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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9 10:48:56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1)

村党总支常务书记兼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胡-光-明

**州**县**彝族乡**村地处**乡东边,距**乡政府所在地17公里,到乡道路为柏油路,交通方便,距县42公里。全村国土面积47.56平方公里,辖热水塘、哈铁等11个村民小组。现有农户318户,有乡村人口1030人,2012年全村经济总收入1676.3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220元,森林覆盖率达83%,是一个以发展泡核桃产业为主的林业山区民族村。近年来,国家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促进了农业建设的持续发展,农村面貌日新月异、欣欣向荣。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受到市场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种新型矛盾错综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着力化解农村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村级组织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村党总支、村委会在农村基层实际工作中,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和相邻之间纠纷的解决,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排查化解,并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办法。

一、矛盾纠纷基本情况

2011-2012年以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跃龙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在**村境内实施,以林地和土地权属、农户分家、婚姻、重点工程建设征占地赔偿和水源等矛盾纠纷为主的大批矛盾,致使我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量及难度不断增大,矛盾纠纷有上升趋势。

两年中,共发生矛盾纠纷173件,其中:林地和土地权属纠纷80件,占46.3%,农户分家纠纷35件占20.2%,婚姻矛盾5件,占2.9%,赔偿矛盾32件,占18.5%,水源纠纷21件,占12.1%。

究其特点有六个方面:

一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在盲目的荒地开发中,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是“有证无地”,有的是“一地多证”,这就为村民、集体和开发者之间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是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农产品购销、农作物财产侵权、劳务报酬索要、水事纠纷都具有季节性。特别是因地埂地界、浇水用电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来势猛,发展快,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三是矛盾纠纷的涉法性。随社会的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民调组织及辖区行政部门不解决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四是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进而形成群体行为。这些矛盾纠纷若处理不当,解决不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极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是矛盾纠纷的对抗性。受利益驱动影响,由于水资源的不均性、有限性、紧缺性,极易形成农田灌溉水事纠纷,甚至引发打斗。因借婚姻索取财物、争夺遗产、分家拆产、逃避债务而激化的矛盾时有发生。

六是纠纷调处具有复杂性。就土地纠纷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或转包农户的承包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土地经营权证”为根据受法律保护。但《土地管理法》又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在这里,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政策之间出现明显不相吻合,使得基层干部和政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从林地和土地权属、农户分家、婚姻、重点工程建设征占地赔偿和水源等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小康生活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适应、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也随之凸显。

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同样快速增长。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巧妙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

哪里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里农民的情绪就顺,社会秩序就好,经济发展就快;否则相反。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要从源头抓起、从根本抓起、从全社会抓起、从平时抓起、从预防抓起、从调解抓起,“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除了违法乱纪的事件和最终需要解除人身关系的以外,均应耐心细致地调解,千方百计定纷止争。

第一,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按照“形成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实行“一天一排查”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村调解委和各村民小组长按照分管的片区每天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收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实行“一案一办结”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类,逐件按诱因、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登记建档,并逐一进行调解,调解后及时将调解情况报告乡综治办。对比较复杂或有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矛盾纠纷案,村“两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化解措施,明确包案责任人,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明确村级调解组的调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三是实行“一月一例会”制度。村调解委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全村维稳形势,研究解决矛盾纠纷难题,并按月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小组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被动的小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培养一支过硬的调解队伍。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优秀调解员,通过发挥其作用,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础,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管好用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村“两委”换届,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明确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实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月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农村实用法律和调解工作方法。同时,通过落实“以案定补”、每年评选优秀调解员等形式,充分调动村级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有效整合基层调解人员。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调解制,对家族或家庭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由家族长者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民小组。对村民小组内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作用。通过分级调解,有效整合调解人员,壮大了基层调解员队伍。三是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结合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以调解业务、调解方法、农村实用法律等为主要内容对村级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基层调解员全方位、多角度的得到培训。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2)

街道在指导辖区街属企业改制过程中,认真借鉴区内其他改制企业的经验教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积极发挥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功能作用,把建立健全各项组织领导工作摆在首位。一是加强改制工作领导。针对近年来企业改制推进步伐明显加快,改制企业较多的情况,街道及时成立了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企业厂长、书记、工会主席参与,坚持每月定期或适时召开企业改制工作推进会,全面分析形势,了解工作进度,研究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认真分析影响企业改制进度的不稳定问题,制定措施、落实责任。

二是加强企业内部团结。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针对个别企业长期不组织开展党员和群众活动,自身建设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积极引导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在“稳人心、得人心、聚人心”上狠下功夫,促使企业领导和班子成员用真情去做工作,用真心去感化个别重点人员,用实际行动去帮助困难职工等;针对个别企业清算领导小组人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思想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街道分管领导积极采取政策宣讲、集体座谈、个别交流等方式提高其政策水平、统一其思想;针对在册职工和退休人员就资产分配等存在分歧的问题,街道分管领导与企业领导一起,亲自数次约访双方代表,最终达到存大同求小异的共识。

三是加强维稳力量。街道及时研究出台了“协调处理企业改制突出问题专项工作方案”,并在街道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成立企业改制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熟知企业改制程序、政策法规以及群众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街道及时请区办、区体改办、区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或有企业改制经验的同志,按照政策宣传员”、“企情调研员”、“群众服务员”的标准,加强对维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提前预防、有效掌控,坚持把不稳定因素排查到位

街道为有的放矢地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按照企业改制的总体规划要求,对拟推进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容易引起上访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仔细调查摸底;对改制企业谋划在先,控制源头,以减少企业改制上访问题的发生。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利用在职职工大会、退休职工大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将企业改制的目的意义、组织领导、工作程序、依据的法规政策、企业帐目等对群众进行宣传、公布,增强职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规律的认识和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改革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保持社会稳定。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改制领导小组与企业清算领导小组一起,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方式,以书面问卷调查、上门入户了解或召开座谈会的多种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群众对改制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个人诉求。如今年在指导重庆服装厂改制过程中,街道仅在前期指导企业向各类群体下发问卷调查达500余份,组织街道党员干部和企业清算领导小组上门走访150余户,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13次,收集到在职工群体、退休职工群体和与现企业已无劳动关系等3大群体涉及资产分配、劳动保障等5个方面的意见和诉求107条。

三是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为掌握初始信息和获取改制企业的内幕信息,街道积极指导清算领导小组物色顾大局、听招呼且在群众中有一定感召力的职工群众或老党员、老模范担任信息员,充实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力量。如今年7月12日,在得知重庆服装厂原除名、辞职等人员串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近200人,准备于次日集体到市委上访后,街道领导与企业领导分组连夜上门找到重点牵头人黄某某等6人,给其讲明厉害关系,通过5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一起大规模到市非正常上访事件。

四是认真梳理归类。指定专人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提请改制领导小组与企业清算领导小组逐条研究,对一般性的意见建议或诉求,及时由企业清算领导小组派人采取面谈、电话等方式直接向当事人反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如资产分配等热点、难点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街道和企业对各类群体的各种诉求以及摸排出来的重点人员,建立“矛盾纠纷”、“诉求”、“重点人员”三本比较规范的基础台帐,并按“五个一”的要求逐件逐人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做到对矛盾纠纷产生原因、涉及人数、包案领导、责任人、解决措施和办结时限“六清楚”。

三、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把矛盾纠纷化解到位

街道和企业坚持“从治本上化解矛盾、从源头上保持稳定”的工作思路,按照法、情、理、帮相结合的原则解决企业问题,实施了以帮助企业相关人员再就业和帮扶济困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措施,起到了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作用。一是协调好企业拆迁矛盾。在危旧房改造中,为防止辖区面临拆迁的企业职工为拆迁补偿问题而到市到区集访或异常访,街道领导及时向企业清算领导小组讲明相关政策和依法有序上访的相关要求,并且承诺可由街道指派专人代为其反映诉求。重庆服装厂在今年的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一起职工非正常上访,而是通过街道领导积极协调相关事权单位,如实汇报企业的处境和现状,在拆迁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争取利益补偿。

二是保障好职工合法权益。针对退休人员反映的医保问题,街道监督企业严格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落实到位;针对部分职工反映企业存在经济问题,街道切实监督企业及时公布

审计帐目,讲明审计程序和方法,消除职工疑虑;针对原正常调入职工反映厂外工龄的问题,街道指导企业经过清算领导小组多次会议和职工大会,通过按本厂工龄80%计算的决定,达到了街道、企业、本人“三满意”的效果;针对改制企业中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要求解决工作的问题,街道通过社会保障平台,积极联系地区商会和社会单位推荐工作岗位;针对企业原协议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解决“两保”的问题,街道请区劳动局的领导和同志以及律师,进行了无数次艰难沟通和政策解释,最终予以化解;针对原辞职等与现企业已无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参与资产分配的问题,街道引导企业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辩证地看待,在广泛针求在册和退休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合情合理灵活解决,收到了花小钱保稳定的社会大效益。三是开展好帮扶济困工作。街道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了帮扶救助困难家庭机制,制定了帮扶救困基金管理办法,形成了日常化的帮扶救助制度。街道与企业一道对企业特困职工家庭甚至经常到企业上访的原解决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通过“送温暖”、子女助学、困难帮扶、联系就业岗位等多种形式开展救助活动,得到了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

四、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坚持维稳责任落实到位

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妥善解决企业改制问题,街道加大力度、多策并举,创新思路,抓好企业改制的维稳工作。一是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针对目前改制企业问题和矛盾纠纷较多的情况,推行“一案一包”的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街道领导包情况掌握、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停访息诉的“五包”责任制。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3)

村、社区一级调解的奖给集体,责任区工作人员调解的奖给个人。具体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简单矛盾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扶养纠纷及其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综治责任区受理的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履行完毕的,街道每件奖励50元。

2、一般矛盾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各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五人以下的劳资纠纷、三人以下的工(雇工)伤纠纷及其它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综治责任区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街道每件奖励100元。

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包括土地、山林等权属纠纷、因各种因素引发的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纠纷、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五人以上的劳资纠纷、三人以上的工(雇工)伤纠纷或调处标的10万元以上的纠纷及其它案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综治责任区受理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成功且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街道每件奖励200元;重大疑难纠纷虽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阻止了矛盾的激化,当事人听从建议和劝导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综治责任区按照要求进行登记且制作案卷材料的,街道每件奖励100元。

4、对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根据调委会或调解员在案件中的特殊作用,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研究进行个案奖励。

5、设立调解工作规范化奖。每年对各调委会的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调解成功率高、台账健全规范的设立三个奖项,一等奖一个,奖励1000元;二等奖二个,各奖励800元;三等奖三个,各奖励500元。责任区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责任区综治工作考核。

6、对调处跨村、社区、企业、责任区的矛盾纠纷的,本街道范围内不同调委会和责任区间的调解员可分别计奖。

二、奖励范围

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是指每年对街道范围内各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综治责任区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适当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调处矛盾的难易程度(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调处结案方式,每年在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的基础上,街道财政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审核和发放

“以奖代补”的审核按季度进行。

1、各村、社区、企业调委会及责任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将本季度所受理并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登记簿、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案卷报送司法所审核。

2、司法所对报送的调解纠纷进行统计、审核和汇总,对达到要求的案件数量进行登记统计,报送街道综治委审批。

3、奖励每半年发放一次,凭司法所出具的统计报表、经街道综治委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街道综治办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1月。

四、有关文书要求

1、辖区发生的所有民事纠纷,调委会和责任区必须认真按登记簿规定进行登记。

2、简单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及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协议签订时间、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等。

3、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节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申请表、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通知书存根、调解笔录、调解告知书、调解协议书(内容要求同上)、送达回执、结案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村、社区和责任区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切实把握“以奖代补”的大好时机,进一步深化和发扬“枫桥经验”,立足本地实际,找准载体和结合点,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4)

为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大调解”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信访接待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目前,在我县城关镇、长寿镇等多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信访矛盾化解能手,在司法所与信访办精诚合作之下,积极协同处置多起棘手的信访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

访调对接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好举措,能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访调对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群众认识不到位。由于法律实现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且维权需要诉讼成本,长期以来不同程度存在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就会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信访,寻求政府解决,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影响了法治权威,营造了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比如: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企业欠薪、欠付工程价款、欠付材料款等情况,本与政府无关,但是,部分老百姓却首选上访,希望通过上访解决,而不是通过诸如诉讼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特别是,群众对访调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信访机关和相关单位相互不作为,互为推诿,访调对接工作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障,缺乏公信力,造成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被动性。

二是可化解矛盾单一。近年来,我县信访案件总量逐年下降,从信访诉求分析,目前三类信访问题较为突出:1、涉及征地拆迁、住房保障、民政救济、医疗救治、优抚补贴等民生领域的问题;2、涉及山林田土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涉及生产领域的问题;3、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和政策落实等历史遗留问题。“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正体现出来了信访工作的复杂性,这些信访矛盾的解决途径多样,而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只是化解信访矛盾的一种途径,它的局限性决定了访调对接案件数量较少,类型单一。

三是调解难度特别大。信访案件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影响较大,稍有不慎容易激化矛盾,特别是部分案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难度特别大。群众已经采取信访形式反映问题的,矛盾纠纷大多已发生激化,群众往往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调解,导致调解难度加大。

三、工作措施

1.着力建立健全访调对接组织体系。在县(区)设立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信访局信访接待中心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访调实体对接。强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信访调解职能,深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为化解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2.着力建立健全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定期会商、重大矛盾纠纷即时会商的机制,统筹联动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访案件受理、分流、调处、回访等各环节信息数据共用共享。建立研判预警制度,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研判工作,对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建立专家参与制度,整合全县人民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及信访部门相关专家资源,为全县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和法律支撑。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会同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保障化解实效。

3.着力建立健全访调对接工作流程。建立引导分流、对接移交、依法调解、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引导分流,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对接移交,信访部门将访调对接移送单,连同信访人填写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信访部门。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调解信访事项。结果反馈,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组织填写案件反馈单并反馈信访部门;调解不成功的,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填写终止调解告知书,由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办理。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5)

近年来,我县基层调解组织和法院在实践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社会矛盾的及时解决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间,我县求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收理各种民事纠纷1539件,调解成功1279件,调解成功率达83%左右。其中收理交通事故民事纠纷1144件,调解成功885件,调解成功率达77%;收理的群体性民事纠纷208件,调解成功159件,调解成功率达76%;收理法院移送调解的民事纠纷229件,调解成功106件,调解成功率46%。我县法院收理民商事案件4460件,调解1012件,撤诉756件,调撤率39%;其中姻婚家庭纠纷815件,调撤415件,调撤率达50%;劳动报酬纠纷142件,调撤126件,调撤率达88%;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58件,调撤141件,调撤率39%;民间借贷纠纷1782件,调撤率33%;卖买合同纠纷349件,调撤率41%。另对调撤处理案件的结案时间统计,其中一个月内结案的占调撤案件总数的40%左右。

从上述统计数据分析,我县的大量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民事纠纷,在矛盾的初始阶段,就在人民调解组织中得到有效的解决。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大部份以姻婚家庭、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卖买合同纠纷为主,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通过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许多又以调解撤诉的方式得到合理解决,而其中近40%左右案件又是在一个月内以调撤方式结案。同时,对于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法院立案受理时,经合理地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取得了显著效果。

二、各地法院主要做法和分析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围绕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主题下,以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对法院民事调解工作非常的重视。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就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为充分发挥法院诉讼调解所具有的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小和案结事了的效果,在认真总结调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6月7日在其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做到“案结事了”的目标。为此,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积累许多有益的调解经验之后,很多基层法院在法院内部设立了法院调解中心或称诉前调解中心。

从各地法院设立的法院调解中心效果来看,其在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发辉了重要作用,综合各地的作法,其处理案件的工作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审前调解前置型: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在移送判业务部门审理前,由立案法官积极主动地将全部案件引入法院调解中心,由调解中心法官对每件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自愿平等协商,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如调解不成再移送致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

2、暂缓立案分流型: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部份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激化的案由调解中心对当事人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进行暂缓立案受理,引导其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再予以立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审理。

3、诉前调解分流型: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在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案件先引入法院调解中心,由调解中心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前来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中心调解未果的,再移送审判业务部门进入诉讼程序审理。

4、诉前调裁合一型: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案件材料审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将部分案件先引入法院调解中心,组织调解,由调解中心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调解中心调解未果的,在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再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由调解中心及时审理进行裁决。

法院设立的调解中心能有效地将部份民事案件得到及时的解决,但上述各种形式均有其利弊,其中审前调解前置的方式能有效及时地解决许多民事纠纷,但是所有案件都要求调解前置,有违调解的自愿原则,同时目前普遍存在送达难问题,也使许多案件久拖难调,影响案件审理期限;暂缓立案分流的方式能使法院和人民调解形成双联互动的关系,但在符合立案条件时,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暂缓立案无法律依据,也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发生矛盾;诉前调裁合一的方式无凝对民事纠纷及时解决最快的方式,但法院调解中心不是审判业务部门,在调解未果时,由其进行审理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问题,涉及到其法律地位和性质;本文认为四种方式中以诉前调解分流最合理合法,它符合民诉法的调解合法自愿的原则,同时又能高效快捷地解民事纠纷,但其也存在案件如何确定案件分流和分流范围的问题。

三、法院调解中心的功能定位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增加,民事权益之争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表现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如何高效公处理,成为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各地法院成立法院调解中心,本文认为其功能定应体现如下方面:

1、过滤分流功能: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民商案件受理量呈逐年攀增的趋势,使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所有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符合民事纠纷应高效及时处理的要求。同时,诉讼并非是矛盾解决的唯一途径。对立案受理的民事纠纷,由成立的调解中心及时进行调解处理,能够起到过滤分流案件的功能,使大量民事案件不进入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和当事人的讼累。

2、缓冲矛盾功能: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许多因社会变革、姻婚家庭、邻里关系等原因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往往双方当事人存在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易于激化,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类纠纷进入法院进行诉讼,在处理上仅凭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当事人内在的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的化解。对于此类案件,无论是立案时、还是审理后,将其引入法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缓冲双方矛盾,发挥调解的服务和调节功能,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3、诉讼疏导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的调整,造成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纠纷在得不到及时地疏导化解,很容易引发,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有些纠纷虽形式上表现为法律问题,但并不是通过诉讼所能解决的,往往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或解决。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渠道上,诉讼虽是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万能的。法院调解中心可以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合理表达诉求、合理选择解决手段和方式,从而妥善地尽快解决矛盾纠纷。

4、高效及时功能:人民法院针对日益繁重的审判的压力和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矛盾,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对立案受理的案件,由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高效及时地处理民事纠纷是法院调解中心应有的功能定位。

四、法院调解中心的运行设想

法院设立调解中心的目的如上所述应具有过滤分流、缓冲矛盾、诉讼疏导和高效及时的功能,故其运行应适应其功能的定位,其运行可设想如下:

1、中心的工作职能:中心的工作职能应包括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对诉外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和司法确认,并积极参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团体和组织的联合调解。

2、中心的受案范围:针对法院调解中心的功能定位,可以将以下案纳入其调解受案范围:1、姻婚家庭继承扶养等民事纠纷案件;2、民间债务和劳务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3、相邻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5、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5、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6、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7、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8、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9、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10、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11、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

3、中心的人员配置:法院调解虽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但同时更是一门集法学、心理学、博弈学以及文化底蕴、表达艺术等于一身艺术,对法官的综合能力有着严格的要求。调解与考验法官法学功底的判决不同,它需要法官在精通法律前提下,去揣摩透当事人的心理,分析其所思所想、所惧所求,从而对症下药,而这些经验都来自于日积月累和长期的庭审经验,故为了更好地发辉法院调解中心的功能,调解中心应由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突出的资深审判员组成,并可聘请退休法官参与调解。

4、中心的工作机制:

(1)建立立案调解评价机制: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桥头,在立案开始时,应根据立案材料的相关反映,预估案件的审理难易,从而决定是进入法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处理,并在在立案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详细的相关咨询,使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回归至合理的心理预期,从而为案件的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

(2)建立立案调解通知机制:根据立案材料的相关反映,立案部门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案件引入法院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应以简便灵活的方法向被告送达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及时向其送达法院庭开传票。

(3)建立案件调解流转机制:为避免案件进入调解中心的案件,因调解不果可能导致诉讼时间和成本增加的现象,应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建立案件合理流转机制:(1)对于立案后进入法院调解中心的案件,如姻婚家庭继承扶养、民间债务、劳务合同、相邻纠纷、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时,在双方均到场的情况下,且应半日内办结。如果需要进一步沟通协调促进继续调解的,也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将在移至调解中心的2个工作内移出,以保证案件流转的速度。(2)对于审判部门转入调解中心的案件,如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等案件。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应向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进行调解,经多次组织协商,确实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转回审判部门及时裁判。

(4)建立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在推进诉讼调解同时,应与目前社会开展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好衔接与配合。调解中心可将有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予以确认,在调解过程中,为弥补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也可请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5)建立人民调解确认机制: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都要通过诉讼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故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商案件,当事人要求确认其达成协议效力的,调解中心应对人民调解协议及时的确认。

五、法院调解中心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法院调解中心调解存在的问题

法院设立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属于实践先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虽确立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工作,但其仍存在以下问题:1、调解中心机构的性质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并未规定法院专门调解机设立,实践中,如何协调其与立案部门和审判部门的关系和职责分工;2、与法律规定的调解条件冲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中心对未经庭审的案件径行调解是否违反了法定调解的条件,并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3、与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冲突问题,表现在法院调解中心的受案形式、受案范围、调解程序期限、以及调解文书案号形式均无明确的规定,如何与目前法院内部有关案件流程管理体制相衔接。

(二)完善法院设立调解机构的建议

在实践中,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工作,为民商事案件的高效及时的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和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发辉了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6)

一、农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创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长期共存的方式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及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新类型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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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愉.纠纷解决研究的反思与展望[J].司法,2008(00):13-24.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4-106.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7)

近年来,我镇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构建符合全镇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我镇实际的人民调解体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拓创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基础建设,提高调解干部队伍素质1、加强投入,改善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由于我镇是农业大镇,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绝大部分调委会主任与村委会主要领导同室办公,即影响村委会领导的工作,也影响了调解效果。为改善调委会办公条件,配合近年来的村部建设,镇政府明确要求各调委会必须设置专门办公场所。到目前为止,我镇17个调委会都有专门办公场所,提高了民间纠纷的调解效果。2、改善调解人员结构,塑造人民调解队伍的良好形象。由于受村委会职数的影响,一半以上的调解主任都是由村委会其他人员兼任。根据调解工作的业绩考核,每年都有部分调解主任需要调整。调配调解主任时,镇政府明确调委会主任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乐于助人,办事公正,深受广大群众信任的人担任,17个调解主任15个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是全镇干部中素质较高的一支队伍。3、加强调解干部的业务学习,提高广大调解干部的业务素质。镇政府每季度定期组织广大调解干部学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调解干部分析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4、坚持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调解主任例会。汇报各调解委员会民调纠纷调处情况,交流民间纠纷的调处经验,对疑难纠纷进行会诊,集思广义,充分发挥广大调解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制定合情合法的调处方案。5、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各调委会将调解制度、调解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示上墙,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使调解工作处于透明化的运作状态,形成法治的调解环境,提高纠纷调处的成功率,促进了当事人的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二、建立各项制约激励机制1、建立制度约束机制。我们制定了调解干部工作职责,规定了工作职能和纪律,并制定了相关的接待、登记、调处、排查制度,使整个调解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广大调解干部依法调解、公正调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2、建立工作引导机制。⑴进行思想上的引导。通过例会讲形势、讲任务、讲国家的大政方针,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了大家的认识,确保了工作不偏离方向。⑵利用典型进行引导,树立榜样,以点带面。我镇解放桥村是由三个村合并的,调委会干部面对种种矛盾,强化责任,迎难而上,经过努力,达到了“小矛盾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的管理目标,该调委会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在全镇推广。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引导,及时纠偏扶正。通过每次例会,对各类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总结成功的做法,同时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帮助指导调处疑难纠纷,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3、建立政策激励机制。⑴镇政府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之中,规定凡是发生民间纠纷各调委会必须即时调处,调处不成的必须形成书面材料,把纠纷简况、调处方案汇报镇调解委员会,如果未经村调委会调处或调委会调处没有调处方案等文字材料,按规定扣除该村的年终考核分数,使纠纷的调处与调解干部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⑵各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级责任书规定,村民小组出现民间纠纷,村民小组长必须即时调处,并在24小时内向村调委会汇报,否则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使全镇民间纠纷发生、调解处于动态管理之中,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三、整合职能,发挥作用广大调解干部走村串巷,深入群众,宣传国家政策法律,调处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了大量矛盾,维护了地方的稳定,促进了我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两年来,每逢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前,各调委会对辖区的纠纷进行仔细排查,发现纠纷隐患及时疏导矛盾,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矛盾,及时上门做工作,制定调处预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况。从20__年到20__年,我镇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20__年由于洪涝灾害,万隆居委会部分群众对政府的救灾措施不理解,到区政府上访,调解干部主动上门做工作,宣传国法律,成功的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由于工作细致到位,两年来全镇没有发生一起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地方稳定。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们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任务重、手段软、要求高、落实难、工期长、见效慢”等基本特点,做了一些探索和努力,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但距上级要求和兄弟单位的工作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信心,知难而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8)

近两年来,倪邱司法所在王士方所长的带领下,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按上级要求落实完成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从一无所有、工作较为落后的旧所逐步发展成为太和县一流的规范化司法所,目前倪邱司法所180平方米的办公楼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电脑、摩托车、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办公设施齐全,在太和县司法局和倪邱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倪邱镇的中心工作,结合省级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全所干警团结协作、清廉自律、锐意进取、依法行政,有效地维护倪邱镇的社会稳定。主要绩效是:

一、树立形象、锐意进取、争创一流、无私奉献 在“五化”达标以及省级示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中积极争取倪邱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支持,在全县率先联接了宽带上网,制作了倪邱司法所政务网页,政法专用网开通并已使用,努力提高信息输入质量,进一步增强信息化管理水平,基本实现了省厅、市局、县局、司法所四级联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和帮教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启用。在2006年基层司法所信息化建设中获得市、县司法局表彰。 在2007年创建省级示范化司法所活动中,全所干警以昂扬的精神面貌,熟练的业务技能,保证了辖区内纠纷调解率达100%,辖区内调解纠纷成功率达98%,“六统一”规范化调委会达到95%以上,以司法所为依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严格实行三级帮教制度,健全完善了帮教组织和登记、走访、工作考核等制度。在所里实行以包教育、包管理、包改好为主要内容的包片帮教责任制。确保帮教安置对象有路可走、有事可干、有业可就、有钱生活,近年来无一例帮教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发生。 本文来自

由于倪邱司法所内部管理规范,资料归档健全,基础设施完善,工作作风过硬,太和县司法局于2007年8月23日在倪邱司法所召开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经验交流会,倪邱司法所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倪邱镇社会稳定的经验介绍,获得与会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在全县争创省级示范化司法所活动中树立了典范。

二、真抓实干,深入开展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事迹材料网内容来自事迹材料网

2、建立健全镇村四级调解网络,严格评选高素质人民调解员,每月认真开展一次调委主任培训,深入组织各村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倪邱镇结合实际成立了人民调解庭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及时调整充实高素质人民调解员,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场所固定,人员落实,工作到位。目前全镇13个村委会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调委会基本做到了标牌、标识、印章、制度、程序、文书六统一。13个村调委会共有调解小组147个,纠纷调解员295人,纠纷信息员309人,形成了严密的村三级调解网络,各种信息反馈及时。及时了解辖区内民间纠纷动向,利用纠纷信息员及时上报信息,利用调委主任例会,相互交流沟通纠纷信息,及时提供矛盾线索,共同调处矛盾纠纷,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根据排查梳理出的各类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采取一案一表的形式进行统计汇总,建立重大纠纷登记及时上报制度,制定防范和调处工作措施,认真分析倪邱镇主要民间纠纷根源,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调处在萌芽状态。两年来,我镇共集中排查出67起一般纠纷,不稳定因素隐患11起,并及时主动与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对梳理排查出的各类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由司法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边排查、边治理”的原则,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重点纠纷解决在本镇,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纠纷做好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跟踪调处,稳住民心,落实调处单位和责任人。两年来,司法所直接参与基层单位调解村民建房、邻里、婚姻、家庭、赡养、借贷、赔偿等引发的纠纷69起,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100%。通过培训逐步调解委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从而提高其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保证了近年来无一例违法调解案件发生,无一起当事人认为调解不合理上访事件发生,无一例民转型案件发生,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要务。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9)

以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小康生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镇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把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处步入常态化运行机制。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预防、及时化解;、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大幅度提升。努力实现无矛盾纠纷上交、积存,无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处置不当引起群众性械斗、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无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的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1.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各调委会要在巩固调解组织、配强人员、规范工作、增强活力上下功夫,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业务建设进一步规范化,积极争创星级调委会。

2.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各村、社区要择优选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文化水平和群众基础好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各调委会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今年将在全县开展调解能手和调解员等级评定。

3.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今年镇将组织4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各调委会也要组织本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1.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各村、社区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司法所将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县业务部门的安排部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督导各调委会的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2.要结合实际,积极化解社会重点、热点、难点的矛盾纠纷。各村、社区要积极开展预防激化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疏导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100%,调解成功率力争达98%以上。

(三)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创新

在全镇要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关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将根据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专长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按照涉法涉诉、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征地拆迁、教育医疗、损害赔偿、土地边界、综合纠纷将人员进行分类建立乡、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便于集中优势调处突发矛盾纠纷。当出现复杂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中自主选择调解员,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

(四)强化“调解也是执法”的意识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10)

一、抽查验收对象和时间

抽查验收的对象为近年来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创建的规范化达标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监狱、劳教系统创建的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月下旬开始至月上旬(具体时间电话通知);将组织考核组分赴各地、各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各单位务于年月日前将本地区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省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名单连同申报报告一同上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二、抽查验收依据和程序

抽查验收标准主要依据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128号)、《关于印发司法所工作职责和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司发〔〕252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实施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司发〔〕198号)所确定的创建内容。

今年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考核评定工作,依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和各监所在对本地区、本单位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拟申报规范化司法所需填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呈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验收标准》考核得分情况(附件2,一式三份);拟申报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需填报《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总结表》(附件4,一式三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考核得分情况(附件5,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一并向州(市、地)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二)州(市、地)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劳教局依据司发〔〕252号、〔〕198号文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按照“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严格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基本分为100分,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考核加分项目,分值为5分。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创建单位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的,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呈报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向省司法厅分别申报。

(三)抽查验收采取审阅材料、结合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对申报材料中符合达标的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随机实地抽查验收,实地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全部申报创建数量的30%。为确保各地申报质量,省司法厅将根据抽查合格率确定该地区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建数量。抽查验收达标的经研究审定后命名挂牌。

三、材料准备

各地、各单位对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准备考核资料,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情况。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单位除准备综合性总结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组织建设。省级或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司法所人员编制、机构成立等方面的批文。

(二)队伍建设。司法所长副科职级待遇的批文、任职文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名册;政治及业务培训记录,学习笔记。

(三)业务建设

1.人民调解工作。本辖区调委会组织建设资料、调解员培训记录、纠纷排查登记表、调解纠纷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

2.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摸排统计表、名册。社区矫正对象衔接档案。

3.安置帮教工作。本辖区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建设资料;刑释解教人员档案;帮教刑释解教人员记录;“三无”人员安置情况记录等。

4.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服务所的,需提供法律服务所设立批文;法律服务业务开展资料(如法律顾问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情况证明等。

5.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文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年度计划;普法讲课稿;普法讲课签到记录;培训工作资料(如普法考试卷);推广工作典型材料等。

6.依法治理工作。本地区年度依法治理计划;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材料等。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情况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资料;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激化工作机制方面的文件资料;有关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台帐等。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资料。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稳定等的其他工作有关资料。

(四)制度建设。政治理论学习记录;党组织活动记录;司法所各项制度文本等。

(五)基础设施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产权证书;反映所容所貌、制度上墙、工作开展等方面的照片资料;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文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材料还需提供:

1、人民调委会的调解员名册(含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

2、人民调委会办公场所、调解室、办公设备照片。

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工作流程。

4、近年来矛盾排查统计台账。

5、人民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的相关依据。

6、人民调委会规范化调解文书(1份)。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篇(11)

二、探索出“3456”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全新机制

组建县矛调中心这五年,是我由在职向退休过渡的五年,虽身份有所变化,但我的工作态度和担当没有变,五年来,带领中心5位老干部,探索实践出了“3456”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被省市称为“新时代雅安枫桥经验”。先后被山西法制报、中央政法委长安杂志社、山西政法杂志、省政法委、省信访局、山西大学、黄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和单位专门调研和采访报道,2018年5月份忻州市委就雅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召开了现场会,雅安的经验在全市得到推广。

3456机制,“3”是建立县、乡、村“三级平台”,实行了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县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有受理服务台、调解室、接待室、心理疏导室、分析研判室、政策法律咨询室。全县共建成乡镇(居民办)矛盾纠纷调解中心14个、村(社区)调解室351个。“4”是健全“四大调解组织”,构建多元化调解工作网络。整合并优化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反应迅速、调解及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多元化调解网络。全县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365个,各类人民调解员1261人;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村矿(企)矛盾、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六大领域”建立专业调解组织,在22个职能部门成立了部门矛盾纠纷调解组织。“5”是完善“五大对接”,实现多元化调解的协调运作。建立了诉调、检调、公调、政调、访调对接机制。实现了调解工作的有机配合,密切协作,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在县综治中心统一协调下,利用多种方式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实施短、平、块的方法,及时进行多层面的调处。“6”是强化“六大运行机制”,确保多元化调解有序进行。县、乡镇(居民办)调解中心对所有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逐级上报”。形成了上下对应,对接有序,运行规范,联调联动,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平台指挥,一个流程调解处置,确保了多元化调解有序进行。

三、永不止步摸索矛调工作的规律,作为实现快乐人生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