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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拟任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6 04:38:36

行政拟任职报告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1)

第三条审计的主要内容:对市、县区副县级领导干部拟提拔为正县级的审计对象重点审计:(1)任期内负责的专项资金、基金的审批情况;(2)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情况;(3)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对市、县区直有关工作部门正科级干部提拔为副县级的审计对象重点审计:(1)任期内部门、单位财政收支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合法性;(3)代政府管理的各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效益情况;(4)任期内考核目标中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任期内按规定配发办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对乡镇党政正职拟提拔为副县级的审计对象重点审计:(1)所在乡镇社会经济发展、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情况;(2)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3)税收收入情况;(4)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5)乡镇办企业税收、利润和基建技改投入情况;(6)教育、社保等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7)按规定配发办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拟提拔对象在市委组织部考察预告后,由市、县区委组织部向市、县区审计部门下达书面委托书,市、县区审计部门根据委托书组织对拟提拔对象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并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限内向市委组织部提供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市委组织部将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向市委报告,市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和干部任前公示情况,不影响任职的,再正式决定对拟提拔干部的任命。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干部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支持审计机关开展工作。领导干部本人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好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2)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任免和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当前,有些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充分行使好这项职权,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任免中存在一定差距。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对拟任对象知其名而不知其人,知其人而不知其情,就投票通过任命,出现形式上的“盲从”。如何有效行使干部任免权,真正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权威,使干部任免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一府两院”拟任人员任用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人事任免的法律性和程序性,力求使干部任免既体现党委意图,又合乎民众心愿。

一、把紧入口,力争知人善任。在收到“一府两院”负责人提请任命议案后,常委会要召开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同时,加强与组织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组成任前调查组,深入到拟任对象所在工作单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形成调查材料提交常委会作为审议任命的参考依据,确认合适的人选提交常委会审议任命。对任前调查中,主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考核考察。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选举任免联络工委牵头组成调查组,以拟任对象进行等额考察考核,关键是发现问题。调查组深入到拟任对象所在工作单位,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多渠道听取班子成员、叶层骨干、一般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全面了解拟任对象的文化程度、社会关系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二是民主测评。在拟任对象工作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组织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各级人大代表、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干部及部分群众进行测评。三是社会公示。通过报纸、电视、电台进行公示,在城区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公告,在办公室设立专线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确保任用的准确程度。四是经济审计。由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拟任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掌握单位财务收支和个人廉政建设情况。五是法律考试。对拟任对象进行任前法律考试,了解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偏重于考察拟任对象的法制观念、人大意识及工作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他们学法守法和依法行政。对法律考试实行“一票否决”,凡是考试不及格者,建议提请单位撤销提请议案。

二、规范程序,依法进行任免。常委会对提请任免议案进行审议,依法进行任免表决,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干部任免权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人大常委会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任免。首先,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书面宣读提请任命议案后,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介绍拟任对象的考核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调查组通报调查情况。调查组综合对拟任对象的考察考核、民主测评、公示反馈、经济审计和法律考试等方面的情况,形成任前调查报告,重点介绍扩任对象的优点、工作成绩、主要缺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再次,拟任对象作供职发言。拟任对象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我介绍,回顾过来的工作情况,反思工作中的得失情况,提出拟任职务的工作思路。第四是询问有关情况。在听取三个报告后,拟任对象要无条件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的询问,认真回答提问,不得敷衍。“一府两院”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协助说明有关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拟任对象的有关情况,澄清有关事实。第五,依法进行投票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供职发言和考察、考试、测评、询问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对拟任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无记名投票,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利,只有赞成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才能获得通过任免。第六,就职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在国徽下,举起右手庄严地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不只是一种形式,而是通过这种形式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提醒被任命人员认真思考在任期内要做此什么,离任后要留下什么,深刻认识到更多的是责任,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公仆。同时,对于提请免职的对象,县(市)级人大常委会也要坚持咬定原则不放松,在免职理由确认充分与适当的情况后,还要求“一府两院”提交可信度高的离任审计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审议,守住干部离任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拓宽方式,加强任后监督。对拟任对象任命前的调查考察和任命时的严格把关,只是行使干部任免权的一个法定程序,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任命后的监督管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拓宽监督方式,合理利用代表视察、法律监督、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督办、述职评议等有效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在干中任免中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干部任后监督的实效。一是组织代表视察。常委会要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和应邀参加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利用集中视察或小组视察的形式,深入选民、深入基层,倾听选民和群众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及其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污垢信息进行分类储存,供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干部任免监督决策参考。二是加强法律监督。人大常委会按照“求深、求精、求实”的原则,强化监督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法律监督。其一,紧扣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常委会要跟踪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限期改进,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成效,从而促进“一府两院”任用人员依法行政。其二,对司法机关办案情况进行监督。立足于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案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三是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工作安排中,不定期地要求“一府两院”任用对人员就某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并有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整改结果。四是督办。常委会要加大督办的工作力度,健全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办理和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受理、督办人大代表答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由此加强有针对性的干部任免监督工作。五是进行述职评议。人大常委会对任用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评义,按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如果不称职票超过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述职人员,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免职或者撤职,或者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同时,述职人员必须按照交办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3)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指领导干部在拟任高一级领导职务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向社会或拟任干部现工作单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群众对该干部任职的意见。经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经查实存在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取消其拟任职资格。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任用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双重管理的干部,按“谁主管,谁公示”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县处级领导职务、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任用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五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和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职务的干部,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地、市拟任用或拟聘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不含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地、市、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处级干部,要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县(市、区)拟任用或拟聘任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

第六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应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平职任用或调整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前公示与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同级党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组织部门将拟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由党委通告人大常委会党组,并提交正式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

第九条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和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公示职务的干部,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三章公示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十条公示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各地的党委组织部和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确定拟任干部名单。对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程序组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然后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拟任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公示范围。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确定公示范围。

第十三条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当地党报或政报,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现工作单位的群众公示。只在现工作单位公示的,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本单位的群众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内容: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本人照片;公示期间接待来访群众的地点,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意见箱设置地点;公示时间;对来信来访来电的基本要求(如举报问题要有事实根据,要署名举报)等。

第十五条查证落实。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左右。公示结束后,承办公示事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立即梳理群众意见,并将梳理后的群众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查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落实。匿名举报的重大问题可列入查证落实范围。

第十六条决定任职名单。党委(党组)召开会议,听取公示期间的反映及调查落实情况汇报,讨论决定任职名单。

第十七条反馈。任命决定在公示范围内公布。对经公示后未能进入任命名单的同志,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材料归档。群众举报材料,可归入干部工作文书档案,保存期一年。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4)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5)

成立市委党校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任用参公管理空缺岗位的科级领导。

三、竞争上岗的职位、职责

(一)岗位设置

政治处副主任

1名

教务处副主任

1名

财务科副科长

1名

民干科副科长

1名

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1名

(二)岗位职责

1.政治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政治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党委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③负责纪检工作,承办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④负责本处室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公文的草拟工作;

⑤负责老龄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务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教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分管多媒体教学及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制定我校远程教育建设规划草案,经学校批准后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

③负责全校教学器材、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协助校办公室采购教学设备和用品;

④负责拟定教务处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

⑤协助学校办公室主任做好函授方面的接待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3.财务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财务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承担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草拟工作,指导财会人员做好各种报表和决算;

③承担财务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④带领财会人员做好财务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⑤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民干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民干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民干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③指导民干科有关人员做好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实用技术培训及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教育中有关情况的统计及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④负责培训班任课教师的择优选聘、教学考核、学员测评工作;

⑤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5.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做好公务员培训科工作;

②负责公务员培训班年度计划及经费报告的草拟工作,协助财务科管理好培训经费;

③负责公务员培训科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拟定,并及时报科长审定;

④负责公务员培训班教师课时酬金的测算工作,承担培训班的具体联系工作;

⑤负责培训班学员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培训证书的制作,负责培训情况的统计及相关材料的草拟工作,抓好培训档案及本科室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竞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知识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做出成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4、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协调、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善于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5、坚持群众路线,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不。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资格

1、具备参公人员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4、竞争财务科副科长者须具有财会资格证书;

5、竞争政治处副主任者须是中共党员;

6、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7、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龄一年以上。

五、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在校内通过职工大会并用张榜的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公布竞争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程序、办法等相关事项。

2、公开报名。凡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申报职位。一般由个人报名,也可以采取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竞争职位数与参加竞争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2,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该岗位。

报名者应持有以下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1份。

(2)小一寸照片1张。

(3)连续3年年度考核称职证明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资格审查。根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要求,由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对报名竞岗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者,公布报名人员及资格审查结果。

4、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笔试成绩满分为30分。

5、面试。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教职工大会上作竞争上岗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和经历、主要优势,自己所竞争职位的工作设想和任期目标,并就有关的问题进行答辩。演讲答辩结束后,由领导组成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分组给每位竞岗者打分。计分方法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出平均分即是竞岗者面试得分。面试满分为40分。群众代表8名,由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产生。根据得票多少,从最高得票者开始,从高到低顺序确定8位群众代表。

6、民主测评。竞争上岗演讲结束后,由与会全体教职工对竞岗者进行民主测评,用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30分。测评为优秀等级者得分30分(30×100%),测评为优良等级者得分24分(30×80%),测评为中等等级者得分18分(30×60%),测评为差等级者得分12分(30×40%),测评为不合格者不予评分。

7、组织考察。把笔试成绩、评分组评分及民主测评成绩三项相加后的总分即确定为每位竞岗者的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每一职位前两名竞岗者作为该职位的考察对象。然后组成干部考察组,进行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察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并实行考察人责任追究制。考察结束后形成考察组全体成员鉴名的书面考察材料。

8、确定拟任意见。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依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主测评成绩和干部考察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竞岗者的拟任用意见。领导组成员必须全体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决定方为有效。

9、公示。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10、上报审批。经公示后,形成书面拟任用意见呈报中共××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笔试内容

一、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

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题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报告

三、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四、《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六、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云发〔〕24号)

七、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同志在11月14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八、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委党校校长李纪恒同志在11月15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认识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在新的历史起点推动党校工作迈上新台阶》

九、中共××市委党校关于党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七、任职和任期

1、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2、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

3、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免去该职务,安排到竞争上岗前职级相同的岗位工作,并按新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时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九、组织纪律

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实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全体教职工要正确对待竞争上岗,不得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教职工对竞争上岗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纪委或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检举、揭发。

十、时间安排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20xx年3月15日

2、公开报名:20xx年3月16日—18日

3、资格审查:20xx年3月19日

4、复习备考:20xx年3月19日—20xx年3月30日

5、笔试考试:20xx年3月31日上午9:00—11:30

6、竞岗演讲及民主测评:20xx年4月5日—7日

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7、组织考察:20xx年4月12日—14日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

(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

(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变更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个人征信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换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信息数据库,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个人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注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

(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

(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个人征信机构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将许可证缴回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不缴回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收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x、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x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除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备案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标准,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测评。

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应当每两年进行测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以及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测评。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测评报告之日起20日内,将测评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将测评报告报送备案机构。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

(三)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的;

(四)被大量投诉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

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者二级以上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个人征信机构任命未取得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征信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以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7)

由委受人大、政府委托代拟的法规、规章和委内自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和其他处室提出需要制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汇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2、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制订委年度文件制订计划,其中法规、规章报省法制局,争取列入相关的立法计划。

3、有关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处室按计划组织起草,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起草工作的指导以及负责文稿的论证工作。文稿形成后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会签,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委主任签发。

第三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订

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工作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省政府和委领导及有关行业办和处室要求,提出拟制订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经综合处、投资与规划处等处室会签,报委领导审定。

2、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牵头,会同有关行业办和处室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起草部门。有关行业办、处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纲,经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组织会审后着手起草。

3、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对文稿的论证。文稿形成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在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分管职能处室为相关的投资管理处室,如技改项目为投资与规划处。其运作程序为: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申报审批。

(1)相关材料具备报委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委办公室分送相关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以及投资管理处室;

(2)由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建设布局、经济规模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给投资管理处室,超过时限不提初审意见的,投资管理处室可直接审核;

(3)经行业办或专业处室初审并经投资管理处室平衡审核初步同意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批复有关部门和地方;其中,上报国家和省政府的由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4)限上项目上报国家后的催批工作,以投资管理处室为主,有关行业办和专业处室做好对口司局的配合工作。国家对项目的批复,由办公室送投资管理处室,并复印送有关行业办或处室,转发文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2、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行业办、专业处室会同投资管理处室组织审查,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下达。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解决的部分限额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委委托市经委(计经委)组织审查和审批,报委备案。

3、国家项目的开工报告。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8)

我市此次换届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有关法律、章程和政策规定,以谋划和推动科学发展、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为重点,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发展民主、推进改革、严肃纪律,大力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实现我市“十二五”时期的目标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国际旅游岛和海南西部现代化热带滨海城市建设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名额、构成的比例及分配原则

(一)我市第十二届党代会代表名额拟定为238名(与第十一届持平)。其中: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占59%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20%左右,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占19%左右,、武警部队代表占2%左右;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20%;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17.7%;45岁以下的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上述比例除妇女、少数民族代表比例和45岁以下的代表比例外,其他均为指导性比例。代表名额分配拟参照上述各方面的比例要求,按照各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发展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要适当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党代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不交叉。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按25%确定。各级领导干部当选党代表年龄一般应不满57岁。

(二)我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拟定为197名(与第十三届持平)。其中:基层代表特别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代表名额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保留一定数量的连任代表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非党人士比例不少于35%。代表中领导干部的人数不宜过多,鉴于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长和乡镇党委书记应提名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府及其部门组成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不宜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代表结构比例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要统筹考虑,并反复协商,多做工作,最后以选举结果为准。党政干部当选人大代表年龄一般应不满57岁。

(三)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拟定为144名(与第八届持平)。其中:党内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40%,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委员所占的比例不少于60%。委员人选的推荐,党内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名,党外的由市委统战部提名。建议名单由市委统战部汇总,在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和市政协党组协商后报市委审定。委员界别设置原则上与上届大致相同,共设二十一个界别,即中共、民进、民革、民盟、台盟、无党派、青年团、总工会、妇女、工商联、科技、农业、文体、教育、卫生、少数民族、侨联、经贸、社会福利保险、宗教、特邀。党政干部当选政协委员年龄一般应不满57岁。

三、新一届市委、市纪委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构成的比例以及产生原则

(一)第十二届委委员和候补委员总名额拟定为40名(与第十一届持平)。市委委员拟设33名,提名候选人37名;候补委员拟设7名,提名候选人8名(含落选的委员候选人4名)。市纪委委员拟设23名,提名候选人26名。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原则是,除市委常委人选外,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定为人选。其他人选主要从乡镇党委书记和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群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中产生。外驻企业和垂直双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以有个别人选。少数民族和妇女要有一定比例。市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原则是,除市纪委常委人选外,主要在乡镇纪委书记和执纪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中产生。其中少数民族和妇女也要有一定比例。

(二)我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拟定为25名。其中:除正副主任5名外,配专职委员13名,兼职委员7名。在提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中,既要有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民主法制观念的领导干部,也要有熟悉经济、法律、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和妇女干部。同时,在年龄上要形成梯次结构,要有一定数量能连任满两届的年富力强的委员。

(三)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常委的名额拟定为29名。其中:正副主席5名,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所占的的比例不少于65%。

四、新一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班子职数、任职和提名年龄及任期规定等要求

按照“明确方向、合理设置、统一规范、保持稳定”的要求,在班子职数、任职和提名年龄及任期规定等方面进行明确,巩固完善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成果。

(一)领导班子职数。

1.市委领导班子职数。我市第十二届市委设常委10名,提名候选人11名;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市政府市长,1名专职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由市委常委兼任。

2.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职数。我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总工会主席。

3.市政府领导班子职数。市人民政府设市长1名,副市长6名。其中,1名副市长由市委常委兼任。

4.市政协领导班子职数。政协第九届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其中,1名政协副主席兼任市委统战部长,同时任政协党组副书记。

5.市纪委领导班子职数。市纪委设常委7名,提名候选人8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二)任职年龄界限、提名界限和职务任期。

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在年月日的实足年龄为依据。

1.任职年龄界限。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0岁。

2.提名年龄界限。市新一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纪委副书记,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

我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继续提名或从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法检“两长”交流到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的应不满57岁。新提拔的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

3.职务任期。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执行。

(三)有关配备要求。

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交叉任职的不重复计算。市政府市长由黎族干部担任,政府班子要配备1名党外副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中要有党外干部。各班子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民族结构和交流、回避等,均按琼发1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的主要议程

(一)我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查中共第十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中共第十二届委员会;选举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两委选举产生后,分别召开两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市委和市纪委领导班子;

4.选举出席省第六次党代会的代表。

(二)我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议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审议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选举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8.选举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9.选举人民法院院长;

10.选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我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3.列席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及会议其它报告;

4.选举政协第九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六、选举工作要求

(一)市党代会代表,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市纪委委员,以及市委领导班子和市纪委领导班子的选举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二)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和市政府正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三)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依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七、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换届工作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抓住选好配强领导班子这个核心内容,认真选拔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党代表、人大代表的选举和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工作,要突出重点,在选一个好的班子和作一个好的工作报告上下功夫,提出一个好的人事安排方案,周密组织好大会选举,全面实现省委的人事安排意图和市委的人事安排意图,努力取得作风建设和换届选举选举工作“双丰收”。

从市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任务和时间考虑,整个换届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初,主要任务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和各个大会的筹备工作。

1.向市委常委会传达全省换届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全市换届工作总体方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成立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的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着手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市委换届工作方案、市人大换届工作方案、市政协换届工作方案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后呈报省委

3.配合省委组织部做好市级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工作

4.召开市委全委会,研究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有关事宜,并就重要问题向省委请示(第一次请示)。市纪委委员名额要提前报省纪委审核

5.组织写作班子起草市党代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6.制定市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方案报市委审批,组织选民登记、组织人大代表的提名工作

7.印发市委的换届工作意见,酝酿提名市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8.组织乡镇党代会选举乡镇党委、纪委班子。同时选举出席市党代会的代表

9.市委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10.协商、提名市政协委员初步人选并报市委审定

11.市委召开市委委员和纪委委员推荐会议,推荐“两委”组成人员初步人选

12.组织选举乡镇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13.市委就的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向省委请示

14.确定市党代会、市人大、市政协召开大会具体时间并报省委。酝酿提名出席省第六届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15.召开乡镇人代会

16.市委协商提名推荐市政协常委候选人初步人选

17.全面检查落实新一届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二阶段:召开大会选举

1.拟定年月日至日召开市党代会。

2.拟定年月日至日召开市人代会。

3.拟定年月日至日召开市政协会议。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及时向省委报告各个大会的选举结果,以及新一届市委.市纪委的选举结果。

2.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进行总结。

3.做好领导班子换届后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4.切实加强新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做出加强新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决议。开好新班子的第一次民主生活会。进一步修订完善思想政治建设的有关制度。

八、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市领导班子换届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决定成立市换届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建立工作责任制。

(一)市换届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组长由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吉同志,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政协主席文同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何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裴同志,市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黄同志组成。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何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纪委副书记符同志,市委办主任吴同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郭同志、陈同志、黄同志,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符同志,市政府办主任赵同志,市政协秘书长赵同志等担任。

(二)工作机构。

1.文件起草工作组。组长由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负责人、法检“两长”担任。成员从各部门抽调。主要负责起草市委工作报告,指导各相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报告》、《市财政预算与执行情况报告》,起草关于换届工作的有关领导讲话和有关决议、文件通知等。

2.人事安排工作组。组长由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同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何同志担任,成员从组织部抽调。主要负责配合省委考察组做好市级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工作,组织指导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工作,制定市级领导班子换届和乡镇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负责酝酿、推荐、提名、确定市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市政协委员初步人选。准备各个大会换届选举有关人事方面的文件,组织选举工作。

3.代表选举工作组。组长由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同志、市政协主席文同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何同志,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裴同志担任。成员从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市委统战部抽调。负责组织指导市级人大代表和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乡镇人大代表和党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的组织工作。

4.宣传工作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符同志担任。成员从宣传系统抽调。负责制订全市换届宣传工作方案,编发宣传提纲,组织并检查各项宣传计划和内容,及时处理和解决舆论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新闻单位之间的关系。准确报道中央和省委关于换届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及时宣传我市换届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举措,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工作氛围。

5.会务和保卫工作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朱同志担任。成员从市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和政法部门抽调。主要负责制定各个大会的会务安排计划。拟定换届工作期间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换届工作期间社会治安稳定。

(三)成立换届作风和纪律检查组。

组长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董德成担任,成员从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抽调,主要负责换届期间换届纪律的宣传教育,对换届进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换届纪律的情况举报和案件进行查办处理。

(四)建立换届领导工作责任制。

市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换届工作负总责。有关领导和各工作机构的组长、副组长是换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换届工作分工负责。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等部门是市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承担主要工作责任。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还要分别负责指导乡镇党委、人大的换届工作。

九、精心组织,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换届,改革力度大,任务重,要求高。市委将按照省委的要求,把换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委将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履行好职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党组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组织、统战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早考虑,周密安排。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9)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10)

拟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以及拟平级转任新的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实行任前公示。

特殊岗位和在换届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不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围及方式

拟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政工作部门正副职领导职务的,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任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的,在其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或工作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拟易地交流提拔任用的,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

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

四、公示时间

一般为7—15天。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公示人选的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五、公示的基本程序

(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公示通知或公告;

(2)公示时应即通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干部本人;

(3)受理群众反映;

(4)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馈;

(5)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6)公示结束后,由党委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找干部本人谈话。

六、对反映情况者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七、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分类处理。对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已掌握的,不再重复调查。对不掌握的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虽匿名反映但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也要列入调查范围,认真核实。

行政拟任职报告篇(11)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持会前学法活动。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坚持会前学法制度,将会前学法工作纳入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已经开展常委会会前学法4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此外,坚持每周机关学习例会,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及省、市、区重要文件精神。通过会前学法,进一步增强了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提高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审议水平,促进了人大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一是助推经济发展。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招商引资推进情况的报告、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先进材料创新发展高地情况的报告、关于2018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供销联社综合改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对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经科信局等5个部门工作开展调研,对弥牟镇政府关于2018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全区27个进度滞后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查,支持和督促政府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石。二是聚焦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两拆一增”推进情况的报告、关于在社会治理中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情况的报告。三是促进公平正义。开展《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三)协助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完善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科学立法,全力推进立改废释工作。相关委办依据工作职责积极协助**人大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已完成对《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4项上级人大立法任务开展调研,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10余条。

(四)积极推进拟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工作。区人大严把拟任命干部关口,对“一府两院”的拟任命干部采取分类别试卷进行任前法律考试和宪法宣誓,使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宪法宣誓仪式成为人大工作的常态化。通过考试和宪法宣誓,提高了拟任命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了宪法意识、公仆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法院和检察院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区人大共对8名拟任命干部进行了任前法律考试,依法任命干部19人次,均按要求进行了宪法宣誓。

(五)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是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提高备案审查水平,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对报备的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了审查、登记和归档,协助区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共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协助区委依法审查规范性文件1件。二是为深入贯彻区委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和体制机制改革重要部署,切实做好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区人大办印发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