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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消费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3-27 08:08:18

文学消费论文

文学消费论文篇(1)

一、大学生的个性消费行为表现

所谓个性消费,通俗点说,就是人们要求自己所使用的产品能体现自己独特的个性、志趣和心情。个性消费的出现可以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消费者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使得对个性、差异化的表现更加明显和复杂,消费者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形式的有形产品和附加产品,更希望拥有产品之外的个性部分;二是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培育了个性市场,消费者能在品种繁多的产品中做个性选择;三是个性消费环境特别是网络的普及,为个性消费提供了更多的条件。

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大学生,面对着社会结构的改革,利益分配的调整,信息膨胀的加剧,生活节奏的加快,其思想、价值观、心理和行为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也必然带来个性消费行为的变化:

首先,主体化的价值观导致自我消费意识的增强。大学生主体化主要表现为主体意识、个人拼搏、自我表现、自我价值等思想观念更强,他们崇尚自立,追求独立的人格,从依附走向独立,从被动到主动,从退避到进取,从自我压抑到自我表现。在消费行为上则表现为自我消费意识增强:(1)消费观念的时尚和新潮。据调查,有12%的同学非常认同、35%的同学比较认同“只要喜欢,再贵的东西也会想法买下来”,换言之,近5成的同学在消费时强调个人喜好。当被问到是否会体验超前消费时,19%的同学选择会,45%的同学选择不会,36%的视情况而定。而现实中,有26.6%的同学已经有过超前消费。(2)个性品牌消费占主流。调查中,大学生零花钱主要用在运动服装、电脑游戏软件、社会交往等,而对于购买服装,52%的学生选择在专卖店购买。

其次,世俗化的价值取向导致消费的务实性。大学生的价值观已逐渐从理想向世俗化转变,以往易冲动浮躁的心态渐趋理性化、成熟化,大部分大学生基于现实经济条件以及务实性的态度,在消费决策上以求实、求廉为主,另有一部分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加上没有自己创业艰辛的体会,在消费决策上则多表现为求新和求名。调查中,75.3%的人在衣食住行的标准上选择“以经济实惠为主”,59%的人选择的是“兼顾实惠和高标准”,仅有5.3%的人“尽量追求高标准”。此外,在购买物品时,54.6%的人首选“质量”,27.7%的人首选“价格”,还有18.8%的人首选“时尚”。

第三,多元化价值观带来多元化的消费。多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价值主体的个人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兼顾化。大学生已不再被传统观念所约束,社会的多元化给了他们个性拓展的空间,消费上亦呈现出更为多元化:(1)更为理性的金钱观。一方面,大学生渴望拥有金钱,在对金钱观念上,48%的人认为“金钱是人生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又表现出较强的经济独立意识。在被问到希望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消费的收入时,77.8%的人选择“打工”,但还是有 10%的人选择其他的方式或不清楚。可见,绝大多数大学生已经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意识,他们选择了更积极主动的方式来满足自己对金钱的要求。(2)社会人际消费表现突出。当代大学生多为20世纪80年代出生,大多是独生子女,狭小和封闭的成长环境以及从小到大紧张的学习压力使得他们的个性表现较复杂,一方面,自我意识强,责任意识淡薄,团结协作能力弱,另一方面,竞争激烈的社会现实以及年轻人特有的个性又迫使他们有社会交往的愿望,在消费表现上突出表现在社会和人情消费逐渐增多。调查中,有85.2%的同学有“人情消费”,而“人情消费”则集中体现在“为朋友/同学过生日”、“请同学/朋友吃饭”等。(3)多样化的闲暇形式。大学生闲暇时间的运用更为多样化,面对媒体和市场的诱惑,他们表现出多样的闲暇形式。

二、品牌个性塑造及其必要性

品牌和人一样都是有个性的,所谓品牌个性,其实质就是消费者真实个性在某种商品上的一种再现。品牌个性的塑造就是企业通过对动态市场的准确认知和把握,把目标市场的共同特征提炼出来,并加以强化。同时持续不断地向目标市场消费者进行这种概念的传达,以取得目标消费者的认知与共性。对大学生这个目标市场来说,品牌塑造的思路就是将品牌个性与大学生的个性(尤其是其消费个性)相匹配,则品牌成功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加。本文在分析大学生消费个性的前提下,认为塑造品牌个性是:

1.当前大学生市场所要求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教育年鉴统计,2003年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1108.56万人,这几年招生数量仍在不断上升,可见大学生市场潜力之巨大,产品需求之旺盛,是各路商家的争夺之地。生活在这个缤纷的世界里,每天大量的影像、声音、形象和想法都在冲击着大学生们,广告的喧闹,品牌的众多,让他们无从选择,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认识到:品牌的灵魂是个性。一个没有个性的品牌,不可能有真正持久的生命力。自己的产品要在芸芸众生中凸现出来,被大学生接受,并具备相当的竞争力,必须使品牌体现出差异性。用产品属性、功能等来展示差异性是很难保持的,而由品牌个性建立起来的差异性则最牢固,很容易在消费者脑海里扎根。此外,当前大学生市场以日用、百货这种差异化较小的产品居多,企业或商家要展示本身品牌的差异性,必须建立个性化品牌。

2.大学生个性特征所决定

大学生是个特殊的群体,有着较典型的个性特征。一是思维方式已从经验型向理论型转移,其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和创造性都在增强。表现在有主见、不盲目服从、不人云亦云。他们的思维具有较好的变通性和灵活性,对新事物容易接受和理解,对新环境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二是感情奔放,好强、好胜、好冲动,敏感好奇,追求时尚。一方面,能相对克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但由于其在生理和心理等的不成熟,又使得他们的情绪和情感具有不稳定因素。三是具有叛逆性。在不断的成长中,大学生的自由和独立的愿望更强,他们极力想摆脱外界的束缚和干扰,有时喜欢表现得特立独行。

品牌的个性塑造不能离开大学生群体的个性心理,一般来说,消费者都喜欢和他个性相符合的品牌,因此,要更好地抓住这个目标群体的的心,必须塑造出自己品牌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的充分体现就在于品牌的个性。

3.品牌忠诚度的培养所必需

品牌忠诚度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行为忠诚度和情感忠诚度。行为忠诚度是指消费者在实际行动上能够持续购买某一品牌的产品?, 这种行为的产生可能源于消费者对这种品牌内在的好感?, 也可能是由于购买冲动、促销活动、消费惯性、转换成本或者市场覆盖率高于竞争品牌等其他与情感无关的因素促成的。情感忠诚度是指某一品牌的个性与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相吻合?, 消费者对该品牌已产生了感情?, 甚至引以为豪?, 并将此作为自己的朋友和精神寄托?,进而表现出持续购买的欲望和行为。

品牌个性大部分来自情感,只有少部分来自逻辑思维。这是因为品牌个性反映的是消费者对品牌的感觉,或者说是品牌传递给消费者的感觉,它具有强烈的情感感染力,这种品牌的感染力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强大的品牌动力,最终形成情感忠诚度。对大学生来说,他们的认知中,情感多于理性,现在的很多消费会留下很多情感因素,比如可口可乐、耐克、NBA等等都带给大学生们对学生时代生活的怀念。而这种情感感染力不仅仅体现在现在,它还将产生空间和时间上的辐射性、延展性,随着大学生们走入社会,品牌忠诚尤其是品牌情感忠诚将极易在他们未来的中高消费阶层中产生。 三、品牌个性塑造的策略

品牌个性的塑造必须借助一系列的因素来积极驱动,大卫·艾克把这些因素分为与产品相关的因素和与产品不相关的因素。基于以上大学生消费行为特征及对品牌塑造必要性的叙述,品牌个性的塑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产品品牌个性化

体现产品个性的因素有产品类别、属性、包装、价格等。因此,产品品牌的个性塑造也即围绕着这几个因素进行。首先,在产品的类别和属性上,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大学生市场,“差异化”和“创新”是首选。当前进入大学生市场的产品主要是生活基本用品和IT电信产品,事实上,大学生本身特性就决定了他们易于接受新事物、新东西。任何能体现其价值、形象、个性的产品和服务都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如现在大学女生中盛行的美容、美甲、耳饰等能充分表现大学生的自我形象和个性,但这些产品和服务几乎都来自于日本和韩国。其次,产品的包装犹如人的衣服,它不仅可以美化产品,同时也是品牌个性的体现。面对大学生的产品包装要符合他们的口味,太俗太华丽的都不适合,而有着独特“气质”的包装一定受欢迎。如有的企业把“酷文化”融入在包装中,以宣扬其特立独行的个性。第三,价格。由前分析可知,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是多元化的,月消费额从几百到几千的都有,但大部分学生的消费都比较务实,如果一味追求高价策略,不仅会带来校园的过高消费,而且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但如果都实行低价策略则会略显落伍,从调查中可以看出,5成左右的大学生购买服装类产品还是选择专卖和超市,而这些地方的价位都比较适中,能被大学生所接受。

2.品牌传播的个性化

品牌的个性,常常通过广告的沟通及传播策略得以清晰明朗,进而形成一个鲜明的形象。

以大学生为目标市场的广告策略可集中选择为:一是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使用。品牌形象代言人最能代表品牌个性及诠释品牌和消费者之间的感情、关系,它实际上是将品牌的个性特征展现在消费者面前。换言之,消费者的每一次消费行为实际上都是对某一特定角色形象的自我心理体验,而这种角色的自我感受和体验也正是消费者采取消费行为的目的之一。对大学生市场来说,名人,尤其是当期明星,毫无疑问是最好的代言人。二是诉求方法的创新。以大学生为诉求对象的广告,应当以情感诉求为主要手段,打造时尚、温馨、青春、简洁等广告风格。为满足大学生的求新、求变、求名的消费动机,广告内容应力求新奇、形式多样、信息快捷。三是传播媒体的使用。平面广告以时尚杂志为主,空间广告则以热门电视节目、校园户外广告等为主。此外,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的一个重要工具,通过网络广告来传播品牌个性也已经成为品牌传播的新的途径。

3.品牌个性定位的与众不同

品牌个性定位是指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个性风格与市场定位。品牌个性的定位不是宣传产品。关键是发掘出兼容具体产品的独特风格与经营理念。品牌个性定位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品牌竞争力的强弱。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大学生的品牌定位,不仅要满足大学生的当前意识要求——以新潮 、时尚、休闲、个性为主,还得满足大学生未来的意识要求。很多定位于中产阶层的产品在大学生中也有一定市场。以信用卡为例,前不久,在上海各大高校的食堂周围及校园要道,招商银行的专职人员向高校大学生宣传信用卡的各项优惠政策,场面之热烈,形式之多样,一时间,办卡摊位前被大学生围得水泄不通。继招行之后,建设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在随后的一周内也相继在上海高校抢滩。显然,银行已经看到信用卡在校园的市场潜力。几年后,大学生就将踏上工作岗位,成为社会的中高收入人群,银行只要先让大学生成为其客户,然后通过加强售后服务等措施,使之成为自己的忠诚客户,就可为将来拓展业务空间。

此外,定位于白领阶层的,能彰显成熟或成功男性(女性)魅力的服装、高级化妆品,也同样能满足大学生对未来自我的一种渴求。因此,在品牌个性定位上不应拘泥于现在的一些表象的东西,更要看到大学生们对未来自我深层次的渴求。

4.品牌文化的独特性

品牌,是一种文化,是文化的载体,而文化是品牌的灵魂,是凝结在品牌上的企业精华。

品牌文化就是结晶在品牌中的经营观、价值观、审美观等形态以及经营行为的总和。

面对大学生市场,在塑造品牌个性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培育独特的品牌文化。一旦某种品牌文化在大学生心目中建立起来,选用该品牌就会成为大学生们终生理解、接近该种文化的一种途径。以索尼为例,索尼的校园营销战略是“放长线,钓大鱼”,即以文化为线,大鱼则是现在的大学生——未来的中高层消费者。面对目前尚未饱和的DV市场,作为中国DV市场的霸主,索尼把视角瞄准高校,在2011年9月-11月,索尼公司通过举办全国DV大奖赛、全国高校 DV巡回讲座、邀请知名人士做各种演讲和互动体验等一系列活动,在培养学生对DV文化的热爱,追求高品质的DV文化的同时,建立了大学生对索尼的品牌忠诚。同出一辙的还有飞利浦的历时五届的“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事实上,跨国公司在大学生中的这些超前品牌经营,目的是在大学生们还在读书期间,就让他们对本公司产生好感,而这种好感来自于两者:一是产品,二是对公司文化的认可!

参考文献:

藏旭恒,等.居民资产与消费选择行为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文学消费论文篇(2)

一、消费的作用和异化消费

“消费”最初是个经济学术语,主要指对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费。正是这种消费,使得生产得以进行。也就是说,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消费作为经济活动四个环节(另外三个环节是生产、分配、交换)的一个重要部分,消费得越快,就越减少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从而有利于扩大再生产,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种劳动产品只有被消费了,才能凸显出其存在的价值;一个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可以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然而,消费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在其本质上,消费是“人的实现或现实”[1],亦即消费是与人的存在、发展以及人的本质相联系。消费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消费却被异化了,出现了异化消费。

何为异化消费?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指出,一种永不满足、永无止境的“欲求消费”,便是消费异化[2]。由此可知,以满足自我欲求为目的的消费形式就是异化消费。“欲求”是相对于“需要”而言的,“需要”是所有人作为同一物种的成员所应有的东西,“欲求”则代表着不同的个人因趣味和癖性而产生的多种喜好,对于需要而言,它超过了生活本能,进入心理层次,因而,它是一种无限的需求。对此,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把欲望比喻为一个永远饥馋、永不饱和的胃,或是一个永远张开的巨兽之口。异化消费意味着生活目的的异化,即人们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消费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存的需要,并在消费的过程中开发人的精神资源,获得愉悦,实现满足人类发展和享受性的需要,而是纯粹为“消费而消费”,以消费物在最短的时间内消耗、更新或扔掉为消费目的的实现。在异化消费的过程中,人们成为自身行为和消费物的奴隶,不是获得自由与幸福,而是充满压抑和迷茫。

二、异化消费产生的条件、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后果

(一)异化消费的产生条件

1.以大量消费品的存在为前提。在前工业社会(即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科学技术的落后,人们付出艰辛的劳动仍不能满足或只能满足基本的生存消费需要,因此,在这一时期,异化消费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逐步加强,使得大量丰富、充裕的消费品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来,大量消费品的出现,为异化消费的产生创造了物质前提。

2.国家政策导向。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获得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缺陷: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而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了自19世纪初以来的第二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疲软、失业严重、生产萧条,为了扭转局势,转移危机,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动用国家的力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每当国内市场出现疲软的情况下,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就成了拿手好戏。1953年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宣布了新经济的福音,他宣告,美国经济的“首要目标是生产更多的消费品。”[3]12也正因为这样,美国销售分析家维克特·勒博以传教者的口吻宣扬消费主义:“我们庞大而多产的经济……要求我们使消费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要求我们把购买和使用货物变成宗教仪式,要求我们从中寻找我们的精神满足和自我满足……我们需要消费东西,用前所未有的速度去烧掉、穿坏、更换或扔掉。”[3]5消费主义成为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各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消费方式由美国推向日本、西欧并进而传到世界各地。富人积极响应并付诸行动,穷人竞相向往。

3.广告宣传起到了传媒中介的作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人们无所适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告业迅速兴起,特别是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广告中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广告起到了引领时代潮流的作用:一种商品能够打响品牌,要依靠广告;消费者购买商品,无形中也离不开广告的影响。正如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所说的,人们“最流行的需求包括:按广告来放松、娱乐、行动和消费……”广告何以有如此威力?这主要是由于广告的特点决定的。它切中了人们无意识深处的欲望模式(幸福的家庭、奢侈的生活、永远的青春活力、永远旺盛的性欲和完满的性生活等),它并不是赤裸裸的叫卖,而是通过“话语转化”,借助于文化与美学,变换各种修辞手段和叙述技巧将商业信息表达得委婉动听。广告尤其是电视广告,通过其丰富的视听语言——生动的画面、美丽的色彩、动听的音乐、诗意化的语言综合构成流动的信息,冲击着人们的感官,侵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它赋予商品以神奇的力量,似乎只要拥有这种商品,就可以化解一切痛苦、解决一切难题。广告抓住了人们的欲望心理,成了笼罩在人们心灵深处的意识形态,特别在人们丧失了合理批判社会现实的时候,广告更是发挥了作用,正如弗莱所言:“当一个人的思想害怕、轻信,幼稚到不想认真面对世界的时候,广告宣传绕过意识长驱直入地在人的头脑中建立起自己的结构。”[4]11广告宣传的影响起作用时,就像弥尔顿在《失乐园》中所描写的撒旦引诱夏娃一样:“可怜的夏娃,只意识到是一条向来沉默的蛇在对她说话,她的意识被某种不可思议的东西镇住了,撒旦所要告诉她的一切,都越过意识的警卫,抵达了我们称之为无意识的部位。当她后来在需要做出自由选择时,她除了撒旦的观念以外没有任何主见,于是只好采纳撒旦的观点。”[4]11正是上述三个条件的存在,消费主义盛行,它成了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消费主义是目前为止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现在,地球上已经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能逃脱我们的良好生活质量的魔法。”[5]目睹当下的现实,到处呈现出一派消费的现象,“今天,在我们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富现象,它构成了人类自然环境中的一个根本变化。恰当地说,富裕的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人的包围,而是受到物的包围……我们生活在物的时代,我是说,我们根据它们的节奏和不断替代的现实而生活着,在以往所有的文明中,能够在一代一代人之后存在下来的是物,是经久不衰的工具或建筑物,而今天,看到物的产生、完善和消亡的却是我们自己。”[6]

(二)异化消费的具体体现

1.消费的内容。首先,异化消费体现在侧重物质方面的消费,物质消费的比例大大高于精神消费。异化消费是在物质方面的极度消费,消费者以“多买多用多扔”作为自己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在数量上多多益善,过分注重对物的占有和支配。他们认为,自己占有的物质消费品越多,这些消费品更新就越快,它就越容易使自己达到自我满足,从而实现自我价值,达到自我的自由与幸福。其次,异化消费在精神消费领域表现为颓废性消费。颓废性消费指人们对特定精神产品、服务的消费,不利于发展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不利于人的休闲与自由的发展。具体来说,包括媒体网络所宣扬的色情、反动宣传等等,这些内容对缺乏社会辨别能力或是社会辨别能力低下的社会群体造成了极大毒害,它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2.消费的形式。异化消费具体体现为奢侈性消费、跟风式消费、攀比式消费等。奢侈性消费,即摆阔式消费,它通过提高消费的档次,如在豪华酒店和夜总会、高级度假村等地方消费,来满足消费者对自我身份的认同,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跟风式消费是一种跟着感觉走,以时代和社会节奏的变化来决定自己的消费对象的消费方式,它缺乏对消费的理性思考能力,不考虑社会、国家和个体的实际需要,不讲求实际效益,在从众心理支配下,一味追求风潮、追赶时髦,以个人的情感、欲望来决定消费的异化形式。攀比式消费,即消费者不考虑自身的具体实际(包括自己的收入、创收能力等),不考虑自身的消费需要,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盲目同他人攀比,以追求“别人有的我有,别人无的我也有”为特征,满足自我虚荣心的消费方式。上述三种消费形式尽管在消费的目的、特征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它们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一致的,它们都给社会、国家和个人带来了负面影响,既不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富强,它们都是异化消费的具体体现,都是国家反对和禁止的。

3.突出地表现为符号化消费。符号化消费,即人的自然属性由对消费品使用价值的需求和占有转化为对消费品符号价值的欲求和占有的消费方式。人们买什么,用什么与“身份”密切相关,开什么牌子的车,穿什么品牌的衣服,住什么规格的房子,甚至喝什么酒都与自己的形象有关。对这些消费品的消费的目的不是满足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是为了占有这些消费品,从而拥有这些消费品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符号价值,正如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所说的, “对许多物品,我们根本没有使用它们的要求。我们获得物品就是为了占有它们。我们满足于无使用价值的占有。因为怕摔坏贵重的餐具和水晶玻璃的花瓶,我们就从来不使用它们。人们买下一栋房子而占据着许多无用的空间,并且给房子配有多余的汽车和仆人,这栋房子就像小中产阶级家庭里摆设的老古董一样。”[7]

(三)异化消费必然带来一系列的后果

1.超越实际生命体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财富的消费必然给个体生命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和不幸。在当今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特征的社会,消费者能够消费、愉悦消费必须要有金钱货币,而金钱货币的获得以消费者创造了社会财富为前提。因此,如果消费者之消费超过了实际生命体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财富,就必须在生命体能承受的基础上付出更多艰苦的努力。超劳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理所当然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正因为如此,它必然给个体生命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和不幸,法国文学家莫泊桑在其短篇小说《项链》所描写的主人公瓦蒂尔德太太,为了凑足一条金项链实际价值所需要的货币,耗费了30多年的青春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2.在一定程度上说,异化消费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导致腐败的因素很多,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体制、制度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从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的生活方式来看,腐败的产生跟异化消费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说,异化消费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奢侈消费既是消费颓废的表现,也是腐败问题得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8] “奢侈浪费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而且会助长其他的腐败行为。”[9]

3.异化消费必然对那些连基本的生存发展需要都得不到满足的穷人阶层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进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富人阶层整天忙于灯红酒绿、花天酒地的生活,穷人阶层心底发出了强烈的呐喊:富人阶层凭什么能够享有这些生活,他们凭什么能够拥有如此之多的金钱财富,我们整天劳作能够创造多少财富,这些财富与我们现实生活相比是否相称……面对财富和现实生活条件的巨大反差,穷人阶层在社会生活中很容易出现消极极端行为。急于求富心理的作怪,他们往往嗜好于、等非法活动,消极对待生产,延误生产,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通过盗窃、贩毒、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来寻求财富,从而不但不利于富人阶层的安居乐业,也对社会的和谐构成了挑战。

4.异化消费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人类价值在于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只有以人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竭力挖掘人的精神资源,才能超越单纯的对物的占有,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然而,在异化消费的社会,人不再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人被物所沉沦了,人的精神属性(社会属性)由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转化为追求不断被刺激出来的欲求的满足,人丧失了作为本真自我的存在,“一旦物质的东西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占据了最重的价值时,他本身也就变成了其占有物的一部分。”[10]人们对消费物的选择不是在于消费物的使用价值,而在于它所代表的符号价值,正因为如此,传统社会人们在生产劳动、社会实践中建立起来的理想、信念、道德、伦理等价值体系被拖到崩溃的边缘,人们对形而上的沉思被沉迷于符号的象征意义所取代,现实世界让人感受到了价值的沦落,人生意义的丧失,价值虚无主义犹如一个幽灵开始大踏步地在世界游荡。

5.异化消费给生态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自从“二战”以来,人类就面临着生态危机的威胁,世界各国、联合国以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人士都呼吁关注地球,关注生态,然而,生态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呈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迹象,地球已被来自人类的“癌细胞”吞噬得千疮百孔。学术界对生态危机的根源进行了探索,得出了一些深刻的认识,生态危机的出现不外乎是由两个条件导致的。一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工改造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二是人类排放的废气物超过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在异化消费的社会,人们的消费主要侧重于对物的消费,并且,它不再主要集中于传统的用于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且对生态危害较小的农产品如谷物、小麦等的消费,而是主要转向对石油、轿车、电力、核能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且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产品的消费。为了满足人类对石油、轿车、电力、核能等的需求,就必须加快对自然界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破坏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与此同时,人们在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在消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物也远远超过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从消费的内容来看,就可以知道生态危机的产生跟人类的消费方式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三、理性消费:走出异化消费的新途径

异化消费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异化消费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原因(上述内容已经阐述),但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人的情感和欲望偏离了理性的正常发展轨道,进而使人的理性成了被感性和欲望支配的对象。要走出异化消费的阴影,探索走出异化消费的新途径,就必须发挥理性的作用,倡导并实施理性消费。要做到理性消费,必须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丰富的关于节俭的思想。《尚书》中有“克勤于邦,克俭于家”的记载;孔子说:“礼,与其奢也,宁俭”,“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论语·八佾》)“节俭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墨子用《节用》、《节葬》、《非乐》三篇专门论述他的节俭思想,他认为“俭则昌,谣佚则亡”,要求人们把节俭作为消费的基本原则,“其用财节,其自养俭,国富民治”(《辞过》);老子说:“多藏必厚亡”,反对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过度追求和毫无节制地贪图物质享乐,把“去甚,去奢,去泰”当作圣人的道德标准;荀子说:“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减其余。节用以礼,裕民以政”(《富国》);司马光说:“俭,德之共也。奢,恶之大也”(《司马文正公传家集·训俭示康》)唐代诗人李商隐在《咏史》诗里说:“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的名句;诸葛亮在《诫子书》中说:“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此外,《周易》、《朱子大全》、《二程集》等著作中都有诸多关于节俭的精辟论述。到了近代,严复和魏源等思想家也论述了节俭的重要性,其中,魏源制定出一个俭与奢的消费伦理标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道德规范中的“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等都是节俭美德的具体体现。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尽管改革开放将近30 年,生产力得到了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显著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总体上达到小康,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小康依然是低层次的、低水平的、片面的、不平衡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差距;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能源数量低,且我国的能源开发技术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低;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面临生老病死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威胁。以上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二)注重精神消费,反对颓废性消费

人的消费应该是全面的,既要有物质消费,更要有精神消费。异化消费侧重物质消费,沦为纯粹的物质主义,必然导致在对物的追求中遗忘了自己本真的存在,这也是人类出现价值空场、人文失落的主要原因。精神、价值是人的灵魂支撑,它指导和控制着人的行为动力、实践选择,目标调整和效果评价。一个具体的人如果失去了精神和价值,他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失去了作为人的本性,因而也就被降低到与物相同的地位;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失去了精神和价值,那么这个国家和民族就失去生存的根本。精神承担着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神圣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民族的物质消费丰富了,只能说明这个国家已经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没有解决发展和享受方面的问题;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民族只有拥有繁荣的精神文化,拥有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价值形态,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国家的复兴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富强。精神消费所发挥的独特作用要求必须注重精神消费,但是,精神消费有科学与愚昧、积极与颓废之分。颓废性精神消费不但损害了个体的健康,也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喝劣酒容易使人得酒精肝,吸毒使人骨瘦如柴,国民体质下降,灵魂扭曲;媒体网络所宣扬的色情、反动宣传等等内容对人们造成了极大毒害,它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必须提倡积极的精神消费,反对颓废性精神消费。

(三)关注生态环境,倡导绿色消费

由于人们的异化消费,使得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工改造远远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因而生态危机开始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异化消费不但没有得到有效地纠正,从消费的程度上来说反而得到进一步强化。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尽管世界各国、联合国以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人士都呼吁关注地球,关注生态,但是,生态问题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呈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迹象。生态的恶化要求我们,要关注生态环境,就必须深刻反思和有效遏制来自于我们的异化消费,这是地球发出的对人类的最后一丝希望。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学术界、生态界、环保组织(政府的或是民间的)提出了“绿色消费”这一消费新模式。绿色消费,即消费物的生产、开发必须符合生态标准,跟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相协调,人们对消费物的消费没有给人的健康带来威胁且通过对它消费所排放的废气物没有给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的消费模式。倡导绿色消费首先有利于个人的身体健康;其次有利于节约能源,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最后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注重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

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是人类在反思工业化时展模式造成环境恶化,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是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代内消费是指我们不单要考虑自己的消费,而且在自己消费的情况下考虑他人(主要指弱势群体,包括欠发达国家的居民、穷人、能力低下者等等)的消费状况,考虑我们的消费对他们的影响以及我们所能够对他们作出的贡献;代际消费是指我们不单要考虑当代人的消费,而且要考虑后代人未来的消费,因为作为消费物来源的能源、原材料是有限的,我们消费得越多,后代人消费得就越少。要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代际消费的关系。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从实质上来说是个社会公平问题,只有实现它们的和谐,地球上的人类才能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世界的和谐与进步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

[2]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89:22.

[3] 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4] 诺思洛普·弗莱.现代百年[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5] 比尔·麦克本.自然的终结[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9.

[6] 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

[7] 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133-134.

文学消费论文篇(3)

何为异化消费?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指出,一种永不满足、永无止境的“欲求消费”,便是消费异化[2]。由此可知,以满足自我欲求为目的的消费形式就是异化消费。“欲求”是相对于“需要”而言的,“需要”是所有人作为同一物种的成员所应有的东西,“欲求”则代表着不同的个人因趣味和癖性而产生的多种喜好,对于需要而言,它超过了生活本能,进入心理层次,因而,它是一种无限的需求。对此,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把欲望比喻为一个永远饥馋、永不饱和的胃,或是一个永远张开的巨兽之口。异化消费意味着生活目的的异化,即人们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消费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存的需要,并在消费的过程中开发人的精神资源,获得愉悦,实现满足人类发展和享受性的需要,而是纯粹为“消费而消费”,以消费物在最短的时间内消耗、更新或扔掉为消费目的的实现。在异化消费的过程中,人们成为自身行为和消费物的奴隶,不是获得自由与幸福,而是充满压抑和迷茫。

二、异化消费产生的条件、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后果

(一)异化消费的产生条件

1.以大量消费品的存在为前提。在前工业社会(即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科学技术的落后,人们付出艰辛的劳动仍不能满足或只能满足基本的生存消费需要,因此,在这一时期,异化消费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逐步加强,使得大量丰富、充裕的消费品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来,大量消费品的出现,为异化消费的产生创造了物质前提。

2.国家政策导向。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获得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缺陷: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而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了自19世纪初以来的第二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疲软、失业严重、生产萧条,为了扭转局势,转移危机,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动用国家的力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每当国内市场出现疲软的情况下,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就成了拿手好戏。1953年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宣布了新经济的福音,他宣告,美国经济的“首要目标是生产更多的消费品。”[3]12也正因为这样,美国销售分析家维克特·勒博以传教者的口吻宣扬消费主义:“我们庞大而多产的经济……要求我们使消费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要求我们把购买和使用货物变成宗教仪式,要求我们从中寻找我们的精神满足和自我满足……我们需要消费东西,用前所未有的速度去烧掉、穿坏、更换或扔掉。”[3]5消费主义成为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各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消费方式由美国推向日本、西欧并进而传到世界各地。富人积极响应并付诸行动,穷人竞相向往。

3.广告宣传起到了传媒中介的作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人们无所适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告业迅速兴起,特别是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广告中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广告起到了引领时代潮流的作用:一种商品能够打响品牌,要依靠广告;消费者购买商品,无形中也离不开广告的影响。正如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所说的,人们“最流行的需求包括:按广告来放松、娱乐、行动和消费……”广告何以有如此威力?这主要是由于广告的特点决定的。它切中了人们无意识深处的欲望模式(幸福的家庭、奢侈的生活、永远的青春活力、永远旺盛的性欲和完满的性生活等),它并不是赤裸裸的叫卖,而是通过“话语转化”,借助于文化与美学,变换各种修辞手段和叙述技巧将商业信息表达得委婉动听。广告尤其是电视广告,通过其丰富的视听语言——生动的画面、美丽的色彩、动听的音乐、诗意化的语言综合构成流动的信息,冲击着人们的感官,侵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它赋予商品以神奇的力量,似乎只要拥有这种商品,就可以化解一切痛苦、解决一切难题。广告抓住了人们的欲望心理,成了笼罩在人们心灵深处的意识形态,特别在人们丧失了合理批判社会现实的时候,广告更是发挥了作用,正如弗莱所言:“当一个人的思想害怕、轻信,幼稚到不想认真面对世界的时候,广告宣传绕过意识长驱直入地在人的头脑中建立起自己的结构。”[4]11广告宣传的影响起作用时,就像弥尔顿在《失乐园》中所描写的撒旦引诱夏娃一样:“可怜的夏娃,只意识到是一条向来沉默的蛇在对她说话,她的意识被某种不可思议的东西镇住了,撒旦所要告诉她的一切,都越过意识的警卫,抵达了我们称之为无意识的部位。当她后来在需要做出自由选择时,她除了撒旦的观念以外没有任何主见,于是只好采纳撒旦的观点。”[4]11正是上述三个条件的存在,消费主义盛行,它成了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消费主义是目前为止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现在,地球上已经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能逃脱我们的良好生活质量的魔法。”[5]目睹当下的现实,到处呈现出一派消费的现象,“今天,在我们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富现象,它构成了人类自然环境中的一个根本变化。恰当地说,富裕的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人的包围,而是受到物的包围……我们生活在物的时代,我是说,我们根据它们的节奏和不断替代的现实而生活着,在以往所有的文明中,能够在一代一代人之后存在下来的是物,是经久不衰的工具或建筑物,而今天,看到物的产生、完善和消亡的却是我们自己。”[6]

异化消费的理性反思

第21卷第2期

(二)异化消费的具体体现

1.消费的内容。首先,异化消费体现在侧重物质方面的消费,物质消费的比例大大高于精神消费。异化消费是在物质方面的极度消费,消费者以“多买多用多扔”作为自己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在数量上多多益善,过分注重对物的占有和支配。他们认为,自己占有的物质消费品越多,这些消费品更新就越快,它就越容易使自己达到自我满足,从而实现自我价值,达到自我的自由与幸福。其次,异化消费在精神消费领域表现为颓废性消费。颓废性消费指人们对特定精神产品、服务的消费,不利于发展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不利于人的休闲与自由的发展。具体来说,包括媒体网络所宣扬的色情、反动宣传等等,这些内容对缺乏社会辨别能力或是社会辨别能力低下的社会群体造成了极大毒害,它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2.消费的形式。异化消费具体体现为奢侈性消费、跟风式消费、攀比式消费等。奢侈性消费,即摆阔式消费,它通过提高消费的档次,如在豪华酒店和夜总会、高级度假村等地方消费,来满足消费者对自我身份的认同,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跟风式消费是一种跟着感觉走,以时代和社会节奏的变化来决定自己的消费对象的消费方式,它缺乏对消费的理性思考能力,不考虑社会、国家和个体的实际需要,不讲求实际效益,在从众心理支配下,一味追求风潮、追赶时髦,以个人的情感、欲望来决定消费的异化形式。攀比式消费,即消费者不考虑自身的具体实际(包括自己的收入、创收能力等),不考虑自身的消费需要,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盲目同他人攀比,以追求“别人有的我有,别人无的我也有”为特征,满足自我虚荣心的消费方式。上述三种消费形式尽管在消费的目的、特征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它们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一致的,它们都给社会、国家和个人带来了负面影响,既不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富强,它们都是异化消费的具体体现,都是国家反对和禁止的。

3.突出地表现为符号化消费。符号化消费,即人的自然属性由对消费品使用价值的需求和占有转化为对消费品符号价值的欲求和占有的消费方式。人们买什么,用什么与“身份”密切相关,开什么牌子的车,穿什么品牌的衣服,住什么规格的房子,甚至喝什么酒都与自己的形象有关。对这些消费品的消费的目的不是满足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是为了占有这些消费品,从而拥有这些消费品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符号价值,正如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所说的,“对许多物品,我们根本没有使用它们的要求。我们获得物品就是为了占有它们。我们满足于无使用价值的占有。因为怕摔坏贵重的餐具和水晶玻璃的花瓶,我们就从来不使用它们。人们买下一栋房子而占据着许多无用的空间,并且给房子配有多余的汽车和仆人,这栋房子就像小中产阶级家庭里摆设的老古董一样。”[7]

(三)异化消费必然带来一系列的后果

1.超越实际生命体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财富的消费必然给个体生命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和不幸。在当今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特征的社会,消费者能够消费、愉悦消费必须要有金钱货币,而金钱货币的获得以消费者创造了社会财富为前提。因此,如果消费者之消费超过了实际生命体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财富,就必须在生命体能承受的基础上付出更多艰苦的努力。超劳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理所当然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正因为如此,它必然给个体生命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和不幸,法国文学家莫泊桑在其短篇小说《项链》所描写的主人公瓦蒂尔德太太,为了凑足一条金项链实际价值所需要的货币,耗费了30多年的青春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2.在一定程度上说,异化消费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导致腐败的因素很多,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体制、制度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从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的生活方式来看,腐败的产生跟异化消费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说,异化消费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奢侈消费既是消费颓废的表现,也是腐败问题得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8] “奢侈浪费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而且会助长其他的腐败行为。”[9]

3.异化消费必然对那些连基本的生存发展需要都得不到满足的穷人阶层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进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富人阶层整天忙于灯红酒绿、花天酒地的生活,穷人阶层心底发出了强烈的呐喊:富人阶层凭什么能够享有这些生活,他们凭什么能够拥有如此之多的金钱财富,我们整天劳作能够创造多少财富,这些财富与我们现实生活相比是否相称……面对财富和现实生活条件的巨大反差,穷人阶层在社会生活中很容易出现消极极端行为。急于求富心理的作怪,他们往往嗜好于、等非法活动,消极对待生产,延误生产,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通过盗窃、贩毒、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来寻求财富,从而不但不利于富人阶层的安居乐业,也对社会的和谐构成了挑战。

4.异化消费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人类价值在于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只有以人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竭力挖掘人的精神资源,才能超越单纯的对物的占有,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然而,在异化消费的社会,人不再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人被物所沉沦了,人的精神属性(社会属性)由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转化为追求不断被刺激出来的欲求的满足,人丧失了作为本真自我的存在,“一旦物质的东西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占据了最重的价值时,他本身也就变成了其占有物的一部分。”[10]人们对消费物的选择不是在于消费物的使用价值,而在于它所代表的符号价值,正因为如此,传统社会人们在生产劳动、社会实践中建立起来的理想、信念、道德、伦理等价值体系被拖到崩溃的边缘,人们对形而上的沉思被沉迷于符号的象征意义所取代,现实世界让人感受到了价值的沦落,人生意义的丧失,价值虚无主义犹如一个幽灵开始大踏步地在世界游荡。

5.异化消费给生态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自从“二战”以来,人类就面临着生态危机的威胁,世界各国、联合国以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人士都呼吁关注地球,关注生态,然而,生态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呈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迹象,地球已被来自人类的“癌细胞”吞噬得千疮百孔。学术界对生态危机的根源进行了探索,得出了一些深刻的认识,生态危机的出现不外乎是由两个条件导致的。一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工改造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二是人类排放的废气物超过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在异化消费的社会,人们的消费主要侧重于对物的消费,并且,它不再主要集中于传统的用于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且对生态危害较小的农产品如谷物、小麦等的消费,而是主要转向对石油、轿车、电力、核能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且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产品的消费。为了满足人类对石油、轿车、电力、核能等的需求,就必须加快对自然界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破坏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与此同时,人们在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在消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物也远远超过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从消费的内容来看,就可以知道生态危机的产生跟人类的消费方式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三、理性消费:走出异化消费的新途径

异化消费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异化消费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原因(上述内容已经阐述),但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人的情感和欲望偏离了理性的正常发展轨道,进而使人的理性成了被感性和欲望支配的对象。要走出异化消费的阴影,探索走出异化消费的新途径,就必须发挥理性的作用,倡导并实施理性消费。要做到理性消费,必须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丰富的关于节俭的思想。《尚书》中有“克勤于邦,克俭于家”的记载;孔子说:“礼,与其奢也,宁俭”,“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论语·八佾》)“节俭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墨子用《节用》、《节葬》、《非乐》三篇专门论述他的节俭思想,他认为“俭则昌,谣佚则亡”,要求人们把节俭作为消费的基本原则,“其用财节,其自养俭,国富民治”(《辞过》);老子说:“多藏必厚亡”,反对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过度追求和毫无节制地贪图物质享乐,把“去甚,去奢,去泰”当作圣人的道德标准;荀子说:“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减其余。节用以礼,裕民以政”(《富国》);司马光说:“俭,德之共也。奢,恶之大也”(《司马文正公传家集·训俭示康》)唐代诗人李商隐在《咏史》诗里说:“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的名句;诸葛亮在《诫子书》中说:“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此外,《周易》、《朱子大全》、《二程集》等著作中都有诸多关于节俭的精辟论述。到了近代,严复和魏源等思想家也论述了节俭的重要性,其中,魏源制定出一个俭与奢的消费伦理标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道德规范中的“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等都是节俭美德的具体体现。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尽管改革开放将近30年,生产力得到了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显著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总体上达到小康,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小康依然是低层次的、低水平的、片面的、不平衡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差距;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能源数量低,且我国的能源开发技术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低;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面临生老病死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威胁。以上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二)注重精神消费,反对颓废性消费

人的消费应该是全面的,既要有物质消费,更要有精神消费。异化消费侧重物质消费,沦为纯粹的物质主义,必然导致在对物的追求中遗忘了自己本真的存在,这也是人类出现价值空场、人文失落的主要原因。精神、价值是人的灵魂支撑,它指导和控制着人的行为动力、实践选择,目标调整和效果评价。一个具体的人如果失去了精神和价值,他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失去了作为人的本性,因而也就被降低到与物相同的地位;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失去了精神和价值,那么这个国家和民族就失去生存的根本。精神承担着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神圣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民族的物质消费丰富了,只能说明这个国家已经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没有解决发展和享受方面的问题;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民族只有拥有繁荣的精神文化,拥有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价值形态,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国家的复兴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富强。精神消费所发挥的独特作用要求必须注重精神消费,但是,精神消费有科学与愚昧、积极与颓废之分。颓废性精神消费不但损害了个体的健康,也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喝劣酒容易使人得酒精肝,吸毒使人骨瘦如柴,国民体质下降,灵魂扭曲;媒体网络所宣扬的色情、反动宣传等等内容对人们造成了极大毒害,它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必须提倡积极的精神消费,反对颓废性精神消费。

(三)关注生态环境,倡导绿色消费

由于人们的异化消费,使得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工改造远远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因而生态危机开始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异化消费不但没有得到有效地纠正,从消费的程度上来说反而得到进一步强化。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尽管世界各国、联合国以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人士都呼吁关注地球,关注生态,但是,生态问题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呈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迹象。生态的恶化要求我们,要关注生态环境,就必须深刻反思和有效遏制来自于我们的异化消费,这是地球发出的对人类的最后一丝希望。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学术界、生态界、环保组织(政府的或是民间的)提出了“绿色消费”这一消费新模式。绿色消费,即消费物的生产、开发必须符合生态标准,跟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相协调,人们对消费物的消费没有给人的健康带来威胁且通过对它消费所排放的废气物没有给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的消费模式。倡导绿色消费首先有利于个人的身体健康;其次有利于节约能源,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最后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注重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

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是人类在反思工业化时展模式造成环境恶化,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是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代内消费是指我们不单要考虑自己的消费,而且在自己消费的情况下考虑他人(主要指弱势群体,包括欠发达国家的居民、穷人、能力低下者等等)的消费状况,考虑我们的消费对他们的影响以及我们所能够对他们作出的贡献;代际消费是指我们不单要考虑当代人的消费,而且要考虑后代人未来的消费,因为作为消费物来源的能源、原材料是有限的,我们消费得越多,后代人消费得就越少。要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代际消费的关系。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从实质上来说是个社会公平问题,只有实现它们的和谐,地球上的人类才能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世界的和谐与进步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

[2]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89:22.

[3] 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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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比尔·麦克本.自然的终结[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9.

[6] 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

[7] 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133-134.

文学消费论文篇(4)

下文是有关于旅游消费合同的论文: 旅游消费合同论文 引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就是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作为债的关系,其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它们也由合同条款固定。对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我们就从债的角度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也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债权具有四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我们从债权的这四项权能来浅析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

文学消费论文篇(5)

二、后现代文学的发展与消费趋势分析

西方后现代主义是继现代主义之后,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受社会的现代性影响,主要是西方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所形成的产物。其鼎盛时期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受这一思潮影响,在西方当代文学中又形成了存在主义文学、荒诞派戏剧、新小说、黑色幽默、垮掉的一代、元小说、魔幻现实主义、投射诗、具体诗、语言诗等在内的不同文学流派。存在主义最早兴起于法国,其后扩展到整个欧美;荒诞派戏剧和新小说最早也是始于法国,继而漫延到整个西方文学界;“垮掉的一代”和黑色幽默源于美国;魔幻现实主义则由拉丁美洲开始,继而影响到整个世界文学;具体诗产生于德语国家和拉美国家,而语言诗则兴于美国;元小说的兴起地域要广得多,包括英国、法国、美国以及阿根廷等欧美国家。借助于全球化的力量,这些形成于欧美的西方后现代主义创作思潮很快就影响到世界各个民族的文学,并在东西方文学之间形成了相互碰撞、影响和渗透。后现代文学的艺术消费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文学本身的价值和意义,而是将消费对象逐渐锁定于文学的附加值上面。这种消费模式虽然并没有改变文学作品的使用价值,但却经过包装加工,大大改变了其内在的价值。人们就是借着此种消费方式,来提升自我的存在感和认同感,强调自我或社会地位的确认和证明。当今社会,所有的社会消费或者说经济消费,特别是文学的消费,都有一种欲望性消费的趋势,追求的是没有内涵的,肤浅的快餐文化,更强调的是一种身体或精神上的暂时性的获得和压力释放。

三、对后现代主义文学的消费现状的反思

文学对于人类自身来讲何以如此重要?随着时代的变化,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但是,无论有多少种解释,文学所具有的基本意识形态价值、审美价值和文学意义都是无法被抹杀的。文学的后现代性是当代世界各民族文学发展进程中的共同特征,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属于文学共生与发展的产物。同世界上所有的事物一样,欧美后现代文学的艺术消费趋势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是整个世界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产生的产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首先,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后现代文学创作方法的多元性,使世界文学呈现出各个流派多元发展的态势,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学与各国文化的交流。其次,受高科技发展的影响,网络文学的发展必定是利大于弊。虽然网络文学是对精英文学的化解,但网络文学的快捷性和娱乐性可以加快人与人之间思想交流的速度,在当代人快速与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中,网络文学对后现代文学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第三,电子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虽然是对纸质图书市场和印刷业的极大冲击,但是,图像式和网络式的文学作品对于人们的视觉可以产生更加强烈的冲击力并以更加快捷的传递方式传递给读者和观众。因此,以图像和网络形式出现的后现代文学,新颖的表现形式无疑为文学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一方面欧美后现代文学消费的产生和发展,对世界文化的传播交流和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唯有消费才有发展,这是众所周知的不二定理。消费将原本高处不胜寒的,只属于贵族阶层欣赏的文化,向社会底层的文化素养不高的民众展开了双臂。在这里,无论高深还是肤浅,无论庸俗还是高雅,所有的文化、文学内容都被打碎打乱,并重新柔和形成了一种可以被所有阶层都欣赏和喜欢的文化形式。同时,欧美后现代文学的艺术消费对于人类文明的传承和发展也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欧美后现代文学的消费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的影响。首先、人们对于文学的创作,需要浓厚的文化积累和创作灵感的碰撞,同样,文学的修养也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累加和积淀。但是随着消费趋势的大行其道,直接就导致了文学作品的程式化生产,追求的是快速,以满足消费者对快餐文化的需求。以迎合大众,追求庸俗肤浅的商业化过程,对于文学的价值提炼和积淀是非常不利的,偏离了健康、积极的方向。欧美后现代文学的艺术消费趋势对于人们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文学读者来讲,进行了消费至上,甚至拜金主义的价值观输出,从而攫取了大量社会财富。

文学消费论文篇(6)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多层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了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具体适用上,可根据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种规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认定有欺诈行为。(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对触犯刑法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注释]1、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第54页2、黄建中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倒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4、《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8页[ 0年版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4、《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严学军、王俊豪、宋华主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7、黄伟国主编:《保护消费者权益常用手册》,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毛玉光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9、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1、戚天常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文学消费论文篇(7)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上主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其中生活消费与基本人权直接相关。消费者从法学意义上讲是专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① 与消费者相伴而和的是消费者权利,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②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③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那么,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它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依法应怎样处理呢?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消费者权益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处于强大的资本力面前,就呈现出弱势状态,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对人身安全具有极大危险的商品,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随时处于危险之中。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④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或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和法人知情权。⑤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只能为消费者独立享有,并且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同时知情权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即告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从产生购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 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予以细致耐心的回答。(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例如:某店卖旅游鞋,本来每双70元。为了赚取更大利润,该店在醒目的大牌子上面写着“原价168元一双,现价每双88元,吐血大甩卖”。结果,该店的旅游鞋销量大增。李某在该店买了两双这种旅游鞋,当天到某大商城购物时发现同样的鞋只要70元一双,附近几家鞋店价格也相似。李某顿觉上当,以某店侵犯其消费者权利为由做了投诉。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是有其特别考虑的。从消费者消费的实际过程来看,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是消费者进行安全正确的消费所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出令消费者自身满意的消费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消费安全事故。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他一无所知的商品或接受他不了解的服务。而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使一般消费者很难对必需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一深入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不使其因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消费或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即便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则构成欺诈。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伪劣产品而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完全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且,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这项权利对消费者更为重要,因为这时消费者并没有机会询问经营者有关商品的情况。如果经营者不采取措施在商品上标明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就更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 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要明确消费者依法知情的范围、内容。即消费者依法应该知道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哪些真实情况。明确“知”的范围,才能准确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等情况,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3)有关销售善,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总体来说,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决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了解。作为消费者,其实现知情权主要有本种方式,经营者违反了这三种方式,均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知悉信息,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这种知晓真实情况,应当是限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知晓消费者知情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到损害,这种权益并不特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后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消费者信任了经营者的虚假陈述而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表现为用文字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对消费者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或者玩弄文字游戏,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等。虽然法律认为人们并没有义务公开对自已不利的信息,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经营者事前隐瞒了瑕庇的;经营者为给对方制造假象而做了模棱两可的陈述;只有经营者具有有关销售物或服务的知识而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其事实的。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是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系客观现象的必然联系,前面现象为因,后面现象为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可以从结果去找原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确不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结果。这种结果如是经营者未明示或问而不答造成的,即可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侵犯知情权主要是故意。

文学消费论文篇(8)

马克思在1857年8月写作《导言》的时候第一次提出“艺术生产”这一概念。他把“艺术”与“生产”联系起来,从人的社会本质是生产实践活动的观点出发,把艺术看做是一种生产形态,看做是人的一种生产实践活动。朱立元先生在《接受美学导论》中谈到,“我们也可以文学创作称为文学生产,从而把文学的接受或阅读看成一种享受即消费。这样,文学存在方式的三环节也就是从文学生产到文学消费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生产与消费的社会交流过程。”

这样,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之间就存在着一种辩证的相互依存关系,下面作者就从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辩证关系”的论述出发,来粗略探讨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辩证关系。[1]

一,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之间具有同一性。

一方面,在一定意义上,文学生产直接是文学消费,也就是说文学生产创造消费、但也先于消费。作为文学消费,这里的“消费”包括双重的含义:一是消耗,一是享受。所谓“消耗”是指作家在艺术创造时,把自己全身心都投入进去,主体的才能、灵感以及平日积累的创作素材全都熔铸为一体,凝注在笔端,化成文字语言符号组成的作品,创作主体在文学生产中付出和消耗了巨大的精神年劳动和创造能力,实现了主题的物化。而所谓“享受”是指当作者实现主体物化后,作为自己作品的第一个读者与见证人,他也在欣赏着自己的创造成果,在自己的作品中发现自己的人格的复现,从而获得审美愉快。

另一方面,在一定意义上,文学消费也直接就是文学生产。上文也曾提到文学消费是一种欣赏的过程。更具体来说,文学消费是艺术欣赏,读者通过对文学生产所产生的产品的欣赏吸收精神文化素养,其实质是把作家文学生产的产品(作品)“人化”,是指从物化形态再恢复到心灵和精神。只不过这种读者的文学消费是另外一种不同于作家文学生产的生产,可以说它是一种再生产。

二,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之间存在着一种媒介运动。

马克思认为生产媒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媒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同样符合这一互动关系。

㈠文学生产创造文学消费

一方面,文学生产创造文学消费的对象、方式和消费者。文学消费作为一种对文学产品的阅读欣赏活动,必须有一定的文学产品为对象。没有消费对象的“消费”是不存在的。“与此相应,就生产方面来说:它为消费提供材料、对象。消费而无对象,不成其为消费;因而,生产在这方面创造出、生产出消费。”[2]马克思指出,“艺术对象创造出懂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任何其它产品也都是这样。因此,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一个社会或一个民族的文学消费的文化层次、艺术修养、审美趣味和精神追求是靠文学产品自身创造出来的。扶持和生产优秀的严肃文学作品往往能“创造”出高品位的文学读者,而任由低劣庸俗的文学作品的泛滥则可能“创造”趣味庸俗的读者。高品质的文学生产提高了消费品的质量,从而使消费者在进行文学消费时提高自身的品位。

另一方面,文学生产创造文学消费的性质。文学生产为文学消费创造的不只是对象、方式,它也给予文学消费以消费的规定性即文学消费的性质。文学是一种物态化的审美意识形态,文学生产既是作家观念的生产,同时又是一种物化生产,这种性质必然决定了文学消费的二重性,即文学消费既是精神消费,也是物质消费,或者说文学消费既有精神享受性质也有物质消费属性。具体而言,所谓精神享受性质,指它要是一种个人的精神享受,同时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消费[3]。所谓文学消费的物质属性,一方面指读者可以把文学产品作为物质产品占有,而不进行阅读和欣赏这种功利性是普遍存在的,不是哪一个特定阶段的产物;另一方面,文学消费具有一般商品消费的属性,也就是说文学产品是一种商品,凝结着生产者的一般人类劳动,存在交换价值和价格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消费者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换才可以消费。近代以来,文学消费的这种物质商品消费属性更明显地体现出来,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被特别地强化。

二,文学消费创造新的文学生产。

㈠.文学消费参与文学生产,在文学消费中文学产品才成为现实的产品。

“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为现实的房屋”。同样,文学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文学消费中即在被占用、阅读、欣赏的时候才能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4]同时,文学生产者生产的文学产品只是一种图式化的结构,只有通过读者阅读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存在。读者阅读的具体化不仅赋予产品以生命而且文学产品的生命会在具体化过程的影响下产生变化,(但在具体化的变化中,文学产品仍保持自身的同一性而不会真的变成一部新的产品。)因此,同一部文学产品会发生变异,而变异的历史则构成文学产品的生命并绵延不绝。如读者对李商隐《锦瑟》一诗有种种不同的解释:

悼亡说、爱情说、咏物说、自伤身世说、诗集自序说等等。这些无疑都是读者变化的具体化的阅读,它们一起赋予《锦瑟》以生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学消费使文学生产得以最后完成。

㈡文学消费创造出新的文学生产的需要。

黑格尔曾指出:象是作为文学生产者内心的意象,作为需要,作为目的和动力的。对此当代作家王朔有非常通俗的解释:“《渴望》是给老头、老太太、家庭妇女看的,招老百姓掉眼泪儿的。……《编辑部的故事》不过就是部逗笑开心的通俗喜剧,只载些笑声和轻松。……我的小说有些是冲着某类读者去的。……《顽主》这一类就冲着跟我趣味一样的城市青年去了,男的为主。《永失我爱》、《过把瘾就死》,这是奔着大一大二女生的……”[4(P55)可见文学消费创造出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也就是接受美学代表人物伊瑟尔所说的“隐含的读者”———作为意向对象的读者。

三,总结

总而言之,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之间是一种相互媒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动态的辩证关系。而当前,正确认识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关系,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审美需要,提高人民的审美鉴赏能力,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的价值取向出发,既强调生产的支配作用,(我国接受大众的文化水平还普遍不高,审美鉴赏力尚有待提高;所以我们绝不能以消费者的需要作为文学生产的唯一准绳。)又注重文学消费的需要,既大力发展严肃高雅的文学生产,又积极引导适合大众口味的通俗文学产品的生产,这样才能创造出认识价值、审美价值、商业价值相统一的文学产品,才能推动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朱立元.《接受美学导论》[M].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

文学消费论文篇(9)

论文摘要: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普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进行一些浅析,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对屡教不改的,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 ,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消费者知情权司法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行政保护消费者协会的保护 伴随着人类出现,消费也就应运而生.原始社会的消费是以交换物品为基础的.自从货币的出现以后,消费就成为了人们的日常行为.到了现今社会,消费已然成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步骤,与其他三项共同构成了统一的社会体系,是其他三项的目的和归宿.消费的主体是称为消费者.在原始社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交换双方都是以此目的进行交换的,所以不存在谁侵害了谁的权益问题.在现今社会,消费者的消费,已经不仅仅只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了,更多的消费者消费,是为了更好的提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水平质量,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精神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投入也在逐步加大.但是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情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那么本文就对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它包括哪些内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状,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几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权益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处于强大的资本力面前,就呈现出弱势状态,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对人身安全具有极大危险的商品,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随时处于危险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6)(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从产生购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予以细致耐心的回答。(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入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该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是有其特别考虑的。从消费者消费的实际过程来看,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是消费者进行安全正确的消费所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出令消费者自身满意的消费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消费安全事故。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他一无所知的商品或接受他不了解的服务。而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使一般消费者很难对必需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一深入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不使其因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消费或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即便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则构成欺诈。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伪劣产品而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完全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且,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这项权利对消费者更为重要,因为这时消费者并没有机会询问经营者有关商品的情况。如果经营者不采取措施在商品上标明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就更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三)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 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二.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我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未向消费者告知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 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保护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案件 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打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 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2) 对已受理的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保护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我认为,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正确处理消费纠纷,要有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应做到 “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维护稳定,提升形象” 从这五个方面出发,使“重小事为民排忧树形象”的目标落到实处.(四)消费者协会保护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成立,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承担的是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补充。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迁移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受理消费者的侵权案,运用自己的权利及时给消费者解决问题.找经营者调查,利用媒体给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经营者施加压力.注释:(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9页。 2.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3.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4.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5.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6.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7.黄建中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倒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8.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9. 《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10.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1.严学军、王俊豪、宋华主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12.黄伟国主编:《保护消费者权益常用手册》,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3.毛玉光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文学消费论文篇(10)

论文摘要: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 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 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一、 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第一,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第二,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 、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第三, 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第一, 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第二, 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第三, 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二、 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 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 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 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 法律、法规。(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 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四、结束语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释:(参考资料)1. 李昌麟 主编:经济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2.张严方 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年3月第1版。3.王淑火 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4.王淑火 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7. http://www.yunnan.cn 2008-10-31 09:06:418. 贾 珺 中国消费者报 2009年01月20日 9.符启林 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公司 2001年9月第1版

文学消费论文篇(11)

大学生是当代青年中的特殊消费群体,有着不同其他社会消费群体的消费行为,多数大学生是从进入大学开始,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自,其消费行为对家庭、学校、企业、社会都有一定的影响。把握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内容、特点,研究其趋势,对指导大学生进行理性消费,提高企业营销的针对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消费内容的特点

大学生的消费,主要分为基本生活消费、学习消费、休闲及娱乐消费、人际交往消费等几个方面。

1.基本生活消费

由于学校所在的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不一,衣、食、住、行等生活消费需要也不一样,大学生消费在静态上可以划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而在动态上呈逐年递增趋势。

2.学习消费

学习消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杂费、考证消费和电脑消费等。大学生学费因学校所处的地域、类别、专业等的不同也有所区别。

(1)大学生除了购买基本的专业教材外,其学习消费主要集中在购买教学参考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书目上。

(2)考证消费。近年“考证热”在高校悄然兴起,大学生参加各种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出国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等等,名目繁多,相应的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自然不菲。不少大学生甘心对考证进行高额投资,以增加职场竞争中的筹码。

(3)电脑消费。好多大学生以宿舍为单位,采取集体所有,分担成本的方式购买电脑;有些经济条件比较宽裕的大学生自己拥有电脑。随着网络的普及,信息的沟通方式也多了起来。QQ、MSN、BOLOGE因其互动性,成为了当代大学生交流经验、增长知识的新途径。同时,计算机网络已覆盖了许多大学生的宿舍,在宿舍上网业已成为时尚,大学生的网络消费也成为日常消费开支的一部分。

3.休闲及娱乐消费

(1)休闲消费。大学生闲暇生活中,最经常做的事情是上网、自习自修、读消遣杂志、读文学作品、书法、音乐、绘画等,这些活动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而诸如参加课题研究,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听名师讲座等需要集体参与的交往性活动,却较少参加。

(2)娱乐消费。大学生的娱乐消费数额也相当可观。进迪厅,打台球,遛旱冰,去练歌房,开PARTY等。另外,大学生不同程度的追星热潮影响着他们的娱乐消费。

(3)时尚信息消费。大学生中手机的普及率较高。为了找工作方便和交友,很多大学生都购买了手机用于与外界联系,还有的大学生用手机进行娱乐活动,如点歌、照相、彩铃订购、发短信等。手机已经成为他们一个重要的通讯工具,价廉实用的手机是大部分大学生的首选,但手机费在逐步提高。

(4)旅游消费。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公共假期的增多,大学生热衷于出外旅游者也不在少数。

4.人际交往消费

(1)人情消费。同学过生日、当选大学生干部、入党,得奖学金、比赛获奖等都要请客。否则,便被视为不够交情,不上路。请客者档次越高,赴宴者的随礼也就越高。人情风的蔓延,给一些并不富裕的家庭增添了经济负担,也给大学生带来了精神压力。

(2)恋爱消费。而恋爱费用的来源,有的是由家里“特别提供”的;有的是从生活费中“抠”出来的;有的是来自“勤工俭学”的;有的是来自“奖学金”的,这与大学生的社会角色有关,更与家庭对大学生恋爱的看法有关。

根据我院两年来对学生消费情况的调查,05级06级学生一年的消费总额有明显增加趋势,05级学生在校一年的消费总额在6000元~9000元之间,06级学生升为7000元~13000元。

二、大学生消费方式的特点

大学生消费内容表明,他们正朝着追求现实、重视自我,要求个人和社会并重,并呈现出如下特点:

1.讲究实用性:从相关统计数据中看出,大学生认同率最高的三个选项是知识、事业和健康,其次是友谊、爱情、家庭和金钱,而后才是理想、权力、地位和名誉。大学生的基本生活消费、学习消费、休闲及娱乐消费、人际交往消费,都带有浓厚的实用色彩。大学生对实用技术类书籍、文学类书籍、娱乐、消遣类报刊杂志的选择率较高,而对科普读物、人文社科类理论书籍的选择率较低。

2.崇尚个性化:大学生消费个性化的表现,是当代新青年表现出的时尚化和风格化,表明青年大学生心理的成熟和独立意识的增强。大学生对个性和自我的刻意追求和表现,反映出当前新知识的爆炸式增长、新技术的迅速推广和新的信息传播媒介对大学生的影响,例如,手机、银行卡、电脑、MP3等物品已成为当今大学生的必备之物,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有着自己独有的消费现象和观念。

3.追求前卫性:大学生消费“前卫”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追求品牌,崇尚权威;二是追求新颖、时尚;三是理性消费。

大学生正处于追求个性发展,自我意识增强,乐于接受新鲜事物的年龄阶段。对于品牌商品,青年大学生不太注重的产品的功能,而是追求品牌商品的文化价值,更多的倾向于心理感受,而不是从直观上判断某种商品的优劣。品牌所代表的“质量”、“价格”以及“文化”的权威性,以显示自己的身份、地位,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时,大学生的消费心理更趋理性化,如大学生在购买像电脑这样昂贵的商品时,往往表现出购买前的冷静,大部分大学生要查阅价格、性能等有关资料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4.差异性: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较高的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对年收入人均才数百元的农村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尽管国家充分给予考虑和支持仍然不堪重负,在校园内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贫困生群体。来自贫困家庭的大学生的消费水平较低,有些人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难以保障,心理承受着经济困难的巨大压力,不少人因此产生自卑心理。同时,社会上的高消费现象已波及高等院校,有些家庭条件好的大学生倡导高消费和超前消费,他们的虚荣心态和炫耀行为造成了一种示范效应,导致校园平均消费水平水涨船高,同校特别是同专业、同班、同宿舍同学间消费水平的明显反差。三、大学生的消费趋势

1.基本生活消费向营养型、质量型发展:从90年代开始,我国的消费水平逐渐由“生存型”向“享受型”发展,大学生也不例外。他们用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消费比重大大降低,而用于改善学习条件,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消费开始上升,而传统的吃穿住用行等物质消费或生存型消费正逐步向有营养讲质量方面发展。

2.学习消费的比值将大幅度上升:知识经济时代带来的学习观念的变化,使广大学生日益认识到学习不再是一件阶段性的事,而将伴随人的终身。特别是网络教育的开展给人们提供了学习的机会,用于继续学习的费用也将日益增大。

3.健康、健身消费增加,休闲及娱乐消费呈现多样:大学生日益重视健康消费,用于进行体育锻炼和购买保健品的支出也在逐步上升,健康消费将成为主要的消费内容;体育健身消费在校园中渐成时尚,“花钱出汗”不再被视为可笑的事,大学生对各种美容与健康产品的需求,已超越基本的预防疾病的需求,进入更高层次。

休闲及娱乐消费方面,大学生群体有着比其他年龄群体更为旺盛的需求,他们越来越不满足于看电视、进影剧院这样一些静止的休闲方式,而是追求新颖、出奇、刺激和有品位的活动:迪厅、游戏机,台球和保龄球将更为普及;蹦极、攀岩、速降、滑翔、漂流、潜水、探险、探幽这类刺激的活动,今后会吸引众多的青年大学生。

4.人际交往消费成本昂贵:在校大学生渴望理解,喜欢交友,用于请客吃饭的费用日益增多。特别是在信息发达的今天,信息消费的最大群体是青年大学生群体。网民年龄分布的高分值在20岁~30间岁,手机、电脑等产品由商务消费转向生活消费,大学生上网率的增长,个人电脑的畅销,也使大学生的消费心理由实用至上转向感受为本。

5.模仿性的消费情结日趋明显:大学生消费有着强烈的模仿性特征,有着很深的“白领情结”:名牌服装着身,手提电脑随身,信息把握在手,创造未来人生。这已成为众多大学生所羡慕、仿效的社会形象。一方面希望拥有舒适的物质生活,一方面希望拥有高雅的精神享受。他们有着自己对生活的理解、对消费的选择,他们注重讲求生活的品味和质量,他们追求的是一种既有物质享受,又讲求精神生活的现代人的生活方式。

四、几点启示

1.针对大学生中存在的过度消费、高消费、超前消费的特点和趋势,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消费观教育,提倡健康理性的消费,增强独立意识,培养和加强理财能力。

2.营销企业应把握大学生注重个性、时尚性、模仿性的消费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策略,运用不同的销售方式,满足不同大学生的需求,获得最大的利益;同时也要肩负起引导大学生正确消费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