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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的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1-04 15:15:21

法治思想的定义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1)

[摘要]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不仅对推进社会建设有重大指导意义,而且对思想政治教育也有借鉴启迪意义。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推进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借鉴法学理论,完善自身发展。本文在法治思维视域下考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合理性,教育者的价值信仰,受教育者的合理权利诉求,从而促进学科交叉,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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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思想政治教育

一、法治思维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一)法治的内涵与特征

法治思维指的是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依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在法治的思维下审视思想政治教育,借鉴法学的理论知识填补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空白。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提高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主张。思想政治教育属于意识形态的范围,是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考察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可以借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尽管在表现形式、作用机制、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的理念和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保障,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提供思想道德基础。

二、法治思维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探析

(一)思想政治教育合理性、合法性的审视

法律创制的前提是良法,这给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就是作为提高人们思想道德,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关注其内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问题。所谓合法性,简单而言就是合乎法律。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执法机关的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办事,受到法律的约束。所谓合理性,是一个揭示主体活动性质的哲学范畴,是主体按照其理性创造出来的现实世界。合理性对事物要求从客观性、本质、必然性、规律性、人性、目的性诸方面去作综合性的评价。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的合法性就是被认可、被接受,人们自愿遵循。法律规范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司法环节也会融入人情的因素,使得冷冰冰的法律具有情感的温度。思想政治教育虽然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道德规范、约束,但是,也关注情感、尊重主体地位,注重受教育者需要的满足和精神的诉求。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发展、享用功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一门快乐、幸福之学!所谓“王法”即“美”。思想政治教育要融入法治思维,使得思想政治教育系统都能实现有法可依。

(二)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价值信仰问题

所谓信仰,是指主体超越现实、超越自我、追求最高价值的自我意识,是对具有最高价值的对象高度的信服、景仰、向往、追求,并以之统摄自己的精神生活,作为自己精神寄托的思想倾向,是主体对终极价值的追求。法律以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主要目标。法律至上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信仰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立法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立法者们信仰法律,视法律为神圣,则他们会尽量考察国情、体谅民情,制定良法,从而为后面的三环节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础。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有法必依是执法的关键,执法必严是执法的基本要求。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有力、最可靠的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会稳定、生活有序、人民安居的基础。司法工作者忠于法律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者应该拥有忠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信仰。思想政治教育者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品德施加教育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发动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主要承担教育和管理的职能。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起着榜样示范的作用。教育者自身要对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产生坚定的信仰,只有这样,受教育者才会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产生认同。

三、法治思维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策略

(一)创制良法启示思想政治教育具备合理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思想政治教育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当前,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思想政治教育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落实到行动中,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本身要加强法治思维,更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使其内容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法治思维。帮助人们形成明确的法治意识,提高人们对民主、法制、纪律的认识,使人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至上启示教育者确立价值信仰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席卷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多元价值观的冲击,导致教育者的功利思想异常凸显,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产生质疑,共产主义信仰下滑。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职能决定了其信仰的重要性。思想政治教育者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传播思想政治知识和品德规范、激发教育对象的主体性、引导教育对象思想品德向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统治者自身的道德品质被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条件。选拔人才也是关注其道德素质。因为,领导者的良好德性和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起着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者只有确定了坚定的信仰,成为受教育者的道德榜样,受教育者信仰的确立才有现实的可能性。再者,思想政治教育不是理性科学知识教育,而是道德知识教育更要关注人的情感,诉诸于人的信仰,只有将其内化为信念、信仰,形成自觉认同,才能真正外化为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法治文明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治所倡导的创立良法、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等思想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提供了独特的视角。这种借鉴是立足于我国具体的现实国情,思想政治教育特点基础上的有条件的吸收和融合,而不是全盘照搬。因此,如何借鉴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以促进自身的发展创新,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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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5—96页.

[ 2]王玉梁.理想、信念、信仰在价值中的地位及意义[J ].新华文摘,2000(12).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9页.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2)

中图分类号:F4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5-0299-01

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中国共产党克敌制胜的法宝,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革命和建设就取得成功,忽视思想政治工作,革命和建设就失败。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思想政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但思想道德严重滑坡,是因为我们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我们一定要吸取惨痛教训,大力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牢固的思想政治基础和精神支撑。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一、四个全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目标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培育有理想的公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如果这个目标实现不了,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就实现不了。因此,当前的理想信念教育就是加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培育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公民。因此,大力加强全面深化改革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目标。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教育,努力提升全体公民的创新意识、改革意识。当前,重点是要开展供给侧改革教育。要让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培育懂法守法执法的公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公民,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努力培育学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就必须强化法制教育。要建立健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要努力推进公民学法、普法、守法、用法、执法教育,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目标。作为一个有八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加强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内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要在全体党员中加强党性教育。要把《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中之重,使全体党员成为全体公民的先进典范。

二、四个全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

要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载体,强化理想信念教育。要把看得见摸得着的全面小康教育,融入到理想信念教育之中。小康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期目标,共产主义是远大目标。在进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教育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是加强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教育的根本。要引导公民自觉用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和行动。尤其要用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指导改革发展,推进四个全面。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载体,强化改革意识教育。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改革发展已经进入深水区,必须加强全体公民的改革意识教育,使全体公民理解、支持、参与、推进改革发展。供给侧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既要有改革发展新理念、新思想,又要有改革的新举措、新方法、新成效,要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政策、新战略灌输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要以全面依法治国为载体,推进礼法合治建设。礼法合治,是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理念。要大力加强立法、普法体制机制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制度保证。同时,要加强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让“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有、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入心,把礼法合治建设推上新水平。要以全面从严治党为载体,加强制度建设。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要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依法办事、依规办事、依制度办事的新风尚。

三、四个全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

要用四个全面教育统一思想。要用四个全面教育增强四个自信。中国五千年文明是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过的文明,靠的是先进文化和治国理念。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离不开先进的理念和信念,离不开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因此,要通过四个全面教育,统一全党、全国、全民的思想,自觉坚定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改革开放,坚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要用四个全面教育规范行为。要自觉用战略思想、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推进各项工作,要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推进改革发展,要用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改革各项工作。要用四个全面标准检验考评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务虚的工作,要用四个全面的要求细化思想政治工作项目,量化思想政治工作标准,检验和考评思想政治工作成效。

四、要用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四个全面建设

四个全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重要目标、重要载体、重要途径,同时,思想政治教育是四个全面的思想政治基础和保证,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推进四个全面的发展。要用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为四个全面提供加强的政治保障;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理论武装,为四个全面提供坚强的理论保证;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唯物辩证法方法论教育,为四个全面提供科学方法保证。思想政治教育和四个全面建设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系统论的具体实践具体应用。四个全面为思想政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思想政治工作为四个全面提供了政治保证和精神支撑。四个全面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x的基础工程,要努力做好四个全面、思想政治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的大融合,努力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的融合发展、共同发展、健康发展、全面发展。要让思想政治工作在各个发展理念中发挥思想先导和引领作用,用政治优势带动经济优势、文化优势。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11月.

[2]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11月.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当代思想政治教育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旋律背景开展的,她所倡导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必将把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推向一个新的水平,同时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也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反映出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

一、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创新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理念是要随着社会物质生产实践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随着世界形势风云变幻,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化,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逐步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思想政治教育理应随着时展、环境变化而不断地进行发展创新。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或多或少也注意到了这些发展变化,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简单地重复过去的老方式、老办法,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缺乏创新点;有的简单否定过去的做法,超越社会实际的发展水平,思想政治教育出现不符实际的超前现象,这些都不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表现,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脱离实际工作。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就是简单地讲道理,只要讲清道理就完事,使思想政治教育完全脱离了实际工作,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思想政治教育忽视被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本来是做受教育者的思想工作,但在实际教育工作中,出现了思想政治教育者独占教育舞台而不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性,忽视教育对象积极性和能动性的问题。三是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淡化。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思想领域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但受“普世价值”的影响,有人认为要引导树立全人类的共同文化价值观,值得我们高度警惕。思想政治教育理念与时展不能合拍,首要的原因是教育者缺乏辩证思维,企图用一种静止的、封闭的、片面的思维去认识和处理问题,这显然是不符合辩证法思想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能否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关键是思想政治教育者是否拥有辩证思维, 能否根据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迁和教育对象思想的变化树立科学的理念。根据辩证法原理,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判断我们的教育理念是否科学:历史角度、科学角度和价值角度。从历史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是否代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从科学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是否来源于客观实际、是否反映了被教育者对政治理论接受的规律?从价值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是否从广大官兵的实际工作出发,真正促进中心工作的完成?

二、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创新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4)

中图分类号: 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3-0023-03

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夺取革命和建设伟大胜利的传家宝,是实现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保证,是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信息网络化的现代社会,思想政治教育自身得到了全面升华和拓展,也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而这些发展,都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所决定和制约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四重特性,即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政治性、时代价值性和社会综合性。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

所谓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有着系统的知识体系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反映了思想政治教育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生命力。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拥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和发生发展规律。“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就在于思想政治教育拥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发生发展规律,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对人们科学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目的在于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受教育者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同时改造他们的主观世界,重塑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受教育者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

其二,是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无产阶级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列宁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俄国革命和苏维埃政权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实现了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变为现实的伟大转折,使无产阶级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得到了创新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先后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大理论成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宝库,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正是因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政治教育才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前提。

其三,采用的是一整套科学的实施方法。方法是否科学决定着我们的行动是否能取得成效,“当精神一走上思想的道路,……它可以立即发现,只有方法才能够规范思想,指导思想去把握实质,并保持于实质中。”[2]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还在于其拥有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譬如,获取思想政治教育信息过程中的文献法、观察法、实验法、社会调查法等;思想政治教育操作过程的理论教育法、实践教育法、批评与自我批评法等基本方法;疏导教育法、比较教育法、典型教育法、自我教育法、激励感染教育法等一般方法;预防教育法、心理咨询法、思想转化法、冲突缓解法、综合教育法等特殊方法等。可见,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拥有一整套科学的实践操作方式和方法,这些方法都极大地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

其四,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系统地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强调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经过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近30年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体系,目前已基本涵盖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与作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和规律、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思想政治教育的机制、载体、原则和方法等方面,学科体系日臻成熟。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了思想政治教育哲学、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等分支学科。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

所谓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达,是为了维护政治统治,主要指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的思想性、意识形态性和阶级性。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在我国现阶段,政治性即表现为鲜明的党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5)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在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理论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几个历史阶段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实际上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82年我国第四部宪法颁布施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第三,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第四,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提出的“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任务,是一种全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思想,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结合体,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目标,昭示着中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宪法统率、系统推进、追求实效的新阶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辩证关系

建设法治国家是基本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一)建设法治国家是基本治国方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对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不仅具有坚实的基础,而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这些成就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决定了未来的中国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里,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下,在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政府都是社会的主导力量。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稳定,在稳定基础上建设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和助推器。在中国,政治稳定是社会各项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当代中国的最高利益。

因此,建设一个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将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才是保证政府有效行使职能,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功能,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各级政府都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政府作为人民治理国家的者,理当成为法治政府。在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期和改革攻坚阶段的当代中国,造就一个法治政府,不但是政府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中央要求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日,中央政法委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这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举措。

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各级政法部门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中央要求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日,中央政法委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这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举措。

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各级政法部门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中央要求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 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7)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2-0026-04

我国当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中仍然以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为主,而对高校法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则主要依靠两课教学,由于脱离了具体的专业领域,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和效果并不理想,法学教育中出现明显的“德智分离”现象。因此,重视并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一、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渗透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真正“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是使社会公众的思想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本着渗透原则,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具体业务工作相结合,否则,思想政治教育就会无的放矢,出现“两张皮”现象,就会因无针对性而失去实效性。实践中,较多的研究都集中在高校德育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上,而专门研究法律领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还很少见,即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的结合还不够紧密,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律的渗透明显不足。因而,必须着力加强两者之间的结合度,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对法律活动的指导和保证作用,才能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Ⅲ

(二)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警惕法学教育中的去意识形态化现象

当代中国法律研究的总体态势是:重法律的继承性、社会性等共性问题的研究,而忽视法律的阶级性、意识形态性研究,以致产生“无国家观的法理学”。许多学者都强调学术应与政治相分离,并致力于单纯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固然,从前的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将法律仅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不相符,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的阶级性、意识形态功能的弱化和丧失,相反,在改革开放和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持续开展和平演变的大背景下,法律更应发挥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而不是在借鉴中放弃法律的本质和维护政权的基本功能,去意识形态化现象是十分危险的。

(三)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新理念解决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问题以及法律运行中的精神支撑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引起了人们思想层面的深刻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内容、形式、特点等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人们思想的变化,反映到法律领域中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也造成了巨大影响,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功能,以及法律制度本身,都产生了重大的变化,部分法律制度甚至面临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否相符的争议――如“巩献田事件”(《物权法》违宪之争)。而法律运行中则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德性挑战,如权力腐败、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法律信仰缺失等问题已不容回避。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发生新变化的背景下,系统研究法律领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对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

二、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内容渗透

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意指“大德育”,其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三大部分。根据是否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可将其区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意识形态性内容,二是非意识形态性内容。应当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功能体现为意识形态功能,其主要内容也均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如政治观教育中的社会主义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当然,思想政治教育中也不排除非意识形态性的内容,如社会公共道德教育。而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恰恰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非意识形态性内容作为重点加以研究,如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法治建设等。这些问题固然值得研究,但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的应是法律的意识形态性问题,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应当先于法律应当遵守、法律如何遵守的问题,法律的意识形态性内容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因此,应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内容向法学教育的渗透,这主要体现为“三观”教育。

(一)世界观渗透

关于《物权法》中“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规定是否违宪的问题,部分学生曾产生误解,极端的认为我国已经承认了私有制,对此,必须在法学教育中进行透彻的分析和阐释。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正视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正视特定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必要性的事实,正视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占主导地位的事实,澄清“保护私有财产决不等同于保护私有制”。依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趋势的原理,明确社会主义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的,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从而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和本质,更好的认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重要意义。

(二)政治观渗透

社会主义政治观教育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落实在法律中,就表现为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法律调整的许多内容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如宪法、行政法、国际法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政体问题、行政区划问题、区域自治问题、国家问题等。法律与政治、与政治所依据的经济基础均密不可分,经济利益的分配决定了阶级或阶层的划分,而法律在根本上就是要明确利益的分配原则和分配依据。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定和适用工作的重点都是围绕着如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以法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

然而,当下的法学教育中还存在着去意识形态化的现象,部分学者对政治主张不公开的反叛,强调单纯的学术研究,此观点实不足取。“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是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其次才是“怎样服务”的问题。如果本末倒置,即使建立了技术性强、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却导致服务对象发生错位。则法律就会丧失社会主义的性质,法学教育也会因此而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三)价值观渗透

价值观教育是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落实到法学领域,就体现为“法律价值观”的培育,明确“法律应当为谁服务”。学习法律不仅仅要了解“法律是什么”。

还应深刻把握“学法为什么”的问题,这是培养法律人才最至关重要的基础。而目前的法学教育中普遍受到重视的多是“是什么”的问题,即法律专业知识的讲授,而“学法为什么”的问题却较少提及。我国当前的多样化社会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对学生的思想确实造成一定的冲击,部分学生理想信念缺失或动摇,价值观改变或模糊,法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目的也呈现多样化状态。在某些学生眼中,法律褪去神圣正义的外衣,沦为私人牟利的工具,本着这样一种价值观走上司法工作岗位的学生不仅难以实现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基本功能,反而极易引发枉法裁判和。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法律价值观”培育的重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切实渗透于教学实践。

三、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途径

(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形成社会主义法律道德

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缺乏法律信仰,应当学习西方,对此不能苟同。就社会秩序而言,信仰法律确是一种共性需求,然而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并不相符。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其长期的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则由于法律中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强力渗透。正是由于法律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高度融合才使其法律获得公众的普通认同。而中国长期以来主张贤德之治并未形成深厚的法治传统,而且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在多样化环境中运行的法律与社会主义主流思想的充分融合尚需要较长的一段时期。在此基础上,普通公众对法律的感知更多的是来源于思想方面的道德认同,而非法律信仰。一个思想品德高尚的人即使并不精通法律,但本着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热爱和忠诚,也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而反之,一个精通法律却品德败坏的人却只能更加利用和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进而严重亵渎法律的尊严与神圣。腐败、枉法、权力寻租等极端个人主义的行径,正是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缺乏的有力证明。因此,当代中国所急需的不是对法律的笃诚而是对社会主义的认同,必须尊重和正视现实的国情,从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的培养人手,逐步形成坚定的社会主义法律道德,使法律在强有力的思想保障下得到有效运行。

(二)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增设专门的法律德育课程

主席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要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仅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更要大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落实到法律领域中,法律道德的培养与法律知识的传授同等重要。法学家孙晓楼在谈到法律人才应具备的要件时提出:“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作法律人才”。因此,应在法律专业中设置专门的法律德育课程,应组织专家编写系统的法律德育教材。并同时组建一支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专业共同学历背景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只有在传授技术性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律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出真正“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

除此,还应正确理解法律德育的内涵。虽然许多高校在其法律专业中都加入了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内容,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德育并不能完全等同,职业道德教育只是法律德育中的部分内容而已,在法律德育中最为基础的内容应是与法律密切相联系的“三观”教育。教师应结合法律的产生、本质、功能等充分挖掘其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尤其在对西方法学大量移植的背景下,这种教育的必要性更为突出,应使学生准确理解法律的功能和本质,必须使学生对资本主义宣扬的所谓自由、民主、平等,具有普适性和超阶级性的法律的虚伪性有清醒的认识。

(三)提高职业法律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落实德性评价制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职业法律人的特点集中体现为专业性、精英性和同质性。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虽较好地解决了专业性和精英性问题,但却不能有效考察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实际水平,即同质性问题尚未解决。此处的同质性并非指向职业法律人在知识体系、思维方式、职业语言方面的均衡性,而是指在价值观念和和道德素质方面的趋同性,即职业法律人在实现法的正义使命这一点上能否具有共同的信仰和追求,能否自觉遵守正直、忠诚、廉洁的道德要求。

“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还远远不够,因为维持一种实在法体系,有赖于那些对它的管理和执行富有责任的法官、警察和法律界人士的笃诚。如果他们到了腐败的地步,那么法律的作用就会遭到削弱。”法律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思想政治品德的强力支撑,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好的执行者同样毫无意义。因而必须努力提高职业法律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具体措施包括:改革司法选任制度,选拔德高望重的学者、律师进入司法系统;改革司法薪金制度,通过道德的物质量化使法律道德产生足以改善生存条件的现实力量;完善司法监管制度,落实审理公开、错案追究制等。

(四)以“德”促“法”,落实“依”法治国

市场经济在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样化的影响,再加之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渗透,反映在法学教育领域,法律的意识形态受到一定冲击。对此。我国适时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重要理念,“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以德治国”的重要方式对“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的思想保障作用。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获得高度重视,相对而言,法学教育中的德治理念却并未获得充分的落实。在实践教学中,法治必要性问题、依法限制公权力滥用问题始终是教学的重点,而依法治理、依法限制中如何“依”法的问题却并未充分提及。如何以道德建设促进法治建设,不仅是治国施政的重要方略,同时更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贵在“依”法,而思想政治教育正是“依”法的基础,无论是法的制定、适用还是遵守,都要通过具体的人来完成,人的思想政治品德是法律得以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是培养和输送专业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法学教育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学教育的根本,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德性保证。因此,必须在重视法律技术性内容的同时增加法律意识形态性内容的比重,培养社会主义法律道德,提高职业法律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不断渗透,切实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郑永廷,张彦,德育发展研究――面向21世纪中国高校德育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91-192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8)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价值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分析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充分合理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后,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科学的法治理念。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渊源。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加透彻地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更好地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以及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1.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这里所指的是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包括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列宁的法治思想、的法治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重视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法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和自由。列宁则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他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苏维埃俄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的法治思想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主要包括完善司法制度、严格执法制度、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治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4]

2.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权力制衡。权力制衡不仅包括众所周知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横向分立制衡,还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纵向制衡。二是保障人权。随着法治文明的不断成长,人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3.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有言:“治民无常,唯以法治”[5]。这便是以法治国的雏形。清末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传入中国,“君主立宪”“五权宪法”等法治思想应运而生。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6]此语出自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学说史上最早论述法治问题的学者。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其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都对法治有过不同的论述。综合各家之言,笔者认为可将法治作如下定义:法治是以保障人权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执法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秩序状态。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是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现代法治国家发展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对法治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力,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法治建设将沿着正确的方向和科学的道路向更加广度的空间深入推进,最终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指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党的十五大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一次重要飞跃。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转变,不仅仅是一字的转变,而是理念的转变,是从“人治”到彻底法治的重大突破。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9)

中图分类号: 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3)06-0025-0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进入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关系多样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等一些新情况。面对这些新问题,关键是要找到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来化解,而不是压制和回避,这就需要完善制度与法律法规,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引导人们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提高法律自觉的认识,使人们形成一种民主法制意识,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这也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力的一个严峻的考验。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意义与根本要求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将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新阶段。党的十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1]进一步表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1.依法执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国家的途径和方式

法治被确定为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为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人民建设国家、治理国家和管理国家的治国理念,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法律精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目标。

自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来,就如何实现党对国家的管理和领导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早在1950年,就指出:“我们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国家政权,而我们党在政权中又居于领导地位。所以一切号令应该经政权机构发出。”[2]强调:“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3]当时,基于我国处于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尚未制定宪法,由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954年,宪法颁布和实施以后,党的执政方式基本走上正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不仅党的工作重心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法制建设也由人治向法治转变。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对过去党的执政方式的经验和教训做了总结,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到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4]新也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根本原则已经写进,其精神在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为了落实这一原则,需要转变党的领导方式,进一步解决“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的问题。由政府办理的事情,党的办事机构不应该过多干涉。直到1995年,代表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整个这一过程说明党的执政方式是在不断调整和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

2.实行依法执政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保障

依法执政就是要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进行合法执政,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执政形式进行执政运作,使执政的权力得到法律的保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与改善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把改善党的领导与党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执政为民的科学理念,因此,必须要做到依法执政,从而使党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和具体政策的贯彻落实能够得到法律的保证。这就要求党的执政过程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效运行,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依法办事,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各级执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自觉身体力行,做遵守法律的模范。法律不能严格执行和遵守,就会失去效力;执政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去做,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就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地位。依法执政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而党的“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5]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为准则,将其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党执政水平高低的判断标准,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

3.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

在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和谐社会是有序的社会,有序的社会必然是民主的社会和法治化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的法治建设高度完备,社会的文明程度高度彰显。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到202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政权的建立,所制定的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国家没有健全的民主体制和程序,法律就不能更好地贯彻和实施,甚至会形同虚设。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邓小平指出:“民主是我们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现代民主与现代法制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通过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思想政治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手段,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社会各项事务和各领域都要纳入法治的范围,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对人们的法治教育,逐步形成法治观念,使其不断增强对法治社会的认同感,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1.思想政治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先导

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法治观和法制观教育。不难看出,引导人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现实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对象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目标也是符合社会要求的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社会主义法制观教育,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的思想的解放,都需要健全的法制来保证。社会主义法制观教育致力于培养社会成员自觉遵循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公平正义,是人们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弘扬现代法治精神的必要手段。通过社会主义法制观教育,增加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当人们在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能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争取应有的权利,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步性。培养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社会主义法制观教育能够避免人们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现象,有利于加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2.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正确的指导思想作为保证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思想政治教育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经历了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从无序到有序的演变发展历程。在人类社会初期,各阶级都极力推行本阶级的政治主张,在自发和无序状态下进行着思想的教化。到了现代,一些法治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越来越高,对思想的控制也越来越强调法律程序,这是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高度发展的结果。

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有鲜明的阶级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进行的法治国家建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体现民力和自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法治国家建设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任何企图搞指导思想多元化的想法都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人民的思想觉悟,从内心树立起对社会主义的信仰和认同,从而为法治建设提供正确的思想保证和有利条件。当前,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和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消极影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政治信仰危机、社会责任感缺乏、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大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但是仅仅依靠思想政治教育来解决一切复杂的社会问题是不够的,只有把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最佳教育效果。

3.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要求法治国家建设辅之以思想政治教育

在现代国家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尽管人们对于立法抱有太多的期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生事物的涌现,法律也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因为它不可能事无巨细、无所不包,毕竟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是一种相对稳定并且规定确切的规则。应当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层出不穷的各方面的问题使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也可以说,这种立法是“事后法”。即当某一事件发生后才有可能以相应的法律条文来约束,而且有很大的弹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8]法律是对过去发生的事情如何处置的约定,而现实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却不是以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发生的,法律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规定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因为法律从来不能用来确切地判定什么对所有的人说来是最高尚的和最公正的从而施予他们最好的东西;由于人与人的差异,人的行为的差异,还由于可以说人类生活中的一切都不是静止不变的,所以任何专门的技艺都拒斥针对所有时间和所有事物所颁布的简单规则。”[9]对于已经发生的不符合社会规范要求而又没有法律规定的事情,此时的法律就会无能为力。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柔性约束力就能够起到刚性的法律所不能及的作用,弥补法律的不足和局限。

三、法治视野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必要性的路径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帮助人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增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法治教育工作者不仅要向公民传授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注重营造法治教育的氛围,创造遵纪守法的条件,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

1.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正确方向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法治国家建设的健康发展也为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一定的成效开辟了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作保证。有了法律的保证,就能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法律是人类对自由、秩序等价值追求的结果。法律通过限制自由而保护自由,通过惩罚犯罪而维护秩序,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都是法律所追求的政治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一定阶级的统治秩序,从而实现该阶级统治的自由。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追求的秩序是社会主义的秩序,是和全体人民的追求相一致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人的思想觉悟得到提高,达到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确保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和深刻内涵,切实提高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2.多方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把法治教育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不仅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继承和传承,也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发展和演进,社会主义法治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理念,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意识的提高。法律基础及法学理论来自于法治实践,但它们又必须服从并服务于法治实践,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的发展都离不开法治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使法治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

公民法治观念、法治理念的形成只依靠空洞的说教是不会产生最佳效果的,要把相关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让人们从心里真正感受到法律的至高无上,从而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法治教育的创新途径,使法治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结合,增强了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例如,法制教育工作者在讲解案例时要逐步深入,引导公民深入思考并认真总结;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讲座,邀请法律工作者作报告或召开座谈会;组织公民收看法制节目;参加人民法院公审案件的旁听;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或宣传活动;还可以利用媒体普法专栏、社区板报等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培养公民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公民真正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断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3.扩大法制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性,培养公民的法治认同感

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对人们进行“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教育,帮助人们明确依法治国的目标,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引导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本质要求,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观指导自己的行为,将法律的外在强制力转化为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0]只要法律没有修改,就必须得到遵守,任何法律规范,不管它有多么严谨和完善,如果不为人们普遍遵守和尊重,它也将毫无实际意义。

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在个人头脑中自发形成的,而是后天的教育学习和实践养成的结果,法律意识的形成需要进行法治教育和观念引导,认真组织群众学习,使群众明白,既要懂法知法,又要守法、依法办事。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更新观念,明确法治教育的内容,引导公民感受和认同法律中蕴含的伦理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取向,即对秩序、正义、自由、效益、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予以认同,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法治以理解和支持,发自内心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仰,自觉地遵守并尊重法律,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功能。正如卢梭所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1]只有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并化作实际行为,这样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4.创建良好的公民法治教育环境,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

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是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立足点和先决条件,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法制教育工作,就要在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中融入法制观念,以便于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使其及时得到处理,维护法律尊严,形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法治理念,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自觉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凡事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

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党的领导。“我们说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以外,要腾出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众工作。如果一时还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至少也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地位上,否则党的领导既不可能改善,也不可能加强。”[12]抓好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是保证“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建立一支富有法治精神的、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的法治教育队伍是法治教育取得实效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3.

[2]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86.

[3] 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71.

[4][7]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0,153.

[5]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1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365.

[8]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9.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10)

一、要提高医院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实效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继承和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是医院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当前重点是学习党的报告,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牢牢把握其要求,以提高理论实效。一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的总任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论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三是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以及坚定四个自信;四是要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要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六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一流军队;七是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方针---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八是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的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要提高医院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实效

医院医德医风,事关医院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健康中国的实现。加强医院思想道德建设,重点是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要把中国精神与中国梦结合起来,始终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实现以德治国到以德兴国。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牢牢把握富强民主文明这个国家层面的内涵意义,牢牢把握自有平等公正法治这个社会层面的意义内涵,牢牢把握爱岗敬业诚信友善这个个人层面的意义要求和内涵。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要强化医院价值观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核心价值观。要转变医院发展理念和工作理念,医院要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以社会效益为中心。要把关心关爱关怀病人作为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底线。要把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贯穿医院工作各个环节。要加强医院廉政建设。要规范医院药品药物、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各个环节,坚决防止医院采购使用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要坚决防止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礼金现象。要通过宣传教育加强道德建设。要通过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通过人事使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把道德高尚,医风纯朴的医务工作者选拔到重要管理岗位上来。要树立医德医风身边先进典型,引领医院新风尚,弘扬社会正能量,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要提高医院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实效

法治思想的定义篇(11)

法治是中国百年来不断追求的理想之一,当今中国,“依法治国”已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获得了崇高的宪法地位,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而把宪法中明确的法治国家与人民民主的规定变成中国的现实,是目前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正在努力的事情。

产生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西方法治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历经神学统治的中世纪,一度遭遇宗教神学思想的遏制,又历经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思想启蒙运动,通过思想家们特别是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形成了近代法治主义。随着资本主义对外扩张,它也开始了对整个世界产生影响的过程,直至形成现代的法治思想。现代法治思想主要有如下几个特征:它是以理性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崇尚法律至上,强调在民,保护人民权利,主张分权制衡等,这一系列的思想对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它在中国的传播一定能在某些方面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但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传播时一定会受到某些因素的过滤。总体而言,主要有三种因素对西方法治思想在我国的传播进行了过滤。

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对西方法治思想的过滤

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居于指导地位,作为工人阶级的科学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在本质上是同资产阶级的理论体系相对立的,它的产生,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伟大革命,它能够批判地吸取人类文明的优秀遗产、批判地吸取资本主义文明的积极成果,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特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就是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上吸收西方法治思想而形成的重要理论,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具体来说,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借鉴吸收西方法治思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执法工作上的体现。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领导干部及司法、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在上述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二、中国政治家对西方法治思想的过滤

政治家既关注国计民生,也关注国家政治管理,既关注国与国的外交,也关注国家在众多国家中未来的发展,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是政治家必备的政治素质条件之一。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思想,政治家必然认识到其对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而为政治家所接收,至于如何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家看来也必然是个长远的考虑。渐进式的增量民主方式已成为整个国家采用的方式,而这些增量民主如何慢慢推进与实现却又是政治家不断考虑的现实问题。西方法治社会中所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多党制度等管理方式在中国的政治家看来显然不合适,这样的管理方式无异于忽视历史,把新中国建立后,人民大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已经巩固了革命成果的一整套社会制度重来,而且这种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照抄照搬了西方的制度,在实践运行上也肯定会不断接受西方国家的援助和受到西方文化的渗透,在接受西方国家援助时很多政治势力一定会被西方国家所拉拢甚至是控制,使国家依附于西方社会。东欧与中东一些国家的现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是绝不可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在中国出现的,作为中国共产党队伍中精英层次的中国政治家也绝不会允许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制等等制度在中国出现。选择何种方式实现人民民主,既是中国人民的事情,更是中国政治家要考虑的事情。不能说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等等制度是发展成熟的制度就下结论说非这些制度不可。西方法治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只是近代才有法治思想的传播,难道说中国几千年的文明都是不成熟的表现?很显然,从一个国家的强盛、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来看这个结论是武断的!因采用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等制度而使国家失去稳定、民族失去独立性,人民民主又何来保障?因此,正视近代中国历史,正视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保障中国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来自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之一“两票制”,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增量推进民主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很多村级单位与乡级单位的党委书记的上任就是经过两票制的方式公推直选出来的,先经过信任投票,再经过党内选举出党委书记,这种方式有效地体现出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被很多人看好是中国民主发展的突破口之一,中国共产党也早就认识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意义。2006年在中 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中国国民的法律心理对西方法治思想的过滤

中国国民的法律心理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重视伦理关系和厌讼的思想影响了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没有人会认为所有的中国人或绝大部分的中国人在个人权利被侵害时会选择法律的途径去救济或弥补。诉讼本来是最权威、最规范、最能体现国家强制力、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法院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但是,诉讼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程序繁琐、费用昂贵,时间持久,特别是难以做到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和睦关系。在相当多的国家中,高额的诉讼费用与漫长的诉讼过程常使人们望而却步,成为人们寻求司法救济的重大障碍,法院无法为保障权利和解决纠纷提供有效的途径。对于中国人而言,很多人则会认为私了是首选途径。虽说近年来部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了,但仍然有相当部分中国人不愿意去打官司,就是怕耗时耗力耗金钱,还会伤害感情。自古以来,“和为贵”的思想在人们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就是因为中国人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儒家思想中重视道德教化,相对弱化法律作用的思想对后世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孔子在鲁国为官时曾经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善于劝讼息讼,这实际上就是主张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古代社会中调解有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官府调处三种形式。从官府方面来说,调解是为了息讼,因为“讼”的多寡是与官府的政绩联系在一起的;而对老百姓来说,“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有惹是生非的嫌疑。那些经常参加讼诉的人,往往被冠以“好讼之徒”的恶名。老百姓就有了“以讼为耻”的思想,认为“对簿公堂”是极不光彩的事。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时,宁愿通过调解而不愿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所有这些思想都影响到了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

2.法律工具主义和崇尚政府的思想影响了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从而具有明显的“人治”倾向。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文化把法律当成辅助道德教化的工具,在儒家思想看来,法律就是“刑”,孔子认为法律不过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治民工具,孟子认为,只要用道德教化人民就行了。以“德主刑辅”为主导的思想,在历代统治阶级的宣扬中逐渐地深入人心,统治阶级引儒入法后也强化了这种思想,这种思想到现在仍存在着很大影响,而这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为社会主义法治所不容的思想,因而现在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中国人普遍把法律看成工具时,自然就出现一个问题,谁的工具?受苏联法律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一段时间里,法律界普通把法律定义为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这种论断也恰好能证明中国自古以来的确就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这种事实。

社会发展至现在,统治阶级是没有了,被宪法赋予行政权的人民政府就引人注目了,中国人习惯上有事找政府,在过去就是找司法与行政权力合一的衙门,到现在这种思想仍残存着,仍有相当部分中国人在出现纠纷事件或碰到麻烦的时候乐意找政府或是上访,上访其实也是找上一级政府直至到中央上访,这些都是依赖政府解决问题的思想,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苏联人对法律内涵的界定也恰恰暗合了中国的国情,暗合了中国人的心理,因此苏联人对法律的定义也易为中国人所接受。

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而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缓慢的原因与这种思想是分不开的,它甚至成了法治健康发展的障碍,我们应当摒弃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同时在社会实践上也不能事事找政府,希望政府解决问题。在法治社会里,政府没有很大的权限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赋予政府的管理职能是有限的,应当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政府的权力。公民也应当慢慢习惯把政府看成是法治政府,形成崇尚法治,崇尚法治政治的思想。法治政府就是奉行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府,它强调公民权利为本位、自身责任为本位,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下,适应本土法治资源的政府。

总之,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不管有多长时间,它对中国的影响一定得通过中国的很多因素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必须通过中国很多因素的过滤具有了中国特色才能在中国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