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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的职位大全11篇

时间:2023-09-11 17:18:49

行政管理的职位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1)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主要有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计划,并对财务计划的实施实行控制,对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做出相应的财务决策,在这些职能中最重要的是对财务计划的实施所进行的财务控制职能和对财务完成情况的财务分析职能。通过财务控制职能的实施,可以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使财务风险控制系统更加有效,并能够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消除财务隐患。通过财务分析职能,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及时了解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资金运营效率和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此准确把握影响单位经济效率的问题,并未解决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职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把关不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于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拨款,在对专项资金进行核拨时缺乏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使得应办项目和资金拨备脱节,单位的大多支出科目都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使得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和宽泛性。并且在资金分配上存在随意性,资金分配存在不均衡、不匹配问题。第二,对来往款项的管理不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的来往款项的账面余额大多占到50%—60%以上,并且呆坏账问题严重。这主要表现为,购置物资财产时的预付账款因为不及时清算所导致的呆坏账;预付账款与采购货物金额不符,又没有及时进行清算,导致的债务纠纷;违规为他人进行贷款担保,由于贷款人违约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形成的对贷款人的求偿呆账等等。第三,在年度终了时的财务结算不及时,往往导致往来款项需要跨年度结算,不能保证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预算管理不严格

(1)首先,预算项目的编制不科学。在对项目进行立项时,一般需要先进行可行性分析,来明确是否应该对其进行资金分配。但是在实际中,很多项目并不经过领导的集体论证,而是由部门领导主导,不经过项目规划,不经实施论证,其次,预算的编制理应由各部门联合财务部门共同进行编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除了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参与的情况。最后,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方法大多不合理,许多单位的预算编制方法依然停留在技术增长预算法上,而对最新推行的零基预算法缺乏使用。(2)目前的预算管理没有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使得预算外资金只能进行体外循环,不能明确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从而使得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预算管理失去了统一性和完整性。(3)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缺乏对资金支出的有效监督机制,许多单位在实际日常收支时,违背预算编制的要求,使得实际执行与预算编制所脱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与预算内资金所脱节,对各类经费的划分不明确,对资金定额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任意提高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使得超支现象时有发生,诱导腐败行为的发生,严重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3、内部控制职能不完善

第一,内部控制意识淡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有些单位领导缺乏内部控制意识,往往是用其他的财务制度或者财务管理经验来代替内部控制,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是虽然建立了控制制度,但大多是照搬其他单位的,不能很好的贴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得内部控制的实施存在很大的漏洞;第二,内部控制方法不健全。由于事业单位的编制有限,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一个人身兼数职的现象,使得各个岗位的职责不明确,有时会出现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况,使得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第三,内部控制混乱。很多事业单位不能做到专款专用,甚至会出现以项目支出来弥补经费不足的问题,另外,还存在着重预算轻管理的情形,在一些项目上审批报销手续不规范,不完备,存在着浪费现象。以上这几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如果不加强管理,将会滋生腐败现象,很可能会给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职能的建议

1、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体制和资金运营方面突出体现自身的业务特点,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首要标准。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起综合性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财务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制度的实施。其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把关,要使得财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对有可能形成呆坏账的债务关系及时进行跟进处理,避免不良款项的产生。最后,行政事业单位要规范例如车辆管理制度和接待制度等相关性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财务分析职能

财务分析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不仅可以及时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而且可以帮助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提高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个遵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法》相关要求,科学地对单位的财务管理结果进行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应该侧重于分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比如单位预算的完成效率、单位人员的支出比率、经费的结余与支出比率等。

3、提高内部控制力度,完善内部监督职能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等相关制度。要进一步树立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负责。要在单位内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内部监督是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首先是事业单位领导提高认识,重视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在单位内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建立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体系。加强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内部监督控制的要求设置内部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职能部门。另一方面建立绩效考评奖惩制度。合理确定绩效考评目标,制定定量定性指标与评价标准,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奖优罚劣,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单位更好发展。

4、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时,要合理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预算的编制要摒弃旧的“基数法”,全面实施新的“零基法”,使得预算的编制更切合实际。在预算的执行时,要严格审查经费开支计划,要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金结余进行全面清理并且盘活单位相关资金。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率,要尽量严格资金的审批流程,对那些无明确政策支持的项目结余资金做到不予结转。对预算的监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监督小组,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超支行为进行记录,及时制止,并在时候追究当事责任人责任。

5、加强财务管理绩效的考核职能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使得单位在使用资金时的经济效益意识淡薄,重视资金投入而对产出缺乏关注,对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到位。因此必须对这种财务管理理念进行转变,并且采取恰当的业务评估考核手段,设计相应的考核指标,以此来反映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客观公正地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平台功能,利用核算平台设置的黄色红色经费支出警戒线及指标控制等手段进行绩效分析和考核。(作者单位: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2)

             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工资基金、财政预算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费(以下简称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单位和政法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帐户。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在编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的统一规定。

    在职人员工资项目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见习期(初期、学徒、熟练期)工资、工人奖金、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回民补贴、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目标管理奖、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职)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离退休(职)费补助(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护理费(自雇费)、离休加发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负责向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报送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以及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情况,同时负责向职工提供工资明细情况。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的编制和在编人员情况。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财政供给范围,审核单位工资预算,向银行核拨经费并提供行政单位编报的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条  银行根据财政核拨的经费和提供的清单,按时、准确将实发工资额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集中转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向单位提供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一条  职工凭银行发放的工资信用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发生增人增资、离休退休(职)、减人减资、工资变动等事项,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变动当月15日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及编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财政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审核单位人数、个人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及工资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按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及明细清单,并根据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类生成汇总及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银行,专门负责行政单位工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工资合同,并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下月的工资款拨付银行,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六条  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职工个人帐户,并分单位设立划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专用的单位账户。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后,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额将工资分别发放到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单位划转单位帐户,并于月初6日内向单位出具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将工资条,提供给职工个人,供职工查询工资明细构成。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增人包括考录公务员、调任人员、接收转业或复员军人等,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6份,持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办理单位增人增资注册及开设工资帐户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离退休或退职的,单位需及时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减人包括调出人员、自然减员等,单位需及时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减人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增资时,还须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离退休(职)人员正常离退休(职)费变动,单位需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行政单位的预算指标仍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底之前,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办理预算拨款手续,同时核销行政单位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以及银行提供的原始记帐凭证,进行相关帐务处理。行政单位以应发工资数额作为财政拨入经费、本单位经费支出和拨付所属单位经费的记帐依据。

    第二十五条  银行集中划入各单位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划款通知书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各单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决算报表的内容口径、报送途径不变。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行政单位、银行、财政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或减员未及时申报的,财政部门将按虚报增支额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抵。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无论是预算拨款的职工工资款,还是单位用预算拨款之外的资金发放个人的各种款项,均须记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依税法规定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否则,视为偷税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和人事、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同时,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3)

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工资基金、财政预算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费(以下简称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单位和政法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帐户。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在编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的统一规定。

在职人员工资项目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见习期(初期、学徒、熟练期)工资、工人奖金、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回民补贴、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目标管理奖、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职)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离退休(职)费补助(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护理费(自雇费)、离休加发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负责向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报送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以及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情况,同时负责向职工提供工资明细情况。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的编制和在编人员情况。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财政供给范围,审核单位工资预算,向银行核拨经费并提供行政单位编报的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条 银行根据财政核拨的经费和提供的清单,按时、准确将实发工资额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集中转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向单位提供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一条 职工凭银行发放的工资信用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发生增人增资、离休退休(职)、减人减资、工资变动等事项,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变动当月15日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及编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财政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审核单位人数、个人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及工资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 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按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及明细清单,并根据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类生成汇总及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银行,专门负责行政单位工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工资合同,并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下月的工资款拨付银行,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六条 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职工个人帐户,并分单位设立划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专用的单位账户。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后,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额将工资分别发放到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单位划转单位帐户,并于月初6日内向单位出具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将工资条,提供给职工个人,供职工查询工资明细构成。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增人包括考录公务员、调任人员、接收转业或复员军人等,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6份,持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办理单位增人增资注册及开设工资帐户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离退休或退职的,单位需及时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减人包括调出人员、自然减员等,单位需及时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减人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增资时,还须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离退休(职)人员正常离退休(职)费变动,单位需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行政单位的预算指标仍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底之前,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办理预算拨款手续,同时核销行政单位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以及银行提供的原始记帐凭证,进行相关帐务处理。行政单位以应发工资数额作为财政拨入经费、本单位经费支出和拨付所属单位经费的记帐依据。

第二十五条 银行集中划入各单位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划款通知书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各单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决算报表的内容口径、报送途径不变。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行政单位、银行、财政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或减员未及时申报的,财政部门将按虚报增支额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抵。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无论是预算拨款的职工工资款,还是单位用预算拨款之外的资金发放个人的各种款项,均须记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依税法规定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否则,视为偷税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和人事、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同时,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4)

1.2明确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职责,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现代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性调研及评测中指出,行政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不明是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性、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而且,行政管理工作中各岗位职责不清也极易造成行政管理工作中推诊、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而影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为了满足现代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需求、满足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性需求,职业院校应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及职责确定各部门及岗位工作职责。通过岗位职责的明确,使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有据可依,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1.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促进行政管理有效性的提高。针对以往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工作中推诊、拖延等问题,现代职业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以绩效考核的方式监督、评价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情况,促进行政管理有效性的提高。采取每月、季度及学期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同时以学期行政管理目标分解、目标落实、目标完成等考核方式评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情况。以绩效考核为基础、以奖惩制度执行为重点,督促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

1.4强化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的树立,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作为职业教育机构,职业院校的教学活动是为学生提供职业技术培养、职业素养培养、实践技能培养的服务工作。为了提高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性,现代职业院校的员工培训中应注重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的树立。以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的树立,使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在日常工作中以服务学生为中心、以行政管理服务职能为重点开展日常工作,促进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而且,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树立还能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

二、强化职业院校行政管理人才引进以促进行政管理能力及水平的提高

在现代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工作评测中,职业院校行政管理人才缺乏、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急需提升是造成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工作现状的重要因素。在现代职业院校扩建、扩招环境下,职业院校应强化行政管理人才的引入。通过引进一部分具有高素质专业知识、具有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经验的人才,促进职业院校行政管理血液的更新。以此为基础实现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及方法的快速开展,促进职业院校行政管理有效性的提高。通过人才引进、人员培养,提高职业院校行政管理能力,促进职业教育工作的科学开展。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5)

笔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能力为目的,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活动为对象,通过对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加工和利用并向内部管理提供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职能活动过程的预测与决测、规划与控制、分析与评价等职能的一个会计分支。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共同点是: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会计范畴,都起源于企业生产管理;目标相同,不管是向内部或外部提供会计信息,都是为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能力为目的。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的区别。管理会计是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职能活动过程中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的预测与决策、规划与控制、分析与评价,确保资源有效利用,提升供给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能力;财务管理则是以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收支执行为主线,确保各种形态资产的安全完整。具体有以下几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同:管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仅限于内部管理人员,是保密的;财务会计信息是相对公开的,包括内外部的利益相关方都可获悉。会计对象不同:管理会计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活动;财务会计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运动。会计主体不同:管理会计为了能提供便于管理用的信息,会计主体可以是多层次的(如可以是一个责任单元或责任中心);财务会计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并反映其资产负债的财务状况、收支信息等。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则不同:管理会计不局限于会计规则、可以不受规则限制;财务会计则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计量单位不同:管理会计可用非货币单位计量(如实物单位等);财务会计则以货币计量为主。

二、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管理会计的准备条件

修改的国家会计法规增加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管理会计的相关条文规定,是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转型并同时实施管理会计的重要外部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并消耗财政预算资金,依据《会计法》的规定用财务会计的方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消耗的来龙去脉并形成会计信息,依据《审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对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的评价。财务会计工作理所当然的成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管理会计也需要有相关会计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合理建立并有效实施,是实施管理会计的重要内部管理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合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可为管理会计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职能活动合法、合规及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也可为管理会计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职能活动真实、客观的非财务会计信息。管理会计所使用的基本信息有的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职能活动财务会计信息,有的来源于职能活动非财务信息。建立完善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管理会计需要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管理会计的财务会计支持条件。管理会计所使用的基本信息来源于财务会计信息,有的是财务状况等信息的直接使用,有的是对财务状况等信息的调整与加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必须服务并服从于管理会计提取信息的需要。划分行政事业单位职能活动成本项目并确定成本归集方法、成本项目的类别与性能,是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管理会计的基础条件。根据经政府批准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即“三定规定”确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依据职能划分活动项目并确定责任单元。在责任单元内依据职能活动划分成本项目、确定成本归集方法。按照成本项目费用与职能活动任务大小的变化关系,确定成本项目的类别与性能。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6)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不仅要明确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之间的差别,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应该更多地带动政府找准经济管理职能定位,从而为解放以及发展生产力提供重要的推动力。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到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需要重新调整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虽然相对之前一个阶段有所进步,特别是对于服务与管理的分别上进行了努力,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仍然是客观存在定位不清晰的状况,需要从科学的角度促进政府在经济管理层面的职能定位,特别是市场经济层面的职能定位,避免政府在经济管理职能上出现的越位、错位等状况。

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基本原则

首先,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要坚持适度原则。因为当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的职能转变提供重要的推动。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变,也需要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这样的一种转变实际上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实际上中国的地区发展仍然是不均衡的,因此,对于不同区域的政府在实现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应该充分结合地区的具体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如在中国一部分市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而言,应该主要提供社会事业服务方面的职能定位,其经济管理的职能需要配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对于一部分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应该首先积极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打造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要明确科学发展的原则。因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是涉及到非常多的层面,有很多难题需要进行克服,更需要充分结合联系当前政府经济管理实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因此,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应该充分根据政府管理规律,科学地推动政府对于管理职能的改革,让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能够沿着科学的方向不断发展。也只有将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并且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科学地推动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科学定位,才能够让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做好统筹规划,才能够运用好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避免社会经济重复建设,出现社会经济管理的短板状况。因此,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离不开对于社会经济规律的尊重,需要坚持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界限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思考的基础

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并不是盲目扩张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的干预职能,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促进政府在市场经济的日常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此,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是和市场正常运行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最终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进行定位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其职能的边界。这也是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重新思考与分析的重要基础。

现代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中,合理或者科学的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不能够在任何经济领域都进行大包大揽,要主动承担责任,但是也不能够干预市场经营主体的微观运营。在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界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要完善政府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主要规则,特别是针对市场经济的合理、科学运行提供合理的制度保障,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第二是要针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要对国有资产、国有控股等国家主导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避免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的流动过程中产生严重的流失,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第三是针对市场经济的运行,特别是在面对社会不同职业、阶层的收入出现差距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地维持好社会再分配的效率以及公平的问题,特别是二元经济结构的协调、高收入人群与中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协调、人均收入的提升,以及市场经济其他公平性的问题,都应该得到政府给予经济管理职能上的支持。从上述三个方面看,明确界限并不是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中采取无所作为的经济管理方式,而是让政府在履行自身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当中,有的放矢地推动自身职能的落实,让自身的经济管理行为更具备效率,避免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在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应该分析当前以及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针对自身的发展特点进行改革,这也是政府履行好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基石。

三、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对策分析

政府在履行自身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当中,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社会经济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向等进行合理的调整。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调整,应该是建立在良好定位的基础上,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有效运转,并且最终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进行科学定位尤为重要。联系当前中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定位现状,进行思考提出以下对策。

(一)政府主体角度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

从政府主体角度,推动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的实现。对于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当中,其管理的范畴应该有权力清单,避免政府在参与经济管理的过程当中,出现职能错位或者缺位,无论是将权力倾斜于市场,或者将权力集中在政府,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充分尊重市场在调配社会资源的基础作用下,应该明确其自身参与经济管理过程的边界,避免其自身进退两难的状况。宏观调控作为当前中国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工具,是作为“无形的手”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凡是市场能够科学调节并且运作的,政府不应该包揽和干预,要保障市场当中各种经济主体的创造力和自行经营的能力,保障市场的运行自主性。同时,政府也需要对于各种市场存在的盲目性、自发性等进行适当地补充和支持。对于市场的运转以及平等竞争等,政府应该通过政策以及制度等进行规范引导。政府应该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正确定位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此外,服务型政府的塑造和建设,应该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互为补充,完善政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市场经济角度的政府管理职能定位

从市场经济的主体即企业的角度分析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问题。企业是整个市场运行的重要支撑,因此,政府在定位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应该壮大社会当中各类企业,促进中国整体经济的科学发展。首先,政府要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进行优化,并且鼓励社会的竞争。政府在进行经济管理过程当中,要让国有资本逐渐集中在具备公共性的资源上,将可以让市场运行的各类行业交给企业,让不同的企业通过互相竞争,从而促进不同行业版块的发展,增强市场的经济活力,优化整个市场经济的所有制格局。政府提供适当的监督以及管理,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优化发展,规范并且引导企业的行为,促进竞争的有序性。其次,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发展。政府应该汇集社会上的品牌力量、社会资本以及各种资源,为产业的优化整合提供足够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创新,进而形成核心技术,为提升中国企业的创造力提供更多的战略支持。新兴产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在新兴产业版块所提供的就是资源供给结构的优化,提供扶持政策等。因此,就市场经济的主体而言,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是非常重要,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力支持。

三、结束语

当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攻关期。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在正确定位并且完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是其非常重要的职能之一。通过科学定位,充分分析当前政府自身的特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市场规律性等,可以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科学转变,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毛寿龙.2013年机构改革的逻辑和未来预期[J].行政论坛,2013(03)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7)

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是高校各项工作的基础,其依托学校组织结构、依照规章制度、采取一定措施、引导全体师生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为教学、科研服务,发挥高职院校技能培养的功能,承担着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重任。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各院校内涵建设的客观需要,高职院校的生源规模不断扩大,生源来源更加丰富和多元,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量显著提高,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沿袭了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效能较低,制约高校育人作用的发挥。

一、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存在问题

1)行政权力高于学术权力。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对教学、科研的干预太多,影响教学系部办学主体作用的发挥,各类工作的开展及创新都受到很大影响。行政权力高过学术权力导致学校的决策层面、执行层面的绝大部分工作集中在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造成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量日益增加。工作量增加的同时,因为对政策及办学条件的了解及理解程度不到位,造成各项管理工作决策成本过高,执行力度不大,管理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2)行政管理机构臃肿。高职院校的管理机构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管理的特点,内部机构臃肿,在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中,一项具体工作对应设置一个具体科室,形成“科室负责人-分管科室的部门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长”的多层管理体系,人员多、层次多,员工人浮于事,管理效率低下。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行政人员数量高达教职工总数的20%。管理层次的增多导致各级结构的沟通成本大幅上升,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各项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3)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普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80%与信息的、资料的收集有关,而这些工作被认为是属于“打杂”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往往不受重视,待遇偏低,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成果无法成为职称、职务晋升的条件,从而造成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

二、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的原因分析

1)高职院校权力结构不合理。高职院校肩负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机构性矛盾导致在人才培养上无法体现学术引领的特点。在高职院校的各项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学术专家及学术委员会的科学决策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政权力、领导意志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到决定性影响,教职工、学生在教学科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2)对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不到位。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普遍存在着“领导不重视”“缺少培训”“晋升无望”等问题,行政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学院领导应用的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不及普通专业教师,一直被轻视,加之行政管理缺乏必要的培训和畅通的晋升路径,这些都严重影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自我认同,影响队伍的稳定性。3)对行政管理的绩效考核不合理。行政管理的工作绩效考核标准没有做到科学高效,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德、能、勤、绩”的指标上,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的人员考核指标不够具体、缺乏针对性,模糊的绩效考核直接影响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影响工作效果。

三、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措施意见

1)将行政和学术彻底分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结构性关系,为其找到合理的归属,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让行政权力让位与学术权力,减少行政对教学、科研的干预,让学术专家在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尊重人才培养及科研项目自身的运行规律,尊重专业教师再教学、科研中的主题地位,增强系部的办学主体地位。行政管理的领导的岗位一律与学术职称分离,行政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职务,从而明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界限,发挥专家及学生委员会在各类学术活动的决定性作用。在高职院校落实教学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术治理建立独立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高职院校教育和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建立高职院校学术管理的长效机制。2)优化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高职院校进一步压缩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数量和人员编制,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将管理的重心进一步下移,将人事、财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实行二级(系部)、三级(教研室)的管理,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将教育经费、绩效工资等与学生数量、专业成果等完全挂钩,各级管理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学生数量、实验、实训等办学条件自主聘用教师、设置岗位、分配工资,充分发挥各教学单位的主体作用,实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3)建立行政管理灵活的用人体制。高职院校要在控制行政管理人员数量的同时,要保证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切实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待遇,建立行政人员任职条件和任职待遇的职员制管理体系,开展岗位竞聘活动,确保行政管理队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激发管理队伍的活力。在具体的人员培训层面,要大胆创新,及时引进各类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应用最新的信息化管理方式,切实提升行政管理的人员的办事能力。4)构建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高职院校管理重心下移的多级管理机制下,将行政管理的目标进行细分,根据隶属关系将各级教学单位的成绩与行政管理人员的个人绩效考核挂钩,进行有差异、针对性高的绩效考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对工作业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配比,同时加强对管理绩效的过程考核。绩效考核的各类指标要及时进行反馈,为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升降、奖惩、调岗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结语

高职院校作为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它的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的大师,国家不断加大对高职院校的投入,各高职院校也在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不断进行提升。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能的高与低是制约高职院校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直接影响着高职院校办学目标的实现。只有高职院校理顺行政管理的权力结构,在管理体制、人才培养、绩效考核等方面开拓思路,下大力气进行转变,才能让行政管理为高职院校的发展提供助力。

作者:张燕燕 单位:威海职业学院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8)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指的是高职院校为了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依靠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体系,采用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有效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虽然不是高职院校办学目标的本质体现,但却是办学目标实现过程中使用手段的重要一环,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好坏有时直接影响了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高职院校培养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使命的完成。所以厘清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的作用、职责、功能和地位,优化管理效能,有利于高职院校的良性发展,对于高职院校完成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有着积极的意义。

1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现状分析

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本来应该围绕着高职院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发挥引导和梳理的作用,使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更加顺畅和高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办学目标。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机构通常都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权力较为集中,学校决策也是自上而下的,此种行政化的管理导致行政权力占主导地位,不少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渗透着传统的政府部门科层制思想,侵染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官本位现象非常严重,一所学校俨然像一所小衙门,等级森严,官味浓郁,校长、院长、处长、科长行政职位包含很浓的官僚意味。很多学校的最高领导校长、书记,俨然就是一个“小诸侯”,决策一言九鼎,开会一言堂,一个系主任往往在系里也俨然就是一方霸主,教授副教授都只是系主任这个行政领导的棋子,资源大都被这些行政领导所控制,教师教学和科研的资源往往都是向这些领导讨、要、等,没有一些自。并且很多高职院校的行政机构众多,官员林立,比如一个三四千学生的高职学校,要配七八个院级领导,加上校办、教务、人事、科研、学工等等行政处室领导,各类行政级别的官员就有好几十人,甚至近百人,设立正处长、副处长、正科长、副科长、正主任、副主任、党总支正书记、副书记等等各种官职头衔,学校里充满着某某长、某某书记的称谓。更有甚者,有些小的机构往往就几个人,甚至就两三个人,却有正副处长或正副书记,真正办事的只有一两个人。而这些部门这些人一旦有了这些官衔,往往就会有高高在上的官员思想,不会亲自动手去做具体事情,总是想着挥挥手指挥别人去干,哪怕职员只有一两个,因为受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觉得当领导就应该有所谓领导的作派。最为重要一点就是,学校这些行政领导,有时候严重侵占了教学和科研的资源,本来可以用来改善教学和科研的资金,他们可能会巧立名目用于行政开支或其他开销。网上有报道说一个高校的后勤处长占有的学校资源远远高于很多教授所拥有的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资源,由于行政的干涉和侵占,使得很多高校的资源偏离了教学和科研的原始目的,造成高校资源的严重浪费,严重阻滞着学校的教科研的发展。

2当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行政组织结构不合理

很多高职院校的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够科学,高职院校一些主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各学校基本都差不多,但有一些组织部门的设置随意性就比较大,各个学校根据自己学校的情况会相应地设置一些管理机构,有时候为了应付学校的一个应激性事务,学校党委会一开,就产生一个新的职能部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学校为了分流引进人员,巧立部门,任设岗位,所以造成很多高校除去教务、学工、人事等主要的职能部门之外,各高校又出现各种五花八门的行政机构单位,很多机构,功能性并不是很强,有时可能对其它职能部门形成职能障碍。有些院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设置过于细化,导致的结果就是行政机构非常臃肿,行政人员的队伍和整个师生队伍的配比不够合理,这些职能部门中有些部门工作职责轻,工作内容少,工作方向不明确,于是工作的时效性和紧迫性明显不够,从而降低了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2.2管理模式较为落后

高校的行政管理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通常都是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模式设置行政级别,有着很强的科层制特点,领导与老师之间如传统的官民之间关系,工作中以行政命令和指令为主,与高等学校教育有点不太相符,偏离了高校以学术自由为主体的管理轨道。这种行政化的管理容易使行政权力占据着主导地位,学校的普通教师和工作人员没有参与管理的决策权,学校的很多事务基本上由行政领导决定,其他人员都只能被动顺从,从而失去工作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此外,由于学校中行政权力的地位非常高,学校的所有事务都或多或少受到行政机构的干预,行政部门的定位也很容易出现偏差,这些部门将自己放在管理者与领导者的位置上,忽略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性特点,导致行政管理人员与普通教职员工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开展。

2.3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确

由于管理部门林立,管理职能相互之间就有交叉和重叠,有的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能定位不准确,师生员工有时为一件小事跑几个部门,互相推诿,难以界定。有时又出现同一件事,又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着,而要求又不同,出现不知是谁做主的情况。

2.4管理专业化水平有限

其实,管理是一门学问,行政管理,尤其是高校的行政管理,是一门很重要的学问,它要求要有专门化的管理队伍,要有合乎规范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管理规程,也就是要有专门化的管理水平。而现在很多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进入门槛比较低,专业化水平有限。很多时候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岗位成了解决就业的平台,各种专业,不同层次的人都有,有些学校还解决了很多退伍军人的就业问题,甚至有些退伍转业的军人还担任一些部门的领导职务。真正有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寥寥无几,这样的行政管理的队伍很难说有专业化的行政管理水平。

2.5考核方式不够合理

目前很多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考核基本停留在传统的考核水平上,考核标准过于泛化,考核方式也是敷衍了事,考核等级就是合格、优秀几类,激励奖惩机制不够健全,有些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考核成了行政人员人际关系的考量,基本没有实质性的考核意义,调动不了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甚至因为考核的失公正性,严重阻滞了行政管理队伍的成长。

3创新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措施

3.1建立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高职院校的正常发展必须要依赖于一个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系统。第一,建立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扁平化”管理结构,压缩科层制结构体系,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精简上下对口的事务性部门,合并职能交叉重叠的管理部门,向院(系)一级放权,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建立教授治校的管理机制,逐步提高学术研究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改变以行政为中心的行政管理局面。第三,以资产为纽带,深化高职院校后勤和科技产业改革,推行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第四,遵循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选拔和聘任行政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第五,发挥学校职代会、教代会、工会的职能,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行政人员考核机制。

3.2改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应当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管理是服务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目标诉求来进行,树立起服务意识,为教学服务,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主动服务师生,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为科研服务,为教师科学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教师服务于社会搭建桥梁和渠道,更好地为学校服务于社会创造条件。此外,高职院校必须努力形成学术权力决策、行政权力服务的学术管理模式。在学校管理工作中,高校行政部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为学术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各种服务。通过完善办学制度,改变目前高职院校评价制度过于功利、用人制度价值错位的现状,净化校园学术环境,保证学术质量,促进学术活动为科研服务、为教学服务、为生产服务。现实的做法就是通过切实推行专家或教授治校等措施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3建立高水平管理队伍和合理的考核体系。高水平的管理队伍是提升行政管理水平的关键,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管理队伍应结合本学校特色,借鉴国外一些著名院校的行政管理的成功经验,招收适合本校管理体系的行政管理人员,建立起高素质的管理队伍。高职院校还可聘请企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兼职行政管理人员,利用他们在一些工作岗位上的丰富管理经验,和他们在这些单位练就的指导能力,很好地带动其他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管理效率。合理的行政管理考核体系是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保证,也是改革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重要保障,要想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水平,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必须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行政考核体系,设置精细的考核标准,运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设置有区别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考虑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有考核标准的严肃性,也应有合理的应急机动性,保证考核的效果和意义的实现,充分调动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4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提升管理水平。高职院校应当将现代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引入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体系,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强化行政管理的质量效益,在质量管理的推进过程中逐渐提炼并形成有特色的管理价值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强化与改进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就应当学习科学的管理方式,树立起服务意识,营造出和谐的环境,以此实践服务育人的目标。另外,想要更好的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还应当不断总结管理经验,从实际出发,按照教育的规律制定可行性较强的行政管理工作计划,改变管理工作的被动从属性,更好的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

3.5科学的决策机制。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当进行民主化决策,现代很多高职院校已经试行理事会制的办学体制,学校的重大决策都由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来进行决策,理事会成员的构成比较丰富,不仅是学校的成员,还包括行业、企业、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人员,使得决策更加合理可行。同时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还应该采用决策问责制度,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强制性的措施来保证决策的可行性,决策者对相应的决策要负责到底,决策的过程中不得任意增加决策主体,可以采取高层次的专家咨询和听证制度,这样就能有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切实帮助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更加优质地为高职院校的师生员工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技术技能性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近年来高职院校的发展突飞猛进,高职院校的办学规模逐渐扩大,办学的宗旨也更加明晰,逐渐成了占了高等院校的半壁江山,行政管理固然不是高职院校办学目标实现的主要手段,但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益好与坏也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未来的发展。所以,在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完善结构体系,精简行政机构,配备专业的行政管理人员,结合各院校的自身特点,建立起合理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工作工作效益,改善行政管理的官僚作风,保持领导与基层之间的沟通。同时要做到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促进高职院校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强.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体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教论坛,2014,01.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9)

提高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可优化行政单位人力资源配置。通过加强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可以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行政单位内职工具体情况,然后结合岗位及职工情况来进行安排,这样既能够提高岗位工作质量,还可以为职工更好发展创造平台。人力资源档案是行政单位对职工进行岗位配置和调任调动的主要标准,提高人力资源档案管理质量可以显著提高单位内部人力资源配置的科?W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提高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可有效激发行政单位职工潜能。职工潜在能力的发挥是提高及创新行政单位工作质量的根本,而加强人力资源档案管理,能够全面掌握职工工作生涯内容,通过对职工以往及当前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掘职工潜在能力和价值,帮助职工更好进行职业规划,实现职工价值,同时为行政单位工作质量提升提供人才保障。

二、行政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提升策略

(一)制定高效档案管理制度。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因此行政单位在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上也应制定出与单位人力资源情况相符合的档案管理制度。现阶段,随着时代的转变及制度的改革,行政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面临新任务、新机遇及新挑战,对此行政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定也应随之进行完善创新,不仅要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完善性,同时还要保证制度能够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及单位发展需求。制定高效档案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规范性,同时还可以提升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培养工作责任意识,进而提高单位人力资源利用率。高效的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规范管理中每个环节和步骤,包括档案保存方式、档案信息流转程序等,统一进行规定,确保制度建立有效性,避免耗费无效工作时间和精力。

(二)丰富内容提高利用价值。提高人力资源档案内容的丰富性,详细记录单位人员专业能力、学术水平、职称等级、特长优点、工作情况等内容,同时结合职员岗位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单位职员应具备的能力、条件、知识等。在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上重视岗位分析,这样可以显著提升行政单位职员聘用的业绩评估、薪酬体系等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另外,丰富人力资源档案内容、进行岗位分析还能够进一步优化人员配置,结合不同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公开职位竞争,确保合适人才就任合适岗位。这样不仅可以激发职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可以形成系统的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体系,尽量确保人才配置最优化,提高行政单位人才利用率,充分发挥人才利用价值。

(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提高行政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还要将重点落实在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上。行政单位首先要保证档案管理人员引入人才的优质性,扩大人才引入机制,避免出现任人唯亲等现象,从源头上重视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其次,行政单位要重视在职档案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着重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及素质道德的培养与提升,最大程度上降低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出现,同时制定适宜的激励体系,促使档案管理人员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另外,行政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人员还应转变以往“保管员”的身份定位和认识,提高自身工作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人力资源档案研究及开发利用工作中,从而为行政单位选人、用人、政绩评审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10)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完成既定的人才培养计划,保障教学工作顺利的开展。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主要为学校学生以及教职工等群体提供有保障、有质量的服务。随着高职院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及教育教学质量水平的提高,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更加突显,不仅对高职院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直接的影响,还承担着提高高职院校教学水平的重要职责,所以高职院校需要加强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高职院校的综合管理水平。

一、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存在着若干问题

(一)管理人员效率观念缺乏

目前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仍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效率意识不强、创新意识及工作热情不高等现象依旧普遍存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实施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属于行政事业编制内的人员,有些工作人员担心创新工作如果失误给自己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在工作中偏向稳定性,不愿重视工作创新,工作缺乏应有的热情,甚至不能主动解决问题,指一步走一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二)行政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在用人方面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灵活机制。行政管理工作一直是较为繁杂的工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要有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以保证高职院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缺乏对行政管理人员有效激励机制的状况下,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很难得以充分调动。同时,高职院校人事管理改革还没有实质性突破,工作实绩与薪酬结构没有形成对应关系,导致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不能体现在薪酬水平上,大部分管理人员安于现状、工作消极,进而出现工作低效率、人浮于事等现象。目前高职院校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通常有制度但不完备,高职院校依然是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终身制,在职称评聘上还是论资排辈,干部能上不能下等现象依然存在。

(三)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自工作以后,很少或不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培训和进修,仅凭上学时的专业知识开展工作,容易造成综合素质达不到所在岗位的要求,继而造成无法很好完成行政管理工作。高职院校对教师的培养现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仍存在较大争议。不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及提高是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现象,造成高职院校行政人员只能通过自身努力和自定职业发展规划来弥补,对综合素质的培养没有明确的方向,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的提高能力有限,无法满足现阶段行政管理的需求。再有,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为谁服务、怎么服务没有清晰的认识,只是简单的主观意识,没有将服务理念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

二、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的几点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团队

行政管理人员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主体,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能够反映出行政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如在行政管理团队中有“短板”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的是整个管理团队的工作效率。因此构建完善的行政管理团队要以岗位选人,应通过竞争机制,择优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在薪酬制度上,建立灵活、操作性强的绩效管理及考核制度,依据具体岗位定绩效标准,以考核结果定绩效收入水平。高职院校应对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必要的培训和进修,不仅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还要加强对其管理综合能力的培养,使其具备高效、务实、科学的行政管理能力。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才能不断提高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管理执行力

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以岗位管理为目标的权、责明晰的责任及奖惩制度,完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使行政管理人员知道自己工作目标和应负起的责任。执行力对管理人员来说就是办事能力;对团队而言就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必要条件,高职院校通过建立以岗位为单位的行政管理体系,将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事务有机联系起来,从而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调,使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融为一体。执行力对高职院校而言是一个永恒的主体,只有通过提高管理执行力,才能全面提高高职院校的综合素质和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三)行政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发展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应建立以电子政务为信息平台的管理模式,电子政务主要以互联网作为信息的传播渠道,具有公开性、即时性和分散性等特点,不仅可以实现资源与信息的共享,还可以让广大师生了解并监督行政管理工作,彻底打破行政管理一元化治理的传统模式,改变信息的传递方式,让行政管理工作与广大师生的学习、生活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从而消除高职院校浓厚的行政色彩,保证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方式向多元化和现代化发展。目前社会经济转型对地方高职院校的影响和压力逐渐增大,只是一些高职院校没有意识到这些影响和压力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如果高职院校不去主动迎接挑战,最终将沦为社会的边缘而衰退下去。所以高职院校还应主动适应时展和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建立高职院校全方位战略联盟,包括高职院校之间的合作联盟和与社会各领域间建立的双边或多边合作联盟,实现从不协调中创造协调的管理发展模式,这就意味着行政管理不仅仅是局限在本校的事物,而是开放包容、不断创新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欧月娥.走出管理主义:高校行政管理的问题和对策[J].教育科学文摘,2008,(6).

[2]杨允玉.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4).

[3]夏美武,徐月红.应用型高校联盟的生成逻辑及价值意蕴———基于地方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分析视角[J].现代大学教育,2015,(6).

行政管理的职位篇(11)

第二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级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职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七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以及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比例;各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市、县平均比例。已经高于的,应当采取内部调整、只减不增或者先减后增等措施逐步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八条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除专项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地方其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

第九条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内进行。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凡国务院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构均应当相应取消和调整。

行政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符合其职责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设立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一般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厅、工作部门等,一般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室、工作部门,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只设立若干岗位。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只设立若干岗位。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设立内设机构应当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行政机构一般应当按照下列层级设置:

(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两级建制,即委员会、厅、局、办公室与处、室。少数业务繁重、人员编制较多的经批准可以在处、室以下设立科;

(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两级建制,即委员会、局、办公室与科、室;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一级建制,即委员会、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规范、明确,并符合其机构的类型、职责和层级,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员会、厅,直属特设机构称委员会,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局,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机构中,少数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称办公室;

(二)省级

人民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厅级或者副厅级。其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个别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处级局,确有必要时,局以下可以设立科;

(三)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正科级;

(四)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公室。

第十八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依据或者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情况。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方案,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三章事业单位设置和职责管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置,应当以搞好公益服务为目标,做到基础优先、门类齐全、区域均衡、体现公平,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督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省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或者变更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市、县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其中,县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市属正、副处级,县属正、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二条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和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责;非公益服务性职责的机构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或者自收自支。

第二十四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应当具备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设立内设机构应当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县属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其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举办主体;主要职责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形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为院、所、校、社、馆、台、站、团、队、园、中心等。

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应当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举办主体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但是,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再降低半格确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比事业单位低一格:事业单位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的,其内设机构应当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比照本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一年以上未履行职责的;

(二)承担的职责已经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的;

(四)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设立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机构的规格;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依据或者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其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情况;

(四)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其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方案,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四章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编制标准等条件,遵循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三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年度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省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县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市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授权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适量编制。其中,县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时,不得突破国家和省批准的编制总额。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全省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应当用于公安、司法行政(含监狱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机关。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在机构设立时一并核定,并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可以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二十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名;

(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至二名;专业性强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一至二名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如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等)。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五名以下为一名;六至十五名为一至二名;十六至五十名为二至三名;五十一至一百名为三至四名;一百零一至五百名为四至五名;五百名以上为五至六名。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本级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参照本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三)国家和省有关编制标准中有领导职数标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标准核定。

第四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核定编制时,行政机构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分类;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行政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工人编制和后勤工作人员编制分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配套实行控编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反映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名称、规格、职责、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和实有人员、实有领导等内容的凭证。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或者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或者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审核。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时,应当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控编审核,领取控编通知单。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领导机构编制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本级行政领导离任审计内容。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四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行政机构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条件和期限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参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12310”电话,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设置的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规定受理程序和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其变更手续和年度审核的;

(十)不按照规定进行控编审核、领取控编通知单增加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