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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对比方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8 16:43:10

科研对比方法

科研对比方法篇(1)

[中图分类号] R7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5(a)-0084-02

神经外科手术中,麻醉是很重要的步骤。脑血管有自身调节功能,不同的麻醉方法会给其带来不同的影响[1]。但是需进行手术的患者通常会出现脑受损情况。因此麻醉时必须保证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以保证脑部供氧充足,防止病情恶化或诱发神经系统疾病[2]。本文主要对静脉麻醉、吸入麻醉进行对比研究,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05~2011年进行脑部肿瘤切除手术的患者64例,其中,男34例,女30例,年龄21~74岁;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A、B、C 3组,分别为20例、23例、21例患者。这些患者均无心脏疾病,不曾长期服用镇静、镇痛类药物。

1.2 方法

首先,在给患者麻醉前半天内,患者不能进食或饮水,以防止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呕吐甚至引发窒息的危险情况。其次,麻醉前要进行麻醉诱导,B组患者用8%七氟醚诱导。A组和C组使用血浆靶浓度为3 μg/mL的TCI异丙酚。给这三组患者均注射4 μg/kg芬太尼,0.15 mg/(kg·min)顺式阿曲库铵。保证气管插管机械持续通气。为维持麻醉状态,A组运用具有收缩脑血管作用的静脉靶浓度为3 μg/mL的TCI异丙酚,B组采用对脑血管有扩张作用的吸入如七氟醚,调节挥发罐3%~5%。而C组同时使用这两种药物进行麻醉,七氟醚1%~3%,异丙酚血浆靶浓度为3 μg/mL TCI。同时,这三组均间断推注芬太尼1~2 μg/kg。芬太尼在和这几种药物合用时会减少脑血流量。麻醉过程中给予患者吸氧,防止大脑缺氧。给3组患者均注射适量适宜浓度的顺式阿曲库铵。当缝皮开始时,不再给患者使用芬太尼、异丙酚和七氟醚[3-4]。记录动脉时间-平均峰值流速在诱导麻醉前、机械通气时、开颅前和缝合创口时的数值,进行比较。在不同时间段,按压颈总动脉7 s,记录恢复正常所需时间。

1.3 统计学方法

运用SPSS 15.0统计软件包分析数据并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结果提示,A组开颅时的脑短暂充血反应率比实施麻醉诱导前高;B组开颅时的脑短暂充血反应率降低。3组数据比较,A组的脑短暂充血反应率比另两组高,B组的脑充血反应率比C组低。可知,采取静脉麻醉,可以增强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吸入性麻醉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有负性影响。见表1、2。

3 讨论

3.1 神经外科麻醉的用药

神经外科手术麻醉时,选用药物要谨慎。首先要保证不增加脑负担,对脑供血量无影响,更不能对神经系统产生毒害作用,不干扰血脑屏障的正常作用。当然要见效快,镇痛作用要明显[5]。另外,手术结束,药物作用消失后,患者能恢复正常精神状态。

3.2 临床常用神经外科手术物

神经外科发展迅速,药物也是逐步增多。现在临床上常用药物主要包括静脉、吸入、麻醉性镇痛药、局部和肌肉松弛药[6]。静脉有保护脑组织的作用,可以促进脑血管收缩,对脑部供血量影响几乎没有,而且可以保证脑部供氧,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有增强的效果,在临床上常用异丙酚。吸入促进脑血管扩张,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有减弱的作用,常用吸入麻醉要有七氟醚等。而芬太尼、瑞芬太尼作为一种麻醉性镇痛药,对脑组织血流量有影响,与其他合用时,也会影响脑组织代谢,同时,其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基本上没有影响[7]。肌肉松弛药无法通过血脑屏障,但是在神经外科手术时会对脑血管功能造成影响。

3.3 脑充血反应率与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

通常情况下,颈总动脉受到按压时,会使被按压侧脑阻力血管扩张。停止按压时,会使阻力减小,引发充血反应。因此脑充血反应率的高低是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是否正常的参考指标[7]。

3.4 不同麻醉方法对患者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的影响

能够增加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的麻醉方法是同时使用芬太尼和异丙酚两种药物,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带来负性影响的是七氟醚与芬太尼合用的麻醉方法。如果同时给患者使用这三种药物,患者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没有变化。而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对维持脑组织的正常功能和避免脑损伤,维持脑组织正常代谢有积极作用。一旦脑血管的这种功能受损,极有可能危害整个脑神经系统,将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危害。所以在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医务人员一定要对患者病情做出最准确的判断,合理选择麻醉方法[8]。通过实验可知,静脉和麻醉性镇痛药合用治疗效果更好,可以在临床上推广使用。

通过对比研究可知,静脉和麻醉性镇痛药同时使用时,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提高;吸入和麻醉性镇痛药同时使用时,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降低;若这三种药同时使用,该功能无变化。因此,神经外科手术时可合用静脉和麻醉性镇痛药。

[参考文献]

[1] 孟春,张彦. 不同麻醉方法对神经外科手术患者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影响的比较[J]. 中国麻醉学杂志,2011,31(2):144-146.

[2] 欧阳文博,吴政元. 神经外科物的进展[J]. 医学信息,2009,22(6):1077-1079.

[3] 宫运凤. 神经外科手术的麻醉[J]. 中国伤残医学,2006,14(2):44-45.

[4] 田复波,黄绍强,梁伟民. 七氟醚或异丙酚对妇科腹腔镜手术病人脑血流量和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的影响[J]. 复旦学报(医学版),2009,36(6):715-718.

[5] 曾志民. 不同麻醉方法对外科患者的临床比较研究[J]. 中外医学研究,2012,10(15):51-52.

[6] 黄绍农,刘友坦,张云. 丙泊酚对颅脑损伤患者脑组织氧分压的影响[J]. 广东医学,2007,10:61.

科研对比方法篇(2)

(一)教育史学的性质教育史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由于其发展历史比较短,学界对于教育史的概念及其基本特性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和看法。不过,只要是一门学科就应该有自己的基本界定,虽然这一界定需要不断完善,但这对于教育史无论是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还是作为一门课程设置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教育史是以历史法为主要方法,研究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揭示教育发展的真相和规律并为当代教育改革提供参考经验的与历史学相交叉的教育学科。教育史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教育现象产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既包括外国教育史也包括本国教育史,由此通常又可以划分为外国教育史和本国教育史两个不同的方向。关于教育史的学科性质,国内学者经过不断探索基本上取得了渐趋一致的看法,那就是教育史是一门教育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它具有教育学的基本特征,是一门教育学的基础学科;另一方面,它又是一门历史学科,是历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3]虽然教育史具有双重特性,但笔者认为,至少在我国,教育史应该归类于教育学科,教育学科是其母学科,教育史学主要是一门教育学分支学科,教育史的教育科学性质是主要的方面,并具有实践性和历史性的特性。教育史学科与教育学科所有的分支学科一样,都以回答现实的教育问题为己任,只不过教育史是通过历史的方法来观照现实问题的。[4]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教育史有其自身的学科目的和学科功能,而学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张传燧教授主要从学术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方面分析教育史的功能。他认为,教育史的功能具体有四种:一是展现,重在描述和再现教育历史的过程及其发展状况;二是思辨,重在论述和寻求教育历史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三是应用,重在发挥对当代教育实践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四是人文,重在发挥教育史学蕴涵的育人作用。[5]总之,可以将教育史的功能概括为认识功能、借鉴功能、教育功能等。学习和研究外国教育史,可以扩大眼界,增长见识,并且加深对本国教育的认识;学习和借鉴外国教育史也可以为当今的教育改革和实践提供借鉴和指导;教育史也可以通过课程的开设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比较教育学的性质比较教育学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1817年朱利安发表《比较教育的研究计划和初步意见》标志着比较教育学科诞生至今尚不到二百年的历史。关于比较教育的学科性质等问题的探讨也还处于不断地摸索和完善之中,笔者根据冯增俊主编的《当代比较教育学》将比较教育学界定为“比较教育学是指以整个教育领域为对象,对当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进行跨文化比较研究,探讨教育发展规律及特定表现形式,借鉴有益经验,推动本国或本地区的教育改革和教育研究的一门教育科学”。这一概念首先明确了比较教育学是一门教育学科,揭示出了比较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教育领域,研究的范围是各国教育或一国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研究,其最主要的研究方法是跨文化比较法,同时也指出了比较教育学的研究目的是揭示教育的发展规律,总结教育的基本形态和特征,借鉴他国教育经验,推动本国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比较教育学的主要功能是与其目的紧密联系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和促进现代教育的发展,这是比较教育学的认识。比较教育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和不同区域内的教育,为人们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信息,为人类进一步认识和了解教育现象、把握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提供基础,对教育学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二是借鉴外国教育经验,促进国际教育交流,这是比较教育学的应用。比较教育诞生之初就源于借鉴的需要,是为促进本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这是比较教育的最为初始和直接的目的。比较教育研究主要是以国家为单位而进行的研究,这种跨文化的比较可以增进各国教育之间的理解,促进人员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对教育的合作也产生积极的影响。三是揭示教育发展的规律,这是比较教育学的学术。比较教育的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各国和各区域教育的描述,还应该从各国教育发展的具体考察中,通过相互之间的比较揭示各国教育和各区域教育所具有的共同规律和特征,以此来深入探讨教育的基本规律和认识。四是提高学习者的能力和素质,这是比较教育学的教育。比较教育学课程可以对教育学院学生进行专业训练,丰富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育史学与比较教育学的融通

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认为,学科的所有分野和划分相对来说是次要的和肤浅的。我们不是某学科而是某问题本身的研究者。[6]由于教育史学和比较教育学研究问题的交叉使得这两个姊妹学科具有了更多的相似性。康德尔认为,为了理解、体会和评价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的真正意义,有必要了解该国的历史与传统,比较教育就是“延续至今的教育史研究”;英国比较教育学家马林森认为“比较教育学要以理解、欣赏外国文化、风俗为基础。比较教育的学生必须首先是一个历史文化学家,了解某一国家人们的生活方式、哲学态度、思维模式、宗教、政治背景”[7]。瞿葆奎教授在其主编的教育学科分支学科丛书的教育科学分类框架表中将教育史学和比较教育学划分在同一类的直接分析教育活动的学科,揭示了二者之间的更为密切的联系。从学科属性上来看,教育史学和比较教育学同属于教育学科,都是教育学科的二级学科。虽然教育史学既兼有教育学的学科特性又兼有历史学的学科特性,但归根结底教育学特性是其根本性的特性。比较教育虽然也由于美国比较教育学家安德森等人的研究导致了比较教育学科与社会学的混淆,但比较教育学界普遍认为比较教育属于教育科学,而非其他的学科,即使是关于比较教育学科的危机问题也是关于其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独特性问题的争议,而非是否教育学科的争议。教育史学和比较教育学虽然在研究的具体目的上有一些不同和侧重,但是从其最终研究目的上来看仍然是一致的,都是通过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探寻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科学,目的都在于促进现代教育的发展,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为本国当前的教育改革和教育实践提供思考与借鉴。教育史和比较教育虽然在研究时间维度上差异明显,但也有一些相同的部分。例如,教育史的现代教育史研究与比较教育主要为“二战”以后的研究在时间上是交叉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教育史研究一般很少关注现代的、当代的教育,认为尚未形成定论,变化莫测,不能盖棺定论而难以研究。随着教育史学科的发展,教育史研究的时间下线已经开始延伸到了现在,“过去的都是历史”的看法逐渐开始获得广泛认可。教育史的博士、硕士论文选题已经延伸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甚至21世纪初,教育史学科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时代特色。从研究对象及内容来看,教育史和比较教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都极为广泛,它们都以整个教育领域为研究对象及内容,研究教育的各种问题,教育学所关注的问题都可以成为教育史和比较教育所关注的问题。外国教育史的现代教育部分与比较教育在研究对象上基本是一致的。尽管教育史的研究注重的是教育发展的过程,即纵向的发展,而比较教育则对当代教育的某一个点进行横向的解析和剖析,但是由于教育史也可以采取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及综合比较的方法,比较教育也采用历史研究方法而使得二者在研究对象上的相似性大大增强。近些年,由于比较教育的研究单位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个国家的省、市和特定区域的教育现象也成为比较教育的研究对象。从研究方法上来看,虽然教育史主要以历史法为最主要的研究方法,比较教育以比较法为最主要的研究方法,但是这两个学科还是借鉴使用了彼此的主要研究方法。教育史也常常使用比较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的运用可以使得史学的研究更为深入和精确,为教育史学的研究带来了全新的不同视角。教育史可以采用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两种研究方法,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同样,比较教育也使用历史研究法。比较教育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现代,但是教育的发展是有着必然联系的,为了阐明当代教育现象发展演变的由来,比较教育需要用历史研究法对当代以前的教育现象做一追述。需要注意的是,比较教育的历史研究往往是研究的背景,而不是研究的主要内容。除了二者互相借鉴彼此独特的研究方法之外,作为同为社会科学的学科,两个学科还共同使用了许多相同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例如,观察法、文献法、调查法、统计法、行为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分析法、实验法、个案研究法,等等。从研究的相关学科来看,二者也具有一些共同的相关学科。同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两门学科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如社会学、哲学、历史学、文化学等的关系都比较密切。尤其是教育史中的外国教育史方向,由于与比较教育有着更多的共通性,在关联学科上更为接近,所要求的基本学科素质也更为相似,如二者同样对外语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

三、加强科际交流与彰显学科特色教育史学与比较教育学是教育学科中关系最为紧密的两个学科。二者既有太多的交叉和融通之处,又有各自差异明显的领域和特点。二者的共通性决定了两者之间要加强科际合作与交流,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又要求它们厘清自己的学科边界,不断创新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完善各自的学科基本理论,凸显自己的学科特色。

(一)借鉴研究方法,加强科际交流教育史学科与比较教育学科应该加强合作和交流,谋求共同发展。外国教育史应加强和比较教育学科的合作。[8]加强两个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

1.相互借鉴研究方法教育史学和比较教育学各有自己主要的研究方法,教育史学擅长于运用历史研究法,而比较教育则善于运用比较研究法。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这些研究方法伴随着自身学科的发展不断得以成熟而日渐体系化,借鉴彼此的优势研究方法可以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更好地促进两个学科的共同发展。教育史学科应该借鉴比较教育的比较法。事实上,一门新兴的比较历史学已经兴起,受其影响比较教育史学研究也日渐多见。“美国历史学家需要一种跨国、跨界的视野,加强比较历史研究。没有这样的比较的证据,充分评价教育对社会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9]我国一些比较教育学和教育史学的学者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张瑞璠、王承绪主编的《中外教育比较史纲》将历史研究法和比较教育方法相结合,为教育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比较教育史学的新领域,而比较教育学老前辈王承绪先生的经典之作《比较教育学史》则是运用历史研究法研究比较教育学科发展史的经典著作。这些成果属于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成果,弥补了学科研究的空白,同时也促进了教育史学科和比较教育学科的共同发展。比较教育研究也应该关注历史、借鉴历史。历史主义的分析方法曾经是比较教育发展史上因素分析时代的基本研究方法,随着比较教育进入社会科学方法时代,比较教育研究方法日益丰富和多元,传统的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在比较教育研究中受重视的程度有所下降。历史主义方法在比较教育发展史上曾作为一个时代的主要研究方法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历史分析法与比较教育研究的必然联系和密切关系使然,不应该因为大量的新的社会科学方法的诞生与运用,而完全抛弃历史分析的方法,使得比较教育的研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互相补充研究内容比较教育的时代性学科特性决定了其关注的重点在现代,研究的是一种最新的教育现象,但是却往往无暇顾及更为深入的研究。一种教育现象的探明仅仅局限于当代是不可能的,某种新型教育制度、教育思潮、教育活动的结果怎样?成功还是失败了?有何经验和教训?呈现一种怎样的规律和普遍意义?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才能最终回答的问题。比较教育以其鲜明的时代性学科特性在拓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及时总结和交流人类研究成果方面发挥着先锋的重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对问题做更为深入的进一步的研究,因而,这些课题需要教育史学者做更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而对于一些不是两个学科共同关注的、各自独特的研究领域和内容,则更是一种相互补充和支撑。教育史学科是对教育现象产生和发展过程进行的研究,这就决定了它的研究要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但对当代的动态性很强的现象它却很难给出一个定论,这是教育史的“求真”特性所决定了的。因此,教育史可以广泛吸收比较教育的开拓性研究成果,补充其不足,解决其未能解决的问题,还历史之本来面目,从学术性上发挥自己的优势,做更深入的、理论性的、规律性的探讨。3.加强研究人员交流教育史学和比较教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早期我国老一辈的教育史学家和比较教育学家是不分家的,两个学科原本就是一个学科,只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科领域的不断分化而逐渐形成了两个独立的学科。因此,教育史学和比较教育学应该加强研究人员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密切两个学科之间的联系。教育史学研究工作者要关心和研究一些比较教育问题,比较教育学研究工作者也应该关注教育史问题,要注意彼此吸纳对方研究人员开展共同研究,以拓展研究思路和研究视野。在教育史和比较教育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中也应该加强教育史和比较教育导师队伍的合作;研究生培养课程中也应该相互开设彼此的课程,教育史侧重于历史,比较教育侧重于现代,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学生具有更为完整的知识结构,才能获得更全面、更广阔、更深入的思维时空。

(二)厘清学科边界,彰显学科特色

科研对比方法篇(3)

【中图分类号】C40—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2-0243—01

教育科学领域研究课题的扩大和知识总量的增加,导致研究课题逐步分化,出现新的研究领域,建立新的分支学科。比较教育就是教育科学领域中的一个新分支。自从比较教育学从教育学中分化出来后,关于什么是比较教育学?比较教育的性质是什么?各国的专家看法并不一致。

一、目前学者们对比较教育性质的几种看法:

第一,比较教育是具有独立学术地位的学科。

代表人物有:萨德勒,康德尔,汉斯,施奈德,二战后的贝雷迪,诺亚,埃克斯坦等和我国的著名比较教育学家顾明远教授等。他们认为:比较教育学不仅有自己的学术方法论,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而且正在建成并也将建立起完整系统的学科体系,是教育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中国,把比较教育作为一门学科,认为比较教育学“不仅有自己的学科方法论,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而且正在形成并终将建立和完善自身完整的学科体系,因此应当视为教育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支学科”。这种观点日益为广大学者所接受。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我们的研究者所说的‘学科’似乎是指高师教育系开设的比较教育课的体系而言,有别于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学科’”。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有待深入思考。

第二,比较教育学是一门中间学科。

20世纪60年代,有些比较教育学家在研究各国教育的过程中,广泛使用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的概念和方法来分析教育与之的相互关系。于是他们认为,比较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已从教育学科变为中间学科。但是学术界现在并不同意这一论断,因为现代比较教育学的研究,无论是研究对象、研究任务还是研究目的都是基于教育为基点的,应该说,它仍然属于教育科学的范畴。

第三,比较教育既是一门应用科学,又是一门理论科学。

比较教育学是以比较法为主要方法,研究当代世界各国教育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揭示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及相互关系,探索未来教育的发展趋势的一门教育科学。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比较教育学既是一门应用科学,又是一门理论科学。它之所以是一门应用科学,在于它提供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办理教育的丰富经验。比较教育学在科学体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它致力于学习借鉴别国的教育经验,用于指导本国的教育改革实践。比较教育研究指向教育实践,并且为实践服务,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它之所以是一门理论科学,在于它揭示了不同国家或地区教育的形成条件和制约因素。探索了教育发展趋势和一般规律,因而使借鉴有章可循。

第四,比较教育是一门既具有学科独立性又与其他教育学科相交叉的教育学科。

比较教育究竟是不是一门学科,一直引起人们的争议,随着比较教育研究范围的进一步拓展,这一问题更是遭到人们的质疑。其中主要涉及比较教育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两个根本性问题。从比较教育学科发展来看,比较教育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由此可以把比较教育的学科体系具体描述为“三圈层,多交叉”结构。因此,比较教育是一门既有学科独立性又与其他教育学科相交叉的教育学科。

第五,比较教育不是一门学科,而是一个研究领域。

其代表人物有:黎成魁,霍尔斯,爱泼斯坦、卡诺伊、福斯特,安东尼奥·诺瓦,马骥雄。以法国黎成魁为代表,认为比较教育“是比较研究这一研究模式在教育领域的运用”。其理由是一门学科是由它的目的,概念和方法界定的。尽管比较教育有其目的教育事实的比较,但它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因而比较教育不能界定为一门学科,他仅仅是把比较教育作为一个研究领域来看待的。葡萄牙学者安东尼奥·诺瓦也曾声明,他是把比较教育作为一个领域而不是一门学科来研究的。我国学者对于比较教育是一门学科还是一个研究领域,争论较少。其中我国比较教育学家马骥雄认为:“比较教育还是一个‘研究领域’,尚未建成为严格意义上的”。他认为要把比较教育建成一门学科,还有待于比较教育研究者从理论和方法上进一步去探索和努力。

第六,比较教育是一种研究方法。

这是所有研究者都认可的,需要讨论的关键在于它是作为一门学科独特的方法,还是各种研究中普遍使用的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或两者兼而有之。包括黎成魁都认为,比较教育这种比较研究教育的方法应用于对教育的研究活动之中,是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的一个必要阶段或程序。但是,一些研究者指出,比较教育主要是作为一种学科方法论,这样才深刻地反映这门学科的研究特征。尽管所有研究者都可以应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教育,但这与作为反应学科特征的比较教育方法论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七,学科领域的分化。

随着比较教育学科的发展、研究领域的扩大、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增加,比较教育学科超出传统的研究范围,出现了分化的趋势。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0年出版的霍尔斯主编的《比较教育:当代的问题和趋势》一书,根据全世界各地区的研究报告,比较教育学科已分化为比较研究、外国教育、国际教育和发展教育四个领域。

科研对比方法篇(4)

abstract: one of the important objects of historiography of science is to discuss the methodology of history of science. from the viewpoint of historiograph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usage of anthropological “cross-cultural comparative study” in history of science ,and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and significance of such study.

key words: history of science anthropology “cross-cultural comparative study”

所谓编史学,是“对历史书写之研究”,而“科学编史学的研究把对科学史的不同书写方式作为其研究的对象” [1]。不同的书写方式会对科学史带来深刻的影响,这也说明科学编史学研究中进行方法论探讨的重要性。

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跨文化比较,由于人类学的学科性质,以及该方法背后所蕴涵的思想和观念,而使这一方法具有特别的意义。在科学史的研究中,比较的方法其实也早已存在并被经常使用,但与人类学意义上的跨文化比较又有着诸多差异,正是在这两个背景下,使得在科学史研究中反思已有研究并对人类学中的跨文化比较研究进行借鉴成为可能。

一、人类学中的跨文化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或跨文化比较研究,是文化人类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也被称为人类学方法论的重心。抛开具体的方法,由于文化人类学家总是要面对着自我与他者,本文化与异文化等等的问题,“比较”事实上是作为一种潜在的观念而一直存在于该学科的发展之中的。

在人类学产生之初,古典进化论学派就采用了跨文化比较的方法来论证自己的进化论观点,在这一时期,比较是为了把初民社会当作是西方的过去来看待的,试图建立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进化论认为所有人类社会的发展都会朝向一个方向从野蛮走向文明,而比较法是“从各地方、各部落中广搜风俗信仰的资料,用作文化阶段的例示(在进化派便是证据)” [2]。后来,进化论的观点本身遭到了很大的批判,时至今日,这种观点在人类学学科之中已经基本上被抛弃了。

随着人类学学科的发展,不同学派的学者根据自身的理论观念以及学术关注点,展开了不同的比较研究工作。如弗郎兹.博厄斯(franz boas)创立的美国历史学派,在批判直线进化的同时,提出了跨文化比较方法的局限。与其说博厄斯的批评是指向这一方法本身,不如说是指向进化论的观念,也正是在批判直线进化观念的同时,博厄斯主张比较研究不能局限于只比较发展的结果,还必须比较发展的过程。他提出的“历史特殊论”[3]及其思想中所体现的文化相对主义观点,为以后的跨文化比较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功能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布朗(radcliffe brown)那里,跨文化比较的方法被重新加以阐述和应用。他提出,文化的单线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解释我们这个世界上人类的知识和文化发展的多样性。许多无可争辩的事实说明,文化的发展不是单线的,作为一个社会历史和环境的结果,每一个社会都发展它自己独特的类型。” [4]布朗认为进化论学者将从世界各地收集到的表面相似的现象列到一起,这并不是真正的比较方法,他自己的比较方法的重点,是要比较各种文化之中社会现象的差异点。

虽然如上所述,跨文化比较在人类学不同的学派之中的应用也有所差异,但是“历史学家要阅读人类学家的著作……意识到人类学解释的不同学派,并且把这些融入到历史学家自己的社会组织观念之中,而不是要……介入到他们之间的内部争论之中[5]。我们从上文对几个学派的跨文化比较的论述中,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他们之间本质上的一致性。

文化人类学的最一般的目标,“是努力理解所有人类文化以及这些文化的创造进程的相似点及区别”,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进行比较,“因为如果我们要了解任何文化——包括我们自己的文化——就必须将其放在与其他文化的关系和对照中看待。否则,我们可能将那些仅仅属于一个特定社会的习俗当作‘人类固有’的信念和行为。” [6]对于跨文化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人类学者们也有相关的论述,如台湾著名人类学家李亦园认为,“我们对人类行为的研究自然不能仅以某一种文化的人为对象,而我们的目的也是要尽量发现人类行为的变异,因此,跨文化比较研究法无疑是研究人类行为方法中的一种重要方法。” [7]

二、科学史研究中的比较研究

科学史家也经常使用到比较研究,下文就首先通过对李约瑟的研究,以及围绕李约瑟难题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的分析,来讨论已有的研究中体现出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

李约瑟的整体思想就是比较,可以说比较的观念贯穿于李约瑟关于中国科学史的整个研究之中。但是李约瑟难题的提问背后,是“潜在地预设了欧洲或者说西方作为一个参照物……在这种预设的参照物的对比下,更加关心发现的优先权问题。” [8] 李约瑟虽然是以反对西方中心主义为其出发点的,但他所持有现代科学的“普遍性”的观点,使他的研究并没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因为在他的比较科学史研究中,仍然是以西方为参照对象和比较标准的。

洛(morris f.low)曾经写到,“如果我们确实想要超越李约瑟和单一的科学,我们还需要打破由现代化研究所强加的框架。近来的经验表明,进步可以不是线性的”。[9] 洛的表述说明了科学史研究者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反思,以及对于线性进化观点的批判。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李约瑟的工作,尤其是“李约瑟难题”的提出,打开了中外科技史比较研究的大门。对于中国的科技史研究者而言,李约瑟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这种特点使得围绕该问题的比较研究容易带有比附性比较的倾向:这一类研究的典型特点是脱离了中国以及西方科学发展的不同历史与境,把西方科学当作“正确”的“真理”以及比较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科学史研究的总体目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被定位于“总结祖国科学遗产,总结群众和生产革新者的先进经验,丰富世界科学宝库” [10],这又使得中国的科学技术史研究容易陷入“民族中心主义”的泥淖。其实这两类研究在本质上又是相同的,都是拿西方现代科学作为标准来加以比较。

上述的科学史比较研究中的问题也只是存在于部分的研究之中,已经有一些具有洞察力的学者,提出了当前科学史比较研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批评和反思之后,就是要寻找新的途径去超越过去所作的研究,笔者认为,对人类学方法的借鉴和引入或可作为一种尝试。

三、科学史对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方法的借鉴

李约瑟虽然也反对西方中心主义,但是他还是没有超越西方中心论,美国科学史家席文与李约瑟不同,比较而言,他更具有一种人类学家的关怀。席文曾经明确的提出在中国科学史的研究方法和观念上“跨越边界”的问题[11]除了作为学科间对话倡导者席文之外,国际以及国内一些科技史的研究中也出现了若干具体的研究成果,在这里,我们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在科技史的跨文化比较研究中,人类学方法引入的意义以及给我们提供的启示。

(一)、人类学的跨文化比较研究给科学的比较研究提供的若干启示:

这里所说的跨文化比较研究并不单纯是具体的方法层面上的,更重要的是方法背后存在的观念,因此我们需要从人类学中加以借鉴的,与其说是一种形式上的方法,不如说是带有人类学观念和意识的跨文化比较方法。

1、对直线进化观念的否定,进而反对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上的比较研究。人类学中对于单线进化模式的抛弃和拒绝,强调每一个社会都有它独特的发展类型,比较是要发现各种文化、各种社会现象的差异点,发现和理解世界上丰富多样的文化方式。这是对科学“普遍性”假定的一个批判。并非所有文化模式发展的方向都必然的朝向现代科学,因此,在进行科学史研究的跨文化比较研究时,要警惕把非西方社会中的认知方式当作西方科学的过去的倾向,这种观念的引入也可以使研究者对比附印证性的研究进行反思。

2、科学观念的变化。在进行科学史跨文化比较研究的时候,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来理解“科学”。席文在“比较:希腊科学和中国科学”一文中指出,他是在很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科学”一词,“它包含四个颇为不同的方面:描述自然界的哲学,数学,自然科学(天文、历法、以及技术等等)和医学”,在这种宽泛界定的基础上,席文进而指出,“每一种文化中都包含科学、技术和医学。” [12]

近些年来的人类学以及科技人类学的发展,是把科学看作文化系统,“是把科学当作整个人文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作与宗教、艺术、语言、习俗等文化现象相并列的文化形式的一种。” [13]这种对科学把科学看作文化系统的观点,是把西方科学放到与其他民族的“科学”同等的地位上来,这就为在比较中平等的看待比较对象奠定了基础。

3、在比较中平等的看待比较的对象。科学史比较研究中,关键是对西方中心主义,或“我族中心主义”的突破。人类学独特的开放胸怀,看待各民族文化的平等态度,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批判,对于科学史研究以及中国科学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把科学看作文化系统,也确立起科学史比较研究的合法性,平等的看待比较对象,一种“比较的科学史”是可能的,“科学能够按照不同的方式发展,其它的发现能够揭示出关于自然的不同规律,西方科学的唯一性并不是必然的。在不同的文化之间一种‘比较的科学’(comparative science)是有意义的”。[14]

4、把研究对象放到各自的与境之中进行比较。文化人类学强调“他者”观念的重要性,提倡站在他人的立场上去著述他人,从研究对象自身文化的观点来看问题,即人类学提出的“文化持有者的内部视界”(from the native’s point of view) [15]。正如席文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忽略史境来比较一个事物,不管是概念、价值、机器或是人群,结果一定没有多少意义” [16],在科学史的比较的研究中,研究者就需要在平等看待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在与境之中理解和比较研究对象。同时,这样的比较研究势必对研究者提出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必须要对所比较的两种文化有同等深度的了解和掌握。

5、比较的目的和意义。在人类学中,比较的目的是要认识文化间存在的差异,展示人类文化和科技的多样性,并且探讨这种差异和多样性存在的深层原因和合理性,而不是要做出哪个比哪个更加先进或落后的判断。借鉴人类学的观念,在科学史研究中,比较应当是发现各种文化中“科学”存在的不同以及这种多样性存在的原因,而不是以现代西方科学为标准,去发现别的知识系统中存在的“合理”因素。同时,比较是要认识到各种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和相同之处,使我们对世界范围内各民族的科学实质有更深刻的理解,简单的罗列或者把两种事物摆在一起,并不是真正的比较研究,

(二)两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在科学史、技术史以及医学史领域中,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的方法都得到了应用。

比如在一项对中国古代医学中的“脉”所进行的研究中,有人提出,“如果现代欧洲解剖学发展的核心是对尸体的可见观察的话,我们可能会问,对于中国在公元前3世纪到2世纪出现的占主导地位的医学知识和实践来说,什么是最重要的?”,文中提出了以触摸(tactility)为基础的“脉”。这项研究所要探究的问题就是,如果可视的观察形成了解剖科学的话,是何种理解或感知方式型塑了中国医学对于身体过程的理解[17]。很显然,这样的比较研究,就是要找出中国医学自己的特征,而不是以西方医学为标准,寻找它的“科学性”何在。

接下来本文更加具体的分析一项技术史的研究案例。这里要举出案例,是《玻璃的世界》一书中对玻璃的历史的考察,这项研究将焦点集中于玻璃,用人类学的视角来考察玻璃的历史,跨文化比较的方法则是该项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在对玻璃的历史的考察中,研究者比较了五种文明中——西方、伊斯兰、印度、中国、日本——玻璃的不同发展历史和境遇。研究者在讨论该研究的方法论时说到:

“我们认为,历史研究和人类学相结合,对我们探讨玻璃这一主题的方法产生了有力的影响。人类学是一种广阔的比较学科,……比较的方法也引导我们注意到我们自己所属环境中普遍存在的事物。” [18]

在对西方和中国的玻璃发展史的比较中,如果站在西方本位的立场上,可能会觉得玻璃在中国的经历是令人费解的,因为中国这个文明古国养育过历史上最富于创造力的一批工匠,制陶工艺、金属工艺、印刷术和纺织术无不独领,但为什么在玻璃开发领域却几乎毫无建树可言?

这样的问题,是站在西方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如果要问为什么中国没有开发透明玻璃,同样应该问一问为什么罗马人没有制造陶器?这里不是要评价玻璃或陶瓷的孰优孰劣,而是旨在表明,在不同的文明的比较之中,可以看到哪些东西缺席或者哪些道路未曾选择,那么如何才能发现和解释这些发生和未发生的秘密,比较的方法的重要性就显示了出来,“发生了什么和为什么发生,秘密就藏匿在这个充满差异和竞争的多元体系中,如果兴趣囿于某一个国家,秘密是无法探究出来的。” [19]这也是比较研究给我们所要展示出来的东西,一个民族只有在和其他民族的比较中,才能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本民族的特征和发展。

在这项研究中,比较的方法就和人类学中功能主义的方法结合到一起使用,“要想了解玻璃之类现象的历史,比较的方法非常关键:欧亚大陆东端不发展玻璃,并非因为缺乏知识或理性,盖因那里有别种东西发挥着玻璃在西欧发挥的同样功能。” [20]

这项研究也可以和李约瑟问题联系起来,当我们讨论为何中国或其它非西方文明中为何没有发展出近代科学革命,或者为何没有经历西方文明所经历的过程时,比较的核心不应该再是以西方科学的发展为标准去寻找这些文明中对科学发展的“阻碍”因素,而是结合每个文明发展的轨迹,探索它自身的发展道路和出现这种发展方向的历史与境。

这项对玻璃发展史的比较研究,也体现了人类学的文化相对主义的特征,书中说到,“人类学以其文化相对主义声名赫赫(或声名狼藉)。它致力于描述和分析人类应付生活挑战的各种不同方式,不过一般克制着不从道德角度判断某一种方式比另一种更好”,“人类学者怀抱相对主义,所以不愿将一个事物置于比另一事物‘更好’的地位。它们只是两个不同途径而已,各有其所长所短。” [21]

人类科技发展的多样性表明,比较的方法应该是努力揭示人类各种文明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和差异,并致力于在比较的方法中解释这些现象的原因。这项对玻璃历史的比较研究,为这些主张做了一个很好的说明。

四、结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类学中的跨文化研究方法;科学史研究中比较研究的特征和问题;以及在科学史研究中引入和借鉴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在这几个方面的讨论中,体现了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的特点以及对科学史研究的借鉴意义。具体的案例分析则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该方法的应用,比如在对象的选择、比较的目的、比较的立场的问题上并为我们以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在认识到科学编史学的意义的基础上,还应当意识到在编史学研究中对方法论研究的重要性。在当前学科对话的趋势下,对科学史研究引入、借鉴人类学方法的探讨,有助于科学史研究者培养方法论的自觉,并在实际研究中加以应用,从而推动科学史研究在超越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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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l 刘??.科学社会学的“人类学转向”和科学技术人类学[j]. 自然辩证法通讯,1998(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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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对比方法篇(5)

1高中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的现状

物理科学研究方法以隐性的方式存在于高中物理内容中.这样,从物理教材中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呈现形式来看,就不可避免的导致高中物理教师把“方法”教育放在物理教学的次要位置,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无“法”意识

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是物理科学实践的产物,是发现物理知识的重要“技术”手段,是解决物理问题的一把钥匙.所以,应该把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放在与物理知识教学的等同位置.但就当前的物理教学来看,无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

比值定义法是物理学中定义物理量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在初中物理内容中没有用比值定义物理量的科学方法,比如,密度定义为单位体积的某种物质的质量叫做这种物质的密度,而没有用物质的质量与体积的比值叫做这种物质密度的比值定义法定义密度.其实,比值定义法是一种物理科学研究方法,其所定义的物理量由其特殊规律,比如用比值定义法所定义的物理量与所比的两个物理量无关,其定义式是量度式而不是决定式.而在高中物理教材(人教版)中第一次用比值定义法定义的物理量是速度,由于物理教师对比值定义的物理科学方法不甚熟悉或不够重视,所以在用比值定义法定义速度时,对比值定义的物理科学方法的内容和特点避而不谈.

1.2一提而过

物理知识是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载体.同时,物理科学研究方法又具有实践性、科学性,是科学实践智慧的结晶.挖掘高中物理内容中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素材,融物理科学思想方法教育于物理教学之中,以此培养学生的物理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因此,在物理教学过程中加强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不容忽视.

高中物理内容中的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有:理想化的方法,如质点、单摆模型;比值定义法,如速度、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定义;等效法,如力的合成与分解、运动的合成与分解;类比法,如电场与重力场;控制变量法,如探究加速度与力、质量的关系,等等.但在物理课堂教学中对这些物理科学研究方法往往出现一提而过的现象,而对物理科研究学方法概念的内涵、外延、特点以及应用等很少涉及.比如,质点模型是理想化科学方法应用的产物,但在质点概念的教学中,教师常只说明质点是一种理想化的物理模型,而对什么是理想化的物理科学研究方法?为什么要把实际物体理想化?在什么条件下把实际物体理想化?等理想化方法的内涵、外延以及实质和特点置之教外.

1.3有“法”不依

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潜伏于物理知识之中,挖掘物理教学内容中的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素材,放大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教育价值,提高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教学地位,加强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学习考查,做到有“法”必学、学“法”必用、用“法”必考,从而引起对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的重视,为实现学生知识向能力的转化提供方法的支持.

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是物理知识向物理能力转化的纽带和桥梁,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同时更要掌握物理科学研究方法,

想品质.可以通过实验思想方法的比较选择来养成基于严谨方法对某事物进行判断的认知品质等.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得更细致一点,譬如在物理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查找某类问题的“锲子”,以帮学生不断生成更高水平的的解题策略.

根据笔者的经验,认知策略的最佳教学时机,在于物理知识的学习或物理问题的解决之后,两者之间衔接要紧凑,一般应先让学生自主反思,然后教师进行点拨.长此以往,则可收到培养学生物理学习品质的功效.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创设问题情境、实施探究教学与追求认知策略不应当是分开的,而应当是一体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情境的创设就是为了探究的顺利进行,而在探究过程中学生除了习得物理知识与物理思想之外,对探究过程的体验与反思,本身就是认知策略不断生成的过程.在这一整体过程中,教师的作用除了判断学生的知识达成度之外,还可以通过问题解决的方式去判断学生的认知策略是否形成.总的来说,有了这三个基本理念的支撑,高中物理教学就可以进入一个良好的状态,从而实现教学相长.

从而提升学生的探索、发现和创新能力.在物理知识的教学过程中,要把物理知识方法化、科学研究方法显性化,做到知“法”、学“法”、用“法”.在学生掌握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前提下,加强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应用训练和考查.当前的物理教学现状表明,物理知识的巩固训练多是致力于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以及物理实验,而对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应用训练是练的少、考的少,表现出有“法”不依的教学现状,由此说明当前的物理教学对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的乏力.

2高中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的思考

2.1增强高中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意识

意识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意识是物理科学研究方法在人脑中的客观映像.物理科学研究方法对物理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对学生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深远的重大意义.物理教师要在提高对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认识的基础上,增强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意识.要在领会理解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概念的同时,具有抓住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本质的意识,挖掘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素材的意识,以及物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应用意识和评价意识.

2.2构建高中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体系

表1高中物理科学研究方法教育体系

高中物理科学研究方

法教育内容(方法、举例)高中物理科学研

究方法教育目标

高中物理科学研

究方法应用训练高中物理科学研究

方法教育评价

实验归纳法光的反射定律

领悟实验归纳方法,经历实验归纳物理规律的过程,学会独立操作.

实验设计规范操作

数据处理归纳规律

等效替代法力的合成

与分解

认识等效法的意义,理解等效的本质,会用等效法探究和解决物理问题.

等效思想等效方法

等效规律数学处理

理想化方法质点

认识理想和现实的差异及理想化方法的物理意义,掌握理想化的条件.

理想模型的认识

客体理想化条件

理想模型的应用

控制变量法探究加速度与

力、质量的关系

知道控制变量法,会控制变量探究问题,会在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归纳物理规律.

控制变量的认识

变量控制的方法

变量控制的条件

控制结果的处理

控制结果的归纳

比值定义法电场强度知道比值定义的基本方法,理解比值定义法的本质.

定义内容的理解

定义式的理解

定义式的应用

乘积定义法功认识乘积定义法,理解乘积定义法的意义、本质和特征.

定义内容的理解

定义式的理解

定义式的应用

极限法瞬时速度认识极限法,理解极限法的物理意义,会应用极限法解决物理问题.

时空极限和极限条件下物理量的变化,极限条件下物理规律的运用及物理问题的分析.

类比法电场认识类比法的思想,认识类比法的本质,会应用类比法研究问题.

类比法的概念

类比法解题

假说法普朗克量子假设

了解假说法的思想以及假说法在物理学发展中的作用,会应用假说法研究问题.

假设法的概念

假设法解题

外推法自由落体运动

规律研究

认识外推思想方法及外推法在物理学发展中的作用,会应用外推法研究物理问题.

极限外推法解题端值外推法解题

放大法扭秤法测

引力常量

认识放大法,理解放大法的物理原理,会应用放大法研究物理问题.

微小量放大设计,放大法在物理实验中的应用

数学方法振动图象

与波动图象数学模型的建立,数学知识的应用,数学方法的运用.代数、平几、解几、三角、数列知识的应用.

评价内容:

高中物理科学研究方法应用训练内容.

评价题型:选择题;

填空题;

设计题;

操作题;

论述题.

评价形式:

纸笔评价;

操作评价;

纸笔操作评价.

评价标准:高中物理科学

研究方法教育目标

科研对比方法篇(6)

然而,比较教育成果中至今依然夹杂着大量国外教育报道和“改良版”的旅行者见闻,很多关于别国和本国教育的记述,都因为其在形式上对不同国家教育的“比较”而煌然列于比较教育“成果”之列。实际上这些文字只是对不同国家教育的描述,充其量也只是简单的“对比”,而并非作为社会科学基本研究方法意义上的“比较”。也就是说,这些“比较”其实只是一种跨国报道而非研究,它们最多只能算作比较研究的资料性准备。比较教育学者们在方法论科学化方面的努力,并没有把大量没有运用科学方法论进行研究的文字从比较教育的“成果”中清理出去。在这一意义上说,比较教育研究一直没有最终完成自身的“科学化”。这也是它如今面对学科同一性危机的最根本原因。

一、历史的变化与“比较”的进化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比较教育是作为一种教育科学中的一个“工种”而非“学科”被“重新”建立起来的,它主要承担的是搜集国外教育信息和追踪国际教育改革发展动态的任务,而不是进行“比较研究”的任务。就学科发展而言,中国比较教育此时实际上还处在“前朱利安时代”。随着社会需求和学科环境的巨大变化,中国比较教育研究的科学意识开始觉醒,但它一直没有自觉地展开自身科学化的工作。只是近几年,在社会需求和全球化的大背景的推动下,中国比较教育研究才开始悄然(仍非自觉地)迈动了科学化的步伐。中国比较教育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之所以作为那样一种特殊形态而被重建,是由当时它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科学其它学科的需求所决定的。当时的中国刚刚结束与国际社会几乎完全隔绝的十年,教育科学研究队伍的外语水平普遍较低,教育科学诸学科之国际视野极其有限,因此亟需有一批外语水平较好的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搜集整理和翻译介绍国外和国际教育发展的最新信息的工作,于是,中国比较教育重新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水平起步。1964年前后,全国高校虽然先后建立了数个外国教育问题研究机构,但“由于我们对资本主义国家教育的基本立场是批判和否定的,在形式上又仅重视资料译介而缺乏深度分析”,[8]并且接踵而至的很快就把这初燃的星星之火给扑灭了,因此,比较教育当时在中国还远没有成为一种研究。到20世纪70年代末,它又“而今迈步从头越”,回到了60年代中期的水平。这种发展状况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和教育科学其它学科的需要,因此,比较教育在此后的十多年时间里在中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进入90年代之后,中国比较教育学界逐渐意识到并开始讨论学科同一性危机的问题。无论是起初的快速发展还是后来的学科危机,究其根源,仍然取决于社会需要和教育科学其它学科需要的变化,以及比较教育研究对这一变化的适应情况。

仅从我国国内的变化来看,比较教育如今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和学科环境,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经有了根本的不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上日益加速的世界全球化过程的影响,中国比较教育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科学内部学科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英语的普及,使得教育科学研究队伍的外语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越是年轻的研究者,其英语或其它语种外语的水平越高,改革开放之初那种主要搜集译介“外国教育情报”的比较教育研究“工种”已经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其次是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特别是信息化提供的便利,使得教育科学普遍打开了国际视野,国际学术范式直接影响着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最重要的是我国教育改革开放逐渐步入了“深水区”,更加开放的政策环境使得我们对国际教育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借鉴也呈现出全方位和更加深入的特点,翻译介绍和“准旅行者见闻”式的“成果”,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比较教育研究的新要求。为了更清晰地反映中国比较教育发展环境的变化。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其他学科的变化对比较教育研究的影响是最为直接和深刻的,而所有这些变化,都与另一个更大的社会历史背景相联系。这个社会历史背景就是席卷世界的全球化。在这样一个时代,“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9]同样,比较教育学者们也必须进行冷静的思考。“在这样一个地球村里,我们究竟为什么还要进行比较分析?”[10]面对这样一些极具挑战性的质疑,比较教育学必须做出回答。

格林(AndyGreen)认为,比较教育研究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因为“国家教育制度这一概念构成了比较教育之精神结构的基石”,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有些学者甚至得出了“跨国的比较如今已是多余”[11]的结论。无论这种结论是否可信,比较教育研究自身都必须发生进化,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全球化时代背景的严峻挑战。要成功应对这一系列挑战,比较教育首先必须褪去早期旅行者见闻的色彩;要褪去旅行者见闻的色彩,必先摆脱早期粗陋的研究方法;要对比较教育研究方法做出科学的改进,又必须在方法论上做更加深入的反省,以重建格林教授所说的“比较教育之精神结构的基石”。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比较教育精神结构的传统基石,但并未从根本上否定比较教育研究存在的价值。正如戴尔(RogerDale)所言,“全球化并不必然导致同质性,甚至也不增加各国教育制度之间的相似性”,因此,我们仍然可以“把全球化的重要因素分析出来,指出那些限制和引导其对教育制度之影响的因素,从而站在更好的位置上从国家的和比较的两个角度来回答教育的核心问题”。[12]问题在于要成功地把这些因素分析出来,并对其进行可靠的研究,比较教育研究之“比较”必须进一步进化。面对全球化的严峻挑战,“比较教育被指责经常堕落为旅行者见闻、政策主张和对不科学政策借鉴之投机取巧的理论说明,若想避免这些指责,它就必须进行比较,而且要系统地进行比较。”[13]比较教育研究之“比较”需要进化,亦即比较教育研究在方法上应当进一步理论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它必须重新找到其精神结构的基石,并由此出发建立一整套逻辑严密的方法论体系,从而像社会学等学科那样,在自身科学化的过程中逐步证明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二、走向比较教育“学”

在国际上,比较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逐步展现了科学化的趋势。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一被称作“科学方法时代”的发展阶段看作是比较教育“破茧化蝶”的时期。比较教育研究一方面大量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又坚持自己的国际视野和比较视角,并开始了关于自身学科同一性的反思。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诺亚和艾克斯坦就曾这样描述比较教育的新发展:“总的来说,比较教育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已经从好奇阶段步入了分析阶段。这一发展或许可以分为三个维度:从不加区分的数据采集到更大的精确度;从国际教育合作中的慈善到专业精神(professionalism);从基于直观的分析到科学的解释。”[14]问题在于这种科学化的努力,很多时候仅仅局限于技术上的改进,而没有真正触及比较教育研究的精神基石,因而它并没有如孔德和迪尔凯姆把实证精神成功地变成整个社会学界的集体无意识那样,成功地把科学的“比较”变成比较教育学家们的共识。比较教育研究需要的不仅是技术的改进,它更需要的是学科同一性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精神,即通过科学的方法论建构,逐步从模糊不清的“比较教育”走向有清晰逻辑结构的“比较教育学”。

首先,“比较”须从一种“形式”和“工种”还原为一种研究方法。比较教育研究之“比较”指的并非只是把两国的教育现象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性的描述,它绝不仅限于这种“形式”上的比较,而是要做因素的分析,并在对多种因素之间复杂关联的比较中,得出对教育规律的新认识。要得出对教育规律的新认识,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比较教育研究不能继续只是在教育科学研究中承担有关国外教育资料搜集与信息报道任务的特殊“工种”,而要重新回归一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教育学科。其次,比较教育研究须还原为正常的社会科学研究,即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它就必须加强方法论的建构,从而实现其自身的科学化。与孔德和迪尔凯姆时代的社会研究通过方法论的探究成为社会科学一样,比较教育研究亦须先完成方法论的科学化建设,才能使自身真正成为教育科学学科群中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略滞后于社会研究的科学化进程,但比较教育研究对自身科学化的探索早在上个世纪中叶即已开始。无论是贝雷迪的四步法,还是诺亚和艾克斯坦的科学量化法,抑或霍姆斯的问题法,皆以比较教育研究科学化为鹄的,因而都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探索。或许是由于教育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些探索最终都没能成功地把比较教育研究纳入社会科学研究的科学化轨道。在“比较”之科学化的探索中,贝雷迪曾提出一个在比较教育学界有很大影响的“四步法”,从而把比较教育研究带进了一个与那个以简单资料搜集和“比较表”为主要方法时期完全不同的新时代。贝雷迪把比较教育研究分为“描述”、“解释”和“并置”、“比较”四个步骤,[15]

其中“描述”和“解释”属于区域研究,而“并置”和“比较”属于比较研究。在这里,国别研究和区域研究实际上已经成为比较研究的基础和预备,比较研究已经从别国教育现象的描述和介绍中走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形态。诺亚和艾克斯坦以其科学量化法的四个步骤,即“提出假说———数量测定———参照研究———理论分析”,在一定意义上把比较教育研究向科学化推进了一步,但他们把这种科学化局限于量化分析,因而在面对教育这种复杂社会现象时,大大限制了这种科学化的普适性和可迁移性。总的来说,这些探索均囿于技术修补,而不是根本的方法论建构,所以,都未能形成足以引导比较教育走向比较教育学的理论通约性。从回归社会研究之科学化进程的角度,我们或许可以在比较教育研究中尝试这样一种“五步法”:“问题(假设)的提出———资料的采集———资料的描述与解释———跨国(地区)或跨文化并置与比较———问题的解释或解决(假设的证明或证伪)”。在这里,我们把“比较”作为分析事实以证明或证伪不同因素之间因果联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就在一定意义上将其还原为迪尔凯姆探究社会研究之科学化时期的“比较”了。这五个研究步骤在总体上与一般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没有太大区别,其特殊性主要在于这里的“比较”总是“跨国(地区)或跨文化”的,这是比较教育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性。

科研对比方法篇(7)

究竟什么是比较方法,对于这一问题有着多种的解释和定义,目前国际范围内较为认同的定义是,比较方法,是对两个或二者以上的事物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通过寻找比较个体之间的异同,来进行分析的研究方式。在自然科学的研究当中,比较法也常常被称作是归纳法,在具体的操作使用上,会将具有表面具有相似性的物体进行排列,来分析其之间的差异,然而,这样的方式并不是真正的比较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比较方法,也有了新的定义和运用,在新时期的比较方法中,更加注重对于不同文化和社会现状的异同进行比较,同时,比较也会分为共时性比较和历时性比较两大类。两种不同的比较方法,先后对不同事物之间的本质和历史变化规律进行了对比。在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中,将会在社会科学的发展中进行运用,因而更加注重二者之间的结合,来分析社会发展的规律变化。

二、比较方法的作用

对于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而言,其往往较为隐蔽,难以直观的进行发现,因此需要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考察。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和发展中,比较方法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发展在众多社会科学家的著作当中,同样广泛使用了比较方法,可以说,比较方法是社会科学在进行定性研究当中的首选方法。在比较方法的使用当中,其涉及到了对不同社会角色之间的比较,还有对不同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对比,通过进行对比分析,使得大众能够了解认清不同社会文化之间的差异和不同,如果没有比较方法的广泛运用,社会认识的高度和层次可能呈现出下滑的?B势,对于比较方法来说,其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比较方法形成科学概念。在社会科学的早期发展阶段,人们通过利用自己对外界事物的发展认识,通过对不同的事物发展规律进行比较,得到事物之间的普遍结论,并对其进行总结和归纳,进而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概念和解释,这也是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由来。借助于比较方法,能够采取归纳的方式,发现不同事物之间所存在的异同,这样的方式能够公众理清事物发展的规律,避免因认识不足而导致思维方式上存在的误区。在过去,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分析,对于比较方法并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渐渐在不同领域当中来进行归纳总结,借助于比较来得到相应的科学概念和结论。

其次,用比较方法形成因果关系。在早期的研究当中,人们认为归纳是一种人们通过对比寻求事物因果关系规律的方式,借助于这样的方式,能够揭示潜藏在事物之下的因果关系和变化规律。在过去的研究当中,由于研究不够科学,分析不够系统,对于归纳也无法科学合理的进行,久而久之,对于归纳的使用也渐渐从定性研究转向成为定量研究。然而,在后续的发展中,定量研究中采取归纳的方式往往会使得研究结果更为复杂,其结果更为的低效,归纳又再次转向定性研究。

科研对比方法篇(8)

    为什么要进行比较教育学的概念建构?从大的方面而言,比较教育学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越来越全球化的世界里遭遇了新的挑战,比较教育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比较教育学的概念无疑是比较教育学最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不仅是比较教育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于比较教育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关于比较教育学概念的思考主要源于两个直接的现实问题,一是为何比较教育学作为已然存在的学科却不断受到质疑?二是比较教育学的概念界定为何存在容易产生歧义的模糊性?

    首先,比较教育学至今已有差不多两百年的历史,在中国也存在了差不多大半个世纪,为何人们还要对比较教育学提出质疑呢?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比较教育学的发展历程中,学术组织一直都异常活跃,专业学术期刊也受到高度重视,该领域的学术成果不仅非常丰富,而且广泛运用于教育研究之中,不断推动着各国教育理论的繁荣和教育实践的变革。当前,无论是教育政策的制定,还是教育改革的推动,或者是教育理论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比较教育研究的学术成果,比较教育学不仅是教育新思想、新思潮的集散地,而且是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动力源。

    人们对比较教育学提出质疑,主要不是从比较教育学的作用、功能或意义等方面提出的,而主要是从学科合理性方面提出的。一方面,比较教育学的研究对象非常广泛,甚至包括教育整个领域,无所不包的研究范围导致比较教育学似乎失去了应有的边界。那么比较教育学究竟研究什么?它是否具有明确的研究指向?另一方面,比较研究法通常被认为是比较教育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但比较研究法显然不是比较教育学所独有的研究方法,因为比较研究法无疑是所有教育学科都经常使用的方法,无所不用的研究方法导致比较教育学似乎失去了研究方法方面的独特性,那么比较教育学究竟如何开展研究?它是否缺乏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此外,随着比较教育研究的不断拓展和教育比较研究的广泛开展,比较教育学队伍似乎越来越壮大,不同教育学科的人员都进行着教育比较研究,无所不在的研究队伍导致比较教育学似乎失去了特定的专业学术队伍。那么比较教育学研究队伍与不同教育学科进行教育比较的研究人员是否有区别?比较教育学队伍是否具有专业性?如果对这些问题存在着多样化的认识,或者缺乏相对统一的认识基础,人们对比较教育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当然是正常的。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的解释,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应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比较教育学纵深发展的方向。

    其次,比较教育学已有概念不仅是多样的,而且存在着明显的歧义,缺乏相对统一的认识论基础。综观比较教育学的各种概念,从比较教育学的归属而言,应该说是达成共识的。绝大多数比较教育学概念都坚持认为,比较教育学是教育科学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是属于教育科学的范畴。事实上,虽然比较教育学的诞生及其后来的发展显然受到比较解剖学、比较语言学、比较文学、比较法学等多种比较学科的影响,但比较教育学从一开始就关注教育问题,而且始终如一地关注着教育问题,比较教育学也正是基于对教育问题的关注,并不断推动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而呈现出持久的生命力。离开了教育这个生根和养育的土地,比较教育学就会因为失去必备的土壤而消失。所以,坚持把比较教育学作为单纯的方法类学科,或者作为比较类学科,或者作为共享类交流平台,显然是违背历史而缺乏根底,当然是站不住脚的。教育是比较教育学赖以生存的沃土,比较教育学也给教育带来生机。这样的一种依存关系不仅使比较教育学深深扎根于教育的土地,而且将永远在教育的这片土地上耕耘不息。比较教育学是教育科学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教育并促进教育的不断发展,无疑是比较教育学永恒不变的追求。因此,抛开教育科学而对比较教育学进行界定肯定是徒劳无益的。

    目前,关于比较教育学的概念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比较教育学的概念界定存在明显的多维性。有人认为比较教育是一门学科,即学科论;有人认为比较教育是一个研究领域,即领域论;有人认为比较教育是一种方法,即方法论;有人认为比较教育是一个国际教育交流的平台,即平台论。当我们把这些不同的认识完全分别开来进行讨论时,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不同的学者是从不同的维度对比较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认识。当我们说比较教育是一门学科时,往往是从学科体系的维度进行讨论的。如果把比较教育视为一个研究领域,往往是从比较教育研究所涉及范围的维度进行讨论的。从这个维度而言,比较教育可能是某一具体学科范围内的研究领域,也可能是包括若干学科在内而超越某一具体学科范围的研究领域。如果把比较教育视为一种方法,往往是从研究方法的维度进行讨论的,通常是把比较教育研究视为比较研究方法在教育领域中的运用。如果把比较教育视为一种国际教育交流的平台,往往是从比较教育功能的维度进行讨论的,因为比较教育无疑具有国际教育交流的功能,对于国际教育交流具有直接的意义。由于这几个维度本来就不在同一个平面上,因而我们不能把这些不同的概念混合在一起来讨论。既然人们是从不同的维度提出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有人提出比较教育学是一个研究领域,或者是一种交流平台,就否定比较教育学是一门学科。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人们从不同维度对比较教育进行概念界定,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人们所处的不同国家的学术背景和学者自身的学术立场。从中国 的教育学术背景而言,学科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地位,离开了学科这样的学术背景,不但难以找到学术研究的生根土壤,而且无法有效地凝聚学术队伍,相关的学术研究就会成为完全自由的兴趣集结,或兴或衰,顺其自然。所以,作为中国比较教育研究的学者,离开教育研究的学术背景,离开教育学科的学术立场,不仅会是缺乏根底的虚构,而且会对比较教育学的长远发展形成伤害。因此,我们需要更多地从学科的维度来讨论比较教育学,而且更应该从教育学科群的视角寻求比较教育学的发展定位。只有这样,我们才会真正把“比较教育学是教育科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视为不容质疑的价值选择,比较教育学也才会真正成为凝聚比较教育研究学术队伍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另一方面,比较教育学的概念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由于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和指向上存在着有意回避或者诠释不明,导致比较教育学概念界定的模糊性,这无疑是导致人们质疑比较教育学存在合理性的重要原因。比如,人们对比较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认识总是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甚至是含混模糊,因而很容易带来理解上的混乱。有学者认为,比较教育学是“以整个教育领域为对象”,也有学者认为,比较教育学是“教育史延伸到现在”,还有人认为,比较教育学是“用比较方法研究所有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问题”,这类无所不包的研究对象观实际上掩盖了比较教育学研究对象的独特性。那么,比较教育学是否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呢?如果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比较教育学的存在合理性还会受到质疑吗?如果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比较教育学是否也可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呢?再比如,关于比较教育学的研究方法,通常人们认为,比较研究法是比较教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但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疑问,一是比较研究法是几乎所有教育学科都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比较教育学所独有的研究方法,那么,比较教育学的研究方法具有怎样的独特性?二是比较教育学的很多研究成果都没有直接使用比较研究方法,而是运用了描述研究法、统计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那么,比较教育学在研究方法上究竟是怎样的?既然比较教育学的研究成果可以通过其他研究方法而获得,那么,“比较研究法是比较教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否过于武断?如果不能对比较教育学的研究方法进行明确的解释,比较教育学作为科学的存在合理性就很难让人信服。还比如,关于比较教育学的研究目的,大多比较教育学家都坚持把借鉴外国教育经验以改进本国教育现实作为比较教育研究的主要目的。但随着比较教育学的不断发展,比较教育学的研究目的亦呈现出多样化,比较教育学的概念界定应当顺应和反映比较教育学研究目的的变化,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原初的认识水平上。正是由于人们对这些根本性的问题缺乏明确的共识,因而造成比较教育学概念界定的模糊性,进而助推了人们对于比较教育学存在合理性的质疑。因此,我们进行比较教育学的概念建构有助于明晰作为学科合理性认识基础的这些根本性问题。

    二、比较教育学概念建构涉及的关键性问题

    要对比较教育学进行概念建构,有几个关键性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对这些关键性问题的诠释是进行概念建构的必要条件。事实上,长期以来在这些关键性问题上的有意回避或者含糊不清,是导致比较教育学科合理性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给出明确而具体的回答。

    (一)比较教育学的本体论

    虽然本体涉及学科发展诸多的核心问题,但最集中体现在学科的概念上,特别是体现在对研究对象的界定上。比较教育学的本体论应当清晰地表述其研究对象,具体地阐释其研究范围及其具体内容。

    比较教育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吗?比较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能够为比较教育学的研究范围及其具体内容提供明晰的解释吗?比较教育学必须做出明确的回答。中国比较教育学者在参考国外比较教育学者关于比较教育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比较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阐释。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教育科学的发展,比较教育学被列入高等学校教育学专业的重要课程,比较教育研究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教育发展和国外教育新理论的重要途径。因此,比较教育研究的主要任务在于研究和引进国外不同国家的教育发展经验和国外教育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比较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很自然地被界定为“当代外国教育的理论和实践”。[1]在以后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比较教育学基本上遵循这一思路,将其研究对象确定为“当代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各种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问题”,[2]“当代世界各国教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3]“不同空间或时间之间的教育理论与实践”,[4]“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5]“当代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现实问题”,[6]“民族一国家教育”,[7]“当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8]虽然不同学者在比较教育学研究对象的具体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基本内涵是差不多的,即在时间上特指当代,在空间上包括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范围上涵括教育整个领域,在目的上是全面了解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教育。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其他教育学科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思想、先进的经验和先进的方法,而由于语言等方面的原因缺乏从事比较研究的条件,因而教育问题的比较研究为其他的教育学科所广为需要,比较教育研究也因为深入开展教育问题的比较研究而为其他教育学科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正如王英杰先生所言,“在改革开放之初,只有比较教育学科的研究者从事比较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被教育的其他各分支学科所引用,比较研究成为教育学科发展的动力之一”。[9]比较教育学顺应教育科学的理论发展和教育改革的现实需要,其研究对象扩展到涉及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整个教育领域,这不仅满足了教育科学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学校教育改革的现实需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比较教育学从一开始形成的非常强烈的借鉴取向,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比较教育学重在描述、分析和引介所谓“先进国家”的教育制度,从而为改革 和完善本国教育制度提供借鉴。20世纪中叶以后,比较教育学的研究领域朝着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拓展,一是继续将其他先进国家的教育制度作为研究的重点领域,以反思和指导自己国家教育的宏观决策,进而推动自己国家教育的整体发展;一是从学校内部教育改革实践出发,侧重研究不同国家学校教育内部的教育管理、课程设置、教学过程、考试制度、学习评价、师资培养等具体的教育事实。比较教育学的研究领域朝着微观方向进一步拓展。与此同时,教育其他学科出于自身建设的需要,其研究范围不断朝着各国学校教育内部延伸,进而出现了比较教育研究范围与其他教育学科的相互交叉和重叠。比较教育学研究范围的拓展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给比较教育学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比较教育研究成果也为其他教育学科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比较教育研究成果是关于国外某一具体国家学校教育内部某一具体教育事实的研究,比较教育学的研究因而,比较教育研究越来越被理解为教育领域中的比较研究,即教育比较研究。比较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也由此从早期的别国教育制度研究扩展到不同国家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研究。

    比较教育学研究范围的无限扩张,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教育科学的发展,也给比较教育学自身带来了生机,但却导致了比较教育学边界的混乱和研究对象的模糊。“比较教育学的学科危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自身‘本体论’的模糊,即对自己言说对象的不确定性及其自身对其言说的合法性的怀疑”。[11]比较教育学发展到今天,比较教育学的学术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一方面,教育其他学科的学术队伍,不仅语言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他们不再需要经过比较教育学科的学术队伍的翻译和引介,而是可以直接阅读、翻译和引介外文文献资料,而且他们出入世界各国的机会越来越频繁,可以直接深入到不同国家学校教育内部进行直接的了解。运用比较研究方法进行教育具体问题的教育比较研究,不再属于比较教育学研究者的特权。教育所有学科,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都越来越多地开展教育比较研究,并通过教育比较研究获得最新的资料、数据以及认识和理解。正如有学者所言,“所有的科学都是比较的”,“如果没有教育的比较研究就不可能有普遍的科学教育研究”,[12]因此,“今天教育的各分支学科几乎无不从事比较研究”。[13]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全球化发展进一步突显了文化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对于不同国家而言,先进国家的教育模式不一定能够适应特定国家的教育发展需求,“单向的教育输入是对理想教育的扩大化,是对本土教育的忽视”,因此,“理想教育模式的移植很可能造成一种替代或者抹杀”。[14]此外,单向的教育输入还会出现“单向性的教育贡献”,很容易造成教育殖民主义倾向,不利于国际教育的平等交流和合作互动。

    综合上述分析,当今比较教育学的研究范围及其具体内容应当侧重两个方向去发展:一是重点回归,即研究重点从教育微观问题的比较研究回归到国际教育发展的整体性研究。既然比较研究法是教育所有学科都使用的研究方法,教育比较研究亦是教育所有学科的共有领地,那么,比较教育学自然可以依旧进行教育问题的比较研究,从不同于教育其他学科的视角对世界各国学校教育的微观教育问题进行研究,但比较教育学的研究重点应当回归到国际教育整体性发展方面,应主要侧重全球社会不同国家的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和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等方面的研究。这不仅可以反映比较教育学的历史传统,而且可以体现比较教育学研究范围的独特性。比较教育学研究重点的回归和明晰有助于消除比较教育学本体论的模糊。二是领域拓展,比较教育学应当顺应全球化发展的潮流,坚持多元文化观念,突破“理想教育移植借鉴的思维范式”和“以发达国家为基本单元的传统分析框架”,研究领域应扩展到整个世界范围多元文化背景下国际教育发展的不同类型及其相互影响的关系。综合起来,可以对比较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做出明确的回答,即比较教育学主要研究多元文化世界中国际教育发展的多样化类型及其相互影响关系。其中包括三个层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国别教育发展研究,即研究世界多元文化背景下不同国家教育制度的发展类型及其相互影响关系;二是跨国教育发展研究,即研究世界多元文化背景下跨国教育交流合作的发展类型及其对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的影响;三是国际教育整体性发展研究,即研究世界多元文化背景下超越国家之上的世界教育整体发展走向及其对各国教育发展的影响。

    (二)比较教育学的方法论

    从比较教育学科发展而言,比较教育研究究竟是遵循什么样的方法论指导?比较教育学在其方法论上是否具有或者具有怎样的独特性?当今社会,综合、交叉与融合已成为学科发展的基本趋势,所以作为工具层面的研究方法,无论是比较研究法,还是统计研究法等其他研究方法,都可能被所有教育学科或其他学科所采用。相应地,比较教育学也可以广泛地采用所有教育学科或者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在方法论方面,不同学科却存在相差悬殊的质的规定性。比较教育学与其他教育学科在方法论上的差异性为比较教育的学科合理性奠定了基于方法论视角的基础。

    比较教育学之父朱利安(Julian)早在1817年发表的《比较教育的研究计划与初步意见》中就曾明确地指出,“比较解剖学的研究促进了解剖学的发展。同样,比较教育的研究应当为完善教育科学提供新的方法”。[15]比较教育学在近两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丰富和发展其研究方法。虽然朱利安主张“构建系统的事实与观察,列于分析表中,以便对照和比较,从而推导出若干原理、一定规则,使教育成为近乎于实证的科学”,[16]但在19世纪,人们主要还是采用描述研究法对国外先进教育经验进行系统的描述和评论。20世纪上半叶,比较教育学在研究方法上转向了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成为这一时期比较教育学最为重要的特征。20世纪中叶以后,比较教育学广泛借鉴和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使比较教育研究方法走向多样化;一方面,比 较教育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描述研究法、因素分析法、历史研究法、阶段研究法、假说验证法、问题研究法等较为成熟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比较教育学还从多种社会思潮中引入社会学、哲学、政治学、人类学等学科的新理论,并广泛引入和具体运用统计研究法、叙事研究法、人种志研究法、现象学解释法、个案研究法等多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而大大丰富和发展了比较教育研究方法,比较教育研究从早期的描述性研究和因素分析研究发展到今天的描述性研究、实证性研究、解释性研究、分析性研究、批判性研究等多元发展格局。“比较教育研究在引入这些思潮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切合自身的研究范式或方法,而这些范式或方法又被广泛地借用到教育科学中的其他学科研究中,为其他学科开阔了新的研究视野”。[17]由此可见,比较教育学在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研究方法的过程中,也正如朱利安所指出的,为“完善教育科学”提供了新的方法。

    虽然比较教育学要经常使用比较研究方法,但也经常使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统计研究法、调查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比较教育学为了实现其研究目的,可以使用比较研究方法,也可以不使用比较研究法而使用其他研究方法。事实上,比较教育学在19世纪的很长时期里,主要是运用现场考察法、描述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如,关于学校教育制度,对比较教育学的思维方式而言,首先考虑的是不同国家学校教育制度的多样性,并从学校教育制度多种类型的考察中获得对学校教育制度的整体性认识,从而形成对现行学校教育制度的具体反思和价值选择。所以,比较教育学中的比较更多地体现为基于比较视野对教育发展多样化类型进行的反思与选择。

    (三)比较教育学的目的论

    关于比较教育研究的目的,不同比较教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朱利安在《比较教育的研究计划与初步意见》中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通过对外国教育的比较研究为本国教育提供借鉴;一是通过建立国际性教育机构促进国际间教育的相互理解和教育研究的国际合作。朱利安所表达的借鉴性目的受到后来众多比较教育学家们的认同,并成为比较教育学重要的价值选择。为了更好地实现比较教育研究的借鉴性目的,康德尔(Kandel)认为,比较教育研究重在找出影响教育制度差异的动力及其因素。汉斯(Hans)认为,比较教育研究重在发现主导各国教育制度发展的原则。显然,比较教育学的研究目的必然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时代诉求和教育变革的现实需要。

    综合起来,可以把比较教育学的目的观从整体上划分为三种观点:一是理论取向的观点。这一派的观点认为,人类所有的认识活动都是为了获得知识,比较教育研究也不例外,其主要目的亦是获得认识及相关的知识。正如著名比较教育学家贝雷迪(Bereday)所指出的,“比较教育的主要存在理由是其知识特性。我们研究外国教育制度只是因为我们想获得知识,因为人类总是追求知识。获取知识是比较教育证明自己有权与其他学术领域共存的唯一理由”。[23]二是实用取向的观点。这一派的观点认为,比较教育研究的目的在于借鉴先进教育经验改善教育实践。这一观点又包括具体服务于改善本国教育和改善世界教育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比较教育研究“通过收集分析他国资料,具有增进国际了解的效果,而国际了解也是改善本国教育或发展的工具”,因此,&ldquo ;比较教育研究的最终结果是为政策的参考或预测政策施行的结果”,“达成改善自身教育的具体实用目的”。[24]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教育的目的不是介绍需要模仿或否定的模式,而是要了解不同人民,学习他们的教育和文化经验,归根结底,比较教育不是孤立地来改善‘一种’教育制度,而是通过改善各种具体的教育制度来改善整个世界的教育”。[25]三是综合取向的观点。这一派观点认为,比较教育学不仅要服务于教育实践的变革,而且要着力于学科理论的建设。德国比较教育学家施瑞尔(Schriewer)基于卢曼的系统理论提出了科学理论与反省理论的观点,并由此提出比较教育学的两种理论构建,即比较教育科学理论更加强调理论性,是为比较教育能够成为真正比较的科学服务的,而比较教育反省理论则服务于变化着的教育情境,为教育的现实行动提出指导。这无疑是企图把理论追求和实践服务进行有效结合的探索。

    事实上,比较教育学如果要成为教育科学中的重要学科,就必须在促进理论建设和推动改革实践两方面做出同样的努力。如果只是强调对教育现实变革的推动,那么,比较教育学就会构建起完全基于教育现实需求的知识体系,比较教育研究就会变成为单纯的“各自感兴趣的外国教育研究”或者“多样而零散的教育问题比较研究”,比较教育学就会消失在研究者体现各自研究兴趣的公共领域之中。相应地,如果只是追求理论探索而不关注教育现实,这不仅偏离比较教育学的历史传统,而且导致比较教育学成为单纯的“思辨过程”或者各种社会科学新思想的“转场”,比较教育学就会失却其内在的活力和持久的生命力。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两种取向的关系,才能真正科学构筑比较教育学合理的知识体系。比较教育学的知识体系对于比较教育学的概念构建具有直接的意义。

    三、比较教育学的概念及其意义指向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尝试性地提出比较教育学的概念,即比较教育学是基于整体取向的比较视野,研究国际教育发展的多样化类型及其相互影响关系,进而促进教育理解和推动教育发展的一门教育学科。比较教育学的这一概念体现了这样一些规定性:第一,比较教育学是教育科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教育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教育[转自dylw.net学离不开教育沃土的滋养,同时也不断为教育科学提供养料。第二,比较教育学是对国际教育发展进行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范围内除本国以外的所有国家的教育发展和超越国家的跨国教育发展以及国际教育整体性发展及其影响关系进行的研究。国别教育发展研究是比较教育研究的传统和基础,跨国教育发展研究和国际教育整体性发展研究是比较教育研究新的拓展。第三,比较教育研究是一种跨界研究,是在世界教育整体发展的大背景下基于多样化发展类型而进行的跨文化研究。这种研究主要不是体现在技术层面的具体研究方法上,而是基于国际教育整体性发展的比较视野。第四,比较教育学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发展多样化类型的比较,提高人们对教育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从而推动教育科学发展和教育实践的变革。比较教育学正是通过多类型的比较分析获得对教育的更高层次的理解,促进人们对教育的深刻反思和价值选择。

    明确了比较教育学的基本概念,比较教育学的知识体系相应地变得清晰起来。从总体上说,比较教育学的知识体系涵括比较教育理论研究和国际教育发展研究两个基础性研究领域,比较教育理论研究侧重比较教育基础理论及学科体系方面的研究,是比较教育研究的理论反思,具体内容包括比较教育学的本体论、方法论、知识论、价值论等方面,它不仅影响着比较教育的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而且规定着比较教育学术队伍的学科信仰和话语体系。此外,它还担负着比较教育学核心概念、研究方式、学术规范的阐释与建构。国际教育发展研究主要是对国际教育多样化发展类型进行的研究,是比较教育研究的实践反思,既包括不同国家的教育发展类型及其相关的教育政策,也包括跨越国家的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及其实践模式。在此,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

    第一,关于比较教育学与国际教育的关系。比较教育学是对国际教育多样化发展类型的比较及其反思,这是比较教育学的历史传统,也是比较教育学在新的发展阶段的一种回归,更是比较教育学在全球化背景和教育科学纵深发展新形势下的价值选择。因而不宜把国际教育从比较教育学中分离出来,国际教育是比较教育学的研究领域,是比较教育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体现。相应地,国际教育也只有在比较教育学的框架内才具有学科的根底和生长的场域。

    第二,关于比较教育学与发展教育的关系。发展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被提出来的,主要关注教育如何推进后进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教育发展。这主要反映了当时比较教育学研究主题重心的变化。但从全球化视角来看,发展中国家仍然是世界多元文化背景下平等的成员国,仍然属于国际教育发展研究的范畴。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坚持多元文化世界中国家之间的平等性和交流性,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平等的成员,发达国家的教育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发展中国家的教育也有其自身的传统和存在的合理性,并对世界教育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发展教育研究完全可以纳入到国际教育发展研究的知识体系而成为比较教育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宜单独成为比较教育研究中与国际教育相并行的知识领域。

    第三,关于比较教育学与教育比较研究的关系。比较教育学同其他教育学科一样都开展教育问题的比较研究,即教育比较研究,教育比较研究是所有教育科学公共的学术研究活动。所以比较教育学的研究主题仍然可以涉及各种具体的教育问题。但比较教育研究中的教育问题比较与其他教育学科中的教育问题比较存在截然不同的研究取向,比较教育研究中的教育问题体现在国别教育或国际教育发展的整体性背景之中,往往被置于国别教育这一大的背景。而其他教育学科开展比较研究中的教育问题则是体现在相应学科发展的背景之中,往往被置于该学科研究的现实需求的背景之中。所以,完全可以把比较教育研究中的教育比较研究纳入到国别教育研究或国际教育整体性研究范围之中。事实上,缺乏国别教育的完整了解,缺乏国际教育发展的 大背景,具体的教育问题常常在一般性的研究中被误读或误解。比较教育研究可以把具体的教育问题还原到国别教育和国际教育的大背景中,可以真实地反映教育问题的本质内涵,还可以对这些教育问题的现实表现进行符合实际的甄别和准确的判断。

科研对比方法篇(9)

1.研究背景

河南工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发展迅速,毕业生数量增长很快。现有的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类型繁多,主要包括管理学院双学位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旅游管理专业学生,以及国际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和国际学院国际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等多个层次。2010届毕业生183人,2011届毕业生130人,2012届毕业生234人,2013届毕业生212人,2014届毕业生211人,2015届毕业生219人。六届合计1189人。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指导教师只有23人(含3名双肩挑人员,还有一些教师出国深造、外出学习),教师年人均指导学生8.62人,论文指导的工作量较重。由于毕业生在毕业前忙于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考会计证、考驾照等社会活动,大多心神不宁,难以全副身心投入到毕业论文的写作中,更遑论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了。到来年春天,只有短短八周时间,要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十分困难的。

什么是科学的研究方法?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应该选择哪些科学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各有什么特色和适用条件?本文通过对河南工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本科2012-2014届598篇有效毕业论文所使用研究方法的实证分析,试图发现其中的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研究方法和目标

在河南工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本科2010-2015届1189名毕业生中,由于部分同学毕业论文的电子档案未能找到或者不全,本文只找到598篇资料齐全的毕业论文。因此本文只对这598篇有效论文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不同研究方法的使用频率中,试图发现毕业生选择不同研究方法的差异,分析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研究基础

1.科学研究方法的分类

在具体实证分析之前,本文先确定本科毕业论文有哪些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中国知网”输入“毕业论文研究方法”等关键词,获取相关文献20余篇。删除一些级别不高、不太相关的文献,余下有近10篇重要论文(见文后参考文献)。在这些论文中,浙江大学马庆国教授在《管理世界》杂志发表的论文《管理科学研究方法与学位论文评判标准》最为经典。虽然该文主要是针对管理类(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谈研究方法的,但其基点高、立论准,能够为本文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

马庆国(2004)认为,从内部理性(logos,人的思维、推理、分析)和现实世界的关系来看,主要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四个大类别(称为四类研究方式):从理论到理论的方式、数理分析为核心的演绎方式、实证研究方式和实验研究方式。“从理论到理论的方式”和“数理分析的方式”本质上是演绎式的。在管理科学中,一时还找不到“从理论到理论”的事例。以数理分析为核心的演绎方式,是理论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式。实证研究方式,即从现实出发,通过调查,获取数据,通过以统计分析为主的对数据资料的分析,研究变量之间的关系,得出被研究对象的演变规律,或者相应的结论、理论。这是管理科学的主流研究方法,是国际通用的研究方法,也是相关结论被承认的基础,是研究论文的通用语言。这也是学位论文所要使用的主流研究方法。实验研究方式,也就是从现实世界中,提炼前提,用实验方法研究变量间关系,特别是因果关系的研究方式,也是管理科学研究的主流研究方式之一。它突出的是管理科学结论的可重复性。

欧阳桃花(2004)提出,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很多种,比如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统计分析法、实验法、案例研究法等。

李仁意(2010)将国外营销研究方法分为假设法、实验法和模型分析法。国内营销研究方法分为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和评估法。

经过小组研讨并请教相关专家,本文将河南工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划分为5大类:描述性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参与观察法、访谈法、对比法)、定量分析法(实验法、调查法、实证法)、案例分析法(兼具定性和定量研究特色)、研究方法不明。

2.主要研究方法的特征

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上述研究方法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1)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2)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参与式观察研究,是指研究者直接参加到所观察的对象的群体和活动中去,不暴露研究者真正的身份,在参与活动中进行隐蔽性研究观察。其优点是:不破坏和影响观察对象的原有结构和内部关系,因而能够获得有关较深层的结构和关系的材料。其缺点是:由于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处理不当易影响观察的客观性。

访谈法(interview)又称晤谈法,是指通过访员和受访人面对面地交谈来了解受访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因研究问题的性质、目的或对象的不同,访谈法具有不同的形式。根据访谈进程的标准化程度,可将它分为结构型访谈和非结构型访谈。访谈法运用面广,能够简单而叙述地收集多方面的工作分析资料,因而深受人们的青睐。

对比研究法,作为几个基本的科学探索方法之一,是把一组具有一定相似因素的不同性质物体或对象,安排在一起,进行对照比较:通过综合比较它们在构造方面的差异(因),在性质方面的不同(果),得出这种物体或对象某性质(果)是由什么、哪些因素(因)造成的。

(3)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市场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实验法是通过主动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4)案例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是结合市场实际,以典型案例为素材,并通过具体分析、解剖,促使人们进入特定的营销情景和营销过程,建立真实的营销感受和寻求解决营销问题的方案。

三、实证分析

1.统计结果

本文主要对河南工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本科2012-2014届598篇有效毕业论文所使用研究方法的频率进行统计,以反映大学生使用不同研究方法的选择差异(见表1) 。

本文发现,案例分析法是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首先的研究方法,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定量分析方法,达到四分之一。排名第三的是描述性研究方法,不足一成。定性分析排名第四,不足4%。研究方法不明的毕业论文将近一成。在定性研究方法中,应用最多的是访谈法,其次是对比法。在定量分析方法中,应用最多的方法是实证研究方法,其次是调查法,运用最少的方法是实验法。

表1 2012-2014届毕业论文研究方法使用情况

研究方法 使用数量/百分比

描述性研究方法 37/6.19

定性分析法 对比法 7/1.17 20/3.34

参与观察法 0/0

访谈法 13/2.17

定量分析法 调查法 74/12.37 152/25.42

实验法 1/0.17

实证研究法 77/12.88

案例分析法 336/56.19

研究方法不明 53/8.86

合计 598/100

2.运用不同研究方法的原因分析

案例研究方法,即运用大学生身边、所处城市或地区、亲友所在的企业或行业的具体案例,去印证某一营销理论或策略,这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大学生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在大二、大三的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习中,类似的训练已在开展,只是规模小些。这也是一半以上的大学生选择此种研究方法的重要原因。

在学位论文中使用调查法、实证研究方法和实验法等定量研究方法是科学研究的一个方向。本次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一的毕业论文选择这类研究方法,这说明相当部分高校已经将“科学研究方法”当作“毕业论文写作”课程的重要内容,也说明相当部分大学生已经较为熟练地使用了这类研究方法。这中间,选择调查法和实证研究的比例大抵相当。而选择实验方法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比例甚少,说明高校在这方面的教学和训练不足。

描述性研究方法,亦即仅仅使用基本的经济管理理论,进行逻辑推理。具有一定难度,对于逻辑推理程度不强的学生来说,选择这种方法的可能性较小。使用这种方法需要一定的理论积淀,需要长期的理论关注,更需要抽象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些并非短期内能够养成。在具体运作时也有一定的操作难度,本科生较难掌握。

在定性研究中,大学生较多地选择了访谈法和对比研究法,没有人选择参与观察的研究方法。

访谈法要求大学生与相关企业和行业人士就某一个营销问题进行深度访谈和交流,这种研究方法对于一些演讲能力强,与人交流畅通的大学生来说,不是什么难事。但应该承认,仍有部分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与人交流的能力较弱,特别是与企业和行业高层,就一个专业问题进行深度交流的能力较弱,这也是这些学生没有选择这种研究方法的重要原因。

做对比性研究,需要依靠科学的指导,精细的规划,才能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如果仅仅做表面的比照,没有深入到问题的实质,就难以得出创新性的结论。大学生在这方面还是需要训练的,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

参与观察的研究方法,看似简单,容易操作。但它需要一定的设施设备,还需要与被观察对象的深度沟通,赢得他们的信任,并与他们较长时间的相处。这对于处于毕业季、人心惶惶、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操作起来就较为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近一成的毕业论文研究方法不明。也就是说,从网上拼凑一些资料,没有做深入的鉴别,没有做深入的分析,就得出一些看似“合理的”结论,仍是一部分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广场做法。如果毕业论文体现不出“论”,说服力也就大打折扣。态度不端正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学校相关部门把关不严也会助长这种风气。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案例研究法、定量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法和调查法是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中较多使用的方法,而描述性研究方法、定性研究中的访谈法、对比研究法和参与观察法,定量研究中的实验法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较少使用。

造成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不同研究方法使用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与不同研究方法的特点、条件和难易程度有关的,另一方面是与当前高校对本科生科研的重视程度、本科生的科研氛围有关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与大学生对待撰写毕业论文的态度和投入程度有关的。

2.建议

(1)进一步营造高校本科生科研氛围

科研对比方法篇(10)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色色的比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法)、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色色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253.另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53页;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81页。

(15)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4.

(16)参见Ugo Mattei,“An Opportunity Not to Be Missed:The Future of Compa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

(17)这一点已经引起中国学者的注意,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44-46页;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34-236页。

(18)Henry Ehrmann,“Comparative Legal Cultures”,Prentice-Hall Inc.,1976.中译本见[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

(19)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Clarendon Press,1990,p.8.

(20)参见[比利时]霍克、沃林顿:《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原理:走向比较法的一种新模式》,《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版),1998年第2期。

(21)伽达默尔称古老的解释学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参见[德]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2)这就是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注释法学”。关于注释法学的情况,参见[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即使作为一种方法论研究,比较法也远未达到解释学所曾达到的水平。

(24)H.C.Gutteridge,“Comparative Law: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Method of Legal Study and Resear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nd ed.,1949,p.5,note 2;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Chapter 1.

(25)前引⑧,朱景文书,第4页。

(26)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7页;前引⑧,朱景文书,第1页。

(27)我曾经在解说什么是法学时,对这种做法提出过批评。参见黄文艺:《“法学”释义》,载《吉林大学社会学报》2000年第3期。

(28)参见杨世杰主编:《植物生物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93页。

(29)转引自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p.3。

(30)受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的英国比较法与法律史学家梅因,通过对古罗马法、古印度法等古代法发展史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种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变迁模式。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1)如瑞典学者马尔斯特勒姆,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124页。

(32)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史上,究竟是独立发明还是传播或借鉴重要,是人类学家长期激烈争论的一个。传播论学派认为,传播更为重要,全部人类文化史就是文化传播、借鉴的历史。极端的传播论者甚至认为,人类所有的文化都起源于一种文化,是这种向世界各地传播的结果。参见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章。

(33)Rodolfo.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394-398.

(34)关于沃森的思想的系统评述,参见William Ewald,“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Ⅱ):The Logic of Legal Transplant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3,1995,pp.489-519.

(35)对中国所发生的多元法律文化互动问题所进行的探讨,见黄文艺:《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多元透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6)关于符号对于人的重要意义,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曾提出了一个很著名的命题:人是符号动物。参见[德]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科研对比方法篇(11)

这里所说的“超文学研究”与已有的大量比较文学学科理论著作中所说的“跨学科研究”,并不是一回事。

什么是“跨学科研究”呢?我国现有各种比较文学学科著作对“跨学科研究”的解说,大都全盘接受了美国学派所倡导的“跨学科研究”的主张,认为“跨学科研究”是比较文学研究的组成部分。通常的解释是:“跨学科研究包括文学与其它艺术门类之间的关系研究,文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以及文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不过,我们在认可“跨学科研究”是比较文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前,首先必须解答这样的问题:第一,“跨学科研究”是所有科学研究中的共通的研究方法,抑或只是文学研究中的研究方法?第二,“跨学科研究”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还是文学研究中的特殊方法(只是比较文学研究才使用的方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众所周知,“跨学科研究”是当今各门学科中通用的研究方法,并不是文学研究的专属。科学的本意就是“分科之学”,分科就是一种分析,然而光分析还不行,还要“综合”,而“跨学科”就是一种综合。自然科学中的数、理、化、生物、医学等学科的研究,往往必须“跨学科”,以至产生了“物理化学”、“生物医学”等新的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跨学科研究中,也有“教育心理学”、“教育经济学”、“历史哲学”、“宗教心理学”这样的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哲学、自然科学的跨学科研究,才能解决一个问题。如我国最近完成的“夏商周断代研究”的课题,就是历史学、考古学、文字学、数学、物理学、化学、文艺学等跨学科的专家学者联合攻关的结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回答也是肯定的:“跨学科研究”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而不是只有比较文学研究才使用的方法。“文学是人学”,一切由人所创造的学问,都与文学有密切的关联,这是不言而喻的。而研究文学势必要“跨进”这些学科。例如,我国读者最熟悉的恩格斯对巴尔扎克创作的评价。恩格斯从经济学、统计学看问题,这就使文学与经济发生了关系;从阶级分析的角度谈到了巴尔扎克与传统贵族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态度,这就使文学与社会学发生了关系;又谈到巴尔扎克对法国风俗史的描绘,这就使文学与历史学发生了关系。可见,文学评论与文学研究,势必会不断地涉及到纯文学之外的各种学科——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然而,虽然恩格斯评论巴尔扎克的时候跨了学科,我们也决不能把恩格斯对巴尔扎克的评论视为“比较文学”。再如,我国研究《红楼梦》的“红学”,王国维的研究角度是叔本华的悲剧哲学,俞平伯等“索隐派”用的是历史考据学的角度与方法,毛泽东等人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现在更有很多人从宗教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与佛教、道教的关系,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之“梦”及人物的变态心理,从性学角度研究男女两性关系,从医学角度研究林黛玉等人的病情和药方,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与宫廷政治,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中的经济问题,从语言学角度使用计算机统计《红楼梦》中的用字用词规律。……《红楼梦》的研究成果,绝大部分是“跨学科”的。然而,我们可以因为红学研究都跨了学科,就把“红学”划归到比较文学学科中来吗?当然不能!凡有一些文学研究经验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一旦提笔写文章,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跨学科”,“一不小心”就“跨了学科”。对文学研究来说,最容易“跨”的,是社会学、心理学、艺术学、哲学、宗教学、民俗学、历史学等。有很多文学研究的文章,仔细分析起来,就跨了许多的学科。前些年文学研究和评论界提倡的“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观照作品,其实质就是提倡用“跨学科”的广阔视野来研究文学现象,而不能一味胶着于某一学科的视角。可见,如果我们单从“跨学科”来看问题,则大部分文学评论、文学研究的论著和文章,特别是有一定深度的论著和文章,都是“跨学科”的,然而,我们能把这些文章都视为“比较文学”的成果吗?都视为比较文学研究吗?当然不能!文学研究,除了纯形式的文本研究(像当代英美有些“新批评”理论家所做的那样,尽管纯粹的形式的、纯文本的研究极难做到“纯粹”)之外,即使纯粹的字句分析那也是跨学科的——从文学“跨”到了语言学,更不必说字句和形式之外的研究了。可见,“跨学科”是文学评论的文学研究中的共同途径和方法。文学与其它学科的这种“跨学科研究”,甚至形成了若干新的交叉学科,如“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文艺美学”、“文学史料学”等。但是,恐怕很少有人赞成把“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或“文艺美学”等看成是“比较文学”,尽管它们是文学的“跨学科研究”。

因此,我们在学科理论上必须明确: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必须是同时又是跨语言、跨文化、跨民族的研究,那才是比较文学,才是我们所说的“超文学”的研究;单单“跨学科”不是比较文学。例如,在宗教与文学的跨学科研究中,研究佛教与中国文学、基督教与中国文学、伊斯兰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是比较文学的研究,因为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对于中国来说,是外来的宗教,这样的跨学科研究同时也是跨文化的研究,属于比较文学研究;而关于中国本土宗教道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的研究,还有某一国家的政治与该国家的文学的关系研究,某一国家的内部战争与文学的关系研究等,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这种研究没有跨文化、跨国界、跨民族,这只是一般的跨学科研究,而不属于真正的比较文学研究。在这里,“跨语言、跨文化、跨民族、跨国界”应该是比较文学学科成立的必要的前提。换言之,有些“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属于比较文学——当这种研究是“跨语言、跨文化、跨国界”的时候;而另一些“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则不一定是比较文学——当这种研究没有“跨语言、跨文化、跨国界”的时候。总之,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是将某些国际性、世界性的社会事件、历史现象、文化思潮,如政治、经济、军事(战争)、宗教哲学思想等,作为研究文学的角度、切入点或参照系,来研究某一民族、某一国家的文学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与文学相关的有关社会文化现象或学科领域的“国际性”。

可见,我们不使用“跨学科”或“科际整合”这样的概念,而是使用“超文学”这一新的概念,是表示不能苟同美国学派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尽管这种看法已经为不少人所接受。使用“超文学”这一概念,有助于对漫无边际的“跨学科”而导致的比较文学学科无所不包的膨胀和边界失控加以约束。它可以提醒人们:“跨学科研究”是所有科学研究中的共通的研究方法,也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因此,我们不能把“跨学科”研究等同于“比较文学”。

二、“超文学研究”的方法及适用范围

现有的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教材和专著,绝大部分都在“跨学科研究”的专章中,列专节分别论述文学与其它艺术、文学与哲学、与历史学、与心理学、与宗教、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诚然,搞清这些学科之间的关系对于跨学科研究是必要的。但是,这些只是文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研究,是一般的跨学科研究的原理层面上的东西,还不是我们所指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方法,不是总体地描述文学与其它学科的一般关系,而是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从具体的问题出发,研究有关国际性、全球性、或世界性的政治事件和政治运动、经济形势、军事与战争、哲学与宗教思想等,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某一时代的文学、甚或全球文学的关系。“超文学”的研究,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在这个前提下建立自己的方法,确定自己的适用范围的。

同“跨学科”的研究相比,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方法的范围是有限定的,有条件的。与文学相对的被比较的另一方,必须是“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这是比较文学“超文学研究”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什么是“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呢?“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不同于所谓“学科”。“学科”本身是抽象的、人为划分的东西,“学科”是科学研究的范围与对象的圈定,而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与课题本身。而“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可以被划到某一学科内,但它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东西。例如,对文学影响甚大的弗洛伊德主义,可以划归“心理学”或“哲学”学科,但弗洛伊德主义作为“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又不等于“心理学学科”或“哲学学科”;“第二次世界大战”是我们所说的与文学关系密切的“国际性事件”之一,可以把“第二次世界大战”划到“军事”学科,但它显然不等于“军事”学科。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所涉及到的正是这种具体的“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它们不是被圈定的学科,而是在一定的时空内有传播力、有影响力的国际性的思潮与事件。这些思潮和事件大体包括政治思潮、经济形势、跨国战争、宗教信仰、哲学美学思潮等。在这样的界定中,自然科学作为一个学科与文学学科的关系,不在“超文学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而与自然科学有关的、具有传播力的国际性思潮,如唯科学主义思潮与文学的关系等,则属于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范围。

例如,在政治与文学的关系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研究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所谓“红色三十年代”的共产主义政治思想对欧美文学、对亚洲文学乃至整个世界文学的影响。那时,以共产主义为理想的左翼政治思潮,极大地改变了那个时代世纪文学的面貌,而且,左翼政治思潮从欧洲、俄苏发源,迅速地波及了包括日本、朝鲜、中国、印度、土耳其等在内的亚洲国家,并影响到文学,形成了文学史上所说的颇具声势的“无产阶级文学”。同样的,六十至七十年代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不仅对国际政治本身产生了影响,而且对于不少国家的文学也产生了影响。在美国、在英法等欧洲国家,在日本,甚至在黑人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出现了呼应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的“文学作品”,出现了规模不等的青年人的“造反文学”,出现了歌颂毛泽东的诗歌;相反地,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反对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文学作品。另外,虽然有些政治事件并没有国际性的影响,但对比较文学而言也有价值。如,二十世纪后半期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出现了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歌功颂德的文学,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很值得进行超文学的比较研究;在二十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的所谓“冷战”时期,在某些敌对国家出现了具有强烈冷战色彩的文学,如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国家的“反美”文学,中国的七十年代大量出现的“反对苏联修正主义”的文学,作为政治与文学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都相当具有研究价值。但是,上述提到的这些课题,目前的研究均非常薄弱。在我国,艾晓明博士的博士论文《中国左翼文学思潮探源》[1]是研究三十年代中国左翼文学与国际共产主义政治及国际左翼文学的不可多得的力作。而上述其它方面的研究,则基本是空白。

在国际经济形势与文学的“超文学”比较文学研究中,也存在着许多诱人的研究课题。例如,历史上的经济活动、商业活动对文学的影响,商人在文学的国际传播中的作用,如古代的“丝绸之路”是闻名的连接东西方重要的国际商业、经济通道,“丝绸之路”的经济活动对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对中东地区乃至古罗马帝国文学有何影响?是人们感兴趣的问题。而描述“丝绸之路”的各国文学作品,也非常值得加以收集整理和系统研究。在古代文学中,反映经济活动的作品有不少,如阿拉伯的故事集《一千零一夜》,大部分故事以商人为主角,以商业活动为题材,我国阿拉伯文学专家郅溥浩先生在其专著《神话与现实——〈一千零一夜〉论》[2]中,有一专节,从国际商贸的角度,对《辛伯达航海旅行的故事》做了独到的分析,并把它与中国的“三言二拍”中的有关作品做了比较,是经济与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成功的例子。日本十七世纪的作家井原西鹤的作品中,有一类小说称为“町人物”,即经济小说,笔者曾在《井原西鹤市井文学初论》[3]中,以当时的东西方经济状况为大背景,对他的经济小说作了分析。到了现代社会,经济与文学的“联姻”现象越来越突出,例如法国十九世纪大作家巴尔扎克,被英国作家毛姆称为“认识日常生活中经济重要性的第一个作家”(毛姆《巴尔扎克及其〈高老头〉》);马克思也认为巴尔扎克在其作品中所提供的经济材料,比那些职业的经济学家?统计学家还要多。在现代世界中,经济的全球化对各国文学的影响,越来越成为全球化的文化现象。如1929年的那场世界经济危机就在中国文学中留下了印记,茅盾、叶圣陶、叶紫等在三十年代初写作的反映农村凋敝商人破产的作品,都以当时的世界经济危机作为大背景。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对亚洲各国、对我国的港台地区的文学,产生了一定影响。七十年代以来,在日本文学中产生了“经济小说”、企业商战文学这种类型,并影响到了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文学。看来,商品经济与文学活动、文学作品的商品化等问题,已经成为比较文学“超学科”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文学与战争、与军事的关系,历来密不可分。古代世界文学的史诗,是以描写部族之间、民族之间的血腥战争为基本特征的。可以说,没有战争,就没有史诗,而这些战争往往是“跨民族”的、没有国界的战争。到了现代,除了一个国家的内战之外,所有大规模的战争都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或国际集团与国际集团之间的战争,因此,战争本身往往就是“跨国界”的人类行为,战争对文学的影响也往往是跨越国界的影响。从战争、军事的角度来研究文学现象,很多情况下就是揭示战争与文学关系的“超文学研究”。特别是二十世纪上半期的两次空前规模的世界大战,对作家的文学创作所产生的刺激是空前的。可以说,两次世界大战导致了二十世纪“战争文学”的繁荣。要深入研究以世界大战为背景、为题材、为主题的“战争文学”,就必须立足于战争与文学的关系,在“战争”与“文学”之间,在不同的交战国之间,找到独特的契合点、交叉点和问题点。一方面,研究战争及战争史的学者,应该重视并充分利用“战争文学”这一不可替代的材料,重视战争文学所特有的对战争的形象、细致的描写,以补充战争史文献的缺欠和不足;另一方面,研究文学的学者,面对战争文学作品,不能只逗留在作家作品的审美分析、人物性格的分析、作品形式与技巧的分析等纯文学层面,而必须研究战争与作家的立场与观点,例如作家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思想,人道主义思想,抑或是作家的法西斯主义思想,作家的好战态度与反战态度;必须研究战争与作品的人物形象,战争与作品中的人性、战争与审美、战争与文学的价值判断等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文学研究中乃至比较文学研究中,关于战争文学的“超文学”的研究,还很少见,还没有被展开。笔者的《“笔部队”与侵华战争——对日本侵华文学的研究与批判》[4]一书,是战争与文学的“超文学”比较文学研究的一个尝试;倪乐雄的专题论文集《战争与文化传统——对历史的另一种观察》[5]中的有关论文,如《武亦载道——兼谈儒文化与战争文学》?〈诗经〉与〈伊利亚特〉战争审美背景与特征之比较》等,从中外文化比较的开阔视野,成功地展开了中外战争文学的比较研究。但是,迄今为止的大多数研究战争文学的论文和著作,还都局限于“战争题材”本身,局限在国别文学内部。这种研究也有战争与文学的“跨学科”意识,但是,却往往没有把视野进一步扩大为跨国界的、跨文化的广度,因而它还只是一般的“跨学科”的研究,还不是真正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另一方面,将反法西斯主义文学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学现象进行总体的比较的研究,就很切合战争与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途径;同样,对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法西斯主义文学的研究,也必须具有跨国界的世界文学的总体眼光。对中国的抗日文学的研究,仅仅站在中国文学和中国文化内部还不够,还必须有自觉的中日文化的比较意识,必须将中国的抗日文学与日本侵华文学置于一个特定的范围,进行必要的对比,研究才可能深入。

宗教是最具有国际传播性的一种文化现象。文学与国际性的宗教的“超文学”的研究,其目的在于揭示宗教与文学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共生的关系。这种研究有两个基本的立足点。其一,是在宗教中看文学,所谓“在宗教中看文学”,就是立足于宗教,去寻找和发现宗教如何借助文学,如何通过文学来宣道布教。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宗教性的文学作品,亦简称“宗教文学”。如起源于印度、流传于亚洲广大地区的佛教文学,包括本生故事、佛传故事等;起源于犹太民族,而流传于全世界的圣经故事、圣经诗歌等。其二,是在文学中看宗教。所谓“在文学中看宗教”,就是立足于文学,看作家如何受到宗教的影响,作家如何借助宗教意象、宗教观念、宗教思维方式来构思作品、描写人物、表达情感和思想。这两种不同立足点的研究,目的都在于揭示外来的宗教文化如何影响和作用于文学。在以往的比较文学研究中,文学与外来宗教的比较研究受到了重视,涌现出了大批的成果。在我国,关于印度传来的佛教对中国文学的影响的研究,已经相当广泛和深入了。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就陆续有梁启超、鲁迅、胡适、陈寅恪、许地山、季羡林、赵国华、孙昌武、谭桂林等重要的研究家。他们的研究成果表明,佛教及佛教文学对于激发中国作家的想象力,对于志怪小说、神魔小说的形成,对于汉语声韵的发现及诗歌韵律的完善与定型,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佛经的翻译,对于大量印度民间故事传入中国,对于引进和丰富中国语言中的词汇、语法,对于文言文体的通俗化,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基督教与中国文学‘特别是与二十世纪中国文学的关系研究,近年来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光这个课题的博士论文,就出版了五六种。伊斯兰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特别是与我国的回族和维吾尔族等西北部少数民族文学,也有深刻的联系。近来面世的马丽蓉著《二十世纪中国文学与伊斯兰文化》[6]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具有开拓性。

哲学与文学的关系也特别的紧密。外来哲学思想对某一本土文学的影响和渗透,可以改变本土作家的世界观,可以影响作家对世界、对人生及文艺的认识角度与方法,从而使作家的创作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在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的研究中,外来哲学思想与某一本土文学的关系,有大量的课题需要研究。如,在东亚文化区域中,中国的哲学思想曾影响到了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中国的老庄哲学的自然、无为的观念和儒家哲学中的忠孝观念等,对日本历代文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晚明时期的“实学派”的哲学思想影响到了朝鲜,使朝鲜产生了“实学派”文学。对阿拉伯文学造成很大影响的“苏菲主义”神秘哲学,受到了印度的吠檀多派哲学和欧洲的新柏拉图主义哲学的影响。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哲学思潮对东方文学的影响特别明显。如尼采的“权力意志”及“超人哲学”,弗洛伊德主义、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哲学等,在东方文学中,或引发了相关的文学思潮,或出现了相关的文学流派,或出现了表现相关哲学思想的作品,或促进了文学批评观念与方法的变革。应该说,二十世纪东方各国的先锋派的文学,无一不同西方的哲学思潮有关,换言之,外来哲学思潮是东方现代文学发展嬗变的重要的外部推动力之一。

看来,作为比较文学的基本方法之一,“超文学研究”在谨慎规定自身的同时,也可以在许多丰富的、有价值的研究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艾晓明《中国左翼思潮探源》,湖南文艺出版社1991

[2] 郅薄浩《神话与现实——〈一千零一夜〉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

[3] 王向远《井原西鹤市井文学初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