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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6 10:52:17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1)

突出“共建共治共享”,深刻揭示社会治理制度的科学内涵。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制度是指社会治理主体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具有约束性的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深化社会治理重在共建共治共享。共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独特作用,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激励补偿机制等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保以及社会服务等相关领域,营造全民共建的社会环境,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创造更多机会,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活力。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强化各级政府抓好社会治理的责任制,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共享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治理成果。要构建共享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构建实现共享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监管制度等,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2)

1、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全面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立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2、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理论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镇党委采取“预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管齐下,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网格结合、网格为主”的原则,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网络体系,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处置,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巩固镇、村、社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强化综治部门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治协调职能,充分发挥镇综治工作中心的平台作用。以贯彻《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切实加强村(街)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以“依法治理”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社会服务的根本标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1、建立健全社会维稳组织体系。加强镇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6+X”模式,整合派出所、镇执法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综治办、法庭、司法所、民政办、劳动保障等政法成员单位的资源,进一步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单位的责任,形成以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治主导的社会维稳组织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基层维稳第一道防线。加强村组织建设,理顺完善村委会管理体系,完善和规范村治调工作室的建设。

2、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构建,打防管控结合、警防民防技防结合、全方位立体化网格型的动态治安防控体系。加快建立人防、技防、物防、意识防“四位一体”的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镇巡防大队、村(居)巡防队伍建设,实行农村“全警化、动态化、网络化”的巡防模式。探索“移动警务室”“治安前哨”建设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改进和创新保安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3、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初见成效。落实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理工作措施。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健全监管场所与家庭、单位、村(居)帮教管理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机制和有效安置机制。

4、构建多方联动的基层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加强基层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三大调解”机制,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专业性调解组织,完善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三、深化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实战型警务室为主体村(社区)综治办建设。深入开展村(街)综治工作等级评定,依托“移动警务”和“治安前哨”的治安防控体系,确保综治、维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脱节。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防范违法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系列平安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系列平安创建示范点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系列平安创建体制机制,坚持系列创建与部门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实现行业经营管理与系列平安创建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依托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探索加强民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综治工作力量建设,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

3、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专职保安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创新机制,落实保障,确保充分发挥作用。大力发展治安中心组长、平安建设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推进群众性义务巡防建设,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长效管理机制。

四、深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国安人防建设

1、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非政府组织渗透破坏和非法组织活动,防范和打击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和控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事)件发生。严厉打击“”“全能神”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无乡镇”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活动工作机制。

2、全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个人极端暴力、涉枪涉爆、黑恶势力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诈骗、拐卖儿童妇女、“两抢一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以及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财犯罪,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3、全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建设。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着力推进。建立完善专职巡防队伍,加强各级各类“治安卡口”和“治安前哨”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各村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加强平安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深化平安建设,构建和谐黎集,定期研究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把综治和平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列入党政综合考核,注重解决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推动综治和平安建设深入开展。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3)

【关键词】

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建国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政治体制的特征是高度集权,经济体制特征是纯而又纯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格局。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是第二阶段,这个阶段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解体,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奠定基础的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经济建设上来。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快步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基本形成。

从2002年十六大开始到2012年党的十召开之前是第三阶段,也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形成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了社会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七大正式将社会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并列,形成四位一体奋斗目标。

从党的十开始到现在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完善时期是第四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到党的十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认识不断升华,不断走向成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从以下八个方面加以突破.

一、要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新格局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是我们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

二、要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否重视做群众工作,是否善于做群众工作,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工作上是否称职、领导能力强不强的一个基本标准。

三、要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四、要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组织,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经常性工作,按照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的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要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包括: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公共安全体系,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党和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政局和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要不断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以实现平安、和谐、幸福社区为目标,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平稳和公共安全。

六、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社会组织具有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改善民生、繁荣发展文化、促进公众参与等诸多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力。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探索建立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制定和落实好涉民事务公开制度,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社区和谐稳定的工作目标。

七、要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要把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重大举措,要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要把推进网络媒体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保证。推进网络诚信建设。

八、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管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持之以恒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强社会诚信。以开展活动为载体认真学习、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中国梦。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12年11月8日).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1日出版.

[3]中共中央宣传部编著《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6月1日出版.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4)

以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基本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法治建设为引领和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科技信息化为支撑,以网格化管理为主轴,进一步完善立体化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1.社会治理机制更加完善。党委、政府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得到切实履行,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得到更加规范,综合治理机制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力量资源得到有效整合,社会活力得到充分激发,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得到普遍推广,群众配合治理的积极性得到明显提高,影响和制约平安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得到有效破解。

2.社会治理基础更加扎实。基层组织全面建强,基础工作规范高效,基层建设保障有力,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实效性明显增强。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要求,加强专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进一步壮大平安志愿者队伍,夯实平安建设根基。

3.社会治理方式更加科学。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突出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思路,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4.社会治理手段更加先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平安建设中要得到深度应用,完善大技防规划,推动向村(社区)覆盖,实现公共场所技防无盲点,进一步增强驾驭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

5.社会治理格局更加健全。建立完善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村(社区)综治办为平台的社会矛盾化解综合平台和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体系,社会矛盾化解责任体系更加明确。

6.社会治理成效更加明显。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逐步下降,调处成功率稳步提升,万人八类刑事案件发案率、亿元GDP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逐步下降,进京去省总量下降,公众安全感和社会满意率进一步提升,坚决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安全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刑事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

三、重点任务

1.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二级平台建设。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资源整合和工作融合的作用,使之成为统筹各方的枢纽平台。大力推进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充分整合镇、村(社区)社会治理服务资源,使之成为整体联动的实战平台。完善村(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服务管理架构,配齐配强村(社区)综治办工作人员,实行综治办、调委会、治保会、警务室一体化运行,使之成为全面覆盖的基础平台。(责任单位:政法、综治、民政、各村<社区>)

2.全面推进综治信息化建设和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建成市、镇、村(社区)三级贯通的综治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社会治理信息链。完善综治基础信息网上构成,积极推进基层治理与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同步发展,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综治工作水平。大力推进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力争年底前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政法、综治、维稳、司法、民政、人社、人口计生、安监、教育、、派出所、团委、各村<社区>)

3.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镇、村(社区)稳评管理体系,落实稳评责任,抓好源头预防。各级各部门要将稳评作为实施重大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重大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有重要关联的项目,未经稳评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农经中心、农服中心、三产办、维稳办)

4.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健全镇、村(社区)、企业多元排查网络,落实重大事项即报、直报和“零报告”制度。重点推进公调、访调、诉调对接实体化运作,形成完备的对接机制。坚持以属地负责制和条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健全民事纠纷化解以属地为主,行政纠纷化解以条线为主,司法调解以法院为主的调解责任体系。完善村(社区)法律服务制度,实现村(社区)法律服务全覆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处成功率95%以上。有效防范民转刑案件。(责任单位:司法、、维稳办、派出所)

5.进一步完善群众利益维护保障机制。严格落实民主决策、公开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全面推行阳光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活动长效机制,不断健全“人民陪访员”和复查制度。完善建筑领域农民工规范用工和规范工资支付机制。健全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机制。(责任单位:、建管、房管)

6.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防范保障机制。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健康体检”,对恶意逃避债务、掏空企业负债外逃的不法业主,加强出国(境)管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控经济金融风险。深化防范和处置“两欠一逃”专项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非法理财和网贷、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严厉查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促进民生权益得到依法保护。(责任单位:派出所、银行、农经、安监、人社、工商、环保、)

7.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深入开展反恐怖斗争,提升情报信息搜集、分析研判、预警防范能力;强化全民反恐意识,加强反恐怖力量和手段建设,健全反恐怖工作机制;加大公安特警武装巡逻力度,加强要害目标、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公共场所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安全防范。深化“无示范区”创建活动,精准打击各类组织违法犯罪。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澄活动管理,健全依法公开管理和内部有效管控紧密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责任单位:政法、派出所、综治、统战、宗教、外经)

8.落实最严格公共安全监管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夯实镇社区火灾防控等基础工作,10万人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完善重点单位、车辆、道路常态交通监管机制,坚决整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无证照非法运营行为。严格对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管理。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8以下。完善环境矛盾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环境突发问题处置能力。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优化应急指挥处置机制,完善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派出所、安监、消防、交通、环保、党政办)

9.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以实有人口为基础的统计、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机制,建立对城乡社区、企业、物业、中介、学校、旅馆、娱乐场所等全覆盖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体系。完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落实“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措施,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出租房屋一户一号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者、出租者、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全市出租户责任书签订率达95%以上;落实企业用人监管措施,强化用人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工业产业园区、大型企业等流动人口集聚地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责任单位:派出所、人口计生)

10.提高特殊人群分类服务管控能力。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社会关怀帮扶体系。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服务管理帮教工作,安置帮教期内刑满释放人员当年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5%以下。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风险评估制度,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监控定位率达100%,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落实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政策,强化管理责任和措施,全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管控率达100%。加强对吸毒人员、艾滋病高危人群等群体的全面排查,对被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吸毒人行为干预,强化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吸毒人员的后续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戒毒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率分别达90%以上、70%以上。(责任单位:派出所、司法、卫生、民政、残联)

11.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普法作用,加强对闲散青少年、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帮扶工作。加快创建技校型的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实现问题青少年在技校的技能学习、教育管理和帮扶同步。建立健全青少年维权机构社会化网络,打造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维权平台,完善“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加大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力度,推进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管理,继续推进社区专兼职青少年社工工作。深入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成长护航工程”,努力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率、涉罪率、重新犯罪率逐年下降的目标,在校生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责任单位:关工委、团委、宣传、教育、派出所、民政、司法)

12.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理顺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的关系,厘清职责和权力边界,推进城乡村(社区)减负增效,健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增强基层民主自治活力。建立和完善“政社合作”机制、群众参与机制、多元治理机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双向评估”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立完善基层协商民主机制,规范民主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探索建立民主协商成果应用的长效机制和实现形式,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多层性、制度化。(责任单位:组织、农经中心、民政)

13.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加强专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原则上城区、农村按照不低于实有人口万分之十的标准配备专职巡防辅警,流动人口按照500:1的标准配备专职协管员,按标准配备市、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专职调解员,深入推进“红袖标”工程,大力发展、有效整合社区村庄义务巡逻、街头路面流动巡防、场所部位治安守望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进一步壮大平安志愿者队伍,全市注册平安志愿者占实有人口比例城区不低于5%、农村不低于3%。加强社工与志愿者联动机制建设,制定完善专业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人员选拔、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信息收集、社会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不断提升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责任单位:政法、综治、派出所、司法、民政、团委)

14.推动大技防规划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技防项目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建设模式,其他单位与部门投资建设的技防设施积极引导到购买服务的社会化建设模式上来,实现镇主要区域技防全覆盖,并由主干道向农村道路拓展延伸,以全镇域覆盖的高密度,确保技防监控的高效益。根据《市居民小区技防设施意见》,把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作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实现新建小区技防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同步。(责任单位:综治、派出所、交通、城管、银行、安监)

15.推动社会面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派出所治安巡防中队、专职巡防保安队伍根据辖区路网格局调整、根据治安警情变化,合理划分巡区和巡段,全天候运作,确保见警率和管事率。深入实施村(社区)警务战略,建好老百姓身边的派出所工程,科学配置村(社区)民警和专职保安,加强易发案部位和夜间等时段的巡逻防控。(责任单位:派出所)

四、组织领导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5)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制

作者简介:井琪,女,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副编审;关园,女,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硕士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在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下召开的一次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历届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风建设,而专题研究部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和新任务下,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对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巨大破坏,法治建设也遭到重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依法执政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工作全面展开;全民法律素养普遍提高。上述成就的取得是各方长期不懈努力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生动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二者在性质上同属于社会主义;在方向上都是为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任务上都是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机制上都必须遵从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建国前夕,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临时宪法的特征,为新中国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建设的十六字原则,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人宪法。党的十八大更加注重法治建设,从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等环节出发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意义的高度,这是党在新形势、新情况下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重大思想发展和理论创新。第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是全局性、系统性工程,它具有繁重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应该并且必须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才能进行。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为我国的执政党,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新的历史阶段肩负起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和历史重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和任务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治道路必须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道路”。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理论引领路径,理论指引方向。正确理论的引导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形成的正确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当前法治建设重难点的重要依据,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总指挥,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方向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各方的不懈努力,围绕着宪法及其相关法,围绕着多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律及多层次的行政法规,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顺应社会发展、体现人民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但同时,现阶段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抓好健全法律体系这一环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时展的重大呼唤,是深化法律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

首先,要准确把握、时刻牢记立法工作的总要求和重要原则。《决定》明确提出了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要以坚持社会主义为根本原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指导,以实践发展的需要为根本要求,从改革立法观念、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落实立法原则等方面出发,构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对法律制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整体说明,是立法工作高效、立法程序科学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机制的总体规定。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法律制定所要坚持的基本准则,是深入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是保证立法工作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重要条件,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

其次,坚持依宪治国,推动宪法实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团体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方面,要在宪法的规定和原则下依法开展立法活动、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完善宪法监督机制,落实宪法原则,推动宪法实施。

第三,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程序的科学化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和法治的质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决定》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健全人大立法工作机制是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设立专门立法委员会,提高专职常委比例,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制,探索立法论证咨询制,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加强人大组织协调能力建设,拓宽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政协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立法协商作用,保证立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建立高效统一、公开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领域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重要保障,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立法,有助于改善民生,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也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法制保障。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强对破坏环境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从古至今,法律的付诸实施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涉及制度、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实施的前提条件,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

就司法而言,首先要健全司法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律化是促进司法程序科学化、司法行为规范化、司法活动信息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司法法律制度,就是要将司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案件描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案件审议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其次,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改革的追求目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司法权力的依法独立行使;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健全案件的受理和审判责任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制,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民参审范围,创新社会参与方式,规范司法人员行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和其他法治实施活动的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治实施机制,实现法治实施信息全社会共享,法治实施效果才能令全社会满意。

就执法而言,必须要坚持执法为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决定》以严格执法为核心,从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活动的信息化水平出发,提出要加强执法活动的法治化水平。首先,要创新执法理念。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法治实施的根基。因此,法治实施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执法为民。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观念,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坚决杜绝人情买卖、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坚决抵制一切错误思想和传统习惯的侵蚀,始终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其次,要完善执法制度,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执法制度法律化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加强多部门、多领域的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执法机构和执法活动的管理,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执法密切配合、有机统一的机制,确保执法理念法治化,执法活动法治化。第三,要改进执法方式。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又要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力求将执法活动与当前的社会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统一。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展开,法德并行,同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手段。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开始,党就在不断探索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基本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法治作为全会主题,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意义的高度,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制保障。这是党在新形势下对治国理政思想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发展道路。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一直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线。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6)

当前,我国由于利益分化而导致日益突出的利益失衡及大量流动人口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等影响,治安隐患仍然比较突出,各类治安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治安灾害事故频频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层出不穷。在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及治安形势面前,公安机关单靠打、防、控中任何一种手段,都显得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地应付犯罪。要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必须坚持“严打整治”,解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全力完善社会治安体系。

一、完善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标

完善社会治安体系目标就是要树立新型警务理念,构建多元供给模式社会治安体系。以预防犯罪为主,以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导向替代单纯管理导向,在确保政府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私人、企业、社区、及社会第三部门等参与体系的完善。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能使政府摆脱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无限责任,政府与经营企业建立在经济合同的明确责任上,根据可操作性的考核指标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监督,实现政府部门的精简和高效。公安机关对所有公安资源,包括警力、器械、设备、信息等,进行全面整合,各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协调联动,将打击、防范、控制、管理等手段有机整合起来,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有效强化各警种的协作能力,从根本上改变各警种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统一的指挥调度的局面。

二、社会转型期制约社会治安体系发展的因素

(一)违法犯罪诱因增多,刑事治安案件高发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在社会转型期进一步凸显,诱发了包括社会治安问题在内的不少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一方面大量流动人口无序流入城市,给城市的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城市社会管理自身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导致违法犯罪诱因明显增多。据统计,某市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有近50%是发生在各种行业场所内,80%以上的治安案件与行业场所有关。如何管住、管好行业场所已成为治安稳定的重中之重。

(二)社会治安体系的组织管理不完善

大多数机关没有很好地解决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把防控体系完善看成是“软任务”,认为占用警力多,投入大,“十次防范九次空”,不如抓破案容易出成绩;防控体系完善没有很好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方案的出台缺乏通盘的细致的考虑,各警种之间日常演练少,相互策应能力弱,合成作战能力不强。特别是对网吧、宾馆、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多头管理,各部门形不成打击的合力,管理难以到位。据统计,由于宣传鼓励措施不到位,有关行业投入不足,重点部位的防控设施安装不及时,导致社会防控能力较弱。在侵财型刑事犯罪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了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三)社会治安体系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信息网络建设不统一,信息资源未形成合力。信息网络建设尚未能从“顶层”出发,没有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各部门间收集到的信息只限于在本部门内部处理,无法实现信息共享,造成分析研判预测的片面性,不能很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也造成了一定的重复浪费,同时,又给群众的报警造成一定的障碍,不知先打哪个报警电话。目前,虽然推行了“三台合一”,但在制度上还很不完善,调度指挥缺乏科学性、规范性,无章可循,无制可依,有些地方还是通过各种警力之间的协调默契或者简单协议进行统一调度指挥,机制模糊,在出现种种问题时往往推诿扯皮,责任不清,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事故处置的效率。

(四)社会治安体系的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在组织保障上,联动机制未能形成,缺乏一个综合常设的权威机构负责应急指挥与日常管理工作。在预防工作中过于强调公安机关一家的作用,其他部门只是处于被动应付,还没有以政府的名义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造成应急管理的政令不畅,决策指令难以及时到位,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缺乏协调配合,社会治安资源严重浪费,降低了治安的应急响应能力;在司法保障上,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城市社会治安体系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规范;在经费保障上,对城市社会治安体系建设的投入不够,资金难以得到保障,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与高智能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五)社会治安体系的社会力量参与不够

目前,社会公众对治安体系建设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许多人认为,治安只是公安机关的事,参与不积极,社会治安体系建设基本停留在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层次上,各种民间的非政府组织建设工作十分薄弱,造成体系的基础薄弱,控制能力差,导致有些部门没有找准自己在治安体系建设中的位置,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些企业存在着“重经济利益、轻安全防范”的倾向,内部防范制度、人员、经费、措施不落实;不少群众自防意识不强,自防能力较差。

三、完善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策

(一)加强社会治安体系的基础建设

社会治安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由街面巡逻防控、社区治安、卡点查缉堵控、单位内部防控、技术防范监控等五个网络构成,这五个网络自成系统又相互支撑,保持在同一平面,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具有严密、稳定和长效功能的整体防控体系。

(二)建立社会治安体系的宏观指挥系统

社会治安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有效的运行必须要建立在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动态开放的宏观指挥系统(包括社会控制系统和社会综合治理系统)和积极有效的工作机制基础上。

1.加强和完善社会控制系统

首先,实施动态的、积极的社会控制,针对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分配的改变造成的心理失衡,协调社会利益关系,重建合理社会利益格局,形成新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通过道德评价和舆论监督,加强道德控制机制,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的新型道德秩序;通过对社会行为和价值观的正确指引,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消费和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其次,合理推进社会控制有效运行评估、决策和整合过程。通过社会评估,对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态势走向有一个正确合理的认识过程,把握社会矛盾以及社会问题的发展态势,以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强化预警功能。在客观评估的基础上,前瞻性地制定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的方案和各种社会政策,并做出科学决策,为社会在新的基础上实现新的整合创造有利条件。

2.推动警务工作机制改革

社会治安体系建设涉及到各个警种、各个部门,按照“以块为主,守土有责”的要求,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相应的职责。在强调各自职责的同时,必须从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的整体效能出发,理顺关系,以指挥中心为龙头,以情报信息为纽带,采取民警个体间的搭档、警种部门间的联勤、机关基层间的联动等形式,形成整体防控态势。打破基层实战单位传统的行政机关化工作模式和作息制度,将有限的警力和防控力量最大限度地投向街头路面和社区,用于易发案时段和地域,形成24小时全天候防控格局,增强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建立健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拓展信息来源,及时掌握各种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努力从源头土缓解社会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社会治安体系的保障系统

1.完善组织保障加强警力配置

通过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精简机构,合理配置警力,下沉警力,向基层和一线实战部门倾斜保障政策。引进市场机制,整合辅警资源。可以从公安机关外部解决警力配备上的严重不足,改变现有警力资源结构和分配比例,从而将正规警察集中使用在更为关键的工作上,与警察共同构成社会治安体系的主体。整合民力资源,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发动组织社区党员、干部、治安志愿者、退休人员、低保人员等力量,义务开展社区守护、看楼护院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打牢社会治安体系建设的根基。

2.加大对社会治安体系建设的投入保障

城市社会治安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系统性工程,牵涉到大量的人、财、物,尤其是要装备大量的先进科技防范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实践表明,仅靠政府单方出资很难应对,应该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本着“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充分挖掘潜力,形成全民参与、全警参战的整体防控局面。一是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级拨付的经费保障体系。二是广泛进行社会筹资,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三是整合科技资源,提升社会治安体系的科技含量。

3.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制

城市社会治安体系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群众工作、执法办案及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等诸多方面的工作。加强监督制约工作有着十分必要的意义。完善落实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和社会治安重大案事件通报查究制。要求各防控体系成员单位的内部实施监督,提高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政策理论水平、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人大、政协等开展监督,通过各种反馈渠道,加强责任目标,把治安工作纳入日常的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目标之中。另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把防控工作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以结果考核为主,保证考评工作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郑杭生.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1-6.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8.

[3]郑列,王瑞山.社会转型时期治安体系的思考[J].犯罪研究,2005,(5):20-25.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7)

樊城是襄樊市的商贸中心和老工业区,共有67个社区,城区人口50余万人,其中流动人口10万余人。为了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2003年以来,区委、区政府把社区建设作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在充分调研、外出考察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实现社区自治为方向,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以“三建一改”为载体(加强社区组织、阵地、功能建设,改革社区管理体制和运作体制)的社区建设新思路,使社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方向明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的新阶段。

(一)强化核心,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坚持以社区党组织建设为核心、以自治建设为主体、其他组织充分发育并切实发挥作用的思路,努力完善社区组织体系。一是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严格按照“五好”标准全面整建67个社区党组织。二是确实加强自治组织建设。三是加强社区中介组织建设。坚持“合法、专业、便民”的原则,在社区发展各种民间中介组织、居民互助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组织160多个,社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减轻了政府管理社会的压力。

(二)夯实基础,加强社区阵地建设。社区阵地是社区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我们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城市发展规划,确立了办公设施“十个一”、服务阵地“一张网”和活动阵地“八有”的目标,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

(三)把握关键,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努力完善社区功能,不断提高居民的能力,是增强社区凝聚力的关键。近两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大力强化六项社区基本功能。一是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在社区全面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协商议事会议、居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扎实开展社会救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两年来共安置下岗职工8700余人,占全区下岗职工总数的58.3%;发展社区服务项目12大类80多项,设立社区服务网点3000多个,使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能够得到较好解决。三是完善社区环境管理功能。把街道、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大力实施社区绿化、亮化、净化、美化工程,有效地改善了市容环境。四是完善社区稳定功能。积极推进警务进社区,把治安管理的重心下移到社区。广泛开展“平安社区”、“无毒社区”、“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把社会矛盾消化在基层,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五是完善社区教育功能。切实加强“市民学校”建设,举办社区艺术节,举办青少年暑期乐园,通过“文化进社区”强化市民教育工作。六是完善社区文化功能。充分挖掘樊城底蕴厚实的人文资源,深入开展各具特色的文明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在社区营造文明向上的良好风尚和人文氛围。

(四)强化保障,创新社区民主自治和依法管理互动机制。重点是理顺“一种关系”、推进“两个依法”、坚持“三个明确”。即:理顺政府部门与社区的指导协助、服务监督的关系,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明确社区的职责、政府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部门与社区共同承担的工作职责。对需要由社区协抓的工作,实行“工作进社区准入制”,经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做到“工作任务进社区、人员配置进社区、工作中心进社区、工作经费进社区、目标考核进社区”。

和谐声音

推进“三建一改”,找准了社区建设的主要矛盾和工作重点,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社区建设。

一是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社区民主制度,在社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工作体系,较好地解决了社区民主自治进程中居民社区意识不强、参与程度不高、参与渠道不畅的突出问题,加快了社区依法自治进程。目前,61个城区社区全部成立了社区议事会。

二是完善了社区功能。我们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个过程,不仅巩固了社区“低保”、弱势群体救助、就业和再就业等基本功能,而且构建了系统、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了社区服务功能,有效地满足了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要。目前,全区70%的社区办公用房达标,60%的社区建成了规范化的服务站。

三是破解了治安和市容整治难的两大难题。加强社区建设为整治城市治安环境强化了抓手、奠定了基础,推动社会治安状况实现了“由乱到治”的重大转变。今年上半年,社会反映强烈的“两抢”案件降幅高达49%,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上升了10个百分点,达到了82%,8个社区被评为社会治安“零发案”社区。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8)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

    (一)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指人类政治实践所形成的积极成果。由于政治文明概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关于政治文明的内涵,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政治法律制度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要素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则是人们的共识。正如有论者所说的那样:“政治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就是政治理念指导下的政治制度的设置和管理(统治)方法的运用。”(注:王惠岩:《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文史哲》2002年第6期。)有论者甚至认为“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体制是政治文明的结构形态,它们构成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注:严昭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及意义》,《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4期。)一般说来,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主要由民主和法治两方面的文明构成,其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民主“既有基本的含义,又有扩展和延伸的含义,但作为人民权利和国家制度的民主是它的基本含义”。(注:李铁映:《关于民主理论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民主不仅仅是一种价值、一种原则,也不仅仅是一种工作作风和方法,它更主要是一种制度。现代民主正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来保证其实现的。民主又是与法治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制度建设包括政治制度本身的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条件,它规定民主政治的原则,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规范社会政治成员的政治行为。历史经验表明,“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46页。)因此,法制建设是制度建设的题之应有之义。

    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由制度的内在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政治制度“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是“政治主体活动的规范和框架,是一个政治体系得以运行的机制。”(注:胡伟:《论政治》,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33页。)它是政治主体关系的稳定模式和政治行为的定型化,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它是根本政治制度,体现社会政治文明的性质和价值原则,规定一定社会政治权力的主体归属,反映整个社会的性质;其二,根本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即政治体制,它是政治制度形之于外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是管理政治事务的规范体系,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其三,一系列具体的行为规范。政治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反映多数人的意志,一经建立对一定体系内的所有成员都发生效力;同时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长期性,不因个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人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在政治文明的建设中,制度起根本的支撑作用,是政治原则、政治思想转化为政治行为的载体,失去政治制度的依托,政治文明的建设将失去保障,同时,政治制度蕴含的价值导向,又进一步引导政治的发展。因此,任何一个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都应致力于制度建设,只有在制度的支撑下,政治文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制度建设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概括,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建国后一段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曾出现失误和曲折,甚至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的错误,与党和国家在一些具体制度上的弊端是有密切关系的。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影响,以至于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江泽民同志针对党内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注:《人民日报》2001年11月12日。)

    (三)加强制度建设是新形势新任务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选择。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对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社会经济成份,组织活动形式,工作就业方式、物质利益关系和收入分配等愈来愈多样化,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加入WTO,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使我国的制度建设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同时,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一些党员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行为为相当严重,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因此,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回应对外开放的挑战,解决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都要求我们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基本政治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含丰富的内容,而最根本的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根本的特征。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围绕这一基本内容进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重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党的十六大报告阐述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而展开的,一些具体的制度包括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则是其内容的具体体现。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9)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124-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包括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等内涵综合施策的科学管理,更加注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管理,“治理”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事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分担、共同分担。

一、安徽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改革探索

进入“十二五”以来,安徽科学确立创新社会管理目标,努力构建符合时代特征、安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推动美好安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一)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工程项目”建设

安徽紧紧围绕社会治理创新“工程建设”,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初步形成具有安徽特点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为加快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和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了保障。

(二)调整改革行政区划,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安徽为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加快深化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理顺管理体制,使得基层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既增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凝聚力和辐射力,又对全省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积极探索基层社区管理体制――“安徽模式”

为适应社会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需要,安徽不断探索推进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社区自治功能不断增强。探索出基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铜陵模式”,其核心是将原来的“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调整为“区――社区”模式。创新社区服务与管理组织新架构;贴近需求,服务重心下移;强化居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街道根据省会城市情况,积极探索“2+2+2+X”基层管理与服务模式,即:社区党委、居委会(2个组织)+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服务站(2个平台)+社工、社会组织(2个主体)+多种居民服务需求项目(X项目载体)的运行模式。有效建立起社区服务的组织平台、服务社区的人才队伍和服务社区居民服务项目,走出了一条基层公共服务新路子。

(四)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近年来,安徽积极谋划、主动作为,既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又依法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了层次有别、分类指导、富于创新的社会组织政策体系;形成了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基本健全了登记审批、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五)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

安徽围绕“美好乡村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发展与服务体系建设“五大工程”。即:实施村庄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兴业富民工程、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创新工程。建立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村民自治相结合,以乡镇政务服务大厅为龙头,县、乡、村三级联动的为民服务全程网络服务体系。

二、安徽基层社会治理亟待突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安徽省基层社会管理改革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较大成功,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一)行政区划制约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高

不合理的行政区划制约城乡基层管理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典型表现为区划结构不合理,“市县同城”,市辖区规模过大,行政区域与管理幅度错位等问题给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带来了新挑战。既有国家总体环境与历史的原因,又有利益格局、城乡统筹发展不足、改革滞后的因素,加上经济发展长期以农业为主的发展定位,决定了现行行政区划严重影响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二)安徽省基层社区建设与服务能力差距较大

安徽虽然涌现了铜陵改革街道体制扩大社区职能实践,合肥市西园街道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搭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新模式,但全省多数没有改革的地方体制弊端依然存在。“铜陵模式”仍然面临问题。社区承担的责任与职能不符,一方面政府部门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在基层落实,另一方面基层社区仍然习惯等着上级布置安排工作,改革后社区居委会越来越承担着过重行政负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不断向社区延伸,使得社区承担了大量政府公共服务和城市管理职能,行政化倾向越来越严重。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不足,政府服务难以转移。专业社工人员短缺、责权利不对等。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不顺,财政来源单一等。合肥西园街道“2+2+2+X”模式改革缺乏政策依据,与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明显相违等。“美好乡村建设”积极推进,但与城市基层管理与服务水平比较差距仍然较大,统筹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不足。

(三)安徽省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职能发挥不够

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不足。全能政府管理体制,重社会管控、轻社会自治的惯性思维,限制了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社会组织培育政策不健全。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比较薄弱,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十分有限,没有建立以契约式公共服务为特点的公共服务购买机制。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自律、自治能力的欠缺阻碍其成长并承担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党建体制不顺,造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业务登记管理工作“两张皮”。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力量薄弱,造成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处于疲于应付。

(四)安徽当前城乡社区自治存在共性问题

一是管理主体越位。居(村)委会“行政――自治二重性”使其更多的是“政府的脚”,而不是“老百姓的头”。二是管理客体缺位。更多介入政府事务,而非本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社区工作是任务导向而非需求导向;社区内部的公共事务很难被列入议事日程。三是管理途径错位。更多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而非政府指导下的群众自治;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缺乏居民参与的机制,该管不管或没有能力管,居民对公共事务缺乏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社区缺乏凝聚力等。

(五)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全省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差距很大,目前,全省十六个市仅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省级规划也尚未能出台。仅此可以看出,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重道远。

三、创新安徽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借鉴国内外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成功经验

国内外成功经验,对安徽省的启示。如:美国的城市基层社区管理模式。特点:基层政府的职能明晰、责任落实到位,基层政府直接面对居民群众,承担着基层社会管理的全部事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居民参与决策,居民须承担社会管理义务。北京模式:将社会管理融入网格管理,居民安全感明显增强,幸福感增加,居民参与意识上升。成都市在深化城乡社区治理机制方面、陕西省在基层社会管理基础建设中抓好“顶层设计”方面都积累了非常成功的经验。借鉴成功经验,尤其需要改革完善:一是社区改革、社会组织建设方面重点提高自治功能。二是尊重居民主体地位、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努力培育居民责任意识、履行社会管理义务。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科学合理调整行政区划

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做好安徽基层行政区划改革调整工作,逐步形成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服务高效的基层行政区划体制。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促进产城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服务一体化。

(三)深化基层社会管理改革,发挥基层服务主体作用

积极探索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成为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居民依法自治的城乡基本单元。注重基层,立足基层,加强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建设。

(四)加快推进安徽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改革对社会组织管理,为社会组织发展松绑,切实下放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加快实行政社分开;完善培育政策、促进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建立购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加大财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加快社会组织自身人才队伍;改进党建工作,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五)不断完善丰富安徽特色的社区治理新模式

以铜陵市社区改革、合肥市西园街道分别探索实践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总结、完善、丰富、提炼社区管理体制、办法与规律,通过已取得的改革经验,从基层基础抓起,从解决服务居民的手段和路径入手,找准切入点,积极行动,以构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为总目标,立足社区,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参与社区服务;构建起社区“两委两站”运行模式――“2+2”,组建由专业社工牵头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以社区党委为核心、居委会民主自治、社区工作服务中心、社工服务站管理服务架构。实现社区职能承接,政府职能退出,社区自治能力壮大,街道人员分流的格局。

(六)创新基层社会资源管理,夯实社会管理基础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10)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必须全面把握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内涵,深刻理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把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十四年来,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中,我们找到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道路,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描绘了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十七大报告对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提出的基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实现这一目标,完成这一任务,必须正确理解“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正确把握其丰富内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这个层面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把依法治国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中的重要作用,用法律和制度促进并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的实现。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局,才能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土壤,真正体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真谛。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尤其是我国“”沉痛教训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法治也愈完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对法治提出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法治不断完善进步的必然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有天然的内在联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在这个层面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把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系统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积极稳妥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用法治的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把依法治国与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紧密结合起来,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必须把依法治国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尊重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归根结底,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治国本身是一个科学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一项系统工程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深入研究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科学规划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依法治国的各种要素,统筹安排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实现依法治国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有法可依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和前提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加强立法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居于优先地位的工作,以至于法学界把这种现象称为“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模式”。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立法在新时期法治建设中的紧迫性和优先地位,认为法治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首先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邓小平加快立法工作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立法取得了明显成绩。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依然把加强立法工作摆在法治建设的首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明确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都重申了这一重要立法任务。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次会议及其立法工作,也逐步落实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关任务。

三、深刻理解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法制根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国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立法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和法律化,是对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表达和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理清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和建设成果提供了制度化确认和法律化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显示出强大力量和巨大优越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筑牢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制度保障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篇(11)

关键词 :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公民参与

从党的十五大到十七大,再到十八大,党和国家不断的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可以看出党和领导人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视,法治的建设已成为社会进步的方向。理想的法治国家应该具备完整的法律体系、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依法保障人权、制约和监督权力、法律平等、法律至高无上、行政按法执行、独立的司法、正当的程序、守法的政党。①因此我们致力建设的法治国家不是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形态,而是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继承发扬几千年人类的法治文明,借鉴西方有益的实践经验,吸取有益的建设经验,创造有中国特色主义的法治国家。

因此,政党、社会、组织、公民,都应发挥各自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努力: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树立法治理念

无论是政党、政府和公民都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政党必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务必做到执政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党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要求活动。并且,党应当处理好与人大、政协之间的关系,确保党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起着领导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任何改革都要以理论观念为基础,没有先进的理念,就不会有制度的创新。要建立法治国家,实现民主法治,就应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破除与新形势不符的旧观念和旧思想,建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想。法治国家不同于专制国家、人治国家,它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法治化形态,再由专制国家、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前两者形态的国家遗留下来的旧观念和旧思想,是转变为法治国家的极大地阻碍,因此,思想观念是极为重要的。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不断地宣传民主、权利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主体意识,批判功利主义、形式主义等功利观念,实现权力向权利、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政治国家向法治国家、集权向分制的根本性改变。②

二、掌握法治国家、政府、社会三者间的关系,促进三者共同发展

1.区分清楚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各自概念

法治国家是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宪法和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人民掌握着权力,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能够做到科学民主、高效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概念,法治国家的行政权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获得的,并且行政权力的执行也要履行法律的正当程序,以要求各司其职,权利与职责统一,以建立高效、服务、廉洁政府为目标;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包括政党、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在内的在宪法及法律的规范保护下进行自由活动,具有法治的氛围环境、法治的信念、法治的秩序这样一个社会。

2.深刻理解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间的关系,推动三者共同发展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以法治国家的建设为基础,而法治国家建设应当以法治社会建设为条件。首先,法治社会有三大优势:个人自由,不容易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社会更容易保持稳定,法治社会要保持这三种优势务必要建设好法治国家;其次,良好运作的公权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良好的公权力的运作需要公权力组织内部的完善和国家的监督,同样必须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下,因此,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治国家建设应当以法治社会建设为条件,这个我们不难理解。首先,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试想如果我们社会人人懂法,人人不守法,那我们要如何建设法治国家,阻碍重重;其次,建设法治社会能够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完备的制度机制,只有把法治社会建设完善,公民的权利基础得到巩固,才能使国家的公权力在制度的框架下逐步前进。③

法治政府的建设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障,而法治社会的建设则为法治政府的建设设定了目标。法治政府的建设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起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第一,政府是社会的主要活动者,对社会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只有政府带头执法、守法,就能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第二,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基本要素,而政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政府通过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构建法治社会完善的唯一途径。那么,法治社会的建设又怎样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了目标呢?大体有两点原因:第一,政府只是社会的一个工具、手段,政府是由社会产生的,为社会服务并依靠社会生存发展的,这样来看,之所以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打造一个人民安居乐业、幸福满意的法治社会;第二,法治社会的含义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主要是指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所以严格的说,法治政府被包含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法治政府的建设只是为了更好地创建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法治政府建立的前提,法治政府建设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一方面,法治政府必须是依照正确的法律办事,试想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政策办事,但是如果这条法律政策违背了现实情况,那行政效果就是不理想、不公平的,所以,一个完善健全的法律系统是至关重要的。而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系统则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只有建立了法治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系统,那么法治政府的建立也不难了。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中规模最大,职权最广泛,与人民群众交往最为经常直接的机关,衡量法治国家的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志就是是否建立起法治政府,因此,没有法治政府,就没有法治国家。

三、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科学的立法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领导的,具备了严谨的结构、齐全的部门、团结的内部、科学的体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从形式上的法治发展为实质性的法治,不仅能够依法办事,服从法律,而且强调立法的质量,法律的内容,还有正当程序的贯彻。这是我国在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要随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因此法律也要随社会的发展需求变化而变化。我们现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科学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树立正确的立法信念,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的根本原则,把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前进目标;第二,应当建立完整全面的立法规划,依据法律制定法律,遵循正当程序和有关机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提高法律的针对性、系统性;第三,为公民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鼓励公民的有序参与,从立法规划到研究决定,都应开通各种渠道,如民主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而强化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政策法律可以有效的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全面的协调社会各种组织阶层的利益;第四,建立一个有效的反馈机制。法律颁布和实施后,社会各个组织可以通过反馈机制对法律政策及法规作出评价,这样就使得立法机关可以和各个组织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促进立法机关及时发现问题,通过立法解释或者修改法律来纠正。④

四、依靠人民群众,积极推动公民参与

公众参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从国家层面上说,公民是社会重要的一份子,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参与重大事项的决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政策的公共价值取向,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从公民层面上说,公民参与不仅密切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联系,缓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站在对方的立场互相理解,实现公共利益。而且,公民参与也增强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感,推动公民的积极参与,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

但是,由于我国现实的国情,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公民参与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我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过低,这与我国文盲过多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这也是造成法盲的重要原因;第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政府有时会封闭一些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公民无法接收到信息,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公民参与也就成为纸上谈兵;第三,当前社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在不断地提高,然而当前的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有些公共决策名义上采取民主的形式,举行听证会,民主评议会,让公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到最后做决定时还是个人起决定作用。总之,我们的公民参与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1.全面提升公民的文化素养,尤其是政治文化素养

首先,政府应当认识到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全力支持并为公民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为多元文化思想交流提供平台,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其次,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加强对教育的宣传,普及教育,逐渐减少文盲的数量,同时培养公民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政治责任感;最后,公民要认识到自身的不足,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清楚知道自己拥有哪有权利,增强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政治责任感,充分行使政治权利。

2.政府要信息公开化

一方面,这是制度上的规定,公民要想实现公民参与,协助公共政策的制定,就要必须使公众了解政府的信息。另一方面,政府只有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更能激发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挺高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因此,政府可以通过举行民主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公示等方式,加强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建设阳光政府。

3.完善公民参与体制

前面我们提到公民参与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很多决策虽然名义上采取的是民主的形式,但是实际做决定的还是个人。导致这种现象的关键原因是公民参与制度体制还不够完善,应当将公民的参与制度体系化,将公民的知情权、舆论权进一步细分,使其形成一个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体系。此外,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针对那些公众参与的具体实施方法存在的缺陷,处理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应不断予以提高。⑤

总之,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艰辛的探索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政党、政府、公民、社会的互相配合,使国家从过去的“人治”、“依靠三纲五常,依靠宗教,依靠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转化为“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至上”,从而建成法治国家。

引文注释

①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

②余凌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途径[J].法学杂志,2013(6).

③姜明安.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