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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3-09-28 10:05:53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1)

对招商引资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是贯彻《招标投标法》的需要。《招标投标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工程不论其招标的主体性质、项目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投标。投资商在办理招商引资工程报建时,需出具招商部门的审批手续和金融部门的验资证明;在对招商引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前,应办理项目批文,土地执照,规划执照等相关手续。

二、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1、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一些地方领导和投资主体不能正确理解项目推进活动的初衷,把招商引资项目当作“金凤凰”,百般宠溺,乱开绿灯,滋长了投资主体的违法违规势头。“先上车、后买票”、“边上车、边买票,甚至拒不买票”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放松对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甚至阻挠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不少工程实际施工程序前于基本建设程序,工程不报建,不按规划随意选址,不办理“一书两证”;部分工程不进行地质勘察,无设计图纸或无资质设计;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盲目施工、无资质施工或越级施工;工程不受监理,建筑材料不送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所有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将成为严重的质量隐患。

2、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不合法。主要反映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和质量监督方面存在越权审批和越级监督行为。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部分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却由各地成立的建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发放施工许可证;部分乡镇建管部门也越权对个人住宅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客观形成了施工许可证发放主体和质量安全监督主体的不合法。

3、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业务主管部门本身也存在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如在工程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竣工验收阶段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主要问题表现在由于政府为吸引招商引资项目而给予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优惠政策会对工程的监管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明知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但为了留住招商引资项目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原因分析

1、部分招商单位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招商单位领导只注重招商引资项目数量的多少,而忽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不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不进场交易。他们错误地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招标前置手续复杂,办理各项手续需交纳一定的规费;另一方面招商引资不容易,办理招投标手续会增加支出,担心招商项目因此而失败。而事实上办理报建手续、进场招投标不收取投资商任何费用。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招商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二是部分单位领导有急功近利思想在作怪。

2、部分施工单位将“招商引资”工程视为直接发包的自留地。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首要的是规范市场的主体资格,建筑市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承发包双方。承发包双方应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市场运作。但目前仍有部分施工企业,还不能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实施生产和经营管理。在招投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那些管理不善,实力较差,技术力量较弱的施工企业,已逐渐被招投标市场所淘汰,为了生存,这些施工企业想方设法:一是和招商单位或投资商拉关系,让招商单位为其担保,通过不正当渠道承接工程。由这些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其质量、工期得不到有效保证,损害了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二是打着“招商引资”旗号,办理相关手续搞房地产开发工程,以躲避相关费用。

四、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措施

为适应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筑市场竞争规则化、激烈化要求,对所有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都必须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要求,实现“三个一切”和“三个必须”,即: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切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巩固招商引资成果,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保持社会稳定。

1、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招投标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招投标服务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使投资商进场交易时感到既方便又快捷。要不断拓宽服务范围,为投资商提供资信良好的投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息和价格咨询服务,让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形成充分竞争。在招商引资项目招标时,要坚持规范动作,维护公平竞争,努力为投资商营造一个既宽松又和谐的投资环境。

2、加强宣传,为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针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培育合格的招投标市场各方的主体。招商单位和投资商要认识到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的重大意义和价值。建筑施工单位要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以提高企业的中标率。招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除了要为招商引资工程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规范化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还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协同运作,加大查处力度。

为使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工具,宣传《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使广大招商单位和投资商不断提高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宣传于实际工作中,在招投标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通过咨询、答疑等形式,将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及对招商引资工程进行招投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深入地向招商单位和投资商宣传,使他们思想观念彻底由“要我招投标”转变为“我要招投标”。

3、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都必须全过程按照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必须招标的全部实行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全部公开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择优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应依法按时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强制性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全部监督到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办理全部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各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办事、按律办事,做到既符合法律程序,又提高办事效率。各项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一律不能简化,而对能同时进行的程序应同时进行,能交叉进行的应交叉进行。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2)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四川省双流县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LSK14-L06。

作者简介:蔡俐,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一、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花样繁多,笔者将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并以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招商引资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一)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为借口,骗取巨款

企业将同一个工程重复发包、多次发包给若干不同的建设工程公司,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后将款项供个人挥霍或挪作他用,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如:双流县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重复发包给多家公司,收取巨额保证金。

(二)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款、工程款等

企业因为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存在后期投资不足等情况,导致无法发放工资款,或长久拖欠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造成民工上访等现象反复发生,极其影响社会稳定。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数千万元,其中涵盖了大量民工工资,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三)以发展农业项目为由,享受优惠政策、低息贷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还清贷款

主要表现为部分引资企业动机不纯,假借发展农业项目,实为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低息农业贷款,不按期归还贷款;或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引发诉讼。如: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人银行向成都昆山虹禾现代农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发放农业贷款,因成都昆山公司方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双流穗康农业发展公司假借发展农业项目,获取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高额贷款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却不按期归还贷款。

(四)未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引资企业以工业生产或项目引进的名义,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成功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企业依照相关政策租赁了大量土地,却始终未交或未交清土地租金,最后无力偿还。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在参与竞买双流县黄甲镇的国有土地过程中,本身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通过向西航港建设投资公司借款1300万元作为保证金参与竞买,但竞买成功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川双流县仙绿宝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取得了大量的土地用于修建办公楼等建筑设施,但拖欠大量的土地租金未交,留下许多遗留问题。

(五)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

部分引资企业系借钱注册,注册成功后逐步将资金挪走,个别公司甚至自身没有任何一分钱的出资,公司实为“皮包公司”,投资目的仅是为通过优惠政策,获得政府提供的各项补助金。公司如:四川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并无出资,系委托一个中介公司包办注册而成。

(六)投资者以手中的项目作为筹码,游走于多个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部分投资者打着兴建大型项目、发展绿色高科技或新能源产业的幌子,获得政府的补助和政策支持。但实际对外却以手中的项目、政府的支持作为游走于多个地区对外宣传和吹嘘的筹码,对外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其巨大,却没有实际偿还的能力。如:四川仙绿宝食品有限公司对外以其生产绿色高科技仙人掌食品的名义,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极大。

二、产生上述政府法律风险与企业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政府法律风险与企业违法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在招商时急于求成,忽视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硬性规定、未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疏于仔细审查企业真实投资实力

在未查明引资企业是否支付或部分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有的政府就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有的企业事先与评估机构串通一气,蓄意人为拉高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后,再转向多家金融部门抵押筹措资金,所借资金又用于其他用途,或转移资金,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能运行,金融机构债权也无法实现,金融借款纠纷因此大大增加。

(二)个别企业为获取政府资金扶持、骗取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好处,故意掩盖真实情况,虚吹项目

一是引资入驻的企业中,个别自身并无多少经济实力,以“拿到土地,再向相关机构借款融资”目的入驻。若得融资后,蓄意向普通群众套取资金,采取非法集资方式构成合同诈骗,从而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矛盾冲突产生,形成不稳定局面。二是部分引资企业求之过急,项目过大导致资金链断裂,引起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等诸多问题。三是个别引资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抽逃注册资金,公司股东之间引发内部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被拖垮。

(三)部分引资企业虽然投资项目真实,但欠缺实力与资金,导致项目中途停滞,造成纠纷

一是企业自身存在资金不足,故为了让承包人最大限度的为其垫资,在签订合同时,无视法律规定对施工主体的要求,让个人或无资质企业通过挂靠方式修建工程。二是企业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合法报批相关手续,导致建设施工工程无法竣工或难以验收,从而致使工程款最终无法结算。三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盲目片面要求个别引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或多元化经营,不合时宜的急剧扩张导致资金紧张,开工不足,无法正常生产。 (四)招商活动中欠缺法律意识、未能有效防范风险

当项目后期出现问题,大量纠纷集中爆发的局面产生时,司法机关从保护善意方角度介入处理,难度较大。一是从部分涉诉涉法情况显示,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和防范风险,合同中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未全面保证政府利益,当纠纷一旦发生,法院依法处理将非常被动。二是当出现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大量融资时,未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没能合理评估风险,进而加强防控。因此一旦产生大面积涉稳涉诉问题时,外地引资企业主已经一走了走,只留下空壳企业给政府,后续问题成为当地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招商引资过程中相关法律防控措施的建议

(一)整合资源,构建整体、专业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

首先从大多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现状来看,主要是依靠法制办或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但从实际情况看,法制办各类事务千头万绪,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设置专职或专人服务招商引资,而外聘的法律顾问往往仅负责个案。其次从招商引资流程来看,企业的经营风险,除了涉诉案件以外,更多的行政争议不能仅靠诉讼解决,其涉及的部门繁多,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大量的行政部门。最后从招商引资合同双方管理的对等性来看,引资企业方对投资的项目管理是专业、专项、专人在长效进行。而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并未如履行行政事务般确定专门的人员,对合同履行进行系统管理,造成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管理方式并不对等。因此构建整体、专业性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对于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的组织与搭建。可由政府牵头组建该部门,成员公开选拔聘任,便于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提供差异化和整体化的法律服务。由专业法律服务部门,针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论证项目合理性、签订和履行协议、解决争议等全方位、全流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2.法律服务部门的法律服务范围。一是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二是调查诚信状况。详细调查了解投资方的诚信情况,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诚意与能力履行合同。三是合理论证项目可行性。由法律服务部门在充分开展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论证该项目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四是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严防出现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五是搭建好政府和企业间法律沟通桥梁作用,提升针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专业法律服务。针对具体问题,及时协调、跟踪、督促,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合同签订、审查过程中的法律防控

1.签订前应注重对投资方诚信状况的调查。政府通过专业法律服务部门调查引资企业的诚信状况,确保其有能力、有诚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调查企业法人资格,二是调查资信情况,防范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

2.关注合同重点条款。避免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一是注重无效条款。对招商引资格式合同或合同样本,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和无效条款。二是特别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三是关注赔偿条款与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计算违约金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不能只笼统约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或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3.要注重对招商引资合同的严格把关审查。一是应特别注意对投资主体的审查。为防止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竽充数,骗取优惠待遇,搞变相圈地。二是对招商引资合同中拟引进项目,事先要相关部门提前介入、认真筛选、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入。三是要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招商引资相关诉讼的发生。

(三)强化引资企业的后期防控,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3)

一、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花样繁多,笔者将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并以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招商引资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一)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为借口,骗取巨款

企业将同一个工程重复发包、多次发包给若干不同的建设工程公司,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后将款项供个人挥霍或挪作他用,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如:双流县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重复发包给多家公司,收取巨额保证金。

(二)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款、工程款等

企业因为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存在后期投资不足等情况,导致无法发放工资款,或长久拖欠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造成民工上访等现象反复发生,极其影响社会稳定。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数千万元,其中涵盖了大量民工工资,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三)以发展农业项目为由,享受优惠政策、低息贷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还清贷款

主要表现为部分引资企业动机不纯,假借发展农业项目,实为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低息农业贷款,不按期归还贷款;或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引发诉讼。如: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人银行向成都昆山虹禾现代农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发放农业贷款,因成都昆山公司方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双流穗康农业发展公司假借发展农业项目,获取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高额贷款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却不按期归还贷款。

(四)未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引资企业以工业生产或项目引进的名义,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成功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企业依照相关政策租赁了大量土地,却始终未交或未交清土地租金,最后无力偿还。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在参与竞买双流县黄甲镇的国有土地过程中,本身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通过向西航港建设投资公司借款1300万元作为保证金参与竞买,但竞买成功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川双流县仙绿宝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取得了大量的土地用于修建办公楼等建筑设施,但拖欠大量的土地租金未交,留下许多遗留问题。

(五)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

部分引资企业系借钱注册,注册成功后逐步将资金挪走,个别公司甚至自身没有任何一分钱的出资,公司实为“皮包公司”,投资目的仅是为通过优惠政策,获得政府提供的各项补助金。公司如:四川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并无出资,系委托一个中介公司包办注册而成。

(六)投资者以手中的项目作为筹码,游走于多个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部分投资者打着兴建大型项目、发展绿色高科技或新能源产业的幌子,获得政府的补助和政策支持。但实际对外却以手中的项目、政府的支持作为游走于多个地区对外宣传和吹嘘的筹码,对外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其巨大,却没有实际偿还的能力。如:四川仙绿宝食品有限公司对外以其生产绿色高科技仙人掌食品的名义,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极大。

二、产生上述政府法律风险与企业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政府法律风险与企业违法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在招商时急于求成,忽视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硬性规定、未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疏于仔细审查企业真实投资实力

在未查明引资企业是否支付或部分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有的政府就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有的企业事先与评估机构串通一气,蓄意人为拉高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后,再转向多家金融部门抵押筹措资金,所借资金又用于其他用途,或转移资金,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能运行,金融机构债权也无法实现,金融借款纠纷因此大大增加。

(二)个别企业为获取政府资金扶持、骗取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好处,故意掩盖真实情况,虚吹项目

一是引资入驻的企业中,个别自身并无多少经济实力,以“拿到土地,再向相关机构借款融资”目的入驻。若得融资后,蓄意向普通群众套取资金,采取非法集资方式构成合同诈骗,从而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矛盾冲突产生,形成不稳定局面。二是部分引资企业求之过急,项目过大导致资金链断裂,引起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等诸多问题。三是个别引资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抽逃注册资金,公司股东之间引发内部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被拖垮。

(三)部分引资企业虽然投资项目真实,但欠缺实力与资金,导致项目中途停滞,造成纠纷

一是企业自身存在资金不足,故为了让承包人最大限度的为其垫资,在签订合同时,无视法律规定对施工主体的要求,让个人或无资质企业通过挂靠方式修建工程。二是企业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合法报批相关手续,导致建设施工工程无法竣工或难以验收,从而致使工程款最终无法结算。三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盲目片面要求个别引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或多元化经营,不合时宜的急剧扩张导致资金紧张,开工不足,无法正常生产。

(四)招商活动中欠缺法律意识、未能有效防范风险

当项目后期出现问题,大量纠纷集中爆发的局面产生时,司法机关从保护善意方角度介入处理,难度较大。一是从部分涉诉涉法情况显示,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和防范风险,合同中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未全面保证政府利益,当纠纷一旦发生,法院依法处理将非常被动。二是当出现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大量融资时,未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没能合理评估风险,进而加强防控。因此一旦产生大面积涉稳涉诉问题时,外地引资企业主已经一走了走,只留下空壳企业给政府,后续问题成为当地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招商引资过程中相关法律防控措施的建议

(一)整合资源,构建整体、专业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

首先从大多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现状来看,主要是依靠法制办或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但从实际情况看,法制办各类事务千头万绪,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设置专职或专人服务招商引资,而外聘的法律顾问往往仅负责个案。其次从招商引资流程来看,企业的经营风险,除了涉诉案件以外,更多的行政争议不能仅靠诉讼解决,其涉及的部门繁多,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大量的行政部门。最后从招商引资合同双方管理的对等性来看,引资企业方对投资的项目管理是专业、专项、专人在长效进行。而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并未如履行行政事务般确定专门的人员,对合同履行进行系统管理,造成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管理方式并不对等。因此构建整体、专业性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对于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的组织与搭建。可由政府牵头组建该部门,成员公开选拔聘任,便于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提供差异化和整体化的法律服务。由专业法律服务部门,针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论证项目合理性、签订和履行协议、解决争议等全方位、全流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2.法律服务部门的法律服务范围。一是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二是调查诚信状况。详细调查了解投资方的诚信情况,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诚意与能力履行合同。三是合理论证项目可行性。由法律服务部门在充分开展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论证该项目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四是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严防出现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五是搭建好政府和企业间法律沟通桥梁作用,提升针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专业法律服务。针对具体问题,及时协调、跟踪、督促,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合同签订、审查过程中的法律防控

1.签订前应注重对投资方诚信状况的调查。政府通过专业法律服务部门调查引资企业的诚信状况,确保其有能力、有诚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调查企业法人资格,二是调查资信情况,防范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

2.关注合同重点条款。避免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一是注重无效条款。对招商引资格式合同或合同样本,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和无效条款。二是特别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三是关注赔偿条款与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计算违约金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不能只笼统约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或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3.要注重对招商引资合同的严格把关审查。一是应特别注意对投资主体的审查。为防止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竽充数,骗取优惠待遇,搞变相圈地。二是对招商引资合同中拟引进项目,事先要相关部门提前介入、认真筛选、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入。三是要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招商引资相关诉讼的发生。

(三)强化引资企业的后期防控,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4)

一、招商引资风险概述

招商引资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复杂性,并且受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和招商引资双面的多重影响,具有动态性,从而有一定的不可避免的风险。投资者在为招商地区带来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影响到招商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改变,这就是招商引资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时期可分为:近期风险、中期风险和远期风险。(1)招商引资近期风险是指招商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将在一个较短时间内显现出来;(2)招商引资中期风险是指招商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将在三至五年内显现出来;(3)招商引资远期风险是指招商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将在很久以后才会显现出来。

二、招商引资中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看,招商引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六方面的风险:“项目提出——项目对接——项目审批——土地方面——地方财政——法律方面”。

(一)项目提出中的风险

项目是招商引资的基础,提出项目是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首要环节,选准、选好项目,并进行科学的包装是对外招商的第一步。现实中,项目提出往往存在很大的盲目性,许多项目没有经过深入调研、分析,项目包装等基础性工作没做好,就对外推出招商,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二)项目对接中的风险

项目的对接洽谈是招商引资的关键环节,涉及洽谈双方的确定、专业水准的高低、成本与回报等各个方面,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出现风险。

(三)项目审批中的风险

项目审批是项目落地建设前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项目质量、投资者情况进行把关的关键环节,把关不严会带来一系列风险和潜在隐患。

(四)土地方面的风险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由此可预见到,招商引资活动中土地方面的风险将大大提高。

(五)地方财政方面的风险

财政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基础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地方财力不足,不仅直接制约当地经济发展,还降低招商引资能力。

(六)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谈判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法律化的体现,合同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

三、招商引资中风险规避对策

(一)开展专业招商

专业招商就是选派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精干的招商小分队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活动,其优点是人员少而精、灵活机动、针对性强、成功率高。开展专业招商,关键是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二)开展定向专题招商

开展定向专题招商是避免盲目招商、提高招商成功率的重要方法。要重视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知名企业、高新企业,千方百计引进500强企业。

(三)立足科学招商,提升招商引资质量

科学发展观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新形势下的招商引资,必须立足于科学发展,深入研究和把握招商引资的特点和规律,全面提升招商引资质量。

(四)严把项目审批关

对各类洽谈、拟建项目,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环评审批等关口,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入。

(五)突破土地瓶颈,实现集约招商

为提升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对项目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进行清理,该敦促动工的敦促企业尽快建设,没有计划项目或者取消建设计划的,依法收回。

(六)法律风险规避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面,一是政府招商引资应审慎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二是签约时杜绝合同权利义务失衡;三是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合同的研究分析。

参考文献: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5)

法律环境的完善

在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中,优化投资环境最重要的是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东北地区在执法和司法等工作中存在许多妨碍引资工作,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法人员心态不稳、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与新形势下的招商引资要求不相适应;司法部门受到的干预过多,办案程序缺乏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各执法部门办事程序不统一,外商在寻求司法保护解决问题时,困难重重,成本过高;执法和司法效率低,投资实现法律救济的时间过长;社会的信用度普遍偏低。由于有关信用度的法律规定较少和不规范,违约的成本极低,而履约方追索违约成本又过高,因此合同的不履行,甚至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现象相当普遍。投资者的许多债权根本无法实现……上述状况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东北地区的引资工作很难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东北振兴将遥遥无期。

东北地区必须高度重视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在WTO规则的框架内,结合东北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一个公平、稳定、统一、具有灵活性的投资法律环境。吸引外资,留住外资,确保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转变观念,培养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我们首先要抓住入世和东北振兴的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执法和司法人员依法治国、国民待遇、司法公正、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的理念和规则意识;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加紧培养专家型人才,并从律师、大学里优秀法学教师等社会优秀人才中择取菁华,作为专职或兼职人员充实到司法队伍中来,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2)清理、废止各种限制外资进入、发展的法规、政策,消除体制。按照修改后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鼓励、限制、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并结合GATS协议的具体承诺,定期进行修正。进一步开放东北地区外资准入的领域,清理、废止各种限制外资进入、发展的法规、政策,消除体制。削减国有经济垄断的行业和领域,除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部门和在国内有一定发展前途需要保护的行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其余应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地区宏观经济目标,通过产业政策加强对外投资的导引,鼓励外资流向高新技术产业,流向节约能源、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的产业。

(3)立法必须透明、规范与合理。在制定本地区招商引资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必须充分征求多方面意见,尤其是要吸收投资者参与立法,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和规章。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维护法制统一,以此推动招商引资和经济的更大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透明、规范与合理。要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外资法律、政策公告机制,公布现有的与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且保证外国投资者能正确理解相关内容;二是明确规定只执行那些公布了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三是维护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明确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同一地方的外资法规之间必须统一协调。法规、政策制定以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减少外商投资的政治风险。

(4)通过机构改革来解决行政、司法和执法的统一与高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便利、快捷的办事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东北地区应借鉴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做法,加快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让相关部门合署办公,而不改变部门的基本性质,通过这种形式来扩大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执法的效率,方便投资者。同时,通过立法的渠道,规定执法程序,给每级机构和部门乃至每个公务员划定权限,在此权限内有充足的决定力,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熏营造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实施敞开式集中办公、无距离挂牌服务等方式,增加国家机关部门工作透明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政府各执法部门也要强化开放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新机制。执法部门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要遵守WTO规则,力争达到手续简便、规则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科学。司法部门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规则意识,确保公正司法。

(5)营造宽松法制环境,让投资者充分享受经营自。营造宽松法制环境一条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可以从宽的不从严,可以不处罚的就不处罚。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投资者一些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应尽可能地通过指导与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对投资者合法的行为应予以鼓励与支持,使投资者真正感受到宽松的投资法制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他们可以有最大的发挥空间,而不是担惊受怕。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应完成从领导者到中立者的角色转换,应依据国民待遇等原则,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是利用法律干预而是运用法律尽快地为他们解决问题。

(6)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引进国外有关的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不守信者惩罚的力度。

提升政府信用吸引外资

振兴东北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同时,信用环境也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去信用就等于失去市场。而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信用又处在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入世后,过去那种依靠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招商软环境的方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已经越来越小,如何大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杜绝政策体制上朝令夕改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已成为招商引资能否获得最终成功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招商最大的诚信所在。

东北地区当前招商引资中存在的政府信用缺失现象十分严重。政策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盲目干预,任意撕毁合同与协议,漠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官员。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是主动为投资者服务,而是要老板请客,去高档娱乐场所消费,使投资者不堪重负;有些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吃、拿、卡、要,凡是符合自己意愿的就办,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就坚决不办。把执法活动作为创收手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政府信用缺失严重挫伤了外商投资的信心。因此,在东北振兴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信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性,花大力气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拉动东北经济的振兴与复苏。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6)

假设有甲和乙两个地方政府,资源和投资环境等要素条件均等,政策目标均是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符合“经济人假设”,决策行为是理性的。在双方共同进行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如果双方选择合作,即执行统一的优惠政策,那么甲乙双方均可以获得50个单位的收益,选择不合作将因为让利(如降低土地出让价格或税收)损失20个单位的收益。如果一方选择合作,而另一方选择不合作,则选择不合作的一方能够凭借其更加优惠的条件将对方50%的投资吸引过来,不合作方可获得50+(50×50%)-20=55个单位,合作方的收益为50-50×50%=25个单位;如果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则双方各损失20个单位收益。

由于甲乙双方均是理性的,即它会按照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为依据进行选择,当甲选择合作,乙选择合作的得益是50个单位,选择不合作的得益是55个单位,于是乙会选择不合作;当甲选择不合作,乙选择合作的得益是25个单位,理性的乙会选择不合作,这样它会获得30个单位的收益;同样当政府乙选择合作,政府甲会选择不合作,获得55个单位的收益,当政府乙选择不合作,政府甲会选择不合作,获得30个单位的收益,最终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合作,不合作),收益组合是(30,30),处于这种状态下,双方都没有动机做进一步改变,博弈处于均衡状态。如果双方都选择合作,双方的收益总和最大为100,对区域整体乃至个体都是最有利的均衡解,但这不稳定,甲、乙都会有选择不合作的动机,因为在乙选择合作的状态下,政府甲选择合作的收益为50,而选择不合作的收益是55,显然对于政府甲而言,会选择不合作。反之亦然(如图)。

该博弈就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在重复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复地进行,最终只能得到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一种骑虎难下的稳定劣解,但却是博弈各方独立理性思考的必然选择,这种结果在整体上不是帕累托最优,它小于整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当前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竞争也处于这种非零和博弈状态。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双方都选择合作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双方的收益总和是100,但双方理性思考的结果却是不合作,双方的收益和仅为60。一个地区吸引了新的投资,有可能在经济增长、就业、居民收入以及官员政绩等多个方面获得更大收益,并在下一步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因此不论其他地方政府采取何种策略,参与竞争的地方政府都会竞相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争夺外部资本,以免在博弈中处于下风,各地政府都从本地利益出发,在缺少有效的外部约束的情况下,就形成典型的“囚徒困境”,从而导致非合作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特别是随着参与竞争地区的数量增多,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提供虽将促进地区投资和经济发展,涵养税源,对于远期税收增长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在近期必将导致对税收增长的制约作用,当地方政府从政策优惠中所获得的福利不足以抵消优惠政策所需要的税收、地价等让利成本带来的负效用时,就导致了社会总福利的下降。

不利影响

1、造成社会福利的大量损失

各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竞相采取各种优惠政策与优惠手段,为引进外资而展开激烈的竞争,如优惠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地价、优惠服务、财政补助以及不计成本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的主要筹码是税收优惠。为了回避政策,许多地方政府的做法是,先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征收后,再根据原先的协议,以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这种地方政府之间博弈的结果,造成包括税收、生产要素转让收益等诸多方面的损失,使得引资成本大大高于引资收益,造成社会福利的大量流失。不但扭曲了市场信号,不能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而且损失了地方财政收入,导致了土地等资源的巨大浪费。

2、影响税收法制公平

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以权代法,对外部投资者做出超出国家税法范围的许诺,从而影响税法的刚性和统一性。实际上,擅自通过财政返还税收,是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其危害是明显的。首先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造成了地区间、企业间收入分配不公,拉大了贫富差距。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本地企业,税负远远高于外来企业,这就造成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那些依靠政府扶持,土地不要钱、纳税有返还的外来企业,最终有可能把那些用地靠钱买、税收照章纳的正常企业打败,甚至把本来有管理、技术、资源等优势的本地企业逐出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其次是削弱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造成经济管理中的混乱,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助长了滥用公权。再次,容易助长一些企业的投机行为。对于企业来说,不论是直接还是变相地减免税收,结果都是一样,就是少纳税。许多外来企业在优惠措施结束后就准备搬家,到更优惠的地方去,或者重新更名开业,争取继续享受此项优惠。一些投资者在各地不同的优惠政策驱动下成了“候鸟”企业,在享受各地不同的优惠政策的同时,无形中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对于真正谋求发展永续经营的成熟企业来说,它们更希望投资地的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透明的运作机制和成熟的商业环境。如果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出台超出国家税法的减免税政策,那么这个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公信度就值得怀疑,这样的投资环境对于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也许是致命性的。

3、提高了招商引资工作的成本

为了完成保增长的任务,地方政府纷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的加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规模和频率,有的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有的出台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还有的给每个单位每个人员都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指标。这些措施都伴随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大量投入,然而,无论地方政府如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项目的总投资需求是有限的,这种竞争必然会提高招商引资的工作成本。

政策建议

1、规范软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对所有企业均实行普惠制和国民待遇是大势所趋,优惠政策已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招商引资的竞争将由过去政策优势的竞争,转变为投资环境的竞争。

一是完善税收立法。目前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但这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被大打折扣。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着手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以此促进经济领域中诸如招商引资等工作的规范性。

二是规范税收执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这既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避免行政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在日常税收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税收法治原则,对于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坚决不予执行,切实维护税法刚性。

2、挖掘潜力

招商引资要有税负意识。企业的税负高,税收收入就多。就税收贡献而言,工业企业的税负较高,税收贡献最大;商业企业的税负较低,税收贡献较小;进出口企业不会产生税收。特别是对外贸型的企业引进必须慎重。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外贸型的企业可以享受退税。而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所得税税率由33%下调到25%,生产型消费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必然下降,从中央到各级政府之间的可用财力将实质性地减少,国家可能对税收的分配体制进行调整,出口退税地方负担的比例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这就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力,因此对外贸型企业的引进必须慎重,引进的重点应是生产型的出口企业。同时,对资源利用型企业的引进必须慎重。因为资源存在着稀缺性,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长,对资源利用型的企业引进一定要考虑到税收因素。目前由于科技进步,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正常利用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界限趋于模糊,资源性的东西用一点少一点,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持地方经济增长的后劲,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特别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引进必须慎重。

3、发挥比较优势

一个地区到底应该招什么商,靠什么招商,怎么招商?在全国的大环境下,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小环境,都有独特的区域、文化、资源、环境特色,任何一个地区都不可能在所有的产业上都取得优势,在国家总体发展布局的大环境下,各地区要从自己的小环境出发,明确区域定位,找准优势产业,这就解决了招什么商的问题。发展优势产业,一要营造好产业氛围,二要制定好产业政策,三要建造好配套设施,四要提供优质服务,优势、氛围、政策、设施、服务,这就是招商的资本。要形成产业集群招商,产业集群会降低交易成本、空间成本和生产成本,共享辅助,实现规模经济。一个地方产业的集中程度越高,对新投资的吸引力就越大,通过招商引资活动,促进产业整合和产业聚集,形成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降低成本,集约发展。同时,要努力完善产业链招商,围绕构成一个产业的主导产品和与之配套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件等产品来吸引投资者投资。新形势下,各地招商应进一步凸现个性,以特色产业吸引客商,引导外商投资构建新型产业链和产业群;利用产业优势,吸引组团式投入,利用龙头企业的终端产品或核心产品优势,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同步招商,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投资落户。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7)

中图分类号:F1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228-01

一、招商引资中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首先,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而导致对政治的需求增加,导致了政治风险;其次,招商引资还会导致政府威信的下降,从而引发政治危机;第三,被招商地区的政府或者部门对招商引资的依赖性较大从而引发政治风险;第四,投资企业的不稳定可能也会引发经济市场的动荡,导致一定的政治风险。

(二)经济风险

在进行招商引资时,一些投资商将实物作为投资。但是一些不法的投资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或者低价高报的行为。甚至有一些投资商,借助合资的便利,从而垄断了市场、技术以及原材料等。这些行为使得投资商获得了高额的利润。但是对于引进方来说并没有获取相应的资金或者物资的支持,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为了吸引外资,很多招商引资地区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这样就给本地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困难。一些国有企业就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产业风险

随着外来投资企业的引入,对本地产业来说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原本的一些当地品牌被外来名牌等取代。这样的情景随着招商引资的不断深入会越演越烈。众所周知,外商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赢得市场,而为了扩大这种形式,他们会通过各种形式将本地的同行业兼收并购。这就严重限制了我国引资地区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产业风险。

(四)法律风险

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合同条款。在这一环节,政府提供了大量的担保。但是从我国法律相关条文来说,禁止政府作为担保主体,这必然导致风险的产生。另外,合同的签订是在双方平等互商的结果下进行的。但是有一些投资商会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而提出不平等的内容,以便政府给予其相应的优惠。即便合同签订,往往又无能力履行,从而导致风险。可能投资方也会提出一些不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要求,这些要求的提出明显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五)腐败风险

招商引资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有可能导致政府出现腐败行为。如果监管力度不强,就有可能使一些政府或者工作人员借助招商引资谋取私利,从而引发腐败。比如铺张浪费、向投资商索取好处,或者不遵守审批环节、借助便利出售国有土地等等。

二、规避招商引资中风险的对策

(一)规避政治风险

在进行招商引资时,要充分认识到招商引资的目的是利用外来资金促进当地发展。因此,要做到合理利用外资,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并且认识到外资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不是要牺牲我国以及利益为代价的。这就要求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把国家的利益与经济安全放在首位。招商引资时所有相关人员都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论是当地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是外资的引进等都应以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

(二)规避经济风险

为了应对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虚假投资或者诈骗行为,招商当地政府就必须对投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调查。只有具有良好信誉与实力的外资企业才允许进入当地市场进行投资。还有一点,笔者以公主岭市为例,认为为了防范上述经济风险,具体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应多注重项目的谋划和储备上。针对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人才优势等有利条件做到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推出一批、招商一批、开工一批,确保吸引外来投资连续推进。另外,在抓项目上要有方向的筛选,如: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优势产品扩张;地方资源开发;农业产业化;借用当地名人、名地的旅游业;基础设施等都应重点考虑等。以便能充分发展地方企业,并且绝对不能对外资产生依赖性,从而防止外来外资的注入影响经济平稳发展。

(三)规避产业风险

对于本地企业来说,外来资本与企业属于竞争与风险因素。而当地政府也应该关注品牌行业的发展,培育属于自己的主导产业。只有主导产业确立了,才能通过对技术的掌握享有发言权与主导权。因此在招商引资的同时保护当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地方政府要清醒地认识到,招商引资并不是仅仅引来外资,还需要借助随之而来的技术与经验促进本地产业的蓬勃发展。

(四)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合同条款。因此在与外资签订合同时,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与地位,尽量避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另外,政府也不能为了招商引资就丧失自己的尊严与义务,保障合同签订时不使权利与义务失衡。最后,对于招商引资活动中合同文本的相关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随着国际与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经济活动的风险与日俱增。但是为了利润与促进经济发展,适当的风险是势在必行的。而作为投资者,只有认清形势,充分分析招商引资多带来的机遇与风险,才能趋利避害,促进自身实力的增长,并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8)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3-0032-03

并购重组是在市场规律作用下企业所有者为实现其资产最大增值目的而采取的对已有股权或资产进行重新整合的产权交易行为。建立在并购重组基础上的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就是立足于原有企业并以其为载体,在遵循市场规律的作用下,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手段,利用其原有资源以并购重组方式吸引外来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整合,从而达到利用外部资金发展或调整企业自身结构的一种创新式招商引资方式。

一、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作用及操作原则

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司并购重组已经成为现资的一种主流形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企业开始尝试各种类型的并购重组活动,加入WT0后这一进程进一步加速,为很多企业和地区通过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提供了机遇。这一创新式招商引资方式对我国企业发展及地区招商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只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使这些效果充分体现出来。

(一)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企业扩张的实现及其竞争力的提升。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如何生存下去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因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想进一步扩张是比较困难的。然而,并购重组式的招商引资为企业扩张提供了一条捷径。招商引资方企业可以此种方式利用各种资金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有序流动机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资源,从而减少竞争对手数量、扩大市场占有率,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并提升其竞争力。

其次,有利于企业结构的调整及其战略目标的实现。对于有结构调整需求的一些企业而言,其可能由于面临资源有限或已有资源不利于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使这种需求不能实现,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方式能够使其有选择地引进并购重组对象,并在双方已有资源基础上加强战略合作,实现结构调整。特别是在市场和产业政策导向的作用下,如果能够积极利用这一方式与外部企业集团或龙头企业实现并购重组,利用它们的管理、技术、战略转型经验等对自身进行优化组合,就会更容易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

再次,有利于企业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及其使用效率的提高。有些企业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闲置资源或剩余生产力,这些资源或生产力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应有的利润,有些甚至还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维持成本或费用。因此,通过利用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管理能力相对较强、运作效率相对较高的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便能够实现对这些资源或剩余生产力的重新整合,提高其使用效率,创造新的价值。

最后,有利于多元投资者的引进以及企业经营风险的降低。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不但具有实现企业扩张、战略调整、经营效率提高等作用,还可以比较容易地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引进,进而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操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目标明确性原则。在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中,招商引资企业如果没有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特别是并购重组的战略目标,就不会从长期视角来审视战略重组的意义,缺少制定具体并购重组计划的理性思考,不能从全局战略角度来实施并购重组,从而增加其失败的可能性。因此,并购重组招商引资主体在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计划阶段以及实施阶段都始终要有其明确的目标。

依法依规原则。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以及并购重组后的整合过程中,需要对并购重组双方的共同要素进行重新安排。然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后期的整合过程中也会涉及经营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整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促进并购重组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以及并购重组战略目标的实现。

优势互补性原则。并购重组只有达到优势互补才有意义,也才能使并购重组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更加顺利。因此,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战略实施前,要立足于自身客观实际,并对自身做出详细、全面的分析,找出自身优劣势,明确招商引资所依据的资源载体,然后在此基础上依据优势互补性原则,实现对并购重组对象的选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市场化运作原则。当今的经济是一种在市场规律作用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其必然受到市场规律的作用。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要始终坚持市场化的运作原则,使并购重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市场规律作用下发挥最大效用。

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具体实施措施

(一)注重对自身现状的客观分析及合作对象的选择

1.对自身现状的客观分析

招商引资企业在对自身状况进行分析时,首先要考虑到其所在行业的市场结构、企业自身竞争力等因素,这决定着企业自身实施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是否必要。其次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它决定着并购重组对象选择的目标性、并购重组的可行性以及企业后续发展的持续性。再次要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劣势进行分析,因为它影响着并购重组操作方式及手段的选择。企业所具有的优势是企业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最大筹码,而对劣势进行分析不但能增加其对自身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促使并购重组招商引资者在招商引资谈判中变被动为主动。

2.对招商引资对象的选择

在招商引资对象的选择上,要与其对自身状况的分析特别是发展战略目标结合起来。首先,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库,对有意向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从其规模、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区域、战略目标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有选择性地初步挑选并购重组对象。这样,能够使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更具目的性,也能降低招商引资的风险与成本。其次,要尽量选择符合产业转移规律及产业转移政策的企业为目标对象,这样,不但便于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实现,同时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再次,在分析某一具体的潜在并购重组对象时,要重点分析其并购重组的战略、原因及其可能采取的具体并购重组方式,这决定着它们与招商引资者实施并购重组的意愿以及这一意愿的强烈程度。

(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具体操作方式

1.股权转让式招商引资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所有者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并使之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交易方式,具体分为部分股权转让和全部股权转让两种形式,也是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可以有力促进招商引资的实现。在股权转让式招商引资中,招商引资企业要注意做好该企业或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给予招商引资潜在对象以足够多的信息,以吸引其前来投资洽谈。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作用,为股权转让式融资提供较大平台,提高企业股权转让式招商引资的效率,降低其交易费用。

2.增资扩股式招商引资

增资扩股式招商引资是指企业通过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以及新股东投资入股、原股东增加投资等方式增加企业资本金的一种吸收增量式招商引资方式。一般而言,企业在其资金不足时可以采取这一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其关健是要分析自身的资本结构以及能够体现其核心竞争力的盈利能力,并做到对它们的优化整合,以提高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在选择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投资者时,要明确增资扩股所获资金的使用方向,做好资金需求量的定量分析及筹资渠道分析。

3.合资合作的嫁接式招商引资

每一企业都有其自身的资产存量,这些资产存量可能是企业现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产权,也可能是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然而,单靠其仅有的存量资产有时不能保证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开拓市场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这些企业就可以这些资产为载体,吸引那些能够弥补其劣势存量资产的企业以及能够实现与其资产有效结合的企业前来合资合作,实现招商引资以及对自身重组整合的目的。这种合资合作的嫁接式招商引资方式能够使双方的市场、技术、品牌、管理网络等要素互相渗透,融合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前来嫁接的投资者降低生产成本,拉长增值链条;另一方面,有利于招商引资企业盘活其存量资产、提高收益率,客观上也促进了招商引资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招商引资企业要充分评估自身的存量资产,这样才能有目的、有效率地实现与对方的并购重组目标。同时,要考虑自身存量资产与即将要引进存量资产之间结合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

4.资产分割或剥离重组式招商引资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自身都会逐步形成具有核心地位的战略优质资产,也会形成不利于其发展的劣质资产。因此,如果以整个企业为载体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劣质资产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对想通过招商引资来扩大企业规模的所有者将产生不利影响。有鉴于此,企业可以在分析其整体资产的基础上,区分出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将不适于企业长期发展、成长潜力小以及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等劣质资产分割或剥离出来。对于这些通过分割或剥离出来的劣质资产,可以采取将其转让出去的方式以提高招商引资的整体吸引力,也可以其为载体来引进那些对这些劣质资产有比较优势的投资者前来投资合作,提高这些资产的利用效率。而对于分割或剥离出来的那些优质资产,可以通过实施优化再组合的方式使其形成新的资产,然后以此存量来吸引投资者合资合作。比如,在资产分割或剥离重组中,利用优质资产构成的“壳”资源进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其对投资者将产生较大的吸引力。

三、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的并购重组时代已经到来。中国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行招商引资来配置、优化资源,构建竞争力的方式必将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企业的这一并购重组招商引资活动蕴涵着极为复杂和极易爆发的诸多风险,比如,决策失误风险、管理不当风险以及对企业并购重组威胁较大的法律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这些风险控制能力的强弱以及效果的好坏决定着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成败。因而,在整个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以及对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的重视,加大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系统地研究这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特征,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防范或抑制其发生,降低风险损失。如果有必要,还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来做相应的风险分析、预防等工作,以此提高风险治理水平,促进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的实现。

(二)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后的整合

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整合效果决定着并购重组的成败,这是招商引资后进一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双方战略性资源与能力的转移及运用。整合会带来生产成本的降低、品牌的集中、更好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比如业务及人员整合难度等。企业的并购重组并不是简单地收购、联合其他企业的资本运营方式,而是多种要素的复杂组合及整合过程。在并购重组后,即使形成了核心竞争力要素,如果不注重并购重组后知识、管理、技术、文化等竞争力要素的整合,这些并购重组起来的要素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达不到并购重组后所谓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效果。因此,企业在并购重组后的整合中要注意从经营战略、组织与制度、人力资源、企业文化以及财务等方面进行全面整合,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并购重组的理想效果,才能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招商引资环境

虽然说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基本上是企业以自身为载体在承担着招商引资的主要任务,但是,为了保证企业招商引资效率的提高,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等部门相互合作,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式招商引资环境,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对外来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政策扶持,还可以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的会商机制,并行审批流程,积极为外来并购重组的投资者排忧解难。对并购重组规模较大、符合本地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外来并购重组投资者给予重点扶持。通过积极引导外来投资者的并购重组行为,适时调整其产业投资比例和方向,推动招商引资企业所在地的产业升级。同时,要鼓励和引导信息咨询、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通过它们的介入来保证并购重组价格确定等工作的完成,确保并购重组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 杨永峰.浅论企业的并购重组[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01).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9)

在巩固扩大去年招商引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决心按照“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关键抓投入,突出抓招商引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措施力度,力求在招商引资总量、规模和层次上实现新的突破。争取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去年增长10%以上,利用境外资金增长20%以上;今后五年累计招商引资力争超过50亿元,实际利用境外资金超过l亿美元。围绕这一目标,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突出抓好以下四方面措施: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再掀招商引资新高潮。牢固树立“##要发展,招商引资是关键”的观念,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关键措施,放在要务之要务、重点之重点、中心之中心的突出位置来抓。一是努力营造全民招商的农厚氛围。继续对招商引资工作升温、加压,通过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挖掘招商潜力,加大全民招商力度,努力在全县营造人人议招商、想招商、干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千军万马抓招商、千方百计引项目”的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继续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把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做到“人人头上有指标,个个肩上有担子”,充分调动每个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严格落实“三挂钩一追究”制度。春节前召开全县招商引资总结表彰大会,按照《##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兑现奖惩,对贡献突出的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树优、干部提拔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二、进一步强化招商措施,活化招商形式。一是突出招商重点。尽快实现由国内引资为主向境外引资为主转变、由大中小项目一齐引向重点引进“大高外”项目转变,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档次和水平。二是不断创新招商方式。突出抓好锁定重点地区造势招商,进一步加大对韩国、台湾、日本、东南亚、欧美及国内经济发达、外资密集地区的招商力度;立足现有骨干企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抓好载体招商;充分发挥已引项目的作用,抓好以商招商。同时,进一步完善网上招商、虚拟赠地委托招商、建设标准厂房二次招商等招商手段,不断巩固和扩大招商成果。今年,我们将改变原先“政府组织,企业参与”的外出招商模式,实行“企业搭台,政府唱戏”的专业招商方式,重点针对韩国、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组织十次规模较大的专业定向招商活动,力求在境外招商方面实现较大突破。三是继续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战略。在积极走出去招商的同时,通过举办宝石节、投资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外商的联系,邀请他们对##的投资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增强他们对##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10)

通过学习我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

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推动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突破,是从严从实从细贯彻要求、严明纪律和规矩的具体体现。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县纪委第一时间通知组织学习,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要看得准、抓得早、抓得实,体现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做好执行表率。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结合开展的从严治党、"三严三实"、学习党纪国法、增强规矩意识等活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

《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清楚的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让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展示"一把手"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知行合一。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细。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切实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切实对单位负责,做到把好关、守好门、种好田。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11)

一是积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省工商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商务局(招商局)和各级开发区招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安排、部署,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与当地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登记注册机构应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主动参与、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投资者做好项目的论证、策划及名称核准、合同签约、章程制定等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省工商局要求各地主动地向重大项目招商工作人员、投资者宣传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登记条件、登记程序,提供有关登记注册的文书表格。项目名称核准后,登记注册机构即应指定专人跟踪服务。

三是积极参与外资并购内资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省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外资并购内资的大项目要应提前介入,帮助制定合理的并购方案,解决并购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投资方式、设立方式、管理机构、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核定等具体问题。

二、建立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注册中的服务工作。

一是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省工商局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照时间,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坚持做到急事先办、特事特办,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加班服务,对主要登记材料已提交并符合要求的,应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核、当天发照。

二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省工商局要求各地本着能宽则宽、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出资方式的核准和材料提交等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条件,努力营造一个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的,如企业承诺在办理前置审批前不生产、不经营,可采取发筹建执照方式给予支持。对有的主要登记材料已提交并符合要求,缺少个别一般次要材料的,在要求企业承诺一定时间内补交的情况下,可本着规范操作、方便企业的原则,采取先发照后补齐材料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是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需经国家和省级工商机关办理名称核准或其他审批事项的项目,登记注册机构应明确专人跟踪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对由国家部委审批应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项目,应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局或所在市局登记管理,以方便企业。

三、积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认真做好注册后的服务工作。

一是建立工商提示卡和建议书制度。在登记窗口向企业发放工商提示卡和建议书。提示新登记的企业按期出资和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以及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广告战略、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通过股权出质登记和股权出资等途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投资规模。

二是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地方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规模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都应确定一名企业工商联络员,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要加强对工商联络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通过工商联络员主动掌握企业的需求,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