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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可行性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4:04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1)

标题

调研报告要用能揭示内容中心的标题,具体写法有以下几种:

(1)调研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多数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平实沉稳,如《关于知识分子经济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也有一些由调研对象和调查二字组成,如《知识分子情况的调查》。

调研报告

(2)调研报告标题一般文章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直接揭示调研报告的中心,十分简洁,如《本市老年人各有所好》。

(3)调研报告标题提问式标题,如《人情债何时了》。这是典型调研报告常用的标题写法,特点是具有吸引力。

(4)调研报告标题正副题结合式标题,这是用得比较普遍的一种调研报告标题。特别是典型经验的调研报告和新事物的调研报告的写法。正题揭示调研报告的思想意义,副题表明调研报告的事项和范围,如《深化厂务公开机制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关于武汉分局江岸车辆段深化厂务公开制度的调查》。

正文

调研报告的正文包括前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前言

调研报告的前言简要地叙述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工作、事件、人物)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经过及采用的方法;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背景以及调查后的结论等。这些方面的侧重点由写作者根据调研目的来确定,不必面面俱到。

调研报告开头的方法很多,有的引起读者注意,有的采用设问手法,有的开门见山,有的承上启下,有的画龙点睛,没有固定形式。但一般要求紧扣主旨,为主体部分做展开准备。文字要简练,概括性要强。

(2)主体

这是调研报告的主干和核心,是引语的引申,是结论的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事实的真相、收获、经验和教训,即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主体部分要包括大量的材料人物、事件、问题、具体做法、困难障碍等,内容较多。所以要精心安排调研报告的层次,安排好结构,有步骤、有次序地表现主题。

调研报告中关于事实的叙述和议论主要都写在这部分里,是充分表现主题的重要部分。一般来说,调研报告主体的结构大约有三种形式:

横式结构。即把调查的内容,加以综合分析,紧紧围绕主旨,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归纳成几个问题来写,每个问题可加上小标题。而且每个问题里往往还有着若干个小问题。典型经验性质调研报告的格式,一般多采用这样的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观点鲜明,中心突出,使人一目了然;

纵式结构。有两种形式,一是按调查事件的起因,发展和先后次序进行叙述和议论。一般情况调研报告和揭露问题的调研报告的写法多使用这种结构方式,有助于读者对事物发展有深入的全面的了解。一是按成绩、原因、结论层层递进的方式安排结构。一般综合性质的调研报告多采用这种形式;

综合式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兼有纵式和横式两种特点,互相穿插配合,组织安排材料。采用这种调研报告写法,一般是在叙述和议论发展过程时用纵式结构,而写收获、认识和经验教训时采用横式结构。

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不论采取什么结构方式,都应该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为更好地表达主题服务。

(3)结尾

结尾是调研报告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不同的调研报告,结尾写法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调研报告的结尾有以下五种:对调研报告归纳说明,总结主要观点,深化主题,以提高人们的认识;对事物发展做出展望,提出努力的方向,启发人们进一步去探索;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写出尚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说明有待研究解决;补充交代正文没有涉及而又值得重视的情况或问题。

总之,调研报告结尾要简洁有力,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没有必要也可以不写。

2016社会调研报告范文

按照县政协的安排和要求,我们政协学习组成员分别深入到全乡13户养殖大户和2个养殖基地就畜牧养殖业发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深刻地认识到目前我乡畜牧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决策依据。

一、畜牧业发展现状

河道乡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乡,畜牧业发展有着相当的历史。特别是近年来,河道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将畜牧业作为全乡基础性产业,常抓不懈,通过不断努力,全乡畜牧业呈现出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截至目前,全乡奶牛存栏量580头,生猪存栏达到67000头,其中能繁母猪9021头,鸡存栏17.3万只。全乡新建了规模养殖场2个,万只鸡场7个,养鸡专业户达19个,百头以上养猪大户14个,畜牧业收入占全乡农业总收入的42%,畜牧产业已成为全乡的主导产业。在发展畜牧业生产中,河道乡立足现实,开拓创新,突破制约瓶颈,实施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推进,主要实现了两个转变:

1、畜牧养殖由传统的散养向小区规模化养殖发展,实行规模养殖有利于集中免疫和生态环境保护,避免零散养殖对村容村貌和生态环境的污染,更能较好的解决养殖户对土地的需求。河道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养殖场(小区)建设,把养殖场建设作为打造畜牧业基地的着力点,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村建立养殖小区。通过努力,吸引资金在全乡建立了陕西华兴种猪场和兴农奶牛养殖场,长兴综合养殖小区也正在积极建设中,河大港商投资1亿元的集养殖、屠宰于一体大型龙头企业,项目正在洽谈中,有望年内建成投产。通过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有力促进了畜牧业快速发展。全乡在皇中咬马等村新发展养殖大户14个。

2、畜牧养殖由传统的养殖向标准化现代化养殖转变。在乡党委政府的引导和县、乡畜牧站的技术指导下,养殖户防疫技术、饲养技术不断提高,科学养殖意识不断增强,有效减少了养殖损失,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全乡90%以上的养殖大户防疫基本到位,初步掌握了科学养殖技术,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意识,能够抵御市场风险。

二、畜牧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河道近几年畜牧业发展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养殖基地发展速度还比较缓慢,畜牧产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高。当前制约养殖基地发展的因素主要是:一是缺乏资金投入。无论是想扩大规模的养殖户还是想建养殖基地,最难的问题就是资金投入问题,主要原因是融资渠道不宽,贷款难,抵押贷款要求高,贷款支持难以满足审贷要求。二是政策支持覆盖面不广,力度还不够,激励机制还未健全。比如对新增规模养殖户,新建养殖小区采取贴息贷款,补贴、奖励等政策。

2、技术服务人员缺乏,技术推广工作滞后,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突出表现为疫病防治体系,市场信息服务网络不健全,不配套,技术装备差,乡畜牧站建设进度缓慢,制约影响了畜牧防疫工作的及时开展。

3、上规模有效益的龙头企业少。养殖业仅靠散养无法明显增加农民收入也无法推动养殖业的优化升级。且龙头企业的影响力,带动力以及辐射效果有限,一般农户处于经济或者技术原因无法跟进投资。从而产生龙头企业与散养户之间都是单纯的买卖,回收等关系,尚未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领导,转变农户养殖观念。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让农户了解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认清作为农户重要组成部分的畜牧的发展前途。同时积极加大农业技术培训力度,让他们掌握一定的技术,提高从事畜牧业发展的本领和能力。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2)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0-0255-01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是指为了防止病原扩散,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以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进行处理。养殖过程中因病死动物无法完全避免,必须实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保障畜牧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1 惠农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现状

1.1 认真开展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

举办培训班3期,发放各种图文资料1 400余份、宣传挂图340余张,悬挂宣传标语24幅,接待咨询群众650余人次,在电视台滚动播放宣传标语3个月,与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共签订《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承诺书》62份,发放《关于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一封信》320余份。

1.2 加强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随意丢弃、不按规定处置及未建立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要求立即整改,完善处理档案,有效防止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避免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对辖区内12家规模养殖场不建立置档案的行为下发了《动物卫生监督意见书》。2015年惠农区无害化处理各类动物7 645头(只、羽),其中生猪127头、牛513头、羊4 881头、家禽2 124只。

2 存在的问题

2.1 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

动物病死后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按规定处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1-4]。

2.2 处置不规范

养殖户缺乏无害化处理常识,常出现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的现象,甚至随意丢弃和加工食用,致使环境污染严重的同时,也留下疫病防控隐患[1-4]。

2.3 处理成本偏高

动物养殖过程中,动物零星病死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多采用掩埋处理。由于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养殖户往往将病死动物私下处理,不上报,也不进行无害化处理。加上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专项经费,致使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1-4]。

3 对策

3.1 加强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在加强《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宣传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4]。 3.2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的作用,定期巡查;公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电话,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坚决打击乱丢、乱抛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并按《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1-4]。

3.3 规范运行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

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时,要严格执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动物病死后,养殖者应立即上报,并进行临时看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即派有资质的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所[1-4]。

3.4 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处理正常运行

无害化处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养殖户无法承担全部费用。若政府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既有利于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也保证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1-4]。

3.5 建设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处理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保险联动、集中收集、统一处置”的原则,实现“多品种收集、封闭运行、全程监督、全区域覆盖”的目标,通过建设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掩埋场、乡镇(街道)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点和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场)收集点,建立起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等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处理体系,实现100%无害化处理;建立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掩埋场、动物卫生监督所、养殖业主、保险公司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日常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构建基本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长效无害化处理体系。

3.5.1 建立完善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体系。养殖业主及时向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报告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涉及保险业务的并同时向保险单位报案),乡镇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联系收集点工作人员,收集点工作人员合理调度收集区域所有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并开出收集单交付养殖户,养殖户签字认可。定点屠宰企业定时将生猪病害产品自行送到收集点。填埋场动物卫生驻场监督人员对收集点收集的数量及时如实开出收据,收集点工作人员和填埋场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实行月报账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当月无害化处理情况。

3.5.2 建立联动的保险机制。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妥善存放畜禽尸体;保险公司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填埋场收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并向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查勘、理赔情况。填埋场出具加盖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收集单》是进行赔付的必备依据。

3.5.3 建立工作监管体系。从事畜禽养殖的业主及运输经营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以外辖区内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清理和无害化处理[5]。

4 参考文献

[1] 徐丽芳,张庆林.惠农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现状及对策措施[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4(9):10-11.

[2] 罗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四川畜牧兽医,2009(10):16.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3)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4)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33 -03

一、我国猪肉市场现状及病死猪流入市场动因

(一)我国猪肉市场现状

我国是生猪养殖及消费大国,也是世界大的猪肉消费国,根据USDA统计数据,2014年全球猪肉消费总量10,995.4万吨;其中,中国2014年猪肉消费量达到 5,716.9万吨,占世界猪肉消费总量的一半以上,达到52%;欧盟2014年猪肉消费量2,023.7万吨,占世界猪肉消费总量18%;美国2014年猪肉消费量864.7万吨,占世界猪肉消费总量8%。同时中国对国际猪肉市场也占有一定份额,因此猪肉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民生大计,对亚洲乃至全球地区的食品安全也有重大意义。

病死猪是生猪养殖中的自然产物,也是我国畜牧生产中最主要的废物流之一,我国生猪养殖基数大,每年产生的病死猪数量多,而病死猪生前大多经过药物如抗生素一类的治疗,有高浓度的药物或其代谢物的残留,因此,一方面,病死猪一旦流入市场将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同时也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那些被抛弃于江河湖海、路边堆积的病死猪,将增加疫情传播的可能性,对我国的生猪养殖市场造成威胁。

(二)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问题及原因

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问题

养猪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以深埋和焚烧为主,但仍然有病死猪被丢弃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隐患;与个体户相比,饲养规模大的养猪场无害化处理更为规范,但总的来说我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仍有待探索;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认知度不高且补贴不到位;虽然政府采取行动防止流通环节病死猪流入市场,病死猪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隐患仍然存在;猪肉批发零售环节中的批发环节、大型连锁超市和猪肉连锁专营店等能够实现对问题猪肉的追根溯源,但是农贸市场缺乏监管,给了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可乘之机。

2.病死猪流入市场的原因

第一,填埋范围小,补贴少。部分地区仅仅对于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病死猪要挖坑、消毒、填埋,成本高达200元以上,而根据现行补贴政策,养殖户需要自掏腰包。将其售卖给收购商,虽然价格低于猪肉市场上20元一斤的猪肉价,仅有3到4元,但是对于想弥补损失的养殖户仍然会选择将病死猪出售。

第二,监管不利,有法难依。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明,我国有近十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但是这些部门之前责任分工不明,在面对监管时大多采用“踢皮球”的方式推脱责任;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中,适用病死猪肉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143、144条。据了解,当前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除非金额大,社会影响深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判处几年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罚款,这也是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甚至服完刑后不悔改的原因。

第三,食品检测不规范,进入市场相对容易。我国的食品进入市场相比于国际市场较容易,食品商标注册门槛较低,反观国际市场,商品条形码成为商品的“身份证”,没有条形码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而欧美等国家的条形码普及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五,而我国食品标志的不明,大众不了解食品标志的含义,也就没有什么辨识可言,同时对于市场上的半成品以及熟食的贩卖,大众更不在意,而病死猪肉大部分就是通过腌制D肉、半成品等途径进入市场。

三、方法选择及其模型构建

(一)方法选择

使用 SPSS 和EVIEWS统计软件对问卷收集的数据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进行实证检验运用计量模型分析等方法,识别养殖户处理病死猪风险行为的关键影响因素,并挖掘养殖户处理病死猪风险行为对病死猪流通链的影响机理。同时综合运用关联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分析方法。

(二)模型构建

从生猪养殖户的角度来看,作为生产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以及是否向政府报告疫情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惩处与养猪户能否得到更多的利益。

养猪户的收入与其饲养生猪的成本密不可分,因此可将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对其家庭收入的影响表示为:

Y=(p-c)(n-n’)+p’n’-δ1c’n’+γ(1)

该式中y为养猪户家庭收入,p为生猪的单位价格,p’为病死猪出售价格,c为单位生猪的总生产成本,n为生猪出栏头数,n’为病死猪头数,δ1成为出售病死猪被发现的可能性,c’为养猪户出售一头病死猪受到政府惩罚的成本,γ为养猪户其他收入。对(1)式进行静态分析可得如下情形:

从(2)和(3)式发现,养猪户家庭收入与出售病死猪被发现的可能性和遭受惩罚呈负相关关系。

根据国家政策,养猪户可以选择向政府报告生猪死亡疫情,从而有 的可能性获得一定量的政府补贴。但是养猪户将不能再出售病死猪,并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i为政府对每头病死猪的补贴,由此可得到养猪户向政府报告疫情而获得家庭收入的影响为:

Y=(p-c)(n-n’)+ δ2in’+γ (4)

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养猪户在生猪因病死亡时,若出售病死猪的收益大于向政府报告疫情获得的收益,那养猪户可能会出售病死猪;若向政府报告疫情获得的收益大于出售病死猪得到的利润,则养猪户可能会选择报告疫情。本文就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与是否报告疫情进行展开分析。

理论上认为,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和是否及时将疫情上报政府不仅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还与养猪户的价值体系和养猪户的风险态度有关。价值体系偏高的养猪户会认为向市场出售病死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可能会选择无害化处理或者向政府报告;不喜好风险的养猪户会担心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自己得到的处罚,因此在疫情出现的第一时间就向政府报告来寻求解决方案。

四、数据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选取南方某县作为研究样本的采集地点。该县是全国畜牧业百强县市,年平均出栏生猪200万头,存栏110万头。生猪长期供应周边大中型城市。该县具有一定的养殖经验,因此此样本对于东部沿海省份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数据是在2015年1-3月进行调查中得到,由县政府筛选出的养猪户260家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前对调查员进行培训,正确理解每个题目的问答方式,并且每份问卷实行实名制,留有受访者的联系方式。共回收问卷251份,回收率达96.5% 。

(二)样本描述及分析

养猪户选择处理病死猪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深埋或焚烧、抛弃、卖给收购贩、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出售。46.6%的养猪户选择将病死猪深埋或焚烧,但是有16.7%的养猪户选择卖给收购贩,而仅有29.9%的养猪户会向政府报告。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因为深埋病死猪需要一定的成本,必定会减少养猪户的利润,所以一些养猪户会选择其他的处理方式。

国家规定,生猪不正常死亡时,需要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疫情,控制疫情的扩大,而且上报疫情的养猪户可以获得政府一定量的补贴。但因此病死猪将由政府部门的集中处理,养猪户将不能再出售病死猪来获得收益。据分析,有53%的养猪户选择上报政府防疫部门,15.5%的养猪户遇到疫情时从未报告政府。2%的养猪户不一定选择上报,5.2%的养猪户偶尔上报,说明这些养猪户会根据其实际利润情况来选择是否报告疫情。

将对病死猪的处理方法及在养殖过程中遇到疫情是否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交叉分析,“从未”上报的养猪户中有74%选择卖给收购贩和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出售:选择“上报”的养猪户出售病死猪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但会有1.5%的养猪户选择卖给收购贩来获取收益;选择“偶尔”上报疫情的养猪户出售病死猪的比例较高。由此可以发现,针对于上报疫情和出售病死猪的不同情况,养猪户会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经比较收益后做出选择。

五、实证分析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设定

本文研究利用三个模型分析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以及是否向政府报告疫情的选择问题。本文将养猪户对病死猪的处理方法作为因变量, 养猪户的回答有: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深埋或焚烧、抛弃、卖给收购贩、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用Yi表示,其所代表的值分别为1、2、3、4、5;Yi≥4代表出售,Yi

Yi = βXi + C

其中Xi为自变量,C为误差项。

(二)变量的赋值、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三)回归结果分析

上表是用不同变量对病死猪的出售行为进行回归所得的结果。

养猪户病死猪出售行为的代表影响因素分析:

1.养猪户自身因素。由表5可知,养猪户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出售病死猪的行为有正向影响,但是显著性水平较低,但是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养殖户认为这一行为是理性的,可以减少养猪户的损失;养猪户的年养猪净收入同出死猪出售行为呈负相关的关系,收入越高出售病死猪的行为越少;同时养殖收入在家庭收入占比与该行为有着正向关系,这意味着,养猪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率越高,其出售病死猪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会越大, 因而通过出售病死猪来提高收入的动机会增强,就越会出售病死猪。

2.养殖成本方面。饲养规模同病死猪的出售行为有着负向关系,随着饲养规模的扩大,养猪户越注意防疫,病死猪的出售行为也少。

3.有关部门对检疫的重视程度及养殖户自身对免疫的了解程度。检疫频率同病死猪出售行为有着负向关系,随着检疫频率的降低,病死猪的出售行为增加,有着非常高的显著水平,表明许多养猪户可能在不知道猪生病的情况下对病死猪进行出售;生猪疫病防治知识的了解程度同病死猪出售行为有着负向关系,对该知识的了解程度越高,病死猪出售行为越低,拥有防疫知识的养殖户可以减少病死猪的数量;强制免疫同病死猪出售行为有着负向关系,显著性水平较高,表明有关部门对养殖户所养殖的猪进行强制免疫可以减少病死猪出售的行为;同时养殖户对生猪生物安全的了解程度同病死猪出售行为有着正向的关系,但是显著性水平极低。

4.对有关部门政策的了解情况。对处罚条例的了解程度同出售病死猪行为有着正相关关系,对处罚政策越了解,出售病死猪的行为越少;同时病死猪处理的补贴同出售病死猪行为有着正向关系,收到补贴的养殖户出售病死猪的行为减少;对上报政府病死猪同出售病死猪行为呈反向关系,向政府报告的养猪户出售病死猪行为少。

六、数据质量与内生性问题分析

(一)数据质量。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通^向养猪户直接了解得到,对于出售病死猪的行为之类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可能存在着低报出售病死猪行为的情况,本文的若干问题可能会存在着低报的问题,但是无法避免此类问题,直接得到养殖户的真实信息,所以本文的数据仍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二)本文所进行的回归分析所使用的数据是界面数据,单方面分析了影响出售病死猪的因素,没有涉及政府政策和政府措施对于其他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无法对政府政策对病死猪出售行为控制的效果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许国艳. 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及影响因素研究[D].江南大学,2016.

[2]吴林海,许国艳,HU Wuyang. 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影响因素及其行为选择――基于仿真实验的方法[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90-101+127-128.

[3]乔娟,刘增金. 产业链视角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15,(02):102-109+112.

[4]吴林海. 基于DANP方法的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的识别研究[A].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第十八届学术年会论文集――A08系统工程方法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应用[C].中国系统工程学会,2014:3.

[5]喻波,罗峦. 病死猪猪肉流入市场的原因、危害及其对策分析[J]. 吉林农业,2011,(10):188-189.

[6]Andrade S., Anneberg I. :Farmers Under Pressure: Analysis of the Social Conditions of Cases of Animal Neglec,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 Environmental Ethics,27(1):103-126,2014.

[7]Bandura, A.:Social Foundations of Thought and Action: A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Prentice Hall,1986.

作者简介:

苏航,女,山东莱芜人,江南大学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李俞伟,男,浙江龙泉人,江南大学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5)

高校实验室是师生进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主要场所,是验证科学理论、知识创新和科技开发的重要载体,在实验教学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必须加强实验室的软硬件建设,从而为高质量完成教学与科研工作奠定基础[2]。学院建立了公共实验平台,学生可以通过此平台使用院里购置的各种仪器,从而保证了内陆水域增养殖学基本实验的顺利开展。为了配合水产养殖专业内陆水域增养殖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常规实验室的基础上先后建立了占地近10000m2的水产养殖基地和一个流水养殖实验室,可满足从苗种培育到成品鱼养殖等整个实验教学的需要。

2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试验方法和技术层出不穷。内陆水域增养殖学实验中部分陈旧的实验项目和落后的实验手段严重制约了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及时地将一些新的能反映学科发展新动向和新技术的实验内容充实到教学中。在内陆水域增养殖学实验教学的设计上,将实验项目分为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3类。对于一些经典的实验技术和方法,我们将其归入验证性实验当中。同时优化原来的实验课程体系,整合原有的实验内容,形成一些综合性实验。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我们开设了一些创新性实验。创新性实验是在验证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做完后才开设的,这时学生已经具备了比较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创造探索能力,教师在这一环节中主要起引导作用。在实验课前向学生说明实验的基本思路并给学生一个研究课题,可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每个小组独立完成实验。综合性实验比以往的验证性实验更容易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学习的主体性[3]。

3开放实验室

为了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科研素质,我们将实验室全部开放。开放实验室是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来实验室学习和进行科研实验,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学到的课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同时也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为更好地利用开放实验室,我们将实验室的具体开放形式分为课题自选型、科技创新型和参与导师科研型3大类,涉及水产养殖专业所有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学生作为主体到开放实验室中来,参与一些科研实验项目,教师在学生的科研活动中给予启发和指导。我们鼓励学生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下充分结合自己的兴趣积极开展课外实验项目,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同时也鼓励各专业课教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尽可能多吸收比较优秀的本科生参与自己的科研项目。在进入开放实验以前,首先由指导教师和参与科研实验的学生进行交流,指导学生查阅国内外文献,然后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设计实验课题。指导教师要审查论证学生选题的可行性和选题的创新性,在实验开始前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而且每个实验室在正常开放时间都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同时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学生开展有效的讨论,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讨论找出根源,改进实验方法和策略,最终完成实验。实验项目结束后,参与实验的学生必须向科研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修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实验规范完整、分析讨论深刻的研究成果,鼓励学生在相关期刊上发表实验论文。

4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

4.1利用数码显微镜互动系统数码互动生物显微实验系统是专为生物显微形态教学设计的互动式实验教学系统,教师只需通过自己的电脑就可以查看全班学生的显微镜画面,使教学更直观、更方便。师生之间可以通过多向多媒体互动系统进行随意交流,教师与学生实现全面互动,使沟通更快捷、更有效。配上投影机,增加一些多媒体中控设备,就可以实现多媒体教学。在内陆水域增养殖学实验教学的一些显微观察试验中,教师采用了显微数码互动系统,使学生在有限的实验时间内高效率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4.2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电脑的广泛普及,多媒体辅助教学在许多学校已得到广泛运用。多媒体计算机在内陆水域增养殖学的辅助教学能够充分利用色彩、声音、动画、图形等形式将一些技术和方法非常直观地展现给学生。例如将鱼类的雌雄鉴别方法、人工受精技术,受精卵胚胎发育过程等通过摄像记录、经过教师的编辑、在实验课堂上进行展示,给同学们一个直观、形象、生动的感觉。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包括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①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②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③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水利相关的专项规划“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二、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工作发展的现状看,由于起步较晚,且缺乏系统性研究,尚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来自于非技术性的管理、组织和思想关键方面的因素,也包括目前渔业环境和管理体制的影响。1.规划环评的定位存在偏差。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同时也指出“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从中可以看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作为对规划的环境可行性做决策的工具,而不是一个规划工具。或者说,规划的制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整合度不够。环评工作的结果(报告书)是作为规划的一个附件,并且作为评判规划是否通过的条件之一。环评者与规划者之间形成的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而不是一体化协作的关系。2.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尚缺乏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规划环评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得到必要的立法支持,而且要制度化、常态化。虽然我国环评法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迄今为止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水产养殖规划环评的专项条例和技术导则,使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制度保障和技术参考。3.缺乏科学、规范、合理的方法指标体系。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方法、指标,影响水产养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合理性。这种技术性缺陷也是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4.环评结果普遍缺乏约束力。2015年我国已完成许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进行群众意见征集。但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这些环评的质量和环评本身的约束力是值得怀疑的。环评单位从委托方处获得环评项目,环评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业务面和业务量的拓展。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政策根源性和技术根源性,直接制约了规划环评效果的真正发挥。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7)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切实保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稳定;减轻渔农负担,增加渔农收入;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渔业结构;提升水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

三、发证范围

对全县所有水域滩涂全面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

(一)按水域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发绿证,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发红证。绿证确定持证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红证确定持证人对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在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地上修建的鱼池,养殖户要求发证的,应先经县农业局同意,待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再核发红证。以前未经县政府批准,各级非法承包的国有水面,即日终止,不再享有养殖使用权,确实需要延续者,须重新申请,经审核后,发给绿证。

(二)按水域面积和养殖状况分:对全民所有的水域,不管面积大小,只要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网箱、拦河养殖,属强制发证对象。天然河流内所有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经当事人申请,完善手续后,方可发证,否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集体所有的水域,原则是面积在3亩以上、以渔业养殖为主、且具有渔业养殖承包合同的才给予发证。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11月15—25日)。县农业局对各街镇乡的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培训;各街镇乡对辖区内所有水域滩涂的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明确水域滩涂四至范围(分红证和绿证),并于2004年11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县农业局。

(二)审查核证阶段(2004年11月26日—30日)。按程序审查核发渔业养殖证。具体程序为:

1、申请。使用天然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农业局书面申请,并提交养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集体水域渔业承包合同、与规模相适应的单位资信证明和养殖技术条件等材料。

2、审核。县农业局将根据材料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并确认标界(制作平面界至图)。对不符合规定的,县农业局按规定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填写养殖证审批表,报请县政府批准。

3、颁证。县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发养殖证,由县农业局统一。

4、注册登记和公告。县农业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进行登记造册,对颁证的国有水域滩涂作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5、档案保存。县农业局对每个养殖证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图片、证件编号等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2月1日—5日)。县农业局会同县水利农机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的养殖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书面总结报送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颜三林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足县渔业养殖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附后),负责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镇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养殖证制度顺利实施。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8)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1-0016-02

为保证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动物源性食品消费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辽宁省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把规模养殖场监管作为各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采取五条措施认真抓细抓实抓好。现将其主要做法介绍如下。

1 严格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

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组织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所有规模养殖场进行了摸底调查,严格登记审查,建立健全了基本信息档案、动物防疫条件登记档案和监督检查记录。同时认真加强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过程监管,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全方位管理,进一步推进了规模养殖场的规范化建设,确保饲养场消毒池、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堆粪场、无害化处理井(炉)等六大设施健全。

饲养工作需确保饲养场的饲养人员和驻场兽医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与饲养方面的相关工作。要求各养殖场法人提交养殖场完整的平面图和位置图并备案。审核人员将养殖场的审核材料提交义县规模养殖企业动物卫生监督规模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再次审核通过后并由义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领导签字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规模场未按政府规划进行建设的、建设的规模场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一律责令整改或限期关闭,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严格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建议相关部门停止国家扶持养殖业项目资金支持,对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并注销。

2 全面监督指导养殖场落实动物防疫综合措施

全县抽调数十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每人负责一个片区的规模场监管工作,指导业主落实规模养殖场计划免疫等各项制度及饲养管理、消毒清洗、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每项措施都要有官方兽医人员到场监管,每个规模场均落实了驻场兽医责任制和定期到场巡查机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实行动物卫生例行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规模饲养场(小区)每月至少全面仔细监督检查一次。

3 严格养殖场兽药使用和瘦肉精监管

为堵住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漏洞,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切实加强了对规模场的饲料、瘦肉精和兽药使用的监管,不但在饲养环节进行检查和抽查,而且还对出栏动物全面开展瘦肉精抽检,并督促养殖场主对销售商品猪实施瘦肉精自检,确保了出栏动物安全。

4 切实加强饲养场动物卫生监管的组织领导

义县建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规模养殖企业动物卫生监督规模化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规模养殖场所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确保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监督到位。同时对饲养场实行责任制管理,落实责任到人。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为本辖区内饲养场(小区)的监管责任人。

4.1 做到“四个健全”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等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健全养殖档案及动物防疫活动记录,内容规范详实。

4.2 做到“四个报告”

引入动物入场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饲养动物出现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出售或调运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3 做到“四个确保”

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内容,做好免疫和驱虫工作,佩带畜禽标识;保证引入动物在混群前隔离一个潜伏期以上;保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动物防疫消毒工作;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程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4.4 其他相关规定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9)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冯鎏祥说,广东处于“非常时期”,应该有“非常措施”。“国家卫生部是支持我们的做法的。”

而就在五个月前,果子狸刚刚在广东获得“解放”――它被列入去年8月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首批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名单。

在这份名单前,果子狸一度被怀疑是向人类传播SARS的祸首,从2003年4月起在全国各地被隔离封存。

从去年4月到今年1月,短短八个月内,果子狸在中国历经了监禁、释放、处死的大起大落,其戏剧性命运与2002年冬以来侵袭人类的SARS疫情休戚相关。果子狸是否携带SARS?又是否向人类传播SARS?科研界对此认识分歧, 政府决策摇摆不定。

同时影响决策的还有果子狸背后利益巨大的野生动物驯养经营产业,疫情危急时期的全面叫停政策令这一产业遭受重创。当疫情缓和后,尽管果子狸的嫌疑犹在,但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却压倒了对公共安全的关注,致使果子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错误地解禁。

八个月后的今天,在SARS阴影重现之际,回头细究围绕果子狸作出的一系列前后矛盾的决策,可以使人思忖良久,再次审视中国应对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策略误区和体制弊端。

学界争论与决策摇摆

广东1月5日作出的捕杀决定,与卫生部1月2日向广东紧急转发的一份报告密切相关。报告作者系香港大学教授管轶等人。

管轶为粤港SARS联合攻关小组的科研带头人之一。从去年10月起,管轶等人在深穗两地野生动物市场上采集了168份野生动物样品,其中包括果子狸、貉、鼬獾和狗獾,检测结果表明果子狸携带的SARS病毒剂量及传播速度惊人,且其基因正快速向人类SARS病毒基因演变。

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23日,管轶所在的香港大学和深圳市疾控中心就已在深圳共同宣布,他们在果子狸身上发现了SARS病毒,这一病毒与人类SARS病毒有99%以上的同源性。

然而, 6月19日,中国农业大学科技攻关组在北京宣布了一项调查结果,结论并不相同。农业大学的专家们在广东等七个省份采集的76份果子狸样本,未检测出SARS病毒;此外专家们还采集了包括蝙蝠、猴、蛇、獾在内的另外53种野生动物的逾600份样本,亦未发现SARS病毒。

虽然中国农业大学的研究者并不能否定管轶等科学家的发现,但终究表明科学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随着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两种声音可能交替对政府决策形成影响,导致决策动摇。

中国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包括果子狸在内的人工驯养野生动物进行监控,始于SARS猖獗的北京之春。2003年4月29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立即停止出售、收购所有野生动物,同时对野生动物养殖场进行全面监控。自此,全国野生动物的养殖、经营全面停顿。文件以林护发名义下发,是为2003年34号文。

国家林业局一位人士1月中旬接受《财经》采访时透露,当时他们已获悉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可能与SARS病毒有关,这一怀疑源于4月里几家科技攻关机构的发现。据此,国家林业局认为野生动物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于是采取了“果断行动”。

5月下旬,就在深圳疾控中心与港大共同宣布果子狸可能是SARS病毒宿主后的第三天,广东省林业局于5月26日晚发出了态度更为强硬的紧急通知,要求将全省发放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全部收回,所有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的活动一律停止。紧急通知的重点,指向了果子狸、猴子、蛇、蝙蝠等数种嫌疑最大的野生动物。

SARS危机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恢复常态。6月10日,国家林业局、卫生部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99号文)。99号文的第二条指出“有关研究单位正在对某些陆生野生动物与非典病毒的关系进行科学研究”,因此要求各部门“支持并配合做好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的预防监控工作”,即“对有关驯养繁殖场所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做好妥善隔离、卫生防范、监测检疫等工作。对已流入餐饮业及市场的重点目标物种,应妥善封存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所有野生动物养殖场的全面监控,在99号文中已被收小到“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的预防监控”。

然而,适度从紧的99号文在执行中却演变成野生动物的开禁令。99号文的主要贯彻执行者,即是国家林业局。其“科学依据”之一,即为农业大学的初步研究结论。

从紧收方针到解禁政策

99号文第五条要求“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告后,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这条规定迅速被解读为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即将解禁。

7月10日,广州《信息时报》消息称,“国家林业部门透露,有关暂停驯养繁殖成功的野生动物规定将解禁。对手续齐备、经营规范的驯养繁殖单位与个人,随着一纸通知,将恢复‘非典’前经营。”

7月11日,西安《华商报》报道称,“7月10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我省被禁止两个多月的万余只人工驯养果子狸有望被解禁,可恢复正常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新闻报道的信息源,无一不是林业部门。其关注点唯有99号文第五条。

事实上,国家林业局7月3日印发了一份“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7•3”通知将99号文和34号文的关系作出如下解释:

“4月29日的通知,仅是针对‘非典’时期所采取的临时性管理措施,现在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是‘非典’过后适应形势要求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提出的规范化的管理要求。”

在作出上述定性后,“7•3”通知提出“4月底以来,从配合抗击‘非典’的大局出发,曾一度暂停了科学研究需要之外的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等经营利用行为。联合通知下发后,各地……于7月10日前提出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物种名单,以便我局尽快统一向社会公告,以切实恢复和支持合法的驯养繁殖行为和维护驯养繁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令人费解的是,尽管99号文体现的政策方向是继续“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预防监控”,但遍查国家林业局“7•3”通知对99号文解释部分的全文,并无只言片语提及上述政策取向。

于是,旨在持续对野生动物紧收政策的99号文,演变为对野生动物的解禁令。

解禁名单果子狸赫然在列

相比在“非典”肆虐高峰期下发的“4•29”通知,“7•3”通知下发之时,“非典”大势已去。

99号文印发的6月10日,中国内地“非典”病例报告为1例,住院接受治疗的“非典”确诊病例为589例。“7•3”通知下发当天,内地“非典”报告病例为零,住院确诊病例仅余27例。而这两项数字在“4•29”通知下发当天分别高达202例和3303例。普遍的乐观情绪在2003年六七月间弥漫全国。反思的声音固然一直未曾消失,但在举国欢腾声中亦已式微。

在这一背景之下,管轶等科学家5月下旬就果子狸发出的警告,当不及农业大学6月中有关研究的“无所发现”悦耳。经济考量的权重大幅上升,解除“4•29”通知以来对果子狸等野生动物驯养经营的禁令,也就超越公共安全的需求,上升为2003年七八月间野生动物养殖业的主导需求。

在国家林业局下发“7•3”通知前后,各省开始纷纷上报本省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其中,广东报了100多种,陕西报了20种。

不到一个月后的8月5日,国家林业局121号文,首批公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下称名单)。这一“解禁名单”包括54种野生动物,果子狸赫然其中。

在驯养繁殖领域,全国各地的野生动物养殖户们一片欢腾。

在广州,国楼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经理王国楼兴奋地对《南方日报》记者说:“我等的就是这一天。”

在上海,奉贤区特种养殖大户唐雪良告诉《新民晚报》记者:“果子狸被了。我还是打算继续养果子狸。”

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养殖业属高利润行业,利润大头恰在下游。驯养繁殖领域开禁,经营利用领域必是同步跟进。就在121号文公布的次日,“果子狸将重上餐桌”的标题立即涌现在各地报纸上。很快,国内主要果子狸驯养繁殖大省恢复了经营活动。

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是,在121号文出台后,此前下发的99号文还有无效力?99号文中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的预防监控还依然生效吗?

自2003年8月国家林业局公布首批名单之后,12部委签发的99号文已经鲜有人正式提及。

果子狸解禁缺乏合法性

去年10月,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钟南山曾警告说,目前已有不少线索能够证实果子狸和其他一些野生动物可能传播“非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安全性的情况下,“果子狸重返餐桌”是不恰当的。

但遗憾的是,对果子狸隔离监控从去年8月以后在事实上已被解除。国家林业局当月印发121号文,公布首批“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被看做是果子狸重上餐桌的通行证。

面对当前公众的质疑,国家林业局一位官员向《财经》解释说,121号文只是从林业部门权限范围内确认了果子狸在驯养繁殖技术上过关,“至于它是否携带病毒,是否传染人类,是否可以食用,已经不是我们这个部门的事情了。”“如果果子狸要上餐桌,必然要经过好几个关口”。

然而从去年8月121号文出台后,似乎并无其他部门设置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到重上餐桌之间的任何一道关口。

121号文下发后,广州市于10月下旬开始重新发放“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明”,餐厅酒楼只要拿到许可证就可以直接买卖果子狸,堂而皇之将果子狸重新摆上台面。

现实很快教训了这种“大胆侥幸”。至今年1月12日,广东已发现三例SARS确诊或疑似患者。一人为餐馆服务员,不排除“接触过野生动物的可能性”。

谁为决策失误负责?

在1月5日广东省政府紧急召开的捕杀果子狸大会上,广东省省长黄华华提出,对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的合法饲养户要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彭尚德告诉《财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大进步,以往在赔偿问题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其实,主管部门进行野生动物养殖监管始终离不开经济考量。华南濒危动物研究所研究员江海声在接受《财经》采访时分析认为,“4•29”通知下发后,作为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活动主管部门的国家林业局,面临着来自全国养殖业界的巨大压力。而为了尽快减轻这一巨大压力,国家林业局片面执行了由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99号文,并以最快的速度组织各省上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希望尽早恢复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活动,减少经济损失。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10)

一、实施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证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水产养殖大国。目前,水产品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特别是有的水产养殖场用药不规范,药物残留已成为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为加强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用药,需要明确水产苗种场配备执业兽医师,并规定水生生物病害防治人员应当取得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从而规范水产养殖业使用行为,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证考试内容及特点

2012年5月14日,农业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8号),对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资格授予等有关事项做了具体的说明。《公告》还对考试科目做了具体的说明,其中水生动物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张试卷,总题量300道,总分值300分。试卷一: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组织及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试卷二:预防科目,包括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试卷三:临床科目,包括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试卷四:综合应用科目,包括水产养殖生态学、饲料与营养学。

通过上述公告的具体说明,可以看出水产执业兽医资格证考试涵盖了水产养殖专业的多门课程,具有知识覆盖面广内容丰富题量大等特点,通过该考试有一定难度。2011年起,首次将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2011年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74分,2011年水生动物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56分。从2011年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可以看出试题内容覆盖范围非常广泛,知识点非常细,常常是些比较不易注意的知识点,因此,要求考生应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例如鱼类学等专业基础课程的内容。如果在理论知识的掌握不足和实践技能欠缺的情况下,成绩并不理想,考试通过率较低。

三、水产养殖专业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的改革

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对水产养殖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授课教师都是一次挑战,对教师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授课教师应科学合理地设计课程和教学内容,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与课程教学有机融合。

1.教学内容的调整

作为水产养殖专业教师,应该结合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对课程授课内容进行相关的调整,合理分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课的比例,利用课堂有限的时间完成重点内容和难点内容的讲授,同时注重知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我国水产养殖量大,水生动物疫病复杂,但水生动物疫病教学和研究都不够。兽医院校专门开设水生动物疫病课程较少,并且以选修课的形式设置,重视程度不够。一些水产专业院校开设了水生动物病害防治课程,但也只是水产养殖专业的辅助课程,都不适应水生动物疫病防治需要。所以各类兽医院校应高度重视兽医教育这块短板,逐步把水生动物疫病纳入教学内容,水产院校应更加重视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方面内容的讲授,尤其是鱼类、虾类、蟹类、贝类以及藻类等主要经济动植物病害防治内容的讲授。总之,要求教师在课堂的讲授过程中更加侧重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方面和养殖生产临床病例的讲解。

2.教学模式的改革

从水产类执业兽医考试可以看出考试更加注重对水产类从业人员实践技能的考核,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应重视理论知识与水产生产实践的结合,对教学模式进行相关的改革,更多的运用案例式教学方式来授课,这样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更接近生产实践。一方面,学校要加大实验实训投入力度,完善校内实验教学条件,满足学生校内实验专业技能培养的要求,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训能力。同时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定期组织学生参加相关的技能大赛,不断提高实践操作技能,为备考执业兽医考试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校企、校地合作,加大校外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力度,在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学生生产实践实习的需求。同时还应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综合应用科目中的考纲考点(包括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融入到学生实践教学指导方案和考核项目中,让学生明确生产实习目标、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提升对水产行业的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水产养殖专业师资队伍培养和学科建设

水产养殖专业本身具有实践性非常强的特点,所以专业授课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在保证提高教学能力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到基层生产企业中去,指导并与学生一起参加企业生产活动,充分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和临床经验,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鼓励教师走出校门,走进企业,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培训班和学术会议,开阔教师的视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起步较晚,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新问题,作为水产院校的教师应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证实施的重要性的意识,为规范水产类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快执业兽医(水生动物类)制度建设工作步伐,规范渔医从业行为,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魏跃明.国外执业兽医师是如何炼成的[J].北方牧业,2012,22.

[2]2010年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人数超10万[J].中国动物保健,2010,(8):77.

养殖业可行性报告篇(11)

坚持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全市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渔业产业素质、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审批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力争到年底,全市95%以上的养殖水面实现持证养殖。

二、基本原则

㈠养殖准入原则。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㈡两权分离原则。即水面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原则,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只是确定养殖水域使用权,并不确定水域所有权。对有争议的水域,在争议消除前暂不发证。

㈢按水域所有权确定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原则。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㈣实事求是原则。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做到不重复登记水域,漏报、错报水域。

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

三、发放和管理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产局具体负责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㈠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市水产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市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涉及水域滩涂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绘制示意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水产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市水产局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市水产局进行注册登记,由市水产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养殖证。

4、登记、造册、公告。市水产局对已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告。

㈡内容和期限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刷。内容包括: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养殖类型和方式、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㈢日常管理

1、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水库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经水利部门同意后,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4、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自动失效。

四、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和调查登记阶段(月31日以前)。水产、水利部门和各乡(镇、办)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步骤。水产、水利部门和各乡(镇、办)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其中,国有水库由市水产局负责统计,市水利局提供数据。

㈡审核发证阶段(月1日至12月20日)。市水产局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发证程序核发养殖使用证,并进行登记造册、公示。

㈢总结阶段(月21日至12月30日)。市水产局对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对持证养殖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措施。

五、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