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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1 23:35:32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1)

计划生育孕情跟踪管理服务对象

才溪镇计划生育常住人口,符合生育条件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外已生育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

确定计划生育挂钩责任人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挂钩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实行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挂钩责任制,执行谁挂钩、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计划生育跟踪管理挂钩责任。

计划生育挂钩责任人工作职责

镇、村责任人挂钩责任区计划生育孕情跟踪管理服务对象,计划生育挂钩责任人必须每月与孕情跟踪服务对象见面,把跟踪落实的情况在每月1-2日填写孕情跟踪管理对象落实情况一览表。

孕情跟踪服务责任自服务对象持证开始、怀孕、生育,至落实上环、结扎措施止,发生政策外生育的直至落实节育措施为止,责任人的挂钩责任方可结束。当年未生育或生育后暂缓落实节育措施的,跟踪服务结转至下一年度,责任人有变动的随着挂钩责任人而变,孕情跟踪服务责任结束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档案整理,要求计生办存档备查。

建立计划生育孕情跟踪月报制度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2)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133229.coM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责任制 实践探索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机关和所辖的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执法职能特点,先后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我省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也相继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如何在新形式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笔者试就此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一、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从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实际看,行政机关片面重视“权”而忽视“责”。凭执法者个人好恶行使、搁置或拖延职责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为这些行为没有过到应受法律制裁的程序,难以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司法监督,而客观上这些不当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是最常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办事拖沓、程序繁冗甚至故意刁难、增设障碍的现象求告无门。基于此,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

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准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依法行政的内涵包含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职权与职责统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力是私权,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部分,专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责任。广义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按行政法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另一部分是指行政法主体由于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依法形成了一种新的义务,而且当事人必须承担。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引导、规范、制约和预决,也是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政纪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两种。政纪责任的原因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侵权责任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职务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相对人的损害。责任形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补充。

(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是权、责的对应和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可以概括为:有权即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应追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和责任并重,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别于其它工作程序制度的关键。只有职权而没有责任的规定,与岗位责任制没有多少区别。

二是执法责任要具体。行政执法责任是一利法律责任而非道义责任。执法责任制解决是没有正确执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因此,必须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实际,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责任条款和形式,既要有实质内容,又不能照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解决法律调整之外的行政执法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空档。

三是不能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替代法律责任或政纪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不能与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相互代替。不能因为承担了行政执法责任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如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一部分市、县(区)计生委也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措施。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为了保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或杜绝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现象发生。所以,我们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把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具体途径,以权、责、利的明确划分和有机统一为中介,从执法主体、执法职能、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责任、错案追究等各个环节入手,来具体落实和推行执法责任制:

(一)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决定主体是否合法的因素有:是否是依法设立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实际,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尤其是对涉及到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权限进行严格审查,禁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坚决取缔由临时人员组成的小分队、突击队、宣传队等形式。二是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省行使执法人员凡未经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发给《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三是坚持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明确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四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中,分解明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执法机构、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依据、执法职能、工作程序制度和执法责任,接受公开监督。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更大更广泛的影响,一些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也常常借助规范性文件实现。因此,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对此,应重点抓好制定、清理和备案审查三个环节。一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之初,对计划生育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继续有效和应修改或废止的行文公布;坚持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对照检查原有规范性文件,凡抵触的一律修改或废止。三是制定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办法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科(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内部职能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送办公室核稿。重要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起草并送分管领导审签。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程序违法是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状况,九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探索制定计划生育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在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把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作为基础工作的重点,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审查、许可、审批、核准、处理、处罚以及复议应诉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章备案审查制度、大案、要案申报制度、法制工作统计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并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反映,是开展行政复议的基础,也是行政应诉成败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于2001年元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随着国家“一法三规”和我省《条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我省以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还将作一些必要调整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充分发挥了统一协调、监督约束、矫正补充功能,充分保障了管理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四)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

权力缺乏监督,必将导致腐败。有效的监督,可以预防和制约违法行政。应把建立高效运转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以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纪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群众监督综合发挥作用的监督体系。从1991年开始省人大连续三年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协人口组或人口环境委员会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执法问题进行调查。省计生委每年要组织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和抽查。对重大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省计生委坚持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同时,全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计划生育和行政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

违法的行政行为受到追究和惩治,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最终环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才能体现真正的法制精神。由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绝大多数是由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容易发生在乡镇一级。执法责任制是否在乡一级落实是执法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实和发挥作用的关键。我们在全省各级推行的情况下,把县、乡两级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重点,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和类型,细化错案追究责任制。每一件错案与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挂钩,对履行职责的考核与年终目标考核和经济奖惩密切相关。从制度上禁止了滥用职权或推诿责任、徇私枉法等情形发生。

三、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程序法上的制度,仍然应遵循现代国家行政程序法把保障公民权利、扩大民主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作为重要目标的模式。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要清晰地认识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种措施和保障,是对行政主体“权责统一、实施监督、违法必究”的具体体现。它重在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指引、规范、制约和预决,其相对应不言而喻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在以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忽视,义务繁琐、权利虚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惩治腐败,保持政府廉洁,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同时,也是顺应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式转变和“小政府、大服务”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认识和定位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既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能回避的问题。就全国范围而言,在《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各地法规规定的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其中以规定乡镇压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层行政执法主体为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权往往也集中于此。因为具体的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等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加诸于管理相对人并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基础执法权属的差异,导致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相应职权和职责参差各异。在讲求法制协调统一的法治国家,是极其不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颁布以后,重新确认了县级计划生育基层执法主体地位,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制统一的需要。那种认为这是削弱或剥夺乡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的观点是不适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的基本国情的。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在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中,只有通过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权利的公平与民主。就必要性而言,首先,行政执法的完善必须依赖于对执法程序的控制。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行政执法程序,但并非所有程序都能合理、迅速、准确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的目标;其次,行政执法程序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第三,随着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复杂化,行政机关的自由载量权越来越大,从实体上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愈益困难,通过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就愈显得重要而有成效。

就可行性有言,行政程序法和程序规则的欠缺和薄弱,在我国短期难以根本改变。但行政程序法典化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在条件不具备时,我国已逐渐分别制定了规范几种主要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如《复议法》、《处罚法》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也可以如法制定。在各省已经有多少深浅不同的尝试的基础上,应该着手对主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进行统一。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行政奖励、行政许可等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一些内部行政执法程序。贯穿以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这三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依法行政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四)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督促履行法定职责而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包含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即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有行政确认权、司法确认权和人大确认权。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而言,主要是行政确认权,它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实行监督而产生的当然权力,包括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确认,是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根本依据。

科学、系统的考核、评议制度应该建立在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效果的评定基础上。过程的考核,重点在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效果的考核,如有无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同时,针对不同级别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考核评议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侧重。

(五)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制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延伸和发展。以往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仅能对因错误执法、产生较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适用上有较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责任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把过失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这与《国家赔偿法》对重大过失行为的追偿责任是相一致的。所以,执法过错责任制的追究范围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均应纳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对构成执法过错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和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执法过错的程度大小,分别规定处理意见。对应当追究政纪、党纪、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

【参考文献】

1、《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豫计生法字〔2001〕25号

2、《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豫计生法字〔2002〕17号,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1月

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6、江泽民同志党的十五大报告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3)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责任制 实践探索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机关和所辖的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执法职能特点,先后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我省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也相继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如何在新形式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笔者试就此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一、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从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实际看,行政机关片面重视“权”而忽视“责”。凭执法者个人好恶行使、搁置或拖延职责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为这些行为没有过到应受法律制裁的程序,难以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司法监督,而客观上这些不当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是最常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办事拖沓、程序繁冗甚至故意刁难、增设障碍的现象求告无门。基于此,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

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准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依法行政的内涵包含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职权与职责统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力是私权,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部分,专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责任。广义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按行政法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另一部分是指行政法主体由于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依法形成了一种新的义务,而且当事人必须承担。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引导、规范、制约和预决,也是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政纪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两种。政纪责任的原因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侵权责任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职务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相对人的损害。责任形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补充。

(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是权、责的对应和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可以概括为:有权即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应追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和责任并重,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别于其它工作程序制度的关键。只有职权而没有责任的规定,与岗位责任制没有多少区别。

二是执法责任要具体。行政执法责任是一利法律责任而非道义责任。执法责任制解决是没有正确执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因此,必须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实际,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责任条款和形式,既要有实质内容,又不能照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解决法律调整之外的行政执法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空档。

三是不能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替代法律责任或政纪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不能与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相互代替。不能因为承担了行政执法责任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如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一部分市、县(区)计生委也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措施。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为了保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或杜绝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现象发生。所以,我们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把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具体途径,以权、责、利的明确划分和有机统一为中介,从执法主体、执法职能、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责任、错案追究等各个环节入手,来具体落实和推行执法责任制:

(一)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决定主体是否合法的因素有:是否是依法设立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实际,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尤其是对涉及到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权限进行严格审查,禁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坚决取缔由临时人员组成的小分队、突击队、宣传队等形式。二是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省行使执法人员凡未经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发给《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三是坚持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明确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四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中,分解明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执法机构、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依据、执法职能、工作程序制度和执法责任,接受公开监督。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更大更广泛的影响,一些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也常常借助规范性文件实现。因此,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对此,应重点抓好制定、清理和备案审查三个环节。一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之初,对计划生育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继续有效和应修改或废止的行文公布;坚持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对照检查原有规范性文件,凡抵触的一律修改或废止。三是制定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办法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科(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内部职能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送办公室核稿。重要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起草并送分管领导审签。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程序违法是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状况,九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探索制定计划生育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在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把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作为基础工作的重点,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审查、许可、审批、核准、处理、处罚以及复议应诉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章备案审查制度、大案、要案申报制度、法制工作统计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并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反映,是开展行政复议的基础,也是行政应诉成败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于2001年元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随着国家“一法三规”和我省《条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我省以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还将作一些必要调整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充分发挥了统一协调、监督约束、矫正补充功能,充分保障了管理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四)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

权力缺乏监督,必将导致腐败。有效的监督,可以预防和制约违法行政。应把建立高效运转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以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纪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群众监督综合发挥作用的监督体系。从1991年开始省人大连续三年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协人口组或人口环境委员会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执法问题进行调查。省计生委每年要组织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和抽查。对重大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省计生委坚持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同时,全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计划生育和行政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

违法的行政行为受到追究和惩治,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最终环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才能体现真正的法制精神。由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绝大多数是由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容易发生在乡镇一级。执法责任制是否在乡一级落实是执法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实和发挥作用的关键。我们在全省各级推行的情况下,把县、乡两级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重点,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和类型,细化错案追究责任制。每一件错案与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挂钩,对履行职责的考核与年终目标考核和经济奖惩密切相关。从制度上禁止了滥用职权或推诿责任、徇私枉法等情形发生。

三、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程序法上的制度,仍然应遵循现代国家行政程序法把保障公民权利、扩大民主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作为重要目标的模式。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要清晰地认识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种措施和保障,是对行政主体“权责统一、实施监督、违法必究”的具体体现。它重在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指引、规范、制约和预决,其相对应不言而喻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在以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忽视,义务繁琐、权利虚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惩治腐败,保持政府廉洁,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同时,也是顺应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式转变和“小政府、大服务”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认识和定位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既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能回避的问题。就全国范围而言,在《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各地法规规定的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其中以规定乡镇压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层行政执法主体为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权往往也集中于此。因为具体的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等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加诸于管理相对人并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基础执法权属的差异,导致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相应职权和职责参差各异。在讲求法制协调统一的法治国家,是极其不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颁布以后,重新确认了县级计划生育基层执法主体地位,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制统一的需要。那种认为这是削弱或剥夺乡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的观点是不适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的基本国情的。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在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中,只有通过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权利的公平与民主。就必要性而言,首先,行政执法的完善必须依赖于对执法程序的控制。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行政执法程序,但并非所有程序都能合理、迅速、准确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的目标;其次,行政执法程序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第三,随着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复杂化,行政机关的自由载量权越来越大,从实体上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愈益困难,通过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就愈显得重要而有成效。

就可行性有言,行政程序法和程序规则的欠缺和薄弱,在我国短期难以根本改变。但行政程序法典化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在条件不具备时,我国已逐渐分别制定了规范几种主要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如《复议法》、《处罚法》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也可以如法制定。在各省已经有多少深浅不同的尝试的基础上,应该着手对主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进行统一。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行政奖励、行政许可等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一些内部行政执法程序。贯穿以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这三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依法行政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四)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督促履行法定职责而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包含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即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有行政确认权、司法确认权和人大确认权。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而言,主要是行政确认权,它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实行监督而产生的当然权力,包括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确认,是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根本依据。

科学、系统的考核、评议制度应该建立在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效果的评定基础上。过程的考核,重点在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效果的考核,如有无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同时,针对不同级别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考核评议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侧重。

(五)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制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延伸和发展。以往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仅能对因错误执法、产生较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适用上有较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责任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把过失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这与《国家赔偿法》对重大过失行为的追偿责任是相一致的。所以,执法过错责任制的追究范围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均应纳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对构成执法过错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和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执法过错的程度大小,分别规定处理意见。对应当追究政纪、党纪、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 参考文献

1、《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豫计生法字〔2001〕25号

2、《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豫计生法字〔2002〕17号,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1月

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6、江泽民同志党的十五大报告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4)

确保农网改造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网改造工程建设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

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

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委(计经委)为各省农网改造工程的行政责任单位,各地区计委(计经委)主

任承担其农网改造的行政领导人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事故,将追究相关行政领

导人在规划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省(区、市)农网改造

的项目法人对其农网改造的规划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资金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代表,是农网改造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

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将追究项目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方面的渎职责任。

第六条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农网改造的参建单

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都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

质量负相应责任。因参建单位失误、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

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七条农网改造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农网改造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

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等单位的法定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实施的工

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

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规划和设计管理

第八条农网改造工程要高度重视规划设计工作,要严格遵守先规划、后设

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违反基建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

工程。

第九条农网改造工程设计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因地

制宜”的原则,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推行标准设计、

典型设计和限额设计。

第十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规划要在其省(区、市)计委(计经

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

复,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35KV及以上输变电单项工程的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由其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规划要求负责审批,并报省计委(计经委)备案。

第十二条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具体设计工作由各县电力公司负责,由其项

目法人根据批复的规划要求负责审批。

第四章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十三条农网改造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

项目法人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农网改造项目法人要制定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

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五条农网改造工程要全部采用国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

产厂家的设备和材料进入电网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

设备和材料,严禁在设计中指定生产厂家。

第十六条设备和材料供应厂家要按合同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对其

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如设备和材料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将追究生产厂

家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各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主要设备材料管理档案,明确各个环节的

质量责任人,一旦发生设备和材料质量事故,将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农村电网所处环境和施工的特点,制定农网改

造工程的施工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对于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

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建设必须有相应资质的

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对于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施工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

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低压电

网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监理,按合同

规定和项目法人提供或认可的监理大纲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不按合同进行监理,

不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严

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不允许二次分包和转包,严禁施工企业以包

代管。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坚持实行“三级质量检

验”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

施工,要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要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

进技术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工艺。

第二十四条农网改造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完成后,必须按国家计委下发的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进行及时验收,对故意拖延不验的,将作

为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网改造质量管理要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各项目法人要严

格工程审计和监察,坚决惩治腐败。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

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法人要制定相应的农网改造工程自审细则,要对工程项

目实行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

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法人要制定农网改造工程的月报制度,对农网改造工程

的设计与施工、质量与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各项目负责人

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负责,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的检查监督,各省(区、市)计委(计

经委)要组织有关方面,包括物价、银行和项目法人等,不定期对其农网改造工

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农网改造工程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5)

一、工作职责

(一)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1、书记、镇长:对全镇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2、分管领导:做好书记、镇长的参谋,指导和督查计生办、各办事处,负责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工作。

3、办事处书记、主任:对本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全面、及时、有序安排计划生育工作。

联系办事处的班子成员:做好办事处书记、主任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参谋,对责任区内的村级计划生育负责。

(二)办事处班子成员

在办事处书记、主任领导下,按照分工和责任区,负责抓好“三查”、长效节育、补救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重点对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整治村转化等工作。

(三)计生办主任、计生专干、服务站人员

1、计生办主任:做好分管领导的参谋,负责计生办公室管理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四项”节育措施的落实、再生育审批、“两非”行为案件信息,严格再生育对象未孕“空腹”审批制度,规范案件、案卷的程序;负责考核相关数据提供,搞好线条工作汇报材料及总结。

2、计生专干:负责做好辖区内各村的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和基础工作;落实再生育对象每季一次“三服务”的孕情跟踪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全面掌握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及再生育对象孕情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参与做好流、引产等补救措施及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效节育措施、打击“两非”行为等工作。

3、服务站人员:负责做好服务站日常工作,对服务的对象做好服务和甄别,落实再生育对象两月一次随访的孕情跟踪管理责任,落实B超机、药具、药物管理制度。如人为原因造成违法生育,严格追究责任。

(四)驻村(联系办事处)干部、大学生村官

全面掌握所在村计划生育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落实“三查”通知发放、“三查”对象参检、遗留催检、再生育对象孕情跟踪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及时报告,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流、引产等补救措施及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效节育措施等落实工作;搞好所驻村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考核与奖惩

(一)计划生育率达91%以上

办事处计划生育率达到考核指标的,拨给工作经费3000元/人,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追加工作经费500元/人。

计划生育率低于考核指标的,一票否决,取消全部计生工作经费。

自发文之日起,所驻(联系)村出现违法多生一胎的,取消驻(联系)村干部全年福利待遇,出现二例以上(含二例)违法生育的,取消驻(联系)村干部全年福利待遇,建议人事组织部门予以调离。。

(二)一年两期“三查”率均达到99%以上(考核时间为:第一期:3月底,第二期:9月底。)

办事处“三查”率达到考核指标,对遗留对象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且落实管理对策措施的,拨给工作经费2000元/人;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罚工作经费500元/人;

所驻(联系)村“三查”率达不到考核指标的,对驻(联系)村干部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全年福利待遇。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当年出现违法生育,必须依法立案、查处、按标准征收,征收率、符合率均达到90%以上。加大对历年遗留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及时足额上交镇财政。

(四)长效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落实

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80%的,拨给工作经费1000元/人。

落实强制流产的,每例拨给工作经费2000元。

落实强制引产工作属市内的,每例拨给工作经费5000元;属市外省内的,每例拨给工作费8000元;属省外的,每例拨给工作经费12000元。

得到举报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出现违法多生一胎的,每例扣罚工作经费20000元,并坚决给予责任倒查,属失职、渎职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

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版权所有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条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区计生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按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等方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扶助制度。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和标准。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坚持的“七个不准”规定的内容。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七)其它需要公开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生育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程序;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查验程序;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六)计划生育行政收费程序;

(七)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程序;版权所有

(八)计划生育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办事结果

(一)《生育证》审批结果;

(二)并发症会诊结果和病残儿鉴定结果;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机构

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将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责范围;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五)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六)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七)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完善我局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我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股室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区计生局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在申请、审核和审批生育行为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病残儿症鉴定的;或者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更改有关材料的。

(三)违反规定签发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的。

(四)违法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群众要求生育的申请材料不一次性告知、不及时受理或逾期不予答复的以及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完毕的。

(六)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泄漏案情,造成错案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七)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统计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背国家“七个不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

(十)收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的。

(十一)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并根据执法过错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和主观责任等,确定处理的种类和形式。

对经教育仍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过错,或者有明显故意执法过错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责任划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有关责任人分别承担责任:

(一)直接作出该过错行为的具体责任人不经审核责任人和批准责任人审批、批准,或隐瞒事实,致使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无法识别而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是两人以上的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部门和股室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该执法过错行为经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分别追究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的责任;

(三)该执法过错行为是领导指令干预或集体研究、认定造成的、追究领导者或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审查、认定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首次、影响轻微或尚未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执法过错,适用股室内批评的,由本股室执法责任人认定并提出口头批评教育;

(二)适用局内批评通报、减发或停发岗位奖励金、不能评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取消当年晋升职务资格等追究种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决定。

(三)适用行政处分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认定,依照行政处分的申报、审查、认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构成犯罪的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和形式:

(一)本股(室)内批评;

(二)本股内批评或通报;

(三)不能评为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四)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执法过错追究的种类,可以并处。

第九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举办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执法。

第三十七条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先评优的资格条件之一。考核成绩优秀的,具有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重新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恢复其行政执法资格;如果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应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评议考核范围

各级计生部门及执法人员均应按本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九条评议考核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依法行政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现场抽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召开执法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

(六)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第四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

第十一章计划生育举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昆区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举报对象是现居住在昆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主要内容是:

(一)早育、政策外二孩、多孩和非婚生育瞒报、漏报信息;

(二)政策外怀孕瞒报、漏报信息;

(三)、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政策外怀孕、政策外出生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四)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非法引产,以及非医学需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举报人需留真实姓名。

电话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办事处计生办办公电话。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草稿后,须经局领导统一审查把关。

第四十五条审查把关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如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条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条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十三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昆河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条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昆河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7)

下面,我再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保持清醒

如何认清形势:

其一形势是严峻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①出生人口明显减少,意味着留给来年的隐患很大;②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③政策外生育(特别是一男政策外生育)控制不力;④女性初婚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⑤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较多;⑥社会抚养费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低。此外,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暗婚暗育、政策外生育等问题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今年人口与计生工作指标就得不到好转,年内要解除降类预警告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所以,计生工作一天也不能放松,一天也不能乐观。

其二形势是不利的。眼下,正值村级组织换届,给计生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针对这一不利的因素,一要抓紧换届,在时间上赢得主动。越是计生工作难度大的村越要抓紧换届。二要抓好计生,在工作中考验干部。三要统筹兼顾,牢牢把握大局。

其三形势是变化的。从去年两次计生后进乡村集中整治的工作成效来看,只要全县上下思想认识到位、人员精力到位、部门履职到位、责任措施到位,绝大部分的问题都是能够得到解决的。能否化不利为有利,取决于我们抓工作的决心和成效。

如何保持清醒头脑。

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必须增强三点认识:

一是缺其不可。计生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在协调发展中不可或缺,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不可或缺。

二是敷衍不得。计生工作为何越抓越难。客观上是上级对计生工作的要求标准

提高了。主观上是在工作上努力不够,干部的工作作风不实、不硬,职能部门的作风不过硬,“一碗水”没有端平,工作作风不过硬,群众群众不服气,检查不过关。

三是非抓紧抓好不可。时间紧,工作不得不抓紧。要求高,工作不得不抓好。问题多,不得不全县动员。难度大,不得不背水一战。在这里必须提醒大家:中仙乡在限期内解除不了市计生单列管理,台溪乡和新阳镇年内解除不了计生工作“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其它乡镇计生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对相关责任领导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二、强化措施,确保目标

当前,要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流动人口漏管、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逐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调方面,在8月底前,县卫生局和药监局要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医疗单位、私人诊所和乡村医生人口信息通报、规范行医等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县计生领导小组报告。公安、卫生、药监、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查处非医学需要B超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在9月底前查处5件以上有影响的案件。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本着从严从快的原则,进行公开宣判,新闻媒体要做好跟踪报道,以达到查处一例,教育一片的效果。在这里我对县卫生局下个口头责任书:今后卫生医疗机构如果再发生偷取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问题的,将追究县卫生局主要领导的责任。在解决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问题上,各乡镇要实行难点工作落实风险保证金制度,把补双查和清理节育措施拖欠的工作任务具体地落实到每个乡村干部的身上,对期限内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否则,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就转为计生奖励帮扶基金。要认真学习借鉴管前镇对待外逃计生对象一个不放过,一查到底,一追到底的精神,在想方设法追外逃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双查和节育产生新的拖欠。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上,公安、工商、劳动、卫生、防疫、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单位共同配合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在8月底前,由乡镇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城乡流动人口大清查,堵塞管理漏洞,根除政策外生育的隐患。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上,要本着确保征清近两年、努力补征历年拖欠的原则,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办法,进一步加大依法征收的力度,努力提高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县法院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提高执结率,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的要求是,各乡镇要在全面分析、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解决影响本乡镇人口与计生工作上水平的问题。具体要做到“五个确保”:一是确保计生主要指标有新进步。在年

报关门时,政策符合率、出生性别比、政策外多孩率、统计准确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等主要指标要较往年有明显好转,有大的进步。二是确保后进乡村整治有新成效。中仙、新阳、台溪3个乡镇和60个重点村,要全力以赴抓好整治转化工作,加大力度清理双查、长效节育措施和社会抚养费拖欠,确保不拖全县的后腿。凡是未如期实现后进转化的,不仅要追究乡镇挂村领导和县挂包部门的责任,县委将向市委汇报,建议对挂村的县处级领导进行职务调整。三是确保查处性别比案件和“三假”问题有新突破。到9月底全县性别比案件要查处5件以上。严查假证明、假双查、假节育等问题,对县内参与造假的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养奸。各乡镇对双查、节育证明必须严查,从严捣毁制假窝点。四是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有新进展。确保全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征收额达70%,或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案例占当年政策外生育的20%以上。五是确保计生业务管理要有新面貌。计生部门业务人员要加强学习,借鉴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规范化要求抓好各项计生业务,为迎接省市年终检查做好充分准备。“五个确保”必须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成效来保证,绝不能弄虚作假。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对如何狠抓责任落实,我再提七点要求:一是一把手的责任绝对不能失之于软。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责任制必须首先保证,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在任期内计生工作不扎实,导致所在乡镇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停滞不前甚至滑坡的,必须坚决采取组织措施,该歪戴帽子的要歪戴帽子,该免职的要免职。二是科级领导干部计生离任审计制度必须落实到位。对乡镇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计生情况,实行跟踪追究,对工作严重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并调回原单位继续挂包相应村的计划生育工作,限期整改到位,经复查验收后,有明显进步的,由组织部门恢复原职,否则,予以就地免职。今年,县计生局要抓5件以上的计生离任审计案例。三是60个计生工作重点管理村绩效考评奖惩办法一定要严格兑现。县计生领导小组要认真抓好逐月考评工作,确保逐月兑现到位。四是对村级干部要推行“五包”责任制。即:包计生底子清、包双查到位、包节育措施落实到位、包宣传教育、包“三结合”帮扶到位,并按计生分类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的有关规定,与工资等待遇紧密挂钩。五是县处级领导和科局单位计生挂包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人。县挂乡镇领导必须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加大对所挂乡镇计生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切实帮助所挂村的计生工作解决一些困难的问题。县驻村经济工作队要确保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协助挂包村把计生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同时要认真对照省20*年度人口与计生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对今年以来本部门、本单位落实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情况进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8)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通过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成长,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基本模式,坚持“安全第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和“经济、营养、卫生、方便”的基本要求,稳步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标准、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的对象为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日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以食品实物形式由学校负责发放,供学生食用。

(二)供餐模式、内容。供餐采取学校食堂供餐和蛋奶供餐两种模式。具备食堂条件的学校按照营养食谱由学校食堂提供营养午(早)餐;不具备食堂条件的学校,暂按蛋奶供餐模式过渡运行。

四、资金来源

实施“计划”所需资金,其中营养餐学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待遇及水、电、燃料费用待全面实施后由区财政统一协调解决;学校食堂建设由区教体局商财政局科学制定学校食堂改造建设规划,并统筹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优先建设,通过三年基本完成全区食堂改造建设任务。

五、主要工作及有关要求

(一)核定实施对象。区教体局负责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的动态监控,严防套取、骗取资金行为的发生。

(二)制定营养食谱。由食药局牵头,教体局配合,组织营养专家制定营养配餐标准和操作指南。食谱制定要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并保证学生每周食用一定数量的牛奶和鸡蛋。

(三)招标采购。营养餐所需牛奶、鸡蛋、粮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由实施学校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各供货企业,均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食品原料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招标采购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教体、卫生、食药、质检、物价、监察等部门参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价格公正合理。

(四)加强食堂管理。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关。严防霉变、腐烂、污染和生虫不洁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卫生习惯。凡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实行试尝制度和陪餐制度,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或其它方面的支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确保食堂供餐安全。

(五)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教体局配合,制定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六)组织培训。由区教体局牵头,人社、扶贫、卫生、食药等部门配合,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七)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牵头,公安、食药、宣传、教体等部门配合,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各实施学校要建立本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教育领导任副组长,教体、财政、食药、发改、监察、农业、卫生、审计、工商、宣传、质监、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营养办)设在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各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计划”实行“三长负责制”,即部局长、镇(办)长、校长是实施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是:教体局长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负责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配合财政局做好“计划”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财政局长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负责“计划”各项经费的筹措和按时拨付工作;负责“计划”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做好食品及原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发改局长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局长负责组织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工商局长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日常监管;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责任;每月检查供应商库存条件至少一次,对食品材料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安排工商所定期检查学校周边食品经营户的食品安全,防止“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及过期食品进入校园;根据本部门工作相应职责制定“计划”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负责对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履行自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供餐食品进行抽检,对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对“问题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依法出具科学、公正的检验报告,为处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卫生局长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工作;协助教体、劳动部门培训从业人员,对学校师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根据相应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会同教体部门与学校和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负责制定营养食谱;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根据相应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责任。监察局长负责对有关部门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计划”实施过程中群众对违规、违纪人员及事件的举报和反映;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违纪及失职、渎职人员责任,促使“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审计局长负责对“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公安局长负责配送车辆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建立配送绿色通道,确保食品材料安全及时送达;负责实施过程中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工作。人社局长负责配合教育、食药、卫生部门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免费对实施“计划”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镇(办)长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成立本辖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小组,定期研究辖区内“计划”实施的相关问题;整合辖区内各部门工作职能,定期检查各校的具体实施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化解辖区内“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根据相应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监管工作。中心校长负责制定辖区实施方案,细化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对辖区学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每周对学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详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计划”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计划”实施的绩效考核方案,调动教师参与、支持营养改善计划的积极性。各实施学校校长负责制定本校“计划”的实施方案及详细的管理措施,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食堂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食品采购、接收、储藏、出库、加工、试尝、留样、分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食堂卫生监管,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确保安全运行;做好周食谱公示工作;组织和管理学生安全、文明就餐;负责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学生及家长进行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学校食堂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

(三)深入广泛宣传。各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学生健康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为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饮食习惯和卫生习惯,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要认真抓好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要以实施“计划”为契机,全面加强中小学生体育、卫生工作,促进中小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长。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部门要加强对原材料采购、配送及食堂加工、学生食用全过程的监督,做到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卫生安全。在实施过程中,由区政府办牵头,监察、审计、教体、财政、卫生、食药等部门组成监管工作组,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镇、办事处要成立由纪检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实施“计划”监管小组,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五)实行目标考核。“计划”实施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区政府对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办进行目标考核,教育局对实施学校校长进行目标考核。

七、责任追究

(一)工作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计划”实施过程中,引发或造成不良的后果,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9)

2、继续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办法,细化查办案件、信访具体工作制度及办事程序,细化纠风、预防腐败具体工作制度、办事程序,细化查办案件、信访、纠风、预防腐败责任追究办法。

3、继续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调查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4、继续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细化查办案件、信访、纠风、预防腐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5、继续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

6、继续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7、进一步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开展涉农资金的专项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8、继续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和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认真解决影响和制约我镇改革发展的机关行政效能问题,创造更加开明开放的政务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10)

(1)决策、监督、执行缺乏约束。

尚未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体系来加强对决策、监督和执行进行约束,换言之即对决策者缺乏合理的规则约束和有效的监督,对执行者更是缺乏约束,执行表面化、形式化现象较为突出,陷入有章不循或是无章可循的困境。

(2)内部控制失灵。

不少集团公司对于其内部管理并不重视,从而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失灵。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这将关系到一个集团公司是否能长期健康地发展。并且,在我国现阶段,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失灵还将导致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3)决策不民主

民主决策意识不够,群众参与性不广,决策者主观能动性较为突出。

1.2相关人员素质欠佳

(1)缺乏称职的专业能力;

有些集团公司派遣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称职的专业能力,不具备专业知识,致使其难以发挥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从而影响管理的质量。

(2)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一些具备专业职称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与职业道德水准并不高,这使得其无法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贡献于财务管理的实施过程。

(3)合作与沟通精神不足;

财务管理的实施需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有些工作人员因为怕麻烦而忽略了这点,继而导致其在实施的过程中频频出错,影响财务管理的效果。

1.3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

(1)责任不明确,扯皮现象;

由于长期缺乏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又无相对的激励机制,因此,责职不清导致工作推诿和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2)责任追究规则不合理,权责不对称、副手现象;

对于已过时的责任追究规章制度未作修改,故权责明显不对称,一个正职,多个副手的现象更加重工作失误频发,更无从追究责任人;既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更损害国家利益。

(3)责任追究的执行不力,大事化小现象,既执法力度弱化部分。

由于上述两点,因此,对于责任的追究执行的力度便会弱化,往往将该追究的责任事故不了了之。规则配置不当的表现为:①报酬过低,而义务太多;②权利太多,而义务太少;③利益与权利过大,而责任太少;这些表现会改变人与物质对象的结合方式和人们的行为方式。

二、内部审计的三个步骤

2.1计划

计划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对于任何一项审计工作,为了如期实现计划目标,内部审计师都必须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科学、合理的计划可帮助内部审计师有的放矢地去审查、取证,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从而实现审计目标;可以审计成本保持在一种合理的水平上,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2.2执行

实施审计阶段是根据计划阶段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方法,进行取证、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其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审计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控制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上述两项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2.3纠正机制

核定违反项、不符合项。

拟定违反项的整改意见和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

进行后续检查,以确定对不符合项是否采取了恰当的纠正措施:确定纠正的措施是否已经实施并正在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内部审计方案的对策与建议

集团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将集团公司规定的流程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细化,科学有效的实施内审计划,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服务的作用。

3.1计划阶段

在准备阶段中,审计计划的编制是内审项目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审计计划的编制应由集团公司内审机构项目中的有关人员进行负责,然后经由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探讨。作为整个项目审计的重要的一项,审计计划应该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对其归档。在审计计划编制好后,还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公司的内审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可以对审计计划进行审核,外部审计机关也可以被委托对其进行审核。审计计划的审核内容主要集中在审计目的、范围是不是得当,项目审计进度是不是合理,一些审计程序根据重点审计领域和重要会计问题所拟定的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项目财务风险评估在有关方面是不是准备的很充分等。

3.2执行阶段

在内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它控制与监督的两大职能。并且和内审项目一起被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要做好审计控制的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每一阶段经济业务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内部审计的有效监督,才能对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风险。其中,在这一阶段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内部审计财务预算,审计计划在时间预算上的安排,内部审计控制质量以及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相关财务支出和收集审计证据以及在一些内审项目的审计疑难问题的咨询等等。

3.3结束阶段

内审项目管理最后的结束阶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整理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对项目审计报告初稿进行编制、和项目相关负责人交换对项目审计报告的意见、报告的定稿、报送以及与相关证据、工作底稿和审计记录档案建立等内容上。其中,底稿是整个审计工作的核心部分,是审计师作出结论的直接依据,同时也是审计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而且对以后的审计业务做出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其中底稿主要包括被审计公司没有进行审计的情况,过程的记录和有关人员对其下的结论。在底稿形成之后,要进行复查,其中主要包括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所得到的证据是否充分;判断是否合理;结论是否下的恰到好处。在底稿形成后,审计小组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归档。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M·朱兰主编,焦叔斌等译,(Juran`sQualityHandbook)《朱兰质量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

[2][日]水野滋著,孙良康、梁宝俭译,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公司管理出版社,1988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篇(11)

如何认清形势:

其一形势是严峻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①出生人口明显减少,意味着留给来年的隐患很大;②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③政策外生育(特别是一男政策外生育)控制不力;④女性初婚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⑤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较多;⑥社会抚养费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低。此外,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暗婚暗育、政策外生育等问题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今年人口与计生工作指标就得不到好转,年内要解除降类预警告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所以,计生工作一天也不能放松,一天也不能乐观。

其二形势是不利的。眼下,正值村级组织换届,给计生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针对这一不利的因素,一要抓紧换届,在时间上赢得主动。越是计生工作难度大的村越要抓紧换届。二要抓好计生,在工作中考验干部。三要统筹兼顾,牢牢把握大局。

其三形势是变化的。从去年两次计生后进乡村集中整治的工作成效来看,只要全县上下思想认识到位、人员精力到位、部门履职到位、责任措施到位,绝大部分的问题都是能够得到解决的。能否化不利为有利,取决于我们抓工作的决心和成效。

如何保持清醒头脑。

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必须增强三点认识:

一是缺其不可。计生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在协调发展中不可或缺,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不可或缺。

二是敷衍不得。计生工作为何越抓越难。客观上是上级对计生工作的要求标准提高了。主观上是在工作上努力不够,干部的工作作风不实、不硬,职能部门的作风不过硬,“一碗水”没有端平,工作作风不过硬,群众群众不服气,检查不过关。

三是非抓紧抓好不可。时间紧,工作不得不抓紧。要求高,工作不得不抓好。问题多,不得不全县动员。难度大,不得不背水一战。在这里必须提醒大家:中仙乡在限期内解除不了市计生单列管理,台溪乡和新阳镇年内解除不了计生工作“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其它乡镇计生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对相关责任领导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二、强化措施,确保目标

当前,要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流动人口漏管、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逐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调方面,在8月底前,县卫生局和药监局要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医疗单位、私人诊所和乡村医生人口信息通报、规范行医等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县计生领导小组报告。公安、卫生、药监、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查处非医学需要B超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在9月底前查处5件以上有影响的案件。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本着从严从快的原则,进行公开宣判,新闻媒体要做好跟踪报道,以达到查处一例,教育一片的效果。在这里我对县卫生局下个口头责任书:今后卫生医疗机构如果再发生偷取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问题的,将追究县卫生局主要领导的责任。在解决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问题上,各乡镇要实行难点工作落实风险保证金制度,把补双查和清理节育措施拖欠的工作任务具体地落实到每个乡村干部的身上,对期限内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否则,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就转为计生奖励帮扶基金。要认真学习借鉴管前镇对待外逃计生对象一个不放过,一查到底,一追到底的精神,在想方设法追外逃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双查和节育产生新的拖欠。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上,公安、工商、劳动、卫生、防疫、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单位共同配合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在8月底前,由乡镇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城乡流动人口大清查,堵塞管理漏洞,根除政策外生育的隐患。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上,要本着确保征清近两年、努力补征历年拖欠的原则,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办法,进一步加大依法征收的力度,努力提高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县法院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提高执结率,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