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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履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1-18 07:35:57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1)

新闻出版业事业属性的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职能是服务政府。资金来源和事业职能决定了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以宣传政府政策、传达政治导向为使命。这类新闻出版单位虽然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但为提高影响力扩大事业发展,保持政府喉舌地位等使命。发展广告宣传业务成为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的重要经营目标。广告收入成为其重要经济来源,随着广告业务的逐渐开展,广告业务流程中潜在的法律隐患、经济责任等风险逐渐显露,给新闻出版单位的事业发展带来威胁。构建一套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从而改善新闻出版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实现的需求愈发迫切。

一、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不健全,内控监督力度不够

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很少设置独立的内控机构,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能由财务部门承担,发挥不了应有监督职能。这使得第一,内部控制缺乏独立性,财务部在行使内部控制职能时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建议;第二方面财务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由于与被监督部门是平级关系,无法形成实质上的监督管理。缺乏实际执行力,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第三由于财务部对业务流程的了解是从其业务的经济表现形式出发,对工作业务流程实质并不了解,对业务流程的风险点把握不全,导致内部控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内部控制效率较低。

(二)广告业务决策缺乏调研,重大项目未进行集体决策

新闻出版业单位广告策划环节缺乏前期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广告立项随意。出现因领导的个人偏好导致广告策划失败,给单位带来损失的现象;广告刊登版面分配、涉及金额较大的广告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由主管广告业务领导一人负责审批。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讨论通过容易发生舞弊行为。

(三)广告业务流程设计不科学,不相容岗位缺乏监管及制约

新闻出版企业广告业务流程关键点上缺乏必要的监管。广告策划岗位未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定价,广告报价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广告营销环节制度不规范,广告费折扣制度不透明,缺乏广告费折扣授权管理制度;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情况时有发生,广告业务员舞弊风险无法控制;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律监管,业务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理规避法律责任的意识,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及履行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缺乏互相制约。

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业务流程梳理及风险点分析

(一)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广告业务流程

下面以CT杂志社为例对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流程及关键环节风险点进行梳理。CT杂志社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具体关键环节风险点识别如下:

1.广告策划业务环节

主管广告的社领导与广告部部门领导,根据杂志档期主题、以及报道的风格,结合杂志总体版面量确定广告当期刊载版面量。由广告部做出当期广告安排计划。每月5日出具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发到相关编辑部门,按计划安排广告出版。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未进行分离,容易产生经营决策不当,领导与广告客户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广告部根据每月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安排广告项目,寻找与当期广告计划最为贴近的广告项目与广告客户业务洽谈,促成广告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交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的业务。

此环节的风险是:存在资深业务人员带着现有优质客户资源跳槽,导致广告客户资源流失的风险;广告营销环节营销制度不规范,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舞弊风险无法控制;未单独设立合同签订岗位,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法律审核环节,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环节是广告部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岗位,与广告营销、合同签订岗位互不相容。广告合同审批岗位重点关注广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是否出现非法宣传内容,是否出现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岗位安排广告的印刷、出版。是对广告执行过程的监督审查,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是不相容岗位。重点监督是否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岗位、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使得广告合同的审批岗位不能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独立,造成广告业务员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会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给杂志社带来经济损失。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广告部门发起催收广告费。财务处收款岗位按杂志印刷发行自然月为周期,按期根据广告履行进度计算当期应收广告款金额。待财务部确认广告费到账,按期报告广告款回笼情况。

此环节的风险是:应收广告款缺少定期对账及催收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没有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对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难以做整体把握,不能分析客户的信用评价分析。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广告业务员根据单位内部相关制度,按照财务处按其提供的广告费回款情况,计算广告费的提成制度,进行提成。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提成的相关内部制度较比混乱,内部广告提成制度不完善,导致广告业务员提成出现计算混乱,跨期提成、重复提成的现象,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CT杂志社的管理层关心的是如何加强广告经营的内部管理如何规范广告业务流程,实现广告经营效益最大化。因此,广告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的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

1.建立有利于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的环境

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全员中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道德准则。在广告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广告经营业务中的舞弊设置道德障碍。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把职业道德培训放到与业务培训同样重要的位置,在日常的考核和激励中,要把员工的实际业绩与员工的遵章守纪方面的表现一并考虑,重视员工对广告业务流程合理化建议及制度规范管理的贡献。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加强对广告经营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以风险为导向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广告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保障广告款的及时足额回笼,单位资金安全完整。而且还可以严防各类舞弊的发生。

3.建立科学的广告业务流程,以便增强广告业务活动的可控性

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 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所有这些环节的核心是两个方面,即广告版面数量和广告金额,广告经营应该建立科学的程序保持这两个信息在广告业务流程中传递的准确性,以便使版面的总量和广告金额总量形成相互牵制的可控考核要素。

三、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搭建

(一)单位整体层面

1.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CT杂志社成立事业发展部审批各项广告经营业务,下设广告部负责具体广告工作运营。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控制方法,广告部下分设: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广告履行等岗位。对于重大广告立项、重大广告活动策划由广告部填制广告策划审批单,广告部、事业部、主管社领导三级联签,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执行。

2.明确职责权限,完善制约机制

事业发展部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广告年度经营总目标,制定总体广告费定价折扣政策,制定广告业务人员奖励政策。事业发展部下设广告部,主要职责是管理执行广告业务具体工作。

3.强化广告风险管理,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监督广告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广告业务各个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对重大风险环节进行常规审计。定期抽查审计广告合同、广告稿件刊发情况、广告应收账款的台账、广告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4.建全沟通制度,建立政策共享机制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广告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运营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业务收款情况。建立宽松的内部环境和畅通的信息机制。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二)具体业务层面

1.广告策划环节

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应进行分离,避免产生经营决策不当,杜绝领导与广告客户产生舞弊的可能。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由事业部出台统一的广告费折扣政策,对广告费打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广告折扣采取透明化、统一化,避免暗箱操作或者体外循环。由内审部门对广告部的价格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广告合同签订环节严格遵守CT杂志社广告合同签订规范,由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广告合同,并考核其合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及合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广告履行岗位填写广告的实际占用杂志版面数量,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统计。统计结果与实际到帐的误差是衡量广告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杜绝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现象出现。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为监控广告费回收率,最大限度的防止坏帐的产生。由内部审计部门督促指导广告经营部门回收到期广告款,并对重点欠款客户的广告刊发进行监控。对广告业务员收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业务员的工资直接挂钩。同时将落实催款工作做为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提高内审人员在广告款回笼环节的参与度。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事业部制定广告提成制度,财务部确定广告到账后,广告业务员填制广告提成审批表,广告部、事业发展部、社领导三级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对广告经营部门广告费提成比率、金额等情况是否合规的监控,进行常规审计。

6.建立广告部的会计委派制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2)

(一) 压实“一岗双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1、明确分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

我中心挂牌成立于2019年3月11日,属县委直属事业部门。中心领导班子陆续配备上岗。根据实际情况,中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分工,做到中心班子成员人人身上有责任、有要求、有目标,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中心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履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今年中心向宣传部纪检组报告履职情况2次,班子成员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2次。

2、签字谈话,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中心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班子成员与自己分管的部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和压实。同时,实施定期履职报告、履职情况分析和履职约谈制度。2019年,中心主要负责人分别与班子成员进行“两个责任”履职约谈1次,班子成员每月定期向只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1次。通过责任约谈、履职情况分析、点名通报等方式,持续传导压力,不断压实责任。

为实现廉政档案动态管理,中心还建立健全了单位中层干部的电子廉政档案,认真完成《基本情况表》、《任职廉政谈话登记表》、《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的填写。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升反腐倡廉软实力

1、常敲警钟,增强廉政从业意识。一方面是突出集中教育学习,定期在主题党日活动和班子会议中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县纪委文件,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措,共同分析单位面临的形势,并在会上就新闻工作纪律、节假日注意事项、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提醒、通报、强调。2019年班子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次,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5件次;另一方面是以上率下全员学习。中心党支部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利用在双河村长岭异地搬迁安置点开展读书班的有利机会,组织党员及单位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观看《激浊扬清在云南》、《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宣传片,强化全体职工的廉洁从业意识。

2、文化引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一是开展“文明家风”专题报道活动。组织采编人员深入一线报道文明家风系列活动,让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良好引导,树立文明廉洁的家风。二是建好阵地,推动廉洁宣传工作。加强对传统媒体威信电视台和新媒体平台“微扎西”的运用,积极完善纪检监督形式,着力做好廉政新闻报道,比如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廉政标语滚动播出等,全面营造廉政教育学习氛围,提高中心廉政建设的软实力。全年在威信广播电视台和微扎西刊播廉政稿件22篇。

3、立足新形势,制定完善单位管理制度。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新闻宣传队伍,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廉洁性和专业性,我中心根据新形势的需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针对新闻队伍工作特殊性,对新闻采访报道纪律做硬性规定。一是不能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二是不能从事新闻宣传以外的商业活动;三是必须坚持党性,以优秀的作品,传播正能量,引领良好社会风气;四是保持新闻人良好形象,树立正气。

(三)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组在日常廉政建设中基础性作用。

1、作风建设监督常态化。在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主动接受宣传部纪检组的监督检查。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了中心党建工作督查内容,通过工作检查、完善资料、走访职工等方式开展廉政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组对单位干部工作纪律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一些职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廉政建设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有效遏制,实现了纪检组对单位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指导。

2、廉政风险防控具体化。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和预防,对公务接待、办公设备购置、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建设等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3、“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监督制度化,公开化。通过班子会议和干部职工大会进行研究,民主表决,对结果进行公开,全面接受支部所有党员同志和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确保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3)

1、新经济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新经济形态首先在20世纪90年代的欧美国家出现,随之向全球扩张。近年来,新兴产业已吸引了近三分之二的风险投资,其市值超过了传统工业。

新经济包括信息经济、网络经济、知识经济和虚拟经济等。新经济改变了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中介结构和信息成本问题。网络经济将形成直接经济,正如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专家姜奇平所言,信息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缩短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中间环节,通过直接快递贴近目标来获得价值。数字化网络对时空的“合力”正好为削减中间环节提供了基础。

中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和网络经济化的双重进程。在社会经济激变中,人们热切需要大量新闻信息和解释性报道。这对新闻媒体的专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中国的现代化

随着世界现代化的发展,中国的现代化亦势不可挡。自1963年1月,周恩来同志在上海提出了“四个现代化”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陆续提出了“四个现代”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量化目标是实现小康水平;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并进一步强调,城镇化是未来几十年的发展潜力所在。

在中国的城镇化过程中,新的生存环境不断形成,易引发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甚至政治问题。因此,受众特别需要舆论引导、服务以及人文关怀。其中,媒介就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社会传声筒和稳定器。尤其是在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媒介更应担负起这项社会责任。

3、数字化社会

如今,我们已经全面进入数字化社会。通过数字化的呈现,人们在电脑前几乎可以遍览全世界的城市街景,甚至可以穿越时间,看到物件在历史中的变迁。人类对环境和社会进行数字化记录,由此开启对文明进程镜像世界的建造,进而开始大数据和云计算。诚如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所言:比特,作为信息时代新世界的DNA正迅速取代原子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

数字社会中,建立自发群体或临时性群体的成本大幅降低,人们可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组织“直接活动”。虚拟和现实界线的模糊提高了社会风险。此时,媒体必须正确地引导舆论,坚定地扛起社会责任,稳定民心。

然而,在如此严峻的背景下,媒介现状并不乐观。在人民网总结的2013中国十大媒体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秦火火”、杨宇秀、薛蛮子、傅学胜等在打击网络大谣的过程中落马,这凸显了主流媒体舆论引导方面的不足;我们也可以看到陈永洲案中新闻人的失德和媒体的公信力下降,此刻,媒体社会责任报告正当时。

二、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体系建设

媒介生态包括媒体机构、文本和受众三个部分。构建和谐的媒介生态和完善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体系建设殊途同归。

1、媒体机构

对于媒体机构来说,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建立与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媒体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或者说主要担负社会责任。媒体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走偏就是尽最大的社会责任。这一点,责任报告里亦有体现。以中央电视台为例,中央电视台履行正确开展新闻报道的职责,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紧紧围绕十八大精神的学习、宣传,全力做好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中央重要会议,以及系列重要讲话报道,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人民网突出报道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党务、政务活动,系统宣传、解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新华网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颇有亮点。它独家解读中央经济政策,定期撰写原创性报道且不断丰富。它与多部委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重大政策的出台在新华网第一、第一解读。从报告中可以看到:其余的8家媒体,无论是中央新闻单位还是地方新闻单位,都高质量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各有亮点。

2、文本

产品是否优秀,要看社会效益,对于媒体而言,文本就是其产品。在11家试点单位里,中国青年报、人民网、中央电视台、解放日报将获奖情况专门列出。其中中国青年报有社会效益的专项报告,解放日报有业界评价和社会评价的专项报告。2013年中国青年报获中国新闻奖2项,获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获“杜邦杯”环境好新闻奖2项,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多项,中国人大新闻奖1项,驻各地记者站获得多项省级党委政府奖励。中国青年报的文本在多个领域获奖,其中有专业性的新闻界最高级别奖项,也有行业性和部门性的奖项,获奖文本内容包括政治导向、提供服务、提供人文关怀、繁荣发展科技文化、进行舆论监督等方面。从中可以看出中青报多层次多维度的履行了媒体社会责任,也获得了多个层面的肯定。2013年解放日报获中国新闻奖2项,上海新闻奖12项,10篇获作品获全国省级党报好新闻,获“金长城传媒奖”,获“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同时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选的全国报纸百强。解放日报也获得了新闻界最高级别的奖项,和中青报的文本不一样,它的文本内容区域性较强,部门性、地区性的奖项较多,解放日报的获奖文本特点是:注意服务地方,调查性报道较多,而调查性报道又是彰显媒体社会公信力、责任感和实力的标杆。它也较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人民网2013年获得了中国新闻奖、首都女记协好新闻奖、中国人大新闻奖,2012年获得了全国法制好新闻。中央电视台和人民网一样,作为全国性的部级媒体,在承担媒介责任的时候,都体现了最强的专业性、服务全国人民的视野、坚定的舆论导向、丰富的人文关怀。其余7家媒体的获奖情况没有在报告中说明,难以看到其社会效益的情况。

3、受众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4)

――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报刊出版单位集中时间、版面和采访力量,开辟专栏、专版,以访谈、专题报道、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解读“两个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施行“两个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两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报刊审读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重要内容。宣传“有偿新闻”、“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买卖刊号”、“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报刊出版单位的守法意识。

宣传非法出版物的危害,加大报道取缔、查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出版行为。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对照“两个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所属报刊及记者站的出版活动,自觉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切实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将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并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报刊管理工作。要结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今年1月~3月,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所辖报刊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检查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肃处理。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集中力量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认真对照检查规范执法的情况,清理和纠正现有报刊管理文件与“两个管理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检查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报刊登记、备案、注销、撤销等具体程序规范。

2.组织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落实“两个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5)

【摘要】新闻记者自身肩负着一定社会责任,包括正确的舆论导向、公正客观真实的内容、对受众知情权的充分尊重等。但是在网络高速发展时代,网络环境形成的冲击,需要记者调整报道行为。同时也接受着来自于政府权力、广告商权力的种种压力,导致新闻记者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受到重重限制与干扰。

关键词 新闻记者;社会责任;现实困境

任何一项职业都有其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新闻记者肩负着反应现实、引导社会舆论等相关责任。新闻记者在理论界被誉为无冕之王,掌控着一定社会话语权,要充分并合理地利用好自身的话语权,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传播主流价值观并凝聚共识,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1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

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从不同角度有着多种解读,从常规角度看,其肩负着引导社会舆论导向、社会监督、及时反应现实等责任。

1.1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社会舆论直接影响个体的看法、观念与行动。不良的舆论状况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严重干扰社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而新闻记者因为掌握着媒体话语权,新闻报道成为公众看到社会现象的途径之一,从而形成一定社会舆论。而记者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新闻报道中体现积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凝聚公众意识、表达公众利益,避免错误的舆论导向对社会造成反作用力,引导人们客观、全面地看待所发生的事件、现象、问题。

1.2行使社会监督

记者肩负着社会监督的责任,通过客观公正地反应社会问题,来对当事人或者当事单位实施监督,促其规范自身言行,促其保证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一般情况下,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对于新闻报道有一定畏惧,害怕一旦涉入新闻报道导致社会的广泛关注之后,名誉、经济以及社会影响力受损。因此新闻记者所持有的话语权对不良社会问题具有较好的震慑作用,如果正确把控、运用社会监督的效力,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良性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1.3及时反应现实

在社会转型期,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发高涨,公众有了解社会真实情况的权利。新闻记者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在坚守新闻传播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闻工作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客观、公正地对新闻事实进行展现,努力让公众全面、真实、及时地了解新闻事件,保障事件各阶段的信息对称,最大限度地避免误导公众,从而让新闻内容来指导人们的工作,丰富人们的生活内容,满足人们实际的需求。

2新闻记者坚守社会责任的现实困境

2.1网络环境的冲击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民众接受信息的渠道主要是通过看电视,读报纸、杂志等传统传播手段。传统媒体受到制度性监管,新闻内容经过严格审核,多年历史根基所形成的稳定形象,使其具有较高信誉度,在社会舆论导向上有较强把控能力,因此一般不会因为导向问题而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随着通信技术、互联网、物联网等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迅速崛起,以其载体多、传播快捷、接收简单、信息量大等优点抢占了信息传播的半壁江山,让媒体环境变得复杂。人们通过网络环境接受到了海量信息资料,虽然广泛、丰富,却缺乏有效地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呈现出无限、无序、优劣混杂的状态,特别是自媒体横行的时代,信息过多,传播渠道多样化导致不良信息无孔不入。而民众在认识水平上较低的状况也为不良社会舆论提供了生长的温床,甚至越负面越惊悚的信息越容易传播。民众对于来自于党和政府的主流信息反而产生不信任感,这种情况也与网络环境的冲击有关。

在这种环境之下,新闻记者要掌控新闻报道,达到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难度更高。不良单位和个人会根据新闻记者的报道进行事实的曲解,将记者报道中有疏漏的情节过于夸大、小题大做的情况屡有发生。记者为了保证正常的舆论导向,在新闻报道中需要更加严谨,要有更具权威性的信息渠道和更准确全面的报道内容做保障。另一方面,新闻报道要想获得社会的关注,在报道内容、报道形式上迎合读者不断转移和变化的阅读兴趣,尽可能采取更加新奇、多样化的表达方式来抓住读者。但受导向内容和惯性所制约,往往因为语言过于客观平实而不能比肩网络新闻的夸张刺激,难以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需求。因此,在保持客观真实反应现实与新奇夸张吸引读者之间,记者需要努力做好权衡,寻找结合点。同时,网络媒体的冲击,对传统媒体记者的影响还在于读者量下滑,报道不能得到广泛的影响,舆论引导言论无法得到较大范围的扩展,往往淹没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

2.2新闻管制与广告控制

新闻产生于人们沟通和了解情况的社会需要。但不可否认的是,新闻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因而新闻媒介为政治服务,成为各个利益集团的舆论工具,这就是新闻管制产生的根源。在现代新闻传播中,并不完全否定新闻管制,尤其是在网络环境的强烈冲击之下,恰当的新闻管制有利于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之中厘清事实主干,保持舆论引导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但实际操作中,难以在履行新闻报道职责和新闻管制之间找到平衡点。一方面是过度管制。政府权力作为一种补充力量介入,本应自觉廓清新闻管制边界,将其限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实情则往往是政府权力越俎代庖,对新闻报道审核的标准单一地站在维护自身形象的角度,以致一些涉及政府内部问题的情况不能够得到真实反应。而对于政府所存在的问题,民众有较大情绪反应,新闻媒体回避对政府部分不当问题的监督,导致民众对新闻记者和媒体产生反感抵触情绪。在现实中,这种来自政府权力的不当干扰时时存在,深刻地影响着记者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是管制无力。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一些媒介为了收视率、发行量、点击量等而一味追求扯眼球、轰动效应,特别对于自媒体传播,新闻管制的手段缺乏有效性,从而对真实信息产生挤出效应,也影响着记者履行社会责任。

对于依靠市场运作的媒体来说,还要受一种强有力的力量左右,那就是来自商业势力的管制。广告是媒体的主要收入来源,也就是说,如果将广告排出于外,媒体无法生存和发展,这是不可避免的弊端,也是当下新闻体制本身的缺陷所致。但是,广告背后的商业势力对媒介强有力的控制,由此带来了对记者、媒体以至社会形态的不良影响。商业势力作为媒体经济来源而受到了特殊对待,情况与政府权力的不当管制具有一定相似性,已经成为新闻道德失范的重要因素。

2.3社会转型提出的挑战

在改革开放36年的当下,中国正在经历社会转型,既包括执政理念的转型,经济的转型,思想观念的转型,各类矛盾集中显现,给新闻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执政理念转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为首的中央高层致力于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其中政府职能改革、公权力制约机制、官员政治信仰建设等方面的进程波澜壮阔力度空前,世界瞩目,同时公众也对新闻工作者忠实记录历史寄予了角色期待。

经济转型。经过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中国社会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转型带来了诸如贫富差距过大、市场秩序失序、资源耗费过度、社会腐败滋生等系列社会矛盾,媒体和记者身处其中,表现为部分媒体和记者忽视履行社会职责,片面追求商业利润,导致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现象时有发生。

思想观念转型。政治、经济层面转型的同时,带来了社会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多元价值观激烈碰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遭受冲击,这些碰撞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媒体和记者队伍,对其如何发挥舆论引导功能助力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闻工作者也是时代的建设者,应当以科学正确的大局观念,以建设者的心态对待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发展中的问题,合理运用舆论监督,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传播主流价值观并凝聚共识。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6)

号:工商广字【2013】43号

日期:2013-02-28

执行日期:2013-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一次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增强整体合力,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旅游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广告环节和源头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高效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服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一、聚焦重点,深入治理突出问题

(一)加强重点类别广告整治。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分类别、分阶段进行治理。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变相广告的行为。

(二)加强重点地区广告治理。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的治理力度,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加强联合督导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坚决遏制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的现象。

(三)加强重点广告媒介监管。继续加大都市类报纸、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以及地(市)以下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情况的监测检查力度,加强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二、强化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商部门要强化对广告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提高广告监测效能,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要有案必查、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建立跨地区的广告案件移送、协查、通报、督办机制,及时查办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三)新闻办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涉性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

(五)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群众多次举报、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审读和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完善报刊违规记录数据库,建立报刊违规预警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审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整治屡次违法广告的企业和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加大互联网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网上虚假药品信息行为以及未经审批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转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加强监管,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依法查处旅行社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旅游服务广告的管理。

三、增强合力,狠抓落实

(一)加强监管执法联动。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的力度,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和实效。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重点广告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力度,定期通报案件查办落实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年中和年底,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8)

一、深化认识政协新闻宣传工作重要意义,着力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宣传报道

要做好人民政协新闻报道宣传工作,必须充分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其内涵不断丰富、深化和完善的过程。正确认识和深入把握人民政协的统战性、党派合作性和民主协商性特点。同时,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律性、抓住“团结和民主是政协工作两大主题”这个核心,选准角度、捕捉亮点,充分宣传人民政协在加强团结、汇聚力量、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突出政协特色,创新报道理念,提高新闻宣传质量和效果

第一,抓取鲜活内容,改进政协会议报道。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是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既是新闻宣传的重点,也是新闻宣传的难点,这就需要把改进政协会议的报道作为突破口。传统的、已形成固定模式的会议报道往往不被受众关注,也使会议有价值的新闻被淹没其中。近些年,倡导的开短会、有质量的会,对于会议较多的政协来说,很有实际意义。“要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关键在于手中掌握着新闻传媒和传媒负责人命运的各级领导同志对于传媒职能、新闻传播规律要有正确的认识。政协、传媒应转变观念,主动与会议决策者保持沟通,按照三贴近原则,通过对会议形式、理念和内容的不断创新,引导政协新闻宣传工作者策划出高质量、短时间的会议消息,促进会议报道从源头上出彩,从而产生有价值的会议新闻。”

对政协会议的宣传如果只是程式化、一般化、 概念化的报道,难免枯燥无味,读者观众就不爱看,等于白纸变成花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善于根据会议主题,抓取鲜活内容,报道就会生动活泼、喜闻乐见。新闻媒体在全面、准确、及时报道政协会议情况的同时,要努力丰富报道内容,改进报道方式,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注重报道政协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注重报道政协关注民生、协助党委和政府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典型事例,拉近政协同人民群众的距离; 在日常工作中,采用深度报道、跟踪报道、连续报道等方式,努力体现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果,增强新闻宣传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其次,突出政协主体,关注委员履职经历。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 他们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界别的代表人士, 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承担着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担和联系广大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及各界别愿望要求的重任。他们在广泛团结各方面人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党和人民群众对政协委员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同时,他们开展的各项活动也为新闻报道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报道素材,新闻工作者应牢牢抓住不放。为此,要时刻记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人民政协是人才库、智囊团。发掘、报道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和履职经验,尤其是他们对社会民主进程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助推作用,是媒体首先要重视的问题,要下大气力总结整理,从生动、具体的人与事入手,表现政协委员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9)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打造“平安”为努力方向,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通过推进实施,使得全区消防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防控和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区成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工商分局、规划处、市容委、建管委、经贸委、财政局、安监局、质监局、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园林局、民政局、体育局、环卫局、人防办、法制办、新闻中心、街道办、应急办、燃气集团、供电公司、自来水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消防支队(防火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会议组织、计划制定、文件起草、监督指导等工作。公安分局、安监局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三、具体工作任务

(一)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把宣传贯彻市政府颁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良好契机,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组织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召开全区宣传贯彻会议,发动媒体参与,强势宣传,可在新闻中心编发专题节目,在区有线电视台滚动播出,使之家喻户晓。

2、颁布区落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五项制度,与宣传贯彻工作同步开展。

3、召开第三季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全区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二)建立五项工作制度

1、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推动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2、逐级督促制度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按照隶属关系,履行逐级督促职责。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居民委员会。一级督一级,一级促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档案、实地检查、系统抽查、单位互查等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被督促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所监督的重点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应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区属各部门和消防干部因违法违纪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依法严肃处理。

3、消防检查告知制度

消防工作必须充分发动各部门的广泛参与,互相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区属各部门建立起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除依法查处外,要采取书面和网络等形式告知相关部门。

4、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将消防工作列为政务督察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各部门考核结束后要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向联席会议专题汇报。由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奖惩制度

评选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成绩突出的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发生重特大火灾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在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中予以否决。对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大力营造消防宣传氛围

依托区新闻中心和《日报》、《时讯》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区有线电视台《消防》专栏,对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同时,采用商业运作的形式,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标准的消防宣传警示牌,推动消防教育讲课走进课堂走进家庭走进企业等项活动,实现消防宣传“五进”的要求。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制定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规划。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责任制规定》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消防工作社会化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修改和完善去年制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履行目标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发动。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10)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经营者、消费者及新闻媒体等各个层面的主观能动性,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水平,有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消保维权工作体制,使全区的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全社会参与度大幅提升,真正把消保维权工作打造成服务民生、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民心工程。

——形成政府主导、消保委牵头、职能部门协作、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觉悟、媒体联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机制,消保维权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均建立起科学、完备的工作制度,消保维权工作进一步规范;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和解决,并逐年大幅减少,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

——消费者放心度和满意度大幅提升,消费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职责

区消保委在区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筹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等工作。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具体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畅通12315申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流通环节有关产品或服务质量、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2.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药品及消费环节餐饮业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3.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畅通12365申诉举报电话,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生产环节有关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就医就诊等医疗服务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实现共享。

5.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文化市场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6.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畅通12358申诉举报电话,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价格制定、价格执行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7.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建筑、房产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烟草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9.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交通运输服务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0.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农资、畜牧、农产品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1.税务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畅通12366申诉举报电话,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消费发票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旅游市场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劳动中介服务等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4.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绿色消费或消费污染等环保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5.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6.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广播、电影、电视服务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区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维权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7.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受理广大消费者、消保委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有关涉及消费诈骗、重大消费侵害等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及时出警,依法解决因消费权益纠纷引发的冲突;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处置因消费权益纠纷引起的集体上访等重大问题;积极参与需公安部门配合的联合行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消费维权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

18.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宣传和舆论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全区经营者、消费者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一般每半年举行1次。

(二)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均要依法建立健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开申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的申诉和举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情况和数据统计报送区消保委办公室。凡是区消保委受理的消费侵权及重大、疑难和涉嫌经济违法的投诉案件,由区消保委启动流转程序,明确流转的程序、标准和时限,涉及到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直接或配合消保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投诉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在30日内处理。

(三)实施信息制度。对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进展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区消保委要主动召开新闻信息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告知民众。对重大性、紧急性事项及群众关注的工作实行随时;对日常性工作事项实行每季度集中一次;阶段性工作实行分段。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及时提出需公开的具体事项,每月5日前提交区消保委办公室,经区消保委审核后实施。

(四)开展消费警示教育引导。要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密切与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区消保委要在电视台、广播电台设立消费维权警示专栏,一般每月两期。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区消保委在专栏节目中开展消费警示宣传。区消保委办公室负责与新闻部门的沟通与联络,制定宣传计划,审定稿件内容。各部门、街道、社区、商场超市、企业、市场主办单位及“一会两站”组织,要以消费维权报告会、制作宣传教育图片,开设消费教育专题讲座、举办知识竞赛以及设置电子显示屏幕、公益广告、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消费警示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五)加大消费维权力度。要围绕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的放矢地开展维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或联合开展各类执法检查,突出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消保委要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教育引导,开展志愿维权服务、消费体验、消费调查等系列活动,着力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获知权和获得赔偿权等权利。经营者要严格自律,积极推行“先行赔付”、“无障碍退换货”等承诺服务,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教育引导消费者了解消费知识,掌握消费维权的途径和方法,认真履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环境。

(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救助体系建设。区消保委要加强与区法院的工作协作,制定协调联动工作意见,建立“双向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要积极推进消费争议巡回法庭建设,设立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办事机构,以简易的诉讼、仲裁程序,使小额消费争议方便、办理快捷。要建立健全消保委专(兼)职律师队伍和志愿服务律师队伍,用专业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新闻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报道消费维权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揭露和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曝光,各职能部门分别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需曝光的案例提交到消保委办公室,由区消保委会同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消费维权宣传要注重专业化,坚持常态化,要设立专题专栏,使消费维权理念深入人心。要建立与消保委、各职能部门互动联动机制,参与维权和执法行动,深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

(八)建立督查和调查评估机制。区消保委会同区政府督查室,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全区消费维权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对全区消费维权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九)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认真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立足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和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制度,各部门每月5日前要及时向区消保委办公室报送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区消保委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区政府每年“3.15”期间对上一年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目标。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11)

1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1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11非职作品侵害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1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早在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Www.133229.cOM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113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族人主体。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要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12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的是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贞洁。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思考

21价值、利益层面。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1]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22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要在法律、政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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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对新http://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