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个人承包合同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7-30 12:09:58

个人承包合同书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1)

个人工厂承包合同书1甲方代表:

乙方(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互相协商,甲方将顺德市__镇__泡沫加工厂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权属于甲方的__泡沫加工厂承包给乙方自产自销经营。承包期内,一切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一切开支包括厂房租金、水、电费、税收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概不负责。

二、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一年,从_年8月日起至_年8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愿意,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

三、承包费用

承包费用为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年。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交承包款8300元,尾数在最后一个月结清;第一次缴交承包款时间为_年9月5日前。如乙方逾期未缴交承包款,每日按拖欠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超过20日未缴交承包款,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安全责任

乙方应为工厂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合同期内,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向甲方交纳30000元保证金。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30000元。

六、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签字后,此合同不受市场行情等任何因素影响,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包括乙方中途退场等),则按违约处理。

2、甲方将原购买的其他厂的废泡沫(包括蚬华、福星、等)移交给乙方购买,但乙方不得自行与厂家重新洽谈价格或签订合同,如有价格等因素变动,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前去与厂家处理解决,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

3、甲方以前购买的厂货废泡沫,如受价格变动和其它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厂货不能再继续购买的,甲方不负责任,不减少承包费。

4、乙方在经营期间,所有新找到的废泡沫货源和购买的废泡沫厂货,在合同期满后,必须连同以前的废泡沫厂货全部移交给甲方购买,并且乙方二年内不得在甲方工厂周围方圆30公里范围内开设废泡沫加工厂。

5、甲方负责提供一台泡沫拉丝机给乙方使用,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其它物品由甲乙双方在接交时签订清单,合同期满后乙方按清单将物品交给甲方,遗失或损坏的物品按价赔偿。

6、合同期内,如因现厂房不能继续租用或政府有关部门干涉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生产的情况下,由甲方负责协调有关关系或另外租厂房使用,乙方每月仍然按以前的厂租标准支付厂房租金;

因搬厂房造成停工期间按270元/日扣减承包费。如甲方不能协调好关系,无法让乙方继续开工,则双方按终止合同处理并进行结算,此种情况不按违约处理。

7、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须在甲方工厂所在地即顺德地区提出诉讼。

8、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工厂承包合同书2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更好地对生产车间开料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提高板材利用率。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开料组由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权属于甲方的生产车间开料组承包给乙方为甲方代加工。承包期内,甲方提供场地,设备及生产线;一切开支包括原材料、设备、耗材、辅材、水费、电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只承担人工工资。

二、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一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产品价格

每月裁板_____,保底______元,超出平方数,按每平方____元支付。

四、甲方权限: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等。

禁止在车间内吸烟,避免火灾的发生,如因此造成事故,由乙方包赔一切损失。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环境、劳动保护进行监督,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有权终止合同或给予经济制裁。

3、甲方每天给乙方下达生产任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因延误交货进行经济处罚,影响生产进度的每延误一次扣乙方_____元,造成甲方延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及时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按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进行生产。

2、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对设备出现异常应尽早汇报,由于乙方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将每天的生产报表数据提供给甲方,由甲方核算部根据乙方的产量进行核算加工费。

乙方不得私自承接外单位的货源,一经发现,每次扣罚_____元。

4、乙方开料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发生意外,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将车间转包他人。

六、结算及发放方式

1、结算方式:当月乙方将生产报表交给甲方核算部,由甲方核算部核算好交给甲方财务。

2、发放时间:当月加工费在第三个月的10号发放到乙方卡上(如3月份加工费,在5月10日发放),若遇到周末,延期到上班时间发放

3、合作保证金:加工费发放时,扣除当月加工费的10%作为合作保证金,合作保证金每半年发一次,

六、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签字后,此合同不受市场行情等任何因素影响,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包括乙方中途退场等),则按违约处理。

2、承包期满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

3、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须在甲方工厂所在地即___提出诉讼。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并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工厂承包合同书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执摸部承 包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甲方按保底计件方式承包给乙方,乙方只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工资核算与发放及管理;其他由工厂配合经营管理;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管理;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订单;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场地、确保油压部模具正常使用;

甲方必须每月月底之前将上月工资总额交予乙方;

乙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本部门工人工资由乙方发放; 乙方享有本部门的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和资金分配权; 乙方有自选工资计算方式、自定工资标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关于承包个人土地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_______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签,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面积共__________亩(平方米)。

五、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⒉ 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⒊ 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⒋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⒌ 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⒍ 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⒉ 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⒊ 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⒈ 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 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⒊ 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公章)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3)

公司系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并经依法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该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自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二、承包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每年交纳承包款  万元,该承包款就体现在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进行分红。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三、承包期间,甲方经营亏损,由甲方自负。承包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处理,由此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承包期间,甲方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人事权。经营资金由甲方自筹(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交由甲方用于经营),经营人员和所有的财会人员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经营费用帐内。

五、承包期间,甲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送交会计报表并依法纳税。

六、本协议生效三天内,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帐号及财务帐册由双方列清单移交给甲方,双方确认。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九、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4)

通过处理合同纠纷和上访案件看,目前个别地方在经营权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越权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但由于此(办法)出台较耕地二轮延包工作滞后,即在耕地二轮延包结束并颁发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时尚未出台脓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加之颁发证书工作量较大,出现了县级政府只是盖盖章而推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发放,而县级推乡镇、乡镇推到村填写发放的现象。由于缺少必备程序,出现了应有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经营权证变成了村级颁发现象。

2、颁发程序简化,审核、审批监督机制不到位。根据协法》规定,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村委会应将承包方案,承包方基承包土地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办法》规定看,程序是比较严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看,村级上报材料、镇级登记造册、县级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工作都没有搞,更谈不上查验申请人提交材料、如实和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实地人户查看了。

3.四荒地承包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尚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办法》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地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只是农户承包田办理了土地承苞经营权证,而四荒等承包尚未办理经营权证书,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没有依法确认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宫权而很难受到有效的保护。

4.缺乏一套上地经营权证变更、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制度。根据《办法》规定,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依法收回农户土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但实际工作中上述材料不全、补换发不规范、发放证书不登记数量、缴证不及时等现象,―旦出现问题,直接影响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力和政府机关的行政能力。

5.由于合同签订的审查力度不够,加之部分村镇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签发经营钮证的随意性较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据生效合同由国家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村镇干部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如合同的签订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随意性较大。签订合同民主意识较差,存在承包方案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的问题,如镇级审核不严,合同效力出现偏差,则依合同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存在明显弊端,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农村,中存在的“重承包、轻合同、轻证书”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二、解决的对策

1.严格执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强制性规定,对耕地二轮延包所发的经营权证书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越权颁发或未按颁发程序颁发的经营权证书要补办手续和相应的必备材料。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调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要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5)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镇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土地承包中开始出现一些矛盾,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支农惠农政策出台,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高涨,农民对土地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在调解和处理矛盾及纠纷时,由于很多农户不能提供经营权证书,不仅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难度,也影响了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也迫切希望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凭证。因此,做好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内在要求,是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务必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1995年,我镇全面进行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签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书一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部分村调整了土地而没有及时签订合同、补换发证书;二是合同、权证与实际地块、地亩不相符;三是承包耕地被征占,证书没及时变更;四是已签发的证书丢失毁损严重;五是因分家分种,造成新户无证书、老户证书不实;六是原有证书规定的权力义务等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七是XX年实行税改整改时,上报田亩与计税田亩不符,全镇少报了5000亩左右,目前农业税已取消,国家惠农补贴政策不断加大,造成群众补贴减少,是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迫切希望拥有可靠的法律凭证。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和最主要的财产形式。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将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群众吃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加快农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增多,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征占地单位之间因土地引发的纠纷案(事)件呈上升态势。极少数农民群众因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许多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把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书一证”依法发到农民,有利于促进一些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近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政策,把握原则

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土地承包“一书一证”全部签发到户,确保证书相符,合同与地块清册相符,底册与实际地块面积相符,核准基础数据,夯实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基础,完善农业承包合同及证书档案,规范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程序,推动农业承包合同电子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做好“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二是坚持不再重新丈量土地的原则。这次补换发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土地,各村在工作中必须以1995年土地承包为依据,以免引起混乱。三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补换发“一书一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掌握政策,要从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要严格按照县核准的标准7元每户收取工本费,并开具农民负担专用收款收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机多收费,否则一律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

3、政策规定:针对二轮承包以后,存在的不同情况,统一口径核定面积,核发证书。明确以下14条政策规定:

(1)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耕地始终未调整的,以第一次分田时的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2)1995年开展了土地二轮承包但土地至今未调整的,严格按照二轮承包时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3)根据村规民约,土地几年一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核定的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4)对修路、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按占用后计税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5)二轮承包政策未落实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签定合同,填发土地经营权证书。

(6)二轮承包已落实地块,但未签定合同的,必须补签合同后,再填发证书。

(7)二轮承包合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虚假合同的,必须予以纠正,据实换发证书。

(8)二轮承包证书已签发,后因修路、集镇建设,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对已在村民组范围内调整土地,且群众无疑议的,按调整后填发。

(9)因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村民组根据群众意愿妥善解决后再填发证书。

(10)对于农民建房用地问题,扣除合法的建房用地后,如实填写承包地块和宅基地情况,然后填发证书。

(11)“四荒四边”土地要如实填写在证书内。

(12)对于二轮承包结束后分家分户等分开耕种土地的,要核清耕地面积,按分户实有耕地面积填写证书。

(13)证书毁损丢失的,要据实重新核定填发。

(14)对于XX年税改整改时减少的耕地,必须以XX年底前的计税清册为准。

三、明确时间,分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XX年12月28日——XX年2月15日。

(二) 步骤: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2月28日—12月31日)

(1)成立组织。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农经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农经站。

(2)制订工作方案。按县领导组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用以指导补换发工作。

(3)动员部署、培训人员。召开补换发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并对镇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村要召开支部扩大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层层动员,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此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XX年元月1日---- 元月31日)

(1)进村入户、摸底登记(元月1日—元月15日)。这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关键,各村要在镇领导组统一指导下,在充分熟悉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如实填写摸底表。

具体做法:①查看农户是否有一书一证,并统一收管核实;②查看有无二轮承包底册,有底册的查看底册地块亩数与证书和实际是否相符;③对于漏登的土地地块要补登记;④对于二轮承包后,因国家、集体等征占用的土地,已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真实底册登记;未调整的,只要群众没有意见,按照征占用后的进行登记;⑤逐户准确填写摸底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⑥按照县核准的工本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核实造册:(元月16日---元月20日)对于摸底登记表,包村镇干、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负责。确保无误后,登记到户清册,一式三份,镇、村各一份,报县经管站一份。

(3)集中填写,统一编号:(元月21日----元月27日)镇组织专门人员按核实无误的清册逐项认真填写合同书和经营权证,合同书和权证编号按县统一规定编制;最后经镇农经站审核,村委会与农户补签合同,达到证书规范、真实、无误。经营权证填写达到“四个标准”。即填写准确、书写规范、项目齐全、整洁清晰,保证权证的严肃性。

(4)验证签字,发放到户:(元月28日----元月31日)对于填写完毕的一书一证,以村为单位,统一到镇加盖农经站及村委会公章,由包村镇干和村干发放到户,并同时填写发放花名册。

3、资料整理、验收阶段(2月1日---2月15日)

镇农经站及时将摸底登记表、到户清册、发放花名册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装订、归档,确定专人专柜保管。同时镇“一书一证”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补换发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补差补缺。镇农经站及时做好土地承包资料的电子信息录入工作。

四、严格要求,营造氛围

1、加强领导、严格责任。“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两委干部一起上,实行镇干包村,村干包组、包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县核定的7元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或超标准收费。村领证时要将工本费足额上缴镇农经站。各村、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协调和配合,圆满完成此次“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6)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镇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土地承包中开始出现一些矛盾,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支农惠农政策出台,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高涨,农民对土地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在调解和处理矛盾及纠纷时,由于很多农户不能提供经营权证书,不仅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难度,也影响了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也迫切希望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凭证。因此,做好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内在要求,是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务必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1995年,我镇全面进行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签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书一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部分村调整了土地而没有及时签订合同、补换发证书;二是合同、权证与实际地块、地亩不相符;三是承包耕地被征占,证书没及时变更;四是已签发的证书丢失毁损严重;五是因分家分种,造成新户无证书、老户证书不实;六是原有证书规定的权力义务等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七是XX年实行税改整改时,上报田亩与计税田亩不符,全镇少报了5000亩左右,目前农业税已取消,国家惠农补贴政策不断加大,造成群众补贴减少,是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迫切希望拥有可靠的法律凭证。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和最主要的财产形式。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将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群众吃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加快农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增多,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征占地单位之间因土地引发的纠纷案(事)件呈上升态势。极少数农民群众因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许多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把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书一证”依法发到农民,有利于促进一些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近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政策,把握原则

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土地承包“一书一证”全部签发到户,确保证书相符,合同与地块清册相符,底册与实际地块面积相符,核准基础数据,夯实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基础,完善农业承包合同及证书档案,规范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程序,推动农业承包合同电子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做好“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二是坚持不再重新丈量土地的原则。这次补换发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土地,各村在工作中必须以1995年土地承包为依据,以免引起混乱。三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补换发“一书一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掌握政策,要从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要严格按照县核准的标准7元每户收取工本费,并开具农民负担专用收款收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机多收费,否则一律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

3、政策规定:针对二轮承包以后,存在的不同情况,统一口径核定面积,核发证书。明确以下14条政策规定:

(1)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耕地始终未调整的,以第一次分田时的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2)1995年开展了土地二轮承包但土地至今未调整的,严格按照二轮承包时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3)根据村规民约,土地几年一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核定的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4)对修路、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按占用后计税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5)二轮承包政策未落实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签定合同,填发土地经营权证书。

(6)二轮承包已落实地块,但未签定合同的,必须补签合同后,再填发证书。

(7)二轮承包合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虚假合同的,必须予以纠正,据实换发证书。

(8)二轮承包证书已签发,后因修路、集镇建设,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对已在村民组范围内调整土地,且群众无疑议的,按调整后填发。

(9)因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村民组根据群众意愿妥善解决后再填发证书。

(10)对于农民建房用地问题,扣除合法的建房用地后,如实填写承包地块和宅基地情况,然后填发证书。

(11)“四荒四边”土地要如实填写在证书内。

(12)对于二轮承包结束后分家分户等分开耕种土地的,要核清耕地面积,按分户实有耕地面积填写证书。

(13)证书毁损丢失的,要据实重新核定填发。

(14)对于XX年税改整改时减少的耕地,必须以XX年底前的计税清册为准。

三、明确时间,分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XX年12月28日——XX年2月15日。

(二) 步骤: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2月28日—12月31日)

(1)成立组织。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农经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农经站。

(2)制订工作方案。按县领导组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用以指导补换发工作。

(3)动员部署、培训人员。召开补换发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并对镇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村要召开支部扩大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层层动员,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此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XX年元月1日---- 元月31日)

(1)进村入户、摸底登记(元月1日—元月15日)。这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关键,各村要在镇领导组统一指导下,在充分熟悉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如实填写摸底表。

具体做法:①查看农户是否有一书一证,并统一收管核实;②查看有无二轮承包底册,有底册的查看底册地块亩数与证书和实际是否相符;③对于漏登的土地地块要补登记;④对于二轮承包后,因国家、集体等征占用的土地,已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真实底册登记;未调整的,只要群众没有意见,按照征占用后的进行登记;⑤逐户准确填写摸底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⑥按照县核准的工本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核实造册:(元月16日---元月20日)对于摸底登记表,包村镇干、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负责。确保无误后,登记到户清册,一式三份,镇、村各一份,报县经管站一份。

(3)集中填写,统一编号:(元月21日----元月27日)镇组织专门人员按核实无误的清册逐项认真填写合同书和经营权证,合同书和权证编号按县统一规定编制;最后经镇农经站审核,村委会与农户补签合同,达到证书规范、真实、无误。经营权证填写达到“四个标准”。即填写准确、书写规范、项目齐全、整洁清晰,保证权证的严肃性。

(4)验证签字,发放到户:(元月28日----元月31日)对于填写完毕的一书一证,以村为单位,统一到镇加盖农经站及村委会公章,由包村镇干和村干发放到户,并同时填写发放花名册。

3、资料整理、验收阶段(2月1日---2月15日)

镇农经站及时将摸底登记表、到户清册、发放花名册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装订、归档,确定专人专柜保管。同时镇“一书一证”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补换发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补差补缺。镇农经站及时做好土地承包资料的电子信息录入工作。

四、严格要求,营造氛围

1、加强领导、严格责任。“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两委干部一起上,实行镇干包村,村干包组、包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县核定的7元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或超标准收费。村领证时要将工本费足额上缴镇农经站。各村、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协调和配合,圆满完成此次“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7)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做好“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二是坚持不再重新丈量土地的原则。这次补换发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土地,各村在工作中必须以*年土地承包为依据,以免引起混乱。三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补换发“一书一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掌握政策,要从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要严格按照县核准的标准7元每户收取工本费,并开具农民负担专用收款收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机多收费,否则一律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

3、政策规定:针对二轮承包以后,存在的不同情况,统一口径核定面积,核发证书。明确以下14条政策规定:

(1)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耕地始终未调整的,以第一次分田时的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2)*年开展了土地二轮承包但土地至今未调整的,严格按照二轮承包时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3)根据村规民约,土地几年一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核定的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4)对修路、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按占用后计税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5)二轮承包政策未落实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签定合同,填发土地经营权证书。

(6)二轮承包已落实地块,但未签定合同的,必须补签合同后,再填发证书。

(7)二轮承包合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虚假合同的,必须予以纠正,据实换发证书。

(8)二轮承包证书已签发,后因修路、集镇建设,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对已在村民组范围内调整土地,且群众无疑议的,按调整后填发。

(9)因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村民组根据群众意愿妥善解决后再填发证书。

(10)对于农民建房用地问题,扣除合法的建房用地后,如实填写承包地块和宅基地情况,然后填发证书。

(11)“四荒四边”土地要如实填写在证书内。

(12)对于二轮承包结束后分家分户等分开耕种土地的,要核清耕地面积,按分户实有耕地面积填写证书。

(13)证书毁损丢失的,要据实重新核定填发。

(14)对于20*年税改整改时减少的耕地,必须以20*年底前的计税清册为准。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镇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土地承包中开始出现一些矛盾,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支农惠农政策出台,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高涨,农民对土地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在调解和处理矛盾及纠纷时,由于很多农户不能提供经营权证书,不仅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难度,也影响了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也迫切希望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凭证。因此,做好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内在要求,是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务必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年,我镇全面进行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签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年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书一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部分村调整了土地而没有及时签订合同、补换发证书;二是合同、权证与实际地块、地亩不相符;三是承包耕地被征占,证书没及时变更;四是已签发的证书丢失毁损严重;五是因分家分种,造成新户无证书、老户证书不实;六是原有证书规定的权力义务等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七是20*年实行税改整改时,上报田亩与计税田亩不符,全镇少报了5000亩左右,目前农业税已取消,国家惠农补贴政策不断加大,造成群众补贴减少,是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迫切希望拥有可靠的法律凭证。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和最主要的财产形式。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将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群众吃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加快农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增多,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征占地单位之间因土地引发的纠纷案(事)件呈上升态势。极少数农民群众因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许多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把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书一证”依法发到农民,有利于促进一些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近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明确时间,分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2009年12月28日—

—2010年2月15日。

(二)步骤: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2月28日—12月31日)

(1)成立组织。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农经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农经站。

(2)制订工作方案。按县领导组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用以指导补换发工作。

(3)动员部署、培训人员。召开补换发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并对镇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村要召开支部扩大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层层动员,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此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2010年元月1日----元月31日)

(1)进村入户、摸底登记(元月1日—元月15日)。这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关键,各村要在镇领导组统一指导下,在充分熟悉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如实填写摸底表。

具体做法:①查看农户是否有一书一证,并统一收管核实;②查看有无二轮承包底册,有底册的查看底册地块亩数与证书和实际是否相符;③对于漏登的土地地块要补登记;④对于二轮承包后,因国家、集体等征占用的土地,已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真实底册登记;未调整的,只要群众没有意见,按照征占用后的进行登记;⑤逐户准确填写摸底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⑥按照县核准的工本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核实造册:(元月16日---元月20日)对于摸底登记表,包村镇干、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负责。确保无误后,登记到户清册,一式三份,镇、村各一份,报县经管站一份。

(3)集中填写,统一编号:(元月21日----元月27日)镇组织专门人员按核实无误的清册逐项认真填写合同书和经营权证,合同书和权证编号按县统一规定编制;最后经镇农经站审核,村委会与农户补签合同,达到证书规范、真实、无误。经营权证填写达到“四个标准”。即填写准确、书写规范、项目齐全、整洁清晰,保证权证的严肃性。

(4)验证签字,发放到户:(元月28日----元月31日)对于填写完毕的一书一证,以村为单位,统一到镇加盖农经站及村委会公章,由包村镇干和村干发放到户,并同时填写发放花名册。

3、资料整理、验收阶段(2月1日---2月15日)

镇农经站及时将摸底登记表、到户清册、发放花名册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装订、归档,确定专人专柜保管。同时镇“一书一证”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补换发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补差补缺。镇农经站及时做好土地承包资料的电子信息录入工作。

四、严格要求,营造氛围

1、加强领导、严格责任。“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两委干部一起上,实行镇干包村,村干包组、包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县核定的7元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或超标准收费。村领证时要将工本费足额上缴镇农经站。各村、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协调和配合,圆满完成此次“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8)

定义

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

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

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

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

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人、

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

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

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

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

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

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

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

不负责任。

第九条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

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

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

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

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

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

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

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

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

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

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

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

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

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

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

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

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

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

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

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

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人,

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

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

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

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

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至令工程师或其代

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

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

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

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

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

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

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

利。

第二十条(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

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

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

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

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

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

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

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

骚乱或军事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

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

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

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

“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

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

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

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

额;

(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

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

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

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构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业主其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

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

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

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

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

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

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

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

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

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

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

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业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

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

据。

第二十五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

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

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

保险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

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

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

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

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

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

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

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

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

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

行补偿。

第三十条(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

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

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

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

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

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还

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

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

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

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

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

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

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

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

有效。

第三十一条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

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

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

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

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

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

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

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

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人或雇员进口、销售、

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

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

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

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

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

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

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

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

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

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

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

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

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

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

助。

第三十八条(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

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

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

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

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

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

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

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

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

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

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

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

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

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

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

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

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

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

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

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

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

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

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

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

实。

第四十五条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

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

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

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

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

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

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

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

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

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

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

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

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

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

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

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

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

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

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

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

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

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

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

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

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

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

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

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

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

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

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

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

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

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

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

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

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

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

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人或代表。

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

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人参加,则

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

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

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

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

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

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

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

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

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

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

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

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

和支付。

(三)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应提供临时费用支出的所有有关报价、发票、

凭证、帐目和收据。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条(一)所有在合同暂定金总额项下进行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

服务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业主或工程师同意,选择或指定,还有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的人,均被视作由承包

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绝时,可不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出于某种

义务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条件下拒绝参加分包的人:

(1)针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货物、材料、服务,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按合同对业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并保证承包人不受因为履行义务、责任

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2)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人、工人的疏忽或

错误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设备、临时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的损害,

并负责赔偿。

(三)如果暂定金总额项下的服务包括设计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确定与工

程一体的设备机械的规格,这样的要求应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指定

分包合同应说明,负责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义务

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四)由指定分包人负责进行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中,以下应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支付的和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或由工程师按第五十八条(二)

命令,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按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价格;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9)

定义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 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

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

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

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

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人、

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

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 (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

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

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 (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

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

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

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 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 (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

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10)

1引言

随着我国石油化工事业的高速发展,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不断提高,多种项目管理模式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实践。其中,在国际石油化工建设领域占据主流地位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模式,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项目所采用,国内石化工程公司(承包商)通过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探索和实践,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EPC项目执行经验。石油化工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管理界面多,设计、采购和施工深度交叉、管理难度大等特点,采用EPC合同模式,可充分发挥承包商在设计、采购、施工以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集成优势,有效地调动承包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实现项目各项建设目标,并且减轻业主的项目管理强度和负担。与此同时,无论业主还是承包商均面临较大风险:承包商面临项目执行过程中难以预料的未知因素的影响,以及自身水平和能力短板所带来的合同履约风险;业主则面临项目整体驾驭和管理能力不足,承包商对输入条件缺陷、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发生变化提出索赔的风险。因此,EPC合同模式下,业主和承包商都需要重视的一个重要风险管理环节是合同管理,特别是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如何提升合同意识和履约意识、公平、高效地处理合同变更,保障项目顺利执行、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共赢”的目标,是业主和承包商都需要认真研究和时刻面对的重要课题。

2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石油化工建设市场,项目业主或者其人委托承包商提供设计、采购、施工集成式一体化服务的总承包合同模式,也就是EPC合同模式,是广泛被接受并普遍采用的项目建设模式。如果进一步扩展承包商的服务范围,包括试车(到具备投料条件)、试运行(到装置性能考核通过)等内容,也称EPCC(最后一个C指Commissioning,即试运行)项目或交钥匙工程。国内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模式始于209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已逐步成熟并且被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接受和采纳。综合国内外不同项目的情况和特点,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普遍具有以下特点:1)EPC合同模式下,业主普遍采用招投标的形式来选择承包商,国内外大型石油化工公司通常具有自己的招投标体系和标准的合同文本。承包商由于面临被选择和激烈的竞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也就是说合同的天平并不是完全平衡的。在招投标阶段,承包商往往需要投入本公司最精锐的力量参与竞标,在争取胜出的同时,充分认知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且尽可能采取化解或缓解风险的措施,是招投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2)EPC项目启动工作的前提是,项目已完成定义阶段或基础工程设计工作,业主管理层或项目股东方已批准项目的实施。EPC合同所约定输入条件通常包括批准后的前端设计文件(FEED)或基础工程设计文件以及业主组织编制的各类工程规定,并且场地和有关的临时设施满足承包商入场施工的需求。3)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负责开展设计、采购和施工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并承担项目进度、质量、HSE等方面的责任,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承担责任与风险的同时,承包商凭借自身的资源、经验和能力,通过高效的组织实施,统筹优化开展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项工作,在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和项目目标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利润收益。4)鉴于石油化工项目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业主除了承担法定和合同约定职责和义务之外,倾向于对承包商项目工作的若干中间环节设置检查和批准点;只有在业主检查或审批通过后,承包商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从而增加业主对项目执行的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和业主的权益。由于立场、角度和理解的差异,业主的审查、批准以及承包商的反馈往往需要多个回合、消耗大量时间,安排项目进度计划时需要给予充分的考虑,5)由于石化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管理界面多,设计、采购和施工深度交叉、管理难度大等特点,EPC合同签署之时,仅完成了定义阶段工作或基础工程设计,不可能对项目执行过程的所有事项和情况做出完整和准确的判断并加以约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合同约定的内容或发生变化无法避免,制定公平、高效的合同变更程序并严格执行,是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综上所述,EPC合同模式下,项目执行的风险基本在承包商一方,但承包商可以凭借自身能力和优势,将风险转化为机遇,从而获取受益。业主将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以及相应责任整体上交付给承包商,实际上也就是将项目实施的成败寄托在承包商身上,在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加强过程管理的同时,业主需要摆正心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积极给予承包商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以实现项目成功和共赢的目标。

3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管理的要点

项目工作以合同签署生效为起点,以合同关闭为终点,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所有项目工作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前已述及,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的执行是一个动态过程,相对于初始签署的合同,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变化是必然的。因此,合同管理特别是变更管理,直接涉及业主和总承包商双方的切身利益,是项目管理的关键与核心环节,也是最高层次的项目管理,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以及公司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拟定合同管理程序,并在项目组织机构中设置专职合同经理及合同管理人员。根据合同与项目的复杂程度,必要时建议聘用外部有经验的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管理或者提供咨询服务。2)招投标阶段即做好合同执行的分析和策划。由于石油化工项目的复杂性,招投标过程往往设有多轮的澄清环节,承包商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或问题,招标人或业主予以回答,澄清问答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投标文件一起将作为EPC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业主和承包商都需要利用好招投标的澄清环节,尽可能明确合同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承包商对于招标文件中难以实现或含混不清的要求,可以依据规则在报价文件中列出偏差或明确承包商的主张,以规避风险。3)做好EPC输入文件的验证工作。EPC工作启动或合同生效后,业主将向承包商提供FEED或基础工程设计等输入文件,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是EPC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通常约定1-3个月的验证期。收到输入文件后,承包商应立即组织开展验证工作,对于疏漏、矛盾或者违背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时向业主提出,业主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对合同进行变更。这也是确保EPC工作顺利启动和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4)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所有项目工作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EPC合同作为固定总价的总承包合同,项目的每一项工作或者活动均直接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因此,EPC合同管理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全员性,合同双方的每名项目成员都是合同的执行者和管理者,在仔细研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和内容的基础上,每项工作、活动以及交付物都应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循。如果发生偏离,需要及时采取纠偏或变更措施。5)鉴于EPC项目具有较大风险,在招投标、合同签署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开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等风险管理工作。由于业主和承包商所面临的风险不同,风险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对于承包商而言,合同中的违约和赔偿条款通常具有较大风险,需要特别留意。此外,在合同签署之时,如果识别出的某个风险在后续执行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那么双方在合同中可将其暂列为风险项,再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选择的解决方案,按约定据实结算。

4EPC合同变更的典型工作流程

国内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的条款中,通常包含以下有关合同变更的条款和说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业主向承包商做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承包商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包商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业主决定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业主应向承包商发出变更指示。此外,合同中一般还有关于索赔的条款,由于索赔的处理更接近于争议的解决,目前业主和承包商普遍倾向于将索赔事件纳入合同变更管理的范畴。国际或合资石油化工项目,通常在EPC合同中设有合同变更导则或程序,业主和承包商均可以按照程序发起合同变更,包括后续变更处理流程。相对而言,国际或合资石油化工项目对于合同变更的处理更加客观和公平,国内EPC项目应该更多地借鉴和采纳。

4.1变更意向书

合同变更程序的第一步工作是发起变更意向书。在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业主和承包商均可以发起变更意向书。业主发起变更意向书通常由3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需要业主填写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内容和范围说明、参考文件等内容。业主变更的原因,通常是随着项目EPC工作的进展,专利商对工艺设计方案进行了局部调整,装置生产、操作和运行增加的需求,以及项目质量和HSE等方面更新要求所带来的详细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项目工程规定的调整以及承包商工作范围和内容的增加。承包商收到业主发起的变更意向书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影响的评估工作,填写第二部分,内容包括编制下一步变更建议书所需要的人工时及费用、需要的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对项目工期带来影响。通常约定承包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返回业主。业主在收到承包商对变更意向书的反馈后,对承包商填报的变更影响内容进行评估并进行决策,在变更意向书第三步部分向承包商说明是否开展下一步变更建议书的工作。承包商同样可以向业主发起变更意向书,名称可能有所不同。承包商提出的变更意向书通常包括两部分,承包商填写造成变更的事件或原因,变更的依据、变更内容说明,以及编制下一步变更建议书所需的费用、时间以及是否对项目工期造成影响。业主在收到承包商变更建议书后,进行评估和决策,填写说明是否要求承包商开展下一步变更建议书的工作。通常约定业主的答复期限是10个工作日。承包商发起变更的原因,通常包括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的合理化建议,对项目工作带来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变化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难以预料但可归结于业主原因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通常对于变更或索赔有时效性的规定,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件28天内提交变更意向书,承包商对此需要特别留意。

4.2变更建议书

根据变更意向书的工作流程,如业主否定,则此项工作关闭;如得到业主批准,则承包商继续开展编制变更建议书的工作。承包商编制变更建议书的内容通常包括:变更的详细说明,变更的依据,对项目工期是否造成影响及详细的影响说明,对合同费用的影响及相应的付款计划,还应包括变更的工作是否对项目其他工作以及装置的性能保证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带来影响。根据需要,承包商应附上其他详细的支持材料,包括文件、图纸、信函、会议纪要、厂商报价资料,等等。其中,费用影响需要按人工、材料和设备进行逐项分解及说明,以便业主评估和决策。如果费用影响与承包商的分包商相关,承包商还需要提供分包合同中费用或费率的证明文件。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承包商还可以在变更建议书中单独计列利润和不可预见费。收到承包商的变更建议书后,业主应进行审查并将有关决定返回给承包商,一般包括以下情况:1)直接批准变更建议书2)与承包商就工期和费用影响进行谈判3)通过承包商,就第三方报价进行谈判4)撤回变更建议书根据业主对于变更建议书出具的意见,承包商和业主分别或共同开展后续工作,而最终的结果是业主批准或者撤回变更建议书。

4.3合同变更单

个人承包合同书篇(11)

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

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

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

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

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人、

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

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

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

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

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

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

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

不负责任。

第九条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

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

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

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

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

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

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

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

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

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

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

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

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

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

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

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

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

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

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

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

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人,

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

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

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

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

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至令工程师或其代

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

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

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

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

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

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

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

利。

第二十条(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

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

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

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

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

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

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

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

骚乱或军事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

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

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

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

“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

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

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

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

额;

(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

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

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

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构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业主其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

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

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

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

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

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

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

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

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

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

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

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业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

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

据。

第二十五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

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

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

保险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

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

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

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

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

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

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

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

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

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

行补偿。

第三十条(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

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

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

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

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

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还

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

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

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

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

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

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

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

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

有效。

第三十一条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

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

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

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

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

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

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

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

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人或雇员进口、销售、

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

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

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

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

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

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

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

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

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

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

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

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

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

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

助。

第三十八条(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

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

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

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

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

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

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

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

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

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

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

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

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

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

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

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

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

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

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

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

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

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

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

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

实。

第四十五条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

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

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

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

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

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

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

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

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

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

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

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

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

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

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

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

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

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

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

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

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

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

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

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

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

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

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

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

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

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

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

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

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

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

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

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

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

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

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人或代表。

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

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人参加,则

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

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

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

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

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

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

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

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

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

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

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

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