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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行业现状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3 16:36:31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1)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越来越发达,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逐渐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格局的调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向的趋势,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挑战与冲击,出现了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了监管失灵和低效。

一、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及弊端

1.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

1992年和1998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将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2003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对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监管。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分别移交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订、实施、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受国务院的领导,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三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图1)。

2.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模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与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清晰、分工明确的分业经营格局是相适应的,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领域的管制,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实行分业体制的国家,虽然目前的制度、技术与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我国立即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的合作日益密切,事实上已出现较多的混业经营状况。我国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趋势日渐明显、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1)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

分业监管可能使得同一个金融机构接受不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制,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进行跨业监管的时候,必须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然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协调的难度相当大,协调成本也较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这种分工协作机制是松散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牵头人以及每一金融监管机构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使联席会议制度面临流产的危险。

(2)难以综合评估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风险

我国各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要想随时进行沟通和协作十分困难。而且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也不一样,当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有双重目标要求时,单个监管者很可能不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如果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的影响很大,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它的真实风险。

(3)易产生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效

在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各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产生“监管套利”现象,这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而且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混业金融机构会产生重复检查和报告要求,加大了金融监管活动的成本,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运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二、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型监管模式

“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造就的,也是在出现多次金融风险之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对银行都有监督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在联邦这一级上,有8个监管机构,其中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体系(简称FRD),货币监管署(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在州这一级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管官员和管理机构。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标志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该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由此开启了混业经营的局面,同时也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原则。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金融监管框架出现了调整(如图2):从整体上制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监管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控股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互相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牵头监管人的权力也受到相当的限制,美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在向被监管对象取得信息时,美联储应优先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得,以避免被监管者重复提供信息,减轻被监管对象的负担。同时,为了避免冲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还建立起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当联邦储备理事会行使检察权时,也应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

美国的“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纯的分业监管或单纯的统一监管的缺陷。一方面,美联储作为牵头监管人,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行监管,从总体上掌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以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另一方面,各专业监管机构作为功能监管人,以金融业务的功能为依据来划分监管对象,有利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监管,从而也保持了分业监管的优势。

三、以美为鉴建立“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

在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情况和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建立一种介于完全分业监管和完全统一监管之间的“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这也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可行的选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正式而稳定的协调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设计见图3),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统一管理,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磋商建立畅通的渠道,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合作。具体来说,可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建立各层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首先,建立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就关系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业的突发事件,堵塞各种监管漏洞,真正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召开双方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最新的金融运行情况以及货币政策的落实情况,才有助于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实施,统筹安排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分清职责,提高效率。最后,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四方之间的信息畅通,有助于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了解和掌握,也有利于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讨论,协商解决。

第二,加强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对各金融机构风险的全面掌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按照“功能型监管”的理念,分别对各金融机构的银行类业务、证券类业务和保险类业务进行监管,并由该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决定一家监管机构负主要责任,类似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功能监管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保证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到金融监督管理局,由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监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机构进行并表处理,从而真实、全面地反映各金融机构及其下设的各附属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有效避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的积聚与爆发。

第三,依据“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起来的银行监管体系可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容易明确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同时,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针对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状而言,“牵头式功能型”的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状,在维持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稳定性的同时,适应了银行业务融合的混业经营大势。

伴随着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作为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我们可以在现有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改良与变革,最终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银行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白钦先 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2)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3)

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建设中与金融资源之间的关系,将有效的提升地方经济的发展潜力,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当前我国金融行业一直实行一种自上而下的“一行三会”垂直管理方式,为监管的专业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稳定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不过这种模式在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中依旧不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他不能够有效的兼顾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形势下对金融的需求。面对地方金融在不断发展中与金融监管出现的摩擦,地方金融的利益往往会被搁置。加之金融监管部门并不是十分重视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存在部分金融滞后的发展状况,这就为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及管理带来了困难。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只有不断地完善地方金融发展,才能够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稳定。通过客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当前社会金融业的管理模式主要以垂直管理为主,这种方式有效的规避了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不良行政干预,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切实有效地落实并得到执行,不过在该模式的管理中依旧存在管理空白。在当前社会发展、金融体制不断变革的大背景下,大量的地方性中小型商业银行以及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性机构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的快速出现,这反而使现代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矛盾更加的突出与尖锐。最近几年,地方性城投债权违约、民间高利贷风险增高、房地产商卷钱跑路事件频发等,这给正在发展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敲响了警钟。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地方政府虽然在不断地完善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但是民众对于强化政府处理相应风险处置能力的呼声正在与日俱增。各地区、省市的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一般都是本地区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更加了解状况,能够根据实际的发展现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风险作出评估,可以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及手段促进地方经济与金融业之间的发展,进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同时也弥补了垂直管理的空白,起到了沟通地方政府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便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掌握当地金融运行情况,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处置潜在的风险,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执行。因此,尽快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

2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问题思考

2.1首先是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得不到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满足

在国家提出对金融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之后,我国地方政府及地方金融机构开始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积极的进行创新改革。但是实际效果不尽人意,大量乱象频繁的发生,导致了新型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地方经济的发展需求。其中出现的两个问题更加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是国有金融管理部门无法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行之有效的信息沟通。面对地方经济发展特色的投资平台、担保公司等,国有金融管理结构缺乏与其有效的沟通体制,造成国家无法对地方的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引发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或者风险概率增加的状况。其次,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省市金融发展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或者较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了在金融管理中无法行驶统一的管理手段;加之部分地方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金融体系,国有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无法有效的发挥,使得相关监管工作形同虚设。另外一些不同的市县在进行金融监管中也没有办法良好的合作,并且地方金融监管力度本身就弱,使得最终金融管理建设始终见不到成效。还有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中仅重视自己地区的经济利益,导致了政策落实的失衡,使得金融管理及资源配置受到了极大的干扰。

2.2主体权责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开展中需要强化

现代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都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立,其实际的发展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在进行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其设立的部门名称也是各种各样,实际所具有的权利、职能也存在重叠现象,导致一个问题多个部门插手的状况。现代地方金融机构主要进行产业未来发展规划、服务管理等工作,导致了职能错位以及交叉管理乱象频发。其设立的各种管理部门将地方金融管理的权责进行了彻底的拆解,导致地方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配置,促使城市商业银行、省国资委等众多部门一旦面临某些事情时,不是一起插手就是决口不问,一旦发生问题就开始互相推卸责任,直接导致了地方金融管理整体效率的下滑,使当地的金融秩序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持,直接对地方金融经济的发展环境造成了破坏。

2.3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为了能够拉动地方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地方政府在实际的工作中就基于对地方金融业进行发展。一旦对准入把关的标准设定的过高,就会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满足地方金融的发展需求,导致地方金融监管及发展名存实亡。为了能够有效的强化对地方金融的管理能力,中央一般会采用一刀切的战术,致使多数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执行地方自己制定的金融规划方案,制约了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由于我国各地省市的金融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必须结合其实际的发展状况进行金融监管权力的适当下放,允许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权力,允许其部分创新金融监管方案的实施。

3对如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

3.1树立地方正确金融发展观,对其管理行为进行合理引导

首先应该为地方金融业发展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将其作为金融工作开展的核心依据,依托合理的引导进行地方金融行业的建设。有效的将地方现有的金融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利用,将会直接对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显著的影响,同时该影响也是对地方金融行为发展是否有效进行衡量的一个标准。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金融管理与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对现有的金融管理结构进行合理的构建。其次,为了能够对地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合理的引导,中央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的发展状况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金融业法律法规,对地方的金融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实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权责统一。中央还应该积极的对地方金融管理的预算工作进行干预,完善其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对其金融管理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推动地方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竞争实力,使中央的金融管理职能能够快速的过渡到地方手中。

3.2针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确定

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往往要面临复杂多变的问题环境,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地方对金融系统管理的能力,就必须对地方与中央在金融管理中存在的界限进行明确的划分。中央必须对地方的金融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使地方金融管理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使地方与中央明确双边的界限,提高金融管理的协同性。中央政府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八字原则,将中央专业化金融管理模式与地方性的协调管理模式相融合。例如,在进行某项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地方必须积极的展开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而中央应该在金融管理原则的框架下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积极的对地方反馈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面对我国金融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主管负责制,对地方的金融管理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对地方未来的金融发展方向进行合理的规划,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进行地方金融机构的科学改革,协同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状况进行管理等,从而进一步降低地方金融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对金融风险处置的能力,提高地方金融发展的稳定性。

3.3在地方金融监管实施统一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对监管主体进行统一,具体做法是在地方的各个市县等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当地的金融业发展状况进行相关规定的制定,对部门的职能以及监管工作的范围进行确定,确保协调机制充分的对地方金融业进行监管。不过就当前的监管现状来看,地方省市还是有必要在统计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的。面对存在差异的地方金融机构,根据其自身状况进行分类,基于现有原则的基础上对地方金融发展的风险状况进行控制,通过动态金融监管权力下放的方式,使地方政府获得更为有效的监管权力。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4)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说,世界上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会带来挑战和风险。一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会给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在现代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混业经营的普遍发展导致金融监管风险的提升,面对这样现象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升重视程度。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从金融规划出发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新型经营模式承担了重大的收益性,混业经营方式在我国也进行了实际性的应用,并且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相应的挑战。“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中分业经营的一种模式,目前国内外对混业经营的概念并不统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义。近年来国内外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发展也逐渐成熟,但是对于模式的概念还缺少明确的界定。这样会对我国经营模式的理解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我国混业经营中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的探讨。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金融分业的含义是指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是与工商业部门的业务脱离的体制。金融混业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之间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营业范围内,并且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根本上能够提升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以及竞争水平。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种属于业务上的混业,另一种属于金融控股权混业。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渐深入。传统中分业经营的条件已经产生改变。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监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且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理念认识也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质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优先已经代替价值有限目标。发展现状表明,分业经营的方式已经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在这时期,分业经营的方式开始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目前世界金融行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导致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失去联系,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会制约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把混业经营当成金融业经济体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放宽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管理,根本的意义在于实现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价值的提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对的主要问题在于,要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

四、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够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并且现阶段实行的监管模式不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适合的管理和监管。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会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业经营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预防,要尽快实现相关的立法。对于目前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内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相应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区别,这就需要建立起更严谨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机构的内控制度。

五、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要想实现长期发展,要改变我国监管体系现状,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实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合一”,改变多方运作的现状,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行中,要保证“三会”合一发展,建设“三会”之上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利用“三会”职能继续实现对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管理。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保证“三会”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畅。面对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相关监管方式也要实现不同的监管。

(二)建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导致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是保证混业经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我国对混业经营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导致出现金融机构控股和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遐想,同时公司发展的状况也不同,存在监管交叉和空白的现象。立法的落后会导致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受到影响,并且也会影响金融行业。要保证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响下实现市场选择混业经营的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越来越多问题的出现,并且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面对这样的现象我国要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包含存款保险制度的预防措施。

六、总结

综上所诉,金融行业发展环境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市场环境造成影响,改变了我国金融结构体制。混业经营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在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不能够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也要结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证制度建设的稳定发展,以此来实现金融防范风险体系的建立,提升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水平。

作者:季冬俊 单位: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照青.金融混业经营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发展,2006,03:30-35.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5)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6)

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设计

金融稳定既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诸多方面、环节、单位和部门,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当前,金融稳定工作面临宏、微观两个层面的困难和问题。宏观层面上存在体制性缺陷,主要问题是《中国人民银行法》未就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作出应有的制度安排,现行法律虽赋予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新职能,但对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手段等未作进一步规定。微观层面上则存在三大难点:其一,在金融风险的判断上,因微观主体风险因素不确定,加之缺乏应有的法律手段,金融机构往往不主动如实报送经营情况,基本数据收集困难重重,风险监测未能正常开展,导致金融稳定部门对那些局部风险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的个案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其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一方面因为目前缺乏通畅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另一方面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同时因目标和职责的差异,在对现行金融体制及其运行规则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判断上,其它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的行动方向未必一致,导致金融稳定部门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难于尽早发现、及时化解。其三,在金融稳定评估方面,金融稳定监测评估数据库尚处在探索建立阶段,未形成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目前监测内容仅局限于关注个体风险和局部风险,分析、评估和判断区域金融稳定状况并开展金融风险预警和控制存在操作困难。

鉴于上述原因,研究建立中国的金融稳定制度,目前要通过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或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方式,尽快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金融稳定评估制度、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金融稳定监测制度

实务中,信息不对称已成为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由于金融产品购买人(存款人、投资者)无法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金融稳定监测未能获取真实、准确数据及相关情况,已在金融领域留下了不良的后遗症:其一,难于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其二,倒逼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问题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其三,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预警、处置金融风险,最后导致危机总爆发。因此,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总体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建议从人员、经费和工作制度等方面全国统一规范、统一部署。目前可从三个方面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

监管信息共享制度。目前,应当根据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尽快研究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议通过政务信息电子网络系统的平台,设立监管信息数据库,由各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随时提供设密权共享;或由人民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通过纸质材料定期交换。

金融统计制度。目前,应当对现行统计制度加以完善,实施大金融统计制度。建议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统计系统,将银、证、保各业均纳入金融统计范畴,逐步实现银、证、保各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统计系统联机联网,建立一个统一全国的金融基础数据时序库。而金融稳定等职能部门可各开设一个数据接口,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日常监测制度。考虑到金融业潜在的风险仅靠“数字―数字”的监测模式未能及时发现,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测。建议按照监测对象不同分别建立定点监测机制、当地法人或非法人金融机构监测机制、多方协作机制等制度。同时,收集、汇总通过上述各项监测制度所获取的原始数据与信息,形成金融稳定监测基础数据库,并研究逐步建立中国金融稳定指标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金融稳定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部位和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因素发出风险提示,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特提出金融稳定监测制度建议框架如表。

金融稳定评估制度

金融稳定评估是金融稳定监测的必然延伸,也是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种重要方式。金融稳定部门要研究如何做到当金融业或金融机构出现“亚健康”状态时就能够发出预警,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金融稳定评估应当在金融稳定监测基础上进行,应当逐步研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稳定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可先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一是宏观经济金融层面的指标,如通货膨胀指标或通货紧缩状况指标、反映经济增长方式及其转变状况的指标、社会资金配置方式及其结构变化趋势的指标、隐性财政赤字金融化状况的指标、利率和汇率市场化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指标、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溢出效应指标、金融体系流动性状况指标等;二是金融业稳定状况的指标,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的指标、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状况的指标、问题金融机构波及面指标、银证保各业经营风险指标、审慎监管状况指标等;三是金融生态环境完善指标,如支付结算体系安全指标、社会信用状况指标、司法环境状况指标、非法金融活动状况指标等。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为数不少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布关闭或破产。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应有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采取清理整顿的方式处置问题金融机构,个别采用接管,对于资不抵债的问题金融机构几乎都采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方式。因此,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不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并对金融体系以及社会稳定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对此,我国在构建金融安全网中,应当研究建立及时校正机制,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维护社会金融稳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涉及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由于各国国情、管理制度不一,对问题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不尽相同。何谓问题机构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来看,无外乎救助、接管、合并或收购、关闭、破产等五种方式。目前,我国应当尽快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救助法、破产法、重组法(含收购、合并等方式),修改补充完善撤销条例。

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为出发点,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互相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为标志,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得以突破,金融机构之间联合与竞争的法律理念得以实现,综合经营再次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已经开始与国际趋势接轨,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基于我国目前实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在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势在必行。

在金融稳定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方面,实务中少数省(市)已探索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可供选择形式有:模式一,1+3机制,即人民银行与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联合组成监管信息交流协作机制;模式二,1+1+3+其他,即以政府为领导,人民银行与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监管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处置协作机制。鉴于金融风险的处置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模式二更加符合我国实际。对于中央一级,则可考

虑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监管机构为常任成员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7)

现今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中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就网络金融的监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监管法规建设。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网络金融监督部门对于监管措施的构建和实施还处于初探的发展阶段,同时政府部门的空白监管导致了我国网络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信息失真、安全隐患等问题。

一、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金融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发展行业,而网络金融业则是以网络技术为载体的金融业,因此风险指数更加的高。网络金融由于经营管理或者是信用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其出现失败的发展结果,那么会形成一系列的负面发展影响,进而导致整个电子金融体系受到威胁,严重的话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问题,我们必须要采取严格的监管手段,才能给有效的保证网络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指数。

由于网络金融主要进行的业务是虚拟交易,因此,在进行网络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会大量产生各种转账以及电子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网络金融是货币信用的中介。在这种发展背景下,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是保证虚拟交易发展的重要动力,并且网络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网络金融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思路

(一)积极完善有利于网络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现今我国网络金融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的方式,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来对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同时,随着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进步,新的发展风险开始逐渐的显露出来,因此,只有不断致力于网络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设,才能给实现网络金融的完善监管。在完善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律过程中,除了要对现今存在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及补充之外,还要从网络金融的监管新的发展中,不断的提取有用的信息,针对网络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兴问题提出新的法律、法规。不断的致力于我国网络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同时还要对网络金融发展风险监管中不同性质的风险进行区分以及法律承认承担,在一定程度上环节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律矛盾。同时由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技术进行发展的金融产业,因此出现风险的几率也要比传统金融高出很多,所以,我们要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的预测,事先进行立法保护,对网络金融业务过程中网络金融本身和客户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部门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二)强化网络金融的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上来降低发展风险

现今,针对我国针对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规划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管理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强化网络金融的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上来降低网络金融的发展风险。不断目前网络金融大部分情况下使用的是传统金融的营销模式来进行网络金融的发展。在网络金融的组织管理方面,除了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之外,还要针对网络金融业务的管理进行合理、科学的划分以及科学的定位管理。

我国网络金融业务虽让内部都设置了相关的审计部门,但是,由于网络金融内部控制制度发展还不健全,同时网络金融业务的专业性较强,普通的网络金融内部审计人员很难适应其新兴发展模式,因此,网络金融在进行内部审计管理以及相关业务处理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深入发展,不断的落实发展网络金融在业务运作和管理过程中在密码控制、软件控制以及相关的授权机制执行,此外,还要根据我国针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安全标准划分情况,提高网络金融的安全状况,针对性的解决业务访问权限错乱、对客户资料以及信息保护不力等问题,通过完善内部的控制机制以及不断发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来进一步提高网络金融的监管能力,并且特针对网络金融内部的审计问题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进一步保证和促进网络金融监管的高效发展。

(三)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征信体系

良好的信用基础能够有效的保证网络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网络金融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基础的客户信用调查分析,还要保证网络金融本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以及技术保障建设,这样才能给客户提供安全、可靠、信任的网络金融发展环境。同时还要不断的鼓励网络金融进行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以及不断的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最终实现全国统一征信体系建设,通过个人档案的调查和分析,进一步降低网络金融发展中的业务风险,实现网络金融监管的低风险发展。

三、结束语

现今我国的传统金融业本身在管理模式以及内、外部风险管理上就存在着十分多的发展缺陷,因此,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金融来说是一个严峻的威胁和挑战。网络金融本身的发展风险,使得网络金融机构的相关发展风险管理的技术安全性和复杂性出现进一步的降低,同时金融监管当局针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方式以及监管的内容无法做到准确、及时的调整和改变,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意义。本文中针对国现今网络金融的实际发展现状,对目前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且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来进一步保证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王琳,崔兴楠.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分析及完善措施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2:113-115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8)

随着金融业全球化的兴起以及金融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面临着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保险资金投资效益较为低下等问题的情况下,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欧美等地发达国家迅速发展。2002年12月5日,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显示出我国金融机构正开始在走一条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中间环节,逐步满足业务拓展需求,规避金融监管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道路。但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完美:其可通过资本的内生联系进行业务的整合,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等。基于此背景,本文通过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博弈论模型论证相关问题,探讨建立适合我国金融特点的,职责分明、便捷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环境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宏观环境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形势, 我国政府不断调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高针对性和灵活性,经济向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 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进一步巩固。银行业银行业主要指标保持良好, 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加强, 行业稳健性标准和监管有效性提升, 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能力显著增强, 整体呈稳健发展态势。截至2012 年年末,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5.30万亿元,负债总额89.5万亿元, 分别同比增长19.9%及19.2%。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净利润8990.9亿元,同比增长34.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至2012年末,净资产5664亿元,同比增长17%;全行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911.02亿元,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占总收入的56.77%。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2年末, 保险公司总资产5.05 万亿元, 同比增长24.4%,业实现保费收入14 528 亿元, 同比增长30.4%,利润总额836.5 亿元, 同比增长57.7%。金融市场在改革创新中也稳步发展,发挥了改善融资结构和完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如表1所示,货币市场流动性充足,债券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所拓宽,2012年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达77%。

表1 2012年主要债券发行情况

品种 发行额(亿元) 同比增长(%)

国债 19778 10.3

政策性银行债 13193 13

银行次级债 920 -66.5

银行普通债 10 -90

企业债券 16812 0.8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法律漏洞、监管目标分歧及监管机构协调困难等问题,金融监管公司在不断地寻找漏洞或灰色地带进行金融创新及混业经营,大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也挑战着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1.法律漏洞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管理模式,相应地,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是基于特定的领域,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依次与其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另外,这些由监管机构起草或颁布的法律规章制度等,都只具有本领域的特征,换句话说,对其他领域缺乏考虑或者缺少沟通。因此,法律漏洞及灰色地带出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诞生创造了诱因。

2.监管目标分歧

监管重点及目标的分歧有可能在各监管机构间引起冲突。银监会把重点放在银行业机构的审慎监管上,证监会主要负责营造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有效,保监会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各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指标体系、监管模式等各有差异,对被监管者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在监管内容上,各监管机构都偏重对该领域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其日常经营风险的评估尚不成熟,并忽视对金融机构经营安全性、盈利性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3.协调困难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过程中,上述三个监管机构存在着协调效率不高的问题。由于这三个监管机构有着同等的地位,因此在监管或应对危机过程中,在选择牵头机构或决策机构时就显得尴尬,这也直接造成了信息共享和问题处置的低效率,大大降低了监管效果。这也就意味着对这类金融集团的风险难以界定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规避监管,会利用灰色地带进行资本转移,而监管机构因为不熟悉跨领域的业务,监管效果会大大弱化,监管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博弈分析

本节构建的序贯博弈模型,是为了证明在分业监管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选择混业经营逃避监管是大概率事件;而为了降低风险,监管当局在效用大于成本时会选择混业监管,如果违法成本过高或被发现的概率较高,金融控股公司则不会选择不合法的经营。现假设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机构及一个金融机构。监管方只有两个策略----分业监管(漏洞较多)和混业监管(漏洞较少),其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机构在观察监管方的行动后决定自己的策略,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策略可以是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合法)或者混业经营(非法)。同时也假设在分业监管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漏洞进行混业经营获得额外利润,而这种行为被监管发发现并处罚的概率很小。

假设有:MR:混业监管;SR:分业监管;SO:分业经营;MO(NI):混业经营;MO(I):混业经营;Cm:混业监管中监管方的成本;U:混业监管中社会的效用;R:金融控股公司的正常业务收入;Re: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额外利润,Re>0;Ri:金融控股公司非法经营的额外利润,Ri>0;F:混业监管中监管方对非法经营的处罚;1-p:发现非法经营的一般概率;ε:混业监管中监管方侦测非法经营的能力。

图1 序贯博弈的博弈树

其中,X11: 0, R;X12: 0, R+Re; X13: (1-p)F, R+Re+p Ri -(1-p)F;X21: U-Cm, R;X22: U-Cm, R+Re;X23: U-Cm+(1-p+ε)F, R+Re+(p-ε)Ri -(1-p+ε)F。

如果U

当p>时,金融控股公司会选择混业经营(有非法经营)策略;如果p

当U> Cm时,监管方会选择混业监管,也就是说,它有能力辨别机构的混业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效用(金融稳定与市场信心)大于混业监管的成本,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由ε和F决定:

如果ε

如果ε>p-,此时的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混业监管,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发现过度金融创新或违规的成本过高,没有利润空间,因此将很好地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降低金融创新程度。

由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促使,无论监管方采取何种策略,金融控股公司都会想方设法进行混业经营(Re> 0);又因为非法经营会给金融系统带来负面影响及不可掌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方期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于是,混业监管,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是一个优化的策略组。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的搭建

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方便非常迫切的问题,目前中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主要监管责任机构不明晰。

(一)基本监管框架

鉴于中国现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可以借鉴美国1999年颁布的GLBA法案中的有关内容。该《法案》允许以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的形式实现银、证、保等多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和融合,并产生新业务及服务,同时,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各种改变,继续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及监管的有效,金融监管的框架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演变成现在的伞形监管框架。鉴于现实情况,应提高人民银行地位,改变一行三会的平行监管路线,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综合监管机构,实施对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监管,三会需定期向其汇报信息,以加强功能性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紧密关系与信息共享;对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及衍生品的监督权应按照产品类别进行分类监管,建议人民银行对混业的商品及服务进行审定并对合并报表的分析。银监、证监、保监对其负责的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二)监管实施的步骤

在监管框架有效搭建后具体的监管实施步骤有:

1.公司治理监测

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界定各高管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2.资本充足监测

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金融控股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具体应包括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健全、母公司的资本管理能力和预警能力等。建议在消除资本重复计算和多重财务杠杆基础之上计算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参考新巴塞尔会议要求,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应大于1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小于5%。

3.关联交易监测

人民银行应根据实际得益的原则鉴定交易各方,允许金融集团在合法合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依照正规渠道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并做到及时信息披露,禁止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投资者及公众利益的行为。大额内部交易是指金额占子公司资本5%以上,或在一个季度的与同一个交易方交易累计金额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交易。

4.流动性监测

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流动性进行监测,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而金融控股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并表管理,并每月10日内报送报表。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合理的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水平,并不断提高资本补充能力。

四、结论

本文归纳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征和特殊风险,阐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并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减少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下,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仍在转型经济中,金融业及其监管的发展会比其他工业国家更为复杂。利用市场“无形的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发挥其自律功能将是一个长久及艰难的过程,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我国金融监管在适当的时机应进行调整。监管层要特别注意金融控股公司的非法关联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及有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和概念,以及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监管主体,构建高效的监管框架,保证信息流动的及时和顺畅;设计新的监管指标预警体系,务求做到监管的合法合规,提早发现风险,准确识别风险苗头。

参考文献:

[1]王伟炜.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5:4-19.

[2]陈柳,熊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3): 99-104.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9)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简介。目前,在金融监管中,存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自负责一定监管事务,即“三足鼎立”的监管组织结构。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提高金融系统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中央银行也负责协调各委员会事务,行使监管职权。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负责范围;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是银行业,如:政策银行、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全国大小金融机构;保险业是保监会的监管对象;证券业是证监会的监管对象。这样一来,各监管委员会监管范围清晰、科学分工及有效配合。金融监管在逐渐走向注重保障金融安全、机构间合理分工的谨慎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已在日益完善、合理、规范。

2.混业经营下我国监管模式的不足。

2.1监管模式不符合混业经营趋势。为规避金融风险,对各行业采取隔离控制是分业监管的着重点。这样一来,各体系间融合受到了限制。然而,混业经营在不断发展,现有监管模式显然局限性较大。为满足金融结构的变迁、发展需求,我国应采取措施改革监管方式及监管机制。

2.2存在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现象,效率较低。现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监管真空、重复监管现象,致使监管工作无法高质完成。比如,有些省内监管对象并不设人民银行分行,但监管单位的级别低于该机构,致使多个监管单位均对该机构有监管权等。另外,监管机构有时会为降低工作负担,主动干涉监管对象经营活动、并控制风险。

2.3各监管机构间信息交流不顺畅。证券、银行、保险业的独立监管在金融系统中组成了一个信息流的封闭回路。而在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量中,各环节信息顺利传递、交换非常关键。但目前,“联席会议制”是三个监管机构间的信息连接。因分业监管观念,致使三个机构专注于各自负责领域的监管事务、信息流通不畅,阻碍着整体监管决策的实现。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原则

1.功能性监管原则。由同一负责人监管指定的金融活动就是功能性监管。因此,金融机构的名字并不是监管的关注点。该框架下的监管内容是机构自身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具体业务。建立合理制度、充分发挥本有功能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原因。这样,一个监管单位负责监管作用相同、名字不一样的机构;这种监管方式不同于机构监管,可以在制度改变、发生新状况时较快的调整及适应;功能性监管注重监管的跨越行业、产品及市场,监管中应加强金融业的风险规避。因此管理者要采取整体监管法,并设置特别部门负责实施。此外,功能性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关于责任归属、监管创新产品等行业难题得以化解;第二,监管负责者在规避行业风险时,无须给金融创新设置阻碍。这样,功能性监管会为创新产品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的空间。

2.信息共享原则。所有监管单位都要掌握监管计划、流程与相关法制规范等有关资料,以实现金融机构人员的高效监管。监管单位应当熟悉的资料有: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管理过程、部门设置、发展规划及行业风险、计算机系统建设、内部控制的过程及效率等。

3.确定监管协调人。监管负责单位应实行跨境监管或多部门监管法,实现多个单位对集团实体的有力监管。在多个监管单位中,应有某特定单位担任协调者保证合作监管中信息公开及高效传递。一般来说,集团内实力最强企业、综合部门可做为监管协调者。指定监管单位应每隔一段时间将财务活动、整体结构告知协调者;协调者由此得知风险暴露的基本状况、暴露信息价值和监管的安全保障方案等。

三、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的创新对策

国家应根据混业经营规律,完善及创新监管机制、监管机构设置,形成功能性、一元化综合管理监督方式。

1.短期内加强各监管机构的配合。现在,国家在逐步从分业监管进入混业监管阶段,并没有比较成熟的混业监管经验。为保证混业经营的顺利发展,国家在这一阶段可促进各机构间的配合,让监管权力不过于松散。国家可依当前状况确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并制定科学规范保障执行。金融业的保监、证监、银监机构间应加强配合,确保金融混业经营中不发生较大问题。今后,金融创新会不断多样化,各监管机构间履行责任时可能发生矛盾。若三机构间的矛盾难以迅速化解,会使金融业发展受到阻碍。因此,国家应制定行政法律制度,保证联席会议制的执行,适应当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中期内实现监管职能的整合。混业经营带来的影响有:第一,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互相控制情况逐渐增多;第二,资源的并购重组及整合状况也日益明显。国家原有的监管架构因此受到不断挑战。本文认为,“牵头式”监管可有效减缓混业经营的发展速度。国家应设立金融业的监管委员会,并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其中,证监、保监、银监三机构分别行使各自监管职权。在此之上,监管委员会应致力保障监管的顺利进行,开展跨行业监管及促进各机构间的有机配合。具体来说,委员会负责确定每个机构职权范围、避免职权重复、保证各机构高效工作。通常情况下,负责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并不是委员会,而是该行业专门的监管单位。委员会还应设立证券、保险、银行、信托专门监管协调机构,保证各行业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且,委员会还应当根据各地金融发展状况设置分支一些监管单位。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分支单位对本区域的协同监管。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人民银行、财政部工作人员;各分支单位轮流选出优秀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还要负责对分支单位间矛盾的仲裁;为保证各分支单位间的信息传递、沟通,委员会应创办论坛等。

3.长期内设立综合监管组织机构。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逐渐得到普及。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金融混业的发展都很快。可以说,国家已具备金融混业监管的各项条件。因此,国家应成立正式的监管委员会,精简监管机构,在保证各项监管职能得以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监管效率。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行业都应受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内部也要相应设置多个部门、实现对各行业的功能监管。委员会对人大负责,由国务院所领导;各地的监管分局直接由总局领导等。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10)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利用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性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合法性、权威性的前提和保障,但因各国金融业发展状况不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的模式。以下即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沿革和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一度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确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行使金融监管职权的监管体制;80 年代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我国法律设立的金融监管体制表现为中央银行综合统一监管体制;90 年代后, 伴随着不断增多的金融机构和迅速扩张的证券市场,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过渡阶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相继成立。至此,我国“一行加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正式确立,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分业监管法律体制的局限性

(一)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决策机制,难以解决金融监管中潜在的冲突,容易形成制度风险

虽然我国从法律上确立了“一行加三会”的监管模式,但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以行业为主线”且法律并没有设置监管机构之间和交叉业务领域监管的协调机制,在三大监管机构行政级别相同的情况下,这种缺乏决策机制、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性规定,恰恰在监管机构无法达成共识时难以发挥其作用,只能诉诸道德谴责或者向上级部门投诉,也使各监管机构强制地将资金滞留在各自的领域,人为地切断了资金融通的渠道,缺乏有效的配合,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二)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

(三)难以适应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要求,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我国法律在明确规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也通过《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银行可以经营部分证业务、信托业务且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就为实践中出现银行资金流入证券、信托市场留下了缺口。

(四)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和WTO的相关要求不符,难以应对金融全球化对监管的需要

在金融自由化的驱动下,发达国家原有大型金融企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实行混业经营,不断向金融业各个领域扩张,并大规模地占领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而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显然与这一潮流相违背,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并已做出不断开放市场、实行国民待遇和与世界接轨的承诺。现行的分业监管法律体制无法实现与WTO相关机制的对接,很难对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而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也不可能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合其他国家有效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金融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是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将顺应这一趋势,由现行的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长远的发展方向。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我国不可能实行“骤变式”的金融监管改革,而应该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渐进式”改革。

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现阶段实现混业经营的最佳模式选择,并且我国已经出现了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我国金融业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原则。虽然分业监管可以实现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子公司的监管,但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及其母公司的监管却出现了法律的漏洞。

鉴于前文提到的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局限性,针对如何构建完备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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