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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4 17:00:31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1)

一、供给侧改革视域下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以供给侧改革的视角综观当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供给不足。

当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已普遍开展,但其教育的重点放在创新意识的培养、创业项目的选择等方面,对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如何防控存在明显的供给不足。针对这一状况,许多学校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开设相关选修课程等,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但由于师资力量欠缺、课时有限等问题,法律教育仍是当前高职院校在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创业法律教育无法面向更多的学生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在量的供给上明显存在不足。

2.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供给不优。

在已经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高职院校,由于法律专业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等因素的影响,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教学方法手段相对陈旧,对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创新创业需求和学生学习特点等研究不足,导致创业法律教育吸引力不足,满足不了学生对创业法律知识的学习需求。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普遍存在供给不优,实效性不强的困境,无法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灵活化的法律教育服务。

二、供给侧视域下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的路径创新

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运用“用户需求”“有效供给”等供给侧改革核心理念于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中,从教育内容、教学方法手段、教学实施途径等方面思考改革创新,为学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灵活化的创业法律教育服务,可增强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1.线上线下并举,保证创业法律教育充足供给。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2)

[摘要]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在以法治国的当今,不管从事哪一种法律职业,都是要运用法律或者依据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或问题。因此,对于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养成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和质疑意识非常重要。而要增强问题意识,必须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因而其问题意识养成非一日之功,需要经过系统的训练。其中法学专业教师应在课堂教学、学生课外阅读、实践教学等方面做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引领者;学生应进行多学、多思、多实践的“三多”修炼。

[

关键词] 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思维方式;养成路径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6?0047?05

著名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认为:“科学和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愈来愈深化的问题,愈来愈能启发大量新问题的问题。”[1]心理学研究表明,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是思维的起点,没有问题的思维是肤浅的思维、被动的思维;没有问题,就不会有真正的科学发现和创新成果。可见,无论是研究工作者、应用工作者,还是学习者,具有本领域的问题意识非常重要。然而,笔者在多年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发现,无论是课堂内还是课堂外,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学生不多,能提出有价值问题的学生更少,学生的问题意识普遍不强。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引起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

一、法学本科生增强问题意识何以重要

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重要性是由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走向共同决定的。培养目标取决于时代需要,是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的就业走向。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虽然一直存在着争议,但从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校的培养计划来看,其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2]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活动已经成为专业性活动,并且有的对专业性程度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这使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走向呈现专业化、多元化趋势。有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可能到立法部门工作,有的可能从事司法工作,有的可能到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有的可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还有的可能通过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而且,从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现实来看,法学本科毕业生的60%以上是从事这些专业性工作或准备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不管从事哪一种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在以法治国的今天,都是要运用法律或者依据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或问题。或者说,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就是要与形形色色的社会现实问题打交道。问题成为联结事实与规范的桥梁。因此,从事法律创制也好,从事法律应用也好,从事法学研究也好,如果缺少问题意识,脱离时代与社会现实,就难以发现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问题的原因,从而寻求相应的对策来解决。再说得具体点,立法工作者要制定一部贴近生活、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或者适当地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使之与时俱进,如果缺乏问题意识,就可能找不准要用法律、法规解决的现实问题,更谈不上找到恰当处理现实问题的方法,法律、法规即便制定或修改出来,也许不能满足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法官、检察官或者行政执法者面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如果缺乏问题意识,机械地适用法律,就难以合理地依据法律处理案件或纠纷,取得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效果,实现公平正义;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缺乏问题意识,就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处理好纠纷或法律问题,恰当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然而,上述法律职业者的问题意识是逐步养成的。如果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学本科生不养成问题意识,那么他们参加工作后开展各种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就会难以带着问题意识去开展工作。或者说,只有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养成问题意识,才能在他们走出校门、进入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工作部门时,带着问题意识来创造性地开展自己的工作,解决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服务于法治社会。

二、法学本科生应养成什么样的问题意识

哲学上,问题一般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实际矛盾和理论难题。问题意识是对主体知觉、揭示矛盾内外部诸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辩证思维的主观能动性的反映。心理学上,问题意识是指个体在认识活动中因遭遇到疑难而产生的困惑、怀疑和欲求解决的心理状态。它能够促使个体主动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超越现状为目的。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认为,问题性也是思维的重要特征之一。思维的问题性表现为人们在认识活动中,经常意识到一些难以解决的、疑惑的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并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焦虑、探究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又驱使个体积极思维,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4]。因此,问题意识一般包括两层涵义:第一,问题意识是一种问题性的思维品质,体现了思维的批判性、深刻性,也反映了个体思维的独立性和创造性;第二,问题意识是个体在认知活动中能动地意识到难以用已有认知结构解决问题时产生的一种困惑、探索的心理状态。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笔者认为应着重养成如下三种问题意识。

(一)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

归纳、提炼问题是指从法治社会现实的种种现象或矛盾、涉法案件的各种材料或证据、已有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观点中归纳、提炼出应予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性问题进行思考、处理或研究。而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是一种归纳、提炼问题的自觉自愿的心理趋向,是一种找出问题症结的积极追求。很多情况下,与法学有关的问题并非摆在那里等我们去解决,而是要我们从种种矛盾、种种纠纷、种种观点中去挖掘,去归纳、提炼关键性问题。如果我们缺乏这种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就不能从种种矛盾、纠纷或观点中找准问题的症结,就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的或有效的途径;如果我们缺乏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就不会主动地去探寻问题之源,其结果要么是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走,要么是在堆砌的材料或众多的问题面前无所适从,谈不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具备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应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应养成这种基本的问题意识。

(二)发现新问题的意识

新问题是相对于已有问题而言的,是别人未发现或未提出的问题。发现新问题就是在现实生活、法律规定或具体案件中见别人之未见、言别人之未言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在解决涉法旧的问题的过程中,涉法新的问题可能产生,但新问题不一定会马上显现,这就需要法律人去发现或预见。只有早发现或早预见,才能早解决或早防止。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是对新问题表现出的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反映。这种问题意识非常重要。爱因斯坦曾强调:“发现问题和系统阐述问题可能要比得到解释更为重要。解答可能仅仅是数学或实验技能问题,而提出新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则要求创造性的想象,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5]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应是立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具备的素质。因为作为立法工作者如果没有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不能使立法跟上社会变革的需要,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对纠纷或诉讼案件如果缺乏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可能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法律研究者如果缺乏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难以提出创新见解,为立法完善出谋划策。所以,立法工作者也好,法律服务工作也好,法律研究者也好,只有具备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才能更多更好地发现和提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问题。

(三)质疑意识

质疑就是对权威的理论、既有学说、传统观念等持批判和怀疑的态度。由质疑而求异,才能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另辟蹊径,大胆创新[6]。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对司空见惯的事情不是认为理所当然而能提出尖锐问题的能力,不仅是科学发明的关键,而且也是许多领域中有创见性的思想家的显著特征。”[7]可以说,质疑是科学精神的基本要素;有质疑才能提出深刻的问题,有质疑才能推动现有工作的进步。正如陈先达教授所言:“怀疑精神决定研究深度,没有怀疑精神,即使抓对了问题也可能浅尝辄止。”[8]因而质疑意识是一种比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更深层次的问题意识。立法工作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认识到立法的不足;检察官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发现侦查、审判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法官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不能公正审判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不能从纠纷或案件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问题,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研究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创新观点或思路,推动法治进步。因此,具备质疑意识应是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的重要思维品质。

三、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必要条件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的养成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

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首要的内在条件。没有已知,就谈不上未知。人们总是基于自己已有的知识来建构新知识。知识储备越丰富、认知触角越广泛,认知结构出现不平衡状态的频率也将越高,个体的未知领域也就越大,就越能引发人们去思考问题、提出新的问题;个体认知结构越合理、整合水平越高,就越能有效同化新知识,越能揭示知识之间的联系,发现新问题[3]。因此,从认知规律来看,法学本科生只有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才有可能对法学、法律领域的问题具有探索性、前瞻性的领悟,才能提出有价值的或深刻的法学问题;反之,如果法学知识储备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视域不开阔,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就难以深入,无法与问题情境建立联系,无法厘清问题的来源,从而无法形成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所以,法学本科生在法学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条件下,即便有所思、有所想,能提出一些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是肤浅的,缺乏探讨的价值。在大一、大二阶段,法学本科生之所以普遍缺乏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法学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具有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

具有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重要内在条件。首先,问题意识离不开多向思维。多向思维是相对于单向思维而言的。单向思维主张的是统一,迫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这会导致独立智慧活动的停止以及思想的僵化。法学本科生如果具有的是单向思维方式,就不能跳出思维定势多角度、多方面去考虑法学问题,就不能形成提出新问题的意识和质疑意识。而多向思维使个体的思维处于自由状态,思路开阔,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和观察,从不同的层面去发现和提出问题,从不同的方面去讨论和分析问题,易于形成问题意识。因而多向思维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必有思维素质。其次,问题意识也离不开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反省思维,它要求对他人或自己的思维进行严格审视和质疑,通过积极寻找证据或其他相关信息,来检验或验证拟加接受的结论或信念,并用理性标准做出合理性评价[9];它强调不要盲目接受现成的观点,不要墨守陈规,要敢于质疑现有知识、观点[10]。可见,要养成发现新问题的意识、质疑意识均离不开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也是养成问题意识的必要思维素质。法学本科生要养成问题意识,必须具备这种思维方式。在法学本科生的低年级阶段,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未能养成,缺乏多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方式是其重要原因。

四、如何增强法学本科生的问题意识

法学本科生专业知识的积累,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的形成,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因此,其问题意识增强并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经过系统的训练。笔者认为,培养法学本科生的问题意识应多管齐下,从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入手。

(一)法学专业教师应是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引领者

法学本科生如何在大学四年内养成问题意识,法学专业教师起着关键作用。法学专业教师如果没有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理念,就不会在教学中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措施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那么学生的问题意识是很难养成的。笔者认为,教师应从课堂内和课堂外两个场景来引领学生养成问题意识。

1.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主战场教师在课堂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都应考虑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尤其是要在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用、师生关系的构建等方面引领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

(1)教学内容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土壤。课堂上,学生所提出的问题大多产生于教学内容。因此,教师在每一堂课都应安排一些存在探讨空间的、能激发学生思考的内容,以引起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兴趣与疑问。这就要求教学内容不局限于一本教材的观点,而是有选择性地介绍其他教材或刊物上的不同观点,特别是新的学术观点,供学生学习与思考,让学生从不同观点的介绍中产生问题甚至质疑。

(2)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工具。教师应选用有利于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引导学生多思、多疑、多问,避免一堂课一讲到底。笔者认为,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方法能带动学生自我思考,培养问题意识,教师应将其作为主要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内容选用。运用讨论式教学,教师应充分准备要讨论的内容或主题,能让学生在讨论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教师应不求问题解答,更不求答案的唯一性,而是要把讨论的问题引向深入。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要突出对教学内容的探讨,重视设问,让学生思考。教师应在所讲授的内容关键处设问,在知识的运用处设问,引导学生对法学观点大胆质疑,帮助学生发现问题。

(3)平等的师生关系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环境。课堂上师生之间要保持平等、和谐、民主的人际关系,营造宽松、愉悦的课堂教学氛围,消除学生在课堂上的紧张感,让他们充分展现个性。这就要求课堂教学民主化,教师真正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有更多自主思考的时间和空间,不受约束地与教师平等对话,探讨法学、法律问题;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相互启发,不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只有在民主化的教学中,学生才会无所顾忌地对所学内容进行批判性思考,提问、质疑的积极性才能提高。

2. 课外辅导是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加速器

教师应在学生课外自主学习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进一步引领、带动学生主动、积极思考法学、法律问题。

(1)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课外阅读的引领者。因时间所限,学生在课堂上接触的专业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光靠课堂教学是难以达到养成问题意识所需的知识条件的。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在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带着问题进行课外阅读,拓展和加深所学知识,围绕问题进行思考,形成课内与课外的互动、学与思的互动。每门课程的专业教师都应该围绕课堂上的内容与问题精心选择并布置一些本领域有代表性的书籍、论文,供学生课外阅读,并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

(2)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思考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的引领者。马克思曾指出:“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1]法学是应用于实践的科学。法学本科生要养成强烈的问题意识,必须走出书本,面对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现实,关注、思考法治过程中民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案件和法治政府实践中出现的重大法治事件。教师应选择一些法治实施中的现实问题让学生思考与讨论,也可提供一些现实案例和素材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3)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践行法学知识的引领者。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教师都应贯彻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理念选材、选题、设问,让学生带着问题或带着发现问题的想法,去创造性进行实践性学习,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

(二)法学本科生是自身问题意识养成的修行者

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在大学四年内,法学本科生能否最终养成问题意识,取决于学生自身的学习行动。如果没有学生的自觉行动,教师做得再多再好,也无济于事或事倍功半。通过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有的学生养成了问题意识,而有的学生并没有养成问题意识,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最终要靠学生的自我修行、积极作为。笔者认为,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的养成必须进行多学、多思、多实践的“三多”修炼。

1. 多学

多学就是要掌握足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考虑问题。学是思之基,也是实践的基础。学生如果没有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治思维方法,就没有思考法学问题的基础,也没有进行法学实践的知识和方法准备。因此,法学本科生在大学四年内应扎扎实实地学好专业知识和思考问题的法学方法。而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方法的掌握不是光靠听老师讲课,记一些基本概念和观点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广取博学、通过多读书才能成就。这就要求学生不但在课堂内认真学习,而且要求学生自觉在课堂外充分利用时间多读法学专业书籍、多看法学学术论文,从中获取更多的专业知识,从而为问题意识的养成创造必要的知识与方法条件。

2. 多思

多思就是要运用法学知识与方法多思考法学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学理论问题和立法、司法实践问题。学生如果学习知识而缺乏思考,只是被动接受别人的观点和理论,就会固步自封,不能提升自己所学,更不能从知识中发现问题,提出质疑,那么问题意识是无法养成的。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有的学生养成了问题意识,而有的学生没有养成,主要原因在于:有的学生不但学了,而且思了;而有的学生虽然学了,但没有思;甚至有的学生既不学也不思。因此,学有所思对于问题意识的养成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为养成问题意识,课堂内,学生应在教师的引领下,自觉主动地思考问题,大胆提问,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课堂外,学生在阅读的过程中,应积极思考问题,大胆质疑所读观点或知识,养成边读边思的良好习惯。

3. 多实践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多实践就是要多参加一些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方法应用于析案解问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实案分析、专业实习等。因为将法学知识与方法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中更容易认识自己的不足,也更容易化解所学所思的疑问,更能提出贴近现实的法学问题。因此,法学本科生要养成问题意识,绝不能停留在书本上,停留在自己的思维中,而是要自觉地参与到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践中去,通过各种途径与现实案例或重大法治事件打交道,通过对案例或事件的分析发现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

参考文献:

[1] 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傅纪重,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318.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98.

[3] 郝明君,王光明.人文社科专业研究生问题意识的培养[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9):37.

[4] 姚本先. 论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J]. 教育研究,1995(10):40.

[5] 张宏伟.在问题意识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J].教育研究,2005(2):25-26.

[6] 王凤军.问题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切入点[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3(4):92.

[7] 陈海燕. 问题意识:走向成功的动力源[J]. 教书育人,2005(1):73.

[8] 陈先达.问题意识与怀疑精神[N].光明日报,2014-08-25(11).

[9] 缪四平.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培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4):147-148.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3)

关键词:

创新型;高职;实践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尤其强调要把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既是适应目前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战略举措,又是推进“中国梦”得以实现的关键助力。2005年7月29日,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向总理进言:“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钱老这一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不仅成为社会各界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疑问,而且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面对的疑问,更成为整个教育界及教育工作者对如何正确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疑问。

一、什么是创新型人才

创新是指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不断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所谓创新型人才,是指富于独创性、具有创造能力,能够提出、解决问题,开创事业新局面,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高职法律文秘学生应具备的创新能力

创新不仅是意识和心理活动,更是一种能力,即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所以,创新型人才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具有较强的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二是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尤其是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创新的能力。作为高职法律创新型人才应具备以下具体能力。

(一)具有创新性的学习能力“专”与“博”结合,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扎实,能够快速实现知识的更新和迁移。善于根据个体需要去主动选择学习材料和目的。

(二)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适应能力对于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学生来说,尽管未来从事的主要是法律辅工作,但法律思维能力仍是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和素质。法律思维能力即是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对法律裁决和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不仅如此,高职法律文秘学生的就业岗位同时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根据事物的发展态势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随时调整、寻求解决问题途径和方法,可以轻易地摆脱思维惯性,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

(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的处世态度,善于和他人合作创新型人才在面对挫折的时候,敢于面对现实,善于总结分析,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所以高职院校在确立自己的培养目标时不仅要让学生学会做事,更要学会做人,要让学生成为拥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能力。

三、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传统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多的需要创新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创新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以及较强的实践能力。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主要培养法律技能型人才,是为法律职业者提供辅助服务的技术性人才,而这些人才在市场上的需求量较大,同时,社会对于这种人才的要求更倾向于实践能力。所以创新实践能力对于高职法律文秘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总体下降,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法律毕业生要想再就业市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仅仅靠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对高职法律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和改革,以培养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创新型人才,迫在眉睫。

四、高职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高职学生普遍是以求同思维见长,求异思维见短。缺乏创新意识,究其原因,除历史传统的和文化背景外,主要是教育塑成的。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般就是课堂讲授,高职法学教育也不例外。当然,就知识传承而言,传统课堂讲授模式有其合理之处,可以使学生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等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不会有太大偏差。但其缺陷也非常明显:老师的教学生硬、师生之间缺乏交流,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老师注重知识的传授和条文的讲解,不能有效的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衔接,使学生缺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机会,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思维能力,从而使得实践能力低下和思辨精神欠缺;同时,课程考核长期延续“一纸考卷定终身”的方式,使学生的学习缺乏主动性,往往只是应付考试的机器。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一旦经历实践检验,便会暴露出实践能力差、缺乏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观念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不善于与人合作等诸多缺陷。

(二)开展实践教学有较多的瓶颈在校内课程实践教学方面,高职法律专业探索了庭审观摩、案例讨论、模拟法庭、专题辩论等多种办法,但如何将案例设计贴合实际,使实践过程更吸引人,让学生全员参与,也是实践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校外实践教学方面,一方面政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对高职院校的实习生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即使学生找到了对口的实习单位,但往往实习的业务范围比较单一,造成很多学生有“打杂”之感,觉得实习无所收获。

(三)学生学习基础比较薄弱近年来,高职学生入学分数越来越低,许多学生缺乏较好的学习习惯,学习能力、学习主动性以及抗挫能力相对较差,很难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加上长期以来在传统教学模式的熏陶下,很多学生缺乏主动思维能力,习惯于被动接受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

(四)过度功利化的“个人发展”成为创新的另一个不良极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场景中“,个人”发展正在逐渐演化成为功利化和强调自我利益。部分学者认为,这种“个人发展“是市场体系培育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状态,不必过分在意。然而,如果我们回顾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在面对封建社会的“人性压迫”时“,文艺复兴”和自由主义精神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然而,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之后,过度追求“自我利益”却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条件。正因为如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体系,用以约束“过度膨胀的自我利益”。毫无疑问,在培养强调学生主体意识,创新能力的同时,这种过度功利化的“个人发展”又是我们要极力避免的。因为,首先,从社会发展全局来看,如果每个人都只强调自我利益,那就会陷入相互争斗的“霍布斯丛林”之中。如果每个人都只注重功利化的短期目标,那就会形成急功近利的社会氛围。其次,从学生的个人成长来看,过度功利化和过度强调自我利益也不符合个人健康发展的规律。当他们陷入不断追逐更大利益的“自我强化”过程中,将会逐渐丧失精神层面的追求。只有他们超脱于“物质利益化”的社会氛围,具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才会真正地健康发展。

五、培养高职法律创新型人才的基本措施

(一)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强化了立德树人是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明确要求着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同时将职业精神与职业技能培养相融合。作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以培养辅人才为目标,更要强调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并重,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强化创新能力培养,使我们的学生不仅学会“做事”,实现就业目标,更能学会“做人”,实现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

(二)着力打造一支具有创新素养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俗话说“:名师出高徒”,这是一条基本的教育规律。对于创新教育来说,能不能培养出创新型人才,师资很关键。教师自己都没有创新意识,不知道什么是创新,更不知道如何去创新,那又何谈培养创新性人才?专业师资队伍当中一定有具有创新素养的师资。因此,要对师资进行深度改造和培训。不仅要提高学历层次,更要去实践、去挂职锻炼,老是在课本里打转转,就不可能开阔眼界,更谈不上创新。打破常规从企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军人物,大量补充高质量兼职教师队伍有利于与提高创新教育师资的整体水平和创新活力。

(三)着力打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一个没有经历过实践锻炼的人很难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更不可能成为创新型人才,所以,实践教学是培养创新性人才最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不可忽视的基础环节。因此,首先要有稳定的外部基地,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吧产、学、研结合起来,要有强烈的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通过学校、政府和社会多方联动,共同打造创新实践基地。其次要充分整合内部资源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为学生多创造锻炼机会和实践平台。

(四)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启发式教学行为主义主导下的传统教学观和以传统教学媒介为技术条件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实践中产生了种种的弊端,突出的体现为教师的“权威———中心”主义和教学传播的单向性,事实上,教师的职责范围应当是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和思考。教师应该通过不断的启发、提供思维训练机会,挖掘学生的内在潜力,使之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从而提升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开设多种“第二课堂”,组建校友会,建立毕业生反向监控制度开设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主题的讨论课、方法课、经验介绍会,新老校友恳谈会。组织校友会是最有效的发展和维护校企联合的方法。这种努力有多方面的益处:其一,便于在校学生的实习安排;其二,有利于专业人士介入课堂实践性教学;其三,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并做出及时调整;其四,保证学生就业率的稳定;其五,扩大校友圈的范围和规模,为实践性教学模式扩大资源。同时,着力拓宽反向监控渠道,以社会需求为目标,把毕业生竞争力作为终极质量标准,反过来分析培养方案、教学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毕业生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不断增强质量监控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六)积极开展“做学结合”积极开展“做学结合”,必须腾出一段时间去相关法律实务单位实习。实践是锻炼学生综合技能和提高法律素养的最有效的载体,通过实践,增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性认识,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到主动探寻,通过接触大量真实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参考文献

[1]郭琴.传统高等教育教学思想的局限性及其匡正[J].高等教育研究,2009(5).

[2]胡建华.大学教学改革与创新性人才培养[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刘尧.创新人才培养需要转变的教学观念[J].中国高等教育,2010(1).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4)

党的十六大以来,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发挥职能,服务大局,促进了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蓬勃发展。

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工作,重点对象学法不断深化,“法律六进”全面展开,普法阵地和文化建设有效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我市被评为全省“五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地区。

二是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规范法律服务业管理,推进律师党建工作,全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收费规范透明。

三是维稳工作成效显著。大调解机制进一步理顺,“五调对接”全面展开,基层规范化建设巩固提高,“调解三十六法”走上常州市中级法院讲台,维稳工作考核位居常州市前列。

四是法律援助工作继续走在常州市前列,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作用明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断提升,有效维护了广大受援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局领导班子及局机关干部职工继续保持零投诉,无一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犯罪行为。局机关先后被表彰为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市委组织部“好班子”、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格单位。回顾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我们深深感到:只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只有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才能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只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只有以人为本,贴近群众,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新作为新变化。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局领导班子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实际,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规律,对如何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初步形成了共识,这就是:必须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才能实现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必须整合资源、和谐互动,才能实现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才能实现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基于以上共识,我们将认真抓好“四个结合”(即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大学习,大讨论”相结合,与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相结合,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与转变领导作风相结合),努力做到“四破四立”(即破除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树立攻坚克难的有为观念;破除小胜即满的保守思想,树立勇争一流的进取观念;破除浅尝辄止的浮躁思想,树立脚踏实地的务实观念;破除高高在上的官僚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为民观念),将局领导班子的共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实现思想认识上的新飞跃,全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查找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六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特别是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群众的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从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来看,既有对我们领导班子的肯定和希望,也有批评和建议;既有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存在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自身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既有长期积累的老问题,也有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有需要长远规划、深入研究的难点问题。经过认真分析、系统梳理和深刻反思,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环境、培养青年律师和专业律师人才等方面,争取社会支持做得还不够。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未有明显改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协调解决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后顾之忧问题还不到位。

二是基层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我们致力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服务*现代化建设、服务“法治*”、“平安建设”建设的新要求相比,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还有不少差距。突出表现为两个“不到位”:第一是编制人员落实不到位。随着司法行政职能的拓展,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基层普遍反映人手不足。但同时,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配备不到位,全市司法所共有政法专项编制35个,而目前司法所中实有占编的公务员身份人员仅16人。而且,基层司法所人员兼职、借调情况较多。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虽然反复与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但成效不大。第二是经费装备保障不到位。司法行政系统没有一套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的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对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工作,警用装备配备不够到位,警车也没有配备,对基层调解员调解处理重大矛盾纠纷、时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

三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举措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我们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民生”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还做得不够。主要表现在:主动性还不够,满足于政府有任务,我们全力以赴;企业有要求,我们积极介入。创新的举措不多,对如何组织力量,利用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企业上市、投融资项目、城市改造以及企业并购等重大项目的办法不多,协调不够(经常受阻)。服务民生的水平还比较弱,普法形式单调,农村普法工作还比较薄弱;法律服务深入社区、深入农村还不够,为人民群众特别是为社区居民、农村村民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还不到位;法律援助资源还不足,应援尽援的水平还不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还得不到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知晓率还有待提高。

四是队伍建设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少数同志感到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手段少、工作见效慢,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工作热情,精神状态不够振奋。激发干部职工内在学习动力不足,创新培训方式不够,实施分类指导、开展高层次培训、注重能力建设有待加强。机关绩效考核还不到位,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尚未充分发挥。抓重点工作的力度不够。鉴于体制机制原因,帮助基层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办法不多,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工作做得不够,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和诚信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提高队伍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培养高层次人才、构建选人用人科学机制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

三、认真分析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体制机制方面需要政策支持等客观因素外,从主观上分析原因,最根本的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刻,还没有完全将其上升到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创造性方面还有待改进。主要表现为“五个不够”:

一是理论学习的深度还不够。局领导班子对理论学习是重视的,建立学习制度,完善学习机制,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但是在条线工作繁忙、工学矛盾相对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开展深入系统地理论学习做的还不够,导致学习安排时松时紧,程度不够深入,研究交流不够充分,联系实际不够扎实,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有时还做得不到位。

二是思想解放的力度不够大。局领导班子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战略研究比较少,有些工作长远谋划、前瞻思考不够。虽然对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其产生的背景、根源和趋势有了一定的认识,但由于思想解放不够深入,影响了对服务社会发展的关键点、突破重点难题的着力点、推进改革发展的立足点的深刻把握,尤其是对制约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带头深入调查、带头深入研究的力度还不够,前瞻性研究政策、谋划思路,深层次解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考虑工作有时受到老经验、老办法、老措施的影响,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还不充分。专题调研的涉及面还不够广,转化调研成果抓得还不够紧。对发展规律和发展大势研究还不够深,在拓宽思路、创新思维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三是攻坚克难的决心不够足。表现在改革和发展的关系处理上,强调平稳发展多一些,对改革创新、解决难点问题研究得不够深。主观上存在求稳守成的思想,受阻于体制机制约束、政策资源不足等客观因素,满足于队伍不出问题、行业平稳发展。客观上由于司法行政体制机制一直没有理顺,存在“两多两少”(即工作职能多,但法定职能少;工作任务多,人财物保障少)的现象,与公、检、法等部门相比,职能弱、权力小,导致了队伍中不同程度存在弱势心态和畏难情绪,攻坚克难的信心受到影响。有时忙于日常工作运转、而忽视去深入思考发展思路和破解难题的办法,有时虽有好点子、但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而不能坚持下去,有时主观上过于求稳、突破不够,有时满足于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对一些重要改革举措虽然比较重视,但推进时闯劲不足,对解决一些深层次或老大难问题,工作上、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

四是求真务实的作风不够实。对有些工作见机是早的,工作部署也是早的,但在推进落实上抓得不够有力。有些工作重布置轻落实,对重要安排、重点工作的到位情况有时抓得不够坚决。有时又过多强调显性效果,对一些需要长期努力的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有所忽视。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之间的辨证认识有待深化,对建立工作长效机制的认识不够到位。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与基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深入基层、分类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还存在薄弱环节,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办事效率不高、服务不到位问题。领导方式上还没有走出年初布置、年中检查、年终考核的习惯套路,文件多、会议多和检查评比多的情况客观存在。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情况和取得的实效掌控、评估和反馈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改进文风会风上,虽然思想上重视,但没有自觉做到说短话、写短文、开短会,没有完全从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分散了抓大事、抓落实的精力。

五是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够强。有时想问题、做决策从上而下参照出台,“按葫芦画瓢”,没有充分掌握民情民意,没有充分反映基层实际和群众意愿。问计于基层、求教于实践,及时总结提炼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不够。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意识还不强,有些创造性的做法没能及时总结推广。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还需要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以解决,在与群众加强交流方面还做得不够主动。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

局领导班子经过深入研究讨论,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新跨越”的奋斗目标,解放思想,凝心聚力,扎实推进“五大工程”,争当全省优秀司法局的目标。(一)“凝心聚力”工程。通过宣传引导,在全系统掀起新一轮思想解放的高潮,使机关干部职工全面把握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在常州市的目标定位,清醒认识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坚定胜利信心,发扬团结拼搏精神,共创我市司法行政事业新佳绩。(二)“强本固基”工程。通过政策上支持、工作上指导、保障上倾斜,理顺体制,落实编制,充实人员,全面增强基层实力。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提升基层一线实战能力。(三)“形象提升”工程。把提升两支队伍形象摆在突出位置,努力提高两支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扎实开展队伍“形象提升年”活动,抓好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抓好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的培养提高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依托法律服务投诉中心强化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监督。(四)“信息网络”工程。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培训工作,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进而全面提高全系统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争取在三年内建成覆盖全系统的现代信息网络体系。(五)“保障机制”工程。建立健全争创全省优秀司法局的保障机制、业务推进考核制度、业务经费保障制度等,抓紧制度落实,依靠制度推进,凭借制度考核。通过建章立制,巩固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成果,为我市争先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推动领导班子工作创新。坚持和完善局党组理论学习制度,强化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新知识新理念,深入研究服务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探索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在规律,始终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始终做到思想永不僵化、发展永不停滞。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5)

一、明确目标

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要紧紧围绕全市提出的“创优环境兴常州,改进作风促发展”这一主题,以创建“和谐计生、文明计生、诚信计生、高效计生、阳光计生、法制计生、廉洁计生”为目标。具体是:

1、打造“和谐计生”。依据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服务行为和婚育行为。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为第一要务;把满足群众现实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第一信号;把加快规范完善制度、改革创新机制作为第一选择;把提升队伍素质、严格落实责任作为第一保证。

2、打造“文明计生”。增强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关心育龄群众天经地义、服务育龄群众关爱有加”。坚持文明规范“六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声您好请坐,一杯热茶暖人,一句问候关心,一份解答释疑,一声再见连心。视群众为父老乡亲、兄弟姐妹,视企业为衣食父母、财税之源。带着感情真诚服务,带着责任尽责服务,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态度可亲、形象可信。

3、打造“诚信计生”。严格兑现承诺,说话算数,做事诚信,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工作职能、服务政策、服务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要向服务对象公开承诺,承诺了的事要不折不扣地做到。

4、打造“高效计生”。进一步创新工作载体、提高服务效率,把育龄群众遇到的难点作为服务的重点,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办事服务做到“简化、明确、快速、高效”,让群众听得懂、道得明,能把握、好执行。对企业和群众的诉求、基层的请示有明确的态度,落实首问负责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审批校验、照顾再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并发症鉴定等事项一次性告知。缩短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规定时限内要办结的事力争提前,决不拖后。

5、打造“阳光计生”。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事务公开制度,通过大众媒体、政府(人口计生)网站、办公场所、各级人口计生公示栏等渠道,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奖励优惠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增强政策的透明度。

6、打造“法制计生”。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严格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越法律范围另搞一套,更不允许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7、打造“廉洁计生”。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处处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对企业和育龄群众的服务无私无偿,不图回报,更不允许吃拿卡要,坚决杜绝收取企业和下属的礼金、礼券等违纪行为。

二、行动步骤

是开展“改进作风、创优服务”作风建设改进年,行动分四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统一思想(1月上旬-2月29日)

1、动员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拟定行动方案,进行专题部署。

(1)市人口计生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组织学习市委书记范燕青、市长王伟成在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根据《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结合人口计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常州市人口计生系统“改进作风、创优服务”行动方案。

(3)召开“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贯彻‘两会’精神、加强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大会”,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改进作风、创优服务”作风建设改进年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4)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个人于1月20日前完成制订部门和个人“改进作风、创优服务”行动方案;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于1月底前,对本地区人口计生系统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进行部署,并向市人口计生委上报“改进作风、创优服务”行动方案。

(5)制订下发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十佳好站所”和“优质服务十佳个人”的“双十佳”活动意见。

2、专题学习。以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市委书记范燕青、市长王伟成在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动(来源:文秘站 )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国共产程》、《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69号)为重点学习内容,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联系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开展“改进作风、创优服务”大讨论,进一步深化认识,指导实践。通过学习,强化“五种意识”,树立“五个观念”:

(1)强化发展意识,树立大局观念。进一步深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认识,在全省人口计生事业发展 的全局中找准定位,尽责到位,争先进位。

(2)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效率观念。在全系统形成“效率第一”的工作理念和“务实高效”的工作格局。

(3)强化创新意识,树立服务观念。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敢于创新创造,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4)强化诚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诚信执政的行为规范和服务准则,兑现承诺,说话算数,做事诚信,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务环境。

(5)强化公仆意识,树立群众观念。牢固确立执政为民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廉洁勤政,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阶段:面向社会,征求意见(3月1日――3月31日)

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市级机关提出的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严格兑现承诺、坚持依法办事、敢于创新创造、做到廉政自律七个方面的要求和市纪委对全市基层站所提出的争创“三个一流”的要求(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设施,争创服务一流;围绕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收费、执罚行为,争创一流行政能力;围绕作风建设、廉洁从政、提高办事效率,争创一流队伍形象。),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调整充实行风督查员队伍、在各级人口网进行网上征询、走访企业和基层群众等形式,广开言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人口计生系统机关和行业作风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办公室、市察访中心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全市人口计生委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三阶段:梳理问题,积极整改(4月1日――8月31日)

对照机关作风建设的“七项要求”,基层站所争创“三个一流”和常州市人口计生系统“群众满意好站所”的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结合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行风评议和各地评议机关中对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梳理,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整改责任,研究整改方案,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对有关问题和意见,进行责任分解,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各单位于4月底前,将整改方案报市人口计生委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市人口计生委整改方案,在征求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四阶段:公开评议,总结提高(9月1日――12月31日)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行风评议活动,各级要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问题和整改情况作为行风评议的重点,接受基层和群众的评议监督。要将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成效通过各级人口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针对行风评议中的反馈问题及通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等不同形式获取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促进有关问题的整改。同时要全面总结并推广专项行动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简洁的工作流程,完善和健全各项制度,形成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服务环境明显优化,不断提升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十佳好站所”和“优质服务十佳个人”的“双十佳”评选表彰活动;在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开展“改进作风、创优服务”先进处室(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三、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全面落实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单位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要从领导做起,从处(科)室抓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代表,也是全市机关作风建设的窗口;全系统工作人员是市人口计生系统的形象代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市人口计生系统的服务窗口。都要确立“个个都是服务环境、人人代表系统形象”的理念,做到改进作风从我做起,以自己的优质服务和良好形象赢得广大企业和育龄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2、营造氛围。紧紧围绕“改进作风、创优服务”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制订宣传计划,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利用多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制订方案。要认真制订部门、处(科)室、个人“改进作风、创优服务”的行动方案。加强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部门是关键,处室是重点,个人是窗口,对这三个层次的作风建设,要根据人口计生工作的行政职能、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4、健全机制。要建立和强化工作责任制,做到工作到人,目标到人,责任到人;建立和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到有目标,有计划,并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和强化责任追究制,根据考核的结果严肃纪律,该惩处的要严肃查处。

5、严明纪律。要严格遵守中央作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项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作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以及各级作出的廉政规定。进一步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

6、加强监督。各级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的监督。要对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跟踪、监督、整改、落实。

7、严格考核。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及个人,要对各自开展“改进作风,创优服务”的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自评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要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看资料等方式,对学习动员、征求意见、整改问题、行风评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集中提出考评意见,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和个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6)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为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帮助有想法、有条件的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的措施,以创业促就业。然而,创业难,成功创业更难,当前我国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反映出我国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构建急需进一步的完善。

一、以法律手段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必要性

(一)是救济大学生创业权利的需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创业就是就业,大学生享有创业权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当前创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创业权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权利,离不开法律的引导和保障。

(二)是建设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离不开以创业带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目前最新的统计分析,平均1个人创业可以带动近5个人就业。以法律手段促进大学生创业对实现上述倍增效应,建设良性互动的劳动力市场有重大作用。

(三)是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意味着要减少社会矛盾。大学生作为“三无”人员,在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歧视和侵权,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创业权利进行适当的救济,可以将复杂的经济问题转为法律问题,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二、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1.缺乏专门法律,相关规定多且乱。比如仅仅有关大学生设立企业的主体资格方面的规定就有《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法律文件;

2.立法层次较低,相关规定笼统而抽象。目前,我国主要的创业法律是《就业促进法》,其对大学生创业进行的阐述和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3.部分规定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有地区规定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事后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皆可免予经济处罚等,笔者认为这种以放松法律的执行力度来为大学生创业行方便之门是不可取的。

4.反对大学生创业歧视的立法力度不够。刚毕业就创业的大学生在很多社会人眼里属于“三无人员”,其在创业过程中往往会遭受各方的歧视,而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中即使有一些诸如公平就业创业的规定,也大都比较笼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行。

(二)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市场经济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是弱势群体,急需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绿色通道”,但这些优惠政策因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具体落实到的时候往往大打折扣,加之市场经济下公益救济的稀缺性,使得大学生的创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或不能及时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是不懂法,常见的比如成立公司的资格,公司印章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如何签订合法合同等,大学生对这些问题缺乏深入的了解,一旦出现问题,补救起来成本较高;

二是不知道怎样运用创业法律来规避创业过程必须面对的风险,比如场地租赁风险、客户违约风险等,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了风险较低但不熟悉的行业。

三、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探讨大学生创业法律的问题,要宏观和微观想结合。宏观上要确立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的构建原则,微观上兼顾考虑到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创业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两个内外因方面。

(一)确立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构建原则

第一,保障大学生创业权利原则。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国家应该在大学生创业的立法层面,司法解释,行政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体现这一原则。

第二,反歧视原则。确定反创业歧视原则,并尽可能的将违背反歧视原则的处罚内容具体化,有助于形成尊重和善待大学生创业者的社会氛围。

第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要考虑到公正的因素,还要考虑该制度构建和实施过程中的节奏,既不能一味求快,也要讲究效率。

(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

首先,除了加强创业理论教育的学习外,还要通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竞赛、定期专家论坛、“杰出创业校友进课堂”讲座等形式,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创业兴趣。其次,高校应设立专门的公益类机构――大学生创业法律服务中心,一方面在此机构内或和基础部合作开设创业法律意识教育公开课,另一方面还应该和学校的创业就业部门和校外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几个部门间可在自己侧重的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活动。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也需要有一个过程。

1.正式立法前,重视司法解释的过渡作用

国家立法机关短期内成立一部诸如《大学生创业法律实施细则》类的专门法律,笔者认为是不现实的,不但工程量浩大,还涉及许多立法技术、现实难题和国内外借鉴的问题。在正式立法前,可对现有的创业法律规范中重点存在的问题,如可从税法、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入手,以附则或细则的形式逐步补充说明或做出相应司法解释,为大学生的创业提供税收优惠和融资帮助。

2.完善执法机构和法律监督机制,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政府应重视创业政策和已有创业法规的实施和落地,完善执法机构和法律监督机制,在重视社会公益救济力量的同时,还要完善大学生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增强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成功保驾护航。

⒖嘉南祝

[1]姜桂金.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J].经济与法,2015(7).

[2]成超.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构建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1(8).

[3]范健,王建文.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7)

一、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

1、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要求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第10条指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第9条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实践教学的方针和政策的要求。

2、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是实现建设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传统建设法学人才培养中学生实践能力欠缺的弊端日益明显,需要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进行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正是培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3、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建设类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学生的工程实践认知能力、交际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调研能力等实践技能均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另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使得学生清楚理论知识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学生学习目的的明确和学习积极性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面临的问题

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人才培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对接的新形势下,凸显出了一些问题。

1、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育人的意识弱化

当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相当多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缺乏实践育人的意识,对于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育人更是如此。相当部分教师对于建设类本科法学教师实践停留在口头上和会议中,或者完全为符合实践教学文件要求,将工作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建立起实践育人的观念。

2、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经费不足

教育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尽快改变实践教学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我国高校实践教学经费总体就偏少,而作为法学和工程学科交叉的建设法学实践经费就更少,对于深化开展建设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负面影响较大。

3、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形式真正纳入教学环节的主要是教学实习。但是诸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调研、实地案例教学和普法宣传等教学形式重视不够,经常性开展不足,持效机制不健全,对学生真正有教育作用的很少。此外,各实践教学环节内部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实践教学体系。

4、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师资匮乏

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又要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高校具备这些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教师相对不足。即使部分教师具备这些能力,但由于日常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繁重,或者教师工作收益问题,也无法或者不情愿指导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

5、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困难

建设类高校校外实践部门和个人基于安全、公司收益等因素往往对建设法学教学实践予以拒绝或者附带条件。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各单位协助学校育人的观念和制度。当前很多建设法学本科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都是依赖教师和学生的私人社会资源来实现。

三、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形式之创新

传统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存在诸多困难,必须在卓越计划视角下寻求突破,并在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上予以创新。

1、专业实习的创新

专业实习是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最差成熟的实践环节。创新专业实习,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第一要从顶层设计角度建立健全校园二级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制度。注重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反馈。第二,采取灵活的实习形式,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对多数学生强调要在学院建立的实习基地集中实习,对于部分学生特别是在实习单位有就业意向的学生可以允许其分散实习。

2、专业见习的创新

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法学专业见习具有组织灵活、学生接触面广泛的优势,对于学生提前接触建设工程法学实践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专业见习的创新也具有两个途径可以操作。第一是充分利用寒暑假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建设法学专业见习活动。要求每个学生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真正参与到假期的专业见习中来,加强见习报告的考核和奖励。第二深化课程内容学习和专业见习的结合。对于建设法学各门专业课程要结合实际在开学时、学期中和期末开展。

3、法律援助的创新

法律援助是卓越计划视角下培养建设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很好的途径。卓越计划视角下法律援助的创新,我们认为要从援助对象、经费和指导教师方面进行创新。在法律援助对象方面,要坚持校内服务和校外服务相结合,以校外服务为主体的模式。学生在参与校外工程建设法律纠纷法律援助的同时,要针对学校内部学生权益的保护进行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多渠道的法律援助方式。在经费和指导教师方面给予从事法律援助的学生以大力的支持,从学校层面和学院层面设立专项经费,建立法律援助指导教师库,对学生的案件全程指导。

4、社会调查的创新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8)

一是责任意识不浓,大局意识不强。个别教师想问题、办事情,不是从大局出发,不是本着为教育负责、为学校负责的态度,而是站在个人的部门利益的角度。对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不理解,甚至有抵触,在师生面前乱发议论、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讲正直、不讲原则的现象。

二是学习意识淡化,进取心不强。学习的氛围不浓,求知欲望不强,满足于一般的工作需要。年轻的同志不虚心向老教师和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老教师以自己的经验丰富为由,满于现状不求进取;有的个别人以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不参加会议和学习,不愿学习;某些人对学校提供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机会不珍惜,迟到、旷会、敷衍走过场。由于学习不够,导致对新政策、规定吃不准,对教育教学工作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清楚,对学校的各种活动情况摸不透,工作不务实,不善于积累和总结经验,有的干了多年教育工作,仍然知识面不宽、专业知识不精、专业经验不多、特色经验没有。

三是工作主动性差,创新意识不强。事业心不强,没有想大事、干大事、争一流的气魄;工作只定位于学校、教研组的简单分工,而对一些临时性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总是以没时间、工作忙、有困难为由推诿搪塞;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的办法不多,思路不宽;安于现状,不求进取,怕吃苦受累,没有迎难而上、抢抓机遇、负重奋进的信心和决心,常常是畏难发愁,等待观望,坐失良机,被动应付;创新意识不浓,创新能力不足,思路不宽,办法不多,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是思想消极,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不扎实,不务实,搞形式主义;有的教师,对领导交办的事情,很长时间也拿不出意见和结果,这里面有工作能力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工作态度问题,得过且过,工作消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五是缺少自我牺牲精神,服务观念不强。工作不热情,服务意识弱。对待学生不能循循善诱,没有爱心,对学生态度冷淡、语气蛮横、粗鲁,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的教师不善于和家长沟通、接待家长态度不热情,不能心平气和地和家长建立教育学生的统一战线;有个别教师对工作不热情、不积极、不认真、缺少自我牺牲的精神,甚至互相推脱工作任务、推卸工作责任。只会领导面前请功自我虚伪表现,不求主动工作真抓实干,不能把本职工作中把要出现的问题想在前、预防在前、做在前,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六是纪律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迟到早退,脱岗误事,窜岗闲聊,网上玩乐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老师不懂工作纪律、不守纪律,不明白怎样叫做尊重自己人格,找不到也找不准自己的位置,不作为,乱作为,不办事,乱办事。精神不振作,精力不集中,工作没激情,吃喝拉扯有热情,观念不会创新,不求创新。

二、整改措施

1、潜心学习,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的教学教学理论;主动走出去,寻找先进学校与我校教育教学的契合点,挖掘和传承本校优质资源和传统,倾听群众的呼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问题的成因,走群众路线,确定得力措施,制定可行制度,严肃执行制度,使得师德师风产生更加良好的改观

2、注重队伍和制度建设,强化岗位职责和主人翁意识。对教师加强思想纪律教育、工作作风教育,拒绝反对四风教育,艰苦创业教育,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通过学习法律条文、上级文件、学校规则,加强制度建设。强调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强调教学成绩与教师工作态度、教学过程的结合。

3、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与建议,完善学校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搞好针对学校出现问题的详细调研材料,参透问题实质,拿出处理这些问题根本想法。使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实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确实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9)

一是责任意识不浓,大局意识不强。个别教师想问题、办事情,不是从大局出发,不是本着为教育负责、为学校负责的态度,而是站在个人的部门利益的角度。对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不理解,甚至有抵触,在师生面前乱发议论、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讲正直、不讲原则的现象。

二是学习意识淡化,进取心不强。学习的氛围不浓,求知欲望不强,满足于一般的工作需要。年轻的同志不虚心向老教师和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老教师以自己的经验丰富为由,满于现状不求进取;有的个别人以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不参加会议和学习,不愿学习;某些人对学校提供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机会不珍惜,迟到、旷会、敷衍走过场。由于学习不够,导致对新政策、规定吃不准,对教育教学工作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清楚,对学校的各种活动情况摸不透,工作不务实,不善于积累和总结经验,有的干了多年教育工作,仍然知识面不宽、专业知识不精、专业经验不多、特色经验没有。

三是工作主动性差,创新意识不强。事业心不强,没有想大事、干大事、争一流的气魄;工作只定位于学校、教研组的简单分工,而对一些临时性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总是以没时间、工作忙、有困难为由推诿搪塞;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的办法不多,思路不宽;安于现状,不求进取,怕吃苦受累,没有迎难而上、抢抓机遇、负重奋进的信心和决心,常常是畏难发愁,等待观望,坐失良机,被动应付;创新意识不浓,创新能力不足,思路不宽,办法不多,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是思想消极,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不扎实,不务实,搞形式主义;有的教师,对领导交办的事情,很长时间也拿不出意见和结果,这里面有工作能力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工作态度问题,得过且过,工作消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五是缺少自我牺牲精神,服务观念不强。工作不热情,服务意识弱。对待学生不能循循善诱,没有爱心,对学生态度冷淡、语气蛮横、粗鲁,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的教师不善于和家长沟通、接待家长态度不热情,不能心平气和地和家长建立教育学生的统一战线;有个别教师对工作不热情、不积极、不认真、缺少自我牺牲的精神,甚至互相推脱工作任务、推卸工作责任。只会领导面前请功自我虚伪表现,不求主动工作真抓实干,不能把本职工作中把要出现的问题想在前、预防在前、做在前,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六是纪律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迟到早退,脱岗误事,窜岗闲聊,网上玩乐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老师不懂工作纪律、不守纪律,不明白怎样叫做尊重自己人格,找不到也找不准自己的位置,不作为,乱作为,不办事,乱办事。精神不振作,精力不集中,工作没激情,吃喝拉扯有热情,观念不会创新,不求创新。

二、整改措施

1、潜心学习,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的教学教学理论;主动走出去,寻找先进学校与我校教育教学的契合点,挖掘和传承本校优质资源和传统,倾听群众的呼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问题的成因,走群众路线,确定得力措施,制定可行制度,严肃执行制度,使得师德师风产生更加良好的改观

2、注重队伍和制度建设,强化岗位职责和主人翁意识。对教师加强思想纪律教育、工作作风教育,拒绝反对教育,艰苦创业教育,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通过学习法律条文、上级文件、学校规则,加强制度建设。强调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强调教学成绩与教师工作态度、教学过程的结合。

3、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与建议,完善学校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搞好针对学校出现问题的详细调研材料,参透问题实质,拿出处理这些问题根本想法。使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实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确实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10)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促进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争得桦南应有地位、实现赶超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推进“三项重要工作”纳入全局工作部署;坚持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形成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强大合力;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重视解决现实问题,更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七个创新发展”的目标:以贯彻“首要标准”为主题,大力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创新发展;以服务我县工业园区建设为引擎,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创新发展;以实施民生工程为主线,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创新发展;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创新发展;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大力推进普法教育工作创新发展;以抓基层强基础为根本,大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发展;以提升执法服务的社会公信力为重点,大力推进党的建设和班子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二、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强化人民调解功能,维护基层稳定。以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重点健全城镇社区、工业园区、接边地区以及新兴行业、新社会组织等专业性、行业性、联合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全覆盖;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化解的同时,重点关注由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等引发的热点问题,着力化解初始状态的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疑难纠纷;创新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在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强化法律服务维稳功能,确保服务效果。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尤其要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处理敏感问题和的指导,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法涉诉接待的常态化联动机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以强化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强化防范功能,更好地发挥公证法律证明、纠纷预防和对民商事行为适度干预等职能作用。继续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办法、新途径,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则援”。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六)强化普法教育功能,营造法治氛围。以“六五”普法为契机,以“法律六进”活动为抓手,组建普法讲师团、参加说法大赛和民主法治创建等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浓厚氛围。

三、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发生

(七)完善无缝对接机制,切实加强安置帮教工作。认真贯彻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若干意见》,严格责任,完善机制,真正实现无缝对接;进一步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力争年内将数据库专网延伸至乡镇司法所,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基础支撑;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日常管理工作和安置帮教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和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四、把推进公正廉洁执法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地提升执法服务的社会公信力

(八)在法律服务特别是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健全“两结合”管理体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督处罚机制。建立法律服务执业动态评价体系,完善执业准入、退出和淘汰机制,促进法律服务事业向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九)在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巩固、深化诚信建设年活动成果,以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为目标,着力在规范执法服务行为上取得新进展,在拓展执法服务领域上迈出新步伐,在完善执法服务体系上实现新突破,在提高执法服务效率上呈现新气象,在服务创业的实践中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各项部署和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篇(11)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典型法律风险

(一)创业初期法律风险分析

1.创业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分析

在大学生创业中,比较常见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合伙企业、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每种组织形式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相等的。就合伙企业来说,合伙协议无论是否有无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比例,企业的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任意合伙人承担所有的债务,也就是说任意合伙人都有责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的全额债务。合伙人在承担了超过自己应负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协议有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各合伙人按协议承担责任,未约定的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对造成企业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在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中户主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即创业者以自己的全额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不同的创业风险,创业者应当了解各种组织形式的风险责任,再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场地租赁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场地是创业活动开展的载体,找一个地段好、租金适中的场地对刚刚起步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在场地租赁方面我们主要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即出租人非所有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与创业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该种情况做具体的规定。但如果出租人事前取得了事实处分权或者事后得到了所有权人的许可,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类推适用所有权人为出租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承租权的法律保障将会大打折扣。第二种是先租后卖的情况,房屋先租后卖的案例在实务界常有发生,对于缺乏法律常识的创业者来说,遇到这种情况会让其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然而立法者早在修订《合同法》时,就对作为经济弱势群体的承租人进行了特殊保护。《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能够以租赁合同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作为承租人的创业者在租赁期遇到先租后卖的情形时完全不必惊慌,应当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是租金上涨问题,第一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续订租赁契约时要求调高租金,毫无疑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也是承租方和出租方自由协商的结果。第二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要求上涨租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契约约定的租金没有严重的偏离市场行情,承租方都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租方的请求,并要求双方按照租赁契约继续履行。为了避免因场地的租赁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在此给予创业者们几条建议:第一、签订租赁契约时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确保出租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契约内应当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约定有详细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契约目的的标的物。

(二)创业组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任何商业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契约都是不可避免的,契约在带来利益的同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商业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契约应为两大类:商务契约和劳动契约。下面先来讨论商务契约的潜在风险,商务契约带来风险主要是包括对方违约给创业者带来损失和创业者因契约不能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契约风险的规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看契约双方是否为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果对方是法人应当主要审查对方是否依法成立、有无必要的财产来独立承担相应的契约责任、有无自己的名称和场所,而这些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上都大致有注明。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则主要审查对方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避免与其签订合同或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还有种常见的契约主体就是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很大部分的商务契约都是和某一产品或某一名牌的人签订。在签订代订合同时应当着重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和权限。其次看契约的内容是否合法,这要求创业者在订立契约之前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情况了解,确定契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最常见的契约内容风险主要是因为已方或相对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导致违约的出现。对于初出创业的大学生来讲一个能够为自己带来巨大收益的商务契约可谓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欣喜之余更应当谨慎审查己方的契约履行能力和对方的契约履行能力,避免最后因履行不能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契约时应极力避免口头契约,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都会因为缺乏证据而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此建议大学生创业者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契约。随着企业的发展,业务能力的扩大,企业必定会招聘员工入职。而劳动契约的签订是员工入职的必经程序,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法》已对劳动契约的签订时间、形式和内容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契约。另外的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在劳动契约中最好明确劳动者的职责,以及劳动者在失职时应当负的责任,并确立一套可行的考勤制度。从而确保能够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个人觉得企业在夺得法律和道德制高点时,对企业员工不应过于苛刻,否则很容易陷于尴尬的境地。除了上述的契约风险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也应当得到大学生创业者的重视。知识产权是指创作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可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生命力所在。大学生创业主体因不懂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而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09年,温州大学的几名大学生投资创办了一家电影网站,却不料被杭州一家影视公司“版权侵权”,并要求赔偿60万元。遇到这种诉讼危机,对任何大学生创业者来说都是一致命的打击。所以大学生创业者有必要去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在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又避免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三)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分析

创业组织终止是指创业组织彻底结束营业活动和市场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在创业组织终止活动中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创业组织名称没有进行依法注销登记,且被他人恶意盗用的风险。以及在本文开头所讨论过的选择不同组织形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创业者选择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作为创业组织形式,那么创业组织在终止后创业者还应当对创业组织在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创业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创业组织形式,创业者则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自己免于承担创业组织所不能的部分债务。

三、大学生创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一)树立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下,我国的法制逐步完善,虽然创业者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确实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创业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过于淡薄,无法满足创业活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进行创业活动的过程中总是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当的维护。严重的更是直接导致企业逐步走向衰退直至企业倒闭,所以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建立一套有效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来规避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更是应当注重培养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了解和熟悉相关创业法律知识

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了解创业与法律的关系,部分大学生创业者片面的认为创业就是创建新的企业,创业与法律毫无牵扯。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创业是把机遇、资源、技术、创新进行有机整合的一项高难度活动。这种高难度活动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创业者可能会寸步难行、处处碰壁。而法律不仅能够为创业活动保驾护航,同时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契机,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欲望。所以加强对创业者的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很有必要。在此也呼吁各高校在强化专业教育的同时,更应该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律在大学生心中生根发芽。让大学生创业者认识到法律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性。在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后,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和学习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关知识。

(三)依法进行创业活动

在创业初期,创业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而依法创业是规避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人力资源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法律风险也是市场风险的集中体现。所以,大学生创业者更应当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对创业组织进行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并且学会利用法律手段,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做到依法成立、守法运营、合法终止。无可否认,任何企业都不愿陷入诉讼纠纷,但往往有些风险创业者自己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鉴于此,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当然法律顾问的最大目的不是企业的诉讼案件而是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最大限度的把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里。相信在法律的翅膀下大学生创业能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