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规则植根于合作社法人品格。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是残缺的法人财产权,合作社法人的责任制度是其法人财产权残缺的再次展现。虚幻的法人独立责任和真实的社员有限责任形成了鲜明对比,二者共同侵蚀了合作社法人的信用基础以及交易安全。未来修法要秉持'坚持合作社法人个性品格和维护交易安全并举'的修法理念。应该对合作社法人财产权、合作社成员对出资的财产权、合作社成员权之间的关系作出科学、清晰界定;应该强化确保合作社法人财产权充盈性与完整性方面的配套制度,应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责任制度作出科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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