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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管理思路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3 16:19:15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1)

我国目前车险经营现状堪忧,以山东为例,2011年1-6月山东省车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18.91亿元,占比84.03%。因价格持续上涨,6月物价指数创3年来新高,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紧张濒临停产或倒闭,大货车停驶现象增多,有的仅保交强险,交强险占车险保费比重由去年同期的29.9%上升至31.42%。加之新车购置税、环保补贴等政策取消,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在这种市场环境下,电销业务快速增长,行业统保、内保更是将已有的保险资源不断被削弱,有些公司为了实现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竟置行业利益于不顾,采取提高手续费、乱用优惠系数、变相降费承保等违法违规手段争抢业务,整个市场出现了恶性竞争的苗头。所以,如何在有限的保险资源内,制定合理适度的风险管控方案已成为车险业务管理的核心。

一、各险种细分市场

1、非营业类

当今社会汽车饱有量急剧增加,交通堵塞严重,而道路设施的改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事情,雨雪天、大风大雾恶劣天气、车辆故障、违反交通规则、疲劳驾驶、超速及紧急刹车都会造成交通事故;年限长的家自车限制或禁止承保自燃和盗抢险,防止道德风险,新上市的车型谨慎承保; 6座以上业务,要核实车辆使用性质,杜绝出租租赁、营业用车按家自车承保。

出险次数较多的车辆,优惠系数应控制。从车因素:车辆坚固程度和耐用性不同,一起小小的事故,有的车就有可能造成车损;再就是维修成本,同样的损失,维修价格可能会相差好几倍,但保费却相差无几。从人因素:主要从年龄、驾龄、是否新手来综合判断。对于因这些因素造成的高风险业务,应降低优惠比例,提高保费收入,尽量不保不计免赔,让客户自担部分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或者限制高出险频度业务的手续费,促使业务人员自行选择优质业务。

进口车、高档车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这些车辆的配件、维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因此应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比例,划痕险出险率和赔付率都过高,应谨慎承保。

2、营业类

营业车辆风险的好坏关键在于车队管理,个人或因各种原因挂靠车队的营业用车受利益趋使,车辆使用频率高、疏于安全检测、疲劳驾驶现象严重,而疲劳驾驶每年造成数十万人死亡和伤残,近年来我国最严重的交通事故几乎全是疲劳驾驶所致。营业货车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使用频率较高,长途行驶较多,撞伤他人他物的概率较高,因此,要确定合理的三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提高效益险别占比和商业险保费充足率,并着重于优质客户群体的选择。对高赔付的业务要限制优惠条件,改变过去只把保费和工资挂钩的考核机制,应将车险的赔付率、费用率和保费一起和业务员的效益挂钩,以增强业务员的工作责任心,重视承保质量 。

出租租赁车出险频率高,易发生撞人撞物案件且道德风险不可控,城市公路客运近年来发生数起重大交通事故,在承保选择上应慎之又慎。2011年7月22日凌晨4点,京珠高速信阳明港附近一辆大客车发生燃烧。经初步调查,客车共载有乘客47人,除当地紧急救出的6人,其余41人死亡。这辆客车荷载人数为35人,属严重超员,在承保选择上应为管理严格、运营线路固定的大型车队,并需要进行实地考察,三者险和车上人员险都应控制赔偿限额。

3、 特种车

(一)特种车一应选择规模大、单位管控力度强的单位介入,且必须严格查勘后承保。根据目前行业数据,山东省特种车一规模较大的团车业务主要集中在东营、滨州,主要是油田业务,多年来一直是同业公司鼓励发展的业务,但是近年来赔付率已呈现恶化趋势。

(二)特二车中垃圾车:环卫局车辆一般为老解放、老东风改装而成的特种车,后箱具有自卸功能,且多行驶在早晨、夜间,行驶速度较快,易发生大案,应谨慎介入;

搅拌车:重心高,易翻车,挂电线及人伤等大事故,且载物为水泥,一旦停驶,水泥凝固,将造成整个罐体报废,损失极其巨大;

起重机:容易发生颠覆、吊臂坠落或吊运货物坠落事故;

水泥泵车:容易发生泵臂断裂事故,且此类车价值巨大,损失严重。

(三)特种车三主要包括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此类特种车一般为单位用车,管理较为正规,一般事故率较低,三责风险相对较小,赔付情况较好,应加大对该类业务的承保力度及费用支持。

(四)特种车四为谨慎介入业务,此类车使用类型较为特殊,选择固定路线运输、港对港业务承保,且必须查勘后承保。

二、理赔管理的重点

车险理赔是车险经营管理的最后一环,很多人认为理赔部最重要任务就是控制赔付率,赔付率高了就是理赔人员工作没做好。实际上理赔最主要的任务应是做好服务,诚实履行保险合同,兑现公司的服务承诺,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口碑和信誉,为业务发展打造买点和品牌;其次才是通过科学的流程管理,规避理赔人员的道德风险,提高理赔人员的打假防骗的技能,尽可能降低赔付率。因为当公司选择了某项业务,基本上就决定了未来的赔付率,尤其车险的风险状况,理赔人员事先无法控制,只能在事后尽最大可能减少不合理的赔付。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2)

标准化经过不断地发展,已经从最开始的机器工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行业。而人寿险理赔服务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当其冲应该进行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目前理赔服务已经发展成为保险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主要因素,核心竞争力对标准化的要求更加的迫切,因此,“新国十条”在政府、行业、监管三个角度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原则和举措,处处体现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维,对人寿险理赔服务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对保险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一、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标准化的管理可以帮助保险企业解决理赔服务管理中的问题,首先,标准化有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及其他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在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其次,标准化有利于加快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和运行,形成企业优势,节省企业成本;最后,标准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现代服务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化的管理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让人寿险理赔管理工作高效正常运作。总而言之,促进人寿险理赔的标准化的管理不管是对人寿险理赔还是从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出发都是有利的,对其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如何建立和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

第一,优化报案受理服务,注重对基础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根据理赔服务的通知的内容来看,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首要任务就优化报案受理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一天二十四小时都做到报案途径畅通。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理赔服务的宣传力度,在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向报案人取得联系,告知理赔查勘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核实查勘地点和出险结过,固定相关证据资料,并向报案人告知理赔流程和索赔须知。

第二,简化减免理赔单证。保险公司应在符合风险管控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理赔索赔资料,除索赔申请类、身份证明类、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证明类、支付信息类材料外,不得要求保户提供其他资料。这么做不仅可以优化报案受理服务,减少浪费不必要的时间,也可以最加程度的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和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考核,做到能入能出,留住那些是具备高素质的,技术过硬具有较高水平人员。

第三,加快理赔响应时效。保险公司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对于小额简易理赔自消费者必须达到在消费者提交索赔申请、交齐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结案比例不低于80%的基本要求。同时对于小额简易理赔,保险公司的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不得超过5天。要保证这项工作能够达到这些要求,就需要企业对理赔进行标准化管理,培养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企业要定期对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相关人员做好技术培训,再合适的时间、适当的阶段要做好人才的定期培训。促进人们对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重要性的理解,积极鼓励各层级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派遣相关专家进行对员工进行讲座知识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对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理解和重视。

第四,探索理赔信息处理标准化处理方式和手段。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建立理赔分析大数据平台,实现承保和理赔信息与社保、医保信息数据库对接。建立寿险核保拒保、理赔案件数据库的共享查询平台,为各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和理赔人员提供必要信息,为整个行业降低运行风险发挥积极作用,为降低客户的道德风险和减少保险公司不必要支出倡导良好的环境,从而控制或降低商业医疗保险的总体费率。优化理赔处理标准化,提高理赔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人情理赔、行政干扰理赔结论,惜赔等的不正常现象,同时加强简易案件的简易流程再造,运用如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溶入保险的索赔和理赔处理,对理赔服务履于新生命。

第五、建议理赔服务标准化考核体系。运用客户索赔周期、5日结案率、理赔时效、赔款到账时间等理赔服务环节的关键节点处理时间,每个时间节时给予一定的权重,形成理赔服务标准化考核数据化模式,科学公正的评判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理赔服务满意度的指标情况。

虽然我国的保险行业在近十几年的发展情况下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实势不断在发生变化,先前的人寿险理赔管理方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当前保险行业业务发展的需要了,人寿险理赔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的竞争不断增强,信息化的发展让一切都更加透明化,保险行业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的监管都有所加强,保险行业的各项工作都发生了巨大改变,比如保险有了新的业务、新的产品和新的管理方式,这些改变都要求着人寿险理赔服务可以进入标准化的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方式,找到适应当今人寿险理赔管理的新方式,促进保险行业业务的发展。

三、结语

理赔服务标准化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必然之路,我国保险企业发展刚不久,许多保险企业不管是理赔服务的意识理念还是理赔服务的管理都和消费者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可以抓住标准化发展的契机,找到一条符合理赔管理的道路,将大大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志勇.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能力的若干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S2).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3)

关键词:保险 理赔 思考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4)

1.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展业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1.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保险监管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强调,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

2.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五)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2)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做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外,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二)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2.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4.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1.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2.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应充分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五)外部环境的培育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做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就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5)

车险理赔难题

症状

车险理赔难集中表现为理赔手续多,理赔周期长。

一些不尽合理的车险条款也为车主理赔造成不便。

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投入不足。

处方

2012年2月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针对社会上普遍反映的车险理赔难问题,提出五条解决措施:一是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缩短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简化理赔手续,建立完善小额纯财产损失车险快赔快处机制;二是修改完善车险条款,定细定实权利义务,特别是在理赔实务中易引发争议的车辆维修厂商、零配件来源、部件修换等问题,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确;三是要定期开展车险积压赔案清理工作;四是要加强对车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服务素质;五是要求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车险理赔服务的监管考核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尽快在全国设立统一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

2012年2月15日,保监会召开了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就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治理路径,并分成准备部署、集中治理、总结深化以及巩固提高四个阶段。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探索建立治理车险理赔难的长效机制。

2012年2月29日,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明文禁止了保险公司拖赔、惜赔、错赔,以及理赔人员“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2年3月5日,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按照“四步走”的规划,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准备部署阶段、集中治理阶段、总结深化阶段和巩固提高阶段”的目标,努力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3月8日,保监会正式《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车辆投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均被取消。

2012年3月16日,中国保监会更是了2012年治理车险理赔难的纲领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从加强车险理赔监管制度建设、完善车险产品及管理机制、加大对车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披露力度、健全车险理赔投诉机制四个方面对车险理赔难工作进行了布局。

疗效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等霸王条款被取消。

险企致力于理赔服务升级。人保、太平洋、阳光等公司纷纷推出“极速理赔”、“快赔”、“闪赔”等服务举措。

寿险销售误导

症状

故意夸大保险收益或者故意模糊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的界限,不如实告知免责条款及相关费用,误导客户投保。

处方

2012年2月16日,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明确了销售误导治理的工作思路。保监会将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总体原则,从抓机制、抓执行、抓重点、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四个方面开展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工作。

保监会制定出台《2012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研究制定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和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各寿险公司定期公布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的情况。

2012年5月16日,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在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九类误导行为,同时还突出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对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以实现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2012年10月10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从今年1月1日起,人身险销售误导将正式引入责任追究机制,出现销售误导行为严重的险企可能将面临责任人被开除的处分。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行为“无具操作性的法规可依”的时代终结。

2012年10月16日,《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规范了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6)

一、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方面

1.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展业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 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 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 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1.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 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 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 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 客户可以索要, 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 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 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保险监管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 轻管理的监管理念。 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强调, 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 却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 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

2.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 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 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 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五)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亟待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 拖延了理赔时间。(2)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做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 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 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外, 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 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 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 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 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 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 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 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 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 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二)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 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 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 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 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2.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 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 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4.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 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 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 比如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 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 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1.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 提高人员素质; 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2.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 所以应充分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 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 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 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 维护市场秩序, 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五)外部环境的培育

1.加强法制建设, 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做过一次修改, 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 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 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 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 保险合同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 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 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就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

参考文献:

[1]周道许. 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7)

本人从基层公司调入市公司理赔中心,任理赔中心副负责人,负责理赔外勤的现场查勘定损、核损报价管理工作及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保险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增强业务工作能力,使自己更好的适应岗位工作。我还始终做到严守纪律及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立说立行,任劳任怨。在工作思想上,为了做好工作,我积极向领导请教,与经理室成员及分管经理多沟通,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结合以往积累的工作经验,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的完成本职工作。

(二)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为了提高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必须强化岗位培训,重点组织好员工学习《保险法》、《侵权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公司规定、汽车专业知识、定损技术等有关的知识进行培训,每次培训都有测试,每次测试都和业绩挂钩,年终进行综合评价,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加强理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核赔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之一。我作为理赔中心副负责人,能够切实履行核赔人的职责,在审核赔案、参与重大和疑难案件研究、处理理赔投诉和争议案件中发现承保、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促进业务质量提升、防范经营风险。我在工作中恪守职业道德,对所审核的案件质量负责,并接受上级理赔管理部门的考核。我从狠抓第一现场的查勘率入手,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意识,强化了失信惩戒机制。只要接到报案,无论事故大小,无论白天黑夜,我始终坚持派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按照快速赔付流程,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和服务,取得了广大保户的信任,为我公司将来拓展市场提供了保障。例如:对查勘车险现场,双方或多方事故且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时,我事先告知保户在交警部门处理前,可复印伤者医疗凭证,到我公司审核,那些该赔、哪些不该赔,让保户心里有数。

(四)加强服务,营造和谐工作氛围。在工作上,我坚持热情大方、收放有度的工作态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表现了较强烈的事业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认真负责、热情饱满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受到公司的好评,以实际行动公司良好社会声誉。为了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我虚心向领导和同事学习,向书本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了清晰准确的工作思路,并能及时总结不足,努力加以改正,使自己在不断前进中做出更大贡献。同时,我还从各方面严格要求员工,时刻让职工保持危机感,让职工深深了解与市场“共存共亡”的深刻道理,彻底改变“观望”的态度,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

(五)加强作风建设,注重廉洁自律。在工作、生活中,我以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用权、清清白白从政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低调做人、高调做事;本色做人,出色做事”,严格按章办事,不,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自觉维护内部的团结。

几年来,我紧跟省、市公司战略部署、把握主动、明确目标、合力攻坚、强势奋进,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和公司总经理室交付的各项工作。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的主要业绩

在这几年中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基础性的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理赔内控制度、理赔管理规定、理赔案件理赔实务管理办法等20多个,初步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使整个理赔工作和个人行为均在制度的管控范围之内,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规范流程。采取科学、合理、实用的流程,规范和制约整个理赔工作,如:《理赔工作实务》、《查勘定损工作流程》等。

(二)各项指标情况

1.2012年理赔指标情况:2012年发生有效报案件,共立案件,立案率为%,已决案件件,已决赔款万元,简单赔付率为%,结案率为%,案件处理率为%,进行医疗审核案件件,剔除非医保药和不规范用药万余元,拒赔案件件,拒赔金额万元。上述合计为公司减少赔付万余元。

2.2013年全市共有有效报案件,已决案件件,未决案件件,结案率为%,简单赔付率为%,同比下降了个百分点,案件处理率为%,同比上升了个百分点,车险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案均赔款元,同比上升了元,车险当期发生案件平均理赔周期天,同比提速%,限时立案率为%,医疗审核件,剔除非医保用药多万元。

3.2014年度理赔指标情况,案件处理率为%,同比上升了个百分点,在全省排名在第位,车险理赔周期为天,同比增加个百分点,在全省排名为第位,件数结案率为%,同比增速%,在全省排名第位,金额结案率为%,同比增加了个百分点,省内排名第位,限时立案率为%,同比增加了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位。

(三)理赔管理工作

1.核赔工作管理:依据省公司《转授权书》,为了控制理赔成本,降低赔付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县支公司核赔权限进行了差异化再转授权调整,2014年按照总、省公司规定,对辖区所有理赔人员签订了《理赔纪律承诺书》,对基层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签订了《合规经营承诺书》等自律合约。在业务管理上,规范理赔流程和监督检查,使理赔流程更加科学、合理和实用,同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从而提高整个理赔水平。

2.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3.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4.加强客户投诉管理。为提升公司服务水平,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切实降低投诉率。一是认真落实保监会、总公司关于客户投诉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将投诉工作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二是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客户服务意识,从服务源头控制投诉的产生。三是对待客户投诉中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理,防止投诉升级、降低外部投诉率,提升客户满意度。

5.把好理赔质量关。近几年来,我狠抓理赔质量,首先把住定损关,做到既严又准;其次,把住核价关,做到准确、合理;最后,把住责任关,即准确界定保险责任,严格洞察骗赔案件,慎重处理拒赔案件,严格剔除不合理赔付。据上述统计,近三年来,告破骗赔案件、拒赔案件、剔除不合理赔付,共为公司减少赔多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及对公司核保核赔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一)下一步工作设想

1.注重人员招聘、培训、衔接教育提高业务技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与完善,在保险产业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保险公司越来越觉得人材重要性。

2.公开核保核赔内部流程。对于一些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地方进行公示,减少“暗箱操作”,如承保、理赔等环节,不能事前不闻不问,事后加大调查力度,拒绝客户理赔。

3.加大消费者投诉处理力度。消费者投诉并不是坏事,实际上增加了一个直接倾听客户心声的平台,投诉可以让公司意识到客户需要什么,自已在什么地方存在不足,以便更好地完善产品设计,优化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提升整个保险业诚信形象。

(二)对公司核保核赔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1.要转变思想观念,积极适应市场的发展与变化,继续加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的教育,加强并运用数据管理,引入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要对前期案件进行清理。对时间较长的案件通过调查了解,对缺少的资料尽快准备齐全提交保险公司;已提交案件,但客户对结果不满意的与客户进行协商,已期尽快理赔。

3.要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协助,努力提高五小车辆、学平险、校园方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的承保率。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8)

理赔经理述职报告1

20__年是海联集团的元年,也是海联集团立足创新,开拓进取的一年。一年来,在集团领导和公司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部门员工的大力支持下,保险理赔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计划,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述职如下:保险理赔全年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的发展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扩大市场份额。

一、加强学习,拓宽思路,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思想学习,认真领会一汽大众的各项流程和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工作认识的思想和论断。通过不断学习,增强了事业心,提高了工作的管理能力。同时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增强创新精神,才使得自身工作能力得到提升。明确了努力工作的方向,从而增强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随着大环境的变化,为提高保险理赔的业务发展,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员工的

服务意识,转变思路,深入挖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产量提前完成全年计划,产值完成了。

三、做好基础工作,推动部门业务稳步发展。

在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也要求自身管理能力要不断得到加强。注重工作环节,责任到人,严格按照一汽大众工作流程完成工作。加强员工理赔数据化管理。定期对日常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个别员工工作不在状态的情况,平心促谈,让员工真正热爱本职工作。

回顾一年的工作和学习,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还有一些在今后的工作中亟待提高的地方:

一是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业务员的接待水平和业务水平,降低各项成本。

三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增加企业效益。

在下一年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行动上严格要求,以饱满的激情,迎接海联集团的辉煌未来。

理赔经理述职报告2

时间过的好快,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要过去了,真是时不我待。在加入中银保险江西分公司的半年时间内,得到大家的帮忙实在是太多,此刻我将本年度的工作状况汇报一下:

理赔理算岗位是一个工作十分较为繁琐的岗位。它在理赔的整个流程上算是最后一道关口。是这是一项十分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岗位。对于我的工作,我有得有失,做的并不够完善。

一、理赔案件结案:

从客户出现报案后,现场查勘完毕,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拿给财务部转账汇款。截止12月份,已结2000余件已决赔案。并且在透过年底理赔部全部门的努力,将已决案件结案率成功的从70%提升至85%以上,完成了总公司下达分公司理赔结案率的任务。

二、通知客户及时理赔提高结案率:

通知客户需要超多时间,在告诉客户一共赔付多少的状况下,多数都需要讲清楚具体的赔偿项目,告知需要哪些手续,还缺少什么材料。因为每一个案件不同,每一个客户也不同,不同意赔付价格的客户不在少数,客户的庞然大怒和不理解是常有之事,只能耐心的一一向客户解释和客户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解决不了得问题也会存在,只有及时安抚客户情绪,告知保险公司条款,如不计免赔,300元绝对免赔等等。

三、案件整理归档:

在一个案件赔款完毕后,需要将车险理赔卷宗按照报案整理排序,填写好名称。每个案子材料不同,薄厚程度也不同,需要的时间更是不同。每一个案子排完顺序后,用装订机打孔,打好孔之后,用装订线把每个案子穿逢好,之后再用交棒把案子的后案卷皮粘贴好。按要求把险种分类,然后按赔案号排序,分别装入档案盒,在档案号标注清楚,然后归档档案橱内。以便以后的检查和档案查找。

总而言之,理赔岗位体现了公司的形象是公司的对外服务窗口,所以无论是接个电话还是迎来送往,我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形象。做到自己的,发扬团队精神,加强各岗位间的协调、配合的整体联动,增强公司员工的协同作战潜力,才能促进业务的全面发展。再次,谢谢所有的新老同事,谢谢领导对我的宽容与教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爱岗敬业、适应性强、有独立潜力、有正确人生观、充满朝气、富有理想的合格员工。“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在未来前进的道路上,我将凭着自己对中银保险公司的.激-情和热情,为我公司保险事业继续奉献我的热血、智慧和青春。

理赔经理述职报告3

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今年6月,我来到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分公司工作,6个月以来,在公司领导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较快地适应了工作,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小结

我所在岗位是理赔缮制岗,它的岗位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负责管理未决赔案。

2、负责审核客户提交的索赔资料,并一次告知客户所需的索赔资料。

3、负责整理、粘贴客户提交的索赔资料,并在系统内缮制赔案,按流程上报核赔人审批。

4、负责在规定时效内将赔款支付给客户并说明赔付情况。

5、负责管理空白理赔单证,按需发放。

6、负责建立理赔台账并进行维护。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实我所在的岗位,工作要求并不多,只是因为涉及到客户及公司的利益,所以相对而言比较繁琐,需要仔细耐心。无论是收集完善的索赔资料、依据条款及投保险种在系统中理算赔付金额,结案之后由出纳支付赔款;还是向客户解释他所购买的险种及其赔付对象或方式,都需要在充分了解保险的含义、条款等的基础上,仔细耐心的处理。

我很庆幸自己身处在__保险这样的大家庭下,因为刚开始接手工作时,自己完全对保险没有了解,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分不清楚,更别说处理赔案了,领导与同事针对我这种情况没有骂我、嘲笑我,而是给我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如从最基本开始,学习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认识单证及理赔流程等,每当我有什么不懂或做错时,领导与同事都给我最耐心的解释与纠正,这使我非常感激,也使我非常快的适应工作,接手工作。如今我虽谈不上是专业的理赔缮制员,但已基本了解理赔缮制的基本职责与保险的一些基本内容,也能处理一些简单的理赔案件,这算是工作我个6月最开心的事情。

二、在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经过这半年的工作学习,我也发现了自己离一个职业化的理赔缮制员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技能、工作习惯和工作思维的不成熟,也是我以后要在工作中不断磨练和提高自己的地方。仔细总结一下,自己在半年的工作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做得不够好:

1、工作的条理性不够清晰,要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

在工作时间很仓促的情况下,事情多了,就一定要有详实而主次分明的计划,哪些需要立即完成,哪些可以缓缓加班完成,今年在计划上自己进步很大,但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2、对流程不够熟悉;

在工作中,发现因为流程的问题而不知道如何下手的情况有点多,包括错误与缺漏还有当时考虑不到位的地方,对于这块的控制力度显然不够。

3、工作不够精细化;

平时的工作距离精细化工作缺少一个随时反省随时更新修改的过程,虽然工作也经常回头看、做总结,但缺少规律性,以后个人工作中要专门留一个时间去总结和反思,这样才能实现精细化。

4、缺少平时工作的知识总结;

在工作总结上有了进步,但仍不够,如果每天、每周、每月都回过头来思考一下自己工作的是与非、得与失,会更快的成长。在以后的工作中,此项也作为重点来提高自己。

5、做事不够果断,拘泥细节,有拖沓现象;

拖沓现象是我很大的一个缺点,凡事总要拖到后面,如果工作更积极主动一些,更雷厉风行一些,会避免工作上的很多不必要的错误。其实有时候,不一定要把工作做到细才是最好的。进度、质量、成本综合考虑,抓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随时修正。事事做细往往会把自己拘泥于细枝末节中,学会不完美也是工作中的一个进步,也是对精细化工作的一个要求。

三、新一年的工作展望

不积跬步,无以成千里。在过年的半年中,由于工作经验的欠缺,我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虽然因此碰了不少壁,但相应地,也得到了不少的磨砺机会,这些机会对我来说都是实际而有效的。

有了这些不可或缺的经验,和半年前的水平比起来,现在的我工作起来明显会感觉较之以往更加的顺手,效率自然就高了。其实所谓事倍功半,所谓厚积薄发,就是每天都要尽可能地累积进步,哪怕只是几处“微不足道“的细节,天长日久下来也是一笔可以极大助力工作的财富,要知道专业和不专业的区别就在于那些看似无足轻重,事实上却非常关键的差别、今后以下几点是我下年重点要提高的地方:

1、要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做事干脆果断,不拖泥带水;

2、工作要注重实效、注重结果,一切工作围绕着目标的完成;

3、要提高大局观,是否能让其他人的工作更顺畅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尺;

4、把握一切机会提高专业能力,加强平时知识总结工作;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9)

二、分析:从不同保险所属范畴进行区分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行为人逃逸后的理赔问题,反映了不同的解释立场,在当前法制转型期和保险合同法律体系下,用类型思维解释法律更具合理性,且应坚持法律解释形式解释的优先性,不轻易突破文意解释的本来含义。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是这样认为的: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冲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这一法条的正确解读是,机动车肇事逃逸之后,投保人不能申请赔偿。但是被害人可以将交通肇事者、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申请赔偿。第二,交强险属于财产险的一种,但不同与一般的财产险。根据民法及其他保险法规及司法解释,交强险也即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来理赔的,使得事故中的受害者,有钱治病,有人赔偿,体现的正是法的正义价值。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与保险事故中的第三人,即保险公司和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第三,责任险与财产险是不同概念,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的是,对于一般的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则保险人以赔偿的金额为限,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若发生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投保人若是被害人,则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人享有对肇事者的代位追偿权。

三、焦点:法律解释的不同立场

第一,三者责任险的本意为,对第三者负意外责任的保险。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责任险的实质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责任险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这里所强调的意外事故,排除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犯罪。上述案例中,小于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非故意犯罪,但就交通事故本身(不含死亡结果),案例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设立有待商榷。第二,交通肇事逃逸且已获刑,是否应当使得投保人丧失保险合同权利。里格斯诉帕尔马遗产继承案“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得利”。案件是如此经典以至于一百多年来,许多西方人对此案津津乐道。“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得利益”已成为世界立法通行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其背后的假设为,如果允许人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取利益,那么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会荡然无存,法律便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基础。逃逸加剧了被害人的伤害,却带了保险人的脱离法律关系,无疑加重了第三人获得赔偿的难度。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10)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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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保险理赔管理思路篇(11)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指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现状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都有限额规定:第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下面是2008年2月1日前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对比:

表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表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由上表可知,2008年2月1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大幅度提高,医疗赔偿限额只是稍有提高。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其死亡赔偿限额稍有提高,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均明显降低,减轻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的赔付责任。

2.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三责险被许多地方政府列为强制险种,但在交强险出台后,三责险不被要求强制购买,但是三责险在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高于交强险,可以选择购买三责险作为补充。

3.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区别。第一,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准上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有权扣留该车辆。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基于保险合同而成立。第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而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第四,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奉行“不赢不亏”的经营理念。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且全国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和保险条款。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第五,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以十万元的三责险为例,发生交通的事故只要符合三责险赔偿规定,如果再事故中出现第三者死亡伤残的,其最高赔偿限额为十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均为十万元;而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十一万元,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一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