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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1-05 14:57:42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1)

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概念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是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2]。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法律规范的始终,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网络安全法的立法、执法活动、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以及相关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网络安全法的始终。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根据法理学对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总结,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在网络安全法制领域的功能可以概括为:第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网络安全法的“基础性规范”,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与之相抵触。立法者在制定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受到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网络安全法律、网络安全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网络安全法律关系进行整体宏观调整、规范。执法者和司法者在适用网络安全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法律关系时,必须受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也为网络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行为准则,理解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他们理解和遵守网络安全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第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在一定情形下也直接规范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一般来说,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并不直接调整和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但是在相应问题缺少具体规则、或者法律给执法机关或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裁量空间时,就需要接受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根据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做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对于网络安全法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因素是确定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必须考量的因素。第一,网络安全法承担着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任务。网络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网络安全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维护国家网络环境安全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任务。网络空间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和制度基石,也是网络安全立法、司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网络安全法应当以网络空间主权原则为核心和首要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确立对于相关领域的国内事务、国际事务处理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网络安全法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网络安全法并不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这部立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了各方面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相关领域的民商事活动、行政活动等的法律依据。因此,问题的多元性决定了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多元性,网络安全法律规范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因此,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需要结合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合理的界定国家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关系。第三,网络安全法需要处理好信息技术发展与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石,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维护网络安全而构建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制度无疑会增加相关行业的运行成本,过于严苛的网络安全保障制度设置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甚至会窒息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空间。因此,合理界定监管权力的范围、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发展的关系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任务[3]。

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全面考察网络安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当作为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即———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和公共治理原则。

(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学者将网络空间提炼为“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行为”三要素[4],并在此基础之上借鉴主权的概念将网络空间主权界定为国家在其领域内对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行为所拥有的最高权力、对外的独立权和自卫权[5-6]。综合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界定为:国家对一国网络基础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活动管辖具有最高的管辖权,有权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维护网络秩序,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有权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活动,在遭遇他国政府或公民网络攻击时有权行使自卫权。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理论上网络空间可以自由进入和开发,但并不能就此认定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不受任何主权国家的管制。网络空间是受主权国家管辖的空间。这是因为:第一,组成网络空间的物理设备设施是在主权国家管辖之下的。第二,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自由不是因为它是一个全球公域,而是因为各国免除或放松了信息出入境管制。但是网络空间不是完全的虚拟空间,而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传统法律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也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第三,网络空间具有社会性。全球已有超过30亿的网民参与其中,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交流互动,形成了一个真正的社区或社会,构成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在这样一个有海量国民参与的社会空间中,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网络的互联互通性或无国界性意味着各国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合作,共同治理网络空间;意味着各国对打击其领域上的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负有一定的国际义务和责任[7]。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对于国家以及所有网络活动的参与者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当制定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国内信息网络实施管理。在网络安全问题凸显的今天,国家承担保护国内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针对个人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等建立有针对性的保护机制,维护国内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第二,国家在处理涉外网络安全问题时坚持网络主权原则,依法对于来自于境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采取措施,进行监测、防御和处置,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国家在处理国内网络安全问题时,本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对境内的网络活动参与者、网络系统与数据行使最高管理权。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网络用户均受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约束,应尊重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在从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项活动中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以及国家网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度安全原则

所谓“适度安全原则”是指,网络安全法需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不能为了绝对的网络安全而对于信息网络的使用者与运营者加诸过于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以至于扼杀了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于《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个人的表达自由、通信自由以及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创新、价值创造的需要而片面降低对于网络安全的要求,那么不受约束的网上谣言、诽谤、盗版传播甚至犯罪活动最终会瓦解公众对于互联网的信任、打压文学艺术以及科技创新,将信息网络引向歧途。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网络安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中间平台等承担过于严格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中间平台无疑会动辄得咎,疲于应付,生存下去都会成为问题,更何谈发展和创新[8]。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重会直接限制整个国家信息化发展的进程。因此,网络安全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于网络使用的限制,但是这一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适度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上。早在上个世纪末,美国、德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就系统地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中间平台的责任豁免制度。欧美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的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逐步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7]。适度安全原则在《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立法中均由体现。《网络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这是适度安全原则的重要体现。《侵权责任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吸收了国际通行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也被称之为“通知与移除规则”(noticeandtakedown),“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确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了一个“避风港”,使其免受来自指控他人侵权之人、网络服务对象的两头夹击,有利于维护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自由[9]。但无疑这种“自由”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它将摧毁信息自由本身。适度安全原则的确立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正视网络安全与发展间的矛盾,找到二者间的切合点。《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对于电商平台责任的争议以相应条款的五次修改体现了适度安全原则对于相关立法活动的影响。《电子商务法》一审稿规定了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注意义务。对于这一条款普遍意见认为:仅规范“明知”的情形过于宽松,不利于电商平台履行注意义务。为此,二审稿强化了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除了其明知侵权行为的情形之外,另外规定了在其“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二审稿的这一规定,很多代表认为:电商平台不但应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负责,还应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衔接细化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针对上述意见,三审稿提出了“双连带责任”的规范模式,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和相应的连带责任。三审稿公布之后,电商平台等纷纷对于第二层次的连带责任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一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出应当将第二层次的“连带责任”减弱为“补充责任”。四审稿吸收了这一意见,降低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平台经营无疑将获得更大的自由,却打破了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最终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发展两方面的利益之后,表决稿将“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10]。虽然最终的立法结果并未彻底解决争议,但是,这一立法过程无疑是体现了适度安全原则指引下对于安全与自由二者的权衡。

(三)公共治理原则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2)

作者简介:郑莹,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时代,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传播媒介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影响和改变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日常生活。网络是一把的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其在畅通信息来源、搭建消费平台、引导社会舆论、实施外部监督、发挥社会功能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如果运用不当,将会为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如网络上的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偏激不负责任的个人发言;通过网络病毒的植入与传播,破坏、获取网络空间的各种资源;以互联网为平台,设置消费陷阱,进行网络欺诈。而社会为此付出了极大的成本。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空间搭建了数字平台,但网络空间有序的发展,需要技术,更需要秩序。

一、法治是网络空间良性发展的秩序保障

网络的迅速崛起与发展,使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符号公民――网民应运而生,网络赋予了人们能在社会上以全新的形式进行交往、交流及发展的新身份。网民较之现实社会公民身份具有更大的自由表达权、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多的自我表现机会。开放性、自由性和信息共享是网络赖以发展的根基,但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和信息共享并不意味着网民可以在网上恣意妄为,极端的谩骂不是自由表达,泄露他人的隐私、捏造并散布谣言更不是信息共享。事实已经证明,如果缺乏基本的理性判断,稳定的网络秩序,相关的法律约束,那么,网络将会走上歧途、陷入混乱。不受约束的网络行为,对现实社会的危害是无可估量的。如果网络的负面效应得不到根治而放任下去,那么网络本身为我们带来的正面效应也会随之抵消。

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维系每个公民安全的保障,而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就是扬善除恶、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人类的一切活动就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法治关乎着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法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拥有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不能成为也不应成为少数人的“法外之地”。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网络空间的开放、自由和信息共享,是以拥有正常的秩序为基础的。只有以秩序为基础,网民才能充分享有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自由,网络社会才能得到良性、持续、健康地发展,信息网络技术也才能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助推器”。

二、我国在网络空间方面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一些针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等。这一系列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来看,网络空间的立法还缺乏系统性,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有关网络空间立法制定时间较早,有些规定和内容还比较薄弱和滞后,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没有考虑到,法律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由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立法大多表现为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烙印根深蒂固,在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的弹性之间也有较大的间隙。事实上,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政府在相应的制度层面上的设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网络实名制的颁布,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的出台,等等,但这些只处在规划阶段,缺乏详尽的路线图和明确的时间表。因此,如何完善立法,仍是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艰巨任务。

三、网络空间法治化应坚持的原则与方向

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网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实现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的平衡;要兼顾信息专有与信息共享的关系,解决好网络环境下既要有司法基础又要有管辖原则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能以牺牲网络发展、社会繁荣为代价。

原则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全方位结合是网络法律制定的基础,在网络法律制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有理论深度,又要兼顾细致、实用和可操作性;既要融合本国的文化传统,又要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既要体现时代的要求,又要展望未来,使网络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发展相结合,高瞻远瞩地构建我们的网络法律体系,使网络法律成为能维护网络秩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有效工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立法上加强网络的法治建设,就是在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将规范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网络空间延伸,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使用者、监管者和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进一步解决网络空间执法中的现实问题,比如管辖权、证据的保存获取等问题;转变政府管理部门管理与执法的职能,公共治理的方式要向网络空间延展;在确保立法原则是科学的、能有效地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前提下,制订出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充分保证法律法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依法管网、依法治网奠定法律基础,让网络空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

四、网络空间的立法体例与建议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网络行为的出现,人们对网络空间的认识和规则也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网络空间的立法能够有效地调整网络空间也要求建立在对网络规则的全面把握和尊重的基础之上。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要求规则的灵活性和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而法律相对的刚性和权威性要求立法者必须慎重而行。因此对于网络空间的立法可以采取制定网络空间基本法和专门法律的形式。网络空间基本法就有关网络空间的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具体而言,包括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原则,网络空间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网络空间管理机构的基本职权;明确网络空间运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网络空间个体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目前网络空间立法的空白区域,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内容,制定一些专门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等。 根据我国网络空间的现实情况和网络空间的立法现状,在网络空间的立法过程中还应注意:

第一,网络空间个体的权益保护。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随后也颁布了大量网络空间的立法。但其后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大多强调了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规范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方面的权力和职责,极少对个体的权益保护做出规定。而当个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的机会也受到了限制。

第二,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从海量的数据中获取国家社会、经济、市场、个人的重要信息。如数据泄露并被不法利用,会对公民个人隐私、社会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我国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护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除了民法通则中有对人格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也增设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罪名。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的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难以从现行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中寻找规范依据;很多法律法规适用时也欠缺可操作性。

第三,网络空间监管部门依法治理网络应遵循责权对应的原则。现有的关于网络空间的立法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授权。有关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中,除了极少的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大部分都表现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管理的便宜出发,这些法律法规都授予了政府部门大量的行政管理权限,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在规范内容上,多强调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组织在网络空间上所享有的权利方面的规定极少。在授权的领域,多个行政部门往往都有管理的权限,但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导致管辖重叠,个体的权利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在授权的同时必须注重控权,以法律的形式限定管理部门的职权同时明确责任,才能确保权利不被滥用,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也才能得到保障。

五、网络空间的法治化需要社会成员的自律与守法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3)

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时代,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传播媒介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影响和改变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日常生活。网络是一把的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其在畅通信息来源、搭建消费平台、引导社会舆论、实施外部监督、发挥社会功能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如果运用不当,将会为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如网络上的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偏激不负责任的个人发言;通过网络病毒的植入与传播,破坏、获取网络空间的各种资源;以互联网为平台,设置消费陷阱,进行网络欺诈。而社会为此付出了极大的成本。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空间搭建了数字平台,但网络空间有序的发展,需要技术,更需要秩序。

一、法治是网络空间良性发展的秩序保障

网络的迅速崛起与发展,使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符号公民——网民应运而生,网络赋予了人们能在社会上以全新的形式进行交往、交流及发展的新身份。网民较之现实社会公民身份具有更大的自由表达权、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多的自我表现机会。开放性、自由性和信息共享是网络赖以发展的根基,但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和信息共享并不意味着网民可以在网上恣意妄为,极端的谩骂不是自由表达,泄露他人的隐私、捏造并散布谣言更不是信息共享。事实已经证明,如果缺乏基本的理性判断,稳定的网络秩序,相关的法律约束,那么,网络将会走上歧途、陷入混乱。不受约束的网络行为,对现实社会的危害是无可估量的。如果网络的负面效应得不到根治而放任下去,那么网络本身为我们带来的正面效应也会随之抵消。

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维系每个公民安全的保障,而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就是扬善除恶、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人类的一切活动就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法治关乎着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法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拥有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不能成为也不应成为少数人的“法外之地”。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网络空间的开放、自由和信息共享,是以拥有正常的秩序为基础的。只有以秩序为基础,网民才能充分享有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自由,网络社会才能得到良性、持续、健康地发展,信息网络技术也才能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助推器”。

二、我国在网络空间方面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一些针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等。这一系列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来看,网络空间的立法还缺乏系统性,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有关网络空间立法制定时间较早,有些规定和内容还比较薄弱和滞后,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没有考虑到,法律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由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立法大多表现为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烙印根深蒂固,在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的弹性之间也有较大的间隙。事实上,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政府在相应的制度层面上的设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网络实名制的颁布,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的出台,等等,但这些只处在规划阶段,缺乏详尽的路线图和明确的时间表。因此,如何完善立法,仍是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艰巨任务。

三、网络空间法治化应坚持的原则与方向

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网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实现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的平衡;要兼顾信息专有与信息共享的关系,解决好网络环境下既要有司法基础又要有管辖原则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能以牺牲网络发展、社会繁荣为代价。

原则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全方位结合是网络法律制定的基础,在网络法律制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有理论深度,又要兼顾细致、实用和可操作性;既要融合本国的文化传统,又要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既要体现时代的要求,又要展望未来,使网络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发展相结合,高瞻远瞩地构建我们的网络法律体系,使网络法律成为能维护网络秩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有效工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立法上加强网络的法治建设,就是在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将规范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网络空间延伸,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使用者、监管者和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进一步解决网络空间执法中的现实问题,比如管辖权、证据的保存获取等问题;转变政府管理部门管理与执法的职能,公共治理的方式要向网络空间延展;在确保立法原则是科学的、能有效地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前提下,制订出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充分保证法律法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依法管网、依法治网奠定法律基础,让网络空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

四、网络空间的立法体例与建议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网络行为的出现,人们对网络空间的认识和规则也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网络空间的立法能够有效地调整网络空间也要求建立在对网络规则的全面把握和尊重的基础之上。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要求规则的灵活性和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而法律相对的刚性和权威性要求立法者必须慎重而行。因此对于网络空间的立法可以采取制定网络空间基本法和专门法律的形式。网络空间基本法就有关网络空间的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具体而言,包括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原则,网络空间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网络空间管理机构的基本职权;明确网络空间运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网络空间个体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目前网络空间立法的空白区域,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内容,制定一些专门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等。

根据我国网络空间的现实情况和网络空间的立法现状,在网络空间的立法过程中还应注意:

第一,网络空间个体的权益保护。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随后也颁布了大量网络空间的立法。但其后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大多强调了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规范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方面的权力和职责,极少对个体的权益保护做出规定。而当个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的机会也受到了限制。

第二,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从海量的数据中获取国家社会、经济、市场、个人的重要信息。如数据泄露并被不法利用,会对公民个人隐私、社会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我国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护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除了民法通则中有对人格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也增设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罪名。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的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难以从现行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中寻找规范依据;很多法律法规适用时也欠缺可操作性。

第三,网络空间监管部门依法治理网络应遵循责权对应的原则。现有的关于网络空间的立法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授权。有关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中,除了极少的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大部分都表现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管理的便宜出发,这些法律法规都授予了政府部门大量的行政管理权限,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在规范内容上,多强调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组织在网络空间上所享有的权利方面的规定极少。在授权的领域,多个行政部门往往都有管理的权限,但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导致管辖重叠,个体的权利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在授权的同时必须注重控权,以法律的形式限定管理部门的职权同时明确责任,才能确保权利不被滥用,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也才能得到保障。

五、网络空间的法治化需要社会成员的自律与守法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4)

">我国中长期粮食安全的若干重大问题及对策

关于加强与改进选煤厂思想政治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金融改革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大问题 论中国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 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大问题思考 关于发展实体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关于水库移民工作几个重大问题的思考 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思考 对新疆塔里木河治理中几个重大问题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重大问题的理性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由此可见,相对弱势的一方在网络空间安全中的危险地位。

其次,网络空间的竞争和对抗直接导致国家间的安全博弈与冲突。矛盾和冲突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空间也不例外。由于网络空间已延伸至国家结构的各个层面,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开始形成较大冲击,已成为国家安全的命脉领域。如前所述,网络空间领域的技术领先方,为维持其在网络空间的优势地位并拓展其安全利益,必然导致控制网络空间行为的发生,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则在处于守势的同时,加紧发展相关技术,以缩小彼此之间的差距,同时通过必要的进攻以维持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平衡。这种网络空间的进攻与防御,构成了网络空间的安全博弈,任何一方都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据美国2006年发表的一项报告称,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上年度遭到黑客袭击的次数总和达21124次,平均每次抵御攻击需耗资150万美元。为对付黑客,美国防部每年要付出300多亿美元的代价。《网络对抗》, 资料来源:。

第三,网络空间为非国家行为体挑战国家提供了便利条件。网络空间的相对开放性,使得任何人利用网络成为可能。当人们开始发现网络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同时,也发现了其薄弱之处,从而欲通过网络空间作为打击对手的重要平台和路径。这其中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恐怖组织或个人就成为这个领域又一危险的攻击源。尽管到目前为止,世界尚未发生一起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网络恐怖袭击事件,但是,现实已经表明,由于网络恐怖袭击成本低、威力大,且很难追踪到攻击源,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恐怖组织和个人作为攻击国家的重要平台。据美国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2014年6月的一份报告称,当前网络攻击每年给全球带来高达44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全球主要的经济体经济损失巨大,例如,美国、中国、日本和德国每年合计损失达2000亿美元。《网络犯罪给全球带来的损失超过泰国GDP》, 资料来源:。尽管这些网络攻击基本上属于网络犯罪范畴,还不是经典意义上的网络恐怖主义袭击,但其造成的损失已经相当让人警惕。因此,如果对于此类的事件不加以认真和严密的防范,一旦发生大规模网络恐怖袭击,其造成的损害将是无法估量的。

第四,网络空间安全国际合作很难扎实深入推进。尽管世界各国均开始认识到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性,从共同利益出发,也发现仅依靠一己之力难以完成网络空间安全的防护重任,因此开始希望通过网络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来实现网络空间的共同安全。但是,网络空间的国家合作并非像人们想象得那样一蹴而就,其面临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国际社会对网络问题存在着巨大争议和分歧,这种争议和分歧既涉及网络存在与否,也涉及网络问题,还涉及网络的实现路径问题,也就是各国家间网络空间治理所适用的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网络传递在国家间效用的差异。参见杨嵘均:《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78-90页。而之所出现上述问题,其根源还是霸权主义思维在网络空间领域的反映,即网络技术相对落后的一方急需与领先一方分享其核心技术,从而共享网络空间安全,但掌握核心技术一方为维持自己的领先地位而不愿分享。因此,这现实问题和状况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和改善,网络空间安全的国际合作就难以扎实推进。而从另一侧面看,目前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更多仍停留在双边领域,其目的仍是为防止彼此之间误判而引发冲突,而非站在维护全球安全利益的立场上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

三、网络空间安全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和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未来网络空间安全领域不仅现存问题没有解决,还可能出现更加深刻的新问题和新挑战。预计至少会反映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针对网络空间安全对国家安全威胁的认知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危。有怎样的世界观就有怎样的方法论,对事物的认知差异直接导致方法各异。尽管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始重视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但对其威胁程度的认知却存在的很大的不同。这种认知程度的差异导致的直接结果,不仅会使国家在网络空间安全上的投入上存在差异,也会导致遭受威胁程度的不同。事实上,这种对于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并非仅仅局限于威胁程度本身,更重要的还涉及如何应对这种威胁。因为认识到网络空间存在安全威胁,仅仅是防范威胁的起点,而真正能够做到防范网络空间安全威胁,则需要找到良好的路径。但无论如何,是否树立正确的网络空间安全观,无疑对解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也决定着国家网络安全的未来走向和国际安全的形势。

其次,网络人才的竞争将成为网络空间安全竞争的焦点并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而掌握人才优势的国家,将逐渐打破现有的网络空间安全格局。尽管网络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其技术发展却突飞猛进,有些关键技术的进步已超越了人们的想象和预期,而这一切都与人才有关。网络技术领先国家之所以能够占据网络空间安全的制高点,首要原因就是聚集了大量网络技术人才,这些人才支撑了新技术开发和网络空间安全的防御和进攻的高超能力。正是由于他们的存在,不仅打造了网络技术强国,也打造了网络空间安全强国,他们是决定未来网络空间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网络空间安全的竞争和博弈,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和博弈,这就自然引发了对于网络人才的竞争,并成为这场竞争的焦点。实施方面,美国早在2011年就了《网络安全教育战略计划》,英国在2009年的《网络安全战略》中明确鼓励建立网络安全专业人才队伍,俄罗斯、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地区也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人才培养。陈H汀:《提升网络安全软实力:2015年美英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举措对我国的启示》,载《人民邮电报》2016年2月22日。而现实中网络人才确实炙手可热,例如,“长期以来,俄罗斯黑客因技能高超,为网络界所公认。因此,俄罗斯黑客成为许多国家情报机构的‘抢手货’。”《美俄欧黑客过招打响 “网络核战”》, 资料来源:。从中不难判断,未来网络人才的世界性流动也将成为一种趋势,而掌握人才优势的国家,将逐渐打破现有的网络空间安全态势和格局。

第三,网络的全域覆盖和技术的难以完善将使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成为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网络技术越发展,人们越离不开网络,其覆盖率也将大幅增加,最终实现几乎无死角的全域覆盖。但是,既然网络是基于技术的产物,而任何技术都并非无懈可击,必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漏洞。就网络空间安全而言,新的进攻技术必然催生新的防御技术,而新的防御技术也一定会导致新的进攻技术出现,这场猫捉老鼠的游戏自然会导致一场无休止的攻防技术革命。对于百密一疏的网络,攻击者必然会找到其弱点和漏洞而实施攻击。维护网络安全的难度还会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尽管各国都想构筑铜墙铁壁,但被攻击的概率依然存在,而某些攻击只要得逞一次,就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第四,网络空间安全将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但在国际合作依旧难以扎实推进的同时,发达国家的网络空间联盟极有可能成为不发达国家的重大威胁。目前,网络空间安全已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一些国家的头等议题。而随着网络空间安全风险的加剧,国际合作将成为难以跨越的选项。2015年12月16-18日在我国乌镇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共同建设网络空间、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共同治理网络的战略理念已经形成,“这将成为未来国际网络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思路。网络安全合作在国际政治和外交议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双边网络安全合作、区域网络安全合作和多边合作都将日益紧密且多元化。”安静:《全球网络安全治理动态与趋势》, 资料来源:http://.cn/2016/0405/422395_2.shtml。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网络空间的安全领域国际合作存在以为核心的根本问题以及霸权思维,同时可以预计的是这些问题和霸权思维很难短时间消除,以此,尽管网络空间的共同治理必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但要想得到深入发展并取得实效,仍存在着需要跨越的巨大鸿沟。

四、化解和应对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与挑战的启示与思考

从国际安全领域的网络空间安全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看,网络空间安全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和面对的重大安全问题,处理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安危,也必将影响到国际安全的形势走向。我们必须以创新思维来思考这一问题,并寻找到化解和应对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与挑战的有效路径。总体而言,必须做到:

一是提高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通过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强化其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并努力寻找破解网络空间安全的重点难题的路径。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程度直接关系到如何应对其给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带来的威胁。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制定是任何国家要想有效应对网络空间安全必须采取的首要措施,而这一战略的缺失直接反映为国家难以将网络空间安全置于应有的重要位置,其结果必然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视和短效行为。而只有通过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才可整合国家资源,全面规划制定出体系健全、机制完善、目标清晰和措施有效的应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长效路线图并逐步推进。因此,国家应聚合研究和职能部门的理论与实践人才,由最高国家安全部门牵头,依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出具有自己国家特色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以指导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具体实施。

二是大力培育和引进网络人才,以提高网络核心技术为重点,打造一支由精兵强将构成的网络空间安全队伍。网络作为技术的产物,化解其安全威胁的核心仍是技术,这就使得网络技术人才成为这场安全战的关键因素。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通过各类途径加紧培养的同时,还应注意吸收和引进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支由精兵强将形成的网络安全队伍,尽早在网络关键技术领域有所突破,变劣势为优势,从而掌握网络空间安全的主动权。这就需要要以开放的思维和进取的精神,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安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通过制度化建设,使得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和人才管理有序进行,并逐渐使得这支队伍彰显出技术超群、结构稳定、梯次合理和长久持续的特色,更好地化解和应对现有和未来可能面临的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与挑战。

三是以防范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为抓手,推进网络空间安全的国际合作。尽管由于一些认知上的问题导致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使得合作迄今难以扎实推进。但是,只要我们把握好网络空间安全国际合作的关键契机和关键领域,这并非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此,要通过各种路径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网络空间安全涉及全世界的共同利益,培育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思维,以当下越演越烈的网络犯罪和未来可能发生的网络恐怖袭击作为合作领域和抓手,通过情报共享、设备匹配、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并有针对性地展开联合网络空间安全兵棋推演和实战演习,以此加强相关国家应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协同性,最终提高共同应对网络空间安全威胁的能力,维护国际安全领域的共同利益。

四是加强国家间的网络空间安全对话机制建设,防止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军备”竞赛升级以及因误判而导致的网络安全冲突。网络空间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但以怎样的安全观和怎样的思维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构建怎样的网络空间环境,则关系到未来全球网络空间的生态。如果继续以冷战思维和零和游戏看待和处理双边和多边的竞争关系,势必导致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军备”竞赛的升级。而鉴于网络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如若发生误判则将引发网络安全冲突的发生,从而影响到国际安全稳定和国家安全危机。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国际社会应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资料来源:http://.cn/c/2015-12-16/doc-ifxmpnuk1630426.shtml。这为推进国际防止网络空间冲突和建立网络空间安全合作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思路,是国际安全大战略思维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具体反映。这其中,对话机制是建立互信和防止误判的重要前提,应该着力推进。同时,以国际安全的视角看,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建设也需要各国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只有真正置身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之中,才能够搁置分歧,构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治理体系,实现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参考文献:

[1]安静.全球网络安全治理动态与趋势[EB/OL].http://.cn/2016/0405/422395_2.shtml

[2]陈H汀.提升网络安全软实力:2015年美英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举措对我国的启示[N].人民邮电报,2016-2-22.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5)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的新疆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要求,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积极防御、有效应对,推进网络空间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愿与各国一道,坚持尊重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统筹网络安全与发展,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

【理论分析】

1.是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

网络空间是国家的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不容侵犯,尊重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谋求共治,实现共赢,正在成为国际社会共识。

2.独立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各国范围内的网络事务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

3.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

维护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各国应尊重彼此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和重大关切,推动构建和谐网络世界。

4.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

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

5.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

维护我国的、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符合我国的外交政策。

【追踪练习】

1.《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管理我国范围内的网络活动,保护我国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坚决反对通过网络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破坏我国国家的一切行为。下列关于国家的认识正确的是()

①是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

②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自己的

③是构成国家重要的因素

④对内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独立自主性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2.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这主要是基于()

①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②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

③中国已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导

④国家间的合作代替了竞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阐明了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和主张,明确了战略方针和主要任务。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的新疆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要求,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积极防御、有效应对,推进网络空间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愿与各国一道,坚持尊重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统筹网络安全与发展,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

结合材料,运用当代国际社会的有关知识分析如何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6)

大国网络安全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还是理念博弈、话语权博弈。2015 年12 月16 日,习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要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尤其是,习主席提出的以尊重网络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赢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其实,2010 年我国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就指出: 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互联网主权应受尊重和维护。2014 年,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大会和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主席都曾阐发过网络主权的观点。可以说,中国提出网络主权的理念,既代表了多数国家关切网络问题的立场和视角,也反映了中国对革新全球治理体系的担当和贡献。

网络主权也是国际社会深化对网络空间认识形成的基本共识。联合国于2004 年2005 年、2009 年2010 年、2012 年2013 年三度成立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研究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以及为应对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并达成了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原则等重要共识。2013 年6 月24 日,第六次联合国大会了A/68 /98 文件,通过了《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的政府专家组的报告》。该报告第19 条认为,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各国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对维持和平与稳定及促进创造开放、安全、和平和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环境至关重要; 第20 条明确指出,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也适用于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2015 年,政府专家组再次研究报告,重申并丰富了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内容。这些共识是国际社会对传统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取得的重要进展。基于此,一些国家逐渐认同并采纳了网络主权概念。2012 年,经合组织( OECD) 对美、英、澳、加、日、荷、法、德等10 国的网络安全战略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网络安全政策时,逐渐体现了一种所谓的主权考量( Sovereignty considerations),即网络安全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军事、外交、情报等国家主权因素。2016 年12 月5 日,经普京签署命令颁布的新版《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学说》认为: 推动建立国际信息安全系统,以阻止使用信息基础来达到破坏战略稳定性的目的,强化信息安全领域平等战略伙伴关系,并对在信息空间的主权进行保护,是在信息领域的一项重要国家利益;保护俄罗斯联邦在信息空间中的主权是在战略稳定、平等伙伴关系领域保障信息安全的主要方向。国家主权原则是形成近代国家体系的理论基础,也是近代国际法的首要原则; 网络空间是否延续和发展这一原则事关重大,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际法、国际关系的颠覆和重构。

二、解构与重构: 国家主权观的嬗变与发展

网络空间被称作是继陆地、海洋、天空、外空之后的第五空间; 但是,网络空间是一个纯粹的人造空间,它的虚拟性、非物理性和无界性颠覆了人类对土地、疆域的传统理解,对已有观念和常识形成挑战,带来了思想和理论上的混乱。更为严峻的是,网络空间安全威胁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如何应对这一新情况,使网络空间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一个难题。

( 一) 传统主权观的嬗变

主权( Sovereignty) 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国家主权( State Sovereignty) ,其肇始于1577 年出版的法国思想家让博丹名著《论共和国》。此前,主权在法国是指一种自己之上没有其他权威的政治或其他权威。博丹赋予了主权新含义,将之界定为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即这种权力是国家内的最高权力,除受上帝的戒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次确定了国家的主权权利,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及基本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

四百多年来,伴随着国际关系客观现实、价值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主权观历经岁月淘洗,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天,传统主权观受到了四个方面的冲击: 来自上面的超国家或准超国家行为体,来自旁边的跨国行为体,来自下面的亚国行为体,以及来自国际社会内部的一个总倾向于总体霸权的超级强国。特别是,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的主权权威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和削弱。经济上,国家制定经济政策与目标、调控经济资源与信息、管理经济活动与行为的能力,受到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的制约; 政治上,国家的独立自主、安全和领土完整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强行干预的风险; 文化上,各国的文化传统、伦理价值、意识形态、风俗习惯处于高度相关互动中,自主进行文化选择与文化建设的文化主权受到制约与影响。于是,传统主权观受到强烈质疑和不断修正,主权的绝对性持续减弱,相对性持续增强,主权的内容更加丰富,出现了货币主权、信息主权、文化主权、食物主权等新概念。当然,国家主权过时论虚无论的观点依旧存在。二) 网络主权观对传统主权观的继承和发展网络是人类文明进化里程碑式的成果,它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推动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巨大变革。但网络空间就像一处荒蛮之地,自由有余而秩序不足,正常的网络行为受到严重侵害; 而主权正是以往改变混乱无序、建立法律秩序的成功模式。

从历史看,国家主权的适用范围随着人类活动空间的延伸和国家职能的拓展不断扩大,而网络空间能够延续这一规律,成为主权适用的新领域。最初国家主权仅指向陆地,随着航空、航海和航天技术的发展,其行使空间相应拓展。国际法认可了这一现象并通过新的国际立法保障和规范了相关行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空间向全球拓展,网络正在全面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以及国家主权的新疆域。为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在网络空间的正常活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基本职能,保证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国家主权的触角应当也必须进入网络空间。从目的看,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国家需要通过构建网络主权制度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利益。可以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利益诉求全方位映射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不但成为现实世界国家利益的重要依赖和平台,而且使国家利益的边界得到极大延伸和扩展。在此情况下,国家不得不去寻找恰当的形式,宣示在网络空间的利益存在,展现建立规则维持秩序的决心,调整法律关系,确保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确定的第一项战略任务就是坚定捍卫网络空间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管理我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活动,保护我国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坚决反对通过网络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破坏我国国家主权的一切行为。

三、内涵与外延: 网络主权的理论基础

2013 年,北约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的《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试图对此作出阐释,其第一条主权称,一国可对其主权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行为实施控制。该条的评注指出,一国可以对位于其领土内的任何网络基础设施和与这些网络基础设施有关的活动行使主权上的优先权。尽管该手册没有明确提出网络主权,但很清晰地提出网络活动与现实世界有着密切的联系主权是武装冲突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先决问题,否认网络空间主权,就无法对使用武力、中立、人道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学者认为: 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自然延伸,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自主权、独立权和自卫权,即一国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地进行网络空间活动、处理网络空间事务并对网络攻击行为实施自卫的权利,它包括对本国网络系统的管辖权、对网络空间信息跨境流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平等享有网络空间资源的权利以及防范和打击网络攻击行为的权利等。笔者认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空间仍是一个变化不居的事物,对其所做界定应是开放、包容和简明的。因此,应以传统国家主权的内涵为依据,结合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对其如此界定: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延伸,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表现为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平等权、自主权和自卫权,对内表现为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最高管辖权。

( 一) 平等权

国家主权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它是指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和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平等地位。在国际关系中,一国对他国强行发号施令,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或者以表面上合法的方式侵夺他国的权利,就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侵犯。因此,在国际互联网治理和确保互联网的安全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以及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各国政府应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以推动建立多边、透明和民主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制,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方便所有人的接入,并确保互联网的稳定安全运行( 联合国大会第A/69 /723号文件《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此外,国际社会也清楚地意识到,网络技术水平的差异会导致事实上各国无法平等地享有网络带来的福祉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在2013 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和2015 年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同提交联合国大会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中,都提出了弥合数字鸿沟的问题,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其提升信息安全能力建设水平。

( 二) 独立权

独立性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是指国家享有自主和平等处理国际事务的权利: 一方面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另一方面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应受到外来的干涉。[7]( P7) 正如荷兰诉美国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1928 年) 和科孚海峡案( 1949 年) 的裁决所述,主权意味着排除其他国家干预的独立权。2013 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指出: 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也就是说,基于网络空间对国家利益的重大影响,主权范围内的网络事务必须由国家独立处理,不受外部干涉。习主席阐释的尊重网络主权、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问题,其核心要义是尊重各国的独立自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反对网络霸权,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反对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 三) 自卫权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 条规定,当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国家可以行使自卫权。二战后,该项国家主权受到了严格限制,但国家仍享有特定条件下的自卫权利。尽管在网络空间援引第51 条行使自卫权目前尚存在理论和现实困难( 如何判定网络环境下的使用武力和武装攻击行为,如何追溯攻击方,如何把握自卫的时机和程度,等等) ,但这并不妨碍国家主张乃至行使自卫权。《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明确主张: 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依法保护本国信息空间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威胁、干扰和攻击破坏。美国在其2011年《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宣称: 必要时,美国将会对网络空间中的敌对行为作出回应,就像我们回应对我们的国家其他威胁一样。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盟友、我们的合作伙伴和我们的利益,我们保留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的权利外交、信息、军事、经济,以及适当的和适用的国际法律。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规定的首要战略任务就是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

( 四) 最高管辖权

最高性是国家主权的本质特征,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经济、军事、文化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政治要求,而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和限制。诚如凯尔森所言: 说国家是主权的,这就意味着国内法律秩序是一种在其上没有更高秩序的秩序。鉴于网络混乱与无序,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美国已经建立了管制网络空间的体系化组织和系统化法规。2010 年6 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实施常规监控,包括知名社交媒体及热门博客。2005 年,澳大利亚政府成立了通信与媒体管理局,专门负责对本土网站的内容进行限制,严禁传播涉及儿童色情、性暴力、教唆犯罪、种族仇恨、恐怖主义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被称作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确立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健全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强调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网络空间违法惩处力度。

四、实质与表征: 网络主权的基本特征

( 一) 网络主权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产物

网络主权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军事问题,是主导和影响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大问题。事实上,网络主权观念并非没有争议。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发达国家一度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后来又认为主权有限适用于网络空间; 广大网络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主权属性,主张网络主权; 大量非政府行为体则认为应当由市场和社会对网络空间的运营和管理国际社会的争论,实际上是互联网治理模式之争,是政府主导的多边治理模式与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之争。对中国而言,建设网络强国,不仅体现在网络资源的分配权、核心技术的控制权,还在于掌握国际制度规则的话语权。这是中国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而网络主权的提出为我们赢得制度性话语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 二) 网络主权兼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7)

(一)拥有绝对优势是其技术基础

美国控制着全球互联网的绝大多数根服务器、主导着全球计算机关键芯片和软件系统,在网络管理、信息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处于垄断地位,使得美国具有发展网络空间作战能力的优势和得天独厚的条件。一是在电信方面,美国及其盟友控制着大部分通信卫星,两洋海光缆以美国为中心辐射向全球,全球国与国之间的电信流量80%是在美国分配,这意味着美国控制着全球的电信。二是在互联网方面,Intel垄断全球电脑芯片、微软掌握操作系统、美国政府授权的互联网域名与号码分配机构(ICANN)掌控全球域名地址、雅虎把持最大网络门户、Google盘踞搜索引擎、Twitter主导微博信息、Facebook占据社交空间、Youtuber控制网络视频……,这一切都是美国控制;而支撑互联网运转的13个根服务器,一个主根服务器设在美国,12个副根服务器中有9个设在美国,美国控制着“互联网生杀开关”。三是在硬件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谙熟通过产业链和供应链预设隐蔽控制后门的国家,无论在芯片、硬件系统、操作系统还是应用软件中,坚持不懈地预设后门、木马和逻辑炸弹。几年前,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的“黑屏”事件就向世界警示了美国的能力。在网络空间,美国能量远胜于其他国家,凭借这样的优势,美国几乎可以封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

(二)维护自身安全是其现实需要

经过多年的“网络中心战”的发展与实施,美军将飞机、舰船等各种作战平台甚至是单个士兵连接在一起,形成稳定和高效运转的庞大战争机器,整个战斗过程都高度依赖网络和网络上所传送的信息。据悉,美军目前在世界上拥有4000多个军事设施,运行着1.5万多个不同的计算机网络和700万套计算机和信息装备。在提高作战效能的同时,带来的潜在威胁也很大,一旦网络遭受攻击或破坏,整个军队的作战行动,包括火力配置、选择打击目标、力量部署调整等,都将陷于混乱,军队将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2009年,时任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表示,美军“陆地、海上和空中的全频谱军事能力均依赖于数字通信、卫星和数据网络”,“网络空间及相关技术为美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对美国安全至关重要,也对军事行动的所有方面至关重要。然而我们对网络空间依赖性的日益增强,加之网络空间威胁和漏洞的增多,也给国家带来了新的风险。”同时,美国大力渲染其遭受到的网络安全威胁。美国国防部曾称,其网络每小时有25万非授权用户的非法访问,每天非授权访问量超过600万次。美国网络空间司令部司令基思·亚历山大曾表示:“美国未来将遭受一次摧毁性攻击,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我们应做好准备。”

(三)维护全球霸权是其根本目的

美国的基本战略目标是争霸世界,主导世界。其强大的军事力量是美国维护霸权地位的可靠力量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美国认为其在传统领域的霸主地位已经不可动摇,但在网络空间,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其自身对网络的日益增强的依赖性,使得其对手掌握了可以与美国抗衡的不对称的能力。美国要实现其战略目标,必须在网络空间取得优势,主导和主宰网络空间,取得网络空间的优势,就抓住了战略的主动权。因此,网络空间力量的建设成为美军工作的重中之重。美国前参联会副主席、海军陆战队上将詹姆斯·卡特赖特明确指出,“不同于陆地、海洋和天空,美国在网络空间缺乏制权,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对这一作战空间的看法,我们将变得越来越不堪一击。”2006年美军的《网络空间行动国家军事战略》就指出“目标是确保美军在网络空间的军事战略优势。”2009年美国防部《四年一度任务与使命评估报告》中,也分析了美军在网络空间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了国防部网络空间构想,要求美军夺取网络空间军事优势。美国大力提升网络空间作战能力,就是为了通过信息技术优势,确保其绝对的军事优势,使其不仅具有在遭遇网络攻击时防守反击的能力,同时还具备先发制人的主动攻击优势,将别国的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从而进一步稳固霸权地位。

二、美军对网络空间与网络空间作战概念的认识

(一)网络空间

1.网络空间的概念发展

“网络空间”(Cyberspace)是加拿大作家威廉?吉布森1984年在其科幻小说《神经症漫游者》中创造的一个词语。作为与战争相联系的“网络空间”概念,最早出自于美国,而且逐渐得到美国政府和军方的广泛重视,随着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入而多次对其定义进行修订。2001年美军《国防部军事和相关术语词典》(JP 1-02)将网络空间定义为“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交换的假想环境”。2003年,布什政府公布的《保护网络空间国家战略》中,将网络空间定义为“由成千上万台互联的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转换器、光纤组成、并使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能够工作的网络,其正常运行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2006年,美军《网络空间国家军事战略》,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利用电子学和电磁频谱,经由网络化系统和相关物理基础设施进行数据存储、处理和交换的域”。2008年,美国国防部行动备忘录,对网络空间进行了定义,即“信息环境中由相互依赖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网络构成的全球域,包括互联网、电信网、计算机系统、嵌入式处理器和控制器”。这一定义已被收录到最新版《国防部军事和相关术语词典》(JP 1-02)之中,成为美军对网络空间的官方定义,一致沿用至今。从网络空间概念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美国对网络空间内涵的认识,是一个不断丰富和扩展的过程。

(二)网络空间作战

美军网络空间作战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自从1988年计算机病毒出现后,美国就开始谋划网络战。第一次海湾战争中,美军特工将带有病毒的芯片偷偷安装在用于伊拉克防空系统的打印机中,并在美军空袭伊拉克的“沙漠风暴”行动开始后,用无线遥控装置激活潜伏的病毒,致使伊拉克的防空系统很快陷入瘫痪,多国部队的空军如入无人之境。此时虽然没有正式提出这一概念,却已经开始用于作战行动。1993年,美国著名智库兰德公司出版了题为《网络战就要来了(Cyber War is coming)》的论文,首次提出“网络战”的概念。为防止出现“网络911事件”,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国家安全第16号命令”,要求由国防部牵头,组织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局等政府部门制定“网络战战略”。同年,美国战略司令部也据此组建了美军“网络黑客”部队——“网络战联合职能组成司令部”。2005年美国《国防战略报告》中明确将网络空间与陆、海、空和太空定义为同等重要的、需要美国维持决定性优势的五大空间,并首次对“网络空间作战”做出具体定义,即“为干扰、破坏敌方网络信息系统的使用效能,并保证己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而采取的综合性网络攻防行动。”2008年,美国防部备忘录,将网络空间作战定义为“在网络空间或通过网络空间,运用网空能力来达到目的的行动,其中包括计算机网络作战以及全球信息栅格的运行和防护行动。”最近英国《卫报》公开的美国总统奥巴马2012年10月签署的一份绝密级文件——《美网络空间作战政策》中,将网络空间作战定义为“网络空间搜集、防御性网络空间作战(包括非侵入式防御反制措施)和进攻性网络空间作战的统称。”这是至今为止,美国网络空间作战最权威的定义。

三、美军网络空间作战发展特点

(一)战略政策进攻性凸显

一直以来,在网络空间作战能力建设上,美军都比较强调网络空间防御能力的建设。这与美军作战体系高度依赖网络空间能力的支援有着很大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认识的深化,出于对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以及确保信息技术绝对优势的需要,美国在网络空间作战方面战略举措不断,并逐渐由防御转向进攻。美军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网络空间的争夺将以进攻为主。相对于探测和防御来说,攻击敌方的信息网络系统更廉价,也更容易。而且,美军用于作战和保障的网络多种多样,也很难防御敌方坚决的网络空间攻击。因此,在网络空间的攻防对抗中,率先发起进攻性网络空间作战的一方,以及将进攻性网络空间作战与其他物理攻击有效结合起来实施的一方,可能占据重大优势。为此,在2011年5月和7月,美国接连《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网络空间行动战略》两份重要战略文件,其目的即在于将网络空间的战略地位提升为一个可以“发起作战行动”的“重要行动领域”。与之相应,美军网络部队的地位也由一支传统的“作战支援力量”,升格为一支新兴的“作战力量”。同时,在行动样式上,美军提出要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也在于要加强其进攻性网络空间作战能力建设。特别是今年,美网络空间司令部司令亚历山大宣布将新增40支网络战部队,其中13支明确用来实施全球网络攻击,其他27支用来保卫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业务网络,以及支援全球作战部队实施进攻作战。从本质上讲,这40支部队均具有全球作战的网络攻击能力。

(二)作战力量指挥体系日趋完善

2009年,美军整合了国防部下属负责网络防御和网络攻击的部门,成立了网络空间司令部,在行政上隶属战略司令部,但业务与指挥相对独立。网络空间司令部的成立,首次将网络防御、网络资源利用和网络攻击集成至一个部门,是美军建立完善网络空间作战体系的重要步骤。网络空间司令部成立后,各军种迅速对所属网络战力量进行整合,分别建立了本军种的网络空间指挥机构。2009年8月,空军增设第24航空队,规模约5300人,由3支力量构成:第67网络战联队,负责网络空间攻击、防御和利用行动;第688信息作战联队,负责提供信息和构建基础设施;第689作战通信联队,负责战术网络空间作战的保障工作。2010年2月,海军宣布重建第10舰队,以领导海军在网络空间的作战行动。重建后的司令部下辖网络战司令部、网络空间防御作战司令部、信息作战司令部等机构,从事信息战、网络防御以及操控世界各地电信设施的人员约1.4万人。2010年5月,陆军宣布组建陆军网络空间司令部,由原美国陆军网络企业与技术司令部、第9陆军信号司令部及第1信息战司令部的部分力量构成,从事网络空间相关行动的人数约为2.1万。2010年1月,海军陆战队成立网络空间司令部,总数约800人,包括网络作战安全中心和密码支援营所属网战连,前者主要负责指导信息与基础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以及海军陆战队体系网络的防护,后者主要负责信号情报搜集和网络入侵分析。这些军种网络空间力量由各军种行政管理,作战指挥权归美国网络空间司令部。

经过几年的发展,美军网络空间作战体系已初具规模,成为美夺取网络空间霸权的重要工具。但是,作为战略司令部的下属机构,网络空间司令部没有足够权力实现与战区司令部之间的协调,在国防部内的影响也与网络空间的重要地位不相称。因此,2012年曾有报道称,美国军方高级领导人正建议将网络空间司令部升格为与战略司令部平级的联合作战司令部。如果此项建议获得通过,美军网络空间作战体系将进一步得以完善。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8)

【作者简介】 鲁传颖,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 D81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568-(2017)04-0033-16

【DOI编号】 10.13851/ki.gjzw.201704003

自2015年以来,网络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米拉”病毒对全球互联网关键基础设施的攻击导致美国大面积“断网”;黑客组织入侵了被誉为国际金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并从孟加拉银行窃取了8 200万美元;美国国家安全局泄漏的网络武器“永恒之蓝”(Eternal Blue)被黑客组织开发成勒索病毒“想哭”(WannaCry),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的军用、民用网络系统进行加密和破坏。美国大选“黑客门”在这一系列网络安全事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16年,匿名黑客组织通过曝光希拉里及其团队成员的电子邮件、通话记录、个人资料等内部信息对美国大选进行干预。 截至目前,大选“黑客门”还在继续发酵,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迈克尔・弗林(Michael Flynn)、联邦调查局局长詹姆斯・科米(James Comey)先后因牵涉此案而离职。 “黑客门”持续时间之长,后续影响力之大,引发争议之广泛只有2013年的“斯诺登事件”能够与之相比,并将对国际安全产生重要影响。不断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反映出,网络领域的国际安全制度和国际治理机制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攻击和网络渗透。大选“黑客门”对于国际安全秩序造成的影响正在逐渐体现,并且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趋势。国际社会必须M一步加大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力度,建立相应的规范机制。同时,2015年中国政府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的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适用这一领域,但需要根据明确的目标,提出具体的治理方案。

一、网络空间安全既有理论分析的局限

大选“黑客门”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一系列邮件安全事件接连曝光,对整个大选进程产生了严重影响,由“希拉里邮件门”“波德斯塔邮件泄露”以及“全国委员会邮件系统被黑客攻击”三个和美国总统竞选进程息息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组成。在竞选的关键时刻,三个事件被轮流炒作,不断有内部信息被披露到网上,不仅对希拉里的个人形象造成了伤害,也严重影响了其在选举中的表现,消耗了大量的竞选资源和精力,并为其最终败选埋下伏笔。第二阶段是美俄在大选“黑客门”问题上的博弈。2016年12月底,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了对黑客行为的报复举措。对于美国单方面的指控,俄罗斯的态度基本上是严厉反驳,但不与即将卸任的奥巴马政府进行纠缠。第三阶段的焦点是奥巴马离任后美国国会继续推动调查,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和情报委员会都在积极推动相关的调查, 并且将目标转移至特朗普的“通俄门”和阻止特朗普政府对俄关系的转圜。

美俄双方在大选“黑客门”的激烈博弈以及该事件在美国国内政治中的不断发酵,使这次事件成为一个跨越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的国际政治议题。从理论层面来看,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学者如约瑟夫・奈(Joseph Nye)、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玛莎・费丽莫(Martha Finnemore)、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等认为国际规范、治理机制甚至网络威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非网络技术手段。 从实践层面来看,当法国大选、马耳他选举也被黑客攻击后,大选“黑客门”实际上已经演变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安全议题。 以“黑客门”为代表的网络安全事件正在不断地破坏着国际秩序和国际安全的基础,增加了国际社会经济开放和政治信任的成本。为应对不断增加的网络安全威胁,各国加强了在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加快了“数据本地化”和优先采购国产网络产品和设备等的速度,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成本,也容易引发国家间在政治与经济贸易等领域的摩擦。

网络安全作为一项新兴的国际政治研究议程,现有的理论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缺乏基本的网络安全技术素养会影响国际关系学者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和影响的分析。以美国大选“黑客门”为例,俄美两国政府各执一词,尽管美国政府公布了一些技术分析报告,但依旧缺乏能够定性的证据;而俄罗斯政府不仅否认与自身有任何联系,普京还多次亲自对此进行回应。这样的现象在传统的国际关系领域并不多见。尽管在气候变化、核不扩散领域也会涉及很多技术细节,但国际关系学者可以通过与这些领域的技术专家合作来解决认知问题。然而在网络领域则不同,其技术门槛之高,以至于一般的技术专家无法完全理解技术细节,更无法解释清楚内幕,从而增加国际政治学者研究的难度。网络安全问题往往是以技术层面的网络安全问题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结合的形式出现,由于缺乏对于网络安全技术层面的分析,国际政治领域的研究面临很大的局限。以大选“黑客门”为例,国际政治学者的分析研究往往将落脚点放在俄美双边关系和美国国内政治,对于网络安全因素则一笔带过,影响了对事件性质和影响的判定。

其次,现有国际关系理论如何应用于网络安全分析还存在一定争议。多数新兴议程出现后,总是容易出现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观点往往认为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全新的理论和方法,如网络空间的“公域说”和“网络空间独立宣言”,这种观点越来越式微;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有的理论和方法依旧适用,没有本质上的变化,这种观点越来越成为主流,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问题。例如,美国国内智库在讨论应对大选“黑客门”时多采用核安全领域的威慑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但实际上网络安全领域存在归因问题(溯源能力)和威慑信号发送与接收等问题,直接套用威慑理论存在较大的理论缺陷,不能反映网络安全的实际情况。此外,也有学者倾向于从权力政治和地缘政治理论视角来看待网络空间的博弈,尽管这些传统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可以作为一种分析视角来理解网络安全问题,但是如果以此来定义网络安全问题的属性,则容易忽视网络安全领域存在的很多特性,更无法提出有效的问题解决之道。

最后,国际政治视角下的网络安全问题需要更加复杂的分析方法。当前的国际政治理论缺乏对网络安全问题的系统性解释,现有的研究方法还需要根据网络安全的特点进行一定调整,增加跨学科跨领域的分析视角和思维。与其他国际政治领域的问题相比,大选“黑客门”揭示出网络安全问题具有战略性、复杂性、全局性、关联性。全球性问题一般均具有战略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强调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要性和优先性,同时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核不扩散、气候变化以及极地、海洋问题多属于这一类问题。而网络安全与这些问题相比,还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并且该问题还涉及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国家安全等方方面面。因此,从国际政治视角分析网络安全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到全局性和关联性特点。一方面,要从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多维视角来分析网络安全问题的影响,避免从单一视角出发考虑问题。另一方面,网络安全与其他领域的安全问题息息相关,只有充分理解网络安全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将其作为关键要素才能更好地处理和应对这些传统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现象。 尽管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国际政治理论也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分析和解释当中,很多国际政治理论已经成为主流的分析范式。本文重点将从国际安全、国际机制、国际规范等视角对美国大选“黑客门”事件及其影响进行分析、研究。

二、国际网络空间安全的新趋势

黑客干预大选将网络安全的认知推向了一个新的层级。传统的网络安全认知在于网络设备及其承载的数据遭到破坏或窃取所导致的安全问题,“斯诺登事件”使人们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上升到无所不在的网络监听和国家安全的高度。美国大选“黑客门”所展现的是一种新的网络空间认知模式,它确立了新的目标,超越了大规模网络监听对于“战略信息”的获取,更加关注根据特定目标来使用这些“战略信息”。同时,它还表明网络安全的不对称性非常突出,防御的难度大幅增加。最后,它也揭示出网络安全领域正在进行的一场赋权运动,网络安全机构的力量正在上升。结合战略博弈、法律政策、技术分析等不同的分析视角,我们可以从黑客干预大选这一事件发现网络空间安全的三个重要发展趋势,即网络空间安全从分散走向融合,网络安全态势从等级走向非对称,网络空间从权力扩散走向网络赋权。

第一,网络安全从分散走向融合的趋势。黑客干预大选重新塑造了人们对网络安全的认知,拓展了网络空间安全的内涵,超越了以往不同种类的网络行动各自为政的趋势,融合为一种新国际安全冲突升级形式。黑客干预大选将目标对准了政治干预,形成了网络安全技术、意识形态攻击和政治秩序干预三位一体的新型网络行动形式。传统的网络攻击注重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攻击,黑客干预大选则将目标瞄准具有战略意义的信息,并通过维基解密和社交网络进行曝光和宣传,特别是根据美国大选进程的发展对特定候选人进行爆料,形成了对一方的威慑和对选举进程的干预。

这种融合背后反映了攻击一方的战略目标已超越了以往网络安全所定义的范畴。美国前国家情报总监詹姆斯・克莱伯(James Clapper)“干预”行为定义为超越传统间谍界限的、试图颠覆美国民主的“尝试”,“行为绝对是有预谋的,除了黑客外,他们还运用媒体和社交网络进行宣传和造谣、并用假新闻抹黑竞选人。” 美国外交政策研究所研究员克林特・沃茨(Clint Watts)认为,黑客的目标不仅仅是操纵选举,更要削弱主流媒体、公众人物、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另外,黑客行动的重心是对获取的“战略信息”的使用。 另一项来自无党派研究组织PropOrNot的调查称,黑客在窃取邮件的同时,还伴有一场大规模、长时间、有效针对美国人的宣传行动。共有200个疑似网站向1 500万美国人传播相关话题,其中一则关于希拉里的虚假负面新闻就有2.13亿次点击量。

美国大选“黑客门”只是网络空间安全融合的起点,它给我们开启了一种更有弹性和更有想象力的网络空间安全认知和行为模式,网络安全、社交网络、意识形态宣传、政治干预,这些要素更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并产生了更加严重的安全威胁,它将“战场”直接开辟在最强大的网络国家的本土,目标直指民主制度的核心区域。不管背后主使者是谁,这一现象本身,以及美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重要的应对举措,已经明确体现出该事件的危害程度。同时,黑客干预大选对于我们如何认知网络空间风险,如何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如何开展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这种融合同时也反映了网络空间安全的新特点,将“战场”成功延伸到了一国境内,即“战略信息”的获取和使用,针对的目标都发生在同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中。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际安全体系中,只有极少数落后、混乱的发展中国家才会面临战争的风险,黑客干预大选则揭示出一个新的特点,即每个国家都可能面临类似于战争的风险,即使是美国这样强大的国家也不能幸免。

第二,网络安全态势从等级化走向非对称的趋势。过去网络安全的不对称性仅仅体现在特定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层面,网络强国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从能力上来看还是呈现出等级化的特点。黑客干预大选打破了等级化的格局,重新定义了网络安全的非对称性。一直以来,美国和西方国家自认为在信息战方面是免疫的,互联网自由是天然与西方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绑定的,美国的“互联网自由战略”是最典型的代表。互联网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结构、匿名性和跨国界性,被认为是对非民主国家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政治干预的最佳平台,“阿拉伯之春”被认为是经典案例。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公开宣称要通过社交媒体来宣传美国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实现对其他国家的政治干预和政权颠覆。 黑客干预大选颠覆了这一传统认知,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宣传和政治干预并非等级制和单向的,而是非对称和双向的。

第二,不对称性趋势导致“区分法”不适用于建立网络空间秩序。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一直认为其在网络技术、能力以及合法性上领先于其他国家,不愿以平等地位共同建立网络空间秩序,而是通过区分的方法有选择地设置治理议程。例如,在新一届的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GGE)中,美方坚持只讨论国际法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性问题,而不愿根据新的情况确立新的国际法则。 在大规模网络监听和网络商业窃密问题上,美国认为其对全球进行的大规模网络监听是正常的情报收集活动,不应当受到指责,而其他国家对美国企业进行的商业窃密则损害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应当受到制裁。另外,美国认为自己可以单独发展出一套网络威慑理论,通过跨域威慑的方式来保障自身安全和推动“区分”战略。

从全球治理的实践来看,规范和规则要想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就必须采取公正的立场,而不是有选择的依据自身利益来区别对待。“区分法”背后体现的是霸权思维和单边主义思想,并不符合网络空间秩序的要求,黑客干预大选体现了网络空间安全是无等级、非对称的,没有所谓能够自我防御的霸权国家,单边主义无法应对挑战。因此,国际社会只有采取集体行动才能加以应对。这就要求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考虑各国的共同关切,并采取客观公正的立场推动网络空间治理进程。

第三,网络赋权趋势要求网络空间治理要有新的制度安排。网络赋权的趋势表明网络安全部门、网络情报机构、网络部队等传统意义上关注内问题或隐藏在背后的一些部门已经冲到大国博弈和国际安全秩序的前线,成为最重要的影响力量之一。但是这些相关的网络安全部门在定位上并非传统意义上开展国际合作的部门,国际社会并没有制度性的安排来容纳这些部门。另外,网络安全技术的复杂性使得传统上擅长国际对话交流的外交部门和经济部门缺乏对上述安全部门的内部协调能力。这两方面因素叠加成为当前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进程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进程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缺乏相关网络安全部门的参与,外交和经济部门的谈判成果难以落到实处,无论是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还是G20之类多边机制,甚至双边合作都面临着如何落实的问题。

因此,建立综合性的国际安全制度性框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首先,各国政府应更加重视建立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大国合作和国际安全合作的背景下,看待网络安全部门的作用,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对话协商机制。其次,探索建立危机管控机制。2013年斯诺登事件发生后,因对俄罗斯收留斯诺登不满,美国中断了与俄罗斯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对话。在美国大选过程中,奥巴马曾通过热线致电普京,要求俄罗斯停止通过网络干预美国大选,但未起到任何作用。黑客干预大选事件表明危机管控机制的重要性,它能够为相关国家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博弈和互动建立共识,并设立一定的底线。危机管控的缺乏将会为冲突爆发埋下隐患。最后,在有害网络信息、归因技术、漏洞信息共享等技术层面开展网络安全的务实合作。使网络空间安全的冲突和博弈从政治层面逐步回归到技术层面,更有利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四、中国的应对

美国大选“黑客门”反映出来的网络安全和国际安全趋势,以及国际社会在治理层面的缺失都表明,未来任何国家都可能面临同样的风险,中国作为网络空间大国也不例外。因此,对中国而言,应该客观分析事件所反映的趋势对中国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架构、大国关系以及国家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出发,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积极应对挑战。从大选“黑客门”、大规模网络监听等国际网络安全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完善的应对方案。

第一,中国应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机制中积极提倡新的网络规范。中国不仅是网络大国,也是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重要建设者。中国一直积极主张尊重网络,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 但是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和各方的利益争夺使国际社会在网络以及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上难以达成共识。尽管大选“黑客门”事件给美国等西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带来了深刻的教训,改变了人们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和定义,但传统思维和固定的思维模式依旧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倾向于以旧的模式来应对新的趋势和挑战。例如,美欧国家在“黑客门”事件发生后纷纷出台《反信息作战法》,成立相应的反信息宣传机构,这些举措从某种程度上看还是用传统的认知模式来看待网络空间安全的新发展,落入了单边主义和威慑战略的窠臼。这也是为什么至今依然缺乏对谁是“黑客门”背后主使形成客观结论的最主要原因,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公信力的国际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的认定。同时,美国采取的报复措施也无法对所谓的对手进行有效威慑,更不能促进国际社会在相关问题上达成共识。

中国应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等国际机制中明确提议,在网络的原则之下,各国政府不应从事或者支持利用互联网从事对政治人物的网络攻击,并利用获取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以实现政治干预的目的。推动国际社会将上述观点作为各国网络空间的重要行为准则,纳合国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机制中。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类似事件对各国的影响,遏止网络空间安全泛化的趋势,保障各国的网络以及国家安全。不仅如此,中国还应当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针对类似事件进行调查和争端解决的机制。尽管现有的联合国机构缺乏相应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能力,但鉴于联合国具有的合法性地位,它是促使各方能够达成共识的理想选择。此外,各方对联合国究竟应该在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存在很大分歧。如何提出详细的论证方案和付诸不懈的外交努力是推动各方合作的重要因素。例如,自1998年起俄罗斯政府就不断向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提交“安全背景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决议草案。因受到美国的阻挠,草案一直未被联大接受,直到2010年,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加入到支持队伍中,美国政府只好接受。该决议草案成为后来中俄等国联合提交联大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的基础,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俄罗斯提出方案并不懈努力对中国具有很重要的启示意义,即联合国作为一个有众多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在开展具体工作时,我们需要不断推动并积极付诸外交努力。

第二,构建与主要大国之间的信任措施。中国是外部网络干涉和虚假信息宣传最主要的受害国家之一,网上针对政府和社会的各种虚假信息和谣言层出不穷,不仅威胁政治和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中国政府采取了很多举措来维护境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和有序流动。很多西方国家以所谓“互联网自由”和“自由表达”为名批评中国的政策和法规,从客观上破坏了中国与一些西方国家的互信,损害了合作的基础,加剧了双方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领域的对立。如中国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所言,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的空间,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不仅不应该用一成不变的传统眼光来看待网络空间,也不应该因为在某些领域的分歧而损害其他领域的合作。相反,应当采取求同存异的态度,搁置在某些领域的分歧,寻找更多的合作点,通过合作来增进信任,从而更好地解决分歧。

大选“黑客门”表明,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新的空间,各国虽然面临着不同的问题,但却有着共同的挑战。网络空间事关国家安全,威胁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 各国在网络安全的政策和治理上有不同的目标和方法是很正常的。通过建立信任措施,可以增加各国之间的互信,减少冲突。具体包括: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加强危机管控和避免冲突升级;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在重大政策出台前提前沟通,争取各方的理解;开展定期的对话交流,保持各方决策人员之间的定期沟通,增信释疑。中美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的执法合作就是最典型的案例,2015年9月,主席在访美期间与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建立了双方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的执法合作框架,对于化解双方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对抗,稳定网络关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此外,中还与英国、俄罗斯等国建立了相应的合作机制。今后,应当在已有的合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全面的信任建立措施,并与其他尚未建立合作机制的大国逐步形成相应的信任建立措施。

第三,加强网络安全能力建设,构建全方位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中国政府分别公布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虽然这两份战略报告的公布是中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基石,但也应当看到,在这之前已经有70多个国家公布了网络安全战略,美国更是早在2009年就公布了网络安全战略,之后又在不断推动战略的行动计划。从网络安全国防角度来看,上述两个战略都明确了中国将积极发展网络空间防御力量,特别是在《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中,明确提到了“网络空间国防力量建设是中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将发挥军队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发展利益中的重要作用……遏控网络空间重大危机,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比较而言,美国于2009年就成立了网络司令部,133支作战部队完全具备作战能力,并且正在将网络司令部升级为作战司令部。

虽然从态势上来看,中国网络安全战略的起步和发展要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但是如果比较中国的网络战略与西方国家的网络战略,可以发现中国的网络安全战略有很多优点。一方面,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全面、深刻,不仅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能够从技术、法律、政策、人才等多重视角来看待每个领域遇到的机遇与挑战。而美国等国家的网络战略更多是从传统的视角来看待网络空间,考虑的问题也比较单一。另一方面,中国的网络安全战略更加平衡和包容,不像西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那么咄咄逼人和自我标榜。中国的网络安全战略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对网络空间治理的探索,对现实和未来都保留着一定的弹性,而西方国家的网络安全战略更多是强调塑造,主张按照其理念来对网络空间进行塑造,忽视了不同国家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对抗性较强。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9)

在国内,有学者提出信息殖民主义观点,也有学者提出网络文化帝国主义观点,而张纯厚教授则明确提出虚拟主权的概念。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网络虚拟空间再主权化的观点。在国际社会政治实践中,网络发达国家和网络发展中国家对于网络虚拟空间是否存在国家主权的问题也存在着很大争议。网络发达国家往往以维护网络自由为借口而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所以这些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就自然而然地得出网络虚拟空间不存在国家主权的结论,因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如果承认网络虚拟主权的存在则就意味着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值得欣慰的是,也不是所有的网络发达国家都否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也有少数网络发达国家基于打破某些网络强国对一些核心网络技术垄断以及保护本国信息产业发展需要的考虑而主张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着网络虚拟主权。基于同样的考虑,网络发展中国家则基于自身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欠发达的事实,认为网络虚拟空间是具有主权的,主张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网络进行管制。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下的网络国际化实践中,不管是网络发达国家还是网络发展中国家,都越来越表现出这样的鲜明特征和倾向,即把网络虚拟空间视为海、陆、空以及宇宙太空之外的具有鲜明主权特征的第五空间,成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新兴公共领域。

针对上述学术界以及国际社会不同国家否认网络虚拟空间存在国家主权的观点( 可以简称为去主权化的观点) ,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是: 网络虚拟空间能够真正去主权化吗? 从理论上来看,笔者认为,不管在物理空间还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只要在一个国家内部作为政治统治或者说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没有消亡,国家主权就不会消亡; 而只要一个国家外部仍然存在着国家间的利益纷争或者说利益分歧,作为争取国家根本利益最高权威的主权就不会消失。这应该是颠扑不破的显见真理,无需再用大量的例证来加以说明。而从国际社会网络治理实践来看,不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多大的分歧,各主权国家几乎没有例外地对内通过政治权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对外则通过制定网络安全战略和发展网络空间攻防技术来确立自己国家在网络安全中的主体地位,并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来加速建构或者重构国家主权的外部性。因而,网络主权概念也逐渐被国际社会接受,即使美国这样的网络强国,在公开场合也承认网络空间存在主权问题,只不过美国承认这一概念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网络主权作为其使用武力维护自身网络安全以及构建全球网络霸权的借口。上述有关国家主权的理论和实践表明: 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等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主权已经不仅仅是概念上的创新,而是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时展的客观必然,而且事实上,网络主权也已经逐渐呈现出了主导或者占据网络虚拟空间政治主流话语体系的趋势。

如果看不到网络虚拟空间国家主权具有存在的客观性,那么就等于放任网络空间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网络虚拟力量无序发展,一旦网络空间负面的虚拟力量( 能量) 寻求到现实的突破口和发泄渠道,就会迅速造成社会动荡,发展成为社会运动或者政治运动,甚至发生革命战争,导致社会秩序失衡,威胁乃至颠覆现有政权。另外,从现实的国际政治实践和政治博弈来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因为网络虚拟空间无界性的存在而放弃维护和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 而在网络空间技术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汹汹浪潮推进的背景下,任何一项网络空间技术和信息技术也都不会顾忌主权国家的安全而停滞,甚至连放缓技术创新的步伐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实际的。③因而可以断言: 在当前的世界各主权国家或者说国家社会分而治之的现实条件下,网络虚拟主权是存在的,而且它理应成为现代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国家主权的自然延伸。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要想对网络空间进行治理就必须首先将特定的网络置于自己的主权管辖之下,在自己的主权权限范围之内对相关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纠治; 否则,国家的网络空间治理就缺乏合法性。这是就国家主权对内职能来说的。在对外职能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如果敢于采取去主权化策略而放任网络虚拟空间任意发展,那么则无异于在危险丛生、狼奔豕突的国际竞争中自掘坟墓,自断生路,自缢身亡。因此,不管从理论层面上来说还是从实践层面上来说,国际社会对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国家主权的争议将最终取决于世界各主权国家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而一致行动的能力和意愿。既然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着国家主权,那么为什么学术界和国际社会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论和尖锐对立呢?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搞清楚传统的主权理论在网络化和信息化时代遇到了什么样的挑战以及网络虚拟空间国家主权与物理空间国家主权的本质区别。

在物理空间中,一般而言,国家是主权的国家,主权是国家的主权; 只要国家存在,主权就必须随之存在国家是主权存在的基础,主权是国家存在的表征及宣示其存在的标志,其核心的特征是: 首先,物理空间中国家主权的行使具有物质性,也就是说,在物理空间中,任何国家主权的行使,都是建立在本国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物质性力量基础之上的,即国家主权的物质性基础是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安全与完整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国家行使自己主权的边界性,即主权存在的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在自己的海、陆、空等疆域内独立地行使统治/管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换句话说就是,主权行使不能超越自己的管辖疆域; 再次,国家行使主权的最高性和独立性特征,则决定了物理空间中国家主权行使具有排他性、独断性和权威性,即主权行使不受任何势力干涉; 最后,主权行使具有历史性,其根本目标是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其历史性一方面表现在主权是随着国家产生、发展、演化和消亡的,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已经取得独立主权国家的存续时间,即在国家存在的这一历史时期内,国家主权存在的意义和根本目标就是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安全与完整。

二、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正当性的影响因素: 无政府主义与自由化倾向

笔者认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影响国家主权存在正当性的主要因素是网络虚拟社群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化倾向。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无政府主义( Anarchia)一词,在希腊文中的意思是无权力、无秩序的社会状态。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不断发展,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国家在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过程中作用日益明显资产阶级利用国家作为维护现存生产关系的手段,由此,深受资产阶级压迫的人们将压迫的根源归咎于国家,幻想着人类只有消灭国家才能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主张人类进入无政府的社会。而作为一种哲学理论,无政府主义与自由主义是孪生兄弟,他们相伴而生、形影相吊,因为无政府主义的出发点是个人的自由,而不管是无政府主义思想还是自由主义思想都以反对强制权威为目标,反对一切以权威为中心的组织形式,倡导建立一个没有强制因素的自由社会。

在当今社会,这种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和余孽并没有消除,它反而借助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而死灰复燃,在网络虚拟社群中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并侵蚀着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权威的主流意识形态的主体地位。在当今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已经渗透到网络虚拟空间中,其主要来源有两种,即嫁接性来源和原发性来源。网络空间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嫁接性来源表现为: 网络虚拟空间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首先来源于现实空间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现实空间的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以网络身份参与到网络虚拟空间,在网络虚拟社群中传播固有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借助网络特有的技术优势加速了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在网络虚拟社群中生根发芽,这构成了网络虚拟社群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趋势的最初源头。而其原发性来源则表现为: 网络虚拟空间具有的无界性、匿名性、去中心性等特点为网络虚拟社群的原发性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网络参与者通过避开现实社会的监督和责任而随心所欲地表达自身观点、发动倡议,甚至进行集体活动,而这些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特征,尽管大多数网络参与者并未意识到这一问题。

因此,嫁接性来源和原发性来源构成了网络虚拟社群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源头。由此,可以说,网络虚拟社群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是与传统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同时,网络本身的技术特点也有利于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和创新,因而网络虚拟社群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又具有了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网络虚拟社群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自由化倾向和去权威化趋势。无政府主义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其出发点是个人的自由。它反对以强制权威为基础的一切组织形式,提倡建立一个没有强制因素的自由社会,并且否认一切立法,一切强权,一切特权的、特许的、官方的和法律的影响。 而网络虚拟社群中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正是继承了传统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这一基本理念,并在网络虚拟空间强调个人的极端自由,认为网络空间的参与者不应受到国家或是其他管理主体的管控,网络参与应当保持匿名性,各参与主体的网络空间领域应当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活动,不应当有网络禁区。网络虚拟空间的无政府主义者反对权威,反对国家对网络虚拟空间的任何形式的管控,反对国家通过任何手段和方式在网络空间建立权威,他们认为必须要打破国家主权和政治权威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并且试图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建立起一个绝对自由化和去权威化的虚拟公共领域。第二,网络虚拟社群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以否定国家作用,强调网络空间的独立性以及倡导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传统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的整个影响是消极的,而非积极的,因而,国家不应存在 他们把国家和自由绝对对立起来,认为国家是对其公民个人自由的否定的总和,国家统治是个人自由结束的根源。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虚拟社群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部分继承了这一传统,在不完全强调对国家彻底否定的基础上,认为国家不应当涉足网络虚拟空间,不允许国家将其在现实空间里的权威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奉行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信念,因而国家应当退出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管控或者干涉,并且主张网络虚拟空间应该保持绝对的自由和独立。

同时,网络虚拟社群的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排斥政府的网络审查,认为网络审查会影响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在网络空间领域构建起新的权威,这与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相违背的。其典型就是,1996 年约翰P. 巴洛发表了著名的800 字赛博空间独立性宣言,宣称网络空间是不受现实空间管控的独立实体,国家不应当管控网络空间,否则就是越界。第三,网络虚拟社群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以强调自发性合作和密谋性活动为主要形式。传统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虽然反对权威,反对至上而下的组织控制,但是推崇自发__式的互助合作,强调基于共同的信仰、价值和利益开展无中心控制的合作,认为在未来无政府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最好是小邻里组织,这种组织是建立在以不牺牲个人利益与自由而签订的互助协议基础之上的,而大规模的社会组织终究会使个人感到陌生、外在和限制; 同时,他们认为密谋性的恐怖活动是一种反抗整个专制主义制度的有效手段,甚至是被压迫者唯一可以用来对抗国家暴力的手段。显然,在现实的物理空间中,这一思想和主张是无法全部实现的,其部分实现的表现形式不是演变为恐怖主义的袭击就是演变为极端狂热主义的叫嚣。 然而,网络虚拟空间却为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提供了天然的安全的技术的庇护所,这是因为网络的技术特色之一便是去中心化,即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由于网络连接的网状拓扑结构和TCP /IP 协议的无障碍数据交换,使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可以无门槛地进入网络虚拟空间,又由于网络匿名性的特点,网络参与者可以摒弃在现实空间中的身份地位,在网络空间平等地交流,这也就使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所推崇的无中心控制的合作比在现实空间中更加容易实现。

网络黑客、闪客行为即是当代网络空间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密谋性活动的典型体现,网络黑客单独或是集体行动攻击特定网站,给特定主体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 或是相约集会,集体行动,做出一些无厘头的举动,活动结束便快闪。当前网络空间的密谋性活动虽不及传统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密谋性活动破坏力大,但他们表现出相同的特性,即用行动宣传,通过行动给国家或是其他权威组织造成破坏,企图以此达到变革社会的目的,而这种对国家或是权威组织细枝末节的破坏并不能真正达到他们的目的。

三、保障网络虚拟空间国家主权安全的治理策略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10)

 

网络空间正在日益崛起为新的空间形式,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规范该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倡导应具有的伦理、规则和精神。“决定”将传统的信息保护的观念,整体移入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可谓顺应了网络时代的紧迫需求。

 

个人信息涉及隐私等人格权,因而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人格权的意义。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其实质是为了保护传统空间的人格权,因为网络空间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更便利、传播更便捷,而受众广泛,效应巨大。倘若信息传播参与者的责任感低下,又不加以强制规范,个人信息及其隐私权极易成为首当其冲的冲击对象。

 

正因此。“决定”明确保护个人网络信息的隐私性、完整性、安全性,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同时,个人网络信息还涉及私人财产权保护,对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使用、泄露甚至倒卖,都与违法经济活动有关。因此。保护个人网络信息还有另一层意义。

 

为了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必须将网络空间视为一种公共空间,采取比规范传统公共空间更具体、更有效的方法,来规范网络空间。此时便会发生个人网络信息与其他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寻找到合理的平衡。若将网络信息作为一种具有压倒性优势的个人利益,就会较多地限制其他利益,例如德国2006年制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要求手机运营商对消费者提供的个人数据必须严加保密。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反之,网络信息就要作一定程度的让步。例如德国议会为阻吓恐怖犯罪,曾于2008年实施新的《电讯信息数据存储法案》,规定公民所有进出邮件、来往电话以及互联网使用情况都将被自动存储保留半年,但因反对者质疑该法案易使个人数据遭滥用、侵犯无辜公民隐私,最终被联邦宪法法院判定违宪。

 

“决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既规定个人网络信息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也规定了网络用户的相关义务。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篇(11)

计算机网络是一个开放、自由的空间,计算机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其开放性和自由性也带来了众多安全隐患,不仅影响了网络稳定运行和用户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因IT系统简单、漏洞较多,网络攻击普遍发生。特别是出于政治目的和经济利益,针对政府部门以及国防、金融、能源等重要部门或行业,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网络攻击越来越频繁。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黑客宰割的“羔羊”。只要黑客的攻击不停止,网络信息安全的斗争也将一直持续。当网络信息资源成为国家和公众的生命线时,一旦信息网络遭到入侵和破坏,其后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由此引起的经济、社会动荡更是让人不寒而栗。

(二)信息产业发展滞后带来国家安全威胁。

由于我国在信息产业领域起步较晚,国内一些重要信息系统、关键基础设施中的网络核心设备和关键软硬件长期依赖国外。全球网络根域名服务器为美国掌控;中国90%以上的高端芯片和智能操作系统依赖于美国。这些依赖于国外的核心信息技术产品或服务,一但遭到恶意破坏,我国政治、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情报就有可能被盗取、破坏,这无疑增大了经济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化等网络信息化新兴产业的继续拓展,大数据泄露事件时有发生,这将使中国网络信息安全面临更多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和挑战。

(三)网络犯罪与网络恐怖主义严重影响国家安全。

网络在迅速改变着这个世界,给社会和人们提供的便利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如利用网络散布破坏性病毒或设置“后门”程序;黑客攻击,偷窥、复制、更改或删除计算机信息;网络诈骗等网络违法犯罪呈现蔓延态势。网络无国界,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跨国犯罪活动日益严重,给打击和防范带来极大挑战。近年来,互联网成为同网络安全保卫组织、反恐机构相互斗争的主要战场。北京天安门、昆明和乌鲁木齐火车站等地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网络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发展的新趋势,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其隐蔽、便利、廉价、远程,攻击范围广,将给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的威胁。

二、加强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维护网络与国家安全

(一)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进程。

尽管网络空间法治化面临严峻挑战,但始终改变不了依法治网的新常态。因此,必须要强化网络世界的法治思维,加强网络信息化领域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全方位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进程,促进依法管网、依法上网、依法用网,维护国家安全,建设网络强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要求,“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构建以大数据为重点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出台国家信息安全战略。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窃取”和“大数据污染”频频出现,大数据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一是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大数据的安全;二是要从技术上把控大数据的安全。大数据是互联网安全的核心。建设以大数据为重点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网络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必须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加快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出台。

(三)创新驱动核心技术的研发,捍卫国家“网络空间”。

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最根本的就是要创新驱动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具体讲,只有牢牢把握网络、计算、存储这三个重要环节以及操作系统与芯片这两个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才能防止政治、经济以及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数据或秘密被窃取、被泄露;才能从源头上捍卫我国的网络空间,维护国家安全。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创新和技术研发,加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惠及民生。制定全面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研究发展战略,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等,以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网络主动权。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汇聚人才资源。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要把人才资源汇聚起来,努力打造一支政治思想好、技术业务精、忠诚可靠、甘于奉献、作风过硬的强大队伍,为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培养一大批创新型专家人才、尖子人才、领军人才。

(五)坚决严厉打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恐怖主义,净化网络环境。

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上,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集中警力,打集群战,重点突击,确保以最快速度,在最短时间内侦破网络违法犯罪或恐怖主义案件,捍卫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建立国际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携手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及网络恐怖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共筑牢固的安全防线,力争从根源上铲除恐怖主义。三是加强网络监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进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