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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2-01-27 22:42:29

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1)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养殖场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越来越大,为了真正实现规模化养殖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科学化管理,确保畜牧产品质量满足畜牧行业发展标准,促进畜牧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1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部分养殖场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因地制宜而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混为一体,生产区未设动物疫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内部设施设备因陋就简,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不够健全,防疫措施落实较差,动物防疫效果也不够理想;三是养殖场出入口和各圈舍未设立消毒设施,达不到消毒防疫的目的;四是多数户主没有考虑隔离圈舍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的建设。

就动物免疫注射情况来看,一是免疫程序较为混乱,有的使用单苗,有的使用联苗。二是动物免疫用疫(菌)苗来源复杂。多少规模养殖场防疫所用疫(菌)苗自己通过不同渠道购买,仅有少部分养殖业主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申购。

2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效策略

2.1 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2.1.1 建立科学的畜禽保健用药管理制度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为增强动物机体免疫能力,应当选取有益于畜禽健康的日常保健药物,调节畜禽的身体机能,并配备先进的兽医诊疗设备及相配套的畜禽治疗及保健药品,结合养殖场规模化发展的疫病管理标准,积极制定合理用药规程,开展科学合理的畜禽治疗及保健操作,切实保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的有效性。

2.1.2 建立规范的消毒程序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为全面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养殖场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场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包括消毒间、消毒池等,规范养殖场消毒管理标准,并配备与养殖场畜禽生长需求相符合的消毒药物,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标准实施消毒操作,控制好养殖场的动物卫生,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

2.1.3 选取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和管理措施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顺利高效开展,应当依据国家对重大疫病的管理标准出发,结合养殖场自身发展实际以及动物疫病的疫源状况等,开展系统化分析,进而规范免疫程序,并选取科学合理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对动物重大疫病的墙纸管理标准,积极开展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果,降低规模化养殖场疫病的发生几率,为规模化养殖场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建立健全规模化养殖场的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2.1 建立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养殖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并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管理措施,通过机制与措施的相辅相成,密切配合,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果。与此同时,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以目标考核的方式促进制度落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各项职责的落实到位,最大程度上防范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扩散,一旦出现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监督措施不合适而导致动物疫情发生、蔓延或非法使用添加剂而影响动物健康的情况,应当严格依照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机制追求其责任,以促进规模化养殖场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2.2.2 维护规模化养殖场管理秩序

为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应当在严格遵照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灭源、常年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的防控措施,为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充分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应当积极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养殖场动物调进调出行为,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饲料、兽药及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违禁使用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2.3 明确具体监管内容,完善养殖环节巡查记录和管理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规范养殖场的各项养殖行为,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并完善免疫、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生产管理等环节的台账,完善养殖档案,促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应当严格控制好规范化养殖场的引种工作,规范引种审批制度,为获得审批的坚决不允许引进动物,最大程度上控制疫源。规范化养殖场应当建立并完善强制免疫制度,加强动物免疫的科学化管理,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可追溯管理,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应当充分做好养殖场动物养殖各环节的巡查工作,明确具体监管内容,对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巡查记录,在准确把握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过程基本情况后,对动物卫生各项情况进行归档,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及决策的可靠性和高效性,促进规模养殖场向标准化、专业化发展。

2.3 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普法教育,落实责任

2.3.1 做好法律和法规宣传,提升责任意识

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规模养殖中的责任意识,特别是引种审批、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环境检测、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意识。

2.3.2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告知制度

向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内容的“畜禽异地引种审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及规定”、“禁止使用瘦肉精等危害添加物”等告知书。利用媒体做好普法教育,使养殖业主熟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自身权利、责任和义务。

2.3.3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按照“放心肉”工程建设有关要求,与各规模养殖场签订“依法经营和管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处置”、严禁使用瘦肉精等危害添加物等承诺书,并对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进行备案登记,定期进行记录更新。

结束语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在明确养殖场管理标准的基础上,规范养殖行为,建立健全免疫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监管,充分做好动物卫生监督重点工作,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风险,促进规模化养殖场的标准化发展,全面提高规模化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2)

中图分类号:s851.2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加强对惠水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和发展,笔者认为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 增强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动物养殖业扶持(母猪直补、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种草养畜扶贫等)激励政策的有力推动,惠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场蓬勃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各类动物养殖场已发展到318个,其中持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的160余个。随着规模养殖水平的不断提高,规模养殖已越来越成为惠水县畜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但是从规模养殖场的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看,不少人“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还依然根深蒂固,导致大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差,动物强制免疫、常年实时免疫、消毒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不到实处;不主动建立动物养殖档案,小规模动物疫病时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暴发的潜在风险较大。特别是部分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防疫意识薄弱,自主强制免疫工作不独自落实,经日常监测,畜禽的免疫抗体监测水平明显偏低。因此,必须要加强领导,将中小规模养殖场的日常监管作为重中之重,认真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职责,完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定岗定人,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抓细抓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频率,确保畜禽养殖场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 做好信息登记和法规宣传培训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规模养殖场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场生产、动物防疫条件、免疫、出栏报检、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档案,有条件的逐步推行电子档案管理,定期采集各养殖场有关信息,实时更新和分类统计数据,为落实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提供重要基础数据。结合已掌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情况,通过举办养殖知识培训班、送科技下乡、张贴防疫检疫宣传标语、发放动物养殖法规宣传单等多种形式,采取简明易懂的方法,分场所、分层次地对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加强《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增强他们自觉守法的意识。

3 完善规模场挂牌官方兽医责任

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挂牌官方兽医责任监管制度,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要求,每个规模场除按规定须有签约驻场兽医外,还必须明确一名挂牌官方兽医,并要求在规模养殖场大门口外墙上公示挂牌官方兽医姓名、联系方式、职能职责等。监督检查挂牌官方兽医落实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回监管制度,并统一制作巡查监管记录,强化问题整改措施,促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综合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定期收集和汇集各辖区内挂牌官方兽医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令整改,跟踪落实,对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坚决立案查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开拓创新动物防疫监管机制,努力探索和积极建立动物重大疫情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整体水平。

4 细化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内容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要进一步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内容,督促规模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动物防疫质量。

4.1 监督指导落实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

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主落实常年免疫制度,按规定免疫程序自主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认真落实好动物饲养管理、场地清洗、消毒、安全用药、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生物安全控制等一系列综合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存栏畜禽免疫抗体监测,合理确定二次补免时间。

4.2 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防疫制度和动物养殖档案的规范管理

监督和指导养殖场业主建立健全各种防疫制度,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程序、消毒、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动物检疫申报、人员管理、引种审批及隔离观察等制度,并上墙公示和严格执行;统一规模养殖

养殖档案的建立,督促场主如实记录生产、免疫、用药、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车辆及人员进出、患病动物隔离观察等有关防疫措施的执行情况;由挂牌官方兽医到场监督指导强制免疫及耳标佩戴,并在养殖档案上签字确认。

4.3 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动物调进调出申报管理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

监督指导养殖场业主按规定落实检疫申报、引种审批、境外动物调入备案签章等制度;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控制措施,严格消毒,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养殖场内,特别是要杜绝畜禽经营者随意进场选购畜禽等情况发生。

4.4 监督指导完善动物防疫条件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认真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证前严格审核和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要督促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切实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切实提高养殖场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3)

一、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现状

1.养殖场主和饲养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我县规模养殖场业主们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他们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掌握的程度也不一样,有的能科学合理地管理好规模养殖场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有的则全听有经验的养殖户的指点。饲养管理人员的素质更低了。这些人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知之甚少,对动物的饲养管理、防疫治病全听业主和管理人员的指导。

1.2选址、布局设计不合理

规模养殖场场地;有按动物科学饲养要求合理选址修建的,也有因地制宜随便而建的;内部设施设备有科学标准化的,也有因陋就简原始化的。

1.3防疫制度不规范不健全

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制度,;规模相对较小的动物防疫的制度则不健全,措施也相对落实较差,动物防疫效果也不够理想。

1.4动物防疫现状

规模养殖场虽能批量生产畜禽产品,养殖效益较高,但其风险较大,特别是动物疫病危害的风险较大;因动物的集中饲养,动物疫病易于发生并快速传播。现规模养殖场业主80%已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均十分重视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整个养殖过程都主动防疫,自动购买消毒药、疫(菌)苗回去积极防疫;

二、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存在的问题

1.饲养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一些规模养殖场建筑布局、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一是生产区和生活区、工作区为一体,不能有效地隔离开来,且生产区未设动物疫(疾)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发生;二是畜禽动物饲养圈舍、养殖场出入口未设立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达不到消毒防疫的目的。

2.动物免疫程序混乱

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注射,有的使用单苗,有的使用联苗;常用的疫苗为:猪瘟单苗或猪“三联”苗、W疫苗等疫(菌)苗。其免疫程序较为混乱,以猪瘟免疫注射为例:种用猪一般采取每半年一次;仔猪、育肥猪的免疫程序:有的业主采取乳前免疫,有的采取30日龄左右首免、60日龄二免,既不是强化免疫,也不是延续性免疫,免疫后又没有佩戴免疫标记;如卖给散养农户,很可能遇农村散养普防而再次注射,在抗体滴度较高期间的一般性再次免疫注射,不但不能产生较高的防疫抗体,反而还会使体内的有效免疫抗体滴度降低,导致免疫的失败。

3.动物免疫用疫苗来源复杂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所用疫(菌)苗来源相当复杂。仅有少部分养殖业主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订购、需时领用,其余大部分养殖业主,有的自己到兽药店、饲料市场购买,有的在邻县兽药、饲料经营者手中购买,也有通过养殖“师傅”传输而来的。从这些途径来的疫苗,存在着如下问题:其生产厂家是否是国家的定点生产企业,冷链系统是否健全完善,疫苗的运输、保管过程是否按要求进行,,疫苗是否安全有效,使用后免疫力是否增强。目前,已有个别养殖场出现了免疫失败的现象。

4.存在重大疫病发生隐患

少数规模养殖场业主饲养动物的防疫存在滥用疫苗和漏防的现象。其免疫注射的疫苗较多,本地从未发生过的疫病也购买疫苗回来注射,但往往却漏防了牲畜W疫病和伪狂犬病等,造成这些易发疫病的免疫空白,大有诱发重大疫病的可能。

5.滥用抗菌素药物影响动物防疫效果和产品质量

个别规模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对抗菌素药物的使用过滥。一是饲料中滥加,长期使用;二是治疗滥用,大剂量加倍使用;三是防疫注射反应抢救时,首当其冲使用大剂量抗菌素药物,这些抗菌素药物虽然对抢救有一定的疗效,但同时也抑杀了疫苗中有益活菌群,影响疫苗的效力。长期大剂量使用抗菌素药物,致使抗菌素药物在动物体内长期大量残留,防疫注射时影响疫苗的效力,同时也严重影响着畜禽产品的质量。

三、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应采取的对策

1.提高业主和饲养管理人员动物养殖科技水平

提高规模养殖场业主和饲养管理人员动物养殖科技水平很有必要,目前也显得非常迫切。一是畜牧业现代化需要从事养殖业主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二是当今的国际化商品市场需要无公害的畜禽产品,而只有掌握了系统理论知识的人才能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才能生产出无公害的畜禽产品。

2.改进动物养殖环境布局和设施设备

规模养殖场无论其规模大小,其动物养殖的环境布局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养殖生产区和人的生活区应严格分离,闲杂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动物养殖生产区,特别是动物养殖同行人员更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场和圈舍进出处应设立消毒池、室等消毒设施。养殖生产区内应设疫(疾)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并设于生产区的下风向。排粪沟应设于动物饲养圈舍之外,且落差应大于5/1000,确保不积留粪尿。

3.建立健全科学的动物防疫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制度是提高规模养殖场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之一。这些制度包括按动物防疫法规建立健全的引种申报防疫监督制度、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制订的免疫注射制度、外来人员消毒制度、饲养管理人员进出场消毒制度等;

4.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疫苗的使用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4)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11-0041-02

S着畜牧业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转变和扩大,宣恩县养殖业逐步由传统分散养殖向养殖大户和规模养殖场转变和发展,由粗放经营向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快速发展。做好规模养殖场的监管指导工作,是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基层畜牧服务中心要因地制宜地对规模养殖场实地走访调查,认真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真正做到对规模养殖场全方位的指导和监管。

1 宣恩县规模养殖现状

截至目前,宣恩县生猪存栏360 589头,出栏586 525头;肉牛存栏68 941头,出栏17 980头;肉羊存栏45 136头,出栏47 084头;禽类存栏125.414 6万羽,出栏116.040 0万羽;全县规模养殖场饲养100头以上生猪的有229个。万寨乡生猪存栏 4.14万头,出栏 6.28万头;肉牛存栏 4 290头,出栏 1 450头 ;肉羊存栏 3 879只 ,出栏 3 830只;禽类存栏 15.40万羽,出栏 15.94万羽;万寨乡规模养殖场饲养100头以上生猪的有23个。

2 规模养殖场存在的问题

2.1 养殖场地选址不环保、不科学

大部分规模养殖场都是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有的在房前屋后从几头猪开始起步,边发展边购买扩大养殖规模;有的养殖户从来没有养殖经验,看到周边邻居搞养殖业致富了,自己也投资办起了养殖场;有的养殖场建在公路边、有的建在河流附近、有的建在居住的村寨里面,根本就没有科学规划和选址,更没有环保意识。

2.2 圈舍设计、场区布局不合理

①没有充分考虑到人畜饮水、通风向阳、光照时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问题。②疫病预防、治疗、生产管理等技术不成熟,不利于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生产成本的有效控制。③人畜在同一个环境中生存,导致生活区、养殖区混在一起,造成净水、污水不分的现象。

2.3 基础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缺乏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体系

没有设置必须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隔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特别是动物废弃物不能达到无害化处理和安全排放标准。

2.4 生产管理不科学,标准化管理意识淡薄

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操作规程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无法确保动物和畜产品是安全、健康、无污染的放心动物和畜产品。

3 监管对策

根据区域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规模养殖场实行县、乡两级监管,专业人员对规模养殖场实行对口指导和监管,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实行责任承包的追究、追责制度。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1 在全县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要求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包括选址、圈舍工程设计、配合饲料工艺流程、防疫制度和人员分工等。对已建场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和升级,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畜牧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土地、农业、林业、环保、工商、税务、公安)人员对其关、停、转。对新建场地实行备案跟踪管理制度,从选址开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指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要求每一项完成情况都必须有备案,直到全场建成并达到相关要求才给予办理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3.2 做好技术培训

经常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或专题技术讲座,加大规模养殖场标准化饲养管理、购入药品的安全使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的建立等相关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养殖场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

3.3 双管齐下,层层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一是县政府将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纳入对各乡镇领导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由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状,从行政组织上保障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县畜牧兽医局与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签订目标责任状;同时各乡镇与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法人签定目标责任承诺书,明确养殖场主体责任,从制度上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三是按照一个规模养殖场明确配备一名畜牧兽医技术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联系服务规模养殖场制度,从技术指导上保障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3.4 实行挂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一是规模养殖场必须将诚信经营生产承诺书公开上墙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舆论监督。二是联系指导服务技术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制度,公开服务内容,联系电话和举报电话,建立监管台帐,公开接受监督。三是建立诚信企业挂牌表彰激励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档案制度并严格执行的且未发生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颁发宣恩县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单位称号,公开挂牌宣传,激发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3.5 实施责任追查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5)

一是业主和饲养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规模养殖场业主有机关干部、企事业员工、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回乡农民等,业主们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他们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掌握的程度也不一致,有的掌握较深较牢,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科学合理地管理好规模养殖场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有的则尚未入门,动物的饲养管理全听有经验的养殖户的指点。饲养管理人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文化层次有高中、初中、小学文化,有初识字的,更有一字不识的文盲。这些人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知之甚少,对动物的饲养管理、防疫治病全听业主和管理人员的指导。二是养殖场地规范不一致。规模养殖场场地有规范的,也有不规范的;有按动物科学饲养要求合理选址修建的,也有因地制宜随便而建的;内部设施设备有科学现代化的,也有因陋就简原始化的。三是防疫制度建设有差距。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制度,规模较大的动物防疫的制度相对较为健全,措施也较为落实,防疫效果也较好;规模相对较小的动物防疫的制度则不健全,措施落实也相对较差,动物防疫效果也不够理想。四是规模养殖风险加大,动物防疫现状不容乐观。规模养殖场虽能批量生产畜禽产品,养殖效益较高,但其风险较大,特别是动物疫病危害的风险较大;因动物的集中饲养,动物疫病易于发生并快速传播。现规模养殖场业主已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均十分重视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整个养殖过程都主动防疫,自己购买消毒药、疫(菌)苗积极防疫;初涉规模养殖的业主,盲目听信于有经验的养殖业主的防疫安排,未根据自己的养殖情况合理科学免疫。

二、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存在的问题

1.饲养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一些规模养殖场建筑布局、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一是生产区和生活区、工作区、外宾接待区混为一体,不能有效地隔离开来,且生产区未设动物疫(疾)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发生;二是畜禽动物饲养圈舍、养殖场出入口未设立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达不到消毒防疫的目的。

2.动物免疫程序混乱

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注射,有的使用单苗,有的使用联苗;常用的疫(菌)苗为:猪瘟单苗或猪“三联”苗、w疫苗、细小病毒等疫(菌)苗。其免疫程序较为混乱,以猪瘟免疫注射为例:种用猪一般采取每半年一次;仔猪、育肥猪的免疫程序:有的业主采取乳前免疫,有的采取30日龄左右首免、60日龄二免本文由收集整理,既不是强化免疫,也不是延续性免疫,免疫后又没有佩戴免疫标记;如卖给散养农户,很可能遇农村散养普防而再次注射,在抗体滴度较高期间的一般性再次免疫注射,不但不能产生较高的防疫抗体,反而还会使体内的有效免疫抗体滴度降低,导致免疫的失败。

3.动物免疫用疫(菌)苗来源复杂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所用疫(菌)苗来源相当复杂。仅有少部分养殖业主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订购、需时领用,其余大部分养殖业主,有的自己到成都、重庆、荣昌等兽药、饲料市场购买,有的在县境内兽药、饲料经营者手中购买,也有通过养殖“师傅”传输而来的。从这些途径来的疫(菌)苗,存在着如下问题:其生产厂家是否是国家的定点生产企业,疫(菌)苗的运输、保管过程是否按要求进行,冷链系统是否健全完善,疫(菌)苗是否安全有效,使用后免疫力是否增强。目前,已有个别养殖场出现了免疫失败的现象。

4.存在重大疫病发生隐患

少数规模养殖场业主饲养动物的防疫存在滥用疫(菌)苗和漏防的现象。其免疫注射的疫(菌)苗较多,本地从未发生过的疫病也购买疫(菌)苗回来注射,如禽流感、猪伪狂犬病等;但往往却漏防了牲畜w疫病和狂犬病等,造成这些易发疫病的免疫空白,有诱发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可能。

5.滥用抗菌素药物

个别规模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对抗菌素药物的使用过滥。一是饲料中滥加,长期使用;二是治疗滥用,大剂量加倍使用;三是防疫注射反应抢救时,首当其中使用大剂量抗菌素药物,这些抗菌素药物虽然对抢救有一定的疗效,但同时也抑杀了疫(菌)苗中有益活菌群,影响疫(菌)苗的效力。长期大剂量使用抗菌素药物,致使抗菌素药物在动物体内长期大量残留,防疫注射时影响疫(菌)苗的效力,同时也严重影响着畜禽产品的质量。

三、对策

1.提高业主和饲养管理人员的动物养殖科技水平

一是畜牧业现代化需要业主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二是当今的国际化商品市场需要无公害的畜禽产品,而只有掌握了系统理论知识的人才能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才能生产出无公害的畜禽产品。场内饲养管理人员动物养殖科技水平的提高,既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办法,也可以采取聘请有资质的动物养殖科技人员担任技术顾问,培训饲养管理人员技术,指导饲养管理工作的办法。但所聘请的人员必须切切实实地履行职责。

2.改进动物养殖环境的布局和设施设备

养殖生产区和人的生活区、外宾接待区等应严格分离,闲杂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动物养殖生产区,特别是动物养殖同行人员更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场和圈舍进出处应设立消毒池、袋、室等消毒设施。养殖生产区内应设疫(疾)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并设于生产区的下风向。排粪沟应设于动物饲养圈舍之外,且落差应大于 5/1 000,确保不积留粪尿。应供给动物清洁卫生的饮水;条件较好的业主应安装自动供、饮水系统,既达到清洁卫生的要求,又满足动物自由饮水需要。

3.建立健全科学的动物防疫制度

制度包括按动物防疫法规建立健全的引种申报防疫监督制度、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制订的免疫注射制度、外来人员消毒制度、饲养管理人员进出场消毒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要装贴上墙,还必须让场内所有人员熟记于心,落实到行动上,按制度规定做,一切制度化。

4.规范养殖场动物防疫疫(菌)苗的使用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6)

由上可知,我国水产养殖业的面积规模和产量规模都很大,对水环境的影响巨大,而客观的水产养殖业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而,无论基于水产养殖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还是基于我国水产养殖业规模和地位及其对水环境的重要影响,都要求加强和改善其水环境管理。

二、我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现状

从管理主体来看,我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体系主要由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水产养殖户自身管理以及水产品消费者与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监督管理组成。从1986年《渔业法》实施以来,我国水产养殖业及其管理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一)行政管理层面

我国水环境行政管理实施的是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等分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环境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到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行政管理,由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渔业农业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

在调研中,我们注意到现行水产养殖业水环境行政管理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环保部门的职权和职责是履行环境保护,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但实际情况是,各级地方环保局的管理关系全部在地方,受制于地方领导,所以当经济与环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环境保护往往还是为经济发展让路。对于短期内没有引起明显环境问题和民众纠纷的渔业水环境问题,环保部门采取的是“民不报,官不究”的态度。第二,我国对水产养殖业实行的是多头管理,水产养殖证件、水产苗种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产养殖水环境由环保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药、水产饲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水产品质量则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贸、环保、卫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这就造成了各部门之间责权交叉多,分工不明确,往往出现“谁都该管”而“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监督和执法力度效果不佳。第三,许多渔业资源具有跨行政区的性质,因而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就涉及跨行政区的管理问题。按照《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行政区从自身需要出发来决定开发利用和管理跨行政区的水环境,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因此,跨行政区的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中各行政区的管理重叠和冲突的现象以及局部有利而整体有害决策等问题也是比较普遍的。

(二)法律法规层面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结构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法律解释、涉外法等多个层面逐步建立起来。但是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中,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央级别的,如《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船舶登记章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中多是关于渔业的一般性规定,单行法规尚不完善,因而造成了相关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差。

其次,养殖业、捕捞业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是相关法律的根本目的和重点,与水产养殖水环境有关的法规几乎空白。《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和《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等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和出发点都是主要基于渔业产业本身的发展,而不是水产养殖业水环境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即使有的法规如《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对水产养殖用水水质作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养殖场或池塘进排水系统分开,其主旨仍然是服务于渔业的经济发展。再者,在现行水产养殖业水体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国家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和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海水池塘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相对完整,但地方标准明显滞后,亟须健全和完善,仅有少数地方政府如浙江出台了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DB33/ 453-2006)。

(三)养殖场主自我管理层面

为了保证水产品质量和保护水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针对水产养殖户的水产过程出台了相关管理规范。早在2002年,福建省就制定了水产养殖场用药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药物使用须由技术人员具体操作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并做好用药记录,用药后应妥善处理排放药液废水。北京、上海等地先后颁发实施了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对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水源水、池塘水、养殖排放水、生活污水等作了明确规定。养殖标准化和工厂化养殖为养殖户提高了管理效率,不仅改善了养殖设施设备,提高了生产能力和水产效率,而且改善了养殖水体生态环境,增加了水质调控能力,促进了水产养殖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散户的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场主对生产行为的水环境后果是不重视的,关于水环境的管理是混乱的。笔者在浙江、山东、湖南等地以实地访谈、调查问卷形式了解到,不执行《养殖用药记录》,使用禁用渔药、消毒物,超量使用渔药,不经无害处理直接排放养殖水等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大多数散户没有水环境保护的意识,对于水产养殖业的水环境管理更是没有概念。

(四)水产消费者与养殖水体周边居民监督层面

随着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的提高,水产消费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和养殖水环境也越来越关心。从2012年开始,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开通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服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和,水产养殖场、养殖环境、养殖投入品、生产过程管理、水产品质量抽检等环节中关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信息,以便消费者监督水产养殖的生产与环境管理。在广东、浙江等省份的基层养殖地区,各村选派一名村干部担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经过培训后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水产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每月向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汇总报告各水产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当然,水产消费者和质量安全监督员都主要是从水产品质量的角度理解和对待水产养殖水环境的。真正从生态环境角度关心水产养殖水环境的群体是另一利益相关者――养殖场周边的居民。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养殖水环境的直接影响。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多周边居民对于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造成的环境后果感到无可奈何。一方面是由于周边居民碍于与养殖户的本地熟人情面,对不明显的环境后果选择隐忍姑息;另一方面,促使周边居民对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问题行使监督和维权权利时,一般都到了废水、有毒物质排放长期积累、环境后果比较严重的阶段。

三、国际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问题和不足,反映了与我国水产养殖业地位不匹配的水环境管理现状。纵观全球,我们发现挪威、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方面走在世界先列,他们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作为世界上最早(于1946年)成立渔业部的国家,挪威各区域内渔政及水产企业质量与环境管理的所有事务都由渔业管理机构派驻的检查官员负责,而不按养殖、捕捞、资源环保分工来设置机构。邵桂兰、刘景景、邵兴东:《透过挪威经验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政府规制》,《中国渔业经济》,2006年第5期。这样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能避免政府部门间相互协调所产生的内耗。类似地,日本设有一个我国所没有的专门机构――由具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上组成的、经过严格的步骤选举产生的渔业调整委员会。徐海龙、王海龙、乔秀亭:《中日渔业法律法规及管理对比分析》,《现代渔业信息》,2011年第9期。这个机构负责管理日本渔业相关的包含水环境管理的所有事务。反观我国,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中,水产养殖业隶属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又归农业部门管辖,水环境由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管。对此,笔者建议改革水产养殖业管理体制,整合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中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主体机构。这个主体管理机构由环保部垂直管理到省市区环保厅局,进而垂直管理到地市级环保局;地市环保局再派出县区级环保局。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人员三至五年进行轮换,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防止各种保护主义对企业污染的包庇袒护,防止各类腐败的孳生和蔓延。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在现有《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法律体系,尤其是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在我国现行渔业法律体系中,关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亟需加紧立法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在这方面,美国在针对水产养殖及其环境管理的立法过程中广泛吸取各部门和各种知识背景的人员尤其是生态学家的参与,这一做法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在水产养殖业过程中,对渔药的监管制度是需要特别重视的。美国水产养殖用药严格遵守联邦政府和州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指南等管理规定。水产养殖排放的杀虫剂和其他潜在污染物必须由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许可才能使用。而在挪威则根本没有渔药店,养殖户在市场上购买不到药品。当鱼病发生时,养殖户必须经由专业兽医开处方才能获得渔药。这些渔药管理规定使得渔药管理更简单有效,减少渔药对水环境的影响。这一经验体现的预警原则应当在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立法得以体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述民众监督只能发生在环境后果发生且严重化、明显化之后。

(三)发挥养殖户主体作用,调动渔业协同管理机能

水产养殖户既是水环境管理的客体,又是水环境管理的主体。作为水环境管理客体,养殖户要遵循法律法规,受政府和相关制度的制约。作为水环境管理的主体,养殖户应当主动承担起管理养殖场、维护水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养殖户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是在水产养殖中应用HACCP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这一体系就是要在亲体、幼苗、养成、销售整个过程中对包括养殖场的周围环境、养殖水质、苗种、饲料、水产药物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针对各个重要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并加以控制,确保养殖产品的健康安全性。目前,英国、澳大利亚、挪威、爱尔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HACCP体系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水产养殖的过程中,养殖户按照HACCP的要求进行养殖和生产活动,不仅提高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而且可以促使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注意水环境的管理,保护水生态环境。

在水产养殖业的水环境管理方面,养殖户组织所发挥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十分重要。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都有系统完善的渔业协会,每个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都是协会的会员。这些协会以非政府组织的性质与政府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协助政府提高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效益,在质量控制、发展水产养殖、行业自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这种协会是一种“自我控制式”的管理系统,能促进养殖户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激励养殖户自发地参与到可持续发展的养殖活动中去。Kwang Nam Lee, J.M.Gates, Jungsam Le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Korean Fisheries Management.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2006(49).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各国已有经验,鼓励水产养殖户采用HACCP体系进行自我质量和水环境管理,并发挥养殖户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协调政府共同管理水环境。

(四)提高水产养殖户和相关民众的环保意识

只有从事水产养殖业人员和相关民众(消费者和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得到了提高,才能真正实现政府对养殖户的监督和养殖户之间的监督,从根源上解决水产养殖业过程中的水环境问题,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政府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免费对水产养殖者进行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7)

截止20XX年底,全市畜禽牛存栏达1.94万头、羊存栏2.57万只、猪8.32万头、禽类年末存栏15.84万只;全年牛出栏0.45万头、羊出栏3.61万只、生猪出栏9.11万头、禽类出笼41.01万羽。我市共有各类养殖大户400余户,其中规模养殖场达到144个,年出栏100头以上规模养牛场1个、年出栏300头以上规模养羊场11个、出年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97个、年存栏1万羽规模蛋禽场1个。这些养殖场大多数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据调查,绝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都建于对居民会产生环境影响的区域内,一些乡镇的畜禽养殖场甚至就建在居民区内,距离周边居民或水源地都比较近,由于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没有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尤其是散养的畜禽粪便直接排向鱼塘、沟渠、农田,再加上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对周边地区环境构成威胁,而且在部分乡镇已经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与周边居民的环境污染纠纷。

二、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规模化养殖布局不合理。我市畜牧业逐步向集中化、规模化发展发展。但我市规模化发展进程中存在着畜禽养殖场分布不合理的现象,个别乡镇只有几家养殖场,而有的乡镇却存在十几家,其中有的村都存在好几家,并且紧紧相连。畜禽所产生的排泄物较为集中,加之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导致囤积,对人和畜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不当。养殖者滥用抗生素、激素、微量元素等投入品,其产生的后果就是药物残留,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及污染。

(三)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养殖业逐渐向城镇、郊区转移,农业和畜牧业的脱节,导致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分离,养殖者不种地,畜禽粪便及废弃物不能及时还田消纳。我市乃至全州较为缺乏有机肥料生产企业,而同时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化肥的产量大,价格低,从而导致大量畜禽粪便、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四)养殖场建设的监管力度不够。我市养殖场大多数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养殖场新建过程中环保部门仅对部分大型养殖场进行环境测评,而且抓的不严,以致相关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

(五)规划建设不合理,缺乏前瞻性。早期建造的养殖场,未经科学规划,选址、栏舍建设都缺乏前瞻性,布局建造随意,不少养殖场建在城镇近郊、村庄旁、河流溪沟畔。栏舍建设缺乏规划,多数是边发展边建设,布局凌乱,建造简陋、设施陈旧落后,易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缺乏指导性政策及措施。州、市还未出台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现有畜禽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再加上认识不足、资金缺乏、技术匮乏等方面的原因,有些规定难以有效落实,现有的政策、法规大多数只是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市大部分养殖场管理粗放、薄弱,绝大多数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建设之初,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缺乏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大部分养殖企业重饲养轻治理,不愿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保技术或购买环保设备。

(二)部门职责不清,没有形成联动机制。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导致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加大了畜禽粪便污染治理的难度。如我市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项目实施主要由环保局实施,畜牧部门不了解。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踢皮球,不能形成合力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意识严重缺乏。全市大部分养殖户缺乏环保意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可持续发展意识极差。对进行粪污治理改造缺乏主动性,不愿花钱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一心想着项目支持。同时部分养殖户忽视栏舍内部环境,对栏舍冲洗用水不注重控制,污水随意排放,畜禽粪便随处堆放,不建造堆放设施,严重影响了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

四、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建议

(一)政策法规层面

1. 政府制定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政府要及时编制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由规划、环保、畜牧、水利等部门联合制定禁养、限养、适养三区划分方案。同时积极正确上级激励项目,制定本地区污染防治激励措施。

2. 加大资金扶持、治理和发展生态养殖业。政府应建立规模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研究环保型饲料和生态畜牧业的研究及推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鼓励规模养殖户投资养殖污染治理,对积极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规模养殖场、户,在养殖用地、信用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与扶持。各级环保、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积极帮助争取项目,多渠道引进资金及技术,使治污技术早日服务于养殖业。

(二)综合管理层面

1. 合理规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一是科学规划建设。养殖场(小区)的选址、规化与建造新建养殖场在传统建场选址基础上,将粪污处理纳入规划之中。二是创新改进措施。选择安装先进控温、通风、光照、粪便清理、粪污再利用、消毒、污水处理设备及粪尿加工处理设备等。三是加强绿化。利用绿色植物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以达到降低温度、减少辐射、减少细菌和除尘除臭的目的。

2. 提高养殖环保意识。环保、畜牧等部门针对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重要性进行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对《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畜禽养殖者的环保意识,增强养殖者对实施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3. 建立联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大力度、通力协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严把新建养殖场防疫条件的准入关,建设一个,达标一个。严格执行畜禽场建设的环保审批制度、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相关制度,对不遵守法规制度的,对不符合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搬迁的搬迁、该关闭的关闭。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8)

[中图分类号] S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8-0258-01

最近几年,府谷县高度重视规模化养殖场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控制好疫情,保证市场肉制品供给安全。一方面加强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切实加强饲养环节的防疫监管,有效降低规模养殖场畜禽发病风险。健全了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制度。规模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闲杂人员出入,新补栏的畜禽进行隔离观察,确保新购进和新补栏畜禽无疫病进场饲养。对无专职兽医的养殖场,由村级防疫员和驻场观察员负责防疫工作。另一方面强化检疫监督,严防疫情传播和扩散。各养殖场、养殖小区进一步完善防疫制度,配齐防疫设施,改善防疫条件,建立健全报检制度。加强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管,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

1 规模化养殖场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1 生产管理不规范

现阶段,规模化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建设还不是十分完善,很多饲养户在饲养动物过程中不能很好的执行规模化饲养技术规范,很多饲养户依然采用过去传统的饲养技术和饲养理念进行日常生产管理工作。饲养户未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非饲养人员随意进入养殖场内部,不能做到畜禽动物全进全出,新品种引进后不进行一段时间的隔离观察就混入种群中,养殖场卫生条件较差,病死动物不进行无害化处理。

1.2 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不完善

很多饲养户并不知道发展规模化养殖技术的重要性,更不了解规模化养殖技术的相关法规,对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更是认识不足。饲养户在执行检疫和消毒工作时并不能按照既定的操作规范进行消毒作业,养殖场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疫病防控体系,动物疫病、免疫、消毒和疫情监控等制度建设不完善,养殖场饲养档案建设不完整,新动物的引进、饲料管理以及免疫注射等内容也缺乏较为详细的记录。

1.3 基层服务人员服务质量不高

县级以下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服务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再加上现阶段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还不是很完善很到位,导致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规模化养殖场的饲养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工作效率并不是很高,很多饲养户都不从规定的渠道购买动物疫苗,私下从其他途径购买低质量的疫苗,导致了县级动物房卫生监督部门不能及时掌握饲养户的免疫情况,给畜禽饲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2 规模化养殖场监督模式分析

2.1 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备案工作

首先,要对所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饲养场数量进行摸底调查,弄清楚各个饲养场的补栏计划和引种计划,要提高动物监督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其次,要进一步摸清规模化饲养场的硬件设施建设情况,对规模化养殖场的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全面掌握规模化养殖场的生物安全现状,为相应的动物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在工作过程中要对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饲养种类、存栏数量、是否持有完善的证明、饲养管理人员是否健康、饲养场是否有兽医、是否有监管兽医、是否有完善的废物循环利用处理设备、动物是否全部进行了免疫、进出场的动物是否进行申报检疫、病死动物是否进行了无害化等几个部分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为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2 严格对规模化养殖场防疫条件进行审批

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规模化养殖场,但是动物防疫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动物防疫部门应该下达相应的整改通知书,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之后才能发放相应的动物法防疫合格证书。对于整改之后依然不符合规定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对于新建而又没有进行投入使用的饲养场,要监理严格的审批验收制度,保证建设合格之后才能发放合格证书,并正式投入使用。

2.3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规模化养殖场监管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系统的社会化工程,他既要保证地区的政府行政单位高度重视,同时也离不开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和联合监管,因而就需要事项行政和业务联合发展,规模化养殖场自我完善和相关部门有效监管密切结合起来,做到分级监管负责,在重大疫病防控方面实行政府负责制,与此同时,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规模化饲养场实行一对一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强化部门监督,进一步保证规模化饲养场的饲养质量。

2.4 切实做好服务创新工作

首先,告知。通过签订防疫责任状等形式告知养殖场负责人应如何做,才能达到动物防疫的要求,如规模猪场作为防疫主体,对防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疫政策和措施,坚持自繁自养、全进全出和封闭饲养的原则,聘请有资质兽医人员,研究制定本场免疫程序,做好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其次,服务。防疫监管员对养殖场主提出的问题、困难等及时做好协调解释工作,及时提供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等。防疫监管员每月不少于两次到对接养殖场巡查,查阅相关台帐,了解免疫、疾病、进出栏、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对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记录《如皋市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台帐》。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9)

(一)加快构建新型经营体系。加快转变养殖方式,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养殖生产,支持规模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现代养殖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稳定和支持适度规模养殖,鼓励以土地资源、养殖水面、畜禽栏舍、畜禽产品等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养殖。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养殖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良种繁育、饲料兽药、肉品加工等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农户发展。大力推进养殖业社会化服务,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支持规模养殖企业配备专业兽医,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积极探索发展社会化的兽医诊疗、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二)加快完善支持保护体系。稳妥推进养殖业补贴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养殖补贴项目末位淘汰管理制度,逐步扩大良种补贴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建立畜禽水产品成本价格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调动农民养殖积极性。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政策性保险,积极推动完善养殖保险保费政策,逐步实现主要畜禽水产品应保尽保。组织开展渔业互保,提高捕捞渔民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生猪等主要畜禽水产品成本价格、市场行情的监测、研判,完善养殖生产预警预报机制。

(三)加快推进职能转变。进一步健全动物防疫、质量安全、标准化规模养殖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项目,细化考核指标,创新行业管理机制。继续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技术推广、质量安全监管的公益性职能职责,确保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个到位,巩固和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规范行业执法行为,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实施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创新执法队伍管理模式。创新现代养殖业产业科技支撑体系,完善以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以成果转化为基础的科技创新模式,整合资源,聚拢人才,开展关键技术研究、集成、试验和示范,提升养殖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着力提升主要畜禽水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稳量提质做强生猪产业。整合生猪养殖扶持资金,支持环境承载能力强、养殖潜力大的丘陵山区发展以生猪养殖为主体的家庭农场,稳定生猪养殖新型主体;支持良繁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人工受精技术;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全面实施生猪粪污治理设施改造工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计划;重点抓好1000户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及改造,使生产逐步向生产能手集中,提高规模化养殖水平和养殖效益,力争全市生猪规模养殖比重提高到70%以上。全年生猪出栏453万头,确保畜牧产值增长3.2%。

(五)全面加快发展现代渔业。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实施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工程,年内改造水面2万亩以上,努力拓展养殖基地,发展休闲渔业。大力推广水产健康养殖、循环生态养殖、名特优品种仿生态养殖、鱼病综合防治等水产养殖新技术,规范养殖行为,转变养殖方式,提高养殖效益。

(六)因地制宜发展草食牧业。继续巩固炎陵草食牧业示范县创建成果。支持各县市发展繁殖大户、育肥大户,逐步形成能繁母牛养殖优势区,打造优质牛源基地。加快肉牛品改体系,开发选育地方良种,提高肉牛养殖水平。

(七)防范风险保护家禽产业。加大对规模养禽场的标准化改造力度,提升健康养殖水平,稳定家禽养殖生产主体。支持家禽养殖企业、完善活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消除疫源隐患,全面启动、落实活禽交易市场休市制度。稳步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制度。支持和鼓励活禽宰销分离,引导健康消费,稳定家禽市场。

三、持续增强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

(八)突出防控重点。全面实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根除计划、单项病防治计划和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启动无疫示范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全市动物疫病控制和消灭进程。重点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落实“免疫日制度”、免疫监督举报制度,加大抗体水平检测力度。积极开展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病原学专项监测,全面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努力保持全市无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的良好局面。

(九)完善防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考核,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监管机制,稳步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大力推行检疫电子出证,逐步实现检疫票证、检疫检测记录电子化。积极探索实施畜禽饲养场的动物卫生风险“分级管理”模式,实施“分级监管、量化监督”,扩大监管范围,提升监管效率,促进防控工作开展。加强全市动物卫生执法装备、冷链体系和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县级兽医系统实验室要全部通过省级考核,全方位提升动物防疫体系基础保障能力。

四、全面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大力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加快推进县级检测机构“双认证”进程,督促养殖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本级年内要建好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定期制度,各县市也要逐步建立相应的体系。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生猪“瘦肉精”、饲料、兽药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交叉检查、整县排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加大质量安全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移交畜牧兽医部门后,立即行动,健全体系,确保职责交接和工作开展的无缝对接。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疫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宰后出证工作,严禁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

五、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养殖业

(十二)切实落实养殖规划。加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宣贯力度,继续抓好养殖业污染治理。禁养区内,不再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有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限期退出。限养区内,结合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品种、污染防治措施,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总量。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污水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养殖废弃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十三)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加强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开展乡镇站星级技术服务创建工作,全市年计划培训5000人次。将生态养殖作为养殖污染治理的关键措施,加强对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沼气配套、有机肥加工、生物发酵床养殖等污染治理模式,支持和鼓励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生态安全的水果、苗木、蔬菜、水稻等农作物基地,发展高标准化的生态养殖、实现养殖排泄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全市年内建成100家生态养殖场。

(十四)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积极探索、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县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选择适合本地区养殖模式的无害化处理模式。支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建设无害化处理厂,督促大中型养殖场、屠宰场对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激励机制,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动物,防止病死动物流向餐桌,防止病死动物传播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坚持实施湘江干流春季禁渔,开展跨区域、跨部门渔政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严格执行捕捞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新的渔民进入捕捞行业,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认真抓好增殖放流相关技术规范制定,进一步规范放流行为,力争全年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2千万尾。加大渔业污染事故查处力度,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切实抓好渔船检验、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禁鱼、燃油补贴政策。

六、全力推进养殖业产加销一体化发展

(十六)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体系。鼓励养殖专业合作组织主动对接龙头企业,引导并支持唐人神、福来喜、好棒美、龙华牧业等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与产地的连接,增强对生产基地的辐射能力和带动能力,确保唐人神、龙华牧业投资增长1.5亿元,促进炎陵白鹅、攸县麻鸭、茶陵黄牛等地方品牌形成新的产业基地、新的产业发展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七)搞活产品市场流通。巩固和扩大产销联建成果,推进产销对接,扩大外销市场。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畅通鲜活畜禽水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打破地区封锁,确保畜禽水产品运销畅通。积极发展现代化屠宰加工业,逐步改变目前畜禽流通、屠宰方式,变鲜活产品销售为加工产品销售。

七、不断加强畜牧水产系统自身建设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10)

[中图分类号] S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285-01

在淡水养殖过程中还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无法提高鲁甸县淡水养殖效率,难以达到良好的养殖效果,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重视淡水养殖制度的完善,采取先进的管理措施与管理手段解决问题,不断优化淡水养殖机制,创新淡水养殖技术,提高淡水养殖业的经济效益,为其后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 鲁甸县淡水养殖气候条件

鲁甸县的水能资源较为丰富,其集中在牛栏江与沙河坝区域,淡水资源较为丰富,为淡水养殖行业提供了较为良好的支持,其中许家龙洞、四方井等区域每秒出水量在1立方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淡水养殖效率。同时,鲁甸县四季温差较小,冬天的温度不会特别低,夏天的温度也不会特别高,有利于淡水养殖行业的发展。

2 鲁甸县淡水养殖中存在的问题

在淡水养殖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影响着淡水养殖经济效益的提升,无法提高社会效益。具体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淡水养殖品种较为混乱。当前,部分淡水养殖渔民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市场调查制度,对于市场的供求情况了解不全面,缺乏足够的认知,导致出现淡水养殖品种混乱的现象。同时,相关淡水养殖户在选择养殖品种的时候,一味的将经济效益作为出发点,并没有考虑到当地自然环境与营销出路等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

其次,缺乏完善的淡水养殖制度。当前,淡水养殖管理部门还没有针对淡水养殖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不能提高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导致鲁甸县淡水养殖工作缺乏管理依据。同时,淡水养殖专业人才较为稀缺,多数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专业水平较低,不能掌握先进技术的使用方式,难以提高淡水养殖经济效益。

再次,淡水养殖饲料配比问题。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渔民对于饲料配比方面的认知不足,盲目的使用国外饲料,不能根据淡水养殖品种营养需求等因素制定完善的饲料配比方案,导致在实际养殖期间,无法有效提高淡水养殖品种的生长效率与质量。

最后,淡水养殖对环境的污染较为严重。当前,鲁甸县淡水养殖密度较高,并且鱼饵的投放量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提高淡水养殖数量,但是,会对淡水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并且被污染的水体也难以恢复。同时,在淡水养殖期间,相关养殖人员一味的重视氮与磷的含量,甚至会出现超标现象,导致水体出现富营养化的现象,再加上水体中的氮与磷不能溶解,导致水中的鱼类等出现新陈代谢失衡的现象,甚至会大量死亡,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

3 鲁甸县淡水养殖问题的解决措施

在全面分析淡水养殖问题之后,相关养殖人员与主管部门就要加强淡水养殖的管理,保证可以在提高淡水养殖产量与质量的情况下,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达到良好的发展效果。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3.1 制定完善的淡水养殖管理制度

在淡水养殖期间,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制定完善的淡水养殖管理制度,为管理人员实施管理工作提供良好依据。首先,要求淡水养殖管理人员组合成为一个总体组织,并且完善自身工作方式。其次,要重点关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与专业水平,要求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先进的淡水养殖技术,并且及时传递给养殖户,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养殖效果。最后,要加强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保证在提高淡水养殖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1]。

3.2 全面分析市场供求情况

当前,鲁甸县淡水养殖品种较多,淡水养殖市场难以规范,这就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对淡水养殖市场进行调查,在调查之后,可以全面分析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然后制定完善的指导方案。在制定指导方案之后,要求养殖户可以对自己的养殖规模与养殖品种进行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淡水养殖市场的规范化,提高淡水养殖经济效益。同时,还要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对淡水养殖品种进行精加工处理,保证提高淡水养殖品种的销售价值,促进淡水养殖的长远发展[2]。

3.3 积极应用先进养殖技术

在淡水养殖过程中,相关养殖人员必须要积极的应用先进养殖技术,保证可以提高养殖效益,减少养殖损失。此时,淡水养殖主管部门要组织养殖户参与养殖技术培训活动中,使得养殖户可以学习到更多先进的养殖技术,这样,养殖户才能在遇到问题的时候,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问题[3]。

3.4 制定绿色无公害养殖制度

当前,淡水养殖中存在较多环境污染现象,无法提高养殖质量与效率,对国家环境也会造成污染。这就需要淡水养殖户可以利用无公害养殖技术实施工作。首先,养殖户要定量投放鱼饵、氮、磷等,这样,才能确保养殖效率与质量。其次,要应用先进的技术对水体中的氮与磷进行处理,保证不会影响淡水养殖品种的生长。最后,要为淡水养殖户树立无公害化意识,保证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淡水养殖绿色化程度,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污染[4]。

结语

在鲁甸县淡水养殖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与养殖户必须要积极应用先进的养殖技术,并且制定完善的淡水养殖制度,规范淡水养殖户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分析,引导淡水养殖户科学选择养殖品种,保证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提高淡水养殖行业的发展效率。

参考文献

[1]严俊,陶金波,胡仙超等.淡水养殖珍珠中文石板片厚度的变化及其微结构分析[J].功能材料,2013,44(8):1089-1093.

养殖场管理制度篇(11)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水产健康养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并举的理念发展养殖业,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业生态环境改善,达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稳定养殖面积,通过推进健康养殖方式的转变,增加设施投入,促进产业、品种结构的调整和提高养殖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水产养殖业。

二、工作目标

**年通过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行动,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通过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区,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年计划创建6个示范场(区),使全市示范场(区)达到20个以上,达到辐射带动周边养殖户的作用,促进养殖技术水平全面提升,水产养殖生产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二是通过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普及,明显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和养殖技术水平,在降低能耗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渔农民收入。三是强化水产品质量的源头治理保障质量安全。全年对养殖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测样品400个以上,药残检测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四是加强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等支撑体系建设。五是加强养殖行业的管理。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继续推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权制度建设,全市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和颁布有新的突破,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创建工作

主要内容:**年创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示范场2个,示范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创建循环节水池塘养殖示范场3个,示范面积600亩以上;创建大水面养殖示范场1个,面积1000亩以上。严格健康养殖示范区的申报工作,从严筛选,优先从优势水产品养殖示范园区选择一些积极性高、带动力强的园区,通过强化基础设施、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养殖用水的排放;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支持,达到依标生产的目的;通过健康养殖管理制度的建立,提高管理水平。引导生产者树立生态渔业的观念,在发展精养高产健康养殖的同

时,提倡利用生物特性多品种生态养殖,发展水库生态渔业、利用湿地进行大水面生态养殖。以南美白对虾养殖为重点,保护南美白对虾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创建第三批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同时对第

一、第二批健康养殖示范场(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持其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步骤:4月底前,市局选择确定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区)申报单位名单并报农业部;5月至10月对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培训、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对第

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示范工作进行复查,发现不合格单位上报农业部取消其称号;10月至11月按照农业部部署组织对示范场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上报农业部。

(二)继续深入开展科技入户及示范推广活动

主要内容:重点示范推广我市水产养殖主导品种南美白对虾,选择一个海水、一个淡水主养南美白对虾的区县作为**年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县。海水养殖主推小面积高水位高盐度海水兑淡水全封闭健康养殖技术,淡水养殖主推以微生态制剂水质调控技术为主的健康养殖技术。通过“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使示范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普及先进、适用养殖技术、防病技术和质量安全保障技术,先进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均达到90%,示范户依标生产率达到90%。示范户平均亩产250公斤/亩,亩经济效益5000元以上。总产量比原水平提高10%,亩经济效益比原水平增加10%。

实施步骤:1月~3月为筹备阶段,确定汉沽区1.2万亩和津南区1万亩作为渔业科技入户万亩健康高科技养殖示范区。在示范县各选择25个科技示范户作为科技入户实施点,为示范户提供先进实用、配套集成的产品与设施设备,使示范户的养殖能力和养殖水平得到更加快捷有效地提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同时辐射带动周边养殖户500户。渔业科技入户工作主要围绕优势水产品南美白对虾产业带养殖示范园区及健康养殖示范区来进行,成立科技入户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科技入户专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和健康高效科技养殖示范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入户指导单位,指定入户技术员,制定技术指导工作方案,做好对示范户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4月~10月为入户指导阶段。以实施春季、夏季、秋季行动为重点进行入户指导,春季行动主要以实施养殖池水盐度的控制、健康无病虾苗的淡化养殖技术、虾苗的中间培育技术为主;夏季、秋季行动主要以实施养殖水环境的调控技术、微生态制剂水质调控的研制与推广、病害防治技术及鱼病防治药物的监测、健康养殖生产管理技术为主进行。11月~12月为总结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进行项目总结、抽检、验收,总结典型经验,形成验收总结报告,初步制定2009年渔业科技入户工作方案计划。

(三)加强良繁体系建设,搞好苗种生产管理

主要内容:组织做好部级水产良种场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监督指导部级水产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做好市级水产良种场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争取资金建立

良种补贴制度,鼓励引进、选育新品种、良种。规范和完善市级水产良种场管理。继续做好苗种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重点做好南美白对虾、良种鲫鱼苗种繁育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步骤:4~5月根据项目指南组织部级水产良种场工程项目申报、验收工作;5~6月监督指导部级水产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建设工作及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监督检查工作;4~5月对《市级水产良种场管理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4~6月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检疫证、生产记录、渔药使用情况。

(四)进一步推进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做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组织做好鲤春病毒病的监测工作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职业兽医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编写职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培训及考核工作。做好水产苗种检疫,从源头控制病害传播,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工作。**年继续采取机场和产地检疫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放在产地检疫,进出市苗种检疫率达到90%以上。发挥区(县)人才和技术在水产苗种检疫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由各区(县)进出市苗种的检疫,原则上委托给区(县)进行检疫。市病害防病中心负责机场检疫和全市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依据每年的病害监测和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检疫方案、检疫项目,指导区(县)的检疫工作,对区(县)目前没有能力检疫的项目由市防病中心协助检疫。年底根据各单位检疫的实际工作情况下达检疫经费。

实施步骤:4月组织水生动物防疫法律知识培训、下达鲤春病毒病专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出台《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4~5月研究制定《**市渔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市渔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执业兽医相关工作;5~6月出台《**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试行)》、《**市渔业处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编写培训教材;6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培训及资格考核工作,7月颁发**市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完成渔业执业兽医和水生动物诊疗机构注册,8月公示注册机构和个人,10月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进行总结。4~7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讨论会,安排布置检疫工作,组织检疫培训工作,全面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

(五)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内容:**年在做好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同时,鼓励和推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将重点放在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监测上。计划全年新认定无公害产地20处、面积4500公顷;推荐产品认证45个。**年认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各1个。创建4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区县”、10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乡镇”。组织全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改进抽检方法,加大水产养殖环节药残监测力度,计划全年组织2次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督抽查,抽检样品数量增加到400个以上,同比增长50%。加强检测机构建设,增加样品检测项目和提高样品检测速度。

加强用药管理。以鲫鱼出口项目为重点,加强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管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建立

药残监测制度。投放苗种做到来源清楚,在生产中期或后期进行药残检测。二是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市水产局组织技术部门和渔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无生产记录及违规用药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实施步骤:全年开展无公害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7月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是否污染、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对存在问题坚决依法予以查处。7月对鲫鱼出口生产基地进行药残检测并检查。10月组织开展“**市中秋节、十一黄金周节日期间水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测”活动,对全市水产品生产基地、部分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进行监督抽检。11月下旬开展“元旦、春节节日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活动,将对全市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全面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检。

(六)积极推动养殖证制度建设

主要内容:制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组织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从渔业生产现状出发,充分考虑渔民所需空间,处理好水域、滩涂养殖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统筹安排好养殖功能布局。同时要将适养的浅海、滩涂、水库和盐碱地资源尽可能纳入规划,报政府批准。落实《物权法》要求,继续组织核发《养殖使用证》,作为渔民确权使用凭证,保护广大养殖生产者的自身权益,**年全市养殖证发证率要达到80%以上。

实施步骤:4月制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4月下旬召开全市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动员会议,指导区(县)编制《水域滩涂规划》。5~8月全市组织核发《养殖使用证》。9~10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养殖证制度建设情况,养殖证发放落实情况。11月召开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总结会议,对成绩突出的区(县)予以表彰。

(七)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

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完善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和任务,突出抓好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养殖过程中的药品使用的执法检查,取缔无证生产和查处违法用药行为。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和养殖生产者水产养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增强养殖生产者的守法意识,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逐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执法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

实施步骤:3月底下发《**市**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并做好执法前的准备工作。4~6月市渔业执法机构组织各县渔业执法部门检查部级、市级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并到机场对外省市进入我市的苗种检疫情况进行检查。7~10月检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优势水产品养殖示范园区、无公害生产基地渔药使用情况。4~10月市渔业主管部门将组织2次以上督查,4月下旬至5月上旬组织第一次督查,8月上、中旬组织第二次督查。11月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组织区县渔业执法部门对全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于11月20日报市水产局。

四、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方案。为保证本“行动”实施,做到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成立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领导小组:

渔业管理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申报、检查、验收,养殖证制度建设、水生动物防疫、良繁体系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项目申报、督促检查、协调,组织验收。

科技市场处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科技入户和技术推广工作。

渔政环保处负责组织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执法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执法工作。

市水产研究所、技术推广站负责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负责水生动物病害防疫检疫,健康养殖示范场(区)技术指导工作。

各区(县)成立相应的由局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责任到人。

市、区(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相关问题,督促、检查工作执行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