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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的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0 14:55:19

环境伦理的定义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1)

二、生态伦理与环境法

在环境法发展史上有件标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尔摩世界环发大会的召开。该会议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也使环境法进入了生态伦理的新时代。“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的主要特点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我们认为在环境法的发展演进历程中,生态伦理时代的到来必然是大势所趋,而这也恰是由环境法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法的特点意味着“它的历史发展最显著的趋势是生态哲学的引入。”生态伦理是伦理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它的出现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伦理学,其也对环境法的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逐渐意识到,造成当今世界环境危机严重的总根源,乃是人们对自然在认识上的错误所致。“环境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和价值问题……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是目标和意义的选择问题。”换言之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伦理的危机。这也意味着环境法作为人们环保手段,如果不能从伦理观上进行彻底的革新,其作用将很难以完全充分地发挥出来。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发的。生态伦理对环境法发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在颠覆传统的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现代环境法新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法产生和存在都需要伦理基础,且最初都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形式出现。传统人类法律大多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类中心主义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忽视了人类的存在必须以自然的持续存在为前提。”这也使其愈加无法支撑环境法的演进,于是生态中心主义倾向逐渐开始产生。这时“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概括地讲,就是哲学伦理学界开始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探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基于现代科学提出了应当扩大伦理学主体,将‘自然物’也作为与人类平等的伦理学主体的主张。”环境法在生态伦理的支撑下迅速发展,同时也成为生态伦理重要的实现形式,两者呈现出良好的相互促进发展态势。“现代环境道德的发展过程证明,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也并非不无诟病,学术界同样也对其提出了许多的质疑,而这些质疑甚至还延伸到环境法领域。有学者将这种质疑归结为了九个方面,即理论前提虚无、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维与大归结众化意识、核心理论正当性不足、颠倒伦理与法的关系、道德性过高、缺乏法律思维、忽视程序价值、实践论证不足等弊端。这使其更无法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甚至在环境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面前,它不仅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自圆其说。因此生态伦理并非环境法的伦理终结,我们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伦理起点,即下文中所要论及到的生命伦理理论。另一方面,它促进了现代法律生态化的巨大变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环境法的生态化变革。生态化是当代法律发展最重要的趋势,而它的出现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起的。“法律生态化趋势是生态伦理观在法律上的反映,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革命是法律生态化的伦理基础,正是这种变化了的价值观引发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环境法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环境法的生态化是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对环境法进行的创新和改造……它的生态化将引导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实际上就是种伦理要求,它实现了社会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演进。“可持续发展伦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人际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思维转向。”因此环境法伴随着这种伦理观的演进,也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法,向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的生态法的转变,从而也就完成了环境法的生态化进程。

三、生命伦理与环境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源于旧事物,前者是对后者的发展、更新以及扬弃。“新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东西,吸取、继承并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并且还添加了一些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丰富的新内容,因而它就比旧事物优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环境法演进中伦理观的嬗变也是如此。生命伦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态伦理中,史怀泽最早开始对此进行了伦理思考。“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对他来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这就将生态伦理深入到生命的层次。而美国学者艾伦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地球是我们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够维持人类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类活动却逐渐使得地球很难适于人类继续生活下去。”生命伦理常被等同于医学伦理,“生命伦理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却又与古老的医学伦理学有着难解的渊源,直到目前,一些学者仍习惯性地称其为‘医学伦理’或是‘生物医学伦理’。”但本文中所要探讨的却是其语源层面。现代生命伦理学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国,虽然其也表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但它却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的,并且非常“强调对生命价值的动态性和开放性研究。”如前所述,法学始终受到哲学伦理学的强烈影响,生命伦理孕育催生了新兴的生命法学。“法理上来说,生命法是生命伦理的法律化,是从生命伦理中分流出来的一种具有刚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所维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伦理;生命法学作为以生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以生命伦理学作为其理论来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现象中的很多现象都必须从生命伦理学中寻找理论支撑。”甚至有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生命伦理学是生命法学的基础。”哲学伦理学总在不断寻求着终极思考,将对环保伦理深入到生命伦理的层面,也可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是终极思考。生命的存在是这个世界上的头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环境状况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如果世界上的环境极度恶化,最终使得所有的生命都无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讨论任何的问题都将毫无意义。“生存问题总是只能通过生存活动本身来澄清。”我们认为,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生命法,“当代生命法学研究与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对环境法的认识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们对环境法认识继续深化的结果,而这显然是受到生命伦理影响的结果。立法可谓人类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活动,换言之只有人类才能充当立法的主体。但人类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须顾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人类应当承认生物的权利,并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认识到这点才能既摆脱人类中心主义,而又不至陷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虚无,从而为环境法找到其终极价值之所在。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2)

中图分类号: B82-05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 1165(2011)02 0035 04

从远古时代开始,希腊及亚洲地区的一些哲学家便一直在思索大自然以及人类和大自然的关系等问题,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1]2到了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有扩展人以外的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y)之议;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E.H.Haeckel)又提出“生态学”(ecology)的概念(1866),美国博物学者玛什(G.P.Marsh)的《人与自然》(1864)与英国医生赫克斯利(T.Huxley)的《进化与伦理学》(1893),均主张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某种亲和的伦理关系。[1]4

生态伦理学探讨的是如何适当关怀、重视,并履行保护自然环境之责的理论与实践统一的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生态伦理学才从西方哲学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但发展很快。目前,决策者、律师、环保专业人士、林务官员、保育生物学家、生态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商人、一般的公民等,所有对于人类如何使用自然环境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怀有一份伦理关怀的人,已陆续发表了数以千计的相关作品。[1]28

一、生态伦理学的内涵

生态伦理学应当属于环境哲学的一个分支,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一样,它最终要解决的不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在自然环境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它是生态学思维与伦理学思维的契合。[2]

所以,生态伦理学也被业界称为环境伦理学,它是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系统性研究。[2]它认为,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而制约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高度重新反省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识人类对自然环境以及自然中各种动植物的责任。[3]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在生态伦理学的定义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是关系说,一是义务说。当然,定义的差异只是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和观察视角的差异,而不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对象的不同。那么不管从哪一个层面来为生态环境伦理学下定义,无论何种生态伦理学都要对以下基础性的问题予以回答。

第一,义务的对象问题。人对哪些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与此相关的是,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是否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如果有,根据又何在?适用于这个伦理领域的美好品格的标准和正确行为的原则是什么?它们与人际伦理原则有何区别?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是什么?

第二,自然存在物的价值问题。自然存在物是否只具有工具价值?它是否拥有内在价值?它们所具有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还要权衡人对人的义务与人对自然的义务;如果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我们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化解这种冲突?

第四,解决上面这些问题的哲学上的恰如其分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的历史背景必不可少。

生态伦理学就是试图回答上述问题的智力探险。只有当我们跟随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大师们一道探讨这一领域的重要问题后,我们心中的生态伦理学概念才会变得明晰起来。

德斯•查丁斯和泰勒二人是关系说的代表人物。《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是德斯•查丁斯所著的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书中他有这样的观点:“一般来说,环境伦理学是系统而全面地说明和论证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是能够、而且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而,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必须要:说明这些规范是什么;说明人对何人何物负有责任;证明这些责任的合理性。”[4]

泰勒也认为:“生态伦理学关心的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支配着这些关系的伦理原则决定着我们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动物和植物的义务、职责和责任。”[5]

关系说看到了人对自然存在物的行为所包含着的伦理意蕴,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生态伦理学的关注对象,这揭示了生态伦理学不同于人际伦理学的一个根本差别所在”[6]。 但是,关系说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它关注的重点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生态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却是人对大自然所持的伦理态度,以及用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其次,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人与自然二者存在着道德关系,所以关系说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纳入生态伦理学的领域。[7]因此,这种说法很狭隘。

义务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以及《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一书的编者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罗尔斯顿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说,环境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危险、污染程度、权利与侵权、后代的需要以及其他问题――尽管它们在环境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伦理学。孤立地看,这些问题都属于那种认为环境从属于人的利益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看来,环境是工具性的和辅的,尽管它同时也是根本的必要的。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primary)[8]1环境伦理学。”[9]1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也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它与价值问题有关:大自然是否具有超出其满足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大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有价值吗?人对大自然和自然实体负有哪些义务?”[10]

义务说揭示了生态伦理学的“规范性品格”,而且也涵盖了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也承认人负有保护大自然的义务,只不过它认为这种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但是它容易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毫无联系,似乎我们可以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6],[11]294

二、生态伦理学的特征

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但是,这不是传统伦理概念的简单扩展,不是简单地把人际伦理应用到环境事务中去,也不是关于环境保护或资源使用的伦理学。[2]37它是伦理范式的转变,是一种新的伦理学。

第一,广延性特征。史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伦理学探讨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义务,而且主要是生存于同一个时代中的人之间的义务;生态环境伦理学则是把种际义务,也就是对人之外的动植物的伦理义务纳入了这一新学科的关注视野,同时使伦理学关注的范围从同一时代的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扩大延伸到了历史纵向演变的一个时代与另一个时代之间的人际道德义务,从两个不同方向开拓扩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

第二,多学科性特征。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不少学科都关注的主题。绿色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科学、绿色政治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神学、环境美学、浪漫主义文学等学科都各自从不同的层面对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独树一帜的看法。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较为强调理性、逻辑性、客观性和规律性,有的则较为重视直觉、情感、想象、审美体验与宗教体验。这些学科的独特视角和科学方法都对生态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这些学科也把生态伦理学的某些价值取向当作自己的理论前提。生态伦理学与这些学科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许多生态伦理学著作都是由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撰写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环境科学(包括生态学)的帮助;也只有用环境科学所提供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生态伦理学才能成为一门充满大智慧的成熟的伦理学学科。[1]31

第三,多元性特征。这主要表现为生态伦理学文化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多元性。从生态伦理学开始产生的那一刻起,它就成了各种思想和看法相互碰撞交锋的一个领域。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具特色、且具有一定道德合理性的根据。尽管各个流派的理论基点迥然不同,可是他们在“保护环境是人负有的义务”这一观点上并无二致,并在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涉及全人类的行动,而不同国家的民族存续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中,常常带有本民族的“精神基因”、文化观念和生活习惯,生态伦理学要想被各个国家的人们认同,只有和各国的民族文化、传统观念结合起来,而要做到这一点,生态伦理学就必须以同情的态度理解这些文化、政治、经济、哲学和宗教传统,寻求到一种融合各国本民族特色的表达载体。可见,生态伦理学拥有强大生命力和旺盛活力的基础无疑是文化视野和理论观点二者的多元性。

第四,全人类性特征。这一特征与生态伦理学在文化表现形态上的多元性是一致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脚步的进一步发展,地球正在逐渐变成一个村落。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哪类给他们自己的生活和存在的环境带来巨大且永久影响的活动,都会给别的国家的人们的生活带来或善或恶的波及;相反而言,别的国家也必须投入到生态环保的行动中来,若不如此,所有单一的孤立无援的环境保护活动,其成效将微乎其微,或者最终不会取得任何一点成效。整个地球是一个生态系统的整体,像大气的污染、河流的污染等许多污染都是全球性的,不分国家和民族的。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全球生态保护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的人们一定要通力合作,达成一种生态环保普世伦理的共同认识,并把环境保护的普世伦理和本国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寻求到一种适合各国的历史与现实生态环保办法。“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的另一个含义是,生态伦理不是某些人的职业伦理,而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公共伦理。”[12]自然环境是人类文明的生存根基,每个人每天都要消费一定数量的商品,而这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以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存都对环境构成一种压力,如果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消费,自觉选择那些低消耗的产品,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就能减轻自己对环境所构成的压力。把所有人的这种减轻环境压力的努力都集合起来,地球就能拥有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因此,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1]32

第五,观念与实践层面的革命性特征。生态伦理学的革命性,既表现在观念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在观念层面,生态伦理学,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基础深厚、不易动摇的以人类为中心的观点举起了讨伐的檄文,进而把人类道德关怀的目标从我们自身这一物种扩大到了整个大自然和自然中的动植物,即使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了尚未出生的第二三代人,而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超越了传统那种把本民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把全人类当作环境道德所关怀的‘基本单位’”[13] ;此外,生态伦理学还猛烈地批评了近代以来形成的那种崇尚奢侈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倡导一种与大自然协调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在实践层面,生态伦理学要求改变目前那种以对能源的巨大消耗为前提的经济安排。有的生态伦理学家对资本主义与环境保护是否相容提出了疑问,比如罗尔斯顿就认为,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力量不会自发地促进对环境这类公共善的保护,资本主义“那种一味激发人们欲望的经济模式……导致的是某种畸形的经济增长、并提高了人们对环境的消费胃口”[8]264-301。为此,生态伦理学要求建立一种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公平的分配模式,在政治领域,生态伦理学要求以完整的生物区系为基础划分行政管理的单位和政治共同体,强调全球意识和基层民主,主张以全球利益作为评判国家的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标准,反对军备竞赛,倡导和平;反对那些靠钻法律的空子谋取“合法利益”的损害环境的行为,鼓励人们以和平的方式抗议那些违背环境道德的行为。[11]297-299

概而言之,生态伦理学这种崭新的学科方兴未艾,它以一种新的道德观和价值取向为理论上体现方式,对目前存在的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是简单地加以应用,而是对传统的精神资源和伦理基础采取了“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其更多的是大胆创新。“它处于伦理学的前沿阵地。这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大有作为的处女地。”[9]2-3

参考文献:

[1] 林红梅.生态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2]林红梅.生态伦理学的历史演进和未来走向[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35-40.

[3]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70.

[4]DESJARDINS J R.Environmental ethics:an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M].San Francisco: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2:13.

[5]TAYLOR P W.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3.

[6]聂惠.环境伦理学意蕴中的和谐社会的构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2):7-8.

[7] 吴继霞.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道德与文明,2001(6):23-27.

[8]ROLSTON H.Environmental ethics:duties to and values in natural world[M].Temple: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8.

[9]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 AMSTRONG S, BOTZLER R.Environment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M].New York:McGrawHill,1993:15.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3)

法学界普遍认为部门法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但若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其实是源自它们之间有着彼此不同的价值本位。环境法不同于传统私法、公法以及近代兴起的社会法,是以生态环境为价值本位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环境法领域的许多研究都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涉及环境伦理的环境法论著也特别丰富。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由于环境法涉及的方面众多,决定了研究环境法的伦理视角本应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无法为环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回答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一点绵力。

一、环境伦理⑵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在环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法的产生以环境伦理的出现为其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以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诚然,现实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从而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中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以生态环境为特有价值本位,因此环境法中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它们只能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并在其中寻找理论渊源。只有在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的巢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律部门。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原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个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的法域变迁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型,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推动这一进程的强大动力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透过环境法还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导致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尽管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不可取代,但毕竟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能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伦理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成果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无法全面支撑起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某些环境法问题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缚,以多元化的伦理视角全面审视环境法,也只有如此环境法才能实现发展上的超越,而这也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二、法律伦理

环境法中虽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但终归还是一门法律部门。尽管其在幼稚期难免要靠吸收环境伦理的理论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环境伦理”到“环境法理”的飞跃,从而最终回归到法律科学的序列当中。如果说环境伦理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环境法律的伦理化就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而在这两次飞跃之间及第二次飞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法的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⑻的伦理学分支学科。以法律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其重要意义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伦理虽在本质上侧重于伦理,但其所研究的毕竟是环境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问题,而非环境伦理现象中的伦理问题,因而避免了环境伦理在逻辑上“就伦理论伦理”的循环论证模式,将对环境伦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是环境法摆脱环境伦理束缚、实现自我回归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弥补了环境伦理的某些理论不足,解答了环境伦理的某些难解之题,从而为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另辟了蹊径;同时也使环境法理论摆脱了环境伦理的抽象性和说教性,而更能为人们所实际接受。再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可以为环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特有的价值评断依据,对现行环境法中的不足进行法律伦理上的批判,从而避免了以往环境伦理既为立法基础又为评价标准的种种尴尬。最后,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使环境伦理和法律伦理的价值得以同一,使保护环境既成为道德义务又成为法律要求,从而解决了环境法的实现性问题。由此可见,应当对环境法中的法律伦理予以足够重视、加以充分研究,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伦理能解决环境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将环境法置于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进行研究。

三、经济伦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环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沿袭了西方国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科技发展缓慢、障碍公平竞争和助长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⑼,许多有识之士因此而提出了进行市场化的环境保护并为之立法的初步构想⑽。环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人类社会实践中某一特殊类型的道德问题,即经济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题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⑾。”以经济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得到的新启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义,即讲究环境道德并遵守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满足人类需要,从而弥补了环境伦理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实际和虚幻。其次,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得必须德”的道德合宜主义,即尽管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必须遵守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或至少是作为经济道德或环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经济法律或环境法律。再次,“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⑿,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中讲求效率与公平也成为了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环境法的发达必须根植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土壤之中,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实质上就是理性经济,即讲求伦理的经济。综上所述,环境法与经济伦理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尽管这种联系是极其密切的但始终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经济伦理同样也不能解决环境法中所有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继续探询。

四、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一个独特的伦理视角。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此处所称的生命则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对生命的物质基础和本质特征作过精辟的论述:“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环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物质,而物质的供给无一不来源于环境,因此可以说保护环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这在无形中就提升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层次,突显了环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调解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关系。这就为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它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再次,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从而避免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价值,环境法确认了维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伦理本身比较抽象且容易给人以某种“玄学”的错觉,因此生命伦理只能是环境法研究的基点,而对环境法的深入研究还需要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

五、科技伦理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学技术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技术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学技术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对环境法进行伦理研究时必须思考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环境法领域,并对传统环境法理论提出了严重挑战: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学技术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对此环境法必须进行两难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要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环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现今使用,这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虽然作用巨大但毕竟不是万能,因此环境法的伦理视野也不能仅局限于科技伦理范畴,而应拓展到伦理学的其它领域。

六、国际政治伦理

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在环境法还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国际环境法是从属于国际公法体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出现的。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是以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公法性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⒅。有关环境事务的国家间交往、协调,是国际政治交往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政治伦理的研究对象为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现象,其核心理论问题是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⒆。国际政治伦理的某些内容为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伦理学研究有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以上两原则的可行进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类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共同的国际环境伦理(道德),才有可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责任,但相对于发展中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大或更主要的责任。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考察,发达国家生产方式上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是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它们占有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丰富的财力资源,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或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而且由于国际上并没有能真正凌驾于任何国家之上司法组织,所以认为其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能比认为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加切合实际。最后,国际环境领域始终贯穿着霸权与道德的斗争,即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处于强权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企图在环境问题上控制其它国家,这势必会遭到倡导国家与地位平等的国际道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国际环境法就是这种霸权与道德斗争的产物。显然,在国际政治伦理视野中仅能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法(特别是国内环境法)的研究应当有更宽的伦理视角。

七、行政伦理

在环境法领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伦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伦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道德问题,它存在于包括了环境管理在内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我国环境现状出现“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的局面,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不清、机构法律地位不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争利的恶性局面。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环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体制缺陷;要摆脱这种困境不仅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重视行政伦理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是环境管理机构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执法依据,但完善的环境法律还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与加强管理者个人的职业道德、管理机构的行政伦理建设并重。其次,在环境管理机构中强化行政伦理,有利于改进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重视行政伦理、强调职业道德,与完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一起,同为防止和限制环境行政权力滥用机制的不同侧面。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仍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环境法的伦理研究还应当继续深化下去。

通过将环境法分别置于不同的伦理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逐个分析,笔者初步勾画出一个以生命伦理为思维原点、环境伦理为理论架构、法律伦理为基本特征、经济伦理为实际基础、科技伦理为前瞻导向、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国际政治伦理为重要补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伦理体系。当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穷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一些对环境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领域,如个体的环境道德心理、传统的宗教伦理、中西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及其比较,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和篇幅限制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进行的研究还相当粗浅,仅仅是在不同伦理领域对环境法进行了简单概述,还未深入到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以及整个体系当中。所有这些不足都将成为笔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⑴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⑵ 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环境法论著十分丰富,笔者本不想过多论述;但由于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本文的整体性笔者还是对之略论一二。

⑶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⑸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⑹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⑺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⑻ 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⑼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页。

⑽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张璐:《“经营之法” 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页;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⑿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⒀ 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⒁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⒂ 参见李爱年著:《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⒃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⒄ 参见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4)

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是国内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学术使命和热点议题。关于什么是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以及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理论构建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的移植与释义、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生态阐释、中国现实伦理政策的理论提升是常见的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路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要服务于实践,环境伦理学理论亦应如此。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就是要能够从中国的环保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能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行讨论和解决,为本土的环保实践提供学理支持。因此,本土化不是从理论源流而是从理论解决本土问题的效能来看待的,只有能够推动本土道德实践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才是具有实践意义的本土化理论。

一、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与环境伦理学理支持

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要以问题为出发点,要面向中国环保实践中的问题来提出伦理理论,并且用理论推动和指导环保实践。也就是说,本土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是环境伦理要务是要激发公众自觉践行环保的道德动力。“所谓个体的内在道德动力,是指道德个体建立在一定道德认识基础上的自觉接受和践行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力量。由于内在道德动力是以个体一定的道德理性认识为前提,以个体一定的道德自觉性为特征,所以它一旦形成,就是个体的一种主体力量,对个体的道德追求会有较深刻的驱动。”道德动力是促使道德行为的重要源泉,但道德动力又不是一般的心理活动,它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才能产生的强大力量。因此,环境伦理学理论能否给道德主体提供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激发道德主体的道德情感,坚定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是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关键。基于公众环保实践的践行度低这一本土问题的分析,在多种原因别强调环境伦理学理论的不成熟不到位不给力,不能主观臆断而需要有详细的学理分析,也期望通过对已有的环境伦理学理论对于中国本土道德实践的效能来寻求构建中国本土环境伦理学的思路。

二、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伦理论证

环境伦理学理论如何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道德动力,早期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最初探求的思路是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其内在的理论逻辑是认为一旦论证了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人对待自然的道德态度就必须发生变化,就应从占有、控制、压榨和破坏自然的态度转向敬畏、尊重、感恩自然的态度,通过公众对自然道德态度的改变来形成保护环境的道德动力。早期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基础,对“自然具有道德地位”这个命题展开了论证。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以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为基础论证动物的道德地位。按照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一个事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是看其是否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因为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凡是带来快乐的事物就是善的、道德的,凡是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不道德的。感受痛苦和享受快乐的能力是一切存在物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身份的前提条件。辛格说:“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个存在物的本性如何,平等原则都要求我们把它的苦乐看得和其他存在物的苦乐同样(就目前所能做到的初步对比而言)重要。如果一个存在物不能感受苦乐,那么它就没有什么需要我们加以考虑的了。这就是为什么感觉能力是关系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的唯一可靠界限的原因。”按照辛格的这个看法,动物显然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因而也显而易见地具有道德身份和道德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动物和人一样是道德行为者(moral agent)。从理论促进实践的角度,辛格的动物保护理论在西方掀起了动物保护运动,对西方公众改变对动物的道德态度、采取素食主义、不穿动物皮草等道德实践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西方社会文化和背景下,动物解放理论具有其西方本土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效能。

汤姆・雷根(Tom Regen)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从动物权利论开始。动物权利的伦理学理论基础是天赋权利。天赋权利是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只要论证了自然界事物具有天赋权利,人类就必须像尊重他人的权利一样尊重自然事物的权利,而不得对动物及自然界进行任意挞伐。循此思路,汤姆・雷根以权利主体的不断拓展为线索,指出在美国的权利斗争运动史中,先是黑人通过反对种族歧视的运动获得了基本权利;接着通过反对性别歧视的社会运动,女性获得了基本权利。按照自由主义的权利拓展路径,下一个要进行的就是反对物种歧视的运动,通过反对物种歧视,动物和自然界将获得基本权利。动物和自然界的花草树木、岩石河流、飞禽走兽获得基本权利,也就意味着在道德上获得了被尊重的地位。对于动物保护的道德实践而言,动物权利论援用西方的权利概念作为道德理论的基础,对西方的公众具有非常强的激发力和号召力。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一道,促进了20世纪西方国家声势浩大的动物保护运动,对西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学理支持和精神动力。

除了趋乐避苦的善恶感受能力和天赋权利的伦理学理论基础,一个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也是该事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的重要标志。如果一个存在物具有一种自身内在的、不以它自身之外的事物为目的的内在价值,人们就应该道德对待该事物。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家依据西方传统思想中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的理论,把它运用到自然事物方面,肯定自然事物具有不以人类的偏好和利益为转移的内在价值,提供了一种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人们应该尊重并善待自然的道德理由。具体说来,自然事物具有先在性、自在性、自为性的特点。所谓先在性,是指许多自然事物是先于人类数万年就存在的,在自然事物存在之后才进化出人类,自然事物先于人类存在。自在性是指自然事物的成长几乎与人类无涉,在人类不曾干涉过的自然界,花草鱼虫自在地生存繁衍,生生不息,并不以人类的喜好为喜好。人类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自然事物进行了利用,但并不能改变自然事物本身的自在性。自为性是指自然本身就是自身的目的,自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才存在的,而是为了自身的自我实现而生存变化的,自然自身即目的。早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中就具有内在价值的意思,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内在价值一直是比较有力的道德说辞,论证了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公众在自然中活动的时候就必须尊重小草、小花、斑马、野鹿自身的内在价值,也为西方公众参与自然环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道德动力。

不仅是传统的伦理学、政治哲学的思想资源被用来证明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为公众参与环保实践提供道德动力,现代科学特别是生态科学也被伦理化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生态学认为,自然是一个整体、有机、相互联系的大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自然事物都与其他事物息息相关、共生共荣。同时,每个自然事物都为了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美丽作出了自己的生态贡献,因而具有生态系统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人类并不比生态系统中的其他事物高贵,人类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而且在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美丽方面的能力与自然事物相当甚至不及。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事物与人类在生态系统上是平等的,并且衡量事物的价值和地位不应以人类的偏好和利益为中心,而应该以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为中心,是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论。美国大地伦理学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中论述道:“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存在物有助于维护生态共同体的平衡时,它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负价值的。生态价值的观念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自然存在物因其生态价值具有内在价值而具有道德地位。近代以来,科学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科学上正确的在道德上也具有比较强势的地位。作为现代科学的生态学为伦理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生态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价值倾向被赋予伦理学意义后,就对公众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观念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也促进了用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从事保护环境的道德实践。

通过对自然进行“道德赋值”,提升自然的道德地位来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的伦理论证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文化氛围中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环境保护运动的初期对于公众转变对待自然的道德态度,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运动有一定的激发作用。但是,这样的伦理论证本身存在着许多理论困境。在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理论构建中也提到人,但是其谈及人的语境通常都是以普遍的全称代词“人类”出现,对于国家、民族、地域、个体的人未有细致的研究。而且,在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中,人作为德性主体所具有的内在道德品质、道德修养、个体美德等通通失语。相反,人通常是无知、自大、狂妄、贪婪、短视、急功近利等不道德的形象,有意无意地抬升自然的道德地位和贬损人的道德形象成为早期环境伦理学理论字里行间隐含的意思。这样,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就形成了一个“道德的自然和不道德的人”的论证逻辑。尽管对自然的重视和人类以往行为的反思和批评是必要的,但如果以“道德的自然和不道德的人”的逻辑建构的环境伦理学不但是不客观的,而且是毫无希望的伦理学。以这样的伦理学思路也许可以对盗猎者、伐木者等人类群体中贪婪无厌、漠视自然的人提出批评,但无法对像徐秀娟、索南达杰、梭罗、卡逊等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表现出独特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的人作出解释,也无法激发和号召更大范围的公众自发内在地积极从事环境保护活动。

三、人类具有保护环境的道德能动性论证

意识到通过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来实现激发公众从事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些伦理学家把视野转向对人的关注,并且提出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家对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论证逻辑是“人未到场”的环境伦理,环境伦理应该从以“自然”为起点的逻辑论证转向以“人”为起点的逻辑论证,也提出了环境伦理学应该是建立于新型人道主义基础上的伦理学,是以激发人关爱自然的内在道德自觉为主的环境伦理学。一些环境伦理学则对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论证逻辑的规范伦理倾向进行了批评,提出从美德伦理的角度来关照自然,认为人道德地对待自然的理由在于人自身对自我的认识、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即便自然存在物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也尚未发现重大的工具价值,有德性的人仍然会基于自身内在的德性而道德地对待自然,其行为的最终依据是其自身的德性使然,而非假以自然本身的价值变化或权利获得。“人为自然存在物承担道德义务的依据,并不必然是自然存在物有无道德地位、是不是道德主体,而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有没有人之为人的本性,人能不能为自己的作为人的存在做出承诺,能不能成为生态道德的主体。人的自我品格、生态德性较之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地位更具有优先性。”罗纳德赛德勒说:“拥有环境美德的人比没有它的人生活得好,因为他们能从他们与自然的关系中找到奖赏、满足和舒适;他们的品格――他们能够欣赏、尊重和热爱自然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得到这些益处。”对于环境美德的拥有者来说,拥有这种品德不只是为了保护自然,而是能够培养出可以从多方面的好中悦纳和欣赏自然的品格特征。环境美德的伦理论证就是努力说服人们,作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其稳定的道德品格包含着随时行动的意向(disposition);相对于人们对规范的认可与遵守而言,德性在道德行动上已经是规范内化的结果,是能够促进道德实践的恒定动力源泉。环境美德要进一步论证的是,人具有敬畏自然、关爱自然的道德品质,这种德性可以直接、持久、恒定地促进公众保护自然的道德实践,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的道德动力。

深层生态学理论从人类需要的最高层次――自我实现来论证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来源。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际自我实现,而是在体悟到人属于自然生态共同体意义上的生态自我实现,是大写S的自我(Self)。深层生态学认为,在以往自我的概念中,自然被遗忘了,我们最亲密的环境、我们的家园(我们作为孩童归属于那里)都被忽略了。因此,奈斯提出生态自我(ecological self)的概念。生态自我要认识到我们是与自然事物一起生活在生态共同体中,在这种认同中我们能够达到大写的自我实现。而且,生态自我的自我实现不仅要加强对自然事物的认同,还要努力提升自然事物的自我实现,按照“活着和让他物活着”的原则来帮助其他事物的自我实现。在拓宽和加深我们的自我时,每种事物都可以达到利他主义――忠诚、道德地为他者考虑。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自我实现是人的一种最高层次的需要,也是具有深刻道德意义的需要;与生存的需要相比,自我实现的需要被赋予了更多积极向上的意义,正当、积极的自我实现也被视为是好的、善的,能够激发人的超越外物干扰而具有恒久力量的一种心理机制。用人们生态自我的自我实现力量作为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遵循了从人自身出发来寻求道德动力的思路,并且将从深层寻找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心理能量作为道德动力。在道德实践中,西方有许多深层生态学者(包括诗人、登山者、文学家等)有过与自然融为一体的道德体验,更容易成为保护环境道德动力的实践者。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特别是环境保护的运动还存在着一个道德动力,即对环境正义的诉求。环境正义理论为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特别是抵制非正义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运用了正义理论来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动能。环境正义理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分配的正义,二是承认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指环境资源的分配和环境负担的承担的正义。在环境资源的占有和环境负担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公众会积极参与环境权利的维护以及相关的环保社会运动,“邻避运动”就是典型的环境正义激发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社会运动的形式。但是,“邻避运动”与“公有地悲剧”一样都存在着环境的公共性和外部性最终谁来承担的问题。仅仅用分配的正义所激发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环境问题在社会层面上的公正,但是从公共环境的改善方面还有待完善。分配的正义是指对环境利益的分配,带有一定的物质利益色彩。承认的正义是指环境利益的分配不公必然隐含着那些承担环境恶物的群体从道德上不被尊重和认可。与一般的环境利益受损对公众产生的反对环境恶物的力量而言,承认正义更能激发出公众作为人希望得到尊重、承认的内在尊严,激发公众反对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积极保护环境的道德实践。这种力量既具有一定的现实利益,也具有深层的人格尊严的力量,其强大的道德动能已经在“邻避运动”等环境运动中得到了证明。

四、面向道德实践与援用本土资源的本土化理论构建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5)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WwW.133229.cOm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4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j。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在方法论上超越以上几种思维方式,确立整体主义的生态方式,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最为关键。个体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的概念。而整体则对应包括后代人、自然、人类社会的概念。显然,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价值观,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自然价值”,从而理直气壮地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迅速加剧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就必须考察生态价值既地球上的任何物种和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当中都既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同时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具有价值,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也具有价值j。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6)

关键词:环境伦理  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整体主义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4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

[1] [2] 

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J。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在方法论上超越以上几种思维方式,确立整体主义的生态方式,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最为关键。个体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的概念。而整体则对应包括后代人、自然、人类社会的概念。显然,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价值观,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自然价值”,从而理直气壮地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迅速加剧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就必须考察生态价值既地球上的任何物种和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当中都既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同时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具有价值,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也具有价值J。

环境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已有的主体性,把已有主体看作是自然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并通过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构成了系统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对于克服传统哲学价值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片面理解,否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立足于全面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价值观的形成。从实践上说,它对于我们克服当今人类面I临的困境和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主张放弃首要次要之分,以相互作用的观点主张放弃以什么为中心,世界没有中心,是多元的,是多元相互作用的世界。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7)

国际环境治理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

在全球治理委员会呼吁全体人类共同信守的核心价值中,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7]根据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对生命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地球生命力的尊重;对正义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内部正义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物种之间正义的尊重。由此看来,国际环境治理除了遵循国际政治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循两条环境伦理原则: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和环境正义原则。

第一,尊重自然、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早在1923年,利奥波德就对地球的生命力做过形象的描述:“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球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地球的各个器官,器官的零部件,或者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我们尊重它们,不仅在于把它们视为人类有用的工具,而应视为一种活着的存在。”[8]由生态系统构成的生命之网是脆弱的,如果人类把地球看成僵死的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开发,或者忽视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作用而仅仅依据人类的资源需求进行治理,就可能无助于地球生命力的维持甚至可能对包括人类本身在内的生物界产生破坏性作用。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要求确立全球环境意识,培养地球家园意识,因此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应遵守共同合作的环境伦理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没有国界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全球生态危机当中单独全身而退,所以保护全球环境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只有采取合作与互助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才能维持地球的生命力,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基础。面对国际环境治理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国际间的广泛合作,同舟共济,而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还要求我们既要明智而谨慎地利用自然资源,又要尊重地球生态过程,按照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和内在关系行事。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这一环境伦理原则要求的具体规范就是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9]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等国际公约中的类似规定,体现了贯彻风险预防,维持地球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的努力。

第二,环境正义原则。作为环境政治概念,国际环境治理要求改造既有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放弃西方旧式的支配性模式,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民主机制。作为环境伦理概念,国际环境治理需要坚持环境正义原则。考虑到人与自然的环境伦理关系,所有国家在发展经济时,都必须考虑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秉赋、环境状况、生态特征、人口数量、生态承受能力、现有生产技术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等,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治理手段来承担自己的环境责任。

同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自工业化以来破坏自然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当今主要全球生态问题的主要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就应该承担起国际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具体说来,就是要履行在各种国际环境保护协议、公约、法规中的承诺,并根据自己国家在经济发展、军事活动、科学实验等活动中所利用的资源数量,在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生态问题上的实际影响,按照科学评估所得出的维护全球环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生态恢复的环境责任。因而,环境正义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环境治理中践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具体环境伦理规范,明确发达国家对当代人类环境问题负有的主要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治理的资金和技术援助,而发展中国家也需要认清自己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并抵制国际间的污染输出和危机转嫁。

真正的国际环境治理无疑是一个符合人类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动态过程。它不断追求实现更能代表全球公民的共同环境利益,更能担当国际环境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环境正义和环境安全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当前,国际环境治理应当遵循的环境伦理的重点,仍在于坚持与贯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原则”、“不损害他国环境与各国管辖之外环境的原则”等,而反对限制国际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实现的、追求少数国家或地区的局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气候干涉主义、垃圾殖民主义、环境霸权主义等。

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的“路线图”

从环境伦理学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开始,环境伦理的理念和原则对各国家、国际组织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大致看来,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发展的“路线图”应该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环境伦理通过环境运动催生了一批国际环保组织的建立阶段。虽然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国家,但是国际组织在各种国际环境领域中开始崭露头角,而且借助环境问题的道德制高点,其参与力度和影响日益明显。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出现了许多针对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等。此外,一些并非针对环境目的的国际组织也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强调环境伦理,它们对国际环境问题也产生着相当的影响,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规划署和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第二阶段,是环境伦理理念、意识在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以及民众间传播普及的阶段。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一些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出现,传统伦理在国际环境治理中显示出乏力和困难,而环境伦理的先锋之作《寂静的春天》恰逢其时地出版,所以国际组织开始转向环境伦理学寻求理论和智力支持,并大力宣传推广。专门针对国际环境问题为目的成立的国际组织对促进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和新兴环境伦理的关注,使环境伦理理念和意识尤其是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环境正义原则进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决策议程。

第三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制度化阶段。环境伦理需要借助制度化的强制力量,才能使环境伦理学不至于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只是以浪漫的方式来争论动物的权利,来抒发自己悲天悯人的宗教情怀,来提倡荒野体验,来抽象地谈人类与自然物的平等关系”[10],而真正将环境伦理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国际社会认识到制度化是环境伦理得以实践的重要途径。所以,环境条约开始大量达成。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已制定27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这些环境伦理的具体规范渗入国际环境规约的所有议题领域,对于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落实环境伦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和制度推动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共同自觉践行的阶段。各国遵守国际环境公约等制度、践行环境伦理,而不是使环境伦理成为一纸空文。相关国际组织会在国际贸易等活动中,对产品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而且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限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甚至环境保护成为国家进行经济决策的一个必然考虑的因素。此外,环境伦理要求通过国际组织的调研或监督来推动环境公约的落实。如1973年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职能就包括审查世界环境状况,促进环境科技情报的交流和审查国内国际环境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使各国逐步接受环境伦理的理念并将其作为行动自觉的基础。最终,世界各国聚合成一个真正的整体,形成人类之间和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共同的整体利益观念。

中国的行动

秉持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中国从派团出席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采取了积极的国内国际行动:

首先,中国在国内大力研究和传播环境伦理,积极解决国内环境问题。1972年启动了国内环保事业,2004年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同时,结合中国复杂的周边地缘环境,中国政府相继启动了一批重大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跨境生态安全和相关国际环境伦理研究。2008年又开始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中国政府推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和共建“和谐世界”的新型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正成为国家环境伦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8)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2]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4]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5]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6]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7]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8]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9]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10]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1]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3]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4]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5]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6]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7]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8]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2).

[9]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cn/,2002-2-26.

[10]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参考文献】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9)

作为一种新的理论,环境美德伦理首先要做的就是对以美德为导向的环境伦理学新方法的理论基础进行说明。在第一章中,桑德勒重点论证了一种性格特征何以成为美德或恶德,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人的性格特征如何应用于涉及自然环境的活动。桑德勒以当代美德伦理的重要人物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和罗莎琳德・赫斯苏斯(Rosalind Hursthouse)所开创的自然主义美德方法为基础,建构了他称之为具有“自然主义、目的论和多元性”特征的环境美德理论。桑德勒解释他的美德伦理方法之所以是自然主义的,在于它受到科学自然主义的启发,与科学自然主义具有逻辑的一致性,但桑德勒又批评科学的自然主义方法过于狭隘,需要被更充分的伦理自然主义所取代;之所以是目的论的,因为它主张让某个性格特征成为美德或恶德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够促进或阻碍某种目的的实现;之所以具有多元性,在于它所要实现的目的,既包括与行为人有关的目的(这些属人的目的具有多元性),也包括与行为人无关的目的(这些目的也是多元的)。桑德勒称他的美德伦理方法可以应用于各种与自然环境相关的人类活动,以确认各种类型的环境美德和恶德。

什么是关爱环境的人格特征和心理定势,如何确认什么样的人格、心理定势是关爱环境的美德,这是环境美德伦理的核心问题。接下来,桑德勒要做的就是运用他在第一章中所建构的自然主义的、多元的、目的论方法来确定那些构成环境美德的性格特征和心理定势。在第二章中,桑德勒着重考察了有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繁荣的美德。他认为有些性格特征和心理定势更有助于维护环境的质量、数量和与人的融合度等自然环境的善。通过诉诸道德行为人利益的策略,桑德勒论证了某些性格特征在关爱环境、使环境受益的同时也能令行为者受益,因为自然环境所提供的一些好处只有那些有寻求和接受倾向的人才能够获取。桑德勒将可持续、环境行动主义、托管、与自然的交流等视为核心的环境美德。

在第三章中,桑德勒重点讨论了人以外的自然界和自然物。作者从论证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目的之外的自然价值入手,推导出关爱这些自然价值的态度和心理定势。桑德勒的论证超越了泰勒(Paul Taylor)的生物中心主义(biocentrism),认为不但作为个体的有机体具有自为的固有价值(inherent worth for its own sake), 而且某些具有高度凝聚力和组织性的自然环境也具有固有价值。自然物和自然界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要求相应的关心(care)、照顾(considerateness)、同情(compassion)等尊重自然的美德(virtues of respect for nature),而那些对具有内在价值的自然环境的无情(callousness)、漠然(indifference)和残忍(cruelty)等态度和心理定势则被视为环境恶德。桑德勒似乎还接受了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和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theory of natural value)中的系统价值(systemic value)的思想,他虽然不认同生态系统和物种具有自身的善,但这些自然环境也可以被涵盖于他称之为大地美德(land virtues)的环境美德中。

桑德勒在第四章中讨论了环境美德伦理在整个环境伦理学中的角色。桑德勒认为,环境美德伦理不是一种排他的、一元的环境美德伦理。在他看来,环境美德伦理与主流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桑德勒还特别论述了环境美德伦理以实践为导向的重要特征。环境美德伦理旨在为涉及自然环境的行为提供以美德为导向的原则,为环境决策提供以美德为导向的方法。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确要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对美德的实践。在一种特定的道德情境下,实现美德需要借助美德伦理的规则,而美德伦理规则的运用又往往意味着与他人的合作和商谈,例如在面对一些特别困难的有关环境的道德抉择时,行为者可以向导师咨询、向典范学习或者运用凝结在实践经验和习惯中的道德智慧,帮助实现明智的决策。

在第五章中,桑德勒首先讨论了关于环境美德伦理多元论特征的问题。他指出,尽管以美德为导向的环境伦理在七个重要的方面体现出多元的特征,但它是一种适度的多元,避免了克里考特所批评的那种多元论。这一章的重点是论证环境美德伦理作为一种环境伦理理论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通过与其他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对比,桑德勒富有说服力地证明了他的环境美德伦理是充分有效的。他指出,环境美德伦理满足了任何一种充分的环境伦理所需要的三个一般性条件:第一,它为批评那些关于环境的不可持续的行为、政策、生活方式提供了基础;第二,它对涉及个人与环境的行为、政策和生活方式提供了指导;第三,它的论证能够成功地激励人们努力实践关爱环境的行为、政策,追求环境可持续的生活方式。此外,他还在本章中用较多的篇幅回应了有关环境美德伦理充分性的六个挑战。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10)

事实上,资源紧缺、环境制约和生态失衡也日益突出地表现在人水关系领域。自党的十以来,日益严重的PM2.5将地方“两会”和全国“两会”紧紧笼罩,“中国式”地下水污染和公益人士制作的“癌症村”地图震惊了世界。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与人水关系的道德失范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水和植物是PM2.5的最大克星,但很多大中城市和地方早已因盲目建设而落入缺水、干旱的恶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粗放型发展则不仅造成了黄河断流、“有水皆污”的环境恶果,而且这种发展的惯性力量还在日益加剧水的稀缺性以及对水生态的破坏性,使人水冲突、人水相争从微观层面向中观和宏观层面蔓延扩展。因此,日渐突出的水问题、水事件、水危机不仅是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集中反映,更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缺乏相应的伦理道德体系约束的结果。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都需要水伦理同行。然而,目前水伦理的研究则明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论题主要集中在价值观、生态理念、哲学基础等理论领域徐少锦:《论当代中国水伦理》,见樊浩、成中英主编,《伦理研究(道德哲学卷・2006)》,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8页;田海平:《“水”伦理的生态理念及其道德亲证》,《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王建明、王爱桂:《论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对水伦理的应用研究少之又少沈蓓绯、纪玲妹:《节水型社会背景下的水伦理体系建构》,《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吴齐:《水伦理在水资源保护与水权管理中的价值》,《人民长江》,2008年第18期;曹顺仙、王国聘:《全球化视阈下大坝科技的水伦理审视》,《生态经济》,2010年第10期。,对诸如水伦理与生态文明、水伦理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水伦理与建设海洋强国、水伦理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水伦理与全球生态安全等问题,几乎没有论及。鉴此,本文就水伦理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论题进行探讨。

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对水伦理诉求的三重境界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一个重要概念写入报告,到十提出“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不仅意味着文明观和时代观的双重转变,标志着人们对人类文明转型和时代转变的内在质的规定性的认识的深化,更代表着对人类文明发展趋势的新判断,体现着13亿人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和信仰的自觉与自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观,蕴含着三个重要的道德哲学命题:

一是生态文明的信念和理想。在世界仍处于“一球两制”的背景下,建设生态文明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区分姓资姓社的问题,以便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解决全球生态危机中的地位和作用,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首先,当今世界上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先发性而成为较早面对现代环境问题并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效的国家。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绿色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到提出环境保护、生态现代化、可持续发展、自然权利论、自然价值论以及环境伦理、工程生态伦理等等,这些都表明生态文明的因素确实在资本主义国家生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因此拥有了让后发国家所羡慕的蓝天、碧水和清新空气。绿色资本主义或生态资本主义不仅让国内外一部分人相信资本主义可以解决环境问题,还让部分人相信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即当一国人均GDP达到4000~5000美元时,环境污染水平达到最大值,之后环境污染开始减轻。然而,21世纪不断恶化的全球生态环境却昭示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地规定着绿色资本主义或生态资本主义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是有限的,并且这种限制是资本主义自身无法超越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限制是资本自身,这就是说:资本及其自行增值,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反过来: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者社会的生活过程不断扩大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78页。这种生产的动机和目的使环境成本外部化成为必然,而环境保护只是为了维护资本增值的持续。因此,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只能部分而非整体性地解决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要依靠能够自觉地根据各种不同的需要、对整个生产进行社会调节和按比例协调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社会主义。因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 1979年,第541页。其次,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及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的召开,使时代的主题由“和平与发展”转向了“环境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变换,使解决环境问题和应对全球生态问题的机遇与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我们不可能重蹈先发国家索取和掠夺他国资源、财富,向其他国家转移污染、转嫁危机的生态殖民主义或生态帝国主义路子,而只能和世界各国一道,同舟共济,积极探索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路。

二是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哲学。问题与办法、困境与出路等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去提出和解决的。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生态文明必须以人民福祉、民族未来、人类文明永续发展为动力和目的,必须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引领建设、实现发展,而不以牺牲民生、牺牲他国、牺牲子孙后代的发展权益为代价。因此,统筹解决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坚持人本主义的价值论与自然价值论的统一,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之路,这是内在地由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与此同时,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过程,也应该是确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观,努力建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体系的过程。只有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才能引领人们正确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三是伦理道德关系的转型和思维方式的改变。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决定着伦理道德关系的转型和思维方式的改变。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是把生态文明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态空间布局的优化、自然面貌的变换等都蕴含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变化。传统的道德关系、思维方式将不得不改变。因为“人们自觉地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4页。同样,“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9页。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实践活动既改变着时代,也改变着自然、改变着人和社会,改变着彼此形成的各种关系以及人的思维和内心世界。所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需要科技和道德、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共进共荣,以引导人们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所蕴含的上述哲学、伦理学问题,要求当代水伦理注重三个层面的人水关系,追求三重伦理境界:

首先,对于原生自然之水,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总原则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节约每一滴水,珍爱每一个水体健康生命,给自然水体更多修复空间,确保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第二,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之水,既要确保当代人生产、生活、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要有代际伦理情怀,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既要建设节水型社会,又要积极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第三,对于理想和信念之水,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核心价值理念,坚守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把建设美丽中国与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相结合,把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为全球生态安全作贡献相统一,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这三重伦理境界反映到处理人水关系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上,则包含以下内容:(1)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平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控水资源开发强度,适度调整水利水电的空间布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调整涉水产业的结构空间布局,杜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与建设,使生产、生活和生态能全面协调发展;(3)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按照节能、降耗、增效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以“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4)加大水生态系统和水环境的保护力度。在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的同时,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5)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水环境监管,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6)通过加强水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水环保意识、水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7)行于当地,胸怀全球。在一球两制的国际舞台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共“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简言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内在地要求建立相应的水伦理体系,这种水伦理体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贯彻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突破工业文明和绿色资本主义的惯性思维,在采用统筹协调的生态整体论和进化价值论的同时,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中重视多形态水伦理的融通和水伦理体系的建构,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要。

二、多形态融通共进的水伦理

要有效和成功地回应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水伦理诉求,深化和整合融通当前多形态的水伦理研究势在必行。目前,国际水伦理研究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适应性不高。国外水伦理研究的议题主要集中于全球水伦理和水资源管理中的水伦理。代表人物有(美)桑德拉・博斯代尔(Sandra Postel)Sandra Postel,Brian Richter. Rivers for Life: Managing Water For People And Nature,Island Press,2003.、(英)费克利・哈桑、(美)艾兰(Allan. S.)、(美)彼得・布朗(Peter G. Brown)Peter G. Brown,Jeremy J. Schmidt. Water Ethics: Foundational Readings for Students and Professionals,Island Press, 2010.、(西班牙)雷蒙・拉马斯(M. Ramon Llamas)M. Ramon Llamas,L. Martinez Cortina,Aditi Mukherji. Water Ethics,Taylor & Francis Press,2009.等。研究内容涵盖全球“水伦理”的理论、“水伦理”的核心、水资源的分配正义、水权与基本人权的关系、水资源神圣和相关价值观等方面。大部分学者将水问题大致归因于多种非均衡性的结果,认为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中的水伦理研究和应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水矛盾。这一点在2012年笔者与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和美国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的交流中得到证实。他们认为,通过公平公正等水伦理原则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和水资源布局的合理调整,自己所在国家的人水矛盾已基本解决,因而研究水伦理的学者也就寥寥无几。

与此相反,日益严重的缺水、断流和污染却使得我国的水伦理研究显得日益紧迫而重要。一方面,沙漠化、石漠化不断加剧,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有令不止,环境局长被悬赏下河“游泳”,异常大气环流导致强对流天气直至冰雹砸死百姓、威胁民生。另一方面,建设美好家园、美丽中国任重道远。国内水伦理研究也正是顺应了这种环境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逐渐产生的。

国内水伦理研究从本世纪初兴起以来,在政府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渐超越传统伦理或水资源管理伦理研究的樊篱,转向了维护水体健康生命的水伦理,开创了水伦理、河流伦理、海洋伦理等多形态并进的局面。

河流伦理的研究起步于世纪之交。2003年张真宇、胡述范在《中国水利》报发表了《走向和解:一种新的河流伦理观》一文,正式提出了“河流伦理”概念。张真宇、胡述范:《走向和解:一种新的河流伦理观》,《中国水利》,2003年第4期(B刊)。此后,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领导组织下,由侯全亮、李肖强、余谋昌、吴国盛、雷毅、叶平、葛剑雄、乔清举、蔡守秋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围绕河流伦理、河流生命、河流的文化生命、河流健康生命、河流的价值、河流伦理的自然观基础、河流伦理与河流立法、黄河与河流文明等论题,进行了系统而富有协同创新意义的研究,在编写出版河流伦理丛书的同时,借助报纸、期刊等媒体发表了约40余篇学术论文,举办了河流伦理学术研讨会。2009年前后,又围绕“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这一主题展开研究,出版了《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一书。侯全亮主编:《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年。河流伦理以其研究对象的典型性、研究成果的系统性和研究方法的创新性而成为国内水伦理研究的典范。

水伦理研究则以2004年徐少锦、叶平等在国内媒体上发表的理论著述为标志。徐少锦:《论当代中国水伦理》,见《首届国际道德哲学会议论文集》,2004年。近年来,主要论及了水伦理的内涵、水伦理的主体论、价值论以及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等。王建明、杨志考:《当代水伦理价值观反思》,《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侯起秀:《水伦理学概论》,。在反思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义的价值哲学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水伦理的内在价值论,从道德形态学的视角提出并论证了精神形态的水伦理、应用形态的水伦理、扩展形态的水伦理田海平:《“水”伦理的道德形态学论纲》,《江海学刊》,2012年第4期。等多形态水伦理的意义,主张以“主体―客体―主体”为关系结构的交往实践论作为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等。水伦理研究具有渐进式的特征,如若细水长流。局限是论题分散,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成果形式单一。

海洋伦理是伴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蓝色国土”的价值凸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与海洋权益竞争而兴起的。2006年邱文以《海洋新伦理――跨世代的环境正义》为题,首次提出了“海洋伦理”的概念邱文彦:《海洋新伦理――跨世代的环境正义》,《应用伦理研究通讯》,2006年第37期。,阐明了在海洋利用和开发中具有共性并值得深入研究的两个重要问题即海洋开发利用的“永续性”问题与“跨世代的环境正义”问题,但对“海洋伦理”的内涵、本质和意义等并未做深入研究。2007年至2012年,王刚、吕建华、吴失等相继开始了海洋伦理研究,提出了构建海洋伦理体系,创建海洋伦理学等主张,为水伦理向海洋伦理的拓展创造了一定条件。但由于研究力量的薄弱,海洋伦理的学术成果目前仅为一部专著和六七篇期刊论文。

纵观近10年来的水伦理研究,河流伦理、水伦理和海洋伦理三种形态并进的发展模式已初步形成,其研究成果为水伦理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也为确立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价值观、水利观创造了条件。然而,三个研究域彼此独而不统,不互视、不合作、不交流的状态,使水伦理的研究缺失提升和发展的活力,无法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既好又快地适应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需要。

其实,水伦理、河流伦理、海洋伦理都是涉“水”伦理,在自然界中,水、河流和海洋本就相通相连。孤立的研究有悖于水情、水理,也有背于研究方法的整体论和协同进化论。从河流、海洋到水圈,无论是从生态系统的小尺度或是大尺度来看,它们都是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的。同时,水问题和水危机的复合性、关联性也要求水伦理在回应挑战时能多形态融通共进。例如,PM2.5与“中国式”地下水问题的治理,海洋环境权益的维护和责任的履行等等,都有赖于水伦理的体系化和整体化发展。因此,通过建立合作交流的机制和平台,促进多形态水伦理的融通互视,是提升水伦理研究的有效途径。当然,为推动水伦理的整合融通和与时俱进,找到促使水伦理研究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要求高度契合的适当路径,水伦理原则的确立和范式转换又是首当其冲的。

三、水伦理的主要原则和范式转换

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时代的水伦理是基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水伦理,是主张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水伦理,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水伦理。它强调遵循自然规律与遵循社会的辩证统一,承认人的历史和自然的历史的统一,追求自然的人道主义和人道的自然主义的统一,其终极目的在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双和”、“双解”。即人的解放和自然的解放、“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03页。

由此,作为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结构和动力结构应该是“双核四驱型”而非“单核四驱型”的。即其价值论核心应该由自然价值论和以人为本价值论共同构成,而非只是自然价值论黄承梁、余谋昌:《生态文明:人类社会全面转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第24页。;其驱动力则原自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需要。只有坚持这种价值论才可能使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因为“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它知道它就是这种解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0页。。显然,作为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是自然主义的,也是人本主义的,是两者的真正统一。作为服务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水伦理必须坚持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逻辑决定的。鉴此,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时代的水伦理应该倡导以下原则:

(1)珍惜每一滴水,爱护每一个水体生命,维护每一个人的基本饮水权。这是水伦理的核心原则和最高原则。

(2)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确保人水复合生态系统的协同共生。保证水体生命健康,保护水体生命共同体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确立水域社会生态基础的可持续。反对损害水生态系统和水域社会系统的行为,反对掠夺性开发利用,反对污染和伤害水体生命,反对涉水的损人利己行为。这是禁止性原则。

(3)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平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控水资源开发强度,保护和促进水生态系统的发展。在遵循水体生态规律和人的全面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依靠科技创新,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在水体生态承载力的限度内。以“3R”原则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发展性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这是水作为关乎人类生命和尊严的共同财富的性质所决定的。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人民的生活安康。满足所有人对水的基本需要这是人人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们应该在承认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干净用水的前提下,公平和有效地处理各种水资源问题,逐步建构并遵循用水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形成与生态文明要求相符合的伦理行为和实践。

(5)坚持采补平衡和有偿、赔偿、补偿的底线原则。采补平衡是尊重水、爱护水、保护水,维护正常的水循环,实现可持续用水应该遵循的原则。如果采补失衡,严重突破水资源的临界水平,水体就会像黄河一样干涸、断流,像咸海那样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开发引用就面临消失。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中,按照有偿、补偿、赔偿原则,建设反映水资源供求状况、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代际权益的相关制度,筑牢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底线。

(6)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生态问题,同时,协调处理好建设海洋强国进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海洋环境问题。

如果说13亿人的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是史无前例的,那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也是前无古人的事业。这种发展的叠加效应,使伦理道德的转型面临空前挑战。因此,面对持续的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扩张等必然带来的水资源紧缺、水环境破坏和水生态危机,水伦理研究范式转换可能显得更为急迫。

近10年来,水伦理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作为一个独立和完整的学科还远没有形成。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学术资源的稀缺和研究力量的分散导致学术研究缺乏系统而整体地推进的基础与条件;(2)除了河流伦理外,规范性研究和深入社会、基于本土经验的实证研究稀少;(3)研究范围狭窄,除了黄河流域外,对其他流域和水系的水伦理研究以及国家层面和全球层面的水危机、水冲突的现实等缺乏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即使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的河流伦理研讨会和黄河国际论坛,全国其他流域的水伦理问题也没受到太多关注。因此,如何整合学术资源,全面而深入地推进河流伦理、水伦理、海洋伦理的协同发展,这不仅有赖于学科学理性的研究和建构,也依仗于范式的确立和方法论的创新。

研究范式影响着研究基本问题的角度、出发点、途径以及结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研究范式的选择和转变将极大地推动学科基本问题的解决乃至整个学科面貌的根本改变。当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和今天人水关系问题的复合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等则对研究范式的转换具有决定性。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经济社会的发展正面临日益严重的缺水、断水问题;另一方面,人为的污染仍在加剧,三分之二的水资源遭到污染,三分之二以上的城市缺水,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中国式”地下水直排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经济社会发达的“东方之珠”――上海仍会出现死猪漂流于水源地的现象。这既充分反映出当前水伦理研究对基本问题解决的失效、失灵,又充分表明了深化多形态水伦理研究、积极推进范式转换的必要和紧迫。

近年来,部分学者对范式转变的研究为环境伦理、水伦理的范式转变提供了可能。如叶平叶平:《河流生命论》,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年。、樊和平樊和平:《范式、方法及辩证转换――道德哲学笔谈》,《哲学研究》,2005年第11期。、曾建平曾建平:《生态伦理:解读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范式》,《天津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宣兆凯宣兆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及其范式整合》,《哲学动态》,2008年第3期。等。然而,正如王雨辰教授撰文所言:“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都没有摆脱西方环境伦理学的话语系统和研究范式,研究结论仍停留于认同某种类型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基本理念,带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的价值取向”王雨辰:《环境伦理学价值立场的转换:从西方化到中国化》,《中南财经政治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呼吁环境伦理学价值立场从西方化向中国化的转换。其实,水伦理研究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新范式的确立必须在借鉴西方理论和经验的同时立足中国国情。否则,人水冲突会摧毁美丽的“中国梦”。

“问题”是研究活动的出发点,水伦理要在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有效的功能,并沿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应用伦理学科,也“只能从问题开始”波普尔:《科学知识论》,上海三联书店,1987年,第184页。。水伦理研究的基本问题是人水关系问题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关系问题。问题的复合性、交互性和时间转换性要求其在基本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形成自己独特的视角、侧重点、结论、理论及方法论取向。为了加强水伦理的应用性和有效性,既要深化其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系统性研究,又要适度强化其元伦理、规范伦理的研究;既要突破传统伦理思维,又要在“改变共识”与寻求共识之间把握平衡;既要重视社会整体的水伦理诉求又不能忽视个体性的伦理追求;既要坚持进化的价值论,又不能忽视价值进化中的多元性。简言之,在范式转换中要避免因范式对立而忽视范式优势互补。

环境伦理的定义篇(11)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8-0066-03

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为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强大的伦理支持。我国现代环境伦理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翻译西方的相关著作开始的。因此,在概念、思路方面都有明显“西化”的痕迹。这或许无可厚非,因为环境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人们对于共同的问题往往有许多共同的话语表达。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对于有着深厚自由主义文化传统的西方而言,权利、尊严、价值往往已经成为他们最强硬的“道德货币”,这些概念离他们并不遥远。对于西方民众言说环境伦理的观念,他们是听得懂的,也是能够接受的。但对于我国民众来说,许多西方的环境伦理概念、思想是陌生的,很难想象,这些理论对于他们能够产生真正的震撼。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伦理与法律相关领域的研究,不应仅满足于解读,而要有所创新,要结合我围传统的伦理观念,并从中西方环境伦理观的差别加以审视,以寻找一条更适合我国环境立法的伦理之路。

一、环境伦理的观点之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问题也变得非常突出。现实的迫切需要引发了环境伦理理论研究的高潮。国内学者开始有选择地引进出版西方有关的环境伦理学著作,如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B·沃德和L·杜博斯的《只有一个地球》,R·卡逊的《寂静的春天》等等。同时,国内外有关环境伦理学的学术交流也日益频繁。我国环境伦理的观点之争始于1994年,由余谋昌教授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中提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点所引发。大体而言,争论形成了三类不同的观点:以余谋昌、叶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派,主张把道德关怀的领域扩展到自然界;以刘福森、张建刚为代表的另一方提出,非人类中心论存在逻辑上的弱点和缺陷,主张坚持人类中心立场,认为由此亦可确立环境保护的基点;而以杨通进为代表的第三方却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各有其合理性和缺陷,因而提出“超越和整合”两者的思路。至此,我国环境伦理学派初见雏形。

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环境伦理观念,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以及对人与自然关系思考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性含义。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目的。因为人具有理性,所以具有内在价值,其他自然存在物没有理性,因而只有工具价值。亚里士多德曾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一书中写道:“由于大自然不可能毫无目的、毫无用处地创造任何事物,因此,所有的动物肯定是大自然为了人类而创造的。”在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是有历史局限性的。

为了修正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产生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其中西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和默迪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诺顿根据人类的需要心理偏好的感性与理性差别将人类中心主义分为强人类中心主义和弱人类中心主义。仅满足感性偏好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强人类中心主义,反之则是弱人类中心主义。他认为弱人类中心主义能够促使人们重视自然存在物的经验价值,根据理性来调节感性的意愿,有选择地满足自身需要,并在价值形成过程中不对自然存在物构成伤害。

而默迪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当前的生态问题不能归因于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生态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它产生于人类关于自然的知识超过了正确运用这些知识的知识,以及人口无节制地迅速增长。他认为,物种的存在是以其自身利益为目的的,利己性是所有物种的自然性。人类应当从开明的自我利益观出发,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

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其理论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实践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⑦。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分为动物解放论或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三种:

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认为,具有感觉的存在物拥有一种利益,即体验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利益。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的合理性,因此,动物应当获得道德关怀。以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主张,应把道德权利赋予作为生命主体的动物。使动物享有免受痛苦的权利。以保罗·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体系,认为在环境伦理领域中,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尊重自然,而不是尊重人类。同时,由于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所以,有感受能力的动物和无感受能力的植物都是道德的受体。生态中心论则从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三个视角展开。将伦理观置于整个生态背景中。认为环境伦理必须是整体主义的,应该对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的整体给予道德关怀。其中,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观认为:大地应包含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是由它们组成的整体。而道德的界限应扩大到整个大地。深层生态观由挪威哲学家奈斯提出,他主张人类自我实现和生物圈平等主义。他认为,人类经历了从本能的自我到社会的自我,再到“生态的自我”的过程,即自我实现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实现所有生命和生态的整体潜能。罗尔斯顿则是自然价值论的倡导者,他认为,自然是有价值的,因而,人类既对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负有义务,也对承载生物共同体所有成员的生态系统负有义务。

此外,在国内还有以杨通进为代表的“超越和整合”观点。其以一种超越和整合“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指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各有合理性和缺陷,应当将两者的合理性因素加以整合,构建一种新的环境伦理理论。

环境伦理学的观点之争给我们一种纷繁复杂的感觉,不仅理论学派众多,而且同一大派别内的不同理论之间也存在着立场、观点的对立。然而,正是这种多元的环境伦理之争,为我们提供了对话式的环境伦理学,使我们能触及到环境伦理争议的核心。

二、我国传统伦理观念对“理性崇拜”、“主客二分”的反思

在哲学上,人类中心主义表现为无限膨胀的主体性。主体性产生于近代的主客二分,而寓于形而上学的理性概念之中。因此,人类中心主义的本体论根源于形而上学的理性至上。也就是说,“理性崇拜”决定了人们在认识上“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

从现在的观点来看,“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生态系统中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或者环节。与此相应,人们关于生态系统中的任何一个事物的知识,也只是该系统知识的一部分,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相对成立的具体的知识,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这样。斯宾诺莎曾经这样说过:我们对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的秩序和统一性一无所知,却总想根据我们自己的道理来安排一切。实际上,我们的理智认为恶的事物,对于大自然的秩序与法则来说并不是恶,而仅仅是我们单从人性的法则进行判断的结果。就此而论,环境伦理学提出的许多理论,与西方传统的“理性崇拜”、“主客二分”的伦理文化是格格不入的。然而,当我们把视线转向东方文化时,却惊喜地发现,中国特有的传统伦理观念却能够与其对接,尤其是中国的宗教传统在环境伦理观念方面给予我们启示。正如美国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所言:禅宗在尊重生命方面是值得人们钦佩的。它并不是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在人类与自然之间标定界线……禅学并不是人类中心论说,并不倾向于利用自然,相反,佛教许诺要惩戒和遏制人类的愿望和欲望,使人类与他们的资源和他们周围的世界相适应。他认为禅宗懂得使万物如何协调,而不使每一物失去其自身在宇宙中的特殊意义。禅宗知道怎样使生命科学与生命的不可侵犯性相结合@。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环境伦理观念。在氏族公社时期,人们对自然的伦理观念是敬畏的,而这种敬畏往往表现为对某种动物的崇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之相适应,人们的环境伦理观念也发生了微妙变化,由“图腾崇拜”向“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念转变。道家是我国古代哲学的主要流派之一,以老庄为代表,道家哲学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天人关系,提出“天”与“人”合二为一,肯定人是自然的一部分,高扬了宇宙生命统一论,对我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当然。说我国的思维模式是“主客不分”、“天人合一”的,并不是说我国没有主体与客体的区别,我国传统的环境伦理观念是在有主体与客体二分之后的“主客不分”或者“天人合一”。换言之,在讨论我国的思维模式是“主客不分”、“天人合一”这一命题时,已经将主体与客体加以区别了。这与西方“主客二分”的区别在于:主体与客体分离以后,西方的思维模式是主体与客体走上了分离、对立、而我国的思维模式是在寻求两者的融合。从中西方对待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关系的思维模式比较中,我们发现,我国的环境伦理观念更符合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因而,其在处理生态、环境问题时会显得更胜一筹。

三、环境伦理之争的两点突破与我国环境法的伦理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