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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培训方法大全11篇

时间:2024-02-18 14:44:28

传统的培训方法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1)

近年来,以国家统计局为代表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统计交流合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带领下,积极开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统计调查制度研究和改革,这一系列探索和变革为提高我国统计数据生产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对加强统计教育培训,对在广大统计调查服务对象,特别是统计从业人员中间传播先进统计理念,推动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加强统计教育培训是依法治统,统计工作法制化的需要

目前,《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政府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调查义务、持证上岗做出了强制性规定。计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系统、细致的统计教育培训,掌握过硬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具备过硬的统计专业技能,才能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提高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

(三)开展统计教育培训是促进统计和其他社会学科有机融合的需要

经济越发展,统计越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更广泛领域开展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成为重大课题。特别是近年来,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统计领域广泛应用,统计知识与信息技术的完美融合,实现了“1+1”大于“2”的“裂变”效应,极大地提升了统计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作为统计从业人员,面对学科融合、跨领域渗透这一富有挑战性的形势,只有不断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加强各学科业务学习,才能做一个“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佼佼者。

二、传统统计教育培训模式,形式粗放,短板突出

传统的面对面、层级式、地域性统计教育培训形式还比较粗放,有很明显的短板。

(一)统计教育培训,纵向贯穿力度不足

在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下,我们习惯于自上而下进行逐级培训和传达,这固然有层级明显的特点,但培训内容在一级一级传达过程中,不仅教育培训的时效性受到影响,而且由于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容易“损耗”、“衰减”和“扰”,容易造成越到基层,对上面指示和精神的理解越狭窄、越偏离的问题。

(二)统计教育培训,横向辐射范围不广

在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下,由于受组织能力、地域差异、信息公开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教育培训的过程具有不可重复性,接受教育培训的往往是受到这些因素限制的有限的个体,教育培训横向辐射能力受到极大地限制。

(三)统计教育培训节点多,质量标准难以统一

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由于是分散组织,层级负担,不同的培训节点,即使有统一的培训资料和要求,在培训师资的准备上,在培训活动的组织水平上,由于受当地统计人员素质和地方财力等诸多因素影响,也很难做到统计教育培训质量一致、标准统一,难以满足统计从业人员接受教育程度上的公平、均衡,势必会影响统计改革的整体均衡推进。

(四)传统统计教育培训模式,易造成重复劳动,资源浪费

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针对同一项培训,同一个内容,分散组织,“遍地开花”,不仅在不同的行政层级,而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区域,都要重复立项,重复培训,不仅无形中加重了基层负担,而且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资源浪费。

三、用信息化平台化构建统计教育培训网络的意义

近年来,借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东风,国家和地方都在进行着教育培训模式上的改革突破,特别是视频会议系统、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平台化,都很具有代表性。

(一)有利于构建纵向横向均衡发展、平等和谐的立体培训网络

信息化、平台化教育培训模式,使得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有培训的课堂,促进了统计教育资源合理分配。广大统计教育培训对象,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培训缴费、培训学习甚至在线考试等规定动作,都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地理区域的限制,接收到来自统计科研前沿的优秀理论成果,使我们真正建立起统计教育培训以网络为平台,纵向强力贯通,横向广泛覆盖的立体化、现代化、均衡化培训模式。

(二)有利于提升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教育培训标准化

信息化、平台化教育培训模式,统一了教学组织、统一了培训内容、统一了培训师资,统一了培训标准,有利于对统计教育培训进行集约化、标准化管理,为选拔优秀的师资队伍,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流程,促使统计教育培训走向规范、标准和统一奠定了基础。

(三)有利于节约教育资源,提升培训效率和效益

信息化、平台化的教育培训模式,可以方便、快捷地发起跨层级、跨地理区域的教育培训,避免了为开展统计培训反复进行人力、物力、财力动员,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避免了在培训收费等方面发生利益纠纷,在提升统计培训效率的同时,提高了培训效果,提升统计培训社会效益。

四、如何做好信息化平台化统计教育培训网络建设

(一)扩大宣传,增加社会知晓率和透明度

从基层看,统计教育培训信息化、平台化应用刚刚起步,社会知晓率还不够高。在推进统计教育培训信息化、平台化进程中,我们不仅要提高对统计教育培训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而且要对统计教育培训信息化、平台化特点、操作流程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让统计教育培训信息化、平台化模式深入人心,更加公开透明,促使其在基层得到全面推广应用。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流硬件环境。

统计教育培训信息化、平台化是以统计信息化长足发展为基础的,统计信息化必须为统计教育平台建设提供足够的存储空间、高效快捷的信息传输、稳定安全的共享服务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统计教育培训信息化、平台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时俱进,坚持抓紧、抓好。

(三)建立反映统计前沿动态,内涵丰富的培训课题库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为了使统计教育培训更有活力,我们必须对统计教育培训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使其既能反映国际、国内统计科研发展的最新动态,又能聚焦统计基层工作实务,满足基层统计工作者开展具体工作的需要,要群策群力,集中智慧,建设一个反映统计前沿动态,内涵丰富的培训经典课题库。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2)

一、基层现有教育培训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当前基层教育培训模式看,仍是以传统的集中培训、面对面授课为主,通过逐级的培训,来带动相关人员学习。由于传统培训方式的局限性,决定了现阶段教育培训质量与效率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无法因材施教、因人施教,集中培训与强制培训无法充分考虑干部知识水平的差异,干部也无法自主选择需要的学习内容,使学习效果受到较大影响,培训成效不佳。

(二)无法灵活调整培训进度,每个干部学习掌握程度及学习能力参差不齐,且无法重复使用,对一些接受能力差的干部不能满足反复学习的要求。

(三)无法全面掌握培训人员的情况,对干部学习进度、学习资源、学习状况、学习绩效的管理与评估较难。

(四)无法有效节约经费,培训成本昂贵,传统培训要求参训人员脱岗集中一起学习,需要培训人员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出差费等大量经费成本。

(五)无法提高培训效果,由于受众面窄,时间、经费、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传统培训的规模较小。无法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当前基层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现状看,以我省为例,目前已实现全系统计算机网络三级联网,人手一机的配置,视频会议系统也已开通。并且通过几年的培训应用,广大干部职工的计算操作应用水平也大幅提高。因此,借助网络平台,加快信息技术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应用也就有了基础和前提。然而在实际的各类教育培训工作中,信息技术的运用程度却相对不足或未运用,导致了现有的教育成本高、培训效率低的问题。

从其原因分析,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运用信息技术的观念未形成。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培训都是采取集中、面对面的形式,而且我省地税系统基本上是从2000年因征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才开始进行大规模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建设,教育信息化的观念还未完全形成。二是相关教育培训软件的投入不够。通过几年信息化建设,我们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建设已经比较先进,相关税收业务应用软件也较完备,但在教育培训方面,投入不足,比如:网上教育系统、网上考试系统、多媒体课件制作等方面。

二、信息技术在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中的应用方式

教育培训方式主要包括大型会议式培训、个人独立业务学习及组织考试等,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形态的业务知识、音像形态的知识教育以及软件操作演示等。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培训中的应用,重点就是要结合当前教育培训的需要,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充实教育培训内容,从而提高培训效率,增强学习效果。

(一)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组织好大型培训。使用视频会议系统可随时随地召开或参加培训会议,进行交互式的业务培训、业务探讨等工作。同时将培训教师的讲课情况,实时的录制下来,重复利用授课资源,确保培训质量。

(二)充实内部网站在税务教育培训上的内容。内部网站在培训教育中主要起到学习、交流和存储、共享教育资源的作用。如把老师的授课进行录像上传,软件的使用方法制作Flash挂在网上,同时开通网上课堂,网上专家讲座等学习交流栏目,建立了涵盖财经税务、时事政治、计算机知识等学习培训资料。

(三)开发完善网上考试系统。从目前基层的教育培训需求分析,网上考试系统应包括题库维护、组卷、考试、阅卷、试卷分析等一系列的过程,从而形成一个正规考试的整个周期。

教育培训信息化一个巨大优势是资源共享,这就要求加强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教学资源。要突破传统教育的地域性的模式,提供开放式的系统,保证源源不断、巨大的教育信息资源以及随时随地的资源更新,不再受时间、地点及资料的限制,干部不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学习计划和进度,而且共享优秀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方式,扩大教育时空。

三、现阶段教育培训信息化的建设思路

大力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税务部门在教育培训观念上、师资上、内容上、形式上、效果上都要有新突破,才能促进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以适应现代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教育培训信息化的认识。

教育培训信息化是现代教育大众化的必由之路,是一次历史性的挑战和革命性的变革。要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局面,切实促使地税的教育培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突破传统观念,教育培训工作不能仅限于抽考当前工作的需要,要着眼于税收事业的发展,要着眼于建立复合型人才。因此,要转变以往大集中、大培训、一窝蜂的模式。要坚持长期培训,就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来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教育培训效率。

加强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教学资源。要突破传统教育的地域性的模式,提供开放式的系统,保证源源不断、巨大的教育信息资源以及随时随地的资源更新,不再受时间、地点及资料的限制,干部不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学习计划和进度,而且共享优秀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方式,扩大教育时空。

(三)加强课件制作,提高课件信息化程度。

传统的教育内容主要采用文字资料,其主要内容是描述性的文字和补充说明性的图例、图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资料可以采用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动画等媒体形式存在。此外,现代教育技术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准确的信息、最灵活的方式和最佳的效果更新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始终保持科学性、新颖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等特点,以适应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四)建立交流平台,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3)

一、基层现有教育培训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当前基层教育培训模式看,仍是以传统的集中培训、面对面授课为主,通过逐级的培训,来带动相关人员学习。由于传统培训方式的局限性,决定了现阶段教育培训质量与效率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无法因材施教、因人施教,集中培训与强制培训无法充分考虑干部知识水平的差异,干部也无法自主选择需要的学习内容,使学习效果受到较大影响,培训成效不佳。

(二)无法灵活调整培训进度,每个干部学习掌握程度及学习能力参差不齐,且无法重复使用,对一些接受能力差的干部不能满足反复学习的要求。

(三)无法全面掌握培训人员的情况,对干部学习进度、学习资源、学习状况、学习绩效的管理与评估较难。

(四)无法有效节约经费,培训成本昂贵,传统培训要求参训人员脱岗集中一起学习,需要培训人员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出差费等大量经费成本。

(五)无法提高培训效果,由于受众面窄,时间、经费、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传统培训的规模较小。无法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当前基层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现状看,以我省为例,目前已实现全系统计算机网络三级联网,人手一机的配置,视频会议系统也已开通。并且通过几年的培训应用,广大干部职工的计算操作应用水平也大幅提高。因此,借助网络平台,加快信息技术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应用也就有了基础和前提。然而在实际的各类教育培训工作中,信息技术的运用程度却相对不足或未运用,导致了现有的教育成本高、培训效率低的问题。

从其原因分析,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运用信息技术的观念未形成。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培训都是采取集中、面对面的形式,而且我省地税系统基本上是从2000年因征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才开始进行大规模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建设,教育信息化的观念还未完全形成。二是相关教育培训软件的投入不够。通过几年信息化建设,我们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建设已经比较先进,相关税收业务应用软件也较完备,但在教育培训方面,投入不足,比如:网上教育系统、网上考试系统、多媒体课件制作等方面。

二、信息技术在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中的应用方式

教育培训方式主要包括大型会议式培训、个人独立业务学习及组织考试等,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形态的业务知识、音像形态的知识教育以及软件操作演示等。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培训中的应用,重点就是要结合当前教育培训的需要,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充实教育培训内容,从而提高培训效率,增强学习效果。

(一)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组织好大型培训。使用视频会议系统可随时随地召开或参加培训会议,进行交互式的业务培训、业务探讨等工作。同时将培训教师的讲课情况,实时的录制下来,重复利用授课资源,确保培训质量。

(二)充实内部网站在税务教育培训上的内容。内部网站在培训教育中主要起到学习、交流和存储、共享教育资源的作用。如把老师的授课进行录像上传,软件的使用方法制作Flash挂在网上,同时开通网上课堂,网上专家讲座等学习交流栏目,建立了涵盖财经税务、时事政治、计算机知识等学习培训资料。

(三)开发完善网上考试系统。从目前基层的教育培训需求分析,网上考试系统应包括题库维护、组卷、考试、阅卷、试卷分析等一系列的过程,从而形成一个正规考试的整个周期。

教育培训信息化一个巨大优势是资源共享,这就要求加强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教学资源。要突破传统教育的地域性的模式,提供开放式的系统,保证源源不断、巨大的教育信息资源以及随时随地的资源更新,不再受时间、地点及资料的限制,干部不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学习计划和进度,而且共享优秀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方式,扩大教育时空。

三、现阶段教育培训信息化的建设思路

大力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税务部门在教育培训观念上、师资上、内容上、形式上、效果上都要有新突破,才能促进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以适应现代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教育培训信息化的认识。

教育培训信息化是现代教育大众化的必由之路,是一次历史性的挑战和革命性的变革。要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局面,切实促使地税的教育培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突破传统观念,教育培训工作不能仅限于抽考当前工作的需要,要着眼于税收事业的发展,要着眼于建立复合型人才。因此,要转变以往大集中、大培训、一窝蜂的模式。要坚持长期培训,就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来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教育培训效率。

加强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教学资源。要突破传统教育的地域性的模式,提供开放式的系统,保证源源不断、巨大的教育信息资源以及随时随地的资源更新,不再受时间、地点及资料的限制,干部不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学习计划和进度,而且共享优秀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方式,扩大教育时空。

(三)加强课件制作,提高课件信息化程度。

传统的教育内容主要采用文字资料,其主要内容是描述性的文字和补充说明性的图例、图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资料可以采用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动画等媒体形式存在。此外,现代教育技术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准确的信息、最灵活的方式和最佳的效果更新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始终保持科学性、新颖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等特点,以适应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四)建立交流平台,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4)

1.1 一般资料

2013年3月至4月,采用问卷调查方式,以《2010年美国心脏协会心肺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指南》为标准,自行设计的调查表对468名南京某高校二年级大学生进行调查(选择题),调查内容包括:性别、专业、是否愿意参加急救知识培训、对CPR知识的知晓率和掌握率等。

2013年5月至9月,从被调查大学生中随机抽取137名学生,按培训方式不同分为A组69人和B组68人。两组平均年龄、性别比例、掌握急救知识程度均无显著差别。

1.2 培训内容

参考美国心脏协会(AHA)的基础生命支持(BLS)教师手册[4], 包括CPR理论、成人/儿童一人和二人CPR操作技术,婴儿一人和二人CPR操作技术,操作模型为心肺复苏模拟人(美国挪度公司)。

1.3 培训方式

1.3.1 传统授课培训

传统授课模式培训包括集中式理论授课(2 h)和分组练习(1 h)。首先由指导教师介绍心肺复苏基础知识,应用多媒体讲解心肺复苏操作步骤,理论授课结束后,学生在复苏模拟人上充分练习,练习期间研究对象与指导教师互动。

1.3.2 边看视频边练习(practice with watching,PWW)+教师指导培训

培训前将学生分组,学员与模型的配备比例3∶1,培训课程总学时为3 h。培训视频光碟由美国心脏协会提供,视频内容有BLS课程总介绍、成人、儿童、婴儿CPR操作技术以及模拟心肺复苏场景,心脏按压、气道开放与患者评估等重要步骤的分解动作演示。培训中要求学员观看视频讲解,一段讲解后仔细观看视频演示,然后跟着视频演示进行操作,几组人员轮流操作后再进入下一阶段内容的学习,指导教师在学员操作的过程中对关键内容予以指导或对操作手法问题进行纠正。

1.3.3 评价标准

培训后,对两组学生进行理论和技能测试。理论测试内容包括CPR基础知识、成人、儿童、婴儿CPR的操作以及模拟抢救场景的应对,题型为25道单项选择,满分100分;技能测试内容为成人单人CPR技能操作,包括12个操作手法,满分100分。理论测试和技能测试内容以及评分标准均依据2010年国际心肺复苏指南[5],自行设计,经急诊医学专家反复修改而成。

1.4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经两人核对后采用Excel表格录入,由一人核对无误后,应用SPSS 13.0统计软件对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大学生CPR培训现状见表1。CPR培训两组分别采用PWW+教师指导模式(A组)、传统教学模式(B组),考核后的成绩经t检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表2)。技能考核中比较两组模式的扣分情况见表3。不同性别的得分情况分析见表4。

3 讨论

3.1 普遍缺乏急救知识的大学生是CPR培训的重点人群

王一镗教授早已呼吁“必须大力提高现场救护的水准”,并着重强调现场救护的重要性[6]。然而,我国CPR的普及培训与国外有较大差距,近年来国内对于各级人员的心肺复苏培训有一些研究和探索[7],但缺乏针对参与心肺复苏人员的继续教育和重复技能培训与定期考核的相应制度或机制[8],导致培训效果不理想。

大学生对急救技能的需求与兴趣都非常高,但根据研究数据表明(表1),目前大学生急救普及现状处于高需求、低受训、低掌握水平的状况。大学生作为普及急救知识的切入点,不仅可成为“第一目击者”中有效的施救者,还能对其周围人群起间接影响作用。

3.2 应用最佳培训模式是CPR培训的关键

传统的CPR培训方式是我们教学中最常采取的方式,在不断探索和总结中我们发现传统的培训方式并不是最适合大学生CPR培训的方式。第一,课程设置和教师的培训常无法很好地与学生的需求相吻合,在教学中,教师常偏离课程内容的计划,而且对学生的监管不力、未提供有效的反馈;第二,传统方法用于理论授课的时间较长,实际操作时间较少,且教学多以教师为中心而忽视了学员的自主参与性和个体差异,故对培养学员的临床操作技能不利,无法保证每一位学员都有充足的练习时间。因此传统方法培训后的技能熟练度和技能保留情况均处于较差的状况。

从本研究可以看出,显示PWW+教师指导方式的培训效果远高于传统教学方式(表2)。该方式的优势如下:①传统培训方式中理论扣分多为对心肺复苏基本知识的理解,尤其心肺复苏中最为强调的按压深度、按压频率、按压位置判断以及人工吹气的手法往往会出现概念性的错误,而PWW+教师指导方式在基础知识方面掌握较好。PWW集图、文、声、像为一体,将教学内容赋予生动形象、直观的效果,所获信息量大,不但加深了理解且极大提高了学习兴趣。②技能扣分最多的为胸外按压、人工呼吸方面,传统培训方式与PWW+教师指导方式分值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表3),除了和理论知识不够扎实以外,还和技能操作时教师监督、指导、纠正不及时有关,后者要求教师对心肺复苏中关注的重点问题予以强调和提醒,及时纠正错误操作手法,由于该培训方法使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此避免了因指导教师的差异而影响培训质量[9];③在研究中,还发现性别差异对传统培训方式培训结果有所影响(表4),男生的技能成绩高于女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47),而PWW+教师指导方式无性别差异影响。心肺复苏为一体能要求较高的抢救手法,对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我们在培训中发现女生在胸外按压方面,按压深度和频率往往不能达到要求,在操练中若缺乏指导,女生容易放弃从而减少练习机会。而PWW+教师指导的方式可以避免这方面的问题,模型和学员按照比例分配,保障每一个学员都有操作机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急救发展,需要规范培训课程,促进中国急救培训的发展[10]。本研究显示,PWW+教师指导方式的培训内容更通俗化、步骤更标准化、记忆更高效化,是高效率、科学的培训模式,建议可以运用于高校CPR培训中。但是,本研究尚有不足之处,样本主要面向高校大学生,对象选择较为局限,且样本量较少。

参考文献

[1]Gazmuri RJ, Nadkarni VM, Nolan JP,et al. Scientific knowledge gaps and clinical research priorities for CPR and ECC identified during the 2005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conference on ECC and CPR science with treatment recommendations[J]. Circulation,2007,116(21):2501-2512.

[2] Shrestha R,Batajoo KH, Piryani RM, et al.Basic life support: knowledge and attitude of medical/paramedical professionals [J].World J Emerg Med,2012,3(2):141-145.

[3]聂雷霞,张敏.在读大学生心肺复苏培训的效果及分析[J].护理杂志,2012,29(1):67-69.

[4] Hazinski MF, Doto F,O’Neill L. et al. BLS for healthcare providers instructor’s manual[M]. Dallas, Texas: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2006:3-37.

[5]沈洪.释读:2010年AHA CPR-ECC指南的实用简化流程[J].中国急救医学,2010,30(11):961-964.

[6] 王一镗.必须大力提高现场救护的水准[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8,17(4):341-342.

[7]张劲松,张芹,吴昊,等.大学本科五年制急诊医学专业CPCR课程设置及探讨[J]. 中国急救医学杂志,2004, 24 (12 ): 896-897.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5)

(一)传统法官培训制度

1、传统法官制度产生及其运作的背景

无疑,传统法官制度具有其深刻的和文化背景,以致于我们必须从历史中找寻现行法官制度产生的答案。众所周知,我国于1979年颁布法院组织法,而又于十六年后的1995年才颁布法官法,从而立法上形成了先规范法院后规范法官的特点。至于其中的原由正如有学者所言:“79年法院组织法的颁布,实质上只是对十年动乱中法律虚无主义的反省与清算,是上拨乱反正的体现,而司法的独立、执法队伍的现代化等具体问题在当时远未提上议事日程。79年后,改革开放是中国生活的主题。‘发展至上’思潮对现代化的追求定位于‘以为中心’,却相当程度地忽视了中国的现代化乃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结构大变革,这其中也包含了司法观念、司法制度与司法队伍的更生。事实是,经济改革已经朝市场化大大迈进,人们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已经实实在在,而司法虽然解决了大量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却仍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的工具性地位,其整体的运作效果与工作人员素质同人们的期望值仍相去甚远。正是社会发展的这种”内部断裂“,促使了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1而规范社会中最重要者-法官的《法官法》的“难产”导致了我国法官素质的长期低俗化,并最终构成我国法院的三大弊病之一的“法官形象大众化”2.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以来,产权多元化的趋势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蓬勃发展开来,导致了社会越来越要求对法官素质的提高,也促使了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传统法官制度的形成。

2、传统法官制度的、特点

为说明传统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法院培训制度的内容及特点作必要的论说。我们认为论述这个问题的起点是要对传统培训制度做出以下的分类。3

(1)法官职前培训制度的内容、特点

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之前,法官预备队的构成主体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4而这些书记员中的大多数又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因而对于这些法官预备队的职前培训自然就将重点落在了对他们的法学基本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解上了,而这一点又是通过组织书记员们大规模参加“法律业大”,以提高学历水平的途径进行的。至于这些预备队员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是以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官职前培训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低起点性。书记员们的身份繁多,学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进行学历教育成为法官职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第二,泛学历性,按照通常的要求,取得合格学历是法官预备对的必要条件,但碍于实际困难,传统的职前培训却本末倒置地使书记员们首先成为法官预备队,而后才进行学历补充,这一点在新的法官法实施之后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惯性5;第三,培训方式混同性。这是指,书记员获取处理案件实际能力的过程实际上是与其自身与法官“师傅”一同办案中习得的,而没有专门的职前培训机构及评价制度对其培训效果做出客观考察。

(2)传统法官在职培训的内容及特点

按照传统的法官成长路径,作为法官预备队的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较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则通过在职培训完成法官的再教育。这种再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以便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它的特点有:第一,指令性。这种在职培训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和指令性的色彩,其一表现在培训任务指令性和培训对象指令性上6;第二,临时性。传统在职培训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表现在:时间短,一般两三天;不系统,法官全年参加的培训往往没有彼此间的系统联系。第三,被动性。法官在培训课堂上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第四,单一性。培训内容过于侧重法律知识和技能,忽视了培养法官独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养。

(二)中国现代司法理念“破土而出”及其对法官培训的客观要求

1、现代司法理念在当代中国的形成及其核心要求-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和十余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催生了现代司法理念的产生。但究竟什么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代司法理念则莫衷一是。7我们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个动态概念,“是相对传统司法观念而言的,即相对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司法观念而言的”。8在当今条件下,它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9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及它们与社会生活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人们普遍感到司法不公、效率低下,要求法官做到“公正与效率”,而要作到这一点,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就会要求法官地位中立,居中裁判,要作到居中裁判则又要求法官独立思考、独立断案。可见,在逻辑上,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求,没有能够独立的法官就不可能有实质上的公正。

2、困境及原因

虽然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求,但实际上,我国法官非但不能独立审判而且要受到近乎苛刻的司法监督。因为,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逻辑链条:人们普遍感到司法不公要求法官公正并讲求效率,现实中法官不能适应要求,导致社会各种力量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人大、党委、新闻媒体再加上法院自己的政工、纪检等等齐上阵。于是,矛盾出现了,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独立,而现实的社会对法官的素质低下深感忧虑加大了对法官的监督力度,反而使法官更加不独立。如何解决?霍姆斯曾讲过,要想改进,第一步就是要看看摆在面前的事实。必须找出困境造成的原因,而后才能对症下药。我们认为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今的法官素质不足以独立,就像新生儿不能独立行走一样。正如有人指出的:“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律训练,没有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此时,法官的上司恐怕已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感觉、个人的好恶观,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法焉能公正”?10这要求我们务必从可以做的地方做起,首先改革我们的传统法官制度,因为实践中的困境表明虽然传统的法官培训制度对提高法官素质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相对于社会的要求,已不得不进行制度变革了。

二、问题的-立足本土资源,结合先进经验,分析自我

(一)现代法官制度的世界共性

考察世界先进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地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它们普遍重视法律人才的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衔接的同时,重视法官职前教育的职业化、经验化和在职法官继续教育的终身化、教育方式的现代化。

1、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

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备法官是指接受过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取得预备法官资格并准备接受正规职前教育的“青年人”11;普通法系的预备法官则是指那些不但具备了基本法学专业素养,而且经过考试并已经具备若干年职业生涯的中年律师们。一般地,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学的法律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基本的知识,而没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也不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6)

【中图分类号】R4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06―02

急救技术是一项实用性很强的临床技能,是全科医师需要掌握的重要基本技能之一。医学模拟教学法是利用各种模拟手段再现临床医学场景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手段,在临床技能培训中优势突出[1]。本研究旨在分析该教学培训模式在全科医师转岗急救技能培训中的应用和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校2012年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学员64名,年龄在25~45岁,男性36名,女性28名。将64名全科医师培训学员随机分为两组,模拟教学组(S组,n=32);传统教学组(C组,n=32)。两组学员的教学均由麻醉学急救培训教师完成,两组教师针对两组学员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培训内容间无差异。

1.2 实施方法

模拟教学组(S组)采用模拟场景教学法进行培训,将模拟教学组的32人随机分为4个急救小组,每组8人。学员先进行心肺复苏急救技能的理论、操作流程和要领的详细讲解,讲解完成后观摩心肺复苏的教学录像,教学录像观看完成后进入医学模拟场景教学阶段。复苏操作在多功能模拟系统上进行,模拟内容包括心跳骤停的判断、心肺复苏急救,在模拟急救中,1组练习时另3组成员在旁观摩,急救中及结束后培训老师对每组成员的不足之处进行指导和总结。

传统教学组(C组)采用传统讲授及练习的教学方式,先进行心肺复苏急救技能的理论、操作要领的详细讲解,讲解完成后观摩心肺复苏教学录像,以上内容与模拟教学组相同,最后在多功能模型上进行心肺复苏的操作练习。

1.3 培训效果评定

培训成绩:以理论和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理论考核在开始培训前、技能操作培训前、技能操作培训后进行考核,每次考核内容相同。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考核,每项50分,满分共100分。培训效果:在培训结束后由学员按照授课满意度评定、激发学习兴趣、同学间协作能力、应急反应能力、提高自学能力、基本操作能力6个方面进行问卷调查, 满分60分,每项10分。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s)表示,以P

2 结果

模拟教学组(S组)与传统教学组(C组)的考核成绩情况:培训开始前S组(54.16±3.11)与C组(52.24±3.62)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培训结束后S组(91.14±8.33)成绩高于C组(78.45±7.5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我国全科医学教育起步较晚,目前全国的全科医师普遍学历偏低,理论与临床技能欠全面,其数量和质量均急待提高[2]。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建立全科医学教育体系的核心,是培养全科医师,提高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主要途径。尤其心肺复苏急救技术对于挽救社区心跳骤停病人的生命意义非凡[3]。而急救技术是一项强调理论与操作能力相互结合并综合运用的技能,对医师的急救意识和反应能力要求较高。而全科医师学员在急救技术方面接触较少,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培训方法往往收效甚微。

本研究的模拟场景教学组采用模拟教学培训法,预设病人心肺骤停的急救场景,学员模拟扮演各个角色,进行技能训练,积极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使学员身临其境,通过反复演练,主动参与,增强教与学的互动性,充分发挥学员各种潜能,尤其适用于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的技能培训课程。本项研究中,在经过相同的理论讲解后,模拟教学组和传统教学组的学员对于心肺复苏理论知识和技能都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而经过实践操作训练后,采用模拟场景培训学员成绩升高更明显,且在培训效果的问卷评分上也明显高于传统教学组,这说明该教学模式更有利于全科医师培训学员对理论知识和急救技能的掌握。

综上,模拟场景教学在全科医师的急救技术培训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提高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和满意度,有利于学员的理论知识掌握和动手能力提高。在其他全科医师基本临床技能培训中也可考虑采用模拟场景的医学培训方法。

参考文献: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7)

一、网络学习的定义

网络学习是指企业通过网络并利用网络多媒体技术、网上社区技术以及网络硬件平台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员工进行专业知识、技能、能力及行为等进行学习的一种方法,使员工可以在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时间和地点等方面更加灵活和自由。

二、网络学习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银行业网络学习发展较快,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有待提高

在行内,高层对网络学习非常重视,通过制定考核方案、活动方案等来推动下级行对网络学习的重视,然而基层行的部分员工,对网络学习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误区。比如认为,网络学习操作太难,还是传统授课比较好。还有的认为,现有运作良好,不需要学习,只有出现新问题时才需要学习。

2.体系和制度不够完善

网络学习系统的普及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一个人员、一个部门可以完成的结果,需要各个部门协同合作,更需要时间的合理分配。“一阵风”的推广方式往往是上级下邮件,要求下级登陆网络学习系统,使用若干次,下级则应付式的登陆一下,这样一种情况并没有给员工学习带来积极的变化,反而使培训学习工作陷入混乱的局面。目前大多银行还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文件来规范网络学习,如网络学习的激励、员工电脑使用培训等等。

3.培训方式单一

从目前网络学习的发展状况来看,互动的交流在技术上已经不成问题。但和传统学习方式相比,它始终缺乏情感的交流。网上的学习,由于没有眼神的接触及一些肢体语言,所以学习主要靠学员自己完成。由于网络学习代替了人们的面对面的交流,一些学员由于在学习中的孤独感和畏难情绪而中断学习,指导教师也不能及时了解学员情绪,进行相应的辅导。

三、相关建议

1.氛围的营造及观念的培养

网络学习不仅仅是一种技术、一种培训方法,更是一种培训观念。在企业中实施网络学习,并不是简单的购买平台和课程,它在企业中的应用最终是要和企业内部的各种资源相互协调融合,促进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实施网络学习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的过程。网络学习的实施要求改变企业部分工作流程和员工对学习的态度,员工接受培训师传授的统一的学习方法将被个体化和个性化的学习方法所代替,逐渐转变为以员工自我学习为主、主动探索为中心的学习模式。网络学习能更好的促进员工的个性发展,能满足不同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员工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使员工学习积极性、独立性和自主性大大增强,因此在网络学习条件下氛围的营造及员工观念的转变是非常必要的。

2.员工学习观念的更新

学习观念更新包括学习者也包括培训者理念的转变。在学习者方面,他们首先应该树立自我学习理念。在网络学习条件下,学习者是对自己学习过程负责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需要结合自我管理与自我监督来进行学习。员工观念的转变关键是让他们了解到网络学习能给他们带来的真正益处。任何一个取得成功的网络学习项目都需要在它正式运作之前,先在公司内部进行长期的准备工作。公司的简报、员工会议、内部电子邮件、相关文件所有的这些都应该是网络学习宣传渠道,通过这些工具员工能够充分了解公司对在线培训这种培训方式的想法、目的以及实施形式。网络学习不能一蹴而就,可以采取了缓慢引进或分阶段引进在网络学习课程的形式。另外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在获取领导支持和相关资源的同时,认真对待自身及流程所需变化,指导员工培养新的学习习惯,才能充分发挥网络学习的潜力。

3.采用混合式培训方式

现代培训技术应该与传统的培训技术进行良好的结合,传统的培训方式有其固有的缺点,但同时也有不可替代的优点,现代培训方法并不能完全代替传统的培训方法。网络学习的使用也有其限制:一方面有些学习内容不适合用网络学习方式,面对面的交流会更好,另一方面受训者目前可能还不习惯或不接受网络学习这种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培训方式。如有的受训者不习惯长时间看计算机或投影屏幕。对于一些实践性、参与性强的学习,企业仍然需要通过传统的培训方式如内训或者外训等来实现。当然即使是传统培训,为了加强学习效果,使培训效果更加持久,仍然需要将培训的部分内容放入企业知识库,通过网络学习的方式再次强化,扩充知识传递的渠道,亦可以让更多的员工参与,强化培训效果。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8)

近年来,随着我国传统电力企业生产和发展方式的不断变革,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方式也在相应地发生调整。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加强职工培训不仅是提高其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企业生产基础、推动自身效益提升的根本条件。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发展的灵魂,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加强对电力企业职工培训的创新,正是迎合不断创新中的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的重要选择。

一、新常态下电力企业职工培训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十三五”时期的正式到来,传统电力企业发展正面临着能源变革,其经济增长模式以及产业内需也面临着来自经济、金融以及其他关联性产业所引发的多元挑战。在这样一种局面下,保障电力企业的内部稳定,使其健康发展和保持经济增幅在较稳定的状态下就显得格外重要,而要达成这一目的,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教育,不断对培训方法进行适度创新就成为必要之举。

(一)传统的培训工作落后于社会发展现实

电力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路径、政策指向必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现实性,这就要求企业内部的职工培训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有所针对性。但是就目前传统电力企业内部职工培训现状来看,其缺乏系统性,体系欠缺,所呈现出的培训现状是缺什么补什么,没有统一规划。而且从培训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大多是围绕某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技能的提升以及某领域的项目推广来开展培训,并不能很好地结合社会与企业发展现实,培训工作呈现出一定的盲目性和自主自发性特征,培训效果也参差不齐。

(二)接受培训的职工亟需在培训过程中感受新的元素与氛围

传统的职工培训方法与内容较为单一,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大多是培训教师教什么,被培训者就学什么,属于“复刻式”的说教、“填鸭式”的教学,换言之培训内容很少与企业发展实际以及现实的工作内容发生联系。很多职工在接受培训时,将培训当作一种负担和任务,指标心理较强;而部分企业培训师,由于“培训”本就是个人的工作内容,因此大多出于一种完成工作、达成指标的心理来进行,目的性、系统性都欠缺,久而久之就导致“培训”变成企业发展建设中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当职工无法从培训中学习到新内容以及对自身成长和发展有所帮助的内容时,就会产生厌倦情绪,这样培训师讲得累、职工听得更累。因此,电力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时,亟需对过程和方法进行创新,让员工在接受培训时感受到新元素和利于成长和学习的氛围。

(三)培训考评机制落后于企业发展现实

当前我国电力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时,针对培训效果所展开的考评主要以阶段性考试的方式来进行,在考评方法的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制约性。很多接受培训的职工为了通过考核,会采取突击性复习的方法来完成考试,而对培训中所讲授的内容、涵盖的知识点,以及对个体成长和职业发展有所帮助的具体方向性建议,难以真正吸收和利用。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在职工培训完的后续工作中,也没能将培训内容与职工个人的薪资待遇、发展规划等结合起来,造成企业单方面对培训工作的不重视,对后续落实情况的不跟踪,导致考评机制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企业发展现实。

二、新常态下电力企业职工培训的创新方向

鉴于上文所提到的新常态下电力企业职工培训创新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其具体的创新方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

(一)信息化培训平台的构建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是我国科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群众传统思维以及沟通渠道进化的标志。对电力企业而言,将信息化技术纳入到传统职工培训的过程中来,也是进一步实现自我发展,提升工作效率,降低企业培训物力和人力成本的重要选择。因此电力企业从事职工培训的工作人员可以充分考虑构建信息化培训平台,实现培训过程的“信息化”。一方面,工作人员可以依托信息化所构筑的教育培训网络实现培训内容的跨地区、跨地域的快速与便捷获取,让处在不同环境、不同地区的职工都能共享培训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服务;另一方面,信息化培训平台的构建,可以为培训工作人员创设出多样化的培训途径与培训方法,使其在不断开发平台并对平台加以利用的过程中,通过举办信息培训比赛、网络知识学习以及网络培训进度跟踪等方法,全面提升教育培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也间接提升了职工培训参与度和参与热情。此外,工作人员也可以充分考虑将信息化培训平台与企业OA系统相关联,让培训系统正式成为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纳入到企业的工作考评和绩效系统当中,提高全体职工对企业培训的重视程度。

(二)企业职工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9)

在计算机犯罪爆炸式增加和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大背景下,计算机犯罪的门槛大幅度降低,开始由精英犯罪蜕变为平民犯罪,这是值得关注的巨大特点,而造就、推动这一现象形成的始作俑者便是黑客培训学校。”黑客学校的快速出现和泛滥,引发的不仅仅是黑客技术的传播,背后更是网络违法犯罪的快速增加。当前,利用网络传播黑客技术的现象十分普遍,在网络搜索引擎中输入“黑客培训”、“黑客辅导”,很快就会得到上千万条资料,例如,“黑客网站——大型专业级黑客学习培训基地”,等等。可见,黑客学校传播黑客技术已成为一种网络常见现象。但是,面对黑客学校的社会危害性,现行刑法却难以有效地进行调整和干预。WWw.133229.CoM形成这一司法尴尬的根本性原因,一是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深刻认识到黑客学校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及其对于刑法传统理论的冲击,二是关于黑客学校的法律性质基于现行刑法规范存在着难以评价之处。

一、黑客培训学校的运作模式及其危害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部分网虫对黑客技术的青睐,使得各种“黑客培训班”、“黑客学校”开始兴起和风靡。伴生而来的涉及“黑客学校”传授黑客技术的案件愈来愈多,对于“黑客培训班”通过网络来传授木马编程、挂马、入侵、免杀、黑站并提供各种工具的行为,例如部分网站提供木马下载、木马免杀免疫功能下载,还配有最新脱壳破解培训班教程、最新黑客攻防班教程、网银终结者木马免杀与网马制作教程等各类“黑客培训”信息,应当如何处理,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处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打击半径之外,更处于刑法理论的真空地带,但是,此类案件的爆发态势,导致司法实践已经到了无法回避的地步。

(一)黑客培训学校的现状解析

近年来,每逢暑假,培训黑客的活动就进入一个高潮,公然教授黑客技巧,并以此来为所谓的“培训班”收费,巧立名目型、“挂羊头卖狗肉”式的广告从网上的社区、论坛蔓延到城市的街头,并以各种各样的优惠和诱惑,大肆招揽所谓的“黑客爱好者”。”这些黑客培训班的授课内容几乎囊括了各种病毒、木马制作技术和各种网络攻击技术,培训价格则由数百元到近万元不等。⑶透视中国黑客学校培训内幕,不难发现,问题的严重性非法典型地体现为黑客培训的产业化、专业化、广泛化。

1.黑客学校的培训类型

依据传授黑客技术的手段和所处的物理空间等的不同,可以大致将黑客培训学校的培训方式分为以下几类类型:

(1)开设黑客网站,讲授相关技术知识并提供黑客工具。黑客培训班的课堂主要依靠网络,在百度等知名搜索引擎上,输入黑客技术、黑客培训等关键字都可以点击近百个黑客培训网站。这些黑客学校通过在网上申请免费空间开办黑客网站,并以营利为目的,公然在网上招收学员,传授电脑黑客技术。在黑客网站上,黑客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一应俱全,学习时间按照不同标准设置为设为短期、长期等类型。这些网站主要向会员传授成为网络黑客的技巧和方法,教授人们盗取别人银行账户密码以及网络游戏账户、密码,偷取别人电脑的数据资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很多黑客培训网站都采用传销的组织模式:高级黑客成功培训徒弟后,再安排徒弟发展下线,组织非常严密。⑷例如,某“爱国者黑客”网站“学校”规模惊人,会员遍布各地,网友一旦成为“爱国者黑客”网站的vip会员,就可以享受在该网站免费下载各类黑客人侵教程的便利。⑸黑客网站向不特定学习者传播黑客技术,因此传授方式大多为“一对多”的传播。值得注意的是,某些黑客学校既在网上开办网站进行网上教学活动,在网下又租用一定场所进行现场教学,“爱国者黑客”学校就是如此,网站创办者李某在2003年11月,他开办一个“爱国者黑客黑鹰基地”论坛,并以营利为目的,公然在网上招收学员,传授电脑黑客技术,办公地点在某小区的居民楼内,其中一间房就是专门培训学员的地方,内有十台电脑。在2006年受到公安机关查处后,李某干脆将培训机构由地下转为地上,成立了河南许昌市黑鹰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号称从事互联网安全业务,网站实名为爱国者安全网。⑹

(2)利用qq或qq群等即时通讯软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授。对于利用qq及电子邮件进行一对一交流的,被传授者是特定的。而利用qq群传授黑客技术的行为,与庞大的黑客培训网站相比,以qq群为模式的黑客培训班显得像散兵游勇,但是数量众多。通常的“培训”模式是:组建一个qq群,把木马软件放在空间里面,学员可随时下载,并请教群主。此类黑客简易课堂收费也相对低廉,通常也只需要百元左右。⑺

(3)技术论坛以及贴吧。在百度的贴吧上,有专门的黑客吧,其中,有不少人声称自己对学习黑客技术感兴趣,一些人想要成为黑客;与此同时,另外一些人在bbs等公共交流模板上发帖,讲解黑客技术,发布黑客技术学习的文章并提供黑客软件下载链接。随意浏览一些网络的技术论坛,可以发现,类似黑客高手“招生”的留言比比皆是。此类“黑客培训班”的招生大部分是以青少年和学生为目标,大都声称学费低廉,采用灵活的网上授课方式,并赠送各种黑客工具包,甚至提供网络攻击服务。⑻

2.黑客学校的授课内容

网上黑客培训班的名目繁多,有“网络安全基础班”、“中级黑客溢出班”、“高级脚本入侵班”、“木马专项班”、“软件破解班”、“软件免杀班”等,不管是windows系统还是lunix系统,黑客学校都有黑客技术传授。⑼这些“黑客培训班”的授课内容几乎囊括了各种病毒、木马制作技术和各种网络攻击技术,包括入侵系统与防御、盗qq号、简单的病毒制作、游戏账号破解与防御、网吧入侵与防御等,⑽此外,还包括木马编程、挂马、入侵、免杀,黑站还提供各种工具。有些网站除了有一些木马下载、木马免杀免疫功能下载外,网站上还有最新脱壳破解培训班教程、最新黑客攻防班教程、网银终结者木马免杀与网马制作教程等各类“黑客培训”信息。在这些培训教程中,多数都另外链接了各种培训用的工具下载地址。根据黑客培训学校的授课内容及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1)根据是否提供下载工具,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仅仅传授技术,但是不提供黑客程序的下载服务,也就是仅仅宣传自己的产品或者实力;二是传授黑客技术的同时提供黑客程序的下载服务。二者相比较,后者的危害性显然更大。(2)根据行为人所传播的黑客技术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传授原创黑客技术的行为和转帖、传授他人创作的黑客技术的行为。对于传播原创黑客技术的行为,鉴于其是网上各种黑客技术泛滥的源泉,危害显然更为严重,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给予从严评价,进而给予严厉的制裁;对于转贴他人创作的黑客技术的行为,虽然其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其危害性毕竟不如原创者大,其转贴行为也并不一定就能完整无误地将黑客技术传授给学习者。⑾(3)根据行为人提供的服务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讲授黑客技术知识的传播行为和提供黑客工具的传播行为。

(二)黑客培训学校的危害性分析

从表面上看,实质上属于“黑客学校”的所有类型的“黑客培训班”,大部分是以普及电脑知识为主,内容涉及编程、操作、软件设计和破解等。基本说法雷同,都以“提高安全意识”为遮掩,并对希望一下就能成为高手的记者称“必须不断学习”。⑿客观地讲,虽然此类培训内容都是以科技的名义出现和存在,但是,其实质却是在传播如何以“黑客”的技术和形式去进行电脑操作和控制,并利用对电脑的操作和控制,实现自己对他人资料、信息、隐私甚至是秘密的窥视和获取,有些甚至就是直接传授如何赤裸裸地对他人电脑资料、账户信息、网络密码等个人私有权益的非法攫取。此种操作技能和电脑管理知识不是为了使自己更好地利用电脑、开阔视野、增长知识,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不法欲望,达到对别人权益的肆意破坏和侵犯。⒀因此,从本质上讲,[2]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给予严厉的制裁,黑客学校传授黑客技术行为的危害性客观上是处于不断被复制和放大的趋势之中。

1.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一:推动病毒买卖与传播的产业化

黑客学校培训从某种程度上是黑客犯罪产业链形成的源头,如上文所述,黑客培训学校通过自己编造病毒程序的出售或者传播,或者通过学校、论坛传授。受利益的驱动,从编写程序到传播,到销售再到洗钱分账,病毒和攻击程序的买卖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于是,有利可图的培训黑客业务大行其道,这种高额的收入对年轻人构成了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形形色色的黑客培训班营运而生。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病毒产业链的从业者既能迅速非法获利,还基本上没什么法律风险,以至于许多木马开发者公开售卖木马,从业者可以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打广告,比如各种所谓的网络安全培训班,实际上是入侵和盗窃技术的培训班。黑色产业链还可以在正常的商业网站上刊登承接ddos业务,拿站业务(入侵他人网站)的广告。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杀毒软件只能在技术上疲于奔命,而不能从病毒制造以及传播源头上解决网民的安全问题。⒁

2.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二:推动黑客违法犯罪主体的日趋年轻化

大部分黑客培训班的主要招生对象是青少年和学生,这些青少年有时间,无约束,无理智,挡不住诱惑,一旦涉足此道,便不可自拔。有资料统计,我国计算机犯罪者主要是19—30岁的男性,平均年龄约为23岁,而央视《中国法治报道》则将这个平均年龄拉低到19岁。⒂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加入黑客培训,病毒作者日趋年轻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青少年利用黑客技术编写计算机病毒实施网络攻击的行为已十分严重,病毒制作者的年龄也在逐年降低,越来越多的初、高中生和大学生加入到了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队伍,借以显示自己高超的技术能力。而网上的这股培训热潮,就是网络犯罪年轻化的一个典型缩影。⒃

3.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二:推动黑客犯罪的“平民化”和“全民化”

黑客技术培训的现实危害,首先表现在黑客技术的泛滥和广泛传播,使得黑客技术成为一种大众化的网络犯罪手段。好多黑客培训网站的页面贴满了类似“不需要学历,不需要经验,不需要懂英语,只要花上几百元钱,就能成为一个在互联网世界为所欲为的新时代黑客”的广告。黑客已经由原来的高素质高能力降低为一般化要求,从具有高超技能的“特殊主体”蜕变为一般主体,⒄其原因之一就在于黑客技术的传播。一般人认为实施“黑客”犯罪的都是“天才”,但是,实际上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只具有初级的电脑和网络知识。目前,网络上有许多现成的“黑客”工具,使“黑客”’犯罪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笔者曾浏览过一些黑客网站,发现其既有理论讲解,又有范例示范,同时还可以免费或者有偿下载一些黑客软件。此类网站一般都摘选前沿的黑客技术,讲解深入浅出,十分详细,学习者往往不需要具备任何计算机专业知识,甚至不需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也能学会。有观点指出:由于病毒通过黑客培训网站的传播,已经催生了全民黑客时代的到来。⒅虽然“全民黑客时代”的言论有夸大其词的嫌疑,但是正如其所言,如果一种非法行为的实施极为容易且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那么拥有数量庞大的参与者或者潜在参与者也就不足为奇,其危害性也就会十分明显且会快速延展,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和冲击就会更为可怕。因此,对于设立专门的黑客培训网站传授黑客技术并提供有关黑客工具(病毒源代码,木马等人侵程序等)的下载,开设专题博客教授黑客技术知识等行为,其他危害性显然值得重新思考和评估。

黑客学校培训使得黑客技术与黑客工具泛滥,推动了网络黑客犯罪的增多。在网络空间中,只要掌握了黑客工具,即使没有很高的黑客技术,也可以随意地发起网络攻击,实施黑客犯罪。⒆现在的黑客站点在因特网上到处可见,黑客工具可任意下载。国内也有大量的中文黑客站点,任何人只要在搜狐或雅虎中国、新浪网上键入“黑客”即可发现,他们提供大量的中外文黑客教材、当前最新的漏洞列表、黑客工具和使用说明书,连外文和网络理论薄弱的中学生都可轻松地获取必要的黑客知识和工具,从而对我国的网络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有的观点指出,对此类犯罪如果不加以有力地遏制,网络犯罪的平民化,势必将导致网络犯罪总量的更大攀升。⒇笔者深以为然,“平民化”是当然黑客违法犯罪的一个明显特点,但是,如果不加以整体防控,在快速成长的下一代年轻人之中,黑客违法犯罪的“全民化”或许真的会成为一个现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黑客培训行为本身虽然仅仅带来一种潜在危险(即犯罪可能)而不是现实破坏(即实际犯罪),但是,由于此种危险的高度盖然性、向危害后果转化的高概率性和批量转化性,以及转化为现实危害之后难以估量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故而仍然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现行刑法应对“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司法困境

上文关于黑客学校的现状评析,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黑客学校培训、传播黑客技术的性质,虽然迥异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在技术上可能有着两面性,但是,鉴于目前缺乏有效地管理,其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决定一个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犯罪并且受到刑法调整的根本性条件;另一方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所有犯罪的共性,具备这一特性即表明黑客学校在实质上与其他犯罪无异。因此,剩下的问题就是,现行刑法能否对于此类黑客培训培训行为加以恰当地评价:如果能,适用哪一个罪名进行评价?如果不能,就应当考虑这一行为的单独入罪化。

(一)司法尴尬之一: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时面临的困境

对于黑客培训学校传授犯罪方法尤其是传授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方法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传授行为有一定的针对性,根据目前的刑法理论,可以直接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刑事责任。例如,2006年2月21日,河南许昌“网上黑客学校”主要负责人就因涉嫌利用互联网传授犯罪方法或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刑事拘留。(21)2007年9月,某检察院以林某某等利用网站传授黑客教程及各种网游、网银木马病毒下载和使用方法的行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2)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认为,从特征、危害等方面分析,这种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黑客技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理由是:一方面,黑客技术从本质而言属于犯罪方法;另一方面,传播黑客技术的行为符合传播犯罪方法罪的行为要件。(23)但是,也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果行为人是针对不特定人的提供犯罪工具,换言之,在网络中如果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犯罪工具,是否还应当以传播犯罪方法罪处罚?(24)

1.困境之一:“犯罪方法”内涵的不周延性

现行刑法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将犯罪的方法、技能等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此处的犯罪方法,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技能以及反侦查、逃避审判的方法,还包括如何进行犯罪预备、如何在犯罪后逃匿、销毁罪证等方法。其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25)具体到黑科学校在培训过程中传授的黑客技术是否属于此种概念上的方法,以及所提供的诸如病毒程序、木马等黑客工具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方法,“犯罪方法”的概念呈现出外延与内涵的狭窄性。

(1)黑客技术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方法存在争议

所谓黑客技术,简单地说,是对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缺陷和漏洞的发现,以及针对这些缺陷实施攻击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其主要手段包括获取口令、放置特洛伊木马程序、使用被篡改过的网页进行欺骗、电子邮件攻击、通过一个节点来攻击其他节点、利用缺省账号进行攻击、偷取特权等。(26)黑客技术实质上是中性的,因而黑客技术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方法存在着较为强烈的争议。例如,英国网络专家亚门·阿克丹尼兹认为,传授黑客技术本身并不违法,只有黑客活动是违法的,黑客学校如果不教唆学生们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就不违反任何法律。(27)比如现在也有很多“开锁培训班”,专门教授在没有原配钥匙的情况下如何打开门锁甚至保险柜的技术。肯定有人用学来的开锁技术去盗窃,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开锁培训班”是违法的。(28)

客观地讲,如何判定行为人就某种具体行为方法向他人进行传授的行为的性质,主要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如果一种方法的应用范围只能是违法和犯罪,例如扒窃技术,那么通常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传授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观要件。因为,行为人一旦将该种方法传授给他人,就对他人是用此方法实行犯罪还是实行一般违法行为难以控制,而且也很难想象被传授人学会该种方法后会只将其用于实行一般违法行为而不用于实行犯罪。所以,行为人传授该种方法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应视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第二,如果一种方法既可以用于违法犯罪,也可以用于正当合法的行为,则只能结合其整体传授过程,根据社会通常观念做出判断。具体来讲,主要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向他人传授该种方法的原因;被传授人基于何种原因向行为人学习该种方法;行为人和被传授人言行的倾向性(例如,有无指明该种方法是实行某种犯罪的方法),等等。(29)从这个角度来看,黑客技术显然属于后者,由于黑客技术在用途上的两面性,导致有些学者反对将黑客技术认定为犯罪方法:既然黑客技术并非只能用于违法和犯罪,而是也能用于正当目的,就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30)

(2)传播黑客犯罪工具不属于“犯罪方法”的范畴

如前所述,黑客学校的培训内容不仅局限于传授犯罪方法,还经常地表现为为学员提供黑客工具。显然,传授犯罪方法与提供犯罪工具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对于此类行为,再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似有不妥。因为此类行为中行为人提供的对象性质,已经明显超出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方法”可能具有的含义,不能将提供此类黑客程序或者黑客工具的行为解释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所要求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中,明知他人将要利用自己提供的漏洞、僵尸网络、网站流量等从事网络攻击、窃财窃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相应犯罪的帮助犯论处,实难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因此,有学者认为此种行为与现行刑法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建议将此类行为增设为“传播犯罪方法罪”。(31)

2.困境之二:向网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授黑客技术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传授,是指将犯罪的方法教给他人。实践中,传授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公开地传授,也可以是秘密地传授;可以口头传授,也可以书面传授;可以向一人传授,也可以是向多人传授,等等。传授的犯罪方法并非是一切的犯罪方法,而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方法。(32)基于此,行为人在网上向多数人传授黑客技术也可以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是问题在于,“多数人”应当理解为特定的“多数人”。然而,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比较来看,向不特定的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比一般的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危害性更为严重。(33)向特定的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的结果是有限的人员掌握了该犯罪方法,而向不特定的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由于其学习者不特定,从而难免会对潜在的犯罪行为疏于防范,亦即这种向不特定的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更容易造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等的现实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34)因此,对于此类行为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加以评价就出现了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这也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不能有效涵盖黑客学校培训行为的固有缺陷。

(二)司法尴尬之二:将“黑客培训”认定为“共犯”时面临的困境

常见的另一种思路是,将上述黑客培训学校传授黑客技术的行为认定为特定计算机犯罪的共犯(帮助犯),可以克服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来制裁此类行为时的不周延性,并且能够解决提供黑客工具的行为的刑法调整问题。但是,这一解决问题的模式依然存在着问题:

1.关于黑客培训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主要条件

所谓帮助犯,是指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而网络帮助犯,如前所述,应当是指通过网络在他人犯罪之时提供帮助之情形。将黑客技术培训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应具备以下特征:(1)网络犯罪帮助故意之认定。所谓帮助故意,是指明知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其帮助行为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并希望或者放任实行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35)换言之,需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人“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36)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帮助犯,虽然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但是明知不是确知,对于他人具体要犯的是什么罪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并不要求确切了解。也就是说,帮助犯明知他人准备犯罪,但不具体了解准备犯什么罪,而积极予以帮助,也构成帮助犯。(37)(2)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认定。所谓帮助实行犯罪,是指在他人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38)网络帮助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其一,物质帮助,也称有形帮助,主要是向相对人提供用于犯罪的各种资金、软件。通过网络向他人提供资金、软件,主要是指通过网络进行电子资金的转移以及发送软件的行为。其二,无形帮助,可分为精神鼓励与技术支持两种。前者主要是指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等为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强化其犯罪决意。另外,对实行犯技能之认可,夸耀其具有实施网络犯罪之技术能力,足以达到强化其犯罪意志之程度,亦属于精神鼓励之范畴。(39)后者是指明知他人将要实施网络犯罪,而为其提供所需技术的行为。技术支持行为,从行为表象上,是一种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但是在本质上,因技术支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之故意,而与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有别。(40)

2.将培训黑客技术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引发的困境

从以上两个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将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认定为计算机犯罪的帮助犯,存在以下无法回避的问题:(1)困境之一:认定为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无法评价未造成犯罪后果的传授黑客技术行为。例如,第286条第1款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结果犯,只有实施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黑客培训传授黑客技术的行为只要实施既具有了造成危害后果的高度盖然性。但是,作为这些条文所表述的犯罪的共犯,却无法准确全面地将黑客学校传授黑客技术的行为囊括在内。(2)主观方面难于查证。依据传统刑法理论,作为具体犯罪的帮助犯,在主观上应当明知他人将要实施犯罪行为而故意提供帮助,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可以将帮助者此种情形下之帮助故意认定为概括之故意,以实际发生危害之后果认定其犯罪因果关系之存在。但是,单纯考虑实际发生之危害后果,显然有悖于刑法之公正性,有客观归罪之嫌。因此,解决黑客学校培训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将黑客培训行为单独定罪处罚。(3)在被培训者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下,无法追究培训黑客技术者的刑事责任。由于黑客培训学校所培训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是通过黑客技术的培训来帮助大量的人或者不特定人实施网络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为网络空间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正是由于网络空间中有大量黑客技术的培训学校,以及黑客软件和黑客工具的出售,使盗窃个人信息的技术要求大幅降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利益的诱惑下参与到网络犯罪当中。(41)但是,传统的帮助犯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在黑客培训学校传授黑客技术的形式下,存在着大量被帮助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或者是仅仅实施了网络违法行为,(42)此类情况下,根本无法按照传统的帮助犯理论来追究黑客培训学校传授黑客技术的刑事责任。(4)培训对象的不确定性对传统帮助犯理论的冲击。传统的帮助犯要求帮助者认识到被帮助者是特定的人,但在网络环境下,从黑客培训学校实施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实质来考虑,即使行为人主观具有协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犯罪的行为,且行为人对该帮助行为所具有的直接后果非常清楚,但是,由于帮助对象的不确定性,行为人难以不成立帮助犯。

(三)司法尴尬之三: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时面临的困境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3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设该条的目的,就是对于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加以约束,以期严厉打击目前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犯罪行为,切断网络上的灰色产业链。应当指出,由于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要求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目前不法分子大多是通过向其他人购买现成的盗号木马、入侵程序等专用程序和工具,来达到实施和完成此类犯罪的主要手段。因此,当前职业化地制作、提供和出售此类程序已经成为网络犯罪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新设立的第285条第3款打击的就是此种为计算机犯罪提供专门程序、工具的犯罪行为,打击的是犯罪的“前行为”和“帮助行为”。可以说,《刑法修正案(七)》扩展了网络犯罪的保护对象,将刑法干预和打击的阶段向上游延伸,进一步严密了法网,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尤其是将提供非法黑客工具、软件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网络上曾经一度逍遥法外的黑客学校、黑客网站来说,可以说是厄运当头,也会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产业链产生震慑作用。但是,修正案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仅仅是打击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却无法涵盖黑客培训学校单纯地传授黑客技术的所有培训行为,这是一个立法遗憾,更是导致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处于刑法真空之中的真正原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传授犯罪方法罪”、计算机犯罪的共犯抑或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都不能全面应对黑客培训学校传授黑客技术行为的挑战。尽管上述三种解决模式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给予黑客技术培训行为加以刑法评价和制裁,能够适度地抑制黑客学校的泛滥。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黑客培训学校的刑事责任,恐怕还是要另寻他径。

三、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单独入罪化

基于以上分析,现行刑法条文难以有效应对黑客培训学校的挑战,虽然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来寻求在最大范围内处理此类问题,但是,要最终解决此类问题,恐怕只能是通过立法完善而非司法变通。

(一)问题的根本: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巨大危害性

网络犯罪行为的广度和深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性都要受到技术因素的制约。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犯罪能力和技术能力是对等的,没有技术能力的犯罪企图,在网络空间中将被压缩为一种“犯意表示”。网络犯罪的技术依赖性在黑客犯罪中最为突出。现代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用“日新月异”这四个字来形容最为恰当,几年前还属于站在时代前沿的尖端技术,今天可能即将被淘汰。犯罪能力和技术进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技术影响对网络硬件系统和软件环境的制约是根本性的,技术的发展性暗示了技术并不是完美的,必然存在缺陷和漏洞,由此也必然导致两个方面的违法和犯罪:一是缺陷和漏洞被恶意利用的违法犯罪,二是高新技术被恶意扭曲使用的违法犯罪。而这两类行为,正是所有黑客培训学校的培训重点。从理论上讲,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计算机网络是无坚不摧的。既然以防护严密著称的美国国防部网络,也仍然不断地爆出被黑客攻破的传闻。而此类恶性黑客侵入和非法控制犯罪案件的发生和爆发式增长,绝大部分并非是专业的高技术人才所实施,而源于“技术新手”,而其技术来源则是类型各异的黑客培训学校。

客观地讲,由于网络犯罪对于技术性的先天依赖,缺乏技术技能的犯罪人为了完成犯罪,要么寻求特定共同犯罪人的技术支持(包括技术互补)而共同实施犯罪,要么借助于专门用于犯罪的程序、软件去实施共同犯罪,要么加盟专门的犯罪技术传授机构、网站等去获取专门用于犯罪的技术。因此,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大幅度降低,进而大大地促进了网络犯罪的增长速率。

网络本身是技术进步的产物,网络技术的特殊性使得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特殊的危害性,这一点具体表现为,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降低了网络犯罪的门槛,放大了其客观危害,却提高了制裁的难度:(1)网络的存在为一些原本不可能出现或不易出现的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平台,原本需要付出巨大体力成本的犯罪行为,可以简单地通过键盘操作来轻易完成,而其危害性较之过去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现在只需要借助一台电脑突破银行交易系统,然后就可以随心所欲的转账来完成犯罪,整个过程只是键盘的操作行为;再如,原本要付出巨大风险的煽动分裂国家行为,现在只需要在境外建立一个非法网站就可以向庞大的人群传播反动信息。(2)网络本身无限延展的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导致了同一犯罪的客观危害往往会被无限制地放大和复制。例如,在现实空间中盗窃金融机构中的货币,只能以金融机构中存在的货币数量为限,而在网络实施盗窃的情况下,则在数额没有限制,可以无限额地实施盗窃。(3)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并不总是高高在上,一旦跨越技术障碍,就很难再进行有效制约和防范,事后的侦查和制裁难度、成本也远远高于传统犯罪。也就是说,网络空间中犯罪的技术性特征大大提高了对于网络犯罪的侦破和制裁成本和难度,但是,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实施犯罪的成本和难度却大幅度地降低,而这一技术门槛的降低,往往是来自于黑客培训学校的“贡献”。

网络犯罪的技术特性是其根本特征,只要一定的黑客犯罪技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来实现网络犯罪的目的。因此,黑客培训学校所进行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在整个计算机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说是“链条中”)有着独极为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远远超越了黑客技术学习者所实施的后续性的侵入、非法控制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在多数情况下,此类培训行为往往也与黑客技术学习者后续实施的侵入、非法控制等行为完全割裂和脱离,有着相当的独立性,有鉴于此,关于黑客学校培训传授黑客技术的行为完全是一种独立的危害行为,应当独立于具体的计算机犯罪来加以评价。

(二)问题的关键: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

现行刑法设置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其犯罪行为模式在用语表述上之所以设定为“传授”,内含着传授对象的“特定性”因素,这也是该罪的本质特征所在。而黑客培训学校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其行为特点却是培训对象的不特定性,这也是其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更是其行为危害性倍增的关键所在。培训对象的不特定性和不断变化、增加,表明行为的本质从特定化的“传授”向着不特定化的“传播”转变,而这一转变,不仅仅体现为传授对象在数量上的单纯增加,更体现为行为危害后果的扩大化和后续性侵入、非法控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无限扩大、无限复制和无限增加,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地体现为后续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穷无尽地延伸,而这一切均源于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可以说,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独立入罪化的关键理由之一,就在于危害行为由“传授”向“传播”的转。

笔者认为,应当思考“传授”和“传播”的相互关系并在立法体系上加以体现。现行刑法中涉及到“传授”一词的罪名,仅有“传授犯罪方法罪”一个,而涉及到“传播”一词的罪名则有8个,包括:第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第二,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第四,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规定,即“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第五,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第六,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七,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第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反思上述八个罪名中使用的“传播”一词,可以清晰地体会出其中蕴含的传播对象“不特定”的含义,当然,这一传播对象的“不特定”,其中也包含着向“特定”对象的扩散,但是,向“不特定”对象的扩散是其打击的重点。例如,第286条第3款规定的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显然就包括着向特定对象的“提供”型扩散和向“不特定”对象的扩散,后者显然是刑法干预和打击的重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刑事立法中“传播”一词的使用,更倾向于打击向“不特定”对象的扩散,是“一对多”的扩散;而“传授”一词,则更倾向于向“特定”对象的扩散,是“一对一”的扩散。从这个意义来看,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具有的向“不特定对象”的“传播”性特点,是其独立人罪化的重要原因所在。同时,从这个意义讲,《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3款增设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其不足和遗憾之处也是明显的:使用的是“一对一”意味更为突出的“提供”一词,更多地体现了向“特定对象”的扩散,而无法恰当地评价“一对多”的“传播”式的扩散。因此,《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3款的理想条款应当是:“传播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将第一个“提供”修正为“传播”,从而既可以打击向不特定对象的扩散行为,也可以打击向特定对象的扩散行为,而且能够更为恰当和全面地涵盖对扩散对象主观上缺乏犯意联系的情况;而保留第二个“提供”,以恰当地评价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联系的情况。

(三)问题的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

现行刑法设置的“传播犯罪方法罪”,其传授的只能是“犯罪方法”。但是,黑客安全在用途上具有两面性,从贬义的角度来说,可以称之为“黑客技术”,因为它主要是被用于违法和犯罪;但是,从褒义的角度来看,此类技术往往被称之为“计算机安全技术”,也就是说,此类技术也可能被用于正当目的。正是基于这一点,黑客培训学校也往往打着“计算机安全技术培训”的幌子在“挂羊头卖狗肉”。

在传统犯罪之中,也往往存在着一些“中立化技术”或者“中立化业务”,例如,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在前往某地实施杀人行为仍然将其运往该地,五金商店的店员明知螺丝刀的购买者将会把螺丝刀用于盗窃,仍然将螺丝刀卖给购买者。(43)在传统刑法中,此类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此时能否成立帮助犯,也时时存在争议。基于此,许多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界也承认用以评价“中立技术行为”、“中立业务行为”的“技术中立原则”,将其作为传统帮助犯的免责事由。互联网时代如何评价和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是合法技术创新与技术滥用之间必然存在的对立和矛盾之一。客观地讲,刑法应当控制自身对技术行为的评价深度,以保护正常的技术应用活动,但是,刑法也不应当过于顾虑对于技术发展应用的影响而放弃对于技术扭曲使用行为的制裁,必须要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控制和约束因技术滥用带来的消极后果。对于培训计算机安全技术的行为,如果其所传授的是中性技术,那么无论技术被扭曲用于多么严重的犯罪,都不应当套用刑法去评价技术传授者的责任;但是,如果所传授的技术不再具有“中性”的特点,则该传授行为就可能已经进入了刑法打击的半径。“计算机安全技术”本身在用途上具有两面性,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摆动于“保护计算机安全”和“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之间;刑法对于“黑客技术”的评价也是一把“双刃剑”,摆动于“技术传播”和“技术滥用”之间。无论对于“安全技术”这一“双刃剑”,还是对于“技术使用”这一“双刃剑”,刑法所打击的永远只是“伤人”的“一刃”,不可能由于它在客观上是“双刃剑”,就在允许、鼓励其合法、合理的“一刃”存在的同时,就会放任、漠视其“伤人”的另“一刃”的存在。因此,是“计算机安全技术”还是“黑客技术”,是“技术传播”和“技术滥用”,在判断上虽然存在着临界地带和模糊地步,但是,这一地带的存在和由此导致的判断上的客观困难,并不是放任此类行为危害社会的理由,反而应当是加倍关注的重点,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兼顾到促进技术发展、传播和制裁技术滥用、扭曲使用。正如有的观点所指出,培训黑客技术行为是直接将技术传播作为行为的内容,行为的不法内涵就是技术的不法内涵,虽然技术的不法内涵的判定标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但是并非无法判定;虽然说技术因素的介入给网络犯罪的侦查、证据搜集等带来了全新挑战,但是,在涉及网络犯罪的理论研究中,要克服的只是面临技术强势之时的畏惧感,(44)而不是退避和推卸责任。客观地讲,无论技术行为和传统行为有多么大的不同,刑法对之评价的归宿都是一致的,即刑法着眼的是技术行为的刑法意义和法律后果,至于技术行为本身的特性,不过是评价的基底。

客观地讲,《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3款增设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同样存在着对于“程序”和“工具”是否是“用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的用途上的判断,也即要判断“程序”、“工具”本身是用于合法用途还是“侵入、非法控制”的用途。既然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没有丝毫的犹豫,那么,对于具有两面性用途的“安全技术”的用途评价即其中的不法内涵的评价,也就没有任何问题,因此,通过刑事立法打击培训“黑客技术”的危害行为,在立法技术上和司法操作上,都没有任何障碍。

(四)刑事立法的体系性思考:打击着力点的前移

从刑事立法的体系上来看,目前刑法惩罚计算机黑客犯罪的关注点或者说兴奋点,重心明显侧重于后期的成品化“产品”:在刑法制定之初,第286条第3款着力评价和打击的是“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在《刑法修正案(七)》之中,新增设的第285第3款着力评价和打击的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无论是前期的“程序”,还是新增设的“程序、工具”,都是一种技术滥用背景下的制造性“成品”。但是,在网络犯罪爆发式增长和网络犯罪的危害性日益倍增的情况下,刑事立法的打击着力点应当适度前移,应当从打击技术滥用后的制造、传播、提供“成品”的犯罪,前移到打击恶意的“黑客技术”的传播行为。

古语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其含义人皆共知。但是,如果从犯罪收益赠送(即“鱼”)和犯罪方法、恶意技术传授(即“渔”)的角度来思索,则“授人以鱼”和“授人以渔”在危害性上孰轻孰重,在刑法干预、打击的必要性上孰大孰小,似乎一目了然而无须进一步的论证。但是,当前刑事立法的注意力,恰恰止步于评价和打击“授人以鱼”之“鱼”,而无法评价危害性日益严重的“授人以渔”之“渔”,因此,将刑法打击的着力点适度前移,将传播黑客技术的危害行为加以独立人罪化,应当说是极有必要的。

(五)问题的解决模式: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刑法干预应当加以提前化,不能等待后续性的侵入、非法控制等犯罪行为的出现,进而再套用传统的帮助犯理论;另一方面,刑法干预的角度应当适度地放宽,不能局限和止步于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中的行为模式和传授对象。基于此,应当增设专门罪名,以严厉惩罚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体条文,可以设定为:“传播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要解释的两个问题是:其一,为何使用了“方法”一词而没有使用“技术”一词。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更多地表明了一种倾向,即目的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无论是单一技术还是组合技术,培训黑客技术者往往正是通过传授组合式的“技术”甚至是“技巧”来实现被教授对象掌握一种“方法”;而“技术”则更多地是中性的表述,尤其是难以涵盖“技巧”性经验和方法在内。其二,为何没有使用“专门”一词来限定“用于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立法者使用了“专门”一词来限定“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笔者认为,这既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也是“程序、工具”作为技术滥用后果的“成品”的特性所在。但是,有别于“成品”的特性,“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组合性,而且往往具有用途上的两面性甚至多面性,因此,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不能使用过于僵硬的词语加以表述制,而应当将这一判断的权力交由司法机关去行使。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确切来讲,此处的“黑客学校”应当指通过网络进行黑客技术传授的黑客网站、黑客技术论坛等培训模式。考虑到用语习惯、用语的统一化和理解的方便,本文仍然使用黑客学校这一说法。

⑵参见《黑客培训班暑假招生以“网络安全”为名叫卖》,载/china/">中国黑客灰色产业链调查》,载http://hi.baidu.com/deking/blog/item/7e150197b3t3e26555ib962b.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7月9日。

⑷参见《中国黑客灰色产业链调查》,载http://bbs.huixian.net/viewthread.php?tid=48466,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7月9日。

⑸参见《40秒钟攻破qq密码,捣毁网上黑客学校》,载人民日报http://xiazai.zol.com,cn/article_topic/25/25867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6年9月12日。

⑹参见李怀胜:《黑客学校的刑法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⑺参见《网络安全人才匮乏 黑客培训获千万风投欲洗白》,载http://arts.51job.com/arts/03/36521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7月9日。

⑻参见许朝军:《不能让黑客培训班普及“罪恶科学”》,载

⑼参见《黑客培训触目惊心 网络安全迫在眉睫》,载http:////economic/">经济参考报》2008年1月29日第004版。

⒇参见王继华、张承平:《论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载《学海》2001年第1期。

(21)参见王明浩:《河南许昌警方捣毁“网上黑客校”》,载http///nv1013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8月3日。

(29)参见刘志伟、左坚卫:《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若干问题探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30)参见王作富、庄劲:《黑客行为与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31)参见张承平:《论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学海》2001年第1期。

(32)参见王作富:《刑法分别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9页。

(33)参见于志刚主编:《计算机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8页。

(34)参见常宁:《网上传播黑客技术行为应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

(35)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页.

(36)参见马德鸿、李斌:《如何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1日。

(37)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页。

(38)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549页。

(39)参见赵秉志、于志刚:《论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40)参见赵秉志、张新平:《试论网络共同犯罪》,《政法论坛》2002年第10期。

(41)参见《80后少年黑客偷qq自爆月赚达3万元》,载http://dailynews.dayoo.com/guangzhou/20080/17/53872_3473964.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8月3日。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10)

(2)其次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建筑劳务市场的流动性制约。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形式是多元化、多样化的[3],人员流动性较大,各个建筑工地的劳务人员紧缺,在这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很难留住劳务人员,造成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无法严格落实。

(3)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老化。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都采用指定培训或者集中培训的方式[4]。这种培训方式造成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不能根据自身的需要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和意识。这是造成企业人员素质和安全意识无法整体提升的关键,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1)传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传统的安全教育培训一般是指培训者与受教育者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所进行的面对面的交流,培训者通过自身的经验和书本上的内容将其所理解的安全生产知识准确地传达给受教育者。这种培训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人-人”模式[5],它不但在时间和空间上有局限性,而且也不能满足各个层次人员的需求。而建筑施工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农民工过多,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程度各不相同。这就使得培训者在传授知识时必须以多数人的需求为主,而忽略了一部分员工的需求,从而使得培训合格率不高,人员安全意识提升缓慢。

(2)在线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在线教育培训方式是指受教育者以网络为媒介,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合理选择培训课程。如图2所示,这种培训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受教育者可以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也可以根据自身所缺乏的知识来选择培训课程,有利于实现企业员工的个性化学习,从而大大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安全意识与水平。这种培训方式与传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的最大区别是借助于互联网络这种传播媒介,即采用“人-机-人”的方式,受教育者可以自主选择培训课程,自主进行学习成果检测,不需要施工企业或者学习者有过多的资金投入以及时间和空间上的固定投入。打破了传统安全教育培训方式的局限性,从而提高了安全教育培训的时效性。

(3)传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与在线安全教育培训方式相结合

企业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之前必须对员工的受教育水平、学习能力、学习偏好进行充分的了解,才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达到理想的效果。在线安全教育培训虽然在时间、空间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对于那些文化程度不高、综合素质较差、自觉意识较弱、习惯于“人-人”模式的农民工来说,应该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的培训方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因此,在线安全教育培训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培训方式相结合将是未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趋势。

传统的培训方法篇(11)

erp是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的简称,是将企业的各方面资源(人力、资金、信息、物料、设备、时间、方法等)进行科学地计划、管理和控制。erp系统蕴含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实施erp是对企业组织体系、业务流程、管理程序、经营效率、资源分布和利用等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提升的过程,是对传统管理理念、思想和方法的一场深刻变革,可以有效促进供电企业管理精益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

2010年以来,随着县供电企业上划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县供电企业管理成为电网集团化运作的一项重大课题。erp项目是覆盖人力资源、财务、物资、设备和项目管理等核心业务流程的管理系统,蕴含着国际一流企业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念的解决方案。通过实施erp系统,转变传统的管理行为和习惯,优化流程、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增强企业的控制力和执行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能与效益,提高依法治企水平,促进县供电企业健康发展。建设erp系统并以此为手段整合供电企业各层级的管理,建立省、市、县一体化运作的管理体系,从而达到规范县供电企业管理的目标。

一、项目培训的意义

erp项目是通过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企业内部及外部的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企业的内外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彰显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erp项目本质上是一场管理变革,而非单纯的技术项目。erp项目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范围广、知识综合性强、实施时间长、参与人员多。

县供电企业数量众多,管理模式和水平差异很大,员工素质也参差不齐,上划后由原来的代管转变为全资子公司,在管理模式和管理流程上必然要发生重大转变。因此,县供电企业erp系统实施的过程不单纯是信息化建设项目,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组织体系、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优化,需要对企业资产、财务等数据进行细致、精准的清理和核对,涉及部门之多、工作量之大、难度之高是一般管理项目难以比拟的。在此过程中,必须大力加强erp知识的培训,营造全员支持erp系统实施的浓厚氛围,是有效转变员工理念、保质保量完成erp系统实施工作的坚实基础。

二、培训管理

erp项目技术含量高、涉及范围广、周期长、实施复杂,而对这样一个集成性系统,员工接受和掌握过程比较漫长。因此需要通过各层次的erp培训拓宽企业员工的知识层次和知识结构,了解erp系统必要的知识和方法,掌握erp系统的各项术语和业务操作流程,清楚erp实施将给企业带来的可能变化,在更深层次上去理解、认同erp,明确自己在erp项目和未来工作中的位置,提高erp项目的实施效果,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培训作为erp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供电企业,如何在上级erp培训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erp内部培训流程和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需要的培训不仅仅是学习软件操作,而是要将知识传递渗透到erp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并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培训工作应贯穿erp项目建设过程的始终,通过全方位的培训使员工在思想上到实际工作中彻底接受并掌握erp的理念和操作方法。大规模的培训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培训体系才能够保证学以致用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素质。要通过将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按照erp的要求进行操作,将erp应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实现erp与管理的高度融合,才能达到提升管理的目标。

1.建立内部培训组织机构

参与erp项目培训的人员较多、组成复杂,在培训过程中如何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投入,是培训成功的关键,也是项目管理的难点。在公司内建立了完善的erp培训组织体系,由公司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各模块牵头部室主任及各关键用户为培训组成员,组成了一支工作稳定、可靠、高效的队伍。培训工作组不仅配合上级erp办公室组织好本单位的erp培训工作,还要负责公司组织内部培训,特别是组建公司内部培训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小组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精细化原则,提出了“周密筹备、科学组织、无缝隙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方针,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全力做好erp培训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2.组建内部培训讲师

对于erp项目的培训,如果仅仅停留在对最终用户进行软件操作培训上,会有很多接受培训的操作者在实际应用中仍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种培训解决的只是erp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问题。在培训中,外部培训教师(erp软件技术支持人员)擅长介绍前沿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思想,对县级供电企业的知识和特点不够了解,只熟悉erp系统的流程和操作,所讲述的内容容易变成单纯的流程操作。erp系统的建设实施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要保证整个过程可控,要致力于内部培训讲师队伍的建设,需要培养自己的erp人才队伍。

关键用户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参与数据收集、系统配置、单元测试、集成测试、最终用户培训技术支持等各环节,对系统内部设计、功能实现都要有深入了解。关键用户也最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培训。因此要培养关键用户作为内部培训讲师以及技术支持来完成本公司内部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同时要对内部培训师队伍实施企业培训特点和培训师角色定位、基本演讲技巧、课程开发技巧、课程实施技巧、培训项目管理、培训辅导追踪和评估等各项培训。要求培训讲师培训时必须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阶段,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培训的效果。

3.合理安排培训计划

制订完善的培训计划将有助于企业有条不紊地开展培训,提高培训效率。充分考虑到erp培训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进展中的问题,制订了高效合理的培训计划,对培训作出精心部署和周密安排,在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讲师、培训材料、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规范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划和说明,确保了erp系统培训项目的顺利进行。

er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培训应根据项目的进展程度设置培训计划,培训实施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erp项目实施前期,在erp建设开发阶段主要是数据收集阶段,要在公司内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erp建设的氛围。在培训中期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关键用户组成的内部培训讲师也要开始在公司内部开始进行培训,在从企业管理变革的高度大力宣传、广泛动员,使员工认识到实施erp的必然趋势。在erp项目上线完成试运行阶段,利用各种管理手段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员工真正掌握erp系统的应用,理解新的管理理念。培训后期要根据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上级精神、最新的标准要求,适时对用户加强再培训,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

4.制订培训内容

erp项目的实施是对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的一次深入变革和持续改进。在项目进展的各个阶段需要适时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各类培训。在开始阶段,要在全公司进行erp内容宣贯、基础知识培训。随着项目的深入开展,要举办系统配置培训和一些专业技能培训。在系统上线前,要组织大规模的系统用户培训。

在培训中,还要根据各层次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管理层培训主要以转变管理思想为重点,讲解erp系统理念和基本功能,以管理流程的内容为主,对工作流程进行简单介绍,使之了解未来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的控制点,掌握erp系统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变革,在宏观层面上指导erp的实施工作。基层员工培训针对的是系统的使用者,培训要以工作流程的内容为主,在工作流程的操作中感受管理流程的变化,结合业务流程使其了解系统实施所带来的管理变革,并了解erp相关模块功能,正确掌握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具备独立的系统操作能力,从而能够争取有效完成各项工作,确保从“成功上线”到“上线成功”。

5.明确培训方法

创新erp知识培训的载体,确保培训的效果。erp系统的价值在于应用,广大员工只有实现从陌生到熟悉再到乐于使用的转变,erp提升管理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对于广大县供电企业员工来说,erp是技术含量高的新生事物,容易产生抵触和畏惧情绪。所以,在erp知识培训的过程中要多想新点子,多采用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把艰深枯燥的erp知识用浅显的语言、活泼的方式进行传播,这样才能尽快实现知识的传递与转移。

针对不同的培训阶段采取不同培训模式。在系统建设初期,在网站开辟erp专栏、erp视频宣传片的基础上,充分利用erp知识屏保程序、erp知识电子书视频会议、大屏幕播放、手机报等方式进行基础知识培训,推动先进理念传播,改变传统管理思想。广泛开展了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对不同培训人员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对公司管理层的人员培训主要采取专题讲座、功能演示等方式提高认识、更新观念。针对应用人员的培训采取模拟联系、操作指导、集中办公、开会讨论等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感受erp的管理理念和制度变革。在全公司系统上下形成了人人争当erp技术能手、个个想做erp学习尖子的良好氛围,推动了公司内部学习erp系统知识和技能的热潮。

6.培训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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