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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发展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7 16:18:59

市场监管发展

市场监管发展篇(1)

我以为,为时10多年的股份制和股票市场的试验主要有四方面的成就。

(1)股票、股份公司在中国经受了意识形态攻击而取得了合法性,从一个随时有可能被关闭的试验演变为一个得到公司法、证券法保护的制度;

(2)开辟了个人投资的渠道,尽管这个渠道设置了许多由政府控制的闸口,尽管这个渠道有水流不畅的毛病,但是,只要进一步开闸、疏导,现有的渠道就有可能扩展成一个有效调节资源的网络;

(3)在过去的七、八年间,中国企业有史以来第一次到海外大规模融资,国际资本市场和中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沟通。企业到海外融资的经验反馈到国内,对原有的财务规则、企业控管结构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政府管制模式都形成了一定冲击

(4)为国有资本提供了全身以退的选择机会。尽管国有股、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仍占多数股权,多数股权处于冻结状态仍然是一个困扰,但是,只要政策判断发生变化、只要闸门一打开,国有股完全可以全身以退。借用最近时髦的一个术语来形容,这将是一个“双赢”结局:国家可以卖出股份而得到现金,个人投资者、私有企业可以取得大宗股份而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可能更有竞争力。

三、股份制和股票市场试验失误中国股票市场从一开始就面对“姓社、姓资”的质疑。它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竭尽全力证明自己“姓社”,证明它具有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的功能,这与当初试图证明计划经济的优越性是一样的思路。因此,整个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不是选择最为合理的方案,而是选择最可能被接受的方案,这就为它今后的发展埋伏了障碍。在自我证明“姓社”的实践过程中,股票发行市场实际上成为国家分配资源的一种渠道,个人和私人企业基本上被排除在发行市场之外,这是中国股票市场最为显著的特征。我以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失误之一,就是浪费了本来可用于发展国内私有企业的时间和资源,丧失了有可能形成竞争实力的时机。一方面,国有企业无谓地消耗了大量资源;另一方面,私有企业一直先天不足、后天营养不良,战战兢兢、委委琐琐地生存,至今还是一个发育不全的幼儿。如果说,中国加入WTO之后,无法在短期内形成和跨国公司竞争的实力,那么,这至少应当部分地归咎于歧视私人企业的资源分配政策和法律管制。基于这一认识,我认为,股份制和股票市场试验将私有企业排除在外是一个失误。

(一)现在的金融系统实际上是专门维系国有大中型企业生命的一个庞大的“输血工程”,从发行股票、债券,推行债权转股权,核销国企无法清偿的银行债权,资产重组,到日常商业银行贷款等等都是围绕着国企解困。正如证监会1998年年度发展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国企通过发行股票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1992-98年,中国通过在海内外发行股票累计筹集了大约3553亿资金,这些资金至少有95%是流向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获得它无法通过竞争获得的巨大利益。

(1)国企的资产的真实价值实际上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但是,国企通常是以相当于帐面价值1.4倍的评估价值向股份公司转让资产。国企向股份公司转让的资产包括永远卖不出去的库存商品、永远无法实现的债权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不动产;当国企改组为股份公司的时候,国企对股份公司的出资是按照评估价值计算,国企的认购股票的价格是按照股票面值计算。因此,即使一个国企的全部出资都能给股份公司带来可以实现的利益,即使一个国企没有将任何债务转移到股份公司,那么,它也是在用价值100元资产交换价值140元的股票

(2)国企得以无偿分享个人股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购买股票的价格平均是国企的6倍。当一个人化6块钱购买一股普通股的时候,其中5元是列入了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股份总额平均分摊。假定一个公司的国有股或者发起人股占50%,个人每购买一股股票就向国有企业捐赠了2.5元钱。如果国有股的比例超过50%,个人无偿捐赠的部分也就相应增加。

市场监管发展篇(2)

一、政府对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进行监管的必然性

1.市场经济的自身调节机制并不健全

(1)市场调节的先天缺陷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并非是万能的。从调节作用上来看,市场自身在发挥调节作用的过程中具有滞后性与盲目性的不利特点。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很难完全依靠自身调节来保障自身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我国而言,经济市场的总体规模是十分巨大的,市场不同区域之间的联系也并非十分紧密。纵观我国当前的经济格局,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市场需求信息的传递也存在滞后性。例如,某一企业受市场需求的影响研发了一项新产品并获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同行业企业往往会进行效仿,并逐渐开始进入这一领域。但是由于市场信息传递的滞后性,一些企业对于市场需求总量的估算往往会建立在猜测基础之上,且对于自身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估算也过于乐观。但是市场的需求量却是固定的,随着市场需求的日益饱和,后进入市场产品的推广销售工作无疑会受到致命影响。在市场饱和的前提下,持续进入这一市场领域的企业无疑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

与此同时,企业在市场资源的配置过程中也存在有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的所谓调节作用拥有一个前提与基础,即市场资源的配置过程受信息传播滞后性与人为因素的影响,往往缺乏一定的计划与步骤。面对特殊的市场资源需求时,受市场调节盲目性特点的影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调节机制往往很难发挥出原有作用。

(2)市场行业垄断的出现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环境中会有一些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问题而遭到市场淘汰,同样也会有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优势而不断发展壮大。当企业于某一市场领域中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自然垄断也会随之而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往往会利用自身庞大的资本基础与技术实力不断挤压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进而掌握该行业的服务产业链。而一旦市场经济环境中某一领域的服务产业链被一家或几家企业所掌握,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性与资源的合理配置往往也就不复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受到致命影响。

(3)区域市场外部资本的恶意入侵

市场全球化背景下,区域市场的联系日渐紧密。为争夺区域市场的实际控制权,区域市场外部资本经常会以恶意竞争为目的发动入侵行为。这一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即为倾销行为。利用资本优势,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往往会将自身产品与服务以低于成本价值的价格倾销到目标市场之中。通过这种恶意竞争行为,区域市场的本土生产商、服务商乃至于经销商均会受到致命打击,进而丧失发展的空间。一旦外部资本消灭了相应行业的本土企业以及竞争对手,随即便会大幅度提升自身产品与服务的销售价格,进而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巨大破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竞争。

2.政府监管可以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经济在自主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市场失灵问题、恶意竞争问题。面对诸多发展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单纯依赖于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很难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提倡绝对自由竞争与杜绝政府干预市场的西方国家为例,其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时间较长,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程度相对较低,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较为良好。但是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受到的掣肘往往非常之大。由于政府监管的缺失,西方国家市场之中垄断现象普遍出现,周期性经济危机更是难以掌控。

事实已经证明,紧靠公平竞争原则,杜绝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管行为,市场经济不可能获得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政府监管的缺失最终只能带来诸如经济危机、垄断等市场经济问题。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对于崇拜绝对市场竞争自由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其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所进行的监管也日渐被认可。因此,可以说政府监管已经成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因素。

二、政府监管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1.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

基于市场调节滞后性与盲目性的特点,政府无疑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市场,引导相应的市场资源进行正确配置。仅以我国为例。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政府的主导之下,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性转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取得了一系列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但即便如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存有一定问题。诸如产业结构不合理、能源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差距明显等问题,无一不束缚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基于我国巨大的社会经济总量而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自发调节,其滞后性与盲目性往往更为明显,后果也更为可怕。因此出于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积极实行了“宏观调控”政策。近年来,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的施行,我国基本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促进了国内不同区域市场的共同进步,有利的维护了我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在应对经济危机等事件的过程之中,正是得益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娴熟应用,我国通过政府主导的一系列监管行为,成功的减轻了诸如金融危机等事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损失。

2.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行为出现

依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因素单独进行调节,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必然将不复存在。缺少政府监管的市场经济发展,其后果只能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恶化以及市场垄断的广泛出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平竞争原则下隐含的核心要素是弱肉强食。掌握了市场需求且自身发展良好的企业,必然会逐步侵占其它企业的市场利润空间与发展空间。而当一个行业被一家或几家企业所控制,形成垄断,那么区域市场的竞争自然而然也就消失了。由于缺失竞争压力,垄断企业在缺少竞争对手的前提下,无论是企业发展速度亦或是改革进程,速度均会有所下降,甚至陷入到停滞状态之中。同时,在自身市场服务的价值收取过程中,垄断企业也可以随心所欲订立服务价格与相关衍生服务内容。

更为严重的是,缺乏政府监管,诸多的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将涌现。最为普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公平竞争行为应属倾销行为。如果缺乏政府的监管与控制,倾销行为无疑可以轻易的摧毁一个企业在某一个区域市场的所有竞争对手。而在没有竞争对手的环境背景下,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受到巨大影响。

三、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监管问题

1.政府监管失灵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调节作用并非是万能的,对于政府而言同样如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调控行为并非绝对奏效,政府监管失灵的问题十分普遍多见。政府在实施诸如“宏观调控”政策等监管行为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历三个主要步骤,即信息收集、决策制定、行政实施。简单来讲,就是政府通过各个渠道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掌握,一旦发现问题所在,即迅速制定相关政策与监管策略,最后运用多种调控方式予以实施,例如立法、税收、加强执法手段等。

因此毫无疑问,对于政府而言往往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评估,进而根据相关数据开展具体的监管行为。但是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市场规模越大,则政府开展监管的难度与复杂程度越高。诸如信息统计错误、监管行为决策错误、调控政策实施错误,均有可能对政府的监管行为造成巨大影响,进而导致政府的监管行为未能取得应有预期效果。应该说在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过程之中,政府监管失灵问题是政府监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最为严重问题。诸如“宏观调控”等政府监管行为的展开,其背景往往是市场经济发展遭遇到了一定问题与困难。而一旦基于如此背景的政府监管行为未能取得应有效果,或出现了政府监管的失灵现象,那么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其发展无疑将受到重大影响。

2.政府监管边界模糊问题

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缺少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无法得到保障。但是一旦政府过度介入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也必然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的边界模糊问题往往是政府所面临的监管难题之一。政府监管边界问题,即为政府在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过程中,究竟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管的程度又该如何的问题。

一旦政府在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过程中,管的范围过宽、管的程度过大,往往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与调控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在其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之所在,即为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通过自身监管行为促使市场经济体制回到正确的运行轨道。但是在政府监管职能的实施过程中,过度的干预与不合理的干预非但不能使市场经济回归正确的发展轨道,反而会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

四、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的相关建议

1.加强政府监管工作效率,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

对于政府而言,面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管失灵问题,唯有加强政府监管工作效率,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才能够有效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工作的高效、有效进行。在对市场经济基本信息的了解过程中,政府必须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并开展对相关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变化是瞬息万变的,唯有切实提升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整理速度,才能够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开展监督的整体效率。与此同时,政府在制定监管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做到监管决策出具迅速准确,且能够为监管工作的实施创作出更好的条件。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必须依托自身行政网络,构建完善的针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监管体制。进而通过体系化发展建设工作,保障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效监管。

2.明确政府对市场经济监管的边界问题

边界问题是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监管过程中,政府必须着重明确政府对市场经济监管的范围、内容以及监管行为适用的程序。政府应通过立法等手段,建立一个标准化、程序化的政府监管介入流程,从信息收集、决策制定、监管实施、后续评估、监督问责等几个方面,合理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合理解决政府在开展对社会经济监管过程中的边界模糊问题。

五、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存有一定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市场调节机制不健全的发展问题。脱离政府监管的市场经济行为,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府监管基础之上。应该说,政府监管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徐长浩.略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01).

市场监管发展篇(3)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第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外部环境,即已上市的或将要上市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不能仅仅将证券市场作为融资的工具。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此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现实。

第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回归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场。证券监管机构发展市场的职能应该限于宏观层面,而微观层面的职能必须剥离,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保护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其发展市场的微观层面职能则交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合约和自律规则行使。

第三,必须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合理确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第四,必须确立合理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我国受制于宪法,无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独立性。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真正意义的委员会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委员会制。

第五,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关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划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给予合理的确认。应当把交易所定位为法人企业性质或者第三部门,并推动证券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

第六,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的法律、相对“积极”的司法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从而得出证券市场的监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谓的监管失措只是监管当局的无奈之举。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来解决。在转轨经济中,监管当局是有所作为的,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制度重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圆晨.股市泡沫生成机理以及大辩论引发的深层思考——兼论股市运行扭曲及庄股情结.经济研究,2001.

[2]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兼评杨瑞龙的“中间扩散型假说”和“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9.

市场监管发展篇(4)

新兴证券市场是指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2].同西方成熟市场相比,新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和监管制度透露出不同于发达市场的特性。

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过去高度干预与迅速市场化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

由于新型国家是在缺乏证券市场的初始状态下引入证券市场,要经历一个发展必要的金融机构以填充原先的结构和功能空白的过程,新兴市场的政府就要在建立这样一种体系中的角色作用做出相应定位。在新型国家金融改革初期,其实际情况往往是过去极度的政府干预已使得市场强烈扭曲。在不完善的金融体系和不健全的经济结构制约下,新兴证券市场在初始生长期不应实行高度宽松的市场化发展策略[3].政府监管作用的积极发挥将有力地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政府监管者缺乏必要的经验、技术手段落后和市场管理所面临的大量现实困难使得新兴市场监管蕴含相当高昂的成本,尤其是执法成本。在制度不完善状态下较多的政府行为和行政干预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新兴市场的特性。

2、在经济基础薄弱的国情条件下,新型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强烈的资本需求

超强资本需求驱使新型国家政府更多地介入证券市场,以期促进高额的低成本的资本形成,证券市场正是实现储蓄转化为资本的一条主要渠道[4].另外,新型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往往处于不合理状态,存在着种种“资金瓶颈”;同时,市场化的价格信号机制尚未得到良好确立,市场对资金流向的选择不能让政府放心。在这种背景下,强烈的促进资本形成的动机导致政府监管者往往采用具有较强计划色彩的方式、更为直接地干预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行为,典型表现为股票发行的高溢价和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5].此时,实现带有产业和结构导向性的低成本的资本形成成为监管者的基本宗旨。

3、投资者的非理性等人文心理因素和投资者构成中的“二元结构”引发了新型市场过度投机以及垄断操纵现象,监管部门相应奉行更多“家长主义”的监管原则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通投资者来说,低收入、有限的投资渠道、整体文化、知识素质和教育水平的偏低;与此密切相关的表现强烈的非理性和偏好投机的心态、轻视风险和法规的意识;相对缺乏的经验和相对虚弱的心理承受力;乃至隐约其后的种种民族、历史、文化的心理沉淀。种种因素往往成为证券市场恶性投机波澜的助推器。另外,新型市场的投资者构成一种“二元结构”,与成熟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投资基金不同,新型国家一般缺乏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而表现出两个极端:一头是为数少量的、而拥有巨资、通晓内幕信息,甚至具有官僚政治背景可以左右市场走向的“操纵性投资者”;另一头却是处于弱势的为数众多的普通投资者。

在原本薄弱的证券法规基础上,“操纵性投资者”所主导的垄断、操纵、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普通投资者的盲目跟风和非理性投机烘托下盛行于股市,从而构成新型国家政府有别于成熟市场国家政府的另一个重任:积极培育和教育普通投资者,推动机构投资者的形成;甚至在现行法规制度缺省状态下采用行政手段以扼制上述不良行为。

4、较为普遍、严重的信息失灵是导致政府更直接、全面进行证券信息监管。

新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经济信息化程度低下和信息产业不发达,加上信息法规制度不健全和垄断、操纵、欺诈等行为的人为影响,使得新兴市场遍布严重的信息差别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充斥大量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典型的“弱效”市场、甚至是无效市场表征要求政府在市场运行的早期阶段采取更严厉、更直接的干预手段。如发行审核的优劣管理制度和更为严密的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波动的信息公布制度等。

5、监管者要更多地致力于保证与市场相关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与稳定性

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新兴证券市场面临的局面是:金融相关比率较低,债权凭证大大超过股权凭证,其他金融机构(含证券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总和仍远远低于银行系统[6].同时,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功能完善的银行来履行支付手续和充当管理员,还要依赖于货币市场为证券定价提供参考。然而在许多新型国家这两者都不存在。进一步看,充当证券市场中介的各类机构在许多转轨国家的国有性质和长期以来处于金融抑制状态所形成的计划约束,使得这些金融中介往往缺乏内部效率,不良资产大量沉淀,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承受能力差;由此可能引发的金融风波在这样的金融体系中对于新兴市场带来的损害和难以控制的程度均比成熟市场严重得多。因此,监管者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致力于保证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6、新兴市场通常表现出不同于成熟市场的非均衡供求状态

由于上市企业质量方面的限制和过度的投机性与有效需求不足并存的原因,加上市场容量不足、机构薄弱和市场准入障碍,新兴证券市场经常表现出不同于成熟市场的非均衡的供求状态。这种非均衡供求不是指“随机漫步”说和“噪音理论”所描述的现实中股价对其所谓真实价值的状态背离,而是指在特定市场发展阶段由上述新兴市场本身的经济、历史条件和体制约束所造成的特殊结果。其非均衡往往表现为两种极端的市场状态:要么面对的是相对有限的证券供给而市场狂热投机,要么是相对需求不足而市场超跌低迷。这就要求新型国家政府比发达国家更全方位地直接运用管制力量来调节证券买卖,实现证券交易中的总供求平衡,防止股价的暴涨暴跌,并最终维护证券价格和市场的稳定。特别要求新兴市场监管者更多地关注于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以增加储蓄,有步骤地加速机构投资者的培养,以促进国内证券需求并稳步扩大市场容量。

7、政府直接参与市场微观结构的构建与完善是新兴证券市场政府干预的又一特点

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理论[7]考察证券交易过程的各组成要素,并着重揭示证券市场机构性特征的重要意义以及作为市场行为重要决定因素的交易机制。微观结构的重要性来自于它在四个市场基本属性中所起的作用:流动性、效率性、交易成本和波动性[8],所以,政府对微观结构的介入将最终有助于上述市场基本属性的改善。由于新型国家对高速发展证券市场的迫切需要而不耐心于漫长的市场自然选择,新兴市场的政府管理者可以主动对交易系统和其他机构性特征进行高端选择,以此影响交易和定价行为,从而可能更有效地定价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安全性,使投资者和证券发行者都获益。

8、新兴市场的外部效应相对更大

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和不透明,金融结构的脆弱性,证券法制建设的滞后和监管不力等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在新型国家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产生市场泡沫和诱发金融危机的更大的可能性,更有可能地危及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根基。新兴市场外部性的特殊表象反映在整个社会经济更容易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冲击,更敏感于市场变化从而产生更广泛、更深刻、更全方位的外部影响。政府监管部门要把目光投射到更为广阔的金融系统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的各个方位和各个层面,并把证券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稳定视为首要监管目标之一。

总之,尽管自由市场经济可能会促进经济的静态或配置效率,但因为新兴证券市场上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和尖锐性,自由市场不能有效地增进长期效率或动态效率。因此,从长期来分析,政府干预和供给主导型的战略更容易取得成功[9].

(二)新型与成熟市场监管内核的差异:比较辨析

从实证的角度看,无论是西方成熟的规范市场还是正在发育中的新兴市场,都要遵循若干具有共性的基本监管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然而各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通常不存在唯一绝对的规范。所有这些市场在交易、清算、交割、过户、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发行、证券上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存在差异[10].就实质来说,新型证券市场监管与成熟市场相比,具有以下三个层面的差异:

1、政府职能范围差别:规范与发展的相对界定

在成熟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任务即旨在清除西方经济学所描绘的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所无法逾越的那些障碍,如垄断和操纵行为,信息失灵所导致的内部性问题等等。相对于新兴市场而言,美、英等国监管者一般较少从“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其监管职能,去考虑诸如实现证券市场筹资量的一定数额,时时留意并维持股指的一定水平和波幅之类的问题。更多的时候,这些问题被留待市场自身解决,市场“发展”依靠“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

新兴证券市场则不同,如果把发达国家政府的监管职能笼统地称为“规范”职能,新型国家政府除此“规范”职能外,还要多一个“发展”职能,而且被政府优先放置。任何新兴市场均无例外地需要解决更为严重的由上述垄断、操纵、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规范化”问题。然而,当我们赋予新兴证券市场失灵现象以更为丰富而深刻的含义并揭示出其背后的特殊原因之后,新兴市场的政府监管者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承担比成熟市场更多样、更复杂的职责。这一“发展”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培育,同时,“积极地”为保证证券市场发展而营造宏观经济环境。二是指政府“有意识地”更多地关注于与证券市场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经济层面,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选择面临更严格的约束条件。

2、政府干预的逐步弱化趋势:一个辨证发展过程

对于新兴市场来说,规范应理解为发展的限定词,即“规范地发展”。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职能将逐步弱化,而“规范”职能将相对增强。即越是处于市场早期阶段,证券市场上的政府干预就越强,且越具有干预的现实合理性,但市场化进程的演进必然要求政府逐步淡化过多的直接干预,尤其是放松纯粹出于筹集资本等目的而形成的管制过度。伴随着市场成熟和机制完善,政府干预的范围必将逐步缩小,而促使市场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3、监管目标与理念的侧重要求

针对于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层次、环节、领域的形形、各不相同的监管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做法等)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不同发展阶段下不同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不同监管理念和不同的监管目标侧重。而后者又决定于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体制、法制、文化等方面的客观状态和发展水平。

从成熟市场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始终是西方国家政府监管者的基本宗旨。围绕这一宗旨,对于监管目标来说,这些政府相对地更偏重于对这几项目标的关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平待遇;垄断、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的克服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投资风险的分散;信息完全性和市场信息效率;投资者的信心等。而对于某些目标,诸如资本形成量、现代企业机制的构建、外部效应中的某些方面等等来说,西方政府则较少关注并不予主动干预,而是听凭市场的自发调节和市场的自由发展。

而新兴市场监管者则表现出政府干预的明显倾向。新兴证券市场中的政府及监管部门更广泛、更直接、更具体地干预和介入证券市场有其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内在原因。在这些新兴市场特殊性的作用下,新兴市场监管者一般把下述几项目标放在优先考虑地位:资本形成量,现代企业机制的构建,过度投机的抑制,证券市场的外部效应,投资者理性及其培育。

(三)新兴市场监管理念抉择的依据:理论透视

对于新兴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关于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的理论争鸣。20世纪50、60年代初,大多数发展经济学家强调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具有代表性的是罗森斯坦-罗丹的论证,认为即使竞争条件下的市场机制也是有缺陷的,为了国民收入最大化和最优化,国家必须以规划为中心对经济进行干预。近几十年来,有关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方面涌现出新古典学派、修正学派、亲市场派和国家主义学派等许多不同派别和观点。其中,不少论点和理论分析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其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和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从而构成新兴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理论背景。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失灵问题存在的必然性和经济社会对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作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监管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证券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理应积极介入证券市场。但政府在处理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上,实质是要如何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之间实现均衡,计算政府放任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的成本。

由芝加哥学派所倡导的管制的利益集团理论和寻租行为的观点认为,经济管制是政治力量和受管制行业经济利益相互作用的结果,其研究重点是政府管制的供给与需求、管制过程的利益影响和管制者的种种动机[11].在证券市场上,利益集团的“寻租”同样成为证券监管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显然新兴证券市场上的寻租问题更为突出。

由于监管决策框架与西方发达国家监管体系存在差异,“体制漏洞”和新兴市场构建初期难以避免的大量“强行政性”制度安排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额度发行”管理制度。在这种带有明显计划色彩的制度安排下,正是由于“上市额度”这种资源的供给弹性不足,供给不能无限制增加,从而产生租金这种超额收入以及相应的各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种种寻租行为。这种寻租一方面造成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损耗,另一方面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机制,严重损害效率的增进和公平的体现。

市场监管发展篇(5)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

1997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1080.97亿元,产险收入首次低于寿险收入,产寿险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47%和55.53%,而在1990年末,产险业务为寿险的4倍左右。而且,1997年产险比例的下降幅度是这两年中最大的一次。同年,上海市保费总收入为87亿元,产、寿险在总保费中分别占32.2%和67.8%,产险所占比重的下降速度更是大得惊人。可见,在短短几年中,产寿险比例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保险市场上产险业务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相对缓慢的时期。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我国产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积淀的种种问题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这些问题许多是由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只有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产险业才能重铸辉煌。

(二)我国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产险费率已到达危险的“临界线”。

近年来,我国国民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递增。应该说,这样的经济环境更适合我国产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但是,有的市场主体没有认识和抓住这一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的良机,积极主动调整经营指导思想和业务结构,而只是看到在市场开拓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担心有限的保源会被不断增多的保险主体所分割,每家分得的“蛋糕”会越来越小。于是,为了维持或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已到了无序化的程序。市场无序竞争是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

当前,我国产险市场无序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所谓价格竞争,就是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而非价格竞争则是在产险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等来促使客户投保。显然,这些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正当竞争的扭曲,最终会影响产险业的整体利益和保户权益的维护。近年来,许多产险公司将机动车辆保险和财产保险作为主攻的效益险种。于是,各家产险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在这两个险种的业务发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产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不但采取降低费率和滥支手续费、无赔款退费等违规、违法的竞争手段,而且还不顾自身的风险,以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帮企业担保融资等为诱饵揽保,甚至还和保户串通一气,或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公然骗取保险赔款。产险公司自身业务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和破坏性竞争引发了产险经营中费率低、费用高、赔付率高的危局,而有的保险人和保户利用产险公司的思想偏差,人为加剧恶性竞争的行为则更使我国产险市场的危机进一步凸现。例如按有关规定,保险业务最高能拿10%的手续费,但有些单位在掌握一定数量的保险客户后,索要的手续费率越来越高,并同时与多家市场主体接触,谁家手续费出得多就为谁家做,以致于手续费率达到30%已时有所闻。同时,由于当前我国产险市场的业务竞争主要集中在保险费率上,有的机构和客户就想方设法压低费率,使产险费率达到了危险的“临界线”。在非价格竞争中,有的产险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拉政府有关部门与自己联合发文,规定有关客户必须到某一产险公司投保等。这样的业务竞争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产险公司也往往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率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都会被他人控制。这种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监管不力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

2.保险经纪人良莠混杂,既“坑”保户又“炒”产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保险经纪人首先在深圳出现。1993年6月以来,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批准了16家保险经纪公司开业,其他城市随即也出现了类似的公司,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各地保险市场活跃起来。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要求保险经纪人对投保双方都有诚信的义务。但由于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相应的管理法规、措施尚未配套,政府也未实行对保险经纪人专业资格的审验制度。因此,保险经纪人队伍良莠混杂,有许多人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皆未能符合市场服务的要求。不少经纪人为了争取高额利润,在客户那里抬高保险费率,到了产险公司又千方百计压低费率,然后从中捞取“费差”,既“坑”了保户又“炒”了产险公司,这种在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活动中被严格禁止的做法,在我国产险经纪市场却十分盛行,这表明我国的产险经纪市场先天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3.非保险经营单位介入产险市场,冲击了产险公司的正常业务。

保险是一个风险大、专业性强的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险经营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险经营类的单位,对保险经营的技术与风险未加研究,以为经营保险可以“稳赚”,就采取种种办法介入产险市场,直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冲击了保险经营单位的业务发展。如铁路运输部门开办的保价运输业务,就带有自办货运险业务的性质,致使产险公司正常的货运险业务量急剧下降。

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种。应该严肃指出的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产险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产险市场正常秩序,还会导致企业干部员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必须对此有高度的警惕。我国产险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外部控制机制等。但多年来,由于一些市场主体热衷于企业外部的无序竞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发挥企业内部监控部门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连监控部门必要的人员皆未能到位,从而对保险业务活动中诸如承保、核保、分保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截至1997年底,我国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保险行业协会,但目前还只能停留于定期召开会议,就如何共同遵守法规、依法经营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只能在交换意见的层面上开展工作。虽然有的地方也由这些团体协调各市场主体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力图用这种形式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原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限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也总是间断的而非延续的,在日常管理中也往往重条款、机构设立的审批,而对业务竞争的手段、履行偿付的能力、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问题重视不够,从而也就无法对产险公司内的监管部门发出预见性的整改意见,市场主体违规违纪的苗头得不到及时制止。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产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产险公司的内部监管

产险公司形成自身的内控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因为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产险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监管与调控措施的具体接受者和执行者,产险公司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住经营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才能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使政策监管、行业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建设,1998年以来,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分支机构和广大干部员工依法稳健经营,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事和人作了严肃处理,力图以自己的规范行为,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这样做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使业务发生了滑坡,但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做下去。因为强化内部监管,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稳步经营和长远利益。

当前,要发挥产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机制的建设。产险公司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设置必要的岗位,增添应有的监管人员。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近年来,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于是,有的产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从而使产险市场乱上加乱。可以说,产险市场的许多问题都是对资金运用监管不力而出现的。因此,发挥产险公司自身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司处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的运用已在产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国内既无成熟的资本市场,产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匮乏,因此,从提高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寻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同时,产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清收。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产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格是产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产险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产险公司要不断强化统一法人的体制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增设数量,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司的管理,着眼于基层公司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4.提高承保理赔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承保和理赔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也是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控制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要对可保财产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应该相应使用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等。对高风险标的还须经专家评估并落实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赔的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把好核保核赔关。为此,要将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通过选拔出来,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赔人的资格和给予其与业务级别相称的相应的权限。在理赔时,要实行严格双人查勘制,做好查勘记录,并要善于识别和防止各种骗赔案,坚决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尽快实行诸如机动车配件价目表、家财和企财等险种的定损标准和情况通报等信息资料的全国统一的机联网工作;要注重转变业务操作的管理模式,改变分散出单的办法,将出单权力上收,并在分支机构建立出单中心,实行专人核保、统一出单,同时,要对保险单证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严格保费收据的领取和使用,防止造假单、作假案和保费不入帐现象的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以产险营销市场的管理。我国有广阔的保险市场,仅靠现有的员工直接展业的直销体系,难以满足市场对产险的需求。为此,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营销机制,并完善营销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立起手续费的签收制度,禁止将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再入帐。其次要把产险人队伍视作产险公司的“共生体”,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他们传授保险、、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再次要建立产险营销长期发展的经营思想,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靠技术经营、靠信誉取胜。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的补充作用

作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保险业的中介,国家监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险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切实提高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管理的自觉性。随着我国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行业组织的作用将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财产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保险人同业公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我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设立保险同业组织,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1)协调同业关系,促进同业间的沟通与协作。针对现阶段产险市场出现的,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在组织大家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消除相互间的误会,加强相互监督,求得同业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2)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

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3)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产险人和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手续费,明确竞争的规则,扼制恶性竞争。(4)负责对各保险主体执行法规情况的检查,使它们能依法规范地进行经营。对现行规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问题,要制定可行性规章,并将其引入同业仲裁,以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制裁违约的功能。

(三)调整和充实政府监管部门的力量,发挥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

1.改善保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基本上还停留在“问题跟进型”的管理阶段,尚未达到“行进监控型”的水准,也就是保险监管机构只能在哪家保险公司出现问题后才被动地对那些问题作事后处理,还不能根据市场信息和保险公司定期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评核,并形成预警系统,从而积极主动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作出干预。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宣告成立,因此,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就应将改善保险监管方式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切实改革以前那种“问题跟进型”的管理方式,并在对问题的处理上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注意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同时,应尽快健全地方保监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关系、监管权限及职能,以确保监管工作持续、稳步地开展起来。

为了堵塞监管漏洞,一方面,中国保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争取掌握到辖内相应各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数据,并将所掌握的数据在上下各级保监会之间进行有机的多元组合分析,以利于对产险公司的经营状态作出的定性判断。另一方面,还应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对产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稽核审定。

2.构筑保险法律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完善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

根据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及现有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应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并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共同组成一个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应该说,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已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画出了我国未来保险发展的整体框架,但仅描绘出一个健全保险市场的轮廓还是远远不够的,尚需以其精神和原则为出发点,进一步制定出具有较强技术性和约束力的保险单行法规细则,如《保险公司经营原则》、《保险市场竞争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等,以及专门适用于产险市场规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财产保险险种、条款、费率的制定与厘订原则和审定办法》和《产险公司核保与理赔规则》等,同时应加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保险公司监管条例》,当前尤其要加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宣传力度,并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依法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全面清理,尤其要对降低费率、扩大责任范围、提高手续费、搞假赔案等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为保证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首先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并配备具有保险及法律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实施各项保险法规,制定普法宣传措施和惩治违规行为的办法等;其次,各地区的保险监管分会也要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对本地区保险市场各主体守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再次,要在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分会内设立举报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3.明确监管目标,严格监管内容,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中国保监会要根据法律规章,明确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和目标。按照国际常规做法,中国保监会应对四个目标进行监管,即,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维护保险市场合理的价格竞争与公平的保险条件以及提高保险业的效益和效益。考虑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事宜的不同,有所侧重地实施监管,并把监管重点放在对各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理技术上,既要监管各种险种的分保计划,更要监管各保险机构应付巨灾侵害的保险安排,以防因分保安排不当而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所造成的冲击。当前,东南亚风波的经验教训,我们尤其要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产负债比例、资产配置、费率和手续费控制等重要方面投入精力,并将反映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的指标综合到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之中。以便于监管部门能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或违规、违纪程序的不同,对其及时采取诸如停止增设机构、承揽新业务、增加资本金和撤换负责人等的干预措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转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要严防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触发整个社会的危机。

4.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管理。

中国保监会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稽核和全面稽核,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等内容形成专门的指标监控表,以便于随时检查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了防止屡查屡犯或前查后犯的现象发生,各级保监会要对违规机构实行整改督办制度,对被查的单位从查处决定到整改措施,乃至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都要一一督查,以落实责任。同时,还应组织对保险公司实行评级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改善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

5.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准。

据了解,香港保险监理处现有工作人员120余人。大都具有一定的专业资格,且完全实行电脑化管理,保险监理处对各保险公司每月提供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地提出监管意见。因此,香港虽然有210多家保险公司,且保险费率、手续费完全实现市场化,但各保险公司仍能有序地开展经营,这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很有借鉴意义。为此,要迅速选拔一批思想好、业务精、政策性强的专业人才,充实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微服私访式”的现场监管,由保险监管部门派员深入保险公司内部和广大保户之中征询意见,细致、深入地了解具体监管对象的情况,从而发现一些隐蔽性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保险监管中应广泛使用机技术,使监管部门能获得可靠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使现场检查能够有的放矢,并了解监管对象整体的业务经营状况,形成一套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

市场监管发展篇(6)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

1997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1080.97亿元,产险收入首次低于寿险收入,产寿险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47%和55.53%,而在1990年末,产险业务为寿险的4倍左右。而且,1997年产险比例的下降幅度是这两年中最大的一次。同年,上海市保费总收入为87亿元,产、寿险在总保费中分别占32.2%和67.8%,产险所占比重的下降速度更是大得惊人。可见,在短短几年中,产寿险比例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保险市场上产险业务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相对缓慢的时期。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我国产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积淀的种种问题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这些问题许多是由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只有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产险业才能重铸辉煌。

(二)我国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产险费率已到达危险的“临界线”。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递增。应该说,这样的经济环境更适合我国产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但是,有的市场主体没有认识和抓住这一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的良机,积极主动调整经营指导思想和业务结构,而只是看到在市场开拓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担心有限的保源会被不断增多的保险主体所分割,每家分得的“蛋糕”会越来越小。于是,为了维持或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已到了无序化的程序。市场无序竞争是目前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

当前,我国产险市场无序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所谓价格竞争,就是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而非价格竞争则是在产险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等来促使客户投保。显然,这些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正当竞争的扭曲,最终会影响产险业的整体利益和保户权益的维护。近年来,许多产险公司将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作为主攻的效益险种。于是,各家产险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在这两个险种的业务发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产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不但采取降低费率和滥支手续费、无赔款退费等违规、违法的竞争手段,而且还不顾自身的风险,以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帮企业担保融资等为诱饵揽保,甚至还和保户串通一气,或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公然骗取保险赔款。产险公司自身业务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和破坏性竞争引发了产险经营中费率低、费用高、赔付率高的危局,而有的保险人和保户利用产险公司的思想偏差,人为加剧恶性竞争的行为则更使我国产险市场的危机进一步凸现。例如按有关规定,保险业务最高能拿10%的手续费,但有些单位在掌握一定数量的保险客户后,索要的手续费率越来越高,并同时与多家市场主体接触,谁家手续费出得多就为谁家做,以致于手续费率达到30%已时有所闻。同时,由于当前我国产险市场的业务竞争主要集中在保险费率上,有的机构和客户就想方设法压低费率,使产险费率达到了危险的“临界线”。在非价格竞争中,有的产险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拉政府有关部门与自己联合发文,规定有关客户必须到某一产险公司投保等。这样的业务竞争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产险公司也往往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率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都会被他人控制。这种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监管不力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

2.保险经纪人良莠混杂,既“坑”保户又“炒”产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保险经纪人首先在深圳出现。1993年6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批准了16家保险经纪公司开业,其他城市随即也出现了类似的公司,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各地保险市场活跃起来。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要求保险经纪人对投保双方都有诚信的义务。但由于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相应的管理法规、措施尚未配套,政府也未实行对保险经纪人专业资格的审验制度。因此,保险经纪人队伍良莠混杂,有许多人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皆未能符合市场服务的要求。不少经纪人为了争取高额利润,在客户那里抬高保险费率,到了产险公司又千方百计压低费率,然后从中捞取“费差”,既“坑”了保户又“炒”了产险公司,这种在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活动中被严格禁止的做法,在我国产险经纪市场却十分盛行,这表明我国的产险经纪市场先天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3.非保险经营单位介入产险市场,冲击了产险公司的正常业务。

保险是一个风险大、专业性强的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险经营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险经营类的单位,对保险经营的技术与风险未加研究,以为经营保险可以“稳赚”,就采取种种办法介入产险市场,直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冲击了保险经营单位的业务发展。如铁路运输部门开办的保价运输业务,就带有自办货运险业务的性质,致使产险公司正常的货运险业务量急剧下降。

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种。应该严肃指出的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产险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产险市场正常秩序,还会导致企业干部员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必须对此有高度的警惕。我国产险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外部控制机制等。但多年来,由于一些市场主体热衷于企业外部的无序竞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发挥企业内部监控部门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连监控部门必要的人员皆未能到位,从而对保险业务活动中诸如承保、核保、分保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截至 1997年底,我国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保险行业协会,但目前还只能停留于定期召开会议,就如何共同遵守法规、依法经营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只能在交换意见的层面上开展工作。虽然有的地方也由这些团体协调各市场主体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力图用这种形式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原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限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也总是间断的而非延续的,在日常管理中也往往重条款、机构设立的审批,而对业务竞争的手段、履行偿付的能力、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问题重视不够,从而也就无法对产险公司内的监管部门发出预见性的整改意见,市场主体违规违纪的苗头得不到及时制止。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产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产险公司的内部监管

产险公司形成自身的内控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因为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产险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监管与调控措施的具体接受者和执行者,产险公司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住经营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才能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使政策监管、行业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建设,1998年以来,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分支机构和广大干部员工依法稳健经营,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事和人作了严肃处理,力图以自己的规范行为,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这样做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使业务发生了滑坡,但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做下去。因为强化内部监管,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稳步经营和长远利益。

当前,要发挥产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机制的建设。产险公司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设置必要的岗位,增添应有的监管人员。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近年来,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于是,有的产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从而使产险市场乱上加乱。可以说,产险市场的许多问题都是对资金运用监管不力而出现的。因此,发挥产险公司自身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司处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的运用已在产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国内既无成熟的资本市场,产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匮乏,因此,从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寻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同时,产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清收。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产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格是产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产险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产险公司要不断强化统一法人的体制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增设数量,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司的管理,着眼于基层公司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4.提高承保理赔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承保和理赔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也是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控制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要对可保财产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应该相应使用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等。对高风险标的还须经专家评估并落实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赔的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把好核保核赔关。为此,要将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通过考试选拔出来,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赔人的资格和给予其与业务级别相称的相应的权限。在理赔时,要实行严格双人查勘制,做好查勘记录,并要善于识别和防止各种骗赔案,坚决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尽快实行诸如机动车配件价目表、家财和企财等险种的定损标准和情况通报等信息资料的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工作;要注重转变业务操作的管理模式,改变分散出单的办法,将出单权力上收,并在分支机构建立出单中心,实行专人核保、统一出单,同时,要对保险单证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严格保费收据的领取和使用,防止造假单、作假案和保费不入帐现象的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以产险营销市场的管理。我国有广阔的保险市场,仅靠现有的员工直接展业的直销体系,难以满足市场对产险的需求。为此,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营销机制,并完善营销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立起手续费的签收制度,禁止将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再入帐。其次要把产险人队伍视作产险公司的“共生体”,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他们传授保险、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再次要建立产险营销长期发展的经营思想,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靠技术经营、靠信誉取胜。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的补充作用

作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保险业的中介,国家监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险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切实提高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管理的自觉性。随着我国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行业组织的作用将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财产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保险人同业公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我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设立保险同业组织,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目前,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1)协调同业关系,促进同业间的沟通与协作。针对现阶段产险市场出现的问题,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在组织大家共同分析市场的基础上,消除相互间的误会,加强相互监督,求得同业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2)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

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3)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产险人和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手续费,明确竞争的规则,扼制恶性竞争。(4)负责对各保险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使它们能依法规范地进行经营。对现行规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问题,要制定可行性规章,并将其引入同业仲裁,以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制裁违约的功能。

(三)调整和充实政府监管部门的力量,发挥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

1.改善保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基本上还停留在“问题跟进型”的管理阶段,尚未达到“行进监控型”的水准,也就是保险监管机构只能在哪家保险公司出现问题后才被动地对那些问题作事后处理,还不能根据市场信息和保险公司定期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评核,并形成预警系统,从而积极主动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作出干预。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宣告成立,因此,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就应将改善保险监管方式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切实改革以前那种“问题跟进型”的管理方式,并在对问题的处理上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注意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同时,应尽快健全地方保监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关系、监管权限及职能,以确保监管工作持续、稳步地开展起来。

为了堵塞监管漏洞,一方面,中国保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争取掌握到辖内相应各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数据,并将所掌握的数据在上下各级保监会之间进行有机的多元组合分析,以利于对产险公司的经营状态作出科学的定性判断。另一方面,还应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对产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稽核审定。

2.构筑保险法律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完善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

根据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及现有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应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并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共同组成一个内容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应该说,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已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画出了我国未来保险发展的整体框架,但仅描绘出一个健全保险市场的轮廓还是远远不够的,尚需以其精神和原则为出发点,进一步制定出具有较强技术性和约束力的保险单行法规细则,如《保险公司经营原则》、《保险市场竞争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等,以及专门适用于产险市场规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财产保险险种、条款、费率的制定与厘订原则和审定办法》和《产险公司核保与理赔规则》等,同时应加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保险公司监管条例》,当前尤其要加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宣传力度,并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依法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全面清理,尤其要对降低费率、扩大责任范围、提高手续费、搞假赔案等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为保证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首先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并配备具有保险及法律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实施各项保险法规,制定普法宣传措施和惩治违规行为的办法等;其次,各地区的保险监管分会也要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对本地区保险市场各主体守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再次,要在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分会内设立举报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3.明确监管目标,严格监管内容,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中国保监会要根据法律规章,明确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和目标。按照国际常规做法,中国保监会应对四个目标进行监管,即,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维护保险市场合理的价格竞争与公平的保险条件以及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事宜的不同,有所侧重地实施监管,并把监管重点放在对各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理技术上,既要监管各种险种的分保计划,更要监管各保险机构应付巨灾侵害的保险安排,以防因分保安排不当而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所造成的冲击。当前,总结东南亚金融风波的经验教训,我们尤其要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产负债比例、资产配置、费率和手续费控制等重要方面投入精力,并将反映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的指标综合到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之中。以便于监管部门能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或违规、违纪程序的不同,对其及时采取诸如停止增设机构、承揽新业务、增加资本金和撤换负责人等的干预措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转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要严防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触发整个社会的危机。

4.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管理。

中国保监会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稽核和全面稽核,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等内容形成专门的指标监控表,以便于随时检查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了防止屡查屡犯或前查后犯的现象发生,各级保监会要对违规机构实行整改督办制度,对被查的单位从查处决定到整改措施,乃至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都要一一督查,以落实责任。同时,还应组织对保险公司实行评级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改善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

5.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准。

据了解,香港保险监理处现有工作人员120余人。大都具有一定的专业资格,且完全实行电脑化管理,保险监理处对各保险公司每月提供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地提出监管意见。因此,香港虽然有210多家保险公司,且保险费率、手续费完全实现市场化,但各保险公司仍能有序地开展经营,这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很有借鉴意义。为此,要迅速选拔一批思想好、业务精、政策性强的专业人才,充实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微服私访式”的现场监管,由保险监管部门派员深入保险公司内部和广大保户之中征询意见,细致、深入地了解具体监管对象的情况,从而发现一些隐蔽性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保险监管中应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使监管部门能获得可靠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使现场检查能够有的放矢,并了解监管对象整体的业务经营状况,形成一套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

市场监管发展篇(7)

在由乱及治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的复苏,证券行业获得了“救赎”。在此之后,证券公司在创新和提升专业水平方面缺乏动力,当市场阴霾再次来临时,证券行业依赖“牛市”的传统业务,通过“跑马圈地”实现规模效应的经营模式无法持续。

在与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同业的竞争中,证券行业已经远远落后。作为核心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其专业水平和促成资源市场化配置能力直接影响着市场功能的强弱。

面对持续低迷的市场,业界在苦觅将证券公司“做强做大”的良策,证券行业转型的需求愈发显得迫切。

作为综合治理以来最直接的核心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对证券公司近年的发展颇有体会。9月20日下午,在北京金融街富凯大厦20层,庄心一接受了《财经》记者长达三个多小时的专访,这既是他对未来监管理念发展趋势的展望,亦可看做他结束分管证券公司前的最后总结。庄心一承认由乱及治监管理念转变的滞后,阐述了未来放松管制的思路,亦总结了证券公司发展至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应该把握的核心竞争力。

显然,放松管制是未来的总体监管基调,但庄心一未提及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监管部门坚守监管的底线,斩断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利益链条。未来,监管者如何平衡监管边界,仍将是这个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综合治理回溯

《财经》:2002年以后证券行业风险不断暴露,你在2003年赴任证监会后负责处理行业风险,当时的思路和解决办法是什么?综合治理对证监会日后的机构监管提供了哪些借鉴?

庄心一:2002年之后,证监会已经关注到证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当时,我担任证券业协会会长,目睹会员公司的窘况困境,颇为忧虑,看到证券公司风险失控的惨重代价,很是痛心。2003年12月,我调任证监会工作,立即受命具体负责处理证券行业的风险。

综合治理之前,中国证券行业的风险集中爆发,既有历史积累的风险,又有现实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这些交织在一起,控制和化解的难度很大。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明确要求,证监会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高危公司进行紧急处置,化解迫在眉睫的风险,控制个案风险向外部蔓延和冲击;另一方面集中力量深入剖析风险成因,研究整体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思路,采取了全面摸清底数、督促公司整改、平稳处置风险、改革基础性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创新发展、完善法规体系等一系列措施。这是一个“刮骨疗伤”的过程,目标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时我们对证券公司提出十二字要求,“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讲实话”是要求公司彻底弄清楚自己的风险底数及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真整改”是要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达到法定的监管标准;“定责任”,是对于不交底、不整改、逾期不达标甚至顶风作案以及资金链断裂危及市场运行的公司,依法追究公司和个人的责任;“给时间”就是给证券公司整改的时间和发展的空间。

经过相关各方共同努力,绝大部分证券公司在26个月内如期达标,也有一批公司未能“过关”,陆续退出了市场。在平稳处置高风险公司的同时,我们集中改革了一批基础性制度,健全了法规体系,完善和强化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制,实施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建立了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制度和以公司内控为基础的合规管理制度,就是在综合治理过程中确立的。

综合治理既是攻坚克难、化解行业风险的一场战役,也是对机构监管工作的全面检验和深刻反思,这为监管理念、思路、规则、措施的调整转变和改进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留给我们的借鉴非常深刻,如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风险控制与创新发展是行业前进的两个车轮,永远不能失衡,更不能偏废!

《财经》:当时感觉分类监管在行业内的影响很大,分类监管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庄心一:对分类监管,我在证券业协会工作时曾与业界讨论过多次。我那时就说,一群人,有老有少,有强有弱,咱们能不能让年轻健壮的人先走,探探路,然后大家跟着走。综合治理后,在此项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了现行的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及配套的分类监管体系。

良好的、达标的证券公司分别被评为创新类和规范类。推出此项工作的主要考量,一是当时券商的信誉普遍降到了冰点,一个金融服务行业,失去了信誉,就失去了一切,实事求是将正面信息揭示出来,有利于维护市场信心;二是客观上每家券商的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以及整改效果确实不一样,“一刀切”有失公平,对整个行业和市场都有损害。

通过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形成了激励约束机制和示范效应,推动了公司积极整改、正常经营和创新发展。治理合格的就放手发展业务,不合格的证券公司继续治理,解决问题。

市场监管发展篇(8)

 

 

2020年度市场监管局工作计划1

当前,我市经济运行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确保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作为服务经济发展与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职能部门,我们深感肩上责任重大,在2010年的工作中,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继续开展走访企业活动,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努力服务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优化;支持各园区建设与项目落户,努力促进我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龙头企业发展,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等系列活动,创造性地做好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股权质押,实行股权出资和债权转股权,支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切实帮助我市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全面推行行政指导,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指导,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商标战略实施意见,在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认定上取得新突破;同时发挥工商部门掌握市场主体、商标以及监管执法基础信息的资源优势,在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中当好参谋,用好政策,搞好服务。

二是履行好市场监管的基本职责。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加强对农村商品市场监管;推广落实“一票通”溯源管理制度,逐步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总结“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经验,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同时利用打传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利条件,开展“无传销社区”建设,增强打传的整体合力;继续深入开展以打击“傍”、虚假违法广告、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食品安全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整治,加强对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禁毒、禁邪等专项斗争,为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三是进一步提升消费*的水平。利用国家商标局将12315确定为官方标志为契机,扎实推进12315*服务品牌建设,认真做好12315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效能提升、监督考核等6项工作,努力把12315建设成为工商部门畅通*、解决问题、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巩固12315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的成果,重点抓好商业网点、经营企业、行业协会12315*服务点的建设,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连接、覆盖全面的12315*网络。加强消协与12315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整合消费*资源,共同做好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以食品和消费安全、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商品和服务监督和应急处置消费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12315应急指挥调度平台,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对市场秩序的控制能力。

四是努力建设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在全员培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按照“一市一所一基地”的思路,将新桥分局建设成为工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使干部教育培训活动经常化、制度化、长效化;在局机关和基层分局党组织中全面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切实增强局党组班子和7个分局领导班子的团结力和表率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实施行政指导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执法目的由“处罚、取缔”向“规范当事人行为、促进当事人守法经营”转变;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在查找风险点、风险评估、防控措施均已到位的基础上,重点做好考核与监督工作,从而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安全,确保工商机关和工商干部的廉政安全、监管安全。

2020年度市场监管局工作计划2

一、基本思路

XX年是区局机构改革组建后的第二年,区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的业务指导下,上下协作、齐心协力,勇作为、敢担当,着力打造严密的集生产、流通、餐饮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集产品生产、商品流通为一体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机构整合后的优势,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不遗余力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质量强区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做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做好产品生产、商品流通的监管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实施;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重点内容及工作措施

1、严格监管,打造严密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一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量化分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食药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继续推进“小微餐饮”和“小微药房”分级达标工作;二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无证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小门店”、食品批发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安全监管力度;三要加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抽查力度,增加抽查数量和抽查频次;四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稽查应急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要重心下沉,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把人财物资源更多地向基层倾斜,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药品安全防线;六要关口前移,强化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科学监管、效能监管,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上多下功夫;七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向企业员工发放告知书,动员生产企业员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要以工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快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实施,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切实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同时,宽准入、严监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及企业要依据法律及予以办照,对上级各项补贴政策要严格落实到位,做好创业富民工作。

3、做好商标、合同、广告监管工作,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商标监管服务工作早谋划早实施,扎实推进商标培育发展战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侵权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服务、维权的重要作用,持续创新合同监管举措,继续推进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动产抵押助企融资作用,推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广告秩序、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健康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4、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抓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的影响力和案件查办工作的威慑力,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继续保持打击传销高压严打态势,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涉传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办,坚决遏制传销发展蔓延势头。认真做好传销受害人员解救和参与传销人员疏导、教育、遣返等环节善后处置工作。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动态监控和舆情监控,积极预防传销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辨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在打假维权和打击传销等方面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建立双方协作机制。

6、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展质量强区工作。

加强重点监管,对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区域加大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在基础普查的基础上对电梯进行全面普查。重点企业如海螺、新兴铸管、烟厂等,特种设备在重点企业较密集,要加强监察;重点设备如电梯、锅炉等,对重点设备停用的要报停,做好停用登记手续;重点区域如超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跟踪回访。

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积极性,深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

7、切实做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完善惠民服务。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提升地方产品竞争力;以民生计量工作为重点,优化计量市场环境。深化加油站、商店超市、大型集贸市场等重点领域的计量标准化管理,开展电子秤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诚信计量体系,提升服务行政监管的能力。

2020年度市场监管局工作计划3

XX月份,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场监管重点任务,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市场主体活力强劲,目标提前完成

进一步加大“调转促”推进力度,深化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举措,加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力度,提前完成年度市场主体发展目标任务。XX月份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312户,其中企业53户,个体工商户259户。截至XX月末,全市累计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3138户,其中企业538户、个体户2600户,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4.4%、119.5%。

二、“三小车”整治城乡联动,开局良好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我局立足职能,全面开展“三小车”源头治理。由“一把手”动态督查,分管领导全程参加,城区及各基层市场监管所全面铺开,城乡联动,针对经营户有无营业执照、所售非机动车辆有无3C认证、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排查。截至目前,检查各电动车经营户32户,涉及40余型号的电动车187台,查扣三轮载人电动车24台。

三、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为保障校园食品安全,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消费环境,我局开展了“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选派专业人员向广大师生讲解食品安全知识。目前已在2所中学开展了“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受众师生达1500多人。今后该项活动将在全市中小学校全面开展。

四、快速推进“规范药房”创建,提前完成创建任务

省局要求在20XX年底前完成70%的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目标,在20XX年底前完成100%目标创建任务。截至目前,我市4家市级以上医疗机构、17家乡镇卫生院药房100%达到“规范药房”标准,提前完成目标任务。

五、在全市开展特种设备检查

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检查力度,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查工作。检查各类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5家,共检查特种设备70台套,下发特种设备监察指令29份。并对上月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查,共回查15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整体情况良好。开展电梯年度检验工作,检验电梯35台;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22份。

六、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xx省从20XX年XX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我局通过举办市场监管所登记注册专管员“两证整合”专题培训班,在全市全面实施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XX月份新办和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511份。

七、食品药品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扎实推进

为有效利用监管资源,进一步压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XX月份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xx省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快食品药品风险分级评定,本月已完成88户餐饮单位、95户食品流通经营单位、112家零售药店及2家县级、17家乡镇和131家医疗机构药品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八、综合监管强力推进,多项工作齐头并进

(一)网络订餐监管进一步加强。在建立613户次网络订餐经营户监管统计台账的基础上,组织大润发的餐饮经营户以及百度外卖等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人于润溪城市广场二楼大润发员工会议室内召开关于小餐饮(网络订餐)示范街创建会议,督促未办证照的餐饮经营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理证照,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20余份。此后,辖区市场监管所跟踪推进,制定制度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食品安全监管综合监管工作紧抓不懈。全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42人次,执法车辆18台次,检查餐饮单位144家,食品流通经营户186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1份。

(三)洋酒市场突击专项整治效果显著。联合上海、广东等洋酒公司对全市洋酒市场开展专项检查,经过前期摸底、全面排查,我局收网迅速,突击查扣涉嫌假冒洋酒36瓶。

(四)其他常规监管有序推进。我局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的同时,常规工作有序推进。检查各加油点、烟花爆竹市场、农资经营市场等16次,出动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各类经营门点185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42份,立案查处6户存在问题的经营户。

九、招商引资工作

XX月份先后5次请进xx、xx等地客商来明考察,宣传、推介xx;外出赴xx开展招商引资活动1次。

十、XX月份工作计划:

1.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继续开展特种设备集中整治;

2.全面完成20XX年度食品药品风险分级评定工作任务;

3.完成20XX年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室验收;

4.集中开展“三小车”源头治理,全面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小车”在市场上销售;

5.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检测;

6.开展电子秤专项执法检查。

2020年度市场监管局工作计划4

201x年,我局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省委21号文件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第一、全省先进”为目标,继续深入推进“三个工商”建设,重点围绕提升效能,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毫不放松地强化服务效能、监管效能、*效能和“三个过硬”队伍建设,全力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

1、服务发展方面

(1)持续放大红盾助转型百企示范效应。在今年开展的“红盾助转型百企示范工程”的良好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挖掘助转型的深度,不仅限于助企品牌和规模升级,更将重点在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上下功夫,我们通过将积极引导培训科技经纪人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快走上产学研一体化之路,使企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加快转型步伐。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企业需求,制订动态的帮扶措施。

(2)行政审批改革勇于先行先试。对于国民经济分类中没有列入的新型业态、新型行业敢于探索,只要有利于发展,我们都将依法核准登记;对于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项目,将允许各类资本平等进入;对于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污染环境的前置审批事项,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我们将均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3)创新制度并加强履职风险防范。一是对同是工商部门的审批事项,如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登记等,试行不同机构、同步审批、同步发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全面推行六项制度。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同岗代替制六项制度,以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三是对于在行政审批环节中前置许可改后置、降低准入条件等情况,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局的支持,用文件形式将创新、改革的内容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避免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随意性。

(4)建立品牌梯队培育库。围绕省委21号文件中的“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6%”的目标,我们将加大对新设企业的创牌指导力度,对已具备创牌条件的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对新设立而具有创牌潜力的企业缩短培育期,逐步建立企业“品牌发展梯队”,进一步帮助企业创知名、和驰名商标。同时,支持驰商标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融资,通过品牌连锁、品牌授权等方式,有效拓展品牌运用空间,并在社会各方面形成以企业为主导、政府助推鼓励、部门协助的良性互动局面。

(5)深化“三农服务”。一是简化农民合作社登记手续,我们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开设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精简登记注册流程,尽可能缩短办照时间。引导支持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户入社。二是继续扶持发展并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我们将多渠道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训,加大在农业技术、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经纪人素质和执业水平。三是继续牵头实施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争取在明年一季度全面完成。

2、监管执法方面

(1)食品安全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我们将紧扣社会关注热点,加大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食品流通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2)广告市场监管加大力度。我们将加大对电视购物广告和网上非法广告的治理力度,并将充分履行广告行业发展指导职能,通过组织广告企业代表参加全国广告师统一资格考试和广告审查员专业培训等方式,积极扶持和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帮助本土广告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3)格式条款整治做好常态化管理。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格式条款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抓住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垄断行业和服务行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4)创新监管模式。我们将在各分局尝试推行建立社区工商工作站,解决部分经营户由于房屋性质问题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难题,帮助从事社区服务、不需要前置许可、经营用房为“住改非”的经营户以备案形式发放营业执照,在不影响对其房屋性质界定的前提下,创新地给予其合*份。

(5)全面实行“集中执法”模式。在7个分局建立执法中队,并以中队为中心开展执法工作,充分调动非办案机构积极性、整合执法资源,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6)综合整治“两虚一抽逃”。我们将以规范“中介机构”为契机,深入调研并加强与银监、公安、财政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查处一批“两虚一抽逃”案件,以达到遏制企业登记机构和企业出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7)继续充分发挥好“打假冒保协会”的作用,在201x年全面建立企业与协会的联络员制度,严打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

3、消费*方面

(1)继续充分发挥消费*律师团作用,为需要帮助的消费者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为市消费*基金救助条件的弱势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开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及实务研究工作,对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消费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讨论研究,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陷阱、行业潜规则发出相关的消费警示,在出现重大消费*事件时及时作出反应,为消费者出谋划策,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继续充分发挥“诚信联盟”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诚信经营,切实降低消费者*成本,努力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消费引导,促进承诺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继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中心作用,整合消费调解、合同调解、商标争议调解等诸多职能,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原则,运用规范化的行政程序,积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激化。

4、队伍建设方面

(1)抓工作落实的责任。我们将在系统内大力弘扬“三种意识”,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意识、干事创业的岗位意识、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同时拿出制度性的规范来,以“争先进位”为目标,并按照“统一组织、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责任*”的要求,使得工作中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条线、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同时进一步明确考核奖惩办法,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抓工作落实的能力。我们将在全局继续、深入开展以“学业务、学政策、学管理”为内容的“三学”活动,通过学习业务强能力、通过学习政策明方向、通过学习管理提效率。同时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要在全局上线形成一个争学业务、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3)抓工作落实的作风。我们将通过开展“三解三戒”活动,着力解决效率低下戒不作为、解决精神懈怠戒慢作为、解决权力滥用戒乱作为。围绕该项活动,我们将通过组织具体的岗位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坚决杜绝工作时间不在岗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通过开展廉政教育并充分用好“规范执法、廉洁办案九项规定”、“六廉”机制、“五防”权力运行监控机制“随案随照”督防制度等,坚决远离职务犯罪、避免廉政风险。

2020年度市场监管局工作计划5

201x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年,也是工商事业发展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刚闭幕的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确立了“一个跨越、两个率先”的目标,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突出而紧迫的重大任务。作为承担服务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重要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准入者和监管者,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工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考验,全面建设责任工商、效能工商和文化工商,更加自觉主动地深化服务创新与履职规范,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地方经济与工商事业的同步发展。

新的一年面临新的挑战,我们面临的形势依旧复杂多变。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将更加艰巨、更加繁重。我们要着眼大局、谋划长远,正视现实、难题,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扎实做好今年的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统一”、建设“三型工商”、实现“三创三优”的总体要求,牢牢抓住“创新•规范”主题和“强责•重效”主线,全面建设尽责有为的责任工商、求实重效的效能工商和自强争先的文化工商,更加自觉地服务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地加强市场监管和依法行政、更加严格地锻炼干部队伍,为我市“一个跨越、两个率先”作出新贡献。

一、紧贴“两个率先”,更加自觉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责任工商

1.继续服务好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要创优准入服务,促进在谈项目落户,让创业者在发展得舒心;要创优监管方式,促进在建项目投产,让外来投资者在发展得安心;要创优转型指导,促进投产项目做强,让本土企业家在发展得定心。围绕产业结构升级,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攀升。积极支持游艇产业、核电产业、健康产业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大力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电子通信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五大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建设各类专业物流中心及专业物流基地,推动物流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支持发展现代金融、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实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优化提升现代商贸业,培育新型商贸业态,改造提升专业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深化工商数据分析与研究,及时产业集聚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变化情况、市场主体运行分析报告。加快发展新兴产业。运用名称登记、分立合并、股权投资、企业改制等手段,鼓励、引导企业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行业整合;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股权出资登记,扶持信用担保企业、融资担保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拟股改上市企业,从方案论证、登记准入、合规性审核、年检等各个方面给予辅导支持。

2、继续服务好商标战略的实施。商标工作是直接体现工商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之一。全系统要把实施商标战略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抓手,支持企业高端化的发展导向和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做好驰名、、知名商标的培育、推荐、认定工作。力争201x年新增驰名商标至少1件,商标3件,知名商标11件,建成孤山空调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实现零的突破。对高新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三类企业的创牌予以重点扶持;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商标管理,通过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提升品牌营运能力。

3、继续服务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从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强化服务着手,从培育创业主体、加大政策引导、强化创业服务着力,进一步帮助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引导多渠道自主就业和多形式灵活就业。认真贯彻《个体工商户条例》,开展“个转企升级服务”活动,从政府层面,为个转企畅通绿色通道,共同培育更多小而精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大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力度,确保*完成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新建任务。通过支持鼓励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产销对接”活动等形式,不断搞活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依托民营经济协会,动员组织个私企业参与就业洽谈、经贸交流活动,为会员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让会员切实感受协会作用。

4、继续服务好*促稳定工作。深化12315处置投诉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分析通报、联席会议、企业约谈等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深化“诉调对接”、“消调对接”建设,并把消费调解、合同调解延伸向网络市场,更好地发挥消调对接工作机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合理安排调解室选址,推动城乡消费*服务均等化。继续推进承诺企业联盟活动,吸引更多经营者加强自律。加强与消协理事单位的配合和联系,发挥理事单位的作用,使消费纠纷的解决更加方便快捷。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继续开展市场消费问卷调查活动,规范经营者行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定期组织突发消费纠纷处置演练,提高一线人员的快速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

4.继续服务好“三城同创”工作。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继续发挥好责任路段牵头单位的作用,集中市局、分局、巡查组三级的优势力量,突出抓好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可通过互联网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创建“芳心消费示范店”活动等重点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市“三城同创”做出积极贡献。

二、深入推进队伍的各项建设,更加高效地加强市场监管和依法行政,全面塑造效能工商

1、以有力监管实现“保安全、维稳定”。进一步加大食品日常监管力度,重点抓好总经销总、商场超市、农村食杂店的治理,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全面完成201x年各类专项整治任务。深化监管责任区达标评级活动,确保覆盖面达到2/3。认真落实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和基层监管人员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专业培训。严格规范食品质量管控措施,推行基层采样、集中检验、分级监管的快检模式。继续推进“一票通”工作,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率。要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反对限制竞争、打击合同欺诈、商业秘密保护、打击“傍”、“扫黄打非”等工作,狠抓大要案件查处。总结专业化执法试点经验,全面实行案源集中管理、案件集中查办、人员集中调配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拓宽监管领域,加强新特案件查办工作,201x年查办的新特案件不低于10件。加大对公共服务行业强制消费行为的监管,强化格式条款的备案审查,从个案查处向行业规范整体推进。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储备,积极组织广告管理干部进行法律法规和广告业务培训,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探索监管工作新途径、新办法。

2、以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实现“工作扎实、根基坚实”。借助经济户口管理平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巡查监管人员的职责,确保责任边界、职能职责、履职目标“三个清楚”。抓紧抓实“五率考核”,通过考核,有效解决基层监管“盲区”。突出重热点行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强化数据留痕,实行书式档案与电子档案双轨制。建立基层量化绩效考核机制,注重提升科室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科学分配、工作事务的相互转承与监管事权的合理划分,减少基层“空转”。推行“派单式”执法,建立上下联动、区域互动的办案机制,完善业务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体系,提升执法实效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干部轮岗交流,为基层输送新鲜血液。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实施基层办公用房三年规划,力争两年内实现“基础建设标准化、执法办案现代化、监管手段信息化、监管服务规范化、队伍素质优良化”,为基层的同志们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把基层建设进一步推向新阶段、迈上新台阶、达到新水平。

三、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商精神”,全面建设文化工商,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凝聚力量

以“讲忠诚、讲团结、创一流”为主要内容的“新时期工商精神”,是全系统220名工商干部精神风貌的浓缩和升华,是激励我们迎接挑战、发愤图强、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宝贵财富和精神动力。大力弘扬“工商精神”,有利于我们更新监管理念,有利于我们加快转变作风,有利于我们大力推进工作。我们要把它作为指导、谋划和检验我们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以此为引领力、推动力、创新力和战斗力,不断促进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1、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团队文化。团队带头人和班子成员,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力求成为团队成员信赖和支持的领头雁。要进一步提高对组织负责、对单位负责、对群众负责的思想觉悟,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把握正确方向、切实履职尽责的能力。要顾大局、明大理、识大体,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个人与集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把精力用在抓好工作上。要利当前、谋长远,不仅要对任期内眼前工作负责,还要对单位长远建设负责,要在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上下功夫、克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多干一些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惠及干部职工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团结,增强合力。团队成员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团结、维护团结、促进团结。团队成员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做政治上志同道合的同志、思想上肝胆相照的知己、生活上互相关心的挚友,和谐共处,团结共事,坚持求同存异、不搞非原则争执;坚持服从大局、不搞自由主义;坚持是非分明、不搞八面玲珑,切实增强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市场监管发展篇(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的完善,通信事业获得巨大的进步,电信市场繁荣发展,欣欣向荣,但是通信市场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1法制建设

1.1.1没有正式的电信法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为了强化对通信市场的管理,国务院颁布了“电信条例”,对通信市场进行规范。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条例,与专门的电信法还有很大的差距。放眼世界,按照惯例,各个国家在进行通信市场管理以及推行电信改革之前先立法,然后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后续的工作。而我国的电信立法严重落后通信体制改革,不能满足通信市场管理的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如果没有一部电信法就无法对多元化的通信市场进行规范。

1.1.2地方法规混乱

我国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通信行业法规,但是存在着法律地位低、权威性差、有些法规本身就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不利于通信市场惯例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1.2通信管理局在地方的定位不明确

地方通信管理局在试运行期间,比较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是定位不明确。由于定位不清,职责不明,导致与地方上的关系不好处理,出现了一些混乱。

1.2.1与省政府机构的关系

第一,与省信息产业厅的关系。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已经建立信息产业厅的省,通信管理局可加挂省信息产业厅,对这条规定的理解出现了歧义。一些省的信息产业厅认为通信管理局是其下属单位,由信息产业厅行使对通信市场的管理。但是通信管理局的想法恰恰相反,他们认为信息产业厅不应该管理通信市场,该职能应该由通信管理局执行。为了维护通信的全程全网,只有通信管理局才能承担当地通信行业的监管。如果把省里的通信监管的一部分职能交给通信管理局,就会出现交叉监管,企业无所适从,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通信市场的健康成才。

第二,与其它部门的关系。这些部门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等,它们的职能与市场管理比较密切。在通信市场管理的过度时期,一些领域出现了管理的真空,相关部门乘虚而入,造成政出多门等问题。

1.2.2地方监管混乱

第一,企业不服。政企分开后,一些通信企业认为自己已经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可以自立自主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不应该插手其事务。这导致通信管理局在市场管理的过程中,行使对企业有好处的职能,会得到企业的支持,如果没有好处就会被消极执行。

第二,项目难控制。各单位自己上项目,如广电、计委、省政府都能自己立项目,建自己的通信工程,一般都不经过通信管理局,重复建设多;通信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不规范,真正具有一级、二级及三级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并不多,但上项目比较多,难以保证对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开放性的业务越来越多,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业务的经营是由投资公司投的资,监管起来有一定难度。

1.2.3管理人员的组成

当前国内通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原来邮政部门转过来的,因此存在结构单一的问题。单一的人员结构和原来的工作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的好处是对通信行业比较熟悉,不需要经过岗前培训就可以上岗工作,业务熟练。缺点是人员结构单一,各个工作人员无法在专业领域上形成互补效应。企业中所有的人员的知识结构大量存在重复,缺乏具有相应法律知识以及经济管理知识的人才,不利于管理机构职能的有效行使,对通信市场的管理缺乏效率。

2加强通信市场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1把握好市场准入维持企业良性竞争

通过科学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控制进入通信市场领域的企业的数量以及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度竞争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通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容易造成恶性竞争,使同企业无法发展壮大,形成规模效益,最终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得不偿失的。当前在市场准入上注意以下的问题和倾向:

第一,制定详尽的通信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规范,使企业在进入通信市场时必须在投资、网络结构、网络技术、网间互联、财务成本管理、法律制度上满足准入规范,使从事同一服务的企业具有可比性。

第二,提供市话服务的企业应该禁止同时将语音业务、上网业务与市话业务进行捆绑经营,防止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第三,解决不同长途运营商有或没有长途接入号的差别,体现公平的原则。

2.2互联互通提高企业生存能力

互联互通的实质就是要求原来占市场主导地位的通信运营企业为得到许可具有电信业务的竞争对手提供互相连接的方便,使任一用户通过网上互联与另一端的用户实现无阻碍的通信服务。由于国内竞争刚刚开始,“电信条例”刚刚出台,人为阻止互联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对电信网与接入的各类网互联互通的管理,保持中国电信网安全有序运营,维护电信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2.3有效利用资源提高企业服务质量

按照“条例”的规定,电信部门管制的通信资源依然沿袭了以前的范围,即无线电频率资源,码号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信息产业部指导下,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有效的资源申报制度和动态的科学管理体系,并按标准收取资源占用费。当前在资源管理中的热点是本地网内的区县用户不同运营企业的特服号和缩位拨号存在差别,消费者有意见,影响使用缩位拨号的非主导电信运营企业在区县业务的发展。

2.4加强对因特网的监管减少企业纠纷

随着因特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当前应加强对因特网的监管,目前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包括对信息内容、知识产权,网络互连等方面的监管条例。

市场监管发展篇(10)

2004年前后的中国股市风雨飘摇,证券行业资金缺口巨大,挪用客户资产、坐庄等违规问题普遍,全行业几近崩盘。证监会及时启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对行业“刮骨疗伤”。艰难的三年“券商综合治理”,以及紧随其后的行业“分类监管”,不仅没有再让一家券商出现过财务危机或重大违法违规,还推动了一批券商以不同方式做大做优做强。

“在危机中要给希望,在发展中要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庄心一说。“市场向前进,监管往后退”,是他的一个核心思路。在他看来,监管边界设定的原则,是伴随着市场发育发展,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负责的,市场开始显效的地方,行政监管就要相应收缩、适时淡出。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蓄势

《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7月,您在“全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首次提到了针对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分道审核制度”。请问这种审核“分道制”的内涵和具体做法是什么?对并购重组工作有什么意义?

庄心一:“分道制”是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分不同通道进行审核,简单说,就是对并购重组申请按设定的公开标准自动分类,区别对待,有条件地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批事项。

我们设想的分类标准针对的主体,将分别是上市公司的诚信状况、中介机构的资质和水平、产业政策以及交易类型。一旦出现并购重组法定审核事项,即可根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记录、行业自律组织对财务顾问的专业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公布的产业政策等客观可辨的既有元素,综合生成分类结果,同时把项目的审核分为豁免、快速、常规和审慎四类,自动“对号入座”,区别对待。

举个例子,在“分道制”实行之后,对豁免类项目,也就是“好公司”与“好中介”做的“好项目”,它的一些审核事项将被豁免掉,不用审了。豁免不掉的,就走绿色通道,证监会方面不再预审,直接提交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对那些“差”的公司、中介或项目,审核时就审慎对待。

说到意义,我想最直接的就是要简化审批、提高效率;第二个,说直白一点,就是要奖优限劣,鼓励“好公司找好中介,一起做好项目”。我们相信,这种制度的示范效应将有利于激励更多的上市企业更加诚信、公开、透明,也能鼓励中介机构更加尽职,提升业务水平,把好项目质量关。

这首先要求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公平准确,监管档案与诚信记录也要跟得上。因为,一旦这些内容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重组效率,大家就更要较真了,你得经得起检验。其次,大量的监管信息中哪些是最能反映上市公司规范性与诚信度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如何搜寻集成归类,都需妥善解决。与以往一样,这项制度设计过程实际也是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过程,用我的话说,叫“充分搜集相关元素,寻求最大公约数”,叫“沙盘推演、模拟攻击、极端情况假设”,要通过反复分析论证,使出台的规则尽可能达到“想得透、说得清、站得住、行得通、可持续、少后患”。以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这样做,局限性会克服一些,失误或折腾会少一些。

两年多的方案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还丰富了我们自己对“分道制”作用的认识,它的准备和实施必然要带动财务顾问资格管理、持续督导制度的落实,带动证监会提高日常监管质量。“分道制”将随着与其相关的配套项目、基础工作逐项出台实施或准备到位而启动并逐步推开。考虑到相关各方情况的差异,此项制度也可能先从具备条件的地方做起,进度服从质量,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扩大。

《财经国家周刊》:这种制度设想是怎么产生的?感觉这个制度和券商“分类监管”制度异曲同工,都是划定标准,用差异化政策对待。

庄心一:“分道制”的思路框架其实是2009年4月在上海与一批证券公司专题研究后就基本形成了,初衷是想在现行并购重组审核制度下找一个突破口,解决困扰大家已久的审核效率不高和部分重组项目质量不高、诚信不足的情况交织并存的难题。同时还想在贯彻国家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作些新的探索。

大家赞成搞“分道制”,确实与券商“分类监管”的经验有关。2004年证券行业风险爆发,证券公司的信用几近丧失,坊间甚至还有“防火防盗防券商”的说法。行业内部也很悲观。怎么办?!病要治,日子也得过,资本市场的运行又离不开证券公司,再说一百多家券商病情也不一样,有轻有重,还有基本健康的。当时证监会就委托证券业协会搞了一套公开标准,实施“创新类券商”、“规范类券商”的专业评价,由此将一批相对好的、比较好的筛选出来,实施相对宽松的监管,并使其恢复了应有的市场信誉,在全行业清理整顿期间获得了经营优势。这套东西一推开,业内真当回事,主动整改、努力达标的积极性上来了,我们也腾出手来去抓那些风险大的券商,在当时确实管了用。综合治理后期,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实施了全行业的分类监管制度。目前看效用是明显的。

但是,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毕竟不同,比如像证券公司那样每年用监管标准定个“A、B、C、D”,这恐怕对上市公司就未必适宜,很可能会影响各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所带来的副作用非同小可!

《财经国家周刊》:您刚谈到“分道制”的制度设计已经快三年了,但到目前都还在研究之中 。我们想了解一下,在这个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的困难有哪些?

庄心一:其实对券商“分类监管”的思路,早在2000年业界就有人提过。2002年我到证券业协会工作后,就此与业内人士、监管部门有过深入探讨,达成了基本共识。但你们看到真正实施已是2007年了。

而这个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涉及面更广泛,复杂性更多一些,其中国家产业政策相对好办些,有公布的产业目录和行业振兴计划,但限制类产业通过兼并重组实施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也是受鼓励的,必须考虑到,不能疏忽。

中介机构的资质水平怎么评价,谁来评价;如何观察并购重组项目的质量,又如何将项目质量与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准、履职尽责状况联系起来;如何将中介机构的合规守信情况引入到评价标准中,等等,要做到真实客观、合理公正,既让大家对结果认同服气,又减少行政色彩防止变相审批,是需要花点功夫的。

上市公司的分类是当其涉及并购重组审批事项时根据以往监管记录即时形成。前面说了,这对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较高要求,还要求相应建立一套依托日常监管的信息分类集成,自动生成不同结果的完整体系,包括交易所的、辖区监管局的、稽查部门的,都得覆盖到,还要考虑这个集合点设在哪个环节最合适。这方面工作量挺大的。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预则立,不预则废”,任何制度设计都应论证充分,准备周密,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想在前面,有备而动总比仓促上阵要有利。

“负向清单”鼓励券商创新

《财经国家周刊》:从2002年进入证券业协会主持工作,从三年综合治理到转入常规监管,近10年的经历一定让您对这个行业有很深的理解。但我们也从业内听到一些反映,认为目前仍需进一步放松管制,您是怎么看的?

庄心一:从我个人经历看确实与证券行业有缘分。上世纪90年代我曾在信托公司工作,当时信托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证券业务,后来又去交易所工作,与证券业的工作关系更加紧密。长期以来,业界的想法意见,我一直愿意倾听,能够听到,也能够听懂。内心深处始终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而欣慰,为它的困难与不足而不安。

说到管制问题,首先要厘清管制与监管的关系。我个人认为,区别在于管制针对的主要是空间问题,监管针对的主要是行为问题。由此推理,需要在各个阶段都给行业自我管理、自主发展提供相对足够的空间,同时又对市场约束、自律管理失效的区域,特别是引发外部性风险、社会性矛盾的环节,从行为约束入手,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形象点说,要给行业提供面积宽敞的“毛坯房”,至于内部格局、设计装修和日常卫生就不用代劳了,由他自己定,自己办。但“承重结构”你不能破坏,“水电系统”不能打断,半夜三更不能“卡拉OK”,脏物异味不能弄到楼道,对这些行为就要有外部约束。

这个问题,监管部门也是在实践中逐步认识,逐步去解决的。记得在综合治理后期,一批新的监管规则陆续制定或修订,期间我们在讨论如何促进证券公司实现“差异化”发展这个问题时,开始意识到“同质化”监管问题不解决,“同质化”经营状况就很难改变!从那时起明确了监管要“设底线、留空间”的思路,有意识地给证券公司留出自我管理、自主经营、探索创新的制度空间,不再强求一致,并下决心主动推进阳光审核,简化审批程序,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等改革措施。当然,这个底线、空间也是随着行业、市场的变化而变的,最近我们将此调整为“定准底线,放大空间”,就是根据行业实际,监管与此动态互动的结果。我认为,这是今后我们在证券公司监管活动中应长期坚持的做法。

《财经国家周刊》:您刚才谈到给行业留够探索创新的空间,那么在鼓励券商创新方面,证监会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庄心一:自主创新是国家战略,证券公司创新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行业生机活力的不竭动力。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共同作用,就证监会工作而言,首先是要牢牢树立市场化创新意识,除了要在全局性基础制度改革创新中充分听取、吸收市场意见,发挥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外,还必须要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权利,鼓励支持和保护各类自主创新活动;其次是要引导行业在创新中把握好风险控制这道闸,提高创新的成功率和可持续性,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考虑在先,防范为本,提供适当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做些协调组织,对市场创新中单个主体推不动、做不了而又绕不开的障碍和困难,要有针对性地给予帮助支持。

针对证券公司的创新,证监会在这些年的实践中作了一些探索。2004年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只要市场有需求,公司有能力,法律不禁止,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证券公司都可以研究提出有操作性的创新方案,经行业协会组织业内外专家论证认同后均可进行试点。这是我国证券业内第一次将“负向清单”理念引入有效力的监管规则中。此后,券商集合理财、资产证券化产品、直投业务、现金管理产品、约定购回式交易、境外证券业务都是顺着这条道走过来的。所以这些年来,证监会相对主动了,对业界创新呼吁,我们有了积极回应机制。对于有创新业绩的公司,还在年度分类评价中得到加分鼓励。由此也引导全行业将创新意愿与自身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既务虚提建议,也务实“做作业”。

从综合治理前后的变化看,大家认为我国证券业发展显著,进步喜人。近些年,大家时常感叹,过去股市一低迷,券商就惶惶不安,危机重重,每轮都得倒一批,2007年以后全行业稳健意识、风控能力不断增强,规范状况和财务基础持续改善,这类担忧总算不再伴随这个行业了。这是事实。

但是从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看,大家认为我国证券业不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不适应实体经济、各类客户的多样化、精细化服务需求。目前,这个行业的进取性、创造力总体较弱,激情活力总体不足。这也是事实。

当下,行业改革创新发展又处在一个重要历史阶段。作为监管部门绝不能满足于以往,更不能停留在今天。我们要认真反思剖析监管工作的不适应、不适当、不适合之处,从自身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做起,在新形势下为行业抓住机遇、发奋进取、科学发展做得更多点,更实点,更准点,更好点。

具体讲几点,鼓励行业创新要体现在包容探索失误上;体现在以积极开放的心态热情对待行业各类新点子、新想法,包括各种埋怨牢骚上;体现在引导鼓励业界将想法深化、细化,转化成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上;体现在实事求是地把握促进创新与控制风险间的均衡关系,务实合理地设定风险管理的适当尺度上。这些是监管部门要做的“作业”。

目前,我们要求券商在推出涉及客户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前,必须让证监会知道并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此,部分业内人士有些不同看法。我与他们探讨中说过,暂且摁下国际国内经验教训和众多案例不提,仅就你的创新能不能让我们听明白这一点,这样做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任何新产品都必须得让客户知道是怎么回事,假定监管部门听不懂,恐怕绝大多数投资人理解起来也有不少困难。

《财经国家周刊》:您前面提到券商创新试点先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也可能先从具备条件的地方做起。我们发现除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之外,您还喜欢用“试点”。这方面的心得能否跟我们分享一下?

庄心一:其实这是一个常理。对新事物大家认知有限,经验尚无,且认识也不一定统一,先试点,探探路,搞成了,总结几条有针对性的办法,心中有数了再放开。遇到问题了,试点中纠错解决,给后面提供点“疫苗”,即使搞砸了,损失也控制在小范围内,不致于惊天动地,难以收拾。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就是这样走过来的,这是一条重要经验。

也有不少教训。当年搞国债期货,短短几年内热火朝天,结果1995年一个“327”事件(“327”是一个国债产品),投资人损失重大且不说,市场也给毁了,至今还没能恢复。还有早先的券商委托理财业务,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大家都搞起来了,结果是“全军覆没”,不但客户损失惨重,还成了2004年证券公司危机爆发的一个主要风险源。

“齐步走”本身也是个问题,好比有一群人,体质不同,老少不一,兴趣各异,怎么能“一二一,齐步走”呢?再则,“齐步走”不又走到同质化经营上了吗?所以,我一直认为应该分步走。试点先行,逐步扩大,实践中总结经验,形成制度,然后再转为常规业务。这个办法,我看行!

庄心一简历

市场监管发展篇(11)

一、农民的儿子,要对得起农民

根据工作界面的划分,今天这个会议本应由邵瑜同志来组织,但因他有其它工作让我来召开,当他跟我一商量后,我就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为什么呢?因为我也是农民的儿子,只要涉及“三农”的事、涉及农资的事,就是家事、国事、天下事,我们如果“事不关己”的推来卸去,就愧为农民的儿子,就对不起农民。我相信,在座各位绝大多数的父母或祖辈是农民,对农民的感情是质朴、醇厚的。即便是现在,我们的吃喝拉洒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靠农民,与农民有着血脉相通的联系。现在,我们手头握有农资市场的监管权力,作为农民的儿子,就要带着真挚的感情,真心真意去做事,一定要爱护农民,一定要对得起农民,这才叫不忘本,爱农民就是爱我们自己。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转型期、浮躁期,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农资经营已全面放开,在利益驱动下,加之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地区合法经营的生财门道不是足够的多,一些制假售假行为猖獗,假冒伪劣农资打而不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演变为食品卫生公共事件,不仅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通常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目前春耕在即,农资消费高峰已经来临,正是易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时候。农民缺乏专业的鉴定知识,一旦买到假冒伪劣农资,其结果大家可想而知。大家看一看,是谁的眼泪在飞,是谁在伤心哭泣?大家想一想,是谁让我们的父老乡亲减产节收,是谁让我们的父老乡亲老泪纵横?大家问一问,他们有没有骂“丧尽天良”,他们有没有骂“不肖子孙”?所以,大道理我不讲了,人非禽兽,将心比心。我们知道该怎么做!我们知道做不好事,首先是没做好人!要想做人不失败,就一定要对得起农民。

二、法律的使者,要维护公平正义

农资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各部门的权利。在我们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我们就是法律的使者。法律是威严的,但它的威严是要维护守法公民的尊严,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执法者而言,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就是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狐假虎威,徇私枉法,就是玷污了公平正义,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我们开展农资监管行政执法,对不法经营者就要有执法的威严,对合法经营者更要勇于维护其尊严,以公正文明的监管执法,突出抓好对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一靠良心执法,用安全说话。前几天,总理在回答网民提问时,讲到“经济学家、企业家、银行家身上都要流着道德的血液。”我们执法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身上更不能没有“道德的血液”,这个“道德的血液”就叫天地良心。不要以为良心看不见摸不着不好评定,不要以为良心像电影对白一样“值不了几个钱”,良心是讲不出口的,你有的时候别人不一定赞许你,失去良心的时候终究会遭到谴责。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的根基准则、力量源泉和生命线,我们监管执法讲良心,就是要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黎民苍生和我们自己,就是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的私利服务,其检验标准是农资市场健康和食品卫生安全。

二靠法律执法,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一是关口要前移。严格规范农资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和退出行为,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和清理,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同时,规范经营户的进货和销售行为,指导其建立农资质量档案、进货台账和索证备案制度,拒绝来路不明、假冒伪劣的商品进入市场。二是重心要下移。对农资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与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做到心中有数、规范有据,管理得法、责任到人、管理到位。采取“盯牢”、“堵死”战术,提高对示警企业、失信企业的巡查频率,对假劣农资可能进出市场的渠道进行严密封堵。三是查处要严厉。在春耕、秋播等关键时节,各部门要组织专项整治,加大巡查力度,曝光违法行为,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日常监管中,要加大抽检力度,重点抽查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区乡农资集散地、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乡村流动商贩,提高抽检覆盖率,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要及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监测公告,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靠技术执法,用数据说话。“三农”物资尤其是种子的真假识别等要有专门的技术,必须加强技术设备等基础保障条件建设,强化员工培训,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保障和智力支持。种子种苗专项整治要坚决查处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批、假劣品种、标签标注内容不全、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农药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高毒农药行为,化肥专项整治要重点整治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严查标签标识混乱、有效成分不足等违法行为,饲料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政府的臂膀,要营造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