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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1 05:32:29

矛盾论论文

矛盾论论文篇(1)

(一)大众传媒缺位传播学者H.拉斯维尔在其论文《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和功能》中认为,大众传媒及其传播活动有三大功能: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3]。就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而言,大众传媒的环境监视和社会协调功能,就是指大众传媒要担负起自身应有的守望社会环境和协调社会的功能,营造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社会环境。现代医学不仅仅只是现代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由于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现代医学承担着卫护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历史使命。同时,医学的复杂性、高度的专业化,远远超过了普通人的经验范畴,也使得普通人很难对医学的复杂性、不可预期性及其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大众传媒理应担负起应有的信息传播和社会协调的职能,应该努力传播医疗信息和健康信息,为营造和谐的医疗环境而努力。但实际来看,在健康传播和现代医学知识的普及方面,大众传媒严重缺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社会环境可望而不可即。

(二)医疗机构传播无力医院等医疗机构实际是一类社会组织,它们对患者及社会公众的信息传达、沟通与交流实际是组织传播的一种形式。医疗机构应该善于运用各种媒体平台和表达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向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广泛宣传医学常识和医疗知识。同时,在面对医患矛盾的时候,能够进行良好的信息传播和沟通,避免医患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但在现实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还缺乏组织传播的意识,不擅长用专业的人员、专业的手法处理医患矛盾,也没有建立畅通有效的组织外传播渠道,无法与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也就不能塑造正面的医院和医生的社会形象。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存在一个误区,过分强调了自身的专业性和医生的身份,强调医疗技术的培训、医疗设备的改善和医生专业技能的提升,而不太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一旦发生医患矛盾或冲突的事件,参与处理医患矛盾的人员因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面对患者、家属和大众传媒的时候,信息传播和沟通的能力参差不齐,容易本能地从保护医生和医院利益的角度来信息,甚至让人感觉在掩盖事实、推诿责任,缺乏同情心,使患者和公众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此时很多来源不明的信息甚至谣言就容易大行其道,在患者家属和相关人员在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下矛盾激化,很小的事件都会演化成医患矛盾的导火索,进而导致暴力、的发生。此类事件发生后,如果医疗机构无法面向社会公众进一步进行有效的信息传播,各种负面信息经过大众媒介的广泛报道及人际之间的传播,医患之间不信任的刻板印象会进一步加深,医患矛盾化解将更为困难。

(三)医务人员人际传播能力欠缺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作为承担救死扶伤义务的专业人员,其工作使命的庄严崇高毋庸置疑。但同时,所有医务人员又是社会的普通一员,医患关系也是普通社会关系之一。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人际传播能力,能够与患者、患者家属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除患者病痛的同时,还要运用恰当的表达方式向患者及家属传递关爱,消除患者心中的恐惧抑郁,才能使医疗服务取得最好的效果。诊疗过程是医患之间一个最基本的信息交换过程。要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需具备一些前提:(1)医患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互动;(2)双方信息是否正确表达和接受;(3)各种信息表达方式是否恰当;(4)医患双方是否有共通的意义空间,比如医患双方的医学伦理是否一致等;(5)双方都有比较合理的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医患双方的人际传播至关重要。如果医务人员的人际交流和传播能力欠缺,表达方式简单生硬,即使医务人员已尽心尽责,但患者方面没有感受到医务人员的关爱和耐心细致的对待,医患矛盾就会由此而生。现在医务人员普遍工作繁忙。以门诊医生为例,据报道有的医生一个上午3.5个小时就要接诊80多个病人,平均每个病人只有2.6分钟[4]。面对高强度的工作,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很大。如何调节自身的精神状态,在为每一位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传递医者的仁爱之心,现实对医务人员的身心素质和人际传播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如果医务人员因为忙碌、身心疲惫而表达不当或表现不耐烦,也会导致患者或家属的不满,进而为医患矛盾打下伏笔。

二、基于传播学视角的医患矛盾应对策略

面对医患矛盾和医患冲突高发的态势,一些地方开始着手全面增加医院的安保并提升对相关犯罪的惩戒力度。显然,这些措施显得被动,也不会根本改变医患矛盾产生的基础和社会环境,反而更增加了医患双方的戒备、不信任感和敌意,因之更加背离正常的医疗秩序。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应对医患矛盾的最好策略莫过于改进信息传播的方式方法,通过顺畅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化解矛盾和敌意,从根本上消除医患矛盾产生和激化的社会土壤,在医患矛盾总体可控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大众传媒要做医患矛盾的减压器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缓解医患矛盾,大众传媒可以大有作为。当医患矛盾凸显成为社会问题的时候,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环境监视和社会协调功能,不仅应该对医疗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准确和客观的报道,还要把握社会舆论的方向,关注医患关系的社会情境,增强普通人对医疗行业的了解,以健康传播的形式多做些现代医学科学知识的“科普”,建立起普通人与医生沟通的信任基础。比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健康问题,健康传播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电视台可以用纪录片的形式深入到医生的工作环境中,让普通人对医生如何检查、判定及确定方案的一般程序和逻辑有比较明确的了解,这些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观念改进都是医患双方良好沟通的必要基础,可以有效避免患者不切实际的过高预期或者盲目的怀疑。大众传媒要做医患矛盾的“减压器”,还需要积极向公众传递正能量。要多方报道医疗行业的好人好事,正确表现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状态,促进公众和医务人员的互相认知。同时,大众传媒要勇于鞭策后进,对于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也要大胆揭示,保证医疗行业救死扶伤使命的完成。这些工作是单个医院甚至医疗行业自身不能独立完成的,必须要政府来主导、协调。应该利用大众传媒使现代医学的基础知识普及常态化,建立病患和医生顺畅沟通的认知基础。

(二)医疗机构要注意提高组织传播的技能医疗机构尤其是医院要注意提升自身的传播技能,能够对患者、患者家属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信息传播,树立自身的正面形象,在医患矛盾产生时能够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尽最大力量避免医患矛盾激化或恶性事件的发生。从政府医疗行业管理部门来说,要给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必要培训,促进医疗机构以各种形式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了解。比如借助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的各种机会和平台,通过有效的信息传播恢复和重建医疗服务机构正面的职业形象,促进医患之间的顺畅沟通和彼此的信任,这也是整个社会医患矛盾解决的必经之路。

(三)医务人员个人要注意提高人际传播能力人际传播是人类构建和维持社会关系的必要前提之一。因此,人际传播理论虽不属于医学的范畴,但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每天从事大量的人际传播和信息沟通活动,人际传播能力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避免医患矛盾激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断提升医务人员的人际传播和沟通协调能力,进而实现人际传播和行业的结合、人际传播与个人的职业相结合,对于提升医务人员形象、减少医患矛盾、化解医患冲突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尤其是在医患矛盾加剧的情况下,应该把人际传播理论引进到医务人员职业培训中,使广大医务人员提升人际传播沟通的能力,把握与患者交流的方向和节奏,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添砖加瓦。

矛盾论论文篇(2)

【正文】

中国古代数学的研究,目前存在着一些彼此对立的研究结论;正确地分析存在着的矛盾结论,无疑会有助于人们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数学,同时也会使人们对数学史研究的方法和评价标准有新的认识。

一、几个有代表性的矛盾结论

如何评价中国古代数学,如何评价在中国古代文明中数学的作用以及它取得的成就是每个数学史学者关心的问题。但是目前的一些研究却有着一些矛盾的结论,这些矛盾的结论往往是围绕着认识、理解、评价中国古代数学的关键性理论问题展开的。

1.关于古代数学运用的思维方式问题

中国古代数学是否象古希腊那样明确地运用逻辑思维问题,目前已成为评价中国古代数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人们的认识和理解中,数学如果没有严格的逻辑思维形式,那就很难成为真正的数学理论,袁晓明先生的研究结论与人们的良好愿望相反,他认为中国古代数学不存在象古希腊数学那样以逻辑为基础的思维方式,“与古希腊数学严格地采用逻辑演绎的逻辑思维方式不同,中国数学则是以非逻辑思维为主,即主要通过直觉、想象、类比、灵感等思维形式来形成概念、发现方法、实现推理的。”[1]

郭书春先生通过对《九章算术》的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他认为《九章算术》的注释中已经具有并形成了演绎的逻辑方法及演绎的逻辑体系,“刘徽注中主要使用了演绎推理,他的论证主要是演绎论证即真正的数学证明,从而把《九章算术》上百个一般公式、解法变成了建立在必然性基础之上的真正的数学科学。”[2]

巫寿康先生与郭书春先生的观点相同,他认为:“刘徽《九章算术注》中的每一个题,都可以分解成一些首尾相接的判断,如果仔细分析这些判断之间的联系,就会发现这些判断组成若干个推理,然后由这些推理再组成一个证明,因此可以说,《九章算术注》中的论证已经具备了证明的结构,就大多数注文来说,这其中的推理都是演绎推理,大多数证明也都是演绎证明。”[3]

中国古代数学到底“是以非逻辑思维为主”,还是“主要是演绎证明”,这是中国古代数学研究中一个矛盾的结论,还没有得到统一认识的问题。

2.关于中国古代数学理论构造的问题

按照西方数学的模式,一种数学著作若是按应用问题的类别编排,并且每一个题之后给出解法和答案,那么这个数学著作就是一个习题集的模式,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客观原因,许多国外的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数学不存在什么理论构造,李约瑟先生就认为“从实践到纯知识领域的飞跃中,中国数学是未曾参与过的。”[4]著名的数学家陈省身先生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在中国几何中,我无法找到类似三角形内角和等于180°的推论,这是中国数学中没有的结果。因此,得于国外数学的经验和有机会看中国数学的书,我觉得中国数学都偏应用,讲得过分一点,甚至可以说中国数学没有纯粹数学,都是应用数学。”[5]

中国的一些数学史学者对此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坚持强调中国古代数学理论构造的存在性。李继闵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数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它以理论的高度概括、精炼为特征,中算家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数学现象中抽象出深刻的数学概念,提炼出一般的数学原理,而从非常简单的基本原理出发解决重大的理论关键问题……中国传统数学理论,乃是为建立那些在实际中有直接应用的数学方法而构造的最为简单、精巧的理论建筑物。”[6]

中国古代数学是否有一个理论意义上的构造体系,这大概是目前中外数学史专家们对中国古代数学研究中的一个最大的分歧点。如何正确地评价中国古代数学的体系构造已成为中国数学史研究中应当回答的理论问题之一。

3.关于珠算在中国数学史中的地位问题。

在中国数学史的研究中,人们一直认为宋元数学是中国古代数学的高峰。宋元之后的明代珠算无法与宋元数学的成就相比,明代珠算一般被认为是“民用”或“商用”数学。言外之意,珠算是不能登中国古代数学理论构造的大雅之堂。许多学者认为宋元数学的衰退、被人遗忘是很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而明代珠算却没有什么值得在理论层面给予研究的意义。

笔者的观点与当前评价宋元数学和明代珠算的观点都相悖。笔者认为珠算是中国古代数学在宋元之后取得的又一里程碑式的成就,它是中国筹算在运演工具上的重大创新,是筹算运演发展的重大突破,是中国古代数学技艺型发展的必然结果。[7]

如何评价珠算在中国数学史中的地位,实际也带来了如何评价宋元数学的一系列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也提出了与目前传统观点相悖的论点,即宋元数学的成就,是中国筹算在特定的社会动荡、传统儒家观念发生紊乱、仕大夫仕途无望的文化氛围中奇异性发展的结果,当社会是进入稳定发展、仕大夫按照儒家传统观念走向仕途时,宋元数学就必然会被整个民族文化所淡忘。[8]

对珠算与宋元数学的评价,实际上涉及了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筹算体系的发展及其内在规律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正确认识中国古代数学的一个理论性的问题。

二、数学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及评判的理论依据

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考察中国古代的数学史研究,可以发现实际上存在两个不同层次的研究状况,第一层次的研究是指对史料的收集、整理、考证。应当说这个层次的主要工作是在中国古代数学的范畴内对数学史实的发展及其流变进行分析认证。这一层次的分析考证应当确认史料的年代及其真伪,以及史实在中国数学发展中所处的地位。第二层次的研究,是对已确认的史料与世界数学史的比较评价。应当说这个层次的比较研究是在世界数学史的范畴内(实际上主要是中西数学发展的范畴内)进行比较研究,这一层次的主要工作是要确认中国古代数学已达到的理论层次。这一过程显然是把中国古代数学纳入到已有的理论框架中进行比较,进而要求表述中国古代数学在现有古代数学史理论框架内所处的地位、理论层次、构造性状况以及它对现有数学史理论的贡献。

在方法论意义上,这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不能混同,因为这两个层次的工作存在着研究的范畴差异、时间差异和评判依据准则的差异。[9]

所谓范畴差异,是指第一层次的研究是在中国文化的范畴内进行分析考证,而第二层次的研究主要是在中西文化的范畴内进行比较评断。第一层次研究此时要解决的是史料真伪状况及在中国文化中的发展状况,而第二层次的研究要回答的是,已经证实的中国史实材料与西方数学相比,与现代的数学理论相比,其结果如何。

所谓时间差异是指第一层次的研究是要把史料放在原有的历史时间内考证史料是什么,它的语言、背景、含意等等,第一层次运用的是历史时间序列。第二层次的比较研究是要把史料放在现代数学史的理论框架内来比较评判中国古代数学的史料达到的理论状态、在人类数学史中的地位等等。因此说,第二层次研究运用的是现代的时间序列。

所谓评判差异,是指第一层次的分析考证运用的是在历史演化发展时数学自身变化发展的评判尺度,即以中国古代数学的自身成就来评判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数学史实的意义。此时运用的是中国古代数学史的评判准则。例如,判定某个历史时期筹算的成就,运用的是筹算自身发展的规律来判定那个时期筹算达到的运演和理论的实际状况。当然,第二层次上的比较评判,运用的却是现代数学史研究的理论框架并以此分析评判中国古代数学某个史实所达到的标准。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目前的一些比较评价,实际上都是在第二层次上进行的,但是作为第二层次研究所特有的方法论意义上的要求,却常常不被严格遵守,尤其是第二层次的比较评判中应当特别强调的理论评价准则在先的原则,往往不被重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把某一个中国古代数学的史实与世界数学的理论形式相比较,就必须明确地认识到或论证出现有的数学成果构成的理论标准,并以此标准来判断中国古代数学的史料是否达到了这个理论标准。

中国一些数学史学者在进行中国古代数学的比较评判时,往往把第一层次的工作与第二层次的工作混同起来,尤其是在没有指出应有的评价准则时就把自己的感悟、个人的理解换成一种客观的标准,进而就得出一种评判的结果。这样的结论不仅会带来研究结果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会使我们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特征。例如,台湾的学者李国伟先生就曾对国内学者认为刘徽“求微数法”就是无理数的研究成果提出疑义,并且从五个层次论述了刘徽的结果与无理数理论的差异。[10]显然,对于无理数问题的评判,国内一些学者缺乏理论标准在先的意识。

在自然科学史研究中,人们就是在正确地使用方法论的同时,也还有一个对史实论证过程中的潜在的理论模式影响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已经超越了方法论意义的讨论,它实质上涉及了用什么样的古代数学理论模式来评判筹算所具有的理论价值。例如,对于中国筹算发展为珠算的评判以及对宋元数学和明代珠算的评价,虽然在数学史的研究中属于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但是它实际上已经涉及了用一种什么样的古代数学的模式来评判筹算取得的一些成果。

现在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数学史研究中出现的某些相互矛盾的结论,不仅仅是一个方法论方面的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用什么样的理论标准来评价筹算的发展、演变以及不同时期取得的成就。更进一步的问题可以成为,中国古代筹算是应当按照西方古代数学的模式来评价,还是放弃西方古代数学的模式重新建立一个中国文化中数学发展的模式,可以说这后一个问题是中国数学史面临的一个很值得讨论研究的理论问题。

三、筹算的特征及分析

从目前数学史研究中可以发现,人们对筹算构成的一些理论性问题很感兴趣,评价颇高,而对实际应用的发展评价颇低,似乎不被看作是中国古代数学的什么重大成果。同样的,人们对《九章算术》中表现的逻辑形式十分看重,而对它表现的筹算操作运演本身评价一般(如对代表正、负意义算筹形式及其排摆方法)。其实中西古代数学明显地存在巨大差异,这些差异正是我们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数学发展模式和理论框架的必要基础。

吴文俊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数学是紧紧依靠算器而形成的一种数学模式。“我国的传统数学有它自己的体系与形式,有着它自身发展途径和独到的思想体系,不能以西方数学的模式生搬硬套……从问题而不是从公理出发,以解决问题而不是以推理论证为主旨,这与西方以欧几里得几何为代表的所谓演释体系旨趣迥异,途径亦殊……在数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数学机械化算法体系与数学公理化演绎体系曾多次反复互为消长,交替成为数学发展中的主流。”[11]中国筹算的依靠算具、形数结合、重在操作运演本身,以解决具体问题为构造模式的这些特征应当看作是一种中国古代数学的理论发展模式。

从中西古代数学的比较可以得到如下四个方面差异。

1.筹算的运演和结果表现在一种竹棍摆排上,而古希腊数学运演和结果则表现在文字符号书写上。

2.筹算在运演是一种竹棍的排摆,是一种规则指导下的手工操作,而古希腊数学的运演是书写在文字符号的运演过程中,是一种规则指导下的文字运演过程。

3.筹算是以具体问题的分类构成体系,而古希腊数学是以文字符号运演的逻辑形式进行分类(按数学的内部规律进行分类)并构成体系。

4.筹算是以实际致用为发展方向,而古希腊数学则是以理性精神的表述为自己的发展方向(西方著名科学哲学家波普尔,直到今天仍认为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并不是数学的教材而是柏拉图构造世界的一种图示,因为它以五种正多面体结束最终的构造[12])。

对照上面筹算与古希腊数学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数学理论建构的某些特征。

第一,运用形数结合的竹棍来表现数学,竹棍的运演本身及竹棍自身的变化就毫无疑问应当是中国古代数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运用竹棍的手工操作规则是一种算法而且不留有过程,竹棍操作运演是一种程序。筹算的程序应当是中国古代数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与古希腊文字运演重视逻辑思维方式、逻辑运演的规则是完全相异的。

第三,筹算是以实际问题的类型分类建构,这与古希腊数学以公理、公式为类型的建构模式完全相异。

第四,筹算的致用发展是一种民族文化赋予它的价值取向,它不会也不可能从理性的意义去构造自身、发展自身。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起文化中理性指导作用是《周易》的六十四卦模式。[13]

运用上面四个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获得如下的一些结论。

结论1筹算运演程序的成就及筹算运演工具自身的改进和创造(筹算到珠算)都应看作是中国古代数学的重大进展,亦应看作是对人类古代数学的贡献。

结论2中国古代数学的逻辑思维方式与古希腊数学的逻辑思维方式的对比是不对称的比较,中国古代数学的算法程序(包括摆排的技巧及指导思想)才是与古希腊逻辑思维方式相对称的比较。在人类思维的意义上,筹算算法程序的建立和发展与古希腊数学形式逻辑思维的创立和发展是人类古代数学思想的两大方向。

结论3数学的理性构造不应当依西方古代数学的模式为唯一的人类古代数学的模式,数学理性构造的方向是一种文化特征。应当在明确两种文化的数学理性层次(处于形而上层次还是处于形而下层次)差异的基础上,进行数学自身意义的比较,而不能把一种民族文化特征(如西方数学在理性意义上的构造及在理性意义对其它学科的影响)看作人类古代数学的唯一的特征或必要的特征。

应当说,讨论方法论的层次、讨论中西古代数学的模式差异,已经上升为对古代数学的一种哲学意义的思考。目前,中国古代数学史的研究还缺乏对筹算的一些哲学层次的理性思考,我们的一些中西古代数学比较研究往往会不自觉地把西方数学的模式套到筹算上来。

值得指出的是,许多数学史学者在进入到中西古代数学的比较评价时就进入了一种二难状况。其一,是中国学者往往从自身的文化传统及研究中深感筹算的意义,但是筹算与古希腊数学相比却总是由于差异而难获公论。其二,企图找出筹算与古希腊数学具有的某些相似的特征,并以此论证筹算的历史地位,但在古希腊数学的模式面前又很难比较。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数学史的研究要想走向世界,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要在哲学的意义上建立一个没有西方数学价值观影响的或称之为超越西方古代数学模式的古代数学理论模式。数学是一种文化这已是中西方学者在目前的共识,文化差异不应当是抹杀古代数学成就的条件,而应当成为人类古代数学不同贡献的说明。我们只有认清中国文化中数学的文化层次、价值取向以及运演工具、运演方式、构造模式的特征,我们才能在一种中西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价筹算取得的成果以及它对人类古代数学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袁晓明:《数学思想导论》,广西教育社,1991年版,125页。

[2]郭书春:“关于中国古代数学哲学的几个问题”,《自然辩证法通讯》,1988年,第4期,44页。

[3]巫寿康:“刘徽《九章算术》逻辑初探”,《自然科学史研究》,1987年,第1期,20页。

[4]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三卷,科学出版社,1978年,337页。

[5]陈省身:《陈省身文选》,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244页。

[6]李继闵:《中国数学史论文集》(二),山东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14页。

[7]王宪昌:“宋元数学与珠算的比较评价”,《自然科学史研究》,1996年,第1期

[8]王宪昌:“宋元数学与文化价值观”,《大自然探索》,1995年,第124—127页。

[9]王宪昌:“试论中国古代数学的评价准则”,《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5年,第5期,15—18页。

[10]李国伟:“《九章算术》与不可公度”,《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年第2期,53页。

矛盾论论文篇(3)

村民委员会自治运动已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展开,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以下简称《村组织法》)试行以来,我国的直接民主进程也在农村展开。村民自治运动因而对我国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它可能导致我国政治运行方式的整体的变化,而且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也有人把它誉为我国农民的三大创造之一。(另两大创造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但由于农村直接民主的实行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最敏感的一个就是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村两委(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冲突问题,在现阶段表现得非常尖锐。

一、两委矛盾的历史

其实两委的关系问题并非在现在才出现,早在我国解体以后,为填补农村的权力真空及无政府状态,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并既而被我国1982年宪法所确认成为1982宪法的一大特色,也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而党的支部在农村的建立可以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因此可以说党支部在农村发展的历史远远早于村委会。但由于过去我国党政不分的体制及片面地强调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权,农村实际上的权力中心只有党支部,而没有另外的组织。撤社建乡以后,村委会渐渐发展起来。实际上在农村出现了两个领导中心。在村委会取得法律地位特别是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行后,村民直选得以确立,两委关系问题随即出现,可以说两委关系问题是我国层层民主发展的产物,也是党政分离在农村引发的必然结果。关系问题早在党支部在农村建立起来那天就为两委关系问题产生埋下了伏笔。而由于强调党对一切的领导把问题掩盖起来。也是政权从全能主义到后全能主义转变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由于两委问题长期没有解决好,引发了许多其他问题,如村内耗严重,农民的权利没有很好的保障,党的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及党的权威在农村下降等,村民的民利被虚置等等。因此

解决好两委关系问题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村治的健康发展及党的领导的实现。

二、两委关系问题的表现及实质分析

我国《村组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主要职责。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回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两者在条文上明显地存在矛盾:一是重要问题与涉及村民利益问题交叉;二是由于农村的现状导致农村的事务错综复杂难以区分重要与非重要问题,导致党支部与村委会在许多问题上拥有同样的决定权,权责不分明。而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矛盾。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两者都有发言权,且两者的权力都有合法的来源。村主任的权力来源于村民选举,具有很强的合法性,而村支书的权力来源主要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及历史传统(长期以来村支书都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和是上级党委的认可。因此其合法性也不容质疑,并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因此村主任和村支书分庭抗衡导致

了矛盾的激化。有的学者把两委矛盾分为个人间矛盾、组织间矛盾和权力间矛盾。个人间的矛盾是由于村支书和村主任在性格、作风等方面的不同引起的,组织间的矛盾是职权不明存在重合引起的,而权力间的矛盾则是政权与治权的关系,也是国家与农民间关系紧张的表现。

也有人认为两委矛盾只是由于党委在新的形势下工作方法的落后和村运作不成熟引起的。由于村民直选村委后,党支部失去了过去一直以来直接插手村具体事物的途径和合法性而不知如何实现党的领导的恐慌状态。村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认为自身的合法性来源于民众,而不需要党的领导,出现了“村委直选,支部靠边;村委领导,支部放倒”的现象。

要把握两委矛盾的实质,我们有必要从两委所体现出的性质及其职权上来考察。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看,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发明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其职能主要表现为经济职能和关于切身利益的安全、健康及文化教育等。从现实情况分析,农民希望选出的村委会能抵制国家的不合理分派,替村民说话,也就是希望村委会起到保护人的角色。历史上由于科举制度的废止,能起保护者角色的士绅阶层也随之消失,从而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开始形成,农村精英的流失,导致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屏障的消失。农民的保护责任无人承担,而导致国家权力的渗入,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农民在寻找保护人的过程向过去的复归。这一点可以从农民的生存伦理上得到验证。斯哥特认为农民在长期的恶劣生存条件下形成自己的经济伦理,那就是“活下去”,除此之外,别无他图。农民的利益诉求也就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要求,得到生存安全的诉求,也就是说农民利益诉求表现为低水平的利益防卫。就是对正常基本权利的保护。从实际调查看,村民要求选出的村委能带领他们致富,这也表现出选举的动机来

源于利益的追求。因此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在农民追求一种保守型利益时发明的。村委会也寄托着农民想通过它实现自己的基本的经济的安全权利及生存伦理的希望,村委会是农民权利的体现者和主张者。而对这些基本权利的威胁可能来自强大的官僚国家。

党的基层工作组织条例规定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实现党对农民的领导,帮助农村发展经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实现国家政权对农民的控制,使之在党的领导下有序稳定发展,也就是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整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先进的党,执政为民,从它诞生以来就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党的领导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是后发型的国家,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现代化,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为了国家的发展整体的长远利益,有可能牺牲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阶层的分化。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国家不得不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党委的权力就是体现为一定的国家控制权力,从国家政权本身的性质看它也是一种扩张性的权力。也有学者指出乡村自治是一种国家政权重建的方式。因此党支部所体现的其实是一种权力。

权利英文表示为right,按照〈〈布莱克韦尔政治百科全书〉〉的定义:“①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②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依法建立并得到维护尊重,权利似乎突出地代表了个人主义价值,我们在权利被认为是在严肃保障个人或人们的一些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才论及它们。”因此含有权益、主张、给他所应得之意。在西方往往与自由这一概念相联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没有自由便没有权利,更没有利益。而权利的主体一般表现为个人或组织,它是人民在与国家权力斗争中从国家权力那里获得的,因此从一开始权利就是与权力相对立的,一直与权力进行斗争,进而扩大了权利的范围。因此它具有个体性、保守性(消极被动性)、防御性。权力呢,英文表示为power、authority,〈〈布莱克韦尔政治百科全书〉〉的定义:“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霍布斯把权力定义为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的承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它行动者之上的一种可能性”。含有控制、权威、扩张之意。它是历史的

产物,是阶级斗争的产物。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权力是国家所有的,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进行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因此它一开始就带有控制性、扩张性和权威性、主动性。

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权力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对大众进行空压榨的手段,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权利则是大众与权力斗争的产物,因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权利和权力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一部权利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人民与权力的斗争史。大众在与神权、皇权的斗争中慢慢解放了自己,赢得了权利。在我国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阶级差别,人民享有了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权力也就转化为人民大众管理自己事务,实现人民大众整体利益的工具。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由于阶级差别的消失,人民整体长远利益的一致而消失。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时期,国家为了长远利益而对各个个体的利益进行整合。在整合过程难免损害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但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制衡手段,它自身仍旧回堕落为损害人民权利的暴政、暴力,也是由于它本身的扩张性、控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农村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是存在的,也是不可回避的。村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为权力和权利的冲突。

三、构建新的农村政治运行模式,调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要调和村委会与村支部的矛盾,则需要重构农村政治的运行模式。我国农村政治运行的参与者有主要三个:村委会、村支部与村民会议。笔者所构建的三者的适当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相互制衡

村委会村支部

合作

监监

督督

村民会议

从图中可以看出,村委会与村支部要同时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之间是制衡与合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之间通过制衡和合作达到制衡权力与限制权利滥用的目的。因此我不赞成村委会或者村支部一肩挑,这只能导致权力腐败和对权利的损害,在现实中更可能导致支书角色的不明。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难的是村民对村支部的监督。因为村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法律和的规定,对村支部的监督权只能由党员和上级党委来行使,但没有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不完善的,也是无力的。要实现村民对村支部的监督,山西河曲的“两票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手段,但仍需完善。本人认为更为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村委会和村支部两者的联席会议共同对村民负责,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两委班子共同协商作出决议,在协商过程中两者各自发挥主动性地位平等共同对村民会议负责,这需要要重新修改法律、和在时间中探索,从制度上确立村民对党政联席的监督,如可以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这并没有消除党的领导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党支部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切身为村民着想党的权威自然回树立起来,党的领导也自然能实现。若不然即使口头上天天强调党的领导,利用强制手段让村民服从党的领导,党的权威最终也不可能实现,反而会削弱。

村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不明也是两委之间冲突的重要诱因,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层面明确划分,做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各司其责与分工配合,如可以采用村规民约等手段健全职责划分。

另外要提高党员素质与开创党支部领导的新局面,创新领导方式与方法,党要适应村民直选的形势,农村党组织的权威要通过民众的确认,能不能得到群众的挑选与承认是新时期党评价党员素质的标准,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要通过切实地为人民谋利益,身体力行“三个代表”才能建立其“合法性。”

参考文献:

徐增阳任宝玉:《一肩挑真能解决“两委”问题吗?》载于《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1期

吴理财:《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载于《学习与探索》2002年第1期

季丽新: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年第4期

矛盾论论文篇(4)

股市是市场经济中最市场化的一个部分,按道理讲,股市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市场化,但在我国“政策市”这个概念自我国股市诞生以来就没有下过历史的舞台。“政策市”是指利用政策来影响股指的涨跌,政策的操作和影响对象很明确,那就是股票指数。政策市在本质上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的违背。我国股市过去长期历尽磨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权力对市场运行与发展的过分干预和控制。由于是“政策市”,在我国投资者往往热衷于揣摩政策意图甚至某个官员的讲话,在股市低迷时更是将希望寄托在政府“救市”上,不仅造成政府压力很大甚至难免顾此失彼,而且也扭曲了股票市场本身的运行轨迹和运行规律。

(二)大、小非解禁与稳定市场的矛盾

流通性是股票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国外成熟股票市场都是全流通市场,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却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且同股不同权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股权割裂的状况,我国从2005年开始进行股改,非流通股股东(大、小非)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换取几年后股票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权利,即所谓的“限售股解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限售股解禁进入二级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为非流通股股东基本上是以一元面值购得股票,甚至其投资成本每股尚不足一元,而流通股东却是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溢价购得。如果非流通股一下子涌入二级市场,那股价一定会暴跌,非流通股股东套现获得暴利,流通股持有人却损失严重。

从去年10月份到今年6月,短短8个月的时间里我国股市暴跌了50%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来势汹汹的大、小非解禁潮超出了市场的承受能力。大、小非过多参与二级市场,将会大大加剧股市的动荡。因为大、小非关心的是以前1元钱甚至不到1元钱买的东西,现在增值为10元甚至更多,抛售就可以兑现巨额利润,而不会去考虑自己行为的外部效应,不会去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伤害到市场,伤害到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论*文*网LunWenNet*Com]

(三)上市公司公众化与上市公司诚信缺失的矛盾

上市公司可以称之为公众公司,因为它通过资本市场向公众股东募集资金,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必须对公众股东负责,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最讲诚信。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却往往不讲诚信。

1.信息披露上的不诚信。一是信息披露虚假,虚构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仍十分突出;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三是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还没有在证监会指定的各大报纸上刊登,却已由其它渠道泄露出来,对中、小散户极不公平;四是对市场传闻不做必要的澄清。

2.其他方面的不诚信。一是信贷及担保活动中的不诚信。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债务纠纷及担保责任被法院冻结、拍卖、抵债的情形较为普遍。二是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当初承诺相差千里。三是“重融资,轻回报”,只一味考虑股市的融资功能,不计公众损益地进行再融资,而到了需要对股东负责,需要对股东分红的时候,却难以给予有吸引力的回报。中国平安在A股上市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就“狮子大开口”,推出1600亿元的再融资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化解矛盾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培育证券市场

1.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市场制度首先就要完善市场的法制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分迅猛,相形之下,法制建设就显得滞后了,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一是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特别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二是要严格执法,对于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贷。

2.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成熟的证券市场均有一套完整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概括地讲,主要是投资者的诉讼机制、教育机制和赔偿机制。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和索赔,从而在制度上约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开展投资者教育更是市场监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此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设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中心或公司,致力于在会员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对投资者的赔偿工作。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在实处。

(二)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大、小非解禁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全流通是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方向,但是实现全流通的过程应尽可能平稳,尽可能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我们的股市在汹涌的大小非解禁潮中颤抖甚至摇摇欲坠,这种局面如果任由其发展下去,我国的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都会因此而动摇。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大、小非解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积极采取措施,将大、小非解禁的不利后果降到最低。

1.要求大、小非减持前应做详尽的信息披露。大小非减持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一方面,它没有破坏股改之初各方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由于大小非具有接触上市公司信息的天然优势,其他流通股股东与其相比,在信息获得上存在客观的不公平,因此,要求其在抛售股票前对抛售的理由、数量、期限做一个充分说明,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同时也可以防止由于信息不透明而引起的恐慌性抛售,从而有利于市场稳定。

2.对大、小非开征资本利得税。通过提高大、小非的套现成本遏制大、小非在限售股解禁后的强烈抛售冲动,从而减轻大、小非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同时,为了鼓励产业资本的长期投资,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应有差别,即解禁后持有的时间越长,税率越低,而对于解禁后急于套现的(如解禁后1年内套现)则征收高额的资本利得税。有人认为,仅对大、小非征收资本利得税对大、小非不公平。对此笔者认为公平应当是指实质上的公平而不是表面上的公平。考虑到大、小非在股改中为获取流通权而支付的非公平对价以及极其低廉的持股成本,对其抛售后获得的暴利征收资本利得税,恰恰是体现了实质公平的要求。

(三)想方设法打造诚信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矛盾论论文篇(5)

问题是从使用价值概念开始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没有自觉地对使用价值概念进行分解,所以,《资本论》的商品元素的逻辑结构是不对称的。笔者在本文中要分析的,是马克思在无意中触及到的、学术界始终没有注意到的使用价值的二重性问题。

关于使用价值的二重性,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无意中留下了重要的线索。马克思对使用价值规定如下: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但他又说:使用价值只在使用和消费中才实现(《马恩全集》第23卷第48页)。使用价值既然是商品体本身,它已经是现实的了,为什么使用价值又要到使用和消费中才实现呢?’这是形式逻辑矛盾。我称之为使用价值的“释义矛盾”。人们研究《资本论》曾经细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如果有人说研究使用价值的“释义矛盾”是在“咬文嚼字”,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既然生物学家需要对生命细胞中的数以万计的基因分别进行研究,经济学家为什么不可以对使用价值这样重要的概念进行剖析呢?所以,我们准备做的正是对经济学的“基因”研究。剖析“释义矛盾”恰恰是显微科学的方法。

我们可以从经济活动中抽象出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一种是具体使用价值,它表现为各种商品或物品对人的种种不同的具体有用的性质。.具体使用价值是以商品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也可以说,具体使用价值以生产和供给为前提,是待实现的、可能的使用价值。具体使用价值的本质特征是有用性,可以用有用性来代表。

另一种是抽象使用价值,它表现为各种商品或物品对人的抽象的同质的有用性质。“可将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能为一个人所带来的生理、心理或社会的满足,称为‘抽象使用价值’。抽象使用价值构成各种使用价值的共同的质”(樊刚:《比较与综合)P184)。在实际中,抽象使用价值是以消费过程为基础的。在经济学中,它等于需求者建立在已往消费经验基础上的效用评估。所以那些符合社会需求的使用价值就是经济学中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抽象使用价值的本质特征是效用,可以用效用来代替。

这样,我们从理论上把握住两个有差异的使用价值的内容。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概念应该兼有这两个内容。这种方法是从社会经济运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出发的。这种方法孕育着概念自身的矛盾性。作为经济现实,具体的使用价值不同于抽象的使用价值,可能的使用价值不同于现实的使用价值,供给不是需求,有用性不是效用。它们是联系的,又是矛盾的。每一方的存在都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每一方的存在又以对方的消失为转移。这正是社会经济运动本身的辩证特性。因而,把握经济运动的概念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辩证矛盾性。辩证逻辑允许这种概念自身的矛盾性存在,我们在现实中使用的使用价值概念也含混着这样的两种内涵。这是释义矛盾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详见拙文《使用价值的“释义矛盾”与经济学的微观结构》,《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所以,不仅劳动和商品有二重性,使用价值的概念也存在二重性。马克思在无意中触及到了这一矛盾,却与之擦肩而过。我们的任务是运用马克思的方法,完成对使用价值矛盾体的分解。在《资本论》中,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决定了商品二重性(使用价值与价值),具体劳动产生使用价值。现在,使用价值已经分解为有用性与效用。具体劳动产生使用价值的逻辑推理就需要重新考虑了。

具体劳动可以生产有用品,有用品又是有用性存在的前提。因而具体劳动是有用性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具体劳动不是有用性存在的充分条件,因为有用性还依赖于消费者的评价。具体劳动也不能产生效用,因为效用是消费者的抽象满足。因而,当使用价值被分解后,必须扬弃具体劳动产生使用价值的逻辑推理。我们只能说:具体劳动形成有用品;有用品与有用性不可分离;需求决定有用性与效用。使用价值的分解就这样把需求与效用合理而自然地引入了《资本论》的逻辑结构。

至于劳动与需求的关系,它们显然是互相对立统一的。另外,我们还要延伸马克思的方法。既然《资本论》中有劳动二重性,我们也假设存在与之对称的需求二重性(具体需求与抽象需求。参见拙文《劳动二重性与需求二重性》,《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然后将上述新的概念和假说构成对称的逻辑图形如下:

图1的左侧是《资本论》的逻辑结构(使用价值已扬弃)。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产生有用品,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图一的右侧是新增加的。需求与劳动、需求二重性与劳动二重性均采取对称设置e.有用性与有用品不可分离,必然相邻于Y轴两侧。效用填补了唯一的空位。我们来研究图1中的需求二重性。需求一方面表现为对各式各样的有用品的具体需求。具体需求与有用品结合产生有用性。另一方面,任何需求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抽象的同质的性质——生理和心理的一般满足。这种抽象需求形成效用。因此,需求二重性在图1的逻辑结构中合理存在,它决定着使用价值的矛盾性(有用性与效用)。

现在,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图1的对称性。初看起来,图1是全对称的逻辑结构。仔细分析却发现两个主要问题。其一是劳动的概念非常含混。“劳动”究竟代表“劳动力”还是“劳动过程”?劳动力只是单一要素,而劳动过程则包括了其它要素的参与,劳动力只是诸要素之一。其二是即使“劳动”的概念定位在“劳动过程”上,“劳动”在相对的意义上说仍无法与“需求”取得对称。因为劳动过程并没有提供满足人类需求的全部物品。至少,劳动过程以外的各种自然物(无论有无垄断)也是需求索取的对象。因而“资源”(实为“可支配资源”)比“劳动”更有资格与“需求”相对称。

为了取得逻辑上与需求的完全对称,我们必须用“资源”来代替“劳动”。与之相应,劳动二重性也就转化为“资源二重性”。这种逻辑上的进一步调整可由图2表示。

图2表示,资源也具有二重性。任何一种资源,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具体资源来使用,生产某种有用品。另一方面,任何一种资源都可能用于其它经济用途,都是社会资源总量的一个部分,从而又具有一般的抽象资源的性质,并由此形成资源价值(简称价值)。任何一种有用品,在它的有用性转变为效用的同时,在它里面所消耗的具体资源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抽象资源,它的资源价值就获得相同程度的承认。

图2的分析表明,劳动二重性仍然是有效的,但它仅仅是资源二重性的一个特殊形态。马克思用劳动二重性这样的特殊形态代替了资源二重性的一般形态,也就不可避免地在价值理论中出现偏差。

从劳动出发,自然寻找到劳动二重性;从具体劳动出发,自然把有用性规定为使用价值而忽略效用和需求(具体劳动产生有用品,有用品与有用性不可分离);从抽象劳动出发,自然把价值全部归属于劳动。当我们用资源二重性代替了劳动二重性时,价值归属于抽象资源,而不仅仅归属于抽象劳动。劳动资源的特殊性是有效的,但其它资源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也是有效的。只有抽象资源这样的一般性质,才能代表全部价值的来源。

图2还表明:从整体看,没有资源的供给,需求无从满足;而没有需求的评估,资源也无从配置。所以,效用与价值也是互相决定的。也就是说,资源二重性与需求二重性共同决定了价值。从这种辩证的逻辑结构看,劳动价值论的出现虽有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却是狭窄的、片面的理论。对这样的一种理论至今仍然简单地接受,其基本原因是辩证法的运用不彻底,没有认识到使用价值的二重性。

很明显,使用价值的二重性在商品元素矛盾结构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使用价值的分解,导致了效用与需求的引入;需求的引入导致了需求二重性的发现;需求二重性的发现导致了商品元素对称的逻辑结构的设置;对称结构的规则又迫使我们用“资源”代替“劳动”,用“资源二重性”代替“劳动二重性”。所以,严格的逻辑演绎最终证明:价值来源于全部资源,而不仅仅是来源于劳动资源;价值的分配与实现同时又受制于效用。于是,严格运用马克思的方法,延伸《资本论》的内在逻辑,却证实了劳动价值一元论的片面性。读者可以认真验证一下,笔者在分析过程中是不是在什么地方违背了马克思的唯物辩证的基本方法?违背了《资本论》的内在逻辑?

矛盾论论文篇(6)

一、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矛盾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一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其中事物内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主要作用,是决定事物面貌与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和动力。正是从这一思想出发,马克思主义进而揭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它制约着和决定着其它一切社会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运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原因。也是基于这一基本原理和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分析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着手,进一步分析和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原理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一切社会现象的总方向和把握一切社会问题的总钥匙,它从方法论上给我们以莫大的启示:正如在整个人类社会存在着社会基本矛盾一样,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必然存在着一种基本矛盾,它决定着中国君主制度的基本面貌、存在方式与运行方式,因而也就构成了理解和研究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基本分析对象!

那么,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是什么呢?换句话说,我们应如何寻找切入点,来把握这一矛盾呢?

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列宁曾概括和总结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中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4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达过这样的思想:为了便于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尽可能地暂时抛开“一切混杂的附属物”,在“最少受干扰”的情况下研究事物的“纯粹形态”或典型形态。5由此,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启发:第一,应该从最常见、最普通从而也是最容易为人们所感觉到的事实出发,去把握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因为这最普通、最常见的事实里面蕴含着事物一切矛盾的胚芽;第二,应该暂时抛开这一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其它制度的关系(如社会基本矛盾、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在一种较为纯粹和典型的状态下,深入到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贴近这个基本矛盾本身进行分析,然后再由抽象到具体,即马克思所说的,让“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6由简单到复杂,由“纯粹”地描述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过渡到对外部联系(这种矛盾与外部社会政治经济的联系)的全面分析。

另外,马克斯?韦伯也在其社会学研究中采用了一种著名的“理想类型”(ideal-type)的技巧和方法,即:首先在理论上假定社会行动的“纯粹”形态即“理想类型”,在此基础上与社会行动的实际过程进行比较研究,以求把握社会领域的复杂性。和马克思有所不同的是,韦伯不大愿意承认这种理想类型的“假定”是有客观基础的,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甚至认为这种假定是有些“武断”的。7如果抛开其思想的“武断”成分,韦伯恰恰是从他的角度证明,为了便于对问题的分析操作,暂时假定事物的“纯粹状态”是十分必要的!

质言之,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将首先从比较抽象的层次,在一种比较单纯的状态下,深入到君主专制制度内部去分析其基本矛盾及其运行状况;然后再“跳出”到这种制度的外部,分析其外部联系,即分析这种矛盾运动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特别是它与社会的基本矛盾的关系。这也就是通常所谓的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那么,具体到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来说,它所表现出的“最普通、最常见从而也是最容易为人们所感觉到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君权在制度上的无限性与君主实际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或者叫做君主的“权力――能力的不对称”问题。一方面,这种制度把君主虚设为“至圣至明”的全能角色,赋与他不受任何外在法律制度约束的、无限的权力,要求他以全能的角色去行使无限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在事实上无法使君主具有能够胜任此种角色的能力,君主的实际能力与其所拥有的权力不相适应。这样,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经验上看,专制制度下的君主都必然会陷于权力与能力之间的深刻矛盾之中。

这种君主有权而无能、能力与其权力极其不对称的矛盾情况,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说明。从一般情况来看,一切专制君主――无论相对于当时的条件其实际才能如何,都不可能是至圣至明的全才、全能人物,其才能都不可能胜任其“角色规范”的要求;与法治社会相比,仅靠君主的一己之才来对国家实行“人治”总是不够的。具体来说,专制制度在肯定君主一人对国家最高权力的独占、在赋与君主以无限的权力(全权)的同时,也就使他背上了无限繁重、超负荷的管理负担。所谓“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无论巨细,朕心躬自断制”,8这原本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应有之意。但实际上只有全智、全能的人物才能胜任这种全权职务,现实中的君主又毕竟是人而不是神,面对无限复杂的政治世界,他的知识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摆脱“无知之幕”;为应付无限繁重的政治事务,其精力、能力也总是有限的,无论君主多么具有雄才大略和精力过人,都注定是不能胜任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只有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9如果舍弃了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任何君主在智能方面都注定不能胜任专制制度的要求。明太祖朱元璋号称是中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皇帝,他曾狂妄地下令废掉行之已久的宰相职位,并禁止任何人奏请恢复,否则“论以极刑”。虽然一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个人集权,但以国家事务之繁重,终非一人所能胜任。尽管他“宵旰图治”,据说开始每天处理400多件政事,不久就难以为继,不得不承认“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在身边设置了内阁大学士,协助他处理政务。内阁大学士起初只是皇帝的机要秘书性质的职务,后来又演变为实际的宰相,只是碍于朱元璋“金口玉言”的禁令,避宰相、宰辅之名而称“阁臣”、“辅臣”、“首辅”。朱元璋可以说是以自己的方式印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相比之下,唐太宗一开始就没有这么“自信”,他承认以天下之大,国事千端万绪,遇事应与“百司商量,宰相筹划”,“岂得一日万机,独断于一人之虑也。”尽管他不便公开承认“至圣至明”的皇帝也有“无能”的时候,但已算得上是比较有自知之明了。总之,任何个人的智能对管理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够的,都不可避免地使他陷于“先天性”的无知、无能的境地。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君主“权力――能力的不对称”问题。

所谓相对意义上的“权力――能力的不对称”问题是指:君主专制本身不仅不能产生符合全权要求的全能人物,就连当时条件下比较优秀的人物也难以保证,从而导致君主有权而无能。首先,君主专制既然是一种肯定君主一人独占国家最高权力的“家天下”统治形式,君权在本质上就必然是排他性的,是不能由异姓染指的,故在最高权力的继承形式上,只能采取反智型的君位世袭制(清朝例外)。而在中国皇帝多妻制的情况下,皇子往往不只一人,为了既能保证皇位为一家一姓所私有,又能“绝庶孽之窥窬,塞祸乱之本源”,防止皇室兄弟父子因争夺皇位而同室操戈,自相残杀,只有沿用原来宗法制下辨别嫡庶长幼以定尊卑的做法,采取以嫡长子继承为基本准则的皇位继承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按照“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和“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原则,选择皇后(正妻)所出的嫡长子作为首选继承人,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则是以最年长的皇子作为第一序列继承人。这种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以“贵”(嫡)和“长”(年龄)的硬性标准,把具有继承资格的人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把最高统治者的选择范围压缩在最低范围,以使皇位能在一家一姓内部有秩序地继承,自然无法顾及对君主在才智德行方面的要求,只能公开放弃了那种较少操作性的“贤”的要求(“不以贤”)。这样的君主继承与“选择”方式实际上是无可选择的,具有明显的反智特征。另外,在嫡长子继承制的具体运用中,由于有些君主不具备生育能力、皇子短命早夭等原因,造成继承系统的断裂与真空,这时就会采取变通的方式,从血缘关系最亲近的皇室成员中挑选继承人。但这种方法也不可能弥补世袭制的缺陷,因为:从全国的角度看,这种选择方式在范围上还是过于狭隘了,要在这样一个狭小范围内选出在全国比较优秀的统治者,概率还是太小了;从这种方法的实际操作结果看,选择什么样的君主主要也不是取决于当选者的才德因素,而是视接近权力核心的各种政治集团(如外戚后妃、宦官、权臣)的私利和他们相互斗争的情况而定。为了各自的狭隘利益,有的当权者甚至“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贤以专其威”,故意把幼儿、扶上皇位以把持国政。足见嫡长制的一些变通形式也不能改变这种皇位世袭制的反智特点。其次,专制制度下的君主也缺乏正常、健全的政治社会化条件。君主的全权职务不仅要求他起码应具有正常人的感情和健全的人格,而且必须广闻博见,具有一切最高统治者、政治家的必备阅历和必要感受,才有可能扮演好君主的角色。然而君主至高无上的“超人”地位和专制制度对权力的独占性、排他性又把他局限在一个极其狭小封闭的生活天地内,每天接触的就是那几个女性和心理变态的宦官。所谓守成的帝王“生于宫中,长于妇人之手,未尝知忧,未尝知惧”,不仅很难具备过人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反而连正常人的感情、心理结构和生活经验都不能具备,以致于出现许多心理变态、行为乖僻之徒,远远不能适应其政治角色的要求。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秦统一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当中,合乎角色要求的君主自然是绝无可能出现,除了少数“马上取天下”的武力开国者以外,继位君主中连勉强够格的君主也不多见。常见的情况是幼儿、、昏庸无道、性格变态之徒占据了皇位,以至于古人感叹,一个王朝几百年中绝大部分君主“非暴即暗,非暗即僻,非僻即懦”。一方面需要最杰出和最有能力的君主,一方面“产生”的却是大量的平庸无能之辈。

当然,这种君主“权”与“能”相互脱节、相互矛盾的问题并非中国的君主专制所独有。亚里士多德可以说是最早意识到君主专制制度的这一内在矛盾的人。他指出,那种由君主以个人的智虑去“独理万机”的统治方式,实际上是“不合乎正义”的:君主虽然拥有治国的全权(绝对权力),但即便是最“贤明”的君主也难免有才智方面的不足,也会发生偏私与失误,更何况世袭制又很容易使失德无能者继位。所以,只有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而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托马斯?潘恩也在其《常识》中不无辛辣地说:“君主政治的体制里有一些极端可笑的东西。这个体制首先使一个人无从广闻博见,然而又授权他去解决那些需要十分明智地加以判断的问题;国王的身份使他昧于世事,然而国王的职务却要求他洞悉一切。因而这两种不同的方面,由于它们出乎常理地互相敌对和破坏,证明那整个的人物是荒唐的和无用的。”正是有鉴于君主的权力和他的实际能力之间存在着如此的悬殊和矛盾,潘恩甚至抨击君主制度“常常把笨驴而不是雄狮给予人类”,从而使得这种制度“成为笑柄”。

另外,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如《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一书即以欧洲的史实为例,提出君主专制制度“必须依赖‘伟人’存在,这个伟人必须是大智大睿,无所失误,而且必须是全心全意协同于国家利益的。”然而具有这样品德和能力的人不仅“无论何时何地都难以找到”,“相反,专制制度的本质却总是把平庸之辈最终送到权力的顶峰,他们的无知与愚昧又总是以个人喜恶为标准,把国家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可见,这种君权的无限性与君主实际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一切君主专制制度普遍存在的内在基本矛盾。不过,与西欧的情况相比,这种矛盾在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身上似乎反映得更为充分和突出。这主要是由于:首先,在西欧君主专制时期,至少从制度上还存着一定的制约君权的组织形式,如英国的初级国会Parliament,法国的三级会议,俄国的贵族委员会,存在着一定的合法反对的舞台,而中国的君权则没有任何外在制度上的限制与约束,中国的君主专制实际上赋与了君主以更大的权力。其次,中西君主专制制度虽然都是实行君位世袭制度,但中国却在宗法家庭制度的影响下,以嫡长制作为其基本形式,采取了一种更加直接了当地“以贵”、“以长”而“不以贤”的方式来选择君主。这就必然会造成君主在权力与能力方面的更大悬殊,使君主专制所固有的矛盾更加突出。

二、在基本矛盾的现实展开:两种力量的对立统一运动

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君主的能力与其所拥有的权力不对称、不适应的情况,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要么是君主滥用权力,要么表现为君主根本无法运用权力,都会造成严重的统治危机,直接损害统治集团的利益。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君主专制制度内部既然存在着如此“荒唐”“可笑”、如此明显的矛盾,然而君主专制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延续毕竟又是一个既定的事实,那么,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是如何可能的呢?它又为什么会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延续下来了呢?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历史上的任何现象的存在都不是偶然的、不可理解的。一种制度或文化传统之所以能够延续下来,被一代又一代人所接受,固然有许多原因,但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由于它在历史长河中经过无数次的洗炼、无数次“博弈”而筛选出来的,因而蕴含着某些人类集体智慧。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之所以长期延续,它之所以成为君主专制的典型,原因固然非常复杂,但其中非常重要而又常常被人忽略的一点是,君主制度本身在各种社会条件作用下的运行状况。具体来说,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作用下,君主专制制度自身也会发育成长出某种调节机制、某种“解毒”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君权的滥用和过度膨胀,弥补君主在能力上的不足,并在实际运行中调节、缓和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与冲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之能够长期维持并发育完备。这也就是说,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并非铁板一块,它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层面、两种力量或两种功能――借用国学大师钱穆先生的话说,就是存在着“桌面上的政治”和“桌子底下的政治”:在制度的正面和制度的最初设计层面,表现出的是一种维持、强化君权的力量和倾向,这种力量或倾向力求突破一切束缚和一切障碍,顽强地展现专制制度的本质特征;在制度的里面和制度的运行层面,又存在着一种调节、制约君权的力量与倾向,力求从“体制内”约束君权的盲目扩长和非理性、随意性倾向,弥补君主在能力方面的不足。正是由于这两种功能、两种力量的不断摩擦冲突又不断磨合调适,形成了君主制度的现实存在与演变运动。下面,让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这两种力量的矛盾运动状况。

从君权的维护、强化倾向方面来说,首先突出地表现为,在整个封建专制制度的历史上,一直奉行的最高政治准则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权至高无上,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基于这一原则,专制君主从根本上否定、排斥一切具有稳定性、独立性的制度和机构,一切制度和组织机构必须根据君主的意志而废存转移;君主对国家一切事物和全体臣民拥有全面、绝对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可以“言出法随”,对臣民随意进行生杀予夺,而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制约;君主被称为“天、地、君、亲、师”五位一体,集神权、政权、父权、师权(思想权威)于一身;任何人不得公开怀疑、触犯君主的这种权力和地位,否则就会遭到最严厉的制裁。这种维护、强化君权倾向的另一表现是,历代封建王朝都公然肯定天下为一家所私有,把追求一家一姓的私利奉为最高政治目标,使君主专制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性。如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自称始皇帝,其寓意就在于要把天下国家当作私产,“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汉高祖刘邦取得政权后,也得意地对曾经把自己视为无赖的父亲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值得注意的是,当刘邦把天下视为个人产业时,殿上的群臣也都认为理所当然,“皆呼万岁,大笑为乐”。

既然国家属于私产,国事自然就成了“家事”或“私事”。如宋太祖就曾不无得意地谈及自己的养兵之制说,“吾家之事,惟养兵可为百代之利”;明成祖篡夺了其侄子的皇位后,强迫方孝孺为他起草即位诏书,理由就是“此朕家事”。国家被视为私产,国事被视为家事,也就必然会以满足一姓之私利、维护一姓的“万世一系”统治为根本追求。所以朱熹说汉高祖、唐太宗至多也不过是“假仁借义以行其私”;吕留良说秦汉以后的专制制度“本心却绝是一个自私自利,唯恐失却此家当”。这样,从任何一个专制君主的主观意愿来看,其内心里决不愿意他人分享自己的“家产”;即使不得已而利用臣下替自己看管家产,也是处处猜疑,层层防范,似乎处于和天下一切人“对立”的状态:“藏天下于筐箧也,利不欲其遗其下,福必欲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又用一人以制其私”,“终夕未尝敢安枕而卧也”。从这种自私自利的狭隘性出发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上的独占性、排他性和内敛性,从而在根本上排斥对政治资源(权力和权利)的分享和参与。

纵观两千多年的历史,可以说,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一切具体制度、具体机构的设置,其最初的动机都是为了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其演变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是来源于此。或许宰相制度的演变最能说明问题。根据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可以说,一部中国的宰相制度沿革史,就是君权不断控制相权的历史。西汉君主抑制相权、实现集权的主要方法先是由内朝而控制外朝宰相,东汉则是由地位卑微的尚书台而控制三公,至唐代则以使职差遣化的宰相来削夺正式宰相的职权,宋代又设三司、枢密院分割牵制相权,明代更公开废除宰相,并故意模糊内阁的职能和身份。最后,到清代则是以更少独立性、更加非正式化的军机处凌驾于内阁之上,处理军国大事。在机构不断更迭的同时,宰相人数也在变化。汉代前期一般只设宰相一人,后来发展到多人乃至十几人(唐玄宗时就达17人),员额也越来越不固定;宋太祖因为担心宰相赵普专权,“欲置副贰,以防察之”,还专门设立了参加政事一职。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是,宋代以前,宰相保持了“坐而论道”的传统,可以坐着和皇帝议论政事,从宋代开始只能“立而奏事”;清代内阁大臣则干脆跪着奏事。凡此,均说明君尊臣卑的关系在不断强化。

概言之,从汉朝以迄明清,宰相多由皇帝私臣近幸演变而来,一旦威权既重,组织形态发育成熟,便会蜕变为闲曹,为皇帝身边发育出来的新的宰相机构所取代;以皇权为中心,中国的宰相机构呈现出“波纹式循环发生”状态。就制度的规范层面而言,随着这种循环发生状态的持续,君权的确呈不断扩大之势,相权越来越缺少制度上的空间。所有这些都是“家天下”的利益使然,都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力和地位的需要。用章太炎的话来说,都是因为人主“狎近幸而憎尊望者之逼己也。”

此外像人们所熟知的科举制度、官僚制度的发展,以及明清时期特务政治的发达,监察制度的日渐完备,思想控制的不断加强,雍正时期密折制度的盛行等等,也都说明了同样的问题。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换一个角度就不难发现,在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确实又潜伏着另一种力量,即:具体体现于官僚机构和官僚制度中的“自主性”倾向。它或隐或现、或强或弱地制约、抵销着君权的膨胀,调节着君权在相对合理化的轨道上运行,与维护、强化君权的力量形成彼消此长的拉锯局面。关于这一点,也突出表现在以宰相制度为代表的官僚制度方面。如汉代以内朝近侍抑制宰相的权力,到魏晋隋唐时期这些近侍就发展成为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形成了具有制度化、程序化水平的宰相制度。在正常的情况下,皇帝不能直接向有关部门发号施令,而是由中书省起草诏令,经皇帝签字后再交由门下省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封驳退回;诏敕经中书草拟、门下副署方为有效,否则即不得称为“敕”。宋代前期设计了种种削弱相权的办法,尤其是专设枢密院管军事,防止宰相过问军事。但宰相作为“事无不统”的行政长官,不可能不过问军国大事,到南宋又不得不让宰相兼任枢密院长官,南宋中期后甚至多次出现权相的局面。明代虽然废除宰相,不久即由内阁大学士充当事实上的宰相,担负起行政首脑的职能。明代后期皇帝往往不理政事,有的皇帝甚至长达几十年不上朝,而各种国家机器却能基本维持正常运转,三年一度的科举考试照样举行。凡此种种,都说明有一种制约、调节君权运动的力量绵亘于整个历史中,对于强化君主的力量产生了持续的反弹。这确实象马克斯?韦伯、艾森斯塔特(S.N.Eisenstadtd)以及余英时等学者注意到的那样,即使是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官僚制度也会产生某种程度的“自主性”:官僚制度一旦产生,就有了“自己的发展运行的轨道,不再随君主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了”,表现出“相当强韧的客观化倾向”,成为君权运行中“最大的阻力”,以至于在历史上君主必须“一再重复地起用私臣、近臣来取代品位既高的相权”。

为什么君主专制制度内部能够发育出一种抑制君权膨胀、调节君权运行的力量?换句话说,君主的“无能”、君力与能力之间的不对称状况是怎样导致了上述力量的发生?具体到我们上面讨论的官僚制度的案例就是,究竟在什么样的制度条件下,中国君主专制时代的官僚制度会形成这种颇受注目的“自主性”?以往的学者似乎对此未曾详加申论,有必要在此稍加剖辩。

首先,官僚制度本是适应君主集权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了获得最大的集权效果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官僚制度的自主性,这是君主专制制度必须付出的代价。正像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君主事实上是没有能力包揽一切统治活动的,君权是不能单独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为了更好地贯彻自己的意志,君主必须借助于官僚队伍和官僚机构的群体力量、整体力量,即:必须借助于官僚机器的组织化、制度化、有序化的运转,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君主个人在能力上的缺陷。为此,君主必须服从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服从的效率原则和授权原则,设立一定的官僚制度,授予官僚机构和官员一定的职权,制定其活动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并给予起码的尊重。汉文帝有一次出巡时被人惊了驾,便下令对那人从重处罚,廷尉张释之却坚决反对说,“法者,天子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坚持对那人进行了依法判决。唐代也有类似的记载:有个犯法而不该死罪的人,高祖却“特命杀之”,一位监察御史立即反对,认为“三尺法者,王者与天下共也,法一动摇,人无所措手足,……臣忝法司,不敢奉召!”类似的事例在历史上可谓史不绝书。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个人意志,君主们却又不得不对个人意志有所约束,给予官僚制度以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使之产生某种“对事不对人”的普遍化、客观化倾向,这就是事物的辨证法则在君主专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历史上经常出现的君权“象征化”或事实上的真空状态,也有助于此种自主性的发育。由于皇位世袭制常常把幼童、弱智者推上皇位,此时的君权便实际上不能发挥作用。这种情况固然可能导致最高权力向宦官、外戚转移,但也往往导致另一种倾向,即官僚组织趁机扩展权力、逐渐减弱其对君权的依附性。如汉光武帝倚重由西汉内朝演变过来的尚书台,本为防止大权旁落,直接控制行政中枢,但是后来连续出现君主幼年即位的情况,尚书台最终还是落入外廷大臣的手中。到曹魏时,君主不干预尚书事务已经成了“故事”。魏明帝即位后曾想改变这种状况,一次他的车驾“卒至尚书门”,想要“案行文书”,却被尚书令陈矫拒绝说:“此臣职分,非陛下所宜临也。若臣不称其职,则请就黜退。陛下宜还”。结果是“帝惭,回车而反”。另外,明代内阁的权力之所以在英宗朝明显上升,直接的因素也是英宗以九岁幼童即位,无法处理朝政,不得不依赖“三杨”以弥补事实上出现的君力真空。

最后还要看到,官僚制度之所以发育出抵制君权的力量或“自主性”,儒家思想从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儒家思想固然存在着对君主专制制度的依附性一面,但同时又具有超越它、按照自己的面貌塑造它的一面:它采取“体制内“的实践路线,基于”道尊于势“的立场,竭力保持独立的目标和追求,并用自己的理想和目标来升华现实的君主制度,力求使之成为“行道”之“器”,从而与君主制度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紧张与摩擦。当儒家思想确立其独尊地位、逐渐成为政治生态中最重要的政治文化土壤后,其道德理想、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便会在很大程度上“制度化”为官僚组织的目标、原则和活动规范,使官僚制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思想源头和归依。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官僚制度在目标取向、活动规范方面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形成对专制君主的制约、反弹力量。关于这一点,笔者另有专门的文字论及,兹不详论。总之,制度的设计无法保证对君主实际能力的需求,必然发育出相应的调节、校正或制约机制,并且透过儒家政治文化的生态环境获得深厚的思想支持,从而形成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两种力量的对立统一运动。虽然我们主要是通过以宰相为核心的官僚制度的案例加以说明的,实际上,封建社会的许多具体制度如科举制度、君主的教育培养(经筵制度)、谏议制度、考课与官员升迁制度等,都包含着维护、强化君权与制约、调节君权这两种力量、两种倾向的对立统一运动。限于篇幅,只能留待以后详论。可以说,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历史就是直接在这两种力量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中展开的。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在论及中国的君主制度时,往往提出完全相反的论断,如:有人认为中国是专制主义的典型,有人则根本否认中国存在过专制制度;传统的看法认为从秦汉到明清,君权呈不断加强的趋势,近年来则有人提出新说,认为君权发展的总趋势不是加强,而是不断削弱;甚至有的外国学者本人对中国的君主制度的评价就是自相矛盾的。之所以产生如此歧异,恐怕就是因为缺乏对上述两种力量、两种倾向的整体把握。

三、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矛盾运动的性质与社会动力机制

以上我们为了研究方便起见,姑且抛开了事物的外部联系,单纯地分析了君主专制制度内部矛盾运动及其表现。实际上,现实当中任何政治制度的运行都不是孤立、封闭的自我循环,而是和外部环境不断交换信息、转换能量的过程。从根本上说,经济生活是一切社会政治问题的“终极原因”或“始因”,这种矛盾运动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所以,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基于这种认识,让我们在这里把思路引向制度的外部,去具体考察一下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矛盾运动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而解释出这种矛盾运动的社会根源或社会动力机制。

首先看一下这种矛盾运动会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功能或整体效应。

从历史事实不难看出,这种矛盾运动所造成的最直接、最明显的结果是,它在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内部造成了某种互相制约、互相牵制的力量,从而使君主专制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内在(虽然不是外在的)约束、校正和调节机制,增加了复杂因素,减少了风险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弥补了君主制度的先天性缺陷,在一定水准上保证了政治统治的效能。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王朝能够在经常出现幼儿、弱智君主的情况下维持几百年的统治,为什么君主专制制度始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

不可否认,在这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两种力量当中,代表对君权约束、调节力量的官僚组织虽然也可能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产生自我服务、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笔者更倾向于余英时等先生的见解:相对来说,官僚制度会更多地表现出“主智”的倾向,理性因素更多一些;而专制君权则更多地表现出反智的、非理性的倾向。支持这种见解的理由之一是,基于一般经验来看,专制制度肯定一人独裁的原则,是梁启超所谓的“独术治群”的统治形式,以一个人的才智应付天下无限多的事务,更容易滥用权力,堵塞贤智者发挥才能,发展出非理性倾向;官僚制度代表群体的力量和智慧,以群体的智慧与君主一个人的才智相比,自然更具有优越性。其次,从角色的获得方式来看,官僚的身份或角色主要是通过能绩取得的,君主的角色则是通过一种直截了当的反智型的世袭制获得的。在官僚制度的运行中,虽然也不排除裙带关系等非智能、非角色化的因素的影响,但无论如何,官僚制度也不会经常把、幼儿推向行政首长的地位,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官员的行政技能、经验和才智。历史上被皇帝杀掉的宰相不知凡几,但真正因为而送命者并不多见。虽然发育成熟的官僚制度也会带来效率低下、文牍主义等弊端,但却由此形成了对专制君权的约束、调节机制,在维护统治秩序的长治久安、减少政治动荡的频率、保持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与积累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功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那种维护、强化君权的力量就只有消极作用。在维护和强化君权的过程中,必然导致对官僚制度控制的加强,发育出完善严密的监控、奖惩系统。出于担心“家天下”利益受损的直接动机,君主往往能够对贪污、腐败分子给予毫不留情的惩治,这对官僚制度也未尝不是一种净化机制。

概言之,在评估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两种力量矛盾运动的作用时,主要应着眼于这种矛盾运动的整体效应,并从这种矛盾的结构或关系中把握这两种力量的实际影响。虽然维护、强化君权的力量与制约、调节君权的力量在性质和作用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从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实际来看,这两种力量互相冲突、互相制约与互相作用的总结果,却是为君主专制制度增加了复杂性,减少了风险性,较好地实现了一个王朝的长治久安,在一定限度内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下面,让我们接着考察这种内部矛盾运动的性质和社会根源。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般理论,我们当然不难得出结论说,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无疑是地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一种形式,君主专制制度内部这种矛盾运动当然也可视为统治阶级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层次,我们实际上还是没有从国家的一般理论过渡、贯彻到对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具体分析之中,还是没有回答下述问题:既然君主专制制度下各种政治力量、各种具体制度都是服务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为什么它们之间会发生摩擦和斗争?尤其是,为什么历代君主往往毫不掩饰地把谋求一姓私利作为最高政治目标,公然视国家为私产,而看上去似乎并不顾及统治阶级的整体“公益”?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解决这些看似十分“矛盾”的问题?

正如经典作家曾经指出的那样,在阶级社会中,人“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国家也不过是当时社会状况下“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因此,正如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以他的自我评判为根据一样,判断一个党派也不是看其“言辞和幻想”,而是看其“本来面目和实际利益”;同样,也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一切社会政治现象。所以,我们在判断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矛盾运动的性质、根源时,以及在判断君权究竟代表哪个阶级利益时,主要是看其客观上执行了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必然性”,维护了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关系,而不是看其主观的意识或声明。

众所周知,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之所以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正是顺应了封建生产关系的需要,是当时社会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结果。从实际的社会效应和政治功能来看,正是由于君主专制制度的这种内在矛盾运动及其调节机制的作用,使封建国家机器能够产出一定的“秩序”、“稳定”这类政治产品,客观上为整个统治阶级所共享,使各级统治者的利益得以实现。比如,历代封建王朝都制定颁布一系列法律,宣布保护封建土地财产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宗法关系和纲常等级制度,并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强制执行这些法律。不管统治者本人是否意识到,当他在颁布和实行这些法律时,实际上就意味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合法化,他实际上就是在替整个统治阶级维持秩序,就是在保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君主会因为自身的“无能”而无法起到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作用,君主及其家族的私利私欲、官员的有时会和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而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运动的作用就在于,形成对各种力量和利益、特别是对君权和君主私利的调节机制,使专制制度发挥更大效能,维持个别统治者私利和整个地主阶级“公益”之间的大体平衡。

另外,从君权的运用形式看,专制制度下君权虽然被标榜为君主一人独占的权力,但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它在客观上是不能离开官僚队伍而单独行使和发挥作用的。为了取得官僚队伍的配合与支持,贯彻自己的意志,君主不仅要将权力分解,对臣僚进行层层授权,而且必须使他们能够分享到一定的利益。所以,刘邦在一道求贤诏中宣称要与天下士大夫“共安利”,说“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另外东晋政权在当时就有“王与马,共天下”之说,意指东晋政权实际上是司马氏皇族与士族地主(以王氏家族为代表)的共同统治;而宋代也有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说法。这些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君主和官僚地主集团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利益上的联带或共生关系。封建专制时代对君主提出顾及“公道”、“民意”的要求,君主专制制度内部发育出一定的调节机制,形成内部矛盾运动,提高了统治的整体效能,其深刻的社会驱动力和最终的目的也在于实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相反,如果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调节机制完全失灵,如果这一制度内部对立双方的基本平衡关系被彻底破坏,这就意味着某个政权事实上已经不能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而因无法获得起码的支持而濒临。

矛盾论论文篇(7)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以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大学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学校内部的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学价值的多样性和大学主体及其需求的复杂性决定了大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正面临着自半个世纪前新中国大学制度确立以来前所未有的一些矛盾、问题、挑战与选择。如何正确地认识矛盾、解决问题、应对挑战、作出选择将关系到我国大学的未来发展,关系到大学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必须辩证地认识和处理与发展相联系的各种矛盾,合理、准确地进行规划和定位,认真总结以往在制定与实施战略规划中形成的经验,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以及自身优势,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大学矛盾分析

“事物就是矛盾,问题就是矛盾,矛盾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矛盾无处不在,用哲学原理分析矛盾也就无处不在。一个大的矛盾,包含若干小的矛盾;任何矛盾都有多个方面。先分析后综合、边分析边综合,找出事物的本质、本质和本质的关系,找出主要和次重要方面等;研究对策就是研究解决矛盾的方法。所以许多问题只要情况了解的准确,矛盾分析的透彻,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面对挑战之时,认清矛盾与问题是作出恰当选择的重要前提。大学中存在着各种矛盾,比较普遍而又重要的有大学办学水平、能力(规模、质量、结构、效益)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学术权力与行政权方;学术人员与非学术人员之间的矛盾,经费不足与学术发展需求之间时矛盾,市场机制与学术规律之间的矛盾,教学与科研的矛盾;学科之间(重点学科与一般学科,优势学科与弱势学科)的矛盾学校党委和行政之间的矛盾,学校和院系之间的矛盾(包括学校直属部门和院系之间),学校及院系领导和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学校及院系和学生之间的矛盾,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矛盾,学校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学校和社会(包括学生家长)之间的矛盾等等,同时由于学校所处环境变化引发了大学内部的系列矛盾和问题,如学术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矛盾、教学与科研的矛盾、教育理念和市场理念的矛盾,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矛盾。这些矛盾因学校不同、因时因地不同,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按照目前矛盾研究的有关成果,矛盾可以分为“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关键矛盾和非关键矛盾、临界矛盾和非临界矛盾”。就现阶段我国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而言,我们认为以下三个层面的矛盾是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即大学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和关键矛盾、临界矛盾。

1.基本矛盾(根本矛盾):是指在学校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起支配作用,决定学校全局发展的矛盾。我们认为,大学的办学水平、能力(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与社会发展需求(包括学校自身)之间的矛盾是大学的基本矛盾。不同的学校,办学水平不同,社会及学校自身发展的需求也不同,因而这一矛盾表现的具体形式也不同;但这一矛盾对所有大学都是普遍存在的,影响与制约着学校的发展。大学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其重要的区别就是它将传承文化、创造文化培养人紧密结合起来,为大学发展产生了持续不断的动力;大学与中学、小学等教育组织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学术性;学术是大学安身立命之本,一所大学,如果重视探究真理、发展学术,必然会推动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大学只有在发展文化、发展学术中才能更好地实现它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从根本意义上讲,大学的生命力源于大学的学术活力,正是由于学术定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学校运转是大学从中世纪至今近千年仍绵延不绝的关键所在。“只要高等教育依然是正规的组织,它就是控制高深知识和方法的社会机构,它的基本材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各民族中的比较深奥的那部分文化的高深思想和有关技能。”

大学的基本矛盾要求大学要高度重视学科建设,因为学科建设对学校发展起着火车头的作用,教学和科研是学校学科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只有始终不断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把教学和科研放在中心地位,才能有效地发展学校的“教育生产力”和“学术生产力”。所以坚持学科建设是龙头,教学、科研是中心已经成为当今大学的普遍规律之一。

基本矛盾要求大学领导者视野开阔,审时度势,善于从复杂的现象中看到事物运动的基本态势,抓住基本规律,从眼前的利益中超越出来,突破经验的视野,对社会需求进行全局、客观的把握,穿透眼前,看到长远。思考问题要着眼于全局,着眼于未来,不计一时一事之得失,从学校发展的根本矛盾考虑问题,善于取舍,牢牢把握学校发展的大方向。在此基础上要以超越、怀疑、批判的精神,勇于超越各种形式的禁锢和守旧观念,深刻批判和反思,进行前提性追问、主体创造与建构,在战略实施中,勇于作出果断而强硬的决策,敢于“有所为有所不为”,敢于在自己的位置上创新,创一流,创唯一。

2.主要矛盾和关键矛盾

主要矛盾是指在矛盾体系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上对矛盾体系的发展有决定性影响的矛盾。关键矛盾是指矛盾体系空间结构上某一特定部分的矛盾或某一特定的矛盾因子。大学发展主要矛盾是指学校发展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对学校发展有决定性影响的矛盾。关键矛盾是从学校的空间结构来看,对学校发展有决定影响的矛盾。主要矛盾是从时间角度来观察,关键矛盾是从空间角度来观察。二者有时可以重合,即一个矛盾可能是主要矛盾,也是关键矛盾。主要矛盾和关键矛盾因时因地而不同,如有的学校某一段时间中,党政主要领导不团结,严重地影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党政领导的矛盾就成了主要矛盾。再如有的学校某一方面的学科特别薄弱,严重地影响了学校的整体功能,这一矛盾就是关键矛盾。

要使学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时刻关注并把握学校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矛盾。现在学校和院系领导,必须花大量的时间来应付各种突发的事情、上级布置的事情、群众因切身利益而找上门来的事情,各种各样的会议和接待等等,忙于紧急的事情而忽视重要的事情;往往因此无暇全身心思考学校发展的大事或对发展大计规划不够、思考不深。看起来十分忙碌,但有关学校发展的大事却没有抓住,没有从宏观上把握解决主要矛盾和关键矛盾。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提高领导艺术和战略领导能力—,同时要有相应的制度,比如合理的分权制度来保证。

3.临界矛盾。临界矛盾是指学校发展的某一时间,对学校全局发生巨大影响的突然性的矛盾。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就是临界矛盾在战争中的表现。当前,学校问题错综复杂,矛盾关系呈现非线性化的特点:—容易发生突变不稳定现象。一些突然、未曾预料的事件,会使学校总体上或重大部分可能受到消极的甚至严重的影响。临界矛盾危机可能在任何时间发生,学校不可避免,重要的是如何反应。

目前,大学面临的临界矛盾分为如下几类:(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性危机事件。如地震、暴雨引起的山洪、台风、飓风、雷电、流行性传染病、其他自然灾害。(2)社会性危机事件。如大规模、恐怖袭击、由于信仰危机、心理危机、人生观受挫等问题引起的自我伤害,以及相互施暴,等等。(2)大学设施性危机。如校舍损坏或倒塌、电脑网络问题以及电脑病毒引起的学校运行危机、学校的体育健康设施因维修不当或防范措施不当或长期没有维修对师生造成的伤害,等等。(4)大学管理类危机。如领导换届、领导作风、渎职失职、财物危机、生源危机、学术腐败、教学质量下降而后勤管理滞后造成的形象危机,以及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治安管理松散、歹徒侵入校园,等等。临界矛盾要求大学管理者考虑建立学校的预警系统,通过对影响学校全局的某些发展因索和指标密切观察注视,及时作出反应,以保证学校处于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还要善于分析形势,转变思维方式,变危机情况为有利于发展的契机,抓住发展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可能使学校发生跨越式变化。

以上分析是从大学内部而言,同时从大学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来分析,由于高等教育即大学教育价值的多样性特点日益突出,使“多元化的高等教育价值取向是矛盾冲突的,这体现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公平价值与效益价值、当前价值与长远价值的根本冲突的多个维度……最后凝聚为国家、学校、个人三类主要高等教育主体之间的冲突”。这也是大学面临的另一个矛盾体系。

二、认识矛盾,解决矛盾,搞好大学治理

如何认识矛盾,找准矛盾,正确地解决矛盾,反映出领导的哲学水平和功力。防患于未然,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而解决矛盾危机管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将一切具有可能发展成危机事件的情况消灭在潜伏期,减少矛盾发生的可能性。我们要强调必须全面辩证地看问题,既要找出主要矛盾和关键矛盾,突出重点,抓好中心工作;又要学会弹钢琴,防止片面和极端,使其他方面的工作也要协调发展。在目前的大学治理中,作为领导者,要能在矛盾潜藏时及时预警、矛盾显现时努力协同,矛盾激化时应急做好预警,指的是在高校管理过程中领导者要敏锐预测到事物的发展趋势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管理中预设相应的协调措施,要看到目前显现的矛盾,更要预测到可能产生的矛盾,防患于未然。不至于出现由于各种原因对影响完成工作的矛盾估计不足,或未及时处,理矛盾,使矛盾积淀下来,使得矛盾激化到相当程度时产生冲突这种激烈的矛盾斗争形式。

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大学治理工作必须要抓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矛盾分析的基础上,在对未来人口发展趋势、大学间竞争程度、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自身基础条件、发展能力、发展前景等进行充分调研和预测分析的前提下,制定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特色的战略规划,是打造办学品牌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大学校长应当具备战略家的眼光和气魄,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中。”使所有的矛盾都在服从于一个总目标的前提下进行处理、应对,使大学的发展战略管理和实施成为一个组织寻求成长和发展机会及识别矛盾的过程。使大学能够适应、利用环境的变化,提高大学各组织整体的优化程度,做到处理好规模与质量、人的发展与物的发展、全面发展与重点发展、长远发展与近期发展诸矛盾的协调统一。

(二)优化资源配置,保证战略重点,提高学术水平。现代大学一方面面临着始终存在的需求很大,资源紧缺的矛盾,还存在大学管理不再足简单的教育管理的压力。解决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抓住基本矛盾,保证战略重点。1972—1990年间任卡内基一梅隆大学校长和推动该校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家赛耶特(Cyan),在学校发展中用力推动两个原则:“我们必须发现我们有优势的地方,(推动所有单位)发现他们的比较优势并且集中于这些目标。”优势的发展需要优质的资源来保证。只有资源的相互配合才会产生战略优势。任何一所学校的资源(包括实物资源、人才资源、组织资源)都是有限的,学校的优势或要突出的办学优势需强化办学特色,解决大学的基本矛盾。因此,对战略重点要增加资源配置,对需要限制发展的学科,则减少资源配置。校长最大的权力就是资源配置权,很多权力可以下放到院系,唯独资源配置权是不能下放的,校长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来保证学校战略重点。

(三)调整组织结构,推动战略实施。矛盾是无时无处不在的,在解决矛盾的进程中,在明确目标、确定重点之后,就要有强有力的机构来推动组织的发展,促进各类矛盾的有效解决。“能抓住大学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利用恰当时机,积极推进改革和创新,使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按照规划的目标稳步前进。”学校的组织结构必须适应战略实施的需要。要调整组织结构,以推动学校的治理工作。

首先,要建立学校精简、高效的决策机构,形成一个紧密配合、互相信任和分工协作的高层管理团队。既集体领导,又分工负责,及时解决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推进战略实施。其次,要调整职能部门,加强教学、科研、人事及为学校获取资源部门的力量。在关键点上要恰当地增设机构,解决关键矛盾,保证战略重点。再次,要根据战略规划和实施的需要,调整院系设置。要围绕突出发展的新兴学科,设置机构。此外,大学还要对现有院系进行适当调整,以利于学科交叉和资源共享。

矛盾论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in Curriculum Culture Construction

SHI Dingding

(School of Education,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315211)

Abstract In the transformed period from traditional to modern in China, as the conflict in multicultural and value orientation, the curriculum culture construction in China face unprecedented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 From the view of the diversity of our country's course culture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in the value orientation, meanwhile review and reflect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curriculum in China.

Key words curriculum culture; contradiction; conflict

0 引言

课程改革以来,我国在大量引介国外课程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对国内的课程研究进行了反思,这一切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课程研究的进步。但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多元文化的渗透与价值观念的冲突、交流,使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文化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困惑和问题。本文从多元文化的视野中,对我国课程文化建设所面临的价值取向矛盾与冲突进行分析,对我国课程价值取向进行探讨与思考。

1 课程文化的涵义

我国学者对于“课程文化”这一概念给予了不同的定义,如学者裴娣娜认为:课程文化是指按照一定社会对下一代获得社会生存能力的要求,对人类文化的选择、整理和提炼而形成的一种课程观念和课程活动形态。①郑金洲认为:课程文化包括课程体现一定的社会群体的文化和课程本身的文化特征。②而笔者认为,课程文化是学生在学校情境中获得的一切经验的过程,是学校师生间互动的产物。

2 我国课程文化建设中的矛盾与冲突

2.1 是以促进社会发展为根本,还是以促进人的发展为根本

个人本位的课程观认为,我国课程文化建设是以促进人的发展为根本。社会本位的课程观认为,我国课程文化建设是以促进社会发展为根本,个人应该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的发展,把社会的价值加诸个人身上。笔者在对个人本位价值和社会本位价值选择时,克服二者的局限,超越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以学生的主体性发展为本位。理想的课程发展应创造适合学生的发展的教育,以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为本位。以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为本位与新课程改革的主旨一致。新课程标准强调课程要促进每个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良好品德,强调要满足每个学生终生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终生学习的愿望与能力。新课程强调课程内容应与学生生活相联系,关注学生学习兴趣与经验;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倡导发展性评价。③

2.2 是以掌握科学基础知识为主,还是使学生获得生活直接经验为主

掌握基础知识的价值取向认为课程是为了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学生的学习应该以间接经验为主,而直接经验仅起辅助作用。也就是说教科书中的科学基础知识—间接经验可以替代学生的直接经验,忽视学生直接经验的教育价值. 新课程实施强调进一步关注学生的经验,关注学生经验就是我们的课堂教学要跟学生的生活世界紧密联系。改变课程内容繁、难、偏、旧和偏重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生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④因此,需促进直接经验与科学基础知识的交融,促进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的交融。教学应该成为师生沟通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的中介过程,构建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互促进的关系。

2.3 是以群体发展为主,还是以个体发展为主

中国文化传统价值取向向来是重群体发展而轻个体发展,强调的是个体对群体的服从。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文化价值取向是不重视个人的发展,对于个人的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但课程文化建设应肯定个人的价值,重视个体的发展,新课程指出:在新课程实施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突出学生主体,认清每个学生的优势,尊重每个学生的差异,在课程实施过程中要尽可能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学习需要。

2.4 是强调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还是强调批判和超越甚至摈弃

中国传统文化是指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稳定形态的文化积淀,是前人生存活动的结果和智慧的结晶。⑤对于传统文化,我们应该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核心,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我们在继承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同时还需不断借鉴和吸取异国的先进文化。但是,当我们引入西方的课程以后,盲目的追随、模仿异国文化这种现象随处可见。我们应该坚持自己的文化传统,比较两种文化的异同,客观、宽容的对待异国文化,汲取异国的先进文化,达到两种文化的融合。

2.5 是强调国际化,还是强调本土化

我们需要打破狭隘的理解本土化与国际化的二元对立思维,本土化并不是排外,国际化也不是排内。这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我们要超越本土化或国际化二选一的二元对立思维,而是兼容。要想达到共赢,必须认清国际化与本土化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首先,要想走向国际化,必须立于本土, 只有本土化了的东西才能走向国际化。而本土化就是立于本土实践问题,以解决本土实践问题为目标,这就要求课程理论者要有独立自主的探索精神,敢于从实践中寻求自我理论突破口,构建自我理论体系,形成自我理论品质;但同时也要兼容并包,对于国外先进理论仍然要加以关注和研究,借鉴和反思。 特别要对国际共同关注的课题加以研究,与各国课程研究人员开展交流与合作,也可以借此促进本国课程理论研究的发展。

3 总结

我国教育从传统走向现代转型时期多元文化与价值取向的冲突,使我国课程文化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矛盾与冲突。对于课程文化建设,需要我们以一个更开阔的视野和更宽广的胸怀来正视我国课程文化建设中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我国课程文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注释

① 裴娣娜.多元文化与基础教育课程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2(4).

② 郑金洲.教育文化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88.

矛盾论论文篇(9)

关键词: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农

“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按照性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迫切任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自身活力,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是长期形成的,农业和农村的落后面貌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我国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在自力更生的条件下开始推进工业化的,最初的积累资金主要来自农业,农业和农民因此为国家的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也在进一步强化。特别是近年来,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城市而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协调不仅制约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也明显制约着国内市场的扩大。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重要政治概念在党的决议上明确提出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是相互统一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以公有制为主体、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这里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社会主义新农村属于社会主义范畴,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综合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一个村镇建设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村民发展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建设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交通、人民生活、社会治安和社会保障等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有机统一体,是社会综合发展程度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央反复强调要重视解决“三农”问题,但现实的情况是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仍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人增长缓慢,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瓶颈。怎样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好城乡利益矛盾,使发展资源、发展政策、发展体制都更多地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形成有利于城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巫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墩而就,因此需要科学的发展观和系统观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

要遵循规划为先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五个统筹”的思路,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科学规划。科学规划,要立足本地实际,着眼长远目标,进行合理布局;要严格规划管理,以点带面,逐步推进,不能盲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与党的伟大事业的统一。在当前,我们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说来,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既使农村经济发展有组织保障,又使广大农村基层党组织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我们要把农业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大格局中把农村进步放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中_把农民增收放到国民收人分配和再分配中。必须使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得到实惠,必须使广大农村的生产方式得到根本性转变,必须使农业经济的增长方式得到根本性转变,必须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方式得到根本性转变。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在关注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使广大农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愿望和热情,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内生动力和自觉行动。

2增加农民收入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矛盾论论文篇(10)

一、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与发展趋势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征,特别是城市、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的矛盾纠纷呈多发状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是改革进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尤其是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更为多发。二是政府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行为的偏差引发的矛盾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因出发点的不同,也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近年来,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与被管理的摊贩、车主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较为常见,计划生育、帮贫扶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此外,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三是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因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利益冲突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土地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承包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权属纠纷等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四是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拖薪欠薪等劳资纠纷,交通肇事认定、赔偿和医疗事故纠纷等突发性事件也常常引发矛盾纠纷。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变化和趋势

1. 类型多样化。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

2. 主体群体化。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3. 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给调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4. 矛盾易激化。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纠纷的调处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5. 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利益与他人、集体、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二、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做法和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强化民生理念,着力构建社会纠纷排查调处体系,成为了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大关的稳压器,确保了大关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五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参与调解民间纠纷15061件,调解成功14910件,成功率为99%。

(一)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扩大化解纠纷的覆盖面

一是成立县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涉及人民调解组织领导、决策调研、部门协调、检查评比、总结

表彰等重大事项,及时组织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确定。二是指导各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联动,集中各方力量,联合调处化解。到目前为止,全县9个乡镇均成立了以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三是加强村级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小组,设置专门的调解室,就地就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二)多管齐下,保证化解纠纷的质量

1.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大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全县9个司法所均已设置了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配齐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二是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目标责任、请示报告、内部管理、公开承诺、廉洁自律以及例会、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真正实现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规范了行政行为。

2. 加强调解能力建设。主要从业务培训、交流调解经验两个途径来抓。一方面,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司法所主要对村(社区)及企业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县司法局主要对乡镇、行业调解员的培训。另一方面,总结典型的调解经验和方法,加强对具体纠纷的指导,帮助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了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多次组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计算机、常用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素质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内容,培训率达100%。

3. 建立规范的调解工作秩序。以落实“四项制度”为突破口,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一抓排查制度落实。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判断准,工作对路。二抓预警制度落实。实行矛盾纠纷信息奖励制度,发动广大调解信息员积极提供矛盾纠纷信息,把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角落,形成没有边界、没有范围局限的信息网络,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了、预测得到、控制得住”。三抓调处责任制落实。按照“大事不出县、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问题不积累、纠纷尽早化解”的工作目标,对全县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并将责任落实到各司法所和责任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处。四抓业务制度落实。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缺失记录,受案、结案登记不全,归档资料收集不全,调解协议不够规范等问题,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加强检查督导,要求各项记录及卷宗要前后衔接、环环相扣,既要将案件的主要事实记清,又要将处理意见、过程、结果记录在案,促进了基层调解组织业务规范化。

4.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的工作路子,努力推动我县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调解格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节约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成本。

5. 推行法律援助参与调解维稳工作机制。针对部分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复杂,调解难度很大的状况,将法律援助引入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专业知识、接处案件经验丰富,以及居于中间人角色、容易取得群众信赖的特点优势,参与调解维稳工作。

6. 加强调解调处工作分析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地调研,按季度定期组织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会,及时分析当前社会背景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产生的影响,探讨解决重大的思路和策略,部署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具体任务和措施,有效将事件掌握在可防可控状态。

7. 突出重点,主动预防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围绕县委政府关心的重点和难点工作,着眼推进我县有关征地拆迁、建筑施工专项调研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 “两会”敏感期以及重大节日等特别防护期排查调处;综合运用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手段,积极向群众宣讲政策法规,排查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和少数群众的抵触情绪。

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做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尤其是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 调解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在村、社区调委会中,调解员一般由村、社区干部兼任;乡镇调委会中,调解员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而目前我县乡镇司法所全是一人所,人员严重不足。随着大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调解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工作量越来越多,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由政府买单的形式加强调解工作。

2. 保障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虽然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工作经费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相 对稳定的经济保障。但随着大调解工作的推动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调解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纠纷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更多的经费来保障此项工作的开展。

3. 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绝大部分矛盾纠纷都涉及到多个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调处力度不够,甚至根本没有参与纠纷调处工作,使司法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

4. 部分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通,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及时排查发现,而是在矛盾爆发后才知道,这给调处带来了困难。

5. 重处置轻排查。一些乡镇重处置轻排查,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够,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四、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出工作成效,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矛盾调解组织体系,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基础

1. 增加乡镇司法所编制,解决人员匮乏问题。目前我县乡镇司法所均为一人所,不能满足日愈繁重的工作需求,人员匮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建议用地方事业编制为每乡镇司法所配置1至2名事业编制,解决乡镇司法所编制、人员匮乏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 注重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人员、经费、装备上加大投入,形成县、乡(镇)、村(社区)、组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矛盾纠纷调处体系。加强调解员队伍选拔任用和培训管理,及时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探讨新思路、新办法,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3.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一是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调解工作方针,变被动调处为主动调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始发阶段;二是加强矛盾纠纷分析,准确把握新时期纠纷和矛盾发生的规律和发展的趋势,增强对社会矛盾、民间纠纷的预测能力,提高调处率和成功率。三是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社情分析调查制度、定期排查纠纷制度和专项治理制度。调解工作只有在对基层工作的基本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很好的调解个案。各调解组织要对辖区内的农(居)户和企事业单位情况进行登记,了解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企事业的基本情况,能够做到大体掌握情况,在处理纠纷时能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4. 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呈现出涉及范围广、触及层次深、牵涉对象多、表现状况复杂的新特点。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单靠人民调解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必须依靠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因此,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法律援助等部门的衔接与沟通,畅通受理纠纷的渠道;加强与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衔接与沟通,及时调解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

(二)畅通民意反馈通道,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采取多层面、多途径、多形式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困难。一要进一步畅通渠道,真正发挥“第一关口”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二要加强党政领导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为老百姓搭起民意表达、社会监督和对话协商的平台。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代表群体反映诉求,并通过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商调解,促使问题的解决。

(三)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消除矛盾纠纷产生的认识误区

当前部分群众存在只要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恶化。要纠正这种认识偏差,舆论引导极为重要。

1. 加强法制宣传,实行标本兼治。调解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只是调解工作的一个方面,只能治“标”,调解工作更重要的目的是治“本”。一方面,坚持以防为主,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寓调解于普法之中,寓普法于调解之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宣传栏等有效媒体,扩大法制宣传的渠道,抓好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强化警示导向教育。把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做反面教材,让群众知晓,努力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狠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风。

2. 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理念。充分宣传“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教化群众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稳定的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

(四)加大民生投入和社会保障力度,堵住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

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就是经济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矛盾产生的根源。因此,大力发展经济,积极改善民生、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化解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

1. 健全公平的利益和保障机制。要努力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确保各利益主体在分配上机会平等。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机制运行,克服体制,打击不正当竞争,减少行政干预。要努力健全社会安全网,让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 政府部门要让利于民。政府与民争利,群众受到不公正对待,就容易导致矛盾纠纷。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多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不与民争利。

3. 努力缩小城乡和公民身份差别 。当前因身份差别和城乡差别导致补偿的巨大差异越来越被人们热议和指责,该现象的存在无疑曝露出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需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五)讲究排查调解的方法,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效率

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坏境千差万别,在调处过程中必须特别讲究调解方法,对症下药,才能收到理想效果。

1. 端正对矛盾主体的认识。要坚持凡是老百姓有诉求的,必有其合理之处的理念,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对上访群众要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要坚持安定团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调处,不徇私枉法。同时对少数胡搅蛮缠,企图实现非法目的人要依法处置,坚决制止胡闹行为。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呼吁上级部门在制定矛盾纠纷调处的相关政策时,不应一味求稳,甚至以妥协、退让等方式求稳,该严厉的政策要严厉。

矛盾论论文篇(11)

可能缘于贝尔对知识人阅读其著《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初版)之态度/方式的严重不满,他在该书“1978年再版前言”一开篇就点出知识人可能对待该著之再版的态度:其一,对聪明的人来讲,“将书快速扫一遍,只阅读那些令他感兴趣的部分,而跳过其他所有章节……也许就已经足够了”。其二,“这些年来,许多人并不真正阅读书籍,而是草草过一遍……找出几句话压缩成论点,然后找个标签,把作者放进时髦评论语汇的合适专项中”。然而,面对贝尔此书满篇的知识性堆砌,笔者却并不止于此。

笔者以为,其一,贝尔此著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及其引发的严重政治后果,因而他努力试图“拯救”业已且正在“堕落”的资本主义。其二,笔者质疑,就贝尔所要解决的问题而言,其理论解决方案——“公共家庭”(publichousehold)理论,能否达到他预期的理论效果或目的?因此,本评论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文本梳理:贝尔所关注的现实问题是什么;他对该问题是如何进行学理分析和解答的。第二部分是笔者对贝尔之理论解决方案的评论:相较于前人相关研究,该理论解决方案的知识增量是什么;相应地,该理论解决方案的知识限度何在。

一、《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知识梳理:问题与论述策略

一看到“知识梳理”,许多读者或许会烦腻而跳过不读。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原因可能主要有下述两个:其一,一些评论者在进行知识梳理时,过于拘泥于文本,给人以“抄书”之感;故,读之如味同嚼蜡;其二,读者对“知识梳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知识梳理”是评论人对评论对象的个殊化理解,而非中规中矩的复述,因而知识梳理是理解评论人观点的基础或前提条件。

《资本主义文化矛盾》除绪论性和结语性文字外,其内容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现代性的双重羁绊”主要阐述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资本主义的展开过程也就是西方社会现代化的过程。西方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跟其传统分离的过程。贝尔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得以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动力因素是“加尔文主义和新教伦理”。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文化却跟“新教伦理”精神相悖离或相矛盾。“新教伦理”强调“禁欲”,而西方资本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文化是“贪欲”。这是贝尔所言西方现代性的第一重羁绊。西方资本主义在发展的过程,也即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领域出现了分化,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各自遵循它们的轴心原则:经济领域(技术经济结构)中的轴心原则是功能理性/经济化,政治领域中的轴心原则是合法性/平等,文化领域中的轴心原则是“自我表达和自我满足”。这三个领域所遵循的文化互相冲突或断裂。比如,在经济领域里祟尚的文化是节俭、禁欲等,在文化领域祟尚的是自我、感觉、享受等,而这二个领域却都反对政治领域的平等观念。这是贝尔所言西方现代性的第二重羁绊。就西方现代性的双重羁绊而言,第一重羁绊从历史维度进行论述,说的是资本主义分化的历史矛盾;第二重羁绊从当下维度进行,说的是当下西方社会整体意义上之文化的断裂。以上分别是第一部分第一章“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和第二章“文化话语的断裂”的主要内容。这两章是此文本第一部分的核心内容。而第三章“20世纪60年代文化情绪”是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理论的个案表达/研究,第四章“走向伟大复兴:后工业时代的宗教和文化”则是对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发展/演变的预测,而非对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解决方案。因此,贝尔在文本第一部分中主要是阐发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这是他观察资本主义当下社会的理论眼镜和分析工具。

文本第二部分“政治的困境”主要是贝尔借助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对西方社会国家所面临之问题的诊断。贝尔认为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之所以存在国家危机,其内在原因是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存在。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导出了西方社会的国家危机。可见,贝尔之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的提出是对西方社会国家危机、社会整合问题的诊断。在第二部分第五章“动荡的美国:国家危机中的暂时和永久因素”主要是以理论的方式提出美国社会存在的危机问题,并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进行个案分析。第六章“公共家庭:论‘财政社会学’和自由社会”中,贝尔主要提出自己解决西方社会国家危机的办法——“公共家庭”理论。因此,文本第二部分主要是作者借用资本文化矛盾理论提出问题——美国社会国家危机问题,然后提出自己的理论解决方案——“公共家庭”理论,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乃至解决资本主义文化矛盾。

二、对贝尔“公共家庭”理论的评论:知识的增量与限度

《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理论野心很大。贝尔试图在该书的第二部分第六章中“提出调和以下两者的一些手段:一是对一个正义公平的现代社会来说非常重要的政治自由主义;一是社会管理方面必要的公共社区特征——我称之为公共家庭”。在贝尔看来,要解决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的国家危机,甚或一同缓解/解决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应从政治领域入手。政治领域是各个国家社会得以凝聚的中心,当然也是西方社会的核心。政治领域的凝聚,是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得以长存的基石。为了解决西方社会国家政治领域的凝聚问题,贝尔提出了“公共家庭”理论。在文本中,贝尔于西方历史文化中吸取对缓解/解决资本主义文化矛盾有用的文化元素对该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论证。一如上文所提及的,贝尔所提出的“公共家庭”理论主要是针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不满。在贝尔看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表征或必然结果。“公共家庭”理论的提出凸显了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理论前提,那就是“良序国家”的存在。罗尔斯提出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以默认“良序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但现实情况是,我们往往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维续一个政治秩序。也就是说,该种政治秩序的存在不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因而,贝尔“公共家庭”理论的提出就是将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所赖以为基的前提条件“良序国家”或政治秩序问题化了。换言之,我们必须先关注一个政治秩序是否存在的问题,然后才能关注一个政治秩序如何存在抑或正义与否的问题。但是,贝尔提出的理论解决方案——“公共家庭”理论,其最大的理论负担是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社会)因文化(如共识、信念等)之历史性或内部性矛盾的激化而可能会崩解。基于这种负担,贝尔在西方文化史上寻找当下西方社会能够公认的一些文化元素进行理论提炼,以消减西方社会可能崩解的文化内因。在这种意义上,贝尔的“公共家庭”理论中存在相较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知识增量。

其二,接着要论述的乃是贝尔所提出之“公共家庭”理论的知识限度问题。贝尔提出“公共家庭”理论来解决西方社会的国家危机/认同危机,进而解决西方社会所存在的深层问题——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贝尔在解决对该理论的可接受性问题上,他主张仍采用社会契约的方式。一如他所言:“这是一种社会契约,但是,尽管是在不断更新的现在,不断协商这种社会契约,它不能无视过去。”不过,这里所存在的问题乃是,除了贝尔,谁还将会是“公共家庭”理论的接受者或推行主体?“公共家庭”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应对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的认同危机,解决西方社会深层问题——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但是,该理论要成为西文社会重新取得认同之理论基础的主体性力量在哪里?换言之,贝尔的“公共家庭”理论是一种罗尔斯意义上的“完备性学说”。“公共家庭”理论如何获得它的合法性?这是“公共家庭”理论的“阿其里斯脚踵”。这也是事关该理论作为西方社会政治秩序之理想图景的资格问题。不过,一如贝尔自己所承认的:“我是经济学领域中的社会主义者,政治领域中的自由主义者,文化领域中的保守主义者”,贝尔所提出的“公共家庭”理论试图超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从其文本中“公共家庭”理论的思想支援来看,贝尔既吸取自由主义的思想资源,也吸取了社群主义的思想资源。并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的学理倾向更是社群主义的。因此,贝尔的“公共家庭”理论内含着某些社群主义的理论前设。从这种意义上说,贝尔“公共家庭”理论的“完备性”是缘于/基于他对社群主义前提有所肯认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