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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产品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0-28 02:07:57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1)

不久前,《健康时报》陆续接到北京等地的读者投诉,纷纷指责该报不该为一种“优邦胶囊”做虚假宣传。《健康时报》调查发现,原来市场上出现一份冒名的《健康时报》宣传单上面不仅设计了“健康时报”刊头,竟然还在刊头边赫然印上“优邦专刊”的字样。

上海《新闻展报》也被一种名叫“汉神治疗仪”的保健器械宣传单冒用,其宣传单几乎照搬了《新闻晨报》的所有排版要素,甚至采用“记者报道”的形式。

据调查,假报纸上刊登的各种保健品绝大多数都曾经因夸大宣传被各地工商部门查处。

今年8月,上海市工商局将近期本市工商部门已经依法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公示,公示中就有“柔脉胶囊”。

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专门提到对“蛾苓丸”等因违法广告多次被公告的药品,要加大对其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2)

(一)完成职能划转。各区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作为当前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工作,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10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编办〔〕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号)精神,抓好职业健康监管“防、治、保”三个环节的工作,其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维护由工会组织负责。要加快职能划转进度,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形成责权匹配、运转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机制。

(二)健全监管机构。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市、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有机构、管理有专人、工作有制度、执法有装备。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共同研究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和联合执法,构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为此,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下5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职业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防范措施,保障本单位职业安全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健康培训。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要建立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依法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时、准确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管理情况等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四)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落实专项费用开展接触职业危害职工上岗、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要建立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禁未经职业健康体检人员上岗,严格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一)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和基础档案建设。要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全面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覆盖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辖区内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并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目标,提高申报质量及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

(二)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整治存在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的作业场所,对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为劳动力密集的企业,督促其限期进行技术工艺、设施设备改造,减少、控制和消除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防止职业危害发生;对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制品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依法关闭。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3)

保健品协会上海办事处主任肖迪娜意味深长地对在座的记者们说:“今天的会议表明,保健品市场也迎来了‘暖冬’。‘暖冬’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济大学营养与保健品研究所、中国保健协会和全部保健品获得GMP认证的生产企业的代表参加了论坛。

论坛的举办缘于《中国质量万里行》上海市场调查中心与中国保健协会上海办事处的合作――对国内保健品市场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体检”。调查集中在国产内销的保健品产品和终端消费者市场,此次活动自开展以来得到了企业界、消费者和媒体的关注、参与、支持和配合。

问卷统计表明,消费者了解国产保健品的主要途径,60%的消费者是依据广告,26%是朋友介绍,14%的人则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保健品;在价格统计方面,31%的消费者认为是暴利,62%的消费者认为较高,7%的消费者认为正常;对保健品的功效,约79%的受访者认为国产保健品的作用并不明显,17%认为很有效果,4%的受访者在服用国产保健品后感到副作用。同时,89%的调查者认为国产保健品有夸大和虚假宣传,10%的调查者认为大部分国产保健品有夸大和虚假宣传。

100%的GMP和89%的怀疑率

值得注意的是,约79%的受访者认为国产保健品的作用并不明显,89%的调查者认为国产保健品有夸大和虚假宣传,这组数据已经充分说明消费者对国产保健品普遍持怀疑态度,保健品市场已经进入亚健康状态。

本次市场调查的对象都是保健品的实际消费者,但这些消费者中,却有约79%的人认为国产保健品的作用并不明显,有89%的人认为国产保健品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

与此构成鲜明对比的是,上海的保健品生产企业已经全部获得GMP认证,也就是说,所有的保健品都是按照保健食品的标准生产和检测的。

“从行业管理上来说,这样做保障了消费者能使用最安全可靠的保健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谨科长如果说。

保健品业内人士普遍表示,保健品GMP审查认证,将彻底改变目前保健品作坊生产、委托生产模式,为淘汰一批生产技术落后、科研含量低的中小企业,提升规模企业的竞争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保健品重新洗牌过程中,首批或较早通过GMP的保健品企业,将是未来行业的主力军甚至领导者。

由于国家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检查监督,致使许多手工作坊式的小保健品生产企业主动退市。以前市场上大概有80%的保健品企业都采用家庭作坊式生产,两三间厂房、十几个工人就可以每天产出市场终端销售额达数十万、上百万元保健品的时代将一去不返。实行GMP强制审查认证后,这些不规范的企业都将被踢出市场,以此来保证市场的高质量生产。

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谨科长介绍,目前上海保健品企业的生产已经100%的达到GMP标准,生产环节的高标准带来了产品的高质量。

遗憾的是,以生产药品的精度生产出来的保健品,依然让很多消费者不放心,此问题的症结又出在哪里?

保健品市场“虚”在哪里?

企业的生产做到了高标准,并不代表困扰保健品市场的问题都已得到根本的解决。

专家在说“防病重于治病”;媒体在说“亚健康成为都市杀手”;企业在说“送礼更要送健康”……这一切的焦点最终汇集到生命健康的宠儿――保健品的身上。老人要补钙、妇女要补血、儿童要补脑、妙龄女郎要减肥,于是各种各样的保健品层出不穷。

但问题恰恰出在如何认识保健品的作用上。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周邦勇指出,目前很多消费者不知道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这也是保健品市场信誉危机的最大的诱因之一。很多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时候,总是将之当作能治疗疾病的药品,而一些经销商顺水推舟,把保健品当作药品销售,结果给保健品戴上了虚假宣传的光环。周邦勇还表示,药品的作用是治病救人,而保健品则是用来保健和辅助治疗的,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

虚假违法广告是保健品行业久治不绝的顽症。国家明文规定:“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但许多保健品广告明知故犯地违反了这一规定,其宣称的作用远远超出卫生部所批准的功能范围。

总体来看,虚假违法广告有如下特点:假的少,虚的多;户外的少,平面立体媒介多;党报、大报少,都市报、小报多;中央电视台少,地方电视台多。这也正是本次调查显示很多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表示不信任的原因。逢年过节,本该是保健食品的热销时段,但国内的一、二级市场则大都呈现出广告铺天盖地,销售终端却冷冷清清的“一头热”现象。我国保健食品业的信任危机由此可见一斑。

当然,也有一些经销商和假冒伪劣保健品给保健品市场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是,李鬼的债不能让李逵来背,这些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的保健品在保健品行业可以说是“一条臭鱼坏了一锅靓汤”,败坏了保健品的名声。

据分析,保健品行业的营销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最大贡献莫过于唤起了广大民众的保健意识,然而其带来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无论是三株时代的深度分销还是史玉柱时代的软文恐吓,无论是脑白金的“礼品路线”还是珍奥核酸的“科技路线”,甚至演化到了现在的“数据库营销”和“会议营销”等。目前各种促销热潮是一浪高过一浪:你搞专家义诊、免费体检,我搞联谊晚会;你请大家旅游,我请大家吃饭。从最初的“联防战术”,演变成今天的“人盯人战术”、“一帮一,一对红”,直至最后很多消费者都一提到专家义诊或是联谊会便会不自觉地产生条件反射式的抵触。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连卫生部明令禁止的用一滴血、一滴唾液、一根毛发可测得血脂、血糖、高血压、冠心病、颈椎病、腰椎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的手段都已用在了保健品营销业。更绝的是,个别企业挖空心思打出了各种旗号,例如“中国健康万里行”等等。调查显示,有的保健品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吸引消费者;超出核定的保健功能,夸大宣传;有在民宅内设点销售三无产品,利用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也有到各社区进行现场销售,销售不开发票,躲避工商和质检的检查的;当出现问题时,有办公室根本无人接听电话,或电话根本不存在、很难再找到当事人的。凡此种种怪象,不一而足。

调查还显示,不少急功近利的企业为了实现短期扩张的目的,不惜重金去搞品牌宣传,大做广告,而将产品的深层次研发、质量体系建设等搁置一旁。本次调查正在进行时,本刊就接到家住上海的翟志康老人写来的投诉信:

2005年12月,翟老先生应邀参加椰岛公司的活动并花396元买了一箱椰岛鹿归酒。2006年3月椰岛公司又邀请翟先生参加活动,促销员刘某劝说翟先生,购买1000元以上的椰岛产品就可以成为椰岛会员并可以免费参加椰岛公司4-6月的旅游活动。并且每瓶620元的椰岛产品角鲨烯将在活动之后调整到每瓶870元。翟老先生有哮喘病史,在刘某的劝说下购买了2瓶,促销员刘先生当时承诺,如果第一瓶吃着没有效果,另一瓶在2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翟老先生吃了角鲨烯后一点效果也没有,8月10日找到椰岛公司位于上海秣陵路355号上海铁路大厦的上海分公司要求退货,并表示可以不参加椰岛公司承诺的旅游。但椰岛公司坚决不同意退货。后经本刊协调,最终翟老先生才退掉了那瓶角鲨烯。

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市场

据专家预测,保健品市场上,免疫调节、排毒养颜类保健品将维持目前强劲的销售势头,而降血脂、降血糖、植物雌激素类产品将逐渐升温,市场潜力巨大。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和人类认知程度的不断深入,利用新资源,开发新的保健食品以满足人们追求高质量饮食的需要,将是未来保健品的一大趋势。这其中属于天然生物的昆虫、海洋生物、中草药将是开发的热点。从形式上来说,未来保健品的趋势将是越来越专一,针对不同年龄、不同人群的需求,将形成不同的保健产品。同时,为了满足人们快节奏生活的需要,营养保健品套餐将逐渐受到青睐。

面对保健市场这块巨大的蛋糕,保健品生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乍现。4000余家企业在摸索中将“保健食品”、“功能食品”、“保健药品”推向市场。

中国保健协会最急迫的工作之一就是制订“保健品行业标准”。周邦勇表示,目前“行业标准”的初稿已经完成,制定标准的意义在于规范保健品产品,标准就如同一把尺子,可以衡量保健品的优劣,保健产品靠“感觉”说事的时代将在标准产生后终结,未来的保健品将靠标准说话。

“我们也希望正在完善之中的标准能够和国外市场实现相互承认,即通过我国行业标准的产品能够无障碍地进入国际市场,而通过国外认证的产品也可以进入中国。”此项标准制订参与者之一,中国保健协会评价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保健品行业所缺乏的诚信机制,不是短时期内就能够建立起来的,然而市场存在的巨大需求却持续存在,当消费者对国内的保健品信心不足时,便将注意力转移到进口保健品之上。

综合治理是关键

媒体牵头,政府、协会、企业、专家齐聚一堂的《中国质量万里行》论坛模式,一亮相就受到政府有关方面的肯定和支持,这种新模式是发展保健品市场的重要桥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谢敏强副局长表示,先应将保健品广告的监管纳入城市综合治理的范围,从诚实守信、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虚假宣传的危害性,提高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大受众的思想境界、道德水平,为创造更多的雅俗共赏、健康向上、观之有益、不断创新的广告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作为广告经营者的媒体,也必须认清肩负的责任和义务,严守职业道德,绝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损害社会效益,更不能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4)

(一)全员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

1. 提前响应,提供参谋支撑。省卫健委通报华南海鲜市场疫情信息后,立即紧急储备物资,开展专业队伍培训、组建应急队伍、搭建防控专班,为郧西卫生应急早响应及初期防护物资保重点提供参谋、支撑。

2.明确分工,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分工负责管理机制。抽调专班充实进入县指挥部疫情防控组,成立了疫情信息、分析研判、流调处置、密接管理、档案收集5个小组,做到职责清、任务明、互补位。二是健全高效联动运行机制。与医疗救治、农村社区、交通保障组和公安部门无缝衔接、联动协作,推动流行病学调查深入开展,密接追踪扩面加速,分析研判更加科学,各项报告提质增效。三是完善交办反馈会商制度。落实早交办、晚反馈、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措施。

3. 科学研判,提供疫情动态分析。一是科学研判疫情走势。收集各方面疫情信息,动态研判、系统分析、及时反馈疫情发展趋势。二是适时调整防控策略。审慎论证、积极建言,为指挥部适时调整和优化防控策略提供科学研判支撑。

4. 深挖细查,逐例办实流调“案件”。一是“疾控+公安”联合调查。组建5个病区流调组、5个外调队和1个大数据专班,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行动轨迹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深挖细查,累计开展41例确诊、40例疑似病例流调,管理病例密切接触者1528人。二是追踪排查细致精准。在病区初步流调基础上,外调队再次对所有对象进行全面追踪调查,确保不漏一人。三是按照“发热即疑似”原则,将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纳入流调管理。

5. 主动服务,落实防控技术指导。一是规范培训示教,确保应采尽采。组织县乡卫生专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现场采样示教、确保生物安全,保证应采尽采。二是严把技术规范,确保消杀质量。成立两个专班分别负责疫点终末消毒和全县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导,为社会面干净夯实基础。适时将消毒重点转向室内及人群聚集性场所,避免过量消杀造成次生污染。

(二)全力服务复工复产

1.提供配套服务,确保安全复工。一是主动服务。专班指导,协助拟复工企业、商超、扶贫车间做实做细复工复产方案。二是精准服务。指导企业精准摸排返岗员工14天内健康监测信息,逐一比对“四类人员”信息。三是现场服务。现场指导发热门诊、预检分诊流程,培训环境消杀、健康监测技术,突出重点场所封闭管理和日常防控督导。举办重点场所防控技术骨干培训和教育系统视频调度培训,现场讲解复工、复学前后新冠肺炎防控、春季传染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等知识要点。

2. 加强督导指导,服务复工复产。抽调专人组成督导指导专班,对人流量大的服务行业及单位进行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督导,对93 家规上企业和商贸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进行现场指导,送达指导意见书160余份,跟踪督办问题隐患整改。

3.规范开展社区人群血清流行病学调查。4月中旬,采取容量比例抽样方法,对5个村、117户、227人进行了个案调查,采样开展核酸、抗体检测,经省市复核,未发现无症状感染者,用社会面干净的调查数据支撑复工复产有序推进。

(三)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

6月中旬,湖北省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疫情防控转入常态化精准防控与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阶段。郧西疾控继续恪守“争取用专防机构非常态的工作,尽力为经济社会常态运行保驾护航”的信条,落实人、物、地同防措施,做足战疫打满全场准备,坚持“晴天带伞、撑伞避雨、打伞干活、修伞补强”,做到防控不松懈、疫情不反弹、发展不停步。

1. 落实人防措施,严防疫情反弹。做到入境人员专班接返、全程闭环,国内中高风险区人员及时排查、规范管控,上级推送信息及时比对、反馈处理。

2. 推进核酸应检尽检、愿检尽检。根据省市要求,扎实开展13类“应检尽检”重点人群排查摸底,按规定限时、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实现“应检尽检”全覆盖。动员干部职工、复课学生、复工员工愿检尽检、能检尽检。截止11月底,全县累计完成核酸检测72955份,其中应检尽检人群检测45961人次,重点场所环境和冷链食品检测6893次;动员愿检尽检20141人次。

3.严格物防地防,严防疫情输入。定期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生鲜产品销售加工单位、冷库、冷链车辆及从业人员抽样监测,日监测样品达150份以上;开展食品溯源,对进口冷冻产品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流入郧西生鲜产品加大抽检力度,对上级下发风险清单产品一律下架、封存、销毁;利用新媒体宣传倡导食品加工充分熟透;指导督促餐饮行业暂停供应生食肉类菜品。时刻紧盯农贸市场、交通工具、医疗机构、老旧小区、地下污水管网等5类场所,坚持每周监测管控。

4. 做好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应对准备。一是及时规范处置学校传染病疫情。对复学后出现的每一起发热病例均转入发热门诊收治,对聚集性发热疫情及时组织县级专家会诊甄别或转入县级救治,并扩大监测排查,落实日报零报。二是持续开展传染病预警监测。严格传染病风险评估制度,每日对全县报告的传染病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聚集性疫情2小时内上报,每周汇总研判。

5. 扎实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督查。利用8、9两个月的窗口期,扎实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督查活动,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新冠疫情作好充分准备。

二、疾控业务工作

(一)规范传染病管理,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1. 卫生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学校传染病早期预警机制更加完善,预警、处置学校传染病疫情数十起。二是应急准备更加充分,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举办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消杀及应急健康教育传播能力提升培训班,县乡医疗机构、公安干警、电信运营企业人员均参加了培训。三是积极承办由疾控、公安、医院、监督、政府、乡镇卫生院等单位参加的2020年度卫生应急演练活动,再现疫情防控场景,邀请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组室负责人、县乡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社区干部及应急队员代表参与现场观摩,磨合队伍、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四是为“中高考”和县内较大活动提供疫情防控、卫生应急保障。五是积极参与技能竞赛比武,荣获十堰市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技能竞赛团体三等奖。

2. 传染病管理质量持续加强。全县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18种3351例,发病前五位分别是乙肝、流行性感冒、其它感染性腹泻、肺结核、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7起(新冠肺炎首例及聚集性疫情),均为未分级。处理国家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发出的预警7种353起,排除137起。

(二)落实重点传染病防治任务

1.艾滋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截止11月底,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22例(本地报告7例),在管在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77人。积极协调落实了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生活救助9万元,落实医疗救助和教育扶持政策,特殊人群维稳处置有力,保持了无艾滋病病人信访的记录。

2. 肺结核病防治质量稳步提高。截止11月底,登记初诊疑似肺结核病人1238人,初诊查痰1218人,查出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285例。扎实开展结核病专项筛查工作,全县筛查师生61126人,筛查强阳性327人,阳性率0.5%,发现结核病患者20人,已行规范的抗结核治疗管理。

(三)规范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居民健康档案建档达标。多个乡镇与北京国安广传公司合作,运行“互联网+渐健家医”信息系统配套院外查体车,整村推进一站式健康管理服务,获得社区居民、公卫团队的一致好评。截止11月底,全县累计建立纸质档案43548人,建档率98%,动态使用23951份,档案动态使用率55%。

2.健康教育与促进成效显著。与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合作,常年开设健康教育栏目。结合疫情防控、三减三健、健康生活方式和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等活动,县级累计开展公众咨询活动9次、健康巡讲19场次,覆盖3.5万人次;乡镇、村级开展健康知识讲座1898场次,覆盖2.8万人次。对上津、观音、马安3个乡镇6个行政村300人次开展了贫困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监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25.33%。

3.贫困地区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有序推进。一是开展健康教育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行动,为5万多户精准扶贫对象每户发放了明白纸、健康实物、健康教育处方,培养了1个明白人。二是与县教育局联合,新创建健康促进学校45所,各中小学校均开设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课程表、有教师、有教材、有测试。三是县卫健局为村卫生室添置了音像播放设备,县直卫生健康单位和部分乡镇卫生院开通了公众微信号,定期更新内容,传播健康核心知识。四是县疾控中心与郧西在线、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合作,开设健康教育栏目,滚动播放健康科普知识。五是天河水乡健康绿道建设方案通过县级会商,正加快推进,预计春节前建成投入使用。

4.免疫规划工作规范实施。全县各产科接种点新生儿建档2875人。全县一类疫苗接种67477剂次,报告接种率达99.37%。报告疑似麻疹病例11例,排除11例。报告15岁以下乙肝1例。报告AEFI 17例,无异常反应个案调查。县乡医疗机构疫苗全程追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年内投入使用。

5.慢性病患者管理日趋规范。一是落实了一年一次体检和四次及以上面对面随访,对血压、血糖危象及连续两次控制不满意患者,及时转诊并随访转诊情况。二是疾控中心和各乡镇卫生院均建立了季度真实性和满意度核查制度,核查结果直接与公共卫生经费挂钩。截止11月底,管理原发性高血压患者54565人,规范管理47472人,规范管理率87%,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28374人,血压控制率52%;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11326人,规范管理9740人,规范管理率86%;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6343人,血糖控制率56%。

6. 65岁以上老年人管理质量稳步提升。一是通过集中和入户方式开展个性化健康指导。二是印制、发放老年人免费体检告知单,保证了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均能享受免费体检服务。三是送检血样和化验单实行双签字、保障真实性。四是建立了体检辅检结果反馈机制,确保对象知晓体检结果、配合依从服务。五是对流动到县城区的管理对象,由乡镇预约在县直医疗机构落实免费服务。截止11月底,健康体检47532人,健康管理43261人,健康管理率70.1%。

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到位。借助“春季攻势行动”,对检出率较低的乡镇开展集中筛查、诊断。累计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125人,其中规范管理2696人,随访13577人次。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6)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老年人相对而言健康水平较低、体抗力较差,是保健品的主要消费群体。但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不良生活方式、复杂的人际关系、烦恼的婚姻、烦琐的家务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其对保健品的需求日趋旺盛。据《保健时报》报道,在我国,处于健康状态的人口大约占到全体人口的15%,处于非健康(病态)状态的人口大约占15%,剩下的70%人口都处于亚健康状态。在年龄结构上,25~40岁年龄段的人有60%处于亚健康状态,亚健康年轻化的趋势已逐渐显现出来。

亚健康的表现似乎不会对身体造成致命的危害,但它却是身体发出的一个信号或者说是一个临界点,处理得当,身体可向健康转化;无视亚健康,听之任之,则损伤会积累而导致病患或导致突发性后果。越来越多拥有较高教育水平和较广知识面的年轻人对亚健康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因而对能够改善亚健康状态的保健品需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在市场上各企业推出了针对年轻人群体的各种各样的保健产品,品种繁多,功效各异。消费者面对这琳琅满目商品难以比较和取舍。那么,年轻人在保健品选取上到底有何特点?企业该如何针对年轻人群体开展适当的营销活动?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为此本文采用网络问卷调查方式,开展对年轻人对保健产品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年轻人保健品消费的特点,进而从营销角度提出对策,希望能对保健品企业提供借鉴。

2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2.1数据来源

本文以网络问卷的方式进行随机调查,问卷包含11个问题,内容涵盖了市场细分、定价策略、产品策略、购买渠道及信息接收渠道等多个营销要素。问卷在问卷星网问卷调查平台上,共收回问卷126份,剔除无效与不符合年龄要求的问卷17份,共获得有效问卷109份,有效率86.5%。

2.2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已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得出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如下:从性别上来看,男女比例比较均衡,分别为47.71%和52.29%;从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上来看,19~26岁的所占比例为57.11%,27~35岁为42.89%;从被调查者对保健知识的了解程度看,有91.74%的人会在平时关注保健知识,了解自身健康。

3年轻人保健品消费的特点

3.1保健品购买目的

在保健产品的需求上,由于工作、性别、环境、体质等各方面的差异,每个人所需要的产品也各不相同。从问卷的调查结果来看,有76.15%的人购买保健产品是为了日常保健,为了送礼和辅助治疗而购买保健产品的分别为15.6%和6.42%。在消费者对保健使用的诉求上,调查结果显示,58.72%被调查者购买使用保险品是为了改善肠胃功能,55.05%为了增强抵抗力,44.04%为了改善视力,40.37%为了改善记忆,47.71%为了改善睡眠,44.04%为了抗疲劳,42.2%为了减肥美容。总体来说其分布相对平均,并没有过度集中于某一特定功效的保健产品。

3.2考虑因素与剂型偏好

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所以产品的安全性成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调查发现,有67.89%年轻消费者在购买保健产品时把安全性作为考虑的第一要素,其次是考虑价格,再次是品牌。在服用方式上,有57.8%的年轻消费者倾向于即开即饮的口服液,33.03%的年轻消费者喜欢携带方便的片剂胶囊,而喜欢冲剂的只有8.26%,其主要原因是冲剂需要开水冲服比较麻烦,而年轻人则喜欢服用和携带都比较方便的保健产品。

3.3价位接受程度

由于年轻人在事业上刚起步,大部分人并不具备消费高价位保健产品的能力,因此中低端保健产品成为年轻人消费的主流。调查显示,在价格方面,愿意每个月花100~200元来购买保健产品的年轻消费者占41.28%。另外是每月200~300元的占31.19%,100元以下的占14.68%,400元以上只有3.67%的人能接受。

3.4购买渠道

在购买途径的选择上,专卖店和药店是年轻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首选,但其他购买渠道日益受年轻消费者关注。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可知,在选择购买途径时,选择专卖店的有77.78%,药店购买的有70.64%,选择养生保健馆的有38.53%,超市购买的有32.11%,网购的占21.1%。

3.5信息获取方式

品牌的传播是企业品牌形象塑造的主要途径,因此选择合适的宣传途径显得非常重要。在生活中,人们主要通过电视和网络接收外界信息,而在保健品方面,亲朋好友的推荐也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潜在消费者产品口碑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他的购买决策。在调查结果上可以看到,通过电视、网络、亲友推荐这三者所占比例相当,分别为66.97%、64.22%、63.3%。还有45.87%是通过医生推荐,40.37%是通过报纸了解,23.85%是宣传单,11.01%通过电台了解,10.09%通过露天广告了解。

4针对年轻人群体的保健品营销策略

根据对网络问卷的研究分析,对企业提出以下策略。

4.1根据自身资源,专攻一类症状

年轻人群体中亚健康人群购买保健产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自身日常保健。年轻人群体中,由于亚健康症状的不同,需求也不尽相同。根据功效,可以把产品分为改善视力、改善记忆、改善睡眠、改善肠胃功能、减肥美容、抗疲劳、增强抵抗力等。在调查中,消费者并没有对上述某一特定功效的保健产品的需求特别旺盛,需求度都在40%~60%。由此可见,消费者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为了针对性进行产品营销及节约成本,企业应该根据自身资源,选择一个自己有竞争优势的市场来进行大力发展,这样企业就可以把有限的资源、人力和财力用到能生产最大效益的地方上。建议先针对亚健康人群中的一类症状进行产品研发,做到产品在治疗这一症状的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

4.2创新特色产品,保证安全第一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想不断发展就必须依靠品牌的创新能力。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看,一种产品无论在市场上多么受欢迎,如果停止创新,终究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想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大创新力度。一方面,采用高新技术研制和开发新的保健产品,增加保健产品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要在产品设计上,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可以在产品中加入其他竞争者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比如可以增加一些营养元素,或者在产品包装上与众不同。这样年轻消费者就可以把本企业的产品与竞争者的产品区 分开来。

定位就是在顾客心目中树立某种形象。公司必须决定,打算在顾客心目中为自己的产品树立什么样的形象。根据调查显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考虑的第一要素是安全性,所以企业应该在消费者心目中为自己的产品树立安全可靠的基本形象。想要做到这点,首先要注重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在原料、生产过程、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都要形成相关质量标准,然后建立一套科学的产品管理体系、产品监测体系对产品品质进行监控,最后再根据自己的目标市场,把产品的声誉提高,通过电视广告和网络宣传产品的安全性和产品特色。在宣传的同时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不能夸张宣传,把产品功效夸大,做到广告要与实际效果相一致。

4.3迎合顾客期望,制定合理价格

价格通常是影响交易成败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市场营销组合中最难以确定的因素。企业定价的目标是促进销售,获取利益。这要求企业既要考虑成本的补偿,又要考虑消费者对价格的接受能力。从调查结果来看,年轻人的消费水平有限,每月愿意花100~300元购买保健产品的年轻人占多数。因此企业对于产品的定价不宜过高,高价位的保健产品只能让多数年轻消费者望而却步。

4.4制定便捷渠道,加强网络营销

产品分销渠道的设计需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及消费习惯,让消费者能以最便捷的方式接触到我们的产品。传统的分销渠道是厂家—总经销商—二级批发商—三级批发商—零售店—消费者。厂家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成本,还能使消费者更快速的接触到产品。根据数据显示,年轻消费者主要是通过专卖店和药店进行购买,如果企业不具备开专卖店的条件,建议可以在超市和药店设立品牌专柜,以区别于一般的保健产品便于消费者选购。无论是专卖店、超市或是药店,都要注意产品的摆设、新产品的推介、品牌文化的传播,并且设置专业团队搭配终端广告进行销售,增加品牌接触点。同时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在网上购物,并且,年轻人追求的购物模式是方便快捷的购买与支付,所以企业可以制作自己的官网,或设立网上专卖店接受消费者预订和购买。

4.5加强广告宣传,传递品牌信息

广告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拉动消费者需求的重要手段。根据调查,年轻人接受产品信息的渠道主要是电视和网络,所以在宣传促销活动时应以电视和网络广告为主。在宣传上,除了安全、健康等基本特征外,还要突出产品的个性以及特色,防止与其他保健品品牌相混淆。

企业应定期对促销人员进行培训,在加强推销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修养。在推销保健产品的过程中,还应该普及亚健康的相关知识,加深消费者对亚健康和保健产品的了解程度,这样可以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定期开展促销活动,促销可以吸引潜在消费者购买,促销的方式主要有折扣、抽奖、满多少返利多少、送礼等。在传递品牌信息时,除了电视广告和网络广告,还可以在微博上加强宣传,从调查结果来看有91.74%的年轻人会关注健康知识,那么企业可以把微博作为一个宣传平台,除了宣传品牌信息外,每天普及一点保健知识。现在玩微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许多人会选择收听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频道,因此每一个听众都是潜在消费者。

参考文献:

[1]任真礼,周敏.基于“80后”消费市场的营销策略探讨[J].企业活力,2007(10):34-35.

[2]陆军,王金鹤.针对年轻人的营销策略——基于网络环境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36):86-87.

[3]周爽.广告——保健品营销的杀手锏[J].现代商业,2010(17):60.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7)

下一阶段研究任务如下。

一、调查分析阶段

1.2011年4月有,组长会议将就督导评估、师资培训、学校咨询、课程教学四个专题的政策建议(讨论稿)进行研讨。研讨重点是:

(1)是否坚持全局性原则。

全局性指政策建议不仅符合某一地区,而且应覆盖全国,是否能够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是否能够指导全国各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是否坚持先进性原则。

先进性指不但立足当前,根据现阶段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水平提出务实的指导意见,又放眼2020年,在这十年中应该着重哪些工作,是否按这个或这些建议做了,能够引领心理健康教育发展。

(3)是否坚持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指政策建议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及教育规律。是否精练、准确、概括、指导性强。

(4)是否坚持实效性原则。

实效性指政策建议提出来被应用,确实能够推进工作,能产生实效,能对本地区或其他地区产生影响。

(5)是否坚持积极性原则。

积极性指要突出积极心理学取向,把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和技术、好的经验和做法借鉴进来,鼓励发达地区、促进中等地区,带动落后地区。密切政策建议与学生积极心理品质调查研究的关系,应说明这些政策建议有哪些特色,与一般提出的政策建议有哪些显著区别,优势是什么。

2.2011年4~6月,通过网络测试、纸版问卷测试和访谈进行正式调查。

(1)发放问卷,回收问卷。

(2)开通网络测试系统,关闭网络测试登录。

(3)培训调查员。

(4)访谈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教研员、班主任、心理教师及学生。

(5)征集“经验篇”的典型经验,包括各省、区县1980~2010年期间能够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变化的大事、要事、相关政策规章及实施办法、有影响力的人物及成果著述。

3.2011年7~9月,处理数据、撰写报告(征求意见稿)。

(1)撰写中小学生积极心理品质调查综合报告,及各省市中小学生积极心理品质调查分报告,参编进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主持的课题成果――《中国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发展报告(调查篇・政策篇・经验篇)》(成果名称以出版时为准)。

(2)2011年10月28~30日在北京市第十九中学,召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中小学生积极心理品质调查研究”研讨论证会。

(3)2011年12月完善报告篇、政策篇审定稿,上报基础教育一司和教育部领导。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8)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构建平安枝江、和谐枝江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健康相关产品质量水平,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工作目标。4月1日至6月15日进行集中整治,规范一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查处一批健康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加快完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监管制度,强化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健康相关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使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切实把我市食品和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顿重点

以枝江城区、集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无证经营、销售不安全健康相关产品等质量违法为重点内容。餐饮服务重点查处滥用非食品用物质行为,凉菜制作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餐具消毒不合格行为。公共场所重点整顿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使用的健康相关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用具消毒不合格行为。生活饮用水重点查处出厂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

三、整顿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许可审查规范,建立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确保经营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行为。

(二)突出整顿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健康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健康相关产品。检查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生活饮用水加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条件情况;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健康相关产品。

(三)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

进一步落实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化装品等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

认真落实2012年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计划,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加大对公共场所特别是美容美发经营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化妆品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健康相关产品的行为。

(五)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

研究制定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

各镇(街办)卫生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高度重视专项整顿工作,强化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积极推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认真总结整顿工作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奖惩、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建设,着力形成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处理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9)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游离二氧化硅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病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四条 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度中心。李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干1名(刘玉明),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办公室及其他科室队部指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宜,各基层区队设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管理小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每年向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工作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将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检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专题会议,听取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广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八条 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总经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总工程师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二)组织编制、审查施工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三)组织指导公司防尘、防中毒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生产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责:

(一)积极开展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反映职工职业健康诉求,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督促劳保用品的发放,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矿有关的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岗前、在岗培训教育;

(三)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

(四)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六)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账和档案;

(八)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九)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性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能力;

(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一)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十三)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各科室、区队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组织参与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组织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员工体检结束将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员工离职时,应如实无偿的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六)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向员工公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十)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职责:

(一)负责事故报告、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等协调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七条 安监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等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负责粉尘危害防治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责成相关单位按时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四)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地测科职责:

(一)负责井下防治水工程的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等现场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对地面地表塌陷的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观测,及时向煤矿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负责收集、整理地测中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资料、图纸等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机电科职责:

(一)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实施;

(三)保证作业车间粉尘、噪音、辐射控制质量,并保证各类防护的齐全、完好;

(四)负责编制设备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种检修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组织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六)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档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

(七)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管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十一条 通风科职责:

(一)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二)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噪声、有害气体监测周期、粉尘监测采样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并做好监测记录;

(三)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监测;

(四)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通过安装喷雾、净化水幕、捕尘帘、洒水、冲洗巷道、等多种措施有效降尘。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职责:

(一)财务科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

(三)负责采购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牌版,保障职业危害应急事故的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材料科职责:

(一)负责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监督指导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安设检验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三)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资科职责:

(一)负责单位员工入职、辞职手续办理;

(二)负责单位员工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单位员工社保凭证整理工作;

(四)薪酬管理,劳资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科职责:

(一)负责上传下达上级指示和会议决议及监督执行;

(二)组织起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种文件,并对发文做好审核;

(三)掌握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情况及单位各种会议、活动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密;

(四)做好矿长与个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

(五)负责单位文件的打印、编号、发放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文件、资料的保管的定期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运队职责:

(一)负责本矿采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负责队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综采队职责:

(一)负责综采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三大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五)负责矿井主运输系统的主转载点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综掘队职责:

(一)负责本综掘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完成相关指标;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五)上级单位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 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时间和部门责任单位等。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六)员工健康监护;

(七)经费投入等。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计划要包括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相关科室要在每年1月上旬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告知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和检查结果告知。

一、岗前告知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二)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所在单位、区队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一)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和评价结果,各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二)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后,7天内向员工发出《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第三十八条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一)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禁止启动”等标识;

(二)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当心腐蚀”、“当心感染”、“当心弧光”、“当心电离辐射”、“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有毒气体”和“注意高温”等标识;

(三)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带防护镜”、“带防尘口罩”、“带护耳器”、“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穿防护服”和“注意通风”标识等;

(四)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左行紧急出口”、“右行紧急出口”、“直行紧急出口”、“急救站”和“救援电话”等标识。

第三十九条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第四十条 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如“当心灼伤”、“未经许可,不许入内”和“接触可引起伤害”等。

第四十一条 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第四十二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一)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二)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三)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四)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五)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六)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七)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八)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第四十三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第四十五条 警示标识提报、设置和使用

(一)警示标识的提报

公司各科室、区队根据作业场所布局和生产实际情况,每年12月底前统计上报所需警示标识的数量和类型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计划委托制作。

(二)警示标识的设置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警示标识的使用

1.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

4.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第四十六条 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按照“三同时”原则,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对矿井建设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评价,对已经建成的投产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予评价和效果评价报告及时、如实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有配备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每年必须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职业卫生培训安排纳入到本单位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中。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职业卫生事故案例。

第五十四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监控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四)员工转岗前要进行不少于2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调中心安检科和安调中心调度科配合,每年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也可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司内部刊物和报纸等做好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科室、区队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确保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十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每年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十一条 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十二条 拆除或停用

各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生产技术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点必须按危害性质安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在编写技术规程、措施时,必须将职业病危害设施设备防治制度一并编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按规定实施到位。

第六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范畴,比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配发标准依据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

第六十八条 配发规定

(一)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公司在册所有员工

(二)禁止将个体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六十九条 内容与要求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二)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从业人员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综合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四)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综合办公室确定后配置或借用;

(五)必须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眼罩、防砸胶靴等。

第七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二)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三)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综合办公室审批,更换。

第七十一条 职责与分工

(一)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结合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采购计划;

(二)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财务科具体负责,采购的物品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三)劳动保护用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发放和日常领用,做好发放和领用记录,并将记录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四)工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由安调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随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场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如违反佩戴或使用规定的按隐患和“三违”处罚。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日常监测管理

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机运队负责对入井车辆的汽车尾气监测工作,每台入井车辆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做好监测记录,并定期上报综合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监测内容及周期

(一)对井下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每6个月测定1 次;

(三)硫化氢浓度每月至少监测1 次,对作业环境中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每三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四)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五)对产生噪声设备的作业场所,噪声监测至少每6个月监测1次。

第七十六条 监测地点及布置要求

粉尘、噪声、温度、化学毒物的监测地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 监测、评价管理

(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二)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七十八条 报告与公布

根据监测及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以及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由委托的检测机构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七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卫生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后,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5.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项目部要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进行监测,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三十日将验收方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 职责及内容

(一)综合办公室为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体检工作,并如实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二)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1.组织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从事相关职业病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在岗期间体检

1.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及时报诊断机构诊断,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2.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第八十八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一)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4.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八十九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第九十条 检查项目:

(一)基本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常规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血清(ALT)、尿常规、心电图、内科、外科、B超(肝胆脾)、癌胚抗原。

(二)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检查项目:常规检查、胸片X射线和肺功能测试;

2.接触噪音作业人员检查项目:常规检查、纯音听阈测试。

第九十一条 检查结果

(一)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二)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三)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上条规定病症之一的;

2.风湿病(反复活动);

3.严重的皮肤病;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十二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九十三条 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区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立即报告综合办公室;

(二)综合办公室组织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榆林疾控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资料:

1.职业史;

2.《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尘肺病患者准备两张间隔时间6个月的胸大片);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一寸照片三张。

并提供职业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综合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鉴定;

(四)综合办公室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五)综合办公室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第九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病人档案

1.职业病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2.职业病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①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④其他证明材料;

⑤职业病诊断证明。

3.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①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②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4.职业病病人待遇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职业病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使用范围

(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

(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测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四)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宣传、培训;

(五)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九十七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费用;

(四)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费用;

(五)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调研、资料费;

(六)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费用。

第九十八条 具体要求

(一)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二)年度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由综合办公室提出项目汇总,经领导小组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董事会批准,财务科统一管理,建立分类账目。

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条 职业卫生档案,是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三)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四)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六)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九)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指示和精神,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救援力量,有效控制和处理职业病危害及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类型

(一)在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粉尘、噪声、高温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种类有:CH4、CO、CO2、NO2、SO2、H2S等。以上粉尘、噪声以及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伤害影响较大,必须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和管理工作。

(二)粉尘

矿井粉尘对工人的身体的影响也称矽肺病。是由于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在人的肺泡上发生堆积,影响气体交换,最后导致人的肺泡失去作用,肺组织全部纤维化。

1.井下粉尘:粉尘的产生地点主要是采掘工作面,其次是运输过程中及各转载点。粉尘的发生量随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大;

2.地面粉尘:粉尘的产生地点主要是储煤场和主洗车间。在储煤场周围粉尘较大的地点均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措施;主洗车间主要通过在皮带上安装喷雾、在原煤分级筛、脱介筛等设备上安装防尘罩、在皮带栈桥和各转载点采用布袋式除尘器等措施达到降尘、除尘的效果。

(三)噪声

长时间在工作环境中接触频率较大的声音从而引起人的反感、烦躁不安,长时间或较长时间处于这样的环境下,还可能引起人的神经系统出现某种障碍和病变(听力损害和神经衰弱等),引起人体的内分泌失调等情况出现,听觉器官受到严重伤害。

(四)有毒有害气体

在工作中长时间的接触高浓度的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或死亡。

(五)高温

由于人体长时间在较高的温度环境下工作,导致中暑、可能导致职业性白内障、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晕倒的现象。

第一百零四条 危害程度及分析

职业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

(一)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四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三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二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一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一百零五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煤矿安调中心和有关科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安全监察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病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工作执行《神木市天瑞煤业有限公司应急预案》。

 

第十六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好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以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标志或公告等其他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八条 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委托机构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职业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检查层次

(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有关职能科室参加,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卫生检查。

(二)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全面抽查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三)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每周检查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总体状况,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悬挂情况,防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及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落实隐患整改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积极主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10)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对于“科学饮食,健康生活”的要求愈来愈迫切。与此同时,日常生活中不科学的饮食习惯,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依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食品领域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为了解大家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看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我们展开了关于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

1.目的: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查,能让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得到保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重建信用规范市场秩序。也希望让青少年学习并掌握食物与营养,食品与健康等知识,从小培养科学合理的饮食习惯,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同时发挥辐射带头作用,引导家庭和社会共同形成“科学饮食,健康生活”的良好氛围。

2.时间:7月15日-------8月1日

3.地点:三信超市,银座商城,学校附近的小店,街旁的地摊。

4.对象:食品安全。

5.方式:实地调查,上网调查。

二.调查过程及结果

1.过程:(实地调查)

(1)三信超市

我们小组去了三信调查,调查结果如下:包装上有绿色商标的食品是70%,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是90%,有保制期的食品是90%,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是90%,有厂方地址的食品是96%。

(2)银座商城

在银座商城,我们的组员调查到:包装上有绿色商标的食品是80%,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是96%,有保制期的食品是95%,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是90%,有厂方地址的食品是96%。

(3)学校附近的小店

而在学校附近的小店,我们惊讶地发现包装上有绿色商标的食品竟只有50%,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有65%,有保制期的食品有75%,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有70%,有厂方地址的食品是85%。

(4)街旁的地摊

在街旁的地摊上,我们惊呆了。 (调查报告 ) 包装上有绿色商标的食品竟只有15%,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有10%,有保制期的食品竟然只有5%,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有5%,有厂方地址的食品是10%。

表格:

地点

三信超市

银座商城

学校附近的小店

街旁的地摊

绿色商标

70%

80%

50%

15%

生产日期

90%

96%

65%

10%

保质期

90%

95%

75%

5%

质量安全标志

90%

90%

70%

5%

厂方地址

90%

96%

85%

10%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在大型超市购买东西,不在小型超市购买东西,尤其是学校附近的小店,街旁的地摊,等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地方购买东西!

(上网调查)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就上网查了资料,发现城市消费者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消费者愿意为保障食品安全支付少量的额外费用。城市消费者中,最关注食品安全的占71.8%,不关注食品安全的仅占0.6%;购买食品时首选质量的占30%,选择质量和价格并重的占61.7%,选择“价格优先”的仅占8%;80%以上的消费者认为超市食品安全状况好于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50%左右的高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只到超市购买食品。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据调查,农村消费者中,74.4%回答会适当考虑食品安全问题,但43.7%仍首选价格便宜。

2.结果

通过以上调查,我们发现市民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我们但是和市民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还是有距离。市民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

三.         结论与建议

(结论)

1.不要吃街头小吃,注意卫生。

2.少吃学校附近小店里卖的零食。

3.少吃没有绿色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安全标志、产房地址的食品。

4.少吃油炸类食品,比如:薯片,薯条,同学们最喜欢吃的“德克士、肯德基”等。

5.不吃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型店铺里销售的“垃圾食品”。

(建议)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学会了小组成员间的合作与分工,学会了与他人交往,学会了综合应用信息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我们还知道:要购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绿色标志的由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还懂得了用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篇(1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食品安全整顿的工作部署。针对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全面整顿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的违规行为,加大广告日常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通过整顿,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违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促进保健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消费信息,保障保健食品食用安全,为构建和谐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内容

(一)抓好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区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对我区已批准注册但未设置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日程安排和要求,组织做好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格按统一和规范保健食品的相关标准要求,配合省局做好相关申报资料的前期审查工作。

(二)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严重危害群众食用安全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对国家、省、市通报的违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按照要求重点对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缓解体力疲劳类食品进行抽样检测;依法严厉惩治违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有否按规定内容进行标示,严查企业擅自篡改审批内容,使用不规范包装、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严查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文字资料上非法标示或宣称有治疗人体疾病等功能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保健食品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四)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大广告日常监测力度,重点监测全区各类媒体的保健食品广告,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查处,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对严重违法广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对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

(五)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辖区保健食品总体状况。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继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底数和基本信息,掌握辖区内保健食品总体情况。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正确引导消费理念。采取多种宣传载体和有效方法措施,结合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普及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和知识,积极引导公众确立正确的、理性的保健食品消费理念,提高公众对保健食品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和督促保健食品企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增强企业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2013年5月底--6月上旬,区食药安办制定下发全区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2013年保健食品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20日前上报区食药安办。

(二)实施阶段

2013年6月中旬--10月上旬,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开展专项检查抽验;对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调查掌握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底数和基本信息;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保健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三)总结阶段

2013年10月上旬,认真总结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分析辖区内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意见和建议。各部门的整顿工作总结材料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上报区食药安办。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