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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实训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11-04 16:32:32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1)

第二条为更好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立*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市直劳动、教育、农牧、妇联、团委、残联、扶贫办等部门组织的培训时间在1个月(或培训时间在140学时)以上的,以促进劳动者掌握专业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就业能力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的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支付资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及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的培训费、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培训对象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代金券等形式直接发放给培训对象,或者直接对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培训机构给予补助。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特定培训对象给予补助,不包括其他人员培训。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培训任务和项目的特点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确定及要求

第九条每年年初,根据*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及劳动等培训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培训项目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进行政府采购。对中标的培训机构确定为*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定培训机构。

第十条以后年度培训机构的确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及劳动等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定机构进行考核,合格达标的培训机构可继续保留资格;或根据当年培训计划等情况按照公开招标程序重新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由于残疾人培训具有特殊性,对其培训机构的确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残联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开设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专业(工种)培训机构中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二条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就业需求,提高培训对象的专业操作技能,科学设置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选用劳动部门规定的教材或开发适合培训对象专业技能要求和就业特点的教材,注重操作技能,严格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就业率。

第十三条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要向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教学管理资料:专业设置、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教学计划;学校章程、学籍和学校以及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学校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推荐就业等资料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开学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教学计划安排报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做为培训主管部门审查、监督培训计划执行,考核培训机构及其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培训时间在1个月(或培训学时在140学时)以上,或经*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特殊性短期培训,由培训机构根据不同培训专业(工种)所需培训时间要求,提出培训时间建议,报市财政局会同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训对象充分就业为目标。培训对象的培训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过证率要达到82%以上、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指定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完成的比例支付培训资金。

第三章培训代金券的发放

第十七条“*市职业技能培训代金券”(以下简称代金券)由*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培训内容确定发放。

第十八条代金券的发放对象为经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确定的特定人员。

第十九条代金券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制(样式和资金额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代金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代金券必须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培训对象每人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代金券。

第二十二条代金券填写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种必须要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培训或鉴定工种资质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培训等级以初级工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中级工的培训,具体培训等级、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培训对象确定。

第二十四条代金券的发放程序:代金券由培训主管部门注明培训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项目名称等内容,加盖*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公章后,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到培训对象手中。培训对象据此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到政府采购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凭身份证和户口办理培训手续后接受培训,培训对象在代金券上签字后将代金券交与培训机构。

第四章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试行)列入的培训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其资金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培训、资金计划,统一汇总全市下一年度的培训、资金计划,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培训计划及资金总量。市财政局根据培训资金计划将培训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培训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培训主管部门培训项目进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指定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采取培训代金券补助方式的,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的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代金券、办班通知、原始签到册、培训结业花名册、部分结业证书复印件、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册、收费凭证和部门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申请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采取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补助方式的,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的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合同书、办班通知、原始签到册、培训结业花名册、部分结业证书复印件、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册、收费凭证和部门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申请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从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的培训费,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培训计划,根据培训主管部门对指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的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达到培训主管部门,培训主管部门据此从基金中将培训资金转入*市财政局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按培训进度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

第五章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各培训主管部门培训资金计划的汇总和上报,负责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培训及其资金计划的下达,并根据培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机构政府采购,进行代金券的印制与管理;配合培训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第三十一条市审计局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财政培训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职业技能培训各工种的技能等级鉴定等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运作,保证培训对象及时接受技能鉴定。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各培训主管部门利用本系统职业学校的技术和资源,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培训计划的申报、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对经政府采购后确定的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指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方案、培训教材、培训质量的审核、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培训代金券的发放、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对本部门培训项目的考核、验收、总结,负责审核指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及其申请拨付工作;负责积极争取自治区对口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培训对象的学费负担。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缩减培训时间的指定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培训机构下年度参与*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相应核减其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三十七条指定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对象台帐及其就业台帐,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查。对培训对象培训后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下、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过证率在82%以下、就业率在90%以下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培训对象领取培训代金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第三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培训内容和指定培训机构使用培训主管部门发放的代金券的,市财政局不予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项目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在培训对象职业技能鉴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对培训不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在培训对象培训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培训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培训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公示制度。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及培训就业等情况,在部门政务公开栏、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及培训机构的培训点向社会进行公示。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2)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四个转变”,加强“四化”建设,达到“四高”要求,实现“四个统一”的目标,以培养“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分层施教、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基础知识的“三基”培训为基础,突出培训重点,优化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着力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服务发展、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等能力素质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适岗能力,全面提升干部队伍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培养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梯次合理、爱岗敬业的业务骨干队伍,造就一批业务能手、岗位标兵,大力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重点内容

在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深入开展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基本技能,提高履职本领活动,重点加强突出以下培训内容:

(一)基础知识教育培训。基础知识学习培训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行为规范三个方面的培训内容。

1、政治理论:结合“书记带头大走访”活动、窗口单位建设、班子队伍建设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及争创“三满意”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和国家总局、省市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等,全面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2、业务知识:学习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及本岗位职责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工商相关法律法规。

3、行为规范:重点学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和党风廉政相关规定等,树立工商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基本技能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公共技能和岗位技能两方面的培训内容。

1、公共技能:了解掌握本岗位的职能职责、基本情况及管辖区域服务管理主体的情况等;会公文写作,熟悉掌握计算机的操作应用、网上办公等现代化办公知识和技能等。

2、岗位技能:根据自身岗位工作特点,学习、掌握和运用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各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程序、权限、业务软件的运用等,具有独立开展工作及解决实际问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优质高效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岗位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升。

三、培训方式

按照统筹兼顾、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采取集中培训、军事训练、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划片培训、模拟培训、以考代训、岗位练兵、以赛代训、等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开展培训,坚持集中学习和在岗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地考察相结合,使学习、研讨和交流有效衔接,避免盲目性、随意性。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适岗能力。

四、培训安排

(一)突出特色,重点抓好全系统的春训工作。利用春节过后工作相对轻松的时间段,通过全员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工商干部的综合素质。具体分为以下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春节上班后至元宵节前。由县局、各区分局、各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培训。集中培训时间:县局、各区分局不少于5天;各直属单位、专业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毛集分局不少于3天。培训的内容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计划第二条所列的培训重点内容,自行组织安排。

第二阶段:元宵节后至2月20日左右。由市局统一安排,组织系统全体人员开展一次集中脱产封闭式军事训练和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军事科目训练以及时事政治、《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概述、行政强制法、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包括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商标侵权认定与处理及驰名商标保护、户外广告及各类专业广告的法律适用、对“傍名牌”商品的认定及处理等工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业务知识内容由市局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或各专业骨干授课,时事政治和军事科目训练,由市局邀请专家学者、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和训练。

(二)突出分类培训,重点抓好综合业务培训。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结合个人的岗位特点,分级分类对履行岗位职能所需的法律法规、执法技能、业务知识进行重点培训,以解决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工作难点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登记注册岗、市场监管岗、经检办案岗、食品监管岗、行政执法岗、商标、广告合同监管等各岗位的专业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岗位履职能力,培养一大批善监管、会执法、能办案的岗位业务骨干。

(三)适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县(区)局(分局)领导干部培训班、工商所长培训班、基层执法人员培训班,同时,选派各类人员参加总局、省局举办的专题培训。

(四)根据省局安排,组织好2011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干部参加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干部参加初任培训。

(五)组织开展业务抽考大练兵活动。2012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业务培训和抽考,将培训与考试考核相结合,考试成绩将记录在档,纳入单位、个人年终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到考训结合,以考保效。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系统要充分认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市局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3)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围绕省、市、区实施的重大战略部署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中心任务,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培训对象,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生产经营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区计划农业专业技术培训3230人,重点培训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合作社成员等。

二、实施内容

主要面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包括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合作社成员(不含合作社管理人员)和村级农技员等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其中突出培训种养大户和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以农业科技知识、农业实用技术等为重点,同时辅助开展以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经营管理、科普知识等为主要内容引导性培训。

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补助标准为人均4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人均340元,区配套每人100元。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与部署(2014年1-2月)

1.摸清培训需求。通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摸清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申报年度培训需求计划。

2.组织申报项目。根据省下达培训任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3.认定培训机构。区农委和财政局根据培训需要,严格按照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公开招标、择优认定培训机构,经公示后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4.制定实施方案。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培训工作。

(二)实施与验收(2014年3-10月)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同和分类培训内容,结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培训需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经区农委批复后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每期培训班教学计划,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

2.确定培训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培训政策和进行招生,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委”的力量组织生源,引导和鼓励农民参训。

3.落实培训教师和教材。择优选聘培训教师,确保培训师资质量。根据培训需要,科学选用培训教材,确保受训农民人手一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和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

4.集中授课与实训实践。因地因时制宜,分类办班,组织教师进行集中授课。在开展理论培训的同时,安排学员到实训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操作,给予现场指导。

5.督查与验收。开展项目检查,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培训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班次培训任务后,适时向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委会同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整改后再验收。验收结束后,对验收合格及时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健全培训档案,每期培训班要建立培训台账(台账后附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签到簿、培训过程影像资料等。学员签到簿、项目验收表和档案目录等继续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培训台账、验收表格和档案目录的通知》执行。

(三)总结与评价(2014年11-12月)

区农委在项目验收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接受省农委年度评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训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重要举措,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管理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完善议事协调制度,定期研究、统筹谋划培训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协作、多方面参与、上下联动培训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合同、管培分离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实施。

(二)注重能力建设。严格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健全区级新型农民培训讲师团,增强师资力量。实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和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相结合,提高教材质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机构要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和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协作共建培训实训基地,适应农民学习技术技能需要。

(三)创新培训工作。一是围绕需求培训。紧密围绕粮油棉高产创建、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美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结合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培训。二是创新培训方法。实行培训与农时农事相结合、培训与指导服务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训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跟踪服务。采取培训教师入户指导、建立电话咨询、手机短信和QQ群服务平台、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形式,开展培训后跟踪服务,提高培训效果。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4)

第三条 品行习练的内容和科目。根据集团公司“十有”(思想有准、言行有德、团队有神、个体有力、学习有效、命令有威、工作有序、守纪有规、会议有章、环境有韵)训练标准,结合“三违”治理的要求以及矿管理特点,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每期集训班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由政工部负责制定,武装部协助。

第四条 品行习练的地点和时间。职工品行习练原则上在矿工业广场范围内进行,少数人员或个别项目需到集团公司品行习练基地进行训练的根据上级的安排和要求执行。矿组织的品行习练每期时间为一周。

第五条 品行习练教练。军训部分聘请部队现役教官进行训练(对于人数较少的班次,也可由武装部自行训练),其他科目聘请有实践经验的该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训练。

第六条 安全措施。每次开班前,由武装部根据学员情况和习练内容,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报矿安监部和分管安全的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着装要求。参加品行习练的职工必须统一着迷彩服。

第八条 组织实施。职工品行习练由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武装部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台帐。

第九条 费用安排。品行习练所需相关费用矿给予充分保障,费用计划由武装部和政工部共同提出,财资部按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除学员着装费出各单位备用金外,其他费用从矿管理费中列支。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5)

国防生军政训练,是指对国防生实施的军事理论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国防教育、军人思想政治教育等教学训练活动,包括在校日常军政训练和暑期集中军政训练。国防生军政训练应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着眼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和总装部队对人才的要求,在不影响国防生完成正常学业的前提下,坚持学历教育与军政基础训练相结合、集中训练与日常养成相结合、统一标准与灵活施训相结合,突出重点,科学施训,严格管理,努力实现军政理论教育院校化、军事训练基地化、训练教材规范化、训练保障制度化[1]。

国防生军政训练是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国防生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国防生毕业后尽快适应、胜任部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一、国防生军政训练需要掌握的基本情况

一是摸清当前入学国防生的政治素质基础,在高中和大学阶段地方组织的军训基本情况,以此为起点,决定军政培训方案的起点。

二是了解在校国防生的学习管理模式和特点,以此为依据来设计军政培训的内容和结构。

三是明确毕业后用人单位对军政训练的需求,结合毕业后生长干部任职培训军政训练的情况,规划军政训练的目标和方向。

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充分调研在校国防生军政基础为工作起点,以方便签约院校实施教学、方便集训单位的暑期集中军训为工作思路,以达到军人所具备的基本军政素质为培养目标。

二、国防生军政训练实施方案的设置思路

(一)、国防生军政训练的目标。国防生军政训练的目标是使国防生具备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为其毕业后尽快适应任职岗位需要奠定基础。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国防生,通过实施军事、政治的基础训练,应具备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队干部素养,从而为培养合格军队干部奠定基础[2]。

在校的国防生应具备的政治素质:用本文由收集整理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军魂意识;熟悉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及职能使命、光荣传统,树立献身国防和武器装备建设事业的信念,具备良好的军人思想品德修养和较强的法纪观念。

在校的国防生应具备的军事素质:打好军事共同基础,初步掌握中国现代军事思想和一定的军事理论基础知识、技能,具备一定的军人气质和作风;了解现代军事高技术知识,了解总装部队各主干专业的总体知识及基本特点;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在校的国防生应具备的身心素质:身体强健,精力充沛,达到规定的体能标准;心理健康,冷静理智,乐观自信,不怕艰难困苦,能够经受紧张、艰苦军事工作的考验,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国防生军政训练的内容。军政训练纳入各签约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必选课计算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在校日常军政训练主要进行军政理论课程教学和体能训练。军政理论课程包括人民军队导论、革命军人思想品德与心理品质修养、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总装部队光荣传统、军事高科技专题讲座等。

暑期集中军政训练重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共同条令学习训练、军事技能训练、部队概况、科研试验技术讲座、基层连队认识实习、参观见学等内容。

军政训练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将人们军队光荣传统教育、使命任务等特色内容有机融入国防生军政训练中,增强针对性,提高国防生投身武器装备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国防生军政训练的组织与实施。在校日常军政训练应当贯穿于国防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军政理论课程教学主要以讲座和自学的形式开展,军事训练中《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由各签约高校组织实施,体能训练结合体育课、晨练或体育活动进行,军事高科技专题讲座主要由部队协调安排。暑期集中军政训练安排在国防生的第二个暑假,为期三周。

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因人施教、循序渐进、科学施训、形式灵活,确保训练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要坚持对国防生军政训练进行考评,以考促训,以考促管。考评未通过者,应随下一年级国防生进行重修,重修仍未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注重探索、创新考评模式,提高考评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国防生军政训练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地方签约院校教学计划与军政训练计划的关系;要考虑签约院校的实际情况;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结合。签约高校的国防生是与其他学生统一管理的,人员分散在各个专业之中,并没有单独的教学培养计划。如果这个关系处理不好,签约高校就很难实施军政训练计划。这个关系处理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国防生军政训练的实施效果。因此,这是国防生军政训练工作的核心问题。

二是处理好日常军政训练与集中军政训练的关系;要体现部队的特色;讲座与讲授相结合。军事技能训练、集中军政训练为主,签约高校的国防生日常训练为辅,利用集中军政训练的时间,使国防生了解、体验部队的一日生活制度。并利用这段时间走进、了解部队,为毕业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做好扎根部队,奉献国防的心里准备。同时,把不便于在签约高校内学习的内容在集中军政训练时间内完成。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6)

一、培训任务

年全市计划培训4000人,其中市级集中培训1000人(各区县名额见附件1),区县培训3000人(主要是两翼地区)。

二、培训对象

市级集中培训主要是各区县农业部门的农业技术人员,计划举办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畜牧技术、植保技术、蔬菜种植技术、农机化生产技术(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渔政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安全培训班。

区县培训重点培训乡镇农技人员。

三、培训地点和时间

市级集中培训时间和地点见附件2,区县培训在各区县开展;全市培训时间为7天。

四、培训管理

(一)培训组织。整个培训工作由市农委组织领导,市级集中培训由市农广校和市农机干校承办,各区县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学员的选送工作;区县培训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各培训单位具体承担。

(二)培训方案。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细化培训方案,做好培训的各环节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教材。市农委统一印制了《新农村建设农业技术人员实用教材》,免费发放给市级培训和区县培训的参训人员,请各地与市农广校联系;各地和培训单位结合工作和教学情况可自行编写培训补充材料。

(四)培训结业证书。学员培训合格后,发给市农委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请各地与市农广校联系),并将学习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培训经费

市级集中培训由市财政全额资助,培训期间参训人员不交培训、住宿等费用;区县培训计划内人员,市财政补助250元/人。培训合格者可按因公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六、培训监督

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听、看、查等多种方式对学员、教师、培训学校进行抽查,监督培训过程,评价培训效果。

七、培训总结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7)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行为,使因“三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协调、督促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县建委: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在建市政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运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站工程和病险水库整治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改造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房屋拆除维护工程、地灾防治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建设施工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县经委: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县电视台、电信、移动、联通、网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通信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7月)。县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以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狠抓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及整改活动的高潮。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制订的专项整治方案,在本行业领域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的以“三落实”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2009年8—9月)。县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和抽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分行业、分片区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10月)。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整治内容

(一)落实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等规定,按工程总造价的1%—2%计提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措施经费,并列入总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使用时单独设立账户,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共同控制,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逐一检查全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着力强化保障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对未按规定提取和支出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落实安全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危害因素编制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同时,做好论证和技术交底工作。对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落实建设施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国家七部局《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228号)规定,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教育、使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培训合格人员的,依法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化认识。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的高度,深刻汲取武隆县芙蓉江大桥“10·28”建设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按照“一把手总负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8)

培训课程目标是课程设计和课程评价的基本标准,是培训课程的灵魂所在。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设计者应在培训课程目标设置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需求调研,了解学员的岗位要求、关心的问题及对此门培训课程的期望。林业行政执法本身是个较为特殊的执法活动,林业执法情况也比较复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层次、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也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曾对两百多名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或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了培训需求调查,发现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对培训的需求有很大差别。调查对象包括从事综合执法工作、资源管理工作、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森林公安工作以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他们分别对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法律责任、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获取的期望。根据以上分析,在设置培训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考虑课程与学员工作实际的结合度。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层次;二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领域;三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经历。

(二)应将培训课程目标优化分解为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

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目标应以实际工作为导向,以学员需求为目标,结合林业行政执法的职业特点,将课程教学目标优化分解为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以此强化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目的。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知识目标是培训学员通过课程培训对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到什么程度;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能力目标是培训学员通过课程培训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解决到什么程度。例如,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课程内容的知识目标可以设置为: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能力目标可以设置为:能判断某个案例中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能依法处理某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三)课程培训目标应适应培训情况的变化

培训课程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培训学员之间的知识基础与工作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培训目标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里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设置培训目标时对培训目标的表述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样培训教师在实际的授课活动中,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境,对预设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而不必拘泥于固定的目标,以便更好地切合教学与学员的工作实际。二是培训目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适时修改。随着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改,林业行政执法的依据也会有一些变化,在培训班举办之前对培训对象、培训安排进行实际分析后,可根据这些修改和变化对课程培训目标中的知识能力目标进行实时修订,以便学员能掌握到最新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

二、培训课程内容的设置应具有全面性、知识性和可操作性

(一)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

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提出措施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林业行政执法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分析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林业执法工作实际的解决措施。

1.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

成绩的内容中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林业立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基本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初步建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了制约机制。

2.在分析近年来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

在问题的内容中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林业行政执法依据不健全,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健全、不完善。由于我国林业的特殊地位和某些法律的缺失,在执法工作中,会存在政策优于法律、以权代法的情况,这与依法治林、一切执法活动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二是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不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缺乏高效有序的执法机制,林业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机构过多、过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纠正违法执法的行为,使林业行政执法的腐败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3.在提出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中应

包含如下内容:第一,建立健全林业立法体系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应及时修改与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适时出台促进和保障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法律,抓紧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细化法律法规条款;第二,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前提,健全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充分发挥部门的综合、协调、监督作用,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第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思想基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端正对法律的认识,培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工作作风;第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关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完善林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使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

(二)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包含现行有效的与林

业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系统的知识性林业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必定是以法律知识的积累为前提,在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实现的。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需学员掌握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1.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是从法律基础知识出发介绍林业行政执法的概述、原则、要件和效力,这部分法律知识是贯穿林业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具有行政执法行为普遍适用价值的行为准则,是调整行政执法关系的普遍性规范。2.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这部分内容涉及到执法依据的概念及特点、种类、效力、适用,它们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的行为规范,是提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3.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这部分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种类,主要是介绍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法律地位、主要职能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与林业执法人员的关系,对于确定林业行政执法权限、完善林业行政职权的划分、预防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4.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的主要依据。5.林业行政执法的文书与档案管理。这部分内容包括林业行政文书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健全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它是林业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也是建立林业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6.林业行政复议与林业行政诉讼。它包括复议和诉讼的原则、范围、管辖、程序、条件等内容。林业行政复议的目标是通过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同时也是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林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三)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使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

培训课程要结合一些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事例,系统总结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典型问题、常见问题,把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让学员更加感性地掌握执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和主要程序。在课程的设计中应引入案例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目前,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培训教学中用到的案例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列举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讲授某一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或某一林业执法实际问题而列举的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说明问题、揭示本质,这种教学方法对于培训教师的授课要求和参加培训对象的知识储备来讲都是相对较低的,因此也是最常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2.讨论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完整系统的法律内容后,为了加强学习效果而组织的教学环节,可以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培养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所选取的案例也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这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要求是培训教师要具备很强的业务素质和对课堂的掌控能力,参加培训的对象应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3.模拟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程内容讲授结束后为了让学员全面掌握和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而组织学员进行的实际操作,诸如模拟法庭、模拟执法等。这种教学方法由教师精心选择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实际复杂案例,有计划地给学员分配不同的角色,训练学员针对不同角色进行应变的技巧,培养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学员在培训课程中的参与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模拟式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9)

作者简介:卢佩霞(1969-),女,江苏泰兴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江苏 扬州 22512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2010年度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课题编号:403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1-0166-02

随着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高职院校为响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特色发展道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应用性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方向更趋明确,围绕职业岗位(群)要求,加大课程建设与改革力度已势在必行。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而作为教学共长的实训活动尤为重要。

实训教学在各高职院校教学中所占的比重已逐步提升,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工科专业实践教学时数呈逐年上升的态势,部分专业占总教学时数的45%以上。如何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通过课内实验、校内实训基地实践、校外实践等多种手段的实训教学,完成从理论知识到实际操作的转变,快速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各高职院校面临的重要课题。市政工程技术(以下简称“市政”)专业毕业生由于其所处行业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交通安全关乎国泰民安,施工质量依赖于工程一线操作技能,因此该专业的实训教学在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市政专业模拟真实施工环境投资成本高、后期管理难度大,仅凭借院校自身的财力、物力,难以建设适应需要的高度仿真的校内实训基地。因此加强校企合作,大力开展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市政专业实践教学的首选。校外实训基地与校内实训基地相比较,具有很大的职场环境优势。校外实训基地职业氛围浓厚,创设了一种教与学双向互动的社会交往和团队合作的职业情景,既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又能为学校节省大量资金,缓解学校办学经费紧张问题,[1]同时促进了校企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的功能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且现有校外实训基地的维护管理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通过调查分析,深入思考,对基地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构想,希望能对我院市政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提供帮助。

一、校外实训基地现状

依据高职院校市政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该专业的核心能力是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能力。主要岗位群有施工员、监理员、造价员、试验员等。目前我院该专业依据专业核心能力的要求规划了校外实训基地。依托地方优秀企业,结合相关职业技术标准,现有五种类型的校外实训基地,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体系。分别是:

一是市政道路施工企业: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机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江苏润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增项为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总承包二级资质。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是路面施工企业: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为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四是管理类企业: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扬州市建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五是试验检测类企业:扬州市华建建设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具有综合丙级资质。

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1.校企双方对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重视程度不一致

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应该是合作共赢模式,但调研发现,目前双方在对校外实训基地的认知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学校往往是主动的一方,热情很高。为了完成教学目标,校外实训基地不可或缺。往往利用社会关系和私人感情选择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希望企业能够提供一定的岗位供学生参与到企业的工程施工中,以达到自身的教学目的和技能培训要求。但企业却是基地建设被动的一方,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赢利为目的,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且企业并没有培养学生的社会义务;同时又受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安全责任、食宿条件、技术保密、日常管理、福利待遇等,对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不大,往往是碍于人情,勉强接受。学生在实训基地的实践活动无法有效进行,效果大打折扣,并未达到学校预期的目标。

2.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不力[2]

通过调查发现,扬州市政府主管部门面对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经开始关注学生顶岗实习,对学生实习基地进行申报登记,对于一次性接受10人以上顶岗实习学生的单位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如减、免、退税等。但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方面还缺少完善的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对企业接受顶岗实习生还没有硬性要求,且优惠政策力度不大,致使部分企业主观上不愿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

3.校外实训基地管理体制不健全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实现有序发展必须实现规范管理。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实际的效果,取决于是否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力是否过硬。目前我院缺少完善的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校外实训基地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应该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以建立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真正实现用制度约束行为、用制度促进工作、用制度提高效率。目前我院还没有独立的实训基地管理机构。

三、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途径

1.摸排市场,锁定共建对象

首先,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熟悉学校所在地及周边运作良好的相关企业。通过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校友和现有合作企业的桥梁作用,对以上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员工素质、资质资信等了然于心。其次,通过真诚沟通交流,反复磋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最后,企业和学校双方领导层应高度重视,深入探讨双主体共育共管问题,使学校和企业的高层形成共识。[3]

2.主动迎合企业需求,切中企业脉搏,投其所好

近年来,随着企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对技能性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大,加之劳动关系的调整,有的地方出现了用工荒,另外,用工成本的增长导致有的企业选人实用至上。针对这一类现象,应让在校生到用工单位顶岗实习,使课堂与实训一体化。同时应积极推行“订单式”培养,让企业参与教学计划的修订,甚至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调整课程设置,从而利用企业资源优势充分实施教学计划。

3.校企共建,资源共享,“双赢”共生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不少企业已把人才储备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发展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必将成为企业人才战略的有效途径。企业借助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人才来挖掘潜在的优秀人才,进而招聘使用,免除了先培训后上岗的麻烦,减轻了企业在培训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成为“学习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1]如中机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连续两年从我院实训基地的学生中选拔职业素质好、理论基础扎实、实践技能水平高的学生留在企业工作。同时企业提出学院要对该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技术理论知识的培训。另外,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投入的高效和盈利的最大,与学校联合投资建立了试验室或直接利用学校的设施,从而减少了重复投入,降低了经营成本,也为在校学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因此,技术和人才成为校、企合作的结合点,不仅会形成“双赢”的局面,而且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成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具有强劲生命力的发展方向。

四、建设实训基地的几点建议

1.深化学校与实训基地的合作交流

紧密联系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基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联系:一是建立实习基地联系制,由实训基地管理机构定期通过电话、信件、邮件或上门拜访等形式加强双方的交流,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分歧或矛盾。二是利用实习检查等机会,院系领导、指导教师主动与实习基地单位负责人深度交谈,听取他们对实习基地建设的意见,双方坦诚交换意见,适时修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三是定期召开实习基地联谊会,主动服务企业,增进彼此了解,并为基地之间的交流提供机会和搭建平台。四是建立校企互聘机制。学校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一线高技能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同时安排教师到企业担任培训讲师或技术顾问。让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建立一支能适应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更好地实施顶岗实习制度,强化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环节。

2.完善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学院要安排专门机构负责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至少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保障校外实训基地的平稳运行:《职业教育大纲》(针对企业)、《培训企业组织与机构》、《校外实习实训大纲及教学计划(针对特定实训企业)》、《企业培训师职责》、《校外实训基地学生管理细则》、《学生校外实训考核评价标准》、《兼职教师聘任考核制度》、《兼职教师“教前培训”制度》、《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双导师”制度》、《建立专兼教师交流制度》。

3.创新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理念,拓宽建设渠道

(1)加强宣传,引起政府重视,争取政府投资。满足地方经济需要和服务地方经济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宗旨,因此,各高职院校一定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旨地宣传高等职业教育在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使地方政府能直接或间接投资建设实训基地。直接投资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特点和发展需要,由国家、省、地方财政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间接投资是指政府运用立法、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实训基地。

(2)建立股份制实训基地。此类基地模式类似于德国的跨企业培训中心,作为社会公益型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发展企业法人、社会公众、其他学校和地方政府入股,创立一个由参股企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和个人股东代表等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利用股份制的形式多方筹集资金,建立股份制实训基地,满足本地区各类高职院校校外实训的需求。

五、结语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破解,需要边建设边完善,以建促管,建管结合,以促进实践教学有效实施,提升高职院校的办学质量。

参考文献: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10)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条例》与《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利用颁布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组织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总结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本地区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政府办学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我市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上所进行的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检查评估。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各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认真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辖区的社会培训机构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与我市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我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工作的基础上,市劳动局今年10月将组织对举办美发、美容、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计算机文字录入、汽车维修等重点专业(工种)和举办高级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安排另行通知),并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资格审定,重点检查这些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培训收费制度以及执行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和学员学籍管理、考核鉴定等情况。通过检查评估,进一步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从而逐步达到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目的。

三、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劳动局将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制定并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审批制度,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加强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与考核鉴定管理,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工种)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教材教研建设与师资的培训与管理等,并尽快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起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与劳动部《通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局。

附件: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略)

附件2: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7〕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的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见附件2),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部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或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附1: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为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使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对教学活动的评估有更加明确合理的依据,现提出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供各地在组织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时参考。

一、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办学法人的资格。

(二)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

(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要求(包括理论教学与教学实验、实习场所,可按生均平方米数提出具体要求)。

(四)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设施、设备(基本的办学设施、不同工种专业所要求的特殊的教学设备,可按生均拥有量提出具体要求)。

(五)教学管理的要求(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及所使用的教材)。

(六)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七)培训期限的要求(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分别所需的培训时间)。

(八)办学经费的要求(固定资产最低金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九)结业方式(考试考核方式、证书种类与名称)。

(十)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制定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计划的制定

1.培养目标

2.培训时间

3.课程设置和要求

4.结业考试和鉴定考核

5.周数分配

6.教学计划表

(二)教学大纲的制定

1.说明

(1)课程性质和内容

(2)课程任务和要求

(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2.学时分配表

3.课程内容

(1)教学要求

行政主管实训总结篇(11)

一、试点区县

经区县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万州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县、潼南县、丰都县、忠县、开县、巫溪县、秀山县、石柱县为市级试点区县;黔江区、巴南区、武隆县为农业部试点县,在完成农业部试点任务的同时,完成市级试点任务。

二、培训任务和要求

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基础。要在总结过去几年农民培训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思路和办法措施,使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培训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探索新形势下职业农民培训的新途径、新模式、新机制。

培训试点突出专业、就近办班和实训的培训特色,以提高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农业生产专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经营管理能力为目的,政府办班培训为主,探索政府主导、龙头企业参与合作办班培训的途径和机制。全市2013年试点工作培训任务1万人以上,其中试点区县培训完成8200人(不包括农业部试点任务和龙头企业参与合作培训任务);农机专项集中培训500人;市高等职院校承担培训1200人。

(一)试点区县培训

1. 培训对象。试点区县按市农委下达的试点培训任务和培训办班的要求,及时落实具体的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家庭经营以农业为主,本人就业为农业生产(种植业或养殖业),即全年80%左右劳动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且原则上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的一定文化基础和年龄50岁以下的农民,本人自愿。重点以种养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为主。

2. 培训办班。以同一产业办班和尽可能方便受训的农民为原则,原则上凡能进乡(镇)或村按一个村或几个相邻村或镇办专业培训班的,都应到村里或镇里利用农民田间学校或中、小学等场地办班培训。若某些培训班培训对象分布于试点区县各乡镇的,亦可考虑在试点区县某地集中办班培训。

3. 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合作办班培训。试点区县培训新型职业农民,采取政府主导,以办粮油、蔬菜、畜禽等主要农产品保供给的种养业专业培训班为主;同时,鼓励围绕有关区域性特色效益农业,开展政府与龙头企业的联合办班,培训与龙头企业密切联系的生产基地的种养殖大户,以推进生产基地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以提高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土地综合产出效益为目的,实现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民紧密合作共赢,如:烟叶生产、蚕桑生产、某一特色水果生产等。龙头企业参与合作办班,承担培训费用的约1/3,政府承担的培训经费不低于2/3,培训方案由试点区县农委与龙头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共同组织培训,共同监督。

4. 培训内容、方式、时间。培训以提高受训者农业专业生产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为目的,促进提高产量、质量和效益。培训内容和方式应针对受训农民的特点,适应农民的需求。培训时间为10天,每天净培训时间不低于6小时,可一次性培训,也可根据专业性农事季节的需要和特点分几次完成。(1)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培训种养业专业生产有关的科技知识、高产优质关键技术、病虫害及自然灾害防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技术等,采取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结合的课堂授课为主,教与学互动式讨论、答疑为辅的方式培训。培训时间约占总培训时间的30%。(2)农业经营管理培训:主要培训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农产品市场营销与物流方面知识、农业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等,课堂授课为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农业生产经营实践的案例分析。所占时间为培训总时间30%以上。(3)实作训练:在培训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基础上,开展技能操作实训和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经营管理问题的实践培训。所占时间为培训总时间的30%。(4)座谈讨论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所占时间为培训总时间的10%。

5. 培训机构及师资。培训工作由试点区县农委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的培训机构可以是试点区县的农广校或其他具有职业农民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提倡通过竞争机制由区县农委确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应充足,应具备有与培训课程内容要求的专业和中级以上的专业职称,并且熟悉农村、农业、农民情况,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教育培训农民的经验。承担技术操作培训的可以是农村土专家和经营管理能人,其师资条件可适当放宽。区县师资名册应报市农委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同时,市农委将从有关单位选择确定一批师资,以支持有关区县开展培训工作。

6. 培训教材。今年试点工作暂选用以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和我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新编写的有关专业教材为主。各试点区县结合培训班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培训辅助教材。在总结培训试点工作基础上,今年适当时候,市农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系列教材的编写工作,以保证职业农民的培训教材更有针对性、实用性、规范性和专业全覆盖。

7. 经费安排。市农委按培训农民每人补助1500元安排,主要用于培训农民生活、住宿、交通补助、培训教材、教具、考察实习等费用开支,讲课补助等。

(二)农机专项培训

由市农机校和三峡职业学院承担,共培训500人。受训对象为农机专业合作社带头农民;培训内容为农机作业操作技能、农机维修养护技能、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经营管理知识等,时间10天;培训补助经费按每人1500元安排。由市农委农机综合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市涉农院校培训

分别由西南大学及其荣昌校区、三峡职业学院、重庆市广播电视大学、市农业学校、市农广校承担培训任务,共培训1200人。

1. 青年农民创业培训班:由西南大学培训中心承担,培训100人,对象为初高中毕业返乡青年农民、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由各区县农委、团委组织申报、推荐,市农委审查备案,培训具有农业种养业、加工业创业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本领。

2. 畜牧重点养殖大户培训班:由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承担培训50人,对象为荣昌县重点畜牧养殖大户(养殖场)或专业合作社,以提高养殖、疫病防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为目的,由荣昌县畜牧兽医局组织落实人员,并与承担培训任务学校共同制定培训内容和方案及监督措施。

3. 农业生态旅游经营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班:由市广电大学承担培训100人,对象为从事农业生态旅游经营的农民大户,培训以规范和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的内容为主,各区县农委协助做好培训对象的申报、推荐工作。

4. 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提升培训班,共850人:一是由三峡职业学院承担在万州片区的区县办班培训200人;二是由市农广校与市农科院蔬菜研究所合作在潼南、璧山、铜梁三个重点蔬菜基地县培训200人;三是由市农校在丰都县、酉阳县、石柱县等地培训300人;四是由市农广校承担在江津区、万盛经开区培训150人,培训对象都为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大户、农民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等,以培训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为主,提高生产技能和经理管理能力为目的,由相关区县组织申报、推荐并参与培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四种类型培训班,培训时间为20天(每天培训净时间不少于6小时)。培训经费按每人4000元安排。培训机构制定方案报市农委审查同意后实施。

5. 培养农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班:在西南大学荣昌校区、三峡职业学院、市农校等涉农院校在读学生中选录100人,每所院校录取人数不少于20人。目标为农业企业培养既熟悉农业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又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实用性高级管理人才。选录的条件是:在我市涉农院校就读种植、养殖类农业专业,本科三年级学生、中高职二年级学生(原则为高职专科生),重庆籍学生,原则上出生农民家庭,学习较优秀,在校表现良好,能吃苦耐劳,有到农业企业去工作或创业的意愿,学生自愿申请,学校审查签署意见,市农委核定。培训在不影响院校正常教育管理的前提下,组织录入学生研修与管理和农产品市场营销有关的课程3~4门,采取自学加辅导加到农业企业实践研修、实训的方式培训,在每个学期中对每门课组织辅导1~2次,每次1天;在假期,先集中培训3~5天,然后带着学习目的安排到有关企业实习研修,于学校开学前再集中约2天左右开展座谈交流讨论式培训。录取的学生,每个月由市农委补助100元学习、生活费,一年1200元(含实习保险费),学习资料及培训费用由市农委解决,并对所在院校按一年每个学生安排日常管理及协助培训经费补助500元,今年100人的培训计划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专项经费中预安排50万元。学生毕业时,经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市农委颁发“农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训结业证书”,并根据学习情况、个人潜能情况向有关农业企业推荐,经双方选择进农业企业工作。100名学生整体为一个大班,由市农广校一名领导担任班主任,加强对学生学习的日常联系和管理,组织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每个院校的学生(20名以上)为一个小班,同一专业学生组成一个学习小组,学校落实一名同志做好日常管理和上下联系相关工作。

(四)培训管理与考核

1. 培训管理责任。分别为市农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区县农委负责培训试点工作的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试点结束后的总结。

2. 培训过程监管。由试点区县农委和市农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区县培训班、市集中培训班派员,对各培训班全过程实施全程监管,重点监管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建立培训日志记录和检查登记、资料归档制度,作为查验和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3. 建立培训效果双向考评制度。一是对培训对象的考评。主要考核参训情况和学习效果并在培训结束时,进行农业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对达到专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农民标准的,分别发给农业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书。二是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考评。在培训结束时,由各区县农委组织,培训过程中专项监督人员参加,参考培训过程中相关记录资料,由全体参训人员和乡镇、村领导代表等参加评分,同时通过开展电话调查等多种形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任务情况及培训效果等进行考核、测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全款兑现培训补助资金的依据和是否继续承担培训任务的参考。对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和受训农民的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将由市农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另文下达各区县参考。

三、认定工作试点

(一)制定各类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条件、标准。由市农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在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经广泛讨论、征求方方面面意见后制定现阶段重庆市各类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条件、标准和认定工作程序。

(二)开展认定试点工作。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标准及认定程序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后,组织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开展认定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县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1~2个,按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序开展试点,认定证书由市农委统一制作。市农委将安排一定的认定试点工作补助经费。

四、培育机制探索

培训是基础,培育是关键。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需要时间,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事关未来农业是否科学、稳定、持续的发展,事关农业现代化是否顺利推进。在试点工作中,要发挥各试点区县的创造、创新作用,探索有利于重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健康、快速发展的机制。

各区县在试点工作中,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一套培育职业农民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积极探索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的实践行动。一是要对职业农民,加大现有扶农惠农政策的协调兑现落实力度,该倾斜、可倾斜的政策要倾斜;二是要积极主动研究更有针对帮扶职业农民的政策措施,形成培育职业农民队伍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激励机制;三是要对职业农民的长远教育培训工作尽快研究制定针对性更强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四是要将职业农民作为农口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区县和乡镇农业科技人员联系帮扶新型职业农民制度;五是加快农民技术员职称和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评定工作,并制定能更好发挥作用的政策措施。

在今年试点工作结束时,要在认真总结各区县试点工作经验和进一步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制定全市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指导性意见。

五、组织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