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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大全11篇

时间:2024-01-01 15:37:25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1)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35-03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与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状况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共同构成的,两项医疗保险政策分别针对我国的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适用。其中城镇医疗保险又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国家逐步取消公务员的公费医疗模式将其划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因此准确地说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成是分为三部分的。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部分构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面向的是没有工作的成年城镇居民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运行,参保人员属于非强制性参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虽然属于国家强制性参与的保险,但是相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赔来说职工保险不仅报销额度大并且由于实行的是职工、企业、政府三级缴费,个人负担较低,应当说是一种最为有利的保险。参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拥有一张医疗保险卡,医保卡不仅可以用来就医而且对于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可以购买相应的药品。医疗保险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城镇医疗体系可以说已经相对健全,但其还存在着基本医疗覆盖面小、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不足以及就医门槛费较高、个人缴费负担过重等问题。补充医疗保险方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相当落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城镇医疗保险除了国家给予补贴上的加大以外和其他地区并没有太多的变化,总体来说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还是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加入,国家、集体、个人分别出资构成的医疗基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一种农村医疗救济制度。新农合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有效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新农合“保大不保小”的运行模式不利于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保大病”的模式在新农合制度推行之初就被认为是一个制度创新的特点,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其运行的成效并不乐观,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方面,在农村地区最应该首先被关注的是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而制度将目标定在保大病,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效益。另外一方面,新农合过分强调以大病为主,往往使人们认为大病为主就是“治疗为主”,过分强化卫生机构的地位,误导医疗资源配置布局,形成资金、技术和人才向大型医疗机构转移[1]。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新农合政策几乎每年都会更改完善,门槛费不断降低,报销额度不断加大,但是主要问题还未根本解决,农村地区的医疗保健水平、医疗人员素质依然较低,这也是新农合政策一直改革但仍被诟病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一样,也是在不断的探索中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逐渐形成和建立了一套符合本地区情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但众所周知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都是相对落后的,政府的出资能力有限,农民的个人缴费能力更是有限,而国家除了对中西部极困难地区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其余地区少数民族农民按照当地标准缴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较新农合而言差异主要体现在医疗资源分配上以及报销额度上,城乡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情况犹如城乡之间的经济增长水平呈现越拉越大的现象(参见表一)。

上述资料表明,较城镇医疗保险而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差异主要体现在就医报销门槛费高、缴纳保费数额大上。

因此,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统筹性医疗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国家赋予了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并且少数民族地区大多为落后地区,城乡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利用其相应的自制权限实施一种新型的统筹医疗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命健康,而且有利于地区的稳定。

二、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险状况调查

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以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其所参与的医疗保险的评价,课题组在指导老师刘灵芝教授带领下对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岫岩满族自治县位于辽东半岛的北部,面积4 502平方千米,人口50万,县内辖15个镇、7个乡、2个办事处,岫岩镇为县政府所在地。岫岩有满族、汉族、蒙古族、朝鲜族、回族等13个民族,其中满族占全县人口的90%[2],因此以岫岩为调研点是极具代表性的。

(一)研究方法

实地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题小组向岫岩镇卫生院、清凉山镇卫生院以及社会公共场所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486份,有效问卷450份,有效率90%,其中少数民族376人,汉族74人。调查问卷以“辽宁岫岩地区医疗状况保险群众调查”为主题,设计20个相关问题进行调查。问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被调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的调查,包括7道题(如:您的家庭人口数量是多少?),剩余17道题是就被调查者关于其所参与的医疗保险满意度及建设性意见调查包括13道题(如:您认为差距的具体表现在哪一方面?)。对于调查问卷我们采用的是随机抽样无记名调查。课题组在实地调研期间还走访了当地的医保局、合作医疗局,并采访了其相应的主管领导,更加全面地了解了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

(二)相关问题的调研结果以及分析

1.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调研分析。课题小组通过走访岫岩镇卫生院、清凉山镇卫生院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定点医院以及通过对岫岩县合作医疗局相关人员的采访得出以下结论。(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利于患者的就医,政策实施以来本地就医量增加了30%,新农合的参保率达到了90%,就医门槛费较低,政府每年预留一定的风险基金。同时根据2012年的调研我们知道当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额为每人每年50元,报销额可达11万元,参与报销的基本药物大约有507种,并且已经有了提高报销限额到13万元的计划。同时,岫岩县2011年利用剩余的农合基金,具体针对参与人员进行了二次报销。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岫岩地区新农合的实施状况总体上还是达到了预期效果,农村居民的就医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每人每年50元的参保费用也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的可接受范围内。(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岫岩地区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根据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中有85%对其所参与的医疗保险中的相关政策几乎一无所知,就医后的报销等问题大多需要亲自前往有关部门去询问,大多数群众属于被动参加。新农合在乡镇级的定点医院存在采购药品困难、医学人才不足、医疗保健器材严重匮乏的现象。由此课题组得出结论:岫岩地区新农合政策的宣传普及尚未达到目标,政策中明确规定的自愿参加在许多地区变为强制性参加,违背了新农合的基本要求;药品、医疗器材采购困难,基层乡镇医院医学人才的严重匮乏使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困难,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的医疗保健问题;无法可依,缺乏监督,单纯地依靠制度并不能完全地杜绝实施过程中的违纪问题。

2.关于城镇医疗保险的调研分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现今采取国家规划范围,具体由县级统筹,地方财政统一支持支付的方式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低保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80元,其中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5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居民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230元。①城镇职工缴纳费用基本在280―350元之间。我们所知道的“门槛费”是指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岫岩县城的门槛费是400元,各乡地区是200元,外来人员转入需要门槛费700元,报销费用封顶是21万元,一些特殊病报销比例可达80%。总体看来,岫岩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报销范围上与其他地区基本持平,同时也存在着就医门槛费过高、缴费金额相对于新农合来说过高的问题。

3.调研结论。(1)新农合与城镇医疗保险均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正规的医疗保险法,这就导致了医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不足,容易滋生腐败。(2)由于合作医疗局与医保局属于分别办公,两机构缺乏一定的沟通,这就出现了“两头参保”的情况,造成了医疗保险资源的严重浪费。(3)岫岩满族自治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并未享有任何政策上的优惠而是和辽宁其他地区一样实行统一规划,而其自治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岫岩县经济水平在辽宁排名靠后,这也极大限制了医疗基金的构成。(4)根据以前的研究成果以及本次调研成果,我们可以看出农村与城镇医疗保险均具有各自的优势但又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利用好当地自治权吸收借鉴两者各自的优势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新型的统筹型医疗保险制度应当被提上日程。

三、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统筹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民族地区完善立法,使医疗保险制度有法可依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3]一项制度只有在拥有法律的规范制约下才能真正地贯彻实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而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应当运用这项权利完善本地区的医疗立法,使医疗保险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建立城乡统筹型医疗保险制度

总结分析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状况中的经验和不足,借鉴国外的医疗保险体系案例,课题小组提出建立一种“城乡统筹型医疗保险制度”的方案,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由于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进行试点工作。下面分别从缴费、基金管理、报销、宣传四个方面介绍该方案。

1.采取级别缴费方式。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缴费金额都是不同的,其中城镇地区的缴费金额要远远高于农村地区。因此笔者及课题组提出建立一种“统一的级别缴费方式”,即将参保费用分为上中下三级,下级参保费用的缴费标准参照新农合缴费进行划定,上级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城镇职工保险标准划定,中级标准取两者中间值。同时,为参保人发放医疗卡,并将一定标准以上所缴纳的保费划入该医疗保险卡,标准根据地区情况由医保管理部门划定。不同级别的参保所得到的报销额度也是不同,报销额度按照级别分为11万、16万、25万三个级别。农村合作医疗局与医保局实行统一办公,这将有效杜绝两头参保现象,同时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2.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引入商业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将国家以及地方的补贴统一归拢在一起,实行统一分配,对于企业对城镇职工的补助,职工可以凭有效凭证减少一定比例的缴费金额。对于统筹型医疗保险采取强制性加入,最低额为下级参保额,最高到上级参保额,同时引入商业保险,保障报销额以外的医疗支出,参保人员可以自愿加入。

3.试点医院的报销。试点医院按照原有划分级别进行报销,报销额以参保人所参加保险级别划分,商业险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

4.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宣传。医疗保险制度涉及每一位公民,它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范畴之内,可以说医疗保险贯穿每一位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制定一种合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造福每一位公民,因此加大对医保制度的宣传力度,使每一位公民了解这项制度不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更有利于一项制度的普及。

参考文献: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2)

“十一五”时期,北京市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展开,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疾病防治能力迅速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固发展,卫生投入逐年增加,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逐步提高。

一、影响城乡差别变化的因素

我国城乡差别逐渐拉大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经济、市场等因素,又有文化、历史等因素;既有结构性因素,又有政策性因素。从经济角度分析,城乡劳动生产率的差距必然导致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市场化带来的“马太效应”也必然导致城乡差距逐步扩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从历史角度分析,长期以来重城轻乡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仍在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农村在各方面落后于城市的重要因素。从体制安排角度分析,城乡差别的变动又与城乡分割、城乡有别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密不可分,与该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政策的演变密不可分。

二、城乡医疗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的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飞速发展和不断提高,卫生事业规模空前扩大,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政府对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的投入,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的医疗条件虽然有所改善,但并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医疗资源短缺造成就医难问题,而是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和承受能力不够而形成的看医难和看医贵问题,可见中国的医疗改革将医疗推向市场的措施需要进一步改进。

医疗卫生与人类本身的生存发展和生活质量休戚相关。人类的健康发展不仅是社会生力发展的首要条件,而且是人类一切社会生产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之一。随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从而使得医疗卫生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医疗卫生已成为国民经济最重要的产业部门之一,中国的医疗卫生业相对于经济发达国家仍处于幼年时期,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城乡医疗条件对比

(一)医疗设施。

城市医疗设施水平和医疗卫生条件比较高,满足了需要,而与之相对的是,农村医疗水平和医疗卫生条件很差,乡镇医院设施不健全,难以满足农村的基本医疗需求,使得农民要到城市看病。一些城市大型医疗设备超过实际需求,与之形成对比的却是农村疾病预防和检测所需经费的短缺。特别是医疗推向市场以后,使得乡镇医疗机构纷纷倒闭关门,农村医疗设施进一步减少。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随着职能的转变,原来由卫生部主管的农村医疗卫生事项移交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由于农民健康保障事项牵涉到国家财政投入和农民减负等一系列政策性问题,不是哪个部门能单独解决的,故社会保障部门近几年对农村卫生医疗体系建设没有具体的动作,导致农村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处于“两不管的真空地带”。而城乡医疗卫生资源资源分配不合理,更是拉大了城乡差距。

(二)医疗保障。

城市居民大多参与了社会医疗保险,有医疗补贴或享受公费医疗,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缓解了医疗开支,但对于下岗职工来说,由于医疗关系没有接受单位,使得支付医疗费用相对困难。而在农村,没有医疗保障,虽然对医疗保险有一定的意识,但更多的是顾虑,需要独立承担医疗费用,农民家庭中患大病者的治疗费用靠家庭积蓄支付,同时依靠大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如兄弟之间)互相帮助解决或向亲戚、村里与其关系好的人借债解决。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疾病的诊断与治疗都还比较方便,特别是小病的治疗,医疗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在医疗服务方面,各种类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医院,已经全面走向市场化。来自政府的拨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已经微不足道,而所谓的“业务收入”,也就是医疗服务收入和出售药品的收入,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以服务换取收入的组织;尽管如此,大多数医疗服务提供者依然是公立机构,而且在国家推出医疗机构分类改革之后注册成为“非营利组织”。虽然在某些地方出现了医疗服务民营化的试验,但是总的来说这一做法尚未成为改革的主流。

(三)医疗支出。

城市居民会有一些预防性的医疗支出,而农村居民的医疗支出则集中在治疗性支出上,城市与农村医疗观念依然存在差距,是因为农村居民既受到经济水平的制约,又受到当地医疗环境的制约。农村预防工作相对很薄弱,人员和资金投入不足。

(四)就医能力。

对于一般的小病,基本上城市和农村居民都有治疗能力,对于一般疾病城市居民基本都有能力治疗,农村居民则能力有限,对于重病,城市和农村居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特别是农村的老年群体,由于大多数没有经济来源,靠儿女来负担,其医疗能力很差。

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明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而新农合归口国家卫生部管理。

二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出现各自不同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同业务要求使经办机构工作压力加重,统筹后要求按不同户籍性质、不同参保档次实行基金分账核算使工作难度加大。

三是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人群而推出的,并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各项制度之间没有具体的衔接办法和措施,使制度的系统性较差。三条轨道各自行驶,制度上的漏洞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带来操作和效果的不协调,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险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筹资范围、方式、标准差异较大。

一是筹资方式不一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所有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国家的法律强制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或地税机关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引导、支持,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资金筹资由镇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村(社)居委会负责筹集。

二是缴费差额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区县统筹,统筹成层次低,从而形成全市的缴费标准不统一。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市标准统一,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0年筹资标准为:一档140元(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120元),二档240元(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120元)。由此可以看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很多倍。

(三)报销补偿标准、就诊流向存在差异。

一是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各自的起付标准、报销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都不一样。而且没有实行全市市级统筹,各个区县的政策与主城区的政策不一致,以至于各个区县间的起付标准、报销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又都不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还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作保障,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可报40万元,真正让患重病、大病的参保职工无后顾之忧。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目前的政策只能解决普通疾病的报销,一旦遇上参保居民患重病、大病的,就会因为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导致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出现。

二是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不一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多数在区医疗机构就诊。

(四)合作医疗保险城乡之间、一二档之间参保人数的巨大差距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基金相互挤占在所难免。

一是补偿比例2009年有所提高,参保群众医疗需求得到进一步释放;二是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低,参保群众有门诊转住院治疗的意愿和行为;三是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点多面广,监管难以完全到位,医疗机构未严格掌握住院指征,门诊病员住院化问题突出。

(五)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改善。

我市基层卫生院服务能力较弱,医疗技术水平较落后,医护人才紧缺,医疗设施简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就近就医的问题。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过度服务、诱导医疗需求、不合理用药,药品费用偏高、小病大治、门诊住院化等现象,个别医疗机构甚至存在违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参保居民享受医疗待遇的水平。

五、对统筹北京市城乡医疗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1.建议对各级公立医院(特别是三级大型医院)的所有制进行改造,以解决产权虚化、医院非医疗人员过多、运行效率低、浪费较大的问题。可选取1或2个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借鉴其他系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进行试点。为了稳妥,可以先实行国家控股,医院员工入股,并广泛吸引其他来源的资金,以解决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加速我市大型医院的现代化进程,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医院运行效率提高后,有利于降低医疗的收费,提高医疗质量,为我市乃至全国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2.建议打破目前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条块分隔状态,纵向整合三级医疗机构,以1所市属三级甲等大型医院为龙头,组建覆盖城乡、责权利一体化的医院集团,每个医院集团包含1所三级医院、1~2所二级医院和5~10所一级医院。以此来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有利于支援基层(特别是农村)医院,保证有高水平的医务人员坚持在基层和农村工作,并有助于成功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卫生体系和三级卫生医疗网络。

3.重新建立层次清楚的三级(一、二、三级医院)医疗网,真正实现群众小病去社区卫生点(村卫生所)或一级医院,常见病、多发病去二级医院,疑难重症和大病在三级大型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

(二)加速转变政府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建议政府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切实转移到加强公共卫生的管理上来。实现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4月8日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的要求。即从微观管理到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从单位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转变。向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学习,立即由直接办医院改为依法管理医院,与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脱离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加大对属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运行的监管力度,在公共媒体上建立违规通报的制度。

(三)出台公共卫生法,依法加速完善北京市公共卫生体系构建。

2003年北京SARS疫情的爆发,让我们认识到公共卫生建设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据了解,北京市政府的公共卫生建设行动方案中没有提到制定公共卫生法,我们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公共卫生法,依法建立公共卫生体系。政府除加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执法大队的建设外,应该重点加强城乡统一标准的基层一级医院和社区(村)卫生站的建设,使之尽快全面承担起妇幼保健、婴幼儿计划免疫、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家庭护理、康复治疗、健康教育、老年病治疗和护理、精神和心理卫生疾病的防治、慢性病治疗和监控、上报各种基本数据、配合上级医院实施重大疾病普查等公共卫生的任务。据调查,大兴区突出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建立城乡统一标准的社区和村卫生服务站,在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中得有关专家的肯定,值得全市各区、县借鉴。

(四)建议改革财政投入体制。

重点对承担公共卫生体系基础作用的一级医院和社区、农村卫生医疗站给予保障,确保构建公共卫生体系的资金需求,建立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机制。

(五)调整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地理布局。

按照北京市现有城乡人口分布、居住区和交通等情况,重新调整北京市医疗机构的地理布局,将三环路以内老市区的三级大型医院逐步向四环路以外、六环路之内搬迁,或者结合北京市规划中的新城建设,新建或改建若干所三级大型医院。重新调整医院布局应以鼓励城市中心区三级大型医院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和改建医院为主,以原城市中心区医院建在新城分院、或者直接组建医疗集团的方式实现我市医院部局的调整。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医院布局调整有以下六方面的优势:

有效借助著名医院的品牌效应;

总院可以从人力、物力全力支持分院,保证医疗质量;

总院的专家可以直接到分院出诊,方便群众;

分院与总院集中采购医疗设备、材料,有助于降低医院的运营成本,提高效率;

减少不同级别医院的转诊环节,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书写病历,对抢救病人十分有利;

总院和分院可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目前,从北京市的城乡差异考虑,医院布局应该以城市带动乡村,以群众看病就近、方便、经济和有效为原则,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最终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六)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的资金投入。

从财政预算的绝对量和百分比两个方面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保证构建公共卫生体系的需求,重点建设基层一级医院和社区、农村的医疗站。同时对我市三级甲等大型医院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重点学科给予重点扶持,至少不减少其资金投入,可以考虑拨付专项医学科研经费资助重点学科,确保其领先地位,并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另外,发挥市、区(县)和乡镇三级政府的作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断、稳步增加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数额,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基本协调。

此外,建议政府调整有关政策,允许不同渠道的资金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以弥补政府资金投入的不足。因为从世界范围上看,医疗卫生经费完全靠政府投入的国家寥寥无几,主要是北欧国家、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人口少、政府富裕,像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都负担不起医疗卫生由政府全额投入的巨额经费。同样我国政府即使将来达到小康水平也不可能全额负担医疗卫生经费。所以,有效吸引其他渠道的资金投入医疗卫生事业势在必行。

(七)综合调整医疗收费、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政策。

1.积极推进医药分家。如果上述医疗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可以适时考虑开始推进医药分家,解决长期困扰医疗卫生事业的以药养医的问题。其前提是调整医疗收费价格,合理提高诊费和手术费,体现卫生技术人员的劳务价值。

2.改变现行医疗收费体系。建议将目前医院收费的累加式改为单病种封顶体系,鼓励使患者花费最低、诊疗时间最短、疗效果最好医院(主要是医生)吸引更多病人就医。

3.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劳动保障局城市医疗保险体制,建立竞争机制。建议调整原有政策,扩大参加医保人员选择就诊医院的范围,充分尊重参加医保人员就医的选择权。医保局由粗放型选择医院逐渐过渡到具体选择医生,选择让病人找花钱最少、诊疗时间最短、效果最好的医生看病;实现在社会零售药店购买的处方药能报销。推进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开发多品种、分等级的医疗保险品种,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使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存。

(八)多渠道解决人才不合理配置问题。

城乡医疗实现统筹的关键是医疗人才配备问题,所以,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农村和基层医院人才短缺和断档问题。

1.建议制定人才优惠政策,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吸引合格的医疗人才到城乡基层(尤其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医院工作。可以考虑对大型医院去基层医院工作的同志参照北京干部政策,给予较高数额补助和休假。

2.根据农村需要,在首都医科大学招收一批适应在基层和农村医院工作的全科医师,或者将在基层和农村医院工作的低学历医生再选送至首都医科大学深造,学费可以由乡镇、区县和市政府分担。

3.如果组建医院集团,可以由集团统一调配医生轮流在基层和农村医院工作,从而从机制上根本解决基层和农村医院人才短缺的问题。

六、朝阳区实施情况及改善的效果

2012年,为加强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就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条件在各个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改善。

政府采取城乡共同享受优秀医疗资源的供给、推进城乡一体化设计的方式,通过医疗服务体系再造,城乡一体化医疗供给,实现城市农村的“共赢”,从而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政府对医疗进行相应的补贴。与此同时加大对城乡医疗机构的宣传内容,让朝阳区居民更好地了解现状,达到相对平衡与完善的效果。

参考文献: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3)

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自2000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上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医疗保险在保障模式、管理体制及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城乡差异仍然很大,建立统筹重庆城乡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还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梳理重庆市现有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筹资渠道及水平、账户模式、补偿待遇等,以期促进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协调发展,加快统筹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二、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差异性分析

(一)三种医疗保险制度背景分析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背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庆市2001年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开始在重庆市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中央领导集团高度关注民生,关注“三农”问题,使得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被摆在了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将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紧接着2003年1月卫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重庆市委市政府围绕这一意见制定了《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10年覆盖全市范围的农村人口。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背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全民医保”的大背景下产生的。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在该报告中,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结论,我国的卫生事业因此走到了一个改革的转折点,众多医改方案在此阶段纷纷出现,“全民医保”是其中主流的,并且最终得到了国家的财政支持。重庆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7年颁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重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综上可以看出,三种医疗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不各不相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建立的制度,新农合是对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积极呼应,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则作为一项补缺性质的制度。

(二)筹资渠道及水平。从表1可以看出,2009年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水平平均最低达到1,619元/年,而新农合在2009年的筹资水平仅有100元/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两档筹资水平,一档与新农合一致,二档为200元/年,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筹资水平的巨大差异会带来后续补偿水平的巨大差异。从缴费责任分担来看,城镇职工医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按比例分担,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2%,所在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8%。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政府补贴80元/人/年。(表1)

(三)账户模式。从表2可以看出三种医疗制度均建立社会统筹基金,这也是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通过统筹互济达到保障的需求。在个人账户设置上,城镇职工设有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职工本人的基本医疗,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除设立统筹基金外,还设有家庭账户,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的门诊小额费用补偿。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表2)

(四)报销比例及待遇。从表3中可以看出,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根据费用多少、在职与否和年龄三重标准制定的,最低报销比例是70%,随着年龄的增加报销比例也随之增加,个人自付比例相应减少。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2009年提高到50万元)按规定的比例支付。(表3)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

对于新农合,重庆将全市划分为主城区、主城拓展区和渝东北及渝东南地区三个区域,分别设定补偿标准。除住院报销封顶线均为3万元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均为1,000元外,各区域的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都不同。

主城区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60%,县级为40%,三级医疗机构为30%,报销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和1,000元;主城拓展区乡镇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65%,县级为45%,三级医疗机构为30%,乡镇和县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分别为50元、250元;渝东北及渝东南地区,乡镇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5%,县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0%、40%。

重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四个试点地区各根据本区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和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与不同筹资标准相对应的待遇。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同处于主城经济发达区,经济发达程度和医疗消费水平基本一致,待遇政策也基本一致。从表4可以看出,在一级医疗机构看病,起付线是80元,其中中心镇卫生院为200元,低档标准参保报销比例在60%左右,高档标准参保报销比例在70%左右,医院级次越高,起付线增加,报销比例相应降低。封顶线低档标准是每年3万元,选择高档则是每年10万元。永川区和南川区由于医疗消费水平相对较低,报销比例略高于主城三区。(表4)

(五)强制参保或自愿参保。从三种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可以看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统筹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一种强制性规定。而对于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则没有做此规定,对两种制度的覆盖人群均是采取“自愿参保”的做法,覆盖居民可以选择参保也可以选择不参保,在参保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一档筹资标准参保或者二档筹资标准参保。这种自愿参保具有逆向选择的风险,给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六)统筹层次。统筹层次一方面影响抗风险能力的强弱;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医保关系续接转移和就医转移的难易程度。因此,从统筹层次也可以看出医疗制度的发展程度。根据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市级统筹和区县统筹。市级统筹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大渡口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余区县则采取本区县单一统筹。

新农合和正在试点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都是采取各区县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同时由于是各区县自行统筹,各地标准不一样,也会带来管理上的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在经济水平相当的区县先行统筹,然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全市的统筹。

(七)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报销程序管理。经了解,不仅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就医后的费用报销程序各不相同,就算是同一医疗制度,比如新农合,由于实行的是各区县统筹,各个区县的管理规定也不一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做法是市民就医后在医院费用结算时,医院根据医保药品目录的规定,直接扣除应该在医疗保险中心的报销费用,患者只需交纳自付部分。而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由于还处于试点普及阶段,各地区规定不统一,有的区县采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样的做法,有的区县则采取事后报销制度,即患者在就医时需要交纳所有费用,然后再回到当地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费用,不仅带来程序的繁琐,同时也给异地就医的患者报销费用带来一定的困难。有些居民甚至因为回到当地报销太繁琐,且报销比例不大,根本就放弃报销费用,这也与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急需规范费用报销程序,减少不必要程序,最大限度地为居民报销费用提供方便,达到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应有效果。

(八)管理体制差异。目前,按照中央的管理职能分工,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卫生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劳动部门主管。但是,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重庆市于2007年10月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并开始试点实施,同时设立了一个既不姓 “卫”也不姓 “劳”的政府直属经办机构。在市一级成立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成立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分管保区县的试点工作。各区经办模式不一,给制度的统一、网络的建设、工作的协调沟通等均带来一定的难度,阻碍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同时也为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带来了体制。

三、结语

统筹城乡医疗社会保险是重庆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五个重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注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由于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间、管理体制、参保人群、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方面各不相同,给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些将有助于确立统筹思路、设计统筹方案,从而确保统筹重庆城乡医疗社会保险的顺利实施。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戴伟,周华.医疗保险制度的差异性分析[J].医院管理论坛,2009.2.

[2]侯明喜.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体制:重庆市的初步实践及发展路径[J].经济体制改革,2008.1.

[3]王欢,苏锦英.底线公平视角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J].医学与社会,2009.1.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4)

我区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区委、区政府在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又一项改善民生、惠及民众的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区委、区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工作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扩面,业务上交由区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这既是对“新农合”工作的高度肯定,又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年,重庆市有21个区(县)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万州区是其中之一。目前,除万州以外的其余20个区(县)已正式启动并实施这项工作,时间紧、压力大、任务重。我们只有变压力为动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迎难而上。

当前,我区正处于建设“500亿万州”的关键时期,全区上下正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各级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创新发展观念,破解发展难题,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二、把握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实质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前段时间,区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已就我区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开展了深入地调研,拟定了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方案,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前天下午,该办法已向区委三届第68次常委会议通报。昨天,区政府已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筹资水平

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属于参保对象。参保时,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镇乡、街道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等手续。户籍在本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中职、中专、技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全区实行两种层次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须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参加一档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保费20元,参加二档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保费120元,政府对每名参保对象补助80元。对农村的五保户、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参加一档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对农村的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参加一档的,个人缴纳10元,由民政部门资助10元;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参加一档的,个人缴纳4元,由财政部门资助16元。对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中的成年人和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缴纳60元,政府每年再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一档的,政府从60元补助金中安排10元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0元,其余50元的政府补助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需要强调和说明的是,为减少筹资环节和筹资成本,年城镇居民参保需一次性缴纳—年度的参保经费(年度参保经费按3个月计算),共计15个月。一档缴纳保费25元,二档缴纳保费150元。同时,这部分参保对象也从年10月1日起享受有关的政策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凡生病的新参保人员,在年1月凭医药费用发票、户口薄、身份证到各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补报。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人员实行“报账直通车”制度,就诊后在医疗机构当场兑付医药费用补偿。

(二)医药费用补偿标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区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将执行统一的政策,享受统一的医疗费用补偿。从年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1、普通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补偿比例为50%,参保一档的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为30元,参保二档的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为40元。

2、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区合管中心认定的患有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Ⅰ、Ⅱ型)、高血压(伴心、脑、肾及眼底损害之一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和列入诊疗项目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病人门诊医药费年度累计在50元内全额自付,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参加一档的每人每年限额补偿600元,参加二档的每人每年限额补偿1000元。

3、重大疾病门诊费补偿

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区合管中心认定的患有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列入诊疗项目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二档参保患者,在一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同档同级医院相对应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在年度住院补偿限额内最高可补偿10000元。需要说明的是,已经享受了重大疾病门诊费补偿的二档参保人员,不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的相关政策。

4、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住院补偿比例和起付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档,与以往的“新农合”制度完全接轨,补偿比例、标准全部一样。对于参加二档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提高至100元、400元、800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比一档提高8个百分点,即,一般镇乡(街道)卫生院为78%、中心卫生院为73%、二级医院为53%、三级医院为38%,住院最高补偿限额也从一档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

另外,五保户、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计生奖扶特扶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住院补偿的起付线。中药(含中成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有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6种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经区合管中心审核批准后,补偿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保孕产妇符合政策生育住院分娩(包括平产和剖宫产)实行定额补助,每名孕产妇补助500元,住院分娩费用不足5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补偿。参保对象年满1周岁、未满2周岁儿童在规定的可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接种水痘疫苗,限额补偿150元。在发生狂犬病疫情期间,对参保居民被无主犬咬伤后在规定的可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限额补偿260元。这一系列政策,必将让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阳光雨露。

三、周密部署,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运行

(一)狠抓资金筹集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筹集是关键。能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组织尽可能多的城乡居民参加,事关工作的成败。年我区的参保率指标任务是:农村居民达90%以上,城镇居民达70%以上。截止到昨天,全区农村居民已参保68.3万人,参保率为55%。各镇乡、街道务必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资金的筹集工作。12月15日前,务必将筹集到的资金缴存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筹资工作实行报告制。各镇乡、街道从明天起至11月30日期间每两天、12月1日至10日期间每天向区合管办报送参合进度情况。

在动员城乡居民参保筹资的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和效率,特别要对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作好准确、完整的登记。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做好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在12月20日前完成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和修改,建立准确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库。12月31日以前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证发放到新参保人员的手中。

(二)强化宣传引导工作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和关键环节。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时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会宣传手段,向参保对象讲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内容和参加的好处,讲清政府的补助支持政策,宣传群众受益的典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力争“三个讲透”:一是要把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知道好处;二是要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掌握政策;三是要把政府支持和资金管理、报销办法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消除疑虑。尤其是要把帐算清楚,使城乡居民知道参保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能化解疾病为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哪些风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民利工程,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镇乡、街道要沿用“新农合”工作中走村进户、上门宣传的筹资办法,引导群众自愿参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搞强制参保。

(三)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要尽快在全区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人员培训工作一定要尽快到位。各级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成为这项工作的行家里手;村组、社区居委会的相关人员也要做到能基本把握政策、解释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快捷、透明的服务。

(四)强化医疗机构建设,确保服务水平的提升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5)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筹资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和义务对等;

(二)居民医保基金以家庭缴纳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水平起步,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三、筹资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标准

(一)全日制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入园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少年儿童按学年筹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至年。

(二)其他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2011年个人缴费90元的居民,继续参保仍按90元缴费),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

上述人员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每年缴费10元,其余由省市区三级财政给予补助;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筹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至。

五、筹资方式

(一)城镇居民在自愿参保的前提下,由镇(街道)组织劳动保障经办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填写《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负责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居民医保收缴系统,收取个人参保资金;

(二)学校、托幼机构以整体参保的方式进行,组织专门负责人员办理,将所有资料交至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或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区居民医保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三)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学校、托幼机构)按要求将收缴的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财政所及时足额将居民个人参保资金上缴至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并将所收个人医保费缴纳至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划入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六、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调剂金)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一)住院就医。参保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符合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可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1.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

(2)在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100元。

2.在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加计算方法由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计算:

(1)成年居民。

①5000元(含5000元)以下,在一级(镇级)、二级(区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分别支付55%、50%;

②5000元至15000元(含15000元),在一级(镇级)、二级(区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5000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支付60%、55%;

③15000元以上,不分医疗机构级别,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5%计算。

(2)未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未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5%;

3.参保居民在区确定的居民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0%;

同一筹资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5万元;

4.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到10%;

5.继续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6.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居民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居民医保基金最低实际支付比例为30%。即:实际支付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最低实际支付比例的,按最低实际支付比例支付。

(二)转诊转院。城镇居民确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三级(市级)综合定点医院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区医管中心审批。起付标准按三级医疗机构执行。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患者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诊断书、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有效费用单据,两个月内送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因外出、探亲等原因发生急、危、重症需在当地医院急诊住院的,患者须在入院后5日内向区医管中心报告。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急诊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两个月内送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医疗费用首先自付5%后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四)门诊就医。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推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同一年度内,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

2.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参加居民医保的未成年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同一筹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3.特殊疾病门诊。经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起付标准为900元,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分别按50%、60%的比例支付。同一筹资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的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5万元。

七、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62号文件规定,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内容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八、继续实行“一证通”制度

为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报销,继续实行医保“一证通”制度,我区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市辖区内任何一所由市人社局公布的实行医疗保险“一证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手续,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其余费用由医院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九、时间安排

(一)业务培训。举办由各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的全区年度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业务培训班,就筹资工作的业务流程、软件系统的使用等进行全面培训,做好筹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学校、托幼机构召开相关会议,采取举办宣讲会、张贴公开信、发放明白纸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方针政策,增强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积极性,为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集中筹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集中办理。实行包保责任制,区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包保镇(街道),包保责任人员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及时解决筹资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居民个人交纳资金顺利筹集到位。学生的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到当地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办理。

(四)统计上报。各镇(街道)、学校将年度参保数据信息统计、汇总并录入居民医保收缴系统;同时,将所筹集的资金上缴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入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查缺补漏。各镇(街道)、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参保数据、信息,集中纠错,确保各项参保数据、信息准确无误。

(六)检查验收。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居民医保筹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督办,确保筹资工作按期完成。

十、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年度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各镇(街道)、学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筹资工作;

(二)区发改局要把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区宣传部门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及年筹资宣传发动工作,为筹资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区教体局要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宣传、引导工作,认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的参保筹资工作;

(五)区民政局要核实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口信息,协助做好低保人口的参保工作;

(六)区残联要核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口信息,协助做好残疾人的参保工作;

(七)区老龄委要核实符合条件的老龄人口信息,协助做好老年人的参保工作;

(八)区财政局要搞好资金调度,确保收缴资金和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九)区物价局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居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

(十)区公安分局要做好全区参保居民户籍审核等工作,为筹资工作提供保障;

(十一)区统计局要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二)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快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步伐;

(十三)区药监局要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十四)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做好居民医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6)

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到2015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以二级综合医院为支撑、依托市中医医院建立有效的对口支援、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进一步巩固完善,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基本齐全,人员配备较为合理,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

(二)年度目标

1.2013年底,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县级综合医院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2.2014年底,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县级综合医院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3.2015年底,10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所有县级综合医院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4.促使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量每年有所增加,并在“十二五”期间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服务量的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中医药扶持政策

1.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

(1)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2)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

(3)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0%以上,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

(4)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完善差别支付政策,将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

2.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中体现中医药特点

(1)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的遴选优先考虑临床常用、效果显著、价格合理的中成药品种。

(2)按照基本药物制度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配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3)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中药饮片,提高使用量。

(4)鼓励使用具有区域特征的“简、便、验、廉”特色的中药验方。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完善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功能。到2015年底,全部县级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不低于总标准床位数的5%,二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2个。

2.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底,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置中医诊疗设备;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

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中,强化中医药功能建设,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条件。在项目绩效考核时,将中医药科室达标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达标的关键性指标之一。

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在基层开设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给予支持。

(三)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县级综合医院积极推行中医药人员参与西医会诊、查房、重症患者抢救等制度,把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相关临床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相对独立、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形成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运用的中医药服务模式。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运用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2.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1)抓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市区凤凰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2)依托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系统,接入国家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中医远程会诊和视频会议等。

(3)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编印的《基层中医适宜技术100法》为教材,对基层中西医人员进行培训并推广使用。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能够开展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能够开展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3.积极创建各级各类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单位。把创建先进和示范单位作为落实提升工程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和抓手,积极开展全国、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我区筛选一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能力示范建设。到2015年,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数量达到3个。

(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1.加大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到2015年,力争创建1个省级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中心。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体质辨识理论和应用方法培训,逐年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中医体质辨识的比例。

3.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教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应有40%以上的中医药内容。

4.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对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进行健康管理,逐年提高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在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试点中提倡使用中医药干预措施。

(五)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

1.合理配备中医药人员。到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配备达到以下要求:综合医院按照中医床位比例配备中医药人员;10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2.开展中医药人员培训。组织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开展中医专业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基层培养更多实用中医药人才。

3.组织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中医类别医师的比例达到20%以上。

4.实施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到2015年,在全区县(区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中分期分批遴选3(50/13)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师承指导老师,培养7(100/13)名左右的中医临床骨干和中药实用型人才;培养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13(已经报名参加2013年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名。

(六)依法加强基层中医中药监督管理

1.强化中医监督管理,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各项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依法审批使用中药制剂,按要求做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资源共享,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

3.对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推广《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基本药物(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中药注射剂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成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

4.加强中药质量监管,严格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采购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审核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严禁假劣中药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

(七)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开展中医药科普知识和中医文化宣传;建立专业的中医药科普专家队伍,开展中医药知识讲座,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中医药文化知识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科学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中医药文化与养生保健方法。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中医药文化知识普及95%以上社区和85%以上家庭。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

2013年4月根据市里总体安排,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组织,5月中旬前各单位要启动提升工程。

(二)目标管理

将提升工程核心指标纳入医改目标责任书,与医改任务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已将中医药服务单列为一级指标,中医药内容分值将占10%以上。

我区成立提升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工作,及时督促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监测评估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7)

工作情况汇报

全区启动“亲民惠民行动”后,局党委、行政高度重视,局党委、行政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区卫生工作实际,专题研究并及时出台《翠屏区卫生局实施“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十一五”规划》和《翠屏区卫生局20__年“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实施意见》,重点从落实群众“最急、最难、最怨、最盼”问题抓起,以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这一关键为切入点,推动“亲民惠民行动”的有序开展。根据翠委办[20__]63号文件要求,现将区卫生局“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工作基本情况及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领导重视抓保障。区卫生局及时制定了《翠屏区卫生局实施“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十一五”规划》和《翠屏区卫生局20__年“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实施意见》,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为组长,局党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做到人员、经费和措施“三到位”。各医疗卫生单位也分别成立了领导组和工作小组,做到领导重视,保障有力。由于启动及时、准备充分、方案规范、措施具体,《翠屏区卫生局实施“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十一五”规划》被区委原文转发向全区推广。

(二)职责明确抓落实。明确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开展“亲民惠民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8项医疗保障行动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以及20__年度分解目标任务,使行动责任、目标和措施进一步分解落实。所属各单位也分别制定了五念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局党委、行政把“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严格督查督办,确保顺利实施。

(三)快速反应抓启动。以开展春节前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契机,实现“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开门红。同时,围绕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快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建设、加快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开展“送医送药到农家”活动、大力开展医疗扶贫工作、加快卫生人才建设、加强区级医疗机构建设等八各方面积极开展“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各项惠民行动取得启动迅速,开局良好,进展顺利的良好效果。

(四)围绕目标抓推进。局党委围绕民生福祉,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效的原则,准确把握群众医疗健康利益诉求的重点,始终把群众切身的医疗保障问题作为检验行动成败的关键,整合资源和力量,落实资金和政策,务实开展“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开门红,农村“医保”雏形初步形成。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__年1月16日开始宣传发动,截止到20__年2月底,全区共有387466人自愿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参合率达90.18%,乡镇村覆盖面100,在全市乃至全省位居前列。验收合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8个、定点村卫生站194个。目前农民缴纳参合费共计387.47万元(含民政划拨五保、低保户参合费11.069万元),区财政补助126万元新农合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第一笔补助预拨款180万元已经到新农合专户。从3月起,全区新农合已初步运行补偿报销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始接诊参合病人,区合管办目前正在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前4个月病历进行审核,已派员参加省里微机网络报帐工>文秘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前哨的三个层次的服务体系。目前有综合医院1所(区人民医院目前正进行门诊大楼建设和住院大楼改造,并更名为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专科医院1所(宜宾市中医专科医院)、中医院1所(宜宾市第二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翠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1所(翠屏区妇幼保健院)、培训中心一个(翠屏区卫生医疗培训中心),有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由政府举办,其中有一个中医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着全区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任务。目前已启动南岸街道等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力争12月底前新建完成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是加快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建设,着力改善农村基层医疗环

境。争取国债项目支持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20__年计划完成8个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床位136张,标准配置业务用房7810平方米,新增业务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现正在积极争取中。四是加快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实现小病就近就地就医。结合新农村村级阵地建设,在20__年已建成45个规范化村卫生站的基础上,20__年计划建成85个规范化村卫生站,完成设备投入17万元。逐步实现“小病不出村”的目标,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是开展“送医送药到农家”活动,变“三下乡”为常下乡。全年计划开展“送医送药到农家”活动2次以上。春节前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下,区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和技术骨干分别深入菜坝、南广、李庄和思坡等4个乡镇开展“三下乡”活动,发放医疗卫生知识宣传单5万份,义诊群众600人,接受群众咨询800人次。区合管办和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深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村卫生站现场进行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结合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和“树立高尚医德、躬身为民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中,4月20日上午,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组织中心组成员共计30余人分四个组顶着烈日分别走访了明威乡平岩村、金鱼村的10户贫困户,深入进行访贫问苦和“送医送药”活动。详细询问了贫困户的收入状况、生活情况、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等,并向每户贫困户捐资扶助了300元医疗救助金和10余件衣物。六是大力开展医疗扶贫工作,切实关心弱势群体。20__年在全区全面推行“三免一减一救助”的医疗扶贫工作。具体做法是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特困对象患病治疗享受门诊免挂号费、门诊检查费减收20、住院治疗减收50的床位费、住院期间的费用除药费外减收20、城乡低保户和特困群众患“十大重大疾病”住院支出5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最高可达20__元的救助。今年以来,已对146名城市困难患者和87名农村困难患者开展医疗扶贫,资助参加新农合11069人,救助大病医疗87人,人均大病医疗救助金达1000元,医疗扶贫总支出资金达109544.44万元。七是加快卫生人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含量。严格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机制,提升整体医疗技术水平,20__年医疗卫生单位事业人员计划公开招聘和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10名以上,目前各医疗机构已上报拟招收岗位人员共27名,已上报区编办待批。为科学规划医疗人才引进工作,目前完成《区卫生系统人才引进方案》草案,已上报待批。八是加强区级医疗机构建设,巩固城乡卫生体系中坚力量。区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建设正在抓紧进行,住院部改造方案和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已被上级升级命名为“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进一步加强市第二中医院、市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工作,做大做强我区中医事业。区CDC新办公楼装修已进入尾声,年内将南迁并正式投入运行。二、存在的主要困难

目前,我区卫生医疗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但是还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给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各方面,同时,我们针对具体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向督查组的各位领导逐一汇报,恳请给予呼吁和帮助解决,使我区亲民惠民医疗保障行动能如期顺利推进,为保障全区人民医疗健康履行好政府应有的卫生职能。

(一)亲民惠民行动经费缺口较大,部门自有资金相当困难。

(二)事业发展后劲不足。

1、市、区医疗资源共存密集,医疗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1)发展空间受限。由于我区地处宜宾市区所在地,市级医疗机构和各种民营医疗机构林立,且发展规模、资金实力、硬件设施和技术水平等远高于区属医疗机构,加之政策不支持区级医疗机构壮大扩张,使区属医疗机构特别是位于城区的区级医疗机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竞争力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2)医疗市场萎缩。鉴于上述原因,城市居民就医首选市级医院,农村居民大病重病也首选市级医院,必然使区属医院医疗市场萎缩,以区人民医院为例,病床空置率近年长期保持在20左右,市中医专科医院更甚。

(3)生存面临危机。由于在夹缝中生存,加之历史上遗留问题未及时加以解决,财政差额拨款的医院出现工资无法足额发放、工资改革增资部分无力补偿等尖锐矛盾,已经成为严重的不稳定隐患。如中医专科医院、区人民医院和部分困难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医专科医院2月底已负债90万元,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2、医疗资源配置来源单一,后续发展投入明显乏力。

(1)土地、设备、设施等硬件投入不够。

A、一是乡镇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建设问题,存在配套土地费用和部分建设费用难的问题,资金压力较大。

B、部分医疗机构房屋、设备、设施老化,不符合技术要求,容易引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如区人民医院、市中医专科医院,宗场、李端、牟坪、宋家、思坡、白沙湾等乡镇街道卫生院。

C、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经费难以保障。按省委省政府[20__]2号文件精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经费和按服务人口计算每人每年至少5元的工作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上将这项任务单独下达给翠屏区,要求今年上半年再完成4个中心、再启动5个中心站的建设任务,没有政策补助的支持(每年约需200~300万元左右),没有经费保障,使该项工作推进较为困难。

D、新农村建设项目中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投入不足。区政府规划每年完成1/3的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3年内全部完成,但投入跟不上。

E、区人民医院的应急巡回医疗设备较差,需配备医疗车一台。

F、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面临较大困难。由于该单位是20__年底新组建的机构,各方面都是白手起家,面临较多困难。一是办公用房亟需落实。区执法监督大队自成立以来,一直借用卫生局六楼会议室(约70M2)办公,业务用房与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相差甚远,按照两个文件的要求,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1200M2,包括个人办公及办公环境、会议室、投诉接待室、询问调查听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文印室等,辅助用房包括值班室、图书资料室、更衣室、车库和卫生间等。现在大队除集体办公室和卫生间外无其他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二是办公经费相当紧张。区卫生执法大队一直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的要求开展工作,由于大队工作区域广,任务重,要求高,且多为农村。为此,每人每年的办公经费20__元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日常工作经费相当紧张。三是车辆运行费用非常紧张。大队两辆政府采购汽车,已完全投入工作使用,大队工作区域广,多为偏远农村,路况不好。大队20__年的财政预算无此笔费用,20__年只有一辆汽车纳入财政预算,所以车辆运行费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四是专项整治经费严重缺乏。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大队各类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较多,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不断加大各类专项整治力度,由于大队工作区域的特殊性,各类专项整治检查的工作经费严重缺乏。基于无自有办公用房,监督执法经费不足,

交通、通讯工具缺乏等原因,致使大队监督覆盖率、发证前卫生审查率等都与“卫生工作规范”的要求相差甚远。对远离城区的乡镇的食品经营单位,不能保证经常全面巡回监督,很多监督检查工作只能委托当地卫生院的防保人员代劳,难以达到卫生规范要求。(2)政策、人才、技术等软件投入不足。

A、医务人员身份差别问题的政策差异。长期以来的集体人员和全民人员的身份差别和财政供养政策的差别引发矛盾甚至不稳定。

B、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稀缺。目前,我区乡镇卫生院符合执业资质人员严重缺乏,不能满足工作岗位和业务工作的需要。人事部门对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条件相对较高,在编制设置、人才引进方面的政策与当前农村卫生工作较低水平的实际还有一定差距,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卫生医疗技术总体水平偏低。其中宗场、李端、牟坪、宋家、思坡等五个乡镇卫生院这一人才需求矛盾尤为突出。

C、人员编制和技术岗位偏少。一是部分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过少(如区妇幼保健院、区CDC),不能满足工作和发展的需要。二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尤其是中级岗位数偏少,相当一部分符合中高级岗位条件的人员不能被聘用到相应岗位上,造成专业技术队伍不稳定。三是区卫生医疗培训中心未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给职工晋升职称及调资造成困难。

D、狂防、计划免疫经费紧张。一是区CDC20__年垫付狂防疫苗款近6万元,区政府未予到位。二是卫生院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运转和维护无资金来源。三是区CDC冷链运转及维护无经费保障。

(三)医疗环境有待优化。

1、医疗技术安全影响卫生发展。部分医疗单位频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对单位的形象和业务发展的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明显。

2、医疗卫生服务环境安全隐患严重。主要体现在区卫生医疗培训中心倒迁户危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区卫生局多次上报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3、医疗风险制约卫生发展。目前我区医疗行业受多种因素影响,医疗风险普遍较大,医疗行业收入偏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赔偿额高,基层单位独立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近年来,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生医疗纠纷所致的高额赔偿让单位负债累累,严重影响了单位事业发展。除医院管理和医务人员自身素质存在的问题外,医院硬件条件不足、少数患者或家属不依法办事,高额索要医疗赔偿也是造成医院抵御医疗风险能力脆弱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少数患者、家属或社会人员采取过激行为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给其他患者的正常治疗和医院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新农合亟待政府解决的几个问题

1、工作经费亟须到位。经费缺口具体为:由区卫生局垫付的表册印制、统一标牌制作经费91809元;已发生的房屋维修费、车辆运行及维修费、电话费、网络运行费、办公用品文具购置费、公章钢印刻制费等共计66801.5元;抽调工作人员中属差额拨款的7人需补足3个月差额部分工资共计9711元;新农合专网建设即将发生VPN网络运行费和购买服务器不间断电源(UPS)和正版Linux操作软件及系统ORACLE数据库软件,共计173320元。以上合计共需经费341641.5元。

2、机构编制亟需落实。区合管办工作3个月来,由于机构、人员编制未正式确立和落实,在工作开展和对外联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同时,部分原为临床医生的抽调人员也因此有切身利益的顾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队伍思想的稳定性。

3、专业人员亟需补充。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我区建立新农合专网后,必须配备较高水平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员一名。合管办现有人员中尚无具备此素质要求的人员。

三、工作建议

(一)针对亲民惠民行动经费缺口较大,部门自有资金相当困难的问题,希望区财政能及时加以补助解决。

(二)关于事业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

1.关于医疗卫生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希望政府加大对区属医疗机构政策支持和发展扶持,不断练好内功,拓展市场。支持区属医疗机构通过改造、迁徙等合法渠道拓展区属医疗机构的发展空间。同时由区政府出面协调市上,按上级文件要求由市、区足额补助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市、区卫生执法事权划分的矛盾,抓紧协调原区社保局的办公楼给予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使用,积极争取政策解决切实解决集体身份人员的待遇问题。

2.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稀缺的问题。区编制、人事、财政部门一方面要研究解决区卫生系统人员编制和技术岗位偏少的现状,给卫生系统相应支持和倾斜,另一方面要现有政策范围内认真研究降低准入门槛、提高人才待遇的可行办法,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要。

3.关于医疗市场萎缩、竞争激烈、医疗单位生存面临危机的问题。区财政应降低预算外收入统筹数额;每年支持40万元,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集体所有制退休职工40的工资缺口并及时兑现工资改革中相应的财政拨付比例经费,以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尽快摆脱生存危机,放下包袱考虑发展问题;

4.关于部分医疗机构房屋、设备、设施老化,不符合技术要求,容易引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问题,建议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给予区属于医疗卫生机构在房屋改建、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方面适当倾斜支持;

5.关于新农村建设项目中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建议区财政增加对农村卫生建设的投入,专项预算资金,在新农村建设项目中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投入经费上给予及时足额支持,保障区政府规划每年完成1/3的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在3年内全部完成;

6.关于乡镇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建议区财政采取追加相应预算或在当地乡镇政府预留地中无偿支持解决的方式,来缓解乡镇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建设中,在配套土地费用和部分建设费用上的资金压力。加大对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正常开展的保障力度,

7.针对区监督执法大队工作经费紧张、无办公用房、不能顺利的开展工作的问题。区财政在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实际困难的特殊性,在审批区卫生局上报预算时给予重点支持,以便大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好全区人民的卫生执法前哨兵;

8.关于区CDC20__年垫付狂防疫苗款近6万元,区政府未予到位、卫生院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运转和维护无资金来源、区CDC冷链运转及维护无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希望区政府、区财政及时补足区CDC垫付20__年狂防经费近6万元,切实落实每年对每个乡镇、街道卫生院补助预防接种门诊工作经费1.5~2万元、每年补助区CDC冷链运转及维护经费10万元的资金。

(三)有关优化医疗环境方面

1.关于医疗设备陈旧、老化,医疗技术难以保障,导致医疗单位频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问题。希望在通过区属各医疗单位抓好自身管理、区卫生局加强督促教育的同时,区财政适时给予支持更换老化设备、区采购中心简化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保证采购设备质量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并给区人民医院配备巡回医疗车一台,以提高区人民医院的应急反应能力。

2.关于区卫生医疗培训中心倒迁户危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存在医疗卫生服务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区政府应专题研究解决区卫生医疗培训中心倒迁户危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把政府倒迁工作的重压由培训中心独家承担。

3.关于医疗风险较大,影响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从而制约卫生发展的问题

。在提高医务人员思想素质、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应依法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加大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宣传部门应协调新闻媒体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以便更好的降低医疗风险、稳定卫生队伍、为医疗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新农合工作中亟待政府解决的几个问题

1.关于新农合工作经费亟须到位,保障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的问题。希望由区财政按区协调组会议精神及时将区卫生局在新农合开展前期工作垫付的341641.5元经费足额追加预算并拨付到位。

2.关于机构编制亟需落实,稳定工作人员队伍的问题。建议区编委尽快研究确定合管办机构问题,落实人员编制问题,使合管办的运行尽快走上正轨。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8)

茂南区目前还是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减轻广大农民看病的经济负担,而且对于平衡城乡社会保障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群众就医费用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了经济增长幅度,导致农村出现了大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就医成为农村居民的重要负担。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考虑综合国力、农民群众的需要和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等多方面的因素作出的决定,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各级政府拿大头,发挥政府、社会的力量来降低农民因病造成的风险,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因此,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

(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没有农民的健康,也就没有全面的小康。不建立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农民就难以真正脱贫致富。从目前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还不具备把农民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还难以实现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样的基础上,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看病难问题,是改善我县广大农民生活条件,稳定农村、关爱农民的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行政推动力度,让这项惠民利民政策真正走进千家万户,惠及全县每一个农民。

(三)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建设和谐茂南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通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区城乡经济社会事业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农村发展明显慢于城镇,一产业增幅明显低于二三产业增幅,农民不仅收入低,生活条件也差。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农村居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构建和谐茂南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家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茂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为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问题,茂南区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构建“和谐茂南”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2009年,全区8个镇1个(开发试验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为25.4万人,占全区37.3万农业人口的68.1%。

(一)主要做法

茂南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识统一,要求明确,措施到位,积极稳妥推进,力求出成效。为推进这项工作,区委、区政府的态度非常明确,就是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构建“和谐茂南”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并以此统一全区各级的思想认识。

为落实省人大议案,茂南区从2002年起开始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2009年区委、区政府在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施全民安康工程,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全民安康工程之中,并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构建“和谐茂南”一个重要举措来抓。2009年区委、区政府决定用于3—5年时间解决农村“一保五难”问题(包括看病难问题),提出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最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也要求积极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

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茂南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适合茂南实情的制度形式。从2009年起,茂南区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级统筹,合作医疗时间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筹资时间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2009年,人均大病统筹资金45元,参合农民在区内医院(卫生院)住院,住院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在区外医院(卫生院)住院,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30%,住院补偿封顶6000元。

在建立合作制度的同时,建立了区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资助困难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群众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救助基金并用于调剂合作医疗基金运作风险。救助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可以吸收社会捐款。省财政每年安排20多万元扶持茂南区建立和完善对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解决特困群众看病难进一步发挥了作用。民政部门出资扶持农村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2009年,全区五保户、低保户全都得到扶持参加合作医疗,其中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为3000多人,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1.2万人。为扩大参合农民的受惠面,2009年,茂南区试行了门诊医药费用以户为单位定额补偿,每人每年限补偿5元,这一措施,很好解决参合农民受惠面的问题,提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

(二)成效与问题

2009年,茂南区农村合作医疗有了显著发展。一是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2009年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25.4万人,覆盖率为68.1%,比2009年来的增加10万人,覆盖率增27%。全区8个镇1个开发试验区140个村(居)委都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受益而扩大。2009年全区享受大病住院补助人数2409人,补助资金247万元,227人获特困医疗救助,救助金额28万元。2009年1—10月份全区有5697人享受大病住院补助,补助金额599万元,有317人得到医疗救助,救助金额30万元。三是保障水平提高。2009年我区各镇(开发试验区)合作医疗报销封顶线普遍为1000元(个别镇只有500元),2009年封顶线2000元,2009年为3000元,2009年报销封顶线达6000元,是2009年封顶线的6倍。

虽然茂南区农村合作医疗在短短几年内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

(1)宣传发动工作有待加强。个别干部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一些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心存疑虑,担心不能及时得到补助;一些农民仍不知道参加合作医疗缴费时限,要求中途参加合作医疗。这些都说明了我们宣传工作仍然不够深入细致。

(2)各镇(开发试验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全区各镇(开发试验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大部分是兼职,业务素质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约着服务质量的提高。

(3)合作医疗缺乏工作经费。镇(开发试验区)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公业务经费未能纳入财政预算,由于缺乏工作经费投入,个别的镇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网络都无法开通,制约了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开展。

(4)个别制度未够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些制度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如医疗救助制度、即时赔付制度、门诊补偿制度等。

三、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我国正在探索的新型农村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总体上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同,如何让这一制度步入常规化、长期化,让社会保障更为完善,是试点工作的一大重点。对目前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研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以改进。从几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践,我有几点体会:

(一)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各级领导已经逐步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将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解决农村因病致贫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领导越重视,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就越好;一些地方由于缺乏认识,措施不力,工作就较落后。

(二)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发展,有效的资金管理是基础。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的救命钱,决不能出问题。要防止资金被挪作它用,在群众中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深得人心,关键是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真正发挥了作用,得到了群众信任;相反,如果资金存在问题,就会影响了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农村合作医疗要取信于民,加强监督是保证。要注意发挥领导监督、人大监督、部门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列入经常工作,建立监督机构,加强监管。这些措施的推行,才能有效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四)完善制度建设,典型引路是导向。在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中,要建立一些工作试点,通过各种方式及时交流经验,推广典型,逐步统一规范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流平台,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

茂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大工作力度。为此,我们建议:

(一)正确树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思想。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各级应正确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把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摆在第一位,把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视贯穿于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基本工作要求是:巩固和提高覆盖率,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统筹层次,提高保障水平。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把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最大限度用在农民群众身上,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一是住院补偿封顶线要确保6000元以上,并逐步提高;二是要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受惠面,要将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范围;三是要建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按一定标准预算门诊资金,以户为单位结算支付,门诊费用可在区内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或用于体检;四是积极探索区内医院(卫生院)实行即时赔付的办法,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住院报销补偿。

(三)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医疗基金,是政府的责任,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责任。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群众治病救命的保命钱,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民治病的需要上。为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预算、筹集、支付,加强监督和检查,实行帐目公开,民主理财。同时接受审计和合作医疗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现象的出现。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9)

根据所有制不同,新加坡社区医疗保健机构分四大类:①公立医院、专科中心或政府综合诊所;②私立医院或专科中心;③私人诊所;④慈善义务机构,包括老人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终端疾病医院、慈善医疗义务中心等。在新加坡医保制度中,最成功之处为“3M”策略: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健保双全计划(Medish-ield)、保健基金计划(Medifund)。其医疗保障制度明确:个人医保筹资主要来源于本人、雇主(以工资为基础按定比缴纳),相应提留分解形成三类基金。对个人而言,政府仅支付少量的医疗津贴,卫生补助主要投向公立医院。一是基本门诊费用,主要由政府综合诊所承担;二是住院费用,政府对公立医院按病房等级提供医疗津贴,病房等级越低,医疗津贴越高。除A级病房不享有任何津贴外,政府向B1级、B2级和C级病房(后两级病房占公立医院病房的70%)分别给予20%、50%、65%和80%的医疗津贴。

2新加坡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

2.1因地制宜管理虽然我国与新加坡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但是人口老龄化、资源匮乏等方面十分相似。新加坡建国之初,总结各国卫生改革经验教训,精心设计一套既不同于欧洲高福利化,又不同于美国高度市场化的独具特色的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它使新加坡国强民富,人民无后顾之忧。对此笔者认为:制定适合国情、行之有效的卫生政策,是建立医疗保障框架的重要基础。

2.2公平兼顾效率新加坡通过完善各种法律,保障各项机制良好运行。在医疗保障制度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政府高度重视社区服务,保证长期投入高额财政补贴,建立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其真正覆盖全体居民。笔者感触最深的一点是,新加坡已建立的严格的病人逐级转院制度。由社区医院推荐转入大型综合医院的病人,收费比其他病人低,真正避免了大医院看“小病”的资源浪费现象。目前,我国各地区均存在困扰各级医院的矛盾现象,即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级别的医疗机构,相互无序、激烈竞争有限的资源。因事关生命健康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导致患者看病就高不就低。在“错位择医”盲从心理的驱使下,基层社区医院门可罗雀,基础资源闲置;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疗专业资源浪费。高额药价、不合理医疗检查屡禁不止。上述一系列因素连锁反应,造成了所谓“看病难、看病贵”的假象。②新加坡政府制定强力有效的医疗价格调控措施,使无论是公务员还是无助的贫困阶层,都有能力负担得起基础医疗费用,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划入个人医疗保健储蓄帐户的资金是以个人薪金为基数,与个人工作、收入紧密相联,可激励职工努力工作取得更高的报酬,积累更多的医疗保健储蓄,得到更优越的医疗待遇,使公平与效率得到很好的体现。

2.3多元化筹资机制新加坡创立了个人保健储蓄、社会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津贴多种医疗融资途径,由三者共同分担医疗保障费用。这一融资模式,不仅扩大了医疗融资的渠道,而且大大提高了医疗保障资金的效率。近年来,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医疗旅游”这一新兴产业,充实医疗技术软硬件实力,强力打造亚洲区最高水平医疗服务平台,其主要针对亚洲邻近国家高中端客户,吸纳大量社会资金流,强力拓展高端医疗保健服务领域中巨大利润空间。

3新加坡经验的启示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中借鉴了新加坡模式,实行社会医疗统筹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办法,随后又逐步推广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广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卫生服务框架体系,这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笔者分析新加坡诸多成功经验,结合本地社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坚持公益性大方向目前,我国新一轮医改逐步推开,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新加坡的三重医疗保障制度和多元医疗筹资模式有许多可取之处,可以充分借鉴应用。我国目前已明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属于公共服务产品,公共医疗卫生必须坚持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严格有效地对医疗卫生事业实行监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障制度,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推行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应从现有经济水平、国民素质等地区间显著差异的基本国情出发。建议仿照新加坡模式,制定分级服务标准,自主选择服务类别,反比例分摊医疗费用,实现医疗统筹基金合理再分配,建立起一个区域性分级医疗保障制度: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阶层的个人,按人均实际收入差异,制定适合本地实情的区域性医疗保障制度,建立本地人群属地管理医疗保障体系;医院提供分级服务,患者自主选择,适应多层次服务需求。如选择高级别医疗服务,自付比例高;如接受基础性医疗保障服务,则个人自付比例较少。对非本地人群只要缴纳少量费用,也可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

3.2把握宏观有效调控新加坡医疗服务分工明确,门诊主要由私立医院、开业医师、公立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综合诊所)提供,而住院服务则主要由公立医院承担。新加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量差别很大,公共体系和私营体系在医疗市场中所占的份额:门诊病人分别是20%、80%;住院病人分别是80%、20%。当然,公立医院也提供少部分自费病人的医疗服务,其服务和收费主要靠市场调节。另有私营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由于市场的竞争,一般都能有效地将服务价格维持在较低水平。新加坡充分认识医疗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始终确保公立医院的医疗综合实力占主导地位。这对我国目前的医疗改革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可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调整公私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能及所占份额,通过合理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及资源优势,既方便患者,又实现疾病的归类分级诊治。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10)

第一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构建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二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享有医疗补助权利。

第三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公平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第四条实行专款专用,按章审核,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基金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参加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个人、单位。

第六条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区对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成立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街道、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财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办理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街道、乡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成立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由区卫生局负责管理。各相关街道、乡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2名以上办事人员,办公地点可设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内。区合管中心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全额预算。合作医疗各级经办机构的各项开支均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区合管委的职责:

(一)负责全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合作医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督促合作医疗基金与办公经费的筹集;

(四)对区合管中心、各街(乡)合管办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十一条区合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转;

(三)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

(四)负责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必审,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抓好对下级合管办的考核;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医疗情况的监督与评审;

(七)完成区合管委与区卫生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与办法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已因各种原因参加了城市医保的农业户口人员应选择只参加其中一种医保)。

第十三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应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街(乡)、村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人员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年度。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村(居)民,不得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区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登记在医疗证上。

第十五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享受规定内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内门诊医疗费用与慢病治疗门诊费用的补助;

2、坚持在乡卫生院、区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有权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

4、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对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运行年度内合作医疗个人出资的资金;

2、遵守《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按户缴纳。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办理农民个人资金缴纳手续的责任单位。参合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由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统一代收,由收款人开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逐级上缴到区财政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助合作医疗,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适当补贴。农村五保户、幼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资金由街(乡)、村两级解决。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基金在区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在银行设立专用管理使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合作医疗基金账户每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年度内合作医疗开支的费用总额超过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医疗费用补助包含大病统筹(含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动物咬伤门诊)补助两个部分。

第二十三条农民申请合作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足额按期缴纳个人资金;

(二)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治疗;

(三)符合住院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与特殊慢病(定病种、定疾病程度、定补助总额)门诊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风险基金逐年提取,总额保持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水平,动用风险基金后,应于次年开始逐年提取补足。

第二十六条补助程序:

(一)凡在村卫生室与定点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就诊,当即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在核算门诊费用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二)凡在已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即可住院治疗,由该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凡在未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发票到街(乡)合管办申请住院费用补助,经审核后即可兑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款。

(四)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交本街(乡)合管办送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按同等级别定点医院降低15%的标准在本街(乡)合管办兑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款。

第二十七条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按《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五保户、幼保户住院费用按可补助部分,并且不扣除起付金额全额报销;低保户凭相关证件按不同级别医院相应提高补助比例。

第六章医疗机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区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须有专人负责参合农民的医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区合管中心对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遵守服务合同、医疗费用控制好、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合管机构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或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比例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医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属医疗机构责任的,处以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补助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

合作医疗和医保区别篇(11)

        2006年6月12-14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工作组会议”。会议回顾分析了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融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现状,分享了各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信息,讨论将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纳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定义和标准,以及需要采取的关键步骤。共汇集此次会议幻灯片资料19份、调查问卷16份,涉及日本、韩国、泰国、越南、不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沙特阿拉伯、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澳大利亚、英国、挪威、瑞典、加纳、马里及非洲地区等18个国家和地区,全面翻译和梳理后,笔者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资料进行了汇总分析。

1  立法现状

1.1  医疗立法 1.1.1  草药疗法 

10个国家/地区有草药相关立法或制定了管理条例,分别为:加拿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瑞典、泰国、马里、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加拿大联邦政府2004年公布了有关天然健康产品的联邦法规,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医疗保健的法规由各省制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草药产品法规。马里1994年制定了《传统医学法规》,1995年制定了关于传统医学机构团体及其功能的规定,2002年成立了马里传统医学治疗师及草药医师联盟,并据此做出相关规定。韩国1951年制定了《医疗服务条例》,传统韩医师享有执业资格。

1.1.2  针灸疗法

 

7个国家/地区有针灸相关立法,分别为: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泰国1999年制定了《治疗的技术实践法案》,中医是唯一被泰国卫生部认可的补充与替代医学,而针灸是其中一项。另外,美国fda制定了针具(设备)法规;加拿大针灸在3个省是合法的;加纳虽然没有针灸立法,但采用who相关指南。

1.1.3  顺势疗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澳大利亚有顺势疗法相关立法; 美国fda制定了顺势医学法规;巴西2006年卫生部公布了有关结合与补充医学的政策,顺势疗法、针灸均作为专科发展,并制定了有关管理条例。

1.1.4  整脊疗法 

8个国家/地区有整脊疗法相关立法,分别为:美国、加拿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瑞典、沙特阿拉伯、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主要通过整脊师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加拿大整脊疗法在所有省均获得了合法的地位,每个省都有相关法规。加纳采用who相关指南。

    另外,智利2005年6月制定了《实施替代医学技术条例》。美国由宗教团体组织对精神心灵疗法做出相关的管理。巴西将顺势疗法、针灸列为专科,卫生部明确表示准备成立部级的传统或补充与替代医学专家委员会进行管理。挪威2003年12月颁布了《替代疗法营销条例》。

1.2  植物药立法

    15个国家/地区对植物药实行国家/地区立法或制定了管理条例,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澳大利亚、瑞典、美国、泰国、不丹、马里、加拿大、伊朗、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特阿拉伯。加纳1992年制定了《食品药品法》,其中包括有植物药的管理规定。澳大利亚1989年制定了《医疗用品法案》,1990年制定了《医疗用品管理条例》,不同州及地区均对药品及毒药立法严格管理植物药。瑞典1993年制定了有关管理条例。美国fda根据其权利要求分别制定药品管理条例或膳食补充剂管理条例。泰国1967年制定了《药物法案》。不丹1996年制定了《传统医药使用指南》,传统药物尤指植物、矿物及动物药。马里1920年出版第1部《药用处方集(dominique traoré)》,1981年成立了马里药业办公室。日本1960年制定了《药事法》,分处方药、非处方药、准药物对药物进行管理,处方药中包含了传统药物。韩国1953年制定了《药事条例》,1994年建立了韩药剂师许可体系。沙特阿拉伯1991年制定了对于草药、健康食品产品的管理条例。加拿大联邦政府2004年1月公布了有关天然健康产品的联邦法规。伊朗1988年以来,国家法律直接提及传统医学,建立健康与医疗教育部负责传统医学的研究、教育和医疗,相继启动了若干项目开发草药与植物药制剂,1981年开展了草药及植物药制剂的生产加工,1996年伊朗健康与医疗教育部成立了药用植物与其产品的专业委员会,制定了伊朗国家的相关产品政策,引导、发展药用植物与草药,1996年由国家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草药产品注册管理政策的文件。

1.3  国家/地区政策

    9个国家/地区制定了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国家/地区政策,分别为:马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巴西、越南、韩国、加纳、澳大利亚、不丹、泰国。加纳1992年制定了《食品药品法》,2004年8月修订了《国家药品政策》,制定了《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传统医学的研究和发展以及合理使用。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2001年8月制定《澳大利亚补充医学管理指南》,2005年《澳大利亚政府对补充医学专家委员会建议的响应》。不丹2002年制定了有关国家/地区政策,旨在促进并保持国家/地区特有的“gso-ba- rig-pa”卫生体系。泰国政府在第四次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77-1981年)开始实施关于促进药用植物和草药在初级卫生保健中应用的政策,1993年了《泰国传统医学国家/地区政策和规划》,正式在医疗服务部中建立泰国传统医学研究所,2002年将该研究所归入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部(dtam),同年,国家/地区补充与替代医学政策,并在dtam中建立了补充与替代医学部门。马里2005年制定了国家传统医学政策。另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巴西(2006年)分别制定了传统医学发展政策,越南制定了《2003-2010年传统医学发展战略》,总目标是“继承、保护和发扬传统医学,使之与现代医学结合,营造一个现代的、科学的、国际的和大众的越南医药学”。

1.4  管理部门

    12个国家/地区的卫生部中设有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管理部门,这些国家和地区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澳大利亚、泰国、不丹、马里、加拿大、日本、韩国、越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特阿拉伯。加纳1991年建立了传统替代医学理事会。澳大利亚1999年建立了“澳大利亚政府卫生保健部-医疗用品管理局-补充医学办公室”。泰国2002年10月依照《体制改革法案(第43条)》成立了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部,下设泰国传统医学研究所、补充与替代医学部、东南亚泰-中传统医学研究所、本土医学研究组和秘书处。不丹1967年在卫生部医疗服务部下设传统医学服务研究所。韩国1993年成立了传统医药政策办公室。马里1986年在马里邦贾加拉成立传统医学地区中心,1973年成立了国家药典及传统医学研究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01年、加拿大1999年、日本1995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沙特阿拉伯1995年在各自卫生管理部门中设立了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部门。

1.5  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人员管理的立法或管理条例

1.5.1  草药相关人员 

7个国家/地区制定有相关立法或管理条例,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泰国、马里、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很少有州对草药师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目前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有关中草药人员管理法律法规,新南威尔士州及西澳州提议立法。

1.5.2  针灸相关人员 

8个国家/地区制定了相关立法或管理条例,分别为: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沙特阿拉伯、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泰国只有通过正式针灸课程培训的有执照的中医医生或西医医生才能从业。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制定了有关针灸师的法律法规;新南威尔士州及西澳州提议立法。美国大多数州制定了有关执业针灸师的法规,并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加拿大个别省制定有执业针灸师相关法规。

1.5.3  顺势疗法相关人员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巴西3个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美国有几个州制定了顺势疗法医师执业管理法规,并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

1.5.4  整脊疗法相关人员 

7个国家/地区制定了有关法规,分别为: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沙特阿拉伯、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加拿大每个省、澳大利亚所有各州都有相关法规。美国各州均已对整脊师制定了执业法规,并正在申报相关的《医疗过失条例》。

1.5.5  精神心灵疗法相关人员 

加纳的《新精神卫生法》有相关条例。美国精神心灵疗法通常由宗教团体组织进行一定的管理。挪威2003年6月颁布了《补充与替代医学新法规》,与替代医学疗法有关,2003年12月颁布了《有关从业人员自愿登记注册机制的条例》。不丹由药品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委员会负责医药及不同疗法的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有各种疗法指南,以保证在医疗实践中的统一性。

1.6  发展计划

    8个国家/地区有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计划,分别为:马里、加纳、巴西、澳大利亚、韩国、伊朗、泰国、不丹。加纳制定有2007-2011年国家卫生政策,以“健康创造财富:加纳发展新模式”为主题,重点为卫生、营养、安全水源供应;促进传统医学在保健中的作用;加强突发事件医疗服务及专家医疗服务;制定国家卫生保险制度,提高国家食品及教育缺乏地区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研究并开发本土药品,与民间组织合作,发展合作伙伴。韩国制定有《韩医药全面发展综合计划(2006-2010)》。不丹1998年制定的国家计划包括:提供传统医学服务、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传统医药产品。马里2005年、巴西2006年、泰国1993年各自制定有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计划。

2  讨论

   

近几十年来,传统医学迅速传播,并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正在逐步或已经被纳入各国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在这一进程中,各国在立法、医疗管理、教育培训、科研及产品生产和管理方面面临着各种具有共性或特性的问题,同时也正在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加强了对于传统医学的规范化与法制化管理,但缺乏相应的法制管理仍是目前传统医学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世界范围内的传统医学管理工作仍有待加强,使传统医学能够为保障人类健康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强与各国就传统医学立法和管理进行交流,可以了解和掌握各国对传统医学的管理规定,从而在我国与之交流时能够采取主动,其他国家在传统医学立法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可引为借鉴,促进我国中医药工作的发展。如泰国政府将传统保健按摩、草药蒸汽浴等保健方法作为向民众普遍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管理,较之多数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管理限于传统药物疗法、针灸疗法等内容,对传统医药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管理范畴等提出了新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