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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3 16:36:25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1)

第一种认为审计同会计的属性是一致的而对此观点予以肯定;

第二种认为审计产生于会计,但侧重面不同,应是”审计=会计检查”,而”会计检查=查帐”;

第三种认为审计独立于会计并列发展,是两个不同学科而持否定观点。

以上三种看法,以目前各家阐述的观点来看,都因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而无客观分析论述,因此,我认为对”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这一观点的肯定或否定,应以它们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且以科学理论发展规律来进行分析,才能客观地认识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相互关系,适应于现在和未来的发展。

现分成几个方面论述如下:

(一)”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观点的理论

我国目前的会计学界可分三大学派,一是”大会计”学派,二是”大财务”学派,三是”财务与会计并列”学派。其中”大会计”学派认为:“在现代会计出现以前,会计这个概念包括了会计、统计、计划、财务、审计、分析等这样一些含义。”会计管理的一部分内容是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即解决人类向大自然斗争取得的效果”,另一方面,”会计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财产的归属问题、剩余产品的交换与分配问题,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往来,以及各种债权、债务问题。”①则会计的范畴就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成本管理(或中国化的管理会计〉和审计,可以看出,”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这一观点正是基于”大会计”学派理论作出的。

(二)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联系与区别

要正确地识别事物,不仅要看到事物联系的一面,而且要看到事物不同的一面,然后才能分析判断事物是同质还是异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既有相互联系的方面,也有相互区别的方面。只有搞清它们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正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审计、会计检查、查帐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要正确地识别事物,不仅要看事物联系的一面,而且要扑克事物不同的一面,然后才能判断事物是同质还是异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既有相互联系的方面,也有相互区别的方面。只有搞清它们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正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l、历史上的联系

会计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以会计最初萌芽时期来看,是人类对于自己所占有的财产物资计数,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对劳动成果进行分配3在这种需要的条件下?产生了会计。会计对经济活动有了一定的记载,这个记载的本身是否真实、正确,记载执行者的记载活动或行为,由于统治阶级的“绝对不放心”,则需加以审查。财产所有者十分关心自己的财产发展变化情况,所以,不仅需要会计,、而且还需要对会计进行审查,从而产生了审计p《孟子正义》”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概括了会计的基本含义,《周礼》上的2、”司会掌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武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说明已存在会计检查,”听其会计”也就是检查他的会计怎么样。而西周的”上计制度”(皇帝亲自参加听取财政会计,社会状况及军事形势等方面的报告),致使周五成为审计最高权力执行者。以致审计制度逐干戈趋于严密,而会计检查也一直同步发展,历代朝廷设专职执行,如汉代的御史府中的簿曹从事史,.职掌钱毅簿书,审核财务及赋税收支,唐代刑部的比苦,行使审计职权,当时称“勾覆”“宋代,权力集中于皇帝,更认识到审计重要,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置世界上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行使审计职权的机构一一审计院,在公元1127年在太府寺中设置审计司”上自官禁朝庭,下至斗食佐吏,凡赋禄者,以或法审其名数,稽其辞受。”元代在户部设有审计科。明朝设都察院行使审计职权,户部管理财政,进行会计检查。清代设审计院,内务府中也设会计司管理财政,并撰就审计院官制草案(因朝廷腐败,未能实施)。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曾规定,内务府的收支,须按定额预算,由会计司查核。可见任何朝代对于审计及会计检查均很重视。民国元年,北京国务院设审计处,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设置审计院,并制定”审计条例”、审计院编制法勿。民国十七年、(1928年)公布审计院组织法,后成立监察院,下设审计部,在各地设有审计室,并有职称,如“审计”、“协审”等。同时在革命根据地,也规定有审计制度(较为简单〉,主要是对年度决算,供给标准和开支单据等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财政部设望了财政监察词,到1955年,还成立中央监察部,各省市、各地区相应设立监察局(厅),大企业中设置监察室。监察对象不但是经济上的,而且一切违法乱纪都要监察。不过到1958年被取消,只剩下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所以可以说,1949至1982年里,我国只有会计检查,而无审计,然而,气会计检查一词的出现,却是在l962年编写的高等院校试用教材《会计原理》一书中正式提出,并被定义为‘会计检查就是”查帐”,并认为”会计检查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忘呆会计核算的必要补充,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查帐,在古代时由于军事上要用帐篷点将宿营,但由于制作昂贵,则对制作帐篷进行单独核算,登记其用度过程,f并将此过程称为记帐,登记帐蓬用度的簿子称为”簿帐”、。公元442年后,进入核算领域,逐渐被表示为经济收支事项的总称。古代审计也非单独只查会计上的帐,它是由就地稽查实物出入活动及其帐目,发展到查会计帐,且目前的帐的含义外延很广,如经济帐、政治帐等等。会计检查中的查帐,与审计中的查帐的含义及范围就有不同之处,只有审计中涉及会计事项时进行的查帐才与会计检查中的查帐有相似之处。

所以,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在各自发展演化历程中的相互联系,在此可用下面的图承表示(见图一)

2、目标上的联系、,

关于审计目标,国内外学者各有所述,如瑞典审计长伦尼勃格瑞2、作为独立的和客观的检查机构,为高效率和高效益的政府管理机构而工作。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CS〉认为审计的目的是防错查弊,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907年编写的《狄克西审计学》‘审计目标有”①察觉欺诈舞弊②察觉技术错误③察觉原理错误。”(美)诃姆斯〈AuthuaW·Holmes〉将审计目的概括为三个方面;①以超然地位报告财务现状及营业成果,②以独窍会计师身份担任管理当局或所有权人的顾时或代表,③揭发弊伪情事。我国李鸿寿、赵友良、陈荣法编《审计学》中认为是一是监督国家预算局执行,二是监督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三是加强巩固经济责任制,四是揭露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五是维护财经纪律;六是促使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王文彬、荒履申认为审计目的是“一是检查企业会计帐面是如何反映实际情况的,二是检查企业会计帐目和报表所反映的情况是否正确、真实,三是检查企业的财产、物资有无被贪污和盗窃,四是检查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蛋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是检查企业生产经营上和资金投放上的经济效益”等等。综合以上看法,我认为审计的目的应是社会对审计存在的最高要求,故谓促使社会各项活动达到社会效益最优化(观念上或实际上的)。

审计的目标总的来说,要使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合规和有效。而会计检查的目标,“通过会计检查,可以了解有关单位及其内部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以及国家的计划办事,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即检查有关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所以可以看出,审计与会计检查在目标上有一致的地方。

3、作用上的联系

审计的作用:纠正错误,防止舞弊,并向社会证明这些资料〈被审单位的资料〉具有一般的质量标准。它不仅具有审计监督固有的保护性作用,而且有建设性作用。具体为:①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各种经济法规的贯彻执行,②维护财经法纪;保证财政、财务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国家财政收支平衡,③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④维护计划商品经济,保证国民经济的完成,⑤健全完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防范错弊措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⑥对经济活动进行见证。

会计检查的作用:①保证各项政策、法令、制度、计划和预算的正确执行,②维护财经纪律,③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完整,④加强改善经营管理,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4、体现各自职能方法运用时存在的联系

查帐可以说是被任何体现监督职能学科或部门所采用,是一种论证执行监督者所代表的一定意志的监督技术方法和手段,是审计在对经济生活中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见证中,为掌握事实依据时所采用的方法之一,也是会计检查监督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因此,三者联系可图示如下:

二、审计、会计检查与查帐的区别

事物有相互联系的一面,又有相互不同的一面,所以就有必要认清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不同之处,以利对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三者的进一步认识。审计与会计检查和查帐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下列各方面:

l、性质上的区别

性质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含义如下:

审计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它是根据所代表的一定阶级的利益的国家意志(具体为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斗政策及审计标准等〉,按照超然(克服任何有违自然发展规律的)形式,由独立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指定公认的审计人员,对社会各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活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审核与稽察,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揭发弊端,挖掘潜力,达到改善注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会计检查 是根据会计公认原则及各种社会制度而异的会计原理(以政治经济学为基础》斗经济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工作程序和其他有关核算资料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检查。

查帐 是各种经济监督学科或部门为体现其各自的职能而所广泛采用的监督技术方法。帐的含义外延很广,具体部门有不同的范畴。可以说查帐是实现各监督职能的工作过程或程序的一部分,是进行监督方式的具体体现。

因此,从上面三者含义的区别就已可以看到各自的本质内容。

2、职能上的区别

审计的职能可概括为监督、评价及见证,具体为:(l)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监督职能乡是审计的主要职能,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依法对审计对象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会计的监督检查〉,(2)评价职能。评价就是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经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以确证事实,依据审计评价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符合社会意志的”两点论”的评价,既肯定成绩,又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且作出恰当的建议,〈3〉见证职能。不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都要进行见证,以使被审单位以见证的形式获得社会的公认,虽然目前,在我国行使范围有限,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促使经济体制走向社会主义股份经济模式,见证职能将更加明显。会计检查的职能是通过会计业务本身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具体为:(l)检查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政策性,(2)检查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3)评价会计工作的质量及会计人员的水准。

3、目的上的区别

审计的目的具有会计检查目的所没有的有效性,是防错查弊,加强社会经济控制和管理,提高社会经挤效益,而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提高(促进)会计行为和会计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查帐目的是保证符合各职能经济监督的准则,提高工作质量。

4、产生的效益上的区别

审计的效益与会计检查的效益虽都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但其内涵是不同的。审计效益中的直接效益可分为:(1)促进被审单位的健全发展,(2)巩固企业的财务基础,(3)增强企业信用,利于资金的有效调度,(4)保护所有者的利益,(5)有效地揭露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舞弊和错误。而会计检查产生的效益中的直接效益为:(l)确保财产资金的完整,〈2)保证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分配,(3)完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4)增强企业会计基础,(5)揭露一定范围内的会计行为、会计事项的错误及弊端,提高会计的工作质量。另在产生的效益中的间接效益来看:审计的间接效益有①教育意义,使类同行为或活动的经济组织以社会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一切经济活动,②防止作用,通过审计监督、评价和见证,促使各经济组织一切以法律为依据,减少弊错,起”警钟”作用,③经济效益,使企业恪守各项社会公认准则,易于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减少无标准的事务处理,减少盲目性,如利于处理财产纠纷,保证各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被社会承认其合法性。而会计检查中的间接效益为①教育作用,使经济组织以公认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原理为中心进行会计活动,②防止作用,通过会计检查,促使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减少违反会计准则及制度的会计行为,③经济效益方面,使企业易于发展合并或出让、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个人的关系,容易获得保险金(投保企业〉的给付,易使企业信用的提高。

5、依据标准上的区别

(1)在法律依据方面,审计据”审计法”或”审计条例”、”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方面文件为依据,-会计检查只依据”会计法”、财经规章制度等书面文件。

(2)在事实依据方面,审计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旬括已经发生的,或客观存在的事实,或与审计有内在联系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包括会计活动〉等方面的事实,会计检查只限于与会计行为,会计事实有关的事实为依据。总的是两者事实包括的范围不同。

(3)在制度依据方面,审计要以所有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各种制度、原则、、规程及各种管理制度等规定为依据,会计检查只依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种制度、准则、规则及规程。

(4)在资料依据方面,审计是以被审单位的各种原女鱼凭证、帐册、统计报表、会议记录、业务记录、契约、合同及往来函件等资料为依据,而会计检查只能以会计凭征、帐册、报表等财务资料为依据

6、评价标准上的区别

审计总的来说是以审计准则及全社会经济利益为评价标准,立足于整个社会,而会计检查是以会计公认原则及各所属职能部门的利益为评价标准,一定程度上立足于本部门。

7、执行机构、权力地位的区别。

审计的执行机构是我国实行监督的职能机关,直属国务院总理,事计人员由国家审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派出,是由会计人员以外的人行使专口监督,且在执行任务中,具有会计检查执行者所达不到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处于其他任何经济监督部门的地位之上,有解除企业单位经济责任及社会责任的权力,而会计检查无专门机构,既可由会计人员自行检查,也可委派别人检查,权力受限于本部门,且往往是到上级的牵制或干扰,作出的决定或结论也受到主观或客观消极因素的影响。

8、范围上的区别矿审计范围广泛,它可以系统地组织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包括会计活动实行全部或部分的审核稽察,评价及见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超越出会计检查的范围,因会计检聋只能在4个经济单位中对其会计活动,特别是其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衍检查监督,但并不能保证企业单位有较高的效益,体现不出有效性,约束力不够。

9、进行时间上的区别

审计对被审项目不仅包括事后审计,而且包括事前、事中审计,以查明效率及效果。会计检查一般均为事后,以防再犯。

(三)从现代科学理论发展规律来正确认识这一观点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2)

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在竞争激烈、瞬息万变的今天,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持续经营假设在实质上影响着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持续经营能力是投资者和债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财务报表使用者期望注册会计师提供关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预警信息,持续经营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有效规避诉讼风险的需求,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本文将根据最新颁布的1324号准则探究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及其信息含量。

一、对“持续经营”准则的解读

《审计准则第1324 号——持续经营》的关键可以概括为审计责任、审计证据和审计意见三个方面。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1.审计责任

新准则明确区分了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五条规定,“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并考虑是否存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在这里之所以要区分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依赖于未来发生的情况,外人很难判断和把握,只有管理层最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战略,因此,他们有能力和责任做出相关声明。另外,明确区分责任在面临法律诉讼时对注册会计师更为有利。

2.审计证据

重大疑虑事项是审计判断的重要证据。准则将重大疑虑事项划分为财务、经营和其他三个方面。准则对疑虑事项采用列举的方法能够更明确地提供指导,但也有可能包含不全,并且具有很难理解和把握“度”的问题。准则在事项界定中包括诸多“大额”、“巨大”、“过度”、“巨额”、“重大”的表达,因而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判断难度,降低了准则的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如何把这些现象量化,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依据是值得思考的。胡继荣、王耀明(2009)把重大疑虑事项转换成定量财务指标,林钟高、章铁生、苏延春(2009)根据经济业务的确定性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把重大疑虑事项的不确定性程度划分为高、中、低三类,这些方法可供借鉴。

3.审计意见

如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不能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根据严厉程度依次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的差别主要在于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新准则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加重了经济后果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严厉程度,但正如前所述,如何把握“多项”这个度呢?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的公司一般都会同时具备几项标准,比如,亏损巨大的公司同时可能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失去主要市场等。本文认为,可以参考前述胡继荣、王耀明(2009)把重大疑虑事项转换成定量财务指标的方法,把可以用相同或相似财务指标度量的现象划分为一项。如果判断被审计单位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另外,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应对计划也十分重要,否则会被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影响审计意见。

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信息含量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持续经营的判断需要依靠注册会计师大量的专业判断。那么,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程度的高低来出具严厉程度不同的审计意见,从而传递出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充分且恰当的信息,以及市场能否辨别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从中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呢?这将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能否发表恰当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

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权衡各种因素的结果。首先,从执业准则的要求来看,注册会计师需要全面考虑重大疑虑事项和管理层评价及应对计划。但如前所述,由于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界定以及依据这些重大疑虑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等规范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主观判断,必然导致持续经营审计判断存在显著差异。另外,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声明和应对计划有效性、可行性的评估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会是导致发表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关键。其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为“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并考虑是否存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并且对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除实施审问程序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以测试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管理层的陈述,而且对12个月之后的持续经营能力除审问外不负有其他责任。最后,注册会计师也会考虑规避自身的诉讼风险。持续经营存在问题的公司一般都是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审计这样的公司本身具有较大风险,再加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的结果依赖于未来发生的情况,而且对投资者和被审计公司具有较大影响。如出现“自我实现”效应,即如果对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后,财务或经营陷入困境的公司本来还有希望渡过难关,但因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保留意见,导致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过度反应,从而使企业很快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境地。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发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对严厉程度较高的审计意见更是谨慎斟酌,采用保守的态度,不会去承担过多的责任。

综上所述,要求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具有一定难度。张晓岚、张文杰、张超、何莉娜(2006)的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以重大疑虑事项为主要判断证据实施的审计判断存在显著差异。并且,注册会计师利用相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对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存在差异。直观的延伸表明:不同的注册会计师依据相同的判断证据出具了不同的审计意见;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相同审计意见时依据的判断证据不同。林钟高、章铁生、苏延春(2009)的研究表明,随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程度的提高,注册会计师越容易出具严厉程度高的审计意见,而且随着企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程度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意见类型时难度逐渐加大,审计职业判断质量逐渐降低。

2.市场能否辨别不同类型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

不同类型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可反映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的数量以及财务报告对这些事项披露充分程度的不同,而投资者或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是否能够区别对待这些不同类型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又直接关系到该类审计报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只有投资者根据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做出不同的反应,如是否贷款、继续贷款还是收回贷款,是否持有该公司的股票等,反应程度与审计意见的严厉程度一致,才表明市场能够辨别不同类型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

黄秋敏、张天西(2009)的研究表明,市场对首次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具有显著的负面反应,同时,市场能区别对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不同类型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在年度报告公布的较短时间内市场对无法表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市场负面反应显著高于对强调无保留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和保留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负面反应。

如果我们认同上述研究结论,也就是说,市场能够辨别不同类型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然而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很恰当地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这之间就出现了一个差距,即财务报告使用者认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包含了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充分、适当的信息,并对此信息做出充分反应,然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并没有达到这样的标准。那么,审计意见就有可能误导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使他们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时产生偏误。

三、结论

通过上述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信息含量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由于重大疑虑事项界定的不确定性以及依据重大疑虑事项出具审计意见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没有做过多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对规避风险等因素的考虑,使得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很恰当地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而市场又能够辨别不同类型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这就出现了一个差距。那么,如何在未来准则制定的过程中不断弥合这种差距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建议准则考虑从审计责任、审计证据和审计意见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 胡继荣,王耀明.论CPA不确定性审计意见预测[J].会计研究,2009,(6).

[2] 林钟高,章铁生,苏延春.审计职业判断、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及其质量检验[J].税务与经济,2009,(6).

[3] 张晓岚,等.“重大疑虑事项”为审计判断证据的差异性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6,(7).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3)

1、旧准则:一共四条,阐述较为简单。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参照本准则办理。

2、新准则:一共6条,阐述更加具体准确。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新准则格式方面的变化

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中包括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项内容。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五部分,分别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其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被单列为一要素,新增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不再采取一般原则这种含糊不清的叫法。征求意见稿对获取证据的审计程序也做了必要的补充,与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

《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协调一致。

三、新准则内容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原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但总则中明确说明,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执行。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指明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而且附则第3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将范围明确为审计业务,不包括会计咨询、服务,定位更加准确。这与审计业务的特征要求相符合。

2、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原准则除了在总则里简单介绍了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定义外,在一般准则部分仅仅说明判断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具体项目的重要程度、审计经验、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类型及获取途径五个因素,并没有具体指出如何判断充分性和适当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新准则进一步规范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具体原则,相关性有3个,可靠性有5个。新准则的规定更具有指导性。

3、获取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原准则在一般准则部分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部分说明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主要事项,其实就是解释获取证据去证明哪些认定。但在原准则中,账户报表层次是合在一起的5个认定: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有一定的迷惑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则参考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的规定,将认定按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进行了区分,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5个类别: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性、计价和分摊;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性和计价。将认定按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内容加以区分,可以更有效的指导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4、审计程序。原准则将审计程序称做取证方法,并在准则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6种方法的定义。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对审计工作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它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得支持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这些程序是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做出的。其中,还强调了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价,这与审计风险模型的变化是相对应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审计过程中,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作为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包括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将紧紧围绕其展开,最终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此外,具体程序也细化为八个,分别为: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并明确指出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财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4)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步骤(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包括(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对配套审计机制的需求日益明显,为此,我国建立了以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为内容的外部审计制度,目的是通过独立于被审计对象的外部审计,摆脱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的弊端,得到更加真实有效的审计结果,以真实反映各经济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进行修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而其二者的区别更是使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通过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与独立第三方的角度更好地发挥出来。

一、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理论阐释

按照我国现行的审计体系,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可将审计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而正是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构成了外部审计。所谓外部审计,是指那些由独立于被审计之外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进行的审计行为。

(一)政府审计

国家审计,亦称政府审计,是指以国家法定审计部门为主体进行的审计工作。它的实质是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一,借助法律赋予其特殊的经济监督职权,依法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等被审对象进行财务财政收支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等方面的经济评价和监督。作为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国家审计其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综合性。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代表国家和人民,通过层层递进的国家审计机构,综合评价各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进行强制整改,以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民间审计

民间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独立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体进行的、对企业集团的有关经济事项所进行的审计查证业务。它起源于经济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由于其自身能力或企业股权较为分散等原因,雇佣专业经理人来执掌企业的经营权对企业进行管理,但为了评价企业管理层对其职责的履行情况和保证企业的经济成果不被管理层非法窃取,委托独立于企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独立地审核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以及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因此,民间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主动委托才能进行,并要求更强的专业性来应对企业的各类违规造假措施。

二、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区别

(一)审计主体与对象不同

显而易见,国家审计的审计主体是以审计署为核心的各级审计机关,其进行的审计活动主要是针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的。而民间审计的主体则是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它更多地是对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独立的审核检查、评价和鉴证,它的审计对象不涉及国家政府机关,金泫雨各类经济组织。而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更多地是各级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单位。

(二)审计目标不同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的不同,决定了他们的审计目标有明显区别。国家审计的审计目标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时发现我国行政体系及国有经济单位内部的经济问题并借助国家权力强制整改,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治廉洁、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民间审计的审计目的则是通过对被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合理保证其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为企业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参考,进一步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因错误和舞弊导致的经济波动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三)审计涉及的关系主体

国家审计从性质上来说更多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借助国家权力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经济检查和监督,因此国家审计只涉及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两方关系人;而对民间审计来说,从笔者上文所介绍的民间审计起源就可看出,民间审计并不像国家审计那样只涉及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它由于企业所有者的委托,管理层的经营成果进行相应地审核、评价和鉴证,因此它涉及三方关系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被审计企业、审计委托方。

(四)审计工作的具体依据标准不同

由于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他们开展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就不尽相同。作为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并辅以各项部门规章,特别是《国家审计准则》中明确了国家审计的目的、依据、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国家审计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国家审计工作所依据的最基本具体准则。然而民间审计关注的是除国家政府机关之外的经济组织,且大部分具有盈利性质,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在开展具体的民间审计业务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最基础的行为标准,并辅以各项财经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民间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独立审计准则》也成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衡量的权威。

(五)独立性不同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表现为组织独立、经济独立、工作独立、人事独立四个方面:各级审计机关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但需由相应地人大常委会任命;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审计对象的各项经济活动同时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情况不受政府机关的干扰;同时审计机关日常运转和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经费是独立列入财政核算的。民间审计的独立性却与此截然不同,作为审计主体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同时独立于被审计企业和审计委托方,《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方在接受业务时与被审计方、委托方无任何经济瓜葛,且其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最初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中,因此客观上不会出现由于其他两方操纵审计经费来影响民间审计工作的现象。

(六)审计职权范围不同

国家审计是由国家权力授权的审计行为,他代表国家和人民,要求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国家审计,一旦出现违反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要求被审单位强制执行审计整改决议,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和权威性。而相对来说,民间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而产生的,他没有任何震慑性的权利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的保障,其被审计单位也是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缔结审计合约的方式来自愿接受审计,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一旦被民间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错误舞弊或存在不符合合理性、效益性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出具整改意但是否进行整改还要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自身,注册会计师本身无法强制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只能通过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方式,来告诉财务信息使用者该被审单位存在没有解决的审计问题。

三、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联系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之间尽管存在上述许多区别,但他们的联系仍然不可忽视。

(一)二者执行的业务内容既相互融通又相互依赖

民间审计是对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调整,从而促使作为审计对象的各国有或私人企业能够有健康的发展进程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而政府审计在对政府部门财政收支进行经济监督时,也会涉及到对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发展情况的调查,甚至会用到民间审计留下的相关资料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政府审计工作。二者相辅相成,从企业与国家行政单位两方面对经济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影响市场秩序的不良因素,让国家拥有一个廉洁有效的行政系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好地态势发展。

(二)二者具有互补性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各自都存在缺陷,但作为外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者显然是互补的。国家审计虽然从制度上看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事实上,我国的国家审计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而行政上仍受本级政府负责人的领导,且各级审计机关的负责人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需本级政府进行提名。因此,国家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并没有完全独立开来,在开展国家审计工作时难免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制约。而民间审计是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委托方的,但由于是委托产生的审计关系,存在收取经济报酬。因此在开展审计工作时,难免会遇到被审计单位不配合的情况,甚至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都要受到经济报酬的制约,这不符合审计初衷,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但国家审计却不存在这一问题,他借助国家权力开展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相关工作,且审计机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经济报酬问题,其审计结果不受经济方面因素的制约。甚至可以说,国家审计由于其具有的特殊强制性,是保证民间审计结果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看来,二者具有互补性。

四、结语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共同组成了外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其工作初衷都是力求维护市场秩序的平稳、推进政治廉洁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甚至通过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开展审计工作,还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进一步了解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区别与联系,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外部审计体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他们分别从国家政府机关、国有资产和社会经济组织的的角度,严密把握并监督全国的经济动向,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一切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因素“扼杀在摇篮中”。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22-34.

[2]刘明辉,史德刚.审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65-72.

[3]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60-72.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6)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现代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7)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主要是依据相关建设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标准、政策性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依据竣工资料,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结算的进行核算的过程。施工图预算经常发生超过概算的现象。通过对工程预结算的全面系统的审核,可及时纠正工程预结算中产生的错误和问题,并积累相关经验,指导类似工程的审核,此外对工程结算中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从而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2工程造价审核内容

2.1工程量的审核作为预结算的主要依据,直接影响到预结算的准确性。主要包括图纸上量的审核、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的审核、计量单位的审核、累计汇总的审核、工程量误差的审核。审核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图纸核对工程量计算表中的每一项工程量,认真核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真实性,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询问现场项目经理或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到现场实地检查对比。

2.1.1工程量的审核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工程项目相一致。工程量计算除必须熟悉图纸外,还必须熟悉计量规则中每个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例如在国网清单计价规范结算规则中规定自立式铁塔坑的挖方(爆破)及回填清单工作内容包括:①基坑挖方或爆破、修整②排水③安装拆除挡土板及回填夯实④余土外运⑤工器具移运⑥场地清理。从包括的内容来看,已经包含了余土外运的工作内容,那么我们在预结算时就不能再单列余土外运的清单,否则就会导致重复计算。因此我们要对计量规则及每个项目包括的工作内容非常熟悉,做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2.1.2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理解要深入透彻,核对计算内容有无漏算、多算和错算现象。在计算土石方工程量的时候,坚土坑掏挖基础土方在计算时要特别注意计算规则中说如果掏挖基础土质是松砂石土质,按坚土土质定额乘以系数1.3;若是岩石地质按岩石嵌固基础定额计算;若是岩石土质且挖土深度超过5m,套用挖孔基础挖方定额。此处很容易错算,一定要对照地质报告中的土质类别,分别按不同土质,套用不同定额,而不是一概套用坚土坑掏挖定额。

2.1.3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看似简单,但也有容易犯错的地方。如果小数点位数不正确往往会使工程量成倍扩大,尤其是数量级一定要注意,如果出现错误,就会使得造价10倍或者百倍地增或者减,这样造价就会有很大的偏差,有可能给建设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

2.1.4工程量的误差工程量的误差也是审核中要重视的部分,量的准确性对造价的准确性有直接的影响,分为正误差和负误差。正误差常表现在土方开挖工程量的计算中,定额计算规则中规定了各种土质的开挖深度和相应的放坡系数,但实际施工并未放坡,如此按图计算的工程量就会比实际工程量大,出现正误差。正误差的例子很多,譬如:在计算斜柱式基础土方开挖时,在设计说明中有说明要环保型开挖,基础底板部分要掏挖,保护原状土,放坡应从基础底板以上0.2m开始,但是施工单位在计算时常常不按环保型开挖,而是从垫层底开始放坡,这样计算出来的土方量就是环保型开挖的两倍,造价偏差较大。负误差表现在未考虑工程实际施工方案,完全按理论尺寸大小计算工程量。有时设计人员也会有失误的地方,设计的尺寸和实际尺寸不符,或者是尺寸标注有误等,应防止计算错误产生。

2.2套用单价的审核审核中对于套用预算定额单价的准确性要注意定额单价的审核、对换算定额的审核等,下面分别作分析说明。

2.2.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施工图标准是否相一致,如强度等级、构件名称、构件类型等。以桩基础混凝土为例,桩基础有人工挖孔桩,灌注桩、树根桩,钢板桩、钢管桩等多种类型,每种类型里面还按不同桩径桩长划分,要根据施工图实际类型来套定额,不可盲目套定额。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直径32mm以下防水套管的安装,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人行道砼垫层集中拌制和碎石底层人机配合;预制构件的铁件;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更加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另外,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对于有信息价或者季度价或年刊可参考时,应该参考相关价格,没有的应该进行市场询价,如果有指定品牌应该按指定品牌询价,决不可高估或低套,以免造价脱离实际,误差较大。

2.2.2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除按上述要求外,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如现浇混凝土基础搅拌及浇制中,无筋基础、无模板基础、高低退基础、斜柱式基础等,这些基础的调整系数都不同,应注意区分。同时有几个不同系数的情况下系数如何使用,是连乘还是相加,往往容易误算,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准确性。

2.3取费的审核预结算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招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特别是在更换新的取费标准的前后,一定要注意新文件执行的起始时间和旧文件的废止时间,是采用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工程性质分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各自的取费都不同,要弄清具体工程的性质,费率计算要正确。

3工程造价审核步骤

因预算和结算审核过程相似,本文以某电力工程预算审核为例,采用全面审核法审核。全面审核法一般按一定的步骤进行,如表1所示。

3.1熟悉施工图及其他相关设计文件首先是熟悉施工图,仔细阅读设计说明,平面图、断面图、安装详图、主要设备材料表等,并检查相关文件是否完整,若不完整,请其补齐或问明原因。重点审阅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其次是熟悉相关设计文件,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与本工程相关的专题会议纪要等。重点查阅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如本案例中通过设计说明可知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相关单位。

3.2审核工程取费标准取费标准主要与工程类别有关,工程类别分为一二三类,不同类别不同费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的取费费率都不同,此外工程所在地区不同,税金缴费费率亦不同。本案例中工程类别按标准划分为三类,审核过程中就要查看工程类别是否正确,工程类别正确后查看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的取费费率是否和相应类别的取费费率一致。审核过程中除了工程类别等相对固定的部分要咨询核对外,有些政策性文件的套用也要注意审查,注意政策性文件的时效性。如《闽建筑〔2011〕3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闽建筑函〔2013〕92号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14年的新建工程送审预算中采用闽建筑〔2011〕37号就是错误的,应该采用闽建筑函〔2013〕92号文。税金的取费费率也要注意,取费费率是按工程所在地的不同来划分不同取费标准,而不是根据公司所在地,如公司在北京,但是工程地点在福州,就要福州地区的取费标准。

3.3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的审核至关重要,量的准确性直接影响造价的准确性。这一审核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编制的过程,对照施工图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的工程量,再与送审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若工程量一致则不必再复核,若工程量不一致,应仔细复核,是否送审预算工程量有误。对于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预算,要注意清单工程量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异,清单工程量和定额工程量都要仔细核对。

3.4定额单价的审核定额单价应按现行定额标准计算,不可高于定额标准。有些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为了凑数随意地把定额乘以一个系数,没有任何依据。或者是没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意套用定额,如本该套建筑工程定额,却套了市政工程定额,本该套市政工程定额的,又套了园林工程定额,这些做法都是不规范的。

3.5主要设备材料价格的审核主要设备材料价格一般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价,不足部分依据市场询价。本工程案例中编制说明中写的所采用的是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5月份的材料信息价,而软件版的计价依据却是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3月份的材料信息价,此时就应向建设单位核实是按哪个月份的信息价,确定后再修改。信息价里面没有的主材,尤其是高压电缆、电缆头单价高,总金额多的材料,应进行市场询价,若建设单位有指定品牌则按建设单位指定的品牌询价,若建设单位未指定品牌,则按常用品牌询价。本案例中10kV电力电缆YJV22-8.7~10KV/3*300(铜),送审主材单价是780元/m,但经过向三个建设单位指定的不同电缆品牌进行询价,根据三家单位的报价单,报价分别是647元/m,651元/m,672元/m。按在同等质量情况下节约成本原则,采用最低报价647元/m。通过审前审后对比可知电力电缆主材部分节约投资13.4416万元。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8)

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

(一)含义方面的区别

从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含义进行分析可知,二者除了在内容方面具有较大区别外,其对各自工作审计的依据也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是以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制定的,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而所得税审计则是以国家税法作为主要依据,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相关审计报告。由此可知,二者的审计依据具有明显差异。

(二)在会计实务中的区别

对于税务师而言,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关注较多的是企业在某一期间的费用、收入和成本等利润表的有关项目,原因为上述因素对于税务师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核算具有直接影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通常需要考虑较多的因素,包括库存现金审计、银行存款审计、应收账款审计、债务审计和企业的损益审计等。而不同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也具有较大差异。例如,对于应收账款而言,主要以抽样函证的方式收集审计证据;对于库存现金的审计则需要以实地盘点作为主要方法。由此可知,相较于所得税审计,会计报表审计要更为复杂。

(三)在账目调整方面的区别

虽然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出现错误时,均会将相关错误通知主办会计,但与会计审计不同的是,所得税审计更加看重纳税调整项目,且所得税的审计过程中,若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相关税法产生矛盾,则应以税法作为最终依据完成相关审计工作。而会计审计报表的调整更加看重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的处理,而关于其错误的更正方面观点不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单独更正报表,而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同账簿一同更正。由此可知,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账目调整的方法上具有较大差异。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9)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经业主初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终审,作为业主与承包商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包括竣工结算一、设备购置费、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项目监理费等费用,一般由业主财务部门组成的专业人员编制。

1.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形式与方法

1.1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形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有联合审查、独立审查、建设单位自审、委托审查。但现在要用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然后进行修正竣工结算。

1.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主要有全面审计法、增减审计法、重点审计法、抽项审计法、指标对比审计法几种,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许多审计人员都是根据工程的规模、造价的大小、难易程度、时间松紧等因素来确定采用哪种审计方法。但是如果采用了不当的审计方法,则不仅会影响工程造价,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也同样会给审计单位带来风险。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最终审计部门要根据工程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业主和承包双方要以审计报告作为他们最终价款结账的依据,审计报告直接涉及到业主和承包方经济利益;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最新调查显示,近两年来由审计报告不严谨引起的经济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这表明业主和承包商中至少有一方对审计结果不满意也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给审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审计部门要对审计结果负责,对社会负责。为了使业主与承包方双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也为了审计部门在社会上占有立足不败之地,这要求审计报告要公正、准确、严谨、科学,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否则,不但会引起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纠纷,还会给审计部门带来许多问题和矛盾,影响社会对审计部门的信任;因此,审计结果尤为重要。影响审计结果的因素有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的套用和换算、材料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和规费的计取等,这要求每个环节都不能出差错,否则就会影响工程造价,影响审计结果;要做好这一点,最好的审计方法就是全面审计法,其它方法都不容易做到这一点。

1.3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就是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造价有关方的招投标、合同等文件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实物、国家和地方定额、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变化的工程量进行一一计算,对变化的定额子目进行一一套用或换算,对变化的材料数量及价格进行一一确定,对所有规费进行一一计取,然后直接得出审定价;由于这种审定价是直接得出的,其中每个数字、每个定额子目全都经过审查得出的,因此这种审计结果不易出差错,是比较准确的;但这种审计方法的缺点是时间比较长,工作比较繁重,如拿时间、工作量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相比,时间的长短,工作量的多少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全面审计法是现阶段最好审计方法。

2.工程竣工结算全面审计的重点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全面的审计主要包括工程编制依据审查,施工合同审查,协议、纪要、补充合同等资料及资料变更审查,各种签证和施工日审查,工程量审查、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和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的审查。重点控制的是工程编制依据审查,工程量审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和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的审查。

2.1工程编制依据审查

主要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其依据主要有:①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有关决定、通知、细则和文件规定等;②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现行定额或补充定额以及有关现行取费标准或费用定额;③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本地区工资标准及机械台班费用标准;④现行的地区单位估价表或汇总表;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工程资料。

2.2工程量审查

工程量的计算在审核结算工作,是最为最繁琐、最耗时的,其作为结算最为主要的依据,直接影响着结算的准确性。①熟练掌握计算的规则,并对竣工图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特别要根据综合单价,区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定额计算规则两者的不同之处,区分两者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特点。②需要仔细核对计算构件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相一致,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2.3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省或区域制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种取费标准也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凡是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工程均适用本区域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施工单位无论来自何地或隶属何系统均无例外。审查时看结算是否使用的是本区域定额,定额套用是否按规定和按合同进行,取费标准及范围是否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对高套定额、多取费用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2.4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审查

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罚,奖罚所发生的费用计人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勘查。由于影晌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在审计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意见。

3.结语

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来说,把握好基本建设结算审计,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加强竣工结算审计也是监督工程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竣工结算全面审计的重点控制,可以获得准确、科学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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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继秋,唐慧哲.工程项目成木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10)

(一)节省了审计资源传统的国库合规性审计,在人力资源分配上通常是面面俱到,基本上采取均分方式,极易形成审计资源的浪费;而国库TCBS系统风险导向审计,以风险为主线,将审计资源有的放矢地分配在不同业务领域,节省了人力资源。(二)降低了审计风险传统的国库合规性审计,审计人员往往根据审计方案内容,逐项查阅资料、测试,而后作出谨慎的专业判断,存在审计主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现象,不利于控制审计风险;而国库TCBS系统风险导向审计,根据风险制订审计计划,收集证据,审计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克服和降低风险的过程。审计人员能够依据审计风险高低,有效选择重点审计领域,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在降低被审计单位各种风险的同时,较好地控制了审计风险。(三)提高了审计效率传统的国库合规性审计,审计方案一般是按照国库业务的种类来确定审计重点的;而国库TCBS系统风险导向审计则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审计实施计划,审计方案主要关注较高风险领域,对低风险的领域较少关注。且低风险领域占各项管理活动的比例较高,因此,可以集中有限的审计资源,用于高风险的领域,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减少效率较低的细节测试工作,大大提高审计效率。(四)提升了审计质量传统的国库合规性审计,审计报告一般关注的是问题的数量、问题的性质;而国库TCBS系统风险导向审计则从风险视角,重点关注问题的风险级别、从内部控制角度剖析问题成因、如何控制此类风险,拓展了审计的深度,进而提高了审计的质量。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11)

1 前言

工程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有效措施,由于工程结算的审核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是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公平合理地做好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工程结算书由工程量、定额子目、材料单价、取费标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主要部分组成。审核工作中应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定额子目套用的合理性,材料单价取用的真实性,工程类别划分的正确性以及现场签证发生情况的属实性等几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2 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计算是将完成的实物施工内容进行统计,主要通过大量的图纸核对和数字计算完成。目前,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高估、冒算的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未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政策法规条款较多且区域性、实效性强。有些单位不按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如土方工程中的挖土深度定额规定以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时却按室内标高计算,使挖土深度增加土方工程量加大。也有些单位在工程量计算中只依据省级定额规则和法规进行计算,往往忽视本地区造价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定额规则调整及文件的补充规定。还有些单位没有及时更新计算规则,经常按调整前的计量规则进行计算,给工程量的计算造成很大误差。

2.2构件相交部位工程量未按规定进行扣减

不少单位为提高工程造价,有意对构件相交部位重复计算。如梁柱相交时,按计算规则梁长应算至柱侧面,但在实际计算时却将梁长按轴线长度计算,未扣除与柱相交部位的工程量。梁板相交时,算梁时未扣板体积算板时又不扣梁体积。还有计算钢筋量时不扣保护层,梁柱相交部位不考虑实际布筋情况,均按轴线计算箍筋个数,造成箍筋数量重复计算钢筋量偏大现象。

2.3工程量计算数据缺乏准确性,小数点位置存在偏差

由于工程量项目种类繁多,计算底稿中数据很多,易使工程造价人员在汇总同类项目时出现合计不等于小计的现象,审核人员不能只看紧单项数据而放松合计汇总数据的准确性。还有部分单位工程量准确无误,却在计算机输入时未按定额计量单位进行工程量小数点的缩位,也造成工程造价的偏差。

工程造价人员在计算中要准确地审核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必须熟练掌握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熟悉施工图纸、了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掌握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另外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实地查看和测量,尤其对大型复杂工程和装修工程更要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注意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计算依据是否准确可靠等内容。

目前,随着科技的进步,专业的工程造价算量软件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普及了,计算机算量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提高了计算的准确性。但对审核人员来说更要仔细认真的核对图形录入中的每个构件的数据、计算规则的设置是否与图纸相符等需人工输入的部分。

3 定额子目套用的审核

定额子目套用的合理性对工程造价有着重大影响,而实际审核人员往往重视工程量的准确性而忽视定额子目的套用,形成只重量不重项的审核方法。因此在审核定额子目套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直接套用定额的项目

注意审核套用的定额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的要求相一致,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同,项目的套用是否有就高不就低,是否有重套现象。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金属结构构件,定额单价中已包括刷一遍防锈漆的工料,结算时却又重复套项。是否有错套现象,如实际施工是三类土,定额却套用四类土,明明是圈梁却套单梁或基础梁。

3.2换算定额的项目

注意审核换算的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求相符,是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的全部换算还是部分换算,换算的方法及采用的换算系数是否正确,换算的各类强度等级如混凝土、砂浆标号是否与标准相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工程结算的准确性。

3.3补充估价表的项目

注意审核编制补充估价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补充估价表要根据施工图纸的工艺要求和补充估价表的编制原则列入材料、人工、机械的含量和现行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标准,准确编制缺项定额的补充估价表。编制后的补充估价表要报送当地的主管的工程造价部门审批。

4 材料价格的审核

具有时效性因工程材料价格和地域性的特点,在审核材料价格时,应重点审核材料的结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分析出来的数量计取,要注意审核建设工期长的大型复杂项目,材料的市场价格确定是否按施工阶段或进料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均计算。材料的市场价格确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是否与工程实际采用的材料相符。如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石材,市场单价每平方米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价格不等,同一种颜色的石材价格可能也差别很大,实际施工中究竟采用哪种石材,就需要审核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材料采购的第一手资料,对于量大、价高的材料有必要参与采购。

5 费用标准的审核

工程类别的划分直接影响费率级别的取定,因此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划分工程类别,严格执行招投标书及合同中费率的费率标准。注意审核费率标准的取定与工程类别是否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取费基数是否正确,是以直接费为基数还是以人工费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