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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1-27 19:42:25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1)

(一)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人另一国的贸易内、对该另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该国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由上述概念可知,构成倾销必须有两个要件:其一,存在低价销售行为;其二,该行为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该国的新建工业产生严重阻碍。

(二)低价销售的确定

一国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人进口国的贸易内,是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的利润为依据。但在实践中,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三)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阻碍。损害的确定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的进口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二,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确定损害必须对“国内产业”作出正确的界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其中的部分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部分生产商也包括某一竞争市场或地区的生产商,如果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内的全部或大部分生产商造成损害,即使是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也可确定存在损害。

(四)规定了价格承诺制度

即当出口商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诉讼程序可暂时中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五)规定了反规避措施

规避反倾销行为是指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定为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将该产品零部件出口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再组装出售的行为。对规避反倾销行为,该协议第11条规定了反规避措施,即组装产品成本中有70%为已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且组装产品在对进口国同类产品造成损害时,要征收反倾销税。

(六)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主要包括程序的发起、调查、初裁、终裁、复审、司法审议等6个阶段。其中,发起程序主要规定发起者的资格以及书面申请的内容。发起者应该是能代表进口国某产业的大部分或全部生产者,或产量占进口国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代表或生产者协会等。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倾销、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及证据。调查程序由进口国主管当局在接到调查申请后认为可以且必须进行调查时,才可以展开。在调查时主要应就该产品在进口国是否有绝对数量的大量增长、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倾销货物对国内生产部门在产量、销售额、市场拥有量、利润、生产率、投资利润率等方面的抑制程度、倾销货物对现金流通量、库存、‘就业、薪水、增长率等方面的实际潜在影响等总体进行调查。调查要基于直接的证据而非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在调查过程中或结束后,对反倾销案件需要进行裁决。裁决分初裁和终裁。初裁主要发生于调查程序尚在进行之时,终裁则是主管当局对倾销和损害作出的最终裁决。如果是肯定性的裁决,则同时要确定反倾销税税率。复审程序是指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对倾销进行复审,以降低或者提高征收反倾销税;或在征税5年期满时,应申诉方的要求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利害关系人对主管当局的裁决和复审决议不服的,还可向该国的法院。

二、世界贸易组织概说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全称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前,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保护范围相当广,主要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协议的一般条款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等4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有:

(一)对商标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巧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该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

(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的质嘎、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协议规定各成员应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示或说明中,指明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一个非实际原产地的地域,从而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含义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

(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方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未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数据。该协议对何为“公开信息”作了条件规定。

(四)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协议规定,缔约方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在有关市场的竞争有负效应的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

为此,协议列举了3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

(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有关技术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出新的技术发明并获得知识产权,必须通过独占许可的形式,只许可原许可方使用。

(2)禁止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与此类似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具体保护措施

协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来具体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以防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缔约国司法、行政当局有权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损害作足够的补偿。司法、行政当局还有权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以外加以处置或销毁。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司法、行政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各方,如果临时措施采取20天或1个月之后,仍未提讼时,则可应被诉人的要求撤销该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后来发现不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应被诉人的请求,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适当的赔偿。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权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证据表明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其版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要求,由海关当局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人流通领域。对此申请,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的有关当局,并防止滥用权利。协议还规定,缔约方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和版权盗印及侵权的案件,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

五、补贴与反补贴制度

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了一系列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之中。另外,“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反补贴措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是指由出口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生产厂商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时所给予的一种财务支持,并由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补贴行为可以直接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其结果是通过政府超经济行为,增强了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破坏了国际上经营同种商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转让资金的行为,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政府购买产品,或对本应征收的税收予以豁免或不予征收等。

(二)补贴的界定及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2)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3)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欧洲联盟的组织框架

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它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坚持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等基本原则,并具有召开部长级会议、制定游戏规则、解决成员国贸易争端的功能,希望能够为世界贸易提供一个自由(公平)交易的环境。我们知道,世贸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它的组织和法律基础比世贸组织要弱得多,它所涉及的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包含在《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文本中,贯彻自由贸易的力量与今天的世贸组织不可同日而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后,《世贸组织协议》作为回合的结果,有四个附件,包含了涉及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更全面的法律文本,并建立了与关贸总协定不同的相应的执行机制,即世贸组织并不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简单扩大,它完全替代了后者,二者在组织、立法、行政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而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的国际组织,拥有自己的秘书处。

2.尽管四十多年来,各国都把关贸总协定当作一种永久性的承诺,然而它是建立在“临时性基幢上的,而世贸组织的承诺则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3.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范围局限在货物贸易方面,而世贸组织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还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其范围要广泛得多。

4.尽管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但许多重要协议(如东京回合达成的6个非关税措施协议)仅对该协议的签字国生效,只对签字的少数成员国有约束力,而世贸组织管辖的是统一的一揽子协议,几乎所有的协议都是多边的,涉及所有成员的承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不能提出保留意见。

5.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快、更有效,更具有权威性和自动性,与旧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不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争端解决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

6.世贸组织取消了在特定的“敏感”领域的保护政策,如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等。

由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发起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也称《巴黎条约》)于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签订,它将6国的煤钢工业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均置于超国家机构——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监督和控制之下。煤钢共同体6国外长于1955年6月1日参加摩西拿会议,6国政府一致认为:“建设欧洲的时刻到了,首先要在经济领域里行动起来。”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通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一个地区性的一体化经济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亦称欧洲原子能联营)宣告正式成立。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三个组织的执行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欧共体成立后不断扩大,1973年1月1日,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1981年1月1日,希腊加入;1986年1月1日,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至此,欧共体共有12个成员国。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在马斯特里赫特举行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个成员国的外长正式签署了《马约》。经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发展为欧洲联盟。1995年1月1日,随着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的加入,欧盟成员国由原来的12个增加到15个,1999年1月,欧洲货币正式启动,2002年,欧元正式使用,各成员国货币逐渐退出流通领域,欧洲经济联盟起步。欧洲联盟的法律包括源本法和派生法两大部分。源本法是指由各成员国直接签订的创建共同体和欧盟的诸条约及其附件,以及有关新成员国加入的条约、洛美协定等涉及欧盟(和欧洲法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派生法是在源本法的基础上,由欧盟制定、通过的规则、法令和决定等。

(二)世贸组织与欧盟在法规方面的巨大差异

世贸组织与欧盟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尽管有着相似之处,但更多体现的却是彼此之间的差异。

第一,世贸组织是成员方为实现共同贸易目标而进行有限合作的松散组织,它的活动和决议一般不会侵犯成员国家的。与世贸组织结构松散的特点相比,欧盟有着紧密的、超国家的机构,它关心的问题不仅包括贸易,还包括货币、社会经济政策等各方面,欧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远不止是贸易组织,而是超过经济组织的区域集团,它的基础是成员国要相应地让渡出自己一定的经济

,以集团作为单位集体行使。

第二,世贸组织是一个谈判论坛,各成员国通过谈判消减贸易壁垒,达成行为规范,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的承诺。各成员国之间的多边合作是在机构(世贸组织)和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发生的,合作是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的,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来维持世贸组织体系的公平运行。欧盟则远不止是一个谈判论坛,而是一个超国家的实体,它有超国家权利的扩张。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都有份,实行“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的原则,但欧盟的超国家机构的存在与扩展却使它在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着民族国家与欧盟超国家权利之间的矛盾。欧盟的发展要求成员国让渡出部分供集体共同使用,这使一些国家对此存有戒心。

第三,世贸组织的法律文本实际上是谈判达成的协约,这是世贸组织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个主要特征。《世贸组织协议》规定:“世贸组织继续实行GATT1947年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决定的惯例”。该规定反映了世贸组织法诞生的过程。世贸组织很少在成员国意见相左时进行投票,传统的做法是只有在一项议题经过谈判,所有国家都支持形成协议时才能做出决定,或至少是在没有国家反对的时候,才能做出决定,而最终要经过部长级会议通过才能形成协议,同时,世贸组织总干事有权在部长级会议间隙期间执法。欧盟给予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以立法权力。部长理事会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欧盟的决策和立法机构,又是成员国政府间机构。部长理事会制定欧盟各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它有三种决策的方式:简单多数、有资格多数和一致通过。欧洲议会并没有立法权,但有权就一项立法建议进行“一读”(注:“一读”,就是欧洲议会可以就准备提交给部长理事会讨论的立法草案发表意见。)。因此,除国际条约约束欧盟外,部长理事会将制定出欧盟的法律、政策、条例,这些立法在制定、执行时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世贸组织的协议。

第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是在1995年后正式运行的。DSB设立专家小组负责审理某一具体案件,专家不一定是律师,可以由争端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总干事指定。世贸组织设有一个常设的上诉机构,上诉仅限于对专家小组所作出的法律解释的抗辩,作出的决定对于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欧洲法院是欧盟惟一的司法仲裁机构,它处理以下案件:(1)欧盟指控其成员国违反欧盟法律的案件;(2)欧盟各机构之间相互指控的案件;(3)成员国之间相互指控的案件;(4)成员国指控欧盟机构的案件等。欧洲法院在各方面的裁决都有强制性。

第五,在法律的解释权问题上,世贸组织一般给予总干事以法律的解释权,实际上,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和上诉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通过具体案例对世贸组织法进行权威性的解释,体现出判例法的影响。欧盟则直接把对欧盟法的解释权给予了欧洲法院,但是,在欧洲共同体从建立到发展的融合过程中,立法、司法间的磨合已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本身的范围,还参入了许多政治、民族等因素。

世贸组织和欧盟在立法、司法机制方面的异同见表1。

表1世贸组织和欧盟立法、司法机制方面的基本比较

附图

资料来源:PeterHolmes.TheWTOandtheEU:SomeConstitutionalComparisons,2001.

以上对世贸组织与欧盟进行了组织机构、立法和司法上的比较,正是二者之间有着相似和冲突之处,使得世贸组织框架下欧盟法的运用值得人们探讨。以此为基础,本文第二、第三部分将着重讨论世贸组织法在欧盟的适用问题。在此,有三点应特别强调。第一,以欧盟为研究主体的时候,必须看到它是一个不同寻常的世贸组织成员,它本身还有其成员国,这就加大了研究的难度,或者说,在研究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讨论到世贸组织、欧盟以及欧盟成员国在同一法律问题上的复杂关系。第二,世贸组织法属于国际公法,欧盟法更多地体现出派生的特点,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属于国内法。一般地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世贸组织法如何在欧盟适用亦是如此。笔者试图对世贸组织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但事实上,许多问题即使触及到了,也很难得出答案。这或许是因为世贸组织法自身有不完善的地方,或许是因为各国法律体系不同,对世贸组织法的适用问题的规定也各异从而造成了解决问题上的事实困难;更大的可能性是笔者的专业是经济学,在透视法学问题上还力不从心。第三,在第二、第三部分的研究、写作过程中,笔者曾大量参阅、使用了欧洲法院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材料,试图从欧洲法院判案的实践中探索欧盟是如何看待世贸组织法的。

二、世贸组织法在欧盟的不适用

(一)欧盟拒绝世贸组织法的直接适用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上,原则地讲,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是各国国内法界定的问题,大多由各国国内法律(主要是宪法)加以规定。一般说来,各国国内法相对尊重国际法,有的国家规定国际法是本国法的组成部分,法院可以直接加以适用。欧盟对世贸组织法能否直接适用一直存有争议,但欧洲法院明确拒绝了GATT1947年及世贸组织协议的直接适用。欧洲理事会在1994年批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明确指出世贸组织协议不能直接适用。

世贸组织法不能在欧盟直接适用,意味着当欧盟法和世贸组织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欧盟法具有优先权。这一特点在欧洲法院处理的多起案件中得到体现。1999年,欧洲法院在FediolandNakajima案件的判决中重申了世贸组织法的适用原则,并暗示世贸组织法在欧盟的适用必须经过欧洲法院。[1]“如果欧盟试图在世贸组织框架所认可的范围内施行一项特殊的责任,或者它明确地援引了世贸组织协议中一项具体的条款,那么,欧洲法院就应该依据世贸组织法来审议欧盟的动议是否合法。”

在其他案件中,如1994年GermanyV.Council案和1999年PortugalV.Council案中,欧洲法院甚至直接否认了成员国援引G

ATT/世贸组织条款去衡量共同体(欧盟)机构所采取行动的合法性的权力。在PortugalV.Council案中,欧洲法院这样陈述:“原则上,世贸组织法不属于ECJ所依据的用于审议欧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的法律。”[2]

拒绝世贸组织法的直接适用有历史性原因,更是出于对欧盟利益的维护。首先,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共同体成立的时候,欧洲共同体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克服欧洲共同体法律和各成员国法律间的不一致或者冲突。在实践过程中,欧洲共同体确定了共同体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直接适用原则。这一原则直接影响到世贸组织法在欧盟适用的原则,即共同体法仍具有至高的权威性。其次,世贸组织没有规定其法律对成员国的直接效力,是否选择直接适用世贸组织法是成员国自己的事情。这就涉及成员国间的相互关系,如果一国选择了直接适用,而另一国选择不直接适用,对选择适用的国家会带来利益上的不公平。另外,美国在这方面选择的是拒绝世贸组织法的直接适用,当美国这一世界的主要贸易国确定了它的立场后,欧盟从任何角度讲,当然也只能选择拒绝直接适用。

(二)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要服从欧盟的集体利益

非歧视性原则是整个世贸组织法的核心基矗非歧视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第1条规定:如果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更优惠的待遇,比如削减某一产品的进口关税,那么,这个国家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缔约方相同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一旦进口产品跨过国境,并已经交付进口关税,那么,它们受到的待遇就不能低于该国的产品。非歧视性原则不仅应用在关税减让上,而且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协议,包括规范技术标准的技术壁垒协议中。

在欧盟法中,没有对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的类似规定只出现在和服务贸易与投资政策有关的章节中。欧盟想建立的是一个共同市场,关心的首先是如何减少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从这个角度说,欧盟实际主张的是在内部实行的非歧视原则。当涉及欧盟之外的世贸组织成员时,欧盟的非歧视性原则就得到了变相应用,其核心原则不再是非歧视性,而是尊重欧盟的统一性:共同的对外关税、共同的贸易政策,甚至共同的移民政策。这一做法促进了欧盟共同市场的建立和融合,但却对世贸组织体系内的其他成员造成了歧视。

非歧视性服从欧盟的整体性,这一世贸组织法适用的特点在欧洲法院处理的许多案件中得到体现。世贸组织法不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国内税上使用歧视性政策(GATT第3条),而欧盟法中没有任何要求其成员对其他国家实行非歧视性国内税的规定。在意大利对非欧盟成员国征收歧视性香蕉国内税的案件中,ECJ援引欧共体法第133条准许意大利的行为:“欧洲法院法的条款关心的是共同商业政策,尤其是第133条,不禁止(欧洲法院)成员国对直接来自非成员国的产品征税,例如国内消费税……或者和非成员国间的贸易,只要涉及国内税,法律本身没有包括任何与第90条相似的条款”。[3]

在1993年GermanyV.Council的香蕉案中,德国对欧盟建立香蕉共同管理体制表示不满。欧盟香蕉体制把香蕉进口分成三类:A类是从非欧盟成员的第三国进口;B类是从非(洲)、加(勒比)、太(平洋)(ACP)国家(洛美协议涉及的国家)进口,C类是新进口渠道,欧盟在三类主体间进行了配额分配。德国认为,欧盟对香蕉进口配额的再细分事实上是保证ACP国家的利益,从而造成了对第三国(A类)的歧视,同时也剥夺了德国从第三国进口香蕉的可能性。欧洲法院在审理这起德国告欧盟的案件中,充分维护了欧盟的利益。欧洲法院的报告中这样陈述:“这是事实,自从(香蕉体制)规定实施以来,不同分类的经济主体因规定受到了不同的影响。那些传统上依赖第三国香蕉的主体现在发现他们进口的能力受到了限制……但是,出现这种不同待遇的情况源于把分割的市场融合的初衷,是建立共同市场中各种经济主体存在的不同情况”。[4]

由此可见,在涉及关税、税收、配额等问题时,欧洲法院明显强调欧盟整体利益、原则的优先性。与以上的情况有所不同,在与管理规则(例如技术壁垒协议,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法律中,欧盟在努力尝试接受非歧视性原则,但仍具有欧盟自身的鲜明特点。在东京回合达成了TBT协议后,欧洲理事会了一个决定以保证给予非成员国以TBT标准上的国民待遇。但该决定也同时提到了相互认同的方法,即鼓励各国间相互承认彼此的技术标准、检验程序。欧洲理事会的决定似乎是欧盟在世贸组织非歧视性原则适用上的进步,但相互认同使欧盟随时可以背离非歧视性原则。换言之,如果另一成员国不尊重欧盟的标准,欧盟也有权歧视它的标准,实质上是将非歧视原则偷换成了“对等公平”的概念。

总的来说,欧盟实际上是拒绝世贸组织法直接适用的,这一点在微观上体现在欧盟对非歧视性原则的适用上。以上两方面都体现了欧盟适用世贸组织法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欧盟的利益。欧盟的利益不仅仅是指经济上欧盟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还包括体制上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巩固、法律上欧盟法的权威性,也包括欧盟对其成员国的有效管理。以上涉及的案例及欧洲法院的报告都恰如其分地反映出欧盟对其利益的维护。然而,欧盟仍面临很多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即使欧盟否认了世贸组织法的直接适用的效力,欧盟却日益感到不能对世贸组织法视而不见,如何协调已经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第二,正如GermanyV.Council的香蕉案所暴露的,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冲突也时刻影响着它所关心的“整体”利益,如何调节欧盟和其成员国在某一事件或某一具体法律问题上的分歧,也是欧盟出自自身利益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三、欧盟法与世贸组织法在实践中的趋同

由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发展到今天的欧盟,管辖的范围从贸易、农业及成员国间的竞争扩大到环境、社会政策、国际政策等所有的方面,欧盟是通过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来巩固其权力和职能的管辖范围的。但同时,欧盟在艰难地寻找着实现欧盟利益与各成员国利

益、欧盟利益与国际义务等多种多样的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虽然如前文所述,欧盟尽管时刻在努力捍卫自己的利益,但近年来却越来越多地注意到世贸组织法的作用,欧盟和世贸组织法至少在执行层面出现了某种趋同。与此同时,欧盟在运用世贸组织法的时候,还发现了对其更有价值的东西,那就是世贸组织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欧盟左右其成员国行为,巩固集体权力的有效工具。

(一)欧盟在立法过程中对世贸组织法的接受

世贸组织法虽然对欧盟缺乏直接效力,但欧盟在决策、运用过程中却在日益注重世贸组织法规。到目前为止,涉及欧盟的提交到世贸组织的争端案件有19起,其中13起欧盟是方,6起欧盟是被告。欧盟香蕉体制、欧盟对荷尔蒙牛肉的禁令等已经被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告到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而争端解决机构已有的裁决必然迫使欧盟在国内政策和法律方面做出调整。当然,作为方,欧盟也必须熟悉并遵守世贸组织法才能够并进入过程。

最近的一些案例表明,欧盟为了避免案件提交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某一政策的决策、出台过程中就注意到了世贸组织法的约束力,欧盟有关化妆品经营与销售法规的酝酿过程为我们观察欧盟的这一状况提供了典型案例。

欧洲议会第76/768号决议要求各成员国经营和销售的化妆品不得含有或间接含有任何由动物实验得到的成分。最初为这项禁令规定的生效日期是1998年1月1日,但实际上被欧盟推迟到了2000年6月30日。禁令推迟生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了世贸组织法,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原有决议的修改要求。结果是欧盟改变了以前对经营含有动物实验所得到成分的化妆品的禁令,而代之以完全禁止进行这类实验并要求采用经欧洲委员会批准的已具备可行性的替代方案。欧盟在有关的备忘录中这样写道:“考虑到与国际法的一致问题,修改计划禁止在欧盟成员国领土上进行动物实验,却并未禁止经营所有由动物实验得到的产品。这是欧盟在动物保护方面先进性的体现。修订后的禁令应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5]

原有决议的第4(1)款规定对来自欧盟和欧盟以外国家的同类产品实行了某些差别对待(对同类产品基于生产技术和方式不同而差别对待),这违背了GATT的III.4条款。欧盟修订方案中认为:“既然实验的方式对产品的物理形态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以实验方式不同为基础的产品差别待遇就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

在欧盟修订第76/768号决议的同时,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就动物实验替代方案及相互认证等与此案有关的谈判也在紧张进行,这些努力都为欧盟的禁令最终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增加了可能性。

这一案例说明,欧盟在制定影响国际贸易的政策过程中,已经认真地考虑了世贸组织法的约束力,并小心谨慎地尽量使自己不违背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这一案件反映出欧盟对世贸组织法的矛盾,一方面,欧盟质疑世贸组织法在欧盟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及效力,另一方面,又对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和权威给予积极的响应。而正是在这样的实践过程中,世贸组织法和欧盟内部法律、政策在不断磨合,在大方向上开始趋于一致。

(二)世贸组织法对欧盟成员国的约束

欧盟不同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其本身还有成员,因此,欧盟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使欧盟成员国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的趋势是,当世贸组织法和欧盟某一成员国的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欧洲法院倾向于世贸组织法律,并使其成员遵守国际公法。

欧盟作为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应对违背世贸组织法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违背世贸组织法的行为可能是由于欧盟机构引起的,也有可能是因为欧盟某一成员国的行为引起的。在一定程度上,欧盟直接管理其成员国的能力相对较弱,无法控制成员国的违法行为和措施。这就迫使在冲突发生的时候,欧盟会选择运用世贸组织法来加强其对成员国的控制能力。这种选择似乎背离世贸组织法不能在欧盟直接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另一方面却也反映出欧盟对其法律整体性、权威性的维护。在1996年的德国奶制品案件中,欧洲法院没有经过任何协商,就断然判定德国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国际奶制品协议》。在这一案件中,世贸组织法成为欧洲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欧盟的目的,也反映出在处理欧盟内部关系上,世贸组织法具有成为裁决其成员行为合法性的尺度的可能性。

无论欧盟的目的何在,无论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各种行为是否存在冲突,我们都不能低估欧盟通过世贸组织法加强对成员国控制的这种行为客观上对世贸组织法在欧盟范围内适用的影响。正如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欧盟的立法实践产生了影响,欧盟为维护一体化的主观动因也会使它的法律不断和世贸组织的法律趋同。

四、结束语

本文的研究表明,欧盟在处理世贸组织法和欧盟法的关系中,本着对欧盟集体利益的维护,拒绝承认世贸组织法的直接适用。事实上,非歧视原则在欧盟法的遭遇,可以很好地佐证笔者的观点。另外,笔者研究了欧盟受到世贸组织法影响的表现,并从欧盟利用世贸组织法维护一体化的立场出发,得出了欧盟法和世贸组织法趋同的结论。

然而,正如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的最后所提及的,“许多问题即使触及到了,也很难得出答案”。世贸组织法及其所赖以产生的那种更民主的方式如何对其成员国产生更大的效力,各成员国选择世贸组织法适用程度的基本的、统一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克服世贸组织成员国在世贸组织法适用中的任意性和主观性,等等,都是留给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在实践中趋同”可能是我们上述问题的方向性的答案。最后,一个迫切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是,中国应如何适用世贸组织法。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必须调整适用世贸组织法,如何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这需要我们研究、回答,欧盟的案例是有借鉴意义的。

[收稿日期]2003-02-04

【参考文献】

[1]欧洲法院处理的CASR70/87案[Z].

[2]ECJ1999年11月23日关于PortugalV.Council案件报告的第47段.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4)

1、加入WTO将有利于扩大中国的出口,“入世”后,世贸组织的100多个成员都将给中国以最惠国待遇,而且也不必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遭到美国一年一度的非难,中国的出口有望大幅度增长。

2、加入WTO有利于中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世界竞争,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国民实行国民待遇后,将有利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对引进外资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自身的活力都有好处。

3、加入WTO后,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将可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而且参与制定规则,有利于使中国的合法权益得到反映;同时可把国际贸易争端交到世贸组织的仲裁机关处理,免受不公正处罚。

4、加入WTO,世贸组织成员中的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减少、取消对中国的纺织品等商品实行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措施。

5、加入WTO后,中国的进口关税将降低,有利于人民提高生活水平。

当然,加入WTO也将带来一些压力和挑战,将会给国内企业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但专家指出,这些压力将促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改进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加入WTO进一步开放市场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所趋,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必由之路。长痛不如短痛,靠政府扶持的弱质产业是保不住的,就像小孩总抱在父母怀里学不会走路一样。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表示,中国加入WTO利大于弊,政府和企业必须有心理准备,面临市场巨大挑战。

总之,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目前谈判进程

中国与美国于99年11月15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从而结束了双方长达13年马拉松式的谈判,为中国早日加入世贸组织铺平了道路。目前中国加入WTO,谈判小组正紧锣密鼓

地抓紧与其他成员国进行谈判,据国家领导人和专家预计,明年上半年中国将可能顺利谈判结束,中国将能顺利地加入世贸组织。

三、中美WTO协议文本摘要

农业

协议同意范围广泛的美国出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提高并且消除障碍。承诺包括:

大幅削减关税,这将于二00四年一月完成。大致上,农业产品关税平均降至百分之十七,美国优先产品百分之十四点五。

为小麦、玉米、棉花、大麦和米之类大批商品的进口建立一个关税率配额制度(TRQ),私营商人亦可分享这TRQ。有关TRQ如何运作的具体规例将提高这过程的透明度,有助确保进口的增加。

毋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中间人进口和分销产口的权利。

中国还同意消除非建基于科学证据的SPS障碍,并且不再给予农产品出口补贴。

工业产品

中国承诺将会消除对美国出口品的广泛的制度,例如什么人才可以输入货物和在中国分销货物的限制,以及例如限制美国产品进口的配额和许可证之类的障碍。

关税

关税降至整体平均为百分之九点四,美国优先产品为百分之七点一。

中国将参加消除例如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电脑设备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的所有关税的资信科技协议(ITA)。

在汽车业方面,中国将於二六年之前,把关税由目前的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八十降低至百分之二十五,最大的减幅将在加入世贸的头几年作出。

汽车零件关税将於二六年之前减至平均百分之十。

中国亦将大幅降低木材业和造纸业的关税,由目前的木材百分之十二至十八和纸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降到大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点五。

中国还将落实化学品统一倡议大部分内容。根据该倡议,各个类别的产品的关税将会是百分之零、五点五和六点五。

取消配额和许可证

世贸规章禁止配额和其他数量限制。中国同意在五年内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配额:中国将取消现有的美国优先配给(例如光纤电缆)进入中国市场的配额限制。中国将逐步取消剩馀的配额,大致在二二年之前,但不迟於二五年。

为确保逐步增加市场准入和减少数量限制的影响,目前贸易水平的配额将以每年百分之十五的速度上升。

汽车配额将在二五年前逐步取消。在这期间,基本水平的配额将为六十亿美元(先於中国工业汽车政策的水平),以后将每年增长百分之十五,直到取消为止。

进口和分销权

贸易权和分销权是制造业的优先部分。现时,中国严重限制贸易权(进出口权)和分销权(批发、零售、维修、运输等)。根据协议,中国将首次向美国公司提供贸易权和分销权。贸易权将在三年内逐步实施。分销权则会在哪怕是中国限制最严的分销行业例如批发、运输、维修中实施。中国将提供贸易权和分销权。

服务

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尤其是在美国有强大商业利益的行业),同意加入“基本通讯与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不限制美国服务供应商进入目前的市场。

中国将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这将保护现时在中国的美国分销服务、金融服务、专业和其他服务商,包括那些根据合同或股东协议或许可证而进行经营的公司,使它们在中国逐步实施协议时免受限制。

在现时的中国,外国公司无权分销在中国制造之外的产品,或拥有或管理分销网络、批发市场或货仓。中国现在还频频发出各种商业许可证,限制美国公司进行市场推广、售后服务、维修和顾客支援的能力。从工业货品的情况可以看到,这方面的限制对货品出口和服务出口都构成严重阻挠。

中国的承诺涉及上述所有问题。这反映出中国在分销方面作了全面承诺——包括批发、在固定地点以外销售、零售、维持和运输等。如此,则美国商人就可以分销进口产品和在中国制造的产品,为扩大美国货品的出口提供了重要机会。如上所述,中国将於三年内逐步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

辅助分销的服务

中国在辅助分销的服务方面承诺,包括租赁、速递、货物储运、货仓、广告、技术检测和分析、包装服务等。在这方面的限制将在三至四年内逐步取消,在此期间,美国的服务供应商将可建立百分之百的全资拥有的分支机构。

电讯

中国现在严格限制推销电讯服务和禁止外国在此领域投资。中国的承诺标志着首次同意开放其电讯领域,可在电讯业务方面进行广泛服务和直接投资。中国因此将成为基本电讯协议的成员。

管理原则——中国同意履行包含在基本电讯协议中的支持竞争的管理原则,并同意技术中立的安排计划,这意味外国供应商可利用他们所选择的任何技术来提供电讯服务。

服务范围——中国将逐步在两年内取消所有的传呼和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五年内取消对流动电话的限制,六年内取消对国内电话线路的限制。约占中国国内电讯往来百分之七十五的北京、上海和广州的主要电讯服务通道,将立即对所有电讯服务商开放。

投资——在目前情况下,中国不允许外国投资电讯服务业。根据此协议,中国将允许所有电讯服务领域中外国投资的份额可占百分之四十九,增值服务两年后、传呼服务三年后外商拥有的份额可达百分之五十。

保险

中国现在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根据此协议:地域限制——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全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五年内在未来的营业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二至三年内允许进入美国有重要利益的主要城市。

范围——中国将在五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百分之八十五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

谘询原则——中国同意只在谘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必要或资格限制。

投资——中国同意允许外商拥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他们自己的合夥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合资拥有百分之五十一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百分之百,没有限制)。

银行业

现时外国银行不得与中国客户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只有少数可以用人民币与外国客户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中国对外国银行的开设,实施严厉的地理限制。

中国已承诺在五年内使美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

在准入后两年,外国银行将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

在准入后五年,外国银行将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

在五年内,地理限制和顾客限制都将撤销。

在准入后非金融业金融公司可提供汽车融资。

中国将允许占少数的、外国人拥有的合资公司参与基金管理,条件与中国公司相同。随着中国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充,外国合资债券公司将可享受同等的业务扩充。占少数的合资公司将获准包销国内证券和包销及交易以外币计算的证券(债券和普遍股)。

专业服务

在专业服务方面,中国现时严厉限制外界法律公司和会计公司在中国的业务。

中国在协议中提供广泛的承诺,涉及法律、会计、税收、管理谘询、建筑、工程、城市规划、医疗和牙医、与电脑有关的服务等。中国将允许外国专业人员根据高透明度的程序进入中国市场。

视听

中国的承诺还包括有权分销录影机、录音机和照相机的拥有权利经营权。在录影机和录音机方面,中国将允许外国在从事这些分销的合资企业中占百分之四十九股权。中国还同意在准入后进口四十部电影,并在三年内逐步增至五十部,其中二十部属利益分享。

旅游业

酒店——中国将在三年内允许有能力建造百分之百外资拥有的酒店的经营者不受限制进入中国市场,准入后允许占大多数股权的拥有权。

协议条款

中国的世贸协议和工作小组报告的承诺,确立透过世贸组织纠纷解决程序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就有关反倾销和津贴、针对进口急升实施的保护措施、科技转移条件和补偿,以及国家拥有和国家投资的企业的做法的重要条款达成了协议。这些规条对美国工人和商业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中国同意一加入世贸就落实TRIMs协议,消除和停止实施贸易和对外交流平衡规定,消除和停止实施地方满意规定,停止执行强加这些规定的合约;并且只颁布或执行同科技或其他知识的转移有关的法律或其他条文,如果它们同关於保护知识产权和有关贸易投资的世贸协议一致的话。

这些条款亦将有助保护美国公司不会被强迫转移科技,因为中国亦已同意,一旦加入,它将不会以任何种类的表现要求——包括地方满意规定、补偿、科技转移或要求在中国进行研究和发展——作为是否批准投资、进口许可证或任何其他的进口批准程序的条件。

反倾销和补贴方法

已同意协议条款规定,美国公司和工人可强烈保护自己免遭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倾销和补贴的损害。美国和中国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毋须遭遇法律挑战。

这个条款在中国进入世贸之后十五年内维持有效。

此外,当美方对中国采取抵消性的扣税法律时,若发现可能存在任何补贴性的优惠,可把中国经济的特殊性列入考虑。

产品特殊保护

已同意的条款还规定,美国国内公司和工人可强烈保护自己免受进口迅速增长的损害。

为此,“产品特殊保护”条款将作为一个特别机制,调整导致或有可能导致美国某行业发生市场干扰的急增的进口。

中国是一个大出口国,享受自由进入美国市场。这个机制,加上世贸其他保护条款,有别於传统上的保护措施。这个条款允许美国调整仅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而不是来自整个世界的。此外,美国可根据低於世贸“安全协议”的法律标准,实施单方面限制。这个条款将在中国进入世贸后十二年内维持有效。

国有和国家投资的企业

协议强调与中国政府经济投资有关的重要问题。中国同意保证国有和国家投资的企业将只基於商业考虑(如价格、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等)进行采购和销售,使美国公司有机会在不受歧视情况下在销售和采购方面进行竞争。

中国还同意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这些企业的商业决定,除非是以和世贸组织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为了尊重世贸组织关於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的规章,这些企业必须遵守世贸组织的纪律。

——这些企业在商品和服务方面的采购不构成“政府采购”,因此必须遵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根据世贸组织“津贴和补偿措施协议”澄清这些企业的地位。这将有助於保证我们在这些企业合适地这样行事时,有效地对其应用我们的贸易法规。

纺织品

中国的协议方案将包括在一九九七年的纺织品双边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该协定允许美国公司和工人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增加作出回应。对纺织品的这种自卫措施将保留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在世贸组织的“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期满之后。

四、加入WTO对我国相关行业、领域的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相关行业的影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总体和长远来看,对中国是有利的,也为中国经济在21世纪的发展奠定了更为稳定的基础。

GDP增加2000亿元。

首先,中国加入世贸后,再不必在最惠国待遇上每年一次遭到美国非难,中国还可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

其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中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与国际竞争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国加入WTO后,部分耐用消费品和服务的价格进一步降低,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实惠。中国加入WTO后,投资环境会变得更好。外商可享受国民待遇,有利于引进外资。

据有关专家测算,中国加入WTO使中国的GDP增加2.94%。这意味着中国将增加2000多亿元人民币的产值和几百万人就业。

据国家计委估算,从1999-2005年的七年间,中国进口各类设备技术和产品总额可达1.5万亿美元。降低关税后,进口设备、技术和产品的成本将有所降低。

纺织品份额提高一成

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将使主要贸易大国取消对中国实行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措施。目前主要贸易大国都以中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待遇为借口对中国出口商品进行限制。

例如纺织品进口的发达国家,已于1995年开始实施逐步取消纺织品进口配额的协议,但对中国一直在增加纺织品配额限制,并要求中国继续签订配额协议,减少了中国纺织品出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因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在2005年之前分阶段取消纺织品的配额,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限制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歧视配额将被取消。纺织品、服装和鞋帽是中国传统的出口商品,约占中国对外出口总量的20%,中国的纺织业和服装业将获得稳定的贸易环境,将使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获益。据测算,至2005年后,中国纺织品出口将获得比现在高出10%的市场份额。预计纺织品、服装和鞋帽的出口将增加50多亿美元。

除纺织品、服装业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部分化工产品

及部分钢铁产品也是有利的。对已具规模和技术成熟的彩电、洗衣机、电风扇、自行车、玩具、制造业、文教用品、食品罐头行业和部分机电

产品也是有利的。

中国汽车工业将面临最大的冲击

加入WTO后,将面临外国轿车大量涌入的巨大压力。1998年中国共生产162万辆汽车,比1997年只增加32%,其中轿车50万辆,仅比1997年增产5.21%。

目前汽车进口税为80-100%,加入WTO后,到2005年前将降至

25%,汽车零件进口的平均关税将降到10%,并取消汽车进口配额。这将加大外国汽车企业和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国内市场上与中国企业的竞争。由于国际市场轿车价格只是国产车的1/3至1/4,即使加上25%的进口税,价格也大大低于国产车,而且质量、款式和安全性方面也有很多优势,因此,可以预计加入WTO后,对中国轿车业形成的冲击最大。

高科技外企环境趋宽松

高科技产业是中国成长最快的行业,今后15年内,每年将以20-40%的速度增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执行国际性的讯息技术协定,即实现美国所推行的技术产品零关税原则,中国对讯息业产品的关税将由目前平均13.3%降低为零,中国将在2005年不再对半导体电脑、电脑产品、电讯设备等讯息技术产品征收关税。除了实行零关税之外,还将取消外商高科技企业为获取国内市场份额而必须向中国转让技术和出口

配额的做法,使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更加宽松,技术优势得到加强,也将使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国内市场销售份额。

电讯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在电讯领域,除了同意采用美国企业开发的作为下一代携带电话方式的符号分段多重传输方式(CDMA)外,中国将允许外资在所有电讯服务业中占49%的股权,在增值服务和寻呼服务业中占51%的股权。目前中国电话费为美国的7倍,服务质量因垄断经营提高很慢,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消费者的意见也较大。加入WTO后,将使中国电讯市场由垄断转向激烈竞争,推动中国电讯业提高技术和服务质量及降低价格。

金融化工利弊并存

金融保险业,据统计,到今年初,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共设立191家营业性机构,总资产达360多亿美元,中国人民银行正决定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地域限制,从现在的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等23个城市和海南扩大到所有中心城市,并批准美国多家大银行的代表升格为分行,批准多家外国银行的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在保险领域,新允许四家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设立合资企业。根据协议,参加WTO后,中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

零售业全方位服务业务,并允许外国银行在2005年之前开办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权,并增加设立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城市。预计加入WTO后,中国B股市场的资金量将会增加,对A股市场的长期发展也是有利的。

在化工医药行业加入WTO后,医药产品的进口关税将降低到WTO规定的水平,即降至5.5-6.5%的水平,进口药品会增加。

木材和造纸业的进口关税将从目前的12-25%降到5-7%。中国造纸业面临的是双重影响,进口木浆价格下降,将有利于中国造纸业的发展,但外国纸品进入将冲击国内的纸品市场。

在化工医药行业,外国大公司的开发研究和产品质量优势明显;在木材和造纸业,外国大公司的资源优势明显,它们的进入会对中国化工医药、木材、造纸业的企业形成严竣的竞争局面。

在商业领域,中国将撤销对外企业批发商品的禁令,对中国国有商业企业的批发业务形成激烈竞争。在旅游酒店业,外商独资饭店将在三年后进入中国市场,它们的跨国经营和国际标准管理存在竞争优势。

加入WTO对农业的影响

农业,竞争力较弱,短期受冲击

中美就中国加入WTO已达成协议,中国加入WTO后,对我国农业税

带来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粮棉方面

我国的粮食和棉花将受一定的冲击,目前我国小麦、玉米、大米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70%。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优势。

其他农作物

油料、糖料、水果、蔬菜等农业经济作物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蔬菜生产也是我国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较强竞争性的产业,其出口量约为进口量的30多倍,出口金额是进口金额的50多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山东的蔬菜大量出口日本等地区。从长期看,我国蔬菜行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将会保持相当时间的竞争优势。从价格上看,目前我国主要水果价格大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苹果、鸭梨、柑橘的国内市场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低四至七成,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畜牧产品

从总体角度上看,我国畜牧业的比较优势要强于种植业,我国已经

步入肉类生产大国的行列,主要出口香港、澳门、日本、俄罗斯等国家

和地区,在价格方面,除禽肉外其它肉类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其中猪肉价格比国际市场低约50%,牛肉价格低约80%,羊肉价格低50%。在市场方面,我国对日本、独联体国家、印度尼西亚等十几个邻国都有较大的进口市场。

但加入WTO后,我国畜牧业产业较大影响的是畜牧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尤其对出口来说,我国畜牧产品在动物检疫方面至今未加入国际防疫组织。

4、水产品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今年9月公布的世界农业最新统计资料分析,1997年我国水产品产量达到3602万吨,总产量居世界前位,人均水产品占有量为29.87公斤,比世界市场平均水平高54%。我国水产养殖和劳动资源较为丰富,因此成本相对比较低;其中,我国对虾出口在水产品出口的份额中占一半,有非常明显的价格优势。

加入WTO后,农产品平均关税在2004年以前将降至17%,重点农产品降至14.5%,还将取消美国小麦、肉类、柑桔类食品的进口禁令。所有关税将在2004年之前完成,关税一旦降低,不得提高。因而国内农产品市场将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

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短期会有一定的冲击。

(一)、我国农业在资源、效益、规模方面明显比较差,逊于国外

1979年以来我国人均耕地由1.55亩减少到1.19亩,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而且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的人均占有水资源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而且分布很不均匀。

基础设施薄弱,生产投入不足,科技含量比较低。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农产品流通实行以国家垄断为特征的统购销,用高度集中的计划机制,强制性低价收购,形成了对农业相对不利的贸易条例。农产品流通渠道单一,农业的种养、加工、流通相脱节,利益关系不紧密。

我国农业主要的经营方式以农户为主体和经营单位的形式,产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比较低。

(二)农产品出口水平比较低。

加入WTO后,将取消所有农产品的出品补贴,这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一定的影响。观念比较落后也是造成农产品出口水平低下的原因之一。农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使得相关的企业没有动力和能力去开拓国外市场,一旦入关,这些长期习惯于保护的企业将是首当其冲的对象。

(三)我们的农业企业竞争能力弱。

以农业类的上市公司为例,这些公司的相对规模都比较小,总资

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总体数量不到1/3,超过20亿元的企业只有上海的大江股份一家,5亿元以下的占到39%,公司规模普遍偏小,直接后果就是规模效益差,资金技术投入能力弱,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一旦入关以后,这些规模效益相对比较弱的公司将会受到冲击。

加入WTO后,我国将失去所有保护农产品的非关税手段,国内市场仅剩关税这一唯一的保护措施。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口主要采用非关税措施进行调控,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产品均实行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管理。非关税政策手段的丧失使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宏观调控是不利的。

同时加入WTO对我国农业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利用进口渠道,弥补我国农业人均资源不足的缺点,扩大我国出口产品的渠道;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

五、加入WTO对政治方面的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政治方面的影响。这里试对这种意义作一个初步的评估。

促进政企分开机构改革

第一,加入WTO影响到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中国加入WTO的背景是外国公司,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公司进入中国的市常这些公司进入中国之后,一定会把他在某国享受到的制度背景和制度环境投射到中国来,对中国也会产生类似的制度要求。这样,它们会对中国政府的政治法律政策,政府职能管理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要求。西方公司如果大规模进入中国,就一定会要求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经济。

第二,加入WTO迫切要求在中国实行政治经济分开,要求政府对所有在中国的企业一视同仁,不能再给国有企业吃小灶。今年四月份中美两国关于市场准入的备忘录中,美方明确提出要限制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以往的那种积极参与。备忘录要求企业在商业的基础上运作,而不是在政府的偏袒基础上运作。中国政府也在这一方面作出了一些初步的承诺。这些承诺一旦开始兑现,政企合一的体制将面临重大的挑战。这也意味著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将面临空前的压力,从而有可能导致政治体制的经济基础发生根本的改变。

第三,加入WTO要求提高中国政府决策和行为的透明度。多变的政策、含混的手续与规则、灰色的管理和黑箱式的政府采购都将在加入WTO之后面临重大的挑战。前一段时间,许多人一再抨击美国政府今年四月公布中美两国关于市场准入的备忘录的做法,认为美国的这种做法让中国被动。但是,按照政府行为应该透明的原则,中美两国政府都有义务公布这个备忘录,因为这涉及到本国各自的利益。进入中国市场这么大的事情,跟美国那么多企业有利害关系,美国政府本著透明的原则有义务向美国人民公布。这是市场经济的透明原则和民主政治的责任原则所决定的。我们为什么对美国的做法感到吃惊,是因为中国的体制不习惯向中国人民提供这种透明度。从这个事情本身可以看出,透明的体制与不透明的体制之间的鸿沟有多大。中国若想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政府的行为必须透明。

加强法治提高决策透明度

第四,加入WTO后中国必须真心实意地实行法治。政府行为必须变得让民众可以预测。按照法治的原则,政府做什么事情,必须有一个严格的法律依据。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政策制定是社会上可以预期的,不能让政策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巴尔舍夫斯基在东京曾明确说过,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使这个国家朝向国际法制的规范化迈进的很重要的一步。例如,备忘录允许美国在中国开设律师事务所,不再受地区的限制,换句话说,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更多地介入中国的法律事务,而且更多的美国公司进入中国,一旦这些公司卷入诉讼程序,将对中国的诉讼程序乃至司法制度形成压力。

第五,加入WTO要求中国从结构上。一旦中国加入WTO,美国和西方国家会把中国的商业腐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美国和西方公司一旦大规模进入中国,把他享受的在别国的待遇移植到中国来,就会要求中国政府有效地打击腐败。中国经贸部的一位官员表示,美国政府一定会提出这个问题。他说第三世界国家都比较腐败,一般不爱讨论这个问题。如果西方国家的大公司进入就不太好说了。就是说,你不愿意反,人家也会逼著你反。

消除部门垄断坚决反腐败

大家已经注意到,一旦加入WTO,就会对中国部门垄断提出挑战,其中还有更重大的问题,就是一旦中国加入WTO,大规模的西方公司进入中国,就涉及到外资企业在中国的金融服务问题。只要有大量的外国公司进来就不可能不让外资银行进来。届时,金融自由化、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压力就会更大。这方面的垄断的破除,其政治后果都将是非常巨大的。

中国加入WTO将使中国获得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的外部推动力,它对中国内部的政经生态产生的影响将是持久而重大的。中国加入WTO意味著中国开始正式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这一举动所蕴含的政治象徵意义不言而喻。可以料想,中国的下一个目标将是进入八国工业集团。可以认为,加入WTO将推动现有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当然,也应当承认,加入WTO对中国的上述政治方面的影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上面的估计大体成立,那么,中国人民从加入WTO所得到的政治收获将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经济收获。

六、加入WTO对我县相关行业、领域的影响和对策、措施和建议。

由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还在进行,我国没有公布与美国达成的协议的具体条款,因此,我认为只能就WTO原则对我县相关领域和行业作宏观上的分析和思考。

据外经贸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经贸部主任梁艳芬说,参加WTO对我国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我们面临的挑战也是很大的,

对企业的冲击将很大,因此现在关键是要作好准备。

从政府来讲,第一要按照WTO的规定,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相关政策,促使市场进一步开放。对技术标准、国民待遇、产业政策、农产品政策、经营权,政府都要有准备措施,达到国际要求,这个任务较迫切,政策的协调将有一段较长时间的过渡期。第二要加强对WTO基础知识的宣传,以便利用它保障我们自己的利益。第三要借此机会调整国内的产业结构,制订相应的产业决策,使之符合国际惯例,优胜劣汰,以利提高国际竞争力。第四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对一些企业应有一段时间的保护,但也不能永远。

所以本人认为,全县各级领导,特别是经济部门的领导和企业厂长经理们应紧紧抓住我国正式实施WTO规则前过渡期的宝贵时间,统一思想认识,全面研究,利用WTO的各项规则,加紧培养相关人才,制定相关法规,变“入世”压力为动力,争取WTO的规则变成我县经济建设的利益,不要错失过渡期机遇,否则今天的利可能成为明天的弊。以饱满的热情迎接中国的第二次开放。

本人参阅相关的资料,结合WTO原则就相关行业影响分析和思考,有不妥之处就请领导、专家予以批评指正。(有些观点仅代表个人想法)

工业:

加入WTO后,工业首当其冲,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我国的工业长期以来是在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限制的双重保护下生存和发展的。应当承认,政府的高度保护对于我国民族工业的建立和发展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造成诸如市场意识和竞争观念淡薄等原因。加入WTO后,大树底下好乘凉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原有的保护措施统统撤除,这意味着,包括工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将自力更生,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或者退缩和死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现有的产业结构势必要进行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在这调整的过程中,对一些产权结构不合理,生产成本过高,无市场竞争能力,严重污染环境,重复建设,严重亏损的企业将会被历史所淘汰。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县工业受到影响最大的是氮肥厂,我国在过去的二十年中,每年一直从东欧和俄罗斯进口一定数量的化肥,其中俄罗斯和荷兰的品牌以其价格适中,质量好在我国国民中尚有一定的声誉。

我县氮肥厂的尿素产品在经济技术评价中的保本价是在1200-1250元/吨之间,与其近两年外来尿素的价格在桂林交货价1100-1200元/吨之间尚有一个价格差,而96年我国外贸政策调整,从而放宽了对化肥进口的控制,致使的俄罗斯化肥进口入我国市场,当年在黑龙江的绥芬河口岸每吨尿素800元,而在新疆的红旗拉山口岸每吨仅为650-750元,由于96年至97年初大量的进口化肥进入中国市场,使我国国产化肥的价格竞争不过国外化肥而被迫停产,96、97年被迫停产有的年产52万吨生产规模的江西九江化肥厂和重庆赤坎化肥厂,还有年产32万吨的陕西宝鸡航天工业部化肥厂,这些都是我国大化肥生产的排行老大,都是我国目前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生产管理最为先进的厂家,在当年进口化肥的大潮中被中箭落马,其主要是我国的生产是受资源的制约,国外大化肥的生产主要利用天然气为生产原料,而我国主要是用煤和电来生产,近几年来煤价虽然有所下降而电价仍在升高,所以从原料来降低成本已不可能,如果我是氮肥厂生产的成本不能降到每吨1100元的话,虽然在入世贸组织应在国外的大化肥进入我国市场竞争的话,我县的氮肥厂尿素势必会淘汰出局,直使为维持生计,以低于生产成本卖也,卖的越多,亏的也就越多,对企业的发展后期的潜在危险也就越大。因此笔者认为,为使我县氮肥厂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产品在市场上能参加竞争,必须要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和在设备上完善。其一:争取把氮肥厂上该项目的贷款7000多万元转为股金,这样每月可减掉银行利息70万元,每吨化肥可降低成本120元。其二:在生产设备上提高综合利用因素,降低生产成本。据专家论证,2.5万吨合成氨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用于进行差压发电,可装置3000KVA的发电机组,每月可节约电费(按0.3元/度计)65万元。合成每吨化肥可节约成本140元。其三:保留碳铵生产付线,在尿素滞销即转入碳铵生产。这是确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氮肥厂得以生存的一些补救措施,当然尚需企业整顿和管理待配套手段以企业的管理工作得以完备。

其次是制药业,近几年来在我县的区域内形成了年生产30吨银杏黄酮的生产规模,灵川制药厂、桂林红会制药厂、桂林兴达制药厂、海洋洪源天然植物制品厂、桂林实力公司等都是以银杏果叶为生产原料,前两年,银杏黄酮出口价高达每公斤4000元,今年由于国外采用合成生产成功,银杏黄酮的价仅售每公斤400元,仅达其十分之一的价格,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的人工合成黄酮将返销我国,以其低廉的价格,同等的药用价值,使我县这些投资总额高达5000多万元的生产设施,将面临着转产的危机,今年我县区域内的银杏系列药品的生产厂家都因产品售价高而不能正常生产,已面临销售市场被冲击的严重危机。同时厂家生产不畅,也连带影响了白果树农的经济收入,今年我县海洋乡的白果滞销及白果叶无人收购与前两年的相互抬价收购形成的反差是何等的鲜明,这是否可看成为是入世贸前的一场看不见的硝烟?

我县国有企业的格局,一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以“五小”工业为主体格局,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较为落后。生产管理机制与国际上的管理水平有很长的一段距离,长期以来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企业资金短缺,负担沉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县国有工业全面面临着管理机制及结构调整的全面挑战,挑战与机遇并存,在这场优胜劣汰的拼博中,我们只有把值机遇,迎接挑战,而胜利总往往是属于勇敢者。

我们如何面对加入WTO,对企业来讲,首先最重要的是炼好内功,提高自身竞争力,首先在正确认识加入WTO的机遇与挑战,既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也不能把WTO看成是洪水猛兽。要变国际竞争的压力为动力,加速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对抗国外产品大举占领国内市场的威胁。目前,在国内市场中,国产工业制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其质量也有待提高,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不够强。一旦按照WTO的要求,实行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以后,企业若不积极应变,则可能被挤垮;若能变压力为动力,积极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则能获得发展的机遇。

其次,是企业要准确定位。加入WTO,对我国各行业,各类企业都会产生影响,有喜也有忧.比如,对纺织行业的所谓喜,就是有利于冲破贸易壁垒,扩大出口;所谓忧,就是国内生产的一些高档纺织产品,有可能被同类质优价廉的进口产品挤占,又如,对我国的高科技企业总体上,会有利其发展。因为加入WTO后,市场条件会更成熟,也会有更多的外资进入,高科技企业应该首先会被外资看好。再加,对那些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企业来说,加入WTO后将对其产生很大的冲击和压力,会发生更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你适应不了,就要被淘汰。因此,各行业、各类企业都应未雨绸缪,就是要给自己找准位置,你的产品在市场上是高档、中档或低档,应该向哪个方向发展,要多大财力、多少技术、多少年能赶上,要作可行性研究。有眼光的企业家应闻风而动,做好同外国产品平等竞争的准备,认真研究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扬已之长,避已之短;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企业有对些要大胆采用。今后,企业家的视野必须囊括整个世界市场,再靠国优部优省优过日子不行了,要创造世界名牌。要组建中国的跨国公司,首先要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条件成熟的企业应提早行动。

第三,各工业部门、企业可考虑建立或加强民间性质的商会、协会、以此协调企业的对外关系。由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不允许各缔约方政府对贸易进行行政干预,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对外贸易的直接干预势必减少,以何种方式协调企业的对外关系,以避免我国企业自相残杀于国际市场,是需要及早考虑的。而以民间商会、协会为协调企业的对外关系、引进技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活动,就不会被WTO反对。

第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面对即将到来的机遇和冲击,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有些企业要及早换血,随着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拥有外贸权,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要懂得WTO的原则和法规,要懂得国际惯例,当中国的经贸体制同WTO的体制接轨时,中国的企业家也必须同国际先进管理方式接轨。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我县乡镇企业的发展至今已逐步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县的乡镇企业肯定是有冲击的,加入WTO使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在这一程中,阵痛也是难免的。由于我县的乡镇企业发展历史不长,与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加之规模较小,普遍存在设备落后,更谈不上按国际各种标准来生产,企业负债率高,资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人员水平低,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市场容量小等,所以难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对乡镇企业来说,发展的机遇更多了,因普惠制的扩大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非常有利于乡镇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这是因为WTO为乡镇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家们可放手一博,以积极适应市场国际化和推动市场多元化战略。同时,加入WTO可获取更多的国际贸易信息、科技信息和其他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信息,乡镇企业因可查找出自身不足,并予以逐步改进和完善,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强筋壮骨,这就是机遇。

要解决加入WTO不利因素的对策,我认为①重点是抓好结构的优化和效益的提高,实现乡镇企业从依托本地资源优势逐步向外向型和技术密集型转移。使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②尽快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③依靠国家支持,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④继续深化改革再创机制优势。⑤加强人才培训,大胆引进人才、技术,通过技术开发和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产品。⑥加强横向联合,搞股份制,走企业集团之路。⑦树立企业产品名牌意识,以名牌占领市场,促进企业发展。

加入WTO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机遇,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创造一条新路,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最终目的。

农业:

加入WTO,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战略目标,对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加快实现国家农业现代化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低、农村制度建设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面对国外质量好、价格低的农产品

强有力的竞争,我国农业短期内不可避免地将要受到冲击和挑战。我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是自治区和国家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县,我县农业必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的冲击和挑战。怎样迎接这次挑战,不失时机地把握住这一给灵川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美好前景的难得的机遇,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对待的。要面向市场,调整优化粮食生产结构,在发展优质稻的同时扩大以玉米、黄豆为主的旱粮种植面积。我县是区粮、国粮生产基地县,农业人口人均有粮达514公斤,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我县目前粮食种植结构特点是:水稻是大头,旱粮比重轻,水稻优质品种比例低。1997年水稻种植面积占粮食种植面积的81%,稻谷总产量占粮食总产量的90.3%,而玉米、大豆播种面积只分别占粮食总面积的4.82%和7.02%,两项总产量分别占粮食总产的3.13%和2.47%,而水稻优质稻的种植面积只占水稻总种植面积的16.68%,占粮食播种总面积的13.3%。很显然,这种以水稻高产为目标,高产低效的粮食生产结构越来越不适应商品经济和市场需求的发展。这种生产结构具体暴露出了两个弊端:一是水稻和旱粮比例失调,致使口粮、饲料粮供需矛盾突出,即口粮过剩,日益集压;饲料粮短缺,年需外调玉米1万吨以上。二是水稻质量差,缺乏市场竞争力,造成卖粮难,农民增产不增收。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不断地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研究和决策。

当前急需解决的是要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围绕优质、高产做文章。

1、选择优质品种,提高粮食内在质量。要压缩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和品质差的品种,鼓励农民增加市场适销的优质粮食生产。水稻要调减早灿稻面积,稳定中稻、一季稻和晚稻面积,在留足饲料用粮基础上压缩“V”字号品种,大力推广优质杂交水稻。要着力提高水稻旱育稀植、抛秧、诊断配方施肥,节水灌溉、防治病虫害等配套技术的覆盖率和到位率,提高单位面积和产量,使我县水稻生产在短期内达到优质高产的水平。

推行缺水田、尾水田种玉米,缓解口粮饲料粮供需矛盾。我县目前水田有效灌溉面积25.26万亩,旱涝保收面积仅20.75万亩,每年至少6-7万亩稻田因缺水而低产。而利用这些田种玉米、黄豆等旱地作物则可弥补这部分产量。近年在部分乡镇试种旱田春、秋两造玉米,均获得理想产量,早玉米平均亩产346.5公斤;高的单产达568.7公斤;秋玉米平均亩产447.7公斤,高的单产达696.2公斤。推行缺水田、尾水田种玉米不仅能提高这些水田的产出率、商品率和经济率,而且能自给饲料粮,利用自产粮食过腹转化发展养殖业。另外还应适当扩种黄豆,马铃薯,优质红薯等杂粮面积,以满足日后加工及市场需要。

??????3、大力开发绿色食品,适应人们现代生活的需要。随着粮食相

对过剩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讲究如何吃好,吃得营养,吃得安全,追求的是无公害、有益健康的绿色食品。市场对绿色食品的需求将越来越大。我们应该围绕如何适应人们的需求做好绿色食品这篇文章。同时按照市场需要适当扩大一些当地传统杂粮的生产规模如高梁、乔麦、粟子等仍占有人们需求的一部分。

4、抓好粮食物转化工程建设,是解决农民粮食的卖粮难,提高粮食商品率的重要一环。主要从两方面实现转化:一是把粮食过腹转化为畜禽产品,延长粮食产业链条,这既是解决粮食相对剩余,增加农民收入重要途径,又是满足人们对畜产品的越来越多的市场需求必然选择,首先加强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畜禽防病治病,优化品种和销路问题。走千家万户普养与大场、大户相结合的路子,这一转化工程是必定能兴旺发达的。二是搞好粮食的精深加工,这是实施农区工业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升级的客观选择。饲料加工是较有前景的企业,全县目前仅有一家较有规模的饲料加工厂,且品种单一,远远满足不了本县市场需要。可以考虑扩大生产厂家和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和产量,力求占领国内外市场。优质稻米的加工,可以把优质稻的生产、加工、销售连接起来,只要注意包装,保证质量,逐步形成规模,是不难打出品牌、占领市场的。另外还可考虑形成对红薯、马铃薯、黄豆等杂粮系列产品的

深层次加工的规模及绿色食品的加工规模,也是可以探索出灵川粮食转

向市场的新路子的。

二、加强畜禽防疫免疫工作、充分发挥畜牧业的比较优势,争取我县畜牧业早日走出困境。

当前我县和全国一样,主要畜产品消费疲软,价格低迷,仍未摆脱需求不旺、效益不好,牲猪亏损的局面,但从总体看,我国畜牧业已经步入肉类生产,主要出口香港、澳门、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在价格方面除禽肉外,其他肉类比国际市场低50%至80%。在国外有较大的比较优势。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加入国际动物防疫组织,因此加入WTO后对我国影响较大的是畜牧检疫等非关税壁垒。

我县畜牧业生产要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必须首先要抓好全县畜禽疫病的防检工作,建立严格防疫检疫制度,进一步提高防疫密度和效果,严把检疫关,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灵川畜牧业向国际市场迈进稳健的一步。

第二,要结合我县实际,挖掘潜力,发展牲猪养殖业。牲猪饲养既是我县养殖业强项,也是转化粮食产品的重要一环。要注重改良品种,实行全县牲猪统一供精制度,促进牲猪生产向瘦肉型发展。

第三,采取措施,加大草食动物发展力度,推广珍珠草、甜玉米、

高油玉米、黑麦杆等优质牧草种植,发展草食动物。普及推广秸杆氨化养牛技术。在发展家养草食动物的同时应考虑利用山区天然牧场大力发展牛、羊为主的草食动物。如利用大部分乡镇的石山条件养羊,开发兰田江洲坪近6000亩天然养殖场养牛、养羊。这是既省工省投资又利于防疫防病,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好项目,有条件的乡村可以尽量开发利用。

关于水果及其它经济作物开发的思考

我国是世界水果生产大国,1998年全国果品总产量已达545亿公斤,居世界首位。主要产品有苹果、柑桔、香蕉、梨等,随着生产的发展,我国水果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出现了结构性、季节性、地区性的过剩。主要原因:一是流通不畅。由于整个农业市场环境以及流通秩序等方面的因素,加之农户经营规模小,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住处闭塞,又没有与之经济利益密切联系的经销产业,缺少自身的产销合作组织,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和从属的不平等地位,在产品销售上没有主动权,许多倒合理的利益被流通环节盘剥。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也制约了农民投入能力。

二是质量不高。水果十多年的发展主要是注重数量的扩张,不注重质量。目前我国水果的优质率只有30%左右。树种比例中苹果、柑桔和梨约占水果总量的66%。以上,而且早、中、晚熟的品种搭配不当,成熟期过于集中,其它名特优稀的小水果规模过小。加工品种短缺柑桔中橙类比重只有20%左右,适合加工果汁的品种更少,而不耐贮运的宽皮柑桔却占70%以上。苹果适合加工的品种逐年减少,葡萄适合加工葡萄酒的专用品种不足20%。

三是加工薄弱。我国水果贮藏能力严重不足,仅占水果总产量的15%左右,果品加工能力不足总量的10%,而且品种不配套,缺乏成规模的加工基地;仅有1%左右的果品经过清洗、打腊、分级包装后投放市场。以上三个原因,加上国内购买力跟不上,因而造成了产品大量积压,腐烂损耗巨大,严重影响了果农的利益和积极性。

尽管如此,我国果品产业发展的潜力还是很大的。一是有市场潜力,发达国家的果汁消费量每年平均13%的速度增长,鲜果消费也迅速增加,更多地依赖进口。我国目前人均年消费鲜果43.3公斤,人均消费果汁为0.1升,而发达国家人均年消费鲜果80公斤,人均消费果汁40升以上,发展中国家人均消费果汁也达10升左右。1998年我国果品出口量仅7亿多公斤,果汁出口刚刚起步,各类果加工品出品总是也仅占果品总产量的2.2%左右,由此可见,无论从目前我国的鲜果和果汁的人均消费量,还是鲜果和果汁的出口量,都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一生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二是具有增产潜力.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35%的苹果幼龄果园和45%的柑桔幼龄果园尚未提产,有25%左右的低产,劣质果园需要改造,大面积荒山荒滩仍在开发,果口种植面积将继续扩大.我国果品平均亩产目前尚不足先进国产亩产平均水平的一半.通过努力提高单产水平,我国果品增产潜力巨大,产量还将会大幅度的增长。预计到2000年果品总产量将达6200万吨,有望达到8000万吨。到2010年果品产量半达9300万吨。

三是具有加工潜力。我国目前果品加工总量尚不足10%,与发达国家的35%相比还有很大的潜力。近年来已先后引进浓缩计生产线60多条,半成品无菌大包装灌装线80条,产品无菌灌装线138条,这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加工设备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果汁加工能力为我国果汁加工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以苹果为原料的发酵酒、蒸馏酒我国尚未起步,如果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将苹果发酵酒产业化,将为北方苹果产区找到又一新的果品加工产业和经济增长点。发挥我国果品资源和劳动力优势,选择国内外市场最畅销的产品为重破口,采用集约化生产战略,加强政府引导,使果品加工业形成我国一大产业是现实可行的。

第四是具有鲜销潜力。目前鲜食果品仍占重要位置,即使在发达国家,鲜食比例也占果品总量的60%以上。只要我们注重解决鲜食优良品种选育,提高优质果率以及采后商品化保鲜贮运等关键问题,鲜销果品是一定能占领国际市场的。

第五是具有科技潜力。自“六五”以来,国家连续两个五年计划组织全国有关科研力量开展果品领域科技攻关,取消了一大批成果,锻炼了一支跨系统、跨新的科技队伍,为我国果品科技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水果生产虽然目前质量差、品质低,在国际市场还是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的。

我县地处亚热带,适合发展水果生产,且具备了以柑桔为支柱产品的水果生产基础。由于近几年出现柑桔卖果难,挫伤了果农积极性,因而管理不善,已出现果树老化、品位退化现象,虽然仍有少量柑桔廉价销往俄罗斯及越南,却已失掉了往日雄风。但面对国际市场新展示的良好前景和WTO带来的契机,我县水果生产在短期内重新崛起是大有希望的。

今后我县水果生产发展的思路应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高果品质量、加强果品采后处理和贮藏加工、加快果品产业化步伐、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保持农村稳定。

一、要进行市场预测,研究消费,要根据消费者要求向多元化、多样化、营养化和保健化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

二、狠抓产品优质化,要树立产品商标品牌意识,拥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通过品牌效应去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对水果结构调整以柑桔为主,根据市场需求适当种植各种名特优稀的小水果。柑桔要大力发展甜橙,逐步调减宽皮柑桔,积极发展良种柚和其它名特柚,注重发展加工专用品种,使甜橙、宽皮柑桔、柚类及其它柑桔的比例调整为50:40:10,早、中、晚熟的比例调整为15:60:25,鲜食与加工品种进行改造,以稳定面积、保证效益。要大力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常规技术和新技术,将良种脱毒、矮化密植、合理修剪、疏花疏果、果园覆盖、节水灌溉、综合防治、平衡施肥、果实套袋、高接换种、摘叶转果及贮藏、加工等技术组装配套,建设优质高产高效果园。

三、我县其它经济作物如白果、蔬菜的开发仍是我县目前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重要内容。白果历年畅销日本、东南亚一带已久负成盛名。红宝石、西红柿、茄子、萝卜、香菇、木耳也早已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但是要打出品牌,走向国际市场还差距很大。今后除了发展西红柿、萝卜、大蒜、茄子、甜笋等原有品种外,主要还是考虑发展名、特、优、稀的品种,积极开发无污染的山野菜和无公害蔬菜。

目前,蔬菜中的蘑菇、香菇、芦笋、大蒜、野生蔬菜及其菜类的速冻菜、脱水菜行销全球,新鲜蔬菜出口在周边国家也有较强的竞争力。只要我们下大力气调整结构、提高质量、积极发展外向型蔬菜,要走向国际市场是一定有可能的。

建立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功能、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要加快农产品的外贸体系改革,实行农产品生产贸易一体化管理,以完善竞争秩序、增强农产品的对外竞争实力。同时建立服务体系,特别建设和培养一支强有力的营销队伍。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搞好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第三产业:

外贸

在对外贸易方面要“入世”对我们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总的来说,机遇多于挑战。

首先在货物贸易方面,加入WTO可使我们享受WTO成员方的待遇,从而有利于改善我们的出口环境。首先出口关税从原来严格遵照双边协议的规定转而享受普惠制,其次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争端,可以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以便更有效的反对贸易歧视。再有“入世”后,我们可以通过参与WTOF规则的制定,营造更为公平合理的贸易环境。

再从服务贸易方面看,全面开往后可以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我们的基础电信业可以通过引进外资提高经营水平,打破过去的行政垄断。金融业方面,过去一直是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一统天下,金融服务的内容很少,通过对外开放,可以填补金融服务方面的空白。专业服务方面,如律师业、会计业由于引进外资,也可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但全面开放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我国的服务竞争更加剧烈,但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竞争推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灵川县对外贸方面这几年一直滑坡,这是整个市场不争气和方面的原因所造成。虽然,整个桂林市场对外贸易出口任务这两年都完成了任务,但就我县而言,还是落后的,因此,一旦中国“入世”这将给我县外贸带来一个很好的机遇,同时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我们要抓好这次机遇首先要了解目前外贸方面的情况,其一为:目前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其二为:我国的对策。

目前国际贸易发展趋势:

国际贸易日新月异,商品种类繁多,换代迅猛。

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生产力不断增强,随着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种类增多,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全球国际贸易增幅高于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3倍,要是商品贸易增长速度几乎年均10%,值得注意的是,在科学技术的作用下,各国科研与开发能力不断增强,企业间为争夺和维持国际市场份额,在政府的扶持下,正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以期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始终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一些国家的公司已在开发以于下个世纪投放市场的商品,以期争夺或维持市场主导权。统计表明,本世纪以来,在国际贸易商品中,中间产品的计量逐年增加,差异产品交易量越来越大,并已构成商品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烈的国际商业竞争驱使下,国际贸易商品的更新换代愈益加快。可以想象,21世纪中叶世界贸易商品中有50%将是今天的人们闻所未闻的。

商品贸易迅速发展,服务贸易正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

随着战后世界各国之间货物贸易不断发展,服务交易也随着扩大,而服务贸易的性质又形成了新的商品,新材料的世界市场。当前,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重心已由制造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因而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更加突现出来,并且正在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源。为数众多的国际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运输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国际贸易,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例如,金融资产的期权交易有助于公司在国际贸易中避免汇率风险。确保平均利益;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助于进出口商获得稳定、可靠的信贷资金。大量新技术不断投入商业应用,通信技术愈趋网络化和交易手段不断现代化,为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提供了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交易手段不断创新,竞争方式不断更新。

市场既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也是商品价值得以实现的渠道,故而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条件,自古商场即战场。国际商业竞争亦然。随着国际商品交易逐渐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有限的市场,包括潜在的市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稀缺资源和世界经济发展动力。在国际关系中,市场已经成为有关国家政府的王牌,成为有关企业从国际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或迫使竞争对手作出妥协的重要手段。从微观上看,为争夺有限市场份额,企业在商品开发上不断推陈出新,提高商品质量,开发适用功能,对外贸易手段不断更新,因而为国际贸易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条件。从宏观上看,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乃至国家之间通过政策协调使得竞争方式不断完善,规范交易规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交易方式看,信用证贸易、期货交易、拍卖、招标、展销、博览会等形式广泛应用,使得各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了物畅其流,促进了全球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

从竞争方式看,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基本上改变了削弱对方、加强己方的传统竞争,代之以相互依赖,为公平竞争的现代竞争方式,竞争双方实力的增长往往构成己方繁荣的基础。出于商业考虑,一个公司可能在不同时期与若干个公司组成战略联盟,而相关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一旦完毕,联盟关系即告结束。

四、国际贸易正迎来“绿色时代”无公害商品将主导未来国际贸易市场。

进入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环境保护浪潮,并正在对国际贸易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

从贸易管理方面看,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各国政府利用传统的关税措施来限制商品进口的余地愈发减少,于是纷纷转向绿色标准,许多国家颁布了含有贸易有关的环保法规,实践表明,各国环境立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愈益增大,各国先后颁和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规大都含有与贸易有关条款,环保执法力度愈趋增强,任何可能满足进口国环保标准的商品将完全失去目标市场。

从发展趋势看,当前,世界范围内正在掀起一场绿色消费热潮,绿色商品风靡气球,绿色器皿,绿色汽车,绿色冰箱等环保商品相继登名亮相,绿色贸易势不可挡,无公害农产品,商品将成为国际贸易的名流商品。据经济界预测,一个由环保商品和相关服务构成的绿色产业市场,可望在下世纪初形成愈一万亿美元的规模。因此,在未来的世界贸易格局中,谁拥有绿色,谁就占有市场主导权。

目前我国的对策:

深化现行体制恶性循环,促进外贸良性循环。

从实践中我们得出,我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罗国应进一步完善外贸法规建设,做到依法管理。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科学利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促进出口市场分布格局和商品结构不断优化,提高对外贸易的整体经济效益。进一步完善改进出口退税制度,确使出口商品以零税率参与国际竞争,并通过关税调节进口数量和结构,按照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有计划地降低关税总体水平,使之与我国综合国力相适应。同时,按国际通过行规则对幼稚工业实行有效保护,逐步为各类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二、调整对外贸易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各国经济趋于事例,国际分工不断深化。我国必须积极推选大贸易战略,充分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利用两渠道的资源,通过改革重新确立国有外贸专业公司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集团进行跨国经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带动成套设备和中间产品的出口,延长专有产品的生命周期,以其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传统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上下功夫,同时推行各项战略,抓紧培养中国名牌商品,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空间,充分发挥产业和企业优势,更加有效的参与国际分工,能增加中间产品出口,为我国外贸长期、稳定发展准备后劲。

三、在继续拓展发达国家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宽发展中国家市场。

目前,发达国家大都处于所在地区经济中心,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各类区域贸易集团的核心成员。这些国家市场需量较大,经济上与我国互补性较强,因而是我国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的主攻目标。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国民经济长期依赖于有限几个国际市场,显然有悖于我国对外差异长远利益。从政治上看,在发展国民经济和与新经济殖民主义的斗争中,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许多共同语言,享有相同的利益,在反对强权政治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同盟军。所以,我国应将贸易、投资、经援和工程承包等相结合起来,加大力气开拓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切实落实中央制定的对外经贸关系多元战略。

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外贸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从事对外贸工作的人员十分紧缺,而且专业人才流失严重。因此,有关部门应把加快经贸人才的培养作为对外经济与贸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从国内和国外两个途径人手,加大外经贸人才培养力度,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的人才培养、使用、竞争和激励机制。

鉴于以上情况结合灵川实际我们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

一、尽快使有关企业熟悉国际市场,国际规则,如果闭关自守,入关后很难生存,必须立下苦练内功的决心,尽快高速结构,尽快走出封闭,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灵川现在还有较多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应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竞争力,迎合国际贸易中的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换代快的趋势。在创品牌树精品下功夫,了解国际市场,注重产品的更新换代。

三、桂林的主要出品产品是矿产品、农副产品、工艺产品、机电产品,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我县的矿产品,农副产品,竹制品等方面较丰富,“入世”之后,随着相关的因素被扫清,将对出口带来新机遇,出口量将会变大,因此,抓好矿产品、竹制品的质量,农副产口的特色。尤其是在绿色产品上,无公害产品上给予足够的重视,抓住我县气候好,雨水适宜的优势,在绿色产品的出口方面,创出一片天地来。

四、努力提高我县企业队伍水平和涉外、贸易人员素质,就如何熟悉国际市场及如何在这些规则中运行,组织一系列的研讨、分析,经常派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我们需要一批外贸方面的专家,懂行的人。

利用外资:

从1992-1997年不管是全国还是广西连续6年大规模吸收利用外国直接利用外国直接投资(FDI)在世界上创造了所谓吸引FDI的奇迹。我国一旦加入WTO,我们在利用外资上就会出现新形势,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我县99年利用外资形势很严峻,仅引进利用外资20.67万美元,完成任务2%左右。进入WTO后,将带给我县什么契机?我们不妨先从国家的大环境看:年初英国《金融时报》认为“中国淘金热结束了”这有可能导致1999年FDI出现10年来的第一次下降。近期对华投资减少的潜在原因是外国公司采取了更加务实,更加注重成本和利润的态度。目前中国国内商业环境出现了以下三种变化:一是国内竞争者迅速崛起,取代了许多外国公司的位置;二是在许多领域,政府以行政命令支持国内公司;三是经济增长速度放慢。这是外国对华投资热发生变化的原因。我们发现,中国经济增长率随着FDI占GDP比重的上升而上升。而随着这一比重下降而下降,1993年中国FDI占GDP比重为6.4%,到1997年已下降到4.2%,GDP增长率由13.5%下降至8.8%。FDI占GDP比重也会影响外资占GDP比重变化趋势,由1995年的40.2%下降至1998年的33.7%。因此无论是扩大国内需求,还是促进贸易增长都需要积极引外商投资,最生要的是要防止FDI下降幅度过大,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吸引FDI,特别要吸引跨国公司。

从1999年的情况看,中国在吸收FDI形势不能乐观,但中国还有吸引外资的有利的基础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一是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中国政府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发展计划,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东道国经济增长速度是影响FDI流入的主要决定性因素,高经济增长速度导致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和商品服务的需求扩大,进而有助于吸引FDI,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的发展前景对FDI产生积极的影响;三是中国政府承诺保持稳定的汇率水平,减少投资者的汇率变化风险;四是中国保持较高的外汇储备和较大的贸易顺差;五是经济改革不断深入,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有利于保护外资的合法利益等等。

现在再看我县情况:我县利用外资的情况除了受国家影响外,自身也存一些问题:一、由于我县紧靠桂林市,国家给桂林市场高新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优于我们,致使我县的招商工作处于劣势。虽然我县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服务措施,来谈项目的较多,但一谈到优惠方面,外商就会拿高新区来比,从而使我县的引资效果不佳。二、因当前全国的产业结构处于粗放状态,几家外资企业的效益不明显,尤其是锦联公司,由于国家直属粮库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占用了他们的土地,要另外搬迁,引起了外商对我县的一些误解,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处理好了这件事,但在外界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三、由于目前土地审批程序较复杂及受建设规划的限制,再加上我县的环保问题比其他县都敏感,客商因怕环境污染等问题难解决,不敢在本县投资。四、我县的水泥塑料厂,由于在产业投资方面出现了和国家政策相冲突等的问题,致使项目半路夭折,现正在清算,在客商中了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五、一些外商,因其选址在桂黄公路边,按上级土地法,规划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桂黄公路边的建设一律要合规划的要求,我们无法办理。

我县在我国即将“入世”的时候,就要站得更高一点,深挖我县的招商潜力。从目前我县的情况看,有较好的服务环境:1)招商工作,有利用外资规划和招商引资项目库。成立了县长为组长的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2)行政效率,成立了为投资者服务的服务中心,实行了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制度,出台了“部门首长负责制”,有效地简化了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3)社会服务,有较好地办事机构和良好服务机构、投诉机构、评估机构。4)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建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新投诉管理机构。二有良好的收费环境。2)每年都举行二次以上收费项目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基本清除了三乱收费现象,三有完善法规政策环境。认真执行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法规政策,外商投诉少,制订制订了新的招商引资政策。

综合以上情况,我县就为加入WTO在思想上和措施上都应有所准备。

一、进入WTO,我们所面对的挑战核心是如何充分利用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通过有效的竞争与外商的合作,参与经济全球化获最大的利益,同时促进我县经济增长,贸易增长和社会福利扩大。

投资自由化是90年代全球一体化最重要的发展政策趋势,也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广泛的自由化是指包括国际商品贸易,对外金融贸易,技术转让以及最近出现的服务贸易等方面的自由贸易与自由投资。广泛的自由化,旨在通过清除限制式政府的歧视性措施所导致的市场扭曲来提高经济效率。这些政策相互关联而又互相支撑,在从中吸收动力的同时,自由化又是正出现一体化国际生产体系形成和进一步发展的先决条件。我县必须密切了解国家的政策,制订出符合我县情况的,能促进投资自由化在我县发展的有关规章和政策,不断加快投资自由化进程,为即将加入WTO准备好条件。

二、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的作用,改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为产业倾斜政策,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不断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优化,更好地迎合国家产业发展的预期目标。

三、加强和改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纠正我县在利用外资的短期行为,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走上依法经营的轨道,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为我县总体经济战略服务。

四、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比实施五花八门的优惠政策、税收减负吸引外资更为重要,因为现在的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战略是从事长期投资和寻求稳定回报,不是短期资本流入寻求短期暴利和投机。

3)旅游

我国加入WTO,对旅游业的影响,最主要是乌拉圭加回合而定的服务贸易贸易条款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以正面影响为主负面影响为辅的。对于大桂林市旅游的发展来说,由于发展时期不长,对国际惯例的接轨尚未完善,服务水平尤其是软件服务水平距国际标准尚有一定差距,服务贸易条款的鉴署对立影响将人会是全方位的,从一定程度上看,这种影响的正面虽可能为大桂林旅游业带来空前的繁荣,但其负面也有可能给我们的旅游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当然,只要我们加速改革进程,努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服务贸易协议的负面影响完全有可能也有机会就下面影响。

服务贸易条款具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放市场,市场准入,这种开放是指不能有既定限制的开放,包括对旅游者的开放和对旅游业投资的开放。

(2)、保证服务贸易条款鉴署国国民在所有国家受到与当地国民的同样待遇,不再受到歧视。

(3)、在国际转移和支付方面不能实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的开放或市场进入会使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开业。

(4)、电信服务的市场准入。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可以进入。

(5)、空中运输服务,每一个缔约方应保证对其它缔约方的空中服务供应者,按合理的非歧视性条款及已承诺的空中服务条件,准允许在其境内或通过它的领土提供进入和使用可使用的公共服务。

综合所述,显而易见,服务贸易条款无论是在旅游者旅行方便程度,还是在旅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我县的旅游业起步非常晚,而且点少设施不健全。现在我县旅游基本是两条线,一条是青狮潭到九屋东江流域原始森林旅游,另一条是大圩古镇到冠岩的明清古镇游。不管哪一条线,从设施景点的开发,都是简陋的,旅游服务水平也较低,旅游气候上不来。

进入WTO,我国要履行服务贸易条款,对我县的旅游状况来说应是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这正面影响一是大量吸收外资,促进我县的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象青狮潭开辟为旅游区之后,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设资金极为短缺,国家的政策主要是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为急需的工业及交通,能源等项目上,旅游业的投资一时难以顾及,所以就产生今天青狮潭在旅游项目的现状,没有一个现代的大的规划,设施不全、档次低。潭水及周边环境比兴安的灵湖好之百倍,但规划建设就大大失色了。今年桂林市限制青狮潭继续发展有污染的旅游,我们就要积极创造好环境,上有规模、上档次、无污染的旅游项目,使我们宝贵的旅游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

二是提高旅游业的管理水平。旅游业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不仅是旅游业的竞争的结果,也是旅游业迅速发展的标志。我县旅游管理方面缺乏系统性,高规划性的指导,服务水平还停留在散乱上。我县应该在旅游上导入一个很好CIS系统,服务上多走出去、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三是挖掘海内外旅游客源潜力。

虽然桂林市接待国内外旅游人数逐年增加,但我县虽近在咫尺,旅客往往是擦肩而过。所以做好对外宣传,与桂林市旅游部门“一体化”尤为重要,与国内外大量的旅行社取得联系,宣传我县的旅游资源,用我们特别之处感染四面八方的游客,以桂林为依托,把游客接进来,我们的旅游业才能得到发展。

4)信息产业

一、我国信息产业基本现状与发展

电子信息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产业规模得到迅速发展。电子工业总产值由1979年的81.3亿元增长到期998年实现5000亿元,19年增长了59倍,平均年递增23.9%;电子工业利税总额从1979年的3.4亿元增长到1998年的230亿元,19年增长66.6倍,平均年递增24.8%。电子产品出口由1980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300亿美元,18年增长了3000倍,成为推动我国出口增长的支住产业之一。通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电住网的规模容量、技术层次、服务水平发生了质的飞跃,已基本形成了光缆、数字微波、卫星通信的大容量、高速率的干线传输网络,建设了城乡公众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公用数据通信网。1998年,邮电业务总是完成2413亿元,业务收入完成2279亿元。全国公用局用交换机总容量超过1.35亿门,覆盖全国的“网格型”长途光缆基本建成,全国光缆总长度达到100万公里;全国电话用户已达到1.1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突破2300万户,全国电话普及率达到10.6%,城市电话普及率达到27.7%;inter网用户210万户。

90年代以来,电子信息技术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数字化、网络化快速发展,推动了计算机、通信和广播电视技术的融合,软件产业从计算机附属产业中脱颖而出,作茧自缚一门独立的产业迅速崛起。

2、作为信息产业硬件基础的微电子技术,集成度提高很快,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处理速度,集成电路由电路集成向系统集成发展,传统的模拟技术正向数字技术发展。

3、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空前扩大,因特网技术、多媒体技术发展迅速,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实现网络技术的宽带化、高速化以及服务功能的智能化、综合化,相应技术难度的投资强度也增大。

我国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坚持走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修正结合的道路,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在产为规模和技术水平上,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与国际水平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总是十分突出:

1、技术基础薄弱严重制约着国内产业发展

发达国家集成电路0.3μm技术已实现工业化生产,我国尚处在攻关阶段;发达国家电子整机元器件片式化率已达60%以上,我国还不到10%。

2、自主开发与创新能力弱,影响产业竞争力,使国内市场需求转向依赖国外

发达国家的电信和广播电视已全面向数字化过渡,各类通信技术日新月异,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程度低,关键技术和软件受控于外方,国产通信设备的市场占有率过低。

二、加入WTO信息产业略有波澜

信息产业界专家表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对我国的信息产业产生一些冲击,但影响不会很大。入世会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给老百姓带来实惠。

目前我国电话费约为美国的7倍,服务质量因垄断经营提高很慢,与国际水平差距很大,消费者的意见意见大。加入WTO后,将使我国电信市场由垄断转向激烈竞争,我国电信业提高技术和服务质量以及降低价格的压力加大。这对于中兴通讯、大唐电信、东方通信待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复杂而深刻的。一方面,国外的通信设备影响着它们的销售份额;另一方面,高居不下的服务费将大幅度下降,可以刺激电信业的需求增长,从而进一步带动对这些企业产品的需求。另外,加入WTO也有得这些企业到国外竞争,将市场延伸到世界各地,例如,中兴通讯等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到国外参与大型电信项目的投资,并取得了成功。

信息产业部电信科技情报所战略与发展研究室主任周光斌说,不能把入世的影响看得太大。我国信息产业的环境是比较开放的,电信业的改革也正在深入。入世会加大电信运营者之间的确良竞争,促使电信价格更加开放和透明。对于普通用户来说,电话费用总体会下降。但市话会基本维持甚至略有上涨,主要是长话费有较大幅度下降。这将和国际接轨,打电话到美国或者香港都不会太贵。但也不能要求完全和必达国家一样,不要忘记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

对于家电待业入世则更多地意味着挑战。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所的龚声友认为,入世对电子待业的冲击会比较大。目前同内家电待业以国产为主导,但正在兴起的数字家电领域就难以预料。

不过,计算机产业就能够坦然面对入世。专家普遍认为,我国计算机产业与国际接轨较早,市场的开放有利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化竞争。在新兴的互联网领域,我们也将存在许多机遇。

高科技产业是我国成长最快的行业,今后十五年内将以20%—40%的速度增长。我国加入WTO后,将执行国际性的信息技术协定即实现美国所推行的技术产品零关税原则。除了实行零关税之外,还将取消外商高科技企业为获取国内市场份额而必须向我方转让技术和出口配额的做法,使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也将使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国内市场销售份额。

电影业。今后几年里,将允许外资在中国影院占50%以上的股份,每年进口不少于20部的美国大片,这都对中国电影业产生不小冲击。

WTO对我县信息产业的影响及发展

由于各种因素,在信息产业方面,目前我县牵涉到的领域甚少,故本人认为在中国加入WTO后,在这方面的影响不会很大。

电信。允许外资在所有电信服务业中占49%的股份,两年后可达50%,这意味着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一个必然。代价当然很大,冲击也不小,除了在技术上稍有差距之外,价格差别较大,外资进入后,价格必有大幅调整,但如果我们在服务上做文章,在管理上多向老外学习,我们仍有一定竞争力。

高科技产业。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IT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变成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因此,我县相关企业要最快地实现创新,争取这个领域的赢家。同时,我县应抓好这次机遇,引进高科技产业,促进我县经济。

(5)金融业

一、加入WTO后对我国金融业挑战严峻

据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加入世贸,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加入世贸,也意味着我国将对世界敞开大门,这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应承担的义务。一些受关税保护和非关税保护的领域也将有国际的同行来竞争,势必给相关行业带来冲击。金融保险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将的最明显。由于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距国际先进水平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金融市场化的程度也不及发达国家的高。因此,加入世贸,金融保险业会受到冲击。

1、银行业

中国的金融业发展与国外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创新能力、金融衍生品市场及资本市场远未建立起来。外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加,资本项目下的监管将变得更为重要,以防范由于短期资本外逃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中国四大国有银行资产资本率与国外大型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差距。中国银行界的不良资产高达几千亿,每年利润不过几十亿。相比之下,跨国银行轻装上阵,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且外资金融机构优厚的收入和良好的发展空间都将对中国优秀金融人才产生极强的吸引力,对国有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威胁。

中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资本市场,这有待于人民币的国际货币角色及政府控制能力提高后才审慎而行。

中国金融风险主要集中于个别地区、个别金融经营机构以及一些银行的行处,具体说来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将是未来的高风险部门。

2、保险业

加入WTO将迫使我国保险结构进行调整,经营机制转轨,从而适应参与国际保险业的竞争;会使国内保险业更加市场化,会增加新的险种,相应配套改变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将相继设立;根据有关协定的对待互惠精神,我国将参与世界保险市场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会带来先进的保险业务技术和管理经验。这是WTO对保险业的积极作用。

消极影响是我国保险业务恢复仅十几年,国外保险公司会利用其先进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手段抢夺国内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将受到冲击;保险市场管理难度加大,我国保险市场缺乏管理外资保险公司的法规和经验,除《保险法》之外,有关保单、条款、费率等方面的制度仍未形成;国内保险人才队伍不稳定,外资保险公司介入后,人才流动将更为频繁。

3、证券市场

加入WTO是1999年股市走向活跃的重要契机,并将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构成长期利好。

首先,加入WTO有利于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人气回升。加入WTO将使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产品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羁绊,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有利于长期建设性国际资本放心进入我国市场;有利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到位。

其次,我国宏观调控能力将加快市场化步伐,股市对有关政策调控工具的反应将更加灵敏。

第三,我国保险和银行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中,有限度地开放金融服务业是此次谈判的重点之一。虽然谈判的焦点集中在开放保险和银行市场上,但金融业是高速流动的行业,为使不同部门间协调发展,国家可能有限度进行中外合作基金等试点,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引进国外投资性资金。

第四,劳动密集型产业行业竞争力加强,技术密集型行业分化加剧。国家一方面采取保护措施,一方面会政策扶持,其中受到政府重点扶持的上市公司值得关注。

第五,加入WTO将会加快我国国有大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的进程。

但通过冲击,会使我们的紧迫感增强,并在开放市场的时候,与国际惯例接轨,从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并拓展市场空间。此外,另入世贸后,将给许多行业带来平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机会,将会带旺相当多的企业。企业状况好了,银行的资产质量会得到提高,保险的业务可以扩大,证券的上市场公司回报可能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业的基础将得到夯实。

二、我国金融业加入WTO的应对措施

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报告会上,戴相龙行长作了主题报告,他指出,不提实行“积极的货币政策”或“扩张的货币政策”,绝不意味着货币政策是消极和无所作为的,必须在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下,采用多种方式适当扩大货币供应,以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资金,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关于加入WTO问题,戴相龙说,这次中美双边WTO谈判本着互让互谅、互惠互利和双赢的原则达成了协议。从长远看,利多弊少。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出口,有利于促进中资银行的改革,有利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但加入世贸也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了压力,主要表现在人才、优质客户、新业务、新技术的竞争上。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勇于面对挑战。要尽快落实已经确定的改革措施,加快银行业主体——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改进商业银行人员分配制度,加快利率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人才培训,提高中资银行竞争力。同时,认真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戴相龙指出,目前中央银行面临三项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二是继续认真落实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三年整改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改革,防范风险,整顿秩序,实现金融秩序的明显好转。三是统一认识,坚定信心,深化改革,认真面对加入WTO后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不断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和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努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在谈到金融全球化问题时,他说,贸易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是金融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量,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是金融全球化的内在动力,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术条件,国际汇率体系和国际金融机构是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基矗金融全球化促进了资金、技术、劳动力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提高了经济效率,促进了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化也为全球财富和利益再分配提供了很大便利。面对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和利弊,我们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参与,趋利避害,为我所用,不断增强综合国力,为参与金融全球化奠定稳健的实力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5)

论文摘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本文主要探讨世界。 论文关键词:灰色区域 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 摩擦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 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 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 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帕斯论文网 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I临时生效时,在23个缔约方中只有8个发展中国家,占缔约方总数的1/3。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发展中国家的涌现,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多,到1995年1月1日乌托丰回合协议生效时,已有52个发展中国家地区成为世贸组织的首批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首届部长级会议前,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已增加到96个,占世贸组织成员总数的3/4。世贸组织成员结构的变化是世界国际经济格局重大变化的反映。世贸组织要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多边贸易体制,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重大变化。 其首要任务是各成员方应充分重视履行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与协定中作出的承诺,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要认真履行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闽家成员的各种义务。在世贸组织新加坡会议上过分强调贸易自由化而忽视经济发展与技术合作,强调对等瓦惠原则而忽视最惠国待遇原则;迁就发达国家成员利益而冷落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合理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6)

论文摘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本文主要探讨世界。 论文关键词:灰色区域 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 摩擦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 实质性的改进措施。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 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 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帕斯论文网 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I临时生效时,在23个缔约方中只有8个发展中国家,占缔约方总数的1/3。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发展中国家的涌现,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多,到1995年1月1日乌托丰回合协议生效时,已有52个发展中国家地区成为世贸组织的首批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首届部长级会议前,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已增加到96个,占世贸组织成员总数的3/4。世贸组织成员结构的变化是世界国际经济格局重大变化的反映。世贸组织要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多边贸易体制,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重大变化。 其首要任务是各成员方应充分重视履行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与协定中作出的承诺,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要认真履行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闽家成员的各种义务。在世贸组织新加坡会议上过分强调贸易自由化而忽视经济发展与技术合作,强调对等瓦惠原则而忽视最惠国待遇原则;迁就发达国家成员利益而冷落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合理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7)

“入世”后,中国政府将不容回避以下三方面内容的职能转变。一是要解决制约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利益障碍。即主要对已获得资源控制权而不愿轻易让渡给市场的利益获得者进行补偿。如对一些政府部门的资源分配的审批权、一些企业享有的对某种资源和商品经营的特许权。二是要建立适应“入世”后开放经济下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要主要依赖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进行引导,而不能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宏观调控主要应依靠经济手段如货币、金融政策和法律手段如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手段只是必要的补充手段。三是政府管理的重点要放在建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政府应从直接干预管制转向研究制定和严格执行市场规则,健全法治,为企业创造更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正是在这种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势在必行的情形下,作为政府管制重要手段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呼声也空前高涨。行政审批是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随而生,并与其紧密相联的。“审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过审批,政府实现对社会资源的计划配置。从这个角度讲,计划经济就是审批经济,是以审批管理为主的一种经济制度。”(注:“改革审批制度,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突破”(特约评论员文章),载于《深圳特区报》1997年7月29日。)这种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停留在对大量微观事项的审批上,宏观管理比较薄弱。而市场经济中,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调节经济运行,而不是主要依靠审批等行政手段。这种经济制度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这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改革的根本原因所在。尽管如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几年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中的种种问题还是不可抑制地越积越多、愈演愈烈,大有泛滥成灾之势,正在进行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收效甚微。其中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思路不明、举措不力。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再一次吹响了加速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号角,为我们更深刻地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也为促进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

本文试图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的紧迫性入手,剖析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作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尝试从多种角度来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必要性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作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作用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社会发展的程度越高,社会情况越复杂就越是如此。也正因为如此,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对社会的发展起到过重要作用。

行政审批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失灵”发挥的防范作用和补救作用,这也是行政审批制度仍将继续存在的价值所在。

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有利于国家对重要社会事务的有效控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国家有效地将一些重要的特殊行业和特殊行为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使其按照国家宏观规划行事,对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讲,无疑会有更大的好处。行政审批正式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可以将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事务进行有效控制,保持社会的稳定。

二是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免受侵害。行政审批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准入的关卡,在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内,为了保证这种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活动本着促进公益、有利安定,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数量充足、比例结构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更好的服务,行政主体站在行政审批的“关卡”上检查进入特殊行业人员的资格和生产技术水平能否达到公共要求是极为必要的。

三是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通过在审批中确定明确的环保标准,以及在审批中贯彻《投资企业指导目录》有关产业区域布局等等一系列的要求,可以避免对资源盲目性、重复性、浪费性开发和利用,维持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是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素质,促进其事业的发展。通过行政审批过程,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审批项目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提出修改和补正意见,并对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这也必然会提高申请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素质,促进其经营和从事所批准事项的能力和效益,推动整个事业的发展。

五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如在行政审批中严格把关,对同一狭小地区内不批准两个以上以同样稀少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项目;或者不批准以我国国有企业已有的市场为市场目标的外资企业,或者不在相邻区域批准两个可能造成互相干扰的项目。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实施现状

据有关资料表明,到2001年5月止,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许可、审批的数量是惊人的。其中,中央各部门审批事项达2000多项,而省级和省级以下的政府和部门更是大量运用行政审批。(注:这一数据来源于周汉华等:“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制”,《经济日报》2001年5月20日。在文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汉华指出:“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数字很难说得准确,因为统计是非常困难的。”而以上数据是该文中公布的2001年5月各有关部门清理的结果。由于各审批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断言实际数量肯定大于这一数字。如肖金明“行政许可制度的反思和改革”,《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6期的这篇文章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各种审批规定就有2500余项。”)在一些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许可审批项目最少在1300项左右,最多的省份超过2200项。如北京市在清理前原有审批项目1304项,辽宁省有1551项,广州市有1377项,山东省有2200多项。(注:这一数据来源于周汉华等:“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制”,《经济日报》2001年5月20日。在文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汉华指出:“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数字很难说得准确,因为统计是非常困难的。”而以上数据是该文中公布的2001年5月各有关部门清理的结果。由于各审批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断言实际数量肯定大于这一数字。如肖金明“行政许可制度的反思和改革”,《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6期的这篇文章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各种审批规定就有2500余项。”)这些项目分布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如北京市行政审批项目分布在计委、经委、商业、教育、科委、公安、民政、财政、城建、交通、劳保、司法、民族事务、宗教等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注: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所列事项概括所得。)

行政审批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名目繁多。从审批的内容来看,重点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许可。主要有生产经营项目的审批、自然资源开采项目的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交通运输的审批,专营专卖特许的审批、进出口货物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特种行业的审批等等。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许可、批准、核准、审核、备案、登记注册、证明、特许状等等形式。(注: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之(一)(二)(三)归纳所得。)

(三)当前行政审批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审批事项太多,审批范围太广。如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有关资料表明,1997年止仅市政府就有700多项审批,还有近300项核准事项(有些核准事项其实也是审批),涉及到政府绝大多数部门和几乎所有的行业。有的事项本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的企业自,少数部门依然在审批。(注:“改革审批制度,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突破”(特约评论员文章),载于《深圳特区报》1997年7月29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可想而知,如此多的管制窒息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和活力。而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许可之类的管制制度使用的范围较狭窄,通常主要用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很少用于对经济的管理。即使用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也是大多同公众的生活与健康有关。(注:毛寿龙:“中美行政审批制度及其改革之比较”,《安徽决策咨询》2001年第5期。)

二是审批机构不协调,审批权限不清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同一项职能可能会有两个以上的部门来分担,这样可能导致单位间的推诿扯皮,丧失工作效率。如有的地方部门既有“利用外资办”,又有“外经贸委(局)”,长期以来职能不清,造成外商审批报告两个地方来回跑,两边都收钱,还两边都办不好事。另一种是一个职能单位侵占了另一个单位的应有职能。如有些地方计划委员会侵占了建设局对房屋建设的审批权,意图分取更多利益。这种重复设置的审批不仅使生产经营者不堪重负,也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三是部分审批设置目的不当,规划不合理。国家设立审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某些社会事务或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或规范,防止人们因自由从事有关事务或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保障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然而,某些部门设置某些许可或审批的动机或目的并非出于管理需要,而是为了设卡收费,增加本单位收入,是受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驱动。这种做法背离了国家建立行政许可或审批制度的初衷,而且有些审批规划不合理,导致盲目审批,造成被审批项目间可能相互“碰车”,对企业间的生产性要素配置不合理,形成“马太效应”。(注:“马太效应”是发展经济学不平稳发展理论的一种认识。即:多数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普遍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具有相对好的发展条件的地区利用其区位优势,并以此积累技术、资金、市场等的方面的优势,走上良性发展道路,导致其与后发展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产生所谓马太效应。笔者认为,审批制度规划不合理会使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生产性要素在地区和企业间的分布不合理,必然加速马太效应的形成。)而西方发达国家建立政府管制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不是取代市场的作用,更不是出于财政的目的。(注:毛寿龙:“中美行政审批制度及其改革之比较”,《安徽决策咨询》2001年第5期。)

四是大量的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时间过长。这主要体现于两种情形。一种是部门与部门及部门内各处(科)室之间重复审批。有些一般性的项目如一栋楼的建设要盖100多个公章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又如开办一家中小企业的前置审批项目,上海市共有237项,广州市有256项,武汉市超过300项,北京市高达440项。(注:肖金明“行政许可制度的反思和改革”,《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6期的这篇文章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各种审批规定就有2500余项。”)另一种是上下级部门或部门内层级之间的层层审批,导致审批时间无法把握。短则数月,长则数年。造成了许多单位的“马拉松”项目和“接力棒”项目。

五是许多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由于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导致很多审批人员只能根据自己的习惯、经验、感觉甚至是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因为许多审批事项甚至连鼓励什么,限制什么,鼓励到什么程度,限制到什么程度都不明确,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必然导致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

六是行政审批程序不完备,缺乏理性。其一是审批的决定程序不规范。很多审批往往是部门领导在“酒桌上”或“KTV包房”中决定,还有的是上级领导以电话“通知”有关部门审批或以批条子“指示”有关部门审批。其二是审批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尊重不够。目前审批制度中普遍没有建立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制度。信息不公开、理由不说明、意见不听取,审批人员态度恶劣粗暴,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现象普遍存在。其三是程序僵化而且复杂。要求提供一些并非必要的材料、经过许多并非必要的关卡、耗费过多的时间。这使行政相对人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毫无效率的行政程序中。如我国《公司法》就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注:我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一节详细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其中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比较而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许可程序就较为灵活,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如无论在美国哪一州,注册公司的程序都极为简单,只要出示必要的文件,缴纳几百美元的注册费(基本上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在州务卿那里登记,注册公司的程序就完成了。(注:宋永新:“新型的美国有限公司法评述”,《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1999年第4期。文中指出:“美国《统一有限公司法》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向州务秘书交存组织章程,组织一个或更多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大多数州看,一般对公司设立没有特别规定。”此外,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页26也指出:“组建公司的程序实际非常简单,许多程序可以由一个合格的法律秘书来完成。”)

七是收费过高。由于税外收入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行政收费。(注:宋世明:“我国中央政府经济职能转变途径述评”,《新视野》2001年第3期。文中指出:“从财政收入来源看,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管理失范。1999年中国税收收入达1万亿人民币,当年有统计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达3385亿人民币,约占预算内收入的1/3,其它预算外资金收入无法统计。(注:资料来源:李岚清副总理2000年11月20日在国家行政学院省部级干部财税专题高研班所作的演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公共财政的初步框架》)”。张红:“借鉴国外税法改革的经验,完善我国税法体系”,《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文中也指出:“我国税外收费规模日益扩大,严重挤占了税收收入,导致基金,收费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过高,而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过低。以1998年中央预算为例:税收、基金、国债共计9186.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只占30%,收费等收入占11.6%;省以下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比重过大的问题更加突出,非税收入甚至超过地方预算内的财政收入。”)因此,不仅所有许可审批都收费,而且相当高。审批收费超过成本,公共管理也就变成了有偿行为了。比较而言,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少许可是免费的。即使收取费用也只是收取成本费。(注:毛寿龙:“中美行政审批制度及其改革之比较”,《安徽决策咨询》2001年第5期。)

八是监管不当。有的主管部门往往只“批”不“管”,一“批”了事。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后续的监管,导致审批的项目质量不高、发展不利、效益不好。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的使用,绝大多数年审也是收费的。而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年审制度。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实际上,采用年审制度监督许可证的使用对绝大多数许可证来说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必要的。年审最突出的负面作用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效率而提高其成本,从而最终削弱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中国“入世”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逐步形成、市场化观念不断发育、行政观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这一切都必然要求作为国家管制手段的行政审批制度予以相应改革。我国在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化进程加快,政府作为WTO成员之间协议的责任主体也不得不加快改革同国际接轨,塑造一个合法、有限、责任、高效、人道的政府形象。此种情形之下,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之上又更添了一份现实的紧迫性。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来自市民社会形成的呼唤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这一概念始于14世纪的欧洲,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中频繁出现,并将之与政治国家相区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政治运动高潮迭起,传统的封建性的全能主义政治观念不仅未被铲除,反而被强化,国家政治权力压倒一切,政治权力渗透和扩张到一切领域,形成马克思所批判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颠倒的现象,即社会的完全政治化。1978年始,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促使了社会和政治权力关系的深刻变革,政治和国家权力正逐步地撤退和收缩,社会和个人权利正迅速地发展壮大,最终将导致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形成。(注:郭定平:“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政治转型”,《社会科学》1994年第12期。)市民社会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注:何增科:“社会大转型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7年第3期。)一是有一个多元化的公共领域构成的国家领域。即存在国家与个人之间自治的第三领域。如生产单位、志愿性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二是市民社会是平等和自由的复合体。市民社会首先要求个体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个人之间平等地进行社会活动,即个人意志自决领域不容忍有公权力的身影。三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对峙、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形成二元化的格局。市民社会民主化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支持,而政治民主化又依赖于市民社会的推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然会加速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主要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更加市场化。1993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载入国家根本法,使中国市场化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在国际经贸竞争中,消除歧视性待遇,坚持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及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透明度。”(注:柳斌杰:《WTO协议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页8.)“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构成WTO的基本原则。”(注:柳斌杰:《WTO协议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页1.)在这种情形下,行政审批特别是涉外经济活动中行政审批与市场开放的矛盾更显突出,不容回避。二是社会更加多元化。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个体、私营、股份制、国有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向型经济将更加迅速发展,外资经济成分也将更加壮大。这些又将进一步引起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的变化,传统的工人、农民与知识分子等都在发生迅速的分化、重组,形成差异万千的利益群体。这又导致行政审批制度中一些标准性规则的不适用和失效。三是文化更加个人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新体制将带动人们价值观念、思想态度和思维模式的革故鼎新。人们更加从注重各种自我利益和自我满足,利益观念和主体意识大为增强,个体的尊严得到重申,个人的财产体现为物的形态的人格同样得到尊重。

总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速了我国市民社会的形成。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中国社会法治化过程。”(注:刘武俊:“市民社会与现代法的精神”,《法学》,1995年第8期。)因为市民社会中各类主体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这种独立性和自治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能够完成这一使命的非“法”莫属。所以,就我国目前的现实而言,要构筑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面临两大政治转型:一是政府权力必须从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撤出,把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把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政府不管不该管的事,交由社会、市场法则去调节。二是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权因受到抑制而逐步萎缩,企业的自逐步扩大并得到落实。在这两大转型中,行政审批制度都是难中之难、重中之重,难以回避,也不容回避。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始于“博弈”理论思维的启迪

“博弈”理论是西方经济学中对制度的一种分析模式,后来,公共选择学派将之运用于行政过程的分析,对国家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为我们更深刻地认识行政权及行政行为带来了新的视角和启迪。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学者认为:在自由的市场之中,每个人都是机会主义者,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有个人的偏好取向,即“经济人”的假设。而总体而言个体的知识是有限的,个体之间信息也存在不对称,个人负担不起正确决策所需的信息费用,即存在“信息悖论”。(注:根据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为基础归纳所得。)20世纪三十年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性的经济危机迫使人们对以前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进行反思,人们普遍认识到个人的偏好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当所有的草场中仅剩下一块属于公有公用时,大家都可能把羊赶到公用的草地上放牧,造成公用草场的完全恶化。经济学家将这种情形描述为“公地灾难”。因而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国家干预政策兴起,政府大量地规定强制为特征的制度。但随着行政国的出现,国家行政权广泛地渗透到经济领域后,人们又开始发现到“政府失灵”的问题。公共选择学派正是将“经济人”假设和“信息悖论”贯彻到政府行为之中进行分析,认为政治家和行政官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是机会主义者,追求自己的目标;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这样就不可能导致“囚徒困境”。即每次政府决策都由于双方的偏好不同及不信任的情感基础而达不到最优状态。公共选择学派将政府行为作为交换的过程来研究,把政府与个人之间描绘为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只有通过多次的博弈才能达到稳定的均衡状态。由此他们得出结论是:要走出“囚徒困境”,政府决策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博弈的双方必须合作,建立信任的基础;二是要反对国家管制,建立参与式的决策机制;三是改革官僚机构,强调官僚之间的交易关系,提倡官僚行为具有自己的正当性利益,它的这种利益也源于其政治行为本质上也是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交换;四是提倡在官僚制度中引入竞争因素,使官僚在各机构之间具有流动性,有对官僚的惩罚和激励制度;五是实行真正的分权,加强权力之间的监督,加强责任的落实;六是注重程序的约束,以程序规避政治决策过程中的“政治寻租”行为。(注:根据文建东著:《公共选择学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厄尼斯。缪勒著,张军译:《公共选择》,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1993年1月版为基础归纳所得。)

这也就是“博弈”理论对行政行为思考后的启迪。而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些启迪也转变成了现实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必须公布正式实施的政策、法律及规章,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议之义务。(注:柳斌杰主编:《WTO协议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页8.)关贸总协定第10条是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另外第6条、13条、16条、19条也有所体现。二是监督原则。乌拉圭回合改进并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明确了争端解决的目标程序和监督机制。其别是具有上诉复议救济机构和执行的监督制度,使成员方责任落到了实处。三是无歧视待遇原则。(注:赵春明主编:《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经济》,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版,页13.)无歧视待遇原则是指所有成员国在无歧视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给予对方以平等待遇。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条、第3条,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都集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行政审批制度作为国家干预的重要行政手段显然也必须适应这些要求,作出适应性的调整。一是要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退出一些领域,将一部分事务交由社会、市场法则去调节。二是要尽量清除行政审批中可能存在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避免“囚徒困境”,但应予以其他的正当性利益为补偿作为交换;三是要注重程序公开透明,接受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四是信息公开化,采取参与制的行政方式,必要时有的部门和事项可以建立听证制度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五是在行政审批中要对行政相对人实行无差别对待,适应统一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基于行政观念转变的要求

“行政”这一概念有多种多样的理解,如有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三权分立说”、“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说”、“管理说”等等。(注: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2;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5-6.)而“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几乎行政法的每条原理都可以从行政权的研究中得到解释。”(注:张树义、梁风云:“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所以,行政观念的转变其实就是对行政权应有内涵之认识的转变。在19世纪之前,国家主义滥觞,居完全统治地位。博丹、卢梭等人认为作为国家之一种的行政权是者所享有一种命令的权力,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命令-服从”的关系。尔后,基于防止权力腐败的需要,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认为,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命令-控制”的关系。基于这种认识的桎梏,以戴西为代表的根植于自由资本主义土壤的规范主义理论主张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反映了政府与个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二元对峙。这时候,行政权仅仅归属于行政机关,政府职能通常仅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纯行政性事务。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国”的兴起导致了行政权特征和属性的转变。经济的发展同时带来了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产生,如垄断、环境、交通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大量地增设行政机构和人员,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干预,同时行政权的范围也不再限于执行管理,而是不断地介入贸易、金融、劳资领域,并拥有了一部分“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注: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概括来看,现代行政权主要有三方面的属性:一是行政权主体的非专属性。西方传统理论一般将行政权界定为执行性权力,专属于行政主体。二战后,由于某些职业公务需要财政上的独立,工商企业需要经营上灵活性,因而某些职业公务、社会公务开始由专门职业组织来行使。如法国的公务法人,“公务法人独立于一般行政的层级组织之外,是自给自足的一种方式。”(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130.)二是行政权职能的多元性。(注:主体的非专属性和职能的多元性这两个特征是张树义和梁风云所归纳。见其文“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随着福利国家的到来,公众日益要求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建筑桥梁、道路交通等服务。行政的职能从传统的权力领域向与人民福利紧密相连的非权力性领域扩展。正如西方学者所形容的,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三是行政权的非强制性日渐凸显。正如平衡论者所认为,现代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是“服务-合作”的关系。他们认为,“现代行政权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权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采用更多更具强制性手段进行管理。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行政色彩。”(注: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论’及‘平衡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日本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却富有成效便是例证。日本学者甚至认为,“这一点是保证日本经济走向成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注: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282.)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使得这些行政观念转变带来的要求进一步得到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社会利益分化速度和利益集团形成速度都明显加快,使得以群体利益为基础的第三种组织更加迅速形成。二是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不直接干预企业活动。这也促进了政府尽量在行政中采取非强制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方式。三是基于政府行政强制手段的减少,而有些生产性职能的公务将实行部分民营化。行政机关在调整公共事务方面,不再机械地适用公法,对民营化的行政事务适用“私法”,即“公法”向“私法”逃遁。(注:张永伟:“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转变”,《宪法、行政法学》(人大复印刊)2001年第3期。)总而言之,作为行政管制手段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进行弱化性的改革,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现实要求,也是现代行政观念发展的历史必然。

四、中国“入世”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行政审批制度的兴起是源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对“国家本位”的大力提倡,而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势在必行却是源于世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过程中对“自由主义”的郑重重申。显然,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与全球化的要求和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主要是源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观念对市场经济改革过程的桎梏,这也正是我国“入世”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在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之前,必须努力转变传统的社会观念,进行观念创新。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且“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注: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并验证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假说。即每种事业的背后都有某种支持的精神力量,而这种精神与特定的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笔者认为,这一假设其实超越了韦伯宗教社会学的范畴而具有普遍的意义。)可见,法治观念、思维习惯、社会风俗对制度作用的完全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我们以前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中正是忽视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制度创新先动,观念创新先行,两者并重”才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之路。

(一)要借“入世”契机,培植法治社会的价值理念

中国的“入世”必然对我们原有的传统的观念形成革命性的冲击,造成强有力的影响。这也正是我国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思想动员的大好时机,是我们实现“观念创新”的良好契机。

第一,培育市民社会化的人文精神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前提。一是要培育社会中个人的独立主体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集体仍然主宰着一切,个人仅是团体的一份子,以这种或那种身份而层层隶属,未曾谋得个人人格的独立。”(注: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出路”,《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加入WTO之后,种种变相的对个人独立性的约束不得不解除,个人不仅具有经济上的主体地位,而且还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个人与国家处于平等的法律的普照之下。“从此,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复是权威与虔诚服从加献身的宗教关系,个人不再跪服在国家的阴影之下,而发展成对话关系。”(注: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出路”,《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二是要培育社会中个人的平等地位观念。要打破国家的神话,将政府拉下神坛,置于和行政相对人的同等地位,即要认识到国家可以是崇高的,而政府可以是卑鄙的,如果不受约束,也可能和个人一样堕落为“最野蛮的动物”(柏拉图语)。所以,要借WTO的东风,灌输和普及“政府与个人之间平等,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治理念。并力图在公法中实现民法般的个人价值理念,即——“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三是要培育社会中个人尊严普遍得到尊重的观念。要在社会中普及权利意识,将“人权”提高到“人性”的高度来认识,将“人权”归置于“人格”的范畴来保护。即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是对于“人性脆弱的一种让步”,(注: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00年版,页98.)而且,财产表现为“物的形态的人格”,应得到同样的尊重,因为侵犯财产就是侵犯人格。

第二,加速行政权价值取向的转变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小前提。一是要从行政权偏重“效率”转向“效率与公正”并重。传统的公共行政价值取向主要是效率(EFFICIENCY)和经济(ECONOMY),但美国新公共行政学派认为,“现代公共行政必须考察政府提供的服务是否促进社会公平!效率必须以公平的社会服务为前提、为代价。”即把“社会公平”作为核心价值。(注:孙柏瑛:“公共行政的新思维——美国新公共行政学派及其思想评述”,《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8期。)而现代平衡论学者认为行政权应该民主与效率兼顾,正确地阐释了现代行政的理念。当前要借加入WTO之际,张扬行政权应有的民主和公平的理念。二是要从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力”转向“权力与责任”并重。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往往片面地强调行政权的优益性,而现代行政双方平等的理念使人们也认识到,行政权行使的同时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为其行为负责,行政权实际上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三是要从重点依赖“强制性手段”转向“强制性手段和非强制性手段”并重。随着政府民主化的进程加快,国家应该大量采用非强制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和公法契约来引导行政相对人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强制手段,而是各自在相适应的领域内发挥作用。

第三,端正对行政审批的不正确认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脚点。一是要端正行政审批是对行政相对人“恩赐”的不正确认识,调整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认识上来。当前有的部门,有的人员存在把自己所拥有的审批权当作自己的“特权”,批准是对行政相对人“恩赐”的不正确思想,导致工作态度差,向行政相对人“索、拿、卡、要”情形普遍。一定要借加入WTO的时机,纠正这一不良思想,让主管部门认识到,行政审批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以切实改进行政“软”环境。二是要端正行政审批主体“高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正确认识,调整到两者地位“平等”的认识上来。正是由于前一种不良思想滋生这种不良认识,政府部门的审批人员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和行政相对人平等相待。三是要端正行政审批只“审批”不监管的不正确认识,调整到“审批并续后监督”的认识上来。要站在整个地方或国家经济全局的高度来提高审批单位的责任感,对自己审批项目进行事后全程的监督和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要借“入世”良机,加速行政审批的制度创新

如前所述,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不是意味着要取消审批制度,审批制度虽然有种种弊端,但还有其存在的价值。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第一,要调整行政审批的范围。首先要退出一些领域。对于生产性和营利性的项目交由市场规则来管理,采取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取代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将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权力交还给企业。二是要保留一些领域。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的专营专卖项目,少数重要商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可以适当地保留审批。三是要弱化一些领域。如对一般的管理事项可以采取备案制代替行政审批;对于凡是能够事后进行监督的事项,应该采取核准登记制代替行政审批,或者彻底放开。四要强化一些领域。对于确实需要审批的领域,尤其是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财政支出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不仅要审批,而且要从紧、从严。

第二,要改进行政审批的方式。要结合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对审批方式进行适当的改革。比如,可以将许多部门分散审批改为联合审批,或将许多部门审批归口到某一个两个部门依法集中审批,实行会审制,也就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可以将省厅审批,改为地方政府职能局审批,到省厅备案。还可以完善政府各部门间的网络建设,实行网上联合审批,借助现代化手段,实行信息共享,提高效率,优化政府管理。

第三,要完善行政审批的程序。“现代行政法机制乃由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整合而成”,(注: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而民主的程序制度正是这两种机制的体现,这也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必须努力完善的方向。主要应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一是信息公开即审批条件和标准公开制度。即获得许可或批准的条件、申请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门、费用标准、结案时限等信息应当在机关办公地点、机关手册、机关互联网中公开,并可免费索取或下载。二是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制度。即对于审批报告中的疑难之处或不明之处,审批人员不作个人的主观判断,而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说明、解释及证据。三是审批决定说明理由制。即行政机关不论是否批准项目,都要说明其作出决定的理由。四是行政审批案卷制度。即行政机关要对其审批过程制作文本,实行规范化操作。五是回避制度。即如果行政审批人员和审批项目之间有利益关系必须回避,不得干涉这一项目的审批过程。六是利害关系人的听证制度,即一个审批项目可能影响到多个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时,应该听取各方的意见。

第四,要严格具体审批项目的设立。要尽快制定《行政许可法》。(注:据了解,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已召开了多次学术研讨会,进行了多次立法调研,曾形成《行政许可法》(专家意见稿)。1999年《行政许可法》立法草案稿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后经多次立法调研、论证,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01年9月21日提交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会议决定,应进一步对《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面意见。再经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7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该法律草案的议案(国函[2002]64号)。该草案已经2002年8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有望2003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应当对行政审批的设定、职权、审批机关、审批范围事项、审批责任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作出更加完备和可行的规定,使行政审批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良法可依。首先,一方面,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审批。另一方面,只要不影响国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设置许可审批。其次,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时,必须严格控制许可和审批的设置。审查立法草案时应当着重审查许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8)

一、上诉审简介 上诉审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新增的一个程序。《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谅解》)中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责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一审中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一)上诉机构1995年12月,首批上诉机构成员宣誓就职,他们分别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日本,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法官、律师、经济学教授各1名,外交官及法学教授各2名。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任1次。上诉机构成员的产生是由世贸组织各成员的代表提名。在此基础上,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的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再由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上诉机构成员应在世贸组织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必须是在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公认的权威,对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具有专业知识,并且与任何政府没有什么关系。上诉机构不一定常驻日内瓦,但一旦有上诉案子,在任何时候经短期催促应到场,并一直处理完上诉事宜。(二)上诉审的一般程序争端方要求上诉的通知,可以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前任何时候提出,如果在审议和通过会议尚未开始前当事方即作出正式通知,则毋需经过审议通过程序而直接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由上诉机构经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总干事协商后拟定。作为一般规则,从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的时间应该不超过60天;上诉机构在确定其工作时间表时,如果涉及紧急情况,应尽量加快进程;如果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60天内提供报告,它应就延误的理由以及估计可提交的期限向争端解决机构作出书面通知;无论如何,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工作应予保密。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争端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和所作的陈述作出。上诉机构成员在报告中发表意见应采取匿名的方式。上诉机构报告散发后30内争端解决机构将决定是否通过,这种通过与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是一样的,也是自动发生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予通过,则报告必须获得通过。(三)上诉审的设立意义上诉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审理由上诉机构中的3人进行。上诉审与专家小组审理一起构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审终审制”。上诉审的增加,使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化的特征。上诉审旨在确保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世贸组织法律规则方面的准确性,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方的权益。因专家小组在解释、适用法律时有可能犯错误,而其报告的通过又几乎是自动的,设立上诉审对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再一次严格把关,给予争端当事方再一次寻求救济的机会,能够比较充分地保证世贸组织法律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上诉审的一些亟待重视的不足 尽管上诉审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数年的实践中,曾发挥了较积极的作用,如较好地协调国际贸易与其它世界性事务的关系,力求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等①。但是,作为一种用以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程序,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它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并且这些不足已经引起愈来愈多的法律人士的关注,因为这都是些会引起较大争议的问题。(一)上诉机构中成员资格标准及组成程序的不透明性 1.上诉机构的成员的资格以何标准确立?《谅解》规定上诉机构成员必须是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世贸协议方面的公认权威,并且不隶属于任何政府并能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是分别对专业特长、身份和地域所设定的限制标准。但是,《谅解》本身对这三方面的规定并无明确含义,在实践中究竟以何标准确定?就专业特长而言,A.F.Lowenfield指出,在美国人们也许会提出赫德克(R.E.Huolec)和杰克逊(J.H.Jackson)是权威人士(两人均在关贸总协定方面造诣颇高),但争端解决机构能否真正接受则并不确定②。就身份条件而言,政府官员显然已被排除在外,但那些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非政府官员是否就一定胜任?就地域而言,以何种标准来分配7名人员才算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呢③?这些问题有待于世贸组织通过其具体实践来予以确定。2.上诉庭组成程序的无规则性如果有案件上诉到上诉机构,将从7人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上诉庭。在如何确定上诉庭人员以及上诉机构的职责分工上,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远不如在产生专家小组那样严谨。在组成专家小组时,DSB提供一份政府人员和非政府人员名单,同时 注明各自的专长,各当事方可以在这份名单中自由挑选专家小组成员。各当事国的国民肯定会被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而上诉庭人员的组成则完全脱离各方的干预,由DSB秘密产生。更让当事方特别担心的是由于挑选是随机的,并不考虑上诉机构成员的国籍,那么当事方的国民也可能被选中,这如何确保公正性?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三名成员并非独立定案。根据规则,尽管上诉庭由三名成员组成,但另外的四名成员仍被要求一定程序上的参与。在公布上诉报告之前,上诉庭必须同其余四名成员交流意见,他们的意见在最终裁决中亦有所反映。这种杂乱无章的判案体系实在令人怀疑定案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上诉机构的审理权限的问题1.举证责任究竟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④?在荷尔蒙一案中,美国和加拿大由于对欧盟所颁布的牛肉进口禁令的不满,认为欧盟所颁布的禁令不符合《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下称SPS协定),而要求专家小组作出评定,后又经过上诉审裁决,还是认定欧盟的措施不符合SPS协定。在审理该案时,专家小组认为控诉方美国和加拿大只需要提交认为被诉方欧盟不符合SPS协定的初步证据,一旦递交,举证责任就全部被转移到被诉方。专家小组还根据SPS协定第2.2、2.3、5.1、5.6条的意图,特别是SPS协定第3.2条之规定,认定被诉方应承担更广泛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做法符合SPS协定。在上诉审中,上诉机构推翻了这一意见,他认为SPS协定中并无此明文规定,对SPS协定第3.2条不能理解为是协定强加给实施SPS措施一方的特殊举证责任,因为这样做相当于一种惩罚。最终上诉审机构得出结论,专家小组错误地引用了证据要点中的规则。专家小组应当首先重点确定美国和加拿大是否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3.1、3.3、5.1、5.5条之规定。尽管最终上诉审还是认为是欧盟本身没有遵守SPS协定第5.1条的相关义务,而以美国和加拿大胜诉而结案,但本案因举证责任所引起的问题至今还有争议。因为根据《谅解》第17.6条之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在我看来,举证责任的具体对象是证据,证据是个事实问题,但是举证责任在于谁,举证后的证据是否可采纳却是个法律问题。可见在实践中,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刀切开并非易事。在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特定的事实或一系列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定性。而专家小组错误地要求欧盟承担对本案的举证责任,这种对事实错误的、冒险的评定是个法律上的问题,如果不对这种不公正的评价予以纠正,将难以体现上诉审的职责。正由于上诉审在事实的审理方面的障碍,上诉审在荷尔蒙案中的探索被认为是超越了世贸组织所赋予的权限,引起了复杂的法律争议。2.上诉审的发回重审权的问题 《谅解》没有给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的权力,因为成员担心发回重审权会导致争端在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之间推诿,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其实这倒在世贸组织中不太会发生。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发回重审权被排除是因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要使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符合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的时限的需要。这显然无法令人接受,因为不能因一个世贸组织的国内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而剥夺其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拥有健全的争端解决体系的权利⑤。但是上诉机构缺乏发回重审权,将会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因为,如果专家小组在评定时就遗漏案件重要事实或作出错误的评定,而上诉机构又对事实无审查权,这样在上诉审中不就一错再错,如何令当事方信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三)上诉审处理案件时存在着对《谅解》第17.6条所规定义务的随意理解。尽管在荷尔蒙案中,上诉审在认定事实与法律问题上有其积极的探索,但在其所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如海龟案中,存在对该条义务的扩大解释的现象,却并未为这一做法阐明合法理由。上诉审应当无权要求专家小组重新评定事实,因为这样做会延长争议的时间并被认为是违反《谅解》第3.3条,即迅速解决争议原则。但上诉审常常给人一种霸道和反复无常的印象。比如在一个案子中上诉审援引司法经济学的原理并拒绝对SPS协定第2.2条或5.6条的分析,但在另一个相似的案件中,上诉审又认为仅根据SPS协定5.1条而不根据5.5条和5.6条作出判决将不足以使DSB作出正确的裁定⑥。当然得承认上诉审是出于善意来解决争议的。但无论如何,上诉机构法律上的行为还是需要合法解释的,否则,这种对法律问题的随意理解是上诉审的一个重大缺陷。(四)上诉裁定 的溯及力的不明确 上诉裁决是否溯及既往。《谅解》中无明确规定。《谅解》第3.7条仅仅规定:“在无法达成协议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废除那些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只有在立即终止措施是不切实际的情况下,补偿条款得以适用。在废除与有关协定不一致的措施之前,这一作法可以作为临时性措施。”这里提到的补偿仅仅适用于已被查明与有关协议相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是一种将来的补救,并非对过去损害的赔偿⑦。所以实践中当事方的责任要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被DSB所采纳才确定,所以往往不对已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实践中的做法不可替代《谅解》中的疏漏,所以《谅解》理应对这一问题有确切规定。(五)DSB对上诉审是否有权驳回上诉的规定自相矛盾由于《谅解》的规定,上诉机构的审理职能在当事方的推动下就能实现,上诉审无权审查上诉请求是否合理,上诉请求一经提出即进入上诉审理阶段。正当人们提出这一法律上的救济会被败诉方滥用时,我们却又在上诉机构工作程序规则第29条中看到:“一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意见书或者在开庭时缺席,上诉庭在听取当事方意见后,可以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包括驳回上诉在内的裁决”。按这条规定,上诉机构又被赋予了驳回上诉的权利,等于他有权决定审查上诉的合理性。这条新的法律规则的创设,显然与《谅解》的规定相矛盾。尽管有人认为这条规则能敦促被诉方积极应诉,但这种规则上的矛盾显然是不符合DSB在世人心目中的崇高地位的。 三、结论 建立与争端解决相关的上诉机构是WTO的重大改革之一。我们仅仅根据其在个别案件处理上的得失就妄加评论肯定有失公允。我们应当看到,在大多数案件中,上诉机构的表现还是令人满意的。如美国标准汽油案,欧共体诉日本“酒类税收案”等等⑧。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上诉审程序在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它一定会扬长避短,展现给世人令人惊喜的前景。(作者单位: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国际法硕士在读) 注释:① 李振纲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上诉审的作用 《法学论坛》2000.6② A.F.Lowerfeld, Remidies along with Right: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New GAT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8, pp.482-484③ 何绍军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新程序法学评论 1997,5④ Reinhard Quick and Andreas Bliithner, Has The Appellate Body Erre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3, 2000,⑤ David Palmeter. The WTO Appellate Body Needs Remand Authority 【J】.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99.33.(2): 43⑥ 同④⑦ 蔡航、曹银石、余艳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首案述评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1998.10⑧ 蒋德恩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P117-119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9)

一、上诉审简介 上诉审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新增的一个程序。《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谅解》)中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责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一审中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一)上诉机构1995年12月,首批上诉机构成员宣誓就职,他们分别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日本,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法官、律师、经济学教授各1名,外交官及法学教授各2名。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任1次。上诉机构成员的产生是由世贸组织各成员的代表提名。在此基础上,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的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再由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上诉机构成员应在世贸组织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必须是在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公认的权威,对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具有专业知识,并且与任何政府没有什么关系。上诉机构不一定常驻日内瓦,但一旦有上诉案子,在任何时候经短期催促应到场,并一直处理完上诉事宜。(二)上诉审的一般程序争端方要求上诉的通知,可以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前任何时候提出,如果在审议和通过会议尚未开始前当事方即作出正式通知,则毋需经过审议通过程序而直接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由上诉机构经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总干事协商后拟定。作为一般规则,从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的时间应该不超过60天;上诉机构在确定其工作时间表时,如果涉及紧急情况,应尽量加快进程;如果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60天内提供报告,它应就延误的理由以及估计可提交的期限向争端解决机构作出书面通知;无论如何,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工作应予保密。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争端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和所作的陈述作出。上诉机构成员在报告中发表意见应采取匿名的方式。上诉机构报告散发后30内争端解决机构将决定是否通过,这种通过与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是一样的,也是自动发生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予通过,则报告必须获得通过。(三)上诉审的设立意义上诉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审理由上诉机构中的3人进行。上诉审与专家小组审理一起构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审终审制”。上诉审的增加,使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化的特征。上诉审旨在确保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世贸组织法律规则方面的准确性,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方的权益。因专家小组在解释、适用法律时有可能犯错误,而其报告的通过又几乎是自动的,设立上诉审对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再一次严格把关,给予争端当事方再一次寻求救济的机会,能够比较充分地保证世贸组织法律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上诉审的一些亟待重视的不足 尽管上诉审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数年的实践中,曾发挥了较积极的作用,如较好地协调国际贸易与其它世界性事务的关系,力求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等①。但是,作为一种用以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程序,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它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并且这些不足已经引起愈来愈多的法律人士的关注,因为这都是些会引起较大争议的问题。(一)上诉机构中成员资格标准及组成程序的不透明性 1.上诉机构的成员的资格以何标准确立?《谅解》规定上诉机构成员必须是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世贸协议方面的公认权威,并且不隶属于任何政府并能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是分别对专业特长、身份和地域所设定的限制标准。但是,《谅解》本身对这三方面的规定并无明确含义,在实践中究竟以何标准确定?就专业特长而言,A.F.Lowenfield指出,在美国人们也许会提出赫德克(R.E.Huolec)和杰克逊(J.H.Jackson)是权威人士(两人均在关贸总协定方面造诣颇高),但争端解决机构能否真正接受则并不确定②。就身份条件而言,政府官员显然已被排除在外,但那些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非政府官员是否就一定胜任?就地域而言,以何种标准来分配7名人员才算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呢③?这些问题有待于世贸组织通过其具体实践来予以确定。2.上诉庭组成程序的无规则性如果有案件上诉到上诉机构,将从7人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上诉庭。在如何确定上诉庭人员以及上诉机构的职责分工上,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远不如在产生专家小组那样严谨。在组成专家小组时,DSB提供一份政府人员和非政府人员名单,同时 注明各自的专长,各当事方可以在这份名单中自由挑选专家小组成员。各当事国的国民肯定会被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而上诉庭人员的组成则完全脱离各方的干预,由DSB秘密产生。更让当事方特别担心的是由于挑选是随机的,并不考虑上诉机构成员的国籍,那么当事方的国民也可能被选中,这如何确保公正性?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三名成员并非独立定案。根据规则,尽管上诉庭由三名成员组成,但另外的四名成员仍被要求一定程序上的参与。在公布上诉报告之前,上诉庭必须同其余四名成员交流意见,他们的意见在最终裁决中亦有所反映。这种杂乱无章的判案体系实在令人怀疑定案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上诉机构的审理权限的问题1.举证责任究竟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④?在荷尔蒙一案中,美国和加拿大由于对欧盟所颁布的牛肉进口禁令的不满,认为欧盟所颁布的禁令不符合《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下称SPS协定),而要求专家小组作出评定,后又经过上诉审裁决,还是认定欧盟的措施不符合SPS协定。在审理该案时,专家小组认为控诉方美国和加拿大只需要提交认为被诉方欧盟不符合SPS协定的初步证据,一旦递交,举证责任就全部被转移到被诉方。专家小组还根据SPS协定第2.2、2.3、5.1、5.6条的意图,特别是SPS协定第3.2条之规定,认定被诉方应承担更广泛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做法符合SPS协定。在上诉审中,上诉机构推翻了这一意见,他认为SPS协定中并无此明文规定,对SPS协定第3.2条不能理解为是协定强加给实施SPS措施一方的特殊举证责任,因为这样做相当于一种惩罚。最终上诉审机构得出结论,专家小组错误地引用了证据要点中的规则。专家小组应当首先重点确定美国和加拿大是否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3.1、3.3、5.1、5.5条之规定。尽管最终上诉审还是认为是欧盟本身没有遵守SPS协定第5.1条的相关义务,而以美国和加拿大胜诉而结案,但本案因举证责任所引起的问题至今还有争议。因为根据《谅解》第17.6条之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在我看来,举证责任的具体对象是证据,证据是个事实问题,但是举证责任在于谁,举证后的证据是否可采纳却是个法律问题。可见在实践中,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刀切开并非易事。在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特定的事实或一系列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定性。而专家小组错误地要求欧盟承担对本案的举证责任,这种对事实错误的、冒险的评定是个法律上的问题,如果不对这种不公正的评价予以纠正,将难以体现上诉审的职责。正由于上诉审在事实的审理方面的障碍,上诉审在荷尔蒙案中的探索被认为是超越了世贸组织所赋予的权限,引起了复杂的法律争议。2.上诉审的发回重审权的问题 《谅解》没有给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的权力,因为成员担心发回重审权会导致争端在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之间推诿,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其实这倒在世贸组织中不太会发生。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发回重审权被排除是因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要使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符合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的时限的需要。这显然无法令人接受,因为不能因一个世贸组织的国内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而剥夺其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拥有健全的争端解决体系的权利⑤。但是上诉机构缺乏发回重审权,将会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因为,如果专家小组在评定时就遗漏案件重要事实或作出错误的评定,而上诉机构又对事实无审查权,这样在上诉审中不就一错再错,如何令当事方信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三)上诉审处理案件时存在着对《谅解》第17.6条所规定义务的随意理解。尽管在荷尔蒙案中,上诉审在认定事实与法律问题上有其积极的探索,但在其所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如海龟案中,存在对该条义务的扩大解释的现象,却并未为这一做法阐明合法理由。上诉审应当无权要求专家小组重新评定事实,因为这样做会延长争议的时间并被认为是违反《谅解》第3.3条,即迅速解决争议原则。但上诉审常常给人一种霸道和反复无常的印象。比如在一个案子中上诉审援引司法经济学的原理并拒绝对SPS协定第2.2条或5.6条的分析,但在另一个相似的案件中,上诉审又认为仅根据SPS协定5.1条而不根据5.5条和5.6条作出判决将不足以使DSB作出正确的裁定⑥。当然得承认上诉审是出于善意来解决争议的。但无论如何,上诉机构法律上的行为还是需要合法解释的,否则,这种对法律问题的随意理解是上诉审的一个重大缺陷。(四)上诉裁定 的溯及力的不明确 上诉裁决是否溯及既往。《谅解》中无明确规定。《谅解》第3.7条仅仅规定:“在无法达成协议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废除那些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只有在立即终止措施是不切实际的情况下,补偿条款得以适用。在废除与有关协定不一致的措施之前,这一作法可以作为临时性措施。”这里提到的补偿仅仅适用于已被查明与有关协议相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是一种将来的补救,并非对过去损害的赔偿⑦。所以实践中当事方的责任要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被DSB所采纳才确定,所以往往不对已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实践中的做法不可替代《谅解》中的疏漏,所以《谅解》理应对这一问题有确切规定。(五)DSB对上诉审是否有权驳回上诉的规定自相矛盾由于《谅解》的规定,上诉机构的审理职能在当事方的推动下就能实现,上诉审无权审查上诉请求是否合理,上诉请求一经提出即进入上诉审理阶段。正当人们提出这一法律上的救济会被败诉方滥用时,我们却又在上诉机构工作程序规则第29条中看到:“一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意见书或者在开庭时缺席,上诉庭在听取当事方意见后,可以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包括驳回上诉在内的裁决”。按这条规定,上诉机构又被赋予了驳回上诉的权利,等于他有权决定审查上诉的合理性。这条新的法律规则的创设,显然与《谅解》的规定相矛盾。尽管有人认为这条规则能敦促被诉方积极应诉,但这种规则上的矛盾显然是不符合DSB在世人心目中的崇高地位的。 三、结论 建立与争端解决相关的上诉机构是WTO的重大改革之一。我们仅仅根据其在个别案件处理上的得失就妄加评论肯定有失公允。我们应当看到,在大多数案件中,上诉机构的表现还是令人满意的。如美国标准汽油案,欧共体诉日本“酒类税收案”等等⑧。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上诉审程序在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它一定会扬长避短,展现给世人令人惊喜的前景。(作者单位: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国际法硕士在读) 注释:① 李振纲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上诉审的作用 《法学论坛》2000.6② A.F.Lowerfeld, Remidies along with Right: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New GAT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8, pp.482-484③ 何绍军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新程序法学评论 1997,5④ Reinhard Quick and Andreas Bliithner, Has The Appellate Body Erre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3, 2000,⑤ David Palmeter. The WTO Appellate Body Needs Remand Authority 【J】.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99.33.(2): 43⑥ 同④⑦ 蔡航、曹银石、余艳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首案述评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1998.10⑧ 蒋德恩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P117-119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10)

1、WTO有关汽车方面的主要条款

货物贸易方面的条款:国内税和其他费用在汽车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诸环节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一视同仁;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以近三年实际平均进口量作为过渡期,以第一年发放的配额量为基础,年增长15%,直至2005年取消配额,汽车贸易量的进口基数是60亿美元;从2000年起关税每年下调10%,2006年前整车进口关税平均降至25%,零部件进口关税平均降至10%。

贸易技术壁垒方面的条款:《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规定推行强制性技术规格、非强制性技术规格和产品认证制度,但该协议在“在各方同意的国际标准中,对旨在保护发展中国家使用的特有技术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定、标准和测试方法存在根本差异的,不应予以使用”。

投资与技术转让方面的条款:WTO从2001年开始执行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该协议规定:不得规定国产化比例;进口与出口不得挂钩;不得限制进口部件总成装车;不得以外汇平衡为理由限制进口;不得规定出口数量;可拒绝执行强加上述要求的合同。

服务贸易方面的条款:必须提供市场准入渠道,允许跨国资本自由流动;不得采用数量配额和垄断专营方式限制国外供应商数量;不得进行服务贸易总额或资产总额的限制;不得实施股比与投资总额的限制;不得对法人形态进行限制;禁止向本国服务商提供补贴;必须实行国民待遇;必须给予最惠国待遇等。

2、我国汽车产业现行主要政策或规定

货物贸易方面:对进口汽车有数量限制,并征收10%的消费税,15%的车辆购置费;整车进口平均关税为55%,其中,轿车、轻型车整车进口征收80~100%的进口关税,零部件进口平均关税为35%。

进口车价主要由整车到岸价、消费税(5%至8%)、增值税(17%)、关税(80%至100%)构成。

服务贸易方面:外资不得进入中国汽车服务领域,如进出口、融资、保险、租赁等;生产汽车、摩托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的外方股权比例不得高于50%;规定法人形态,在整车与发动机领域不得以独资形态出现;外商不得独资在我国建立客运和货运运输公司。

投资与技术引进方面:规定国产化率,并根据国产化率制定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鼓励出口政策;引进技术的审批必须考虑国产化要求,否则不予批准。可以看出,WTO中的主要条款与我国现行汽车政策之间矛盾的焦点在于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现行的汽车产业政策或规定在投资、技术、服务、贸易等领域限制国外企业的进入,恰恰与WTO的基本原则相对立。

二、加入WTO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

1、关税调整的影响

关税调整包括整车和零部件两个方面。

整车方面:目前我国进口轿车价格是由到岸价、消费税(5%~8%)、增值税(17%%)、关税(80%~L00%)所构成。以上综合税率按车辆档次(排气量)的不同,从121.68%至154.35%不等。另外,还包括商检费用、运输费用、金融费用以及选装件价格、经销商费用和诸如许可证转购等其他的费用。以进口一辆排气量为2.2升、到岸价约为15万元人民币的丰田佳美轿车为例,其消费税为8%、增值税为17%、关税为80%,那么综合税率应为129%。以15万元乘以129%等于19.5万元。再加上金融、商检、经销等其他环节的费用约8至10万元,这辆车的实际价格至少在42万元以上,至少比到岸价高出27万元人民币。

过渡期后汽车整体关税可能下降至25%,但不会所有车型税率都为25%。轿车关税有可能会比其他车型高一些。加上增值税、消费税、正常的销售利润等,轿车整车价格不会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大幅度下跌。在一辆国内实际价为42万元的轿车中,关税只有12万元,约占30%。即使2006年中国进口车关税降至25%,这辆车的国内实际价最多不过降低9万元。况且,我国的关税减让是分阶段实施的。从价格角度看,目前我国轿车的价格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车型,加入WTO后价格对国产轿车的冲击是有限的。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天津夏利、长安奥拓等微型轿车,国外市场同档次轿车的平均价格约为5000美元左右。而夏利、奥拓的部分车型1999年以来已降至5万元人民币以内。从价格上相比,即使入世六年后,国产微型轿车也并不惧怕进口的同类车。而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一汽大众捷达、神龙富康等中档轿车,国际上同档次车的价格约8000美元,按照目前关税及汇率计算,报关后价格约合人民币15.1万元,稍高于上述国产车型价格;按加入WTO六年后的关税及现有汇率计算,国际上同档次车报关后的价格约合人民币10.5万元,低于上述两种中档国产轿车目前的价格。可以这样说,加入WTO后轿车排量越大,级别越高,价格优势就越不明显。国产与进口轿车在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方面差距很大,国外轿车品种、规格之多,对消费需求不同层次的覆盖面之广,是目前国产轿车所不能比拟的。据有关调查显示:国际同类产品价格即使高于国产车,20%左右的消费者仍将购买进口车;进口车价格与国产车基本持平时,将有80%的消费者购买进口车。因此,一旦“入世”,中国汽车市场将会受到价格与品质因素的双重影响,而不单单是由价格来左右。这是进口汽车冲击国产汽车的最主要因素。

零部件方面:加入WTO以后,零部件进口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35%降至10%。随着轿车整车市场的竞争日趋加剧,也会要求其配套件同步降价。在选择配套件时,将逐步采用国际通行的竞争定点。比较采购原则,配套价格一般仅比国际价格高3~5%,原来配套零部件企业获得的较高额利润将不复存在,许多企业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

我国汽车零部件工业总体滞后主机的发展,基础薄弱。其原因:

(1)投资严重不足,投资比例不合理,我国汽车工业对主机的投资远大于零部件。“六五”、“七五”、“八五”期间对零部件的投资仅占汽车工业总投资的30%左右。国际零部件企业一般都有几百万套(件)产量,为多家整车企业配套,而国内零部件企业,即使是国产化搞的最早、规模最大的上汽集团,也不过是几十万(件)产量。大多数零部件企业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普遍成本高,效益差,基本不具备国际竞争力。

(2)结构极不合理,几十家企业生产同一类零部件产品,产品水平不高,生产规模,许多企业铸、锻、冲、机加工、热处理、总装等样样具备,“小而全”难以形成经济规模。

(3)产品和工艺水平不高,引进车型国产化缓慢。许多工艺难点仍未突破。一些高新技术产品尚属空白,关键件难以国产化。

(4)产品开发能力弱,难以适应整车更新换代要求。

2、投资与投资政策

加入WTO在投资与投资政策领域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现有投资的冲击,投资政策变动引起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控股权的争夺,以及外国独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竞争。

在投资政策方面,目前我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对投资有严格的限制,加入WTO以后,这些限制迟早要取消。

从宏观的角度看,股权比例和法人形态等方面限制的取消,意味着中方将让出汽车企业的主导权。因为即使在目前规定法人形态与股权比例的条件下,外方仍始终控制着技术产品的主导权,对合资企业在技术方面的授权和转让极其少。股权比例限制的取消,使中方在合资企业中的发言权更小,而法人形态限制的取消将使外方掌握除在市场、金融方面之外的全部权利。这样,我国汽车工业将可能成为国际跨国汽车公司的生产、消费地。

从微观的角度看,投资政策调整的影响并非完全对我国汽车企业不利。原有的投资政策实际上抑制了合资企业的技术创新,保护了外方投资者,用行政手段规定股权比例或让出一定市场的方式直接强制要求外方输入技术,这在短期内是有效的,但在极其有限的竞争空间内,技术的输入不仅是有限的,且输入技术的“品质”大都是次优、甚至是已经淘汰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引进费也是极其昂贵的,产品更新周期大大长于跨国公司。投资政策的调整将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充分,产品更新换代更快,真正形成技术创新机制。

零部件与整车不同,国家只是对关键零部件有股权比例与法人形态有限制,目前我国零部件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充分主要不是来自外方,而是来自地方与汽车集团对零部件市场的分割。因此,加入WTO以后,对我国现有零部件行业的“散”、“乱”、“差”进行“整合”在所难免。在现有市场份额下,不仅外资不愿进入,而且己有的一批规模不经济、缺乏竞争力的外资企业,外方考虑的首先不是发展,而是退出的问题。对于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将可能在市场整合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的集中逐步拓展。零部件的整合对我国零部件企业,特别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是有利的。

3、产品与市场和技术

产品方面:我国现有轿车产品都是引进国外的车型,其中上海别克、广州本田、一汽大众奥迪A6、神龙富康、上海大众帕萨特B陷等具有90年代水平,其余如普通桑塔纳、捷达、夏利、奥拓等属80年代水平。具有90年代水平的轿车目前在我国保有量很少,而保有量大的几种车型在发动机工况、节能、安全、环保、电子技术应用等方面,与现代轿车相比存在许多不足。

技术方面: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汽车技术开发面临着艰难的抉择。一方面,基础研究、基础储备特别是缺乏技术开发带头人,边际成本大大高于国际汽车企业;即使产品开发出来了,又将面临市场问题,开发高成本形成的产品高价格难以同国际产品相抗衡。目前一汽、东风公司等,虽然在国内汽车行业中属技术力量较强的,但自主轿车开发能力与国际水平差距大。一汽多年来,只开发了红旗轿车,而其他厂家尚无成熟的轿车产品上市。上汽总公司虽然建立起合资性质的技术开发机构(泛亚技术中心和大众技术中心),但其技术产权仍掌握在外方,仍培育不了自己的技术开发能力。我国汽车行业的技术开发只有少数局部的开发实践,没有完整的现代化的轿车整车开发技术,许多开发实质上还是仿制。市场方面:加入WTO以后,我国汽车产品的生命周期将大大缩短,像普通桑塔纳那样近18年的产品生命周期将一去不复返。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对我国新产品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对于缺乏规模经济的零部件项目。随着整车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每种产品数量将减少,如果仅为一种整车配套,那么零部件厂家将效益不高甚至亏损。

以上分析说明:今后几年国产轿车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而为了阻止市场占有率快速下降对我国轿车引起的负面影响,全面大幅度降低整车价格从而向国际价格回归是今后几年的必然趋势,而大幅度的降价必然给轿车生产企业带来利润较大幅度的减少。从产品的角度看,目前单车的利润水平是在竞争不充分的条件下产生的,加入WTO以后,市场竞争不充分逐渐为竞争充分的市场所代替,从而降低整车单件的利润水平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市场竞争充分条件下的利润率水平将难以维系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和合资企业的高成本运行。

4、零部件的国产化

零部件国产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对汽车零部件调整政策的一个核心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国产化政策调整对零部件企业的影响大大超过关税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但政策的调整与经济变量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方式完全不同。

1994年颁布的《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产化政策,该政策规定凡是达到一定国产化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的优惠税率:零部件100%进口,国产化率为0时,关税为50%;国产化率达到40%,关税为30%;国产化率60%,关税为24%;国产化率80%,关税为20%。

从这一政策的初衷看,国产化政策是为了培育我国的技术开发能力,增加就业。在国产化政策的引导下,我国轿车生产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国产化方面,许多企业以国产化代替了企业的自主开发。加入WTO以后,取消或者减弱国产化趋势将加强。一是来源于WTO本身对国产化的否定;二是国际汽车产业是以市场为评价标准,加入WTO后我国轿车生产企业对零件要遵循全球采购、全球供货的规则;三是国产化政策不仅没有真正培育起我国零部件的技术开发能力,相反各集团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建立起了通用性差、没有市场竞争力的小而全的零部件体系,许多企业为国产化而国产化。取消或者减弱国产化的要求直接有利于我国的轿车整车厂,使其在零部件采购方面具有重大的选择权,可以更多地从技术和成本方面考虑零部件体系,在更大的空间优化配置资源。

取消或者减弱国产化的要求对我国零部件企业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其影响程度完全取决于产品的成本和质量在国际上是否具有竞争力。

从产品本身的特点看:轿车零部件按其产品特征可以分为铸锻毛坯件、大型结构件、高技术功能件和一般小件。铸锻毛坯件和一般小件属于低附加值产品,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转移的对象,此类产品具有明显的生产地和消费地指向,跨国零部件企业一般也要求当地化生产,因而对我国汽车工业影响不大。大型结构件如车架、车身、车桥、内外饰件等因体积大,不易运输,进口成本高,此类产品也具有生产地指向,因而也不是跨国公司出口的重点,但跨国公司可以采用合资、独资等方式实行当地化生产。因此,只要零部件企业的量、价格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在国内就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高技术功能件,如电子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尾气净化系统等高技术件,这些零部件的技术完全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我国零部件企业不具备竞争优势。

从零部件的国产化率看:由于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将进一步下调,因而依赖进口材料越多的零部件企业,更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相反,生产零部件的国产化率越高,对零件采购成本下降的空间就越小。

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看:我国汽车工业的零部件企业所有制性质多种多样,有国有、集体、民营和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又有同汽车跨国零部件公司的合资,同非汽车公司的合资,相比较而言,入关对它们的冲击较小,而对于其它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则有较大程度的冲击。

5、汽车服务贸易

我国汽车服务贸易是比汽车生产更加幼稚的行业,其体制仍基本上沿袭计划经济下的旧体制。目前除合资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外,在经营范围方面限制相当严。

加入WTO以后,我国在汽车服务贸易领域将逐步开放,开始可能在汽车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然后涉及到汽车保险、融资和消费信贷等领域。

汽车服务贸易的开放,最直接的表现是汽车市场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一方面汽车服务贸易的逐步开放,意味着我国将允许国外汽车公司或汽车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另一方面关税下降和配额不断增加,降低了国外汽车贸易的进入成本和进入条件。这样,原来我国汽车市场以国内整车生产企业为主、国内汽车进出口公司为辅的主体格局,将转变为国内整车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国内汽车贸易企业和以纯贸易方式进入我国的独资汽车贸易公司并存的格局,外商贸易企业建立销售网络,以新的销售方式直接威胁我国汽车行业己有的销售网络。我国现有轿车整车厂如上海大众、一汽大众、神龙公司、天津夏利等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全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营销网络和维修体系,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这是竞争对手在短时期内无法做到的。但当初建立起来的营销体系,其盲目扩张、装修豪华的车库和落后的管理与营销观念,在我国进入WTO以后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三、国内外汽车公司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应对措施

由于资料有限,在这里只能对加入WTO以后国内外汽车公司的调整作一些判断性的分析。

1、国内企业

目前国内的主要汽车集团有一汽集团、东风集团、上汽集团、北汽集团、天汽集团、重汽集团、中汽集团等七大集团,这七家汽车集团的主要经济指标差距较大,面临的问题有的是共性问题,如没有形成技术开发能力、人员富余的等,有的是个性问题。

因为轿车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冲击最大的汽车产品,从汽车产品构成看,由于上汽集团的轿车几乎占该集团汽车产量的100%,因此它面临的冲击最大。其次是天汽集团,轿车产品占汽车产品的64.5%,一汽集团、东风集团、北汽集团的冲击相对小一些。这些企业集团轿车产品占汽车产品的比例分别为28%、18.8%和9.6%;中汽集团和重汽集团则没有轿车产品,相对冲击更小一些。

但从主要财务指标看,上汽集团承受力最强,而其余六家企业集团相对小一些。由于上汽集团有大幅下调价格的空间,而中国汽车工业仍有一定的保护期,这样,上汽集团逐步调整价格的空间就更大,因此即使考虑汽车产品结构因素,上汽集团对加入WTO的承受力在我国七大汽车集团中仍是最强的。若其他企业因降价使总资产贡献率下降5%,则我国其他六大汽车集团将出现不同程度亏损,而目前即使没有加入WTO,有些企业集团已经出现亏损。

在上述状态下,这些企业集团对加入WTO后拟采取的措施可能是:

(1)谋求与国际跨国公司全方位合作,重汽集团拟与世界著名的重型卡车生产商——瑞典的VOLVO公司合作,在中国生产VOLVO公司98年推出的FM系列车型,并利用VOLVO公司技术改进斯太尔车。项目立项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汽集团债转股后,德国大众公司拟回购一汽集团股份,与一汽集团全面合作,目前正在谈判中。天汽集团正在与日本丰田公司谈判合作事宜。

(2)向政府要政策。这方面突出表现在一汽、东风和天汽集团。经企业积极要求,国家今年批准一汽集团78亿元债转股方案,12月2日已签订了框架协议。东风公司债转股也在紧锣密鼓中,其中神龙公司债转股已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框架协议。国家批准天汽公司将其优良资产重组上市,上市后己筹措12.8亿元。

(3)转变经营机制,优化管理模式。一汽、东风汽车集团相继提拔了年富力强的领导,对集团内部的机构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使得部室机构和人员大大减少。同时,对企业内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重组。一汽集团在1998年成立了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最终目的是仿效美国通用公司将一部分零部件企业从一汽集团独立出去,让其独立面对市场。

2、跨国汽车公司

在跨国汽车公司中,已经与我国合资的公司与没有同我国合资的公司对我国加入WTO的态度及其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

已进入中国整车生产、销售的跨国公司将采取的措施是:

(1)进一步要求降低配套零部件价格,使整车的降价转移到零部件,以抵御其他没有进入到中国整车市场的其他国外跨国公司企业产品的直接加入。

(2)要求全球采购。与我国合资的国外企业如美国通用公司、德国大众公司、日本本田公司等都要求对国产化率的限制适当放低,对零部件实行全球采购。

(3)要求有一个合理的保护期。为了抵御进口产品快速进入中国市场,在入关初期,它们要求进口配额不应放的太大,并且在配额限制上不应仅仅是轿车整车,还可包括零部件。

(4)随着整车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跨国公司下属合资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扩大股权,以扩大其在合资企业中的经营权(因为50%的股权不能保证国际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其它权限方面也受到限制。)

(5)争取在汽车销售、维修和保险等汽车服务业方面从事经营活动。

没有进入中国整车生产的跨国公司将采取的措施是

(1)利用区域优势,整车产品直接进入中国市场,以质量、价格等优势同国内整车企业竞争,韩国、日本的汽车企业最有可能采取这一策略。

(2)独资办企业,福特等公司可能采取这一策略,对于跨国公司来讲,合资的成本太高,一旦允许,就采取独资形式,其实质同现有的合资企业竞争。

(3)要求中国政府扩大其产品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的范围。

(4)以汽车销售、维修、保险等汽车服务领域为突破口,相继进入中国汽车市场。

3、国际零部件企业

同整车企业对WTO的态度一样,没有进入中国零部件行业的跨国零部件企业,与已经进入我国零部件行业的跨国零部件企业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不同的。

已经进入中国零部件行业的跨国企业要求:

(1)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在保护时,应区别对待。对于技术含量低的零部件企业应全方位的开放,而对于高科技术、高附加值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这类企业的投资很大,应作为特别的对象加以适当保护。

(2)必须保持一定的国产化比率或称当地化生产的比例。

(3)逐步降低关税,使这些合资企业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

对于没有进入中国零部件行业的跨国企业,是通过合资方式还是贸易方式,取决于近期的成本比较和远期对中国汽车市场规模的战略评价。在目前只有几十万辆的规模下,难以对零部件跨国公司构成足够的吸引力,跨国零部件集团在华投资更多的是一种长远的考虑,战略布局的考虑,而距离中国比较近的国家如韩国、日本以贸易方式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的可能性较大。

四、我国政府可能采取的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关税的下调是一个过程,如何充分利用这一段保护期,将加入WTO对我国汽车工业的不利影响在保护期内降至最低,减少可能的冲击,是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考虑的。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或有关规定的调整势在必行,如何调整,调整的程度,还要看最终谈判的结果。但调整的指导思想将是在有限的保护期内,以保护民族工业为目标,推动国内主要汽车集团快速成长。调整的重点从国产化转向培育企业的自我技术开发能力;调整的手段转向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整的领域从项目,生产领域转向技术、环保和汽车服务贸易等非生产领域。

据报道,目前国家机械工业局正在研究加紧扶植国内汽车企业的措施,将会公布一系列调整和扶助国内汽车企业的方案,内容除了加快推动企业重组和兼并步伐外,也会推出强化整个汽车行业的产品质量、减员增效、降低生产成本、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等几方面内部环境的措施,并提供较佳的私人购车优惠政策等外部环境。另外,为减轻部分主要汽车企业集团的债务包袱,政府将加快企业债转股的速度。近期,我国政府可能会对汽车工业采取以下一些比较大的措施:

1、尽快取消以限制为主的消费政策,改善私人购车外部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为了防止乱花钱购买公车,实行了以限制为主的轿车消费政策。据统计,各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各种收费政策达200余种,占轿车实际零售价的20~50%,由此导致车价高出国际市场价格一倍以上。当私人购车迅速增加,轿车进入家庭成为国民经济增长重要动力以后,现有的消费政策就成为障碍,其调整势在必行。在轿车进入家庭的起步阶段,高车价严重限制了消费和市场容量。市场容量上不去,生产厂家达不到规模生产的水平,成本也难以下降。目前几大轿车生产厂家除上海大众接近规模生产水平外,其他厂家差距尚大。打破这种僵局的首要措施是调整政策,将限制为主改成鼓励为主,通过下调费用使目前市场上的主力车型价格降至10万元左右,销售量可能有一个大的增长,几大轿车生产厂家逐步接近规模生产水平,促进成本显著下降,并展开价格和服务竞争,从而进入价格下调,产销量增加,成本降低,价格进一步下调,产销量进一步扩大的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还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车改革,除少数高级公务人员外,其他公车开支应当转变为私人购车的需求。

2、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推动汽车工业改组,促进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以此为基础降低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

加强国内主要汽车集团的合作、联系,通过资产重组尝试集团之间的零部件产业交换,以扩大规模来降低零部件成本。国际汽车业之间的兼并成为国际汽车工业的发展潮流。但目前我国的汽车工业仍存在着地区割据的局面,加入WTO以后,将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同国际汽车企业相抗衡。因此,国内主要汽车企业之间的联合将显得更为重要。在零部件方面,集团之间零部件的产业交换是利用集团各自优势、扩大零部件批量的有效办法,只有这样,在局部范围内将竞争对手变成合作伙伴,一致对付进入WTO以后面临的共同困难。

3、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积极参与全球汽车工业分工,寻求自身发展

汽车工业是要求规模经济、以全球为市场的工业。近年来汽车工业巨头之间的合并接二连三。可以预见,在今后三年内,若干个最具实力的大跨国公司将占有全球大部分汽车市场份额。不论中国加入WTO与否,汽车工业生产、贸易的全球化是大势所趋,中国必须顺势而为。中国作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最具市场潜力、本国汽车工业有一定基础但总体上较为落后、经济开放度已经较高的国家,应当以积极参与全球分工的角度看待和处理与跨国公司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篇(11)

按照行政生态学的观点,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变迁,行政体系必须随之变迁以适应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同时行政体系的改革也会导引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在现代社会更加强调行政体系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超前回应性和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导引。

中国的行政改革长期以来都是立足于对经济社会的回应的基础上的,历次行政改革都是由于财政的紧张和经济改革的需要的而引发的,而加入WTO后中国的行政改革由对经济改革的回应性模式开始向行政改革导引经济社会变迁的模式,也就是说以前是经济改革引发行政改革,而这次变成了行政改革导引经济改革,而这次行政改革又是中国入世引发的,也可以说这次是以开放促改革。

1、加入WTO给中国政府的压力:承担WTO成员义务,履行WTO协议必须进行行政改革

WTO规则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间协议基础上的多边贸易协议,中国既然加入了WTO就要履行协议,履行协议就必须进行行政改革,因为WTO的这套规则主要是规范政府如何对对经济贸易进行管制的,主要是规范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则。而我国目前政府的行为与WTO规则所要求的政府行为还相距甚远,比如对于WTO规则所要求的行政透明度我国各级政府还做的远远不够,从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权限划分到权力的运行的规则与方式及行政程序都处于一种半神秘的氛围之中,各级政府面对的普通公众对之都知之甚少,以致于在现实中出现了专门企业从事政府公关中介组织。关于政务公开我们的政府提了好多年,但很多仍局限在“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所谓的公开上,这些“公开”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政务的公开,我们真正的政务公开也不过都局限于乡镇的所谓的公开上。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2002年1月25日)中还强调“全国县级机关都要实行政务公开,有条件的地(市)级政权机关也要推行政务公开”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目前的政务公开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再比如对于WTO规则所要求的政策统一原则我国各级政府做的更差,到处都有什么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所谓“开发区”,各地都有对付上级政策的对策,土政策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针对这些违背WTO规则要求的政府行为,中国政府必须进行改革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必须在给定的时间期限内改革完成,否则就要遭到WTO规则的惩罚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