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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教育案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6 10:52:16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1)

案例中教师的思想纠结点,主要是要个体价值实现,还是要集体价值的实现。以教育的眼光看,案例中劳动教育的实践存在两个或许不妥当的地方,由此造成了劳动中“个体、集体、社会”三重价值实现上的冲突性。简要说明如下:

1.班级劳动任务个体均等分,由学生独立完成,这种组织方式是否合适?

教师在活动中,较为重视的是劳动任务的完成本身,而忽视的则是这是一个教育实践活动。这或许是潜意识行为。

这次劳动分工还有第二种组织方案:把学生根据自愿和能力均衡原则分为若干劳动小组,三五人为宜。然后以小组为单位切分劳动任务。

与个体分工比较,小组为单位的组织形式具备几个优势:(1)减缓教师在该劳动中的管理压力,提高管理效率。试想,一个班级几十人,每一个人都等着老师划分拔草的区域,这个过程是比较耗时的,客观造成怠工。(2)小组编制,容易形成小组内的个体分工,兼顾到每一个人的能力。而且便于形成互助机制,会干的可以教不会干的,形成带动力。(3)教师的监控和评价相对容易。教师一人对几十人,监控过程,这非常困难;而以小组单位劳动,教师的关注点就减少了。在个体化劳动组织中,在教师发现问题时,做出纠正和补偿,例如让快的去帮助慢的,看到态度不积极的还要进行思想教育,这让教师工作负荷很大,照顾不过来。(4)在小组内,客观形成一个教育体,在其中有人消极怠工,也会被同学指正、批评。这似乎兼管了教师的教育工作。教师一定要认识到,教育工作不是他一个人的事,形成一个教育共同体是非常重要的。

小组劳动分工的方式,主要的意义在于让个体劳动价值与集体劳动价值的实现统合在一起了。之前教师存在纠结的问题迎刃而解。

2.怎么看待学生在等分劳动任务之后的差异化表现?

案例中教师看到的个体化差异主要体现在:态度上的差异和能力上的差异。

教师最耿耿于怀的是,劳动态度比较消极的学生,他们的表现是“溜奸耍滑”。要看到,劳动教育的重点关注,也是这部分学生,以及他们好逸恶劳的思想改造。

思想的形成总是有特定的环境养成,学校教育应该营造普遍热爱劳动、热心助人的集体环境,以此来感染学生,激发其积极的心理因素。主要实现途径,建议如下:

(1)在劳动之前,应该赋予本次劳动以充分的积极的意义诠释,让学生认识到,他们的劳力付出对于全校师生享有一个美好的校园环境,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于是,在学生心理激发起劳动的热情,以及他们对于建设美好校园的责任感。这件事就是劳动教育,把这件事做好很考量教师本事。一定不要空洞地说教,需要以生活里有说服力的事实来阐释。

(2)劳动分工时教师刻意把劳动任务有轻重差异体现出来,以小组招标的方式,让学生以多为班级作出贡献为荣。这就是劳动竞赛的组织方式。应用好的话,可以激励学生争先劳动,不计较分工的不均等。在劳动过程中,也要做好鼓动和宣传工作,形成劳动竞赛的热潮。这有助于引导大多数学生都积极参与到劳动中。

(3)劳动教育是一个全过程,在劳动之后也一定要有针对本次劳动的个人和小组评价、总结,对于在劳动中表现良好、乐于助人的,要以班集体的名义给予表扬。如此,让一次劳动从前期动员到过后总结成为一个教育流程,发挥最佳的教育效益。

案例中,教师思想上还有一个焦灼的地方是,现在的孩子普遍缺乏劳动观念,“溜奸耍滑”的现象不是个例。

这是现实社会环境与教育价值偏离共同造成的结果。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还属于关门经营,与社会的联系很少,社会提供给教育的资源,包括生产劳动的机会不多。现实条件下劳动教育的开展自然带有局限性,学生很难走出校门,服务社区。

国外在解决相类问题的时候,有两个基本做法:

一是,教育与社区是文化共同体,学校有责任要服务社区。因此,社区会提供很多公益性劳动机会,或有生产实习的岗位。这样就可以让学生深入到生产一线,或者在劳动实习中增加生活体验。这一类劳动价值的实现,是不讲回报的,强调奉献精神。

二是,学生利用假日,到适宜的岗位上打工。这是一种最为真实的参与社会化劳动的形式。学生需要考虑的是,用自己的劳动来赢得相应的回报。这个价值实现是看得见的。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到劳动的艰辛,以及在劳动中需要建立的良好的人际关系等。这种独立处境下的劳动对于学生的教育是必要的。

社会化劳动,凸显出劳动的服务社会的价值。本案例中,劳动为学校环境里的劳动,与社会化劳动不同。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2)

面对这场失败的校园义务劳动,政教处主任陷入了沉思:劳动教育,学校何为?

从传统的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文字表达来看,“德”与“劳”的育人重要性等量齐观。然而事实上,学校劳动教育有别于社会劳动培训,前者的侧重点是“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崇尚劳动”正确劳动价值观的构建,后者是劳动技能的习得和提高。学前教育至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劳动教育承载着更多“德”的功能。“劳动是有神奇力量的民间教育学,给我们开辟了教育智慧的新源泉。这种源泉是书本教育理论所不知道的。我们深信,只有通过有汗水,有老茧和疲乏的劳动,人的心灵才会变得敏感、温柔。通过劳动,人才具有用心灵去认识周围世界的能力……劳动的崇高道德意义还在于,一个人能在劳动的物质成果中体现他的智慧、技艺、对事业的无私热爱和把自己的经验传授给同志的志愿……”苏霍姆林斯基这些基于教育实践的论断,精辟地归纳了劳动教育的崇高道德意义。

从教育发展史来看,劳动传承是教育的起源。无论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五爱教育”,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教育”,还是十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立德树人……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都将“爱劳动”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之一。

在劳动内涵日益丰富的今天,政教处主任“劳动教育,学校何为”的沉思,是对达成“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现实追问,值得全体教育人共同关注并为之“负重而为”,重建劳动教育生态,回归应有教育常态。

一、理念生根之为

“精心策划”“利用班会课或综合实践课”“不得不妥协”,案例中的这些词眼,昭示着普遍存在的教育现实:作为“五育”之一的劳动教育,已经完全丧失了自己应有的课程地位和育人地位,委身为德育智育的临时候补。小学、初中以及普通高中课程表中,不再有“劳动”二字,“劳动”隐身,说明学校教育理念的残缺。

劳动教育复苏,首先要从学校教育理念重建开始。教育者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教育在立德树人中的“神奇力量”,坚定“在我们的社会中,劳动不仅是经济的范畴,而且是道德的范畴……劳动最大的益处还在于道德和精神上的发展”(马卡连柯)的信念,向往劳动、崇尚劳动,努力将劳动教育落实在课堂上、活动中。

同时,作为育人工程社会引领者的学校,有责任、有义务把劳动教育理念传递给家庭和社会,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为契机,营造尊重平凡劳动,做普通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的教育氛围,凝聚各方正能量,培养青少年热爱劳动的美好品德,参与劳动的主动意识,能够劳动的基本技能,促使学生主动认识并理解劳动世界,逐步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情感,为真正“成人”奠定基础。

二、课程创新之为

“到食堂拣菜、切菜、洗菜,分饭分菜到桌,分发、回收、清洗盆碗;修剪草坪、拔除杂草,给花草树木喷水、施肥……”案例中陈述的“劳动”,大多是传统意义上的狭义劳动,也许这正是家长们强烈抵制的原因。

劳动,无处不在;劳动教育,资源无限;劳动课程,丰富多样。

请企业负责人、种植大户讲述创业故事,启示学生劳动改变命运,技术始于最基本的劳作;参观工地、工厂、种植地、养殖场,让学生感受劳动创造奇迹,实现人生价值;组织诸如案例列举的狭义劳动实践,使学生享受到传统劳作对身心健康的调节功能;家校结合开展家政行动,让学生懂得劳动使家庭生活更美好、更温馨;有针对性地到行业基地参观访问和劳作体验,帮助学生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职业印象,树立坚定的职业理想……丰富多样的课程体系,改变着劳动教育“苦脏累”的刻板印象,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劳动兴趣、劳动情感和劳动意识。

三、活动落地之为

案例中,家长们抵抗的理由是“超出学生整理课桌、打扫教室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责任’范围,超出一般学生的能力。”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这场七、八年级校园义务劳动以前,该校的劳动教育基本处于休眠状态,甚至在这班学生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阶段,劳动教育早就退出了课程舞台。因为过去劳动教育活动长期缺位,无形推助了家长的思维定势,所以当劳动教育在今天复现时,家长接受不了,“学校百般解释,但家长们拒绝接受”。最后,“学校不得不妥协,终止了活动。”

从青少年走进校园的那一刻起,劳动教育就应该进入他们所受教育之列,早进入,低起点,慢渗透。学校要在全面理解劳动教育课程标准的基础上,以家庭情况、社区资源调研为依据,详细了解本校学生的劳动素养起点,掌握学校、家庭和社区劳动教育资源等要素,构建与本校生源实际情况相适切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精心规划教育内容,从学生熟知可感的地方入手,在学生能力所及的地方着力,使劳动教育落地生根,生态化持续推进。

四、评价导向之为

案例中,家长强烈抵制校园义务劳动的深层原因,是因为“劳动无用”功利思想作祟。劳动技能、劳动习惯、劳动品质并未真正纳入学生学业评价体系中,更没有与中、高考直接挂钩。事实上,小学、初中阶段的素质报告单上,“劳动评价”普遍是信手填写的“优”,高中阶段的社会实践考评单大多也是经由“上网搜索――抄录填写――找人盖章”的程序完成,劳动含量极低。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3)

坚持“注重实际、把握要害、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用精炼”的原则,科学选择和确立适合劳教人员特点的教育矫治形式、内容,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想方设法激活他们的思想,极力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与学的互动,强化教育效果,有效实现对他们的教育、熏陶教化和矫正,从而切实教育矫治质量。

(一)以课堂教育为主,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课堂化教育是适合劳教人员特点、固定教室和时间、由教师集中授课,被实践证明的一种有效的主导教育形式,其目的在于规范和落实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二是夯实教育矫治基础工作,落实好实施课堂化教育所需的设施、经费、场地、时间和人员。加强教育矫治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统一规划、编写实用的新教材和教学大纲,建立多媒体教学体系,构建心理矫治工作机制,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网络,设置各级教育专项基金、健全教育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开展课堂化教学的专门教室、设施、设备满足教学需要。三是根据劳教人员的罪错成分、恶性程度、年龄结构、民族特点、文化基础、学习需求灵活设置教学科目,确立教育矫治内容,并进行合理编班。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立基础必修课科目、分类教育科目和若干选修科目,以班级为单位实施教学,教学班人数能够保证教学效果,进一步探索符合管理工作模式改革的教学方式。四是课堂化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劳教人员实际情况,掌握程度分为了解、识记、运用和理解四个层次,将基础必修课科目、分类教育科目和若干选修科目的内容设置。

(二)在教育中加强思想行为渗透式教育。

在目前劳教经费紧张、场所安全压力突出、生产模式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为了使生产、管理、教育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在开展课堂化教育的同时,以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具体直观的活动内容为教育载体,将系统的教育目标体系和抽象的教育内容分解、转化成具体的项目分类、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具体直观的活动内容,实现教育工作的活动化和活动具体化。譬如,通过主题教育、影视教育、案例教育等将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宗教政策、风俗习惯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通俗理论与经典实例与汉族和少数民族各自的传统文化、发展历史和经典史例教育有机糅合,强化对劳教学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教育;通过读书看报、写日记周记、文化辅导、知识竞赛等具体活动,加强对劳教学员的文化知识教育。从而加强对劳教学员潜移默化的思想行为的渗透式教育,使之与课堂化教育、习艺劳动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易于文化基础、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各异的劳教学员的普遍接受和理解,更有利于强化教育效果和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三)创新帮教,全面提升教育矫治质量。

一是突出个案矫治。各劳教场所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个别教育的谈话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个案分析制度、集体会诊制度、挂牌攻坚制度、重点顽危确定转化制度、交流评比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考核奖罚办法,将个别教育向个案矫治深化,进一步提高个别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律性。尤其,加强个案分析,其主要对象为危顽、难改造人员、“三类”等典型的重点人员和其他行为表现异常突出的典型学员。二是强化分类矫治。根据各自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尤其社会治安形势、违法犯罪特点和各类劳教人员违法原因、矫治方向、行为特征、思想实际、改造特点、群体和个体典型案例、管理策略、矫正方式、教育内容、转化方法、分类矫治规律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突出分类教育主题,建立攻关课题,深挖教育转化规律,从不足或失败中总结成功经验等具体措施,强化吸毒、三类、、多进宫、外省籍、难改造等重点人员的分类教育矫治,全面提升教育矫治质量。三是切实加强延伸性的社会帮教。目前,许多劳教场所社会帮教,仅限于帮教的社会有关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志愿者的捐赠、讲座、参观、联欢等活动,以及亲属的会见、谈心、通信等形式的帮教,劳教人员改造中出现的一些诸如家庭破裂、家庭困难、子女就学就业、照顾老人、劳教人员解教后安置就业、进行操守保持综合监督治理等深层次问题都没有有效解决。四是以地域和民族特点分类,突出和创新地方少数民族劳教学员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特色。由于西北、西南等省份的少数民族较多,具有很强的民族特点。他们各自都有着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习俗和民族心理。对少数民族的劳教人员,在遵守国家的劳教政策、法规和基本执行模式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他们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习俗、民族心理和劳教场所的实际情况,运用灵活的教育形式和教育措施,强化、创新具有地方少数民族特色的分类管理教育工作,从而更好的体现人性化特点,并进一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二、加强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创新

(一)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治”的创新。

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较90年代相比,日趋复杂,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法纪观念、行为方式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影响,有的已经在心理上表现为“病态”,如“恋物癖”的劳动教养学员,他们见了什么东西都想据为己有,有着强烈的“占有欲”,对这样的劳动教养学员,如果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他们有可能发展为所内作案,继续违法犯罪。应该说,每个劳动教养场所都有患有心理疾病的学员,这些人心理表现为畸形发展,有一些已表现为变态,不单对场所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也给场所的教育改造秩序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对这部分人要进行“个别教育”和开展“心理矫治”的创新。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

开展心理矫治之前,要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一次心理测试,判断他们是否患有心理疾病的可能性,这样可以做到公平,也便于后期工作的保密性。目前这方面的测试方案也有很多,常见的有SCL—90,WM2000等心理测试软件。测试完以后,可以将“有问题”的测试结果与被测人员过去的档案及现实表现结合起来,分析其产生心理问题的可能原因。然后再制定严密的矫治方案,在进行心理矫治时,可以改变以往由大队干警包干的做法,改为心理专家或由有一定相关知识专业的社会热心人士,社会团体等来所进行心理咨询,便于对有心理疾病的劳动教养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开展心理矫治的同时也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教养人员中普及心理健康的有关知识,教会他们如何面对挫折、减轻压力,如何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等等。使他们自己能够解决一些因生活中的种种困难而产生的心理问题,这种授人以“渔”而非“鱼”的做法,不但可以节约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对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的效率。

三、多样化管理模式的创新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机制。

一是建立入所严管封闭专队。对新入所劳教人员,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入所教育训练。期间,开展适应性教育矫治,进行服教生活指导,进行劳教法规、劳教人员守则、内务队列、所规所纪、安全生产、心理健康、禁毒知识等内容的入所教育,帮助劳教人员分析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使其认识所犯罪错,明确矫治目标和努力方向。二是落实“6361”制度。坚持每周一下午全所集中上课教育,另半天由大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凡全所性的教育,劳教人员必须参加,大队不得随便安排生产劳动。三是对临解教人员,每季度举办集中出所教育学习班,对劳教人员进行巩固性思想教育、前途政策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社会适应性教育,帮助劳教人员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四是针对劳教人员不同罪错性质特点,开展各种分类教育活动,如针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型教育矫治,积极从生理和心理多方面入手开展禁毒教育;对普通劳教人员进行财产型教育矫治,通过改变认知、行为矫治等方法,矫正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不良心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

按照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目标,运用科学的方法,坚持目的性、重点性、整体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从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健康水平、就业能力、文化素质五个方面,分阶段地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情况进行分析,并据此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三)建立一支较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一是配齐配强师资力量,打造一流民警教师队伍。二是形成“教育处、教研组、备课组、教师”层层落实的课堂化组织管理机构,制定《教研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教员工作职责》、《学员守则》等规章制度,使课堂化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形成劳教民警专业化管理教育格局,将管理、教育、生产、生活卫生专业民警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专兼职教师和心理咨询师专司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四)建立检查、考评机制。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4)

一、对传统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的综合分析

劳动法课程是专科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它直接关系到该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对口就业问题,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个专科院校的高度关注,纷纷加大了对该课程的传统教学效果探索的力度。然而,对其传统教学效果进行全面分析是改革的首要工作。

(一)能够传授给大学生较完整的理论知识

劳动法课程传统的教学,能够做到条理性与系统性兼顾。学生在一个学期的学习过程中,基本上可以掌握该学科的主要内容,给他们今后系统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知识功底,这也是该课程能够被我国许多高校老师采纳并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

(二)忽视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传统的劳动法理论教育课程模式,教师是上课的主体,忽视了教学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基本上都采用教师“满堂灌”的教育方法,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老师传授的知识,其教学方式三段论的构成是:老师上课——学生记笔记——学校考试,学生成为考试的机器人,是教师知识的复印机,这种教学模式忽视了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很难培养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创造性人才。

(三)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由于存在上述弊端,传统的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只能使学生变得依赖性越来越强,极大地扼杀大学生的好奇心和开拓性,大学毕业生大都变成了传统的书生。这种教育模式一方面已经极不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完全脱离了专科学校的实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严重地浪费国家的教育资源,更不利于创新型国家任务的实现。

二、改进传统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的必要性

时代在巨变,社会在发展,针对传统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的诸多缺陷,其改革更应当与时俱进。

(一)劳动法的理论新发展推动其教学效果的改革

我国《劳动法》从1994年开始颁布以来,其发展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2008年是中国劳动法发展历史上的丰收年,有多部法律开始实施,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颁布,有效地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丰富了劳动法的基本理论,拓宽了国民的法律视野,给我国高校劳动法课程的教育、教学增加了新的领域,推动了广大学者对劳动法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劳动法理论的新规定、新发展、新思路,对传统的教学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高校如何适应当前劳动法领域的发展趋势,把最新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教学改革方式?

(二)教学对象的变化亟需课程改革的配套

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离不开教学对象的积极参与。传统的教学改革误区始终认为改革是教师的事情,与学生没有多大关系,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想法。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改革没有学生的全程参与注定会失败的,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当前的专科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学生参与传统教学效果改革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圆满地完成教学改革的任务。现在的大学生与十多年前的学生已经不同,他们的知识面更广泛、需求更是多种多样,学生对老师的要求也更高,如果授课教师不了解这些新的变化,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改革是无法实现的。

(三)专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要教学改革的跟进

我国专科院校的人才教育目标是培养出实用型的、符合市场需求、具有较强动手能力、高素质大学生。这样的目标基本上符合我国当前对人才需求的实际,可是,在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导致我们专科学院培养的人才不实用,动手能力很差,其教育模式与高等本科院校没有根本的区别,脱离了我国的教育目标,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革势在必行。

三、提高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了解教学主体的需求

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其追求的目标也非常务实。故此,上课老师在讲授劳动法课程时,应当先进行问卷调查和广泛的调研,既要掌握新学生们的实际需求、往届毕业生就业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又要了解大多数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招聘标准

,制定切实可行的授课提纲和教学讲义,做到有的放矢。

(二)着力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

有一位哲人说过:大学不是大楼,大学是大师也。这句话里蕴含的深刻含义对我们的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改革有巨大的启示作用。专科学校是培养实用型人才的地方,其在人才市场的巨大竞争力在于它的实用型,而不是理论性。要培育出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前提条件是有“大师”——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是专科学院提升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至关重要的条件。结合劳动法课程教学的当前需求,律师及老师的双重身份是进行该课程教学效果改革成功的前提要素和基本保障。这种需求已经得到许多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已经成为专科院校教师评定职称的必要性条件之一。

(三)适时选择多种教学方法

要改变传统的劳动法课程教学模式,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对学生的理论教育,另一方面更要结合实际教学情况,选择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现在我们可选择的有效教学方法有:理论教学法、分组研讨法、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教学法、社会实践教学法等。笔者现在用得较多的方法有案例研讨法、多媒体教学法、社会实践教学法等。这些方法的有效结合可以较好地弥补传统教学中的缺陷,充分地调动学生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培养其创造性,又能完成专科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教学目标,使学生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四)结合时事精选教学案例

有了优秀的“大师”和积极参与的学生还不够,要真正提高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效果,还有许多具体的事务要做。笔者结合我院的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师必须有大量生动、有效的案例储备可供选择。

笔者建议学院建立劳动法课程教学案例库,及时把符合当前劳动法课程教学要求、紧密联系社会实际的案例进行收集、归纳、整理,以便其他老师在今后的劳动法教学效果改革中有生动可行的素材可取,这样极大地减轻了授课老师的工作量,同时也能快速、有效地促进该课程教学效果的改革。

第二,选取经典案例进行教学研讨。

笔者在授课时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用工实际及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挖掘新鲜、有益、符合教学要求的案例(如范跑跑事件、华为事件、肯德基事件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案例研讨。

在讲授劳动合同法的加班、加点内容时,笔者就恰当地引用了富士康事件,并提出如下思考题让学生分组进行认真讨论:

1.富士康事件产生的真正根源是什么?

2.富士康公司在哪些方面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3.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富士康事件中存在哪些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4.用人单位应如何避免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指出法律存在的漏洞,开发学生的思考能力。

任何再好的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都会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真空地带,《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在讲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时,笔者就联系安徽省一高校去年实际发生的案例,让同学们进行深入讨论。

案例如下:安徽省某专科院校大三毕业生刘某(女生),于2011年4月份,拿到省教育厅下发的就业推荐表找到了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在5月份下班途中,被一辆违章汽车撞伤,医治无效死亡,最后因为赔偿事项其家人与用人单位和肇事车主发生纠纷。本案存在两个劳动法方面的问题值得学生思考:

1.该案件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其原因是什么?

2.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能否同时适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在校大学生毕业之前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重大问题。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关系与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可否存在适用竞合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的困惑,急需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学生们经过激烈的争论,都充分认识到健全我国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明白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准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原因所在。

通过对诸多经典、复杂、热点案例的研讨,大学生们既很好地学习了劳动法方面的重点知识又联系当前社会实际,真正地把他们培养成国家的实用型人才,切实推动了专科院校对传统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的改革工作。

[参考文献]

[1]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5)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存在的问题和废除

(一)劳动教制度的产生

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最早源于新中国诞生之初严峻的国内外政治形势,中共中央在1955 年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及1956 年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成为劳动教养机构建立的基础。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确定了其基本的地位和作用;1979年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具体管理和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1982 年公安部又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的制度框架。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在阶级斗争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得,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在保护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前所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的制度框架。前两个文件虽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性质上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从立法程序和内容上并不属于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设置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只能是法律并且应由全国人大作出。所以,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与《立法法》相背,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劳动教养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着适用对象过于庞杂,处罚过于严厉,缺乏公正程序等诸多问题。有许多学者有“劳动教养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说法,也有一些国外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用法律形式出现的政治手段,显然,劳动教养制度在我们追求法治进程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要求下,已经显得格格不入。在该项制度废除之前,其已经异化为一个法律属性不明、失去有效监管、收容一切违法行为、备受国际诟病的制度怪胎。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2013年,湖南省永州市上访妈妈唐慧在被劳教8天后重获自由,让人们将目光再次的投向了劳教制度。 “上访妈妈”唐慧,被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该事件迅速发酵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劳动教养制度也在经历多次的存废之争后,再次成为众矢之的。2012年,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转发“负面言论和信息”被处劳动教养两年,罪名也从涉嫌散布谣言升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此外,还有因转发重庆打黑漫画并点评“这把伞好怪哟”而被劳教两年的彭洪等 。一个不需要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就可以直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的今天,弊端越发显现。2013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停用问题得到孟建柱的肯定。随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使得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画上了休止符。《决定》又提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的制度构想,即“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为在劳教废止之后,如何顺利将社会治理方式从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刑法三级制裁体系中脱离开提供了知道方向和思路。

二、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的改革方向

(一)保安处分化

在劳教制度改革过程中,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化”得到了我国诸多学者的青睐。持保安处分化的学者认为,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于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通过心理矫治、人格矫治、戒毒治疗、戒酒治疗、性病治疗、精神病治疗等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通过这种方式来弥补刑法事后惩治上的适用不足,通过实现预防和矫正的功能对于那些不能适用刑法的人、少年犯以及常习犯,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由于我国现在已经有很多与国外保安处分相似的制度正在施行,例如收容教养、强制医疗、收容教育等,这制度的具体实践已经为建立中国的保安处分奠定了相当的基础。

此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保安处分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在目的上存在根本分歧,保安处分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危险预防,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改造。所以保安处分制度下的对象可以是精神病人、聋哑人、外国人甚至是无责任能力人、无劳动能力人,而劳动教养制度下的对象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果将原来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机械套搬适用保安处分,不仅违背了保安制度的基本价值,也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和人权的侵犯。

(二)轻罪化

轻罪化的观点来源于西方国家的犯罪分层理论以及轻罪制度。持轻罪化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国外很多国家的刑法相比不够完整,是一个重罪重刑的“小刑法”,刑法中的主要罪名基本上应在很多国家刑法典的重罪部分,而对于我国《刑法》不认为属于犯罪的部分,这些国家的刑法典是纳入轻罪部分的,而我国在劳教废除之前是将其中的很多行为作为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所以,这些学者认为,应当把通过一定的标准设定,使得原来尚未构成犯罪的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以及卖淫、流氓等行为纳入轻罪范畴,由《刑法》进行调整。

此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国外有所不同,我国更加强调犯罪质的规定与量的把握,如果按照西方等国家的轻罪制度和理论观点,则就要对我国现行的刑法进行系统性、全面性以及颠覆性的修改,这将会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并且难以操作。

(三)教育矫治化

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是目前支持观点较多的方法。持教育矫治化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一种针对一定范围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治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对适用教育矫治的对象和条件加以界定,独立于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有法院或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程序 作出。 值得说明的是,司法部曾经提出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做法,具体思路就是对当时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但因这种改革的基础是对劳动教养制度剥夺人身自由的认可,所以在改革的理论探索中为许多专家所质疑。

笔者认为,真正的教育矫治化,应当是在保障大多数社会群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制定有效的教育矫正制度,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判,同时有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那些屡教不改,恶习不断,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制的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以有效弥补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空档,达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功效。

三、本文观点

(一)“大劳教”产生的历史原因

1.一组案例

首先笔者选取近几年影响较大的相关案例罗列如下:案例一:2011年3月份,知名歌手谢某因第三次吸食毒品被抓,在被行政拘留后送至湖南省白泥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1年。案例二:2014年3月份,河南南阳张凤梅因为多次上京越级上访被当地有关部门带回后,关进了南阳“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训诫中心”。后在媒体的关注和披露下,河南省政法委、司法厅连夜下发通知,认为训诫中心不合法,不久,该省内的训诫中心迅速撤消。案例三:2014年5月,知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后,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6个月。

2.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谢某吸毒之案的探讨价值在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于有、吸毒、卖淫、嫖娼恶习等人,如何进行有效教育和矫治,以降低和预防其社会危险性。而张凤梅之案的探讨价值在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警惕有关机关成立变相的劳教部门,制造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变种”劳教现象。黄海波之案的探讨价值在于收容教育是否变相的劳教。黄海波被收容教育的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虽然我们可以从法理上得出此前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即刻废止的结论,但由于立法机关没有明确做出《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废止的说明,这就使得公安机关能够继续适用饱受争议的该项规定,所以,接下来必须对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特殊的历史时期,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在完成了其对于“右派”、“反革命”分子镇压的作用后,随着形势的需要,劳动教养的对象也在发生这变化,原来政治功能逐步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秩序和安全维护功能。在此背景下,一批又一批具有违法性但不足以受到刑事制裁的人被吸纳到劳动教养制度之中,加之其他司法行政制度不够完善,劳动教养适用的范围呈现扩大化趋势。例如,对于那些被称为“不定时炸弹”的精神病人,长期陷于酗酒和吸毒中无法自拔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刑罚当罚程度的人,即不能采用刑事制裁,采取短期的治安管理处罚也不能达到相应效果,必须通过长期的教育和改造克服其心理和生理原因带来的危害自己、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这也就是“大“劳教的产生的深刻历史原因。

(二)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改革“大劳教”的一些思考

由于劳动教养有效的弥补了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的空档,并且劳动教养制度也在稳定社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而如何在该项制度废止之后,如何进行替代性制度的设计则必须秉持“因材施教”的思路,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不同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对于损他型违法行为人的处理。此处的损他型违法行为人包括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利益两种类型。前者如无理取闹、欺行霸市、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后者如盗窃等各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于习惯性违法者可以采用前面所诉的保安处分制度,既能发挥保安处分制度的预防作用,又能避免其滥用导致的人权问题发生,法院的“禁止令”即是保安处分刑法化的试金石。对于非习惯性违法者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可以通过专门的治安法庭进行司法化的行政拘留。

第二种,对于损己型违法行为人的处理。损己型违法行为人主要指那些不存在被害人,行为人侵害的是自身的利益,以吸毒为代表。对于吸毒行为已经有《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加以规制,所以对其针对性的制度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即可,并无再加以其他形式强制处理的必要。

注释:

夏宗素.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11.

朱腾.历史、现状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评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5).81.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6)

二、案例教学让课堂活起来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设置相关的教学案例和问题,让学生主动参与思考、分析、讨论、总结等探究活动解决案例问题。对于中职德育课堂来说,案例教学有独特的魅力和作用。

1.激发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运用案例教学法,把抽象化的理论知识或道理通过形象化、具体化、生活化的案例展示出来,缩短了理论和实际的距离。而且,形式多样、灵活有趣的案例教学,吸引了更多学生参与到学习中,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利于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和激发学生思考,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学知识,有效提高德育课堂教学效率。

2.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强调把教与学的过程视为一种互动的交往情境。在此情境中,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自由探索、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培养一定的学习能力、社会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在这样的教学中,学生才真正处于“学习主体”的位置,不仅德育素养提高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有了大幅提高。

3.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参与式、民主式的教学方法,对教师的专业能力素质要求很高。比如对德育学科的专业理论的娴熟运用,课堂活动组织能力、学生群体心理掌控等等都有较高要求。不管是案例的精选、呈现、分析,还是课堂活动的设计、组织都离不开教师精心的准备、妥善的协调、及时的归纳总结。这一切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促进了教师综合素养的不断提升与发展。

三、有效实施案例教学

1.精心准备,设计案例。

案例是为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服务的,精心选择适合的案例,这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案例教学的效果。中等职业德育课本已经有许多优秀案例,教师可以充分加以利用,另外,可以精选一些有特色更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紧扣教材,把握正确的正面教育的德育方向。其次,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不生搬硬套。再次,案例的选择要有时代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更容易贴近学生生活增强趣味性。

例如,在讲授《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第三章第二节《企业的经济效益》时,可以选择并设计如下教学案例。

“福喜”,祸兮?

近日,麦当劳、肯德基等知名餐企原料供应商上海福喜公司被曝大量使用过期肉,上海警方目前已介入调查。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的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将落地肉直接上生产线,各种过期原料随意添加;次品全部混入生产线,来历不明的牛肉饼就此“洗白”;监管形同虚设,冷冻臭肉重新变身“小牛排”。这些都是福喜公司加工车间内的场景,这些产品一直以来都直接供给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7月23日,上海警方刑拘该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5名负责人。有法律人士称,福喜过期肉事件影响巨大,福喜可能面临天价罚单,还可能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由于许多中职学生喜欢麦当劳、肯德基等西式快餐,该案例比较贴近学生生活,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和兴趣。该案例和该节课内容紧密联系,既符合德育教学需要,又颇具时代感,这就为案例教学的顺利展开打好了基础。

2.呈现案例,提出问题。

案例的展示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教师可以将事先印制好的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直接阅读或朗读,或运用投影仪、多媒体呈现案例;也可以当堂叙述案例,或采取让学生自己表演案例,进行课堂模拟等方式,教师可根据知识点和学习目标灵活选择。

在展示案例环节,教师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给学生讨论准备的时间,包括对资料的准备和思考时间。

(2)教师提出能体现教学重、难点的问题,让学生带着案例问题探索课本理论知识,尝试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案例问题。

(3)设置的问题要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思维能力。有一个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梯度,由课内到课外、由案例到教材内容的教学过程。难度适中,有针对性。

3.交流讨论,分析案例。

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展开双方或多方探讨。组织案例讨论可分为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小组讨论时学生发表各自见解,设有小组发言人、记录员,记录发言要点、探究思路及存在的疑难点,做好小组发言的准备并积极发言。针对小组讨论中不能解决的焦点问题在全班讨论或辩论,教师加以引导与启发。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重对学生的引导启发。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引导启发学生。教师可参与学生的讨论,这样可以加强师生交流。教师要深入学生,随时掌握学生讨论的情况,及时加以引导、启发,避免学生讨论案例时走弯路,影响课堂讨论效果。

(2)营造一个轻松和谐的氛围。讨论案例时,课堂上会有冷眼旁观与积极参与并存的现象,甚至对有争议的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等等,因此,教师要有良好的掌控课堂的能力,适时控制课堂,从而保证讨论的有序进行。

(3)采用灵活的教学策略。引导学生在范例分析中展示观点,在价值冲突中识别观点,在比较鉴别中确认观点,用正确的言论思想适时教育引导学生,以免学生误入歧途,在探究活动中提炼观点,进而实现德育教学目标。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7)

统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为法治教育专册,教材中相关法律知识和行为要求距离学生实际生活比较远,课堂教学中教师常常就法律说法律,就要求说要求,课堂枯燥而低效。案例教学通过选择具有法律意义的典型生活事件进行深入解析,构建还原社会生活的教学情境,让抽象的法律知识接地气[1]。教学中引导学生针对案例质疑、判断、分析、反思,自主建构相关主题的法律知识体系[2],并内化于心,生成对某一问题的观点和结论,涵养生活智慧,形成法治意识,促进行为自律,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

一、儿童立场,涵案例以法治意蕴

小学法治教育案例的选择要力求突出儿童立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突出正面引领,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法治教育案例要立足儿童主体性、生活真实性、社会典型性、教学针对性,并力求语言简洁、叙述完整、条理清晰、指向明确。例如在第四单元第9课《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第一课时教学中,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关于维权领域的认知情况,选择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事例1和事例2进行了补充,并将其作为课堂教学中重点讨论的议题。案例1:张彤的爸爸被施工队拖欠工资,吕慧娴建议张彤爸爸依据《劳动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这个案例,补充了去哪里申请劳动仲裁,以及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有效时间等关键要素。因为通过课前调查发现,很多人遇到类似纠纷都不知道去哪里维权,一拖再拖,一等再等,最后错过了劳动仲裁的有效期。这样的补充,有助于学生了解“劳动仲裁”这一维权方式的关键问题和核心要素。事例2:王晓蒙和妈妈在小区散步时被一条没有拴狗链的狗咬伤,吕慧娴建议他和家长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狗的主人索赔。这一案例牵涉到维权当中的“私力救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但是这种维权的前提是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现实生活中很难有这种理性的态度和理想的方式,因此在教材所提供案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生活呈现了新闻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被宠物狗咬伤后,协商不成,物业、派出所出面调解,达成协议。律师解说,如果调解不成功,可以进行诉讼。这样的案例选择,将维权的协商及调解、诉讼等方式进行生活化的呈现,帮助学生做到“一案多得”。教学中对课文中的两个案例进行补充和完善是基于儿童的认知基础和现实困惑,只有选择恰当、针对性强、完整的案例,才能突破教学的重难点,为后面的教学展开奠定基础。

二、厘清脉络,定案例之使用时机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8)

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被投入劳教场所教育改造的人员日渐增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负案劳教人员居高不下。这部分人有的身负大案要案,有的是团伙案中的主犯,有的编造假姓名、假地址、身份不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改造难度很大。为有针对性地加强负案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笔者对本所42名负案劳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初浅调查,提出了几点管教对策,与同志们共商。

负案劳教人员构成特点

一是中青年居多。从42名负案劳教人员的年龄分析,他们中50岁以上的为零,20岁以下的青少年仅3名占7.1%,21—35岁的就有29名占69.1%,36—48岁的10名占23.8名。

二是“多进宫”居多。从负案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前科看,共有多进宫人员25名占59.5%,其中“二进宫”11名,“三进宫”11名,“四进宫”及以上者3名。

三是流窜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的家庭住址及作案地点分析,跨县区作案的有18名占42.9%,外地来泸作案被抓获送教的有11人占26.2%。

四是侵财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案由分析,属于侵财型作案的有21名占50%,其中盗窃2名,抢劫3名,诈骗3名,抽头3名,其它各种类型的作案共占50%。

五是教期短转捕多。负案劳教人员中教期为一年的13名,一年半的2名,二年的21名,合计36名占85.7%,二年以上至三年的仅6名占14.3%;劳教期中转捕的18名占42.9%。

负案劳教人员构成原因

一是以教代审。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口增多,办案难度加大,一些流窜作案、易地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抗审讯的能力较强,有罪拒不交待,不讲真实姓名、住地,短期内难把案件审结,又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办案机关便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的规定,把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先就事论事处以劳动教养,再到劳教场所提审案情。由于频繁来所提审或提回重审,直接影响到负案劳教人员的改造情绪,极易引发其铤而走险。

二是以教待捕。随着刑事法律的修订完善,拘留批捕的办案时间受限,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查不清捕不了或来不及办理报捕手续,又不可能采用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先送劳动教养,待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确凿证据后,再按转捕处理,甚至有的刚送来不久就被捕走。这种作法虽有助于查清案情惩治犯罪,但在客观上也给教育改造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三是以教代刑。由于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存在参差不齐,或者因为办案中图省事,有的明知犯罪嫌疑人籍贯不实、身份不明、事实不清,也不深追细查,予以草率结案,报批劳教了事;有的虽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事实和证据,但因提请逮捕和判刑的把握不大而报劳动教养;也有的因受腐败风气影响,不依法办案,把本应刑事处罚的案犯降为劳动教养,以致负案在教人员随时都存在有被提回重审或逮捕判刑的可能性。这些人整日慌恐不安,甚至企图狗急跳墙,采取种种手段对抗和逃避改造,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管理教育秩序。

四是批教欠制约。劳动教养制度创立4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及司法部虽制定了一些法律、规章、制度,但至今未能正式出台一部完备的劳动教养法,收容对象缺乏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属劳教委也是名不符实。这就难免出现扩大收容范围,降低收容条件,把不符合收容标准的批送劳动教养的可能性;也易发生重罪轻处,把罪该逮捕判刑的罪犯处以劳动教养的随意性。

五是管教难度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移送机关在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多不主动告知,大多是来所提审或逮捕时才知道。只有在少数团伙人员被投教时,因团伙犯罪尚未查清或主犯逃跑在外,需要劳教管理部门配合侦查加强控制才告知。也有一些负案劳教人员经管教干警教育诱导,主动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人员的事例,但将其检举揭发的内容转交办案机关后,也有因多方面原因没能查处或反馈而不了了之的。由于送教时不告知底细,劳教场所不知谁系负案人员,也就没能将其列入重点监控,使负案在教人员同处于一般劳教人员的常规管理和共同生活之中。无论监控设施还是改造手段,均不适应对其严管严教的要求,极易发生结伙逃跑逃避惩罚之类的事故。

负案在教人员管教对策

一要协同作战。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各部门的共同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法各部门应当树立整体观念,相互支持不搞“内耗“。移送机关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要以确保安全稳定为大局,主动将负案劳教人员所负案情与注意事项告知劳教管理部门,以便加强监管从严控制,防止发生事故。劳教管理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促使负案人员主动交待问题,并把坦白检举的线索迅速转送办案机关查处。办案机关也要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以利奖惩兑现,促进改造。

二要单独编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劳教场所应把负案劳教人员编入严管分队,进行单独管理重点审查,并不断完善监控设施和防范设备,保证安全可靠。要把负案劳教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隔开,体现区别对待政策,避免相互影响和交叉感染。同时,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警进行严管严教,促使其交待余罪,揭发同伙,改恶从善。

三要严格管理。负案劳教人员在所有的问题没有查清以前,不得享受宽管、放假和“两外”、“三试”处遇。要对其认真落实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直接管理,把他们的言行始终置于干警的视线以内,并要经常进行分析,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要利用公开与秘密力量严格控制他们的一举一动,针对他们的特点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严格约束其活动范围,严防逃跑、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强教育。要坚持从入所之日起就着手系统的法制教育,着重讲形势、讲政策、讲前途,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搞好行为规范训练,促其认罪认错,稳定改造情绪。同时,要发动强大的政治攻势,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充分利用政策和法律的威力,以及正反典型事例进行教育,诱导其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争取从宽处理。要把负案在教人员列入重点包挟对象,逐个制定矫治计划,落实“三包”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好个别教育,争取多方配合,加大教育力度,增强教育效果。

五要完善法制。解决负案劳教问题,关键在于加快劳教立法,使劳动教养从管理机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到管理教育、生产劳动、考核奖惩、解教安置、经费保障等各方面都能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改变“劳教委”虚设和批教欠制约的现状,要明确规定具体收容标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收容制度,加强法制监督,使公检法司及其各部门在实施劳动教养中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制约,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公正执法。

本文作者:四川省泸州市劳教所副政委 曾镒秀

联系电话:08302700282 传真电话:08302701935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9)

作者:路生文 单位: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运用“案例型”新课型突破了传统的单一讲授式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法律课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知识传授轻应用能力培养的倾向和以知识传授为主要教学目的的传统教育观念,力求将知识的传授与应用能力的培养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案例教学为切入点,培养学生对劳动就业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实践证明,“案例型”新课型的具体应用,对提高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教学效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案例库建设是“案例型”课型得以应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满足教学需要,我们加强了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案例库建设,广泛地收集案例,及时对案例进行分类和整理。在案例库建设过程中,我们根据教学内容和培养提高学生能力的需要,重点收集了那些同教学内容能够有机结合的典型案例。虽然劳动就业法律制度有着极为丰富案例资源,但是多数案例并没有经过以适用于教学为目的的规范化整理。若不加以整理就直接运用于教学,许多案例显得过于冗长,有些案例资源还存在着表述不够严谨,分析上多有不当之处的问题。因此,只有对所收集到的案例经过再加工和校正,才能符合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教学的需要。

在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需要处理好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之间的关系。我们立足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自觉学习的习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是使学生产生求知动机的最好的催化剂,采用“案例型”课型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新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发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潜能,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运用“案例型”课型进行教学,需要对知识传授与案例分析所需要的课堂教学时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破除本门课程的所有知识都需要教师按部就班、面面俱到地在课堂上进行讲授的观念。教师应当组织好学生的课前预习,使学生明确课前必须预习哪些知识内容。为提高学生课前预习的质量,教师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并及时地进行督促检查。有了学生充分的课前预习做保障,教师在课堂教学传授知识时,就可以主要围绕重点,难点内容进行教学,提高理论教学时效,从而为实施案例分析教学提供时间保障。

在运用“案例型”课型的教学实践中,我们用案例导入新课,使学生充分地了解实际生活中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授课内容的密切联系。在教学中教师将新知识的传授与典型案例的讲解相结合,组织学生以独立完成、分组讨论、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为提高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我们还专门安排了案例分析实训课,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我们对学生成绩的评定也主要是采取案例分析考核的形式,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对劳动就业法律知识实际应用的重视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2]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开设适应了高职院校结合自身实际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需要。我们要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继续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以促进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10)

劳技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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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洪伟.创新是上好劳技课的关键[J]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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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德夫.初中劳动与技术教育的现状与对策.现代教育科学,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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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教委“七五”重点科研项目成果《劳动技术教育概论》丁沅主编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205页

劳技论文参考文献:

[1]黄向雅。如何教好中学劳技课的几点思考[J]。华章,2012(16)。

[2]陈明。在劳技课中引导学生学会自主管理[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1,2(01)。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篇(11)

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议废止了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劳教制度,很多人认为这预示着法治在新一轮改革大潮中将有乐观的前景。然而,废除劳教容易,根除劳教思维则显得路途漫长。劳教虽然已除,像收容教育制度一样的“小劳教”们还有不少。

新的法治征程已经启动,劳教的废除是否会形成范例,带动那些闪现着劳教思维的其他制度也走向变革乃至废止呢? 收容教育,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

收容教育制度的源头是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的决定》。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活跃的经济活动而来的是愈演愈烈的活动。《决定》规定,“对、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两年后,国务院出台了《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际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之前,已有多地“先行”实施收容教育措施。

根据制定此项制度的初衷,收容教育可谓针对人员的“小劳教”。在余明永看来,收容教育制度是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因为它“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藉由此项制度,“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6个月至两年”。在劳教废止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的,实行劳动教养”。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人员可以进行劳教的规定,直至2013年劳教废止后,原本与劳教相互衔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合法性上更站不住脚了。

根据李银河掌握的数据,全国有200多间收容教育所。据媒体报道,有专家估计,每年有1.8万至2.8万名女性被送进收容所。《南风窗》记者查询后发现,深圳市2003年到2004年度收容妇女898人,福建省龙岩市妇女收容教育所2001年到2007年共收容1859人,而负责收容河北邢台、衡水、邯郸三地失足妇女的邯郸收容所每月平均收容400人。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被滥用一样,同样缺少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中也是问题百出。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曾经总结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异化成维稳工具一样,收容教育在实践中也常被扭曲。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以抓为名,对拆迁的“钉子户”强制进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诱导拆迁户签下拆迁协议。 劳教的“小伙伴们”

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依据、仅凭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缺少细致清晰的规定因而容易被滥用、脱离制度设计的原本目的……这些都是劳教制度的特征,也是劳教最终被废除的根源。收容教育和劳教属于同一制度谱系,具有相似的特征。实际上,同一谱系上还有其他类似制度,劳教的“小伙伴”并不止收容教育这一个。

2013年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案中的主角李某某,就曾因为驾车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以“寻衅滋事”收容教养一年,释放后不久就发生了案。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只有一字之差,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其主要依据是《刑法》中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一定程度上,收容教养可谓针对未成年人的劳教,在一些地方,收容教养案件甚至直接由劳教审批机构负责审核。根据陕西省2010年的《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养案件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单独设置劳动教养审批机构的,由劳动教养审批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呈报工作。”收容的期限为1至3年。

李某某打架事件发生时,当时已有人质疑,对李某某进行收容教养的决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未必完全站得住脚。同期发生的还有肖传国买凶打伤方舟子一案,后仅被判拘役5个月,而当时年仅15岁的李某某因为斗殴就被判收容教养一年。此种不合理性与劳教惩罚经常高于刑罚如出一辙。此外,和劳教一样,公安机关也集收容教养的办案、审查、决定、复议各种权力于一身。

除了上述两种收容制度,公众熟知的还有2003年因为孙志刚事件已经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而另外一种曾经存在但后来分别为劳教和刑诉法所吸收的收容制度公众则较不了解,那就是收容审查制度。这项制度的启动稍晚于劳教,肇始于1961年。198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称“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将两者合二为一。该通知还规定,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前提下,可以对4种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进行收容审查。

11年的实践之后,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承认“当前许多地方收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其中最突出的是不依照规定办事,收审面宽,收审时间过长。例如有的以收审代替拘留、代替侦察,或者代替处罚;有的为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收审违法人员;有的把过失犯罪、交通肇事、重婚甚至通奸、非法同居、违反计划生育、无证驾驶等行为人收审,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也有收审。由于收审质量不高,不够刑事处罚的占收审总人数的60%~70%。有不少人被收审的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收容审查制度,转化为刑事拘留制度,对上述4种人,最长可能被刑拘37天。《南风窗》记者此前进行过报道,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1991年公安部通知中所罗列的诸多异化现象。 变革的三种路径

除此之外,目前还存在强制精神病治疗、强制戒毒、监视居住、强制进行所谓法制教育等诸多其他强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假如缺少严格的法治思维的制约,这些制度也都难免沦为劳教的“小伙伴”。

劳教的废除并非摒除劳教思维的起点,更不是终点。

在劳教废除之前,收容审查虽然弊病尚存,但毕竟已经走向法制化;收容遣送已被废除;公安机关强制精神病治疗制度也已在2013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中得到改革。这3项制度的变革代表了摒除劳教思维的3种路径,要么披上法制的外衣,但仍存在滥用的制度空间;要么根本上废除;要么真正走向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