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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税务筹划大全11篇

时间:2024-03-04 17:23:35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1)

1、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依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而定。

2、营业税:一般企业股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虽然没有法规明确但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4、契税:在股权转让中,仅涉及股权变更,没有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因此股权转让双方不涉及契税。

5、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股权转让协议双方都需要缴纳。由于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基本没有筹划空间,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

二、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定义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在税法上与会计上的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对投资计量基础的不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金额在税务上和会计上是不同的。差异主要在于投资成本的认定上,会计上的投资成本是指转让时点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仅包括初始投资成本,还包括权益法核算的损益调整等金额。而税法上的长期投资成本,仅指取得时的成本。

(2)正确计算税法上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发生了股权投资转让,在作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计算税法上的所得或损失,在此基础上进行可能的筹划,不能直接用转让收入减除账面的投资余额作为筹划的基础,否则将导致筹划结果可能与实际差异较大。

(3)正确确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办理,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样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1、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重组

四、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常用方法

1、利用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筹划,因为企业收到的股息所得,系税后分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免税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转让企业可以通过分红减少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转让作价相应减少,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前,能影响被投资企业分配政策的,应出具股利分配文件,让被转让企业先进行分红后再转让。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可如此筹划。如企业持股比例太低,低于20%,已经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无法影响其分配政策,因此无法筹划。

2、对被转让企业的盈余公积,则采用转增资本的方法,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进行筹划。由于存续企业盈余公积不能分红,因此只能转增注册资本,增加投资成本计税基础,达到降低股权转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事,该项筹划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的25%。

3、对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事项,要从多方面分析利弊,再作出选择。

五、具体案例(以下例子中的所得税测算不考虑股权转让外的其他所得)

例1股权转让的案例: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甲公司(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为80%,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A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净资产项目金额(万元)实收资本5,000.00盈余公积1,000.00未分配利润4,000.00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00甲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丙公司。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前经过审计评估和国资委审批程序,A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12000万元。现将不同处理方案下甲公司实际所得的差异比较如下:

方案一:直接转让假设转让双方一致同意甲公司股权转让作价按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为12000*80%=9600万元。则:

1、转让收益=9600-4000=56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

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5600-1400=4200(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和转增资本,再转让

1、先分红:甲公司在准备转让股权前,应先提出进行股利分配,将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甲公司可得到股息4000×80%=3200(万元),这部分红利不会纳税。

2、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此例中,由于A公司盈余公积不到其注册资本的25%,,无法实施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筹划。分红和转增实收资本后,A公司净资产变为:净资产项目金额(万元)实收资本5,000.00盈余公积1,000.00未分配利润0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000.00甲公司转让效益分析:因A公司分红后净资产减少,净资产评估金额也相应减少4000万元,A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相应变为8000万元,则分红后甲公司股权转让定价为6400万元。

1、转让收益6400-4000=24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400×25%=600(万元)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0+2400-600=5000(万元)方案一与方案二比较项目方案一方案二差异企业所得税1,400.00600.00-800.00甲公司实际收益4,200.005,000.00800.00

方案二实施时需注意: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2)

一、引言

作为公司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管理层行为对公司价值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各种问题广泛存在。如何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增强管理层与相关者的利益一致性,降低成本,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命题。管理层激励可以分为三种:货币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以及在职消费。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Murphy,1997;魏刚2000;Grabke-Rundell & Gomez-Mejia,2002;李增泉,2003;Duffhues & Kabir,2008;方军雄,2009;周仁俊,2010)。多数学者都认为,管理层“显性激励”,比如货币薪酬以及股权激励对公司的价值有促进作用;而“隐性激励”,比如在职消费则会减少公司价值、降低经营业绩。税务筹划是提高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价值最重要的途径之一。通过税务筹划降低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以达到实际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仅仅追求账面上的利润最大化,是股东希望并且要求管理层处理好的问题。Gupta等研究发现,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税务决策,高额激励报酬促使管理层主动采取措施,来争取更大的公司税务利益;Mihir A.Desai(2006)认为,更高的激励补偿有助于使得委托者和者的激励保持一致,而且使得管理层在通过税务筹划增加公司收益方面更加主动;但是,不同类型激励对管理层激励效果不同,在不同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中也有效果的区别。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和公司最终经营业绩挂钩。他们所追求的是税务成本的节约带来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增加。可以说,税务筹划是他们提高经营业绩的重要途径。而对于国有上市公司,郑红霞(2008)认为,其最终控制为政府,导致了其具有较弱的税务筹划动机。本文认为,这三种激励会对不同股权上市公司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是,现有的文献当中,鲜有以三种管理层激励分别对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的研究,区分了国有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研究就少之又少。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学者都是研究在职消费与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很少有学者研究在职消费与税务筹划的直接关系。本文集中讨论了管理层货币薪酬、股权激励以及在职消费对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并且,本文试图从非国有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两种不同的对象分开研究,使研究结果更有价值。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委托-理论,当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信息不对称时,股东为了减少管理层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成本而与管理层签订报酬-绩效契约。在该契约的约束下,管理层的货币薪酬由公司的经营业绩来决定。因此,货币薪酬激励被认为是促使人采取适当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利益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周仁俊等(2011)认为,货币薪酬的激励效果是短期的,但激励效果却是立竿见影。这表明,管理层薪酬激励越大,越能激发他们为公司提高经营业绩、报效股东的决心。而通过合理途径减少税负成本以增大实际利润、扩大现金流就是提高经营业绩必不可少的途径。Gupta等研究发现,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税务决策,高额激励报酬促使管理层主动采取措施,来争取更大的公司税务利益。本文认为,无论对于何种控股权的上市公司而言,加大货币薪酬激励能使管理层更努力进行税务筹划,进而提高公司业绩证明自己的管理能力以及争取更大的报酬。而对于不同控股权的上市公司,其影响程度却有不同。张天敏等(2010)认为,增加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公司税务筹划决策,且公司的所有权类型对管理层激励与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有显著影响。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周建安(2006)等人认为,股东是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自由转让权,同时能独享资产的收益,这使得非国有上市公司股东拥有更强的内在动力激励约束人。本文认为,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对职位认可感、政治意图的追求较弱,重心大多放在与利润、薪酬上,这促使他们更加关注税务筹划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的责任不明确,权责不对称,初始委托人无法拥有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缺乏对管理层实施激励约束的内在动力,进一步加大了风险。而且,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不仅追逐“经济人”单一的经济利益目标,而且同样期望通过任职获得良好的声誉、职位的迁升、取得政治资本等社会目标。这将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追求的激励目标发生些许偏移,使得提高以货币为基础的激励不足以对管理层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姚艳虹(2006)认为,在国有上市公司中,非物质激励,例如培训机会、社会荣誉、职位晋升以及工作条件改善等对管理层具有比薪酬等物质激励更好的效果。郑红霞(2008)认为,国有上市公司面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更高税务筹划的财务成本,使得其采取的相对保守的税务筹划。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2: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3:管理层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的影响程度,非国有上市公司大于国有上市公司

随着当今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越来越分离,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沟壑越来越大,使用股权激励就是缩小两者代沟的常用方法。周仁俊等人(2011)认为,股权激励有长期的效果,但由于预期时间过长且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其效果稍弱于薪酬激励。但是,由于公司寿命也长,长期的激励更能缩小股东与管理层的沟壑。税务筹划是一项长期的活动,可以说是终身的义务,只要公司存在,就有纳税的义务。通过加大管理层的持股比例,能减少成本,刺激管理层更积极税务筹划,提高其自身与股东的共同利益,避免管理层只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为自身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股权激励如何影响公司税务筹划,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有些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会促使管理层采取更多的税务筹划行为。Berle(1932)认为,随着管理层对本公司股权份额的增加,管理层将会越来越趋向于广大股东的利益而非只顾个人私利。Mihir A.Desai(2006)认为,更高的激励补偿有助于使得委托者和者的激励保持一致,而且使得管理层在通过税务筹划增加公司收益方面更加主动;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点。Hanlon证实,对管理层采取税务方面的激励行为,并不一定会带来更高的公司价值,管理层激励报酬的增加会使公司税务筹划行为减少。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没有将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分别考虑。我国学者刘华等(2010)认为,当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增加时,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会采取更少的税务筹划行为,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则会更多税务筹划。这表明,提高以股票为激励不足以对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而能对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非常正面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4: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5: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在职消费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有时可以作为薪酬方面的弥补,一定程度上起到“自我激励”的作用。相比于货币薪酬是未被指定用途的激励,在职消费则是已经被指明了用途的激励,因而,是一种产权不完整的激励。货币薪酬由显性的合同规定,在职消费则缺乏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明文契约。陈冬华(2010)指出,当市场化程度提高时,相比隐性的在职消费契约,货币薪酬契约成本可能减少的更多,因而在契约组合中会得到更多的应用。罗宏(2008)认为,在职消费是一种隐性激励,是薪酬的一种替代选择,它使管理层自身的效应最大化,而非增加股东的财富。陈冬华(2005)认为,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大大超过其薪酬。这表明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薪酬水平受到管制,他们利用职权用在职消费弥补了其薪酬的不足。王满四(2006)认为,在职消费激励效应有显著的负作用。黄文华(2008)认为,在职消费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因为在职消费的代价超过了其能带来的收益。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司文化中形成了一种“消极”的氛围,影响管理层高效率的工作。另一部分更重要的原因是,管理层有了在职消费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代替了薪酬上的追求感,即使公司经营业绩不善影响到了管理层的货币薪酬,管理层仍然可以通过在职消费来弥补。即,在在职消费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并且可以弥补货币薪酬不足的情况下,经营业绩与管理层收益低度相关,管理层不会足够关注税务筹划的程度以提高税后利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6: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在职消费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假设7: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在职消费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7年至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来源于聚缘数据库。对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剔除:剔除ST及ST*公司;剔除金融类公司;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最终得出了个934样本,其中360个为国有上市公司,574个为非国有上市公司。所有结果由SPSS 18.0进行分析。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为了排除建立非国有与国有上市公司的虚拟变量对模型的影响,本文采用同一模型分别代入数据方法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β0是截距项,βi是自变量的估计系数,a是回归残差。这里要解释的是,由于管理层的薪酬与股份一般在年末获得,影响的是下一年的税务筹划,所以模型中考虑了时滞性。而在职消费影响是当年的税务筹划行为,因此其不考虑时滞性。被解释变量“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用ETR来代替,其意义为“所得税费用与息税前利润的比值”。因为税负是和上市公司经营利润有关,不能仅仅追求绝对低税负而忽略利润,因此,用它们的比值是表示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程度较好的方法。ETR越高,代表税务筹划程度越低;ETR越低,代表税务筹划程度越高。另外,考虑到模型的简洁性,未注明时间的均为当期变量。变量的含义如表(1)所示。

三、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 利用SPSS18.0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得出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可知,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货币薪酬均值分别为303.3188(万元)、329.2446(万元);持股比例均值分别为10.21%、0.89%;在职消费比例均值分别为11.93%、9.03%;ETR均值分别为31.77%、26.67%。可以得出结论:非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平均持股比例、平均在职消费程度以及实际税负比国有上市公司高,而平均货币薪酬比国有上市公司低。

(二)Pearson检验 利用SPSS18.0进行Pearson检验,得出结果如表(3)和表(4)。由表(3)可以看出,非国有上市公司中,货币薪酬、持股比例与实际税负显著负相关,即与税务筹划程度显著正相关,在职消费程度与实际税负显著正相关,即税务筹划程度显著负相关,初步验证了假设;上市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与实际税负呈负相关关系。由表(4)看出,在国有上市公司中,货币薪酬与实际税负显著负相关,即与税务筹划程度显著正相关相关,初步验证了假设;上市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与净资产收益率都与税务筹划程度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回归分析 由SPSS18.0进行线性回归处理,得出结果如表(5)。可以发现:(1)对于管理层货币薪酬(AC),在两种上市公司中都与被控制变量ETR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与税务筹划程度是正相关关系,且非国有上市公司其t值绝对值(3.211)比国有上市公司(2.766)大,说明在非国有上市中,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程度的影响更大,验证了假设1、假设2与假设3。(2)对于管理层持股比例(MSR),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呈现的是显著负相关关系,与假设4一致;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结果显示其与ETR成正相关关系,即持股比例越大,税务筹划程度越小,也验证了假设5。(3)对于在职消费程度,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是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与税务筹划程度呈负相关关系,验证了假设6;但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并不显著相关,拒绝了假设7。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持股比例与公司税务筹划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且货币薪酬的影响程度大于国有上市公司,即货币薪酬或持股比例越高,管理层越努力进行税务筹划;在职消费程度与税务筹划程度呈现负相关关系,即在职消费程度越高,管理层越不努力进行税务筹划。第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是正相关关系,即货币薪酬越高,其越努力进行税务筹划;而持股比例却呈现出与非国有上市公司不同的特点。实证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实际所得税税负越大,表明其进行税务筹划程度越低。而且,更高的在职消费也不足以影响管理层去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这可能和其股权性质有关。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不仅仅帮助公司追求利润,他们自身还有政治野心、渴望良好的名誉以及职位的迁升,再加上政府的“保护伞”,持股比例以及在职消费使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根据结果可以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适当激励是非常有积极作用的,股东应该在适当范围内尽量提高货币薪酬与股权激励程度,以最大程度减少问题。同时,控制管理层的在职消费额度,对股东起到保护作用。第二,结果证实了国有上市公司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该结果也证实了国有上是公司的激励目标是多元的,政治意图和职位提升与经济利益目标并存的同时,股权激励和在职消费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股权和在职消费激励,否则带来的成本会大大超过收益。

参考文献:

[1]刘华、刘江、张天敏,《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避税关联关系的实证分析》,《涉外税务》2010年第12期。

[2]刘华、张天敏、何凌云,《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避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年第10期。

[3]周仁俊、杨战兵、李礼,《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会计研究》2010年第12期。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3)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4)

企业的整体负担中,以税收所占比重最高,且税负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且税负是企业的净现金流出,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额外的经济收益。所以,要想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增加现金流,降低资本成本,进行成功的税收筹划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法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由于纳税筹划是合法地运用税法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最优化安排,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税务机关不能对企业加以处罚,只能从加强税法建设角度,不断从纳税人的筹划方案中发现税法的不足之处,堵塞漏洞。

(三)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进行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收法律为依据,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差异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现代税收是依法制定出来的,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纳税筹划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是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及原因分析

虽然在近几年的理论和实务中,纳税筹划之风有流行之势。但都是一些表面文章,并没有系统的理论和方法。企业中并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其所进行的纳税筹划不能称为实际意义上的纳税筹划,仅是在变相偷、逃税款,未能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活用税法。

企业管理人员不重视纳税筹划,怠于进行纳税筹划。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人们对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

不管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还是税务机关,均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逃税。其实不然,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全面财务规划方案,它是从企业成立之初的组织方式选择到成立之后的供、产、销,人、财、物的最优化配置,是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检验。所以说纳税筹划是一种高难度的企业管理活动,但我国企业往往忽视如何成功节税,而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去偷逃税款。

(二)纳税筹划方案缺乏综合性

人们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往往不能通盘考虑,而是单单盯住某一种或某几种税上,经常是增值税少交了,但企业所得税反而多交了。所以,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始终要明确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利润,纳税筹划只是手段而已。

(三)纳税筹划成本偏高

这应该是我国现阶段纳税筹划不被企业所广泛接受的一个最重要原因。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收益不大于成本的事,所有企业都不会做的。由于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纳税筹划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时间效益以及零涉税风险,对纳税筹划技能有较高要求。在纳税筹划的整个过程中所耗费的大量财力、时间,会大大抵消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甚至得不偿失,从而使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积极性不高。

(四)税务机关的寻租导致纳税人不愿意纳税筹划

这是很多企业不愿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在各税种征管上存在漏洞。纳税人心存侥幸,即便有偷逃税款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从而规避税法的处罚。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一税制改革思想的执行,这一非法节税空间正在被挤压,要求企业还是要合理、合法节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路径选择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在对收入总额的筹划之中,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分解收入;二是延迟收入确认时间。

由于现代企业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都是混业经营,以求得规模效益的最大化。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的同时还会提供售后服务、以及为控制成本而并购一些上游供应商,达到集成效应。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往往为了方便,将生产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合并在一起计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既生产产品,又提供应税服务,当然这里指的是两个行为。企业分开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则关键看其应税行为是否涉及到减免税,不管是销售产品还是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行设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需要对节税的时间价值与采用现销方式下净现金流入进行比较。或许采用延迟纳税所节省的税负不能抵顶企业尽早收款进行投资所得的收益。因此,企业不能仅考虑税负,还是要从整体的投资收益来考虑筹划方案。

2、免税收入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看,主要涉及到股息和投资转让所得。股息和投资转让所得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根据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税率差异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双方的税率相同,则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投资方转让股权时应避免将股息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可采取的方法是投资方转让股权前,由被投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进行分配。因为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税。所以说,企业在进行投资转让时应尽量选择在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之后。扣除项目不变,转让收入越小,企业税负便越轻。企业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可以大大减轻税负,实现转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各项扣除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中的各项扣除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其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支出。企业的成本支出在很大程度上是销货成本。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影响着企业不同时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负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其所影响的还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前面已做阐述,在此不再赘言。

(2)费用。企业的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中主要是企业的利息费用,也就是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问题。企业可以选择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方式。选择权益筹资,向股东分配股利是税后利润进行的分配,其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并且,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还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可以达到45%的税负水平。而选择负债筹资,在严格控制财务风险的情形下,企业是可以得到利息抵税的好处的,也就是利息税盾的作用,降低了企业的资本成本。如此利用利息避税时,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发的反避税条款,即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在进行负债筹资,调整资本结构时,一定要注意反避税条款。

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有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我们可以测算出一个临界点,根据往年的销售水平和今年的经济环境可以应该有一个大概的测算,只要按这个临界点来做本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就不会纳税调增。

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的广告费用过多的话,如可以另外单独设立一个独立的销售公司,将销售额做大,从而提高扣除标准。

4、捐赠支出的筹划

其他支出中要强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社会遇到自然灾害,像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的玉树地震,很多企业都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捐赠。在捐赠的税收筹划时,要从以下两点入手:选择捐赠时机;选择捐赠形式。

(二)税收优惠的筹划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

企业在项目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国家鼓励类的投资方向,享受税收优惠。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雇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工资薪金加计100%扣除等方法,增大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负。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5)

(1)企业所得税问题。员工从企业获得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税目也有所不同。目前最常见的税目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工资薪金”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则不存在。我国当前采用的税制中针对人力资源成本的税前扣减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条件,例如,对于工资性支出,只有企业形成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扣除,这里的“合理”即企业依据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薪资规定,并实际发放给个人的部分。税务部门在确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一是薪资制度是否规范、是否达到行业与地区标准。二是工资薪金的发放是否固定、调整是否有序。三是是否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四是是否存在以逃税为目的的薪资设计与安排。

(2)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为分类税制,相关税目有三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三是对企事业机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上税目在计算时均存在累进效应,即一次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所承担的税负也就越重。此外,对于个人所得的利息、股利、红利等,一律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这就会出现与企业所得税重复征收的情况。鉴于我国现行税制特点,企业在设计员工薪酬制度时,不仅要强调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要关注纳税筹划方面的需要,以达到货币薪酬、社会保障、津贴福利及岗位条件的有机结合和统筹兼顾。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策略

(1)确定薪酬支付办法。现阶段,很多企业都采用“月薪+年终奖”的薪酬结构,而我国当前实行的是按“次”扣费的个税征收策略,对于不同的收入所得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率标准,又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效应,使得一次所得越多,个人需承担的税负就越大。为了合法降低税负,应采用分散支付的薪酬模式,这就需要企业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充分遵守并利用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第二,要有意识地控制和调整薪酬的支付进度及方式。例如,某公司允诺给职工王某支付8.4万元的年薪,具体由月薪和年终奖两部分组成,那么如何分配月薪和年终奖的比例,才能承担较低的税负?假设公司每月支付6000元,其余的1.2万元通过年终奖支付,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适用税率为10%,而年终奖部分根据国税发〔201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采用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的计税方式,其税率采用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对应的税率。1.2万/12=1000元,所适用的税率为3%,只有将年终奖增至1.8万以上时,才会适用10%的税率。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降低月薪标准,适度增加年终奖所占比例,最理想的分配方案为,每月月薪调整为5500元,年终奖1.8万元,此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3500)×10%-105]×12+1.8万×3%=1680元。企业对薪酬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不同员工、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与其绩效考核工作充分结合,因人制宜地采取税负最小的支付方案。

(2)合理进行税目转换。若企业员工的薪酬以分红为主,而工资水平较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分红税率和3%的工资税率,其整体的税负依然比较高,这时应适度增加工资水平,将薪酬中的部分红利转换为工资所得;反之,若员工的工资薪酬较高,而红利较少,应考虑将部分工资转换为分红,适度增加分红所占份额,以实现最低的纳税负担。此外,应注意税目转换不应单独进行,而应该与公司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3)以福利代替货币报酬。员工福利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待遇、设施、社会保障等,科学合理的福利设计能够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并且员工福利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福利形式甚至可以通过延迟纳税或免税的相关规定来进一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法定福利不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能够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扣减项目。可见,法定福利是成本最低、最划算的一种薪酬激励形式,应作为薪酬税收筹划的重点对象来对待。法定福利根据资金流向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工伤、生育保险,该部分由企业负责缴纳,对员工的实质收入无任何影响。二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该部分保险因个人承担的金额较少,且短期内无法发挥作用,即便享受免税政策,其激励作用依然有限。三是住房公积金,这部分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且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既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总成本,又能对员工起到明显的激励效果。因此,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可以考虑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来取代部分加薪,甚至可以牺牲一部分薪资来换取更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4)股票期权激励的税收筹划。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它可以将企业高层管理的薪酬利益与股东利益统一到同一战线上,提高管理人员的忠诚度,防止优秀人才流失。按照股票期权的收入结构,可将其税收筹划分成三部分来对待,分别为购入、转让以及利润分配。对于利润分配这部分,因其不存在特定的税收优惠,需要全额计税,一般不予筹划,而要将筹划的重心放在行权时“工资薪金”所得和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上。以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为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转让的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就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来,对于员工而言,从境内而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将为其节省一笔税费。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地将境内上市的股票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对象。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6)

不同的涉税行为,涉及不同税种,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筹划策略,企业的税负不同。因此,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应全面筹划,谨慎选择,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本文就财务管理的几个主要方面对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一、筹资的税务筹划

筹资是企业一项基本的财务活动,企业筹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不同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组合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主要是指不同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有属性结构和期限结构之分。在企业筹资决策中,其核心问题应该是资本结构的决策问题,特别是资本的属性结构决策问题,也即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比例安排问题。这两类资本的不同比例和结构形成企业不同的资本结构。它们分别通过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得,前者通过举债即债权筹资方式获得,后者通过发行股票等股权筹资方式获得,当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足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但从纳税角度看,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完全一致,其产生的税收效果就存在很大差异,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对筹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

企业不论是利用债权筹资还是利用股权筹资,都要支付用资费用,债权筹资要支付债务利息,股权筹资要支付股息、红利,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息红利要用税后利润支付,而债务利息则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计入当期费用。因此,债权筹资可以获得所得税收益、节约税收支出。与股权筹资相比,显然对企业更为有利。因此,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在企业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尽可能提高债权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应是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

二、投资的税务筹划

投资是企业增加财富的关键。由于税收差别政策的存在,在一国范围内,投资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税负轻重不同,有时甚至差别很大,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充分的选择空间。

就投资地域来说,老少边穷地区是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地区,为此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因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投资,以充分享受政策上的优惠。例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当前,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企业投资选择提供了新的契机。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

就投资行业来说,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针对不同行业和产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不同经济政策,分析确定企业有效的投资项目和活动,以达到节税并增加企业财富的目的。例如,为了鼓励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而对于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减轻企业税负。

三、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涉及到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关系,企业在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在分与不分、分多分少、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分配等问题上,要统筹兼顾。但从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分与不分,分多分少的问题上,企业应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确定是否有好的投资机会,在有良好投资机会的条件下,企业若进行投资可以得到足够的税收优惠,此时,可以考虑少分甚至不分;二是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出于节税的目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因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还须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则不需交税。但具体应采用哪种方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着眼于企业长远和整体利益,通盘考虑再作出选择。四、会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资产的计价提供了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且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算的各期损益不同,因而影响到各期应纳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些选择税法大部分都予以认可,这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收入确认的税务筹划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7)

我国改革开放30年,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为国家和企业积累了丰富的财富。但劳动密集型、高耗能产品不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企业要发展,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以往我国对外贸易主要是产品出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形势不断变化,我国企业应考虑“走出去”,利用其他国家的优势资源,在海外投资组建企业,实现资本、技术、管理和劳务输出,以多种方式争取国际市场。在我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扩大跨国经营的进程中,虽然不断地取得成功和进步,但也面临着国际化旅途中的种种风险和挫折,其中,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便是影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在筹划走出国门投资的企业,需要熟悉目标投资国的税制和税收征管政策,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走出去”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而未纳税或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准确理解并遵循税法,没有用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

(一)企业所处宏观环境

税收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强制手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在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跨国投资所适用的是目标投资国的法制环境和税制环境,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往往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海外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税收执法环境等,再加上部分东道国税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和反避税调查不合理、不合法等,均会造成很大的跨国投资税务风险。

(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税务风险首先来自于经营者对税务规划和税务风险的态度。许多经营者习惯了国内的税法概念和税收法律环境,往往用国内的税法概念和方法处理国外经营涉税事项,不注重事前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的规避,作出决策后造成税务风险时已经于事无补了。其次,缺乏相关人才。许多企业第一次走出去,内部人员没有相关经验,派驻外国的人员在外语环境中熟悉外国的税法也有些困难,因此可能造成不能很好地遵循当地税法,该交的税没交或少交、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而多交税。投资海外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缺乏了解中外税务相关法律及其差异、了解当地语言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人才,往往造成很多税务风险。最后,不合理的国际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控制税务风险,又是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法往往利用避税地、利用转移定价、利用其他国的低税率等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但是,金融危机下各国财政困难加大了其反避税的力度,许多国家在其相关法律中都规定有反避税的专门条款;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专设了特别纳税调整部分,明确了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等相关规定,开始建立比较完备的反避税法律体系,各国针对避税的手段不断完善反避税条款。所以,如果不是建立在全面理解和运用国内外相关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造成很大的税务风险,使企业遭受反避税调查与惩罚。另外,国内外的税法变化也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风险,筹划时设计的方法是合法的,执行时因税法的变化可能变得不合法了。

二、企业“走出去”税务风险控制

(一)企业“走出去”前涉税风险控制筹划

企业“走出去”前的涉税风险控制筹划将影响投资、经营过程和未来退出撤回资金所涉及到的许多涉税事项,对中外集团公司利益影响深远。所以,企业“走出去”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的税务筹划,制定好企业跨国投资的税收战略,从集团公司层面控制好税务风险。企业在“走出去”前的税务风险控制筹划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1.谨慎选择投资地点

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对投资地的选择除了考虑原材料供应、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技术、金融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目标投资国(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国外投资而对投资人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的做法,如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等等。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因为资本稀缺,为了吸引投资会采取直接且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优惠税率、直接减免等;而发达国家因为资本充裕,虽然也吸引外资,但税收优惠政策会少些,且往往采取间接的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与运营,很多时候都选择避税港,因为避税港的税收负担很轻,把利润保留在这些地方而无需交税,但要注意的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需要在避税港建立商业实质的,而且各地税务局会对这些“避税天堂”所能产生及保留的利润提出质疑,引起投资企业所在国税务局的反避税调查甚至罚款。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低税率的境外公司,累积海外利润,延迟缴纳中国税款,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制定了受控外国企业条款。另外由于避税港往往与其他国家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投资企业即使在避税港不需要交税,但在其他国家征收预提所得税之类的税收时都会用较高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利用避税港并没有达到节税的目的,还有可能增加税收成本。

在利用税收优惠地时,还应考虑目标投资国对企业利润汇出有无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利用税收减免来吸引外资,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实行限制以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另外,在利用跨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时,还应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投资中要注意优惠多、税率低的国家(地区)是否与投资母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以实现对境外投资已缴税款扣除、抵免,对境外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饶让。

2.合理搭建组织机构

企业“走出去”在国外投资新办企业,会面临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还是组建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税收待遇上会有很大区别。

分公司隶属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就流转税在当地缴纳,分公司的盈利合并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分公司在东道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在我国总公司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抵免。但应注意的是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分公司发生亏损,按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规定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设立分公司在经营和财务会计流程的设计与管理上要简单而且易于控制,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额外税收。

组建子公司时一般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考虑成立合伙企业,须全面研究东道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的税收政策的差别。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子公司在东道国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负有限责任,除就地缴交流转税外,子公司在东道国须独立计缴所得税,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如果该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子公司可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企业在海外投资,选用海外投资企业合理的组织形式时,还需要考虑海外投资所在地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和转让股权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规定。被投资公司若被认定为非居民的海外投资公司,其向投资者发放股息时,有些国家免税,有些国家会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对非居民的海外股东转让本国境内资产的股权等取得的资本利得,有些国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有的国家则会视情况征收资本利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或征收股权转让资本利得税时,则需要对海外投资组织架构进行合理设计,使日后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或从转让股权取得收益时相关资金流出东道国时总体税负得到降低。因为许多避税地及一些传统税收优惠国家对“过境”的分红免征预提所得税,所以在设计海外投资组织架构时,可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及国际税收协定,建立两层或多层持股架构,在中国公司与直接持股公司之间插入一家低税收地区的中间公司,以达到不增加税负、增加日后重组或处置资产灵活性且可以经批准将分红等纯现金流暂时留在境外,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利于灵活利用资金形成高效的全球资金运营体系。

3.恰当选用注资方式

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不同的注资方式也会影响税负,常用的注资方式有股权注资、债权注资、混合证券注资等。

(1)股权注资。股权注资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转移资产以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是比较直接的注资方式,注入的资金可通过税后股息分红的方式收回并得到相应回报。但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对股息分红预提所得税,股本的注销或收回也可能受法律程序的约束,有些国家还会对转让股权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公司向被投资公司转移的资产可以是现金,也可投入实物、专利技术或劳务。根据规定我国企业用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的,可按规定享受货物出口退税和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债权注资(股东贷款注资)。债权注资是向被投资公司提供资金并收取资金使用费即利息的行为。债权注资的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股东,可以是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这样可增加集团内现金流动的灵活性,其资金收回的方式比较直接,而且海外公司的利息费用可以在海外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对利息的支出征收预提所得税,还要注意海外公司所在地税收政策中反避税条款的规定,特别要关注有关资本弱化税制的条款。

(3)混合证券注资。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赎回优先股等,这些注资方式为日后税务筹划提供了可选择的空间。

(二)企业“走出去”经营过程中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走出去”在海外设立公司后即着手经营管理。加强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管理事务。税务管理既能保证遵守税法,控制税务风险,又能为企业经营提供好的节税建议,创造税务价值。企业要做好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企业税务管理机构

企业在供应、生产、销售及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环节都涉及税收问题,为降低税务风险,企业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由专业人才根据投资所在国及国际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从集团整体层面设计、构建税收框架体系,对经营过程中各个项目进行税收统筹和规划,并确定相关业务流程和业绩考评。公司管理层应支持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其工作获得其他部门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公司税务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更要熟悉海外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国际税收协定,了解公司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种、税率、税目、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及如何申报纳税等,理解国内外税法的差异,对公司各项涉税事项进行合理的筹划,保证公司依法纳税并能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内部税务管理标准

内部税务管理标准是税务管理体系运行的指南针,包括税务管理手册、各涉税事项的流程标准、内部培训机制以及税务业绩考评制度等标准文件。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各种涉税业务流程,如税务计划的制定,纳税申报的流程标准,采购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的涉税事项处理流程等。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务管理组织与标准,通过计划、执行、控制、分析、评价等一整套内部税务管理体系,完善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务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务价值的最大化。

3.建立税务风险汇报制度

为了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公司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公司应该建立内部税务风险汇报制度,明确重大涉税事项必须逐级汇报。重大事项的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如税务检查、税收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都是必须汇报的重大事项。税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税务风险时,也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以标准化的内部文本进行签字流转,相关领导应及时与其他部门人员沟通,及时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

4.慎用国际税务筹划方法

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会给企业带来税收收益,但是筹划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反避税调查和惩罚的损失。在税务筹划时,应注意全面理解国内外的相关税法及其差异,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全面统筹,合理规划,在合理保证公司税负最小化同时,还要争取集团公司经济收益最大化,避免运用不恰当的税务筹划方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和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的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包括被投资方经营成果(股息、红利)分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收益。由于各国有其税务管辖权的规定,许多国家就来源于本国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双重税收管辖权,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的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双重原则,即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对外投资主体大多是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这样会因管辖权问题造成双重征税。所以,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和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的涉税风险控制重点在于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

为了解决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问题,我国已经与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我国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我国税法或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际惯例,在问题的处理上协定规定优先于国内税法,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所以企业“走出去”的税务管理应注意研究国内税法及相关规定的变动及我国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务损失。

(四)企业“走出去”投资遇到税务纠纷时要寻求有效的救援途径

企业在国外合法经营,如果遇到税务纠纷或税收不公正待遇,应寻求正确的救援途径。国内的母公司要常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服务。如遇税收不公正待遇,必要时可通过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启动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商程序。

【参考文献】

[1] 秦伟宏.海外投资中的税务架构设计[J].涉外税务,2009(10).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8)

一、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管理的现状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A股基本税率为0.1%且单向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构成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但由于它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使其更为重要的角色是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工具。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中,印花税税率随着股市行情的低迷和高涨而几经调整。我国最早在1990年7月对深圳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各征收0.3%的印花税,政策执行不到半年的时间,将税率上调至0.6%,以平抑暴涨的股价。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至0.3%。在随后的时间里,印花税多次调整,引发了著名的5.30大跌、4.24行情和9.18大救市事件。 (二)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收益包括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或利息)两部分,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证券投资收益的税务规定,对于国内企业,利息收入(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给付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按25%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购入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需并入应税所得。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纳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在投资股票过程中从股份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红利,按照股份公司派发的股票面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证券市场营业税是对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各类证券交易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比例计征企业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五)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如下: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证券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经纪人佣金。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委托合同,为公司招揽客户、开展客户服务等活动,并按客户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作为劳务报酬。这部分报酬构成证券行业所特有的业务支出——经纪人佣金支出。《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作为税前可抵扣的限额,超过此限额部分不予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如果能够将经纪人佣金这部分费用转变为公司的职工薪金支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此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可行的操作方法可以考虑改变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将业绩出色的那部分证券经纪人发展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2、转移定价。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添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应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劳务所得额按照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关于此处类容,建议证券期货类公司应关注如下方面:第一,常规性反避税条款。该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公司不具有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安排作出纳税调整的权利。为了避免税务机关对交易价格作出不必要的调整以降低财务风险,证券公司应秉持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时,严格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并妥善保存相关交易的证明资料。[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于年度内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关联交易同期转移定价文档。因此,公司应编制完整的关联交易业务往来报告,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上交税务机关。第二,防范资本弱化的条款。所谓的资本弱化就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债券型融资而降低权益性融资在总融资中所占比例,来增加税前扣除金额,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方债资比为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此比例的那一部分借款将不能在税前扣除。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提出了新的标准,规定尽管企业的债资比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但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料以证明其交易的公平性,那么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的。这一点提醒证券期货公司只要能研究透彻转移定价的相关规定,并能提供同期资料,就可以对税务进行筹划,减小税务风险。#p#分页标题#e# 3、针对上市公司融资者的税收筹划。母公司与旗下的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税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合并纳税时,利用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档照顾性税率,将盈利性好的上市公司与亏损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就可以用亏损子公司的不良资产来冲抵上市公司的应税所得额,达到税收减免的好处。 (二)营业税的筹划 对于证券期货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证券公司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转换为投资业务,投资收益变的看起来不那么固定,从而避免缴纳营业税。但这种税收筹划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投资性收益无须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投资性收益一旦被确认为是固定性收益,税务机关就会将此项投资业务当做经营性租赁业务处理,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来征收营业税。此外,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在名义上延长融资期限,从而减少每个纳税期限的应税营业额,从而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偿较少卖出价格或者手续费收入的收益,达到减少营业税额的目的,其中,补偿的方式有:以其他名义直接从对方取得资金补偿;在对方直接或者间接列支或者报销相关费用等。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在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说明:只要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便劳务发生在境外,也应负担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这点对跨国证券业务的开展影响较大,证券期货公司应对境外机构与国内公司合作所带来的营业税扣缴义务问题予以关注。 (三)个人税收的筹划 证券期货行业中,个人投资者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本利得和印花税两个方面。在我国现存的税收制度下,对个人在股票转让过程中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股票转让过程中的资本利得指的是投资者由于买卖股票的价差所产生的资本性收入。但投资股票所得的股息、红利要缴纳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考虑将股息、红利收入转变为资本利得来减少税收。具体方法为:将每年于股票分红派息后购入的除权股票,待股票增值后,于转年派息分红前的较高价位出售。[2]这样就成功地实现了股息红利向资本利得的转变,避免所得税的产生。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仅对股票交易征收,而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等交易不征收印花税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投资者可以赋予股票、企业债券、国库券以不同的投资权重来建立投资组合,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总结 证券期货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部分,其市场行情波动起伏较大,证券期货公司的经营业绩也随之波动,经营风险较大,因此,对证券期货公司来说,在现有的税法体系下,结合相关规定和自身经营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经营风险,进而降低证券期货公司的财务风险,这一举动是非常必要并且意义重大的。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9)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创新发展,但在竞争日益加剧、产品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各家企业纷纷寻求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合作便是优势互补达到共赢的最好方式,因此,股权投资也成为了当前各家企业最受追捧的投资运营模式,不仅因为其具备投资规模小、风险共担的优势,更在于其可以形成发展合力,在某一行业成为巨头。股权投资分为三种,分别是资产合作、资金合作和运营权合作,在新时期企业的巨大竞争力下,资产折股的方式成为各家企业的首选。下面,本文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

一、股权投资和税收筹划的基本概述

(一)股权投资

所谓的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持有一年以上企业股份或者长时间投资于一家企业,以期达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控,或者是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影响,或者和被投资企业构建良好合作管理,以起到分散运营风险的效果。假设被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进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这时,他可以以手上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对其进行合理管控,已达到生产原材料的直接补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市场的价格波动,生产运营也得以持续进行。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也称“合理避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对税收筹划有了很深刻的解释:“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计划。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事先筹划和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规划经营活动的范围,可以达到最大程度的节税,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新时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筹划标准单一

当前股权投资企业税收筹划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仅仅把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当成是企业减少纳税负担的一个途径,忽略了企业的整体运营状况,最终增加企业税负,顾此失彼。因此,在制定企业的税收筹划标准时,应当将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实现整体和部分的统一,而不仅仅着眼于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也应当注重减轻企业某项税务的负担。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不间断的,而且是比较繁琐的,业务上涉及的税收种类繁杂,在多种税收政策作用的交织下,难免会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制定税务筹划时,应当实现税收与效益的相融合,从而促进稳定长远发展。

(二)税务环境不完善

经济发展的同时,税务法律也在随之改变,新时期下的税务政策在近几年的时间发生巨大变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即使对于同一个税务,一年期间多种阐述文件或给出不同的公告解释,在实际应用中难免会出现偏差,最终导致偷税、漏税的现象。我国的税收发展环节缺乏完备性,纳税人对于纳税含义、条款以及相关要求不能充分理解,给税收筹划工作带来极大制约。

(三)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工作是一项对于专业能力要求甚高的岗位,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为了节约企业运营成本,推动企业内财务人员来开展此项工作,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企业的发展状况也比较了解,但是他们对于税收筹划的相关工作并不了解,专业能力水平方面有很大的限制,这就导致在工作过程中考虑不周全时,会存在侥幸心理,使得税收筹划工作的可行性十分缺乏,相应的,存在的风险也就高了。

三、新时期下股权投资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化措施

(一)转变投资准则的规划范畴

1.投资方向上。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对于国家大力扶植的产业,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相应的补助政策,当然,再给予企业优惠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机制。例如,企业采购的设备在机制目录范畴内,这其中有10%的税收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仔细研究,就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2.投资方式上。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金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股权债券投资。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假设直接开展投资工作,则不会实现类似会计处理的流程,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状况,选取适合自己的、可以达到高效益的投资模式。

(二)提高原股权的权威效力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10)

本文探讨员工取得期权的税收筹划,高层激励的税收筹划将于以后的财税专刊中讨论。

期权的税务管理要求

(一)申报与扣缴。

为了强化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从两方面明确了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二)报送有关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处罚。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期权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

通过上述有关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法对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规定,这就为纳税人筹划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不妨作一个初步分析。

一是在工资与期权之间的选择。从被激励对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资和期权之间作出选择,应当考虑工资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权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选择期权,就存在取得收入数量多少的风险。

二是发放方式的选择。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期权,还可以在“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中进行筹划。

筹划案例

李天华是一个企业管理人才,2004年1月1日应聘来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担任总经理。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对人才的使用十分重视。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认为,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平时公司每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即年收入为72000元。如果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假设2006年12月31日,李天华按规定行权,取得期权所得109.2万元。

方案一

平均发放。企业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同时将激励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即将1308000元分摊到三年的每一个月中发放。

在采用平均发放的方案下,李天华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1308000/36-1600)×25%-1375]×36=263099.97(元)。

方案二

进行期权激励。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三年合计取得收入1308000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1092000/12×40%-10375)×12

=3123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312300=331560(元)。

方案三

在行权次数上的选择。如果对李天华每年的年底进行一次期权激励,假设可以获得36.4万元的行权所得,三年合计发放激励奖金109.2万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64000×25%-1375)×3=268875(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268875=288135(元)。

方案四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如果通过筹划,将1308000元转化为“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假设企业出现某种机会,通过筹划并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

1308000×20%=261600(元):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篇(11)

一、筹资活动和税务筹划概述

筹资活动是指企业作为筹资活动的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文章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研究筹资活动,由于短期筹资易变且和经营活动紧密相连,在财务管理中被纳入营业活动的范畴,因此本文涉及的筹资活动仅包含的长期负债和权益筹资。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企业筹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一)最优资本结构的确定。

企业筹资的最核心问题是最优资本结构的确定,即使筹措资本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最优资本结构关系到各类长期资本的来源以及比例,而由于短期筹资的需求经常变动,在财务管理学科中纳入营业活动的范畴,因而不作为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的要素。

通常,企业的长期资本来源来自于权益资本和长期负债资本。企业的资金成本由债务成本和股权成本加权得到,如有企业所得税下的MM理论所述,债务产生的利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作为费用扣除,因此负债筹资能产生利息抵税的效果,随企业负债比例提高,企业价值随之提高,在理论上全部融资来源于负债时,企业价值达到最大。随负债比例增多,财务杠杆系数过大,固定的利息会增加财务风险,导致权益投资人要求的报酬率会上升。一方面为了寻求利息抵税的最大效果,提高负债筹资的比例,另一方面又要考虑负债筹资带来的财务风险使得权益资本成本上升的影响,因而需要在这种矛盾中寻求平衡,找到加权资本成本最低的筹资结构,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二)债务筹资税务筹划。

确定了最优资本结构后,就要选择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的来源。债务筹资的主要来源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银行借款利息率低,筹资费用低,但由于利息抵税的效果,银行借款和债券筹资利息率的差异被缩小;手续比发行债券简单,筹资速度快;可协商,可变更性比债券好,但筹资对象局限性大,范围较小。发行债券的价格等于未来支付的利息现值和到期本金的现值之和。当票面利率大于市场利率时,债券溢价发行,当票面利率小于市场利率时,债券折价发行,当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时,债券平价发行。在理想的资本市场里,无论采取哪种发行方式,投资人获得的回报都是一样的,都等于市场利率,换句话说企业付出的资本成本是一样的。溢价发行相当于提前把相对于市场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投资者手里收回,折价发行相当于提前把相对于市场利率少支付的利息补给投资者。三种发行方式在资本成本上虽然是一样的,但是从企业所得税来看,却有差异。债券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后即为当期的财务费用,溢价发行的债券的摊余成本在期初高于票面价格,折价发行的债券的摊余成本在期初低于票面价格,随着到期日接近,溢价发行的债券和折价发行的债券的摊余成本都将回归面值,而在这个过程中,溢价发行的债券每期的财务费用会递减,折价发行的债券每期财务费用会递增。举例来说,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资100万,一种是面值为120万的债券折价发行,一种是面值为80万的债券溢价发行,到期后两者财务费用每期加和是一样的,但是若采取溢价发行的办法,前期的财务费用多,后期少,故税前会计利润后移,相当于递延缴纳所得税;采取折价发行的办法,前期的财务费用少,后期多,企业提前负担税收,对企业发展不利。

(三)权益筹资税务筹划。

权益筹资主要来源于发行股票或从其他企业获得资本,由于股利都是税后发放,无论资本投入来源于哪里在所得税计算时均不得税前扣除,但不同的权益筹资来源对于企业分配利润来说有所差异。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比例越大,利润总流失越大,因此为了将形成的利润最大化留在企业和投资者内部,企业应尽量选择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投资,而非个人。此外,由于个人投资者要额外承受10%的所得税,因此往往会要求较高的股利,个人投资者比例越大,企业支付的股利越多,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就越少,当企业需要资金时又会从外界取得,从而间接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四)融资租赁税务筹资。

融资租赁的本质就是借款后购买设备,因此在税务上的处理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借款费用的处理和资产折旧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利息费用在租入时归集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后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在每期分摊作为财务费用。类似于溢价发行债券的原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按实际利率法的摊销也会呈现前多后少的情况,因此从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比按直线法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

同样一项资产也可以按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采取哪种租赁方式需要比较两者的现金流量现值。经营租赁的资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税法上允许把租金作为成本扣除,现金流出量现值=租金*(1-税率);融资租赁的现金流出量现值=购置成本-折旧抵税现值+税后利息现值+营运成本现值-(期末变现价值+变现损失抵税或减去变现收益纳税),选择两者中的较小者作为租赁方案。

总之,在规划企业筹资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税负对资金成本的影响。先确定最优资本结构,再分别确定负债和权益筹资的来源。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充分运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税负,降低资金成本,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赵莉萍.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负债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