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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2 11:31:07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1)

一、关于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

根据《意见》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招标,具体工作由区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提出申请和工程要求,由建设分局负责安排组织施工和完成日常市政维修工作”的要求,对《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作如下修订:

(一)明确上述规定中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为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邀请招标的单位为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区建设分局。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在审批立项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又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先理顺招标关系后再予审批。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施工。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建设分局新社区建设项目专责小组拟定施工单位,建设分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然后送指挥部备案并予实施。

(三)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和流程进行管理:

1、项目审批立项后,建设单位分批将项目资料移送招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指挥部凭中标通知书将项目审批立项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分局,由建设分局按原规范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

2、指挥部派1—2人参加邀标工作小组,参与工程邀标;邀标程序及方案由招标办制定,并报指挥部备案。

3、建立邀请应标施工单位数据库。综合几年来参与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施工单位的业绩、信誉、资质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建设分局筛选提供相关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建立施工单位数据库。然后,按照择优邀请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与区建设分局和招标办商议确定邀请应标单位。

二、关于项目工程量变动

《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分局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实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建设分局决定执行;3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指挥部审核批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工程量变更核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施工内容或变更工程量时,建设分局项目负责人应报告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应以现场会议记录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后三天内报指挥部备案。

(二)工程变更量审批权限。一是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意实施;二是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会议决定;三是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关于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

(一)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流程

新社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验收,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要严格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即: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项目单位(社区)开具工程完工证明施工单位凭证明申请建设分局竣工验收建设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指挥部组织项目验收施工单位组织结算资料并报送建设分局审查建设分局送审计办结算审核施工单位办理结算请款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二)流程操作办理时限

1、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15天内,要凭项目单位(社区)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向建设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分局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5天内,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组织项目验收。建设分局完成竣工验收后的15天内,新社区建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4、结算资料审查。指挥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15天内,施工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分局审查。

5、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办要在接到建设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6、办理结算请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建设者分局要协助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关于工程款请款手续

《管理办法》关于专项经费的请拨和项目工程款的申领规定:“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区财政结算中心,再由指挥部统筹使用;新社区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动工或竣工后,施工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并完善所需资料交建设分局审核,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现做如下修订:

新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采取“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和“建设项目拨款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运作。即:新晨

1、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

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至区财政结算中心;

2、建设项目拨款:

新社区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请拨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要求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完善所需资料后由监理核实工程进度并交建设分局审核;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再送区财政局基建审核组登记备案。完善上述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2)

构建基建项目联合审批大平台是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基建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基建项目审批流程,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打造流程最短、收费最低、服务最优的投资和创业环境。

二、遵循原则

(一)依法透明原则。按照法定职责,梳理法定事项,再造审批流程。审批事项事先告知,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项目进驻原则。基建工程立项(核准、备案)、前置审查、用地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规费收取、竣工验收、土地房产权证等审批事项,以及相关的垄断性中介组织、服务企业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三)职能整合原则。基建项目联合审批大平台办公室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设立总领办窗口,并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房产证办理”五个重要环节。每个环节设定一个窗口,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

(四)限时办结原则。在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的前提下,实行基建审批服务总时限承诺制。除土地招拍挂外,从规划设计选址、环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直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总承诺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需县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自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承诺时限。有关部门(单位)要向窗口授权或向其他部门委托授权,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勘察进窗口等措施,努力提速提效。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相关工作或缺席联合审批会议、不参加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基建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责成有关窗口即时办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和部门

实施范围:县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实施部门:涉及基建项目联合审批的13个部门(单位)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管理局、科技局(地震)、环保局、消防大队、人防办、城管局、气象局、水利局、财政局、自来水厂、供水公司等。

四、主要措施

(一)统一受理。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总受理窗口单位为县住建局。按建设项目全过程分为用地、环保、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商品房预售、产权办理7个控制节点,各节点又由4个单位牵头,分别是县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各节点牵头单位要不断完善集中会审、集中会签运行机制。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总受理窗口单位为发改委。牵头单位要协调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编制审批工作流程进行审批,确保审批高效快捷。

各类基建审批服务申请由各阶段总受理窗口单位统一受理,努力合并申报项目,减少申报材料。每个环节设定一个窗口,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杜绝反复申报、重复申报。

(二)整合人员。基建项目联合审批的13个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打破部门界限,由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岗位,既可受理、办理本部门业务,也可根据授权办理其他部门业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联合审图。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审图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图中心整体进驻办公,规划、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驻,集中审图。受理岗位统一受理5套建筑施工图纸(建筑、人防、消防、避雷、防震),转交审图室,用于各部门综合审图。

(四)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验收岗受理验收申请后,由基建联合审批总领办窗口将验收申报材料转交相关窗口,并通知有关窗口验收时间、地点,相关窗口人员与后方领导联系,安排落实验收人员。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规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

具体验收程序如下: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作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验收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个别单位需重新验收的,需向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报告验收时间,按期完成验收工作。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3)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处在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握住这一重要时期,就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否则,就存在着风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反作用。党的十指出,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十要求我们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无独有偶,改革最前沿的广东省,在十之前就开始着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且一些经验和做法被十所借鉴,在全国进行推广。虽然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进行,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是广东一些经验和做法对于其他省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一、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做法

作为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广东,勇当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在很多方面都走在全国的最前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不例外。广东省分别在2000年、2002年、2004年和2009年进行过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清理、取消和调整了2300余项审批项目。2012年,广东启动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之所以称新一轮而不是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因为这次与前几次有着本质的不同。前几次的改革只伤及皮毛,只是量的调整没有注重质的提升。而这次改革不一样,这次改革不仅伤及皮毛,而且伤筋动骨,是比较彻底的改革。

2011年8月,广东省把顺德作为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进行先行先试。

2012年1月,广东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立了广东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朱小丹省长担任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聘请省委政研室、广东省社科院和政协委员等数名专家参与。广东省编制办公室作为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人力方面,不仅倾全办之力,而且从兄弟单位抽调12名相关领域的业务骨干参与这次改革;在审批事项的底数上,严格把关,不仅让单位自报,而且还亲自找一些企业、社会组织面谈,搞清楚底数。在清理时,一些单位不愿意放权,广东省编办通过专家、省领导做工作,做到能减尽减,能放尽放,能转移全部转移。在改革的时候,广东省发现有些行政审批涉及法律法规,广东省没有权限进行改革,故2012年5月,广东省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的请示。8月22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2012年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公布,179项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55项行政审批事项被转移,115项行政审批事项被下放,5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给相关部门。2012年9月7日,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目录表明,18项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1项行政审批事项被转移,10项行政审批事项被下放。

2012年11月2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以后简称方案),要求在全省推行。方案给出的总目标是到2015年,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先行区。而且指出,到2015年,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实现地级市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90%3。方案把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为四个阶段:2012年谋划启动阶段,2013年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规范建设阶段,2015年总结巩固阶段。现在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启示

(一)领导重视

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所以能够先人一步,而且效果还不错,这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分不开的。早在2011年,佛山行政审批试点时,由于既得利益集团和其他方面的原因,顺德的试点有半途而废的可能,正在这一危急时刻,广东省委原书记给顺德鼓气,希望顺德进一步解放思想,先不要考虑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把想要改革的事项报上来。据媒体记载,顺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一年,广东省委原书记五次听取顺德改革汇报,勉励顺德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正是由于领导的重视,才使顺德改革试点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要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比较彻底,没有领导的重视是绝对不可能的。国务院一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全国的行政审批60%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设定的不超过40%,而地方对中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又无权变动。广东要想进行大批压减行政审批,没有中央的支持是绝对不行的。广东省在进行行政审批时,向国务院打报告,国务院原总理、原副总理、原国务院秘书长马凯等高度重视,同意广东先行先试,而且要求各部位大力配合广东的改革。

广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2012年确定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攻坚年,亲自抓。正是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委领导的重视,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才能成功推行。

(二)改革比较彻底

早在试点阶段,顺德给自己制定了一个行政审批的目标:取消不必要的层层把关和逐级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和“即审即办”。顺德从行政审批清单开始,为了彻底弄清楚顺德到底有多少项行政审批,前后花了几个月,可谓是翻箱倒柜,把各个部门弄了个底朝天,最终查明顺德共有1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而且顺德当时提出一个目标:减少30%审批事项,压缩50%以上的审批时间。

以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只做上次改革之后的存量,而不管增量。广东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比之前的几次改革彻底了许多,不仅存量要改,而且增量也不放过,不仅仅是让部门自报,而且通过一系列诸如自报、座谈、做调查表、打电话咨询、暗访等措施查明行政审批的基数,广东省前四轮审批制度改革后剩余590多项审批,这次通过前面一系列手段发现广东省仍旧有112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大大出乎预料。

改革比较彻底还体现在试点方案里。试点方案指出,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下级政府能够承担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以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审批事项被清理掉,这次改革不一样,更彻底,不仅不合法的被清理掉,而且合法不合理的、合法不必要的也被清理掉。

(三)以点带面,先试验再推广

2001年8月,广东省把顺德作为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进行先行先试,为广东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在试点过程中,由于思想不够开放,相关部门的不配合,法律法规的制约,改革曾经一度停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勉励顺德不要有所顾虑,要把想改的全部上报省委省政府。顺德在改革的时候,发现摸清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数是一项困难的事,遇到重重阻力…,正是由于顺德的先行先试,给广东指明了改革过程中存在什么困难和挫折,给广东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经验。广东这种以点带面,先试验后推广的方法,可以减少改革的风险,积累改革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四)重视专家的作用

行政审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法学方面的人才、经济学方面的人才、管理方面的人才等,不仅需要实务部门的参与,而且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需要相对超脱的、公正的、懂行的人才参与才能取得成功。广东省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改以往仅仅是政府部门内部操作的做法,聘请在行政审批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参与此次改革。广东省此次共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7人,由于专家富有相关领域的经验,没有利益牵扯相对比较超脱,更能发挥作用。这也是广东行政体制改革制度我们学习的做法之一。

(五)制度保障

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之后,广东省根据试点情况,向国家提出在十二五时期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先行先试,在获得国家批准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先行先试方案中指出,制定《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办法》、《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修订《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众所周知,改革仅仅依靠运动,依靠领导人一时兴起而进行是不可持续和长久的,只有制度化的东西才可能持续和长久。广东省行政审批也比较注重制度的作用,通过制定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配套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才能成功。如果仅仅关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相关领域不进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不一定能够取得成功。广东省政策制定者也看到了这一点,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要进行配套制度改革。比如大部门制改革个、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制度改革、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等。

三、结语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与我们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巨大的关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在转型期,很多矛盾和问题都凸显出来,、住房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贫富差别问题、环境问题、诚信问题、腐败问题等。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避免进入中等收入陷阱,迫切需要改革。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是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比较落后,假如不对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也将前功尽弃。广东行政体制改革先行一步,而且做的还不错,有很多值得其他省份和地区学习的地方,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广东行政体制改革还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没有出台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的处置方面的规定。我们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吸取广东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补充其不完善的地方,再结合本地的实际,相信一定能够取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胜利。

脚注: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4)

第二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实现“投资、质量、进度”三大控制目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制度,进行统一建设和专业管理。政府工程管理中心(简称工程中心)是政府专设的政府工程专业化代建管理机构。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交通、水利项目外)的建设,全部由工程中心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实施专业化集中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比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投资决策、计划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前期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审批与管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

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和财务决算的审核以及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规划、国土、环保、人防、消防、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责任人制、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六)建立工程项目保廉体系,实行廉政责任制。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单个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于每年十月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结合政府可用财力提出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工程中心、环保、人防等部门提出单个项目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按照项目类别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同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和投资估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先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及分年度投资额、项目单位、建设单位;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经市发改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批准,但原则上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市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编报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七)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以上程序由发改局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出,市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投资的理由;

(四)初步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初步分析。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批复中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非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批复中确定项目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可研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市发改局审核后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市发改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等内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用地、施工、环境影响评价、消防等审批。重大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政府通过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库,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是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图纸设计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

在工程承接上工程中心以政府文件(政府指令、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为依据,项目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在工程代建期间,工程中心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应服从工程中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由工程中心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人制度,制定公开的项目责任人选拔制度,每个项目都要确定责任人,200万以上项目要成立项目部,项目责任人要报上级党委任命,签订责任状,在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评价对照责任状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项目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单位职责。

(一)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负责办理、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市发改局在立项批复中明确项目法人或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并办理或协助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五)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修改工作,提出合理的设计概算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八)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九)参与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协助代建机构做好项目建设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项目单位明确的)或办理(项目单位不明确的)项目报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二)组织施工图设计、报审;施工图设计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三)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根据代建项目特点、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和评标方式,依法组织工程招标;

(四)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按时向市政府、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查项目资金的核拨,严格按概算控制工程总投资;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及申报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建程序

(一)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由项目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在立项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代建项目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实行交接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三)代建项目投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实行限额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1)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有重大变更;

(4)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5)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它变更事项。

(四)代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五)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工程验收合格后,交项目单位使用、管理。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资产交付手续,市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确需要变更设计的,影响工期不超过20天,增加造价不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经设计单位修改;超过50万元的经过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报主要市领导批准;超过设计概算批复10%的经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总投资增加的,增加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鼓励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造价的,可以给予节省资金10%-3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现场签证审批制度。因发生特殊情况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五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五万元以上的必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经签证并确认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或累计增加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尽可能实行单价合同,以有利于工程变更和支付控制。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的,其固定总价需于合同签订前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商定。

工程中心负责管理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平操作、合同管理规范化,在黑建造价[2007]3号文件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工程格式化合同,并由法制局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印制使用。额度在20万元以下,采用经法制局审核的格式化合同文本的工程合同,可不再报法制局审核。

政府工程要实行履约担保和保险制度。政府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九条针对建筑市场中资质挂靠,投标围标等不规行为,政府工程可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监理、设计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站、工程中心、监察、法制、项目单位代表、专家代表组成的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建设的市领导担任。依据公开的《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资质、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质量保证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对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工程招标在预选承包商中选择,不用再进行资格审查。如设有标底,标底应按规定编制并报审;采取无标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土石方、绿化等简易工程实行最低价中标;对于技术难度不大的非简易工程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以上二种情况采取中标价与标底价差交履约保证金的办法来约束。

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采取综合评标法,但商务标比例不低于60%,当招标人设有标底时,按招标人标底和有效投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下浮2%到4%方式确定标底,招标人标底所占权重系数不低于50%,具体由招标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程发包必须公开招标但特殊工程除外,特殊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对于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应急工程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外事活动而急需配套的工程,经市长办公会议认定后,建设单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择三家比选确定;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直接在预选承包商中指定并明确工程计价和结算原则。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管理。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核。

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对项目补助资金负责管理,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项目确定后,前期费用先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局审核,市分管领导审查,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拨款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支付,财政局监督审核。

工程费用按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在建阶段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的8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不大于90%;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其它款项。保修期期满,最终验收完成后才可付清余款。

工程费用实行财政直拨制。由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比例交由财政局统一实行直接拨付。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资金划拨至市财政局设立的专项工程资金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督促。

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帐,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若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帐核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费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1%~3%累进提取,并在交接手续中明确。通过优化设计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和强化管理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做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管理费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管理费的30%,其它节余资金上交财政局。市财政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管理费用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核付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并进行资金核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展不定期进行核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591号)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审核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三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进行严格核实,施工单位明显虚报假报的,对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记录;监理和建设单位不经核实上报或上报结果审减超5%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的责任,对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记录。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财政局委托,按财政部财建[20*]591号文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评审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遵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是否符合批准概算等,并出具评审报告。对工程概、预、结、决算在建设单位审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依法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稽查;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第四十四条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市监察部门可派驻人员进入市工程中心办公。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先期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责任奖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四十六条对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工程中心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九)违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和工程中心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5)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以创新的理念、改革的措施、超常的举措,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重建规范、再造流程,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着力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促进全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目标要求:按照打造环渤海“审批环节最少、办事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投资者最满意”的最佳商务城市的目标要求,通过扎实开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活动,着力解决审批事项多、审批周期长、收费项目多、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建立权责一致、程序简明、顺畅高效、监督有力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遵循原则

针对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改革,省政府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度规范、具体项目、审批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收费只能削减不能增加、收费标准只能降低不能抬高、办理时限只能压缩不能延长”的总体要求,重点把握“四项原则”:

(一)合法合理。坚持依法行政,既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又要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打破常规,敢于突破,削减不合时宜、妨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

(二)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消除囿权思想,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横向并联、纵向优化,重建制度规范,再造审批流程,对审批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适度前移,最大限度地实行并联审批。

(三)简政放权。对审批和收费项目取消一批、合并一批。通过加强管理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再进行行政审批,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彻底放开。

(四)权责一致。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其相应的权限和责任,减少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幅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着力解决职能交叉、责权脱节、多头审批、互为前置、暗箱操作等问题。

三、建立组织

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决定成立廊坊市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调度、督导各项工作进展,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四、工作任务

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审批,大力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站式收费、全程服务、全程政务信息公开、行政监察”五项制度,全面规范审批程序,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一)集中办公地点

市行政审批中心三楼,办公场地平方米。

(二)人员组成

涉及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的责任单位,从单位内部业务科室抽调专门名工作人员(科级干部名、工作人员名),代表本单位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审批、审核权,并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管理。

(三)审批及办理时限

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共分为前期工作和行政审批两个阶段。其中: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前期准备、土地出让个环节;行政审批阶段包括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个环节。

1、前期工作阶段

①前期准备:在供地前的准备阶段,国土部门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部门提供审定后的环评文件、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规划部门提出刚性规划条件,将所有应由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准备工作全部做完,并做到一次性告知。

②土地出让。根据土地性质,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到发改部门办理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2、行政审批阶段(涉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和办理事项为项,办理时限个工作日,其中从用地规划许可到施工许可办理时限个工作日)

①规划许可(个工作日)。规划部门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建设、规划、市政、绿化、综合执法、人防、消防、水务、安全、环保等部门对施工图联合审图备案。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施工许可(个工作日):排水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市容环卫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合同备案。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竣工验收(个工作日):房产部门按相关政策要求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建设、规划、市政、绿化、综合执法、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技术监督、教育、文化、水务、安监等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严格执行五项制度

1、建立健全并联审批制。按照“统一受理、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要求,强化行政审批中心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主管科室负责人进驻行政审批中心并授权到位,切实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处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坚决杜绝“前门受理、后门办理”和“体外循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办公。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设定并联的环节,各责任单位要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部门缺席视为默认通过。

2、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做到科(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天。各行政审批责任单位要变坐等申请为主动服务,提前做好专家评审、技术分析、踏勘、公示、公告、听证等准备工作。在审批和建设的各个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特别是对省外来廊投资的重大项目,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保证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3、建立一站式收费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专门的收费窗口,按照收费主体不变、权益不变的原则,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一站式收费”。转变收缴方式,由多环节收缴改为项目用地审批、项目建设审批和房屋产权登记(在房管局交易中心进行)个环节集中收缴。全面推行收缴制度改革,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中国库收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4、实施全程服务制。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服务,为企业办事提供方便。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服务,统一受理项目单位资料申报,无偿为申请人代办各项审批和交费手续,全程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结果反馈。受理申请材料时要将有关事项向项目单位一次性告知,定期回访,提供延伸服务。

5、实行全程的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监察制。建立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收费政务信息全程公开制度和全程行政监察制度。要将管理权限、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制作办事指南并公开。审批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公示。大力推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行政监察,完善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市监察局要派专人入驻行政审批中心,对各涉房行政审批单位的审批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办理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通过大力度的清理整顿,达到“审批项目更少、时限更快、收费更低、服务更好、企业和群众更满意”的目标要求,优化发展环境。具体分为个阶段进行:

(一)协调准备阶段(月日至月日)

①召集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中心、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等部门传达贯彻月日全省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部署任务。②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提高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房地产行政审批流程图》。③各涉房行政审批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等个文件的要求,对现行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抽调审批人员的方案,确保月日全部进入行政审批中心实行集中办公。④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月日前购置笔记本电脑台、打印机台、电子显示屏个、交换机台、电话机部、办公桌椅套,编印《房地产行政审批操作手册》。同时,负责刻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用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用章。⑤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涉房行政审批单位派驻的工作人员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办事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掌握操作程序。⑥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设立专栏专刊和专访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月日至月日)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发的《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的通知》等个文件,结合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备案项目和取消停收项目的削减、合并、优化,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项目目录和取消、停收、降低及放开收费标准、下放权限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做到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放开的坚决放开,该降低的坚决降低。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对涉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具体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整改提高阶段(月日至月日)

各涉房行政审批责任单位按照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总结房地产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查漏补缺,采取措施,认真整改,注重实效。市监察部门要实施全程行政监察,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按省政府公布取消、停收的收费(基金)目录执行,超越职权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六、保障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对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特殊意义,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把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作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要规范行为。行政审批的过程,是政府及其部门、中介机构、房地产企业互联互动的过程。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市规划、房管、信用办等单位于月日前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涉及建筑市场中介机构的专项清理整顿,采取联合检查、信息公开、信用等级评定等办法,全面规范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行为,严禁政府部门将自身职责交由中介机构承担,严禁胁迫房地产企业接受强制服务并收费。由市规划局牵头,于月日前组织市建设、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规划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对擅自超越规划红线、扩大容积率、违规销售以及串通投标、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6)

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

(一)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均须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工程。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身份证。4、申请人身份证明。5、有效计划立项批文。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应有以下相关文件:1、申请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有:(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2)该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4)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6)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隧、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应有有关技术条件计算书及相应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7)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有安监部门的意见。2、调整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还需有:(1)要求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或管线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4)调整工程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有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调整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原要求一致)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6)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3、调整规划路口还需提供:(1)要求调整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绘制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路口调整方案。(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相关变更文件。

三、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

(一)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二)审批文件内容:1、在方案设计阶段提供的全部资料。2、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4、1/100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附按文件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总平面图。5、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有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6、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说明调整原因。7、电子报批光盘资料。8、其它材料。

四、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一)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批准的施工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6、批准的总平面图。7、《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8、经市测绘大队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9、市政工程按施工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10、电子文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一)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7、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8、《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9、经市测绘院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10、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11、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2、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一)审批要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

(二)审批文件内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表。4、建设用地批准书(市政工程不需)。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涉外安全审查意见表。7、市整顿办意见(房地产项目需要)。8、不可撤销支付保函;9、监理合同。10、施工合同。11、白蚁预防合同。1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1、本市监理企业提交项目总监手册。2、外来监理企业提交备案证明。3、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证书。4、送样见证人证(须是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员)。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1、安全员、资料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3、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4、注册建造师证书。5、外来施工单位提交备案证明。6、安全生产许可证。7、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建设工程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的封面及相关汇总表(附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电子文档)。8、《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7)

第二条凡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包括区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它政府建设资金(中央、市补助资金;各种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审批、上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督促和检查。

(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

(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司)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载体并负责对融资的资金、财务进行管理。

(六)区投资项目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七)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担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区域总体规划,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司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同时对重大、实事项目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和市民代表意见,然后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财政局、区城司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变化、政府融资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同意,在资金总量内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八条凡列入区中长期建设计划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以列入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九条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组织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及项目调整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项目可以直接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符合区区域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投资咨询机构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评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超出项目建议书2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批复。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拨款程序: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或区城司审核同意后,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拨付合同工程款80%-90%。一年质保期满后,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拨付剩余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项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前期工作有征地和动拆迁且费用较大的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申请前期经费。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国债、市拨切块资金、补助资金对应相应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盘子。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或建设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计建设[1996]673号)。

第十七条区经营性公益项目应市场化运作,公开向社会招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区财政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12号)实行政府采购。区监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审计局、区检察院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开标、评标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招标为项目投资方、建设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招标人。监理内容包括: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等。各监理单位按季度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则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报告项目监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大办)、区城司及项目主管单位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上述部门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区重大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建设资金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并对区城司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统筹安排资金,合理调度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主管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局或区城司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财政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停止拨款或返缴拨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工程量、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审计,区审计局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按《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金府[2003]35号)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决算报告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区建设交通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司)。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审计局应在工程决算书完成后的2-4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重大办。

第八章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自综合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向区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区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必须将投资项目的资产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处理,相应调整委托监管的基数。

第九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区财政局、区城司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除竣工验收外,在项目一年质保期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城司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给予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接受区财政局财务监督或对其提出的意见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8)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并举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六条取水人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申报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该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取水。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同时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应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

(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

第八条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用水计划申请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应于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九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其年度最大取水量和年取水总量应不超过取水人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数量。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取水需要的;

(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地区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五)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六)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取水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的原因需要超过计划取水,取水单位应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不定期地对取水人的取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水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取水人每季度应按规定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报表,在每年1月份向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年度用水总结应同时抄报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

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产品用水定额。地方性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产品用水定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用水定额应随经济发展和用水需求的变化,由原机关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时,批准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用水定额计算的用水总量,在审批意见中应有节约用水的要求。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后,取水申请人应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要求,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应有生产工艺和设施的节水技术水平及可靠性的说明。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所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的简要报告,应附有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对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中的如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是否超过用水定额;

(二)节水工艺和设施是否可靠;

(三)在取水口是否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

(四)节水挖潜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九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工程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再批准新增取水量。对不符合第十八条(一)、(二)、(三)项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改正,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供求状况的预测和取水许可申请人的节水潜力,提出在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期内,不同年度和年内不同时期节约用水的要求,并据此核定不同的许可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应与工程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参加工程项目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对未按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鼓励取水人改进工艺,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废水回用。节约用水节余的水量优先批准给原取水人用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应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测试完成后应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提出节约用水目标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发证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以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为城市生活及工业用水的取水许可证,每年都应进行年审。其它用水的取水许可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其中30%~50%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年审工作于每年12月以前结合取水人用水总结和审批下年度的取水计划进行。

第二十五条年审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批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由被委托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负责年审。必要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年审后的取水许可证进行抽查复审。

第二十六条年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人的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二)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三)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七)退水的水质是否达到部颁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所规定的要求;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在年审时,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取水人安装的量水设施进行校验,准确核定取水量等有关参数。退水水质数据必须是由国家认定的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单位提出。

第二十八条取水和退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登记。取水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取水人的取水登记表、取水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予以更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提出限期改正:

(一)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二)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第三十条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第三十一条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因不可抗拒原因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取水人及时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过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年审结论及违章行为处理意见,分别填写在取水许可证的“审验记录”和“违章行为处理记录”栏内,并加盖监督机关的印章。取水许可变更事项由发证机关填写在“取水许可变更记录”栏内,并加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取水许可年审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行政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发证总数、审批取水量,并按取水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类别划分;

(二)取水许可证年审情况:年审数量、占总发证数的百分数,并按取水方式类别划分;

(三)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对进一步改进取水许可年审工作的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年审费用由被审验的取水人承担。

第五章水资源管理统计

第三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建立水资源管理统计制度。全国性的水资源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统计调查表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性的水资源管理统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表格,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但其统计标准、指标涵义不得与上级的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水资源管理统计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和临时专项统计报告相结合的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各省要在6月底以前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年报表,并抄送流域机构。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内的水资源统计资料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系统分析,发现数据计算和来源有错误或不实,应责令填报单位进行核实订正,上级部门不得随意修改。

第三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统计资料统一归档,专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关规定和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布统计资料。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资料,应当依法保密。涉及到调查统计对象或部门利益的,未经相应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和批准,不得泄露。

第三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专人从事有关统计工作,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证经费和配置必要装备,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取用水计划,完成节水指标,取用水指标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取得显著效益的;

(二)积极研制节水新器具,使用节水新工艺,推广节水新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严格执行本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擅自改变取水标的和取水量年内分配的;

(二)未在规定限期内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六)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机构批准发放的取水许可证,需吊销的,必须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警告和罚款:

(一)超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的。

第四十三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不按上级规定填报统计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领导人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取水人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9)

一、整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作风效能建设朝着更好的态势发展

作风效能建设进入第三阶段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坚持以查摆问题、边查边改为主线,以群众满意、促进工作为落脚点,扎实抓好第三阶段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机关行政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各级机关干部精神面貌有所好转,工作作风有所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广大群众和投资者直接感受到了作风效能建设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作风效能建设得到了群众和投资者的广泛认同和高度赞誉。作风效能建设所形成的积极效应,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力地巩固和发展了我市近年来发展的良好势头,作风效能建设活动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步形成了良性互动。

尽管我们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作风效能建设还存在不足和问题。有些机关干部对作风效能建设产生懈怠情绪,某些“机关病”有所抬头;一些突出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和解决,治标不治本,因此出现反复和反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刚刚搭起框架,虽然已经运行,但运行质量普遍不高;一些部门和单位对“三项制度”的研究不够,实施“三项制度”仅停留在表面,贯彻力度不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还处于起始阶段,监督预警功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

二、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全面圆满完成第三阶段各项工作任务

作风效能建设从三月初启动至今已满6个月,时间刚好过半。要继续以饱满的热情去领导、指导和参与这项意义重大的活动,自觉克服懈怠、松劲情绪,把作风效能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作风效能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以及近期自治区的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有这么几项。

(一)着重抓好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1、抓好“审管分离”、“充分授权”、“应进必进”工作。

“审管分离”。审管分离是自治区在总结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最近提出的一项工作,“审”就是审批,“管”就是管理,其意思就是对单位内设机构职责进行优化重组,把一个单位的所有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科室,统一行使本单位的审批职能,其他科室只是行使监管和服务职能而不再行使审批职能。我们已经在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和卫生局这四个单位进行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果。这些试点单位都是对各科室职能进行重组,成立“审批科”或“审批办”,而且“审批科”或“审批办”都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了部门职能集中、人才资源集中、办公地点集中、收费集中。有一个问题要引起注意,窗口值班岗必须实行“AB岗”,不管什么时候、什么情况都必须保证有人值班,避免群众来办事找不到人的情况。

“充分授权”。授权不充分一直是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的老大难问题。有的单位虽然也在审批中心设了窗口,但有些是出自被动应付心理,所以要么是派驻人员素质不高,要么是对窗口不充分授权,结果总是改变不了审批窗口“只挂号不看病”的现象,窗口成了一种摆设。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解决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思想认识问题。各单位尤其是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单位领导要统一一个认识,打消两个顾虑。一个认识是:成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目的,就是要把分散在各处各单位、各部门的审批等事项集中一处受理,集中审批,集中服务,以便群众容易找到门,避免多跑路,也便于规范,便于监督,是实现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建设服务型、高效型、廉洁型政府的需要,符合时展要求,势在必行。两个顾虑:一是有些部门领导担心审批业务集中到“审批科”、集中到窗口会弱化领导的权威和权力;二是有些领导认为给窗口放权会难以控制,担心出现重大失误。其实,能在窗口一次性办结的大多是即办件,承诺件、并联审批件还是要经过班子讨论等必需环节,不必担心出现“窗口夺权”现象,只要加强窗口人员的自律教育,完善监督机制,明确权责,同样可以避免重大失误。下一步要立即在市本级、在各县(市、区)全面推广试点单位做法,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在编制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科室的审批业务加以集中,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门的审批科(股、室、办),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统一行使本单位审批业务。审批科(股、室、办)是该单位在中心窗口的首问责任单位,其负责人为首问责任人,单位对审批窗口要给予充分授权。主要授予“四权”: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即办件的审批权、承诺办理件的服务协调督办权、审批事项的应诉权。我们的所有审批事项,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即办件,二是承诺件。所谓“即办件”,就是对于许可条件比较简单,许可后又容易监管能否即时办结的审批事项;“承诺件”就是相对于“即办件”而言,许可条件比较复杂,事关重大,不能即时办结但要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不论是即办件还是承诺件,如果不充分授权,就很难克服审批窗口仅是“收发室”、“中转站”以及“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今后,各单位在充分授权方面要认真研究,要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即办件的比例。

“应进必进”。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各个有审批事项的单位,除极少数经批准不进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其他都要进,进是原则,不进是例外。一些单位由于其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比较特殊,不便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如公安、交警、税务的办税大厅等,允许它们设立分中心,但是要单位向市作风效能办书面申请,经市作风效能办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批;二是凡进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单位,原则上其所有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都要进,不能出现两头甚至多头受理和收费的现象。

2、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一是清理审批事项,编制审批目录,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要在所有行政单位清理本单位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审批事项目录,在目录外不得有别的审批事项。

二是精简和规范申报材料。要制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办事项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目录,编制好有关申报材料的内容标准和样式,即时提供给当事人。要防止出现告知不齐全、不准确导致当事人跑冤枉路的现象。

三是编制规范的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尤其是规范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及办结时限。各单位对本单位每个审批事项,都要按照便捷、高效、科学的原则,编制出审批的流程及办理的时限。有些事项的审批,涉及到多个单位,以往这类事项的审批,按照先后次序,按部就班,往往一个事项审批下来,花费了很长的时间。要有效地解决好这个问题,就需要改革,要优化审批流程,把以往的“串联审批”模式改变为“并联审批”模式,现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已草拟出了我市在建设、工业技改、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旅馆业、餐饮业、娱乐行业等七类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细则,明确了各类并联审批流程及办结时限,这几个细则一经确定后,有关单位一定要认真实行。另外工商企业开办、矿山开采和其他全程代办的重大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及办结时限需要加紧研究。

四是规范审批标准(即申报事项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编制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标准汇编。

五是制定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群众来办事,接待人员出具收件回执单,一是可以备忘,二是便于日后查询和问责。

六是规范收费。要编制收费目录(各部门有分目录),只能在国家、自治区确定并公布的收费项目范围内收费,并按政策规定的收费下限收费;要请金融部门进驻中心设立收费窗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收费地点必须是在中心;今后除经批准不进中心的部门及事项外,收费的有关票据由中心控制,不再发放到单位。

七是抓好“三项制度”的配套制度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的建设。要制定“三项制度”的各项配套制度,包括《一次性告知制度》、《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此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评定制度》等制度,以便对进驻中心窗口及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

八是注意在过渡阶段,各县(市、区)已经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在本单位仍然要设立服务窗口及服务岗位,方便群众办理其他事宜。但是要尽快完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3、做好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更名、挂牌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更名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的中心已陆续启用,也要进行挂牌,名称一律定为“××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4、进一步抓好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办公场地有保证,电脑网络要贯通。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如税务、工商等虽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了窗口,但窗口电脑系统没有与本单位的网络系统连接,无法开展审批业务,没有发挥窗口应有作用。市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正在落实和建设之中,我们力争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效能监督

建立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是自治区极力推行的在第三阶段务必完成的一项任务,至目前止,我市已全部完成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电子监察系统的配备建设,要尽快实现区、市、县的系统联网。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的主要功能在于监督和预警。监督,就是通过后台监控系统,随时对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浏览、跟踪了解和督办;预警,就是系统会对预设的审批时限进行分段提示,提醒经办单位经办人员按时办结。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落实编制和人员,逐步组建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注重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应有功能,努力提高即办率,每月编制监察情况报告,加强对办事拖拉、录入造假等行为的问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群众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继续征求意见,不断地转变作风、转变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能。

1、要加强对群众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群众投诉要有人接待,要迅速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办事拖沓、不力、低效的问题和案件,提高办结率。

2、继续深入、广泛地征求群众对作风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对待、认真调查、认真整改。要对整改态度认真、整改方案到位、整改工作扎实、整改效果良好的单位进行表扬,要对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责。

(四)积极主动参与经济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党委、政府研究破解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瓶颈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积极参与一些重大项目的跟办、督办,为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努力。

(五)进一步巩固机关作风、纪律整顿成果。要注意防止上班迟到、遇事推诿、相互扯皮等“机关病”的反弹,继续对上下班纪律、会风、挂牌上岗、机关卫生进行督查,及时通报不良现象,保持机关良好风气,维护机关良好形象。

(六)抓好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参照自治区作风效能办在开展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上设立专门机构的做法,从民政、编办、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作风效能办“脱钩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负责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按自治区要求顺利完成。

(七)尽快修改完善《全市集中开展作风效能建设活动考核工作方案》。作风效能建设活动结束之前,自治区必定部署开展对各单位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以便评价成效。考核的方案,市作风效能办已经下发各单位征求修改意见,请加紧时间征求意见,把考核方案修改完善,以便施行。

(八)抓好乡镇机关的作风效能建设。乡镇机关,直接面向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相对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乡镇机关基本上没有什么行政审批权,主要是为群众和客商办证提供前期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处理基层纠纷等,因此要积极探索乡镇机关亲民便民、亲商便商的新途径新机制。象州县石龙镇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经验。石龙镇的经验概括起来,就是领办制、代办制、督办制、领导现场办公制,统称“四办工作制”。前天下午,自治区在南宁召开全区乡镇机关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共安排4个乡镇在会上做典型发言,象州县石龙镇就是其中之一,典型发言前还播放了石龙镇的作风效能建设专题片,会议号召推广石龙镇“四办工作制”的经验。我们全市各个乡镇要学习石龙经验,积极探索方便群众、服务客商、促进发展的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把乡镇机关真正建设成为便民型、服务型、高效型的机关。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10)

县城区建设总指挥部对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并对各片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的服务主体,应根据职能和管辖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各片区指挥部负责各自片区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片区牵头部门作为片区项目建设的责任服务主体,牵头做好片区内建设项目的服务工作。片区运作公司是各自片区建设的融资和运作平台。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要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健康有序地全面推进。

(一)统一政策原则。各片区指挥部按照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区建设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区政府投(融)资城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二)统一标准原则。县城区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执行政府投(融)资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三)统一规划原则。各片区指挥部在县城总体规划、县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片区详细规划,为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四)统一领导原则。各片区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片区建设项目的运作和管理。

二、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

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前期、实施到审计决算以及后期评价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及其先后次序。主要有以下五个阶段:

(一)项目的决策阶段

1、五年近期项目建设规划(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土地利用)的编制(调整)、审核和审批。各片区指挥部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县城空间发展概念规划,编制(调整)片区五年近期项目建设规划,报总指挥部审核后,由总指挥部统一提交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实施。

2、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的制定(调整)、平衡和审批。各片区指挥部根据五年近期项目建设规划制定(调整)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报总指挥部审核,总指挥部统筹平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各片区指挥部具体实施。

3、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的制定(调整)、平衡和审批。各片区指挥部根据五年近期项目建设规划制定(调整)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报总指挥部审核,总指挥部统筹平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各片区指挥部具体实施。

4、年度项目资金筹集计划的制定(调整)、平衡和审批。各片区指挥部根据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资金筹集计划,报总指挥部审核,总指挥部统筹平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各片区指挥部具体实施。

(二)项目的前期阶段

各片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各片区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工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报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编制项目建议书,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2、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向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部门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4、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5、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6、编制规划方案文件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公示;

7、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图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8、进行工程招投标,确认监理、施工单位,办理质监手续后,办理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手续。

重大建设项目(以年度项目计划为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的评审应邀请总指挥部参与,相关合同、正式成果报总指挥部备案。

(三)项目的实施阶段

各片区指挥部具体负责片区内项目的资金筹措与运行、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投资控制、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制。各片区指挥部以每周快报、每月月报等方式,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各片区指挥部应建立完善的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并接受总指挥部的监督和检查。

各片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年度项目计划为准)的关键节点性工作由总指挥部具体派员参与并监督:

1、各片区指挥部应向总指挥部报送重大建设项目(以年度项目计划为准)的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方案,并接受总指挥部的全过程监督;由总指挥部负责筹措资金的项目,建设合同需报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签订。

2、各片区指挥部接受总指挥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质量、安全、建筑节能、进度及阶段性验收等的检查;

3、各片区指挥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经专家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具体的设计变更内容和调整概算,并报总指挥部备案,否则不得进入竣工结(决)算程序。

(四)项目的审计和决算阶段

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准备、项目实施、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邀请接管养单位参加,同时将建设单位的质保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保金的支付权转移给接管养单位;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初审;

3、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文件和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4、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5、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总结篇(1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卫生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服务理念,创新审批方式,为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和谐发展,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大力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意识,营造优质的审批服务环境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审批事项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各项制度及服务承诺,树立“零差错”、“零投诉”的工作目标,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对办事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认真负责的解答。

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要求,想公众所想,急公众所急,努力做到“四个一样”即“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优化工作环境,改善服务设施。进一步清洁、美化办公环境,努力做到工作环境整洁有序,服务配套设施齐全,办事指南和工作程序清晰,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精神饱满,仪容、仪表端庄,展现优美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二)加强党建工作,树立岛城先锋形象

继续深化“岛城先锋”党建品牌的创建工作,坚持把创建“岛城先锋”党建品牌作为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总载体,作为加强党建工作的总抓手,作为党建文化的新实践,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纪律落实到“岛城先锋”党建品牌的理念和实践中。在创建活动中,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党建品牌工作经验宣传推介。围绕卫生行政审批工作中心任务,在全市卫生行政审批窗口中加强思想文化、学习文化、行为文化、环境文化、廉政文化和人本文化建设,探索建立起满足行政审批工作需要的文化体系。在卫生行政审批工作中,树立岛城先锋形象、展示岛城先锋风采。

(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