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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依法行政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6-01 06:25:07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

1、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围绕现代农业发展,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要可行”的原则,努力将符合科学发展、切合我市实际、反映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体现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规范性文件。按照年初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的程序,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起草任务。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2、健全完善学法制度。继续完善农委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坚持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坚持心中有法、自觉学法、带头守法,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3、突出普法工作重点。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六五”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农业“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规划和计划实施工作。深入学习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确保农业“六五”普法取得新成效。

4、开展多种形式普法活动。注重把法律法规宣传和业务工作推进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贯穿融合起来,结合2012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法律进乡村”和“法律进企业”等活动,注重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介,扩大影响面,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增强农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全面加强农业综合执法

5、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在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的基础上,抓住重要农事季节,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开展以整治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为主要内容的农资打假保农集中执法行动,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加强对群众生活中使用量多、危害性大的农资产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加强违禁药物、隐性成份、有害微量元素等方面抽检力度,开展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农资生产企业产品和使用环节投入品的抽检力度,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违禁药物、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力度,加大动物卫生监督和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查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6、加强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围绕“五有”(有机构、有队伍、有手段、有制度、有成效)目标,积极争取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项目,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装备,提高执法能力。组织开展执法行为管理大检查活动,围绕“逐步实现机构建设正规化、人员素质专业化、经费投入制度化、执法监督经常化”和农业部“六不准”的执法规范,推进综合执法“规范运行、提高效能”,努力创建执法示范窗口单位,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

7、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积极推动综合执法、部门执法相互间配合协作,推进资源、力量、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工作合力。对重大执法活动、跨区域案件、涉嫌犯罪案件,要按职责分工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

8、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积极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坚持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处罚与服务结合,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指导制度,采取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政策指导、技术支持,引导其自觉守法,切实做到疏堵结合。

四、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

9、做好农业执法证件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执法人员管理档案,做好执法证件的审核、清理、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农业执法证件管理。

10、组织开展执法教育培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轮训和继续教育活动,开展办案实例教学,加强理论素质教育,不断完善提升实效的培训方法。切实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努力提升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形象。

五、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11、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按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进落实重大决策的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布制度。完善决策评估制度。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2)

农业法治建设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加强农业法治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 ,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

(一)全面完成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6号)文件精神,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办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2019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责任明确、执法力量配置合理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改革任务平稳落地,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得到加强。

(二)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标志应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手段,努力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推行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应用,实现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继续组织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人员分级培训机制,切实加大新进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二、大力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开展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2019年,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调、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在全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19”、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和动物卫生专项执法行动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业执法办案力度。把查办案件作为农业执法的首要任务,通过举报投诉、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质量抽检等多种途径,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始终保持“严防、严打、严惩”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

(五)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领域的特点,深入查找农业农村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注重查找源头治理漏洞和日常监管盲区,紧盯农村“三资”、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销售、畜禽屠宰、畜禽及水产养殖、项目投资、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加强宣传发动,严格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创建,突出“深挖根治”,将各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倒逼推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六)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结果通报制度等规定。加强层级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指导等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作出违法的行政处罚及时予以纠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防止监管缺位、履职越位和执法错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各类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调整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一单两库一细则”, 制定“双随机”联合监管计划,统筹实施联合检查,将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应用“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系统,建立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办法,健全以“双随机”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八)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公开、备案监督和清理修订等工作。

(九)四是深入推进农业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农业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强重点领域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农业网站管理,及时工作信息,加强政民互动,回应民意诉求。

(十)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完善政务服务 集中服务模式,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综合性实体大厅,并实行“一门办”,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人员行为,完善政务服务满意度机制和“好差评”制度。优化农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持续推进“马上办”提速行动和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网办”要求,强化数据目录和知识库建设,农业政务服务事项 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加强办事材料共享复用,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建立专项数据需求责任清单,加快材料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运用,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材料减少60%以上。

(十一)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结合农业机构改革,全面梳理农业行政权力,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并及时认领、动态调整,优化行政权力内部和外部运行流程,完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基础数据,加大农业行权事项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录入力度,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问责,做到应录尽录,线上线下同步运行

(十二)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受理和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动依法治农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运行制度,扩大企业入驻平台覆盖面,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和信用结果应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监管,切实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积极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建设,配合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快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应用的联动机制。

四、加大农业普法力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3)

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

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

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6、拟订和实施当地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7、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8、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复检。

9、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10、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市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4、宣传普及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5、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7、行使农产品监督检验职能,负责市农产品的定点、定位检测;

8、监督农产品质量,提供农产品质量信息;

9、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10、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项工作。

(五)市农机监理站

1、负责上道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

3、农机事故处理。

二、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确认、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部法律、法规。

(二)、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条件: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者的 《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3、品种审定证明文件4、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5、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证明6、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时限:10天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条件:①经营许可申请表②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③检验人员资格证书④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审批发证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限:30天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农药管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农药经营审批时限:30天

(四)、市农机监理站

①申报农业机械驾驶证条件:年龄在16-55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的辖区内居民或以申领暂住证的外埠人口。

程序:申领学习驾驶农机者,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暂住证),到农机校报名,参加学习;到乡(镇)以上医院体检;培训学习结业后由监理机关进行考核;主管人员审批签字;吉林市所制证;内勤登记建档;核发驾驶证。

时限: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一周之内核发驾驶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管理办法》。

②拖拉机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

条件:须持车主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购车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

程序:提交相关材料;检验;登记建档;交费;审批签字;制证;核发牌照、行驶证。

时限:相关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税费征收、行政仲裁、优抚救助、社会保险、考试录用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

(一)、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处罚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对凭证、帐薄、报表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违法、违纪处罚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武刑事责任结论、立卷、存档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23421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程序:立案阶段:举报登记立案审批案件调查、证据核实提交案件处理意见。处理阶段:违法行为处理事告知(符合听证条件履行听证告知)重大案件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存档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43738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举报立案检查告知处罚结案

服务承诺:审核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繁育单位提出的产地检疫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田检完成。调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调运检疫要求,不论节假日两天内办理完毕。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30611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处理程序:举报人举报 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分析鉴定并作出结论下达调解书作出裁决决定送发当事人。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6224949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造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便民措施:1、实行一站式办公,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方便,节省时间;2、深入基层考核驾驶员3、上门服务,为养机户检验车辆办理牌证。

服务承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申领牌证者,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落籍手续。对培训考验合格的驾驶员,7日内核发驾驶证。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知情权、拒绝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农村审计实行一级复议制。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审计站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站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站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其上一级农村审计站批准。

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具有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具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诺行为的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申诉控告途径等

(一)、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二)、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要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务态度好,对群众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四)、上岗执勤要两人以上,着装整洁,配带胸签,使用文明用语。工作专心致致,精益求精,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不准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

(六)、认真参加站内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度;

(七)、积极参加局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管理对象拉关系,交人情;

(二)、不准,不准到企业或基层吃、拿、卡、要;

(三)、不准参加和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误事;

(五)、不准失去原则,为被查处的违法者通融说情;

(六)、不准失密泄密,将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内容等情况透漏给他人;

(七)、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耍“特权”不讲文明。

(八)、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正常招待不超标准。

(九)、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活动。

(十)、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因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4)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农村依法治理,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生动实践,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把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扩大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尊重农民的民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农民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政议政的意识。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推进和保障农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坚持为农村工作大局服务。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要积极促进农村各经济主体依照市场规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合作与竞争。依法规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总体目标

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主要任务

(一)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学习党的*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要与学习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结合起来,与学习党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结合起来,与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增强学习贯彻*大精神的自觉性。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三)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真心实意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四)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如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方案等,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经全体村民讨论,制定代表村民利益和意见的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使村级管理做到行之有规、处之有据,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要增强针对性,体现民主性,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六)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9号)。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增强农村事务管理的透明度。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约束,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七)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市委、市政府批转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肇发[*]17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的实际,对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对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面向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要通过“送法下乡”、“法律进万家”等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村务的意识,提高农民依法自律、依法自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使二者互为促进,通过开展文明户、文明村、五好家庭、遵纪守法户等评比和创建活动,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

(八)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弱势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委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九)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及时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要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治保会、村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针对影响农村基层稳定的山林、土地、宗族、利益纠纷等矛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依法取缔各种非法组织,打击组织和社会恶势力。

五、组织领导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局面。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5)

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人口的不断增长,能源危机不断加深,粮食危机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继续发展的巨大障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随之上升,而国际上普遍采取农业补贴来保护各国农业发展,实践证明,农业补贴这个政策工具对于改善农业发展状况极其有效,因此农业补贴政策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青睐。在此,本文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梳理了一下长期以来国内在农业补贴方面的研究文献,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一下国内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方向与发展趋势。

一、相关文献检索情况

对于农业补贴的研究,国内大都集中在实施农业补贴的理论依据、农业补贴的演变过程、农业补贴政策在国际间的比较与经验借鉴、我国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之后的效果测度和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其改进建议等方面。接下来我们将分别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分析进行一个较为详细的文献综述并对这些文献作一个整体总结。

二、国内相关文献研究分析

归纳起来,国内学术界对于农业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农业补贴性质的分析

对于什么是农业补贴,何忠伟,蒋和平(2003)认为农业补贴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种是涵盖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的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所有的支持和投资,由于它在不引起农产品市场或者产出结构直接显著的扭曲性变化的同时也不受到WTO的限制,所以这种广义补贴一般也被称为“绿箱”政策。另一种是狭义补贴,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这类补贴又称为保护性补贴。徐全红(2006)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农业补贴,指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中最至关重要也是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资源转移到农业部门,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二)关于农业补贴政策理论依据的分析

农业补贴政策的理论依据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我国学者从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农业多功能性理论、新国际贸易理论等多维视角展开了深入研究。高健以市场失灵理论为视角认为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一旦有外力因素干扰时,仅仅通过市场作用很难保证广大农民的收益,这是因为随着均衡价格的上下波动,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也会由于受到影响而难以达到平衡。徐全红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认为我国农业具有公共性特征,也就是说农产品具有某些公共产品的属性。何忠伟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进行探讨,认为农业补贴政策在某种特定的制度条件下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而俞奉庆、蔡运龙从农业多功能理论的角度,说明土地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政府的农业补贴实际上是土地经济价值之外的资源价值的实现。高健从新国际贸易的角度认为中国可以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业、花卉、蔬菜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并给予这些农业产业大力补贴,以获得部分国际竞争优势。还有学者从其他方面对农业补贴进行了分析探索,如王文娟从农业的“强”、农业的“弱”和新形势下的农业补贴政策这三个方面探讨了推行农业补贴的必要性。余劲松、李长健(2009)则从法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农业补贴的本质是弥补农业的义务性,寻求权利与义务的总量等值。

(三)关于中国农业补贴政策演变的分析

众多学者对于农业补贴政策变迁阶段的划分有一定差异,这并不代表国内的农业补贴政策划分混乱,而是由于划分依据与方法的不同。杜芸、杨青认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950~1979年最早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出现,之后逐渐延伸到对农用生产资料进行价格补贴、对农业生产的贷款贴息进行补贴和对农业生产进行用电补贴等方面;1980~1992年这12年间,虽然政府在财政上对于农业进行的补贴支出依旧较少,但是政府通过采取放开农产品价格让农产品市场自由的这种政策仍然使得农业生产者在市场交换中获得不少收益;1993年以后,我国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开始实行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比杜芸、杨青的研究更为细致,朱应皋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变迁划分为粮食收购数量和价格调整时期(1978~1984年)、粮食价格双轨制时期(1985~1990年)、粮食统销体制时期(1991~1993年)、粮食流通生产体制时期(1994~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的大变革时期(1998~2003年)以及全面推进“粮食直补”时期(2004年至今)六个阶段,认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大致沿着由以流通性补贴为主逐步转向以生产性补贴为主、由间接性补贴为主逐步转向以直接性补贴为主、由以价格补贴为主转向以非价格补贴为主的轨迹演变。这一轨迹演变基本符合国际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总体趋势。

(四)农业补贴政策与其他国家的对比及对我国的启示

对国外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巴西、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方式、农业补贴政策演变及经验借鉴等方面,其研究思路基本相同,即在介绍和比较不同国家农业补贴政策调整及主要补贴方式的基础上讨论了对我国的启示意义。孟昌、赵旭在对中美农业补贴数额、补贴结构、补贴效果进行的若干比较中发现中美在农业补贴方面的差距仍然较大,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不仅要提高补贴额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渐从对农业生产者的间接补贴向直接补贴转化,还要拓宽“绿箱”补贴领域并逐步提高“绿箱”的补贴水平,更要调整“黄箱”补贴的结构;周建华、贺正楚以日本为例,详细阐述了日本农业补贴的类型,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经济后果以及日本在WTO农业协定后对农业补贴所作的调整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补贴的几点建议;高志辉、崔计顺和郝娟娟等人一一分析了欧盟、瑞士、日本、韩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了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在诸多方面可以从其他国家中得到的几点启示。

(五)关于国内农业补贴政策效果研究的分析

1.对国内农业补贴政策效果的定性分析。我国学者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对国内农业补贴政策的效果进行了论证,如鲁礼新认为具有时间不同,实施农业补贴政策所产生的效果也会有所差异,且针对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所制定的解决政策一般都会缺乏前瞻性;彭腾、马跃龙通过对我国的农业补贴的增收效果进一步分析发现,效果并没有预计当中的那么明显,而造成这种结果不仅仅是因为国内农业补贴方式间接,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农业补贴的配套制度方面的缺失,从而导致农业补贴力度仍然有限;郭玮认为虽然农业补贴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广大农民的收益并且促进了而粮食生产的发展,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农业补贴政策的积极作用。

2.对国内农业补贴政策效果的定量分析。(1)对农业补贴主要指标的测算。姜少敏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中国农业长期以来是没有补贴的,甚至1982~1990年的生产者补贴等值(PSE:Producer Support Estimate)均为负的,表明中国不仅没有对农业实施补贴,相反不断从农业转移资源。1990~1995年对农业由负保护转为完全中性,即零保护,从1995年开始中国的PSE转为正的;(2)对农业补贴效果的计量或统计分析。候玲玲、穆月英等(2007)基于对江西省的实地调查数据,运用Cobb-Douglas 及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定量研究中国农业补贴的具体效果,并且随即提出了诸多具体的建议以对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完善。

(六)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农业进行补贴,并且农业补贴政策也得以日益完善,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候玲玲、穆月英等仔细研究了中国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之后的变化并归纳得出,中国农业补贴在实施当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如下:补贴方式不科学、补贴结构不合理、补贴机制不健全、补贴政策目标过于短视等,政府应对农业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调整以有效地解决上述几个问题;郑志冰(2007)认为我国应在WTO框架下,针对农业补贴政策作出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拓宽“绿箱”政策、充分利用“黄箱”政策、改善补贴方式、完善补贴结构、发挥补贴政策的整体效能,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柯炳生提出要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机制、最低收购价格制度、直接补贴机制,加快农业税减免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建设、加强政府服务职能、加强农民培训和农业推广、加强改革农业教育投入机制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由于农业政策含有政治、社会、文化等非经济目标,农业部门补贴的政策问题也比任何经济部门都复杂 ,所以“三农 ”问题的解决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中国政府制定并推行了“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发展战略,并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重新审视了工业与农业间的关系。我国财政部农业司2013年工作要点中指出,我们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推行各项农业补贴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全年农业农村发展目标,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确保为农民持续增收做出积极贡献。即:着力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着力促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着力推动农村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推动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加强财政支农队伍作风建设;着力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科学管理水平。

三、结语

从历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点来看,国内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经验分析这两个方面,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对中国实施农业补贴政策的必要性、农业补贴政策的理论依据、农业补贴的演变过程、农业补贴政策在国际间的比较与经验借鉴、农业补贴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其改进建议等方面。而经验分析主要就是指农业补贴的政策效果及其效率评估。国内学者运用的分析方法有很多,其中包括理论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经验分析法等。从研究历史和研究趋势上看,理论分析法更可能成为今后学者们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可是,对于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学者们大多集中在粮食的补贴政策尤其是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研究,而对其他农业补贴政策缺乏系统的分析,在地区比较分析方面也有待深化。如果可能,可以考虑利用农业补贴的某个经济指标将34个省级行政区作一个聚类分析,然后通过这几类地区比较系统地分析农业补贴政策效果。这也是本文尚未涉及、富有挑战性、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意义的工作。此外,我国农业补贴相关法律研究欠缺,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何忠伟,蒋和平.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演变与走向[J].中国软科学,2003(10).

[2]余劲松,李长健.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和谐构建(上)——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论逻辑[J].法学评论,2009(01).

[3]朱应皋.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变迁与反思[J].农村展望,2006(03).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6)

一、纳税人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范围作了界定。但纳税人对征税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何行使权利,该条例由于颁布时间早没有规定,为弥补该条例的缺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行使征管法上的复议权,起诉权,获得赔偿权。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农业税的征收也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那么纳税人一旦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原告,由于农村承包户的特殊身份,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是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户主采取我国一贯沿袭的有家庭成员中辈份最高的(男)女人或主要劳动力为户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条,”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双层经营体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以户为“单位”。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就是说,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一样,以户的名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故对这类案件也应以户主为原告提起诉讼,其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而不应将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列为原告,人为地增加诉讼投资。

二、征收机关与被告的确定。

1、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 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向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如实报告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其它有关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对其的报告。通过调查和评议后,造册报送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核定。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核定后,依照税率计算税额,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作为纳税的凭证。联系目前我国的体制,县财政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此项职权应由县财政部门行使比较适宜。据此向农民发出纳税通知的主体是县与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这样更符合行政诉讼谁被告的确定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2、乡财所税收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素质。作为乡财所它是财政局的派出机构,负责乡里的财政收支流转,虽然说由乡财政所作为征收机关缺乏法律,法规授权,但在税费改革试行阶段,本身由于《农业税条例》的滞后,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今的行政工作和错踪复杂的局面,现在各地经过试点经验得出由乡财政税所作为征收机关,更能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那么,乡财所能否作为适格主体呢?

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原来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探索出一条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规范农村中的各种收费,实行税费改革,国家通过政策性规定,调整着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理论上讲法与政策同为社会规范,他们在社会发展中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二者是辩正统一的关系,法律必须以政策为指导,是法制定的依据,对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不仅要依照法律条文,而且要熟悉国家在各个时期所制订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合法又合理的适用法律,而且出现法律漏洞,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政策可以作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代行法律的作用。因此来说农村中的税费改革,国家通过政策性规定弥补《农业税条例》中规定中的缺项指导农村税费改革是正确的从立法上讲,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其中一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这项政策以其灵活性和对应性调整着农村中的社会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他可以直接成为法律原则发挥作用。当前通过税费改革的摸索,其他省、地把乡财税所作为征收主体是切合实际的,而且从运行情况来看也切实可行,故应认为是成熟的经验。但没能正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一大缺撼,一旦时机成熟,还是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国家为搞好农村中的税费改革,各级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这次改革,国家还专门拔付资金支持这次改革保障征收机关正常履行职责,因此来说把乡财政所确定为征收主体他具有独立的经费且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几个方面分析,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可以确定为:由乡财政所作为执法主体是适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其优越性已显现出来,更能体现行政的目的提高行政的效率,为农村税费征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三、农业税收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农业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精神以及参照税收法的规定,农业税执行程序可为:

(1)填发“农业税催缴通知书”,此时应把握填发机关(公章)为    乡财政所,其它事项填写各省地制有统一格式,填发后,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方式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方式。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2)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由乡财政所填发“农业税处理告知书”送达纳税人签收,告知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理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处理决定涉及较大数额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3)“农业税处理告知书”下达合理期限(3一7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征收机关报经法人代表批准填发“农业税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签收,并告知其处理内容,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纳税人未按照处理决定书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交纳期限“两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拒不交纳的,由征收机关自己依法强制执行或征收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以上几个程序,纳税人对“农业税缴纳通知书”规定的内容不服是否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回答是肯定的,征收机关既然给纳税人规定了义务,依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纳税人应当享有申请救济的权利。

四、对此类案中的行政审判。

人民法院要正确审判农业税务行政案件,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收案,纳税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对下面几个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一)查明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是否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

前文已对诉讼主体进行阐述:目前我国农业税费改革处在一个试验阶段,农业税征收所依据《农业税条例》是在一九五八年颁布实施的,已有很多地方不适应农村的经济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尚未颁布实施,国务院、各地方人民政府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颁布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因此说《农业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应为纳税人不服征收行为的,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点也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农业税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条是准用性规则,故征收农业税应参照《税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时发生争议,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立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要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程序制度办案。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农村合作金融;创新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胡锦涛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8)

一、为了使郊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郊区办)和农林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

三、郊区办、农林局及机关各科室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郊区办、农林局及机关各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郊区办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农林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及机关各业务科室科长。

六、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行办主任在主任、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

九、机关各业务科长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郊区办、农林局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工作计划、规划,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郊区办和农林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郊区办和农林局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系统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郊区办和农林局年度工作安排,印发执行。

十五、郊区办和农林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行政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十六、机关业务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郊区办、农林局安排各科室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主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郊区办和农林局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郊区办和农林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

十九、郊区办和农林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涉及郊区办和农林局两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机关执法的职责,加强协调,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实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一、郊区办和农林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一)局务公议制度

1、

局务会议由主任、局长、副局长组成,由局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2、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对口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及郊区工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通报农业形式,部署检查和总结各个时期的农业工作,讨论、审定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和工作报告;

(3)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汇报及确定贯彻措施;

(4)对召开全市性农业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的确定;

(5)对涉及农口系统重要基建项目,重工业大开支事项的讨论、审定;

(6)讨论确定机关行政生活和福利等重要行政事务工作;

(7)听取三镇、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8)局领导认为应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3、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局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副局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对于不需要提请局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4、因故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局务会议由行办主任负责组织,向局务会议汇报工作的各科室或直属单位,之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记录,并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每次局务会议都应编写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扫执行。

6、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为星期一上午,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局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科长参加;

2、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指示;分析农业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措施、部署工作。研究当前农业工作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三镇、局属各单位以及机关各业务科室提交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局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局长确定。三镇、直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有专题材料,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报告,确定议题。

4、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按排,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执行。

5、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召集,钱体干部、职工参加。

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年度考核、总结、评比;学习交流经验;宣布重大决定等。

3、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内容性质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负责。

4、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二十二、郊区办和农林局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二十三、郊区三镇、各直属单位凡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先向郊区办和农林局行文,由郊区办和农林局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郊区办和农林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必须由主任、局长签发。

二十四、郊区办和农林局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的公文,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核稿。从有无发文的必要、行文格式,文件的内容和文字等方面严把审核关。

二十五、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主任、局长签发;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局长签发;郊区办、农林局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会签。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六、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二十七、郊区办和农林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郊区办和农林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机关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主任、局长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郊区办和农林局要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三十一、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十二、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三、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必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G725.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115-02

近年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探索、建立了以大学为依托的新型农业推广模式。农民培训是农业推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推广各个环节中处于核心地位。当前大学依托型农业推广工作中的农民培训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培训效果。鉴于此,应该结合当前大学依托型农业推广中农民培训的实践经验,总结一些大学依托型农业推广下农民培训的具体模式,为农业推广中农民培训提供若干现实的、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以提高农民培训的效果。

1 农村基层干部培训模式

1.1 培训对象

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对象,是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基层干部。

1.2 培训目标

帮助基层干部准确把握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与总体目标要求,初步掌握现代农业、市场与乡村治理等基本知识,强化其开放意识、市场意识、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使他们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实践者、推动者和带头人。

1.3 实施主体

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的实施主体以农业院校的教师为主,也可以从政府相关部门选择一些了解农村实际、熟悉农民状况的人员担任老师。另外,一些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也可以现身说法,传授经验。

1.4 培训内容

在编写教材之前,首先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村干部和广大的农民的需求,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新编教材。教材力求切合实际,内容涉及乡村建设规划、乡村治理、计算机信息应用技术、农产品市场营销等。

1.5 培训方式

在培训方式与方法上,农村基层干部培训采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互动讨论、村官论坛“四位一体”方式进 行。课堂教学中坚持互动式教学,保证每堂课都有一定的交流研讨时间。理论课之后穿插现场教学。举办“村干论坛”,先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现身说法,与参加培训的村干部分享创业经验。另外,建立“训后服务”机制,建立村官个人资料及所在村子的基本情况、产业特点的信息库。学校开通了训后跟踪服务热线电话,实现专家、基地、政府和村干部之间的互联互通。

2 农业技术骨干培训模式

2.1 培训对象

农业技术骨干的培训对象包括县、乡农业部门的农业技术人员、专业示范户和一些乡土人才。

2.2 培训目标

帮助培训对象成为农业推广和农民培训工作的骨干力量,并带动一般农户接受新观念,采用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大学依托型农业推广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2.3 培训层次

农业技术骨干的培训层次为学历教育。对于参加培训的农业技术人员,要求其获得成人大专学历。专业户和乡土人才以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为主,有条件的也可以帮助他们获得中专或者大专学历。

2.4 实施主体

农业技术骨干培训的实施主体是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和分布各地的试验站、示范基地等野外工作平台。

2.5 培训内容

主要课程设置有:①基础文化知识;②传播基础理论课程;③人文素质教育;④职业专项技术、技能课程;⑤体育与健康课程。

2.6 培训方式

由于农业技术骨干培训有不同的培训层次,因此,这种培训适宜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展开工作。对于学历教育和证书培训,主要采用课堂讲授、现场观摩实习、互动交流与讨论等方法来进行。

3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模式

3.1 培训对象

年龄在20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普通农民。

3.2 培训目标

通过对农民进行培训,使他们比较系统、全面地掌握该项技术的各个环节,完成培训后够能将所学到的科技知识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增加农户的经济收入。

3.3 实施主体

实施机构主要是学校示范基地、试验站以及当地政府的农业推广部门。试验站、示范基地利用自身的教室、实习基地以及其他必要的硬件条件可以很好地完成培训工作。当地政府原有的农业推广网络比较完善、健全,也可以加以充分利用。

3.4 培训内容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的专业可以根据各地主导产业来确定。例如,在白水以苹果生产、管理技术为主要内容,在阎良主要进行甜瓜种植技术培训,在眉县进行猕猴桃栽培技术培训,在山阳则以板栗、核桃种植技术为主。

3.5 培训方式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在培训方式和方法上更加多样化,集中面授、下乡入户、远程多媒体教学、现场观摩实习等各种方式相互结合,从而可以保证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4 创业培植培训模式

4.1 培训对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长期从事农业或者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实践,有一定的市场意识,有强烈的创业意愿,有创业基本条件的外出务工返乡青年、种养和农机大户、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服务企业负责人,也可以选择部分没有就业的农村大、中专毕业生。

4.2 培训目标

通过创业培植,使受培训农民成长为农业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经营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企业家。

4.3 实施主体

农民创业培植模式的实施机构仍然是学校的试验站、示范基地等野外工作平台以及当地农业推广部门。但是这种模式的培训师资需要更多的经营、管理专业的教师,如市场学、销售学、会计学以及法律、工商、税务等。

4.4 培训内容

①专业技能培训,如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②创业意识与创业心理品质的培训,如创业意识、创新意识、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创业能力等;③创业相关知识和能力培训;④创业过程的指导。

4.5 培训方式

创业培植模式的培训方式灵活多样,以短期的非正式的培训为主,注重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主要以课堂讲授与实践教学等方式相互结合、互为补充。

5 农民综合素质提高培训模式

5.1 培训对象

农民综合素质培训面向普通农民,但是要求培训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5.2 培训目标

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现代观念,从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素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提高农村社区精神文明水平。

5.3 实施主体

农民综合素质培训的实施机构以学校为主,政府也负责部分培训任务,但主要为培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调工作。

在培训师资的选择上,通过培训需要和教师的参与意愿相结合,从农业院校的文、法等相关学科中选择培训教师。

5.4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法律知识、思想道德知识和健康、卫生知识。

5.5 培训方式

以课堂教学为主。培训地点在学校试验站、示范基地的培训教室以及各乡镇、村里的文化活动场所。课堂教学中充分利用多媒体等先进教学手段,除了教师讲授外,还可以采取师生互动、交流讨论、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展开。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0)

六、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行办主任在主任、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

九、机关各业务科长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一、为了使郊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郊区办)和农林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4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

三、郊区办、农林局及机关各科室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郊区办、农林局及机关各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郊区办、农林局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工作计划、规划,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郊区办和农林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郊区办和农林局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系统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郊区办和农林局年度工作安排,印发执行。

五、郊区办和农林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行政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六、机关业务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郊区办、农林局安排各科室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主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依法行政要求

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郊区办和农林局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八、郊区办和农林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

九、郊区办和农林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涉及郊区办和农林局两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机关执法的职责,加强协调,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实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会议制度

二十

一、郊区办和农林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一)局务公议制度

1、局务会议由主任、局长、副局长组成,由局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对口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及郊区工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通报农业形式,部署检查和总结各个时期的农业工作,讨论、审定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和工作报告;

(3)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汇报及确定贯彻措施;

(4)对召开全市性农业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的确定;

(5)对涉及农口系统重要基建项目,重工业大开支事项的讨论、审定;

(6)讨论确定机关行政生活和福利等重要行政事务工作;

(7)听取三镇、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8)局领导认为应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3、局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局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副局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对于不需要提请局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4、因故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局务会议由行办主任负责组织,向局务会议汇报工作的各科室或直属单位,之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记录,并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每次局务会议都应编写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扫执行。

6、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为星期一上午,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局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科长参加;

2、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指示;分析农业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措施、部署工作。研究当前农业工作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三镇、局属各单位以及机关各业务科室提交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局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局长确定。三镇、直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有专题材料,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报告,确定议题。

4、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按排,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执行。

5、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召集,钱体干部、职工参加。

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年度考核、总结、评比;学习交流经验;宣布重大决定等。

3、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内容性质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负责。

4、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第六章公文审批

二十

二、郊区办和农林局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二十

三、郊区三镇、各直属单位凡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先向郊区办和农林局行文,由郊区办和农林局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郊区办和农林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必须由主任、局长签发。

二十

四、郊区办和农林局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的公文,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核稿。从有无发文的必要、行文格式,文件的内容和文字等方面严把审核关。

二十

五、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主任、局长签发;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局长签发;郊区办、农林局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会签。

第七章行政监督

二十

六、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二十

七、郊区办和农林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

八、郊区办和农林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机关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主任、局长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

九、郊区办和农林局要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作风纪律

十、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三十

一、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十

二、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

三、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必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

三十

四、副主任、副局长离市出差(出访)、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外出,应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报告请假。

三十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1)

在审理过程中,如何看待81号文件的效力成为判案的关键。

合议庭合议时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81号文件不可以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可参照适用规章。81号文件是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规定取消“两工”,与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市人大《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因此不能作为审理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81号文件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其理由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针对农民负担太重的情况,下发中发[2000]7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农村税费改革措施,授权地方可逐步取消“两工”,也可一步到位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正是根据该通知精神与授权而下发了81号文件,这是本市处理农村“两工”问题的新政策,应当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81号文件作为中发[2000]7号文件的地方配套文件,已成为新时期党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一部分,是坚决贯彻政策,取消农民“两工”义务,还是仍依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是法官处理本案面临的难题。笔者认为,法官对乡政府作出的以资代劳限缴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不能忽视81号文件这个政策依据。

回顾农村“两工”的历史,肇始于政策,固化于法律。以积累工为例,1988年11月2日,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意见的通知》中首次提到:“兴修农村水利主要靠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这是农民用劳力投入发展水利、改善生产条件的重要方式。凡农村劳力,都要承担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该政策对积累工的性质、来源、劳动方式所作出开创性的界定,顺应了当时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乃至到1991年底,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劳动积累工在法律上始得正式承认。但是,鉴于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行“两工”的过程中,借口“以资代劳”加重农民负担,国家开始调整劳动积累工政策,从强调“以资代劳”的自愿性,到199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明确禁止“以资代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无法纾解农民日益沉重的负担,且呈俞演俞烈之势。中央终于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变农民出资出劳兴建农村水利为国家计划投资兴建。200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将取消包括积累工在内的“两工”作为农村税费改革总政策的配套措施之一予以实施,并明确规定三年的过渡期限。这个事关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重大政策转变,是任何司法者都不能忽视的。取消农民“两工”义务的改革措施出台,是执政党对农业、农村问题认识发展的必然产物,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因其固有的滞后性、僵化性,决定了对其立、改、废仅是时间问题。尽管如此,本案法官适用81号文件不仅需要智慧,更需要勇气,因为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我们长期存在认识误区,必须在理论上予以澄清。

误区一:法律效力高于政策。法律真的高于政策吗?否。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同于法 律。“法”是先于或独立于法律之外而存在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社会法则或习惯规则。法律则“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产物,是对“法”的表述。美国大法官德沃金认为,法律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的规则,而除法律规则外,法还包括原则和政策。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法的三大要素,每个要素在反映法的本质上都有其所长及不足。不可否认,在法的体系中,法律规则是最主要的因素,因为它最能发挥明确的指引作用,能增加法的可操作性,量化或比较量化地规定法律制裁,最有可能反映法的本质。然而原则与政策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巩固规则的效力,并弥补规则之不足,使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同一致性。*1规则、原则和政策,作为法的三个要素,只有协调配合,良性互动,发挥整体功能,才有希望反映出“法”之本来面目,贴近法治目标。而作为个体,每个要素都有其局限性:囿于规则,立法就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客观世界,脱离现实;单凭原则或政策,也无法为人们提供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因此,站在主观反映客观角度上看,政策与法律是平等的,都是对“法”这个自在物的反映,谁反映得最贴近“法”,谁就最“得法”。“法治或法制是民主政治内在的、必然的、逻辑的要求,而不是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比出高低之后的结论。”*2因此,我们不能把政策和法律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也不应试图在二者之间区分高低和大小,并在实践中厚此薄彼。

误区二:调节社会关系应以法律为主,政策为辅。有人认为,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加大立法投入,更多地制定法律规范,使社会各领域都能用法律来调整,政策对社会关系调节只起辅助作用,并应逐步淡出。笔者承认法律的稳定性、标准化、可操作的特点主导着人们对法的认识。但是,法律与政策作为构成法的要素之一,且互为长短,它们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方式上,调节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为主还是以政策为主,有时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本身的规律性。在某个时期某些领域,政策更可能表现为法的主导性因素,现阶段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就是如此。据不完全统计,自1982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涉及农业的标志性政策就不下三十件,从1982年1月1日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央1号文件)明确肯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到1985年1月1日中央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央1号文件) 提出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体制,从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再到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哪一项政策不是走在法律的前面,成为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推动力?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证明:但凡重大改革,一般都必须经过一个试验探索阶段,国家先用政策指导人民变革现实,然后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群众路线,在周密调查研究和全面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那些符合实际,反映人民意志的带规律性的经验,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科学地表述出来,即制定法律。因此,在改革开放时期,政策往往较法律更具突破性和推动力。撇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客观状况,单纯强调治理上法律与政策孰主孰辅,是主观主义的表现。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无视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指引作用是危险的,作为一种调控手段,政策不应淡出,相反,应重视政策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巨大影响力。

误区三:依法办事是法治,依政策办事是人治。政策是什么,政策是对法的反映。党的政策是人民意志、愿望和利益要求的体现,国家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的反映,政策与法律是统一的,它们的统一性建立在人民意志性基础之上。如果政策最贴近地反映了法的本质要求,顺应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的意愿,依政策办事也就是依法办事,违反政策就等于违法。人治是什么?人治指按个人意志或领导人意图办事,由于人的认识水平差异以及人性的自私,人治不可避免地带有随意、狭隘、偏私以及反科学的烙印,焉能与执政党通过民主集中制提炼而成的反映人民根本意志的政策相提并论?董必武说过:“我国许多重要法律、法令,都是我们党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调查研究,提出初稿,同派商量,逐渐形成草案,经过国家机关讨论修改以后,有的仍以草案的形式发交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直到县、乡,发动群众讨论,有的还经过一定时期的试行,再由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才成为正式的法律法令。”因此,真正的政策并不代表领导人个人意志,而是相对集中意志的产物,消除人治观念并不等于要消除政策观念,树立政策意识与依法办事并不矛盾。在西方法治国家,尽管法律的形式化程度已很高,但政策始终是法院和法官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譬如,美国行政部门一方面放任行业集中度已经很高的飞机制造业的并购行为,却以防止垄断为由执意要分割比尔盖茨的微软帝国。显然,行政部门在衡量企业的规模和垄断行为上有自己的政策考虑,这种考虑通常无法从法律条文上找到根据。

笔者以为,人们对政策之所以形成上述认识误区,法学理论研究不深固然是原因,同时,历史上我国政策实践的某些失误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难辞其咎。建国初期,由于受革命战争影响,较为重视政策的作用而忽视法制对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意义。那时讲方针、政策多,直接按方针、政策办事;讲法制少,也不强调依法办事。这给我国法治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副作用,以至形成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政策至上”也积淀为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单纯用政策代替法律治国,使我国现代化建设付出沉重代价。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地方适当分权的今天,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俞来俞多的地方“土政策”冲击着法律的权威,破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许多政策亦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挡箭牌。这些作法严重损害了政策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加深了人们对政策的疑虑,以致部分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据政策,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放弃对政策的考量,实不应该。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江必新副院长在题为《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把行政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的讲话中,将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作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必须注意处理好的四大关系之一提出,江院长有关政策与法律关系的理论阐述,对我们审理行政案件尤其是农负案件极具指导意义。那么,我们在审理农负案件时应如何考量政策呢?笔者认为,在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出台前,人民法院审理农负案件原则上以当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农村税费政策出台后,原则上应以税费改革政策为依据,与农村税费改革不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可 继续适用。对于政策与法律存在的不一致或冲突,一般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与政策统一。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政策所具有的前瞻性、先导性特点,决定法律应当以政策作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内容和价值追求要尽可能地符合和体现政策的要求。在当时的立法意图与适用时的政策不协调时,法官可从基于立法精神,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适当扩大或限缩解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与时俱进,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譬如,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财政部后来颁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乡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这里所谓乡财政机关即乡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乡财政所负责乡里的财政收支流转,虽然说由乡财政所作为征收机关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农村的税收征管实践表明,条例的个别规定已不能适应当今农村社会的发展要求,单一且集中的征管体制难以应对错综复杂的局面,各地政策实践表明,由乡财政税所作为征收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更能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此时,面对条例与政策不一致的规定,法官可通过对条例规定的“财政机关”作扩大解释,认可乡财政所的征收主体地位,以适应现时的形势。

第二,通过请求有权机关裁决或确认,使政策获得法律支持。当法律与政策存在不一致且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可向有权机关申请裁决或确认。所谓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有时指法官限于主客观原因对“法”的精神实质尚不能完全把握,无法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法的价值;有时亦指与法律不一致的政策虽符合客观实际,但层次太低,属地方政策之列,适用依据不足,需要由有权机关通过制定更高层次规范来对较低层次政策予以确认。譬如,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民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应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践中发现,农民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经营所在地与其户藉所在地有时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当经营所在地与户藉所在不一致时,农民若仍在经营所在地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却在户藉所在地享有权利,必然会引起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因此,有些地方出台政策,规定此种情况下,农民应向户藉所在地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法官在审理相关农负案件时,就农民村提留和乡统筹分摊缴纳办法向地方人大提出意见,促使其在《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按户籍所在地缴纳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从而有效地解决法官办案适用依据问题。

第三,特殊情况下直接适用政策。对于宪法和法律已按照政策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与政策要求不协调的法规、规章未作变动的,法官除可对与宪法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法规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及时修订外,可以直接适用合乎宪法和法律的政策。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直接适用政策,这种方式在社会转型时期对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蕃篱,实现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转型时期,社会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政府来推动转型,而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则是政策,只有政策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人们因社会转型而带来的价值追求、道德信仰以及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变化,及时调动社会资源完成特定改革目标,这个时期的法律经常显得无所适从或滞后,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前进的动力。这也是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受政策影响特别大的原因。

由于政策一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直接适用政策,可以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当然,直接适用政策办案必须严格掌握,一般仅限中央及国务院颁布的具有战略影响的大政方针,这类政策在法律不完备、立法滞后的背景下,具有层次高、影响大、政治性强的特点,法官直接适用此类政策办案,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本案适用81号文件正是基于这个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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