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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整改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2 05:21:44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1)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我乡积极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成立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了排查整改任务和时限。

自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以来,全乡共出动排查人员20余人次,排查辖区内企业7个,各类建设项目2个,排查重点行业企业5户,排查非煤矿山2个,其中非煤矿山尾矿库1个,集中整治交通交通安全,每月上检查交通安全2次。

二、多措并举,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一)化工、冶金、有色、采选矿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排查整治情况

对全乡5户重点行业企安全运行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排查,排查发现存在问题企业2户,存在问题个数2个。广西金百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堆放尾矿现象,西金百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下与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签订协议,购买屯集体土地存放尾矿,但是该尾矿库存在私自改变河道行为,并未对尾矿库进行加固处理,随意堆放在河道旁边,尾矿库无专人管护存在安全隐患,我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人员已现场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广西罗城鑫海矿业有限公司在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相关环保许可证,存在违规生产和违规排放的可能性,我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人员已现场责令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手续和证件。

(二)纳乔公路芽洞屯路段道路安全隐患

2019年8月21号下午17时05分左右,我乡接到纳翁乡板阳村群众反映,乔纳公路芽洞屯路段(乔纳线8.5公里段)有货车发生侧翻(车牌号桂BL0388),无人员伤亡,但公路出现约30米塌方,目前通往纳翁交通受阻,车辆单向通行,下午17时15分我乡四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塌方现场查看,并设置警示标志牌、警戒线,同时第一时间向县交通局报告,目前该路段尚未整修,目前任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各部门积极配合,全乡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一是进一步摸清了我乡安全隐患点,建立了安全台账;二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落实相关职责。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没有及时整改。

四、下步工作打算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2)

【正文】

根据《阿巴嘎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成由政府常务副旗长、主管工业的副旗长以及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特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经过评估组的共同努力,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18年5月11日0点50分,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C160鄂式破碎机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2229万元。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规定启动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3.4329万元,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级开展情况: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政府常委副旗长张立光任组长、政府副旗长陈建军任常务副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额尔敦、工信局局长彭万喜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任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同时特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落实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在评估期间总计召开了2 次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评估方案,评估组查阅了事故单位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反“三违”活动,特种设备管理,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及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对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

经评估组阅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提出如下综合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方面:

事故单位总体能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岗位操作规程89份,内容基本涵盖了各岗位工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班召开班前会,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理好用足安全费用,累计提取6240万元,使用 5176万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存在的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应负的责任缺项。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未规定每月检查频次,未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制。未对公司级管控风险按期管控检查。

建议: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实施。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

事故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对全员进行培训,2020年总计培训9次850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本次抽查培训档案5 份,抽查特种作业人员4人。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厂级教育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车间级培训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培训涉及操作规程,体现了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基本达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对“三级教育”授课内容未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突出培训重点内容,班组级培训未对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培训。

建议:培训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按照岗位突出重点。

(三)、开展反“三违”活动方面:

“三违”现象是企业发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阿安委会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了反“三违”活动,设立了举报奖励公式牌,并将违者予以公示,2020年处罚违者3人350元 。事故发生后相继开展了隐患排查活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风险隐患,该企业自2018年按照工艺、岗位等开展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共辨识出公司级管控风险130条,车间级管控风险418条,班组级管控风险351条,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总计排查出一般隐患629条,整改629条。

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已运行,经抽查一线员工发现,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的不全面,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危害因素一知半解,运行体系未真正入心入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岗位风险,杜绝违章作业。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经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检验有效内,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特种设备基本操作常识,依据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制度。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三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建议: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加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内容,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发生后,金地矿业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019年银漫矿业“2.23”事故后。该企业迅速行动,开展了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会,累计召开警示教育会7场。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树立了“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意识。

存在的问题:

该企业虽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培训,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召开警示会议,未组织员工谈心得谈体会,上级印发的事故通报只是在管理层开会传阅,未落实到班组每个员工宣贯。未从事故中总结如何去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议:每次召开完警示会后,要让从业人员针对事故谈体会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识。

(六)审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5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对金地矿业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耿立锋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53329.00元);对金地矿业副总经理王兴刚(主要负责选厂和安全)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对金地矿业安环处处长沙建军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厂长蒋宏伟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副厂长兼职安全员张建立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经核查以上处罚已执行完毕。

企业内部处分、处罚情况:

经审查,该企业只简单地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沙建军、蒋宏伟、张建立等三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主要负责人未对该起事故应付什么责任进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负责人未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后如何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七)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本次事故后安委会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马育顺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耿立峰进行约谈,约谈从总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对该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进行。同时旗政府副旗长陈建军对旗安监局局长额尔敦、经信局局长彭万喜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金地矿业机械伤害事故及全旗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诫勉谈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表态。两位局长一致表态;通过这次事故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们要牢牢牵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反“三违”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们也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我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综合评估意见

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知识匮乏,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制定的“三项”制度未及时修订、双重预防体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规章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3)

【正文】

根据《阿巴嘎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成由政府常务副旗长、主管工业的副旗长以及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特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经过评估组的共同努力,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18年5月11日0点50分,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C160鄂式破碎机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2229万元。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规定启动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3.4329万元,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级开展情况: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政府常委副旗长张立光任组长、政府副旗长陈建军任常务副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额尔敦、工信局局长彭万喜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任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同时特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落实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在评估期间总计召开了2 次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评估方案,评估组查阅了事故单位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反“三违”活动,特种设备管理,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及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对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

经评估组阅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提出如下综合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方面:

事故单位总体能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岗位操作规程89份,内容基本涵盖了各岗位工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班召开班前会,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理好用足安全费用,累计提取6240万元,使用 5176万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存在的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应负的责任缺项。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未规定每月检查频次,未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制。未对公司级管控风险按期管控检查。

建议: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实施。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

事故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对全员进行培训,2020年总计培训9次850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本次抽查培训档案5 份,抽查特种作业人员4人。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厂级教育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车间级培训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培训涉及操作规程,体现了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基本达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对“三级教育”授课内容未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突出培训重点内容,班组级培训未对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培训。

建议:培训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按照岗位突出重点。

(三)、开展反“三违”活动方面:

“三违”现象是企业发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阿安委会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了反“三违”活动,设立了举报奖励公式牌,并将违者予以公示,2020年处罚违者3人350元 。事故发生后相继开展了隐患排查活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风险隐患,该企业自2018年按照工艺、岗位等开展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共辨识出公司级管控风险130条,车间级管控风险418条,班组级管控风险351条,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总计排查出一般隐患629条,整改629条。

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已运行,经抽查一线员工发现,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的不全面,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危害因素一知半解,运行体系未真正入心入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岗位风险,杜绝违章作业。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经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检验有效内,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特种设备基本操作常识,依据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制度。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三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建议: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加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内容,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发生后,金地矿业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019年银漫矿业“2.23”事故后。该企业迅速行动,开展了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会,累计召开警示教育会7场。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树立了“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意识。

存在的问题:

该企业虽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培训,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召开警示会议,未组织员工谈心得谈体会,上级印发的事故通报只是在管理层开会传阅,未落实到班组每个员工宣贯。未从事故中总结如何去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议:每次召开完警示会后,要让从业人员针对事故谈体会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识。

(六)审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5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对金地矿业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耿立锋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53329.00元);对金地矿业副总经理王兴刚(主要负责选厂和安全)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对金地矿业安环处处长沙建军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厂长蒋宏伟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副厂长兼职安全员张建立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经核查以上处罚已执行完毕。

企业内部处分、处罚情况:

经审查,该企业只简单地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沙建军、蒋宏伟、张建立等三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主要负责人未对该起事故应付什么责任进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负责人未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后如何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七)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本次事故后安委会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马育顺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耿立峰进行约谈,约谈从总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对该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进行。同时旗政府副旗长陈建军对旗安监局局长额尔敦、经信局局长彭万喜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金地矿业机械伤害事故及全旗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诫勉谈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表态。两位局长一致表态;通过这次事故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们要牢牢牵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反“三违”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们也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我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综合评估意见

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知识匮乏,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制定的“三项”制度未及时修订、双重预防体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规章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4)

01

1、机构设置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应按照行业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2、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1)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公司针对每年的黄金周、汛期开展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2次以上。

(2)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和内容:查现场、查运行车辆、查运行路线,查驾驶员资格、动态状况,相应监督监控安全设施、安检程序、安检设备,检查制度、管理制度等。

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小组的职责:

(1)掌握本公司安全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做好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及时掌握各条营运线路道路状况、天气、客流量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5)确保车况良好和随车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6)了解驾驶员的资格、动态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公司技安科负责督促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负责实施具体的整改措施。

4、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求

(1)对安全隐患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直至整改完毕、消除隐患。

(2)安全检查员要在安全经理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工作,确保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做到有措施、有报告、落实专人进行。

(4)整改是否达标,是否可以恢复运输,必须由分管经理、安全股长和检查员签字后方可恢复: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复运输。

(5)隐患排查中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公司采取措施,落实专人加强管理,将发现的隐患排除。

(6)《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后。公司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按期整改完毕,并提出整改完成报告

(7)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填制《安全隐患检查记录》,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5、违规处理措施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而未进行整改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02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使营运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安全服务监察部、修理厂、各总站一道具体负责实施。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分公司统一组织检查、总站检查、各车驾驶员自查三类。

三、公司检查

公司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季度检查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检查时由营运生产部、安全服务监察部、修理厂派人参加。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修理厂抽出技术骨干,在总站的配合下分组同时进行检查。其中区乡车每年的2、5、8、11月中旬另增加一次,即每隔一个半月检查一次。

四、总站的检查

总站的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区乡车视车况、路况每月另增检一至二次,时间由总站自定。在分管站长(副站长)的带领下,组织技安人员、路队长、安全监督员、技术骨干参加检查。

五、驾驶员自查

驾驶员自查由当班驾驶员按驾驶员的工作规范,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有两人以上对班的车辆,交接-班时应交车况,接-班驾驶员应照例进行三检。检查中如需修理厂配合的,修理厂应配合。

六、公司及总站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连接是否紧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横直拉杆球头间隙是否过大,锁紧螺帽、转向节臂、方向机垂臂连接是否牢固,开口销是否齐全有效。

(5)转向节锁紧螺帽间隙是否适当,有无松旷。

(6)轮胎螺栓、半轴螺栓、传动轴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

(7)钢板及钢板吊耳有无折断,骑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紧固。

(8)燃气管道、钢瓶、减压装置固定是否可靠,有无漏气现象。

(9)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2、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1)车身内外是否整洁,铆钉有无松脱、缺损,保险杠、发动机罩、加气、加油口盖固定是否完好,车身外有无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2)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3)车窗玻璃、挡风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无缺损,胶条是否完好,车窗及车顶有无漏雨现象。

(4)座椅、扶手杆、吊环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无缺损、松动,座椅有无脱焊或靠背、座板缺损现象。

(5)顶棚及车内饰板、地板有无松脱、缺损现象,天窗是否开关自如、齐全有效。

(6)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3、修理质量抽查

(1)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2)从总站报修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及时派工,派工后15分钟以内是否派人修理。(驾驶员未及时回厂报修的由总站负责处理)

(3)检查占用车时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4)检查派工单、修理作业单填写是否规范,检验人、作业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5)检查返修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6)检查修理厂管理人员及保修人员的服务态度。如对修理厂某一人服务态度差的反应达到或超过三人次时,检查人员应召开相应会议,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确认。

对修理厂的检查由公司检查时具体实施。

七、驾驶员自检内容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横直拉杆工作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开口销有无缺损。

2、检查脚刹、手刹或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刹车总泵、分泵及管路有无漏气(漏油)现象,刹车系统的开口销有无缺损。

3、检查轮胎、半轴及传动轴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钢板弹簧有无折断,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6、检查车门胶条是否完好,开关是否正常,车内座椅(座套、头套)、扶手、吊环及玻璃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可靠,底板、侧面及顶棚饰板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完好。

7、按驾驶员的三检规范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查。

八、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九、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印制。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带队检查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检查情况汇总表由带队检查的部门(单位、总站)填报,应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公司检查由牵头检查的部门(单位)收集、汇总、装订原始资料,填写检查汇总表,起草检查结果通报,送办公室打印并上报、下发。检查原始资料、汇总资料,由负责部门(单位)于检查次月中旬以前交营运生产部收存备查。

3、各总站的检查由各总站逐车填表、签字、装订并收存原始资料;汇总表由站长签字,并盖总站章后,在检查次月中旬以前送营运生产部。

4、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总站及修理厂应视本总站(厂)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03

一、目的和内容:

1、为了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惩办法。

二、适用范围:

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安环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4、各职能部门及工区负责人按照只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技术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和局部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1、组织机构

项目部城里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及副经理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窒设在安环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及工区负责应按照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工区负责人或安全员,各部门报安环部,安环部对各类隐患进行分类。

3、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事件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4、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4.1安环部在接受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项目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环部,安环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只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噶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最后由安环部复查落实结果。

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环部提交项目部,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环部应进行监控。

七、奖惩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5)

【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6)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包括对相关方在企业工作的场所、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

三.责任分工

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各级专业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5.岗位员工(包括:实习、劳务派遣人员)对本岗位区域内的隐含排查工作负责。

四.定义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等级:本公司将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两个隐患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要停产由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组织立即整改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由企业负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按照职责分工通知责任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查。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协议签订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协议签订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在发生可能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公司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5.各层级排查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6.各层级按照规定对相关隐患进行响应,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明确的指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整改闭合验证。

7.各层级每季度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8.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1.隐患排查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

(2)各岗位的作业活动,包括被派遣人员;

(3)相关方在企业现场的作业场所、作业活动等。

2.隐患排查

(1)岗位员工每天对工作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

(2)各级专业人员和班组长每周对责任区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3)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本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4)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公司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5)现场排查时应留有当时有关隐患的影像资料,针对高风险工序应加大排查频次。排查工作按照“谁排查、谁上传”的原则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3.隐患登记。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4.隐患评估。

(1)事故隐患评估由安全隐患责任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队伍人员应参加。应对安全隐患的类别等级、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临时性控制措施、是否能采取根治措施等作出分析。

(2)重大隐患在事故隐患分析时,应进行现状评估并形成安全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的现状(包括时间、地点、现象或检测数据、现场是否已经采取临时措施等内容),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安全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安全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方案建议。

5.隐患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2)企业发现下列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将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与事故隐患所在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2)外部因素可能造成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和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3)确需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6.隐患监控。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职责,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相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停止使用。

7.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隐患未消除前,各责任人员应当制定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在隐患消除前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可以暂停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直至消除隐患。

(2)重大隐患由总经理签发隐患整改意见。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政府相关部门。

8.隐患验收。

按照“谁提出、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隐患验收工作。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确认整改合格后应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总经理或分管的副总经理组织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后,有安全管理部门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

七.其他要求

1.隐患整改档案管理

(1)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要求进行统计,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7)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8)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责任有:(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管理层次、部门及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岗位、环节和工序。建立企业安全责任网,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评,并与责任人的经济收入挂钩,加大考核力度,调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

三、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企业规模的安全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监管人员,自上而下形成完整、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同时要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围绕如何实现安全生产三大因素(人、机、环境)相互和谐,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经营企业、特殊行业的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包括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健康监护,防护用品管理、值班和交接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设备维护管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农药)管理,各类工艺操作规程,现场巡回检查,防火防爆、登高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

五、安全生产工作的例会

区供销社确定每年度至少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由各下属企业分管领导有关负责人例会,要求各下属企业在每年度至少三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企业负责人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剖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及存在的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形成,确立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安全资格

区供销社每年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小规模企业可合并组织培训),确保全体职工都能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或上岗资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七、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和作业安全评估

各企业对易燃易爆物品、车辆、火、电、气、锅炉、各种熔器、机电设备、房屋的管理或使用,要建立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检查内容、检查频率、检查人员、检查情况等,通过认真的检查,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或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并建立台账登记备查档案。同时要在员工中建立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作业安全评估制度,完善防错纠错机制,尽量避免人为失误,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管理。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

规模生产经营企业或存在事故危险因素的企业,必须建立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运转、维护、检查等环节的监控力度,认真分析本企业可能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制度。

还要制定和完善各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预警和救援机制。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要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增强企业和员工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九、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根据浙精神要求,煤矿、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分别按年收入不低于2.5%---1%提取安全费用。

各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投入,提取安全经费,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整治、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装备等,为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提供保障。

十、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各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或审批,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通过依法检验和年验。把安全生产事项列入“房屋租赁”、“承包合同”、“工程项目”等签约中的主要条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保障企业的本质安全。

十一、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企业应及时向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安监部门),同时努力控制事故现场争取救援,减少伤亡。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初步确认事故案情,连接事故预案程序,报告区安监局,同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合力控制事故,听候指挥部调派救援命令和任务。

各企业必须明确,对于发生重伤以上等各类生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决不可隐瞒不报;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事故隐患整改

(一)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责令其限期予以整改,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真该应落实专人负责,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进度,保证整改工作质量和时效,并应及早向区政府汇报。

(三)对已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区社将成立调查组对该单位的安全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该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人发现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均有责任向有关单位领导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社会公布的举报单位或区社网页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三)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所举报的隐患的危险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

(四)对已受理的安全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

(五)实行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区社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办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查处制度。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9)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规范事故报告内容,为了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完善事故举报制度。市安监局联合市监察局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监〔〕11号)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洋渔业捕捞和运输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和报告程序。同时针对个别地方、部门出现的事故报告不规范现象,市监察、安监组织开展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行动,对事故报告范围、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事故报告内容等进行了检查督促,切实提高了各地、各部门事故报告的质量,理顺了事故报告的程序,落实了事故报告的责任。

二、明确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文件授权市安监局对全市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和市直属、部省属在通企业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倒查,为明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部门。明确了事故调查的权限。

三、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市安监系统共牵头组织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起;对名国家干部提出了党政纪处分建议,条例》年月日颁布实施以来。其中,党纪政纪处分人,移送司法人,诫勉警示人,对家事故责任单位和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维护了责任追究工作的严肃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同时,还根据《条例》规定,对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组织开展了事故责任单位回头看”活动,帮助事故责任单位总结教训,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有效的提高了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及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了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遵循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在报刊上公布事故处理结果,条例》颁布以来,市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均在报刊上进行了公布。

五、存在主要问题

二是县区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处理时,1个别单位对事故报告处理认识仍有不到位情况。一是对重伤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不清。有重调查、轻处理、轻行政处分现象。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10)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劳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11)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