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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务筹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3 14:49:57

进出口税务筹划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1)

一、 三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办法。“免”是指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按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当期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其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不能在进项中抵扣。“退”是指企业在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其折合成人民币的出口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可办理退税。以下举例说明。

例1: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100万元,内销货物 30万元(不含税价),当月国内采购8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全部收齐。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80×17%-4) -0=-4.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13%-0=13 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 4.5万元

(二)进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也是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但申报程序与一般贸易方式有所不同。企业在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后,需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由此产生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计算方法分为是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购进法是指以企业当期实际从境外购进料件金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方法。实耗法是指以企业当期实际耗用从境外购进料件金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方法。由于“购进法”较为简单,易于实际操作,所以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此方法计算,假设A公司也是采用此方法。

例2: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100万元,内销货物 30万元(不含税价),当月国内采购2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6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收齐。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00×(17%-13%)-60×(17%-13%)=1.6万元。当期应纳税额=5.1-(20×17%-1.6) -0=3.3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13%-60×13%=5.2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应免抵税额=5.2万元。

(三)来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退税是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对企业在料件进口环节不征收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在出口环节通过相关审批后对加工费收入免税,出口环节不予退税,但企业从国内购买料件所包含的进项税也不予抵扣。进口料件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料件加工完成后办理核销手续。

例3:A公司应国外客户B公司委托加工货物一批,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主要材料B公司提供,该批材料价值 230万元,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在海关办理了相关手续,另外从国内购进辅料70万元(不含税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在该业务中,在进口环节、出口环节及收取加工费时都免交各项税费,但从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额=70×17%=11.9万元,根据规定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二、具体筹划

(一)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一般贸易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根据“免、抵、退”办法规定,假设在产品增值税征税率(17%)大于出口退税率(t)的情况下,本期出口YH元,当期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国内采购X1元,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X2元,则: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T1=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X1×17%-[YH(17%-t)-X2(17%-t)]}-0=(YH-X2)(17%-t)-X1×17%

如上述条件改为X2不采用以进料加工方式贸易进口,而是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关税为t′,则:

当期应纳税额 T2=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X2+X2× t′) ×17%-{(X1+X2+X2× t′) ×17%-[YH(17%-t)]}-0=YH(17%-t)-X1×17% T1-T2=(YH-X2)(17%-t)-X1×17% -[YH(17%-t)-X1×17%] = -X2(17%-t)

由以上测算可知,对需进口料件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较一般贸易方式减少缴纳增值税X2(17%-t),所以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另外,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还可减少缴纳进口环节关税的支出。所以,当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大于出口退税率的前提条件下,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以下通过举例验证。

例4: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700万元,当月国内采购20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从国外进口料件400万元,当月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进口料件关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附加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全部收齐。

方案一:选择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7%-13%)-400×(17%-13%)=1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200×17%-12)-0= - 2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13%-400×13%=39万元。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7万元(39-22)。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7%=1.19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17×3%=0.51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400-200-1.19-0.51=98.3万元。

方案二:选择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7%-13%)=28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400×(1+5%)×17%-〔400×(1+5%)+200×17%-28)〕-0=-6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13%=91万元。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85(91-6)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7%=5.95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85×3%=2.55万元。

当期应交进口环节关税=400×5%=2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400-200-5.95-2.55-20=71.5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的比较可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较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应退增值税多16万元(22-6),经营利润多26.8万(98.3-71.5)。所以,应选择方案一。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不同,采取哪种贸易方式取决于企业出口货物所需从国内采购材料的多少。从国内采购材料多时,采用来料加工方式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使企业成本增加,所以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内采购料件少时,在产品的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的情况下,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产生征退税差额增加成本,而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不予征税可避免此部分成本产生,所以应采用后者。

可以通过寻找两种贸易方式下增值税退税成本平衡点的方式,作为选择哪种贸易方式的依据。设本期出口额为YH元,国内采购金额为X1元,国外进口料件为X2元,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T,出口退税率为t,产品加工增值为G元,即G=YH-X1-X2。当两种贸易方式下增值税退税成本相同时:

(YH-X2)(T-t) = X1×T。即(G+X1)(T-t)=X1×T。

设产品加工增值G=N×X1。

可得:(N×X1+ X1)(T-t)=X1×T。

当产品加工增值为国内采购料件N倍时,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成本相同;当产品增值大于国内采购料件的N倍时,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当产品增值小于国内采购料件的N倍时,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考虑出口退税成本外,还应考虑到以应交增值税以及增值税免抵额为基数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适用“不征不退”政策,不会产生附加税费,但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时当产生应交增值税或增值税免抵额时就会产生附加税费的支出。也就是说,即使在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的成本相同的条件下,因为附加税费因素的存在,也会产生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税费总支出大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

设A公司的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通过以上公式可得:(N×X1+ X1)×(17%-13%)=X1×17%。

通过计算可得:N=3.25,即当A公司的产品增值为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成本相同;当产品增值大于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当产品增值小于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以下通过举例验证。

例5:A公司为国外客户生产一批产品,该批产品需从国内采购原材料300万元(不含税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现有两种贸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先免税进口料件1000万元,然后出口产品销售价格为2300万元;二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所需料件,收取加工费1300万元。本期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由以上资料可知:N=G/X1=(2300-1000-300)/300=3.33>3.25,所以应选择方案二,也就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下就两个方案分别计算进行验证。

方案一: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300×(17%-13%)-1000×(17%-13%)=5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51-52)-0=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300×13%-1000×13%=169万元。

因为当期留抵税额为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169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9+1)×7%=11.9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169+1)×3%=5.1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2300-300-1000-52-11.9-5.1=931万元。

方案二: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料件进口和产品出口环节都免征增值税,加工费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料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计入企业成本。

A公司经营利润=1300-300-51=949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的比较可知,采用方案二可比方案一增加利润18元(949-931),所以应选择方案二。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2)

所谓税务筹划,即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利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实现筹划并安排投资、经营以及理财活动,进而实现减少税款缴纳或是递延税款缴纳的目的。税务筹划属于合法的经济行为。对化工出口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后必须要明确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基于风险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这样才能确保化工出口企业的稳定、合法经营。

一、营改增的作用及意义分析

所谓营业税,即在我国境内开展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是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以及个人,基于其获得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款,属于流转税制里的主要税种。所谓增值税,即基于商品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增值额的基础上,进行征收税款的流转税。

之所以会实施营改增政策,是因为以往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的发展需求,突显出很多弊端影响了国内经济的正常、稳定运行,对国内经济结构的优化、社会专业化的分种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阻碍作用。为此,实施营改增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就化工出口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后对其带来了一定影响,基于这些影响,化工出口企业必须要注重经营过程中潜在的或是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从多方位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有效促进自身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营改增后化工出口企业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化工出口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怎样实现合理减税?本文认为,化工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四方面展开税务筹划工作。

(一)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化工出口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如营改增后国家颁布了财税[2011]110号政策: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这对化工出口企业而言就是优惠政策,在经营过程中化工出口企业应充分借助此项优惠政策;又如基于财税[2011]111号文基础上,利用差额纳税增加进行抵扣额,实现一定程度的节税[2]。这对化工出口企业拓展国内和国外市场均有好处。

(二)结合实际筹划采购业务

首先要合理选择采购对象。在产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生产链条里会涉及部分供应商,化工出口企业在供应商手里采购物品,通常会涉及到增值税。基于营改增政策,增值税能有效发挥抵扣作用,为此,化工企业要合理选择供应商,确保其能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便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其次要合理选择采购时间。在筹划采购时间方面应考虑三个问题:一是现金流动性,倘若化工出口企业的现金流动处于紧张状态就要慎重考虑;二是准确把握采购时间,基于营改增基础上,化工出口企业可以适当推迟物品采购时间,等待抵扣额时机;三是化工出口企业购进物品后应第一时间取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尽量当月落实抵扣工作,有效确保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注重销售业务有效筹划

营改增后进项税作为抵扣税,也是企业采购物品过程中形成的税金,能与销项税抵扣。化工出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进出口产品,这些进出口产品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进项税,这个时候就要基于营改增政策下实施有效规避,简言之,就是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把企业自身的劳务服务做外包处理,并借助外包手段适当抵扣一部分进项税,进而达到税费合理的目的。

(四)注重新问题的有效筹划

营改增后,化工出口企业将会面临很多新问题,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要注重对这些新问题的筹划。如出口产品的销售定价,营改增后必然会引发市场价格波动,化工出口企业应多进行市场调查,掌握买方市场的承受能力。,同时还要注重竞争对手的、全面分析,此外还应重新预测并核算企业自身的成本和收益,这样“三管齐下”才能确保出口产品的定价合理,能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又如成本费用的控制筹划,营改增后对化工出口企业而言能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增加企业收益,但企业必须要积极转变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做好成本费用的控制筹划,积极完成企业自身的产业转型,这样才能适应营改增后对化工出口企业的挑战,否则必然会逐渐丧失竞争能力,最终被竞争激烈的市场淘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后,化工出口企业必须要认识到潜在的税务风险,并基于税务风险基础上全面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进而实现有效降低化工出口企业税率的目的。加之,出口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变,化工出口企业只有开源节流,迎合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并严格约束自身纳税行为,才能真正达到降低税务筹划风险的目的,为企业的稳定、合法经营提供保障。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3)

一、关税与纳税筹划的内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贸易性商品和行李、邮递、馈赠等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准确理解、熟练掌握和合理运用税法的基础上,利用会计和税法知识,事先对投资、筹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进行非违法的巧妙安排,以此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的的行为。由于关税的税基、税目、税率和优惠条件等在税法中已经规定得十分详细、具体,且税负弹性较小。因此,对关税的筹划更需要专业的指导和合理的方法、技巧。

二、关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的问题

1.合法筹划,把握好“度”

纳税筹划必须要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知识和熟练技术对可能存在的多种纳税方案做出筛选,选择最优方案。不能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或减轻税负而逃税、偷税,要把握好“度“,防止纳税筹划演变为偷税、逃税。

2.事先安排,及时纳税

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都是在发生经济交易行为、实现收益和取得财产之后才缴税,因此纳税人要在各项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对那些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进行控制和设计,规划和安排好经济行为以减轻税负。同时,企业必须按时缴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被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3.坚持成本收益原则

纳税筹划要考虑筹划的成本与收益,若成本大于收益,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要支付相关成本,比如聘请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如果企业的财税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筹划有风险,筹划错误会造成财务损失。关税的纳税筹划应坚持成本收益原则,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关税减免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纳税事项,降低税负。

三、进口关税纳税筹划的方法与应用

1.案例概括

美国和日本的企业都发明了一种特殊的用于钢结构产品生产的全自动机器设备,且市场上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我国的甲企业想进口这种设备,预计这种设备未来的价格将达到2000万,远远高于现在市场上类似设备的价格1000万。(1)如从美国进口,甲企业以1200万的价格成交。该设备运抵我国入关前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为100万,另外支付了由买方负担的经纪费8万,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48万,特许权使用费30万,与该设备有关的境外开发设计费24万。(2)如从日本进口,甲企业以1100万的价格成交。该设备运抵我国入关前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为80万,另外支付由买方负担经纪费8,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47万,特许权使用费28万,与该设备有关的境外设计开发费32万。(3)如果甲企业是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的自己的设备组装兼销售公司,甲企业将原来进口整台设备改为进口散装设备零部件。全套零部件的境外成交价格为1000万元,其他费用与进口整台设备一样。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25%,整台设备的关税税率为30%。

2.纳税筹划方案

按照从价计税的方式计税: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税率,降低完税价格和选择低税率要可以降低税负。

方案一:从美国进口。

关税完税价格=1200+100+8+48+30+24=1410(万元)

应纳关税=1410*30%=423(万元)

方案二:从日本进口。

关税完税价格=1100+80+8+47+28+32=1295(万元)

应纳关税=1295*30%=388.5(万元)

方案三:从日本进口,但以1000万元为基础估算完税价格并作为申报价格。由于类似设备的市场价格仅为1000万元,海关一般会认为以1000万元为基础估算的完税价格是合理的。、

应纳关税=(1000+80+8+47+28+32)*30%=358.5(万元)

方案四:进口零部件,自己组装加工。

应纳关税=(1000+80+8+47+28+32)*25%=298.75(万元)

由此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关税34.5万(423万-388.5万)。方案三所缴纳的关税比方案二少30万,但是属于避税筹划,这虽然不违反法律本身,却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政府是不提倡的,以后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纳税调整和处罚,企业最好不要采用。方案四缴纳的税收最少,但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甲企业可以组装加工成产成品,且花的成本费用要比节省的税收少。综合考虑,方案二是最优方案。

四、结论

关税纳税人可以选择进口同类货物中成交价格较低,或运输、保险费用较低的货物,或者当产品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时,可以选择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申报,以降低完税价格。如果条件允许,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税率比产成品的低,可优先选择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然后自己加工成产成品。

参考文献: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4)

一、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进口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税种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两种。如何对这两种税收进行有效筹划,降低进口环节的税负,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进口环节关税的纳税筹划

1.完税价格

从目前来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确定方法;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是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计税基础,估计确定完税价格。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选择合理的进口来源

通常情况下,完税价格的确定都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因此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因素,就可以以此作为计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依据。从这一点上看,进口企业在选择同类产品时应尽量以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中的较低者为最优,力争在海关所认定的“正常成交价格”前提下努力降低其货物报价,从而达到充分降低企业进口税负的目的。

(2)变更实付或应付价格

按现行税法规定,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且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应该计入完税价格(复制权费除外)。为此,若卖方并非要求必须随货物同时购进时,作为进口企业的买方应设法将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作为另一项单独的交易进行处理;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只涉及营业税和少量印花税,因此将大大降低其实际税负。

(3)海关估价方法的选择

按照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若进口货物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则进口企业可以选择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的各项单证,海关也会据此处理;反之,若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此时企业则可以选择不予提供,而海关则会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估定出较低的完税价格。

2.适用税率

一般来说,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区别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即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关税税率的筹划应以转让定价与实质性加工标准为突破点,通过确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货物原产地来充分降低其税负。例如,若产品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时,则视同于实质性加工处理,此时应归入与其新产品实质性使用部分相关的税目计税。此外,对于机器、仪器或车辆中的各类零部件,若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时,应按主体原产地的税率计税;反之,若上述部件分别从适用不同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时,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其税率。

3.减免政策

从理论上说,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类。就前者而言,企业应当关注的是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货物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或者我国对外捐资的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税待遇。特定减免税则是指国家为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可以给予的减免税优惠。临时性减免税则是指除去上述两种形式之外,国家特别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保税货物也属于减免税的一种类型,其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该类货物并不需要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从实质上看,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进口关税的纳税筹划过程紧密相连的。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的货物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予以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有任何抵扣项目。由此可见,其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关税相关的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进口增值税也具有多项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主要是基于所适用税率的不同,企业应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与此同时,国内某些地区或特殊行业、单位、个人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这类企业的组成形式及业务类型为进出口企业的纳税筹划拓展了空间。

二、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相对于进口环节,企业在出口环节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要大一些,而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给予这些企业出口退税处理,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侧重点放在出口退税上,尤其是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上。当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种。前者是指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在货物出口后再予以办理退税;后者则是指企业对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的,应先用于抵消内销产品的应交税额;若后者经抵消后还有余额时,按抵消额退税。

(一)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贸易方式

当前,进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前者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以及必要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委托国内企业按其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其最终产成品由国外企业负责营销的一种贸易方式,后者则是指由国内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包装物,然后在国内加工为产成品再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来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政策,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进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选择恰当的加工方式。

2.出口方式

我国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免征消费税。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在不同时期分别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1994年至2010年,共经历了9次调整。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一般说来,企业可通过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方式来得到退税,而这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部分,应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税,出口农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退税,出口其他产品则应按税法的其他规定退税,其适用税率不一。

另一方面,当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的限制或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时,企业此时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至其他企业出口,在收汇后再由企业办理退税,而后者也可接受调拨货物的其他企业办理退税。而若企业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时,在其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获得最大价值。

3.纳税申报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申请手续的,应视同货物内销处理并予以征税;而对于已征税货物,企业在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时,才可办理免抵退手续。若企业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时,不得予以退税;若货物出口后90天内不办理申报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则有权要求企业补税。由此可见,企业应慎重对待纳税申报期限,力争在90天的申报期内根据货物的内外销比例,选择最佳的申报期限及其申报限额。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应尽早申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4.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几种筹划方法外,企业还可利用收购方式的不同以及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差异进行筹划。例如,在不影响交货期、交货质量的情况下,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货;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再者,企业还可采取改变收购方式,变出口非自产产品为自产产品,以争取采用“免、抵、退”方法予以退税。另外,企业还应注意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方式实施进料加工的再加工,以及特别注意分类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二)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

与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类似,国家对于出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也较多,这主要是出于鼓励出口的考虑。企业若想获得出口关税的相关优惠,其产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原产地规则。为此,进出口企业应主动申请并提供原产地证,力争获取较多的关税优惠,并且还要对一般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进行区分。从理论上说,一般原产地证只能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关税,而优惠原产地证可以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甚至全免的关税优惠。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承担进口的企业所享受,其作用较容易被忽视,为此出口企业对此应加以必要的重视,以获取最大额的税收优惠。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3]王军.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的税务筹划方案探讨[J].财经界,2010(2).

[4]宋.浅析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J].科技经济市场,2010(6).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5)

一、我国企业境外税务筹划的现状

我国的税务筹划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首先,对于我国企业来说,缺乏税务筹划的良好基础,税务管理不够规范。由于相关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薄弱、财务知识欠缺,我国部分企业减少税款的行为不是通过税务筹划合理节税,而是有意逃税漏税、徇私舞弊。其次,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税务工作的重视不够,将税务工作交给财务部门负责,而企业的会计人员只是一味进行会计核算、报表制作,没有税务筹划意识。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跨国经营之路,我国的税务筹划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要求有更多的人才投入到税务工作中去,为税务筹划工作注入了新鲜的观念和技术。

二、我国企业境外税务筹划体系研究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我国企业要想完成境外税务筹划,首先要了解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环境,熟悉各国税制差别,包括税收管制权差异、税率差异、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以及税收优惠的差异,从而总结境外税务筹划的具体办法。首先,可以通过控制经营时间和改变企业机构性质完成税收管辖权规避。不同国家会依据政治立场和经济发展程度制定不同的税收管辖权,这是完成税务筹划的有利条件。企业可以通过规避税收管辖权来节省税务支出。其次,根据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别,可以选择低税率国家投资,但是一般低税率国家的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相关产业发展也不够完善,所以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托方式转让定价手段,将利润从高税率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第三,根据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不同,侧重分析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的税务政策,通过研究投资所在国的存货计价、成本核算、计提折旧和准备基金提取来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二)我国企业境外税务筹划策略分析。我国企业要想提高境外税务筹划水平,应该以调研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依据,优化企业组织机构和资金形式节约税款,选择恰当合法的核算方式转移定价,还要充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通过这一系列的税务筹划增加企业的利润空间。

1.开展税务调研作为税务筹划依据。世界各国根据其国情不同,制定了对自身有益的税收政策,税务调研为企业税务筹划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只有进行有效的税务调研,才能掌握境外税收差别,进行税务筹划。我国企业从事境外经营,首先可以从税制、税种、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了解所处国家的税务体系,关注与我国的税务政策差异;其次要了解法人身份确定规则,了解公司组建地、中心管理和控制地的标准;第三,关注所在国的税收抵免制度,明确抵免主体资格和抵免对象条件,亏损处理办法等;第四,了解调整转让定价,关注资金能否自由流出。前期调研工作可以使企业比较我国和境外国家的税务差异,依据地域性差异完成税务筹划工作。

2.优化经营运作模式,节约税款。税收种类多样,比如关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企业运营模式不同,赋税税种也千差万别;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纳税义务也不一样,比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适用的税法有很大差别。境外企业可以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来减少赋税,比如满足美国对于合伙企业的要求可以节约税款。在叙利亚,境外企业在开展石油开发、贸易往来和工程建设等商业活动时,可以和当地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在当地公司的保护伞下享受免关税、免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在巴西从事总包或分包工程都需要缴纳营业税,假设承包20亿美元的工程,营业税税率按5%计算,中国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在设计、运输、施工、采购时需要分包出去18亿美元,如下页图1所示。

境外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通过调整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能有效地增加企业价值。因此,在跨国运行时,应当根据所在国的税收规定内容,将企业价值最大化;合理规避企业风险,制定可行的运作模式。

3.合理利用核算方法转移定价

仔细分析表1,可以发现永久性进口为公司带来的利润高于临时性进口。我国境外企业可以从经营结构和需要出发,确定进口方案,达到最优税务筹划。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6)

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某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上例所述的税收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球”之类。例如,《企业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收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

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极具诱惑力,仿佛企业的分分合合可以随心所欲,随意摆弄,“两免三减半”也可唾手可得。其实,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方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的前提,故不应为了推销某个筹划案例而淡化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如果一味为了获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随意分合,很可能因此而跌入偷税的陷阱。

第二,严格意义的合法税收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对照本税收筹划案例,虽然在字面上并未违反有关税收法规,但还够严密。细读本案例全文,其筹划的核心技巧是调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这一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外商扩大生产性经营的投入。可是,依照该筹划方案操作,某企业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小于50%,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经过“断其一指”,将11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剥离出来,另成立一个”乙”公司,使得原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人为地上升到50%以上。结果就可套用减免税的优惠,而生产性业务投入总量并未黾樱匀皇?000万元。所以此方案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有意图,故不能算是真正合法的税收筹划。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原有意图的筹划应当是,在总体上调整经营结构,以压缩非生产性经营,扩大生产性经营,这才是正道。

第三,该方案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效仿,成为一种偷税的手法。如某非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为了套取减免税优惠,即可依样画葫芦,找一家规模比自己略大的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合谋,合并为一家公司,套得减免税好处后两家平分。这正是该筹划方案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不得不引起警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案例,是因为“这种方式企业的操作余地大,透明度相对较低,在计算……税时,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2002/10/08《中国税务报》第七版)。由此可见,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2002/12/31《中国税务报》)一文中的一段叙述:“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率少0.38个百分点,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3.32万元,税负轻。”这是现今税收筹划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习惯用语,在有关税收筹划的书籍、报刊、杂志或网页上,几乎俯拾即是,说明大多数税收筹划专家和人士,皆以追求“税负最低化”为税收筹划的单一目标。

其实,税收筹划以“税负最低化”为目标是一个误区。因为企业经济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互相交织、影响,一切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为例:发行股票,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发行债券,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金融机构相应标准的部分,准于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假设(引自2003/07/01《中国税务报》的“专家评说”)筹资1亿元,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与筹资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单一地从“税负孰低”目标考虑,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这样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只有1642万元。而根据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考虑,则应理性地选择发行股票方式,这样虽然多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却可以达到1760万元,比发行债券方式多取得净收益118万元。援引上例,旨在说明理性的税收筹划不应拘泥于税负最低这一目标,而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筹则、财务筹划等有机结合起来。

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目标单一化问题,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归罪于对税收筹划的概念阐述不准。2003年6月10日的《中国税务报》上,“众口评说”栏目里有篇文章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以上关于税收筹划定义的表述将税收筹划的概念狭隘化了。依笔者之见,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以此定义为指导,税收筹划当不会陷入单纯追求税负最低的误区。然而,目前广为流行的税收筹划定义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概念内涵的狭隘化,导致了税收筹划目标的单一化。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

税收筹划目际单一化倾向,表现在对税收筹划方案优劣的判别上,使判别标准普遍欠准确。浏览各种税收筹划案例,判别方案优劣的指标基本上分为三类:税款节约额、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净利润增加额。这三类指标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综合性,如若单以这些指标来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并不能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例如,“税款节约额”指标就不可单独使用。首先是税种不同,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之间缺乏可比性;其次是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经营规模不挂钩,也难以此准确辨别方案的优劣;第三,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税负下降反映为企业利益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前述的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举例即可说明问题,纳税多的方案比纳税少的方案获利多。由此可见,“税款节约额”指标虽然非常直观,但运用效果较差。

再如,“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虽比“税款节约额”指标有所进步,考虑了不同税种之间和规模大小之间的可比性,但同样因为该指标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故不能单独以此来判别何种筹划方案能给纳税人带来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如能改变一下“税收负担率”的计算方法,则“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将会成为一个不错的指标。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典公式,W=C+V+M。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论是何税种)在本质上体现为对社会剩余产品M的分配,税收是M的一部分,M=税+利。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税收负担率,应是指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占纳税人所取得的M的比率,即占税利合计的比率,亦即:税收负担率=税额÷M。或者改写为:综合税收负担率=总税额÷(总税额+总净利)。如此,“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与纳税人总体收益的相关系数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也会大大提高它的应用价值。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7)

税务筹划是在行业规定范围以内,对企业缴纳税收情况的宏观调控,有助于指导经营者采取正确地营运决策。针对不断变化的贸易关税,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拟定应对策略,在维持原有进出口贸易秩序的前提下,降低企业内部经营的成本耗资,以实现经营收益的最大化。

一、进出口贸易关税的多变性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优化调整,世界各国进出口关税均在不断地调整,这是贸易关税多变性的基本表现。现从国外市场环境,对进出口关税的多变性进行阐述。从本国之外的角度分析,其它国家也同样采取关税调动措施,抑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内,间接地抑制了其它国家经济水平的增长。例如,中国是陶瓷品出口大国,欧盟国家在过去常通过关税政策,阻碍中国陶瓷商品出口到其它国家,如表1。这本质上是为了约束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国内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打击。

二、会计处理常用的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鉴于世界各国关税政策的多变性,我国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在恰当时候调整商品进出口方案,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经营收益。会计处理是企业比较实用的一种关税对策,各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原则。

(一)统一性

任何企业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统一性的会计处理方案,保证最终处理结果达到预期的目标。一般情况,《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二)灵活性

利用会计处理辅助企业关税对策的调整,应当考虑市场的风险特点,其涉及到国内、国外市场等两方面。经营者要考虑企业未来的战略中心,把营运对策集中于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明确市场定位之后,才能更好地执行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存货计划法使用前,要统计出企业未来的进出口数量,以及产品的价格定位,进一步预算处存货的数量范围,以避免存货量超标引起的经济损失。

三、基于会计处理方法的税务筹划对策

税务筹划是对未来税额的综合评估,拟定预算方案后对资金收支方案进行调整,从而加快了现代化经营模式的创建。基于会计处理方法的指导下,企业应通过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调控,在关税政策变动中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税务筹划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守法律

合法性指的是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遵守税法。二是不违反税法。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的熟识、对实践技术的掌握,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增加了实际收益。

(二)统筹兼顾

筹划性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企业关税高低根本上取决于国家政策,拟定税务筹划方案要系统地考虑国内外市场,以从宏观上控制税务缴纳的额度,从而减小了税务资金的支出,提高了营运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三)明确目标

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通过一定的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缓支付。因此,面对多变的贸易市场,本国企业要时刻明确自己的关税筹划目标,以降低税负、优化经营、调控资金等为目标,建立切实可行的税务运筹方案,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专业操作

专业性不仅是指税务筹划需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且在筹划管理方面也要有专业人员完成。由于企业关税涉及到国内外市场的发展变动,以及国内本土经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要安排专业人员执行税务筹划方案,尽可能降低本企业需要承当的税务额度,保证最根本的经济收益。

四、结束语

税收是国家财政调控政策的主要措施,也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势必关系到企业日常办公的经营决策。企业做好关税的应对决策,必须要依赖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以税务筹划为主要方式,更好地适应进出口关税变动。

参考文献:

[1]邵一萍.关于企业关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研究[J].财会通讯,2011,22(10):27-29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8)

二、关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的问题

1.合法筹划,把握好“度”

纳税筹划必须要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知识和熟练技术对可能存在的多种纳税方案做出筛选,选择最优方案。不能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或减轻税负而逃税、偷税,要把握好“度“,防止纳税筹划演变为偷税、逃税。

2.事先安排,及时纳税

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都是在发生经济交易行为、实现收益和取得财产之后才缴税,因此纳税人要在各项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对那些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进行控制和设计,规划和安排好经济行为以减轻税负。同时,企业必须按时缴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被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3.坚持成本收益原则

纳税筹划要考虑筹划的成本与收益,若成本大于收益,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要支付相关成本,比如聘请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如果企业的财税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筹划有风险,筹划错误会造成财务损失。关税的纳税筹划应坚持成本收益原则,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关税减免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纳税事项,降低税负。

三、进口关税纳税筹划的方法与应用

1.案例概括

美国和日本的企业都发明了一种特殊的用于钢结构产品生产的全自动机器设备,且市场上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我国的甲企业想进口这种设备,预计这种设备未来的价格将达到2000万,远远高于现在市场上类似设备的价格1000万。(1)如从美国进口,甲企业以1200万的价格成交。该设备运抵我国入关前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为100万,另外支付了由买方负担的经纪费8万,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48万,特许权使用费30万,与该设备有关的境外开发设计费24万。(2)如从日本进口,甲企业以1100万的价格成交。该设备运抵我国入关前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为80万,另外支付由买方负担经纪费8,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47万,特许权使用费28万,与该设备有关的境外设计开发费32万。(3)如果甲企业是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的自己的设备组装兼销售公司,甲企业将原来进口整台设备改为进口散装设备零部件。全套零部件的境外成交价格为1000万元,其他费用与进口整台设备一样。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25%,整台设备的关税税率为30%。

2.纳税筹划方案

按照从价计税的方式计税: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税率,降低完税价格和选择低税率要可以降低税负。

方案一:从美国进口。

关税完税价格=1200+100+8+48+30+24=1410(万元)

应纳关税=1410*30%=423(万元)

方案二:从日本进口。

关税完税价格=1100+80+8+47+28+32=1295(万元)

应纳关税=1295*30%=388.5(万元)

方案三:从日本进口,但以1000万元为基础估算完税价格并作为申报价格。由于类似设备的市场价格仅为1000万元,海关一般会认为以1000万元为基础估算的完税价格是合理的。、

应纳关税=(1000+80+8+47+28+32)*30%=358.5(万元)

方案四:进口零部件,自己组装加工。

应纳关税=(1000+80+8+47+28+32)*25%=298.75(万元)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9)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化分工和进行国际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各国政府也对经济全球化和跨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带来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进行不断的调整。了解和把握国际税收体制,加强税收管理。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对于维护企业信誉、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巩固和发展国际市场地位有着重要作用。笔者就国际化经营涉及的纳税筹划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观念,依法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照税收法律法规,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条件,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和筹划。达到依法纳税、合法减轻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

纳税筹划是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分配,涉及相关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和现金流量。纳税筹划在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和突出。

随着国际交流、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快,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税务体制,了解相关国家税法。依法纳税,科学开展纳税筹划。规避税务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国际市场立足、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正确把握纳税筹划的原则,积极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

正确把握纳税筹划原则。科学认识纳税筹划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积极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可以规避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严格守法原则

税法是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税法框架内对各类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的安排和筹划。了解国际税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经营和投资所在国有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厦定税法提供的筹划空间。是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

(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是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框架内服务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双边税收协定。对投资地点、注册类别、组织结构、经营规模、购销活动、服务类型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等环节进行必要的筹划,使经营活动适合优惠的税收征管办法,可以减少整体税负,争取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跨国经营。形成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从事多样的经济活动。适用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纳税筹划体系的制定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应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和现金流量。模拟计算不同组织结构和经济交易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整体影响,避免因局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

(三)前瞻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对未来经济活动和应纳税事项的规划和安排,应提前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建立全面系统纳税筹划体系。科学地确立纳税筹划目标,细致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合理安排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防患于未然。

(四)动态管理原则

国际经营环境风云变幻,国际资本流动和贸易交流形式多样,各国税收征管体制和政策不断变化,跨国经营应充分考虑经济、政治、跨国投资和税收征管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动态的纳税筹划管理。实时跟踪税收政策法规变动。及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比选纳税筹划方法,降低整体税负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应在严格守法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前瞻和动态地对于投资、融资和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进行必要的安排和筹划,模拟计算,最终确定纳税筹划方案和方法,降低税务成本。

(一)税收环境调研

跨国经营应做好纳税筹划方案的前期调研工作,收集经营投资所在地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相关政治、经济、法律以及行业状况等与投资经营有关信息,模拟计算综合税负。分析税务风险,为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做好准备工作。调研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征管体系、税法及变化趋势;税收优惠政策及各类减免税措施;税种、税率、课税对象、税基和征收方法;鼓励投资和再投资政策;避免双重征收协定。

(二)利用税收政策

跨国经营应了解和掌握目标市场和经营投资所在国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减免税、成本扣除、流转税抵扣以及亏损弥补等税收政策。分析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的差异。评估差异对税负的综合影响。税收政策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差异;同一国家内不同地区、不同经营模式适用的法规政策的差异;同一经营主体对同一经济行为适用法规政策的差异。

(三)利用避税地

避税地是指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允许和鼓励国际投资,给予投资企业税收减免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通过在避税地注册公司,签署有关经济合同。进行中转销售、提供劳务或委托贷款等(转移定价)。可以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在避税地注册公司前。应充分考虑企业长远规划、各类业务流程的配套。特别要深入评估避税地公司不再享受其它双(多)边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可通过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设计实施方案。

(四)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按内部协定价格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通过影响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降低整体税负。

转移定价有利于控制资金流动方向和速度、税款交纳时间、实现利润转移。转移定价应参考经营和投资所在地市场价格,研究经营和投资所在地有关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调整幅度应适当。避免关联交易审查风险。

转移定价具体形式包括:

1 采购定价: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经营主体按内部协议价格向关联公司采购设备、机具和材料。通过影响关税、增值税,反向影响所得税,降低整体税负。

2 租赁定价: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经营主体按内部协议价格租赁关联公司设备。避免或降低关税、增值税,通过调整租金价格,加快收回设备投资。

3 总机构管理费分摊:公司总部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用,境外机构按照所在国的有关总机构管理费扣除的规定和程序,争取税前扣除。

4 特许权和技术服务定价:通过签署许可或技术服务协议,确定内部特许权和技术服务价格,比较所得税与预扣所得税率差。降低整体税负。

5 委托贷款:将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适当的利率委托金融机构贷给境外机构。实现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

6 资产投资定价:以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出资,在取得共同出资人、评估机构认可的前提下,通过适度价格调整,提前收回投资。

四、针对不同经济活动,制定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

(一)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跨国投资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家的投资法律法规、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投资方案,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选择投资地点,确定注册类别,改造组织结构,进行税收成本的模拟计算。权衡综合税负。选择常设机构或非常设机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常设机构主要有代表处(办事处)、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形式。非常设机构主要有项目部形式。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在经营地均需适用流转税法律。非常设机构需要通过预扣方式清缴所得税;常设机构需要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进行所得税申报,—般在年度内预交所得税,年末进行汇算清缴。进行机构形式选择时应综合考虑投标主体和资质要求、市场战略和经营风险、结算货币和资金流动、纳税方式和综合税负等。

一般而言,如果投资适用优惠税率,设立子公司进行独立纳税将会减轻税负;如果投资适用较高税率。设立分公司进行汇总纳税将减少所得税。投资企业开办初期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可减少应税所得。

(二)资本并购中的纳税筹划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并购来加速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并购环节主要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本税。通过并购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取得税收优惠;通过并购累计亏损的企业,可降低整体应税所得;在一国范围内。通过被兼并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并购后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可降低增值税税负。

(三)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1 合同签订环节的纳税筹划。在合同中约定税收条款,可以规避税收政策变动风险;将一个整体项目按实施的业务环节、工作内容进行分割,拆分合同可实现预期利润在不同含同之间分配,降低整体税负。

2 志行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出口环节主蔓涉及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应跟踪出口退税等政策变化。合理申报物资类别,取得必要的退税申报材料,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 志行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进口分为。永久进口。和临时进口,“永久进口”适用于商品购销、生产耗用、不再出关的自用设备等情况,主要涉及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临时进口适用于高价值成套设备、短期租用、采用永久进口税费较高、需要加速收回设备投资等情况,主要涉及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预扣税。临时进口可采用转移定价中租赁定价形式,通过调整租金价格。提前收回设备投资。

4 项目分包环节的纳税筹划。分包形式分为对内分包和对外分包。对内分包指分包商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以总包商内部单位的名义完成分包工作;对外分包指分包商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以独立经营主体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完成分包工作。分包主要涉及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对外分包,分包费可税前列支,并可取得进项增值税用于抵扣;对内分包,可避免分包环节重复纳税,但首先应考虑分包费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税前列支途径和其他税收成本。其次应考虑分包商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问题。对内分包,分包商应积极配合总包商,共同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5 特许权和技术服务环节的纳税筹划。特许权和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工程设计和专家咨询等,主要涉及预扣所得税和所得税。特许权和技术服务—般需要提供许可或服务协议、发票或结算单据、必要的资质证明等支持文件。签署许可或技术服务协议,应规定许可或服务事项、期限、收费标准、工作量确认方法、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内容。

6 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环节的纳税筹划。部分国家允许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列支总机构管理费—般应确定总机构管理费分摊依据。—般按境外机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摊。列支总机构管理费—般应提供总机构管理费分摊表和计算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等,部分国家还要求提供公证书、所在国驻华使馆认证书等。

7 利润分配环节的纳税筹划。税后利润形成后,在分配环节主要涉及红利税。可以利用鼓励再投资优惠政策。进行利润再投资,避免红利税;或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转移利润,减少可供分配利润。

8 会计核算活动的纳税筹划。企业跨国经营。应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家的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遵循投资所在国的收入成本确认、资产计价折旧和费用预提摊销的处理惯例,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利润和现金流量预测情况,选择确定收入成本、资产计价、资产折旧、费用预提和费用摊销的方法,合理合法地归集所属期间的成本费用,控制收入和费用确认的时间,调整应税所得。

9 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的方法计算的销售成本不同,对应税所得的影响不同。

10 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由于计算方法和折旧期限不同,对应税所得的影响不同。

11 合同结算方式的筹划。通过购销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成本和收入确认时间,合理归属财政年度,调节应税所得。

税法规定有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通过成本控制和会计科目选择,争取全额扣除。

(四)融资环节的纳税筹划

融资分为内部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主要涉及预扣所得税和所得税。一般来说,一定比例的负债支付的利息在一定的标准内,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权益资本筹资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如果允许内部融资利息税前扣除,优先考虑总机构与境外分支机构直接签署贷款协议;债权融资可采用转移定价中委托贷款形式,委托贷款协议应明确规定委托期限、金额、利率、资金结算程序和费率,贷款利率应参照经营和投资所在地利率水平;股权融资应考虑相关资本税、支付的股息不能税前扣除。

(五)汇总纳税环节的纳税筹划

汇总纳税可分为在同一国家内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和跨国汇总纳税。同一国家内跨区经营需要设立机构时,在分析税收连带责任可控的基础上,应考虑汇算清缴,实现盈亏抵补,降低整体所得税税基。跨国汇算清缴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或“定率抵扣”的方法进行抵扣。“分国不分项”方法进行抵扣,应分国核算,及时取得境外完税凭证,以便办理国内抵扣手续。

纳税筹划贯穿经营活动全过程,各经营环节和经济行为涉及的税负相互影响,不能孤立地追求单一经营环节、单一税种的税负最低,应统筹经营活动和总体经营计划,权衡各税种的综合影响,争取整体税负最低。

有效的纳税筹划,需要健全的内部税收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设立税务管理岗位,明确税务管理的权限,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对于防范税务法律风险,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应从公司整体综合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坚持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加强内部税务管理,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遵照有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计算各项应纳税额,规范使用和保管各类申报表、缴款书、发票,妥善准备申报材料、税务申请和税务批复,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是建立内部纳税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发票管理、合同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税收文件管理等办法,规范办税程序和涉税事项处理流程。

三是做好税务信息管理,建立税务政策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税务信息,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运营项目通报。

四是参与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相关税务咨询、建议和支持,进行必要的税务成本预测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五是税务人员应和会计人员充分沟通,分析税收敏感费用和纳税筹划事项的核算方法,确保正确纳入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减少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10)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纳税,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风险。纳税人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围绕税种和企业经营方式,规划企业的有关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尽可能地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海关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保税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料、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保税制度为各出口企业提供了延迟缴纳进口货物应纳税款的优惠,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是出口企业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如果能够申请,从批准日起暂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是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缴税款。显然,作为用进口货物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缴税款之间的期间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和效果。

以前在我国,进口货物要成为保税货物,基本上只需进口公司作出复运出口的许诺或保证即可,因此海关负担着很大的风险。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目前,海关总署正促令各地海关采取有力限制,加强风险管理,其措施之一是收取保证金,即在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为保税货物时,向进口公司收取相当于该公司应纳的进口税款,如进口货物最终实践诺言复运出境,海关则向进口公司按银行利率给付利息,并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如进口货物最终销往国内,海关则向进口公司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并将保证金转化为税款缴入国库。其措施之二是在海关审批进口公司的申请书时,必须考核该公司的信誉度,若信誉良好则给予批准,若信誉不佳,则不给予批准。这样一来,上面提到的节税方法在当前已不适用。

从宏观上看,保税浑然如一整体,但从微观上看,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纳税筹划的就是从这两个环节开始的。在这两个环节中,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我们纳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立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可以利用第二、三种形式作出避税筹划。

【案例】我国广东省某地有一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于2007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该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该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假设该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节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00X150)X100×50%]=1250ooo(元)

该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节税1250000元。

参考文献:

[1]骆鹏飞.诌议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J]市场论坛.2012(02)1

[2]张劲松.走出税收筹划误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J]湖北电力.2004(12)

进出口税务筹划篇(11)

关键词:税收筹划 现状 对策 运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处于初始阶段。在实际工作中,整个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笔者立足于财务会计原理,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筹划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生产经营方案。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原因

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一直不为人们所接受,从西方引进我国,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叶。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税收筹划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但总的来说,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不普遍,水平不高。主要原因是观念陈旧,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企业税收筹划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还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对其概念和操作显得很陌生,企业甚至税务机关常常把税收筹划同避税、逃税混为一谈,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三、解决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对策

由于税收筹划存在以上的问题,为了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筹划的宣传,树立企业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纳税人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总是将税收筹划与避税、逃税等违法行为混淆起来,通过宣传,明确税收筹划是企业享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利。

(二)强化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税收筹划人员

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相当一部分是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而有些财务人员是半路出家,没有系统接受正规的财务高等教育,缺乏税收筹划的意识及能力。因此需对其加强税收筹划方面知识的培训。

(三)与税务机构合作

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性、前瞻性、复杂性及税收筹划的战略性,使得一些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人员常感力不从心,而税务机构则具有高素质的职业从业人员,于是,将税收筹划业务委托给机构便成了一些企业的首选。

四、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的应用

现行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因此税收筹划的重点是流转税筹划和所得税筹划。流转税中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所以我在此就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做出如下浅显的论述。

(一)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筹划要从增值税的特点着手。第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在计算公式、发票权限和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税收筹划上,要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型。第二,增值税内销的税率有两档:17%和13%。因此,在税收筹划上,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选择适当的核算方式,最好能够分别核算。第三,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具体反映在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因此,在税收筹划上,可以通过产权重组等手段,实现抵免的最大化。第四,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来料加工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料加工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因此,税收筹划上,要选择恰当的加工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销售收入税收筹划

对企业来说,销售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成本费用税收筹划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在收入既定时,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对于存货,在物价持续上涨时,选用后进先出法有利于企业降低存货成本,提高销售成本,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先进先出法有利于企业减轻所得税负担;在物价波动无规律的情况下,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较为合适,可以平衡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变更。

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可以通过新设企业、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我们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一定的价格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这样形成了两个销售收入,相应就增加了费用扣除限额。

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增加企业收入、提高资金利润率,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基本目标的重要途径;在税收筹划下企业进行有效的结构重组,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而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