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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8 16:51:44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1)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2)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同时,废止了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一、《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就是被审计单位。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依据《审计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因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规定》第三章中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领导干部行使着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职权,履行着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加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三、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途径

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审计评价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包括: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

(二)审计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包括: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有充分审计证据支持等。即在法定审计内容范围之内,应该审计什么必须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

四、《规定》的相关部分的理解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针对以下几个部门颁布的:首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适用《规定》;其次,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参照《规定》组织实施。最后,《规定》还涵盖了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职权有别于审计机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划分标准

1.界定责任的前提。必须是针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行为,其他行为不属于界定责任的范畴。

2.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规定》明确了五种情形,与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比,删去了“失职、渎职行为”一种情形,相应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是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管责任的划分标准。在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主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确定为两种情形:一是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是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领导责任的划分标准。按照排除法将领导责任确定为一种情形,即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行办法

1.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审计结果运用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组织、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还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2.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总之,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2010年12月印发并实施是为了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了党的先进性发挥。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3)

自经济责任审计写进十七大报告,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审计制度,在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稳步发展的阶段。但是,由于起步晚以及种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仍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困难,值得我们认真探索,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走向成熟。

一、 经济责任审计的困境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审计任务重与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审计质量不高、审计结果难以运用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经济责任审计难以走出困境。

(一)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困境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1999年,中办、国办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地位及行规法规,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是,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环境还不够优越,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

1、 经济责任审计尚未真正纳入法律程序。没有制订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法》,《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也还在征求意见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特别是审计内容、重点和评价标准不明确、不规范、不统一,导致处理处罚和定性依据不足,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2、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配套不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以来,审计署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规定,地方也结合实际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和工作程序。但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相关配套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审计结果利用制度等制度规定还不完善,造成审计的范围狭小,审计内容单一,审计计划存在盲目性等。

3、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不完善。大部分地方尤其是基层县区的联席会议协调配合机制没有实质性运行,没有完全形成联席部门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相互配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格局,严重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和有序推进。

(二)审计人力资源的困境

人力资源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独立性差,影响审计质量。地方审计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审计机关只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上的领导,审计独立性较差。二是审计任务与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目前,由于领导干部离任必审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在领导干部换届调整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更是集中下达,严重超出了审计队伍的承受能力。加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集中、时间要求紧,审计任务重与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已严重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审计风险加大。

(三)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的困境

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就无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但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有历史的、现实的,有主观的、客观的,有集体的、个人的,出台统一具体的判断标准比较困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主要包括主管责任、直接责任的界定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的界定。现行审计法对直接责任有明确规定外,对主管责任的定义过于模糊,只要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出了问题,都笼统的概括为该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实际上主管责任等于没责任。另外,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难以准确界定。一个部门的经济活动,有的是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有的是党委和政府共同决定的,有的是其中一个提议另一人同意,如何界定清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很困难。

(四)审计结果利用的困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是组织部门使用干部的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由于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往往没有得到有效运用。首先,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都是在干部调整时,采取“一篮子”委托审计的办法,没有做到“逢离必审”和“先审计、后离任”,导致审计的时效性滞后,审计与任用脱节,审计工作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审计结果不能真正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其次,经济责任审计自身还存在着评价不够规范、审计质量总体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审计结果利用水平不高。

二、走出困境的探索

经济责任审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各级审计机关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已经常态化,并将进一步强化。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前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一)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4)

高校内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高校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完善学校内控制度,促进干部廉洁勤政,并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任用干部提供依据的重要举措,是现阶段高校干部管理和评价较为通行的做法。

一、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一)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由来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4月,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教委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拉开了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序幕。1997年12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对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至此,高校内部建立了领导干部离任必审的审计制度。

(二)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依据现行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有:高等学校校长;高校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工作的副校长;高校机关行政处室负责人;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附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校办企业法人代表。目前,高校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由上级主管单位安排进行,审计规范覆盖面广,主要特点体现为上级单位委托审计。高校其他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进行审计,主要特点体现为学校自主审计。

二、开展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组织部门考核和聘任干部的重要依据

按照现行《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依据上述规定,多数学校党委要求在高校领导干部离职、换岗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党委会范围内公开,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高校内控制度建设的有效手段

在审计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被审计部门的内控制度建设。审计过程中发现,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的部门,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普遍良好。另一方面,通过审计横向比较,部分内控制度不健全的部门,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整改,使相关部门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得到了有效加强。

(三)开展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树立经济责任意识的重要途径

审计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部分高校领导干部在任职时,相关任职文件和考核制度中没有明确其经济责任是什么,致使他们任职后不清楚应该承担什么经济责任。二是部分领导干部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部门管理过程中对财经制度不熟悉,执行财经规章意识不强,致使相关管理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相关责任宣传,强调财经制度、明确经济责任,达到对领导干部普及财经知识的目的。

(四)做好单位自主经济责任审计是确保在上级单位委托审计中取得好成绩的重要前提

按照现行规定,高校校长离任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是评价校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管理实践中,校长将日常管理的经济责任分解给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和附属单位的负责人,他们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高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审计实践中,上级单位委托对高校校长、副校长和总会计师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重点放在二级单位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上。因此,高校日常开展的自主经济责任审计,将有效的监督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上级单位委托审计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学校领导掌握二级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现阶段开展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宣传力度不够,部分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到位

由于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宣传工作尚不到位,部分被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尚不到位,认为审计就是不信任,是来查错纠弊的,在被审计过程中存在抵触情绪。个别被审计部门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员工,仍存在被审计就是领导干部经济上出问题了这样的误解。

(二)高校内设机构工作性质不同,行政负责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差异较大。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工作性质差异较大,他们涉及二级学院、教务处、科技处、督导处、基础部、思政部等教学科研单位;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资产处等行政处室;团委、学工部等学生管理部门,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学校附属单位,各类单位性质不同,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各有差异,在审计实践中给经济责任审计统一评价标准带来困难。

(三)指导高校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操作规范的文件较少

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内容的通知》等规章制度,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09年下发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各高校也相继出台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但以上制度主要是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程序、内容、人员配置等方面做出规定,内容较为宏观,实务操作性不强。由于在审计实践中,缺少必要的、统一的经济责任量化考核指标,缺少统一的行政责任定性考核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审计工作主要体现为财务审计,没有发挥综合评价作用

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停留在财务审计阶段,侧重于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审计内容与预算执行审计重合度较高。审计过程中,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计、预算执行效益审计、内控制度执行审计等涉及不深,影响了审计部门评价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全面性。

(五)审计过程中部门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

经济责任审计是单位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处等多个部门配合。部分高校尚未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没有制定有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六)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由于采取了不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发表不适当的审计意见,导致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织承担相关责任的风险。出现审计风险主要因素有:1.审计部门独立性不足,人员力量薄弱,在很大程度上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2.缺乏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3.审计取证手段有限。此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含被审计人员个人廉政情况评价,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取证主要手段是账面审计,个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账外账、小金库、接受贿赂,以上这些现象很难从财务账面上发现,给审计评价带来风险。

四、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一)分类建立经济责任指标,加大审计宣传力度

由于高校内部管理部门工作性质存在较大差异,审计部门需要会同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相关部门,针对不同部门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经济责任目标,并在任前明确告知并签订经济责任履职责任书,让相关领导干部更好的履行经济责任。

审计人员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要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宣传力度,树立审计服务理念,明确告知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不是查错纠弊,是对被审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评价与认可,取得被审计人员和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完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

完善的审计法规体系是规范做好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更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支柱。为使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防范审计风险,各高校应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和发展现状,对原有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行整合、修订、完善,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任期考核的常规内容,依照相关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审计程序。同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逐步探索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作为干部档案管理资料进行存档。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审计合力

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抓手,工作涉及面广,部门之间关联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依靠审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高校应按照2003年中央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规定,与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邀请教务、科研、财务、资产等相关部门参与协调,通过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即紧密配合又各司其职,形成审计合力。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和完善审计队伍建设是完成各项审计工作的重要基础,高校内部审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证。高校内部审计已经由财务合规性审计向管理审计、风险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等深层次发展,这些都对审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部门需要建立一支财务、基建、管理、风险防控等复合型人才队伍,同时现有审计人员也要不断加大学习力度,以适应审计业务不断发展对审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

加强审计风险控制是做好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保证,当前做好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控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首先,在审前准备阶段,要遵循法定审计程序逐步开展审计工作,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重点和方法,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实行分工责任制,实现审计人员专业特长和审计任务相匹配,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其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被审计人员的沟通取得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的配合,坚持审计公告制度,公开审计信箱扩大审计信息收集渠道, 落实会计信息资料承诺制,有效的划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得出审计结论的重要依据,因此,正确运用审计取证手段获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有效的控制审计风险。最后,在形成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时要发挥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正确选用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注意法律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一致性,对于审计报告要建立复核制度,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参考文献

[1] 史伟民. 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J].中外教育研究,2012(7)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5)

[中图分类号]F239.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4-0084-0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市场环境面临着巨大变化,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新环境下的一项新工作。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是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运用科学的组织手段和技术方法,根据审计质量标准或一定的规定要求标准,对被审计人和审计项目的立项、实施、结果、报告等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活动,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自身审计操作全过程、全要素和全员质量控制的自律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各项活动达到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和要求,从而保证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效果。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和客体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是审计机关或被委托的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主体就是审计组织及其所在单位。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的质量控制主体是审计机构、审计管理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主体是一个整体,但其内部结构具有层次性,其控制职责是与责任相联系的,不能相互替代。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客体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质量控制的对象,即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包括审计计划与方案的编制、审计实施以及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审计活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有三点基本要求,一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对象是在审计组织内部;二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对象贯穿于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及审计组织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三是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在于可控因素,对于直接审计作业活动之外的影响因素,则可以通过协调工作予以间接控制。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依据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审计质量标准。审计质量标准是适应审计质量控制需要而制定的一种质量标准,它既不同于审计标准,也不是审计法规,而是一种借以考核和衡量审计自身工作质量水平的管理体系。从另一角度讲,审计质量控制标准也是监督管理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规范性、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和审计活动等行为的约束机制。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评价标准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是特指对象审计,又是建立在常规性审计基础之上的,即首先对被审计人员所在机关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在此基础上,界定被审计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进行公正评价。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评价,不能带有随意性,更不能有感彩,而是有一系列评价标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都必须依据审计标准对被审计人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运用情况归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法律性标准

包括《审计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

2.规范性标准

1996年底,国家审计署制定的38个审计规范是规章性审计规范,是审计规范体系中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审计行为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是全国性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规则。这些法规、规范构成了审计质量规范标准体系。

3.指令或委托要求标准

委托机关或部门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出的要求,也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标准,同时,将是直接受到检验的要求标准,即是否实现或满足了委托部门的要求。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除了依据法律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进行审计和评价离任人的经济责任外,还必须根据指令或委托要求实施审计。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评价标准既是衡量审计质量的重要尺度,同时,也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评价个人经济责任的手段或工具。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

审计质量包括微观质量和宏观质量两个方面,审计质量控制也包括微观质量控制和宏观质量控制两个方面,其中微观质量控制处于主导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宏观质量控制。

微观质量控制亦即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计项目计划质量控制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具有临时性强、项目集中、涉及面广和工作量大的特点。因此,强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控制尤为重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力量的组织协调和外部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客观上要求在编制审计计划之前做大量工作,才能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审计质量。首先,要建立与有关部门稳定的协调关系;其次,要积极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其所在单位常规审计的结合工作,科学处理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上级下达的审计计划的关系;最后,要合理调配审计专业人员。

2.审计准备质量控制

审计准备质量控制对提高审计质量有保障作用,可以保证审计实施有的放矢。审计准备质量控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1)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单位、所任职务、任职时间、单位财务状况、主要经济活动、下属单位、委托部门的意见等;(2)搜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由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实施;(3)按规定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准备工作总结。

3.审计实施质量控制

审计实施包括进驻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货币资金清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具体实施、收集提取审计证据等内容。实施质量控制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没有高质量的审计实施,就谈不到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实施质量控制要求审计人员按照拟定的审计目标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地对待审计实施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证实或否定审计假设:(1)针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情况确定审计实施方法。如果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规模较小,经济活动单一或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性很差,可采取详查法,反之则应采取抽查法。在采取抽查法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较多问题,要适当扩大抽查规模,以降低审计风险;(2)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和调查。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仅局限于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有很多问题不能充分揭示,需要对所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对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3)审计组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把关,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4)对审计实施过程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4.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审计报告是审计实施情况及成果的反映,是出具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也是编制审计意见书的重要依据。关于审计报告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实施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审计对象应负的经济责任等;(2)审计报告初稿应及时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修改审计报告;(3)审计报告所列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事实要清楚,有关经济指标真实,定性要准确,处理、处罚建议适当,所依据法规使用准确。

5.审计终结质量控制

审计终结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对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做出的审计决定的质量控制。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是审计成果的最终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文书。(1)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完整。具体包括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2)审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证据充分。审计评价应以审计报告所列事实为基础,就确认的事实予以公正评价,不空发议论。对效益性进行评价,应当选择具有可比性的有关指标作为参照物,如预期计划、历史同期水平、同行业先进水平、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等。对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应确切表示意见;(3)审计建议切实可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审计决定的内容应当完整。具体包括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定性、处理、处罚规定及其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5)审计处理、处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法规正确,处罚轻重适度;(6)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及时做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属于审计组织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一般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审计中采用的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都可以应用于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中。因此,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可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行为规范得到遵守和落实;可以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可以为党和人民及各级政府选拔任免、提拔晋升领导干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也可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结论;同时,可以提高审计组织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性,减少审计组织损失。

[参考文献]

[1] 杜洪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事中控制方法[J].中国测试技术,2003,(6).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6)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7)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规定》使得审计对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更加科学、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但是在当前的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对象更加复杂,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还不到位,现行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的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加之审计方法还不够规范,审计力量明显不足,审计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也有局限性,审计工作手段和条件又有较大限制,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影响和作用在不断扩大,党委政府、有关组织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及结果运用更加关注,种种因素大大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此外,有些地方还片面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和作用,也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要真正降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对“经济责任”的内涵及特征加以界定,其次要对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原则加以考量,最后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采取的对策。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涵及特征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涵

笔者认为,要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经济责任”,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不难看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即《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包含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三个方面的内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并列的经济活动,把财政财务收支责任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是正确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关经济活动”不限于“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有关经济活动”,例如,经济合同、经营目标、重大决策等进行审计,正如《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的,在审计主要内容的同时,应当关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二是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三是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是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五是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等。

其次,被审计人“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以往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和作用,事实上,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在其他方面发挥职能和作用。例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提高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这些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经济权力。如果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这些方面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审计内容就不能仅仅限于被审计人的财政财务收支责任,而必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全部经济责任。为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和改善党领导经济工作,提高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必须全面审计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特征是由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决定的。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个人职责而不是法人职责。因为被审计人在行使职权时代表的是他们所在的单位,所以因行使职权导致的责任首先由他们所属的单位来承担,即单位责任或法人责任;单位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追究被审计人的个人职责。个人职责,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个人职责不同于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包括个人职务责任和个人非职务责任。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被审计人因行使经济职权而应承担的个人职责。而不包括被审计人的其他个人职责。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特指个人经济职责。

第三,财政财务收支责任是最基本的个人经济职责。无论是党的机关还是国家机关,要履行执政职能和国家职能,都必然消耗一定的财政资源。财政权力或财产所有权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拥有的最基本的经济权力。

第四,个人经济职责的多样性。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责任和其他经济职责。在这里,其他经济职责是被审计人对行使其他经济职权实现应有职能或业绩所承担的职责。这种职位的多样性,决定了被审计人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多样性,即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多样性。

第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个人经济职责是一种领导职责。领导职责是对领导活动承担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领导者除了对自身职务行为的直接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外,还应对被领导者职务行为的结果担负一定的间接责任,即领导或主管责任。

二、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坚持的原则

中央两办《规定》的出台,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要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真正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大效用,要坚持“五项原则”:

(一)审计方式上坚持任中审计为主的原则。《规定》第五条明确: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这意味着经济责任审计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以任中审计为主,就是把干部监督做在平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把所有应审计的干部都纳入监督视野,按照重点单位必审,一般单位轮审、经济活动少的单位抽审的思路,有序地对所有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情况,发现和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地缓解每逢干部换届,过度集中的离任审计所造成的审计力量不足、为完成审计任务而“偷工减料”,缩短审计时间,减少审计内容,精减审计程序,或者对应进行延伸审计的单位不延伸,对重大事项不查深查透,造成审计质量不高,审计风险大的状况。同时,有效地防止原任领导干部已经离职,有的异地为官升迁,责任难以追究;新任领导“新官不理旧账”,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的现象。

(二)审计内容上突出以“三权”为重点的原则。《规定》界定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这种责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组织责任,也有经济监督职责,有领导责任,也有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所有行为做全面的审查和定量、定性分析,无论是就审计的职责、审计的手段,还是当前审计人员的素质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部门、资金、项目、指标很多,如果事无巨细,审计目标难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要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审计职责结合起来,对重点部门、关键领域和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三权”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做到有的放矢。避免“越位”、“缺位”和“错位”。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同时,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三)实施中坚持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从根本上说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有效性,是对人的行为的绩效审计。审计中,一是紧紧围绕着领导干部各种经济行为的行政效果,以相关数据、经济指标和客观事实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能局限于财务收支情况。二是在审计评价上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以一个单位部门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来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同时也可以一个单位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来对所在单位资金效益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三是在审计评价指标上,经济责任审计与所在单位、部门的绩效审计指标可以借鉴或通用。如项目决策绩效评价指标、专项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指标、部门预算执行绩效的评价指标等。

(四)审计评价上坚持客观谨慎原则。经济责任的范围是宽泛的,但审计的职责的有限的,审计评价必须立足于审计职责范围、审计实施的范围,不能对一些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性指标、审计部门不了解的经济性指标、甚至非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即“在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时,必须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切不能脱离审计内容、脱离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做出不恰当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审计风险,提交的审计报告才能真正有参谋价值。

(五)结果利用上坚持充分性原则。中央两办《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一是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政府领导、报送组织部门,纪检等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二是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纪检部门应依法介入,进行深入查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三是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三、防范经济责任风险的主要措施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综合考虑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产生的各方面因素,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有效地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要认真执行中央两办《规定》和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并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审计程序的质量控制。一是深入细致地搞好审计调查搞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前提。开展审计工作前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做了哪些工作,面临什么环境,取得了哪些成效,群众反映如何,账面反映如何,有哪些疑问,特别是要弄楚被审计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其职责有哪些等。就是要充分了解领导干部的职责任范围、履职情况、管理能力、群众举报线索等情况。对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的性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核算和监管情况等,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为编制符合实际的审计方案提供依据。二是要选好审计人员。审计组要由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前要进行专门的知识培训,要求对有关法规和背景知识学习,提高审计组的工作能力。三是要编制好审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审前调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将其列入审计重点内容,特别要根据审计资源和审计要求,考虑审计风险大小,对审计内容做出取舍,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四是审计实施阶段要围绕重点进行。中央两办《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的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也就是除常规财政、财务审计内容外,还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注意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基础上,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二)把好审计评价关。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审计评价是审计质量高低的综合体现。当前我们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同时,应当突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指出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突出其对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情况及监管情况、绩效情况的审计评价;还要结合实际情况,与过去、与同期同类单位业绩进行比较,以反映其所做的努力取得的效果;特别要注意,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结论,不能轻易写入审计报告,超越审计权限和审计范围的事项也不予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执行,这部法律没有提及经济责任审计问题。2006年2月28日《关于修改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审计工作的实践谈谈这一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地位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进一步分离,从而导致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开展。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始于80年代后期,成长于90年代。从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看,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三个阶段。即1999年5月24日以前;1999年5月24日到《审计法》修改实施前和《审计法》修改实施后。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而逐步提高。第一阶段,从法律和法规上没有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只是根据所有者对受托者所应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实施独立监督的需要日益迫切而进行的。第二阶段,以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制定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颁发为标志,经济责任审计正式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这些规定只是行政法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第三阶段,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法》在总结这些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监督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突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便于全面深入开展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结果运用、审计质量及主要负责人应付责任的影响

2006年6月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领导干部走上新岗位后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多数领导干部已经升职或退休、离岗。对发现问题的处理上,有时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到的只能是教训,放的是“马后炮”,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不能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2006年6月后,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时间规定为“任职期间”,强调了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严格了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把经济责任落实到主要负责人的头上。有的单位尝试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干部任职公示制度相结合,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影响力、增加了审计透明度、提高了审计质量、规范了审计人员的行为,也使群众对拟提拔干部有一个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刻的了解。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对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权力的运用,改变审计监督跟着“失误”走的现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影响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9)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五部委的要求,依法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和审计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审计活动;财政审计、财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的常规审计活动。前者是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在审计力量不足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进行。而后者依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进行。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的审查评价以五年任期为审计周期,一些单位的经验是“一年一小审,三年一中审,五年一大审”。当然,中间如有离任者,还应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而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一般是按会计年度为审计周期,必要时,可进行期中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审查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除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外,还要涉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经济活动,才能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果和业绩,它审查评价的内容范围往往大于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要按中办、国办两个文件要求分送各有关部委;而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的审计报告只报送授权审计的审计机关。

(六)经济责任审计比财政、财务审计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或建议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进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从上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可以看出它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特别是经济责任审查评价结果作为赏罚的依据和干部管理监督以及升迁、处理的参考,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较之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查评价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内容和审计目标

中办、国办于1999年5月24日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内容和目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任期经济责任的确定。对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而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于企业领导人员而言,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可见,两办将经济责任分成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克服了用“经济责任”一词过于笼统的弊端,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两个暂行规定中,都分别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以上审计的主要内容,虽然对审查范围作了界定,但是这主要是根据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审计、财务审计和企业财务审计内容提出的。如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业绩作出评价,还需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责任制确定的经济目标增加一些需要审计事项,否则难以满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无论是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还是内部审计机构受托进行这项审计时,都必须根据本人的工作经验和职业判断能力,结合调查情况作具体补充。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目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审计制度,其审查的主要对象是受托经营责任。但是由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性质不同,情况各异,所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也就不一样。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证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企业领导干部人员(即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为了达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审计目标还应分为:

1、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其内容是“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免淆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2、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其内容是“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最近几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是好的。取得的效果也是显著的。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发展还不够平衡。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地区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力,影响了此项审计的平衡发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它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没有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二)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突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时限紧、要求高、责任重、群众期望值高的综合性审计工作。而且有些是临时交办的,审计的时间范围也不一定与会计决算期一致。加之审计人员少,这使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现有的人员、机构状况等势必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如何高质量地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是广大审计人员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目标的复杂性,使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加大。经济责任审计既对“事”,也对“人”,审计目标也较为复杂。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考核评价有比较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定,对如何考核领导干部缺乏具体的指标体系,对如何分清企业的集体责任和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也没有具体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标准,因此,不同的审计组织或不同的审计人员面临同样的问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评价。这就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如何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成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广大审计工作者应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提高人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解和认识,从理论上对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提供指导,为进一步搞好经济责任审计打牢基础。

2、建立承诺制度,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这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缩小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3、合理确定审计评价标准,恰当评价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合理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对于恰当评价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至关重要。目前虽然缺少这样一套具体而又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就要根据审计对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例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与企业领导人不同,他不负担单位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却承担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保护环境的责任。再比如,医药行业的企业领导人员与商品流通企业的负责人负担的责任相比,也大不相同。在审计过程中,确定审计评价依据时,应采取与被审计单位协商的办法,使审计更加客观、公正。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10)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中组部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人事档案,可见,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我国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审计结果核心内容的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准确、客观公正,不仅关系到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审计风险,也直接关系到上级部门对该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及被审计人员的声誉,影响党对干部监督管理的成效。因此,着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质量,是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问题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审计监督形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而全面推行是自199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之后,经过10余年的发展,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成绩,但目前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评价范围和标准不明确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方面法规建设落后于审计实践,现行法规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仅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标准均未作具体规定,缺乏一套统一的、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对实际工作进行规范,给审计评价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审计评价指标难以量化,评价结果缺乏可比性,也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审计实践中,审计评价做法也存在差异,有的从总结被审计单位经营业绩角度进行正面评价,评价内容并无定式,容易造成与经济责任不相关的责任进行了评价,未遵循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原则;有的评价没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撑,比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应是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的重点内容,但由于审计手段有限,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仅靠审计部门难以发现,加大了审计评价风险;有的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评价范围过窄,局限于对会计账面问题进行评价;由于缺乏标准,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不一致,对审计责任的认定也将存在偏差。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增加了审计风险,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能。

2.经济责任界定难度大

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人”为直接对象的审计,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进行界定,则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点和风险点。如领导人员任期内与非任期内责任界定也很困难,经济活动、会计核算是连续的,前任的决策和经济活动对现任经济结果有很大影响,前任责任可能延续到现任,现任责任也可能递延至下任,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责任的归属问题就很难确定,认定领导人员任期内责任就可能简单化、片面化,必然影响审计评价的准确性。另外,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定也都是经济责任评价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建议

如前所述,审计评价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针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应紧紧围绕开展的经济审计事项,界定和确认被审计领导人员在经济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评价范围不应超越审计范围及审计职权,即对非审计事项不评价、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对非经济责任、非被审计人的责任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一般应包括:财务会计与业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执行财经法纪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重大经营决策评价、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与管理评价及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等内容。而对于思想觉悟、政治素养、工作作风等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则不加以评价。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量化考核结果。为了统一评价尺度,防范审计风险,建立科学、一致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所有企业的财务状况都可以通过财务报表表示一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可以使用统一的语言将评价结果量化表示,便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任期的比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的随意性、模糊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考虑到审计评价体系的权威性和行业可比性,应由国家出台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进行明确规定,为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指标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在审计评价中对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方面内容,用量化指标来说明其经济运行情况;对单位发展策略、明显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等方面内容,应对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以审计证据为依据给予定性评价。

(2)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指标即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方面内容。非财务指标即反映单位基础管理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创新能力、发展能力等非财务方面的内容,这类指标可以反映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增长潜力。

考虑任期情况,强化任期内责任履行。

(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重任期内变化

企业经营状况好坏,与前期经济决策和经营活动密切相关,领导人员任期内改变情况更能体现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审计评价结果应反映两部分内容,任期间企业经营状况和任期内变化,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后者所占比重应与前者持平或大于前者,这样有利于淡化前后任责任影响,更能鼓励领导人员致力于改善任期内企业经营状况。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考虑任期长短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篇(11)

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职责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近些年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却不令人满意,相关部门未能很好地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依据。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绝大多数是领导干部调离岗位或转任、升任后才进行审计,除领导干部违法问题外,一些违规违纪问题难以追究,产生了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与结果运用脱节的现象,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与质量,也不同程度影响了审计威信。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合理确定审计方式,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许多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任免大部分都是先任免后审计,有的地方基本上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这不仅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而且也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合理确定审计的方式,防止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脱节。就目前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审计后离任”方式。这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的有效原则和手段。它能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干部提供准确的依据。

2.“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提高其权威性,对于审计成果的利用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对调任新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对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即“离任者”先离岗待命,待审计后依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做出安排。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将监督关口前移。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有重点地确定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并逐步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执法执纪部门、预算经费数额大的部门与单位,可实行“任中审一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大的政府各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驻外及派出机构等,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小的政府各部门、派及预算经费较小的群众团体,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抽审”。为有利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审计结果的落实,计划安排要做到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扩大任中审计的比重。

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推进审计成果利用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之后,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者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或组织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这是审计的必经程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载体,是党委和政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媒介。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一要便于报告使用者阅读;二要内容符合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三提供信息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被审计者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及绩效、廉洁自律情况。但在审计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存在主题不够突出、分析缺乏新意、语言不够简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与利用价值。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

笔者认为编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突出审计重点,力求把重要问题说清、说透,不能主次不分、事无巨细地反映。其次,文字力求简明易懂,专业术语要尽量少用或不用,经济指标分析、审计查明事实的叙述、业绩的总结、问题的定性等均应用通俗的语言,切忌绕弯子。然后,审计事实必须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支撑,经济责任界定要准确。最后要把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入口关。因为被审计者一般不经手财政、财务的具体收支事项,对此应经过分析,本着对审计事实负责、对被审计者负责的态度,将与被审计者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列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畴。

三、规范成果转化机制,确保审计成果利用

1.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从利用原则、程序、内容上明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并对审计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馈、责任追究方面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利用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分职能管理的原则,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负责协调;在利用程序上,强调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后三个月内负责落实、利用,并将利用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利用内容上,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利用情况分别归入审计档案、干部实绩档案、廉政档案。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违反规定和要求应承担的责任也要作具体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规范,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结果出现偏差等方面的问题,达到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的目的。

2.通过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要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凡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时审计结果要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依据,没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干部任免。对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所在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防止出现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督相脱节的现象。

四、加强部门协调,促进审计成果利用

1.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重大事项安排,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建议)的问题作进一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组织人事机关负责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的建议名单,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审计机关负责分配工作计划,指导业务开展,实施审计任务,并保证审计质量。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调,形成整体联动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2.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在一些大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中,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管辖范围内各区、县(市)的审计力量,并可把一些审计内容分解委托给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查证,下级审计机关也应主动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只有做到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和支持,才能形成合力。

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1.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公开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把审计结果报告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可以保证政务公开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另外,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2.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要敢于碰硬,该移交的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不能不了了之。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

3.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

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4.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