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论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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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论文

篇(1)

1.3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各项风险责任的落实力度不断加大,监理人员所肩负的职业责任也越来越大。为了能继续推动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高度重视监理工程师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防范。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与现阶段国内市场经济相协调的职业责任制度体系。受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影响,当有工程事故发生,对监理工程师责任的认定相当困难。因此,合理的划分和认定监理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所应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关系参建各方切身利益的大事。2013年,住建部会执行新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针对监理人违约责任一项中明确指出:“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这就突破了旧版合同范本中规定的“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1]的赔偿上限。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惯例,在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成熟和稳定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工程师投保率普遍达到80%以上。然而目前我国国内6600余家监理企业中真正有效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业务的不足200家,企业监理责任险投保率仅3%。蓬勃发展的工程监理行业和冷清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造成这种状况存在很多原因,我国各监理企业对市场上现有的各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产品普遍兴趣不高,缺少投保主动性。这其中保险产品单一化、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既能够保障保险公司能够有序开展保险业务,具备充分的资金来对风险进行赔偿,提高保险公司产品竞争力;又能够对监理企业产生足够的吸引力,使监理企业有兴趣参与职业责任保险,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社会投保群体,共同分担风险,最终促进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2保险费率影响因素和我国职业责任保险产品

2.1国内外对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

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影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因素作了大量的分析讨论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下面举例分析。①2002年美国AIA,ACEC,NSPE三大机构联合对数家开展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归纳得到影响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有六项,各家公司对这几种因素重要程度评价并进行排序,如表1。对上述数据进行计算,得到上述六种影响因素的排名顺序如下:1)承接项目类别;2)年营业额;3)索赔经历;4)企业经验;5)企业所在地;6)承接项目所在地。②2005年天津大学的齐勋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提出[2],依据调研保险公司、监理协会、监理企业的多位专家对六大因素的评价数据,构架出矩阵模型如下: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法)计算出上述六种影响因素排序结果如下:1)承接项目类别:2)年营业额;3)索赔经历;4)企业经验:5)企业所在地;6)承接项目所在地。③美国AIA/ACEC/NSPE于2006年再一次开展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业务调研。在本次的调研中重新归纳了七项影响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14家参与调查的公司分别给出了上述七大因素影响费率厘定的重要程度排序。同样对统计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到本次调研的七种影响因素排名如下:1)年营业额;2)执业类型;3)索赔经历;4)项目类型;5)公司经验;6)公司所在地;7)项目所在地。从上述三例调研和结论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各保险公司对厘定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的种类及各因素重要性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对几个主要因素的认可和排序总体来看还是具有相当强的一致性。

2.2我国现有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产品情况分析

由于我国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时间较短,因此国内真正有效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多,各保险推出的保险产品普遍比较单一。保监会于2007年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做出如下规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对于一般的工程监理单位为0.8%,对于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程监理单位为0.7%。并在此基础上视具体的风险状况,可作上下30%范围内的浮动。”下面列举国内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两家保险公司的费率方案。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方案[4]: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费率方案:从上面举例费率表中不难看出,目前国内现行各监理责任保险产品的费率条款中对费率影响因素考虑普遍偏少,甚至对某些风险因素的影响一刀切,不能充分体现不同风险条件的投保差别,无法对投保人形成足够的吸引力。保险费率的科学厘定是顺利推行该保险产品的基础因素,他直接决定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和预期补偿期望的大小。我国现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国家的做法,缺少与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实际情况的有效结合,缺乏针对性,必须在此环节加以改进。

篇(2)

工程保险周期长、技术复杂、风险事故发生频繁、损失金额较大。因此从工程保险合同签订的开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便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风险管理的负责机构,明确各自在赔案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保险人索赔的风险管理技术

1.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

在工程保险中,项目业主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与工程保险赔案相关的一切事务,维护被保险人在索赔中的正当权益,推动赔案处理的顺利开展。专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在风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接收出险单位的事故报案,分析判断保险责任;(2)赶赴现场初勘取证,安排保险公司及公估人现场联合查勘,组织赔案公估理算及协调,跟踪赔案处理,组织单位和人员提供保险人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3)向出险单位解释保单条款和保险规定及最终理算结果等。

由此可见,专设机构的职责贯穿赔案处理的始终。由于对工程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具备专业知识,专设机构能为保险公司顺利处理赔案提供各种便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被保险人不因工程保险索赔中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丧失获取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权利,有力维护了工程项目业主获取全部合理赔付的合法权益。

2.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可以简单表述如下:(1)出险报案;(2)紧急施救;(3)保险责任判断;(4)紧急通知和事故报告;(5)现场初勘;(6)现场联合查勘;(7)证据材料提供;(8)协助公估理算;(9)协助再次查勘现场和补充材料;(10)接受最终理赔报告。

3.索赔中的风险管理技术。

索赔中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在行使索赔权利的过程中,既要保护自身工程或财产的安全,又要争取积极有利的条件促使双方公平、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提高索赔效力,以迅速恢复工程建设,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讼诉。具体的风险管理原则如下。

(1)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时间效力,具体体现在三方面:①报案及时;②施救及时;③索赔及时。出险单位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向业主和其专设机构报案,此为报案的及时性原则。在报案之后,业主和出险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消除风险事故,抢救未受损的工程或财产,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为施救的及时性原则。及时的施救费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保险金额。此外,在专设机构确定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为索赔及时性原则。

(2)真实合法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要做到构成索赔条件的因素是真实可靠的,各种证明文件和材料及索赔手段是合法的。对于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其行为如果不合法并构成犯罪的,被保险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有理、有据原则。“有理”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充分依据保险法和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维护自身获取合理保险保障的权益,公开、公正地与保险人及公估人商谈索赔过程的每一环节,讨论最终赔付结果,用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维护索赔权利。“有据”原则是指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出具所有与赔案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保险人和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被保险人要想获得比较合理的赔偿,必须做好灾后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统是成功获得索赔的必要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求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是维护自身在赔案处理中合法权益的关键。

(4)面对第三方索赔的缄默性原则。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在未取得保险人和公估人书面同意前,不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对损失负有责任并承诺赔款或予以解决,也不要修理第三方的损失财产。

(5)保留代位求偿权原则。如果被保险工程或财产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发的,被保险人除了通知保险人之外还应向第三者提出索赔。即使被保险人为避免向第三方索赔造成的不便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也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者提出索赔,为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的权利,使保险人在履行对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之后有权利再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人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人是承担风险的主体。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要兼顾保险双方的公平和利益,及时合理地进行相关赔付,满足业主转嫁工程风险的心理预期,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理赔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使工程保险的发展既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转嫁风险的需要,又能提高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竞争力,促进工程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1.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中,工程建设期长,工程风险复杂,理赔的技术含量也较高。理赔的程序简单表示如下:(1)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2)通知经纪公司、公估人和再保险接收人;(3)联合查勘现场;(4)收集相关证据材料;(5)公估理算出具初步理算报告;(6)预付赔款;(7)再次查勘现场,收集相关补充材料;(8)定损,出具最终理算报告;(9)赔付;(10)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

2.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技术是构建经营工程保险的财产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于培养保险公司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调查取证能力。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调查,以便正确掌握事故范围、损失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等情况,为理赔的责任确定、损失评估、赔款理算等工作奠定基础。为了对保险标的损失情况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需对事故现场拍照,在必要情况下,还应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对损失数量进行清点,有时还要用仪器进行检验和勘测并保留资料。保险公司应尽量收集能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的记录、证明、发票、工程量清单和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等,对损失较大的案件还要查封被保险人的会计帐。

(2)责任确定能力。保险公司应在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对照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分析和审核风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包括:①分析事故原因,核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②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③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场地或地址。④审核损失的工程和财产是否包括在保险的范围之内。⑤判定损失金额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评估定损能力。工程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标的受损程度密切相关。其基本原则是:损失程度越重,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就越大。在工程保险评估定损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按市场价格评估。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毁,保险公司可以按同等类型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②在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但可以修复时,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评估,并视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但由于技术的更新或材料的考究改变原有结构或质地使费用增加的,对于增加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③推定全损。受损的保险标的不能修复或恢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全损或推定全损。损毁的如果是工程,应以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为损失金额;如果损毁的是施工设备和已建筑竣工的工程,应以其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

(4)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款,案情相对清楚但又尚不能结案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有责任将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安排赔款摊回。预付赔款一般为总赔款金额的30%左右,目的是提高理赔效率,帮助被保险人迅速恢复工程建设。

在理算师出具最终理算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首席保险人应及时负责将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为了方便平时零星赔款的支付,首席保险人还可与共保人建立一定金额的小额赔偿基金,用于平时的小额赔付。在确定赔案的损失金额后,赔款可由理算师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每次赔付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赔偿基金。如果其他共保人不能按规定时间划付赔款,应由首席保险人垫付,如果共保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则由其余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

(5)摊回赔款的能力。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在一定数额内,首席保险人可自行支付后再通知其他共保人,其他共保人在接到首席保险人通知后,将各自相应的份额付给首席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超过一定数额后,首席保险人需立即通知其他共保人,并在其他共保人向其划付应分摊的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数额巨大时,首席保险人应首先取得国际再保人同意付款的确认通知后,再向其他共保人发出赔款通知。其他共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首席保险人划付应分摊的金额,之后由首席保险人一并划付给被保险人。在共同保险人垫付全部赔款或预付赔款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应从再保险经纪人处摊回相应的由再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首席保险人根据相应共保比例将所摊回的赔款划拨到其他共保人指定的帐户。

参考文献:

1.孙智.工程保险.中国三峡出版社.

篇(3)

中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保险业是开放程度最高的金融领域之一。保险业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仅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无论在管理经验、管理方法还是资本规模等方面都与国外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经营历史的大型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差距。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全新的竞争格局,国内保险公司要想继续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居于主导地位,进而在国际保险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发动一场“革命”,进行企业再造。

一、企业再造理论的基本思想

企业再造理论的基本思想可归结为:(1)顾客至上。企业的赢利性取决于顾客的满意度,顾客需求的内容和方式决定了企业的经营和目标。企业通过贯彻“顾客至上”的经营思想,建立全方位满足顾客需要的具体措施,将优质服务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2)以人为本。能否提高和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来都是决定企业的管理思想、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业务流程的重要因素。新型的企业领导者应注重提高员工的满足感,善于倾听和沟通员工的意见,使员工在经济需要和社会需要之间取得平衡。(3)彻底改造。打破旧有的、低效率的管理制度,再造新的管理程序,将原有的“金字塔”型的官僚组织体系改造为“扁平式”组织体系,将刚性组织变为柔性组织,将分工和等级制变为合作和协调,使企业形成能对环境变化做出灵敏反应的业务流程与组织结构,实现企业的高效率运作。

二、中国保险公司再造的核心领域

企业再造的核心是以顾客满意度为目标的业务流程再造。所谓业务流程再造,就是要针对企业竞争环境和顾客需求的变化,对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的重新设计”,它强调以“流程导向”替代原有的“职能导向”,是对传统分工理论的重大突破,为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再造是指根据客户类别,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按最有利于客户价值创造的营运流程重新组装,从根本上对原有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进行外包、压缩和整合。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可以分为直接创造价值的客户服务流程和为直接创造价值活动服务的后台支持流程。

前者主要包括:展业流程、承保流程、防灾防损流程、理赔流程等;后者可以包括:管理流程、财务流程、产品开发设计流程等。其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以面向顾客满意度为核心的业务流程。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再造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客户为中心。即要按照客户的需求和为客户提供最方便和最优质服务的思路,重新设计各项流程,建立能以最快的速度响应和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的营运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二是重流程,不重部门和职能。业务流程再造强调“组织为流程而定”,而非“流程为组织而定”,以流程为中心,先设计好各项业务流程后。再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将目前分拆开来的部门进行合并和整合。三是“突破性”再造与“连续性”再造相结合。尽管业务流程再造非常强调“根本性”、“突破性”及“彻底性”,但不可否认。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企业流程再造不可能一蹴而就。再造活动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渐进的过程。因此,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应坚持整体设计、分步进行的方法,通过不断地改进。优化各项流程指标,提高运营绩效。

保险公司再造后的业务流程与原来的流程相比应具备以下特点:(1)对新流程的管理以放权为主,员工拥有自我决策权。新流程将原来的分工操作压缩为连续同步的工序。使原有的垂直式的等级管理制度扁平化,原来需要层层上报和请示的事情。现在可由员工自我决定。(2)新流程的生产和服务功能多样化。这种多样化体现在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就是保险公司如何通过约束责任免除项目的技术手段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与投资、理财和金融服务相连接。或将标的性质相同或接近的产品设计在同一张综合保险单上等产品创新。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贯彻最大限度方便顾客、使顾客满意的经营理念。(3)新流程可以超越组织界限来完成工作。在传统的流程中。企业内部组织与外部单位之间,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都存在着一条行为权利的分界限。极大地降低了流程运作的效率。在进行了流程改造以后,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可以超越界限行事,如保险公司可以请汽车修理厂代为定损。以减少工作环节。(4)在新流程中,节约了审核和监督成本。在传统流程中,由于贯彻的是分工原理。从险种的设计到推广,从承保到理赔,需要层层审核、道道监控。而改造后的新流程中,由于流程管理以放权为主。强调自我决策,压缩了工序,从而相应减少了监督和审核成本。

三、中国保险公司再造的同步工程

企业再造的同步工程是指企业在彻底改造业务流程的同时。为确保新流程的高效运作,必须要在明确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同时,重整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能利用信息技术沟通各流程,减少部门间的交叉衔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再造成本。

1.发展战略再造

根据保险业自身经营的特点。配合全新的业务流程。我国保险业发展战略再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市场扩容战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形势。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条件。争取在3—5年内使股份制中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设到所有的省会城市和东、中部地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市级城市。初步形成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络。扩大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

(2)资本先行战略。资本金不仅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同时也是在开放性市场中确保一国保险业竞争优势所必须。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普遍较弱,在短期内为扩大资本规模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通过上市筹资。使其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大幅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是吸引外资入股。壮大国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三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逐步扩大资本金来源的同时,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获得最大的价值增值。增强保险公司今后业务的发展能力。(3)品牌经营战略。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上,竞争的主流并非保险费率和佣金折扣,相反那些注重品牌形象的外资保险公司很有可能采取费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佣金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经营策略,从而使产品的品牌形象成为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在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自身的经营优势及现有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对市场进行细分。开发推广代表本公司形象的新险种、新技术和新服务。以确立并巩固在市场中的地位。

(4)服务至上战略。现代企业营销理念的转变体现了以“实现收益为主”的经营理念向以“为客户服务为主”的经营理念的转变。为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对现有的客户服务体系进行改革。深入研究客户,实施客户细分,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挖掘潜在客户资源,实现客户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5)以人为本战略。保险业是技术要求高、知识面广、竞争力激烈的服务性行业。这决定了保险业要保持持续发展并不断提高竞争力都依赖于对优秀人才的开发与利用。必须培养和引进大量通晓涉外保险知识、熟练掌握国际保险惯例、富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2.组织结构再造

从企业再造的基本思想可知,组织结构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它是企业发展战略得以实施的组织保障,同时也为企业流程再造和信息沟通方式的再造提供了组织基础。

利用企业再造思想重建国内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尽管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普遍进行了各种形式的组织机构调整。以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组织结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整个保险行业初创时期超额利润的存在,使得组织制度的创新与经营业绩的关联性不大,整个行业的组织制度调整呈滞后状态;第二,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扩容战略和资本先行战略的实施,将会有增资扩股与收购兼并的来临,企业规模将会在短时间内扩大,若继续在原有的组织结构基础上增加部门或管理层次,以适应规模的增长,势必会带来管理效率的降低和管理费用的增加。最终削弱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配合新的发展战略,为达到在与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激烈竞争中建立长远竞争优势的目的,有必要利用企业再造理论,重新思考和规划现有的保险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根据企业再造理论进行组织结构再造的基本思想是: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建立学习型组织。与传统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相比,组织结构扁平化是指,减少管理层次,增加管理幅度,从而缩短最高管理层到员工的管理路径,加快信息流通速度,提高企业对客户需求的反应能力。学习型组织,指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个组织的学习气氛,建立起一种符合人性的、有机的、扁平化的组织,这种组织具有持续学习的精神,是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险公司作为以知识型员工为主的人才密集型企业,要想使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经营模式不断改进,就需要每一位员工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总结,逐步将整个企业塑造为一个充满学习氛围的组织。

篇(4)

工程保险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行业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性,首先保险人占有保险方面的信息优势,体现在产品组合、条款设计和费率厘定上,同时保险并非“有损必赔”,在承保和理赔上都具有复杂的技术和专业性;其次投保方占有工程方面的信息优势,建筑业的产品具有单件性、作业室外性、地域性、周期长和人员流动性、不均衡性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较难,对隐蔽的工程质量更不懂得如何检验和界定风险。再者就是工程保险的金额较高,少则数百万,多则上亿。所承保的业务也较为复杂,有着较高专业要求,其中涉及到保险、数学、建筑施工、工程安装等专业。此外,保险条款以及期限和金额都能进行变更,关键保险条款在个性化层面体现的比较突出,工程保险能附加承保等,这些组成了工程保险的主要特征。

1.2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分析

对工程保险的内容进行认识要对其概念进行充分了解,工程保险主要是和建筑工程全过程有关的险种,在包含的责任范围上比较广,主要涉及人身险以及财产险和责任险等综合性的险种。从具体的内容涵盖上,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都包含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及制度推行方法

2.1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分析

从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建设项目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首先就是风险主体没有得到明确,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健全。我国在投资体制改革层面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所以诸多建设工程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投资,这样就会造成利益主体及风险主体难以明确。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完善,在基本的建设工程投保上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这样就使得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避免。另外就是在风险意识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风险事件自身有着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很多人都抱有侥幸心理,在风险预防措施上没有得以完备准备,所以带来的损失就相对较大。还有就是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比较缺少,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风险转移进行获得经济利益的保障。但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人投了保但在风险发生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大型工程项目的需求,不得不通过共保来分散风险。从目前来看,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在科学规范性上还比较缺乏。

2.2工程保险制度推行方法分析

将工程保险制度得到有效推行,能保障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积极效用,主要可通过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吸引工程技术专业人。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健全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机制,创造有利的条件培养专业人员,这样能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人才不足的缺陷。还可通过强化工程保险的宣传工作来提高相关人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具体的措施就是通过建筑业主管部门从上到下的宣传,采取讲座以及短期的培训等方式。使人员对工程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得到充分认识,进而才能进一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人员参与保险的自觉性及主动性。另外就是开发和工程保险相关的新险种,以及尽快发展综合性的工程保险经纪人机构,,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并要在保险产品制定及投保后的保险服务和过程风险管控层面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也要推行基本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从法律制度上进行保障。

3.工程保险的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用策略

3.1工程保险的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思路

对风险进行分析之后,建设项目的整体风险主要有两种状况,对项目进行挽救的主要措施也分为两种,也就是通过改变项目目标及策略,和降低风险评价基准,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价。风险控制主要是为能够最大化的将风险事故降到最低,以此来减少损失幅度。减少已经存在的风险因素和改善风险因素的空间分布等,都能将风险得到有效降低。风险因素的存在是项目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而风险回避对策是在回避项目风险因素基础上,来回避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以及不确定性。为能够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险使其管理模式能得以有效实施,还要能够构建与之配套的外部环境,在诚信体系上要得到有效构建,建筑业诚信体系机制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有各个市场主体质量信用,以及经济信用等。还要在工程保险内部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上得到加强,如此不仅能够消除工程保险买卖双方的保险信息不对称,保证保险人在工程保险人等作用下获取相关风险信息,还能使得投保人在工程保险下获取有效的保险产品,进而保障双方的利益。

3.2工程保险的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用

工程保险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模式当中,主要是通过业主进行牵头,与施工以及设计等单位进行联合组成公投体,进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保险。在这一过程中的业主和风险管理以及保险顾问公司签订风险管理及保险顾问合同,再委托这一机构对整个项目建设过程风险管理负责。在现实建设项目风险规避当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比较重视工程进度,对风险往往是忽略的,所以规避风险可以从对风险的后果性质改变上加以着手,结合风险的特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案,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的以及重复性相对比较高的风险适合于自留,反之则适用于回避或损失控制。工程保险中的风险监视是建设项目当中的重要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的施工进展及环境采取的监视,为了能对工程保险风险规避策略的运用效果进行核对,进而从中找寻改善风险规避计划的细化措施,最终获得反馈信息保障日后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建设项目实施当中,历时相对较长,故其影响很难进行准确的预计,对建设项目而言,可对其项目风险识别以及衡量和评价之后,对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将其列为监视的行列,之后再对这些风险加强检查,并结合实际制作相关的风险规避计划,主要是说明风险规避策略的施展情况成功与否。主要的管理流程就是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风险管理监控小组,然后针对工程施工组织进行安排和施工计划,将风险责任制度进行制定完备,并把制定的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将风险的发生率最大化的进行控制。另外就是将施工期间对于工程风险管理的日常监控性工作做好,对风险登记表的内容要严格的遵循。在承包商的保险策略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此时通过工程保险对风险进行转移能促使承包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这样就需要进行制定相关的保险策略,例如承包商的质量责任险以及信用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在业主保险策略上主要有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就是根据承发包方式差异进行科学安排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然后就是结合风险的来源不同进行积极投保。风险来源的差异上进行安排的保险主要是按照国际管理进行的,也就是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力造成的损失风险要由业主进行承担。而按照承包的方式不同要能合理的安排投保建筑工程的一切险,在项目采取全部承包方式时,业主将项目的全部发包给施工单位,每个承包商对业主而言是相对独立的,所以业主投保能够对整个项目进行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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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篇(6)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篇(7)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财务风险

1.项目招标阶段的财务风险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招标阶段,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因素造成的影响,财务人员几乎不会参与到该项目预算编制以及报价的工作中,但项目的投标人员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会将报价压低,忽略材料的价格、市场利率以及融资成本等都有所上升这一事实,或是由于对上述的几个影响因素考虑不够充分等。EPC总承包项目所签订的合同通常都是固定总价的合同,若原材料价格出现上涨现象,项目利润就会被压缩,甚至导致项目的亏损。

2.项目签约阶段的财务风险

在总承包项目的签约阶段,虽然进行合同签订的双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实际进行操作时,双方并不具有对等的地位,一般来说,业主会处于较强势的地位之上,对项目付款的进度、合同价格的调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的赔偿方式等等方面都会从较偏向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这就要求总承包单位具有较高的资金实力以及对项目的管理能力,在项目的实际实施过程中,较易出现总承包商对项目资金垫付、增加了机会成本等风险,甚至一些总承包单位在业主对实物工作量不满意时,直接增加该项目的成本,导致项目利润减少。

3.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在总承包商的施工分包招投标这一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来对分包商的财务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等进行评估,且在这一评定活动中,缺乏具备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参与到其中,使得评标工作止于形式,这将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分包商资金短缺以及生产能力达不到要求、项目工作不能按照计划进行等,这将影响到总承包商对该项目的履约能力,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巨额资金的赔偿和支出。另外,由于EPC总承包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也是较长的,在其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了设计漏项、较大设计变更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款遭到拖欠等等现象,将会严重影响工期,导致违约风险。

4.项目竣工决算验收阶段的财务风险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在完工之后,业主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所制定的总额的百分之九十来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后,方可支付剩余的百分之五的工程款。剩余的百分之五的工程款是被当作质量保证金来压在业主处,保证工程质量,质保期结束之后就能进行支付。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各类原因会经常导致项目完工后却不能及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的质保期太长等等现象,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就较难进行工程尾款的收取,导致总承包商的资金难以回笼。甚至有些项目较长时间不进行竣工验收,业主名称发生变更或是业主主体直接撤销,而该继承者有可能否认之前的债务,总承包商站在与业主维持良好关系的角度出发,放弃债务追索,从而导致总承包商的利润减少。

三、EPC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财务风险的管孔

1.项目招投标以及合约签订过程中财务风险的规避

财务人员应当主动地、及时地对项目的早期筹备工作进行干预。财务人员应当在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开始介入,才能对招投标以及合约的签订工作实行事前控制,这样的措施,不仅能够在财务方面保证招投标具备规范性,也更能对项目进程实行全面掌控。财务和项目经理、造价、合约部门以及分包商之间应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在投标文件、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等工作中发挥参谋效用,更能够为自身争取一种更为有利的结算方式,这将对项目的资金安排以及成本的管理带来积极的影响,更有利于与分包商、业主以及税务部门等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2.项目执行阶段的财务风险管控

重视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并加强预算执行。财务预算的管理可以将所有资源置于可控且搞笑的运营环境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财务预算,不仅要层次分明,分项目进行预算,也应该按照年度、季度以及月度来进行预算。此外,还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才能确保项目具有最多的获利。若预算需要进行变更,应当按照程序,报告相关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修改。另外,进行风险转移是有效的办法。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不可避免,而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对于施工安全的责任险等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手段来降低风险。还可以充分的利用合同条款以及规定的索赔条款以减少资金损失。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及当地法律法规条款等进行充分地研究,若有符合相关索赔条款的情况出现,应当及时的将有关证据收集,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索赔的申请来追补损失。

3.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的财务风险的管控

最后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及结算,尽早对保质金进行回收。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否则可能导致项目财务的结算滞后,就难以及时的追回尾款,就会加重项目资金的负担。由于一般来说,EPC项目中的质保金被作为是项目收获的利润,因此一般是采用向业主提供保留金保函的形式,来提前获得质保金,能有效减少资金占用,并实现资金提前回收。

篇(8)

(1)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市场风险控制。如何规避市场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企业必须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当地建材市场交易行情,结合当地投标报价的成功案例,进行有效规避。

(2)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环境风险控制。如何规避环境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监理单位可以联合施工地的建立部门进行合作投标,将风险平均分配,共同承担。在进行投标报价方案时,可以征求合作方的意见进行联合编制。

(3)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技术风险控制。如何规避技术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建设企业可以针对自身企业实力状况,将技术薄弱或不擅长的部分外包给其他技术部门,从而既弥补了技术上的弱点,又有效地减少了后续难题的产生。

(4)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生产风险控制。如何规避生产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可以在制定投标报价方案时对国家相应政策进行研读,增强整项计划的预见性,从而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调整施工计划,对资金进行有效分配。

2公路工程建立项目投标报价对策分析

2.1以高价获取盈利

管理策略可以在投标方优势明显大于招标方优势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以高价获得最大的利润空间。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

(1)对一些由于现场施工环境极差、操作起来困难较大而长期无人接手的工程,投标人首先要投入很多资源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因此要提高报价。

(2)对于投标单位在技术上占优势,项目总体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项目,而其他投标单位处于技术劣势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适当提高报价。

(3)对于一些工艺复杂,施工难度极高,工程项目大却竞争对手特别少的情况,就必须要提高报价,以高回报解决招标人的难题。

2.2低价薄利策略

(1)可以想象一下,在工地施工条件好、监理任务轻松、所有监理单位的资历和背景没有什么明显差别的前提下,竞争肯定会呈现白热化状态,如果投标单位价格较低,则招标单位愿意与之合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一监理单位刚刚成立,急于扩大在业界知名度,打开市场,创造出一定业绩。此时,只要投标人不至于亏损,就会以低报价赢得监理权,随之,低报价就会带来低利润。

2.3低价亏损策略

这种策略一般是在投标方很不具优势的情况下使用的。(1)监理企业在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拉到任何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公司运营出现困难,再没有项目监理的话,企业就难以维持基本生存。这时,即使是很少一部分资金就可以帮助公司运营下去。因此,虽然在工程监理上得不到多大利润,但是监理权一定要取得。

(2)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项目大但是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监理企业想通过低价获得首期监理工程项目,然后在首期项目以优异的表现,获得项目建设单位的认可。在后期或后续工程中赢得先机,创造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项目监理中弥补前期工程的利润损失。

篇(9)

2爆破工程技术应用于输电线路的施工爆破工程技术

在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土石坑爆破在风化严重的岩石基础上,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多选用嵌固式岩石基础(坑),而其基坑一般采用人工开挖,当施工现场允许使用爆破方法施工时,可使用松动药包,每次装药量Q可按下式计算:Q=0.5q•e•W3

2.2深孔爆破输电线路基坑施工现场所谓“深孔爆破”,是指炮眼孔径在60mm以上、孔深在3.0m以上的爆破,一般都以排炮形式使用。

2.3冻土爆破施工所谓“冻土爆破施工”,即用炸药将冻土破碎,然后用人工挖出或在爆破时冻土崩出基坑。冻土爆破施工一般用炮眼法。冻土层在2m以内可用一次爆破,超过2m时应分层爆破。炮眼宜交叉布置,直径为准30~准75mm,深度约等于冻土层厚度的0.6~0.8倍,炮眼间距等于1.2倍最小抵抗线长度。炮眼也用烧红的钢钎人工打眼或用凿岩机打眼,炮眼与地面垂直或成30°以上的角度。冻土爆破施工,采用炮眼法爆破,单个炮眼装药量Q冻可按下式计算:Q冻=q冻•W3式中:q冻———爆破1m3,冻土所用硝铵炸药量,(kg/m3)。

3爆扩桩基础施工

3.1爆扩桩基础施工的发展及优越性输电线路工程中杆塔大致可分拉线基础、电杆基础和铁塔基础三大类。它们都可以采用爆扩工艺完成杆塔基础施工。实践证明,在电力建设工程(特别是输电线路工程)的基础施工中,采用爆扩、爆沉工艺的优点是:

(1)节约材料、缩短工期和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典型工程统计,采用爆扩、爆沉基础与传统的开挖基坑现浇混凝土基础相比,可提高工效1~14倍,缩短工期50~80%,节省劳动力20~80%,降低造价15~90%,减少土方量90%以上,节省混凝土40~80%,并且节约了大量模板木材。

(2)有利于实现基础施工机械化,爆扩、爆沉工艺的应用大大地促进了线路工程施工机械化。由于爆扩爆沉新工艺所使用的小型机械灵活机动,转移方便,所以更适用于山区地形和土质条件都较复杂的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3)实现复杂地质条件施工爆扩、爆沉工艺基本上解决了包括流砂、淤泥在内的各种土质地基的电杆铁塔基础的施工问题。

3.2爆破爆沉拉线基础施工架设带拉线的杆塔,都要埋设拉线盘。目前,电力部门采用爆扩爆沉拉线基础方法有:爆扩拉线基础、爆沉拉盘、爆扩成坑、爆扩打洞埋圆形小拉盘等。某变电公司,曾在流砂地区架设大型杆、开挖铺设拉线盘,采用了爆沉拉盘线基础施工的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流程如下:

(1)成孔施工采用拉线盘为宽0.8m、长1.2~1.4m的矩形拉盘。根据土质的具体条件及试验结果,采用双孔法,孔距0.4m,药包直径50mm,用等阻电雷管串联同爆。

(2)引爆落位首先将拉线盘吊起并调正控制绳,使拉盘处于水平状态且与基础位置相对应。再连接药包及脱落钩上的雷管引线,撤离施工人员引爆药包。引爆后土壤在爆扩瞬间形成空腔,脱落钩受到雷管爆力的同步冲击,失去闭锁作用,拉线盘在自重作用下同时沉入孔腔内,达到预定埋深,然后流砂逐渐合拢,起到了自动回填的作用。

3.3爆扩拉线基础爆扩拉线基础,类似于爆扩桩施工,例:某安装公司曾采用了爆扩拉线基础施工技术方法是:①先用手旋挖洞器挖出设计要求的斜度的准200mm斜孔;②下炸药包,压混凝土约1.2m深后爆扩大头;③引爆药包扩成大头空腔,混凝土跌落到大头内,再插入带锚头的拉棒;④浇灌混凝土,填满大头空腔,即完成爆扩拉线基础。在此基础上发展了流沙地区爆扩拉线基础的施工方法,其关键工艺是使用了薄壁护筒插人孔内,采用挖洞器挖洞时边挖边推进护壁筒,挖孔的全程中可采用泥浆或清水固壁。装药引爆后,将混凝土灌至大头高度的60%左右,将拉线棒插人,然后继续浇灌,并用拉线棒捣固,直到混凝土灌满全洞内,后拨出护壁筒,再调正拉线棒位置、方向及出土高度,完成爆扩拉线基础施工。

3.4爆扩坚直短桩基础施工时在地基上钻成坚直钻孔,孔中放入爆药引爆成孔,在土槽中放置斜拉杆(或称拉棒),并将其底端引入底扩头的下半部孔腔内。为增加拉杆与扩头的混凝土的锚着力,底端加工成锚头状,然后再灌浇混凝土。

(1)爆扩斜短桩和爆扩斜双短桩基础爆扩斜短桩和爆扩斜双短桩基础,施工方法与上述所介绍的爆扩拉线基础相同。爆扩斜短桩基础。爆扩斜双短桩基础,它与斜单短桩不同之处就在于采用两个对称的斜度且刚好相反的斜短桩并排布置,分别连接两根拉棒引出地面,再用双联板等金具合并成一根拉线。

(2)爆扩无柱拉盘爆扩无柱拉盘,形式近乎一个蒜头。拉线盘正上方有竖直钻孔,供放置药包之用。爆扩蒜头以后,挖槽放置拉棒,回填土压实,完成爆扩无柱拉盘施工。

(3)爆扩成坑法爆扩成坑法的施工过程,是按要求埋深钻币100mm左右的炸药孔,在孔底装三筒炸药,其上装两层两筒炸药,在上面的其余高度内装一筒炸药,形成塔形药包口炸药用乳胶袋(防水防潮)包装。孔周用碎土填紧。引爆时,炸药将可塑土炸成下大上小的坑,再将拉盘下到坑底,回填埋好。采用这种工艺的优点是简便、成坑快。缺点是炸药消耗量较多,爆扩声响、震动较大,会冲起大量土块,由于爆扩土块挤压和冲散,取回填土比较困难。

(4)爆扩打洞埋小圆形拉盘法爆扩打洞埋小圆形拉盘法,成洞后,要把争500~600mm直径的圆形拉盘埋到洞底,用锹和钢纤开马槽把拉棒倾斜到一定角度,再回填土,完成小拉盘施工。该法施工的优点是工艺简便,性能可靠。但因爆扩打洞,其洞径有限,所以只能埋设小直径圆拉盘,因此大都用于配电线路施工,缺点是有时须从别处取回填土。

3.5爆扩电杆基础爆扩电杆基础,即采用爆扩施工技术成型电杆基础,其类型有三种形式:爆沉预制拔捎单杆或双杆;爆扩桩接杆(先爆扩打洞,然后灌注扩头桩,上接钢板圈或法兰盘,再接杆)和爆扩打洞人工立杆。

1)爆沉预制单杆或双杆适用于淤泥、流砂或矿碴回填地区,也可用于浅水地带。但这种杆型的入土部分四周应该用紧密的砂砾土或好的粘性土填塞夯实。

2)爆扩桩接杆该施工方法是在已成形的爆扩短桩顶部,将桩身钢筋笼留出地面,爆扩桩接杆施工技术一段,上焊钢板圈,再焊铁盘供接杆用。

3)爆扩打洞人工立杆与爆沉杆完全相同,仅用于土质条件较好的情况,但埋后要塞紧杆身与洞壁间的空隙,或用砂砾灌入,用铁针捣紧,或灌以水泥砂浆,也可以在周围土中钻细长孔,用细药条爆扩将土挤紧的施工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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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立法的失误:违背保险法的公平精神和最大诚信原则

目前,已有5个欧洲国家和美国的20多个州通过了禁止或限制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使用基因信息的立法。其立法的初衷自然是为了保护那些具有基因缺陷的人,使他们能以可以承受的保费获得商业性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但是,仔细分析许多立法的内容却不难发现,它们与传统保险法所一直遵循的公平精神和最大诚信原则是相悖的。

“公平”是保险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的基本要求是风险和保费相适应。保费既不能过低,导致保险人无力支付索赔;也不能过高,使投保者望而却步。为此保险人必须较为准确地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率。这意味着保险人还要做到对相同的风险单位应当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不同的风险单位应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8]对于发生概率极高的“劣质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这样,对于具有不同风险的被保险人也才是公平的。这就是保险学中的“保费负担公平原则”和“风险选择原则”。[9]因此,“区别对待”是商业保险的应有之义。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反歧视法明确规定商业保险中的“歧视”不构成“非法歧视”。例如,澳大利亚1992年《(反)残疾人歧视法》(DisabilityDiscriminationAct)在规定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一般原则之后,又专门规定,在提供人寿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和其他保险时“歧视”残疾人“不是非法行为”,但条件是这种“歧视”必须以实际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或在缺乏实际统计数据时根据其他相关因素合理地做出“歧视决定”。[10]这就意味着如果统计数据表明某种残疾确实会导致残疾人过早死亡或发病率提高,则保险公司对残疾人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并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

要做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以及在被保险人之间的这种公平,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保险人能够获得与风险有关的一切信息。只有充分掌握影响风险发生和风险大小的各类信息,保险人才有可能对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率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分类定级,适用不同的费率。然而,这些为计算风险所需的信息却完全掌握在投保人手中,除非其予以披露,保险人无从知晓。为了维护保险的公平精神,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诚实信用,向保险人如实披露与风险有关的情况。这在保险法上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虽然各国对披露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均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人有关风险情况的询问。[11]如果投保人隐瞒或虚构了对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具有关键作用的风险情况,会直接导致合同法上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支付约定的保费。因此,在投保健康险和人寿险时,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有关自己健康风险的情况,包括年龄、疾病情况、过去的病史等。而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则需要根据过去具有不同健康状况的投保人的索赔记录,将每个人的健康风险转化成以数字表示的索赔率,以此制定保费标准。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大于正常情况,就会按照增加的风险程度相应地提高保费;当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大到无法接受的程度(如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地断定必然患上需要巨额赔付的重大疾病),则有可能拒绝承保,或将这种风险导致的保险事件列入“除外条款”,即在其发生时不承担赔付责任。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如实披露信息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和收取保费数额是非常关键的。

虽然许多基因信息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一个人未来的风险状况。但确有部分基因信息能够准确地预测某人必然在未来患上某种疾病,或是有较大的患病可能性。西方人群中较常见的“舞蹈症基因”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具有“舞蹈症基因”的人最终会患上“舞蹈症”这种绝症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就风险评估而言,“舞蹈症基因”的基因检测结果与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按照欧洲《关于人权与生物医学的公约》以及比利时、挪威、奥地利等国和大多数美国各州的立法,保险公司被禁止使用这一类型的基因信息来评估投保人未来的健康风险。投保人即使明知自己有这种基因,也不必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这种立法必然导致商业保险机制所一直遵循的、并为各国保险法所一致承认的基本原则-按照投保人风险大小收取保费的公平精神被打破,从而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对保险公司不公平。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客观地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其收取的保费必然低于按风险状况应当收取的数额。仍以“舞蹈症基因”为例,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如果被告之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绝不会以普通保费承保其健康险和人寿险,因为普通保费不足以反映投保人巨大的风险状况。而一旦法律强行禁止保险公司根据基因信息决定是否承保和保费数额,商业保险公司就不得不以普通保费承保,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保险公司尚不知道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这一情况,而投保人自己知道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询问和索取投保人的基因信息(如奥地利立法规定),则投保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多购买保险,从而形成“逆向选择”。

二是对其他具有同等健康风险,但不具有基因缺陷的投保人不公平。一个被查出有“舞蹈症基因”的人与一个携带艾滋病病毒的人具有同等的健康风险,因为“舞蹈症基因”和艾滋病病毒都预示着他们在未来若干年内会因绝症死亡。然而,根据目前大多数立法,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而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因此具有“舞蹈症基因”的人仅支付普通保费就可以获得保险。然而,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艾滋病歧视”,保险公司因此可以合法地根据某人艾滋病检查呈阳性这一信息认定其健康风险极大,而拒绝承保或收取高额费。在后一种情况下,具有艾滋病病毒的被保险人实际上是用高额保费补贴了具有“舞蹈症基因”的被保险人。如果有较多数量的、已经知道自己具有基因缺陷的人进行投保,而保险公司又被禁止询问他们的基因情况,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遭受“逆向选择”带来的损失,必然会普遍提高保费。这样,承保具有基因风险的被保险人的成本,实际上被转嫁到了其他被保险人身上。因此,法律在力图消灭一种歧视的同时,又人为地创造了新的“歧视”-对不具有基因缺陷的投保人的“歧视”。

有的学者提出,基因疾病与普通疾病有所不同。普通疾病多与人的生活方式或自主行为有关,是人可以控制的。与此相反的观点是,基因完全是天生的,在人的行为控制领域之外。个人可以戒烟或改变饮食习惯,却无法改变自己的基因。按照通常的伦理准则,人是不应当为自己无力控制和改变的东西遭受惩罚的。而保险公司依据基因信息这种投保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提高保费是不合理的。[12]而且,由于基因特征会遗传,具有基因缺陷的人下一代也可能具有同样的基因缺陷,又将被迫支付高额保费,或无法获得保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13]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然而放在商业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机制中去考察,却是难以成立的。如上所述,商业保险遵循公平精神。具体体现为保费应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率相适应。换言之,风险大小是确定保费多少的唯一因素。至于风险发生的原因是人为活动的结果还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大小并无关系。此外,从实践来看,基因疾病以外的许多普通疾病也并不是由人的自主行为或生活方式造成的。如空气污染、被动吸烟、意外伤害等超出个人控制能力的因素均可以导致疾病。即使在基因科技发展起来之前,商业健康和人寿保险公司依然会要求投保人披露这些疾病情况作为评估风险的依据,而绝不会过问或考虑得病的原因。

有的学者还认为,唯有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才能维持社会正义,防止出现“基因无产阶级”;[14]以“基因检测”结果作为承保的依据还会使那些最需要保险的人无法得到保险。通过对少数人的歧视,而使大多数人享受较低的保费是一种“社会性的不负责任的行为”。[15]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如果承认商业保险市场有存在必要,商业保险机制就应当得以维护。禁止保险公司使用那些能够准确预测未来风险的基因信息是违背商业保险机制的。如前所述,它的必然结果就是导致具有非基因风险的投保人对具有基因风险的投保人进行补贴,这是违反公平精神的。而且,这些学者的理由完全可以被用来支持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任何类型的医疗信息。患有肝炎、胆结石、肺炎等其他疾病而被迫支付高额保费的人可以说“肝炎歧视”造成了“肝炎无产阶级”、“胆结石歧视”造成了“胆结石无产阶级”、“肺炎歧视”造成了“肺炎无产阶级”??。那些已经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应当比仅具有基因缺陷,但尚未实际患上疾病的人更需要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然而他们却难以获得和健康人相同的低廉保费。[16]这样所有的商业性保险行为都是“社会性的不负责的行为”了。而要解决这种内在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彻底废除商业保险机制,由非市场性的社会保险体制来承保一切种类的风险。而这种选择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立法的任务:防止对基因信息的不科学使用

那么,“基因歧视”是否就是完全合理的,不需要任何立法来应对呢?首先需要思考的一个现象是:保险公司对具有不同健康风险的投保者进行“区别对待”的情况早已有之。例如一个吸烟者和不吸烟者缴纳的保费就会不同。那么,为什么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评估健康风险这种新出现的“区别对待”形式会有如此巨大的强烈反应呢?笔者认为,这固然与人们担心自己具有基因缺陷、无力购买保险有关,但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基因信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保险公司滥用、误用基因信息对健康风险做出错误评估的可能性极大。

基因信息与其他普通医疗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反映的不是一个人过去或现在的疾病或身体状况,而是“预示”未来的健康情况。换言之,投保人即使具有基因缺陷,在申请保险时身体却可能完全健康,过去也没有得过较大疾病。更重要的是,基因与疾病的关系绝非病毒和疾病的关系那样确定和明显。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基因疾病被证明是由单独一种基因缺陷直接引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基因疾病发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往往是基因缺陷与环境、饮食和生活习惯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哮喘、癫痫、精神分裂症,以及部分关节炎、肺气肿和癌症等常见疾病就是如此。[17]即使基因检测揭示一个人具有与某种疾病有关系的基因缺陷,也并不能说明此人一定会患上这种基因疾病,而只是反映了此人对这种基因疾病具有一种先天性的“倾向性”。例如,研究发现:如果控制胆固醇的基因具有缺陷,一个人得冠心病的可能性就比其他人大。但是,精神紧张、肥胖、抽烟和缺乏锻炼等因素却是决定具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是否会得冠心病的关键性因素。②因此通过基因检测发现一个人具有这种基因缺陷,虽然具有提醒被检测者注意保持良好生活方式的作用,却很难准确预测他是否会在未来患上冠心病的可能性。由于现代基因科技起步时间并不长,对于大多数基因缺陷,目前甚至无法科学地预测它们转化为实际基因疾病的概率。由于对临床病例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因此也缺乏具有说服力的统计资料来计算这一概率。“澳大利亚人类基因协会”为此指出:当前对于大多数“基因检测”而言,还缺乏足够的科学数据使其能够作为可靠的风险评估依据。[[18]

在前文引所述的英国学者所做的有关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基因歧视”的调查报告中,研究者调查了三种根本不可能具有“基因风险”的保险申请人:“隐性”基因缺陷携带者、亲属具有基因缺陷,但本人没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以及孩子被查出有基因疾病,但本人没有基因缺陷的人。这三种人要么本人根本没有基因缺陷,要么所具有的缺陷基因为隐性基因,终身不会影响本人身体健康,因此都不可能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特殊健康风险。按照保险公司所称的公平原则,他们不会被收取高额保费或被拒绝承保。然而调查结果却恰恰相反。在543名属于上述三类不可能具有“基因风险”的投保人之中,有71人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占13%,其比例远远大于一般投保人遇到问题的比例-5%.其中有25人被拒绝承保,有33人被收取了高额保费。[19]显然,这71人遭到了不公平的“基因歧视”。说它“不公平”,是因为它没有建立在保险公司声称的保费与风险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上。这充分说明基于基因信息的复杂性,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在不能正确解读基因信息的情况下,错误地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从而形成不公平的“基因歧视”。

因此,立法的任务,并不是禁止保险公司使用那些能够准确反映投保人健康风险的基因信息,而是防止保险公司不科学地使用基因信息,以致于错误地判断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不公平地收取过高的保费。

四、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我国未来的立法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在某种基因缺陷必然能够导致某种疾病,或是能够预测投保人很有可能患上这种疾病,而且这种可能性,已经被医疗统计数据所证实、能够用以计算风险发生概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要求投保人披露这种基因信息,并用于进行风险评估。因为只有这样,基因缺陷的存在才能够反映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据此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并收取相应的保费才符合公平精神。

那么,法律应当如何确保以上原则得以实行呢?立法者在试图将它转化为具体立法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判断某种基因缺陷已被“科学证据和统计数据证明能够预测风险”?这个标准谁由来制定?第二、如何判断保险公司使用了与未来风险无关的基因信息?

对于第一个问题,是否能够允许商业保险公司自己来决定哪些基因信息能够科学地预测风险?商业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百余年来都是自己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决定使用何种医疗信息的。那么,这一自律性质的做法是否也应在基因科技时代继续得到延续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过去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标准之所以能够为社会所接受,是因为在“前基因科技时代”,保险公司用以判断投保人风险的依据只有普通医疗信息,而这些医疗信息绝大多数都是有关于投保人过去和目前健康和疾病状况的。它们本身确实能够反映投保人的健康风险,是普通医疗信息自身的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从技术上不太可能制定出不公平的信息使用标准。然而,基因信息反映的并不是投保人过去和目前的健康和疾病状况,而是对某种疾病的“倾向性”。对于不同的基因缺陷,这种“倾向性”变成现实性的条件、可能和机率都不大相同。面对这种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可能尽量扩大使用基因信息的范围,将那些在科学上和统计上尚无确实证据证明与疾病有确定联系的基因缺陷也作为评估风险的因素。而且,要制定使用基因信息的标准,需要现代医学和基因科技的各种技术手段,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保险业显然不具备这种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和公平地使用基因信息,这一标准应当由政府组织专门的委员会加以制定。这一委员会应当由医生、基因专家、保险公司代表和普通公众代表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基因医学研究成果、病例资料和最新发展,制定出一张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的基因缺陷列表。列表中的基因缺陷已在科学上和统计上被证明必然导致某种疾病或能够较准确地说明患病率。列表应当根据基因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可以加入新的基因缺陷,也可能删除过去被认为与疾病有确定联系,但后来被证实联系性不大的基因缺陷。保险公司应当只被允许使用列表中的基因缺陷进行风险评估。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如何判断保险公司使用了与未来风险无关的基因信息,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上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运用“安全策略”,在某种基因缺陷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尚未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就以投保人具有这种基因缺陷为根据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就违反了公平精神。在澳大利亚等国,由于相关反歧视法中明确规定承保决定必须以实际统计数据为根据,投保人可以。直接以保险

公司违反反歧视法为由。而在其他国家,投保人也可以根据一般的侵权法提讼。然而,根据侵权法和诉讼法原理,被侵权人-投保人应当负责举证证明保险公司的歧视是建立在误用基因信息基础上的。然而,投保人要履行这一举证责任却非常困难。因为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决策过程完全不为投保人所知。投保人很难知道保险公司是否从其医疗记录和其他渠道获得了自己的基因信息,更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基因缺陷与疾病之间缺乏确定的联系、不足以使保险公司合理地根据这种基因缺陷评估风险。

因此,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确保保险公司只使用由专门委员许可的基因信息进行承保。首先,保险公司在做出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的决定时,应当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原因,使投保人充分知情。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决定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对保险公司依法承保的信心,但更重要的是让投保人能够监督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投保人发现保险公司表面上是以其他理由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而真正原因是自己具有某种基因缺陷,投保人就可以从法律上质疑保险公司的决定。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立法应当规定信息披露的原则,而保险业的自治组织或监管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以真正保证投保人的知情权。例如,保险公司的说明不能过于专业化,应当让一般公众能够理解;同时也不能过于简单,使投保人无从知晓保险公司决定的真正依据。其次,应当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是使用规定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保险公司应证明:投保人具有某种基因缺陷,而且这种作为承保决定根据的基因缺陷是专门委员会许可使用的。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出这样的证据,只能推定不利于投保人的决定缺乏合法依据。最后,赋予上述制定标准的专门委员会以调查权也是十分必要的。与基因有关的承保过程有着极强的专业性,涉及复杂的基因知识。如果完全依赖民事诉讼、由法院解决,会在实际中造成诸多困难,而且诉讼时间可能会拖得较长。而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业委员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是否有合理依据进行调查就会容易得多。因此,可以考虑赋予专门委员会以受理投保人投诉、进行调查和做出裁决的权力。保险公司如不服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讼。这样的机制能够极大地便利投保人进行投诉,并通过对各种案例的裁决逐步发展起一套保险业必须遵循的标准。(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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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性风险因素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风险因素。现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保险制度衍化而来的,最初针对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中具有正式职业身份的人群,实行企业单方缴费制,按照现收现付制模式对账户资金进行运营。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非正式职业群体的不断加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以及养老保险历史债务不明确等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养老保险财务风险不断加大。根据蒋云赟等学者的预测,如果维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不变的话,该体系将很快无法实现代际收支平衡。制度管理与运营风险因素。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完全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属地化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已经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畅,制度运营效率低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回报率整体偏低。2013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高达12415.64亿元,但基金权益投资收益率仅有5.54%,养老金投资主要流向银行存款、债券、信托投资等相对比较保守的领域,导致资金增值保值能力普遍偏低。此外,在属地化管理模式下,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不顺畅、制度标准分割以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度低等问题十分突出,使得参保人对养老保险各项服务指标的满意度与总体的满意度水平都很低。如果按照世界银行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评价体系来衡量的话,在制度覆盖广泛性、可负担性、充足性和公平性等多个方面,现行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

(二)社会性风险因素

人口老龄化风险因素。按照联合国确立的人口老龄化社会标准,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3年中国老龄人口已经突破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到202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规模将达到2.48亿,人口老龄化水平将升至17.17%;2050年时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4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至少将达到30%。人口老龄化水平风险因素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是十分深刻而久远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较高的老龄化水平将使现有代际间养老资源交换平衡关系发生断裂。维持代际间养老资源交换平衡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保持代际间人口比例的协调性。但是在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上升的情形下,代际间人口比例关系正在被打破。2005年中国城镇老年人口赡养率为26.2%,2013年已经上升至33.19%,黑龙江等省份甚至已经高达63.24%,远远超出国际通行的25%赡养代际平衡临界点。如果继续维持当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与缴费比例不变的话,当代人的缴费负担势必会被极大地增加。第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状况将进一步加剧。根据马骏等学者的测算,在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提高的背景下,2030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元,占当年GDP的38.7%。第三,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将持续下降。如果保持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率水平基本不变的话,人口老龄化水平的上升将会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急剧膨胀,导致养老金支出规模不断加大,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持续下降。社会阶层分化风险因素。自1980年代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分化状况越来越严重。仇立平将中国现有社会阶层划分为劳动阶级(即工人和农民)、资本所有者阶级、专业技术人员阶级及管理者阶级。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了各个阶层在养老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均衡状况,进而使各个阶层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方面的差别更加显著,导致制度的不公平性更加突出。总体上讲,当前中国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着比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可以获得大约相当于原工资水平80~90%左右的退休金,足以维持比较体面的生活。而企业职工退休后仅能获得相当于原工资水平50~70%左右的退休金。由于企业职工的工资基数本来就比较低,因此他们领取的退休金数额也比较低,对很多退休职工来说仅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很难满足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这种状况将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产生比较负面的影响。社会流动风险因素。社会流动是指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及不同职业人群之间的转化。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农业从业者向城市从业者身份的转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字,中国在1982年到2000年的18年间,有大约2.0657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到城市。200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亿,2012年末已经超过2.6亿,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有4543万。农民工阶层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农民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解决他们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缴费标准较高、缴费期限长等问题,与农民工等非正式职业群体的实际收入状况尚有一定差距,导致大量农民工群体仍然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成为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的弱势社会群体。社会结构转型风险因素。社会结构是指某个地区或国家的社会成员在资源占有、组织方式及关系格局等方面的基本状况。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领域变革的重要内容,包括生产组织形式、社会心态、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价值观念及行为等多个方面。陆学艺等指出,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受家庭结构小型化及少子女化等因素的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经趋于瓦解。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平均家庭人口规模仅有3.10人,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少了0.34人,而当年离开户籍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了2.6139亿。家庭规模的缩小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已经对传统家庭养老方式产生了比较负面的影响。社会化养老保险取代家庭养老已经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状况下,如何为失去家庭养老保障的人群提供社会化养老保障已经成为当前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问题。

二、风险成因分析

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因素产生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制度随着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是各个利益相关者群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本文对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根源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以社会文化环境分析为主,微观层面主要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为主。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参保职工、企业经营者、政府管理者、社区组织、医院及媒体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群体。依据不同群体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两类。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参保职工等社会群体,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主要包括社区组织、与制度实施产生间接关系的群体。本文在微观层面的分析中主要选择与制度实施利益关系最为密切、影响范围及程度最为深刻的政府、企业和参保者等群体进行分析,以此来探讨养老保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协调性

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诺斯指出,任何制度的产生及发展都与社会文化观念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是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能够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在认知体系及社会认知氛围而对制度的形成产生推动或制约作用,制度规则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适应文化传统进而形成行为规范的过程。当养老保险制度与所处的环境相匹配并且能够与利益相关者群体形成良好互动关系时,制度就能够发挥最大效用。相反,当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不相适应时,制度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长期以来,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中国国民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一模式与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结构大体上是相匹配的,“忠”、“孝”等伦理观念的存在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能够延续的重要文化基础,老年一代对家庭财产分配和处置权的控制是其社会条件,代际间人口比例的基本协调是重要的人口条件。然而,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情形下,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兼容性日渐突出,导致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各种风险问题也不断出现。

(二)政府责任的缺位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个人短视等外部性问题,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干预显得极为必要。从政治角度来看,政府通过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缩小社会各阶层间的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政权的稳定。从社会角度来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的局面,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经济角度来看,政府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控制能够有效地干预资本市场,调节资本市场规模,进而保持并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经济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财政支付责任和运营管理责任两方面。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不仅要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兜底责任。由于政府未能及时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型的巨大成本和个人账户债务问题,导致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根据《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报告》的预测,201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已经高达18.3万亿元。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从2010年的195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2526亿元,但是与当前巨大的养老金缺口相比,仍微不足道。在基金运营管理方面,由于政府未能及时制定有效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运营规则,导致由各个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整体偏低。在中央政府层面,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管理及运营机构,负责对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由于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方式相对简单,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整体上偏低,政府需要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与比例,以此来提高整体投资回报水平。

(三)企业的“理性”决策

企业是制度执行的目标对象之一,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及接受方,制度的实施只有在得到企业配合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其长远发展。首先,企业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既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有利于增加社会声誉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其次,企业通过构建职工退休养老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满足职工的多层次需求,使他们获得心理上的稳定感和安全感,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产生强大的工作动力,提高生产效率。然而,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类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润水平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差距比较大,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不同企业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策略来参与制度。对于那些经济效益较好、养老负担较轻的企业,尤其是垄断型国有企业来说,往往会按照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标准,即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而对于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雇佣较多青壮年劳动力、经济效益较差、养老负担较重的加工制造类中小私营企业来说,因过高的缴费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他们往往会选择按照最低标准,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进行缴费,甚至还会采取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减少缴费工资基数等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这就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风险互济功能被极大地降低,制度公平性目标受到很大影响。

(四)参保者的逆向选择

企业职工是养老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参与者,他们持续的缴费责任是制度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从长远来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有利于以大数法则形式解决职工个体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的养老风险,保障参保者的老年生活质量。但从短期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对其当前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中国目前确立的企业职工缴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如果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缴费项目,职工个人社会保障综合缴费水平将超过其基本工资的16%,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当前工资收入水平。对于那些工资基数比较低、自我保障能力较弱的职工来说,当收入水平的降低影响到当前生活质量时,他们往往会通过逃费、减少缴费,或者选择最低缴费标准等方式来规避制度。而那些工资收入比较高、自我保障能力比较强的职工则倾向于选择最高缴费标准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能力,这一逆向选择会导致养老资源分配不公,削弱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能力,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加大社会整体的养老风险。

三、风险防范措施及政策建议

总体来讲,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的基本社会制度,较好地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目标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职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群体间形成了比较良性的互动关系,能够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强化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目的论视角来看,通过全面、系统地对影响制度运行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识别与判断,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制度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群体如个人、家庭、企业以及社区等所产生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高政治决策的民主程度。从冲突论视角来讲,由于风险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功能,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的分析,能够帮助政策制定者及时发现并识别制度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而强化并巩固其正功能,减弱或消除其负功能。就目前而言,政府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来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1.强化养老保险资源分配的均等性。

政府要持续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群体平等参与制度的机会;要不断地缩小不同职业群体、不同类型企业职工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差距。同时,还要顺应社会转型及社会阶层分化的新形势,适当调整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将农民工等新的社会群体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保障其平等地享有养老资源的权利。

2.尽早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许多发达国家都为企业职工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例如,英国为企业职工建立起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等构成的“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日本建立了“国民年金”与“共济年金”相结合的双层养老保障机制。我们应不断完善现有“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财政和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持续不断地增加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同时,政府应充分拓展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慈善事业、彩票事业等方面的筹资功能,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领域,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要大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域。

4.加快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建设。

要在引导人们的养老行为从伦理道德等非制度性规范向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规范转变的同时,高度重视传统家庭养老等非正式养老方式的功能与作用。加紧颁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老年人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切实维护他们的养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