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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8 12:38:28

媒介规制论文

媒介规制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5)04-0073-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重视新型媒介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面应用使社会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网络媒体已经逐渐变成一种强势媒介,网络在中国传播秩序中产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可见社会需求的旺盛带动了网络媒介的迅猛发展。加强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建设,形成网络虚拟空间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网络媒体构建多元化绿色网络环境对于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网络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传播权力和话语权分配的版图和格局,网络新媒体及网民获得了议程设置、话语表达和传播权力,而传播权力的拓展使其拥有巨大的社会能量,在国外也被称为“第四媒体”,因此对网络媒体的研究已成为近年来国内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对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导向责任的研究尚处于一个较新的领域,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社会治理创新、网络舆论引导与政府规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1]。有研究者对36家网络媒体企业社会责任开展综合评价的结果显示,国内网络媒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普遍较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程度不够[2]。一些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具体表现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主体缺位、低俗之风蔓延、虚假新闻不断、网络侵权经常发生、网络舆论导向出现偏差等方面。

(一)部分网络媒介道德伦理底线缺失,道德责任主体严重缺位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将社会舆论产生的力量与广大群体的理想信念、生活习惯、传统文化和教育的力量相互结合而起作用。“媒体的信息丰富性对用户信任和感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也说明媒体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获得用户信任。”[3]网络媒介的全球性、虚拟性和自由性等特征导致网络社会的道德运行与传统社会道德运行存在的法律制裁、社会舆论、利益机制等外在力量约束存在的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使得道德约束对网络行为的调控作用和约束力大为降低。同时,与传统媒体比较,网络媒介从传播内容上更多地展现了后现代文化的特征。弱化、消解既有的社会道德成为某些网络媒介的低端追求,一些网络媒介从根本上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底线,传播不实消息和网络谣言。传播者个体化、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使得一些网络媒介对个体的信息审核不严,并以信息海量等理由推卸自身的审查责任。因此导致侵犯他人隐私、网络谩骂和人身攻击等诸多违反网络道德准则而影响他人生活等行为的泛滥。

(二)部分网络媒介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出现舆论导向错位现象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著名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指出:“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公众性等专业标准。”[4]网络舆论是公众在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力的共同意见。网民舆论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网络媒介发挥“议程设置”、内容安排及评论开放等功能,网络舆论的强度可能推动一些社会事件的透明化,但盲目的跟随则会导致事件更加复杂化,使舆论导向出现偏差,为了追求点击率而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对网络媒介的公信力与自身形象的树立会带来极大的危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易于牵引舆论导向。一些网民肆意散布或传播一些无中生有的谣言、假信息,进而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2013年虚假新闻研究报告》显示,虚假新闻呈现出以下特征:数量大、种类多;涉及的媒体类型广泛;虚假新闻体现出鲜明的媒体融合特征;追究查处的力度有限;虚假新闻背后的社会情绪值得关注;图片、视频引发大量虚假新闻[5]。网络媒介对虚假消息的抵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公众问题。

(三)网络媒介引导的部分舆论内容不健康,形成不良的网络文化生态

低俗文化是网络社会中低级趣味的、庸俗的负面文化,是高雅文化的反面。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媒介传播了大量低俗内容,导致舆论内容不健康,低俗文化泛滥。一些网络媒介为了赚取相应的点击率,大肆传播“艳照门”等容易吸人眼球的事件,这些充满诱惑力的低俗内容频繁出现在各大网站的娱乐、两性、游戏等栏目中,以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对受众进行冲击,为互联网的色情、暴力和低俗内容的传播推波助澜。“三俗”之风、不健康文化的泛滥侵蚀着受众的思想,严重腐蚀着网络受众及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观念,甚至引起网络受众道德价值观念的变化。

(四)网络媒介传播秩序不规范,存在着网络侵权、有偿新闻等违法越位行为

网络媒介传播秩序是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一些网络媒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导致网络侵权事件屡屡发生。有偿新闻是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利用职务特权为自己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主动或被动获取报道对象所给的好处费后,放弃本该承担的舆论监督职责,不予报道甚至主动隐瞒的一种腐败行为[6]。一些网络新闻媒介断章取义、片面地报道一些机构的负面信息甚至出歪曲事实的报道,目的是为了获得丰厚的物质利益或“封口费”,甚至出现了多起敲诈、勒索的案例。一些被网络举报的政府官员为了掩盖自身的丑行或不法行为而贿赂网络媒介从业人员,给予网络媒介总编、记者或编辑丰厚的物质利益,出现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诸多违法行为。

二、中国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管制机构分散,独立性不强

中国媒介是政府管制机构,其管制模式交叉重复,不仅导致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相争,而且会产生诸多弊端:第一,整体规划政策部署安排困难;第二,管制难度加大,效率降低,权限分散、重复管理,造成资源浪费,不能真正起到管制作用,容易导致揽功诿过、监管责任不明确的严重法律后果;第三,网络媒介政府管制机构应该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只有具备了独立性这一特征,媒介的管制机构才能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树立起秉公任直、公平合理、不偏不倚的社会信任形象。

(二)网络行业规范及自律具有局限性

第一,网络行业不规范及自律行为失范,在执行措施和网络安全保障力度上略显乏力,强制力度不够,使网络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隐私;第二,网络行业在自律运作过程中,需要依靠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完成相关的认证,而这种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认证会产生无法取信于民的弊端。第三,网络行业从业者思想道德水平良莠不齐,在自律模式中用户与业主交互界面存在不对称问题,随着社会生活与网络媒介的紧密联系,网络秩序不一带来的危险尤为显著,网络自律能够履行的承诺也变得越来越脆弱。因而,中国网络行业的自律监管是相对薄弱的,不能让行业自律仅仅成为强大利益集团的代表体,更应该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政府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的监督。

(三)网络立法不健全,适用性较差

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立法、有效的执法及其配套的综合治理体系的建立仍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一是网络立法者与执行者有紧密的利益关系。就中国而言,国务院及其下属机关既是其管辖领域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担负着相应领域国家互联网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职责,这就意味着法律的立法者与执行者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这导致其制定出来的政策法规带有较深的部门利益痕迹,缺乏法律法规固有的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二是网络立法层级低,主体多,在网络立法过程中易导致程序公开不透明、立法效益低等因素。三是互联网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中国现行的互联网法律框架条文比较多,执行细则较少。对于出现的网络侵权和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惩治办法和可行的操作条款。

三、优化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路径选择

面对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现状,需要我们从自律和他律、道德与法律等多重路径去规制网络媒介的传播行为,使网络媒介真正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道义良心”的社会责任。

(一)强化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体系建设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主体不仅包括传播从业人员,而且也包括网络媒介机构和组织本身。“特别是在现代大众传播事业日益集中成为一个个庞大集团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强调每一个媒介机构也是责任行为之主体,它拥有单个从业者正常情况下所应有的一切权利、特权与义务。”[7]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建设主体主要包括行业组织和网络受众。

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建设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体系,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的作用,推行网上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组织研究并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基本涉及了互联网行业的所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性,对倡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具有局限性,其作用的效度低,只有在实施的过程中与互联网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互联网行业依法自律、守法经营。互联网行业实现了自律,才能够推进绿色网络的建立,行业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有义务做到自觉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念、自觉传播先进文化、抵制庸俗之风、维护公平正义构筑网络社会责任。2013年5月,浙江、上海等地率先成立了新闻道德委员会,成为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是加强行业内成员专业教育。媒介专业教育的加强,是网络媒介成为一个独立专业的重要标准。所谓“专业”特指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生产实践中,用来描述职业生涯某一时段、某一人群用来谋生而长期从事的具体业务作业规范。在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从业者知识体系的建设,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学习内容,提高网络从业者的政治觉悟,培养他们的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网络媒介的工作素养,针对网络媒介从业人员的特点,进行必需的资格认证,不断加强从业者职业道德精神,增强维护网上传播秩序的自觉性,增强辨别和抵制虚假信息的素质和能力,使之成为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行业队伍。

三是推动网络受众参与度。从中国网络媒介的系统构成层次上来看,网络受众不仅是影响这一系统的外力因素之一,而且是这一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受众群体的广泛参与也是推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因素。以弘扬社会主旋律,建立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网络环境为立足点,积极引导广大受众利用先进、科学的网络技术传播祖国的先进文化,提高网络受众群体的道德素养,塑造社会健康心态与个体美好心灵。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和宣传教育的力度,让遵纪守法成为网络实践的基本准则。同时,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中,网络可以作为媒介事件的投诉者存在,网络受众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参与到网络媒介行为规范的制定,网络媒介投诉的裁决过程中。可以吸收网络代表参与到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构建组织中,特别是评议组织和监督机制中,设计较为合理的制定网络媒介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将网络受众的评议作为重要的环节,甚至可以采取网民投票的方式。网民协议是网民媒介处理与网民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网络媒介本身的一种规范。

(二)构建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他律体系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强调多方参与,建立清晰的战略目标和相互协作机制是前提,健全政府监管体制和法律约束机制是保障,以文化自觉引领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是重要方式。需要从政府、行业和网络受众群体等多个层面构建他律责任体系。

第一,建立清晰的战略目标和相互协作机制。在政府层面,要考虑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秩序的总体规划下,实现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构建和良性循环的双赢。在行业层面,应将网络社会责任建设与行业的效益相互协调统一。在网络受众群体层面,应将对受众群体隐私的保障作为首要任务,实现网络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安全的交流、共享的平衡与协调。建设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涉及部门较多,层面较广,传统的政府主管部门面对互联网跨地域、虚拟性和扁平化的特点,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及能力,仅凭单一的政府部门是很难实现对虚拟社会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涉及部门层多面广的问题,就需要做到有效防止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与社会发展的脱节,有效防止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摒弃了时展的规律,需要在社会责任构建之初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紧密联系、统筹规划。

第二,建立相对完善的政府监管体制和法律约束机制。一方面,应先改变中国网络媒介繁冗、重叠、无序化管理的状况,整合现有的监管机关的职责,设立相对统一的媒介监管体系,建立综合监管机构。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部门间利益,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大量协调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对问题的处理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全面提升。同时,再根据业务需要和网络媒介性质分设两个专门的直属监管部门,对新常态下的媒介传播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和集中许可,对媒介传播内容进行集中监管和查处,对涉及多个网络媒介的监管直接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解决交叉监管资源浪费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采取有效的法律策略。在网络社会责任建设中,应向网络受众群体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界限。目前的网络法规对人肉搜索、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网络冷暴力等网络违法行为,还未能很好地进行界定与规范,因此,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来制定、补充、完善、健全相关法规十分必要,对网络法规的立法工作要与时代相结合,与社会的网络发展状况相结合。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指导方针,建立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受众利用网络建立有序和谐的绿色上网环境。二是防范网络技术的滥用。对那些滥用计算机网络来表达、传播暴力、色情、假新闻等不良思想、信息和言论的行为,以及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禁止和打击。

同时,加大网络法律的执行力度,促进运营商社会责任感与法律意识的提升,自觉履行好网络管理职责。构建“电子警察制度”,提升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处置水平,建立健全对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和控诉的方式;大力探索网络实名制的具体施行,运用网络实名制实现对网络失范行为的制约和网络受众的自我约束。

第三,以文化自觉引领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形成社会责任担当的文化氛围。加大网络立法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网络行业与受众群体认识到在虚拟空间必须遵纪守法,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各级网络媒介管理机构应开设专栏加强网络媒介传播法律的宣传。针对与网络生活息息相关的青少年,在学校培养阶段可以开设对网络法律法规和文化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培养青少年的文化自觉。在社会上倡导健康、绿色的网络文化信息,使网络受众在思想意识上提升网络素养,实现信息行为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准则,从根本上消除信息污染源。

四、结语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是一项渐进的系统工程,是虚拟网络与现实社会关系的对接, 守好网络这一舆论阵地, 对于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文章从政府管制机构分散独立性不强、网络行业自律规范具有局限性、网络立法适用性差、网络技术手段不足、道德趋于弱化等方面分析了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成因,对于我国在新时期下的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给出了相关的建议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良好网络媒介素养的形成,相信随着学界和社会对这一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将会把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推向一个新台阶取得更加卓越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芮必峰,张冰清.新的传播权力呼唤新的社会责任――以“合肥少女毁容案”的网络传播为例[J].新闻记者,2012(4):31-35.

[2]田虹,姜雨峰.网络媒体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54(1):150-158,176.

[3]Cho C H,Phillips J R,Hageman A M,et alMedia richness,user trust,and percept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of visual web site disclosures[J]. Accounting,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2009,22(6):933-952.

[4]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媒介规制论文篇(2)

1.2我国的媒介经营与管理(1)媒介经营与我国媒介经营。根据国内学者不同观点的综述:媒介经营是指对媒体、媒介内容与媒介实体的经营媒体经营是对各种媒体的运筹,实现媒介价值的转移,媒介经营主要是指各种媒体经营。媒介内容的精英式从媒介的角度对其信息的经营。媒介实体的经营是对组成媒介各种实体事物的经营。在我国的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国家对新闻事业的发展所采取的政策是全部财政划拨。到90年代初期,国家逐渐改变了靠财政拨款的管理模式,开始实行“事业性质,企业管理,企业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方法。199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正式将报刊经营列入第三产业,该政策的实施使报纸的经营活动逐渐向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90年代末,传媒机构逐步走向产业化、集团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新闻媒介的事业属性决定了媒体的现代市场经营活动。但我国也规定了媒体机构的任何资产运行行为必须受到党和政府的有效监控。(2)媒介管理与我国的媒介管理。从宏观的层面上来说,媒介管理是对媒介产业管理和媒介事业管理的抽象概括,从微观上来说,媒介的管理是指对某一具体媒介实体的管理,比如报纸媒介的管理、广播电视媒介的管理、网络媒介的管理等。在我国,新闻媒介机构属国有事业单位,新闻媒介机构所展开的活动直接受到国家机关的行政手段的干预。从行政欣慰主题来看,对新闻机构与媒介实施行政监管的中央机构,主要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此外,国务院所属的一些部、办的职能机构,按归口管理原则,也行使部分管理职能。与之相应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下,为确保党对新闻活动与新闻舆论的绝对领导。

1.3政府社会责任与媒介伦理的交叉管理新工具的思想在于通过对这些工具的应用从而建立一个服务型、有限、透明、高效、创新型的现代政府。西方媒介规范的理论中包括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论和民主参与理论: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报刊是“观点的自由市场”,是实行自律的自由企业,核心是自由主义。媒体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媒体肩负着通过提供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讨论和辩论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对政府进行监督,维护社会个人的利益。民主参与理论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向一般民众开放,允许民众个人和群体的自主参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媒介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业,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第三,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执行的是报道新闻、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提供娱乐等多方面社会职能;第四、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媒介只有在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自主性时才能保证报道新闻和传递信息的透明性以及充分发挥监督功能。同时媒介只有在市场经济规律的指导下才能充分发挥经济功能。

2我国媒介机构的经营管理处于转轨时期

2.1媒介机构经营管理与舆论监督我国媒介经营管理模式的问题和现状。我国的媒介实体的管理机构模式基本上都是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下建立的,是根据媒介实体单一的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的要求建立的。那么这种管理机构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的同时,深化对媒介的管理体制的改革。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传媒机构在行政手段引导下逐步走向产业化、集团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虽然“媒介集团化”风行一时,组建媒介产业集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面对全球媒介产业的挑战。但不少媒介集团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实现的。这种弊端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在没有明确组建媒介集团的目的时,会造成媒介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媒介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在没有弄清媒介集团的产业性质时,匆忙组建媒介集团会造成管理的混乱。第三,媒介集团化具有地域性的特征,这是违背市场原则的。第四,行政手段组建的媒介集团,不利于调动媒介集团产业的积极性。现代社会的舆论监督实现的主要途径和手段是依靠新闻媒介以及传播系统,媒介充当了社会“议程设置”的角色,它体现在广泛地反应公众意见,引导和控制,形成社会舆论。我国的媒介需要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这需要在对媒介事业的管理改革。现阶段我国的媒介舆论监督受到体制的制约。舆论监督在我国的开展存在着巨大的阻力。其中体现在媒介机构不够独立,受到行政管理机构的很大制约,导致一些影响社会公正的问题不能被曝光。还体现在没有有效的法律手段保障舆论监督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这意味着缺乏法律和制度对舆论监督进行界限的划分管理。

2.2媒介机构经营管理需要转轨(1)媒介经营管理的改革。一方面来说,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这为作为文化产业的媒介转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政策导向。首先,在我国新的转轨时期的经济体制是需要媒介实体的管理体制发生改变;其次,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需要媒介管理的改变;再次,全国的媒介地域不平衡性需要媒介的经营管理发生改变;最后,媒介经营管理的模式改革是我国媒介实体生存发展的需要。(2)媒介经营管理的改革促进舆论监督。从另一方面来说,只有对媒介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才能使媒介有效的实行其媒介监督的功能,从而推荐社会的民主建设。首先,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建设的推动力,媒介对社会进行的舆论监督是提高公民意识,法制和民主意识的有效手段。通过舆论监督可以提醒公民去参与,关心存在的问题,了解和学习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违反民主和法制的社会现象,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充分舆论支持;其次,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方式。舆论监督是公民对政治的表达空间,是表达公共话语权的方式。民主的社会制度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公民的话语权受到保障,公民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因此舆论监督是保障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再次,舆论监督是政策过程民主科学化的途径,媒介对政策起到宣传作用,同时媒介的意见是政策过程的反馈,具有参考价值。

媒介规制论文篇(3)

媒体的强势造成的难题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如果在有政府而无报纸和有报纸而无政府之间做选择的话,我宁愿选择后者。自近代报纸产生之后,以报纸为代表的媒介一直在争取和维护新闻与出版自由。因有了这种自由,媒介的确在人类发展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成为三权分立体制外的“第四权”,并号称“无冕之王”。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媒介的强势也在另一方面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了某些“威胁”。

支持新闻自由的杰弗逊总统,曾为对立党派报纸对其的恶毒攻击感到头痛不已;《华盛顿邮报》的水门事件报道迫使尼克松总统下台;庞大的跨国媒体集团在政治、外交、商业等领域的巨大影响力更是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在《媒介与权势》的序言中,熊培云引用了众多学者的话来说明媒介的这种强势和权势。如美国学者保罗・库兹(Paul Kurtz)曾经指出“媒主”(Mediacracy)威胁“民主(Democracy)”;《外交世界》总编辑拉莫内在《第五种权力》一文中表达了另一种担心:当无冕之王不但背叛了人民,而且带着军火辎重投奔了权力与资本时,我们将如何奋起自卫?①

绝对权力带来绝对腐败。可见,需要另一种力量和声音去制衡日益强势的媒体。这种重要的力量和声音就是人们寄予厚望的媒介批评。美国媒介批评家罗伯特・L・萨勇曾说过:“批评大众媒介就是对人类的探索,这在孕育人类命运的意义上,比登月球重要。”②媒介批评是以解读新闻作为范畴支点,对媒体和新闻作品展开一系列评价活动。③媒介批评可以对媒介的方方面面进行审视和评价,以确保媒介的发展与社会、历史相协调,尽可能地减少媒介发展中的偏差,使得受众能够在信息洪流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媒介批评的弱势与困境

媒介批评的实践与媒介批评的理想之间的距离非常明显。刘建明教授将媒介批评的任务总结为三点:第一是认识新闻的质量,即评价新闻内容及其理念的表达,评价新闻形式及其技巧的优劣;第二是认识新闻的社会效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新闻在报道后引起受众认识的变化,二是引起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出现新的发展,以致激起社会的变动;第三是认识媒介和社会,即正确解释新闻的内在倾向,剥去充斥媒体的歪曲成分或朦胧的外衣,告诉人们如何认识现实社会。④我们从这三点可以看出媒介批评要完成这些任务困难重重。

首先,媒介批评要评价新闻内容及其理念的表达,即新闻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要达到的程度。要完成这一点的困难在于,虽然新闻的本源是事实,但新闻永远只是事实的部分再现,而非全部。作为旁观者,媒介批评者通常要依靠媒介来获得更多的事实。媒介批评主体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渠道去接触事实,所以就没有简便、准确的方法去检验一则新闻与事实的距离。其次,在认识新闻的社会效果方面,新闻的客观效果由受众的反响体现出来,用受众调查或自然反馈来显现,不能仅凭媒介批评实践者的个人感受。可是受众调查或自然反馈的接收者是谁呢?媒介批评者能够便利地接触到这些专业、公正的受众调查或自然反馈的结果吗?这在实践中明显是一个难题。再次,从三大任务的角度看,媒介批评被设置为一个“全知全能”的角色,它能够洞悉媒介与现实的差距,高屋建瓴地指出谬误与虚幻,进而指导媒介和受众。然而媒介批评主体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由于身份的不同,批评主体的个性、思想倾向、立场和价值取向也各有差异,甚至动机(捍卫真理、自我辩护、提供鉴赏)也各不相同。媒介批评者个人力量的单薄与任务的重大之间存在着矛盾。

还应注意到,媒介批评拥有的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力量,这在无形中削弱了媒介批评对媒介的影响力。从媒介发展的历史来看,对媒介产生影响的力量主要有政府、受众和广告商。政府一般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建立新闻检查和分级审查制度、国家财政拨款、干部任免等方式进行;受众用最直接的方式接受或者抵制媒介的讯息,收视(听)率等自然地反映出受众对媒介的褒贬态度;广告商更是可以直接利用投放或者缩减广告的方法对媒介进行影响和控制。然而媒介批评所依靠的批评理论和标准都是“形而上”的,不能给媒介以直接的影响。就我国而言,媒介批评自1995年起才开始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媒介批评的理论更是来自媒介制度和实践都与我国大不相同的西方社会。用西方的媒介批评理论来解读中国的媒介实践,这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中国的媒介批评首先缺少的就是适合本国媒介制度的媒介批评理论。其次,媒介批评本身还要依靠媒介提供平台传播出去,才能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也加深了媒介批评发挥作用的困难程度。无论中外,专门从事媒介批评工作的团体或者刊物基本都属于小众群体。如我国的媒介批评刊物大多是新闻传播类的学术期刊,这些期刊的受众除了本专业的师生外,很少去影响其他受众。这和拥有广大受众的媒介相比,他们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媒介批评理论与实践上的弱势都无法有效地监督媒介,因此媒介与媒介批评之间的良好互动就成为一个难题。

如何实现媒介与媒介批评的良性互动

那么如何实现媒介与媒介批评的良性互动呢?有学者指出了四个条件:开放的舆论环境;健全的媒介批评、监督机制;普遍的媒介批评意识;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共识。⑤而笔者则认为要“建构权威,协商规范”。这既是复旦大学谢静教授媒介批评专著的书名,也是媒介与媒介批评能够实现良性互动的方法。

建构权威是对于媒介批评而言的。首先我国媒介批评理论的滞后和不完善是显而易见的。尽管近年来已经出版了多部媒介批评专著,但仍有众多疑点和难点,需要继续加以关注和研究。其次,媒介批评的专业化和系统化欠缺。虽然媒介批评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一个受众都可以被看做是媒介批评的实践者,但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有一定专业水准,能够对媒介的发展做理性思考的媒介批评家队伍。他们对媒介进行的评判不仅可以监督媒介传播的内容,守护媒介的公信力,而且会给广大受众以启迪,潜移默化中提升受众的媒介素养,从而使媒介遵守更高的准则和标准。但这样的队伍目前还没有出现。最后媒介批评必须与媒介的现实发展紧密相连,不能只是从学术、理论的角度去看待媒介的实践,媒介批评给媒介的压力要是有效的,而非是纸上谈兵式的。即媒介批评不能只是简单地对媒介的行为进行评判,更应该指出为大家所认可的目标和理想,而且能够提出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步骤。

协商规范则是针对媒介批评与媒介双方而言。谢静曾提到专业主义、客观性原则、社会责任论以及公共新闻学这四种媒介批评的规范。⑥然而每一种规范都不是完美的,如社会责任论,尽管它指出对于媒介,危险来自商业主义而非政府,提出要修正新闻的自由主义传统,呼唤媒介承担起社会责任,但是将监督媒介的责任交由媒介自身,这使得社会责任论只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却缺乏实践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因此需要媒介批评与媒介两者共同协商,寻找双方都认可的理论或者说是价值规范。以人文精神为例,无论是媒介还是媒介批评者都认同人文精神,都认为要在新闻实践中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坚持人文关怀。因此人文精神就成为媒介与媒介批评者都认可的一条规范。媒介批评者要在批评的事件中寻找与媒介的共识,形成媒介批评的规范,以使媒介批评更有效。

媒介批评还应该重视批评的技巧,增强媒介批评的效果。如果媒介批评者只从自己的观点、理念出发,对媒介进行批评,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媒介批评对象的负性心理抵抗。负性心理抵抗是信息接收者对正确意见的抵制,也就是说如果媒介批评不遵循共同的规范与价值准则,那么媒介批评对象就会抵制媒介批评者的意见。所以这就为媒介批评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媒介批评客体的接受心理,从而增强媒介批评的效果。事后聪明效应是传播心理学中一个很有趣的效应。有些媒介批评者经常扮演事后诸葛亮的角色,对于媒介的发展状态缺乏敏锐的感知,当某种媒介行为引起普遍非议时,才群起而攻之。这种围攻多是应景之作,并不能提出合理措施督促媒介改正错误行为。长此以往,媒介批评的权威性会受到质疑,媒介与媒介批评的良性互动也就无从谈起。

注 释:

①戴维・哈伯斯塔姆[美]著,尹向泽等译:《媒介与权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版。

②吴迪:《媒介批评:特性与职责》,《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1995(5)。

③④刘建明:《媒介批评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⑤宋双峰:《媒介与媒介批评的良性互动》,《今传媒》,2006(8)。

媒介规制论文篇(4)

作为传播媒介实体,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它不仅要有先进的硬件和科技设备,也需要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值得提出的是应有符合自身发展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直接关系着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其管理机制亦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除去社会制度的影响外,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传播机构的内在权力划分,利益分配模式,经营方式等,这些都是影响传播媒介选择管理体制的因素,西方新闻出版事业领先我国百年,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

探析西方传媒的管理体制,不能不提弥尔顿。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在理论渊源上同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分不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形容弥尔顿对传播媒介的影响时曾说:“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一声炸响的霹雳穿过至今,仍隆隆回荡……这就是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的核心是(Givemeliberytoknowtoutterandtoarguefreelyaccordingtoconsience)“让我们凭着良知自由的认识,自由的发言,自由的讨论。”在这篇名作中,弥尔顿深刻揭示了对言论出版自由限制的弊端,他认为只有通过自我对事件的讨论才能不断的获取真知。弥尔顿大声疾呼任何权力机构不应该阻止、妨碍,公众运用合理的手段获得真知。

《论出版自由》虽然在思想界、传播界掀起轩然大波,但毕竟仍未具有法律效应。《人权宣言》的发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媒体建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权宣言》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珍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担负责任。

它言简意赅的表明:第一,人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人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都不得以自身的利益为借口,干涉、限制公民获取及传播信息的权利。第二,要为自己传播的信息担负责任。美国的一位大法官霍姆斯在审理一件案件时曾说:“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它绝不能保护诸如在剧场中大喊‘着火了’一般。”西方传播媒介管理机制,在建立时就对假新闻及新闻造假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在法律及宪法规定的规则范围内活动,政府会乐意看到这一切,但如果踏出这一范围,那么传媒机构必须要为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影响西方传播媒介体制管理的经济因素

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二战中,由于适应战争与外交的需要,国际广播迅速发展,从1939年到1945年的二战期间,拥有国际广播电台的国家从27个猛增到55个,翻了一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形成了几家大型的垄断机构,但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分不开的,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密不可分的。例如,美国是高度私有制和高度竞争的国家,它的传播媒介管理体制必然要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即市场经济。

英国的BBC公司,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另一种传播管理体制形式。表象上BBC是公营类似于我国的传播机构,其实不然,BBC由于技术方面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与其它西方媒体的体制管理表现出特殊,是由于英国与他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其主要因素是英国的经济体制。其次,是新型科学技术装备的应用,影响着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构,正是由于高新科技设备的应用,西方媒介管理体制才日益完善。

三、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变革的重要原因

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建立的一大因素,在不同种的社会制度当中,媒介的管理体制的性质是不同的。我国的媒介管理体制是姓“社”的,所以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就必须首先为广大人民群众而服务,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上面。而西方则情况就不同了,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媒介管理体制就必然姓“资”,所以它是建构于经济利益之上的,它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服务。媒介管理体制的构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西方媒体存在付费的成人频道。四、新闻道德和新闻法律理论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随着社会责任论的诞生,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了新闻道德建设的步伐,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陆续出台,旧有的规范被完善和修葺,媒介机构纷纷将这些道德目录拉入自身的管理体制当中,媒介管理机构在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我们需要明白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自律本身只是在新闻机构内部依照自愿的原则上建立,其原则的应用只能依靠自觉来进行。尽管这一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但因其缺乏无力的制裁措施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新闻自由是必须的,但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约束,防止其“过于自由”。保护自由和预防新闻自由的泛滥,体现了调控传播媒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社会团体、政府的调控是极其必要的。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福乐(Fuller)在其《法律的道性》(《Themoralitylow》)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福乐把道德区分为两种。第一是“愿望的道德”。第二是“义务的道德”。福乐认为第一种是对善的追求,追求的愿望是道德的进步,受到舆论的好评。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秩序生活的基本要求,遵循义务道德不会受到人们的表扬,但是违背了它就要受到谴责及相应的惩罚。“愿望道德”是一种理念,证明“愿望道德”不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行为准则,而“义务道德”则是人们所必须践行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新闻实践也贯彻新闻道德的法律化,但是任何关于道德方面的手段及行为方式都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肉身,所以新闻道德化不仅要把道德法规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而且必须将社会普遍道德纳入到法律结构中来,这也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要求。

在新闻媒介管理体制当中,新闻道德法律规范化,作为新闻媒介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新闻道德的规章化和制度化使新闻媒介有了严谨的行政手段。约束其以利益为目的而不顾新闻真实性的恶劣行为。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循它,更好的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当然新闻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道德的规章化、制度化,很可能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道德的过泛化”。二种是“规章过泛化”。“道德的过泛化”会使新闻道德显得过分脆弱,没有强制力的道德将很难约束新闻行政、运营行为;“规章过泛化”极易会发生新闻机构运营新闻呆滞化,没有任何创新的行政运营手段,只会让新闻机构走向衰败。如果新闻规范过于苛责的话,那么新闻从业人员将会对新闻采访、编写、播报畏首畏尾。

探析西方新闻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对搞好我们现在的新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看待媒体管理体制变革,搞好我们的新闻体制改革,使我们的新闻管理体制更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鸿铎.应用传播学.中国传媒大学.

媒介规制论文篇(5)

此外,随着学界对媒介批评研究的日渐活跃,审读也由于和媒介批评千丝万缕的关系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关于审读究竟应不应该纳入媒介批评的研究范畴进行讨论,学者们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可是,到目前为止,“报刊审读”与“媒介批评”这对概念依然未能明确区分,关于两者的关系,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三种:认为报刊审读是媒介批评的一种具体形式、认为报刊审读不能作为媒介批评的表现形式及认为报刊审读不能简单地归人媒介批评的范畴。

作为学者们的一家之言,上述看法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在文献的梳理中,笔者发现一些暧昧不清或是自相矛盾的地方,颇引人思考。由此可见,报刊审读之于媒介批评不是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它的归属,关系到媒介批评的基本概念体系,也关系到理论建构的基本问题。审读由报刊开始,因此,本文选择报刊审读作为研究对象,从报刊审读与媒介批评的概念及范式上,推而广之,对审读究竟是否属于媒介批评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报刊审读和媒介批评的相同点

报刊审读首次纳入媒介批评的轨道,源于刘建明先生的《媒介批评通论》。他认为“媒介管理的批评在内涵上和报刊审读有诸多重合之处,因此宣传部门的阅评就是报刊审读。”内涵上的诸多重合暂且不论,单看学界早已达成共识的媒介批评的核心概念即“价值判断”与报刊审读的“评价意见”的相通之处,即知它缘何会被纳入媒介批评的范畴。而且两者都是成文后发挥效用,诸多审读文章通过网络等渠道发表之后,也是质量颇高的批评文本。但是,在对“媒介批评”自身概念不明晰、理论构建尚未完成之时,即把报刊审读冠以“中国特色的媒介批评”之名,既不够有说服力,也没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在讨论了报刊审读和媒介批评的相同点后,笔者也对两者的不同点进行了考量。

三、媒介批评与报刊审读的不同点

1、二者的主体地位不同

审读主体与审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机构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审读机构有强大的支撑力量在支持。1988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了《关于加强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对审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1990年11月,新闻出版署在重庆召开首届报刊审读工作研讨会,对审读的重要性、必要性、内容、方法等进行了初步研讨。2001年,通过全国报刊审读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的,报刊审读的重点、提高审读质量的方法、建立审读的网络系统等有了明确规定。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召开了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审读工作再次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都成立了报刊审读小组,陆续配置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读工作人员,并聘任了一批兼职审读专家,初步搭建了报刊审读网络。

2005年9月30日以前,报刊审读工作一直是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文件为指导。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新修订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两个规定第一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了审读在报刊管理中的地位,明确了审读工作的职责与程序。这使得报刊审读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大大提升,并由于制度的确立而成为报刊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报刊出版的行政依据和基本手段。

媒介批评的主体,是指从事媒介批评的个人和组织。组织体系是监督和批评媒介的制度保证。西方的媒介批评组织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行业外的批评组织、媒介行业内部的批评机构、新闻委员会及业内专业组织。由于把媒介批评视为除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第四种监督媒介的力量,媒介批评组织始终强调其独立性。他们所做的价值判断没有行政强制力可言。批评家群体算是媒介批评主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他们具有“文化能力”,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研究对象,其批评与见解往往会受到传媒和社会的重视,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和人们的尊重。但是他们的价值评判依然没有绝对权威性和强制力。这也就是为何媒介批评的一些主题一直轰轰烈烈、热热闹闹而被批对象却久批不倒、依然如故的原因。

2、二者的依据及侧重点不同

中国内地虽然至今没有专门的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的国家法律(Law),但由政府机构在立法部门监管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已较为完备,对出版物进行审读的依据就是这些行政命令(ad-minisratlve order)。1988年,新闻出版署就在《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审读工作的6条标准,涵盖了思想政治、出版秩序、版面综合、刊登广告、社会效益、内部管理质量等报刊出版工作的方方面面,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提出阶段性的审读重点与要求。依法审读是审读活动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现在,报刊审读工作主要以内容导向管理为重点,围绕是否依法出版、方向是否偏离出版宗旨和编辑方针、内容是否违反出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编校质量是否符合内容要求,刊登广告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来展开。违规出版现象是报刊审读工作在日常审读活动中重点关注的内容。除内容导向外,出版规范也是审读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出版形式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编校程序及方法规范、印刷质量规范等方面。

西方社会媒介批评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媒介文化研究,学术界把媒介作为 一种文化现象加以考察,学理化是其鲜明的特征。对不同文化研究派别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继承的同时,研究者也继承了其批判的姿态。既然是把媒介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它有哪些途径,每一种途径基于什么样的假设,问什么问题,采用什么分析方法,这些问题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它也没有绝对正确的范式。除了受阶级意识的影响与制约,它也以人类社会永恒的准则为指导,包括正义、理性、道德等等。国际学术界经常使用的媒介批评范式呈现出以下两种倾向:文化主义和结构主义。

最早的媒介批评形式在美国被称为“报业批评”(criticism nfthe press),主要侧重于对报业的伦理批评,随着时间的推移,批评逐渐走向系统化,演变为“新闻批评”(criticism of the iournalism),研究者的思路也在不断开阔。如今,媒介批评小到新闻报道的手法、传播内容的伦理批评,大到媒介内容的社会意义,都在其讨论的范围之列。

当前我国媒介批评的理论建构仍然滞后于实践,学理化的范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根据暨南大学刘薇硕士论文《我国媒介批评的现状与思考》中的定量分析,我国当前的媒介批评主要以政治标准、伦理标准、专业标准和法律标准为主。内容方面,涉及到业务探索、虚假新闻、职业道德、社会责任等二十个主题,关注到了媒介发展的宏观、中观及微观层次,其中以对媒介违反专业规范、道德规范、价值规范的行为和现象等中观层面的内容为主要诉求点。

3、二者的操作流程不同

“报刊审读”在操作流程上非常注重程序,作为组织,它必须对“两头”负责。一次完整的报刊审读活动的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接受委托一阅读样本一发现情况一初步判断一研究论证一提交报告一管理决策一审读反馈。其中管理决策即是指管理部门根据审读员提交的书面审读报告,做出相应的决策,对媒体作出相应批评或处罚。如对不按照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登记的开版出版的,要提出批评并责成其立即更正,如果发现某一新闻媒介出现严重错误,如舆论导向问题、政策宣传问题等,将会采取严厉的措施责其纠正,甚至处以查封、停刊的惩罚。根据石峰《大力加强报刊审读工作》中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各地新闻出版局通过开展审读,对20种严重违纪违规报刊给予停办或停业整顿的处理,对100多种报刊给予了通报批评。2002年全国共查处违纪违规报刊116种。2003年全国共查处违纪违规报刊161种。2004年上半年各地已经查处违纪违规报刊75种。”而审读反馈是给予管理机构和媒体交流的机会,反馈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电话、邮件、走访、座谈、下达审读通知、编发审读简报等等。审读反馈的主要目的在于能通过交流弥合审读和被审读之间的分歧,增进媒体对审读的理解。

媒介批评由于没有行政强制力,因此管理决策这一步骤可以略去不计,反馈交流也不常出现。媒介批评在操作规程上没有严格的程序性,也没有过分完整的管理制度,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同的媒介批评组织的模式与流程也不尽相同。学院派的批评意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发表,韩国的媒介批评组织“韩国新闻伦理委员会”会将批评结果刊登在由韩国言论研究院编印、韩国唯一的新闻界刊物《新闻与广播》的“审议”专栏里;美国报纸内部设立的媒体监察员会每天听取读者投诉。有时对供职的报纸进行批评,有时则针对读者批评进行申辩,还常就重大新闻学问题如客观性、隐私权等进行讨论。

4、二者的功能和价值追求不同

审读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对刚步入市场化进程的中国报业起到了重要的督促作用,但它也是一项基础性的监管手段,其功能在于更好地完成党和政府对新闻事业的监督管理。石峰先生认为,“做好报刊审读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是维护文化安全的需要以及繁荣报刊产业的需要。”报刊审读沟通了媒体与主管部门,管理者通过报刊审读,期望报刊为社会提供持续正面、正确引导的重任。在政治导向、政策导向、思想导向、生活导向、审美导向、科学导向上为管理者服务。其社会功能表现为控制、管理和协调功能。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总结道:“放眼未来,新闻自由只能以一种可以问责的自由而继续存在。”媒介批评就是对媒体的一种约束,它被赋予了专业自律的性质。美国新闻史上,媒介批评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建立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可见媒介批评也具有维护媒介权利的作用。

媒介规制论文篇(6)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淫秽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媒介规制论文篇(7)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12年度研究课题《基于媒介融合的传媒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研究》

当前,我国广播电视已经进入从模拟系统向数字系统升级换代的重要阶段。中央明确指出2013年至2015年,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伴随着我国“三网融合”的快速推进,我国跨媒体人才培养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在这其中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媒介融合的推进。

一、当前我国媒介融合人才培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思路上存在误区,一些概念及政策边界亟待廓清。一些人将媒介融合简单定义为传媒从业者跨媒体技能的培养,将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简单定义为广播电视媒体从业技能、网络媒体从业技能和书面媒体从业技能培养的简单结合,而忽视了媒介融合是多种媒体之间的聚化裂变反映,它催生了新的媒介理念、媒介形态、媒介内容、媒介运行机制等,带来的是媒介发展的革命性变革。它对传媒人才培养带来的是从理念、机制到内容的系统化创新,绝非是技术层面的简单叠加。还有一些人简单地将媒介融合定义为一个实践命题,单纯注重应用层面的技术融合、运行机制融合、所有权融合等的路径考察,对媒介融合的理论研究进路缺乏深入的研究与思考,导致媒介融合在实际推进中后劲不足。

二是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等工作亟待加强,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理论储备需要进一步夯实。面对媒介融合快速推进的态势,我国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方案的预研及理论储备工作明显滞后。当前只有个别高校对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规格、培养方式、培养路径等在学理层面进行了关注与研究,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尚未形成有效对接,具有通用性、被相关高校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框架体系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不同层次高校分层化、多类型的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方案尚未进入大多数理论研究者与实践者的视野。媒介融合相关要素在新时期传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中的话语通道亟待疏通、话语内容亟待补位、话语效果亟待进一步彰显。

三是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现状不能适应媒介融合的形势发展需要。当前我国传媒单位中跨媒体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职后培训、传媒从业者自我兴趣迁移等方式来实现。媒介融合尚未作为一个专业开展普及性、系统化的人才培养实践。在一些开展媒介融合试点的高校,也大都局限在相关课程内容的设置中,增加媒介融合背景、现状及趋势等的相关介绍,或者开设一些媒介融合关联题材的选修课等;设置若干研究课题,开展国际媒介融合最新发展动态及国内媒介融合现状、趋势等的追踪研究,提供媒介融合发展策略与路径的理论研究等。或者以教学改革试点方案等形式,在部分学生群体中开展跨媒体技能培养的尝试等。媒介融合专业的师资储备、培养培训力度亟待加强,相关教材建设等急需填补空白。从总体上说,媒介融合尚未作为传媒人才培养的重要创新因素、产业发展的革命性技术创新因素发挥其对新时期传媒人才培养的创新引领及变革驱动作用,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辐射面、推广力度及现实绩效等都“乏善可陈”。

二、媒介融合人才培养误区形成的内在成因

媒介融合人才培养误区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传媒教育与传媒产业发展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媒介融合对传媒教育创新的引领力、整合力、渗透力、发展力不足,产学研合作机制需要进一步梳理与完善。办学与市场发展相脱节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较为明显的弊病。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校忽视办学实际及办学规律,简单迎合市场表面的发展态势,导致办学在战略方向层面出现误差;二是高校漠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趋势与规律,在办学中墨守成规,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作为应用性专业,虽然从总体上说我国传媒院校与行业保持了密切联系,但是两者之间一体化、协作型发展格局仍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校企之间的合作仍然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培训、学生实习等方面,尚未进入到传媒发展战略设计、管理架构与运行机制创新、传媒形态与传媒门类变革等核心业务层面,高校对传媒企业深层发展、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拉动作用有限,这也直接制约了传媒院校深度追踪行业发展动态,把握行业发展规律,适度超前引领、预判行业发展走向的能力,使传媒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与媒介融合的发展实际相脱节。即使我国经济发展基础较好,体制环境相对健全,传媒院校与传媒企业之间政产学研合作机制较为完善,合作成效相对明显的长三角、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传媒变革的最新趋势投射到传媒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实践上仍然有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其传导机制过于复杂,反应机制的敏锐性有待提升。究其根本原因是在当前传媒市场竞争呈现白热化的态势下,传媒企业过度重视短期市场份额的博弈,热衷于挖人才、抢时段、买创意获取竞争优势,在人才梯队建设、长线技术储备等发展命题上关注不足,严重忽略了传媒院校办学对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支撑力,进而造成传媒院校与传媒企业之间合作动力的流失,对传媒院校贴近行业一线办学带来了严重的制约。同时在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中,过分重视传媒企业主体与传媒院校之间的能动作用的发挥,政府调控、引领职能相对不足,在合作某一方出现问题时较易影响到整体的合作格局。传媒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办学机制的内在调适与优化能力不强,对于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紧迫感、使命感的认识有所欠缺,对于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系统规划性不足,在遭遇政策壁垒与行业藩篱时,破解体制障碍的勇气与办法不多,其重要原因在于当前的高校办学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分解了市场竞争对高校人才培养创新的压力,即市场对人才培养规格、质量的反响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直接转化为高校办学资源获取的压力。所以解决好校企合作的深层次问题,促进传媒人才培养创新与媒介融合发展现状的紧密结合,提升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质量与水平不仅需要从战术上进行规划与布局,更需要解决战略层面的制度障碍及动力机制建构问题。

三、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制度创新的视角

提升媒介融合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传媒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最关键的是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与完善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分为战术与战略两个层面。战术层面主要解决基于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实施策略、实施路径的保障体系建设,战略层面重在解决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深层动力机制建构及体制障碍破解的问题,建立起促进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的框架。

在战术层面的制度体系建构中,当前需要做好四个层面的工作。一是疏通媒介融合进入传媒人才培养视野的话语通道,在顶层设计层面为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提供伸展空间。通过将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纳入党委、政府文化及教育决策的视野,为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提供政策支持与文化土壤。地方政府在区域传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人才队伍建设对传媒及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关注好、回应好新形势下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问题,阐明媒介融合人才的培养意义、培养目标、培养路径及保障机制等。同时,各级政府在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到产业转型升级、新技术发展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在制度设计层面构建产学研贯通、面向市场、面向国民经济发展前沿,有效推进办学创新、提升办学质量的理念与机制。各高校尤其是传媒院校在制定学校“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充分注重将最新的媒介及文化产业发展动态纳入办学视野,作为办学的重要权变因素加以考量,为媒介融合人才培养工作的推进提供制度空间。二是要厘清形势与要求,摸清规律,科学设计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方案。要科学分析媒介融合的走向,对未来媒介融合人才的需求数量、规格层次等形成全面科学的判断,作为编制人才培养规划、确定招生数量,分专业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依据。在传媒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中,完善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定位、培养方式等系统化指标体系,为媒介融合人才培养提供清晰的路线图。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新”与“旧”的结合,要注重对传统传媒人才的培养方式、培养手段进行全面的总结与梳理,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新模式。要注重“快”与“慢”的结合,媒介融合人才培养不能一味求快,盲目追求“新奇特”的形式美感,要尊重培养规律,踏准产业创新的步骤,注重实效,注重衔接,分层次、分阶段地有序推进传媒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要注重“普”与“特”的紧密结合,在传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中,要尊重媒介融合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把握其通行模式与常态机制,同时又要充分结合学校自身的办学实际与办学特色,提炼有特色的办学内容、办学环节等,进一步提升传媒人才培养的效果,凸显传媒人才培养的特色品牌。三是要完善媒介融合人才的保障机制。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外有相关研究基础高校联合培养媒介融合专业博士生,在国内积极尝试开展媒介融合专业的硕博士教育,从国外选聘部分媒介融合的相关研究者与从业者,来国内开设讲座等,全方位涵养师资。推进业界与高校师资互通计划。高校具有传媒教育背景的师资去跨媒体业务经营较好的企业开展定期实践,积累业界工作经验,吸引、引进一批具有媒介融合工作经验的业绩精英,在经过一定时期的知名院校培训后,充实到传媒院校一线教学队伍,开展媒介融合的相关教学工作。政府和高校要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提供优惠政策,确保能“引得进、留得下、用得好”。

媒介规制论文篇(8)

abstract: frankfurt school attracts worldwide attention in the field of philosophy, sociology, political science and psychology. however, their attribution to the communication study is not well reviewed among domestic researchers. frankfurt school mainly focuses on the theory of media domination and takes mass media as an ideology to be the legal foundation for state sovereignty in the advanced industrial society. through the media manipulation and fraudulent conduct, mass media not only effectively eliminate the social-culture negativity but also systematically clear away the influence on children from domestic environment conceiving criticism and negativity, thus helped create one dimensional man and society. although such criticism is mainly on the media as ideology in capitalist system, it is worthy for our introspection and reference.

key words: frankfurt school; critical communication study; ideology; mass media

在西方学术史上,“传播批判研究不是特指某一体系分明的研究派别,而是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流派和主张”[1]。但是,在众多的流派中,法兰克福学派无疑是这类研究中历史最久、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而且也是对传播特别是对大众传播给予最多关注和研究的一个学派,其研究成果往往也是其它流派的理论源头。

在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研究中,有很多内容与传播有关,因为他们深信传播对获得生存是十分必要的。该学派的学者本杰明(walter benjamin)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洛文塔尔(leo lowenthal)等,均在不同时期对大众媒介(特别是电影和广播等)和文化工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批判。这些研究成果,被传播研究的先驱之一拉扎斯菲尔德(paul lazarsfeld)在《关于管理的和批判的传播研究》(1941)一文中,称之为最早的“传播批判研究”。[2]这些传播批判研究,主要体现在作为媒介组织的文化工业和大众文化两个方面,其论述涉及媒介、传播者、媒介产品、受众及传播体制等问题。在对这些不同问题的研究中,对媒介及其控制的问题的研究在其整个大众传播研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但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批评理论家通常不愿把传播与其他因素从它的整体系统中分离出来”[3],而更愿从整体上将自己的理论称为“批判理论”,并竭力与“实证理论”明确区分开来。霍克海默就说过: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现存的生活方式已经制定的目标,而且还关注人类及其所有潜能。……它的目标在于把人从奴役中解放出来”。[4]法伊(brian fay )在分析中指出,批判理论主要运用社会——历史方法对整体的现实的社会状况进行批判考察,以此来揭示通常隐藏在日常活动过程中的弊端和危害,进而实施变革、加以规范。[5]波洛克和考克斯(pollock and cox)说道:我们“在准备塑造这个世界时阅读这个世界”,在揭示对立利益的冲突中寻找解决矛盾的方式。[6]对此,亚力山大(jeffery c.alexander)认为:实证理论仅依赖于苍白的“技术理性”,而批判理论则依靠“批判理性”发挥作用;“实证理论是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接受世界,不相信超越的可能性。与此相反,批判理论把超越作为出发点,”主张按照理想模式来改变世界。[7]

因此,批判理论所持的是一种超越现实甚至是抗拒现实的立场和态度,并“有一种希望受挫和遭遇困难的意识,......不信任‘中间路线’的思想或话语的‘整体化’模式”[6],但关心社会上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关心各种社会的文化的甚至心理的冲突,试图以一种现世乌托邦来纠正现实社会中的一切不公正现象。同样,在传播批判研究中,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家想要做的,也是试图在阅读、审视、评判媒介产业和传播文化的过程中,分析揭示“病态的”、“畸形的”西方社会的本质和对立力量间的潜在斗争,以及将媒介塑造成意识形态工具的合法化社会基础,并为他们重建理想化的媒介图式提供证据。

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控制思想,主要体现在对“媒介的被控制”,即“谁控制着媒介”、“为何控制”以及“媒介控制什么”、“媒介如何控制”、“控制的后果”等问题的考察上。媒介的被控制,是指国家对媒介的控制;媒介的控制,指的是媒介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舆论控制工具对社会的控制。前者是国家对媒介的控制,后者是国家通过媒介对社会的控制。国家对媒介的控制是对社会进行控制的前提,或者说媒介的控制不过是国家对社会整体实施控制的一个手段而已。因此,“国家干预”理论也就成了法兰克福学派媒介控制思想的核心内容和研究起点。

从30年代起,法兰克福学派在研究法西斯主义产生的根源时,就开始了对国家的考察。战后,马尔库塞、哈贝马斯根据资本主义国家新的发展现状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法兰克福学派的国家理论大体上可以据此分为两种,即前一时期的激进的国家理论和后一时期的现实的国家理论。

激进的国家理论以霍克海默和波洛克为代表。他们认为,自从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后,也许它存在着成为民主国家的可能性,但就其现实的种种形态而言,它是地地道道的“独裁主义”国家。这种独裁主义国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整个组织的恐怖统治”,以及通过满足国民一定程度的需要而使其“自愿服从”的高超伎俩。无论是法西斯的德国和斯大林极权统治下的苏联,还是罗斯福治理下的美国,都是独裁主义国家。这种看法明显地反映了理论家们对社会的绝望心态,深深打上他们苦难经历的烙印。如果说他们的激进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其理论也不可避免地与现实拉开了距离,影响到它的客观性。

战后,在相对和平的社会环境中,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等人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形态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进而提出了显然更为客观的现实的国家理论。在马尔库塞眼里,独裁主义国家“有组织的恐怖”已不复存在,并已转变为“福利国家”,即它通过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使其生活更为舒适和安逸来对其进行全面控制。换言之,随着硬性控制的消失,软性控制开始勃兴。哈贝马斯则进一步提出“现代国家”的概念。他认为,“现代国家”最明显的发展趋势是“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持续调整,使国家和经济日益混合在一起,因而这种国家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职能。哈氏进一步指出,这种管理并非一种单纯的维持,而是一种主动的有明确意图的塑造。

综观法兰克福学派在这两个时期的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国家理论发展迅速,其观点也各不相同,对于国家控制的性质和方式也有不同的描述,但他们都认为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是确凿无疑的。因此,独裁主义国家也好,福利国家和现代国家也好,它们对社会的控制只有方式的不同,功能和效果则是完全一致的。换句话说,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在任何国家类型中都是存在的。

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在现达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对媒介的控制非但没有减弱,反而进一步加强了。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就曾以斩钉截铁的语气说过:“广播系统是一种私人的企业,但是它已经代表了整个国家权力,……切斯特农场不过是国家的烟草供给地,而无线电广播则是国家的话筒”。[8]毫无疑问,诸如广播、电影等大众媒介是完全受国家权力控制的。它的功能即是在国家控制下发挥的功能,它的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马尔库塞曾驳斥“信息和娱乐媒介”论:“人们真地能将作为信息和娱乐工具的大众媒介同作为操纵和灌输力量的大众媒介区别开来吗”?必须记住,大众媒介乍看是一种传播信息和提供娱乐的工具,但实质上不发挥思想引导、政治控制等功能的大众媒介在现代社会是不存在的。[9]大众媒介即使作为传播信息和娱乐群众的过程,它也是国家权力对群众进行灌输和操纵的过程。说到底,大众媒介是国家的“话筒”,是权力的工具,它的运作过程是受国家控制与操纵的。

在激进的法兰克福学派的人士眼中,媒介不仅国家的“话筒”、权力的工具,它还是被国家加以利用的维护意识形态、传递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甚至它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直接履行着意识形态的社会控制职能,维护着国家统治的合法性。

“意识形态”作为传播批判理论的重要术语,它源于法国哲学家、经济学家特拉西(destuttde tracy)的著作,被其看作是“考察观念的普遍原则和发生规律的学说”[10]。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意识形态是指由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力量维持的一套骗人的思想,而科学则必须用来发现真理并战胜虚妄的意识形态。[3]恩格斯在给梅林的一封信中就写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11]。法兰克福学派主要在批判意义上继承并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认为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是一切意识形态的普遍特性,如阿多诺即认为“意识形态不真实,是虚假意识,是慌言”。[12]弗洛姆则认为“就这些合理化了的意识形态具有掩盖社会和政治活动的真正动机而言,这些意识形态又是慌言”。[13]

法兰克福学派指出,作为“虚假意识”的意识形态,其作用在于维护国家权力的统治。因此,意识形态已成为维持国家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要想获得解放,就必须对这种意识形态进行彻底的批判。他们表示,批判理论就是要“具有意识形态批判的形式”。[14]意识形态批判在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至有研究者认为“说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乃是一种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批判理论也不为过”。[15]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控制思想主要体现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批判。相对于对国家对媒介的控制的关注.他们主要更多地将其理论目光聚焦在媒介对社会的意识形态控制上。他们眼中的意识形态控制有两种意义:一是作为意识形态工具,维护意识形态;二是作为意识形态,维护国家统治。

按照韦伯(marx webber)的说法,资本主义活动的组织方式是“自由劳动之理性”,亦即“工具理性”,资本主义一切活动无不浸润着这种工具理性。韦伯将工具理性向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领域渗透的过程,称之为“合理化”过程。[16]法兰克福学派进一步指出,在这一过程中,生产流水线上的劳动者成了“一部机器”,甚至成了“机器的一部分”,“成了流水线上的一个原子”。这种“合理化”进程和近现代科学技术进步联系在一起,它鲜明地体现在交往和沟通的技术化——作为沟通手段的大众媒介的产生和发展进程中。这意味着传播媒介的“工具化”,即工具活动的标准渗透到媒介的运作之中。那么,这种工具化的目标又指向何处、体现在何处呢?马尔库塞说:“在韦伯所说的合理化中,要实现的不是合理性本身,而是以合理性的名义实现没有得到承认的政治统治的既定形式”[17],即使政治统治得到承认,也就是使政治统治“合法化”,以维持既定统治的持续存在。

显而易见,媒介的工具化无非是充当维持政治统治合法化的工具。所谓合法化,哈贝马斯认为,是指一种政治秩序被人们当作正义的存在物而加以认可和承认。因而统治的合法化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合法化,媒介的工具作用就在于充当维护意识形态的工具。[18]对于媒介工具化的具体体现,用霍克海默的一句话来描述再也准确不过了:“通过大众媒介以及其他影响方式来形成人们的思想和感情,通过对表达思想客体以及对客体的思想方式上对能够提供丰富信息的建议和操作进行有效控制,来缩小个人思维的差别。”一句话,媒介的工具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思想的同一性”上。[4]

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媒介不仅是意识形态的工具,而且媒介本身就是意识形态。

媒介即意识形态的观点,起源于法兰克福学派众所周知的一个著名论断:“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法兰克福学派的四位主要理论家,对这一论断都有论述。这一观点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它始自霍克海默,中经阿多诺,到马尔库塞那里才广为人知,最后由哈贝马斯将这一理论体系化,使之成为著名的论断。但是,把大众媒介作为科技成为意识形态批判的代表性对象进行批判,并指明起意识形态性质的,主要是马尔库塞和阿多诺。这两个人正是通过论述媒介成为意识形态,来提出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的观点的。换句话说,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批判,实际上是他们的科技成为意识形态的重要论据。

霍克海默、阿多诺在《启蒙辨证法》(1993)“文化工业”一章中,把体现启蒙精神的技术在交流活动中应用而形成的媒介组织体系——文化工业,当作他们的技术批判的主要对象。正是通过对文化工业全面的毫不留情的批判,他们才提出了“技术上的合理性,就是统治上的合理性”著名论断。阿多诺在论述文化工业时,一落笔就以一种十分肯定的语气指出:“电影和广播不再需要作为艺术。事实上,它们根本不是企业,而转变成连它有意制造出来的废品,也被认可为意识形态。”在“文化工业”一章中,阿多诺以他那贯彻始终的悲观态度,论述了文化工业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对人、对社会的压制和对现实的神化。这些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奴役比起早期的统治实践来,要更为微妙和有效。利用欺骗而非暴力,它几乎是彻底地消除了个人的反抗意识,一劳永逸地维持了既定的存在。这种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奴役,就其本质而言,是科技的意识形态奴役。[8]

当然,这种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奴役,并不完全等同于“媒介即意识形态”的论断。因为按照美国学者马丁·杰的说法:“如果认为他(阿多诺)把文化工业基本上归之于技术或大众媒介本身则不大确切”,因为阿多诺真正关心的是“技术的帷幕背后的东西”,即支配技术的社会力量。[12]也就是说,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奴役,与其说是媒介的奴役,不如说是支配媒介的社会力量——统治者的权力对社会的奴役。

对媒介成为意识形态进行全面而深入论述的,是马尔库塞。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1993)一书中,对发达工业社会的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而这种研究实质上也就是对发达工业社会中科学技术如何执行意识形态职能的研究。马尔库塞超越了阿多诺在“技术中立性”上暧昧不明的立场,明确提出面对这个社会的极权主义特点,技术中立的传统观念已不能维持下去了,因而不能把技术本身同使用它的人以及它的用处孤立开来。“技术的社会是一个统治体系,它已在技术的概念和构造中起作用”。[9]“统治的既定目的和利益,不是后来追加的和从技术之外强加的;它们早已包含在技术设备的结构中”。[17]马尔库塞认为,马克思所说的技术中立的状况已经改变了,因为今天的技术和技术的应用已无法再区分开来了。技术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和社会的设计,技术从来都是根据统治者的需要而不是根据人民的需要设计出来的,设计本身即包含了一种统治的先验性和控制的欲望。因此,“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判的科学本身,皆为意识形态”;科学和媒介之所以成为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们 都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奴役性,起着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9]

在马尔库塞的科技—意识形态批判中,包含了不少媒介意识形态论断。甚至可以说,媒介实际上被马尔库塞当作他所批判的科学技术的一种具体对象和主要代表。在他的眼中,技术是相对笼统、抽象的,但是媒介却是具体、实在的。媒介就是技术的外化,技术的代名词。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对工业社会制造虚假需求和虚假意识、压制个人愿望、形成一种单向度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进行了详细论述。在这些论述中。大众媒介作为一种灌输和操纵手段,在制造虚假需求、助长虚假意识的同时,又使人意识不到这种虚假性而形成单向度的思想和行为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从马尔库塞对文化、艺术双向度的丧失,高级文化退化为大众文化,对语言的操作化、功能化、从而形成单向度思维方式的论述中,我们都可以发现,促使这两种转变发生的,正是大众媒介。这些不但鲜明地体现出阿多诺的思想痕迹,更为重要的是充分体现了马尔库塞的媒介成为意识形态的观点,或者说媒介即意识形态的论断已包含在马尔库塞的科技即意识形态的论述中。

总之,上述二人虽均将发达工业社会的大众媒介作为他们的科技意识形态批判的代表性对象和重要内容,但是,在他们的眼里,媒介及媒介成为意识形态具有不同的含义,而这种不同含义又来自于他们对科技意识形态的不同看法。在阿多诺看来,技术由于受权力的全面控制而成为意识形态。媒介组成文化工业,而文化工业由于受到国家的全面支配,已成为维护国家统治合法性的工具,并因此而成为意识形态。马尔库塞却认为,媒介成为意识形态,不但因为技术受到全面控制,还因为它是预先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和需要设计出来的。换句话说,他没有把技术成为意识形态的原因完全归结于外在环境的影响,技术设计和技术自身也有一定的“罪过”。因此,媒介成为意识形态,外在原因是国家的全面控制,内在原因是自身所包含的统治的先验性。

媒介之所以会成为意识形态,法兰克福学派认为,主要是因为媒介具有操纵性,即媒介对人操纵和控制功能。他们认为,在发达工业社会,大众媒介已经具有了操纵和控制人的意识的魔力。阿多诺在《意识形态》(1964)一文中写道:意识形态的首要功能,在于对群众进行思想灌输和意识操纵,而“这一直是由文化工业——电影院、剧场、画刊、无线电、电视、各种文学形式、畅销书和畅销唱片……加以实现的”。[8]媒介组织通过这种操纵和控制,维护了统治的合法性。

他们指出,这种操纵和控制是通过对媒介内容、媒介使用的语言的规范化和传播过程模式化来实现的。具体地说,作为统治合法化工具的媒介,其操纵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传播内容的左右和控制。完全被国家控制的媒介组织,必然要传播统治者要求传播的规定的东西,而禁止那些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东西。“文化工业禁止反对和攻击它的艺术作品。”[8]并且“一切媒介为维护既定现实的总动员,已经协调了各种表现手段,以致越轨性内客在技术上成为不可能的。”[9]那些在内容上超出既定言论和行动领域的观念、渴望和目标,或被排斥、或被归结为这一领域的微弱声音。它们被既定体系及其量的扩张的合理性所重新定义。媒介的传播过程就是一种内容的肯定和否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媒介既是在不断维护意识形态,更是在不断地塑造和再造意识形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被媒介通过内容上的肯定和否定,宣传为合法的。

二是对媒介语言的规范与约束。与规定性内容的传播相应的,是媒介在传播这些内容时使用的是规定的语言。作为表达这些内容的形式,媒介组织积极确定自己的语言的句法和词汇。阿多诺说道:“从出版的一切作品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这些作品都一目了然地采用了规定的语言”[8]。在阿多诺和霍克海默看来,文化工业中的各种材料以及根据这些材料制作的媒介产品,都是通过相同的技术手段和特定的语言而形成的。当然,这种“规定的语言”显然来自于国家权力、来自于权力的强制性规定,并受其全面管理。

三是对传播过程的控制与操纵。这种对传播内容和语言进行规范化后的媒介“产品”,最终通过大众传播过程到达个人,到达整个社会,并作用于个人和社会。从媒介的运作来看,大众传媒尽管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思想灌输,但却是以一种软性的隐蔽的方式进行的。关于这种方式,马尔库塞这样认为:“整个大众传播过程具有一种催眠的特点,同时它被染上一层虚伪的亲近的色彩——这是不断重复的结果,是对传播过程的熟练的管理指导的结果。这种大众传播直接同接受者相联系——没有地位、教育和职务的距离,并在起居室、厨房和卧室不拘礼节的气氛中射中他或她。”[8]这种方式没有要求人们服从和屈服于这种思想;相反,它让人在一种形式上的自由(大至出版自由,小到信息接收自由)中以一种个人选择的方式来进行。然而,这种选择本身就是在肯定和同一之中的选择。就个人的接收而言,由于国家剔除了各种否定性媒介,媒介剔除了各种否定性内容,限定了人们对媒介和内容的选择范围,因而这种“自由”地选择和接受,实际上是在一种间接的、隐形的强制性的框定中作出的。但这种强制无法为人所意识,因为选择是由他自己作出的,是他在“不拘礼节”的氛围中“自由”选定的。

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对内容、语言和过程的操纵,最终达到社会意识一致化和思想规范化,即最终达到了操纵、控制的目的。法兰克福学派认为,“一致化”和“规范化”,就是个人和社会承认既定意识形态的权威,并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服从于这种意识形态的支配。不过,“服从”并不等于“同意”。但是,恰恰在这种意义上,媒介才真正体现了它的意识形态威力,即它不仅能控制人的思想,而且能渗透进人的心理结构,改变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使人彻底失去内心的独立与自由,从而自愿地愉快地接受这种控制和操纵。

媒介具有虚假性和欺骗性,是媒介成为意识形态的又一重要因素。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假意识,因而,意识形态所固有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是它的“虚假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欺骗性”。这种意识形态的欺骗性及媒介对人的奴役看起来要比早期的以粗暴方式进行的统治要更微妙、更缓和也更为有效。媒介的意识形态虚假性和欺骗性,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制造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虚假统一。马尔库塞指出:“我们的大众传播媒介几乎毫无困难地把特殊利益当作一切懂事的人的利益来兜售”[9]。被国家掌握的大众媒介自然会本着维护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把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当作普遍利益来宣传和灌输。日积月累,媒介就能够制造一种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和人民的普遍利益之间的虚假统一性,从而使个人感到他的利益就等同于权力拥有者的利益,权力利益的损失就是他个人的损失;对统治者利益的侵犯,也就是对他个人利益的侵犯。这就非常明显地反映了媒介组织的欺骗性。马丁·杰在谈到这种欺骗性的后果时说道:“特殊和普遍之间的虚假统一在一些方面比社会矛盾的冲突更为不利,因为它能把它的牺牲者安抚进入被动接受状态”[12]。那么,媒介怎样才能使它的欺骗持续进行并最终达到目的呢?这就是制造一种“虚假需求”,进行新一轮的更为深入的欺骗,使这种需求得到虚幻的满足,从而抑制真实需求。

2.制造虚假需求。马尔库塞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人类存在着一种“真实”的需求和“虚假的需求”。所谓“虚假”需求,就是指“那些在个人的压抑中由特殊的社会利益强加给个人的需求”;或者是那些由统治者的需要转变成的个人的需要或根据统治者的利益要求制造出来的个人需求。[9]大众媒介一直不断地制造出这些虚假需求,并且努力使人们感受到并尽力去满足这些需求。但是,这种需求的满足是被规定的需求的满足,是“为了消除饥饿者而又拒绝运用经济实力”式的满足,是一种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满足,因而是一种虚幻的满足,一种欺骗性的满足,一种“剥夺人权的满足”[19]。“文化工业通过不断地向消费者许愿来欺骗消费者。它不断改变享乐活动和装潢,但这种许诺并没有得到实际的兑现,仅仅是让顾客画饼充饥而已。需求者虽然受到琳琅满目、五光十色的招贴的诱惑,但实际上仍不得不过着日益惨淡的生活。同样,艺术作品也不能兑现。但是由于艺术作品把不能兑现的东西表现为一种消极的东西,它就似乎又贬低了欲望,从而对不能直接满足欲望要求的人,是一种安慰。……文化工业不是纯化愿望,而是压抑愿望”[8]。通过这种欺骗性满足,媒介使个人真实需求受到抑制,却使统治者受益匪浅。

3.美化、幻化现实。在制造和满足虚假需求的同时,媒介还通过竭力美化现实、制造关于现实的幻象来欺骗群众。因为统治者不愿意使人们意识到他们生活在一个动荡不安的充满恐惧和无奈的现实中,不愿意让人们意识到他们受压制的真实愿望,所以就通过媒体对现实进行掩饰。具体的手段就是“神化定在”,把现实理想化。“文化工业一再忠实地重复迷惑视线的现象,不断地把现实的现象美化为理想,而轻巧灵活地克服重大的错误信息与公开的真实情况之间的矛盾。”[8]受理想化的虚假现实的蒙蔽和欺骗,个人往往会产生一种回避自己的虚假性的虚假意识。由于意识不到现实世界的真正苦难,意识不到理想化的现实的虚假性和欺骗性,个人认为媒介宣传的世界,就是自己生存的现实世界,现实如同媒介宣传的一般美好。带着这种认识,个人会迷醉于虚幻的现实中不可自拔,乐而忘返。阿多诺指出,不可否认,借助这种迷醉,受众可以摆脱现实,但这是一种消极的、虚幻的摆脱,是对现实的逃避而非对现实的改变,是以对现实的顺从而非对现实的抗拒。因而,受众“摆脱和逃避日常生活,就好像和私奔出走一样,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一定会回到原来的出发点”[8]。 必须指出,在资本主义国家,媒介组织的欺骗不是建立在纯粹自愿的基础之上,实际上它同样是一种强制。媒介的运作和管理,消费者的需求和满足,这一切都是社会预先规定的。他们永远都是被规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文化工业不仅说服消费者,相信它的欺骗就是对消费的需求的满足,而且它要求消费者,不管怎样都应该对他所提的东西心满意足。”[8]阿多诺用一句希特勒德国时期的讽刺话来说明这种状况:“任何人不许挨饿和受冻,谁要是这样做就让他进集中营”[8]。他戏称这句话可以刻在所有文化工业的大门上。在他看来,每个人都得接受这种虚假需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欺骗性满足,接受这种强制,否则,他就会被迫成为一个局外人,一个多余的人,最终被社会抛弃。媒介拥有的这种强制力量的实质,正是意识形态所拥有的软性的强制力量。

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充当意识形态的大众媒介构筑了一个统治者控制之下的全封闭的社会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个人头脑中的批判性思维被剥夺,对现状的否定转变为对现状的肯定,对社会的拒绝反倒被拒绝,个人的意识已融入并等同于社会意识,甚至对儿童的直接影响也由媒介取而代之。因此,在这个受新的意识形态成功操纵的社会中,每个人都不是作为“我”而活着,而是作为“我们”而活着,人和社会正趋于“单向度”;人本应是媒介的主宰,反而成了媒介的奴隶;社会“除了意识形态自身的存在,除了屈从于现存状况的压倒一切的力量的行为模式之外,意识形态没有留下什么东西”[20]。

综上所述,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控制分析显然具有否定性、悲观性、宏观性和思辩性的特点。马尔库塞曾宣称:“社会批判理论并不拥有能弥合现在与未来的裂缝的概念,不作任何许诺,不显示任何成功,它只是否定。”[9]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媒介对否定性社会文化的有效遏制,他们深知个人的渺小和媒介的无奈,只能怀抱着一种“文化赎救”理想,苦苦探寻“赎救”的可能途径,在人人皆醉唯我独醒的情态中发出一声声“没有希望”的咀咒式呼救。同时,由于他们的分析被限制在特定的时代,其思想与现实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再加上一种相对模糊的态度和较为宽泛的视野,在避免了当代政治风险之后,其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也只能以不成正比例的状态呈现。

法兰克福学派那种“理性化”的抽象性话语,也被实证学派的理论家认为难以捉摸、不易验证,有主观唯心主义的倾向。他们以宏观的视野研究和关注的媒介运作以及媒介和社会、媒介和权力之间的关系,结合自己的观察和特殊的人生经历,提出了一系列旗帜鲜明、鞭辟入里、发人深省的观点,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过分夸大媒介的作用特别是消极否定的作用,把许多社会弊端归罪于媒介和科技本身,而忽视了社会的和人为的诸多因素,显然又陷入了悲观主义的“反向的”技术决定论的泥潭之中。所有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反思和记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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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041-03

谈起SMG,业界人士势必会想到“制播分离”。“制播分离”可谓是SMG历史上具有创新意义的一笔。

制播分离的概念来自于英文“commission”,最早起源于英国,原意是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来制作。传媒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我们首先可以从一般的经济体的生产决策理论来理解“制播分离”,如下图所示:

如图a线所示,L代表劳动力,K代表资本,L和K共同构成了传媒经济的可变成本VC,Q代表产量。在传媒经济中,随着L和K的增加,必然会出现产量的增长趋势,如图OA段。实行“制播分离”后,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从电视公司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由此,电视公司的经济规模扩大了。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L和K的投入继续增多,其产量仍然呈上升趋势。但其增长的幅度AB段要明显大于OA段,这里表现出来了更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

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形中,随着电视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出的增长快于成本的增加,企业长期平均成本呈现下降的趋势,这样将带来规模经济。同时,电视公司在扩大生产规模时,由于内部自身的因素使其收益的增加快于投入的增加,造成内在经济。这样,所在行业――传媒业的规模扩大给别的企业带来的收益的增加或成本的节约,也造成了外在经济。当然,这里最值得一提的是,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economic of scope)是指在相同的投入下,由一个单一的企业生产多个产品比多个不同的企业分别生产这些多个产品中每一个单一产品的产出水平要高。范围经济是引起企业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范围经济产生于多产品生产、而不是单一产品生产的情况。边际转换率递增也就是机会成本递增,它表示若减少一种商品(比如y商品)的生产,而增加另一种商品(比如x商品)的生产,每增加一单位x商品的生产所放弃的y商品的数量越来越多。这是一般经济体的共性,实际上,我们这里提到的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传媒。这种经济学概念上的范围经济在媒介的范畴内,即是媒介融合。即媒介融合存在于两个媒介的联合产出超过两个各自制作一种节目的媒介所能达到的产量之和(两个媒介分配到的投入物相等),这里的联合产出不仅是在数量上,更表现在质量和品质上。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现在看到的某一个节目,是由甲传媒公司策划制作,然后再由乙传媒公司发行,为这种发行经销商涉及到电视台、广播和网络等,而这档节目将借助电视的画面、广播的声音、网络的广泛,传播到受众那里,这样的传播效果会远远大于一个自导自演自发的公司。如下图所示: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理想状态下的制播分离,给媒介公司带来了经济规模的扩大,经济规模的扩大,带来规模报酬递增,带来了范围经济,也就是媒介融合。也就说媒介融合,能给媒介带来经济上的利润。英国BBC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英国,世界上首先实行制播分离制的国家。在媒介融合的实现途径方面,英国毫无疑问一直走在欧洲的前沿。2007年12月25日,英国广播公司BBCiplayer播放器正式上线,至此,BBC首次从技术层面实现其广播、电视、网络、网站、移动终端等传输渠道的大融合。同时,BBC还根据Web2.0时代受众的需求的变化,进行了整个公司的机构重组和新闻生产机制的改革。在这场改革中,BBC网站起到了重要的协调作用。

在现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社会,网络技术为媒介融合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如今社会,网民数量不断增加,言论表达倾向于相对自由而且可以匿名的网络。传媒公司,作为舆论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不可避免要着重建设自己的网站业务。BBC,适应时代需要,为了媒介融合的目标,BBC网站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

从以上经济学角度分析,早期的制播分离的成功和比较完美地实现,给英国BBC公司的媒介融合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再看我国的传媒现状,由于我国传媒体制的特殊性,我国学界在从西方导入这一概念时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而权威的定义。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制播分离是指在电视节目的生产流通与播出过程中,生产制作与节目播出分别由不同单位来负责的管理制度。由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中国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还没有成型的理论思维,关于制播分离也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制播分离。制播分离究竟是什么?制播分离究竟能给媒体带来多大的经济利润?或许中国的制播分离的政策变迁是不能予以解释的。

我国的制播分离政策变迁轨迹经过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83年到1995年。我国广播电视体制正式建立于1983年,中央以文件明确规定“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事业建设体制。1995年出台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为制播分离提供了观念先导。

第二个阶段从1996年到1999年。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推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实行“网台分离”,并在全国广电系统内部管理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推进节目制作和播出分离问题,使制播分离政策思路开始被业界和学界关注。

第三个阶段2000年,广电部门一次高层会议上对制播分离明确表态:“制作权、覆盖权和播出权三权合一的宣传权不能分离”,使制播分离实践陷入低谷。

第四个阶段从2001年到2004年,这一阶段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的意见、关于发展影视动画产业意见、广电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各项文件中,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除新闻性节目以外的节目制作领域。国家对制播分离体制出现松动。

第五个阶段从2005年至今,国家广电工作会议中主管官员明确提出并撰文指出要做好制播分离改革试点,努力降低制作成本,提高节目质量。这是部门主管官员首次明确提出“制播分离”一词,让制播分离改革变得明确,上海文广、湖南广电改革率先进入实质性阶段。

而在我国,业界对制播分离的自主性探索:“制播分离”在我国正式提出要追溯到1999年底中央台的关于广播电视改革的“82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1.网台分营;2.电视与广播、有线与无线合并;3.停止四级办台。其中“网台分营”就是指电视台与电视网(节目供应商)分开经营,也就是“制播分离”。经过了10年,“制播分离”在中国广电事业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

综合我国“制播分离”的探索发展之路,走走停停地摸索式前进,难免失去了“制播分离”的最佳时机。“制播分离”和“媒介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也难以见证其经济学规律。

10年后,也就是2009年10月,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宣布除新闻频道外全面实行制播分离,率先迈出了中国广电改革最重要的一步。另一个改革的试点媒体湖南广电2010年伊始进行的高层调整、集团改制一系列举措,也使制播分离改革进入实质阶段。在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分拆而成的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之时,上海在全国广电系统中率先实施制播分离。

在国内,SMG具有制播分离基础,同时,其制播分离的过程也是在尝试着进行媒介融合过程。

1.SMG是国内传媒集团中战略布局最为合理的,最具有制播分离的条件。SMG提出了“实现从为播出而制作逐步转变为市场而制作,实现从一个地方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海外的内容提供商、发行商和服务运营商”的战略目标,并通过积极有效的战略布局抢占各个战略制高点。

SMG的现状:SMG有15套模拟电视频道、1套高清同播电视频道和11套模拟广播频率的传统广电媒体;还有《第一财经日报》(与广州日报、北京青年报合办)、《第一财经周刊》、《哈哈画报》、《哈哈画报故事城堡》、《竞报》(与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合办)、《每周广播电视》报、《上海电视》、《星尚》杂志等传统报纸媒体;数字付费电视(Si TV)、宽频网络电视(SMGBB)、IP电视、手机电视、激动网等新媒体;媒体延伸业务方面,有东方购物、时空之旅、上腾娱乐、东方之星、今夜娱乐等;此外,旗下还有东方篮球等体育俱乐部。

在中国这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即媒介融合先于制播分离实现,或者是与制播分离同时实现。这样制播分离能给媒介融合带来的基础,给媒介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实现。

2.SMG自身取得了快速的发展,适于实行制播分离。自2001年以来,SMG在销售收入、广告收入、延伸业务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延伸业务方面,广告收入不再是单一的盈利模式,为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由以上表格可以看出,在2001~2008年7年时间内,销售收入增加了2倍多,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广告收入增加了1倍多,除了2008年,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0%;延伸业务增加了14倍多;延伸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由6.57%到33.33%,而国际上成功广电集团的比例是50%,可以说SMG越来越近了。

3.版权售卖为制播分离提供了有利条件。

2004年,SMG成立上海五岸传播公司,从事影视节目发行和业务,5年后,其已经成为一个拥有近300家电视台的庞大、成熟的国内发行网络,国际销售业务触及25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内外知名的影视节目发行和企业。在成立五岸传播公司之前,SMG全集团一年所有广播电视加起来销售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左右,2008年的海内外版权销售收入达到了3.7亿元,在短短的5年时间内,增长了73倍。

制播分离使SMG原有的媒介融合得到重新的优化组合。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去看,媒介融合其实是一种媒介的投资组合。各个媒介的期望收益(Expected Return,即E(R))在他们所占的权重下与媒介组合(portfolio)的E(R)是相等的。但是,单个媒介的风险(σ²)在权重比例下的加总并不等于媒介组合的风险,这也就证明了媒介组合的必要性。所有媒介在一定的投资组合下,规避一定的市场运作风险,同时获得高收益。在制播分离前,SMG已经具有一定的媒介组合。只是原有的媒介组合在期望收益比现有的媒介组合要低。由于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新的媒介组合的风险也要高于原有的媒介组合。

英国,世界上首先实行制播分离制的国家;上海文广集团是中国首先实行制播分离的传媒集团。SMG,位于中国经济中心――上海,具有很好的经济基础。在制播分离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却远远比不上BBC。媒介融合,作为现在传媒业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式,对于衡量一个传媒集团(公司)的发展实力和发展前景,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比BBC的媒介融合,SMG不免逊色些。究其原因,可以发现:1.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差异性。2.对于新闻媒体的管理和监督,政府的力度和方式不同。3.媒体自身的基础条件不同。BBC比SMG的历史悠久,在改革和发展的道路上探索的时间长,自然也会比SMG有更大的突破。4.社会舆论环境不可避免地影响传媒的发展。5.SMG在发展模式上僵化,存在盲目模仿跟风的现象。6.媒介融合并不是把多种形式的媒介进行简单地叠加。媒介数量上的多数并不代表媒介融合度的大小。7.忽视市场经济规律。

在对比国外的众多传媒集团上,中国的传媒集团(公司)并没有哪个能与之相媲美的。即使采用相类似的方式,也难免受制于一些主客观因素,而不能取得很大的成就和影响力。从中国对于制播分离的决策变迁可以看出,中国在传媒集团(公司)的发展上是相当重视的,对于影响媒介,影响舆论的重大的改革,决策是慎之又慎的。然而,这样的规规矩矩地改革,不免浪费很多时间,也使中国媒介改革上失去最好的时机,以至于不能及时应用新技术为媒介发展服务。

基于一些不可改变的因素,SMG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1.在遵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SMG下属的众多媒介进行必要的改革,不能因循守旧,一成不变,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尤其是结合新技术。2.学习国内外优秀的传媒集团,如FOX,结合自己的实际,切忌盲目和随意3.利用网站资源,走数字化道路。4.市场化体制中,优胜劣汰的趋势下,学会利用市场发展传媒业,用经济学的规律指导发展。5.利用位于上海的先天优势,基于上海,看中国;基于中国看世界。具有一种独特的国际视野。6.对于受众市场进行明确的细分,区分自己与湖南卫视和CCTV的不同,确定自己特定的受众市场的同时,稳定现有受众数量,同时拓展受众市场。7.对于自己作为一个经济体的目标,SMG总体目标:充分发挥上海城市独有的综合优势,借鉴国际先进的传媒经验,同步启动各方媒体合作,打造崭新的跨区域电视媒体。明确目标的同时,对于目标进行必要的短期和长期规划。8.SMG定位:一个媒体与娱乐集团,一个致力于内容产品开发、生产、播出、发行,以及多种娱乐产业运营的产业机构。根据自己现有的定位,找到自己在中国传媒市场上定位。9.对于自己的产品,传媒产品本身具有与一般的产品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必须从产品的价值链条上,在SMG下属的各媒介体下进行产品的生产线调整,确保连续性和有价值性。10.作为一个传媒集团,也要给自己做好相关的营销工作,包括广告、销售促进、公共关系、人员促销、直接销售等。

打造一个上海的“城市名片”,建设一个现代的、国际的、青春的、海派的传媒集团,在改革和发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媒体发展的形势下,走媒介融合之路是媒体发展的必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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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篇(10)

一、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背景

早在1956年,由美国伊利诺大学的弗雷德·西伯特(Fred S. Siebert)、西奥多·彼得森(Theodore Peterson)以及韦尔伯·施拉姆(Wilbur Schramm)三位教授就联合发表了一部名为《报刊的四种理论》(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的传播学著作。这部著作在由美国教会全国委员会作为研究大众传播媒介的资料编辑出版后,曾获得过美国领导集团的赏识和美国新闻学荣誉学会授予的奖章。该书虽然名为“报刊”的四种理论,但是书中的理论其实可以作为一切大众传媒媒介的规范理论。在这部著作中把世界上的大众媒介按照其形态不同分为了四种: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以及共产主义理论。虽然由于历史背景的局限性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四种理论中的共产主义理论在观点上带着冷战思维,并因此具有偏见,但它却依然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以当时的苏联为例,其理论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观点:(1)传播媒介和传播资源是国家的公有财产,不允许私人占有;(2)传播媒介必须为工人阶级服务,必须接受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的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3)媒介必须按照马列主义原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来传播信息,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群众;(4)在服务于社会总体目标的同时,媒介应该满足广大群众的愿望与需求;(5)国家有权监督和管理出版物,取缔的传播内容。

可以看出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将大众传媒视为控制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工具(即),并且重视党与国家对媒介的的监管和掌控,在媒介所有制方面实行媒体单位公有制,而在此之外,大众媒介也有义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文化方面的愿望与需求。毫无疑问,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媒介规范理论在过去的几十年内一直是我国相关传媒以及文化行业的指导思想。它对于我国现有大众传媒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形成,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互联网时代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所面临的挑战

自从上世纪90年代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经历剧变之后,冷战结束。世界格局开始了一轮大的洗牌运动,由此带来的各种冲击让人类也进入了新的时代。而先暂时撇开国际环境,单看中国国内,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也开始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期。外来的多元化自由化思潮,再加上新的科学技术产品的涌入,让中国国内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旧有的共产主义媒介理论已经渐渐跟不上时代潮流了。具体而言可以包括思想上的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对旧有媒介规范理论的冲击。本文主要是详细论述信息时代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对旧有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的冲击。

互联网诞生于20世纪中叶,最初用于军事。作为一种计算机通信网络,它由结构层面、功能层面和意识层面所构成。结构层面主要是技术层面,功能层面主要包括各种通信工具、娱乐工具和学习工具,而意识层面属于互联网的上层结构,在形式上是数字化的各种信息,内容上属于人类的思想、观点和情感表达。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互联网逐渐从计算机通信网演变为一种社会信息的传播网络,并开始承担起大众传媒的功能,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介,其意识层面的作用开始凸显。相较于传统的大众传媒,互联网具备了许多新的特点,诸如匿名性、去中心化、交互性以及载体的复杂性。这些特点使得大众传媒言论的力量得到提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极大地促进了言论价值的发挥,但是这些特点也给互联网意识层面的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旧有的媒介规范理论,尤其是在我国原本适用的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面临挑战。

旧有的大众传播媒介,诸如报刊、广播、电视,由于媒介资源的稀缺性,传播权可以牢牢地掌握在党与国家手中,这些大众传播媒介也比较容易进行监督管理。而由于互联网具有的交互性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传播权不仅仅是被少数大众传媒机构掌握在手中,而是成为全民可以自由表达其意志观点的工具。任何一个个人传播出的信息,都可以经过互联网被无限放大,成为公众信息。再加上互联网匿名性的特点,要像以往规范大众传媒一样规范互联网在技术上存在着很大的难点。

然而,互联网意识层面治理所面临的最大难点还不是这些“技术性因素”,而是更深层面的法理困境,这就是:在现行的由各国宪法确立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保护性框架下,对公民的互联网表达权如何建立起具有延续性的保护和限制机制。因为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属于社会主义民主内容的范畴,而公民互联网上的自由表达权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之下,公民利用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这种表达自由还有另一层含义,就是自主选择载体的权利,即通过个人网站、博客、BBS、个人网页、网络聊天室、电子邮件等各种载体发送各种信息的自由。显然,互联网表达自由具有“公开性”和“自主性”两个基本特征。并且,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主体较之在传统媒介中享有更大的自由,传播者和接收者在话语权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互联网上的表达所受到的政府控制和事前规制都明显少于大众媒体。但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公民所作出的言论意志方面的表达究竟属于个人行为,还是一种大众传媒行为。由于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所以对公民在互联网上行为的规范法规法则难以制定与执行。这就让互联网这个目前最大的传媒媒介处于难以管理的半真空状态。

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其上述特点,让其在短短时间内占据了大众传播媒介渠道中的主要部分。在互联网大众传媒相当于井喷式的信息传播量面前,传统大众传媒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大削弱。而且互联网作为大众传媒媒介,由于准入门槛低,谁都可以成为传播者,因此,其信息的质量甚至真实性都得不到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如今互联网上充斥着低俗恶搞、人肉搜索等媒介失范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将大大损害大众传播媒介的权威性,并降低其在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中作为党在意识形态层面监督控制工具的作用。所以在互联网社会中,传统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面临了巨大的考验。

三、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应用

将大众传媒作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正确舆论引导的工具,这一点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理论中所阐述的原则即使在新时期也是要必须坚持的,但是在互联网社会共产主义媒介规范理论如何具体应用,才能将网络这一新兴大众媒体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小,并发挥出其正面的作用,这是新时期大众传媒工作者乃至整个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目前应该做到的至少有以下两点:

首先,从立法上规范界定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大众传播行为。由于互联网上传播主题的不确定性,所以新的法规不应该从传播体层面来界定,而应以传播行为层面来界定。即是要界定清楚“个人传播”与“大众传播”之间的区别。一般来说,面向特定的人(或人们)传递信息的行为属于个人传播,而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传递信息,并可以预想会对公众产生影响的行为则属于大众传播。前者的自由程度较高,而后者则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控制。有了法律上的规范界定,才能够将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大众传播行为纳入国家管理监督之下。

媒介规制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新媒体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它是指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特征与传统媒体有着本质区别的各种新型媒体的总称,具有信息海量性、传播便捷性和主体自主性的特点。媒体与司法存在监督关系,但是近年来媒体对司法入侵的现象随着许多重大影响性案件的发生而成为社会与司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现代政治中,新闻媒体无疑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随着信息传播方式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革,媒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一种权力的媒体,在西方政治学中,它主要作为一种政治沟通工具出现,而媒体权力的政治功能之一就是影响舆论,“媒体,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通过信息轰炸和影像刺激,很容易制造出即刻的公众情绪和公众压力,形成社会舆论,对政治产生影响,在这种媒体制造的即刻公众舆论面前,决策者往往缺少思考时间和空间,极易作出错误的决策”①。而媒介审判就是媒体权力政治功能在司法领域的一种异化表现,表现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超出了其应有的范围,不恰当地干预了司法作为一种公权力的独立性。

媒介审判的概念考察

“媒介审判”一词源于西方,英文是“trial by media”,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伦理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②,也指新闻媒体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就先于司法程序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等结论的现象。因此,按照传统界定,媒介审判被认为主要发生在普通法系国家,那里存在媒介审判的基础――陪审员制度,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主要由精英人士组成,不容易受舆论所左右。然而,在中国语境下,司法制度与新闻制度都与西方不同,司法独立并不是“三权分立”式的独立,各级法院检察院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受它监督,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新闻媒介则直接或间接属于各级党政机关,媒介的意见很容易就被认为是一些党政部门的意见,也很容易影响有权过问司法的领导干部以及人大代表,如果后者轻信不全面的报道,对司法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法官就很难抗衡,间接地影响了司法进程。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容易造成误判或错判,新闻媒体是媒介审判的载体,其背后代表的是强大的舆论力量,公众舆论遵照自身的“审判模式”,依照自身的思维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拥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影响审判进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媒介职能的越位,在媒介审判中,媒体往往超出自身的监督职能,将自己定位为媒介审判者,使自身置于与司法机关对立的位置,将监督异化为介入,从而激化了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性。媒介审判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这是一种新闻媒体依靠其影响舆论的功能干预司法独立,将新闻置于司法之上的现实性悲剧。

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案件的专门活动。而司法独立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价值在审判自由,即法官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在遵循其法律和职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的自主判断而不会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二是法院独立,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立。首先是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外,不受二者的干涉和制约,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其次是指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自由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受外在的先决的条件束缚,也即“技术性的司法规则”。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不论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中国,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两院是全部司法机构中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强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服从,或以行贿、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施加影响,而非正常的批评、建议和意见。”③这使得司法得以独立于行政,也即我国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保持客观、独立、廉洁。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公开审判的基本权利,司法独立对于中国的依法治国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说,更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司法独立原则也日益获得更高程度的认同。

媒介监督在新媒体时代的新表现

在传统媒体引导舆论的时代,媒介监督通常由传统媒体发起,舆论跟进,同时引导网络媒体与网络舆论的方向,而如今,媒介监督通常由网络媒体发起,传统媒体跟进。当下“自媒体”的广泛兴起更使媒介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使当今的媒介监督现象向多方位发展,有愈演愈烈之势。

发源主体不同。与传统媒体的新闻媒体对外,公众只能被动接受的传播方式不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来源是网络,“网络媒介”时代更多强调的是全民参与性。网络的便捷自由、低门槛并且广泛联通的特点决定了每一个会上网的公民都可以成为舆论的发源点。公众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自媒体”的兴起使每一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网民成为舆论的主体,而不再单单只是媒体的报道。

产生作用的方式不同。以网络媒体为主要阵地的媒介监督表现的是网络民意风向,主要在于形成强大的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而不是如传统媒体以党政部门的官方态度或是机关领导的意见批示为手段干预司法。在媒介参与的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往往特殊,容易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案件内容多牵涉公众关注的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或是与时下公众关注热点相关,进而激起全社会的论辩甚至产生对抗,产生巨大的舆论效果,进而影响传统媒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通过民意的方式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

更易诱发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意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④而网络缺乏必要的把关人,部分有影响的个人在不拥有侦查手段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掌握案情的全部事实并判断真伪的情况下,轻率表态,一旦发生重大司法案件,更易使舆论监督“异化”,从而直接产生“网络媒介审判”。

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

“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暗示着二者之间存在的天然矛盾,只有在二者中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才能将二者互动的效果最大化,将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带上一个新的高度。新闻媒体本应对司法存在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功能,但是“媒介审判”却扭曲了这种监督功能。媒体常常利用自身优势,对案件事实加以夸大,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引导社会舆论。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媒体对司法有着一种“柔性监督”的力量,媒体对司法的审判报道和评论是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有利于使司法接受民众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同时也必须承认,不当的传媒干扰会影响司法独立,造成媒介审判,使得二者之间本应相互促进的关系恶化,媒体与司法相互冲突对立。要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平衡,需要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共同合作,不仅是媒体,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快改革进程。因此要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必须完善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

完善司法公开措施,提高法官素质。司法公开是媒体监督的前提。媒体只有充分了解司法程序信息,知晓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事实、适用哪些法律、依照什么程序进行,监督才能有序、理性地进行。虽然2009年12月,最高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是我国司法整体仍处在发展转型之中,在司法公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加司法活动透明度与公开度,满足公众的知情诉求,为媒体监督创造更加有力的途径和条件。例如,在制度上,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依法主动披露案件相关内容,建立与媒体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依法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应当允许媒体进行查阅,不为媒体设置障碍;建立完善的判决说明制度,避免因信息产生误解而导致媒体监督异化。

法官在司法独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要保证法官的独立,一方面要提升法官自身的素质,法官是专业化的队伍,法官群体应当是一个经过良好训练、只为法律和事实服务的职业队伍,法官应当对自主作出的裁判有足够确信力,能够分辨新闻事实和案件事实。在我国,法官处于案件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法官素质的高低与案件是否会受到媒体报道影响或是媒介审判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自身抗干扰的能力,在遇到外界施加的各种压力时,能够很好地进行自我调节,以一种理性、沉着的态度去处理和应对当前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以一种中立的身份进行公平的审判,还能够取得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水平。

完备媒体监督准则,合理引导网络舆论。媒体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应当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明确媒体监督的原则。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表现为媒体将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对其审判程序运行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不是预设某种审判结果进而试图影响审判。“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总体原则,应为监督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不得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⑤在此基础之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体现在媒体对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性监督:一是对司法机关人员是否有受贿等违法现象的监督;二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监督程序上是否违法;三是对司法机制的监督;四是对是否有外力影响司法的监督等。面对案件报道,应当坚持准确权威、专业规范、合法受德、不妄发评论等原则。同时,在完善媒体监督原则的基础之上,还应加强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培养,新闻工作者应秉承新闻报道的原则,在监督过程中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做独立、公正的旁观者,保持足够的冷静,不妄下论断,不为夺噱头作出片面报道。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互动性明显增强,公开透明成为权力运行的新方式,但由于司法透明度缺失,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公民获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如果司法部门不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就会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进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形成巨大压力。面对网络媒介审判,司法部门应当主动出击,积极面对,有效整合手中各种媒体的资源,建立相关法律宣传网站,增强司法宣传的影响力,提高权威法院网站公信力,善于收集碎片信息,利用多种网络平台,及时信息,通过官方与民间互动报道,使公众对事件能够获得较为全面认知,引导舆论走向客观,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公开审判的制度化。在众多西方国家中,除了英美两国,大部分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对媒体设定了权利,也明确了媒体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样,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社会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同样需要法律的指引与监督。将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实现二者的相互制约,互相促进,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与媒体二者之间的平衡。对于媒体报道司法、司法限制媒体的各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普通适用的法律,被限制的媒体的报道也没有可以申诉的途径。这不但容易造成媒介审判,同时也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在其他国家,其现代媒体与司法独立发展较早,其问题也更早涌现出来,并在多年的经验中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规制与典范,对此我们可以做一些有益的借鉴。

公开审判并不意味着司法事务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向公众披露,但是究竟哪些信息是可以披露的,哪些信息不能披露,这需要法律的规定与指导。同样,哪些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法律中同样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公开审判的制度化和科学化,这样便于媒体和司法机关更容易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为了尊重和保证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就必须适度地对新闻媒介的介入加以限制,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公理。反观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正处于建立和发展之中,这方面的经验和法规都相对空白,这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相关方面的改革进程,早日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机制。

总之,要实现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恰巧是一项巨大工程,这需要多方的努力与协调。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我们只有先认清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重要性,深刻了解网络催生下的新媒体时代特点和司法的独立性,具体分析二者的密切联系性和独立性,才能真正施行一系列推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政策措施,切实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遵循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

(作者单位:中共德州市委党校)

【注释】

①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224页。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1页。

③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6~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