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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10-18 10:08:48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1)

例如北京的很多近现代建筑物中,由于建筑物的形式多样,建筑时间早晚不一,建筑历史背景丰富多彩,导致其建筑结构各不相同。因此,要根据北京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其特殊性,对其进行因地制宜的保护和修复,避免一概而论的现象发生。

1.2缺少多样性

在对古建筑开展保护和修复工作时,不应该忽视对木结构建筑物的微生物劣化机理进行分析和研究。例如对于木质构件的腐朽问题,其可能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有可能是地理原因或气候原因,如温度、湿度、雨雪等,也可能是由于古建筑本身的原因导致的,如管道漏水、排水考虑不合理等。但是在对古建筑劣化现象进行分析时,微生物的腐蚀对于构件的影响最为严重。因为所处环境的不同,将会导致木质构件发生不同的腐蚀变化,而且其变化的类型、程度和范围也不一样。微生物的腐蚀具有其独特的降解模式,并具有特定的衰变信号,这些都为技术人员提供了分析的信息。

1.3对古建筑保护和修复技术选择不合理

如今的古建筑修复人员由于所掌握的技术相对比较陈旧,虽然有关部门对该建筑物的修复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是却不能得到了有效的修复方案。并且对于近现代古建筑的修复也缺乏一套统一的规范作为指导,承接这些修复工作的单位只是一些普通的修缮企业,有些工人甚至未经受专业的培训,导致他们对古建筑缺乏一定的保护意识,最终导致“修复”变成了“破坏”,且结果常常是无法弥补的。有些修缮单位由于盲目的崇拜新技术,在缺乏技术论证的情况下将一些新材料或新技术应用到古建筑的修复之中,致使产生了一些严重的损失。

2.要正确认识和掌握古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原则

19世纪80年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保护法中对古建筑的修复原则给予了明文规定。在《文物保护法》所提到的“原状”实际上是指古建筑在开始建设时的状况,是未被别人拆改过的状况,而不是被拆改后的状况,属于健康时的状况而不是残破时候的状况。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又进一步强调了古建筑保护及修复过程中“恢复原状”的原则,并指出如果恢复原状时所需要的资料不足,可以“保存现状”,待日后资料充足时在进行“恢复原状”修复。但是不管“恢复原状”还是“保存现状”,都属于古建筑的健康状况。对于古建筑的修复,有反对将其修成“金碧辉煌”的形式,这样的反对不无道理,但是我们也应该视情况而定,有些古建筑距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他们的一些彩绘已经被破坏的很难修复,因此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时候,可以先修缮建筑物的主体,不对彩绘进行恢复,这也充分体现了“保存现状”的原则。

3.我国古建筑保护及修复过程中亟待进行的改革

如今我国古建筑的保护及修复工作一直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给予解决,主要问题还是一些体制问题导致的。我国很多的古建筑修复都是由于企业承担的,最近几年甚至引进了施工队伍对古建筑进行修复。我认为这样的修复体制不能很好的完成古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并导致大量古建筑被破坏。古建筑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保护项目之一,对其的保护和修复具有特殊的内涵、特殊的要求和特殊的做法,因此古建筑的修复工作不应该属于企业的行为,而应该是事业行为。在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及修复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企业一味的追求利益,故意扩大古建筑的工作量,对于一些不该修的地方也大修特修,导致一些问题处理起来很被动。古建筑的修复工作本应该是一件非常认真、非常细致,并含有一定技术含量和艺术含量的工作,但是修复企业他们为了赚钱,结果导致偷工减料、干活粗糙,这样的工作不是修复文物,而且进一步的毁坏文物。因此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抵制这样的行为,尽可能从体制上进行改革,以推动我国古建筑的保护及修复工作。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2)

对景点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经常会造成管制上的松懈,需要结合各景区的现状来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但又会给景区造成一系列的污染与破坏,这一点在承德市避暑山庄与外八庙开发上就体现的非常明显。避暑山庄与外八庙的景区管理不到位,是阻碍文物产业化的一个根本问题;而文物保护单位在对文物进行保护工作上的松懈,则是阻挡将文物进行产业话的另一个严重问题。

一、避暑山庄与外八庙开发现状

(一)承德避暑山庄与外八庙文物管理困难

承德避暑山庄以及周围外八庙的旅游资源十分地丰富,各个县都有自己独特的旅游资源正待开发,在很多地区都有各自不同的旅游去处,比如滦平县、兴隆县以及丰宁县等几个旅游重地,都有各自不同的旅游景区,景区天然形成,包括森林公园、大型湖泊以及湿地,还有金山岭长城等知名旅游景点分布。最重要的是承德市内,旅游资源有皇家园林、避暑山庄以及周围的寺庙群外八庙等去处,去过承德旅游的游客都有浏览往返的感觉。不过存在于避暑山庄或者外八庙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却日益严峻起来,游客对文物的鉴别能力不够,经常会给文物造成无意识的损坏,这一点在目前的承德市旅游资源开发中却并未被重视起来。

(二)分散的旅游景点文物难以集中管理

虽然承德市下属诸多县中有很多的旅游资源,承德室内也有众多的旅游资源,尤其以避暑山庄和外八庙闻名全国,但是承德市下属的各个县的旅游资源中,也有很多的文物存在,而各个县对于旅游资源的认识程度不足,造成文物的丢失或者损坏,县级文物部门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而将旅游资源中的文物进行产业化还为期尚早。对于文物进行集中管理,效仿其他拥有大量文物的旅游景点,才能够确保承德市旅游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解决山庄与外八庙开发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文物保护区内的游客管理

对于承德市文物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条例进行强化管理,是保证文物能够被保护起来的第一个方法,要首先确保将文物进行有效保护,才能够谈文物产业化问题。文物产业化的前提是好存在一定数量以及完整度的文物群,然后将其用特殊方法纳入现代经济发展链条之中,进而产生利益增值的手段。而针对承德市避暑山庄以及外八庙中文物的保护问题,承德市旅游管理部门应该对其加强旅游区域的游客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游客的文物教育,让游客感觉到文物的价值以及破坏文物所要承担的责任,这样才能够有效阻止文物被破坏。同时在景区内的文物周边设置提示标牌,标明文物年代以及在游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使游客能够注意此文物的价值所在,这对文物的保护有着很好的作用。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大型文物周边安装监控设备与扩音设备,在向游客开放的时候进行监督、实时警告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文物保护方法。

(二)依照政府政策文件,加强部门沟通

针对承德市以及下属各县旅游资源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该主动联系县级文物部门,充分协调部门之间的互动,携手将文物通过一定的方法保护起来。不仅如此,文物保护部门应该牵头联络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统一解决旅游资源开发问题。文物保护部门还应与承德市的旅游开发公司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充分利用县级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公司的招标,将中标的旅游公司统一管理,服从政府调配,充分重视文物价值,尽快形成旅游业中的文物产业化发展模式,为当地政府部门创收。对于承德市以及下属各县的城镇化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文物保护部门应该坚决落实文物保护法中的规定,联络各级部门将城市基本建设之前的文物勘察工作资金落实到位,招揽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察,确保文物不被损坏。

(三)统一管理旅游资源尽快打造文物产业化链条

文物产业化,从字面上讲就是将我们的先人们留下的有价值的东西转变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渠道。文物产业化,将文物的价值体现出来,将其转变成实际的经济利益,当然有利必有弊,在文物产业化给我们的经济带来突飞猛进的同时也是存在一定的弊端的。文物是历史遗留的产品,对现代人研究历史有个很大的帮助,文化产业化会给文物带来一些列的“破坏”。文化产业化主要是追求的经济利益,所以,放松管制、没有结合现状、环境污染等是经常出现的。利益驱动下和文物接触的游客就会增加,这是势必会造成文物的在某种程度上的损坏,甚至造成文物的丢失;但若加紧管理,那就会造成游客的反感,不利于产业化的发展;景区的开发,要结合景区的现状进行,这样会牵扯到景区的改造,往往会耗费巨额资金,还破坏了景区原有的风貌。而像承德市避暑山庄以及周围外八庙的文物产业化问题,首先应该以文物保护部门将文物保护起来,然后促进旅游资源的统一、协调管理,这样才能为产业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承德市避暑山庄与周围的外八庙是非常稀缺的旅游资源,承德市下属的各个县也有很多的旅游资源尚待开发,倘若能够对其进行统筹管理、协调开发,并且将其中的文物进行产业化,利用地区优势以及地理位置优势,这一大旅游景点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将不可估量,而对承德市的经济建设也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承德市的避暑山庄以及外八庙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还拥有很大的地理面积优势,虽然旅游资源分布比较散,但是如果能够被统一管理起来,加强道路建设,旅游景点中能容纳的人流量将排在全国前列。

参考文献:

[1]林南枝.陶汉军.旅游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3)

中图分类号:K8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4-0252-02

一、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原则

(一)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原则,在不同时期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都有要求。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1款:“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的建设工程。”第12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报人民委员会批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且负责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1964年《威尼斯》第5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14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含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15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单位以及专设有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2002年修订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2007年修改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4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第26条第1款:“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包含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两层含义,这在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理解,前辈专家学者已作了阐述和总结,祁英涛先生认为原状应该是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时代为准。并提出要保存文物五个方面的原状:即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原来的质地,原来的工艺,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而认为保存现状是指保存一座建筑物现存的健康面貌,认为现状是现存的破烂状况是误解。2000年《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分别说明了文物原状有4种状态,必须保存现状的8种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6种情况。

(二)慎重迁建和重建的原则

《威尼斯》第7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规定:迁建须遵守前后环境相似,迁建后要排除不安全因素,保护各时期历史信息,迁建的必须是现存实物。还规定迁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不可抗力或失去所依托的历史环境难以原址保护,本身具有可迁建的特征等。

《威尼斯》第6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的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199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4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但是,对一些十分重要的文化遗产,它们是当地重要的特征,有特殊的纪念功能,留有可靠的形象资料,在公众心中有较深的印象,当条件允许时,也可以考虑重建,但重建必须遵守原址重建保护遗址,依据文献和同时期、同类型、同地区实物佐证,重建物应有所区别等原则。因重建物必然失去历史真实性,并且耗资巨大,还有可能破坏遗址,通常情况下保存遗址价值更大。

迁建和重建是经特殊批准的个别工程,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为旅游参观而迁建或重建。迁建或重建必须经专家论证,依法审批,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或重建的全过程,以尽可能做到不改变历史文化遗产的原状。

(三)最少干预和整体保护的原则

最少干预的原则在1964年《威尼斯》中首先提出,旨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加固、修整、修复时,要以最少干预的方式进行。《威尼斯》第12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13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关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2000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19条:“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外不应进行更多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威尼斯》第1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第6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第7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4条:“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四)慎重使用保护技术的原则

文物保护技术的使用,反映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威尼斯》第10条:“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2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1条:“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第22条:“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五)使用的修缮材料具有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的原则

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使其承载的历史、社会、文化等信息尽可能真实、完整、长久保存留传下去,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长期持续地进行,而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决定了修缮工作的多次性及各次之间的可持续性,这就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具有可逆性和可再处理的特性。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更好、更适合的新材料将不断涌现,对于修复效果不理想的材料,将被清除掉,代之以新材料进行处理,而原来修复效果较好的材料,随着时间的推移,材料一旦老化或出现其它问题,也必然要作重新处理。因此,材料的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工作意义重大。

以上是我国文物保护普遍认同的保护原则,有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为文物保护提供指导,但是文物保护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受到资金、科研、人员、政策、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于是我们就看到很多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 很多文物建筑被经济发展的热潮吞没, 很多文物在修缮之后很难再找到与修缮前的联系, 很多本来应该修复的文物被推到重建, 重建后的文物变得面目全非。

二、探索主观与客观的平衡

文物保护工程涉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使用和权属等单位,工程从立项到竣工经历立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验收等环节,除立项环节外,各环节、各单位因认识、理解和思想局限性或环境因素等,都可能形成各自的主观原则而偏离客观原则。这就要求各单位务必提高专业素养,讲求专业精神。

一是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精通文物保护工程中各种技术和文物保护原则等知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取得相应资质。

二是勘查单位要做到勘查实事求是,全面认真细致,为设计单位提供第一手客观全面翔实的勘查资料,编制科学切实可行的现状勘查报告。

三是设计单位根据勘查资料现状勘查报告和文物保护原则等,编制有针对性、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设计方案说明书和工程概算,业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现状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说明书进行论证评估;四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通过论证评估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适时动态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或偏差客观提出,限期整改,作好记录登记入档;五是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现状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说明书的论证评估专家进行验收。

通过以上环环相扣和专家智力支持,找寻主客观原则的平衡点,保持文物保护原则的唯一性,利于文物保护原则的执行。由于各单位对待文物保护的视角不尽相同:业主单位更多考虑资金承受力,吸引群众的能力,为旅游和经济提供服务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研究者更多考虑文物建筑的安全保障、文物历史文化信息保存量等,因而文物保护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总是存在一定的偏移,而最大限度减小偏移成为文物工作者的使命。

三、结语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及其承载的社会、历史、文化等信息的传承性,决定了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是文物保护的总原则,其它原则都要遵循这个总原则,是总原则在各类保护工程中的具体实践。而人的因素是造成文物保护原则主观原则偏移客观原则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文物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势在必行,也是每一代文物工作者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物保护法[Z].2007,

[2]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J].文物,1961(Z1).

[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Z].2000.

[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Z].2000.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4)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十分重要价值的遗迹以及相应的遗物。这些文物是人们共同创造出来的,应该由全人类进行共享。其中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更是历史文化的象征,它不仅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同时,它也见证了我国文化的发展过程,因此,我们要重视这一课题的探讨。

一、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保护水平的提高。

1、认证以及保护主体独立性不强

根据《文物保护法》,若是在进行相关生产以及生活的过程中,发现具有价值的文物遗存或是遗址,该遗址的所在政府要积极进行文物的保护,并根据文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保护措施的实施。在进行这一工作过程中,要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因此,认定工作的开展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水平的高低。现阶段,我国文物认定的主体为各个地方政府。由于制度问题的影响,地方文物保护的相关机构直接隶属于当地的政府,在相关人员的配置以及资金的支持方面也都依赖于政府的投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地方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去,对于文物认定这一部门的投入并不是十分的重视,这导致认定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同时,对于认定文物主体的独立性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文物保护机构的独立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物认定工作的开展;二是文物保护机构的权威性不高,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动力不强,机构的人员配置以及相关方面的设施不齐全。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为了进行经济开发,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逐渐成为开发建设的牺牲品,这严重影响到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水平的提高。

2、三无状态的出现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存在三无状态,且较为普遍。除了有部分地方政府对其进行文字说明之外,大部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处于三无状态,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部分文物无保护标志。通过实地考察发现,大部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并没有相应的保护标志,其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对这一方面不够重视;二是大部分文物无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确定是进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大部分文物并没有进行保护范围的确定,这导致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混杂在一起。人们在进行日常生产以及生活的过程中,往往会导致文物的损害;三是无专人保护。现阶段,政府的主要精力全面放在了经济发展中,对于文物保护这一方面并不是十分重视,因此,导致文物保护机构并没有足够的人手进行文物保护。

3、文物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根据现阶段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分析,各级政府以及相应的文物保护机构对于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淡薄,这导致相关的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人们的不重视,常常会出现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被占用的现象。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由于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原先已定过级的文物失去其级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物保护水平的提高。

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

1、健全保护机构

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在进行其保护工作之前,首先要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其主要措施如下:一是进行相关专业人才的招聘,例如,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专业的文物修复人员等,并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薪酬待遇方面的调整,既要做到吸引人才,又能够做到留得住人才;二是多举行相应的学习以及交流活动。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过程中,要想不断提高保护水平,文物保护机构要积极进行与其他地方的学习以及交流,积极学习其他地方进行文物保护的先进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文物保护水平。

2、大力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

首先,各级政府的管理人员要重视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要充分了解到这一工作进行的重要性;其次,各级文物保护机构要根据该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文物保护意识宣传工作,让人们充分了解进行文物保护的目的,积极提高人们对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最后,鼓励社会相应保护组织的参与,让这些机构参与到文物保护过程中去,进而不断提高其保护水平。

3、利用科学技术进行文物保护

通过分析发现,现阶段的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在进行保护工作中,并没有采用相应的科学技术,这影响到其保护水平的提高。因此,在进行文物保护时,相应的管理人员要积极采用科学技术,例如,在进行文物认定或是重建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提高其保护水平。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标准化工作规范的制定,通过这样的方法,不断规范保护工作的流程,逐渐让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步入正轨。

4、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

现阶段,因为经济发展导致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各级政府要将这一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当地的发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应的部门要积极开拓思路,制定出新的部门考核制度以及标准,做到统筹兼顾,进而实现和谐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过程中,现阶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当地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重视这一方面的探讨。本文结合现阶段我国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现状,根据实际要求,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提高保护水平、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侯江,莫骄,刘厚伟,刘伟.论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与保护――以重庆市北碚区为例[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12)61-64.

[2] 石永明.加强对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若干思考[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09(11)186-187.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5)

1.1干部队伍结构过于复杂 

由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重多,队伍庞大,人队伍结构复杂,同时,文化水平差异较大,在专业技术上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导致文物保护工作者对其责任责任认识不清,同时还有部分保护机构和企业对于本单位的员工教育及培训缺失,文化管理缺少专业性,致使众多文物保护工作者丧失了学习及再深造的机会,其所展开的文化保护工作也难以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客观需要。 

1.2工作环境差 

当前,在众多基础文物保护工作中,由于对该项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导致很多管理机构的设施储备相对落后。同时由于资金短缺,导致通讯条件等基础设施不完备,文物的保存和存储情况差,安全保护措施做得不够,致使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陷入僵局。 

1.3管理制度不完善 

从目前我国的基层文物保护现状来看,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情况的偏差,致使在文物保护工作的能力在上存在很大差异,进而导致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者对自身责任的认识不到位,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在基层文物保护缺少统一的管理制度所导致的。此外,由于基层工作人员数量多,相應的管理难度也就变得困难。管理的缺陷造成文物保护与开发的比例严重失衡,出现了过度开发及文物破损的现象,由此可见,文物保护的相关制度和法规上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1.4宣传力度差 

对于文物的宣传不到位,导致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文物重视程度不够。其次,“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在实施和推广环节中,缺少力度,进而导致人们群众对于文物保护认识不足。在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对文物实行管理保护时,不够配合管理人员,导致文物大部分被损坏、被占有。还有一些历史遗迹,由于市政需要及群众的文物保护知识的欠缺,对历史遗迹的拆除与破坏,造成文物的损失。相关司法机构对于文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犯罪的行为并未减少,增加了文物保护工作的难度[1]。 

2、解决的策略 

从上述基层文物保护中问题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对社会发展和国家兴亡都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力,而就当前的基础文物保护工作来看,还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促进基层文化保护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基层工作的重点。下面笔者将针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展开分析,内容如下; 

2.1强化管理,健全体制 

第一,文物的管理不可或缺,相关单位和领导人需明确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明确自身责任,将文化保护工作作为地方的发展战略中的重点内容加强落实。要加大“文物保护法”的推广力度,认真落实法律条例,制定相关的文物保护计划,相关政府要大力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案,提出务实的管理规定,增加执法力度,完善市政相关管理体系,杜绝一切损害文物及盗窃文物的现象发生,从根源上解决文物被破坏的问题。 

2.2文物部门与时俱进 

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在落实相应工作时,要做到与时俱进,依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对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方针,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的相应政策,对基层管理工作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改变以往的老套工作思想,对文物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文物。在重大的文物挖掘工作中,要采取科学的文物勘探工作,在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在获得审批后,在进行深层次的挖掘[2]。 

2.3处理好文物与旅游业的关系 

合理的进行文物利用十分必要,第一,要对文物进行良好的保护,不可以因为利用而损坏文物。第二,文物体现历史文化内涵,为将文化内容加以展现,应坚持在文物保护的基础上,将当前较为分散的、缺少联系的文物旅游景点联系起来,形成具有特色优势的旅游资源,不但会吸引大批游客驻足观赏,同时也更有利于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同时也能将文化的内涵展现出来,将文化古迹作为一种旅游资源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率,其可以作为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的双丰收,促进文物保护与开发旅游的共同发展[3]。 

2.4增强人才培养 

文物保护是一项严谨并且技术与专业知识要求高的工作,文物保护团队的人员素质会影响到相关工作的开展与完成质量。很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缺少对于文物保护意识,不能够在文物出现问题时,对文物进行合理的维护,所以相关部门需要招收相关人才,提高文物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技术的专业性,更要对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知识培训与审核,从而提高工作水平[4]。 

结语:总而言之,历史文物的基层保护工作是最为关键的,要务实的进行工作开展,加强部门管理,增加人才培养。文化历史的产物是国家体现自身文化水平的主要依据,正确利用文物与旅游业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确保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被更好地完成。 

参考文献: 

[1]刘心玉. 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 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08:159-160.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6)

一、避暑山庄的现状

关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文化保护工作者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供了很多的理论及可行性的实践经验。由此可看,我国相关人员非常重视避暑山庄的文化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给避暑山庄及国家带来了很大的发展效益。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相关人员在保护文物及利用工作中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从而导致文物受到破坏,文物遗址受到影响。为了更好滴保护避暑山庄的文物,相关人员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事,切实做好保护文物遗产的工作。

二、避暑山庄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文开发过于严重

虽然在文化保护中难以控制的就是自然灾害,但是人文开发是近几年文物保护中最严重的问题,人文开发过于严重,从而导致避暑山庄周围的店铺鳞次栉比,各个地方都暴漏出开发的影子,也导致山庄周边的景色不好看以及景色受到影响。总的说来,这些原因都是会给避暑山庄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带来困难,进而使文物遗址受到破坏。众所周知,适当的开发避暑山庄,发展旅游事业是可以的,千万不能胡乱开发,更不能过于开发山庄文物,理应有一个合适的规划方案。

(二)晨练问题

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在避暑山庄的保护和利用中,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本地市民有晨练的习惯,把山庄变成了自然的运动场。特别是市民长此以往的晨练及噪音都会给避暑山庄造成很大的威胁。虽然相关部门负责人都在呼吁人们在晨练中切莫损坏山庄的文物,但是市民的习惯还是没有根除,使得避暑山庄中的文物受到威胁。尤其是,近几年我国还有部分市民居然有意破坏文物,这样的行为不仅导致避暑山庄文物恢复不到旧日的光景,还会给我国避暑山庄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该呼吁人们切莫破坏避暑山庄文物,还给自然一个全新的面貌,以便于更好的保护避暑山庄文物。

三、避暑山庄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的有效措施

(一)将文物保护利用与改善环境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避暑山庄虽然是桥梁轩榭琳琅满目,景人,山林草原兼而有之,但是避暑山庄却建于湖畔及山川之间,跟山间景色,融为一体。由此可看,文物景区的环境破坏,无疑就是破坏了原本的文物。所以,在保护文物与利用文物的过程中,一定要将文物利用与改善环境有效的结合在一起,根据山庄地形复杂,景区分明,也要以不同景区的地理条件,建筑的风格及特点为重要指标,制定出最适合璧山庄发展的方案,只有让古建筑与园林植物构图相互趋向合理统一,方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强对文物保护的作用和利用价值,全力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经济建设以及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避暑山庄作为最重要的文化景区之一,所以,在建设避暑山庄的过程中应当跟当地国民经济以及文物保护、社会发展规划挂钩,一定要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既可以保护避暑山庄的整体构造及传统的文化背景,最大限度的保护避暑山庄中的文物遗产及文化遗址,也可以推动经济建设,给国家及人们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建设避暑山庄及对周边环境的过程中,相关人员一定要小心行事,把保护文物遗产及文物遗址放在首位,一定要分清主次,经济建设只能在保护与利用文物之下,要尽最大力量的保护避暑山庄以及周边文物的整体性及完整性,只有合理的处理好文物保护、经济建设以及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在保护文物的同时,推动经济建设。

(三)在市区其他地方增建公园

在市区内增建公园主要是针对当地市民晨练现状提出的措施,以此来减轻人们来避暑山庄晨练的人口数量。虽然,还是会有部分市民去避暑山庄,但是只要相关部分制定出一个更加详尽的引导管理方案,呼吁人们保护国家文物及文物遗址,方能避免因人们晨练导致文物受到破坏,一定可以弱化两者之间的矛盾。总的来说,只要相关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或者给人们开展相关活动,就可以有效的改善避暑山庄的现状,势必会让避暑山庄的面貌焕然一新。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7)

[2] 孙秀良,杨守文,张慧卿,等.科技查新中的馆际帮扶模式[J].图书馆学刊,2011(11):29-32.

[3] 朱安青.高校科技查新工作发展现状及策略研究[D].江苏大学,江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 李岩,方杰,唐开,等.高校图书馆开展科技查新工作的思考[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7,19(11):127-129,134.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8)

国家一直将文物的保护工作视为重中之重,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将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投入大量现代化设备来取代人工劳动力。这样一来节省了劳动力的开销同时也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变得更加顺畅、具体。但是在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与漏洞使得文物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许多现代化保护技术并没有覆盖所有文物,使得文物产生或多或少的损耗,加大了保护工作的难度。而在保护过程中管理方式与保护措施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也造成了文物的损伤。如此一来积少成多,使得文物保护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本文则针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的讲述,并给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1]。 

2 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队伍结构不合理,工作环境不完善。在基层的工作队伍中,人员构成差异大以及对工作的理解存在着巨大差异。结构复杂的基层工作队伍中每位基层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也参差不齐。这使得基层工作人员对于自己工作过程中所担负的重任以及对工作的理解上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在基层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员的专业不匹配以及没有进行系统的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培训,成为了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2.专项经费不足。经费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文物的保护工作,目前在我国紧抓经济建设的环境中,许多地方政府对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则是不随人愿。政府对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仅仅只足够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开销,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过不能按時发放工资的问题。在基层文物的保护工作中经费短缺已经成为了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之一[2]。 

3.重视程度不足。由于基层工作一直被经费短缺的问题所困扰,导致基层的管理单位在《文物保护法》一类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宣传力度。而宣传力度不足则会导致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很难引起当地政府的注意与支持。同时也会使得很多人民群众意识不到文物保护工作中产生的问题。缺少了政府的支持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会出现许多企业单位擅自展开工作,使得文物遭受到破坏。 

3 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对策 

1.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管理职能。在文物保护过程中除了先进的现代化设备,还离不开的就是文物工作的管理人员。文物工作的管理人员作为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主干力量需要具备诸多条件。例如像专业性的历史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设备的使用等。因此对于文物工作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与工作能力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只有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让他们更好的投入到一线工作中去做好保护文物的工作。同时文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应该定期对参加一线工作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与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与实战工作能力。如此做来可以使得管理人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更有效的展开工作,提高效率与成绩。促使文物保护工作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同时也需要许多其他部门的单位配合,像地方政府、文物保护机构、财政部门、科研团队等等。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合作,与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相互配合才能让文物保护的工作进展的更顺利[3]。 

2.加强资金支持力度。文物的管理保护是一项极其繁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很多复杂的环节。如此繁琐复杂的工作当然也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由于之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我国现阶段老龄化问题极为普遍。国家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各地的养老机构。如此一来不仅保障了政府稳定的社会地位,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国家形象。国家还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外交、科研等项目中,导致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国家投入的资金比例较少。致使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停滞不前。因此,政府应该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加大力度的宣传与支持,同时也应该号召一些企业与政府共同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援助。这样政府既宣传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同时,也解决了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短缺问题。而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援助的企业在日后的工作中也会得到更多的政府援助,还收获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地位。为人民群众起到了模范作用。这样会拉动更多的企业投身于文物保护工作中,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促进文物保护工作持续循环的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国家对于文物保护的工作重视程度逐步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也有条不紊的进行中。文物保护工作不仅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同时也需要社会中得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文物是我国历史的活化石,它具有深远的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文物可以为当今社会提供借鉴与研究价值,从而推动社会发展。正因为如此各地政府与企业须加强力度来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引起人民群众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视提高他们的热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有效的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4 结语 

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作为文明古国之一,文物对我国有着深远的意义与影响。在基层文物保护的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困难,例如人员技术问题、资金短缺、宣传力度不足等。因此,要在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使得文物保护工作进展的更加顺利。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9)

关键词:

园林设计;植物保护;城市化

合理的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有利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利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是人类科学发展设计的蓝图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方案,在实践中探索一条适合本城市发展的道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然环境的舒适度。做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体统的保护,提高居民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1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及植物保护的现状

根据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兼顾,我国越来越重视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的协调和统一。而关于城市园林风景及园林植物保护现状的分析对我国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借鉴已有的成功且科学的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及植物保护的优秀成果,充分吸收经验及教训。为更加方便的了解和获悉我国当下的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及园林植物保护现状,文章就我国目前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作以下介绍。

1.1城市园林风景设计现状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目前所处的这一特殊段位,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面积不断扩大等特点日益显著。加上之前对城市建设规划中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和园林植物保护的不重视,导致我国出现了一大片的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有些城市的这一问题甚至愈演愈烈。因此城市建设规划中城市园林风景设计问题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1.2我国目前园林植物保护现状

目前由于部分城市在其城市建设中普遍存在规划意识不足,不重视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及园林植物保护等现实问题。政府官员为了在短期获得最大的工绩,只是一味的追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完成经济指标。而忽略了动植物的保护,严重损坏了我国原有的生态平衡。导致部分城市及郊区气温差变大,城市降水量剧增或骤减等局部气候盛行。这些局部气候的变化,对居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也严重的影响了当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固城市园林植物保护越来越重要,成为城市建设规划中的一个甚为紧迫的任务之一。

2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保护的重要性

园林风景是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中的一道靓丽的风景。也是必须贯彻落实的重要任务之一。它是对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也是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夯实和深化;更是统筹兼顾的重要实践。它能够进一步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实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它能够维护自然生态的平衡发展,生物链的紧密关系;它能够提高人们居住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及植物保护的合理、科学、正确设计极其紧迫。

3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

针对我国目前城市化中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的现状,我国在未来的城市建设规划中应该更加注重动植物的搭配,动植物种群结构等的合理性;众所周知,不同的植物有不同的生长条件。正确的、科学的设计关于本地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及园林植物保护案;关于一个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及园林植物保护的计划案式对本地区建设的初步规划,也是完成本城市建设的重要指南性文件。更加关注园林植物成活率,预防病虫害等问题;更加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地形,水土,光照,降水,温差等自然条件。在整合各个方面的可能因素及条件的基础上,做出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性的设计方案,并落实到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中去。

3.1采取并整理当地的自然因素

每个不同的区域环境都有属于它自己独有的自然环境。它包括该地区的气候及近年来的气候变化(如气温及温差;降水量及降水的月份分布甚至是时间分布;光照,温差大小及其变化等自然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切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整理好当地自然因素及条件的详细的文献资料供后期整合、参考、利用。如果当地政府能够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利用所拥有的自然资源,那么这些丰富的自然资源都是一笔巨额财产,成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当地政府应该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的使用。保障当地的自然资源,自然条件采集所需资金。为后期的资源分析提供有效的数据。

3.2方案投入到实践中去检验

该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方案应该得到当地居民,相关专家等个人和团体的认可,然后在本城市的决策会议中得到通过。再逐步有序投入到伟大的实践中去。在实践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方案。然后逐步推入,深化,巩固,夯实。在实践过程中务必做好园林植物成活率的记录、整理、分析。并能够及时调整完善实践方案。在实践中找到一条适合本城市科学的发展道路。当地政府在引导当地居民实践时,一定要善于发现问题,指出错误,寻找正确的解决办法。勇敢的承认错误,而不是为了领导的面子坚持把错误的方案进行到底。生活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任何公民任何时候都应该本着主人的身份积极投身到当地的城市建设中去,这样才能更好地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去。

3.3妥善处理园林植物种群机构的关系

妥善处理园林植物之间相生相克的关系,尤其要把握好一些相克的植物之间的关系。一旦把两种甚至多种相克的植物或种群放到同一区域一起种植,就会产生不堪设想的结果。但是两种或是更多种存在相生关系的植物种植到同一区域,他们也能相互促进,共同成长。因此外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中要权衡植物种群及结构之间的相生相克关系,遵循植物种群及结构之间的共生、循环、竞争原则。注意植物种群及结构的合理搭配,生物除草等问题。最终做到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城市园林风景设计及园林植物保护中植物种群的关系:构建稳定,有序,安全的生态体统,促进本城市的和谐发展。

4结束语

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园林风景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方案,在实践中探索一条适合本城市发展的道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然环境的舒适度。做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体统的保护,提高居民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10)

随着我国对文物保护的不断重视,将原有的保护措施都被现代化的设备取代了,不仅节省了人工,也节省了管理中的烦琐程序,使文物的保护工作更具体。但是不管怎么对文物进行保护,总会从其中找到各种各样的漏洞,从而使文物遭到破坏,对高科技的保护措施也没有对所有文物进行覆盖,使文物或多或少都会暴露在外,使其了保护工作加大的管理难度。而日常的保护工作中也没有更好的管理方式和保护措施,使文物多多少少有些损伤,但是伤痛都是积少成多的,总会有爆发的一天的,这样的问题通过本篇文章进行详细的讲述。

(一)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存在问题

基层的文物保护措施中更是存在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能导致文物直接损坏,但是对文物的损坏程度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没有全面地对所有文>:请记住我站域名/

(二)基层文物的保护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问题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中管理方式更成为主要问题,只有一个好的管理方式才能实现对文物保护管理,使文物能有更加直接的保护措施。但是在实际中往往都是因为管理方式不妥当,对文物造成了损坏。在实际管理文物保护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对文物的保护措施只是大致地查看一下,没有对文物保护措施的设施进行详细的检查,迫使文物的保护措施损坏对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另外,对文物保护巡查在日常巡查工作时,没有将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例如,在日常巡查时,文物保护巡查员只是对文物大致观察一下,不进行细致检查,使得文物处于危险状态也没有及时发现,使文物受到严重损害。而对文物的保护措施进行细致的检查时,文物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文物在日后的监管方面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三)基层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不符合实际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中,有很多保护措施不符合文物的实际要求,使文物在被保护的措施中造成损坏。文物的保护措施应当遵循文物的实际情况,但是在实际文物保护中往往将文物强硬地施加了与实际不符的保护措施。例如,在我国古代的怀朔古城遗址中,由于城镇遗址年代久远,受风吹日晒或在地下沉睡时间较长,使得古城遗址的保护工作更加严峻。古城遗址中很多物品长时间埋藏在地下,与空气隔绝时间长,遇到空气时容易对文物造成氧化,对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在保护措施中更是将一些易氧化制品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对游客进行展出,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将文物推到死亡的边缘,对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应对措施

在基层文物的保护中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只有将这两种措施都做好才能更好地去保护文物,使文物的安全性更高。在基层的文物保过程中,将文物适合什么类型的保护进行分类,使每一件文物都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和保护,在保护管理措施中将文物更好的管理,管理中更是要细致地检查文物保护的措施,查看保护措施是否存在漏洞,以免对文物造成损坏。

(一)基层文物保护有效措施

在对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和管理的过程中,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为重点,使文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保护文物的有效措施中,应当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保护措施方案,如在风景区的文物保护中,因为有些文物属于露天的,这类文物的保护措施就是将文物用护栏进行保护,使围栏能够将文物圈起来,要建到人难以爬越的高度,在围栏的顶部装有攀爬措施,使文物在围栏中能有更好的保护。另外在有这样的保护措施下,利用电子摄像头进行监管,在文物风景区要树立警示牌,爱护文物人人有责,不得抚摸文物或者省得在文物上留下签名等字样损坏文物,并对这类情况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且将破坏文物的人进行全国景区通报,取消其在国家文物风景区旅游资格,根据其违反的程度进行处罚。

(二)基层文物保护的有效管理方式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的管理方法中体现出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对文物保护的管理政策,使文物保护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文物的措施中,应当根据文物的类型进行管理,对不同的文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因为有些文物遇到空气就会氧化,会对文物造成严重的影响。例如,在秦长城文物遗址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中,由于面积过大不能进行全方面的保护,这使得工作就存在很大难度,但是文物的保护工作更是得到了很好的进行,例如,将秦长城进行封闭,并将长城上涂上特殊的胶,使其不在受天气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在管理中应当定期对所有文物的保护设施进行一一检查,如有保护设施破损,应当及时地更换,并检查文物是否受到损伤,通过一一排查的方式对基层文物的保护设施进行地毯式检查,确保文物的安全性。另外对文物进行电子监管,使每一个文物都能够与计算机有效的连接,在出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发出警报,也使文物的保护工作更加细致。

(三)文物受到威胁的应急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法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11)

羌族是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历史最悠久的民族之一,在我国境内的人口有30多万,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羌族共有30.6万人,98.2%分布在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的茂汶羌族自治县和和汶川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等地。羌族没有本民族的文字,长期通用汉语。羌族在其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一套带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法律制度贯彻不到位或者相关法律措施缺失,加剧了羌族地区文化的破坏。而且,羌族文化保护未被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实施的一些法律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因此,羌族文化的保护更是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救济与保护。

一、羌族文化概况及受损状况

羌族,在我国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视为华夏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岷江上游是我国现代羌族的主要聚居区,这里是一条重要的民族走廊。羌族人民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形成了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习俗和多元杂糅特征的文化。经历民间不懈传承,完整保留了古代羌民固有的独特地域文化,它集歌舞、饮食、信仰、习俗、服饰、建筑等文化元素于一体,较完整地反映了羌族文化风貌,具有很高的研究和观赏价值。在“5·12”汶川大地震后,这些极具特色的民族文化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大批极具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文化特色的民居房舍、羌族碉楼及祭祀台、北川羌族博物馆、羌族民俗博物馆等建筑遭到了程度不一的坍塌和毁损,大量文物和羌文化档案资料被埋或严重毁坏。地震中被埋的有部级文物2件,级三文物121件,一般文物280余件,强民俗文物、实物400余件以及大量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这些都充分说明文化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关系重大。

二、羌族文化的法律现状

羌族文化在发展过程中,能较好的贯彻国家法律,但却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文化现状令人担忧。据我小组的统计,国家虽在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与规章制度,但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少之又少,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工作的意见》(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计划)等少数几部作用明显,严重制约了文化保护的进程。各种法律制度在羌族地区的推行,与其习惯法所维系的法律现状发生了制度层面的碰撞进而导致文化层面的冲突。由于没有自己的文字,羌族文化缺乏了传承载体和展示方式,仅靠口头的传播影响,导致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普法效果差,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实施全局,这些正是法律制度实施的诸多难题。国家和人民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对羌族文化进行研究和保护,但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和威严,很多政策方针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从法律上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关系着整个羌族文化的生死存亡。

三、羌族文化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能够发挥当前法律的较优处,同时也能够弥补理论的欠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在羌族地区文化保护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相关法律人员

在羌族地区,由于经济利益和基层相对艰苦的环境很难吸引专业人才,来了也很难留住他们,导致法律专业人员很是短缺,这很大程度影响了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影响了羌族法律专业知识、诉讼及非诉讼技能的传播,以及综合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据我组人员调查,羌族地区真正拥有法律专业的人才仅为所有羌族地区工作人员的1%,而71.4%的人要么年龄较大,要么是凭经验在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专业人才的充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羌族文化的保护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出台,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缺失,要对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保护非常困难。而且基层司法及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很多问题的处理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司法救济难度大,经费严重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羌族地区的贫穷问题使其仅仅拥有些许的经费,经费的多寡,束缚了工作人员的手脚,禁锢了工作人员的思想,一些有效但成本高的措施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同时也会影响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开展文化保护工作。羌族地区由于比较落后,经济基础薄弱,一旦出现矛盾,由于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很难进行司法救济。文化的保护所需甚巨,在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司法救济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四)执法人员素质差,执法水平低

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制度的执行,羌族有自己的语言但无本民族的文字,文化传承主要靠口授心记,无疑加大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难度,语言上的问题可能是羌族文化保护所要面对的最大障碍之一。在政府派出的执法人员中,大多年龄较高,无论是在执行公务中,还是在个人素质的提升方面,难度都相当大,羌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很是复杂和特殊,业务素质低的执法人员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了解起来很是棘手。这就导致了执法过程中的执行能力,严重影响了执法水平。

(五)法律普及效果差,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原本有自己预期的目的。而要达到制定者制定法律时的目的,则取决于群众对法律的接受和执行。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羌族地区法律普及的比重仅为总人口的17.3%,而还有43.4%的群众对法律制度漠不关心,了解很少,剩下的那部分群众对法律普及的态度呈中性。只有当大多数人对一项法律的接受后,法律的执行便不言而喻。而羌族地区的人们法制观念普遍淡薄,对出台的制度政策接受能力差,很显然对于文化保护有很大的弊处。

(六)法律基础设施不完备

要想对对羌族文化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法律基础设施的作用不容忽视,一套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各种法律政策、制度方针出台的前提,而在羌族地区这一问题急需得到解决。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第一,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和独立的办公地点。第二,法律事务中心是否合法存在争议。第三,网络通信设施不齐全,通达度不容乐观。第四,地区内部各机关之间协调性差。

四、羌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性对策与建议

我们在总结羌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法律的视觉,从法律的角度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

1.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到具体司法领域。司法实践是验证理论正确与否的标杆,在羌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与方法,由于没有有效地利用,效果很难被发挥出来。若各机关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对羌族文化的保护可谓很有作用。例如,羌族地区司法机关仔细甄选最能代表羌族文化精髓的文化事项,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对那些具有地方特色和稀缺性的文化事项,按照一定层级体系来进行相应的保护发展。在保护体系中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点,对文化传承与文化保护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进而建立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这些都可以作为经验措施运用到具体领域。

2.建立羌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规网络,大力进行普法教育。在我国在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问题上,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计划)、《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必将对羌族文化保护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因此,我们主张在羌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制定有关法律与法规,形成羌族文化保护的地方法律网络,让更多的人们普及法律知识,依法、全面的保护羌族文化。

3.做好法律事务中心与其他工作的对接。正确做好与其他工作的对接,关系到整个羌族文化保护的全局,只有协调处理好这些问题,文化保护的周期便会大大缩短。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要做好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对接。处理好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严格执法,乃至整个羌族地区法律的普及,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二,要做好与文化保护工作的对接。羌族文化保护的决策与措施大部分在律师事务中心出台,重要程度可谓很重。第三,要做好同信访工作的对接。积极利用信访窗口,了解民情、掌握民需、反映民意,其积极性必然大大调动,同时也避免了许多工作中的阻碍。

4.依法完善各种法律基础设施,积极贯彻各项示范性制度。在法律基础设施方面,实行合署办公,开展综合执法,组建乡镇法律事务中心,开展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服务。在制度方面,应该对之前的一些有示范作用的制度加以实施,具体而言,第一,对地震中受损的重要文物和历史文化遗迹进行修缮,并实行定期检查养护制度。第二,建立和完善实现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配套制度。第三,完善救济措施,建立相互协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