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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具体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0 10:17:04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1)

随着我国对文物保护的不断重视,将原有的保护措施都被现代化的设备取代了,不仅节省了人工,也节省了管理中的烦琐程序,使文物的保护工作更具体。但是不管怎么对文物进行保护,总会从其中找到各种各样的漏洞,从而使文物遭到破坏,对高科技的保护措施也没有对所有文物进行覆盖,使文物或多或少都会暴露在外,使其了保护工作加大的管理难度。而日常的保护工作中也没有更好的管理方式和保护措施,使文物多多少少有些损伤,但是伤痛都是积少成多的,总会有爆发的一天的,这样的问题通过本篇文章进行详细的讲述。

(一)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存在问题

基层的文物保护措施中更是存在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能导致文物直接损坏,但是对文物的损坏程度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没有全面地对所有文>:请记住我站域名/

(二)基层文物的保护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问题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中管理方式更成为主要问题,只有一个好的管理方式才能实现对文物保护管理,使文物能有更加直接的保护措施。但是在实际中往往都是因为管理方式不妥当,对文物造成了损坏。在实际管理文物保护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对文物的保护措施只是大致地查看一下,没有对文物保护措施的设施进行详细的检查,迫使文物的保护措施损坏对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另外,对文物保护巡查在日常巡查工作时,没有将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例如,在日常巡查时,文物保护巡查员只是对文物大致观察一下,不进行细致检查,使得文物处于危险状态也没有及时发现,使文物受到严重损害。而对文物的保护措施进行细致的检查时,文物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文物在日后的监管方面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三)基层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不符合实际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中,有很多保护措施不符合文物的实际要求,使文物在被保护的措施中造成损坏。文物的保护措施应当遵循文物的实际情况,但是在实际文物保护中往往将文物强硬地施加了与实际不符的保护措施。例如,在我国古代的怀朔古城遗址中,由于城镇遗址年代久远,受风吹日晒或在地下沉睡时间较长,使得古城遗址的保护工作更加严峻。古城遗址中很多物品长时间埋藏在地下,与空气隔绝时间长,遇到空气时容易对文物造成氧化,对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在保护措施中更是将一些易氧化制品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对游客进行展出,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将文物推到死亡的边缘,对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应对措施

在基层文物的保护中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只有将这两种措施都做好才能更好地去保护文物,使文物的安全性更高。在基层的文物保过程中,将文物适合什么类型的保护进行分类,使每一件文物都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和保护,在保护管理措施中将文物更好的管理,管理中更是要细致地检查文物保护的措施,查看保护措施是否存在漏洞,以免对文物造成损坏。

(一)基层文物保护有效措施

在对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和管理的过程中,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为重点,使文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保护文物的有效措施中,应当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保护措施方案,如在风景区的文物保护中,因为有些文物属于露天的,这类文物的保护措施就是将文物用护栏进行保护,使围栏能够将文物圈起来,要建到人难以爬越的高度,在围栏的顶部装有攀爬措施,使文物在围栏中能有更好的保护。另外在有这样的保护措施下,利用电子摄像头进行监管,在文物风景区要树立警示牌,爱护文物人人有责,不得抚摸文物或者省得在文物上留下签名等字样损坏文物,并对这类情况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且将破坏文物的人进行全国景区通报,取消其在国家文物风景区旅游资格,根据其违反的程度进行处罚。

(二)基层文物保护的有效管理方式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的管理方法中体现出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对文物保护的管理政策,使文物保护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文物的措施中,应当根据文物的类型进行管理,对不同的文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因为有些文物遇到空气就会氧化,会对文物造成严重的影响。例如,在秦长城文物遗址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中,由于面积过大不能进行全方面的保护,这使得工作就存在很大难度,但是文物的保护工作更是得到了很好的进行,例如,将秦长城进行封闭,并将长城上涂上特殊的胶,使其不在受天气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在管理中应当定期对所有文物的保护设施进行一一检查,如有保护设施破损,应当及时地更换,并检查文物是否受到损伤,通过一一排查的方式对基层文物的保护设施进行地毯式检查,确保文物的安全性。另外对文物进行电子监管,使每一个文物都能够与计算机有效的连接,在出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发出警报,也使文物的保护工作更加细致。

(三)文物受到威胁的应急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法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2)

《非遗法》把重点放在保护方面

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为了有效实施法律,规范人们行为,对某些方面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护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继承和弘扬具有宏大的宣示意义,而保护、保存是具体的、可操作的。例如,第五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遗保护诸如确认、立档、研究、保存等,均为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为了这个目标,《非遗法》具体规定了许多保护措施。例如,财政扶助措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六条)鼓励措施――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等等。

《非遗法》要进一步落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要实施法律,除了法律宣示的目标以外,还应当规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非遗法》在保护方面规定了多种措施,有些措施是可以操作的,有些措施还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一是非遗保护范围。《非遗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礼仪、传统体育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份详细清单,可以作为有关保护工作的一个基本线索和目录指引。

二是非遗保护措施。《非遗法》有三章分别规定了国家为保护非遗所采取的调查制度、名录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关键是需要把这些制度细化,可知可用。例如,第十二条规定的“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这个机制是怎样的,如何落实;非遗调查工作所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在哪里存放,通过何种渠道让公众获得;培养后继人才,是否需要建立相应的传习所、学校,等等。

三是落实经费。没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再好的制度可能都是浮云。为了把非遗保护的各项好的制度落在实处,需要国家各级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门用于非遗保护。我们注意到,《非遗法》把落实保护经费的工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义务。同时,中央政府承担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四是专家评审。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究竟哪些遗产可以被列入非遗名录,给予特别保护,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非遗法》对各级政府推荐非遗名录的工作作出规定,鼓励和保护依法进行的调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非遗法》还规定,具体名录的产生,须经过专家评审。为了确保非遗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专家评审制度中专家的遴选、评委会组成、评审规则等,还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实施办法。

《非遗法》的缺憾

《非遗法》最大的缺憾是没有对保存和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遗保有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作出规定。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3)

Abstract: the landscap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is a practical natural discipline.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is in the middle of the garden engineering, with an emphasis on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and the impact on the overall effect of the late.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is a short-term project,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is relatively long-term, periodic engineering.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is interaction between, mutual connection, inseparable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analysed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nsciousness, to promote our country garden construction of continuous,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Maintenance consciousness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园林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园林施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园林施工要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合理保存原有的生态环境。园林施工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树木、草地等植被进行合理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对原有土壤要进行适当的修复。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空间,在园林施工中,要注意土壤表面和养料的补充和修复,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

(3)、树木栽植时要注意植物的生长周期。树木的成活和生长普遍具有一定的周期,因此,在园林施工中要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

二、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园林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既要注意施工工期、植物的成活率等问题,还要严格保证园林施工符合设计整体效果的要求。在园林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保护问题,主要是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否则会得不偿失。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原有生息地的保持,以及新的生息环境的建立,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还要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以便跟踪调查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并且再生能力较差,一旦遭到破坏,极难修复和创建。

(2)、要保护城市中含有丰富乡土植物、野生动物的自然保留地或半自然保留地。在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中,一方面要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要求。在园林施工中,常常会遇到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等地理环境,这些地方在保持生物多样性方面有很大潜力。园林施工中并不是简单的照图施工,而是要以生态保护为基本原则,在对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地方,一定要在与建设规划部门、技术人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最终确定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3)、要注意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天然湖泊、水塘、洼地、沼泽等都属于湿地生态系统,许多生物长期生存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如果一旦失去生存空间,必然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是物种的灭亡。由于人类长期对自然过度的开发与利用,而缺乏必要的修复与保护,人类已将面临着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园林施工中要充分考虑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需要,尽量保护日渐减少的湿地生态系统,为野生动植物保留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意识及要点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尤为重要,绝对不容忽视。园林中的植物栽植只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人们常说“三分栽,七分管”,由此可见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的重要性了。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特点各不相同,要是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就必须为植物创造适应其生存需求的外部环境,园林施工中必须培养植物的养护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灌溉: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的,而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或地表水分消耗过大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灌溉的方式满足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大小是根据植物的具体缺水情况而定的。不同的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是不同的,灌溉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施肥:由于园林中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不同,以及各种植物对于肥料的需求也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进行植物养护工作时,一定要进行适当、合理的施肥工作。肥料是保证植物快速生长的必要条件,如果施肥工作没有认真进行,有可能导致植物的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象。施肥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必要保证。

(3)排水: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4)病虫害防治:园林中的植物大部分是在外地或国外引进的,其中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一旦遭受病虫侵扰,必然导致植物的死亡,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病虫害的发生,病虫害防治工作并不是发现问题后才展开的,那样往往是“亡羊补牢,悔之晚矣”,而是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将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有机结合

园林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并且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都较高。园林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为: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园林施工中只有将这两点机结合,才能有效保证园林工程的整体效果和质量。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结合时,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1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展现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园林施工就是把园林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景观的过程,所以在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深入领会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是设计图纸往往为了片面追求园林的整体效果,而忽视了生态保护要求,施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现场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以便加强园林施工地区的生态保护。虽然设计者的设计意图有所改变,会对园林的整体效果有一定而影响,但是只要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做的全面、到位,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和生长需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对其起到改观作用。2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工的全过程

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4)

一、林虑山风景区资源现状

林虑山属于太行断块的东侧边缘,由于受地壳构造运动的影响,区内以断裂切割的块状构造为特征,断层发育升降不均,峰峦叠障,沟壑纵横,总的趋势为西北高,向东南逐渐倾斜。风景区地处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山地地区,土壤类型主要包括少砾质薄层灰岩粗骨棕壤和砂砾质薄层砂岩粗骨棕壤两种土属。地形地貌变化丰富,营造了良好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具备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的立地条件。风景区范围内林木共有75科,450种,其中乔木410科,灌木40种。常见林木是温带阔叶落叶林种,少数为针叶常绿树种。全区林业用地60.49万亩,占总面积的77.71%。其中有林地面积18.69万亩,疏林地0.71万亩,灌木林地2.28万亩,未成林地0.94万亩,苗圃0.11万亩,共计林地22.73万亩。另有散生树木1961746棵。树木覆盖率达35.34%。

风景区也是暖温带大陆区域较有代表性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风景区内兽类有:狼、狐狸、獾、黄鼠狼、鼠、松鼠、野兔、狍子、刺猬等,鸟类有:石鸡、灰喜鹊、麻雀、鹌鹑、岩鸽、斑鸠、燕、黄鹫、雕、猫头鹰、啄木鸟、布谷鸟、乌鸦等。昆虫类有:草蛉、赤眼蜂、金小蜂等,其他动物还有蛇、蝙蝠、壁虎等。

红旗渠以浊漳河为源,渠首在山西省平顺县石城镇。

二、林虑山风景资源保护的必要性

风景资源是构成风景名胜区的基本条件,所包含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是无法替代和再生的,因此,保护风景资源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首要任务。林虑山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悠久,自然风光独特,景观资源类型多样,集雄伟的风景地貌和壮美的“人工天河”红旗渠于一体,其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均较丰富,体现了很高的旅游价值,其中包括科学价值(南太行山脉的地貌特点、多样性的生物资源)、教育价值(红旗渠精神、扁担精神)、美学价值(静态之美、色彩之美、动态之美)、历史文化价值等。如果不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用掠夺的方式去过度地利用经过漫长岁月发展而成的风景资源、自然风光连同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将会因为人为的破坏而丧失殆尽,风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将成为空谈。

三、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问题

林虑山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一直都很重视,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林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一级的“管委会”,不仅对风景资源的认识有一

定的局限性,而且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因过多地考虑经济利益,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

社会效益。例如不加限制地大搞开发建设,致使风景区出现城市化现象,而且由于游人数量

大大超过了风景区的容量,造成风景区大气、水质、土壤等自然资源的污染,使风景资源合理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2.旅游开发不够重视对生态系统的保护

在风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很多人认为是“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合理组织游

人活动,妥善处理景区的各种矛盾,统筹安排各项措施,为人们提供自然、优美、清新的旅游胜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主要强调对景点的保护,而对整个区域中的生态系统方面的保护重视不够。

3.部分设施建设对核心景区资源与环境造成破坏与威胁

林虑山核心景区的景观资源各具特色,以太行峡谷自然景观和红旗渠人文景观为典型代表。目前部分景点和景区开发已经开发建设,促进了风景区旅游事业的发展;同时部分设施对景区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如大峡谷内乱搭乱建的庙宇和农村住宅。

4.自然资源保护中忽略了风景美

保护中没有考虑到风景美这一因素,比如对风景美学质量高的资源是否要保护,这里就未涉及到。因此,在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过程中,只是一味地强调保护生态,对其中吸引人们观光旅游的美的因素却忽略掉了。

四、保护的具体对策与措施

林虑山风景区资源具有科学、教育、美学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此不同的对象要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根据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点确定资源保护的对策与具体措施如下:

1.分区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1)分区保护的目的:第一,明确规定每一个区域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强度,统筹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第二,使各分区用地便于管理和规划的分期实施,增加规划可操作性;第三,根据不同分区的资源敏感性和适应性特征,进行实施建设、人类活动和土地利用控制与管理。

(2)分区保护的内容:按照林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程度,将整个风景区的保护可划分为风景游览区、史迹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保护地带等五个分区(见右图:图片来源,自绘),其中保护地带位于风景区范围之外。

(3)分区保护中设施控制与管理:风景区内因生产、生活及旅游要求,需要进行必要的设施建设,根据情况,可分为道路交通、餐饮、住宿、宣讲咨询、购物、卫生保健、管理设施、游览设施、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等十种类型,具体措施如下表:

(4)分区中的人类活动控制与管理: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的日常生活及旅游游赏活动会对风景区内自然及人文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对居民及游客在风景区内的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风景区内的人类活动控制内容主要包括旅游活动、经济社会活动、科研活动、管理活动等四个方面,根据风景区的六大保护类别确定人类活动的控制与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2.分类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为了更好的保护风景资源,根据资源的不同类型,选择重要或特殊的进行分类保护,以使保护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根据林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点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名木是风景区林木之秀的精华,是价值较高的自然资源,对古树名木的保护非常重要,具体保护措施为:

①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要求加强珍稀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强宣传,让群众懂得珍稀树种的意义,使保护珍稀树种成为自觉行动。

②建立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登记位置、树龄、立地条件,并且配有照片,进行定期观测检查,更新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③所有古树名木都需挂牌保护,设置避雷设施,确定保护范围。游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设防护栏,严禁游人攀爬、划刻、折采、砍伐。

④加强古树名木周边的小环境治理,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对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应在专家指导下进行古树复壮。

(2)水域保护

①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红旗渠周边的绿化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定期对红旗渠中的乱石、淤沙进行清理。

②加强对山区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禁止无序截留、引水,以保持河流水质的清洁和长期稳定的水景景观。

③加强对水域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按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对新增旅游服务基地的污水排放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污水的直接排放。

④加强风景区内的农田、果园及其它林地内对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以防污染水域。

⑤风景区内新建山塘、水库、引水渠等水利设施必须经过专家论证,避免对水景景观及下游水系产生不利影响。

(3)生物多样性保护

①严格保护风景区仅存的天然次生林植物群落和特有的珍稀物种。在开展植树造林的同时,保护和使用乡土树种,保持原有的灌木丛,尽快恢复本底山林的植被群落面貌。

②严禁捕杀、贩卖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扩大阔叶林和浆果类植物的种植面积,为鸟类生息繁衍创造条件。可利用添制人工巢箱等方式,对自然环境中的鸟类进行保护。

③加强科学研究与监测,制定合理的动物保护区域与迁徙活动的廊道,并相应合理制定限时、限期的游览线路。

④加强宣传。在有关地段设立警示牌,向游客介绍林虑山各类物种的生活习性和濒危程度,传授观察和欣赏该动物的方法和技巧,引导游客主动保护在该处活动的动物。

3.核心景区的保护

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林虑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具体范围包括红旗渠保护区和太行大峡谷保护区(见右图:图片来源,自绘)。针对核心景区的特点,其保护重点应是红旗渠人文胜迹、大峡谷山体地貌和植被。红旗渠的保护不仅限于对现存红旗渠本身的保护,还应保护其整体的环境风貌与精神氛围;山体地貌保护不仅限于对现存景观较好的山、岩、洞、壑的保护,同时还应对因开山采矿而破坏的山体进行适当的处理、修复和绿化屏挡;对植被的保护不仅限于对生长较好的古树名木和现有的山林的保护,还应进行科学教育,使其向风景林的方向发展,提高景观与生态价值。其保护具体措施如下:

(1)核心景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重要景点周围建设宾馆、度假村、房地产开发等各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2)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手续不全的不得阻止实施。

(3)对核心景区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核心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都应当提出搬迁、拆除或改做他用的的处理方案。

五、结语

以上是在对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之上,根据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身特点以及对资源保护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以自己的观点明确分析了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的具体措施,希望对林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以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金路:风景名胜区中的几个关系[j].中国园林。2002,19(2):23--25。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5)

中图分类号:TU1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0-0126-01

1.工程概况

本工程属新建项目,丽水南城余庄安居工程位于丽水市南城余庄前组团内,地块东侧以迎宾路用地边线为界,南侧以规划南二路道路边线及规划排水渠用地边线为界,西侧、北侧以规划道路用地边线为界。

本工程建设主要由建筑物工程(包括迁建式安置房、公寓式安置房、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菜市场、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道路广场工程及绿化等工程组成。工程建设征占地面积81.27hm2,均为永久占地。

本工程的耕植土统一被开发区剥离,现状场地均已平整,无表层土剥离。本工程总工期58个月,计划于2013年03月开工建设,2017年12月底完工。

2.水土保持工程界定原则

2.1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的防护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工程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兼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仅对其进行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当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时,要求主体设计修改完善、提出补充措施(纳入水土流失防始措施体系。

2.2对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征地、临时占地,因施工结束后需归还当地群众或政府,水上流失防治责任将发生转移,须通过水土保持验收予以确认,各项防护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2.3对永久占地区内主体设计功能和水土保持功能难以直观区分的防护措施,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假定没有这项防护措施,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该项防护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3.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汇总

根据主体工主体工程土石利用量,设计中采取了围墙防护措施、道路硬化措施、排水措施、绿化措施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其中排水措施、绿化措施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投资纳入水土保持投资,围墙防护措施及道路硬化措施虽都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但是其主要功能不是水土保持,这些措施和设施投资不纳入水土保持投资。

3.1 工程土石方量

根据主体工程设计资料分析,主体工程施工包括按规划竖向设计标高进行调整的二次场平工程及建筑物工程,共计土石方开挖总量20.07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20.07万m3,本工程无弃土石方。工程土石方流向框图见图3-1。

3.2 纳入水土保持投资的工程

本工程纳入水土保持投资的工程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排水措施及绿化措施。

3.2.1 排水措施

项目区设计了完善的排水措施,生活、生产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管道收集后统一排至七百秧污水处理厂;雨水排放采用有组织排水,屋面雨水及地面雨水经地块内的室外雨水管网收集后就近排至市政雨水管网。主体工程排水措施的建设不仅保证了正常生活,而且减少了地表径流对场地的冲刷,减少了水土流失,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功能。

3.2.2 绿化措施

为达到净化环境,美化环境的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时在项目区用地范围内以园林形式进行绿化布置,在建(构)筑物周围空地、道路两侧进行植乔灌草绿化,植树树种的选择应选用易生长、水土保持效果好的树种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如图1)

排水及绿化措施能有效减少工程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量,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本方案予以认可并纳入本方案水土保持投资中,其工程量及投资详见表3-2。

3.3 不纳入水土保持投资的工程

本工程不纳入水土保持投资但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包括围墙防护措施及道路硬化措施。

3.3.1 围墙防护措施

主体工程设计时,为了减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项目区四周建围墙,工程建设施工时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条例将在场地四周建设施工围墙进行封闭施工。围墙能拦挡工程区产生的土石方随地表径流冲入项目区外侧征地以外的道路及河道中的作用,减少工程区产生的水土流失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

3.3.2道路硬化措施

主体工程设计时,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硬化,避免了路基面受水流冲刷造成水土流失。

综合分析以上围墙防护措施和道路硬化措施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但是其主要功能不是水土保持,不纳入水土保持投资中。

4.工程建设期对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场地平整、建(构)筑物等工程开挖、填筑及各项工程建设,形成再塑地貌,构成人工边坡;施工临时场地等占用、碾压地表,改变工程区原地形和土地利用方式,使植被覆盖、表层土体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原地貌和植被的损坏,使原地表的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加之工程区降水具有强度大、相对集中、侵蚀作用强的特性,将加剧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另外,施工中的临时堆料由于堆放期间堆体松散,且表层,其抗侵蚀能力低,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

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场地平整、建(构)筑物基础的开挖和填筑、施工临时场地设置等施工活动,扰动原地貌、改变地表土壤结构和损坏林草植被,形成面和填筑、开挖边坡,使原地表的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土壤侵蚀强度较建设前明显增加。

4.2工程建设产生的施工临时堆料,堆放过程中,结构松散,表层,受降雨和地面径流冲刷,易产生水土流失。

4.3施工中大量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区,对工程区地表扰动和损坏,也是加剧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

4.4工程自然恢复期,大规模施工活动已基本停止,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基本实施,使水土流失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植物措施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因此,自然恢复期的土壤侵蚀强度仍将高于工程建设前的土壤侵蚀强度背景值。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6)

为指导承包商根据环境保护设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条款及要求,具体地完成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对堤防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分析、分类和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可直接进行操作的环境保护作业方法,使非环境保护专业人员也能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际操作,达到执行和完成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目的。提出的具体操作技术和方法,通过在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护岸工程施工中的应用,效果较好,得到了业主、监理人和承包人的认可。

一、施工环境影响

护岸工程是堤防工程中最常见的单位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工前清场、搭建临时设施、交通运输、主体工程施工和完工清场等,可能发生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产生固体废弃物、损毁植物等环境影响,根据国家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对这些潜在性环境影响采取相应地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实施和落实。

通过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复核,根据本工程护岸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条款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域特征和施工特点,我们按施工项目和工序,对护岸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性环境影响进行了分类、归纳,结果见表1。

二、环保措施及方法操作实例

1.工前清场拆除

潜在影响:扬尘污染。

措施与方法一:在拆除点有大面积植物、农作物或在拆除点周围30m范围内有居民点的,拆除施工应采取以下方法作业:

①框架混凝土结构,宜整体大部件吊装移除,减少粉尘排放;

②拆除前应对被拆体充分洒水,保持湿润。

措施与方法二:在拆除点周围30m范围内有居民点的,拆除物装车清运前,应充分洒水,避免产生扬尘。指定具体范围,有利于承包商实际操作。

分析:根据对本工程各堤段施工范围及施工拆除方法与规模、施工拆迁范围,在环境背景(如风速、尘粒等)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本护岸工程拆除扬尘的影响范围在30m以内。直接划定影响范围,有利于承包商更明确地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2.表层土剥离

潜在影响:表层土流失。

措施与方法:剥离表层土,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小范围堆放地,可用草袋、塑料薄膜或其他材料进行遮盖,避免雨水冲刷、流失损耗。

分析:开挖施工中表层土保护是一个重点环境保护问题,表层土流失除引起水土流失外,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环境生态平衡失调,如植被丢失、景观破坏等。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环保条款的规定,表层土应予以保护,并对开挖地须进行表层土覆盖和恢复,因此在措施与方法中,根据以往施工经验,提出本地覆盖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同时提出不用于本地覆盖(如当剥离面为工程建筑物面时)的表层土,也应妥善处理和使用,不能流失损耗。

3.供电设施

潜在影响:噪声污染。

措施与方法:堤顶及堤岸临时发电机组噪声强度大于80dBA、且发电机运行点距噪声敏感点的距离小于50m、噪声源距堤顶的距离又小于5m的,可在堤外脚地带建造减噪槽、将运行发电机置入减噪槽内。减噪槽在离开堤脚线1m以外地带按顺堤方向布置,但不得建在堤身坡面上。减噪槽为长方形构造,槽深以不影响发电机操作为原则,槽长应槽两端能满足离开声源2m以上,槽顶要搭建防雨棚。减噪槽要备有防水设施或积水抽排系统。

分析:考虑堤防工程在堤边施工的特点,利用堤身作为隔声屏障,在调查本工程施工发电机组基本情况(如功率和声源强、构造、规格等)后,设计该发电机减噪槽。沿堤噪声敏感点位于堤内侧,由于离堤身越近,经过堤顶的声源发射角越小,因此减噪槽建在堤外脚,尽量靠近堤身,考虑堤脚开挖安全范围为距安全线1m以外,故减噪槽应设在离开堤脚线1m以外。

4.临时材料堆放场

潜在影响:物料流失与飘散污染。

措施与方法:水泥临时备料场宜建在设有排浆引流的混凝土搅拌场区或预制场内。无机械搅拌场或预制场、又须在堤外滩堆放水泥的,堆放点应选在离水边线较远,并在完工清场前、水位上涨时,不会被淹没的地方。

分析:无机械搅拌场或预制场地,又在堤外滩堆放水泥物料时,根据堤防岸边施工、水位消长的特点,临时材料的堆放选择合适地点,防止淹没,物料入江污染水体。

5.卫生设施

潜在影响:生活垃圾污染。

措施与方法:临时垃圾堆放点:垃圾堆放点可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渔用水体的废弃沟凹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

分析:根据本工程施工现场多在农村地区、堤岸边滩地带的特点,可利用现有废弃沟凹或干塘设为临时垃圾堆放点。

6.外滩农作物

潜在影响:损毁外滩农作物。

措施与方法:合理布置外滩施工物料存放和废弃物处置地点,减少对外滩农作物的损毁。施工红线内占压外摊农用耕地时间,应提前通知,抢收作物。

分析:经实地查勘,本工程施工堤段外滩多有农作物,一般为临时季节性耕种。本工程施工期常靠近收获期,因此应提出对外滩农作物的保护,要求在施工占压外滩农耕地前提前抢收作物。7.水上护坡

潜在影响:干扰码头。

措施与方法:在距岸边码头设施100m范围内进行施工时,要确定码头设施(包括地下埋件)的具置。在码头设施范围进行削坡施工时,不宜使用机械作业,在施工前标定埋件部位,根据部件的大小和构造,调整开挖走向和尺寸,并与后续施工相衔接。

分析:本工程多在沿江岸边施工,常有与码头设施交叉的情况,根据有关港口作业环境保护规范,岸边码头100m范围内为码头设施保护范围。由于机械施工作业范围大、强度大,因此在码头设施保护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削坡,并在施工前探查码头地下设施。

8.施工迹地

潜在影响:影响土地利用,损害景观。

措施与方法:地面整理应与水、土污染防治相结合。对潜在性改变土壤性状和化学成分,影响土壤功能的污染物应彻底清除,不得留置在土壤中。在堤外边滩,经洪水冲刷、淘洗后可能逸出的施工有害物质,应彻底清除干净。不宜在岸滩土壤中残留的物质有:未干涸的含砼泥浆物、各种石油类及含油废弃物、矿渣、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分析:根据本工程护岸施工的特点和区域特征,特别确定了清除物的具体种类,并提出处置地点的要求。

9.堤内植被

潜在影响:施工占压或损毁堤内草皮。

措施与方法一:尽量减少施工占压或损毁堤内草皮,特别是人工草皮和草皮密集地。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需穿行红线外大面积草地时,应固定通道,减少红线外草地的损毁面积。

措施与方法二:大型构件安装和移动时,应避免损毁植物。禁止利用树木作为设备安装的临时支撑物。不得在人工草皮和绿化苗圃地进行施工设备的前期安装。

分析:根据以往类似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原有堤坡防护草皮损毁,多为施工中的人为损毁,因此特别提出了不得随意穿行人工草皮和草皮密集地的要求。在绿化树木保护方面,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特别提出不得用树木作为临时支撑物,不得在人

工草皮和绿化苗圃地进行施工设备的前期安装活动。

10.重点保护区

潜在影响:施工对珍稀水生生物的干扰。

措施与方法:在珍稀水生生物(如白鳍豚、江豚)保护区施工时,应注意对珍稀水生生物的观测,发现施工区江段内有珍稀水生生物活动时,应立即采取避让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渔政主管部门。

分析:护岸施工多有水下作业活动,某些施工江段目前仍可能有少数珍稀水生动物活动,因此专门提出对水生生物的避让措施。

11.环保对象的标识

潜在影响:对施工范围内环保对象的干扰或损害。

措施与方法一:在施工范围内下列保护对象地点,设立警示牌标识:饮用水取水口上游1000m处,下游100米处;排水设施;有施工活动的堤内草皮密集地;人工草皮;有水下施工活动的鱼类产卵场边界;施工范围内的堤内渔用水体;珍稀水生物(如白鳍豚、江豚)保护区。血吸虫疫区,施工人员活动范围内的湿地和水深1m以内的水滩、浅塘和浅沟;生活饮用水源地。

措施与方法二:通知所有施工人员,遵守警示牌提出的警示要求。

分析: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区域特征,确定施工范围内的环保对象,设立警示牌,并指明设立警示牌的具置,操作明确,便于监督与检查。

三、结论

按照堤防工程环保设计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要求,对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并根据堤防工程施工特点和区域特征,设计可行的堤防护岸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作业方法,使环保措施的操作简单、易行,有利于施工承包商按其施工项目和工序实施环境保护作业,有利于监理人员实施有效监理,有利于业主全面、规范化地开展环境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2001.7.

2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作业技术研究.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2001.10.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7)

1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

水利工程同其他工程施工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施工过程中要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尽量维持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造成边坡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碴、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后,必须建立良好的环保体系。首先是确立岗位责任制,建立环保体系流程,责任到位,分工明确,措施得力。岗位责任和体系流程:实行逐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具体分工和责任:由项目工程部经理,各项目副经理、职能部¨领导组成环境保护体系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和措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环保方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质量安全部门监督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纠正不符合规定行为,检查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其它各部门按其责任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严格执行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2制定详细环保计划,确定部门保护责任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即(健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批后认真落实,作好施工区和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卡啵坏。工程开工后,质量安全部门按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定期对本单位施工的环境及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环境监督监测,确保施工环境不被污染。

3注重环保实施环节,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巾根据制定的环保计划,注重实施的每一环节,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1周边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是防止扰民与污染。施工作业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在居民生活密集的地方施工要考虑减少夜间施工、大声喧哗等问题,以防止公害的产生。其次是保护空气质量。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尽量采用凿裂法施工;特殊隋况采用凿裂法适当辅以钻爆法施工或湿法作业,将工作面适当加水,减少粉尘,降低产尘率。混凝土拌和楼正确安装使用除尘器,使用时运转正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三是注重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泄漏措施和机械车辆使用过程的管理。在物料包括水泥、粉煤灰运输装卸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所有出口配置袋式过滤器,定期对其密封陛能进行检查和维修。四是加强机械车辆维修和保养,使用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五是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需要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方可实施。

3.2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树木。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注意保护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三是在施工场地内外发现正在使用的鸟巢或动物巢穴及受保护动物,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是施工现场内有特殊意义的树木和野生动物生活,设置必要的围栏并加以保护。五是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完成环境恢复。

3.3现场水质保护措施。

首先是砂石料加工系统生产废水的处理。生产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去除粗颗粒物后,再进入反应池及沉淀池,实现废水回用零排放。其次是混凝土拌和楼生产废水处理。集中后经沉淀池二级沉淀,充分处理后回收循环使用,沉淀的泥浆定期清理送到渣场。三是机修含油废水处理。机修废水一律不直接排入水体,集中后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出水中的矿物油浓度符合排放标准并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四是施工场地给排水处理。施工前制定舡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包括修建给排水沟、沉沙池,减少泥砂和废渣进人江河。施工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的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五是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对生产污水按要求设置水沟塞、挡板、沉砂池等净化设施,每月对排放的污水监测一次,发现排放污水超标,立即采取必要治理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3.4现场水土保持保护措施

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一是施工活动中采取设置给排水沟和完善排水系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不因堆料、运输或临时建筑而占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土地,施工完成后,恢复原来地表面貌或覆土。=是合理砍伐树术,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破坏草灌等植被;三是进行土石方明挖和临时道路施工时,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四是敝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碴,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3.5现场噪声环境控制措施

噪音是人类生活的一大杀手,也是影响周围居民与施工部门关系的一大问题。因此必须严格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施工机具,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限制车速,禁鸣高音喇叭,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建立隔声屏障或隔声间,以降低施工噪声;对振动大的设备使用减振机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降低声源噪声。对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的运输车辆以及打桩机、混凝土振捣棒等施工机械提前进行噪声监测,对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进行修理或调换。

3.6现场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8)

由于不同单行法之间存在历史更替、重叠和冲突现象,采用分别立法模式会导致国家机关对文化遗产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注意不够,从而为法律实施带来困难,很多国家意识到这一立法模式的缺陷。时至今日,在文物保护立法方面,很多国家转向了另外两种立法模式,譬如法国转为了统一立法模式。英国、美国等少数几个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尚未变革立法模式,仍然坚持分别立法模式,主要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民间文艺、民俗及历史古城等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进行分别立法,并对保护办法、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给予较为细致的规定。综合立法模式,即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主要表现为: 先将各单行法中共通的原则、制度加以归纳,制定一部超越各单行法的文物保护基本法作为文物立法的统率,随后在单行法中制定具体的文物保护实施细则。这种模式有其特有的优势: 既可以克服单行立法模式体系化的不足,又可以避免法典模式的僵硬。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于1950 年制定基本法《文化财保护法》,在此基本法的基础上,日本文化厅长将一部分立法权限委任给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由这些机构制定一些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的细致性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以《文化资产法》为基本法,再制定《地方制度法》《土地法》《都市计划法》《区域计划法》《都市更新条例》《建筑法》等单行法和《台北市市定古迹及纪念性建筑物制定作业要点》《台北市古迹管理维护要点》《新竹市市定古迹评鉴审议作业要点》等地方性法规等作为具体的实施法。

总之,日本和台湾地区制定的文物保护基本法规定了原则性问题,在单行法中规定了细致性问题。统一立法模式,即文物保护事务的法典化,通过一部统一的法典来调整和规范文物保护事务,这种模式是指将各个文物保护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体系编排成前后密切关联,少有重复字眼的完整法典。主要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国已经成熟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进行整合、改造,制定出文物保护法典。法国、意大利是在文物保护立法领域采用统一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丰富的国家,同时也是有着深厚法典编纂传统和强烈法典编纂情节的国家。法国于2004 年将之前所颁布的100 多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编辑在一起,形成了一部综合性文化遗产法典《法国文化遗产法典》。该法典分为七个部分,内容包括一般规则、档案、图书馆、博物馆、考古、历史古迹与景观和保护区、海外文化遗产等相关规定,分别对不同种类文物的概念、取得、转让、保存、修复与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法国能够构建出一个独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立法体系,用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法国国家机关逐渐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书,从保护私人所有和国家公有的历史建筑,到保护周__围环境,再到保护某一单独的文化与自然景观,最后到保护整个城市空间,我们足以领略到法国的统一立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大。意大利于2004 年制定了《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该法典集总则、文化财产、景观财产和处罚措施为一体,几乎涵盖了文化遗产的所有部分,它吸收借鉴了之前该国所制定的各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法律,是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集大成者。法国、意大利都是在已有的单行法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合并并重新编排章节后,整合为一部调整范围更为广泛的综合性法典,该立法模式最大的优势即便于查询、检索。

二、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模式现状

我国文物保护主要采取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并存的立法模式。我国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跨越较大,上至效力级别最高的《宪法》,下至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文物保护的身影。内容包括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管理、文物鉴定、文物出境、安全保卫、专业职称、文物商店、财物审计、历史文化名城等方方面面。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文物保护法》为主干,并有相当数量的单行法律规范组成的多级别多层次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我国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最为重要的综合性法律是《文物保护法》,该法设置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方针等原则性条款。为了解决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事项的操作性问题,各级国家机关又制定了一系列更为细致的综合性法律规范和针对不同文物类别或具体某一保护措施的单项法律规范。综合性法律规范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2) 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 ,这两项法律规范有两个重要作用: 一是填补《文物保护法》的漏洞,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入境、法律责任进行更为细致的系统性规制; 二是作为《文物保护法》的使用说明书,解释《文物保护法》中的具体条文。

单行法的数量庞大,设置较为复杂,包括针对某类文物的单项立法,如国务院制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9)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1997) ,由国家文物局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2008)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7) ,建设部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 -2005) 》( 2005) ,国家文物局与建设部联合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 等; 也包括针对具体某一文物的单项立法,如国务院制定的《长城保护条例》( 2006)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2002)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福州市三街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6) 等; 还包括针对某一具体保护措施制定的单行法,如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9)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05)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1998) ,还有法律效力最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8)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2008) 等。表1、表2 更为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的立法现状。

三、设计以综合立法模式为中心的文物保护立法体系

目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 》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随着未来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立法体系势在必行。

( 一) 完善文物保护基本法的初步规划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9)

园林施工是一项短期工程,其主要任务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在园林施工会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园林设计者及施工人员一定要对相关问题引起注意。园林施工的基本原则是对原有的生态环境合理保存,在施工中要合理的保护原有的树木、草地等植被,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是适当的修复原有土壤,土壤对植物的生存至关重要,在园林施工中,要注意补充和修复土壤表面和养料,为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在园林树木栽植时,要关注植物的生长周期,掌握树木成活和生长的周期,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因此,园林施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自然科学,需要园林工作者的不断探索,才能走上一条健康、可持续性的施工之路。

1 概述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1.1 对园林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园林区在为施工之前,具有自己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动植物都有自己的居所及食物来源,由于人为的进行园林施工,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原有的生物圈及食物链,因此,必须将强对原有生息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并适宜的建立新的生息环境,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所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详细的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从而便于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再生能力较差,它关系着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的生存,并且,一旦遭到破坏,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1.2 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当前,为了对城市进行整体规划和建设,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会建造很多的园林景点,植树造林本是保护环境,但一定要遵循大自然的客观规律。在园林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如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这些地方通常都是在生物多样性方面保存较好的地方,具有自己独特的生态环境。如果在园林施工中,简单的照图施工,违背了保护生态的基本原则,就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在开发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地方,一定要加强与建设规划部门、施工人员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和交流,最终设计出一种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2 对园林施工中养护意识的探究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非常重要。园林中的植物栽植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要根据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特点,对其进行正确的养护,从而保证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

2.1 为植物提供充足的水源

植物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生长所需要的水分,然而有些地区,由于其地质及气候等特点,导致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地表水分消耗过大,为了保护这些地区的植物,就必须采取灌溉。根据植物的具体缺水情况而决定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多少。掌握不同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程度,如抗旱类的植物对于水分的要求极小,这就不需要经常灌溉;而一些喜阴的植物则需要吸收大量的水分,就必须经常性的进行灌溉工作。因此,灌溉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2 适当、合理的施肥

园林中的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存在不同,不同植物对于肥料的需求各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对植物进行养护时,一定要根据不同植物的实际需求,对其进行适当、合理的施肥。肥料可以为植物快速生长提供必要的营养,如果没有认真进行施肥工作,有可能导致植物由于缺乏充足的营养而出现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象。因此,对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时,必须要提供足够的养料。

2.3 及时加强病虫害的防治

就目前我国大多数园林种植的植物来看,大部分是从外地或国外引进的,有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遭受病虫侵扰,必然会导致植物的死亡,并会导致经济的损失。因此,在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作物病虫害的发生,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防治各种病虫害的侵袭,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原则。

2.4 排水

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2.5 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工的全过程

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3 结论

综上所述,对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的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下述三点:

(1)对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的探究,可以深刻认识到对施工过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更好的保护园林工程的健康发展;

(2)探究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对传统的只造林不养林的思想提出了批判,强化了林业工作者对园林的养护意识;

(3)对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的探究,是我国园林工程发展的内在需求,符合时代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光宇.浅析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措施[J].南京园林生态,2006(6).

[2] 李宏斌.园林绿化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意识[J].生态保护・园林,2004(12).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10)

    自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日内瓦会议签署了两个新版权条约要求各国对有效的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之后 。[1]一些主要的缔约国相继制定了关于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条款,国内许多学者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也做了很多研究,有的学者从权利的角度探讨技术措施权,[1]有的学者从权利限制的角度论述技术措施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2]还有的学者评述国外技术措施立法,进行比较研究。[3]这些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技术措施立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但是笔者发现,各国的立法和学者的研究都是沿着版权保护的思路发展的。技术措施是否是版权派生的权利?为什么要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畴?这种立法的思路是否科学?技术措施的性质是什么?法律对其如何定位?这些问题与技术措施的立法密切相关,而各国现有技术措施立法模式也不甚相同,保护程度宽严不一,理论争议颇多。笔者力图以技术措施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为切入点,结合已有的技术措施立法,对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学者的关注,并对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认识和分析一个法学概念必须从性质入手,只有清楚认识研究对象的性质,才能准确地进行制度分析和研究。对于技术措施的研究也必须首先从性质入手,深入分析技术措施本身的内涵,这是建立科学制度的基础。

    在技术措施性质问题上,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 总体认为技术措施是一项民事权利,只是在具体定性上有所不同。李扬先生明确提出技术措施权的说法,认为技术措施实质是借用有形财产权的方法来保护无形财产,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4]有的认为技术措施属于版权中的经济权利,[5]还有的认为技术措施是一种类似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6]

    2. 认为现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所禁止的行为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而并非对技术措施本身的保护。因此,技术措施应该是一种禁止权,这种权利与著作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绝对不应当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除非技术措施本身就是软件作品。[7]

    就笔者看来上述说法都不尽合理,难以经受严格逻辑推理的考证。以下从技术措施的概念入手,展开分析其法律性质。

    由于技术措施的定义方式繁多,笔者酌选几个典型定义分析。德国著作权法第95a条(2)规定,本法规定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为了确保本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其他客体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设置障碍或者作出限制的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的部件。[8]郭禾先生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其作品被他人非法利用,而在作品的载体上采取的以技术手段为内容的防范措施。[9]李扬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指的是版权人或相关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10]梁志文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运行中,版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未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受保护作品的设备、产品或组件。[11]

    上述几个定义都是从版权人的角度考虑,区别在于概念外延上的细微差别。不论从语言上如何概括,技术措施的内容应该是技术措施的设计思想、构思和流程、工序,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物质实体(比如,装置、部件)或者无形的技术。下面以技术措施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两条主线,分析技术措施的性质和保护方式。

    1. 技术措施的物权法分析:以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为对象

    对于以装置、部件等为表现形式的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来说,可以沿着物权保护的路子来考虑。 有形的物质技术设备和措施,是物权法所规制的物,其保护方式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技术措施使用人享有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扰物权行使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能脱离物质实体而存在,否者就失去了物权存在的基础。具体到有形的技术措施来说,用户不得不正当地干涉技术措施的行使,这是物权物质性的要求。因此,处于此物质实体层次的技术设备,应该和一般的物质设备在法律保护上没有什么区别,具体说来就是,用户不能针对这种设备从事破坏、移除行为,这种移除是指把设备保护的对象和设备相分离的行为,比如:盗贼把住户的门锁和门相分离行为破坏了门锁的功能性,是一种非法行为。同理,用户把技术设备和保护的对象相分离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是如果用户合法取得了包含有形技术措施的产品后,对产品及包含的技术措施可以任意处分,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破解技术措施行为。破解之后随着产品的再转让,会导致技术的公开,而技术措施的原使用人没有权利控制。这是物质流通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技术措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那另当别论。

    笔者进一步假定这种有形的技术设备是专利产品,分析法律对其应当如何保护。

    首先该技术设备应该满足专利性的要求,即具有新颖性、技术性、实用性。在新颖性的判断上,其技术要素应该是未曾发表过的,国内未曾公开使用过的。而大部分这种加密的技术措施往往是业内通用的,不能为少数几家所垄断,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技术设备具有开拓性,这部分技术设备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

    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人不得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生产同样或者类似的设备。但是,专利申请的时候必须公开该技术的要素,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此技术。

    作为技术设备的发明者往往希望通过此技术的使用排除其他竞争者的使用,更希望避免用户和捣乱者(通常指以破解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为乐的黑客)的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而专利申请时的技术要素公开反而促进了破解和解密,从而增加非法复制、使用和访问的容易性,这恰恰与技术设备发明者的初衷向背。由此可见,对物质性的技术设备给予专利保护并没有减少和杜绝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行为。

    综上,可以认为对于物质性的技术措施设备,物权法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的,需要遵循首次销售原则 ,[2]而且申请产品专利并不能达到技术措施控制版权的目的。

    2. 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分析:以无形的技术措施为对象

    无形的技术方式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技术,不通过一定的有形物质来体现,而是一种设计思想、构思、流程和工序,通过对其的展示、表达,可以为人们所感知。比如:网络空间中访问密码的使用,序列号的控制等。根据现有的法律,无形的思想表达可以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作品;可以是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或者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保护;也可以是一种商业信息,受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公开作为公共使用的信息资源,对全社会开放,法律不提供私权保护。因此,技术措施这种无形的思想表达要么作为作品,要么作为商业秘密,要么是公共信息,对所有人公开,自由使用。下面分别阐述这几种情况。

    首先作为版权客体--作品进行分析。依照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一个种类。数字化和网络化环境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绝大多数也是思想的数字化表达,因此技术措施可能作为一般作品而存在,也可能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不同的表达形式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思路。

    先探讨第一个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保护。

    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应满足三

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性 。[3]如果技术措施可以作为一般作品受到保护,其首先必须是作品,满足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独创性要求,技术措施应当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完全沿袭别人的;可复制性要求这种技术措施必须表达出来,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上,作为技术措施可以存贮于硬盘空间和服务器空间中,当用户访问或者读取的时候,复制到用户的内存或者存储介质上,因此其可以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至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性对于技术措施来讲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技术措施的表达是多样的,作为技术措施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就以"软件狗"为例,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它可以有多种编辑和实现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而寻求版权的保护。

    但是,技术措施主要通过实现其功能,来控制受保护对象的复制、使用和访问行为。可以说功能性是技术措施追求的唯一目的。版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更不保护其表达体现出来的功能性。这种功能性对于所有人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措施,使用的方式包括控制、破解、规避等,而这些使用恰恰是技术措施所要控制的行为,因此把技术措施作为一般作品保护对于技术措施的制作者或者使用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对这个问题,郭禾教授也作了类似的论述。他认为,在技术措施的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的针对技术措施本身规避、破坏;另一种则是针对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下,破环技术措施的人就没有接触和使用作品,当然谈不上版权侵权,第二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侵犯版权的准备行为或者部分侵犯版权行为,对此,我国是按照共同侵权处理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又很难有共同的故意。如果技术措施本身构成了作品,倒可以称为版权侵权,但是这只是针对技术措施作品的,而不是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的。因此,技术措施不属于版权范畴。[12]

    技术措施版权保护的法理不能按照有些学者所论述的那样,抛开版权法理抽象地或者表面地分析适合版权保护的条件,譬如,非独立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要件,都应该在解决了是否可以版权保护问题的前提下,再予以考虑。[13]

    由以上论述,笔者可以认为,一般作品保护的路子对技术措施不适用。

    再看另一条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

    技术措施也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编辑的作品,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界定,这种技术措施可以是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计算机软件版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剖析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的权利内容。

    按照我国现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按照版权的形式给予保护的。软件版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八项权利内容 。[4]这些权利内容是著作权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内权利的具体体现,其中复制权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把技术措施归为软件,那么其具有的权利内容应当与一般软件的权利内容相同,即以复制权为核心,包含发行、传播等权利。不论具体到什么权利,都脱离不了版权的属性。而这种重在保护复制权的软件权利,对于技术措施来说虽然可以阻止单纯破坏和复制技术措施的行为,但是不能阻止被破坏之后接触和复制作品的行为,因为技术措施的版权不同于作品的版权。因此,把技术措施界定为作品的意义也就不大,因为技术措施的目的是控制保护对象,而不是重在发行、出售技术措施。当然以制作、出售技术措施为目的另当别论。

    退一步讲,就算把技术措施作为软件保护,对于技术措施的实施者是有利的。但是,通过一个软件去保护另一个软件的版权也没有办法实施。因为这两个软件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版权,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内容,受到相同的权利限制,也就是说地位相同的两个版权之间不可能互相保护,这如同地位相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不能互相保护一样,比如: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监护人才能保护被监护人;人和被人之间的地位不相同,才能发生;等等。如此推论,只有把技术措施和被保护的对象之间合成为一个作品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两者之间合成之后,就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或者数字化作品,现实中计算机软件通常可以这样实现。但是,对于一般的数字化作品、录音录像、影视作品等却不能和技术措施结合成一个作品。如果不顾及这一客观现实,把技术措施定性为软件作品,那可能造成不同作品不同对待的状况。况且软件版权保护的弊端让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纷纷不同程度转向了软件专利保护的路子。[14]版权只保护技术措施的表达,不扩大到思想、程序、方法的原理决定了给与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恐怕意义也不大。

    总之,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路子仍然不通,法律不能把技术措施定位为软件。

    排除技术措施作为作品保护的途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不可行。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作为技术措施,使用过程中面向用户,杜绝不了用户采用反向工程加以破解,自然没有办法保密技术要素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是有效的方式。

    3. 技术措施的专利法分析

    纵观世界知识产权,授予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权已是发展趋势。[15]笔者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技术措施这种软件是否可以寻求专利的保护。

    我国没有关于软件专利的立法和相关的规范,只能借鉴国外软件专利的情况,讨论技术措施作为软件可否获得专利保护?如果可行,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能否达到控制和管理保护对象的目的?

    按照美国《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一项同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只要是某个专业领域的实际应用,就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可以授予产品或者方法专利。[16]

    日本2002年修改的《发明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不论存储在固定介质,还是无形的网络空间上,都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因此未经授权从网络下载受专利保护的软件是侵权行为。[17]根据这些相关立法,技术措施软件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关于专利三性的判断,首先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从整体上来说,如果其解决手段利用了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并且借助计算机硬件实现了技术效果的计算机软件,则属于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技术方案或者具备技术性,属于可专利的范畴。[18]

    按照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计算机软件发明必须做出技术贡献。判断这种技术贡献的时候,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可以包括技术的与非技术的特征,以此与现有技术比较两者的差别 。[5]

    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规定,只要具有技术贡献,满足传统专利三性的要求,就可以取得专利权。在前面的分析中,笔者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软件受到版权保护,对此,技术措施如果达到了专利三性的要求,做出了技术贡献就可以作为专利权客体,申请专利的保护。授权的权利范围应该与传统专利权范围等同。这种排他性权利包括: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等,但是科研试验使用和临时过境使用不视为侵权。也就是说除科研、试验外,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技术措施专利。在这一点上,郭禾教授也认为,技术措施作为一种方案除了作为技术秘密享有事实上的保护外,要想获得法定权利只有申请专利这一种途径。[19]

    但是技术措施的目的重在保护作品、数据库,限制他人的使用、复制和访问,而不仅仅保护技术措施本身,并且技术措施专利保护的范围只能是阻止他人破环、破解,并没有排除他人的绕过、避开、和反向工程使用。再则,专利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必须公布技术措施的技术要素,以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施,这样侵权用户可以很容易的破解和绕过技术

措施,而进行非法复制、访问。这与保护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与技术措施制作人的期望都背道而驰。正是因为现有的法律不能很好的减少和杜绝版权侵权,版权人才转而寻求技术措施的保护,而立法反过来又把技术措施推向知识产权法领域,姑且不说法理上是否合适,至少可以认定,这种循环立法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综上所述,专利保护的方式也不能妥善解决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问题。仅有的好处是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抑制针对技术措施本身的复制、模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技术措施的专利亦不能阻止他人制作专门的破解程序和软件。因为破解程序是一个新的程序,技术措施专利不能排除别的程序的制作和使用。是否可以基于诚实道德的原则,调解专利和反专利的关系,还需深入的探讨。

    由以上分析可知,技术措施的定性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至今学界还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技术措施无非是技术措施使用人控制和管理保护对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采用无非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访问、使用自己的数据库、享有版权的作品、享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这种技术方案,除了以物质方式体现的技术措施,可以按照物权处理其包含的权利外(但是这种权利是其物质性体现出来的,不是其技术性体现出来的),很难说本身是一种权利。这种技术措施不过是使用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把其武断地界定为一种权利是丝毫没有道理的,而且延及到禁止合理使用,更显得荒谬。

    按照民法理论,自立救济的方式包含三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技术措施则可看作是对非法使用者的一种正当防卫。[20]但是这种正当防卫应当是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如果对作品保护,应当是对自身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许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保护,而不能对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正当防卫。借鉴正当防卫的理论,技术措施的防卫应该是事后防卫,而不能主动进攻,KV300那样的防卫就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层次。[21]但是这种防卫只是一种自立救济的方式,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收效甚微,达不到保护的目的。为了对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在性质上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应当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救济,是国家对著作权流通市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对自立救济的一种行政确认,而不是技术措施的使用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这与反不正当竞争不是竞争者享有的权利一样,而是国家对扰乱市场行为的管制,是管理市场的一种行政职权。国家基于市场的管理职权,可以对破解、规避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的商业行为加以制止、处罚,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反技术措施的设备、方法和程序。给技术措施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技术措施使用人可以单独提出赔偿,也可以以行政处罚为依据,要求责任人赔偿。

    但是,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有限度的(正如市场经营者不能凭借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而垄断市场一样),这种限制应当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合理使用的限制,技术措施的使用不应当影响到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景。另一个是滥用技术措施的限制,比如:技术措施使用者通过技术措施的规定限制其他生产者进入相关市场和对相关信息的使用。美国审理的Skylink和Static案件就是滥用技术措施的典型案例。[22]法律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阅读、欣赏作品或者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而阻止侵犯版权的行为,以保证版权人能从数字化作品的许可中获得经济利益回报,保证其版权不受侵犯,而不是让其阻止其他主体的竞争和公共信息的获得。技术措施的立法不能偏失,不能使技术措施关系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应把技术措施定性为版权、专利权或者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从这个规范的层面上来讲,立法制止的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的行为,并非保护技术措施本身。也就是说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不能泛化。仅仅是技术措施而未与作品相结合,充其量也只能和一般技术一样同等对待。德国的著作权法既是如此对待。

    总之,技术措施不过是使用人用来防卫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访问、复制其管理、控制对象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并不是使用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基于当前技术措施使用的广泛性和盗版的严重性,可以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行政管理法案或者专门条款,用来规制针对技术措施的破坏、规避行为,规范著作权流通市场,促进文化繁荣和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注释: 

  

    ----------------

    [1] 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和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有关两个条约的中文译文可以参见 郑成思(主编). 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 这里借助知识产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来指产品销售后技术措施产品人丧失队产品的控制能力。

    [3] 笔者借鉴了美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此要件对于判断思想表达是否构成作品,比较全面和准确。可以参见李明德. 美国知识产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软件的具体权利内容可以查阅2002年1月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5] 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第4条界定了软件专利三性的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1][4] 李 扬. 试论技术措施权[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106.

    [2] 黄贤福. 网络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中的利益平衡[J]. 电子知识产权,2002,(8):37.

    [3] 王 迁. 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比较研究[J]. 知识产权,2003,(2):3.

    [5] 梁志文.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N]. 人民法院报,2002-6-23(3).

    [6] 金 玲. 反规避技术措施立法研究[A]. 唐广良(主编). 知识产权研究[C].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7][9][12][19] 郭 禾. 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法律属性辨析[A]. 沈仁干(主编). 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5~60.

    [8] [德]M·雷炳德. 著作权法[M]. 张恩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745.

    [10] 李 扬. 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8.

    [11] 梁志文. 技术措施界定的比较与评价[J]. 知识产权,2003,(2):14.

    [13] 胡启明. 论我国技术措施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J]. 湖南社会科学,2004,(2):157~159.

    [14][17][18] 符 道. 计算机软件专利政策新发展及其思考[A]. 唐广良(主编). 知识产权研究[C].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26~56.

    [15] 符 道. 计算机软件专利之利益考量[J]. 电子知识产权,2003,(7):40.

    [16]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Computer-Related Inventions[DB/OL], http://www.bitlaw.com/source/soft_pats/final.html,2005-03-23.

    [20] 周 明. 软件产品的正当防卫--从KV300L++事件说起[J]. 中国律师,1998,(4):44.

    [21] 寿 步. 技术保护界限何在--从KV300软件逻辑炸弹案说起[EB/OL]. http://tech.sina.com.cn/it/e/2001-12-23/97046.shtml,2005-03-26.

    [22] 王 迁. 滥用"技术措施"的法律对策--评美国Skylink案及Static案[J]. 电子知识产权,2005,(1):45..

     

On the Property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篇(11)

一、引言

自从我国旅游业推出文化旅游项目以来,旅游文化小镇已经成为各地旅游建设的一个亮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时,为防止出现风险和影响其安全(实质是原真性保护)性而采取风险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估等措施,全面掌控非物质文化进旅游景区的安全局面,有效规避风险,实现旅游景区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地拓展旅游市场,为做大做强旅游经济,大幅度增加旅游经济收入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现状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是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但时刻不能松懈对其开展必要的保护工作,专家们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等具有建设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0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筱云受文化部非遗司委托,主持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现状及扶持政策调研报告》,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技艺、美术类等项目生产性保护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可行性对策建议。(1)生产性保护理论生产性保护理论的提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地进入旅游景区提供了理论依据。以吕品田等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传统技艺和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进一步诠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内涵,对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的理念、范围、原则、作用和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2)生产性保护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一般可分为表演、展示和展出三大类,其中就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生产性保护内容。根据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将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过程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十分重要,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进入旅游景区,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就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保护性措施之一。

2.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消失危险,有关文化管理及保护部门,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及时研究抢救性保护对策,才能确保面临消失危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原真性保存下来,并保证能够得到有效地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是指那些面临消亡状态的民间文学、作品、项目、形态及传承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其活的生存及传播状态全方位记录下来,创造出适合它们长久生存的环境和条件。以山东省为例:全省共有17市138县创新“村报普查线索、乡点项目、县做规范文本、市整体收集、省全面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流程和普查方法,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如下表所示。

3.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符合抢救性保护的原则,是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成果及具体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来源于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所含整体论的思想,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源、环境和相关人群等要素。在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表现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性、系统性、全局性保护。

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是一种富有创新的保护模式,针对仍具“活态”生命力强健的项目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便其“活态”项目有效传承和延续,在我国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落到实处。

(二)旅游文化小镇规划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飞速发展,旅游文化小镇以整合文化旅游等元素为特征迎来空前发展机遇。集文化、休闲性和娱乐等为一体的旅游模式成为当前旅游业最受人们追崇的外出旅游的形式。因此凸显当地传统文化元素的旅游文化小镇建设就成为必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也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必然趋势。文化旅游是继休闲、观光、度假等传统旅游项目增添的又一崭新的旅游项目。目前,能够为游客提供具备厚重历史传统文化内涵等特性的旅游文化小镇就是适应旅游业发展的产物。旅游文化小镇涵盖文化、休闲、观光、度假、运动等诸多旅游元素,以文化旅游产业为核心,整合一系列相关产业,创建高效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不仅能促进旅游城市景观、基础设施、文化产业结构、城市就业等方面深刻变革,同时也能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在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选择中国的名村(名镇),挖潜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让其成为自身的文化资源,避免旅游文化小镇同质化而注入文化之魂。

三、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

(一)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

为提升区域旅游经济发展效益,取得文化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的成功,地点的选择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选择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基础,以江西省为例,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江西省已经公布了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见下表所示:从述表中所显示的数据表明江西省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旅游景区的开发形式;其次是舞台表演形式;第三是现场体验形式;第四是开展活动形式;第五是商品展销形式;第六是宣传展览形式;第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具体项目和相关文化产品。主要推进措施:措施之一是提供支撑平台,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项目中,要全方位筹集资金,争取政府等多方支持,搭建旅游文化小镇整体硬件支撑平台,构建科学地配套基础工程设施和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位也要为其项目进旅游景区安全提供保障。措施之二是旅游文化小镇管理层必须组织力量深入挖潜、开发和利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所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形式制造出旅游产品、演艺节目等。措施之三是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将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小镇亮点,通过多种渠道强力推广,使其成为延续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措施之四是积极探索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形式和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景区并形成良性互动、利益共享、互惠互赢的新格局。

(二)“3+X”风险规避

1.“3+X”风险规避理论概述

“3+X”风险管理理论基础是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现代风险理论正式被世人接受是基于梅尔,赫奇的著述《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威廉姆斯的著作《风险管理与保险》的面世。风险理论的发展历经了传统风险管理、金融管理、内容控制和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等过程,经过多种整合和多年发展搭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早已成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包括风险监测、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三个体系。“3+X”风险规避理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措施得以强化,作为一门新兴较为先进的管理学理论,是建立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基础上,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管理引进上述理论无疑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风险监测、分析、评估、识别和衡量,从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实现风险规避。

2.“3+X”风险规避主要内容

“3+X”风险规避的目标实现,必须实现风险的的监测、分析、评估、识别、衡量并达到风险规避目的,为最终决策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其中监测是识别的基础,分析是识别的关键,评估是风险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采用“3+X”风险规避理论,首先必须对其机理有比较深入地了解,其中3代表风险监测、分析和评估而X则表示风险预警、防范和补救等措施。该研究成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实践中可用于规避可能存在的可预见性或可能隐藏的各种风险,并能针对上述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产遗产进入旅游景区不仅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能有效地开发利用,发挥最大的旅游经济效益,最终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

“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利用是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文化小镇经济发展的源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必须考虑其存在风险。因此,“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进行充分论证,最终提出科学地可行性工作方案用于指导实践,实现的旅游文化小镇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我国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安全进入旅游景区工作,成功的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十分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文化小镇的文化魂,为了科学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风险规避问题研究显得尤其重要。因此,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其目的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后划分出相应危险等级,积极寻找应对策略,消除不安全因素,将其存在的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因素降到最抵点,就是要发挥其在旅游文化小镇中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

4.“3+X”风险规避具体实施

“3+X”风险规避的具体实施,其核心内容可分为方面,一方面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要对“3+X”风险规避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的影响进行研究。(1)采用通常使用的风险评估手段来评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手段的采用是指在风险发生前后对人们的生命、生活及财产造成的损失,量化评估风险的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中所包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过程中,可以采用上述风险产生危害程度和概率依据相应的风险管理理论进行等级划分,一般情况下可划分为蓝、黄和红三个级别。(2)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来实现风险控制。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关系研究,从中寻找出存在的有机联系,建立相互促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机制,共同监督其有效运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科学合理。(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查找风险评定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发生,避免过程风险发生,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风险监测、分析、评估及规避一览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程度大小可以设定风险点相对小的为蓝色等级,该风险对后果不会造成太大的危险,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为不符合管理规范。风险应对策略: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加大经费的投入,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综合素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较为严重的划为黄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风险应对策略:严格制定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力度,严格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根据风险对后果影响为严重的划为红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产生了严重的违纪违规后果为严重,风险性质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风险应对策略:从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的教育工作,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要慎重,因为存在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隐患,必须时刻保持牢固的风险意识,要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工作的前提下,引进先进的“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安全性、可靠性和必要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有机融合,促进旅游文化小镇经济腾飞。

参考文献:

[1]王东.国外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综述[J].金融发展研究,2011,2:23-27.

[2]单晓维.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J].兰台世界,2014,35: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