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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本要素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9 08:55:20

辩论的基本要素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1)

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而长久以来一直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在内的法学理论情有独钟。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刑法学领域,学者们在深入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同时,也把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于是一些介绍、评述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成果相继面世,这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无疑是有帮助的。但是,笔者发现学者们在评介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时对其构成要件的表述有失准确。为正本清源,匡正谬误,还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以本来面目,笔者拟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略作辨正,并就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启示意义略抒管见。

一、对学术界关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质疑

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⑴也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⑵笔者认为这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一)对“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说”的质疑

我国有学者在介绍美国刑法时指出,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双层体系,即犯罪构成由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组成;美国刑法分则性条款规定的多种多样的构成要件可以被抽象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行为与犯罪心态,这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时,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能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或有其他可宽恕情由的,则其行为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犯罪还必须具备责任充足要件。简言之,“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⑶该学者对美国刑法双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概括得到了我国许多学者的认同,我国大多数学者在介绍、评述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大都使用“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概念。对于前述学者从两个层面来探讨美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思路笔者深表赞同,但对其有关“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提法的准确性表示怀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来分析“本体要件”提法的准确性。“本体”是什么?从哲学意义上讲,“本体一词从形式上解释,是指万物的根本原因,或最终根源”。⑷从方法论上讲,“本体”一词主要被用于界定一个对象,意指“事物本身”。⑸从前述学者关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来看,“本体要件”并不是从方法论意义上使用“本体”概念,因为前述学者并不在于强调“本体要件”就是要件本身。据笔者推测,前述学者所说的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本体要件”应当是指最根本的要件,也就是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如果仅仅从入罪的角度看,犯罪行为与犯罪心态当然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因所在,但正如英美法系国家刑法所昭示的,“辩护事由不存在”也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因所在。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因为特别重视犯罪行为与犯罪心态就将其置于本体地位,而将“辩护事由不存在”置于次要地位。

其次,我们来分析“责任充足要件”提法的准确性。顾名思义,“责任充足要件”是指有了该要件就说明行为人没有免责事由或可宽恕事由,加之行为人基于某种犯罪心态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但从“责任充足要件”本身来看,似乎是说只要辩护事由不存在或不成立就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辩护事由有正当化事由与可宽恕事由之分。一般认为,正当化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社会期待的行为,该类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责任问题;可宽恕的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特殊情况社会不予追究的错误行为。在存在正当化事由的情况下,既然不存在责任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责任充足与否的问题。因此,我们只能在存在可宽恕事由的情况下谈论责任充足与否的问题。如此一来,“责任充足要件”的提法就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对“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说”的质疑

我国还有学者指出,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其中,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意,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就是指合法辩护。⑹该学者注意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程序性因素,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将辩护事由归结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值得商榷。

何谓“程序”?从字面上理解,程序是指过程与顺序。在法学理论上,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决定的过程。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⑺在犯罪成立与否的司法判断中,我们当然要研究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犯意和辩护事由),但犯罪构成要件在此过程中只是一种研究对象,本身并不具有程序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无论是犯罪行为、犯意还是辩护事由都不具有顺序性、过程性的特点。

或许有人会认为,犯罪行为与犯意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是在诉讼开始前提出的,而辩护事由则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但是,我们能否基于这一观点而断定辩护事由具有程序性呢?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与犯意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确实是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该犯罪要件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向裁判者提出的,被告方也是此时才提出辩护事由的,从这个角度看,两者在诉讼中是没有程序性差异的。如果认为辩护事由因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被提出就具有程序性,那么犯罪行为与犯意这一构成要件也会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提出而具有程序性。果真如此,那么就会使犯罪构成要件均成为程序性要件而不存在实体性要件了。

其实,辩护事由一直都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例如,美国加利佛尼亚大学法学教授弗莱彻(George P.Fletcher)在其名著《反思刑法学》中用专章(第10章)充分讨论了“正当化事由与可宽恕事由理论”;美国学者哲斯勒(Joshua Dressler)在其名著《理解刑法》第7章中专门论述了证明责任问题;我国刑法学者所熟知的美国学者胡萨克(Douglas N.Husak)在其名著《刑法哲学》一书中更是将辩护事由称为“实体性辩护事由”。事实上,在程序法中,学者们往往很少讨论辩护事由问题。例如,在英国学者麦高伟等主编的《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和美国学者伟恩·R·拉费弗等著的《刑事诉讼法》中根本就没有关于辩护事由的专门阐述。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从来就不认为辩护事由具有程序的性质,而这也从反面说明前述学者关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介绍有失准确。

二、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

(一)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在讨论犯罪成立与否时一般使用“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或offense elements)这一术语,同时还认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与犯意。例如,有学者认为:“一般说来,犯罪包括两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actus reus),即犯罪的物理或外部部分;犯意(mens rea),即犯罪的心理或内在特征。”⑻也有学者认为:“通常将犯罪分为两个要素:危害行为和犯意,任何犯罪均可分解为这些因素。例如,谋杀是故意杀害他人的犯罪,谋杀罪的行为是杀人,犯意是故意。”⑼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不难看出,要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外部要素(危害行为)和内部要素(犯意)。⑽

危害行为,即犯罪的外部要素,是指除被告人主观因素以外的一切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指狭义上的危害行为。从具体内容上看,犯罪的外部要素通常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环境、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由于犯罪的形态各异,犯罪的外部要素因不同的犯罪或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任何犯罪或任何阶段的犯罪均至少要有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素。

犯意,即犯罪的内部因素,又称责任要素,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行为、行为结果、行为环境的认识和对此类因素的态度。《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犯意包括蓄意(purposely)、明知(knowingly)、轻率(recklessly)和疏忽(negligently)四种。没有犯意即使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也不会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即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of fences)。“严格责任”在我国有时被解释为“无需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但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普遍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其实,严格责任犯罪应当是这样一类犯罪,即某个犯罪外部要素(可能是关键性要素)不要求犯罪的心理因素,而不是该罪的任何外部要素均不要求心理因素。⑾因此,任何犯罪都有犯意的要求,只是不同犯罪的犯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需要将犯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例如,在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中,控诉方应将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控诉方必须证明特定的被告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及成文法规定的行为情节、损害是嫌疑行为所致。⑿如果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在表面上(prima facie)成立了。

(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无罪辩护事由不存在

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说明该罪表面成立。为了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通常会尽力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如果其无罪辩护事由成立,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要实质上成立就必须排除无罪辩护事由的存在。正如有的学者在论及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所言:“即使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表面成立(prima facie)的通常要求——即,行为、心理状态、因果关系、结果——如果行为的发生是无意识或意志不受被告人控制的结果,那么被告人无罪,也不应当受到惩罚。”⒀

这里还需指出的是,在刑法学中,学者们可能在不同的层面上使用辩护这一概念。有的学者从广义上使用“辩护”一词。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刑法中,一个成功的辩护可能导致指控的减轻、减少或无罪。⒁这说明,辩护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两种;辩护的作用也就表现为导致无罪的判决或轻罪的判决。不过,也有学者从狭义上使用“辩护”一词。例如,有人认为:“辩护(defense)一词至少从表层意思上看,通常意味着可能阻止定罪的一系列可知的情况。”⒂这一观点实际上是认为辩护仅指无罪辩护,而没有将罪轻辩护包括在内。另外,还有学者从更狭窄的意义上使用“辩护”一词。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刑事法中,‘辩护’一词可能在更严格的意义上使用。从这一意义上看,‘辩护’仅在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事实确实由其实施的情况下使用。不在犯罪现场(defense of alibi)、对犯意的否认和对因果关系的否认均不是此种严格意义上的辩护,因为提出此类主张只是简单地否认了犯罪事实由其实施。但‘前经宣告无罪,不应再受审判’(autrefois acquit)、正当防卫、受胁迫、豁免则属于这种严格意义上的辩护。”⒃这一观点实际上将部分积极辩护事由从辩护中排除出去了。笔者在文中所谈的辩护事由仅指由辩护方提出的导致行为无罪的事由。

“一个面临犯罪指控而又希望主张无罪的被告人有许多的途径”,⒄这些途径就是辩护事由。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普遍将无罪辩护事由分为三大类:正当化事由、可宽恕事由以及以不同词?正命名的第三类辩护事由。⒅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对于正当化事由与可宽恕事由的区分争议较大。在早期法律史上,英国刑法中正当化事由与可宽恕事由的区别有着深刻的实践意义,⒆但两者间的理论区分并不明确。英国学者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在其1957年出版的《请求辩护》一书中指出:“简要地说,在前一种辩护(即正当化事由)中,人们承认行为为其所实施,但否认其行为的错误性;在后一种辩护(即可宽恕事由)里,人们承认其有过错,但不承担全部责任,甚至认为完全不负责任。”⒇这一区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广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在英美法学界极具影响力的学者弗莱彻认为,正当化事由承认犯罪表面成立要件得到了满足,但认为行为是正确的而不是错误的;可宽恕事由并不否认行为的错误性,但认为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21)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从更直观的角度对两者进行了区分。例如,哲斯勒认为,可宽恕事由与正当化事由有根本的区别:正当化事由关注的是行为,试图表明行为不是错误的;而可宽恕事,由关注的是行为人,试图说明行为人对其错误的行为不应负责任。(22)

至于无罪辩护事由的归类,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争议更大。综观各刑法与刑事证据法论著可知,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警察圈套、执行职务、体育竞技、医疗行为、机械故障、被害人同意等属于正当化事由;未成年、精神病、醉态、认识错误、受胁迫、受挑衅等属于可宽恕事由;双重危险禁止、外交豁免、证据豁免、辩诉交易豁免、司法(立法、行政)豁免则属于第三类辩护事由。

三、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有学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一个成功的辩护将会减轻指控甚至会导致无罪判决的后果,所以辩护相当重要,但它们有时并不总是那么容易让人理解。(23)其原因主要在于,辩护事由与犯罪要素之间有时难以区分。要区分犯罪要素与辩护事由,首先就要解决犯罪成立与辩护事由的关系问题。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经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辩护事由不存在”是否为犯罪成立的一个要素?如果“辩护事由不存在”是犯罪成立的一个要素,那么辩护事由与犯罪成立的其他要素的区分就显得不那么重要;相反,如果“辩护事由不存在”不是与犯罪成立的其他要素属于同一层次的要素,而是独立的要素,那么区分两者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这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人们对危害行为、犯意与辩护事由三者之间关系的界定。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认识。威廉姆斯(Glanville Williams)教授认为,犯罪的全部要素可分为犯罪行为和犯意,犯罪行为包括“辩护事由不存在”。而其他学者则更倾向于主张犯罪由危害行为、犯意和“辩护事由不存在”组成。(24)如果说犯罪行为包括“辩护事由不存在”,那么辩护事由就不是犯罪成立的独立因素。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控诉方就应当对“辩护事由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如果犯罪包括危害行为、犯意和“辩护事由不存在”,那么“辩护事由不存在”就是犯罪成立的独立要素。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控诉方就无需对“辩护事由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将“辩护事由不存在”视为犯罪的独立要素,而不是行为要素。在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控诉方原则上只需证明犯罪行为要素与心理要素成立即可推定“辩护事由不存在”,故无需对辩护事由不存在进行一般的、独立的证明;只有在被告方提出辩护事由后,控诉方才对辩护事由的不成立承担说服责任。当然,在某些案件中也可能由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这一点因辩护事由、司法领域的不同而有差异。

既然“辩护事由不存在”是犯罪成立的独立要素而不是行为要素且两者的区分关系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那么就有必要对两者作明确的区分。犯罪要素与辩护事由区分的困难主要在于犯罪要素有时与辩护事由重叠,并且这种重叠经常发生于犯意这一犯罪成立要素上。如前所述,犯意是犯罪成立的内部要素,控诉方要证明犯罪的成立就必须将犯意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为否定犯罪的成立,被告人就要使陪审团对犯意的存在产生合理怀疑,即否认自己有相关的犯意。也就是说,在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后,控诉方通过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犯意就可以证明犯罪的成立;而行为人即使承认有相关行为但否认有相关的犯意,也可以证明犯罪不成立。那么到底是应当由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犯意(作为犯罪要素),还是应当由被告人否定自己有相关犯意(作为辩护事由)?犯意是犯罪成立的要素,而否认具有相关的犯意又是辩护事由的内容,所以两者之间是存在重叠的。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512条第(b)(2)(A)的规定,对证人使用威胁的方法试图迫使他们收回自己的证言,其行为构成威胁证人罪。该罪的成立要素是:(1)行为人故意使用胁迫或暴力方法,或威胁或试图这样做;(2)基于迫使或促使他人收回证言或其他证据的故意。法律同时规定,辩护方可以辩护,但其要证明:(1)被告人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2)被告人的意图仅仅在于鼓励、引导或促使他人真诚作证。显然,证明故意存在与否定故意存在针对的都是该罪的心理要素,这说明两者是重叠的。

“United States v.Johnson”(25)案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在该案中被告人Johnson被指控犯有威胁证人罪,而Johnson认为控诉方应当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他基于“导致或引诱证人从正式程序中收回证言或记录、文书或其他别的物证”的故意实施了威胁或引诱行为。但积极的辩护要求Johnson证明他仅仅是基于“鼓励、引导或导致他人真实作证”的故意实施了某些行为。在此案件中,犯罪心理要素与辩护事由内容显然是重合的。Johnson认为,两者的重合使他的积极辩护失去意义。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认为,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在于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Johnson是基于引导他人在审判中收回证言或其他证据的故意实施了威胁或引诱行为;一旦控诉方满足了这一要求,Johnson仍然可以优势证据证明他积极辩护的意图部分,即他仅希望证人收回不实证言。

另外,被害人同意也是一种辩护事由,但缺乏同意却是犯罪成立的要素。正如美国学者胡萨克所言:“在犯罪的范围内,缺乏同意可以起一个犯罪成立要素的作用,或者说同意的存在起证明行为适当的作用。”(26)到底是由被告人证明被害人同意而否定犯罪成立,还是由控诉方证明被害人不同意以证明犯罪成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理论中,“缺乏同意”通常是作为犯罪成立要素而存在的。例如,强奸罪就是一个适例。不经同意而性交是强奸罪的一个要素,除非“不同意”这一要素得到了满足,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因此,在强奸案中,控诉方必须证明性行为发生时被告人不同意发生性行为,而不是由被告人证明被害人同意性交。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强奸指控中,控诉方的证明责任不仅仅在于确认将阴茎插入阴道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存在被害人不同意性交的事实,还要证明被告人要么明知她不同意性交要么因疏忽大意不知她是否同意性交。”(27)

四、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启示

从英美法系国家双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证明责任理论看,危害行为和犯罪心态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辩护事由的成立可以否定行为构成犯罪。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在于证明危害行为和犯罪心态成立并反驳被告人提出的辩护事由,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在于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主张。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移植了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着眼。(28)如果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行为即成立犯罪,缺少其中任一个要件便可否定犯罪的成立。有学者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称为“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29)一般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实质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有学者认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0)还有学者认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在实质上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且大多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31)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排除犯罪性行为中排除犯罪性的理由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理论所指的辩护事由。

对于犯罪构成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关系,如果我们分别从犯罪构成理论与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出发加以考察,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实质性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行为就构成犯罪,无需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如果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犯罪构成要件包含了排除犯罪性事由(或者说排除犯罪性事由与犯罪构成要件相重合)。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则认为,即使在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的情况下也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这使犯罪构成具有形式性特征。由此我们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与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结构中是平等或并列的,不存在前者被后者包容的关系。(32)

如果说我国的犯罪构成与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犯罪论体系中是并列的关系,那么犯罪构成就不是实质性的犯罪构成,而是形式性或表面性的犯罪构成。这种结果显然无法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所接受。如果说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排除犯罪性事由完全为其所包容,由于排除犯罪性事由与犯罪构成要件重合,就应当完全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没有任何证明责任。这种结果明显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排除犯罪性事由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的做法相悖,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这就说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基础。

为了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合理地分配给控诉方与被告人,就很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当然,我国刑法学界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例如,有学者认为:“被告人是不是能够参与刑事诉讼,是不是享有合法辩护权,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合法辩护权,这些都是由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而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没有多大关系。犯罪构成是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的规格、标准和类型,它本身是一个被辩论的对象,并不能决定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空间范围的大小。”(33)笔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事实上具有密切的关系,并且正是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妨碍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事实上,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存在的各种问题,刑法学理论界已经对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改造方案:有学者从现有犯罪构成体系内部人手,对犯罪构成的要件加以分解、整合或删减,将现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改为“五要件说”、“三要件说”、“二要件说”;(34)也有学者完全否定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转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角度论述犯罪构成要件。(35)笔者认为,在保持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整体样态的情况下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内部改造虽能解决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但仍然无法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提供实体法基础。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主张移植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配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是为了给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提供实体法基础,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时,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承认行为与心态在成立犯罪中的表面性作用,而不能认为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具有绝对的实质性、决定性意义;(2)将排除犯罪性事由纳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使之成为与行为、心态相对立的要件。只有将行为与心态的作用表面化,同时将排除犯罪性事由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才能为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与辩护方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合理的实体法基础。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⑶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35页。

⑵⑹参见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6—143页。

⑷萧诗美:《论“是”的本体意义》,《哲学研究》2003年第6期。

⑸参见舒也:《本体论的价值之维》,《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⑺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⑻(22)See Joshau Dressi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New York: Matthew Bender & Company,Inc. ,2001,p. 81,pp. 202-203.

⑼(24)See Nieola Padfield,Criminal Law,Beccles and London: Reed Elsevier(UK) Ltd. ,2002,p. 21,p. 94.

⑽危害行为(actus reus)与犯意(mens rea)这一拉丁词语来自科克的著作《制度论》(See Jonathan Herring,Marise Cremona,Criminal Law,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89,p.28)。不过,很多学者认为,此拉丁语模棱两可,在使用时可能导致混淆(See Nicola Padfield, Criminal Law,Beccles and London:Reed Elsevier(UK)Ltd.,2002,p.21)。还有学者认为,它们本身就可能导致误解。这一用语已经受到了学者和法官们的批评。即使如此,危害行为与犯意这两个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仍在被广泛地使用。

⑾See Blackstone’s Criminal Practice 2003,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 30.

⑿⒁(23)See Suetitus Reid,Criminal Law(5th edition),Ohio: McGraw--Hill Company Inc. ,2001,p. 87.

⒀Stephen J. Morse ,Excusing the Crazy: the Insanity Defense Reconsidered,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March,777,728,1985.

⒂Paul H. Robinson,Criminal Law Defenses: A Systematic Analysis,82 Colum. L. Rev. 199,203(1982).

⒃John Gardner,Fletcher on Offenses and Defences,39 Tulsa L. Rev. 817,817(2004).

⒄Jonathan Herring,Marise Cremona,Criminal Law,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1989,p. 243.

⒅第三类辩护事由又被称为法律执行政策、“无需开脱罪行的辩护(nonexculpatory defenses)”等。例如,美国学者罗宾逊(Paul H. Robinson)将第三类辩护事由称之为“无需开脱罪行的辩护”,并将辩护事由分为五类:即否定犯罪成立要素的事由(failure of proof defenses)、修改犯罪定义的事由(offense modifications defenses)、正当化事由(justifieations)、可宽恕事由(excuses)、不惩罚的公共政策事由(nonexculpatory public policy defenses)(See Paul H.Robinson,Criminal Law Defenses:A Systematic Analysis,82 Colum.L.Rev.199,229—232(1982));美国学者卡迪斯(Sanford H.Kadish)将辩护事由分为基于法律执行政策的辩护事由与可罚性辩护事由,然后再将后者分为正当化事由与可宽恕事由两个子类(See Sanford H.Kadish,Blame and Punishment:Essays in the Criminal Law,London:Collier Macmillan,1987,p.82.);美国学者摩尔(Michael S.Moore)将辩护事由首先分为外部政策辩护事由(extrinsic policy defences)与可罚性辩护事由,然后再将后者细分为正当化事由与可宽恕事由(See Michael S.Moore,Placing Blam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482).

⒆See Joshua Dressi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NewYork:Matthew Bender & Company,Inc.,1994,p.205.因为在重罪案件中,实施正当化行为的被告人将被无罪释放,但实施可宽恕行为的被告人将被判处与犯罪者同样的刑罚(死刑和没收财产),尽管他可能因为英王的赦免而被免于死刑的执行。后来,实施可宽恕行为的人也允许以获得归还令状(a writ of restitution)而重新获得被剥夺的财产。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38年英国法律取消没收财产刑。

⒇(26)Douglas N. Husak,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New Jersey: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1987,p. 187,p. 198.

(21)See George P. Fletcher,Rethinking Criminal Law,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8,p. 759.

(25)See United States v. Johnson,968 F. 2nd 208,208-216(2d Cir. 1992).

(27)John A. Andrews,Michael Hirst,Criminal Evidence,London:Sweet & Maxwell,1992,p. 62.

(28)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提出了质疑,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参见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但是,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目前仍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

(29)参见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44页。

(30)参见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页。

(31)参见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

(32)参见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阻却责任事由理论虽然与犯罪构成理论密切联系,但并不属于犯罪构成理论内部的有机组成部分.参见肖中华:《犯罪构成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219页。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2)

哲学与科学、哲学方法与科学方法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哲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最一般意义上的观点和方法,对科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随着科学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科学认识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整合,从揭示某些特殊事物的特殊规律,发展为寻求一种共性的结论和方法,形成了一般科学方法,是向哲学方式的接近,但又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其中系统论便是其典型代表。系统论与唯物辩证法之间既有区别又关系密切。

一、 唯物辩证法中对系统的表述

在自然观领域,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整个宇宙是由无数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相互转化的事物和过程所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恩格斯指出:“我们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互相的总体,而我们这里所说的物体是指所有的物质存在,从星球到原子,甚至直到以太粒子。”这就指出了整个自然界是具有复杂的层次结构的,是由无数事物与过程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复杂的系统。

在马克思看来,世界万物均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都是由一系列相互交织的关系质联结而成,事物都是作为整体发挥作用的。

二、 系统论思想的产生及其基本观点

系统思想源远流长,但作为一门科学的系统论,人们公认是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创立的。他在1932年发表“抗体系统论”,提出了系统论的思想。1937年提出了一般系统论原理,奠定了这门科学的理论基础。1968年贝塔朗菲发表专著:《一般系统理论基础、发展和应用》确立了这门科学学术地位,该书被公认为是这门学科的代表作。

系统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是由部分构成整体的意思。今天人们从各种角度上研究系统,对系统下的定义不下几十种。一般系统论则试图给一个能描示各种系统共同特征的一般的系统定义,通常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

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他用亚里斯多德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名言来说明系统的整体性,反对那种认为要素性能好,整体性能一定好,以局部说明整体的机械论的观点。同时认为,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要素,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的作用。正像人手在人体中它是劳动的器官,一旦将手从人体中砍下来,那时它将不再是劳动的器官了一样。

三、 唯物辩证法与系统论之比较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整体观以及矛盾论思想与现代系统论在思想实质上完全一致,体现了哲学与具体科学之间密切的联系,辩证法思想与系统论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核心思想又是相通的,可以说是殊途同归。

1. 系统论与辩证法的差异

第一,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系统论是“关于整体的科学”,它把研究对象看作系统加以考察,揭示了有组织复杂系统的运动规律。而唯物辩证法以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为对象,揭示了整个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具有最高的概括性和普遍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系统论研究的有组织复杂系统领域,还适用于传统自然科学所研究的有组织简单系统领域,统计力学、分子物理学和概率论所研究的无组织简单系统领域,以及无组织复杂系统领域。

第二,学科性质不同。系统论揭示的规律仅适用干有组织复杂系统领域,而不是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这就决定了它只能是现代科学的一个门类。系统论隶属于现代科学,属于“具体科学”的范畴。它是科学并具有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功能,而不是哲学,亦不具备哲学世界观和一般方法论的功能。包括唯物辩证法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从各门具体科学所揭示出的各种特殊的辩证内容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它既是世界观、又是一般方法论。

第三,理论体系构成不同。系统论或系统科学是由系统工程技术、系统技术科学和系统学组成的科学体系。然而,唯物辩证法的科学理论体系,则是由马克思主义的联系和发展观点、三个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一系列基本范畴组成的,并与辩证的唯物论、辩证唯物的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等内容一起,由此构成完整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可见,这一理论体系与系统科学体系是完全不同的。

第四,研究方法不同。方法有三类,即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系统方法这一一般科学方法是系统论的根本方法,系统论对有组织复杂系统问题的研究,坚持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动态性、最佳化等重要原则,形成了以系统方法为指导思想的一类综合性方法。然而,矛盾分析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它适用于各门具体科学或整个世界各个领域的研究。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内容,远远比系统论方法更为丰富、全面和深刻,具有更大普遍性。

2. 系统论与辩证法的联系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3)

引言

辩论赛是辩手们思想的碰撞,语言的交锋,赛场上的辩论体现辩手的团队合作以及辩手的思辩能力、语言表达,更体现辩手的文化素养。BP制辩论赛是British Parliamentary(英国议会制)的简称,是仿照英国议会开会议事模式而设计的一系列辩论赛规则的总称,是全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辩论规则。目前,国内很多大学生英语辩论赛采用的都是英国议会制辩论赛规则。

英语语言文化与BP辩论赛

美国语言哲学家Grice在1967年哈佛的讲座中指出,谈话是受一定条件制约的。辩论赛是围绕某一话题展开辩论的一种特殊的谈话方式,同样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Nancy V. Wood 在其著作《辩论面面观》中,提出辩论需客观上的满足以下6个条件:“1)an arguable issue,2) a person who will argue,3) an audience that will listen,4) some common ground between the arguer and the audience,5)a forum in which the argument can take place,and 6) some changes in the audience.”同樱在英国议会制的辩论赛中,也需要满足以上六点;1)一个可辨的话题 2)辩手 3)听众 4)辩手与听众之间的共同背景 5)辩论的平台 6)听众的变化。可以看出,必须与对方辩手或听众之间存在共同背景,这样双方才能架起沟通的桥梁,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思想交流。共同背景的实现首先是依赖于语言表达,双方需要一种共同语言来传达自己的信息。遵守相应的辩论规则,对辩题中或者辩论过程中的专业术语有基本的了解,对相应的文化背景,有基本的理解和尊重,也就是说辩手之间或是辩手与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共同的“知识背景”。

在共同的知识背景中,辩手的文化背景直接影响着辩手的辩论,BP制英语辩论要求英语语言形式与英语思维的结合,这一模式才能能够更好地展示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也是目前我们英语教育迫切需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刘亚猛曾说:“我觉得就国家当前的发展而言,我们急需的是那种能使用外语应对和说服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尽可能改变对方的看法和态度的人才。”但是应对和说服对方,仅仅依赖于语言方面的表达是完全不够的,支撑语言表达的背后的强大武器应该是辩手的知识框架,是滋养语言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土壤。目前,很多大学生认为只要能认真学习英语,就能进行英语辩论,殊不知要更好地进行辩论,更应该建构承载语言的文化框架。文化是一个比较广而宽的范畴。与英语辩论相关的文化内容包括需要了解说英语国家人们衣食住行等生活习惯,更多涉及的是操英语国家人们的语言表达习惯和思维方式。英语语言表达习惯于“小头大肚”,从点到线再到面的表达方式。学生需熟练掌握英语语言表达习惯,才能更好地运用英语这个语言工具进行辩论。否则,英语辩论赛就会像中国人穿着洋服表演,无法达到英语辩论的目的。

由于地理方式、生产方式等因素的不同,导致东西方的文化不同,因而思维方式不同。思维方式直接体现在语言表达方面。中国人谈话习惯于铺垫;而后讲出重点,而操英语的英美人,谈话习惯于开门见山,直抒观点,而后给予论证。在辩论的过程中,遵守操英语的人们的思维习惯,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英语思辩能力,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国际视野。当然,为了更好地实现BP辩论赛中,还需日积月累英语国家人们的生活习惯、人生观、价值观等等文化常识。这些文化常识无论在辩论赛中还是日后的工作协商中,都能让对方感受到被了解和被尊重,这些因素也是辩论和协商中重要的因素。

结语

语言的积累,尤其是语言所承载的文化的累积,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长期积淀的过程。为了通过英语辩论赛更好地发挥辩论的本质,达到辩论的目的,需要教师的正确指引和学生的积极投入。本文阐述英语语言文化的重要作用,论证、展示了英语思辨能力的核心作用,旨为引起英语辩手及指导教师的注意,以期培养出具有语言素质过硬及思辨能力出色的辩手。

参考文献:

[1]Nancy V.Wood.Perspectives on Argument.Prentice Hall:8.

[2]蔡荣寿,丁薇元.辩论及其文化解读[J].广西大学学报,2009 (5).

[3]周耀东.西方修辞学与中国的外语教育-刘亚猛教授访谈录[J].外国语言文学,2004(1).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4)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5)01-0105-04

一、引言

论辩能够体现论辩者的语言能力、领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等诸多能力,论辩能力可以说是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因此,培养大学生论辩能力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和文化素养,还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和创新人才。正因如此,21世纪以来,世界教育界关于论辩及论辩在教学中的研究呈增长趋势,有的实验证明论辩能提升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及内在动机,有的实验已经就如何引导学生学习论辩技巧从而促进学生学习展开了研究,研究者运用观察及实验法探讨、研究如何提高学生的论辩能力的指导性方法。其中,论辩在科学、数学及语言等学科中应用较多。

研究结果表明,论辩能促进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增强学生合作意识及团队精神。心理学家认为论辩能力在作决定、解决问题、设计实验、分析数据、谈判、劝说、合作及写作等方面起到了较重大的作用。专家学者们认为,从理论上来讲,构建论辩能力比起其他的任何学习活动都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信息处理。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学生论辩知识匮乏,对论据、论点的定义尚不明了,更不明白何为有效论辩,如何论辩。有研究显示,有些学生甚至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进行讨论时和写论文过程中都不能进行合理的论辩,更不要提反辩了,因此学生间无法进行有效论辩或论辩效果较差的现象较普遍。Hogan和Maglienti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研究,结果表明,“造成无效及低效论辩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推理能力水平较低。”[1]对话式论辩由于“注重个体或小组式交互及说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易使学生接受新观念、新思想,进行合理推理,进而提高推理能力及论辩能力。”[2]

课题组曾在某省属大学一年级语言类学生中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95%的学生未曾系统学习过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及论辩技能培训。鉴于上述情况,课题组在教学中尝试进行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及论辩技能培训的教学实践,以期培养和提升学生论辩能力,发现构建学生论辩能力的有效途径及方法,探究培养及提升学生论辩能力的教学及学习规律。

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由于传统课堂教学班容量大、教学时数有限和需要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等特点,加之传统课堂受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等,如在传统课堂教学中单独进行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和论辩技能训练的话,势必会影响教材学习内容的完成,论辩教学效果不理想;另外,学生在论辩中不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深度思考,尤其在论辩教学的初期,这会对学生思考能力、论辩技巧的养成带来一定弊端。

教学实验和研究结果显示,在线学习环境下学生多以批判的态度进行互动,在线讨论中学生回答的篇幅较长,答案呈现多样性。在线讨论能帮助学生在论述个人观点时更加条理,立论、反辩合理,论据充足。Murphy等学者认为“关于网络学习环境下学生认知水平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线讨论过程中学生的论辩能力、反思能力和批判能力均得到了很大提高。”[3]

鉴于上述情况,在教学中我们以在线网络话语式论辩为学习方式,在进行专业课程内容学习的同时,进行构建学生论辩能力的教学实践及相关研究。

二、英语教学中的论辩构建

研究对象为河北省省属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三年级学生60人。采用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Writing English Language Tests》为教科书,每周两课时,由同一教师授课。

根据自然班将学生分为对比组(n=30)和在线学习组(n=30)。对比组和学习组在网络学习平台上进行论辩基础知识的学习和论辩技能的初步专项培训。教师追踪、监控学生的学习情况,但不进行干预。对比组在在线环境下进行论辩学习,教师不监控、不指导;在线学习组为实验组,教师监控并指导学生的论辩过程。

在线学习平台是学校提供的基于校园局域网的网络课堂,该网络课堂便于学生上网、教师管理及存储相关数据等。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及书面话语辩论都在此学习平台上完成。课题组在该学习平台上提供较详实的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学生根据自己的时间、学习进度及掌握情况,可灵活、反复多次地以远程网络学习方式进行论辩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厘清概念,明了论辩过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在线向教师提出以便获得帮助,或与同伴通过小组讨论、合作学习等多种学习方式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对比组和在线学习组进行的论辩构建学习活动均为书面话语式论辩,学生按照立论、反驳、反辩等步骤进行论辩。论辩步骤及标准参照Clark and Sampson的论辩模式,该模式依据Toulman的论辩模式做了修改而专门用于在线话语论辩,此论辩模式不仅能帮助学生有效地反驳其他学生的论点和论据,也能为自己受到反驳的论点进行反辩。此论辩模式的独到之处在于其五级论辩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每个级别应达到的具体内容,无论学生还是教师或是研究者都能一目了然,操作性较强,教师或研究者能比较全面地对学生的论辩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和评判(如表1所示)。

三、实验结果与分析

论辩能力构建研究教学实践前和教学实践后,课题组分别对参加教学实践的全体同学就论辩能力等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论辩能力构建教学实践前测和教学实践后测。两次测试分别发出问卷60份,并收回有效问卷60份。课题组对专项教学实践前后的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目的是检验在教学实践前期和后期,学生论辩能力构成和提高情况,话语辩论模式在教学实验中的教学效果以及在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等。统计结果分析如表2、表3所示。

根据表2结果分析,学生在系统学习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后,学习效果显著,为之后的远程在线话语论辩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保障,保证了话语论辩模式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展开。表3显示,经过论辩教学实践后,全体学生论辩能力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不会论辩的学生为零。论辩教学实践效果显著。

图1的柱形图显示实验组和对比组学生在系统学习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后,从论点、论据、反驳和反辩等四方面均得到显著提高,但也有些微的变化。实验组在论据、反驳及反辩方面较之对比组提高幅度较大。在论辩论点方面,由于对比组和实验组两组学生基础较好,论点方面虽有一定提高,但较之其他三项来说,提高幅度不大。

如图2所示,由论辩技能培训后实验组和对比组的比较可知,论点方面,实验组提高幅度高于对比组,但差别不很明显;论据方面,实验组提高幅度高于对比组,差别明显;反驳方面,实验组提高幅度高于对比组,差别明显;反辩方面,对比组提高幅度高于实验组,差别明显。

四、讨论

由以上数据、图表及分析来看,实验组和对比组学生们在经过系统学习后,基本掌握了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实际论辩技巧得到提高和强化,论辩能力显著提升,论辩教学实践效果比较显著。

1. 学生论辩能力构建模式是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新型师生关系和教学形式。在论辩能力构建教学实践中,教师不再是传统课堂上的核心和控制者,而是学习者的学习支持服务者、学习方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

此模式突出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在论辩能力构建过程中,学生由知识的被动接收者转变为知识的主动建构者。学生之间在进行话语辩论时,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他们会寻找、利用更多的信息来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与此同时他们还要学会接受他人的观点。论辩过程中在学生间产生的认知冲突会促使学生们对知识进行再思考、再了解和再组织,从而说明了学生间的论辩活动会促使学生的认知冲突发生,而认知冲突会导致认知重构和认知提高,认知重构和提高反过来又能促进学生提升论辩能力。

2. 论辩能力构建教学实践中学生全程参与了论辩活动,论辩过程是一种交际活动,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能够交流信息、表达思想的环境和机会,论辩使学生通过交际和意义协商促进了英语语言的习得。仅以之后完成的学期测试中的论述题单项成绩为例,参与教学实践班级的实验组和对比组学生们从用词、结构、衔接和篇章等几方面明显高于未进行教学实践的其他自然教学班级的学生。

3. 论辩能力构建教学模式必须是在教师一定的监控及指导下进行,而不是放任学生不管。对比组和实验组学生们都参加了论辩能力构建教学实践,对比组虽然需要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但因为没有教师的监控和指导,其论辩实效性差强人意,在学生论辩过程中出现的无效论辩多于实验组学生的论辩;而实验组不但要完成和对比组一样的学习内容和论辩任务,还要按照教师的指导适时调整论辩角色和论辩内容,甚至有时候还需要重新进行论辩,以期达到有效论辩。

实验数据显示,实验组有效论辩高于对比组论辩,其中,教师的监控和指导作用不可忽视,教学实践后的座谈也证明了这一点。学生们谈到,在进行论辩的时候,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他们有时候会不想继续论辩,但一想到老师会监控到他们的论辩情况,只能继续坚持下去直至完成。而有时候学生在论辩过程中不知道如何继续进行论辩,老师的及时指导会使得他们的论辩得以继续和完成。

虽然实验组和对比组论辩效果有差别,但是由于两个组都有规定的论辩任务要完成,在完成规定的论辩任务的时候,学生们的论辩能力都得到了提升,这也证明了Pica和Doughty提出的“规定性信息交流任务比学生完全自主选择性信息交流任务能导致更大量的任务意义协商。”[4]

今后需研究探讨的内容为,在反辩方面,对比组学生比实验组学生提高幅度更大并且变化明显。经仔细研究学生话语论辩过程后发现,对比组学生比实验组学生论辩中的反辩篇幅长,对比组学生反辩交互频率高于实验组学生,对比组学生进行的反辩效率也高于实验组学生。

1. 实验组学生学习焦虑高于对比组学生。相反,对比组学生知道只要按照教师的要求去做就是完成学习任务了,因此在论辩过程中,他们的学习氛围相对轻松,压力较小,思维因此更活跃,学习更主动,论辩效果更好。

2. 实验组学生知道在论辩过程中教师会关注、指导他们。为了防止出现问题,他们尽量在话语论辩中少犯错误或不出现错误,以求达到最好的表现。学生们在论辩过程中顾忌较多,他们首先考虑的不仅仅是如何使论辩更有效,而是如何避免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自己的问题,如论辩基础理论知识和语言运用问题等,他们避免使用复杂结构并将注意力放在形式而不是意义上。在反辩中,上述因素影响了实验组学生的正常发挥,使得他们反应速度较慢,学生答复篇幅较短,论据不充分,反辩不具备说服力,反辩效果较之对比组更差。

3. 从论辩能力构建的教学实践中可以看出,教师的监控、指导方式以及教师监控、指导的时间和教师指导用语在学生的论辩能力构建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影响了学生论辩能力构建的效果等,这是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引以注意的问题。如何采取合理的监控和指导方式,在恰当的指导时间,使用得当的指导用语,从而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应是在今后教学中可持续进行的研究内容,以期发现其中的规律,从而更有利于学生的学习;教师对学生表现的反馈用语是否过于笼统或过于细化等都是今后研究中应注意的。

五、结束语

本实践证明,网络学习环境下,对学生采用合理的学习指导及必要的、合理的监控,不仅能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还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认识能力、领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批判思维能力等诸多能力。学生论辩能力构建教学实践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学生在论辩过程中,不仅学习了论辩基础理论知识,还提高了推理能力和归纳能力,逐步构建培养了论辩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得到提升,英语专业素养也得到强化。

因此,只要对学生采用合理的学习指导及必要的、合理的监控,不仅能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还能有效地培养提高大学生的论辩能力,同时通过培养论辩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而达到了培养高素质人才和创新人才的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Hogan K. Small Groups' Ecological Reasoning while making a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decision[J]. Journal of Research in Science Teaching,2002,(4):341-368.

[2] Baker M. Computer-mediated argumentative interactions for the co-elaboration of scientific notions[A]. J. Andriessen,M. Baker, D. Suthers. Arguing to learn: Confronting cognitions in computer supported collaborative learning environments[C]. NL: Kluwer,2003:47-78.

[3] Murphy K.L.,Drabier R. Epps M.L. A constructivistic look at interaction and collaboration via computer conceferencing[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1998,(4):237-261.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5)

1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探析

1.1发掘“辩证”一词的含意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1.2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治疗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科学、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2.1商业银行管理思想的三次革命没有使银行真正摆脱理论方面的困境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认识和取舍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也随之发生变革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虽然经历了以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理论、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并占统治地位的负债管理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下简称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次管理思想的革命,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角度分析银行管理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从管理的社会属性角度对银行管理的研究,所以是具有片面性的。不仅如此,这种银行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资金池法、线性规划法和财务规划模型等以资产或负债为内容的具体管理方法也会加强和延伸这种片面性。其实,这只是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困境之一。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另一个困境就是,现行的诸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教科书不只是单方面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来研究银行管理,而且还把银行经营运作中技术性联系很强的业务人为分割开来并机械地加以研究。比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科书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把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讲述;还有就是把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也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进行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某个论题像“解剖麻雀”般地“分而析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把“解剖麻雀”形而上学地加以运用,并且对“解剖麻雀”观点背后的“个别到一般,特殊到普遍”的哲学要义全然不知的话,那么就有可厚非了。实际上,除了上述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之间以及贷款管理与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之间密切相关以外,商业银行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管理项目之间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需要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辩证研究,机械的“解剖麻雀”观是要不得的。

2.2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方面的困境

从管理二重性角度来看,如果说现在的一般企业管理由于在自然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偏倚重于一方、缺乏把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管理理论指导而被称为“瘸腿管理”的话,那么目前的商业银行管理就可以被称为“单腿管理”。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不仅缺乏像一般企业管理中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那样专门研究人与人际关系的管理理论,而且也没有反映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此情况下,经济中出现以巴林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倒闭事件以及人们发出“不断下降的竞争力和沉重的监管负担,正在将商业银行推向死亡”的感慨,都是不足为奇的。这恰恰是银行管理实践方面困境的写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相比,尽管它们正在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单腿性”,但是,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依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正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基本上还处于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全面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具体说来,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目前尚无法有效得到解决的一些矛盾。比如,实行能够体现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管理与缺乏这种科学管理理论指导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某些银行职员因素质差而读不懂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和负债管理部门内部各自为政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对员工群策群力和团队精神的要求与银行职工在现有奖惩机制下工作积极性不足的矛盾等等。

3商业银行实行辩证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商业银行要逐步摆脱管理实践中的困境,应该把辩证管理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中工作,通过具体的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践行辩证管理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思路和原则:

3.1商业银行应该从其自身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把握自己的生存规律及将来的发展趋向

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第二类是由氏族部落、民族、家庭、企业、国家与政党等组成的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第三类是包括需要、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在内的运筹性因素。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应该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辩证眼光,在人类社会基本要素构架下,在商业银行与其他人群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商业银行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人群共同体如何通过选择、调动、处置、分工、匹配等手段来发挥运筹性因素的作用,从而由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概括、总结并发现规律,以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规律性指导。

3.2建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

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辩证二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辩证二重性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如图1所示,银行管理自然技术关系和人与人际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以人和工作为辩证管理的中心,处理好以工作为管理中心和以人为管理中心的辩证关系,才能确定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3.3商业银行应在不同环境下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

无论在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能够处理好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辩证关系,处理好银行偏好与银行效用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理性选择行为、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这决定了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4在综合权衡各个管理主体不同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佳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银行重要的管理客体,同时也可能是不同特征的另外其它管理主体的管理客体。例如,商业银行给生产性企业发放的贷款,既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客体,又是作为借款人的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客体,同时还成为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客体。如图2所示,银行对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二重性与银行信贷客户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生产的管理二重性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管理的复杂性。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和倡导商业银行进行辩证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1)按银行业务关联度或重要性不同,把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业务群,研究同一业务群内部和不同业务群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前提下,把重要的业务群管理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合起来,对重点业务群的管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比如,可以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与金融创新业务合并成为一个业务群,并建立金融产品创新推广部专门负责这一业务群对老产品的改良和新产品的创造、原有市场的巩固和新市场的开拓等业务的辩证管理。

(2)处理好以工作对象的银行业务绩效管理与以人为对象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辩证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文士编著.管理学原理(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金鳌.二十一世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6)

英式议会制辩论,批判性思维,大学生综合素质

引言

近年来,英式议会制辩论(BP)在国内逐渐盛行,成为主流的英语辩论形式,这与外研社所做出的努力与各大高校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本文作者曾组队参加了第十六届外研社・亚马逊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在准备与比赛的过程中获益匪浅,故撰写本文分析英式议会制辩论赛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影响。

英式议会制辩论简介

英式议会制辩论已成为当今全球大学生英语辩论的主流赛制。在本赛制中,一场比赛共有上下议院四队8人参加比赛。分为政府上院:首相(Prime minister)副首相(Deputy prime minister);反对党上院:反对党领袖(Leader of the opposition),反对党副领袖(Deputy leader of the opposition);政府下院:政府阁员(Member of the house),政府党鞭(Government whip);反对党下院:反对党阁员(Member of the opposition),反对党党鞭(Opposition whip)。BP制的竞赛程序可简单描述为“角色扮演”+“交替演讲”,每位辩手均拥有一个议员角色,和 7分钟左右的发言时长,正反方从上到下交替发言。其中,首相拥有定义优先权与建立论点框架责任。首相有权对辩题中没有明确的背景、主体、对象等定义要素加以明确,除非该定义明显有悖公众一般认知或故意破坏辩论进行下去的可能性且未说明如此定义的必要性,否则对方不能拒绝该定义。首相还必须给出正方上院的论点框架,即使自己无法完全展开,但必须概括介绍。反对党领袖有定义接受责任,检查定义是否明显有悖公众一般认知或故意破坏辩论进行下去的可能性且未说明如此定义的必要性,如无,则宣布接受该定义。一旦决定不接受,则比赛即进入“挑战定义”的特殊状态。事实上99%的情况下不会“挑战定义”。其建立论点框架责任与首相类似。副首相和反对党副领袖有论点展开责任:在首相/反对党领袖的框架下展开论点。政府阁员和反对党阁员有论点扩展责任:在保持与自己的上院意见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必须提出区别于自己的上院的新论点。政府党鞭和反对党党鞭有总结责任:明确指出全场交锋点,并突出本方观点,尤其是本方下院观点的正确性,即为“有偏见的总结”。

在BP中,上下议院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对于上院来说优势是可以抢先把有力的论点提出,证明己方观点的合理性。但下院必须在不重复上院观点的情况下延伸上院论点,并且提出新的观点来支持本方提案。不过,在上院较弱或者下院提出了很好的观点的情况下,整场辩论的精彩交锋会在后半场出现。这也是英式议会制辩论的迷人之处,它是无法预测的,观众不会提前知道辩论的走向,很有可能随着辩手的交替发言而产生立场的摇摆,而辩手需要做的就是赢之在理,以理服人。本文将从批判性思维的形成、语言表达能力与团队协作能力的提升几个方面来论述英式议会制辩论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影响。

批判性思维的形成

1 批判性思维的定义

“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指质疑一切假设的高层次思维能力。此处的“critical”,译为“批判”,并无“否定”或“反对”之意。批判性思维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善于反思及评判的思维能力。(2)善于质疑及辩驳的批判意识。

2 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意义

批判性思维实质是一种“扬弃”,它是在尊重的基础上对现有问题提出的质疑,是创新思维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品质,对于个人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发展都极其重要。从个人来看,生活在信息化的社会意味着每个人每天都会面对不计其数的信息,因此选择正确有用的信息必不可少,如果不能对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进行辨别,就很可能被欺骗或误导。而对于大学生来说,培养批判性思维是踏入社会之门的必要能力。大学生只有学会批判性思考,才能在生活工作中发现问题,从而更主动的更有效的吸收知识。从整个社会来看,批判性思维对传统文化和价值的传承有“去其糟粕,留其精华”的作用。一方面,它能帮助人们理性认识传统文化,使其更好的与时情联系,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俞加频繁,批判性思维能让人尊重并客观对待他国文化。

3 英语辩论对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

英语辩论对于辩手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是从始到终的,从其辩题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与时事热点话题相关,如酒驾问责,选美比赛,遗产税,学术造假,穿越剧,广告ps等,这些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有过广泛议论,可辩性较强;二是与国际国内政治有关,如伊朗核武器问题,中国海外军事基地,利比亚政权更迭,户口限制买房等,这类辩题往往涉及人文、宗教、历史等方面内容,需要辩手有较深厚的基础。

一般来说,英语辩论对辩手思辨能力的培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材料准备。大多数辩题两面性较强,即无论正方反方都能找到有关材料,辩手就需要分析题目,挖掘出题目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即现状(status quo)的不足之处,从众多材料中提炼出最能支持己方观点,最具有说服力的,或是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案。

二是材料的逻辑整合。拥有有力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能顺利拿下比赛,就如备好了食材,如果没有技艺精湛的厨师也不能做成美味佳肴。在赛前准备时,辩手需要将收集到的材料有机整合,按由浅入深或由重至轻的顺序罗列材料,同时要根据队友的不同特色专长合理分配所有材料,使其更具说服力。笔者曾在一次辩论的培训中学习到了如下的思维方式,认为这样的逻辑结构较为严密并且很有助于分析辩题,在此愿与大家分享。要说服对方买自己的药,需要证明如下几点。第一,说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非常好的。第二,论证对方已经生病,并且到了不治疗不行的地步。第三,说明自己的药可以治疗对方的疾病。第四,补充证明这种药是有效的,并且对身体无害。最后,证明对方应该买自己的药。通过买药这个论证结构来证明提案的有效性是十分合适的,因为它涉及了现状的不足,提案的合法有效与唯一性,因此是一个严密的逻辑论证结构。

三是临场应变。英语辩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要求辩手不能一直按部就班,而更需要随时关注其它辩手的观点从而把握赛场上的变化。基中最重要的是反驳对方观点,通常来说,反驳有两种情况,即论证错误和逻辑错误。论证错误是指辩手在辩论过程中使用不恰当材料例如所举例子只是极端个案,并不能代表普适情况、所举例子不能证明其论点,没有触及到核心问题、或论证较弱,无法从一件事情有优点证明有急切做这件事情的必要性;逻辑错误是指辩手的论证过程有不符逻辑的现象,如否定存在即合理,发生先后顺序代表因果关系等。

语言表达能力的提升

英语辩论是语言与思维的交锋,对于辩手来说,语言表达能力十分重要。由于英式辩论的特殊性,辩手从拿到辩题到发言最短时间就是20分钟左右,在此期间要理清思维,组织语言,以明了易懂,而不过于口语化的正式语言表述己方论点,并达到具有说服力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辩手对POI(Point of information)的处理与对整个发言中反驳、立论或延伸、总结的安排上。

POI(Point of information),即为对方辩友在我方辩手发言的中间5分钟,如有任何疑问或想要反驳的地方,举手示意,在得到同意后进行质疑。POI要求己方辩手迅速反应并作出回答,最好是简明扼要地回答对方的质疑,但确实有论证己方观点的作用,而且不能被带跑带偏,这也是非常有难度的。这种文质彬彬的打断对缺乏经验的辩手是十分大的挑战,需要沉着应对,在短暂回答后回到自己的论证结构中。如果能够精彩作答能够增加印象分,也容易让评委和观众记住己方观点。

在发言的7分钟里,辩手需要注意自己的措辞是否准确明了,不必太过艰深,但也不能过于口语化,并且要合理安排各个部分的时间。在辩论中,辩手可能会发现自己在反复强调一个论据或者一部分论证,导致纠缠过久,浪费了时间,此时就需要果断地过渡到下一个论点,避免犯时间分配不当的低级错误。很多时候辩手会很投入地反驳对方论证过程中的错漏之处,导致留给己方论证发言的时间过短,这样的模式是需要避免的[1]。在辩论中,会遇到带有各式口音的辩友,这对辩手的听力也是一大挑战,通过与来自各地的辩手交流,我们会发现口语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发言的内容是否言之有物。虽然口音不是重点,但是在发言中注意强调有力的论点,通过关键词的重复等技巧,可以给观众和评委留下更深的印象。英式辩论是绅士之争,因此辩手需要通过有理有据的发言来说服评委与观众,而不是单纯地反驳对方或者是只证明己方观点的合理。在短短的7分钟内如何以理服人,这对辩手的语言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在不断的训练与比赛中,辩手会发现自己能够逐渐顺畅地表达出自己所想,减小了“想”与“说”之间的鸿沟。

团队协作能力的提升

英国议会制辩论是以队为单位参赛,队伍的整体表现将直接决定其成绩与排名,因此队员间的协作显得犹为重要。辩手在英语辩论的训练中不仅个人思辨与语言能力可以得以提升,团队合作意识和协作能力也能得到加强。

纵观整场辩论,合作可谓无处不在。在比赛准备阶段,队员需要发挥各人的知识储备与专长分析辨题,从更多方面入手,使对辩题的研究尽可能透彻、独到;在材料准备时,辩手应该合理分配相关论点,使论证更完善,让材料说服力最大化。在正式比赛阶段,辩手间合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而队伍处于不同位置时,合作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当队伍在上议院时,副首相(Deputy prime minister)对首相(Prime minister)的配合在于,他需要认真关注首相的发言,对其发言进行简单归纳,将其遗漏论点在自己的发言中完善,将其重要论点总结强调,这样一来,己方准备的材料就能完全展现。同时,副首相还可以以首相发言为基础进行扩展,让整个队伍的论证更有深度;当队伍处于下议院的时候,辩手间的配合在于首先,两人必须认真观注其它辩手的发言,其目的一是在于避免与上议院观点重复,二是对反方上议院更加全面的反驳;其次党鞭(Whip)在总结陈词时要充分支持阁员(Member of the house/opposition)的观点从而展现本队对于整场辩论的贡献。当然在比赛过程中,队友间的相互提示,如眼神、手势等都对比赛进程有推动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英式议会制辩论对大学生各方面素质的提升都有积极的影响。它不仅能够促使大学生关注各类社会热点事件,积极思考事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所在,还能够提升大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对大学生整体素质的提升有着深远的意义。应当鼓励各专业的学生都积极参与英式议会制辩论,为中国英语教育事业的进步以及大学生能力的培养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美)约翰逊.赢在辩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10-4-1

[2](美)理查德・保罗/(美)琳达・埃尔德.批判性思维.2006

[3]Moore Brooke N. & Richard Parker. Critical Thinking. 2007 McGraw-Hill.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7)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1.2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治疗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科学、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2.1商业银行管理思想的三次革命没有使银行真正摆脱理论方面的困境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认识和取舍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也随之发生变革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虽然经历了以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理论、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并占统治地位的负债管理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下简称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次管理思想的革命,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角度分析银行管理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从管理的社会属性角度对银行管理的研究,所以是具有片面性的。不仅如此,这种银行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资金池法、线性规划法和财务规划模型等以资产或负债为内容的具体管理方法也会加强和延伸这种片面性。其实,这只是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困境之一。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另一个困境就是,现行的诸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教科书不只是单方面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来研究银行管理,而且还把银行经营运作中技术性联系很强的业务人为分割开来并机械地加以研究。比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科书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把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讲述;还有就是把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也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进行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某个论题像“解剖麻雀”般地“分而析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把“解剖麻雀”形而上学地加以运用,并且对“解剖麻雀”观点背后的“个别到一般,特殊到普遍”的哲学要义全然不知的话,那么就有可厚非了。实际上,除了上述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之间以及贷款管理与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之间密切相关以外,商业银行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管理项目之间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需要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辩证研究,机械的“解剖麻雀”观是要不得的。

2.2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方面的困境

从管理二重性角度来看,如果说现在的一般企业管理由于在自然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偏倚重于一方、缺乏把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管理理论指导而被称为“瘸腿管理”的话,那么目前的商业银行管理就可以被称为“单腿管理”。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不仅缺乏像一般企业管理中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那样专门研究人与人际关系的管理理论,而且也没有反映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此情况下,经济中出现以巴林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倒闭事件以及人们发出“不断下降的竞争力和沉重的监管负担,正在将商业银行推向死亡”的感慨,都是不足为奇的。这恰恰是银行管理实践方面困境的写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相比,尽管它们正在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单腿性”,但是,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依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正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基本上还处于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全面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具体说来,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目前尚无法有效得到解决的一些矛盾。比如,实行能够体现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管理与缺乏这种科学管理理论指导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某些银行职员因素质差而读不懂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和负债管理部门内部各自为政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对员工群策群力和团队精神的要求与银行职工在现有奖惩机制下工作积极性不足的矛盾等等。

3商业银行实行辩证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商业银行要逐步摆脱管理实践中的困境,应该把辩证管理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中工作,通过具体的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践行辩证管理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思路和原则:

3.1商业银行应该从其自身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把握自己的生存规律及将来的发展趋向

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第二类是由氏族部落、民族、家庭、企业、国家与政党等组成的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第三类是包括需要、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在内的运筹性因素。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应该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辩证眼光,在人类社会基本要素构架下,在商业银行与其他人群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商业银行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人群共同体如何通过选择、调动、处置、分工、匹配等手段来发挥运筹性因素的作用,从而由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概括、总结并发现规律,以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规律性指导。

3.2建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

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辩证二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辩证二重性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如图1所示,银行管理自然技术关系和人与人际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以人和工作为辩证管理的中心,处理好以工作为管理中心和以人为管理中心的辩证关系,才能确定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3.3商业银行应在不同环境下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

无论在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能够处理好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辩证关系,处理好银行偏好与银行效用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理性选择行为、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这决定了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4在综合权衡各个管理主体不同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佳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银行重要的管理客体,同时也可能是不同特征的另外其它管理主体的管理客体。例如,商业银行给生产性企业发放的贷款,既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客体,又是作为借款人的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客体,同时还成为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客体。如图2所示,银行对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二重性与银行信贷客户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生产的管理二重性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管理的复杂性。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和倡导商业银行进行辩证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1)按银行业务关联度或重要性不同,把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业务群,研究同一业务群内部和不同业务群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前提下,把重要的业务群管理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合起来,对重点业务群的管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比如,可以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与金融创新业务合并成为一个业务群,并建立金融产品创新推广部专门负责这一业务群对老产品的改良和新产品的创造、原有市场的巩固和新市场的开拓等业务的辩证管理。

(2)处理好以工作对象的银行业务绩效管理与以人为对象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辩证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文士编著.管理学原理(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金鳌.二十一世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陈功伟.试论辩证管理[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3).

[4]沈云岗.关于创建辩证管理学理论的构想[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8).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8)

关键词:辩证法;差异性;实践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0-0049-04

在辩证法中,一直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处理“一般、普遍/个别、特殊”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如何处理辩证法中的差异性、个别性因素的问题。在西方传统的总体性哲学中,个别性的因素往往最终被总体性所统摄或同化。在这样的辩证法解读范式中,辩证法往往成了一个空洞的、强制的框架,一个消融一切个别性的洪流,一个万能的框架,最终丧失了它的革命性和批判性,成了附庸风雅的工具――“变戏法”。

一、古希腊时期辩证思维中的差异性因素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就已经出现了,并且在不同的学派那里是有区别的。总体上来说,古希腊的辩证思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第一,辩证思维与本体论的自发结合;第二,辩证法仅仅是一种方法,仅限于工具性的运用,无缘于哲学的最高理想。

辩证思维的第一种形式产生于伊奥尼亚学派的宇宙观念中,并且在阿那克萨哥拉、恩培多克勒、德谟克利特那里得到了相当的发展。这是一种描述经验世界的矛盾性及其运动的理论尝试。这种朴素的辩证法的特点,用列宁的话来总结就是:“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但现象是短暂的、运动的、流逝的、只是被假定的界限所划分的,而且事物的本质也是如此。”[1]

在这种自然的辩证思维中,世界的本体被认为是运动变化的,矛盾的思想得到了正面的承认。这是自然辩证法的最初理论形态。然而,在这种形态中,整个世界的有规律的运动代替了永恒的神意,整个世界成了一团“活火”:“这个世界,对于一切存在物都是一样的,它不是任何神所创造的,也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未来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在一定的分寸上燃烧,在一定的分寸上熄灭……一切转化为火,火又转化为一切。”[2]在这种朴素的辩证思维中,个别性、差异性因素最终都服从了绝对的运动,为永恒的有规律的运动所融化和消解。

辩证思维的第二种形式主要体现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哲学中。在他们那里,辩证法成为一种在对方的言谈之中找出矛盾,以此来对方观点的“辩论之术”。在这种辩论之术的辩证法雏形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差异性,即对对方观点中的个别性因素的重视,然后通过类比、转换,揭示这种个别性因素所陷入的矛盾,从而对方概括性的观点。然而,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辩证法中,辩证法本身只是工具性的,是用来对方的论点的,辩证法无缘哲学的最高理想。作为柏拉图哲学的理念,仍然要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不能存在矛盾,亦即不能允许差异性因素的存在。

在这种原始的辩证思维中,就已经出现了如何处理个别性、差异性因素与总体性因素的关系问题,并且也已经出现了对矛盾的两种不同倾向:肯定的和否定的。在近代以前的西方哲学史中,辩证思维和形式逻辑思维一直是水火不容的,直到西方近代认识论的转向,才为辩证思维的最终确立准备了条件。

二、西方哲学史认识论转向中差异性因素的失落

在西方哲学史中,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形式逻辑一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追求非此即彼的判断,对矛盾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在近代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中,有两个因素对辩证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一,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命题的提出。这直接启发了康德,成为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的主体,推动了辩证法的发展。“我思故我在”的命题,开创了一个新的哲学传统,那就是在思维中寻找“客观性”,在思维中寻找“本源”。“我”的本质被规定为“思维”,在这样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下,思维作为精神实体,成了认识的主体。

笛卡尔的“我思”,在康德哲学中变成了“纯粹统觉”,变成了知性中先验的同一性因素。但是,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先验的自我仍然是不够的,因为这是知性范围内的自我,知性因素仍然不能达到纯粹的客观性,仍然是一种主观性。在绝对唯心主义辩证理性的模式下,自我最终变成了“自我意识”,最终升华为“客观思想”[3]68。这样,客观性被归属到了思想的领域,现实世界中的差异性因素反而被认为是主观的。

“自我”的这种定位,对辩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整个世界被归结为绝对精神的运动,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最终在黑格尔的辩证哲学中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这对辩证法内容的丰富和结构的成熟起了重要的作用;其次,这种把客观性归结于思维的做法,使得辩证法虽然能够关注现实,但是现实性因素作为差异性因素,在这种辩证法体系中只是处于不断被扬弃的位置,最终还是要服从精神的抽象同一性统治。

第二,对矛盾普遍性的最终确认。在康德哲学中,“辩证法”并不是一个光辉的字眼,辩证法意味着承认矛盾,而矛盾在康德看来则是不应该存在的,它是错误地运用理性的结果。康德认为,理性只能运用于经验的表象之内,只能按照知性(形式逻辑)的方式加以运用。如果理性超出经验的界限,去思考绝对的主体,如灵魂、上帝、自在之物,就会陷入二律背反,换言之,就会陷入矛盾。为此,康德把理性的理论运用限制在经验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却承认普遍的道德律,但是这不是通过理性推出的,而是通过信仰来把握的。

黑格尔一方面肯定了康德对矛盾的发现,另一方面又批判了康德哲学对待矛盾的态度。黑格尔不仅承认矛盾,而且把矛盾普遍化了,他认为矛盾就是事物(精神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样,在辩证法中,概念或事物内部的矛盾就成了辩证法扬弃运动的原因和动力。黑格尔的辩证哲学改变了形式逻辑思维传统对矛盾的看法,建立起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中,黑格尔以辩证法为主线,把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结合为一体。他用思辨概念表达同一性的本原,把辩证运动表现为绝对精神自我展现的整体过程,力图形成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然而,这种辩证法的解读模式存在着一个先天的缺陷:由于精神是世界的本原,那么,作为精神本原的外化――外部世界――最终将被统一到精神中去。

三、形而上学辩证法对差异性因素的“扬弃”

形而上学辩证法主要是以黑格尔辩证法为代表的。在黑格尔辩证法哲学的圆圈运动中,终点最终又回到了起点。在这一过程中,差异性的因素最终被泯灭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黑格尔对“客观性”的理解。黑格尔对“客观性”最简单的定义就是:自己依赖自己。黑格尔的这个定义是以有限和无限的区分为基础的。在黑格尔看来,有限这一类的概念是不能被称作“客观”的。经验事物是有限的,“从形式方面来说,有限是指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有终结,这种东西是存在的,但在与自己的他物联系起来,从而受到自己的他物的限制时,就不再存在了。所以,有限东西存在于它与它的他物的关系中,这个他物是它的否定,并且把自身表现为它的界限。”[3]83

与此相反,“无限”恰好满足了黑格尔对“客观性”的要求:思维“存在于其自身,与其自身相关,以其自身为对象……对象……是一个他物,一个否定我的东西……纯粹的思维在自身决没有任何局限”[3]83。于是,黑格尔把寻找客观性的途径从外部事物转向了思维自身。

在黑格尔看来,“思维”具有客观性,是客观的思想。在这里,黑格尔以抽象化了的主体的绝对客观性同化了客体的客观性:“反思导致事物中的普遍东西,但这普遍东西本身是概念的一个环节。说知性和理性存在于世界中,这与客观思想这个词汇的含义是相同的。”[3]68因此,在有限与无限的区分上,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就已经丧失了“客观性”。

第二,黑格尔对“现实”概念的理解。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合理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理的。”[3]36因为这句话,黑格尔被不少人所批评,然而,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这句话却是顺理成章的。按照黑格尔的逻辑,“现实的”并不是意味着“现存的”,而是意味着必然性:“特定存在一般来说部分地是现象,而只有一部分是现实……偶然的现实存在也不配享有现实东西的美名。”[3]83

在黑格尔看来,现实概念是必然性的概念。“合理的”意味着合乎“最高理性”的,合乎真理的,也就是合乎绝对精神的。因此,这一句话,在黑格尔看来无疑是绝对正确的,因为它就是一个同义反复:“凡是合乎理性(绝对精神)的东西都是必然的,凡是必然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绝对精神)的。”于是,在现实性与必然性的关系上,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也丧失了立足之地。

第三,虽然黑格尔的辩证法实现了认识论和本体论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的途径――“扬弃”运动――最终是一种“同一”的逻辑,而不是“统一”的逻辑。在这个“客观思想”的基础上,辩证法试图把整个世界的运动发展包含进来。经验性的内容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表面上是被肯定性地扬弃了,但是在最终归属问题上,其实还是被精神“同一”化了:“精神能够从一切外在东西和它自己的外在性、它的定在本身抽象出来,它能够忍受对其个体的直接性的否定,忍受无限的痛苦,就是说,能够在这个否定中肯定地保持自己。”[4]最终,精神性因素成了惟一的幸存者。

这样,黑格尔的的辩证法哲学成为一种“绝对唯心主义”。一方面,西方哲学史中的辩证思维在黑格尔哲学中实现了体系化;另一方面,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却最终被精神所“同一”化了。同时,这也与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时代精神所不符: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在强调个人权利,在人本主义思潮盛行的社会中,如何才能保证个体被尊重?这才是最根本的时代原因。

总之,在西方传统哲学中,辩证法始终面临着一个理论困境,那就是:如何保证辩证法的革命性、批判性不被体系的强制性所统摄、同化?如何在遵守“规律”的同时发挥个体的能动性,如何做到自由和规律的奴隶这双重身份之间的协调?

四、唯物辩证法对差异性的新解读

实践作为一种对象性的活动,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它包括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这一双向过程。正是这种对象性的活动,这种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以人自身的活动为中介,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5],才使得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得以和动物区别开来,并有可能达到自觉的统一。只有在这种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合理地解释和解决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总之,在现实的、历史的实践活动中,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找到了合理的存在形态:

第一,差异性因素在人化自然或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物中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人“周围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6]48。同样,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指出:“一切产业部门所处理的对象都是原料,即已被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本身已经是劳动的产品”,即使“动物和植物通常被看作是自然的产物,实际上……也是经过许多世代、在人的控制下、借助人的劳动不断发生变化的产物”[7]。在此,差异性因素进入了人类历史,具备了社会的形态,成了历史的存在物、人类实践的产物。

第二,差异性因素在历史发展的过程及其实现主体中得到了承认――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实践活动。“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6]49,人肉体的存在首先依赖于个人的衣、食、住等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简言之,物质生活的生产才是解释人类历史的基本出发点。

现实的个人的需要引起了第一个历史活动――物质生活的再生产,而满足这些需要的对象是从自然界攫取的,因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矛盾是由于“现实的个人”的需要引起的。满足这种需要所进行的活动就是物质生活的再生产,因此,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最终还需要“现实的个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来解决。“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也就是说,随着历史的发展,“现实的个人”的需要是越来越丰富、越来越高级的。于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就随之越来越深化,相应地,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解决这一矛盾的物质生产实践的水平也越来越高,由此,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辩证法一方面真正地进入了人类社会发展领域,把握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物质资料的生产;另一方面,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在这种真实的社会历史发展及其主体中,得到了全面真实的实现。

第三,在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的唯物辩证法中,差异性因素被作为最高理想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人的自由个性及其对资本主义压迫性社会关系的斗争。

马克思认为,人类实践的社会宏观表现形式――分工,即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离,是自发产生的。受分工制约,因分工而联合起来的个人之间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性的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及其与之相伴随的生产关系把个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得个人作为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机器的一个零部件参与社会生活。

这种社会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由于维持这种社会化生产的必要,每一个现实的个人都被限定在社会生产的某一个特定的领域内,于是,每个人就有了自己的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现实的个人在社会生产中联合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他们的、不受他们控制的、甚至与他们愿望背道而驰的并与他们相反对的物质力量,“这是过去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6]85。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阶段理论,在改变现实社会实践关系的基础上打破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束缚,实现人的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

总之,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辩证法的差异性因素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保留,才能被赋予合理的历史发展形态,并在宏观的社会历史实践中得到体现。只有在实践的辩证法解读范式中,差异性因素才能具备社会历史性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以发展的姿态贯穿始终。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78.

[2]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1.

[3]黑格尔.逻辑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黑格尔.精神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9)

现代医学教育的目标和挑战是培养在扎实、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具有较强临床执行能力的医学人才。由于医学专业的特殊性,仅靠课堂传授-学生背诵记忆的教学方法成效不佳。一方面,学生面对众多知识点和单调的理论难以牢固记忆;另一方面,学生也无法拥有解决问题的实际体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医学教学中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因此,现代医学教育的目的不仅是让医学生获得医学知识,更要引导其在以后现实的执业生涯中成为有效的问题解决者和善于沟通、善于创造的人才。其中提高团队合作、解决专业化的问题和沟通能力的方法之一即学术辩论。本文将作者在医学教育中引入辩论式教学法的过程和意义总结如下。

1辩论式教学的定义和适用性

辩论赛的核心即“辩”字,比赛时根据对辩题的立场和看法分为对立的两方,双方的观点都不能主观地判断谁对谁错,辩手凭借自己的思维能力和相关知识,凭借自己的反应能力和语言能力,争取最后的胜利[2]。赛后评委依据辩论赛的评分标准决定胜负。辩论式教学即是通过辩论赛的形式,以学生为主体,以反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为特征,由小组或全班成员围绕特定的论题辩驳,各抒己见、互相学习,在辩论中主动获取知识、提高素养的一种教学方式[3]。其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2辩论式教学的运用

2.1辩论前

组织医学知识的课堂辩论时,教师首先须在相关理论教学的基础之上提出与课程相关的辩题,使学生能够有目的地在课后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分组。选择辩题时,要着重把握三点:第一,辩题具有现实意义,能否对学生产生较强的吸引力;第二,辩题的可辨性。如果辩题规定的一方观点明显是正确的,另一方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最终会使双方难于深入地展开辩论,影响辩论效果;第三,辩题的对立性:双方观点是对立的,或是或非,这样才有辩论的可能,否则就是谈判[4]。此外,还应给予学生较充分的课后准备时间,按正规的辩论赛规则自行分组并设立正反双方中各自辩论角色;辩论时间可选择见习或课余,场地以小教室为宜,桌椅摆放以体现、方便小组合作为主。

2.2辩论时

课堂辩论时应以学生为主体[5],双方辩者位于相对两侧,按辩论赛的标准程序一般设立每队4位辩手,采取团体赛形式,分为主辩、一辩、二辩、三辩手[6]。辩手在赛前根据自愿报名和同学推荐等方式产生。其中,一辩首先开门见山地阐述本方观点,把观众带入一种深入探究的氛围中;二、三辩主要是与对方辩手展开激烈角逐,要求他们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反应能力,抓住对方纰漏,加以揭露并反为己用,并同时带动场上气氛;四辩在最后总结本方观点,并能加以发挥和升华。后援团各坐一方,以小组为单位围坐,分合有致,适合学生交流,并可以在自由发言时间做出反击。教师必要时适当加以引导,避免出现无意义辩论现象。

2.3辩论后

辩论结束后,教师应对辩论双方做适当点评,并要求学生做自我报告,总结观点,描述自己对问题的看法,书面总结此次辩论的收获。

3辩论式教学的意义

3.1道德涵养

在辩论赛的过程中,随着论辩双方辩、驳的持续展开,在获胜心理的支配下,学生的情绪往往更容易激动。作者在辩论式教学实施过程中发现,此时,往往不急不躁、以慢制怒、以冷对热的一方反而容易获胜。因为在论辩中唇枪舌剑、自控力较差的人很容易激动,难以集中注意力进行观察和逻辑思考。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要说服过分激动的人,只有稳定和冷静的一方,用慢动作、慢语调来应付,才能使对方心平气和,顺利接受所陈述的道理。所谓“以理服人”,而非“以怒服人”即如此。这个心平气和的道德修养过程对医学生在今后的临床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和患者及家属的良好沟通,并培养自己面对变化病情冷静思考处理的能力。

3.2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巩固

由于获胜的压力及对辩论的热情,学生不再是被动、机械地接受知识,而是主动、积极地去获取知识,由于双方观点的对立,要想获取更多的论据及取胜的把握,就必须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观察、阅读、记忆并感悟了解客观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扩大知识面[7]。这种学习过程带有积极主动的热情,因此不再是枯燥无味的反复机械背诵,更加深了对医学知识的掌握。此外,通过比赛双方在整个过程中来回反复的辩驳、理论知识的不断暴露和列举,学生对辩论的主题问题逐渐形成一个新的看法,不断增强追求真理的信心和决心。作者在临床本科医学生的相关课程中应用辩论式教学后,不但促进了学生主动性和探究性学习,增强了学生对课程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从辩论现场及学科成绩测试均反映出较好的教学效果。

3.3语言表达艺术

辩论赛既是作为研究性学习的形式之一,又是医学生人际交流训练的有效手段,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对医学生口头表达和交际能力的提高有很大影响。在辩论过程中,除了口头语言的表达能力以外,医学生首先学会的就是认真倾听对方说话,通过认真仔细地倾听和筛选,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辩论信息,并迅速做出回应和反驳[8]。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培养了医学生的倾听-分析-说服能力,平时比较内向的学生在辩论中可以借此锻炼自己的勇气,在大众面前发言。这些对提高临床获取患者的病情相关信息的能力具有直接的提高和帮助。

3.4逻辑思维和心理素质

首先,论证本身即需要思维严密性,只有合乎逻辑并建立在客观基础医学知识上的辩论,才可能获胜,否则只能是诡辩。此外,在驳论的过程中,反驳对方的观点既需要策略,也需要实际操作能力:必须全神贯注地仔细跟踪事态发展,至少提前一步思考,并迅速找出尚未提出的问题答案。正反辩论双方迅速进入他们对立观点的知识范围内,通过融会己方论据,逐渐形成强有力的发展方向并最终得出结论。Freeley等[9]认为,辩论可提高分析、批判的能力,并通过支持论点,进一步推理归纳或演绎,以达到基于健全的事实或判断的合理推论。同理,这个过程允许学生选择一个话题的正方或反方展开思考,使学生不仅学习说话、倾听和说服,同时还要具备批判性思维能力、对命题进行合理判断的能力。这种获取-处理-批判-反馈信息的处理过程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医学生的临床独立思维能力。

3.5团队协作能力

所谓团队协作能力,是指建立在团队的基础之上,发挥团队精神、互补互助以达到团队最大工作效率的能力。对于团队的成员来说,不仅要有个人能力,更需要有在不同位置上各尽所能、与其他成员协调合作的能力[10]。在辩论教学活动中,主辩,一、二、三四辩和后援团成员各司其职,辩论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遵守辩论规则,取团队其他成员的长处来补自己的短处,也把自己的长处优点分享给大家,及时贡献、共同进步,其共同目标是通过辩驳对方观点,树立己方观点为正确。如果大家把辩论团队里面每一份子的优点长处都变为自己的长处优点,灵活运用,不仅团队的力量日益强大,自己的能力、潜力也慢慢得到升华。此外,通过辩论活动,学生可以提高自己解决对立双方之间冲突和不可调和状况的能力。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经过这样激烈的比赛过程,可以加强辩论团体内部的默契、团结协助能力,增加同学之间的友情。毫无疑问,这些能力对培养未来的临床工作执行能力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总之,在医学临床教育中引入辩论式教学,可以从道德涵养、文化积累、知识结构、逻辑思辨、心理素质、语言艺术、整体默契、仪表仪态等方面入手,提高医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是医学课堂教学的有益延伸和补充。在未来的相关教学探索中,应相应地增加客观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辩论式教学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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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闫薇,芶大明,张红,等.辩论赛在理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基础医学教育,2016,18(5):374-376.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10)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11-170-02

马克思曾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辩证法作为一种体现时代精神的哲学思维,其本源性基础就在于人类的实践。随着人类实践活动范围的扩展和深化、历史的发展以及时代主题的变化,辩证法的内容和形态也要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实践是辩证法生成的基础

辩证法(dialectics)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意谓进行谈话的艺术,指的是抓住人们谈话中违反形式逻辑同一律的要求并解决谈话中自相矛盾的方法。公元前6世纪左右,是古希腊奴隶制民主制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部分哲学家开始从本体论的角度来探讨诸如世界的本源性存在等抽象问题。公元前5世纪左右,古希腊哲学经历了由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变,不少哲学家试图从揭露人们论辩过程中的矛盾来发现真理,认识人自身,认为这就是辩证法。

苏格拉底以后的古希腊被北方野蛮民族征服,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全面衰落,哲学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柏拉图之后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辩证法不过是一种语言文字表达的艺术,它等同于逻辑学,这是对辩证法的一种误读。罗马人征服希腊后,由于自由讨论的风气被扼杀,再加上当时文化上盛行的悲观主义等因素,辩证法智慧的发展停滞了。在中世纪,基督教凌驾于一切之上,神学一统天下,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辩证法沦为为神之伟大和君主之神圣作论证的命运。

进入近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封建教会和宗教神学衰落,资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反封建斗争如火如荼地进行,辩证法重新迈入了历史的前台,其含义也从原初的论辩领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也就是人的知识究竟何以可能的问题。康德认为,试图通过理论理性去获得关于存在本身的终极知识,其结果必然导致“先验幻象”和“二律背反”。在他看来,揭示和分析这种假象与矛盾就是辩证法或“批判‘辩证的幻想’之一种逻辑”。

黑格尔在“绝对精神”的基础上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运动,认为事物的内在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他认为,这就是辩证法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辩证法不仅是一种思维方法,而且是推动整个世界运动发展的宇宙法则。

19世纪中叶,自然科学领域的发展开始从“搜集材料”阶段进入到“整理材料”阶段。马克思在总结自然科学新发展和人类历史运动新实践的基础上,推动了辩证法的最终生成。他肯定了黑格尔从事物的内在矛盾来研究事物发展的做法,但认为辩证法的基础和来源应该是人们的感性活动,也就是实践活动本身,主观辩证法只能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这种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代表了辩证法发展的新的方向。

可见,辩证法从最初的一种论辩的艺术发展到一种成熟的哲学思维,是同人类几千年的实践活动和历史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实践是辩证法生成的本源性基础。

二、实践是辩证法演进的内在动力

实践不仅是辩证法生成的基础,更是辩证法的内容与具体形态演进的内在动力。辩证法的内容,同人类实践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历史的发展具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时代的实践水平决定了辩证法的具体形态。

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是随着人们的生产力和交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大形态是人的依赖型社会。在这一社会形态下,人们在思想观念上,随遇而安;在辩证法的内容上,强调一种朴素的和谐。

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人类进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表面上看来,这是一种充分发展了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却是建立在现实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人对人的依赖,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冷冰冰的“现金的交易”。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对立,辩证法开始转向矛盾、对立、否定和斗争的思维方式。

近代资本主义在经济、政治和科学方面实践活动的新发展,客观上突显了辩证法的矛盾和斗争的内涵,辩证法的批判和革命的特征开始复苏。

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充分展现的对立和斗争为哲学家从辩证法的形态上来研究这一过程提供了丰富的现实素材。黑格尔所生活的时代,各种对立和冲突在各个领域得到深刻体现,他认为这正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黑格尔认为,包括资本主义在内,任何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动力都在于其自身内在的否定性。因此,马克思将黑格尔的这种辩证法称为“否定的辩证法”,认为其批判和革命的性质是值得肯定的。所以,他说:“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了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三、实践的发展推动了辩证法由注重斗争转向注重和谐。由传统走向现代

无论是朴素和谐形态的辩证法,还是黑格尔的全面展示矛盾和斗争内涵的否定辩证法,都只是突出了辩证法的一个方面,前者过于强调同一性,后者过于强调斗争性。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它们都是不全面的,都是传统意义上的辩证法。随着时代主题的变化和实践活动的发展,辩证法必然要走向成熟。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哲学思维方式。

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正是无产阶级革命由理论转向实践的时代。在他看来,黑格尔的否定的辩证法的现实基础是人类过去的异化实践,因此.黑格尔辩证法中的“斗争与对抗”的因素要比“统一与和谐”的因素更为突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根据自己的社会历史理论,批判了黑格尔研究人类历史的范式,将人类实践的范围指向人类的未来,着重研究如何克服人类实践的异化、实现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从而创造和谐未来的光明前景。他说:“理性一旦把自己设定为正题,这个正题、这个与自己相对立的思想就会分为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即肯定和否定,‘是’和‘否’。这两个包含在反题中的对抗因素的斗争,形成辩证运动。‘是’转化为‘否’,‘否’转化为‘是’。‘是’同时成为‘是’和‘否’,‘否’同时成为‘否’和‘是’。对立面互相均衡,互相中和,互相抵消。这两个彼此矛盾的思想的融合,就形成一个新的思想,即它们的合题。”借助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的思想,马克思最终创立了一种全新的辩证法。这一辩证法,实质上就是和谐辩证法,它属于现代辩证法的范畴。

20世纪上半叶,战争与革命成为时代主题。在此条件下,无论是列宁还是都十分强调辩证法的矛盾的斗争性一面。但是,列宁和在强调斗争性的同时,丝毫也没有轻视对立面的同一性。列宁说:“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也说过:“具体的斗争也是在一定条件之下的。说斗争无条件,是指矛盾的普遍性、永久性,不是说具体的矛盾。”在对敌斗争的具体实践中,更是注意化敌为友,不断发展统一战线,最终指导中国民主革命走向胜利。

20世纪下半叶尤其是七八十年代以来.和平与发展成为新的时代主题。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日益向纵深领域发展。人类的交往和实践能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合作的机会大大增加。因此,要共赢、不要斗争成为全人类的共同需要。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邓小平果断提出要抛弃过去那种斗争性的思维方式,强调用辩证法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三十多年来,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成功实践,反复证明了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性,也日益彰显了辩证法中的和谐维度。

党的十七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战略。在以人为本的条件下,我们所要构建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形态。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强调用和谐的方法与手段去处理;对于国际上的争端,强调交流与对话,在理解、沟通、协商和奋斗中实现共同发展。从理论层面来看,这更明显地体现了辩证法向对立面同一性也就是和谐的倾斜和回归,使辩证法真正成为“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这是时代精神的呼唤,也是发展中新的实践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辩论的基本要素篇(11)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88-03

“立法辩论,一般是指在法案审议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成员依据议事规则就一项立法动议的内容进行正式讨论、争辩和表决的活动。”[1]起源于英国的立法辩论制度当前已为大多数国家所借鉴和模仿,辩论成了西方议会重要功能发挥的关键机制。反观我国人大立法程序,可以发现,我国人大立法的过程中没有设置辩论程序。尽管一些地方人大在立法中偶尔发生一些辩论,但因不是发生在法案审议会议,也不是在人大代表之间展开,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辩论。建立人大立法辩论制度能够使代表的不同观点产生碰撞,强化其履职能力,不仅有利于提高法案的审议质量,也是创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突破口。

一、我国人大立法缺乏辩论制度的原因

虽然在我国有些地方人大立法过程中偶尔有辩论情况出现,但不是常态性和有序的。缺少辩论制度,不仅难以保障立法质量的提高,而且削弱了人大立法实际运作的民主性和权威性。总体而言,我国人大立法缺乏辩论制度造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历史、制度、观念因素最为突出。

(一)历史原因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建国初期建立的。1989年4月4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没有对人大议事或立法进行辩论予以明确表述,而仅仅对人大代表发言做了时间和程序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于1987年11月24日公布实施,并于2009年4月24日进行了首次修改,但修改前和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中也都仅对“讨论”进行了规定。由于人大议事规则没有引入辩论机制,导致人大立法过程中不同阶层群体的意见得不到充分的阐述与论证,对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推动作用也极其有限,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不可预知的情况。如果人大在立法过程中能够组织辩论,将立法与论证有效地结合,立法草案通过不同利益团体的辩论,再经各方审议后得出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实行中就会得倒很好的执行。但事实上,这一点自建国至今一直没有引起重视。

(二)制度原因

1.人大会议的会期较短。按照宪法和相关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行使的职权有15项之多,比如选举、立法、审议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等,但立法在诸多事项中所占的比例较少。从外,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实际上全国人大会期一般为14天左右。随着“从简风”刮起,人大会议的会期也在压缩,甚至一些地方人大的会期压缩到4天、3天,更有的地方只有1天半的时间。人大会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人大会议的质量,会期一短,导致一些法案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而草草地通过或被否定,立法程序给人们形成了走过场的印象。

2.人大代表的局限性。首先,我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产生的,且大多数代表为兼职,容易出现角色难以置换和角色冲突的情况。人大代表往往多集中于政府机关、军队,其所代表的阶层利益也有局限。人大代表往往多集中于政府机关、军队,其代表多有局限。其次,由于人大代表人员数量众多,且素质参差不一,对议案的提出、议题的调研都难以保障,更何况是发言和辩论。再次,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大代表中法学专业出身的人数比例较小,对法案议题的辩论自然也很难有效展开。

3.人大代表数量多。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每届的人大代表都在3 000人左右,包含中国各地区、各民族、各行业的代表。因人数众多,不要说辩论,就是各个代表发言都需要很多时间。现有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较多,每一个代表均进行发言和辩论并不现实,尤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大会上更是如此,所以应当适当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

(三)观念原因

我国传统文化思想观念影响着人们,中国人传统观念认为辩论是出真理的途径,无论道教还是佛教讲究的是“以和为贵”,从流传下来的俗语 “祸从口出”、“言多必失”、“讷于言而敏于行”可见中国人传统思想中,公开的辩论不是君子的行径。

从现实来看,西方议会辩论的实况也对我国产生了不利影响。一些西方国家在议会立法辩论时,一方正在发言时,另一方却大声喧哗、指责、抗议甚至发生肢体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西方国家议会辩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但仍不能掩盖其虚伪的本质。其党派之间、两院之间虽有一些协商与让步,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之间利用之争,并非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正如德国学者卡尔・施米特所说,“各政党并不是面对面地讨论意见,而是作为社会和经济的权势集团,算计着自己的利益和掌权机会”;“辩论变成了空洞的形式” [2]。总体上可以说,西方议会的立法辩论是假民主,其多党制、“三权分立”的特征与我国现实的国情和政情也是严重不符的[3]。

二、建立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建立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的必要性

在西方国家,立法辩论具有多元形式价值和目的价值,尽管其价值的彰显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阻碍[4]。但作为议会议事程序的核心构成要是,立法辩论制度不仅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程序,而且是保证法案民主化、科学化、理性化的制度基础。

1.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在立法过程中,每个代表都可以而且有权通过辩论来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观点变成大多数代表的共同观点。但我国的人大会议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要说没有辩论,就连大会发言也不多,即使是发言也是按顺序的程式化发言,这无疑不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为提高立法审议质量,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应该采取对法律草案提修正案的审议方法和逐条辩论表决的办法,只有这样,对每一法律条文的审议才会认真精细,产生高质量的法律。”[5]

2.实现立法民主,体现立法为民。立法辩论制度可以使人大立法决策更好的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而辩论作为一种体现民主的形式,无疑为人大立法的决策提供了新的平台,能够使人大会议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通过辩论,防止出现部分权力群体有目的的保护倾向,使制定法律真正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都能真正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3.有效协调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已相当丰富,但由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变革,代表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的价值观念也必然发生变化。在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的今天,利益冲突也日趋明显。作为人民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对国家重要事项的决议反映和代表人民利益,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在立法过程中也是如此,需要人大对立法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在人大法案审议过程中引入辩论制度,不仅可以把社会各阶层和利益团体对立法的意见表达出来,而且能够通过辩论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符合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推进决策更加科学。科学化的立法决策离不开辩论,辩论能使立法决策符合大多数人们的利益,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把辩论制度引入到我国人大立法程序中,能够促使人大代表在决策法案前能够让不同阶层的代表充分地表达其意见,通过更深入的调研和科学的论证,发现法案深层的矛盾问题和根本,减少决策的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建立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的可行性

1.理论基础。从法理的角度看,立法辩论体现了议事的民主性和合法性,而且立法辩论制度的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我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宪法在赋予了人大代表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人民监督人大会议和人大代表的权力。所以,建立人大立法辩论制度是人大代表落实宪法权利的具体体现和重要途径,对我国政治文明、民主协商和科学立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也是巨大的。

2.实践基础。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都采用了议会立法辩论制度。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都建立了听证制度等制度,扩大了公民参政的途径,民主理念渐入人心。我国致力于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并且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多次明确强调“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之人们的文化素质普遍的提高,使人大立法引入辩论机制具有较大的可能性。随着对人大立法引入辩论制度呼声越来越高,近些年一些地方人大尝试在立法环节引入辩论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2006年10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的辩论、2008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调理(草案)》立法听证会上的辩论、2009年7月《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公开辩论会、2012年11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网上立法听证辩论会等。事实证明,人大立法过程中引入辩论机制是可行的。

三、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之构想

要使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能够与现有国情与时俱进,与日益增长的民主要求相适应,就应对各级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进行改革,其中建立立法辩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西方议会立法辩论的的做法和经验,进行该制度的移植和整合,使其适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性质,进而建立中国特色的人大立法辩论制度。

(一)立法辩论的原则

确立立法辩论的原则是提高议事的效率,避免议题过于分散和混乱、议题跑题的重要保障。立法辩论原则是在人大代表在立法辩论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必不可少。

1.合法原则。首先是辩论主体的合法,辩论的组织者、参与人应具有辩论的资格。其次是辩论程序的合法。辩论的流程合法能保证辩论主体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而保证辩论的结果合法有效的。

2.公开原则。公开可以提升人大立法辩论的透明度。辩论的整个过程应向社会全部公开,不仅允许社会公众依法依程序参与辩论旁听,也允许媒体进行实时报道,辩论的结果同时也公开。

3.平等原则。人大代表中有官员代表和平民代表,在立法辩论中应抛去身份与地位,双方都是平等的,平等是辩论的基础,只有平等的辩论才能最大体现辩论的真正价值。

4.言论免责原则。参加立法辩论的代表在辩论过程中的言论免责,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对辩论的代表实施免责,免除了代表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代表在辩论中把各方的诉求得以充分的表达。

5.一事不再辩原则。同届立法会议辩论过的辩题,无论什么原因一经辩论结束就不再次辩论。一事不再辩原则,有利于提高人大立法的效率和维护立法程序的权威。

(二)立法辩论的范围

确立立法辩论的范围即明确在什么场合就哪些议题可以进行辩论,这需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首先,中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期普遍较短,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的,基于此情况辩论的范围不宜过宽;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过多,会议议题比较多,在代表大会上开展辩论也不大现实;再次,根据法案审议的阶段,在大会和专门委员会都可以进行辩论。

当前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辩论制度建立,因为人大的大部分立法都是由其常委会负责完成的。人大常委会立法会议上,容易产生不同意见的主要是立法中的焦点问题,如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能性和合理性等,而在事项上诸如人们关注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热点问题都应列入辩论的范围。

(三)立法辩论的规则

立法辩论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是一个核心问题,也是保障立法辩论实效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立法辩论制度的规则设计可参照国外议会:以动议作为辩论的开端,以表决最为辩论的终结,以发言内容和时间控制作为辩论的导向,以发言次序和会议秩序作为辩论的要求。具体而言,我国立法辩论制度的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辩论次序。发言须经辩论主持人许可,其他人不可随意发言。在辩论的发言阶段,由辩论主持人决定代表的发言次数和顺序,同一时段内只允许有一位代表发言,其他代表一般不得打扰。自由辩论时由辩论主持人根据情况具体掌控,防止辩论一方占用全部时间。

2.辩论形式。辩论人应站立发言而且要脱稿发言,因为坐着发言不能引起大家的关注,照念发言稿与辩论的主旨不符。同时,不照念发言稿虽然对我国部分人大代表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也对辩论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带来了考验,但长久看来这对于有效推进辩论人员整体能力提高大有裨益。

3.辩论内容。辩论一词的基本含义要求辩论的主体必须围绕一个主题进行发言,自说自话根本无法形成辩论。因此,在人大立法过程中的每次辩论,必须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围绕一个特定的辩题发言,不能各说各话内容脱离辩题。

4.辩论时间。由于人大代表的人数较多,人大会议的时间不足以保障每个代表都充分发言,因此对发言时间予以限制是必要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中对会议发言时间己有相关规定,辩论发言的时间可以遵守这个规定,但进行细化效果会更好。

5.遵守辩论纪律。在立法辩论中,发言的人大代表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做到文明、有序和相互尊重,即使争论再激烈,也不可直接抑或间接地辱骂或讥讽辩论对手,更不允许用言语进行人身攻击。凡是有违反纪律的人,主持人有权给予其警告、驱逐。

6.辩论表决。表决是立法辩论的终结的表现形式,也是立法辩论之后的一个重要阶段,原则上所有的辩论都应该进行表决,除非出现辩论后一致同意的情况。至于表决的形式,可以采用我国常有的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方式,这可以由主持人根据情况予以决定。鉴于立法辩论的特殊性,从严肃性的角度来看,建议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李店标,沈赏.英国立法辩论制度及其启示[J].学术交流,2012,(2):48.

[2] 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M].冯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