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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7 16:19:14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1)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加大对交通行业的投入,公路建设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而公路工程作为我国交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交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公路工程施工建设中,除了要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还必须要做好招投标的合同管理工作,以便更好地保证公路工程得以顺利完成[1]。现阶段工程的招投标运作因为其商品市场的特性,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没解决,如何做好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1影响企业投标的因素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公路工程投标,其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及影响因素很多,通过对大量的公路工程项目分析,影响企业投标的几点因素如下。①投标企业本身的因素。企业的运营状态、企业和招标企业的关系、企业的市场潜力等都是影响企业投标的因素,如:投标企业的施工特点以及企业的施工能力和施工设备是不是符合施工要求;投标企业有没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建设资金;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是不是符合招标单位工程要求;招标企业有没有能力解决工程项目变更造成的影响。②招标企业的影响因素,包括:招标企业在建筑界有没有很好的信誉,是否有发生违约的情况;投标企业给出的价格是否合理,能不能让招标企业接受;招标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及管理人员是否具有高素质、高能力以及项目管理经验是否丰富。③施工项目的影响因素,招标企业能不能接受项目的施工造价;投标企业有没有项目施工能力;投标企业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本次工程项目类型。④工程实际施工环境的影响,社会治安是不是可靠安全以及建设市场是否稳定规范;施工地所在的气候条件是不是符合施工过程中的气候要求。

2优化公路工程招标管理措施

2.1按照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的评价方式

为了可以让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及同时还能确保成功完成招标,通常都是选用工程招标允许范围内的最低招标价法[2]。标底法的适应性不仅很强,可以用在所有的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中去,还能避免出现投标人的恶意串通。需要注意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因为该方法使用比较复杂,所以保密工作需要做好。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进行招投标工作,其它方式可以适当推行。

2.2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加强及完善

为了保证公路工程招标项目能够得以顺利完成,需要加强和完善我国公路的招标管理项目的相关一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成一个可行、有效的施工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招标实施细则》可以对现在实施的法律制度起到补充作用;约束招投标双方行为以及用来明确划分业主及其招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则可以制定《公路工程招标项目市场管理方法》;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双方是否串通投标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认定的准则是:制定《公路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为了更好地对那些不正当竞争的招投标工作起到制约作用可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改进。

3公路工程合同管理

3.1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与情况

(1)合同的简述以及类型。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维护各方权益的契约。从使用功能方面对合同进行划分有:建筑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从签约价格形式进行划分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各种变体。(2)合同管理的目的。从宏观角度看,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可以对市场行为起到规范作用,是维持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市场主体各方最高行为准则—合同,它可以规范合同中各方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起到维护作用,让市场经济得以发展。合同管理从微观方面来看,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确保工程项目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实施的必要手段[3]。合同作为一种纽带,可以把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联系在一起,让他们之间可以建立起法律和经济关系,参建各方的责任及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得以明确,让各方的权益得以维护,最终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建设。(3)合同风险。对合同的风险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部分之一。合同风险管理重点是分析合同的风险条款,以及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尤其是对于合同中存在明显规定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以及双方债权关系表述不清楚的风险等。结合以往实践经验表明,当合同中存在这些条款,则会较易导致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存在分歧的问题,这种风险较易由承包商来承担。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同样应当注意这些相关条款。针对承包商存在的合同风险,主要是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即可明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各项要求,从而做好合理的安排。并且通过投标人须知,承包商可以明确工程中可能存在的投标风险,并考虑自身的情况以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对于工程的图纸设计内容投标人应进行会审,并根据相关的规范对工程量进行复核,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在此基础上方可根据单位的自身情况进行资源的组织和安排。

3.2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特点

单项合同管理与项目合同管理是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两个层次。单项合同管理指的是洽谈合同、草拟、签订、履行、变革、中止、终止及解除全过程的管理[4]。项目合同管理则是按照采购路径,全过程、全要塞管理建设项目。(1)合同管理优化措施。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者必须要对合同文件很熟知,对每则合同条款的含义有深刻理解,才能更好地处理合同过程中的各种事件。《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或者《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常作为不同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依据,业主通常都会把一些专用条款加到合同条款中来管理及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些量身定制的专用条款,其法律效益都是比通用条款大,要让合同管理者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在处理合同事件时,为了不出现“空口无凭”的现象,在经济上给自己造成大的损失,合同管理者要及时采用书面的形式对一些可能会涉及合同事件中的言行进行记录确认。(2)合同标准文件体系研究的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合同标准文件体系需建立并完善,让施工总承包、代建制、公路简明施工、BT等标注合同范本尽可能进行制定设计。(3)信用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履约率高的重要保障就是高度法制社会与专业的合同管理团队,不过目前我国现阶段还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手段比如: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约束各方市场主体行为,是市场秩序可以保持有序竞争的凭证,《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由此产生。所以当下我国关于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中需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起履约评价机制并对其进行完善;第二,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建立并完善评价结果应用机制,让其使用范围尽量得以扩大。

4结语

公路建设规模庞大,为了能更好地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需要对其采取规范的招投标工作以及合同管理。文章通过结合笔者工程实践经验,总结了当前公路招投标受影响因素主要为企业本身运营状态、信誉状态以及工程实际施工环境等。为了能实现规范化的招投标管理,应当加强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及可采取按照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的评价方式;同时应当加强合同信用管理范畴。

参考文献:

[1]张建明,徐恕.浅议FIDIC模式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08(8):185-186.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2)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也逐渐增多,但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合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如招投标市场不透明、合同文件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等,对此,相关部门应对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规范,加强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为工程招投标市场创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1 工程招投标介绍

在市场环境中,相关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竞争与交易,招投标是通过订立合同形成的法律形式。招投标注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能够对投资效益进行优化,合理利用投入资金,可对市场进行规范。合同与招投标有着紧密联系,招投标可以说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而合同的签订可以让招投标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对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对双方有约束作用,招标文件也被包括在合同中,要对招投标及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2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但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有些业主通常会对施工合同进行更改,即去掉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条款,而加入对业主本身有益的条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业主不预先支付资金,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付;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完工,但并不额外支付赶工费用;材料差价不进行计算;对工程风险费用实施忽略。这些条款使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出现不一致情况,招标文件条款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为施工合同的具w实施造成了不利影响。合同签订时出现的不合理现象,严重影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2.2 合同内容不全面

建设工程具有在综合性的特点,包括的内容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泛,订立合同时就难免会出现矛盾的情况。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范来说,业主应主动对工程合同的内容进行确定,并注意施工合同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而承包工程的一方要对工程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全面理解,针对不理解的部分要与发包的一方进行沟通交流。但是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承包方为得到工程项目,没有对施工合同进行全面研究,也就难以做到对其进行全面把握,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难以与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条款保持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工程承包方对工程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是将工程合同当做一种形式,在与另一方对合同进行签订时也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合同中就容易出现一些具有歧义性的句子,还有就是承包方为拿到项目,一味迎合另一方,缩短工期,降低成本价格,想办法从其它方面获取经济利益,难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对施工合同的履约率造成不良影响。

2.3 人员问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通常情况下,招标机构会制定招标文件,招标的一方通常会制定工程合同,制作招标文件与工程合同的主体不一样,也会导致招标文件与工程合同在内容上出现一定差异。合同的实施活动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参与,监理工程师由于在合同实施阶段开始进行参与,也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对建筑项目招标文件与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理解,只能一边进行监理工作,一边对招标文件与合同进行学习。而招标机构制定工程招标文件人员只负责制定工作,并不负责工程合同的后期实施管理工作,因为专业限制,招标机构的人员有些并不具备相应的编制能力,缺乏具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经验,难以编制出符合施工要求的招标文件,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编制工程合同的人员有些也难以对其进行全面考虑,较少结合具体施工情况,监理工程师对合同进行管理时也会遇到较多阻碍,工程合同对施工管理有重要作用,可为施工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工程合同的编制工作存在缺陷,会为合同的顺利执行带来难度,隐藏着较多的安全风险,如工程合同若需要变更时,往往难以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工程索赔工作的开展。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常会出现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相符的情况,没有满足招标人的相关要求,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招标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3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有效管理措施

3.1 对招标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对招标过程进行管理,要先明确监理单位,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时,可要求监理单位进行参与,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文件中的条款,避免出现矛盾问题。同时,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掌握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程合同进行编制,减少合同变更情况的出现,增强合同的正确性及可利用性。要注重对招标后期进行管理,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完善相关考核机制,合同的履约情况对招投标工作的质量有重要影响,良好的合同履约率表现了招投标工作的水平。要对招投标后期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作出有效评价,为以后的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在选择投标单位时,要选择履约率及企业信誉度较高的施工单位,促使施工单位对合同履约率形成正确的认识,施工单位要树立自己的信誉,利于获得长期发展,对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有促进作用。要促使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不断完善,提高工程招投标质量水平。

3.2 完善相关法规

如今虽有一些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但在招投标与合同的具体管理方面仍然具有不完善的地方,合同的种类有多种,现存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其进行全面管理,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要以现存法规为依据,对当地的招投标市场进行考察,掌握市场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章,对工程合同进行明确规定,做好细节管理,增加工程合同的有效性。在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工程进行审查,查看施工进度、材料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要健全监督机制,对相关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增强相关规章的有效性。

3.3 培养专业人才

合同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内容涉及到的方面较多,需要管理人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还要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及专业实践能力,对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较高要求。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能够促使工程合同顺利进行签订,也可保证工程的履约效率。要对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强化其专业技术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锻炼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让管理人员参与到工程合同条款设置的活动中,提高工程合同管理的质量,增强工程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4 结语

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合同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要对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工程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招投标阶段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管理的重要阶段。招投标体制下合同工程的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研究招投标体制下合同工程管理的特点、各方面的关系,对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者与业主、工监理程师与业主、业主与设计单位、业主与运行单位之间关系的理顺和建立,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日常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的有效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

1招投标管理方面

编写的招标文件质量待提高。对工程项目要约条款描述不严谨、不全面, 招标文件存在差错和漏洞, 致使招标达不到预期目标, 给日后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埋下隐患, 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对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防范待加强。在招标, 尤其是物资采购招标中, 投标单位通过不正当的私下串联, 串标、围标、恶意价格中标、挂靠投标, 乙方变甲方, 损害业主的尊严、地位和利益。对此, 有些单位事前防范意识不强, 缺乏有效应对措施, 使招标丧失了最初通过竞争降低建设成本的目的。

评标专家作用待发挥。有些专家没有全面细致地审查投标文件, 分析研究不深入, 执行评标标准不严格, 造成资信差、产品性价比不高的中标。

具备失信约束的评标办法待完善。实践中,以综合评标法为主的各类办法各有利弊,往往只重视商务标,或商务标权重分值大,技术标只作符合性审查,引起投标者不良竞争,影响招投标公正性,损害招标人利益。

2合同管理方面

合同谈判组织不到位。招标结果出来后, 不能及时组织合同谈判, 补充细化合同条款。没有进一步审查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并要求对方作出必要的承诺。谈判前,没有充分掌握和分析市场行情和标的技术标准、工作量等情况, 谈判中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

(2)对已签订的合同,管理职责不明确。合同签订后,没有及时送达相关单位, 缺少严格的交接手续, 造成相关单位不掌握合同内容, 或者收到合同后没有引起重视, 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履行或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合同。承办单位有依赖心理, 缺乏主动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识。

(3)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不够。没有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合同履约检查, 无法及时发现违约或违约的先兆, 从而无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降低损失。

(4)对参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疏于监管。例如, 甲控物资采购合同, 主体是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缺乏对参建单位合同的管理, 就少了一个在过程中监督参建单位履约的手段。

二、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措施

以上问题的存在,都有具体原因。从管理的角度看,体现在目标不明确,标准不具体,责任不落实,管理的宽度和深度不够。目前,大部分建设单位已经明确招投标、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已经建立,日常工作已经在运转。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堵住漏洞,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以制度+执行+监督来提升有效管理,为此,提出以下加强管理的措施。

1通过会议审查,提高招标文件编写质量

重要文件的范围每个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来确定,招标文件和价款较大的合同应在范围以内。对重要文件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 由单位领导带领业务、招投标、合同管理、财务、纪检和承办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 必要时邀请专家。承办部门事先将资料送给与会人员。各部门人员和专家逐个对条款进行审查,承办部门负责牵头起草会议纪要和填写评审记录表。通过会审,能够明确责任,提高招标文件、合同等重要文本的质量,防范招标及合同风险,同时,也能提高相关部门对各项条款的认识,为下一步招标或合同签订及履行创造条件。

2通过严肃交易纪律,防止投机厂商进入

除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严格资格审查, 使有投机心理的厂商没有漏洞可钻外。还可以通过实行限价招标, 防范恶意价格中标。通过严肃评标纪律,强化评委责任意识, 要求评委对每一个需评审的内容都附上明确的评审理由, 并对评审意见负责。通过严格要求投标单位落实交易细节上的各项责任, 打消厂商的投机念头。比如,通过诚信名录资格审查,按照上限确定投标保证金金额, 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 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全部提供资质原件; 投标文件核心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每页签字等等, 增加陪标、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实施成本, 把虚假、恶意的厂商拒之门外。

3把日常的合同履约检查制度化, 通过过程控制保结果

合同承办部门和单位日常监控合同履约情况。按月或季度, 向管理部门报送报告。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制度化,由单位领导组织。管理部门牵头, 每次检查前, 确定好内容、标准及重点, 比如合同分包和偷工减料等问题, 明确分工。细化考核办法, 及时兑现合同履约情况的奖罚, 督促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将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作为单位的经济活动分析会的内容,全面地总结分析, 不断完善管理。

4通过格式化管理, 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 以各项制度为基础, 明确招标、合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流程和标准。标准要严格和具体, 具备条件的要形成固定的文本或表格格式。例如, 资信调查资料种类及标准, 合同谈判准备报告和记录格式, 承办单位的台账、归档资料种类及格式等。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按照这些具体的流程和标准来控制和落实各项工作。这样, 可以在事先或过程中堵住规避招标、合同对象资信调查不全面、谈判准备不充分、记录缺失、合同分送不严谨等漏洞。

5把参建单位与第三方的合同纳入管理范围

要求参建单位将一些重要的合同要拿到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去参建单位检查时, 将参建单位自身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作为一项内容。与此同时, 充分发挥财务职能, 互促互进。招投标、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是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的。

(1)单位要把财务人员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合同谈判、会审、履约检查等制度化, 保障和督促财务人员介入招标与合同管理。财务人员要对商务指标和条款, 起到具体的审核把关作用。如计量与价格、结算方式、履约担保、款源与概算、质保金等方面。通过参与, 财务人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经济事项, 控制成本, 正确核算, 把住资金出口关。

(2)发挥财务会计反映和监督的职能。在会计核算、资金拨付环节, 监督反映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对不符合招标与合同管理要求的, 不予支付资金。例如, 针对规避招标问题, 会计监督就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3)充分利用招投标合同管理成果, 加强财务管理。例如, 共享业务部门的合同履约台账, 增加概算、验工计价信息, 作为财务台账使用, 不仅可预防超拨付资金, 还可根据台账反映的信息。及时督促计划部门梳理概算, 变更合同。

结束语

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从宏观上讲,是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切入点,是保证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环节,源头治理和防范建筑领域腐败现象的有效方法。从微观上讲,合同管理服务于招投标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为合同管理打下基础,有效的合同管理促进招投标水平的提升,相互制约、互为因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的普及,我国的建筑市场将越来越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4)

1、引言

目前,发电厂各类检修尤其是计划性检修(如A、B、C级检修)及重大故障抢修,由于短时间内消耗人力物力较大发电厂配置的自有维护人员难以完成,一均采用外委检修处理。为了获取高素质的检修队伍及高质量的检修备件又同时能够降低检修工程费用,通常贵重大宗的备品备件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单位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本文主要从发电厂检修的工程及服务方面的招标采购及后续合同管理,闸述了发电厂检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及建议。供相关发电厂的检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2、发电厂检修及招投标、合同管理概述

目前,各发电厂均按原水利电力部频布的《发电厂检修规程》执行计划性检修,加以状态检修、故障检修。

大多发电厂除了日常的维护检修进行自修外,计划性检修(如定期进行的大小修)及重大故障抢修由于短时间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般发电厂配置的自有检修力量均无法满足要求,故采用外委方式通过招投标来选择专业的检修单位进行,也有一些发电厂把日常的维护检修也外委招标处理。发电厂检修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由于电力行业的专业特殊性及潜在的电力检修合格厂商有限一般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较多,但现在大多发电集团公司大多自己建立了招投标网络平台实行集团集中采购公开招标。

合同管理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违约和争议处理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针对合同进行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等管理工作。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有利于维护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合同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发电厂检修工程合同管理的重点难点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及合同结算阶段,合同履行及结算阶段也是问题与争议最多的阶段。

3、发电厂检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技术澄清问题

发电厂检修招标工作开始前,由专业部门根据机组设备运行状况及历史检修记录诊断并按照相关检修规程制定计划检修内容提出检修项目委托,经审核批准后交招标部门实施招标。以大小修为例,2×300MW机组一次大小修包含的分项检修项目内容多达一千甚至两千项,一般按主机、重要辅机设备的检修以及特殊作业内容等分类划分成二三十包实施委托招标,专业部门无法在短时间内编制完成整个大小修分项项目计划清单以相关技术要求,一般均以往年版本经修改后提出委托,而每年大小修具体分项检修项目内容都不一样,这样很容易造成项目内容的错漏、重复以及技术质量要求描述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后续的招标过程经发现后加以澄清或由潜在投标商提出澄清后回复。若有关技术方面的澄清问题较多或澄清次数过多,则会影响到招投标时间,甚至机组无法按期开始检修。

3.2投标厂商不足问题

发电厂每年的检修(主要指大小修)均由中调统一调度安排,一般均集中在上半年进行,各个发电厂检修高度集中,检修单位由于人员及设备有限不可能同时承接多个发电厂检修项目,故会选择性的投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或有把握的检修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发电厂检修工程不但要求检修质量高,而且由于工期短投入资源多要求检修单位具备超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而同时具备资质又有大量人力、物力及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大型检修单位数量有限。故发电厂每年检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尤其是主机检修部分招标的投标厂商数量无法达到发电厂的要求。因为招标方发电厂希望投标厂商越多越好,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投标厂商的竞争优势,利于选择合格优质的检修单位同时又可降低检修工程成本。

3.3商务合同异议问题

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定标以后是不允许对合同作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发电厂在招标文件上也明确提出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为评标入选的合格条件,并且在预中标后不能对商务合同作任何修改。但发电厂检修招投标特别是主机检修部分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是:因为检修工程计划的分项检修内容很多且招投标的时间很短,大多数检修单位为了参与投标并能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往往对招标文件的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等没有经过认真地研究就编制技术方案及报价等投标文件,待定标后准备签订合同时方才发现招标文件有很多问题没有考虑到,甚至有的单位为了中标而特意先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要求待定标后再提出合同异议的投标方案,当然这不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而一旦定标后中标方再提出合同异议时,已临近检修开始时间或预中标方已安排人员进场,若双方再就商务合同异议问题争论不休或者招标方重新定标第二家检修单位或重新招标势必影响到将来检修工期的实现,因此如何决断作为招标方发电厂相当被动。

3.4工程分包问题

发电厂大小修是保证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机组设备可用系数,充分发挥设备潜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发电厂当然希望具备资质条件且技术装备及管理过硬的大型承包商承接并实施其检修工程,不希望承包商承包后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技术装备力量及管理水平较差的小型检修单位来做。因此发电厂在招标文件上都会要求潜在投标厂商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有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以及在商务合同条款上约定禁止转分包。但一般各发电厂检修时间比较集中,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大型检修单位数量有限,大型的检修单位也不可能配备大量的各专业检修人员来同时承接多个发电厂检修工程项目,故中标单位一般将承接的检修工程项目按专业或区域划分成多块分包给下级分包单位,且分包单位的人员都由中标单位统一管理,这也让发电厂在工程管理上难于辨别是否存在分包,检修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3.5竣工验收及付款滞后问题

发电厂检修工程工期是固定的,须按中调按排日期并网发电,故往往检修工程结束并网发电后仍然有很多遗留缺陷需要处理。另外大部分辅机设备检修是为了提高其性能及工作效率,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来观察判断其性能效果是否有所提高,有些检修工程还需要做性能试验来检验其检修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因此大部分的发电厂检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签证都会拖延一两个月甚至更久。检修工程的分项检修内容都是计划性的,在检修实施设备解体后会根据实际设备内部情况更改或增减分项检修内容。故在办理合同结算时需要收集完整的相关签证资料,并依据合同约定逐项核对或计算工程量等,同时结算资料还需要公司层层审核把关。因此很多发电厂检修工程尤其是主机检修部分从检修结束到支付竣工验收款往往需要两三个月时间,有的甚至长达半年后。

4、解决对策及建议

4.1提出检修工程委托的专业部门在每年检修工程项目委托前应专案组织会议讨论各案的分项检修内容,尤其是特殊项目及技改项目应经过多次研讨并组织到其他发电厂调研,编制完成的检修工程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应经过各级领导认真审核把关后再提出委托,避免出现检修内容错漏、重复或描述不清等问题。

4.2发电厂应在每年检修工程招标前专项开发厂商,可通过走访调研其他发电厂每年检修工程的投标及合同履约情况,将其他发电厂检修工程承接厂商纳入自己的合格厂商库,并在邀请招标时加入推荐厂商名单。另一方面可通过商务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公开招标,扩大潜在供方范围增加投标厂商数量的可能性。

4.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及预中标后不能对合同作任何实质性修改,否则否决其投标,同时约定投标时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一旦投标方违约则不予退还投标保底金。一般私企电厂采用招标+磋商方式采购,在磋商谈判过程可再次要求投标方确认商务合同条款无异议。

4.4检修工程分包问题的解决对策主要从合同商务条款明确分包的相关约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拟采用分包单位名单,招标方在评标阶段对投标单位分包商进行评价,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次核实。

4.5检修单位在电厂检修工程完成后除留守部分检修人员专门处理遗留缺陷问题外同时应留一个技术管理方面的人员,专门负责跟踪办理竣工验收签证及结算付款工作,对签证及结算办理的进展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必要时要求公司协调处理。

4、结论

发电厂检修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及合同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地形成与完善过程中,在检修工程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厂检修工程实际情况去认真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不断优化解决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问题,使发电厂检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管理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5)

1、工程实施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目的

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所以工程招投标阶段是合同的制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合同的执行。与国外非常重视合同签订和执行,一切以合同为准则办事不同,合同管理一直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薄弱环节。

2、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工程建设的“四项制度”真正推行开来,各地在“四制”方面的探索实践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分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的掌控不力直接影响合同文件的质量。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不高,对当前不断推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合同管理知识的了解掌握不够,难以胜任项目法人的职责要求,影响对工程建设过程各阶段的管理。项目法人制是“四项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项目法人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勘察、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由他们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会直接影响招标文件的质量,致使合同条款不准确、不合理、不全面,影响今后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担任或以其为基础组建,所以新成立的相对独立的建设管理机构往往很难与原管理单位分清,建设者和使用者责、权、利不明,难以实施有效监管,而且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并不具备项目法人一定要具有的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人员、技术、经验和水平,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投资效益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工程建设超过概算等。

2) 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只负责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3) 目前在电力工程招投标中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其实是一种很难达到公平、择优目的的评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只看经济标得分,技术标只作合格性审查,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各方主体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综合评分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使企业过分注重经济标的制作而忽视技术标的质量,引起投标者恶性竞争,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最终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而电力工程往往地质条件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特别重要,选择的施工企业素质如何,会对工程合同管理带来最直接的影响。

4)电力工程市场开放,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很多,经常有多家单位报名参与,施工招标竞争激烈,虽然招标过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但实际上真正中标的单位却未必是较优的,这样给接下来的施工合同管理带来很大阻力。

电力工程市场还未真正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电力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数量多,竞争激烈,一方面说明电力工程施工存在较高利润;另一方面也说明招投标操作和工程合同管理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一些私人老板往往不择手段,通过挂靠、围标,以达到中标目的,形成“劣胜优汰”的怪现象。选择了施工质量和信誉较差的施工单位,会导致施工合同管理困难,工程质量、投资、工期难于控制,由此引起的纠纷问题会很多。如有的施工企业真正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与投标书中提供的不一致;施工管理水平与施工单位资质不相称,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很差等。

3、应对政策

3.1推行代建制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可以较好地解决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掌控不力的问题。“代建制”可以解决现行基建体制中建设项目责任不清的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投资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建设市场约束和竞争激励机制,对建设项目实行规范、科学管理。代建制的优点是: ①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将现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中“建设和使用本质为同一单位”真正转变为“建设和使用为两个独立的单位”,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的专业化,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从而保证政府投资的高效益; ②可以克服人为影响,基本杜绝超规模、超标准和超投资的建设现象; ③在政府机构监督之下,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互相约束监督机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3.2招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接合

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项目法人改变观念,不能过分依赖招标机构全部包办。因为两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招标机构不可能完全了解招标者的意图,招标人由于能力知识的局限也很难提供全面的要求。招标机构作为一个企业毕竟是以赢利为目的,而且目前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考核是以中标价为标准,使招标机构感到压力较大,所以招标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要求还需招标人有足够的判断能力。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参与招投标过程,监理工程师就可以把自己的经验和理念贯彻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制订中,对合同的制订和实施有一个整体的控制,从而降低因项目法人经验不足对合同执行不力带来的风险。

3.3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根据电力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其实是招投标的核心,是一把双刃剑,好的评标方法在评标中是“择优”,相反,不合理的评标方法往往是“择差”。按照电力工程的特点,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是比较适宜的,但不考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所有的工程项目都采用只看经济标得分,技术标只作合格性审查的评标方法,也是不合适的。对于施工特别复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应该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量化后,进行加权,计算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样就会突出那些报价合理、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限制部分信誉差的企业来浑水摸鱼,扰乱市场,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出好的施工单位,就会给合同管理带来便利,业主和监理的压力会减轻不少,施工管理会相对轻松,良好的施工组织和规范化的管理更会使甲乙双方减少摩擦和纠纷,为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控制打下基础。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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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招投标合同指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发包人)和施工的承包单位(承包人)之间为了完成指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而确定的双方的义务和权力关系的一种协议。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的相关文件进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书面的合同 [1]。

水利工程建设中,招投标的最终结果形式是承包合同,这是对合同管理的初始阶段。从这种角度上看,招投标属于合同的管理范围内。因此,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缔约的方式应该是相互对应的。但是,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我们对招投标合同的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的工程经验,对水利工程中招投标合同的管理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一些可行的对策。

2招投标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一性的原则。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

自由的原则。当事人要依照相关的订立合同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应该进行非法的干涉。但这种自愿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比如说:承包人不应该违反已经签订过的施工的合同[2];

诚信和公正的原则。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合同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信用和诚实的原则。不应该在合同中出现不公平、不真实的内容。双方应该诚实守信的履行义务,不得有欺骗和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合法性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比如说:项目的承包人必须符合施工要求资质的等级,并且主要的负责人应该具有一定的资格等级认定证书;

公平合理的原则。为了顺利的完成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在施工建设之前必须要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在合同中发包人是项目的法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招投标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3 合同分包比例的订立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优质如期的完成和现场文明施工,目前很多的主体工程不允许进行工程的转包,但进行分包是允许的,分包的部分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 承包商的选定是按照足够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的,承诺和新人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总的承包商对业主工程技术经济负全部责任。如果在工程建设期间出现失约或者是失职的现象,那么承包商要对损失的经济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充分的相信承包方会选择可信的分包商协助工程的顺利进行[3]。

2. 总的承包商应该具有全能精干的综合发展能力,要充分的利用工程中所在地附近的设备和劳动力,而不是大批的引进远的人力和物力。国外的承包商在水口、二滩电站对主体工程进行承包,它的管理和操作精英超过了数百人。设备和劳动力都是在当地解决的。我国目前的水利施工企业也是在朝着专一多能的方向进行发展,主要以修电站、承包地铁、公路、房屋建设等多种经营方式。

3. 对分包商进行审定,主要包括工程分包的条件、不肢解本体。分包商应该能具有一定的可信的实力和物资储备,施工技术相当,绝对不能承包给“皮包商”。

4. 总包商自主雇用劳务和湿租机械(操作手和机械一并租用),应该和分包商区别看待。雇用劳务和湿租机械只是在统一指挥下的单一作业,不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测量和质检竣工资料等;而分包则要对这些负责,只是不出头对业主和监理,全部安排听从总包商的安排,北京、上海、吉林等大中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由于有半数的农工和当地的一些企业机械。

通过上述的分析和认识,对分包商不应该有过多的要求,只要总包商能负全责,其实分包是可以超过20%的,但不能超过总体的49%。

4 招投标合同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4.1 工程环境的全面调查

工程环境包括工程项目所在地, 以及工程的具体环境。工程环境对工程的实施方案、合同工期和费用有着直接的影响, 并且也是工程风险的主要根源。在不同的所在地, 工程环境千差万别, 投标前承包商必须深入地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工程环境, 不然会使项目在实施阶段困难重重。

4.2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的编制

对于施工工程来说,一般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整个施工的部署问题和场地总平面的布置问题、施工的总进度和单项工程的进度、各种工程的选择和确定的施工方式、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数量及配置、劳动力的选择及数量、对主要的建筑材料使用量进行估计等。对于一些工作在特殊环境下的施工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保证正常的施工措施,安全的进行施工确保财产和生命的安全问题。

4.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首先,工程单位和企业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对管理人员进行选择,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素质条件,选择企业中优秀的人才担任合同的管理工作,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试用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择,树立一种优胜劣汰的原则,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其次,企业应该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是人员明确他们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与一定的奖励措施。最后,可以实行合同管理人员质证上岗的政策,也是体现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4]。

4.4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对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违法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理,把好建筑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为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和健康性提供一定的保障。建立和工程量清单相互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关于招投标的相应法律,并且全力的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进行推行。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要不断的对国际上先进的经验进行借鉴来加速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合同管理模式的建立。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合同的法律意识,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严密性要进行认真的审查,来减少合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进而保证了合同的全面执行。

施工合同是施工中和施工完成后索赔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的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研究,加强合同的管理力度 ,减少不必要的索赔问题。

4.5 对招投标合同的完善

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会按照监理的内容进行合同的委托,围绕着施工合同对合同进行管理,这是实现目标控制的重要方式。所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起着重要作用。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了监理的主要工程任务,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就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的所有活动必须的到工程师的认可后才能进行。当事人双发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商品交换,因此,要严格的对合同进行履行和完善,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

5 结语

水利工程中的合同管理是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的一种保障,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双方的利益和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应该对合同管理进行充分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目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可行的解决措施。通过对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和合同法律体制的完善,提高了整体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参考文献

[1] 徐慧琴.浅议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10,(04).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7)

(二)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谈判前期未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谈判过程中没有充分的掌握和分析当前市场行情和技术标准等情况,易出现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于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交接手续,使得有些单位对于合同内容不了解,或者对合同不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履行或监督单位履行合同。部分承办单位具有依赖心理,缺少主动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识。由于欠缺有效的合同督查,未能及时发现违约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目前,大部分招投标文件的撰写工作由招投标机构承担,招投标机构熟悉招投标流程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工作量。但招投标机构对于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了解甚微,致使编写的招投标文件内容过于简单,深度及广度都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同的后续操作。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擅于编写招投标文件,但未必具有相应法律和合同管理知识,因此编写出来的招投标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善等缺点,也给合同的后续操作带来了隐患。

(四)招投标机制不完善。现行的招投标工作已形成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例如在主体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招投标监控方面已经较为完善,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竞争,例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评标过程的不公正不科学等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和想象都将后期的合同履行带来危害,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利益。

二、加强招投标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同步。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参与招投标过程,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招标文件,便于第一时间掌握招投标情况,在招投标人员进行内容调整的时候,及时给予可行性意见,避免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条款出现,保障企业权益,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履行过程更顺畅。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解释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便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促使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谈判前期招投标部门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避免在谈判过程中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已签订的合同,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合同承办单位要按月或按季度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报告。设立职能部门,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内容、标准及工作重点、细化考核标准,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定期对合同履行内容进行汇总,形成系统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规范招投标文件内容。提高对招投标文件的重视程度,由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水平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及投标的效果,要全面提高招投标机构编写招投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的企业可以根据招投标方式的不同,制定示范文本,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重要的投标文件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由单位领导带头,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招投标机构加强撰写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提高综合技能,保障招投标企业的利益。

(四)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整合现有的相关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形成完善体系,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细则,增加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其科学化和具体化,避免出现歧义。严格资格审查,防范恶意招投标现象,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监督招投标的整个操作过程和后续履行实施过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招投标企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8)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含各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

第四条政策应当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运作应当简洁、明快、利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其下设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各建设单位的招标必需委托招标业务机构来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八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律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在新闻媒体(市电视台)招标公告。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案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企业及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按规定条件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准予报名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顺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经招标办批准后到招标业务机构委托招标业务。

(三)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招标单位招标公告;

(五)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六)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七)由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八)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九)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给投标单位;

(十)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十一)招标单位编制标底。

(十二)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十三)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四)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中标单位。

(十五)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经招标办审查后履行合同签证手续;

(十六)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汇总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规范,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案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严禁场外招标。建设工程招标必需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五条更不允许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规避招标。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三章标底

第十六条标底应当依据国家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案和要求来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及三材用量等构成。

第十七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必需报招标办审定后方可生效。其标底造价应有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开标之前确定。标底应严格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审定一般应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管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失密责任,不得泄露;标底泄露的招标无效。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企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及其推荐的项目经理。

(一)投标企业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许可证。三级企业可推荐一名项目经理,二级企业可推荐三名(含三名)以上项目经理独立投标;

(二)投标企业推荐的投标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且在同一小区内;

(三)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此类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视为本年度中标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备案证的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不准参与投标;

(四)每项招标工程必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投标人报名投标方符合法定要求。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单位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中标者,不再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者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应在同一个会议中完成。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在招标办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及投标当事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封存的投标文件及经审定的标底进行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

(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未加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及投标者自己未到场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发生方案及评标方式为:由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

(一)每次评标的评委从招标单位技术、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

(二)评委采取听、评、算、议的方式进行评标:

1听:评委在评审前首先要听投标人发表投标演讲。工程竣工后对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许诺等。

2评:评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逐项审查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根据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得分规范逐条打分,然后进行综合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实行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这项内容的实得分数。

3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标价与招标的标底价格进行对照。

4议:评委根据听投标人的演讲。算标价部分的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委的最后合议如无出入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及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即行向招标办进行汇报,评标工作结束后。经招标办同意后当场宣布中标者名单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工程定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八条各自还应充分考虑兑现在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的许诺,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七章罚则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9)

0引言

在我国交通运输行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公路工程建设也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为此,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公路工程建设,同时做好公路工程综合管理工作,确保有关部门能够结合相应管理模式处理公路工程招投标和后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力度,逐步提高公路工程建设水平,在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条件下,解决公路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招投标的意义

招投标是现阶段市场经济背景下引入的竞争机制之一,同时也是工程建设、中间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一种竞争模式,继而促使双方在具体交易期间得到最终的结果。第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结合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对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科学设置,吸引更多投标人竞争,紧接着结合相关规定程序确定最终中标人。这种竞争手段对加快公路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而且还可以促使相关单位对各项情况更加了解,以此来推动公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招投标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公路建设行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对公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要点

2.1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评价方式

为保证公路工程招投标效率有所提升,必须结合公路工程实际情况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价方式,减少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消耗量,进一步彰显公路工程招投标实际作用效果[1]。而且在标准化评价方法的支持下,还能避免公路工程招标方和投标方恶意串通的问题,继而保障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为强化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效果和工程项目综合建设水平提供有效参考依据。此外,在对公路工程招投标实施相应评价时,还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同时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保密力度,严防公路工程招投标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扰,从而提升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效果。

2.2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法律体系

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来说,在开展相应管理工作时经常会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干扰,这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效果和工程项目整体经济效益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影响。为改善这一现状,就应在公路工程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规章约束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从而避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出现问题[2]。而且在各项法律规章的约束下,还能保证公路工程招投标双方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有所掌握,必要时还可以利用法律规章创建完整有效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系统,及时处理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合理的工作项目。在保证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各项竞争关系和合作关系合法性的同时,确保各项法律规章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发挥作用。

3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要点

3.1明确合同类型

在开展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之前,应保证公路工程管理人员对该项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合同类型有所掌握,据此确定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从而彰显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综合建设中的作用效果。从公路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中涉及的合同比较多。这就应对各类合同中涉及的规章条例和实际作用效果等方面展开分析,提升公路工程中各项合同管理效果,确保各类合同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应保证相关人员对各类合同上涉及的规章条例有所掌握,确保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在各项规章条例的约束下顺利开展。

3.2规避合同风险

由于公路工程中涉及的合同较为复杂,在开展合同管理时很有可能会因为一系列外在因素干扰而产生一系列合同风险。不仅影响合同的实际作用效果,还会导致公路工程管理体系紊乱,难以满足公路工程建设水平提升的要求[3]。基于此,就应加强公路工程合同风险规避力度,要求公路工程管理人员对各类合同出现风险的原因展开分析,并根据各项分析结果规划合理的规避措施。与此同时,还应考虑各类合同在公路工程各建设环节中的实用价值,严格控制合同风险对公路工程各环节建设管理效果产生影响。确保公路工程各环节涉及的合同准确无误,从而提升公路工程中各项合同管理效果和风险规避水平。

3.3优化合同管理

对于公路工程来说,其中涉及的合同错综复杂,这就应保证管理人员对合同文件以及相应管理要求有所掌握,深刻理解公路工程各类合同中规定条款的含义。在提升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的同时,有效处理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此外,多数业主会将自身对公路工程的要求加到相应合同当中,尽管这样能够有效维护业主自身权益,但是也会导致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难度提升,加大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时出现问题的可能。为改善这一现状,就应要求相关人员通过书面形式对公路工程合同中附属条例实施记录确认,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确认。降低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难度,保障工程项目各方权益。

3.4彰显合同管理的作用效果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10)

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管中心)协作配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

县发改局是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察,主要工作是依法监督查处虚假招标、双轨运行、规避招标,不进县政府集中监管平台招标,在招标活动中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行为,纠正招投标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会同县招管中心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把关;承担《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招管中心依据县政府授权,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审定或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项规则和制度;备案审查招标项目及其招标文件、招投标书面报告和合同等书面材料;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参与招投标环节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会同县住建局建设管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中介机构库;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投标报名登记;提供评标专家、招投标中介机构的随机抽取服务;受招标人委托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见证记录;统一提供中标交易证件;建立电子化招投标管理系统;为招投标各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有关服务。

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招管中心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门的科室及人员做好此项工作的衔接。确保我县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二、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运行

(一)建立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库作为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设置在县招管中心,由县住建局和县招管中心共同管理。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小组,负责评标专家的定期考核。对业务水平低、违反职业道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另行制定。

(二)组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将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等中介机构纳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简称机构库),机构库设置在县招管中心。中介机构遵循节约财政开支、优惠让利的原则收取中介服务费。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质量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时从机构库中除名。入库的中介机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项目服务的工作质量、业务水平、规范执业、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核,按一定比例淘汰考核排名列后的中介机构。新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等中介机构自取得相应资质后纳入机构库。

(三)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公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信息公开、资源共享,把信用记录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

(四)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和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范投诉受理审查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县招管中心配合县住建局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诉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共同调查处理,联合形成投诉处理决定。

(五)建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制度。县招管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帐户,受招标人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需招标人书面委托书),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对投标保证金交、退实施监管。投标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和最高限额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方式。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县招管中心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至其帐户。对注册地在行政区域内、信誉较好的投标企业,经县招管中心和县住建局审核后可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办法由县招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建立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招投标信息和监管平台,制定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流程,逐步实现招投标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报名。实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按照试行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

县域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县招管中心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一)严格招标方式核准程序。发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发改部门同时将核准的招标内容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

(二)严格招标条件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满足必要的招标条件,方可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5日前,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招标核准手续,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等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符合招标项目备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抄送县招管中心。对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备案;对未招标先进场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投标报名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也可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国家或省市政府指定的媒介。投标报名活动在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人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对投标企业的资格进行核验。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须将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证书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核验登记。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登记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备案。

(四)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方案要详细、招标范围要明确。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文件后,抄送县招管中心审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内、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须在县招管中心进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统一评分标准,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予以推行。

(五)现场监督招投标活动。

1、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招标人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按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宣读,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书、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核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原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2、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使用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县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对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活动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废标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督部门。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必须将中标结果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送县招管中心备案。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11)

建筑市场环境内,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占有重要的比重,招投标是成本管理中的首要阶段,能够在整体上调控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利用自身的真实性,控制招投标与建筑造价分配,体现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要规范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满足建筑工程的基本需求,更重要的是把控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预防经济与施工风险。

1关联性分析

(1)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市场的竞争状态下,规划好工程工程承包与发包的形式。招投标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其可要求发包方,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招标因素,包括价格、期限等,邀请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操作,各项招投标的内容,均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秘密报价后,实行公开、公正的竞争,发包方会自主选择比较优质的合作单位。招投标的过程中,涉及到多项实践项目,要规划好招投标的过程,完善招投标的操作。(2)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是指承包与发包双方,在建筑项目建设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规划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调并商议好相关的事宜[1]。建筑工程合同具备法律效应,而合同管理能够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实施,建筑合同管理的内容有:①评估承包与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审核文件中的各项条款;②监督好合同文本,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求承包与发包双方均要履行合同的内容;③定期检查建筑工程是否履行合同条款,及时解决建筑工程现场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利用合同指导参建单位的各项行为。(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机构,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监督招投标的过程中,规范合同管理的过程。首先建筑招投标的过程,也是施工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承包与发包双方,按照商议当事人的提议,在协商的过程中,确定出合同的内容;然后在建筑市场的交易角度上分析,招投标属于交易的范畴,交易双方并没有构建合法的交易关系,所以招投标的过程对合同管理有很大的需求,利用合同管理的法律形式,规范双方的关系,促使招投标的过程能够处于法律保护的状态下;最后是合同管理能够检查招投标的内容,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而且招投标文件内,包含了合同管理中的基本条款,合同内容需依照招投标拟定条款项目,表明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不可分割的联系。

2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实践运用

(1)审查招标文件。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可以审查交易活动中的招标文件,配合招投标中的各项审查工作[2]。招标文件审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规定,利用合同管理的途径,发挥招标文件审查的基本职责,避免影响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审查工作上,起到规范与约束的作用,能在监督的状态下,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杜绝潜在经济风险,表明合同管理对招标文件的控制作用。(2)监督招标过程。合同管理参与了招标的全部过程,在招标全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要求合同管理配合招标活动,尤其是大型的开标、勘察工作内。投标企业要掌握投标书的内容,由发包方宣布标价信息,这些内容中,大多反馈了后期合同的内容,也是招投标参与方信息的真实表达[3]。合同管理人员监督招标过程时,会积极参与到现场监督内,由此才能掌握招投标的真实资料,便于审查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管理行为合法、真实。例如:招标活动的现场勘察行为,需要了解活动现场的情况,要求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要符合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要在招标活动现场总结条款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合同管理人员需在第一时间掌握招标全过程的所有信息,积极了解招标过程内,参与方的意见,协调后制定合同管理的内容。(3)参与后期管理。合同管理部门,会参与到招投标的后期管理过程内,积极配合招投标的运用,还要在后期安排回访工作,专门了解承包与发包方对合同管理及政府职能的意见,以便要求参建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管理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招投标后期工作的稳定性。回访是合同管理后期的工作,按照招标、投标等资料,也要检查合同中的内容,构建出考核制度,调节并处理合同管理期间出现的纠纷问题。合同管理在参与招投标后期管理时,主动树立合同管理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与约束,提升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4]。例如:建筑招投标后期管理中,实行合同检查,专门利用合同管理中的考核制度,保障参建方能够履行合同中的内容,提高履约率,合同管理部门跟踪招投标的实际管理,促使招投标后期管理与合同管理均能顺利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评估招投标的活动,要求参建方遵循合同管理中的条例。

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例举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如:①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依照招投标的需求,组织合同管理的内容,积极培训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容,落实责任制度,以免影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业务项目;②完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促使建筑工程的交易活动中,参建方均能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运营,降低外部环境条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或合同管理的影响,维护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联性。

4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均具体较高的实践价值,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市场状态,加强管理与监督的控制力度,保障建筑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筑工程在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方面,落实完善的措施,确保建筑成本管理及造价控制的积极性,以此来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和效益水平。

作者:张勋 李鸿材 刘辉 于洪广 单位: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科研生产部

参考文献:

[1]李海晓.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17):22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