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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的知识点大全11篇

时间:2024-04-12 15:35:49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1)

新时期税收宣传肩负着全民纳税意识提高和规范税务机关行为的艰巨任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税收工作的窗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前提,税收工作只有通过税收宣传才能得到各级党政、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纳税人的关心和支持。那么怎样才能全面完善我国当前税收宣传机制,全面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税收宣传现状(一)宣传形式单一。①宣传地点单一,每年的税收宣传地点往往局限于税收服务厅和街道两点,没有进一步拓展空间,缺少点面结合多方向发展;②宣传方式单一,目前的宣传方式主要是采取在服务厅、街道张贴宣传标语和散发传单以及在媒体刊登宣传字幕等几种简单方式,缺少新鲜感;③宣传主体单一,税务机关是税收宣传的主办单位,其他部门往往处于被动接收的地位,税务机关的单兵作战缺乏说服力。(二)宣传内容缺乏广度和深度。①宣传内容广度不够,宣传的税收知识中,增值税内容多,其他税种内容少,缺乏广泛性;②税收知识深度不够,税收宣传标语性内容多,综合性税收政策内容少,造成广大群众只知道税法的存在,却不知道税法的具体内容;③宣传内容实效性不强,目前的税收宣传对象多为企业及办税人员,宣传内容局限于标语式简单几句,效果不明显,离全民纳税意识提高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三)宣传效果不明显。①宣传时间集中,每年四月份为税收宣传月,且仅限于四月份,其他时间税收宣传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时间短,很难起到提升全民纳税意识的效果;②宣传面窄,每年的税收宣传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及办税人员,不能深入到广大群众当中,在社会上不能掀起大的反响;③媒体宣传力度有限,目前税务机关与新闻单位还没能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因此每年媒体宣传的版面虽然不少,但是缺乏长期性,内容也缺乏针对性,正面宣传效果不够。二、制约我国税收宣传滞后的因素(一)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税收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程,短期效应很不明显,而目前税收工作中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是第一位的,税务干部普遍把收入任务作为工作目标,认为税收宣传工作是短暂的临时性工作,产生了一种税收宣传是 “额外负担”的模糊认识。(二)部分地区群众知识层次不高。近年来我国人口素质有所提高,但我国义务教育起步较晚,中老两个年龄阶段文化层次不高,且从总体环境来看离全民纳税意识提高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极大地阻碍了税收知识的传播。(三)税收知识变化多,变动大。我国的税收政策缺少统一的税法规范,有很多税种法律仍停留于暂行条例状态,立法级次较低,影响力小,尤其是专业税收知识部分经常以通知、规定等形式进行行文,内容变化频繁,不易掌握。这些部分知识的宣传难度大,要求高,“诚信纳税”等简单的标语式宣传与快速的经济增长需求已明显不协调。(四)宣传缺少统一规范。各地税收宣传仅在每年的宣传主题有共识,对宣传的实质内容及具体宣传形式都缺少统一的规范。从目前的宣传活动情况看,每年的宣传活动组织者局限于税务部门,有些地方甚至国、地税的税收宣传都分开进行。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税收成本,降低了宣传的效率和效果。 三、完善当前税收宣传机制的重要性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一)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作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是把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到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二)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是贯彻税收政策的必然要求。要全面实现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必然要求全体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有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从而高质量地完成纳税义务,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三)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是全面提升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依法诚信纳税,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有利于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有利于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四、完善税收宣传机制的建议和做法(一)以人为本,转变税收宣传理念。①刷新税干“权利”与“义务”观念。税务干部要克服“执法”和“服务”相互抵触的观念,主动将税收中的权利和义务放到同一“起跑线”上,避免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现象,做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能尽职尽责地服务税法,宣传税法。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宣传队伍。税收宣传是一项集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技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必须靠一定综合素质的人去组织才能完成。税务机关应成立一支专门的税收宣传队伍,深入基层进行宣传,使公民受到经常性的税收教育。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宣传水平。加快税收宣传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使税收宣传干部既懂法律又熟知税收政策业务,与此同时加强稿件组织,发掘宣传素材,进一步提高策划水平,严肃宣传纪律,以精湛的宣传业务能力完成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的任务,确保税收宣传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二)建立税收宣传常态机制。①建立服务厅宣传机制。办税服务厅是接触纳税人最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这一场所进行系统宣传。首先是充分利用服务厅的“宣传栏”,公布税收政策法规,做到“常换常新”,使纳税人能学有所用。其次是设立专门咨询点,编制发放税法咨询服务卡片,专人负责解答提问,使纳税人时刻感受到税收宣传的氛围。②建立定期宣传活动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社区、学校、机关、企业、市场,开辟社区阵地,利用税收宣传月挂图、公益广告牌、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定期在集中的市县、矿区、繁华街道、集贸市场统一开展咨询日活动,设立咨询点、悬挂标语,发放资料,形成税法宣传“大课堂”,真正做到家喻户晓。③定期举办税企交流会。每季度举办一次税企交流会议,开展涉税知识讲座和培训,对税收会计知识进行讲解,印发一些通俗易懂、内容实用、操作性强的小册子,及时告知企业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并对近期内国家政策进行解读,如国家宏观调控等影响经济的因素,使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时少走弯路,避免进入发展误区。(三)创新宣传形式,增强针对性、实效性。①针对不同纳税人,进行分类宣传。针对大中型企业多数能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实际,开展纳税人诚信纳税等级评定活动,以模范纳税户的典型引导的企业诚信纳税;针对个体工商户点多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组织小分队,深入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开展税收咨询活动,通过晚会等载体进行宣传,寓税收宣传于艺术形式;针对普通消费者日常消费行为众多,税收观念不强的特点,重点加强对发票的宣传,以增强索取发票意识,加大以票控税的力度。②抓住重点进行宣传。采取集中式宣传与经常性的辅导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开展税收征管法及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决广大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注重寻找纳税意识薄弱的“盲区”,如个体税收、农村税收和偏僻地区的纳税人,加强对税务干部精神面貌的宣传,采取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正面宣传,让公民很直观的感到自己为国家作出的贡献,感受到税务干部为国家聚财的艰辛,从而自觉增强纳税意识。③分税种,分内容进行宣传。把税收宣传内容按变动内容、固定内容和特殊内容进行分门别类,固定内容实行社会化宣传,不仅在办税厅,还应利用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变化内容实行经常化宣传,采取在办税窗口及时公告、区分对象举办培训、报刊网络开设专栏、宣传单册即时发放等形式进行长效动态宣传;特殊内容实行具体化宣传,在调查了解纳税人特殊需求及日常申报纳税暴露的个性问题的基础上,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宣传辅导。④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手段,进行税收宣传。建立专门的税收咨询网站,在网站上及时解决纳税人的提问,更新税收宣传知识,重点发布基础税收知识和最新税收政策,同时针对税收去向、用途,充分说明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性。(四)适应纳税人需求,寓税收宣传于税收管理中。①将税收宣传拓展到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当中。针对大企业税收占总体税源比重大,在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做到管理与服务同行,以提高企业整体纳税意识来取得社会效应,从而推动全社会纳税意识的前进。②将税收宣传渗透到日常税收管理当中,特别是对特殊行业的税收管理。与纳税人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注重对企业决策者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及时通报税收政策方面的情况,或以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进行通报,切实解决纳税人在税收政策方面遇到的问题。③将税收宣传融入到依法行政中。依法行政是税务机关的原则,税收宣传应体现在依法行政中,关键就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结合税收管理和检查,了解纳税人对税收宣传的建议,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上门”服务。(五)加强协作,共创良好治税环境。①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协作。加强联系,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每年有步骤地提请政府表彰一批诚信纳税企业,增加税收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请政府部门积极配合参加税收宣传活动,改变税务部门“单兵作战”的尴尬境地,形成各级政府积极参与,共同协作的治税环境。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与工商、公安、检察、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在强化税收征管质量的基础上,携手搞好税收宣传工作,维护税收的权威和尊严。③加大与新闻部门的联系。税务报刊是税务机关的喉舌和税收宣传的主渠道,是税务部门联系纳税人的桥梁,是纳税人了解税法的窗口,在全社会范围内有着重要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各新闻单位的合作,开辟税法公告专栏,加大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主渠道作用。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正反典型开展诚信纳税宣传,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及诚信纳税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自觉以法律、道德规范引导和约束自己的涉税行为。④加大与社会各界团体的联系。“诚信纳税”离不开社会各界团体的帮助,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协护税组织,让其为税收宣传出谋划策,充分借助社会力量,使税收宣传有序开展,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环境。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2)

(三)宣传效果不明显。①宣传时间集中,每年四月份为税收宣传月,且仅限于四月份,其他时间税收宣传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时间短,很难起到提升全民纳税意识的效果;②宣传面窄,每年的税收宣传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及办税人员,不能深入到广大群众当中,在社会上不能掀起大的反响;③媒体宣传力度有限,目前税务机关与新闻单位还没能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因此每年媒体宣传的版面虽然不少,但是缺乏长期性,内容也缺乏针对性,正面宣传效果不够。

二、制约我国税收宣传滞后的因素

(一)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税收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程,短期效应很不明显,而目前税收工作中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是第一位的,税务干部普遍把收入任务作为工作目标,认为税收宣传工作是短暂的临时性工作,产生了一种税收宣传是“额外负担”的模糊认识。

(二)部分地区群众知识层次不高。近年来我国人口素质有所提高,但我国义务教育起步较晚,中老两个年龄阶段文化层次不高,且从总体环境来看离全民纳税意识提高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极大地阻碍了税收知识的传播。

(三)税收知识变化多,变动大。我国的税收政策缺少统一的税法规范,有很多税种法律仍停留于暂行条例状态,立法级次较低,影响力小,尤其是专业税收知识部分经常以通知、规定等形式进行行文,内容变化频繁,不易掌握。这些部分知识的宣传难度大,要求高,“诚信纳税”等简单的标语式宣传与快速的经济增长需求已明显不协调。

(四)宣传缺少统一规范。各地税收宣传仅在每年的宣传主题有共识,对宣传的实质内容及具体宣传形式都缺少统一的规范。从目前的宣传活动情况看,每年的宣传活动组织者局限于税务部门,有些地方甚至国、地税的税收宣传都分开进行。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税收成本,降低了宣传的效率和效果。

三、完善当前税收宣传机制的重要性

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一)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作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是把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到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二)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是贯彻税收政策的必然要求。要全面实现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必然要求全体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有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从而高质量地完成纳税义务,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三)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是全面提升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依法诚信纳税,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完善税收宣传机制,有利于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有利于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

四、完善税收宣传机制的建议和做法

(一)以人为本,转变税收宣传理念。①刷新税干“权利”与“义务”观念。税务干部要克服“执法”和“服务”相互抵触的观念,主动将税收中的权利和义务放到同一“起跑线”上,避免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现象,做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能尽职尽责地服务税法,宣传税法。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宣传队伍。税收宣传是一项集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技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必须靠一定综合素质的人去组织才能完成。税务机关应成立一支专门的税收宣传队伍,深入基层进行宣传,使公民受到经常性的税收教育。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宣传水平。加快税收宣传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使税收宣传干部既懂法律又熟知税收政策业务,与此同时加强稿件组织,发掘宣传素材,进一步提高策划水平,严肃宣传纪律,以精湛的宣传业务能力完成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的任务,确保税收宣传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建立税收宣传常态机制。①建立服务厅宣传机制。办税服务厅是接触纳税人最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这一场所进行系统宣传。首先是充分利用服务厅的“宣传栏”,公布税收政策法规,做到“常换常新”,使纳税人能学有所用。其次是设立专门咨询点,编制发放税法咨询服务卡片,专人负责解答提问,使纳税人时刻感受到税收宣传的氛围。②建立定期宣传活动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社区、 学校、机关、企业、市场,开辟社区阵地,利用税收宣传月挂图、公益广告牌、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定期在集中的市县、矿区、繁华街道、集贸市场统一开展咨询日活动,设立咨询点、悬挂标语,发放资料,形成税法宣传“大课堂”,真正做到家喻户晓。③定期举办税企交流会。每季度举办一次税企交流会议,开展涉税知识讲座和培训,对税收会计知识进行讲解,印发一些通俗易懂、内容实用、操作性强的小册子,及时告知企业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并对近期内国家政策进行解读,如国家宏观调控等影响经济的因素,使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时少走弯路,避免进入发展误区。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3)

一、试题总体特点

一是能力等级决定出题形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正式公布,大纲内容包括:测试目标、样题、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表)、参考文献,为新制度下的考试方式、考试题型以及测试能力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考试大纲列出了能力等级,共分三级。一级是专业知识理解能力,要求考生掌握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基本原理和内容;二级是基本应用能力,要求考生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基本的实务问题;三级是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实务问题。能力等级与后续的测试内容直接对应。在大纲的“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部分,测试内容实际是教材各个章节的目录,每个章节都对应一个能力等级,这是对考生提出此章节的学习要求。根据各部分要求的能力等级,可以界定出题的主要形式。原则上,能力等级要求高的内容,也是考试的主要内容,也应当是考生重点掌握的内容,应出现分值较大的计算题和综合题。从试题内容的来看可以说明这一特点。二是教材中凸显税法理论内容,每个实体税法均有关于该税种研究性的原理概述。三是知识更新较快,如增加了2009年新流转税内容,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等。四是知识体系更新明显新制度税法涵盖了实体法、程序法、税务服务、国际税法、税收原理;新增了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而国际税法、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筹划等,则进一步重视构建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研究与中介的知识体系。

二、题型题量分析

一是客观题分析。取消了判断题型;客观题量为四十题,分值为50分;以上变动实际降低了试题难度,部分试题主要侧重税法理论的考察,相对往年考试,考生得分率会有一定提高。二是主观题分析。计算题为5题,分值为30分;计算量仍然较大,但分税种出题,总体难度适中,回顾往年试题,对印花税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考核应届正常;考题继续分层提问,有利于考生作答和寻找得分点;综合题为两题,分值为20-25分;第一题主要考流转税和城建税及附加的处理,考点基本在把握之中,并不偏题;综合题第二题企业所得税知识,主要考财税差异调整和现行所得税扣除及优惠政策,兼有部分流转税内容,难度亦适中,但出题形式较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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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4)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3-0001-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194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和技术创新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十分迅速,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对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作用亦日渐显现。

1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作用

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政府和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但却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帮助政府和企业实现双赢。

1.1 政府视角

对政府来说,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在税收政策上的理性让步,对知识产权活动进行税收优惠,短期内会减少政府收入,但从长远来看是以税收促进科技发展的有效举措;其次,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弥补“市场失灵”,由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外部性特征,所以可能会在研发过程中造成市场上的相关产品供给不足,表现为知识产权活动的“市场失灵”,而税收政策的完善则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最后,税收政策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生产力的不断解放,而解放生产力必须依靠科技发展和创新来提高生产效率――透明、公平、稳定的税收将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力度。

1.2 企业视角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 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 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 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 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 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 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 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 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 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 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 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 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 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 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 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 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 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 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 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 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 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 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 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 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 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 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4.5.3 尝试构建专业机构联合管理机制。根据目前政府部门间分工合作逐步密切的管理趋势,建议在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构建科技部门与税务机关间的联合监管机制,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税务当局应建立关于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统计数据库,为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化提供佐证,为税收所得及时反哺企业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市场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 [日]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

[2] 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 刘天永.关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规范性研究[J].法学杂志,2011,(5).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5)

一是能力等级决定出题形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正式公布,大纲内容包括:测试目标、样题、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表)、参考文献,为新制度下的考试方式、考试题型以及测试能力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考试大纲列出了能力等级,共分三级。一级是专业知识理解能力,要求考生掌握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基本原理和内容;二级是基本应用能力,要求考生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基本的实务问题;三级是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实务问题。能力等级与后续的测试内容直接对应。在大纲的“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部分,测试内容实际是教材各个章节的目录,每个章节都对应一个能力等级,这是对考生提出此章节的学习要求。根据各部分要求的能力等级,可以界定出题的主要形式。原则上,能力等级要求高的内容,也是考试的主要内容,也应当是考生重点掌握的内容,应出现分值较大的计算题和综合题。从试题内容的来看可以说明这一特点。二是教材中凸显税法理论内容,每个实体税法均有关于该税种研究性的原理概述。三是知识更新较快,如增加了2009年新流转税内容,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等。四是知识体系更新明显新制度税法涵盖了实体法、程序法、税务服务、国际税法、税收原理;新增了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而国际税法、税务、税务咨询和筹划等,则进一步重视构建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研究与中介的知识体系。

二、题型题量分析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6)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能力分析的结果设置课程,同时对税收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来源于/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7)

一、改进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教学的标准

《税法》课是中职会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之一。在本校中职会计专业中,此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国家税收的基本知识,掌握各种税收的计算方法,能够为一般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是否能上好一门课,关键是看教学目标能不能达到。

二、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教学现状分析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都很强的课程,在现有的课程教育体系中,学生们往往反应比较难学,能够灵活掌握的人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课的教材因素

当前大部分《税法》课教材注重理论知识而轻实操或无实操性内容,这样的教材很难让当前的中职生感兴趣,就像很多学生反映的:整本书都是字……而且由于实操性内容较少,像纳税申报、电子报税等实操性较强的知识,很多教材或者一笔带过或者根本没有涉及,这样学生即便是掌握了教材的理论知识,工作中也得重新转化才能派上用场。

(二)中职学生素质因素

近几年由于高中的持续扩招,再加上人们教育理念的转变,中职的生源持续恶化。大多数中职生都是初中毕业成绩不够上高中的学生。中职学生文化基础课薄弱,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且大多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积极性不高,这给《税法》课的教学增加了难度,影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教师培训进修因素

税收作为一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势必随着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近几年无论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还营改增都在发生着变化。上述提到《税法》教材没有更新,假设老师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培训进修,那么学生学到的就将是不合时宜的知识。然而当前中职教师并没有专门培训进修机制。

(四)传统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因素

传统的教学方法,过于强调税法理论知识储备,让学生们死记硬背。考核方式也以试卷笔试为主,考核的目的就是看谁的税收理论知识储备较多,完全忽视了相关技能的培养。学生在学的时候不以实操为主,考核也没有实操。这样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去学,学以致用。

(五)单一就《税法》教学而教学,没有与中职会计专业相结合

中职学校《税法》课教学,大多停留在各种税收知识以及计算方法上,没有与中职会计专业相结合。学生们往往学会了各种税收知识和计算方法,却不会与相关的会计知识相结合。这样不利于学生对会计工作的全面掌握。

三、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教学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几方面的现状,要想让中职会计专业学生学好《税法》课,全面掌握会计工作以及纳税申报等相关内容,实现其教学目标,就得注重以下几方面的改进:

(一)挑选一本好的《税法》课教材

《税法》课教材的问题,一是因为教材本身问题:编写参差不齐,编者本身不具有实操能力,很难跟上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二是学校、老师不重视。现在很多老师都有自己的教学PPT,似乎教材就不那么重要了。教材没能跟上经济形势变化,只要自己的教学PPT把它改过来就行;教材没有实操性教学内容,就加些案例到教学PPT上。然而学生手上拿着的却是教材,一本“过时”、不能跟上经济形势变化而又没有实操性教学的教材却有可能误导学生,让一些陈旧的知识先入为主。所以,一本好的《税法》课教材,对于学生学好《税法》是很重要的。

挑选一本好的《税法》课教材,主要要注意以下两点:

1、教材要紧跟实际,最好能是最近编写或最近出版的,要注重时效性。

2、教材要有一定的实操内容,理论性的东西能深入简出。例如:现在市场上很多《税法》在课后习题上大多都用简答题这些理论性较强的题形,这完全不适应中职生的学习。教材的内容编排要适合中职生学习的实际。

(二)利用经济热点,引导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

中职的生源素质,短期内是很难有所改善。面对这些基础较差、学习积极性不高的中职生,传统的《税法》课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厚积薄发。这样更容易让这帮本来就想在课堂上“睡觉”的中职生,在《税法》的课堂上“昏昏欲睡”。

要想把他们拉回课堂,兴趣是关键。现在的学生特别是中职生,他们都很喜欢上网,也很容易就能上网。在不自觉的情况下,他们也接收了很多经济热点。例如:当在课堂上讲到“月饼税”、“中国进口豪车比国外贵”、“房地产企业漏交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他们都很有兴趣。用“月饼税”,把他们拉回课堂,老师就能为他们更全面的讲解个人所得税。举一反三,其他税种,老师也应该结合当前经济热点,把中职生拉回课堂,让他们带着兴趣去学。

(三)《税法》课教师应注重自身的专业培训进修

现在大多数教师的培训进修,是关于学生管理和教学方式的内容,关于专业上的培训进修是少之又少。一部份有条件的中职学校,也有关于专业课教师到企业顶岗学习的机会,但像会计、税法这类敏感的工作,却也无法实现。

如何实现《税法》课教师的专业培训进修,是上好《税法》课的关键。在当前应注重以下几点:

1、做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应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中职税法专业课教师培训机制,可以仿效会计上岗证的培训。

2、中职《税法》课教师应关注一些大型网站的经济热点、经济新闻等,及时更新自己的理论体系,也可以此作为教学引入,吸引学生关注。

3、参加一些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例如:经济师、注册税法师等。以此来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4、参与一些模拟报税实践,例如:网上的模拟电子报税,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实操水平。

(四)改进《税法》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教学方法改革应与考核方式改革应同步。《税法》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应注重实操,培养学生纳税申报的实际。在培养学生习《税法》课理论知识的同时,可采用项目教学的方式,结合企业会计实操等相关课程,让学生完成纸质纳税申报表和电子报税等实务操作,并以此作为考核的手段之一。

在平时的教学中加入实操内容,并以此作为学生的考核成绩之一,而不再以期末的试卷考试作为学生的唯一考核手段。

(五)结合中职会计专业,改进《税法》课教学

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的教学应结合中职会计专业。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的教学不仅仅是让学生了解国家的税收基本知识和税收的计算方法,还应让学生掌握税收的账务处理方法和期末的纳税申报。这样学生们才能全面掌握会计工作,把《税法》课的内容容入到会计专业中。

综上所述,改进《税法》课的教学关键是看教学目标有没有实现。法无常法,上述建议只是笔者多年教学的一种体会与总结。

参考文献:

[1]司宇佳:《税法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9月;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8)

税法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是财务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因此,《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是基础技能课程之一,通过《税法》课程的学习能够了解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情况,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和会计基础理论知识。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每个企业应该遵守税法的每一项条例。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实际应用性很强,所以一般的高职院校在教学中比较重视这门课程。笔者经过几年的高职教学过程,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教学特点和难点,需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高职《税法》课程的特点

税法的知识结构具有综合性《税法》课程教学必须在学生学完《基础会计》课程之后,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知识的基础后才能开设。因为《税法》课程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涉及编制会计凭证、账簿的登记及报表的编制等基本业务,所以,要求学生有较好的会计专业知识,能够将税法内容和会计知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学生不会核算本年利润的形成过程就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税法的运用具有灵活性税法知识在实际工作运用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定要让学生在学习中明白这一点,也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流转税为例,学生要根据企业的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种。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一般交纳增值税,服务业、金融企业、建筑企业交纳营业税较多。还有的税种需要再分类,例如增值税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梳理清楚思路再进行核算,这样能够提高学习效率。

《税法》课程教学具有实践性税法知识的掌握需要依赖具体企业经营的过程。在《税法》课程中税的种类较多,一般企业缴纳的税种里金额较大的有流转税和所得税。目前,在企业流转税中,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其核算过程和上交过程都是网上操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尽量让学生了解纳税的上网操作过程,并且将网上纳税的内容和教材中的理论部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尽快适应企业实际工作。

高职《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理论教学内容较多,不符合于高职学生的特点《税法》课程内容一开始就是法律基础知识。在教学中,教师给学生介绍这部分法律基础时,大部分学生认为理论性太强,比较抽象,不太好理解,还有的学生觉得没有必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讲授虽然不适合高职学生的特点,但是为了普及法律的相关知识,每次课堂教学教师都很认真讲解这部分内容,并告诉学生法律基础和税法的关系,这样,学生渐渐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税法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学生能力有限税法的内容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对于高职学生来讲,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情况都难以掌握,再涉及建筑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的内容,学生要掌握的范围太广。再加上高职的学生大部分不擅长学习理论性的知识,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教学互动环节时,教学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税法的核算内容对高职学生来说比较复杂税法内容中税收种类繁多,其中主要的税种是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流转税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内容较复杂。在增值税教学中,一般要求学生将一些固定的公式背下来后,按照套用的核算方法计算,有些学生觉得比较复杂,业务内容中的逻辑关系总是处理不好,容易造成计算错误。还有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学生由于会计核算的知识缺乏,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不准确。

学生对税法的理论概念理解不够深刻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其法律概念非常严谨。高职学生对理论的概念理解不够深刻,容易混淆几个概念,导致在税法的学习中困难重重。税法本身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如果不下工夫,容易造成思维混乱,出现计算不准确的现象。如在增值税的计算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概念容易混淆,经常出现计算错误的现象。

高职《税法》的教学改革措施

为了使高职学生掌握税法知识,笔者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采取种种措施,想尽一切办法让学生掌握税法知识并灵活应用。

让学生多了解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作为《税法》课程的教师,首先对税法的各个应用领域要充分了解,才不至于使课堂枯燥乏味。目前,一般高职学生从高中进入我校以后,严重缺乏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缺乏对社会的了解。学生一年级时,建议学生多看一些介绍企业经营学的小说,增加对企业经营的观念。并且,要求学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上网找资料学习先进企业经营的故事。还要求学生有经营的理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税法的重要性和资金的重要性。只要学生有这种意识,就能学好税法的内容。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需要建立在教师实践知识充足的基础上的,因此,在教学中组织学生到管理比较完善的企业参观,同时在参观过程中让学生计算出每件商品或产品的税金,并计算一个月企业缴纳的税金。经过几次参观,学生对企业经营的观念提高,深深体会到企业经营的过程,也知道了税金作为资金流出,对企业资金的影响,并了解企业领导层对税金的重视程度。

化繁为简,总结规律《税法》课程的内容比起其他课程整体感较差,其所计算的范围很广,这对学生学习《税法》课程难度较大。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将相似的计算公式总结归纳起来,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这样学习起来省时、省力。例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计算的方法和委托加工生产消费品计算抵扣办法相似,讲完这两部分内容之后可以进行计算上比较,并归纳整理,这样有助于学生掌握这两个税种。还有在计算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共同的部分归纳整理,找出不同的计算方法。这样,能加深税法知识理解的程度,提高计算能力,同时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通过归纳整理的学习方式,学生清楚了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并且相似的计算不再容易混淆。经过比较学习,学生对两种所得税的计算掌握得很牢固,2008年毕业的学生反馈,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在学校时学得比较扎实,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得得心应手,到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适应很快。

运用模拟企业核算,解决理论教学中的难点在高职教学中经常采用企业案例来说明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情况。通过企业案例,学生可以多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有真实感。比如制造业企业,供应、生产、销售的过程发生以后,当月需要缴纳的税额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发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此外还有的企业根据情况进行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税额的计算。给学生介绍模拟的制造业企业的经营情况之后,给出一些相关的会计资料,计算增值税和附加税,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最后计算所要缴纳税金总额,让学生了解企业给国家缴纳的税金情况,使学生在学习中了解整体的企业税金的核算过程,这样,渐渐提高了学生税金核算的能力,同时提高了教学效率。

注重实践活动,进行企业税收调查学习知识的真正意义就在于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出知识应有的价值。教师可以根据《税法》的教学目标,针对教学重点,设计出既有利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意识和实践能力的练习;不仅要解决课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生产、企业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企业缴税的实际问题,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思考和探索的空间,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第1~3周的时间给学生详细讲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理论知识,之后从第4周开始要求学生联系制造业企业或商业企业或者服务业等企业,了解并调查企业实际缴纳各种税的情况。首钢工学院会计班每班一般有40人左右,布置税法调查作业时,每班分成10个小组,大约4人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找一家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单位,调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每组设有一名组长负责,要求每名学生都要参与,到教学结束之前一周时间完成每组的税收调查报告。学生开始对调查活动表现积极,对税法的学习兴趣也很浓。经过一段时间学生调查收集企业的真实数据,并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但是,学生对调查报告的整理比较茫然,针对学生具体情况,教师给学生展示往届学生的调查范文,让学生根据每组调查的企业的情况来计算所缴纳的每个税种,这样,学生渐渐清晰了调查报告的整理思路。经过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最终完成电子版调查报告。教学最后一周安排学生汇报税收调查的社会实践成果,利用两节课的课堂时间,每小组的一名代表陈述税收调查的经过和分析过程,同小组的学生互相可以补充说明。教师根据每组陈述的内容和调查报告的分析情况,给每组进行成绩评价,最后把评价结果纳入到期末综合考核当中。税法调查实践活动在首钢工学院已经在三届学生中开展,学生一开始茫然失措,后来逐渐地对税法的了解加深。总之,经过税法调查活动,调动了会计专业学生对专业课学习的积极性。学生深入企业了解之后,才意识到自己专业知识的匮乏,同时更加了解了税法知识的灵活性。去年我校2008级会计班学生参加税法调查的实践活动以后,有的学生暗自下决心利用在校期间好好学习会计专业课知识,有的学生准备利用假期时间找一份兼职会计的工作,以便练习所学的税法专业知识。通过组织税法调查实践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且也提高了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关键是提高了学生相互之间的团结协作能力。

综上所述,《税法》是在高职课程教学中重要的课程,也是职业基础课程。作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应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为了提高学生会计专业能力,采取各种教学措施,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水平,使学生尽快地适应社会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9)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Responsibili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ge

Popularity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Take Baoding Residents Pay Taxes Knowledge Society Research as the Base

SHI Xuan, MA Dianping, WANG Yan

(Baod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Baoding, Hebei 071000)

Abstract Our residents have low knowledge awareness in life pay taxes, knowledge learning life taxable necessity and urgenc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social reality particularity residents informed by way of tax knowledge, obtained the popularity of college and living as an important way of common sense the inevitability of taxes and proposed expansion of the tax faculty, residents pay taxes to develop knowledge of teaching, social train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ree areas.

Key words college; popularity of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1 我国居民学习生活纳税常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生活中先后出现的“馒头税”、“月饼税”、“妻税”的恐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错误表述,都反应出居民对于生活税收常识的缺失。

笔者面向保定市居民进行了纳税常识知晓度的社会调查,涵盖了居民转让房产、租赁房产、购买汽车、证券投资等纳税问题,收回有效问卷1651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明晰生活税收知识的受访者只占0.06%,78.5%的受访者表示一知半解。第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商人群体的知晓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可见经济实力和工作性质是影响税收常识知晓程度的重要因素,但并不能促使纳税人掌握税收常识。第三,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知晓度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可知,税收常识知晓度并未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而呈现正相关变化。

1.2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对于生活纳税问题的日渐关注形成反差

(1)居民生活纳税问题的社会调研结果。第一,纳税问题引起居民广泛关注。对于个税、房产税、遗产税的社会关注度一题调查显示:有31.4%的被调查居民选择“很关心”,有58.2% 被调查居民选择“比较关心”。第二,纳税问题带来居民生活的不便。有79.9%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曾经尝试了解生活税收问题,但是还未能明明白白纳税,给生活带来不便。”

(2)我国居民日益关注生活涉税问题的社会报道。第一,关于2010年车船税调整的社会关注。我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其中,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占8.61%。第二,2011年个税修订征集意见超过23万条。第三,2011年试点城市开征房产税,受到居民广泛热议。第四,二手房交易要严格按照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政策迅速产生社会反应。在郑州一个周六有500多人排队办理二手房过户。

1.3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税收立法加速改革形成反差

2010年调整车船税,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2011年9月1日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车船税法》、启动营改增试点,2013年个人销售二手房要按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愈发深入居民生活。另外,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2012年深圳特区宝安区租赁办曾对某居民违法租赁行为开出12万元的罚单。

1.4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经济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形成反差

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到2011年增长到21810元。①近几年来,居民购销房产、购车、出租房产、证券投资、艺术品拍卖等经济生活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底,沪、深股票账户数合计为16546.90万户;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304万平方米;2012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9309万辆。熟悉税务常识有利于纳税人做出理性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逐渐成为居民理财的重要考虑因素。

2 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途径的国际比较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2.1 我国居民知晓生活纳税常识的途径分析

(1)我国居民获知税务常识现有途径的缺陷。调查显示,居民将自己不清楚税收常识的前三项原因归纳为:国家宣传力度不足,有关机关讲解不够清楚;学校没有开设税务课程;税收常识在生活中学习的有效途径缺失。可见,我国居民获知税收常识的现有途径不足。

(2)我国高校生活税收常识课程情况概述。目前,我国高校有关税务知识的讲授,集中在税务类的专业学习模式,课程门类划分粗、数量少,也有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双学位为代表的极少数的辅修课程模式,但没有面向非专业学生的普选课程。我国方兴未艾的通识教育,走在最前列的中山大学、北京大学所涉及的通识课程中,也没有税务门类课程。可见,我国现有居民获知生活税收常识的途径远远不能达到居民所希望的明明白白纳税的需要。

2.2 美国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的主要途径概述

(1)美国高校跨专业选修制度。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税法专业涉及50门不同课程,涉及生活税务常识的科目有:个人所得税,财产流转税,遗产税与遗赠税,慈善捐赠的税务问题,税负豁免。并设有general taxation选修方向。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没有专业,有一个特殊的学院叫做个性化学院,学生可以随意选课而不申明专业,毕业后发“个性化学士学位”。美国大学普遍采用“主修+辅修”的制度,也是大学生学习税务常识的便利渠道。(2)美国高校各种层次的培训。在美国大学校园里,各种层次的税法培训非常火爆。大学成为必不可少的国家税收法律宣传者。(3)方便的税务软件被广大纳税人使用。美国高校会购买网上报税软件,免费提供给本校学生和学者使用。只要将相关数据和信息输入,无需纳税人本人作任何判断,软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书。②

2.3 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1)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要性。我国在税收知晓度上有特殊性。第一,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水平偏低;第二,税收立法更新频繁,加大了自学税收常识的难度;第三,我国税务机关日常工作量大,能够放在详尽讲解税收常识方面的力量不足。(2)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对于上述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大学教育。第一,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具有无可争辩的优势。第二,美国高校在普及居民税收常识工作的成功经验,有力地证明了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第三,本次调查关于“居民认为获知税收常识的较好途径”一题显示:95.8%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宣传讲解、学校开设税收常识课程、参加培训是前三位的方式。

3 关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对策建议

3.1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现存困难

(1)税务、税法类专业存在师资不足的现象。高校税务、税法专业师资不足,税务、税法类教师的授课量普遍存在超过合理课时的情况,③部分学校税务专业课的课程还有不同程度的外聘教师的情况。而且,纳税通识课程,需要税务、法学、理财融会贯通的教师。(2)现有教材不适于非专业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应用。现在的税务课程主要存在于会计学等相关专业,作为专业基础课、核心课,对于纳税通识教育而言,存在三方面不足:第一,教材专业性很强,税种大部分不是居民日常生活所用到的。第二,现有专业教材都是以税种作为章节编排的依据,并没有关注同一经济业务所涉及多少个不同的税种,不利于生活实践中的运用。第三,案例真实性不高。

3.2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对策建议

(1)以选修课程、通识课程作为学校普及居民纳税常识的渠道。目前,开设选修课程、通识课程是普及税收常识的合理途径。一方面,我国高校现行的选修课、通识课一般为20~30个课时,符合生活税收常识的学习需要。另一方面,适当增开选修课,对于师资的增加要求较小。从长期看,培养税务教师队伍很有必要。

(2)开发适合通识教育要求的居民纳税常识教材。第一,反应税务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交叉,注重培养公民的税收权利意识。通识教育注重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在高校的教学中唤醒我国公民对于纳税的权利意识,是非常理想的方式。居民纳税常识教材不仅要教给学生生活中的纳税、节税方法――“知其然”,更要使学生理解立法理由“知其所以然”,才能化解公众对于税收的种种恐慌,更要教给学生保障自己纳税权利的手段,参与税收立法的途径,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发挥民主的力量。第二,反应税务与理财两个学科的交叉,指导居民作出理性的经济理财行为。应紧密结合社会税收焦点新闻,精细设计案例,激发学生讨论兴趣,培养、提高实践理财能力。结合具体的涉税经济行为指导居民理财,强调方法的可操作性,以符合“学本教材”理念的要求。第三,作为纳税通识教材,需要学习的是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税务知识。因此,建议打破现有专业教材以税种为篇章结构的定式,改以居民生活涉税事项为主线安排教材章节以增加教材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通俗性。主要内容包括:房产购销与出租、车辆购销、证券投资、遗产与捐赠、其他财产转让与租赁、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几个专题。

(3)举办社会培训,配合国家机关普及税务常识。随着税务法律的日渐增加、复杂,广大高校作为国家教育机构,理应承担配合税务机关普及税务常识的责任。展望房产税的改革、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个人所得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进,我国居民所要学习的税务知识会越来越复杂,一定时期内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繁重,那么,由高校进行税务常识社会培训将成为最可行的途径。

本论文是2013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高校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的职责与对策研究”(20130 1224)的研究成果

注释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10)

税法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是财务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因此,《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是基础技能课程之一,通过《税法》课程的学习能够了解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情况,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和会计基础理论知识。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每个企业应该遵守税法的每一项条例。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实际应用性很强,所以一般的高职院校在教学中比较重视这门课程。笔者经过几年的高职教学过程,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教学特点和难点,需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高职《税法》课程的特点

税法的知识结构具有综合性《税法》课程教学必须在学生学完《基础会计》课程之后,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知识的基础后才能开设。因为《税法》课程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涉及编制会计凭证、账簿的登记及报表的编制等基本业务,所以,要求学生有较好的会计专业知识,能够将税法内容和会计知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学生不会核算本年利润的形成过程就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税法的运用具有灵活性税法知识在实际工作运用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定要让学生在学习中明白这一点,也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流转税为例,学生要根据企业的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种。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一般交纳增值税,服务业、金融企业、建筑企业交纳营业税较多。还有的税种需要再分类,例如增值税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梳理清楚思路再进行核算,这样能够提高学习效率。

《税法》课程教学具有实践性税法知识的掌握需要依赖具体企业经营的过程。在《税法》课程中税的种类较多,一般企业缴纳的税种里金额较大的有流转税和所得税。目前,在企业流转税中,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其核算过程和上交过程都是网上操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尽量让学生了解纳税的上网操作过程,并且将网上纳税的内容和教材中的理论部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尽快适应企业实际工作。

高职《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理论教学内容较多,不符合于高职学生的特点《税法》课程内容一开始就是法律基础知识。在教学中,教师给学生介绍这部分法律基础时,大部分学生认为理论性太强,比较抽象,不太好理解,还有的学生觉得没有必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讲授虽然不适合高职学生的特点,但是为了普及法律的相关知识,每次课堂教学教师都很认真讲解这部分内容,并告诉学生法律基础和税法的关系,这样,学生渐渐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税法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学生能力有限税法的内容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对于高职学生来讲,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情况都难以掌握,再涉及建筑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的内容,学生要掌握的范围太广。再加上高职的学生大部分不擅长学习理论性的知识,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教学互动环节时,教学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税法的核算内容对高职学生来说比较复杂税法内容中税收种类繁多,其中主要的税种是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流转税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内容较复杂。在增值税教学中,一般要求学生将一些固定的公式背下来后,按照套用的核算方法计算,有些学生觉得比较复杂,业务内容中的逻辑关系总是处理不好,容易造成计算错误。还有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学生由于会计核算的知识缺乏,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不准确。

学生对税法的理论概念理解不够深刻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其法律概念非常严谨。高职学生对理论的概念理解不够深刻,容易混淆几个概念,导致在税法的学习中困难重重。税法本身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如果不下工夫,容易造成思维混乱,出现计算不准确的现象。如在增值税的计算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概念容易混淆,经常出现计算错误的现象。

高职《税法》的教学改革措施

为了使高职学生掌握税法知识,笔者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采取种种措施,想尽一切办法让学生掌握税法知识并灵活应用。

让学生多了解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作为《税法》课程的教师,首先对税法的各个应用领域要充分了解,才不至于使课堂枯燥乏味。目前,一般高职学生从高中进入我校以后,严重缺乏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缺乏对社会的了解。学生一年级时,建议学生多看一些介绍企业经营学的小说,增加对企业经营的观念。并且,要求学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上网找资料学习先进企业经营的故事。还要求学生有经营的理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税法的重要性和资金的重要性。只要学生有这种意识,就能学好税法的内容。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需要建立在教师实践知识充足的基础上的,因此,在教学中组织学生到管理比较完善的企业参观,同时在参观过程中让学生计算出每件商品或产品的税金,并计算一个月企业缴纳的税金。经过几次参观,学生对企业经营的观念提高,深深体会到企业经营的过程,也知道了税金作为资金流出,对企业资金的影响,并了解企业领导层对税金的重视程度。

化繁为简,总结规律《税法》课程的内容比起其他课程整体感较差,其所计算的范围很广,这对学生学习《税法》课程难度较大。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将相似的计算公式总结归纳起来,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这样学习起来省时、省力。例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计算的方法和委托加工生产消费品计算抵扣办法相似,讲完这两部分内容之后可以进行计算上比较,并归纳整理,这样有助于学生掌握这两个税种。还有在计算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共同的部分归纳整理,找出不同的计算方法。这样,能加深税法知识理解的程度,提高计算能力,同时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通过归纳整理的学习方式,学生清楚了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并且相似的计算不再容易混淆。经过比较学习,学生对两种所得税的计算掌握得很牢固,2008年毕业的学生反馈,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在学校时学得比较扎实,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得得心应手,到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适应很快。

运用模拟企业核算,解决理论教学中的难点在高职教学中经常采用企业案例来说明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情况。通过企业案例,学生可以多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有真实感。比如制造业企业,供应、生产、销售的过程发生以后,当月需要缴纳的税额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发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此外还有的企业根据情况进行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税额的计算。给学生介绍模拟的制造业企业的经营情况之后,给出一些相关的会计资料,计算增值税和附加税,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最后计算所要缴纳税金总额,让学生了解企业给国家缴纳的税金情况,使学生在学习中了解整体的企业税金的核算过程,这样,渐渐提高了学生税金核算的能力,同时提高了教学效率。

注重实践活动,进行企业税收调查学习知识的真正意义就在于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出知识应有的价值。教师可以根据《税法》的教学目标,针对教学重点,设计出既有利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意识和实践能力的练习;不仅要解决课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生产、企业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企业缴税的实际问题,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思考和探索的空间,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第1~3周的时间给学生详细讲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理论知识,之后从第4周开始要求学生联系制造业企业或商业企业或者服务业等企业,了解并调查企业实际缴纳各种税的情况。首钢工学院会计班每班一般有40人左右,布置税法调查作业时,每班分成10个小组,大约4人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找一家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单位,调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每组设有一名组长负责,要求每名学生都要参与,到教学结束之前一周时间完成每组的税收调查报告。学生开始对调查活动表现积极,对税法的学习兴趣也很浓。经过一段时间学生调查收集企业的真实数据,并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但是,学生对调查报告的整理比较茫然,针对学生具体情况,教师给学生展示往届学生的调查范文,让学生根据每组调查的企业的情况来计算所缴纳的每个税种,这样,学生渐渐清晰了调查报告的整理思路。经过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最终完成电子版调查报告。教学最后一周安排学生汇报税收调查的社会实践成果,利用两节课的课堂时间,每小组的一名代表陈述税收调查的经过和分析过程,同小组的学生互相可以补充说明。教师根据每组陈述的内容和调查报告的分析情况,给每组进行成绩评价,最后把评价结果纳入到期末综合考核当中。税法调查实践活动在首钢工学院已经在三届学生中开展,学生一开始茫然失措,后来逐渐地对税法的了解加深。总之,经过税法调查活动,调动了会计专业学生对专业课学习的积极性。学生深入企业了解之后,才意识到自己专业知识的匮乏,同时更加了解了税法知识的灵活性。去年我校2008级会计班学生参加税法调查的实践活动以后,有的学生暗自下决心利用在校期间好好学习会计专业课知识,有的学生准备利用假期时间找一份兼职会计的工作,以便练习所学的税法专业知识。通过组织税法调查实践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且也提高了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关键是提高了学生相互之间的团结协作能力。

综上所述,《税法》是在高职课程教学中重要的课程,也是职业基础课程。作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应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为了提高学生会计专业能力,采取各种教学措施,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水平,使学生尽快地适应社会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关于税法的知识点篇(11)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8-0190-03

[作者简介]罗冬娥,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湖南 永州 425100)

一、基于范拉伊模式下的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分析

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于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完整地统一于一体,体现了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真相,是公民意识的基础。由于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因素包括经济变量和心理变量,因此,我们在对纳税人意识的形成机制进行分析时,可以借助由著名经济心理学家范拉伊创建的标准经济心理学分析框架,来对影响纳税人意识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归纳和分析。下图描述了纳税人意识形成的过程以及其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其中:1.总体环境主要包括一国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发展水平、历史文化因素等;2.税收环境主要包括税收制度、税法建设、税收征管模式等;3.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主要包括在现有税收环境下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预期、对各种税收行为对应后果的预期、对税收负担的公平感等,纳税人只有在对税收环境的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并形成对税收环境的初步看法之后,才会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税收行为;4.纳税人税收行为包括纳税人纳税、偷漏税、抗税等在内的税收行为,相应的,征税机关税收行为包括稽查、征税、纳税服务已经惩罚等税收行为;5.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则包括纳税人在采取税收行为的过程中对征税机关的意见以及对征税机关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可以用纳税人税收行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落差来描述,如果预期收益远远高于实际收益,则主观感受会降低。

由于旨在分析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所以在这里我们将纳税人意识设定为自变量,其他变量则设为影响纳税人意识的因变量。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看出,直接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因变量是纳税环境知觉与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两者可分别视为纳税人在税前和税后对税法的认知和认同,其中,税收环境知觉更侧重于纳税人对应尽义务的理解以及对纳税人权利的预期,而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则与纳税人真正获得的权利有关。因此,只有当纳税人的税收环境知觉和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一国的纳税人意识才能得到强化。若只是单纯强调纳税人税收知觉环境,就近似于犯了将纳税人意识异化为纳税意识的错误,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意识。

与此同时,通过下图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其他外部变量影响纳税人意识的不同路径。一是“环境――环境知觉――纳税人意识”的路径。即总体环境和税收环境可以通过个人经历、教育宣传以及社会舆论等媒介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形成,从而对纳税人意识产生影响;二是“征纳双方的关系和行为――纳税人的权利主观感受――纳税人意识”的路径。即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主要受征纳双方的税收关系和行为的影响,例如,当纳税人采取依法纳税的税收行为时,如果征税机关也能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能真切地感受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及权利,则纳税人主观感受的满意程度势必会得到提高。反之,如果征税机关工作态度恶劣,对纳税人缺乏必要的尊重,则纳税人的权利主观感受势必会下降。

综上所述,上述各种变量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范拉伊模式。其中,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和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意识的形成,他们是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内部因素。而与此同时,总体环境、税收环境以及征纳双方的税收关系和行为又因影响了纳税人知觉环境和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的形成,而成为了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外部因素。因此,纳税人意识的提高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良好的纳税人意识必须是在上述各种因素之间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形成的。

二、我国纳税人意识的现状成因分析

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纳税人意识总体上还较为淡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纳税人纳税义务意识薄弱和纳税人权利意识残缺两个方面。根据本文前面构建的范拉伊模式下的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总体环境、税收环境以及征纳双方的税收关系和行为等是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主要因素,下面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从这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纳税人意识现状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宏观层次――我国的总体环境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首先,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来看,由于深受家族意识和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国民的公共理性精神十分匮乏,还难以形成对税收的正确认识和认同。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族意识代表的是地方主义和小团体本位,对于今天人们纳税意识的形成依然有着强大影响。由于在传统文化中,家族意识代替了国民意识和社会意识,使得个人的国家观点淡薄和公共精神缺乏,个人也就不可能主动关注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不可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代表我国传统主流的儒家文化,其强调的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却不强调人与人之间清晰的权利划分和对权利的相互尊重,使得权利概念无法深入人心。在这种历史文化的积淀中,我国纳税人对自己税收权利的认知程度自然也要打个折扣。其次,从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历经漫长的封建时代后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中国建立后又步入计划经济时期,现在虽然正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但离完善的纳税人意识所要求的政治、经济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中观层次――我国的税收环境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第一,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对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的外控力较弱。在目前我国的20多个税法中,只有3个税种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的,其他税种大量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立法层次比较低,从而难以确立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也就谈不上纳税人在理性上信任税法。同时,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有关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往往较为充分,而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则不多,尤其是实质性的权利如纳税人知情权、监督权等定的更少。纳税人缺乏对政府部门的必要监督或话语权,使得其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无法得以体现,从而也难以激发纳税人主动参

与国家税收关系和税收事业的热情。第二,税收制度设置不合理,使得纳税人对税收制度产生不满情绪,对良好的纳税人意识形成具有消极的负面影响。我国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制设计规范了很多,但仍存在不合理性。例如,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由于分类所得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且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会引起实际上的横向不公平,影响了公民自主纳税的积极性。第三,在现有税收征管模式下,由于税务机构设置不合理,机构改革不到位,税收的征、管、查三大职能划分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从而导致征管的整体效率低下。同时,现行税收征管模式重点稽查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加上缺乏规范管理和严格监督,无形中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心理的形成。第四,税收宣传效果不理想,难以使公众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知觉及依法纳税后形成满意权利的主观感受。虽然每年税务机关都要举行税务宣传月活动,但是从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在税收宣传教育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过分强调纳税人义务,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税务部门唱独角戏,社会舆论及纳税人响应较少;重纳税人宣传、轻税务干部宣传;手段单一,方式落后,新出台的税法得不到及时宣传等。

(三)微观层次――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及行为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根据前面对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的分析可知,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双方的税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行为将会影响纳税人权利主观感受的形成。从目前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来看,征税机关处于一种管理者、检查者、执法者的地位,以国家形象自居,拥有单方面的支配、处置权力,成为管理主体;而纳税人则处于被管理、被处罚、被监督的地位,只负有单方面纳税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知情权、服务礼遇权以及监督权。在这种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许多税务人员具有强烈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他们把自己的征税当成理所当然而不容纳税人置疑,不向纳税人宣传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说具体的征税计算方法,工作态度恶劣。个别税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甚至出现了一些吃拿卡要、暴力征税等缺乏对纳税人必要尊重的现象。在整个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面对征税机关这样的行为。纳税人找不到任何权利感。对于纳税人来说,履行这种没有“权利感”的义务,又何来纳税光荣的意识和自觉纳税的热忱呢?因此,纳税人在这种缺失“权利感”的主观感受下,选择偷逃税的税收行为也不足为奇了。

三、培养与强化我国纳税人意识的有效途径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我国的纳税人意识还比较淡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培养和强化纳税人意识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通过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舆论的宣传和感召,多管齐下,使纳税人具备正确和充分的税收环境知觉和满意的纳税人权利主观感受,并且逐步使两者形成良性的互动,我国纳税人意识才能得到切实的提高。

(一)优化社会总体环境,为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提供深厚的现实土壤。首先,在文化方面,由于国家意识的强化时常受到家族本位的干扰,削弱了人们对国家的权利义务观,不利于纳税人意识的培养。因此,为了降低这种干扰,国家应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加速人口流动,使人们的日常生活习俗、制度、思维方式等与乡村中的家族相比发生明显的变化,从而降低家族本位对纳税人意识的消极影响。其次,在政治民主方面,要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原则得到贯彻和落实。要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行政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蚀。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对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不断提升公民的政治权利。最后,在经济方面,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不断完善市场体系,特别要尊重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客观实际,确保市场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此外,政府应树立良好的形象,确保税收收入用于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使公民感受到纳税是为“自己服务”,这样公民的纳税人意识才会真正提高。

(二)改善税收环境,使纳税人对税收环境有充分正确的认知,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一,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为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将税收法贯彻到底。同时,在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中,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的做法,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规定为税收的立法宗旨和重要的法律原则,并出台相应的关于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完整、集中、统一的规定和保护,从而使纳税人认识到税法是纳税人用以维权、护权的重要武器。第二,在税收制度方面,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税制,实现税收公平,以税制的合理性促进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提高。第三,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方面,应主要解决当前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征、管、查之间的相互制约问题,调整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强化管理,明晰权责,发挥计算机依托作用,消除征管盲区。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来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第四,在税收宣传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和宣传,一方面使纳税人意识到依法纳税就像买东西付钱一样,消除其对纳税的抵触心理,从而强化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做到宣传义务和权利并举,让纳税人不仅清楚自己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清楚自身的权利,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同时,有必要将税收知识写进中小学课本,使公民从小就能受到依法纳税的教育,为提高新一代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奠定基础。

(三)构建和谐平等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纳税人获得满意的权利主观感受,从而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税务机关在今后处理与纳税人的关系时,应意识到征纳双方共同受制于相应税收法律规范的调整,双方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理,而是互为权利主体,各自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把纳税人作为与其平等的一方主体对待,不能对纳税人存有偏见甚至歧视。同时,税务机关应更多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把纳税人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作为主动服务的重点,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公开、执法结果公开、监督办法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只有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双方形成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平等关系,纳税人才会感受到自身主体地位及权利、价值所在。也只有当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税务机关的维护和保障时,纳税人才不会将纳税行为仅仅看作是一种被迫的经济行为,而视为一种权力实现行为,产生纳税后的满意权利的主观感受,并以自觉纳税缴款的行为来使自己的纳税人权利得以享有与实现。

参考文献:

[1]刘怡,杨长.中国传统文化与纳税人意识[J].北京大学学报,2006,(5).

[2]包子川,李初仕,陈光宇.纳税人意识与依法治税[J].税务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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