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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1:41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1)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57-03

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的新课题,而将社会管理创新与西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的课题研究,在我国则是首次。目前,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国外有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特别是美国的“司法ADR机制”以及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等研究成果对我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内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兴未艾,并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同的利益群体大量出现,导致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在利益纠纷下往往转化为或者包含着民族、宗教等问题,最严重时,在受到境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和控制下,利益纠纷转化为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关系等社会纠纷。面对西部民族地区日益纷繁复杂的纠纷解决需求和纠纷处理机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各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倍感构筑一个适合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基于此,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选择了西部民族地区的一个县(越西县)为样本,来探讨西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越西县地处偏远的四川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隶属凉山彝族自治州。东邻美姑县,南接昭觉县、喜德县,西界冕宁,北连甘洛县、石棉。幅员2 256.47平方公里,辖9个地区工委、5镇、36个乡、288个村、908个村民小组、2个街道居委会。现在有汉族、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总人口23.45万人。

过去在国家解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之前,越西县有着彝族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但国家建立了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之后,彝族传统的“德古” 民间调解渐渐被取而代之。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出现,越西县也逐渐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大调解工作体系,拥有调解、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2012年,我们调研了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的情况,发现该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的案件大幅上升

2009年,越西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60起,结案556起,结案率为99.3%;2010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80起,结案477起,结案率为99.4%;2011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共571起,结案570起,结案率为99.9%。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结案率呈上升趋势。然而,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9年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493起,结案1412起,结案率为94.5%;20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275起,结案1176起,结案率为92.2%;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 811起,结案1 056起,结案率为90%。这些数据反映出该县法院诉讼压力得到了一定的缓解,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

(二)人民法院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产生了诸多不足

由于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较多,出现了办案人员短缺的窘境。同时,由于在民族地区,民族案件逐渐增多,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不会说汉语,而法院中会讲彝语的工作人员较少,从而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另外,该县人民法院中法官年龄结构偏大加之业务能力不强,在不断增多的案件压力下,办案质量得不到极大的提升。

(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过程中,传统的调解方式在民间重新出现

由于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各纠纷解决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及时地解决各类纠纷,这就导致了越西县过去被代替的彝族特有的民间调解方式“德古”再次出现。在彝语中,“德”是“瘠”、“瘦”的意思,即病态的象征,而“古”是“治”的意思,故“德古”指“治理人间的病态,惩罚非正义的行为”。在彝族地区,人们把熟知习惯法及其他社会规范,遇到纠纷能明析事理、仗义执言、以理服人的头人,尊称为“德古”。过去,在我国彝族地区,彝族人遇到重大、疑难纠纷或者案情复杂、矛盾尖锐或涉案人数较多时,则会请“德古”等民间权威来进行调解,从而迅速有效地平息纠纷。虽然越西县又出现了“德古”民间调解,但由于“德古”属于至今并未纳入正式制度的民间调解,未成为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决方式,所以当地诸多彝族群众虽然内心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处理纠纷,但迫于司法途径的权威性,仍选择花高成本,走司法程序。

(四)越西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

从调查问卷的信息来看,我们发出调查问卷310份,其中有213份(占问卷总数的68%)的问卷一般群众反映:他们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仍倾向于人民法院。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通过司法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而调解仅仅作为一种尽力让双方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不具有强制力,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权益,与其浪费时间在调解上,不如直接走诉讼程序。从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来看,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更认同人民法院的诉讼解决机制。

上述四个方面反映出:越西县非诉讼方式解决案件比例在上升,法院诉讼压力在增大,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识不够,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在该县宣传、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健全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越西县随着经济的日渐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利益关系也不断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另一方面,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觉醒和增强,各种形形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矛盾错综复杂。所以在社会管理创新下完善彝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一)有利于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在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机制,整合一套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价值相互渗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背景下,引导凉山州越西县彝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进而推广到周边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维护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纠纷主体的多样选择,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体现了纠纷主体对各种解决纠纷方式有不同偏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能很好地尊重纠纷主体的各种选择,让纠纷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利益选择解纷方式。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并将其绝对化。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重视民间和社会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以实现不同的价值。

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发挥多元优势,针对各类纠纷的不同特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灵活,效率较高;化解纠纷的成本低廉;能够妥善解决情与法、情与理、法与乡规民俗的冲突;能够拉近纠纷处理者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

司法的过高期待和传统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会直接导致法院压力加大,追求效率的动机使得法院不得不向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寻找出路,这必然会妨碍程序的正规化,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资源短缺、诉讼成本不断攀升、法律援助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会不断扩大。而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经济和符合情理的非诉讼服务,扩大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达到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完善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涵括了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和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两类。

1.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越西县人民法院目前正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强化诉讼调解。在规范层面上,该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越西县人民法院规范诉讼调解规则》及越西县人民法院、越西县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此来规范调解工作。在原则上,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走调解多判决少的路子。在目标考核上,将调解结案率纳入目标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目前该院创新调解方式,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调解工作。将庭前调解与庭中调解相结合,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同时,采取委托单位(组织)调解和人民调解员及亲戚朋友调解的方式,把民事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调解过程,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目前,该县已有几个乡构建起了“大调解”工作体系,如南箐乡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严格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综治维稳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实,把矛盾纠纷工作放在首位,并形成了相应的机制。具体做法为:一是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副组长,具体负责“大调解”的日常工作,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培训调解员、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三是扩大调解网络覆盖面。建立健全纵向覆盖镇、村(居)、社三级,横向覆盖各单位(部门)的调解网络,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员工作”。

总之,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下,越西县自2011年以来,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调处”,严格落实县、乡一月一排查,村、社半月一排查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调处工作制,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以乡(镇)、单位综治办为载体,深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互动、运作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强化矛盾纠纷疏导能力。通过实行联合接访、上门接访、内部调解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指引下,工作成效显著。如2011年第一季度,全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15件,调处矛盾纠纷183件,调处率为85.1%,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由多个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组成,更重要的是这些机制在独立运作的同时,强化衔接,互相配合,实现功能互补。首先,应重视调解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相关协调指导机构,并定期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进展,从而研究相应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其次,可以建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等组织密切联系,强化工作配合,达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功能互补。最后,应强化宣传引导,推广好的经验,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更大的优势,进而在全县形成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严格规范各类纠纷解决机构

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不健全,部分原因来自纠纷处理机构的过于松散,这使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办案效率低、缺乏足够的工作热情,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由此可见,严格规范各纠纷解决机构,对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应在各纠纷解决机构建立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各类运行机制,实行当事人监督制度,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应将越西县彝族特有的民间调解纳入正式的民间调解制度,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纷方式。“德古”调解在越西县彝族同胞中具有很高的威望,所以将“德古”调解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定会从源头上解决诸多尖锐的民族矛盾纠纷,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当前可将“德古”调解逐步实现规范化,将其职责范围定位在民事纠纷中,至于刑事纠纷必须通过刑事诉讼解决,促进“德古”与人民调解逐步融合。广泛吸收民间有威望的“德古”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培训增进其对国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促进两种调解方式不断融合,功能互补。在当事人权限范围内,调解活动的方式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可以以“德古”调解方式进行。

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越西县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实现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从而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性,促进彝区和谐稳定,正是当前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我们相信越西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走上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地促进彝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永强,乔闻钟.民族地区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探索——关于“北川模式”的调研与思考[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5):5.

[2] 刘永强.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北川模式[J].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4):18.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同志“枫桥经验”指示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在发现矛盾隐患和问题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上下功夫,着力在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上下功夫,着力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为实现“平安宝山”“法治宝山”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精准排查,做到全覆盖。在特殊时间节点,按照滚动式、无缝覆盖的要求,全面排查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突出矛盾重点,不忽视每一个环节,不漏每一个问题,不放过每一个隐患,不存留每一个盲点,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明确排查重点,做到分类化解。各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原因,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予以化解,做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

(三)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了解群众情绪,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并及时、依法、合理解决。各社区对排查出来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司法所。

三、工作目标

各社区要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排查化解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问题,把大量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和谐稳定。

四、排查化解活动的主要内容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3)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1—06

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4)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压实化解主体责任,实现纠纷分级化解

按照“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县)的原则,对矛盾纠纷进行分级化解。即一个村内户与户、组与组之间的矛盾纠纷,由该村(居)负责化解。一个乡(镇)内村(居)与村(居)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负责化解。本县内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矛盾纠纷,由县级层面负责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之中。对因人为责任,造成矛盾纠纷越级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扣除一定考评分,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搭建专业化解平台,实现纠纷行业化解

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行业主管部门,搭建专业化解平台,利用专业优势和行政资源优势,实现纠纷行业化解。如住建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人社局的劳动纠纷化解平台、市监局的消费纠纷化解平台等等。将专业化解平台工作情况,纳入当年该单位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

(三)引导发动社会力量,实现纠纷民间化解

1.交通事故志愿者调解工作室。自2017年12月我县成立“交通事故调处工作室”。并遴选品质好、作风硬、业务精、素质高和法律知识丰富的8名志愿者作为交通事故调解员,该8名交通调解员由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政法、个体工商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组成。

对于造成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且数额较大,矛盾比较突出,或者事故双方均在同一行政县域内的死亡事故,交警便及时向交通事故志愿者调处工作室通报案情,请求派员参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交警从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的层面上向当事人做工作。交通事故调解员则站在受害人或加害人的角度上,作人性化的劝说和调解,矛盾纠纷易迎刃而解,既合法,又合情合理。自志愿者交通事故调处工作室成立至今,共调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67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267起,简易交通事故378起。志愿者参与交通事故调解起到了桥梁和缓冲作用,也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2.365调解室。我县在派出所建立“365调解室”,采取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联合办公、乡镇派人参与的工作模式,即当地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入驻“365调解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对于接处警过程中无涉嫌严重违法、可调解的矛盾纠纷,派出所可直接移交该“调解室”予以调处,从而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实现矛盾化解与警力节约的双赢目的。

另外,修水志警在巡逻过程中,也参与一般性治安类矛盾纠纷的调处。

(四)打造综合调处平台,实现纠纷联动化解

在全市统一部署下,我县打造修水多元调解服务中心。调解中心与综治中心一体化运行,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结合。建立人民调解员服务、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信访代办服务、检察接待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医患纠纷调解服务、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纪委监委信访接待服务八大服务平台,全面整合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妇联等部门资源,设立受理县、法律服务县、调解县、判(裁)决县四个功能县块。具体由“五室两庭”(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检察接待室、法律服务室、心理咨询室、调解室、仲裁庭、巡回法庭)组成。

中心定位于民事案件诉源治理,针对一些标的不大或情节不复杂的民事纠纷,先引导到中心进行调处,实在无法调处再行立民事案件起诉。日常运作以县委政法委牵头,实行“7+X”模式:“7”即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妇联等部门常驻;“X”即调解涉及到的相关单位随叫随到。各类调解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对口分流、协同调处、限期处理、督查评估、结果反馈闭环处置。建设“一站式”多元调解服务中心,以“最多跑一次”理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坚持矛盾不上交,化解在基层。

(五)全面聘请法律顾问,实现纠纷依法化解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所有县直单位、乡(镇、场、县、处、街道)以及村(居),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电话咨询或请法律顾问到现场参与调解,实现矛盾纠纷依法化解。

二、存在的问题

1.县多元调解服务中心,于今年10月正式运行,目前,业务偏少,调解专业人员不足。

2.部门行业调解平台实际工作存在差距,导致一些行业内矛盾纠纷到县信访局群体上访。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5)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6)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平安道、“和谐道”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7)

XX乡境内有XXX、XXX、XXX三个集贸市场,境内干湿季分明、雨量充沛,雨热同季、霜期短、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5℃,年降雨量平均在1250毫米,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上市交易的主要农副产品有粮食、蔬菜、大白芸豆和早蚕豆、碗豆等作物,是烤烟、泡核桃、茶叶等经济作物适宜种植区。

——烤烟产业稳步发展。全乡大部分地区均适宜种植烤烟。主要品种有红花大金元,属清香型山地生态烟,所产烟叶色泽金黄,内在质量较好,20__年,全乡共种植烤烟7200亩,实现产量1.73万担,产值983.6万元。

——茶叶种植历史悠久。全乡有茶园面积18300亩,可采摘面积17233亩,茶叶总产73万公斤,产值1095万元。主要品牌有华山云雾绿茶、大山茶王、银溪绿茶等名茶。在德安村委会有台商华庆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千亩生态乌龙茶生产基地;在古德村委会有基围1.71米、树高11.8米、树幅65平方米,被誉为“茶王”的人工栽培古茶树。

——泡核桃产业初具规模。XX乡现有泡核桃面积84800亩,其中:20__年到20__年全乡共规范化、科学化种植泡核桃7.15万亩,实现了人均2亩的目标,今年预计实现产量562.5吨,产值450万元,户均收入达513元,人均收入达126元。

——豆类种植发展前景看好。全乡10个村委会均适宜种植早豆类,如:早蚕豆、珍珠豌豆等豆类,每年产量400吨,产值200万元。红星、发达、卫国等三个村委会每年种植大白芸豆4000亩,产量600吨,产值150万元。

XX社会治安状况良好,20__年初全县政法工作会议上被命名为“平安乡镇”。全乡没有较为尖锐突出的和集体上访纠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林权界线、土地占用、水资源利用、异地搬迁和电网改造等因素是突发性引发的,其他的是由婚姻家庭邻里财产债务产生的民间纠纷。

今年来共受理治安案件29起,查处27起,查处率为90。刑事案件立18起破6起,破案率为33.3,与去年同期立9起破3起相比,立案上升9起,破案率与去年持平,破案绝对数上升3起。乡内有特种行业14家,其中旅店有12家,废旧物品收购2家;出租房屋户有31间,17个爆炸物品使用单位,8个机动车修理点。对乡内的这些行业、场所及单位进行了160余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12起,整改12起。积极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打击和整治密切的结合起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今年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44起,其中:林权纠纷61起,土地纠纷10起,宅基地6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31起,防疫纠纷8起,异地搬迁1起,成功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纠纷调处成功129起,成功率达90%。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80起,其中:林权纠纷54起,土地纠纷5起,宅基地4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11起,异地搬迁1起,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司法途径调解矛盾纠纷46起,其中:林权纠纷3起,土地纠纷3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婚姻家庭邻里18起;公安派出所调处6起,其中:婚姻2起,林地2起,土地2起;土地所调处宅基地2起; 林业站调处林权2起;兽医站调处防疫纠纷8起。全乡没有发生一例因调处不及时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上的因素。经济的发展拉大了贫富差距,巨大的差异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占有欲望,人们的致富能力又显得不足,这种欲望与能力的不相称,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而引发纠纷。二是文化上的因素。农村社会分化带来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农民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亦面临分解与重建的过程。随着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农村各类关系的调节由道德杠杆为主逐步演变为利益杠杆为主,利己主义思想逐渐抬头,这是引发纠纷的其中原因。三是组织上的因素。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组织结构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十分明显。实际情形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乡镇组织,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政治结构中仍未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还在试验阶段,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村新兴的各种社会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相应的参与管道,致使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这是极易诱发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四是制度上的因素。村级组织对社会稳定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治保会、调解会认识不足、战斗力不强,各项工作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得不到提高,许多措施和制度在制定或者评比、挂牌后,就不注意加强经常性工作,出现号召多,过硬措施少,造成责任不落实、工作没人抓,这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五是农民法制意识问题。虽然法制建设在农村逐步加强,但受知识基础影响,部分农民还不会用“法”来解决争端,而依靠单纯的“私力”解决,明明违了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这又是引发纠纷的又一原因。

二、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全民动手,齐抓共管。针对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管理[本篇文章拜文*秘*__*网-网所赐-未经过文秘站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使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更加合理、科学化,以巩固治安防控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延伸防控领域,围绕基层组织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深层营建、拓展创建范围、提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水平,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作为永久性工作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具体做法和经验如下:

(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督查机制

成立相应的常设督查组,有专人负责,采取定期查、突查、暗访、入户了解等办法,对各村委会和单位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督促,使矛盾纠纷排查措施有效的全面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多元化矛盾督查机制,把群防群治牢牢延伸到村民小组。同时,采取领导和综治委成员单位领导挂村、村级领导挂组的挂点制,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逢会必讲稳定,下乡必查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督促、早落实。各村委会和各单位成立相应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结合创建平安的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和进取意识,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矛盾纠纷

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建立完善预防和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的四个机制,即:集中排查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快速联调机制、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好事前防范和目标防范相结合、经常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分级调处和应急调处相结合、专门调解和群众化解相结合、强化责任和重奖严惩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坚持政策性问题普遍排查、个案问题专题排查、潜伏性问题深入排查和苗头性问题提前排查的原则,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由调处为主到防范为主的转变,力争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实落实“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责任人,一个调处方案”,定期召开调解协调会议,集中了解纠纷排查情况,使矛盾纠纷情况不漏不重底数清,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达到无一件民转刑案件发生的目标,有效杜绝重复访、越级访和集体访的趋势。在创新多元化矛盾排查机制方面:一是整合排查资源。把民间矛盾纠纷排查、涉法上访问题排查、企业干部问题排查、基层干部作风排查等整合在一起,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完善排查方式。推行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村每月、乡每季度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如实填报《矛盾纠纷排查统计表》,视轻重缓急,分类归档,逐级上报,确保各类矛盾得到及时发现。三是实行台帐制度。建立村情台帐、不安定因素排查台帐、回访台帐等台帐管理制度,做到了“年初建帐、年中查帐、年底交帐”,逐步实现矛盾排查规范化、科学化。在创新纠纷调解机制方面:一是完善纠纷调解网络。建立由乡、村调委会、民调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构成的“人民调解网”,全乡13个行政村全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个村民小组中设立一个调解小组,配备调解人员604名、纠纷信息员290名;建立综治委员会牵头,纪检监察、民政、土地、等部门参与、5-8名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的“行政调解网”;建立以司法所为中心,覆盖各种矛盾纠纷,渗透诉讼全过程的“司法调解网”,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发生。二是实行级别调处制度。在全乡范围内推广“四制”调解方式和“四统一”管 理机制,即:首问责任制、首席调解员制、调解员等级制和联席会议制,统一工作制度、法律文书、运作规程、持证上岗。一般案件,由首席调解员负责调处;复杂案件,由主任、副主任制定调处方案;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分类调处。三是促进调处工作延伸。在开展边界“三联”取得实效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域束缚,积极与毗邻县、乡协商,全面开展联合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联手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几年来毗邻周边协作共防,形成群众和睦相处的良好态势。

(三)抓信息渠道畅通,强化队伍建设

综治委和各村委会(各单位)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实施“云岭先锋”工程为契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排查矛盾纠纷工作。同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狠抓矛盾纠纷排查与各项创建平安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基层调处工作水平。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村委会和各单位以及各小组都组建调解、治保、民兵、、治安巡逻、应急救援、消防、处突八支队伍,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坚持走群众路线,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力支持,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局面。针对以往纠纷信息的滞后性,组建一支由村民小组长组成的信息报送队伍,一旦发现纠纷信息可直接报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有效监控了社会治安的动态,提高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准确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善未形成合力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不能务实求真,未能杜绝浮报虚夸现象。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联系,各自为阵,群防群治没有较大的凝聚力,没有专职部门来牵头,至使工作缺乏交流、汇报和向心力,有些工作处于无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没有与时俱进,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管理条件。

(二)缺乏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劳动和报酬不相协调的问题,无法落实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干少干一个样,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虽然形成,但是少数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开展纠纷排查,难以真正发挥机制作用。

四、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要对策、意见和建议

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的宗旨意识,有的放矢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存在的,是与我们的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在处理问题、开展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村情民情,认真搞好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

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一是各级各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的矛盾纠纷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应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应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把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协调好基层“两委”关系,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必要时举行民主听证会,落实好税费改革、征地拆迁各种补偿款发放,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及时分析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应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的转变,最终让“人民满意、党组织满意”。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1、乡镇层面

由于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采取不同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乡镇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特别是由司法所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牵头,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2、村级层面

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小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建立综合治理奖惩激励制度,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三)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单设乡 综治委专干的同时,乡镇、村都应依法设立建立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或信息员。积极做好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的边际协防联系,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在乡镇一级还可确定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通过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纠纷时,由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健全法制教育机制

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五)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每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

乡综治委应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区域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应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乡调委会对本辖区各村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

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

村每月上报一次,乡每季上报一次,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上报的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六)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应有专门的办公室,乡调解组织应做到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

2、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8)

一、当前农村矛盾凸现

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产生种种不和谐。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往往由一部分人利益的改善引起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这就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作了《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的演讲,他坦陈:中国的传统社会是非讼、厌讼的,但那是封建专制年代的情形,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政府也压制诉讼。而今天的中国人则似乎与美国人一样的“好讼”了。20多年来,中国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只有50多万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则上升到了500多万件,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未的10倍。可见中国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民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民商事纠纷,很大部分就是涉农纠纷案件。

以我们南康市为例,2007年南康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06件,与往年大致持平,说明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但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673件,比2002年1291件,增加382件,上升29.59%,而这些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农纠纷达953件,占当年民商事案纠纷56.96%。

除传统的劳务纠纷、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略有下降外,其他涉农纠纷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一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居首位。特别是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07年受理此类纠纷案件112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75%。

二是土地纠纷增多。农业向规模化、契约化发展,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山、荒岭、山坡、滩涂成了“寸土必争”的黄金之地。中央减免农业税后,农民开发性农业勃兴,土地、山林、果园、鱼塘、滩涂的占有、使用、收益、相邻纠纷增幅很大,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107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23%。

三是传统婚姻家庭纠纷有所下降,但近年来,“打工青年”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众多的打工青年为社会、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由于打工青年流动性大等原因,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83件,占涉农案件8.70%。

四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幅很大。而且呈现出案件多,标的大的特点。

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毒害耕畜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农民缺乏维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有的农民则采取极端报复手段来实现权利。如高安农民胡某在福建老板林某的砖厂打工,被搅泥机扎伤,法院判决林某赔偿胡某10多万元。到期后,胡某不申请执行,而是邀集亲友数人,绑架林的2个女儿,结果构成犯罪被判刑,成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受害人》,教训极为深刻。

二、权利冲突是农村矛盾纠纷核心内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当前集中表现为各种权利冲突,当前的农村矛盾尽管纷繁复杂,但其规律和特点:

第一、现阶段农村矛盾纠纷反映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这些矛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农村,讲三者利益,说到底是国家、集体给农民什么,农民为国家、集体负担什么。时期,负担的载体是生产队,农民吃的是“大锅饭”,农民负担的矛盾潜伏着。现在,农民个人是独立的负担载体,负担的轻与重,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不稳定。近年来,国家免除了农业税,广大农民衷心拥护党的农村政策。但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集体”,因为“集体”曾使农民大受“一平二调”之苦,现在加重农民负担,又往往出在花样百出的集资办“集体”的事上。因此,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

第二,领导干部是一系列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农村社会的一系列矛盾,都在农民群众与农村干部这一对矛盾上交汇。有些乡村干部,本质上是农民,带领群众致富,自己也要致富,如何摆正“小家”与“大家”的关系,就不能不成为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如果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越权执法,作风上,就有可能影响干群关系,甚至造成。

第三、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分散,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呈现多元化状态。农村的矛盾很多,引发的各种纠纷异常繁杂。少到几元、几十元的小额诉讼,多到上百万的“官司”;小到家庭邻里间宅基地争执,大到区域间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的纷争;分到个人打官司告

状,合到聚众越级上访等等。另外,农民收入提高了,但与其它行业相比仍处于最低水平;农民素质提高了,但仍有很多文盲、法盲。加之,封建迷信、宗族势力与“黑黄毒赌”等丑恶现象的搅合,使得农村矛盾纵横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容易激化,形成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农村矛盾,大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三、构建多元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设想

有社会就有纷争,有纷争就要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农村社会中,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农民多种需求的多元化解机制是当前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方向。其合理性主要有:其一,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利益的调整、重分,规则的修正、重建,表现在农村的矛盾纠纷在内容、性质和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纠纷成因、纠纷类型和纠纷层次呈现多元化,这就要求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其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差异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就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无非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诉讼代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属于一种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与诉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它更具正统性和权威性。但存在成本高、周期长、过于刚性化等制度上的功能障碍,诉讼并非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尽管程序不如诉讼严谨、处理不如诉讼精确,但灵活、便捷的功能优势,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其三,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纠纷解决方式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侧重权利实现的,往往从法定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力求选择诉讼实现权利最大化;而侧重效益考量的,往往从纠纷解决和实现正义的成本、效益出发,力求通过便捷、经济、协商的诉讼外方式解决纷争。只有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需求,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社会矛盾争讼有五大解决途径:协商,民间调解,申诉(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总体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诉讼调解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符合社会主体对司法需求越来越高的趋势,这是好的一面。但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仲裁则有弱化的趋势,因而产生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加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初步构想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骨干,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调解工作站、以村组调解员为工作联系点的“庭、站、点”调解工作网络,按照“小纠纷由村组调解员调处,即不出村;一般纠纷由乡镇调解工作站调处,即不出乡;大纠纷由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裁决调处”的原则,从而实现功能互补互动,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几点建议和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凸现,除了要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外,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对农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要主动听取,对于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尊重和保护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热情。要在农民群众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做到荣之事多做,耻之事不为,不以荣小而不为,不以耻小而为之;同时倡导和谐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让文明新风吹遍千家万户。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依法化解农村矛盾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网络,充分发挥便民诉讼网络的作用,便利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他们的诉讼提供快捷高效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要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结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商事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9)

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基层法院在和谐司法的环境下,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化解矛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通特征,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职能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化解社会矛盾是更高层次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由过去的以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为主,转变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主。裁判案件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源和动作的主要内容。实现当事人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化解矛盾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彻底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认同,不仅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增强了与社会的共容性。因此,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最高层次。化解矛盾已经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

二、人民法院应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大有作为

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众多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渠道。因此,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法院也倾力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如果法官仅解决自己所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顾及案件引发的其他矛盾或隐患,就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而不是只解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具有多维性,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原发矛盾、次生矛盾、派生矛盾。如果后两种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社会,同样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得到群众的认同,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时下工夫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和谐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避免民众有对立情绪。从法官这一方而言,法官要放下官架子、亲近民众,取得民众的信任,从而愿意采取合法、平和的方式积极与法官一起解决矛盾。二是法官要全面解决矛盾。从时间、空间、主体、客体等多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唯其如此,法官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

三、人民法院树立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

首先要树立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我们不仅要强调调解率、撤诉率、执结率等,同时要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和执行到位率等,确保实现案结事了。

其次要明确工作要求。做好以下几点:一要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感情态度问题。二要健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三要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

再次要突出能动司法。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很有中国特色。我们要深刻认识建立多元纠纷矛盾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全力推进多元化纠纷矛盾解决机制的全面落实,加强对多元纠纷矛盾解决机制的领导,形成大调解格局,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多元化纠纷机制理论和实践这些年来的发展非常快,主要有自行解决、民间解决、仲裁解决和法院判决这几种形式,但是要进一步落实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推行诉前调解。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必要时以法院的名义制作调解书,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优势互补,简化诉讼程序,尽量使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赔偿。

2.把调解贯穿审判始终,倡导全程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采取“四调”工作方法,即庭前引导自行调、庭审抓症结重点调、庭后找时机跟踪调、判后答疑再次调,把调解作为一种常态工作机制。

3.穷尽执行方法措施,力促执行和解。一是审执统一促和解。杜绝一判了之的心态,增强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将诉讼调解一直延伸到执行和解中。二是多方协调促和解,在执行中,借助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司法所的力量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三是积极引导促和解。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合理让步,以达到互相理解、实现和解。四是强化威慑机制促和解。对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施加压力和威慑,促成和解。五是司法救助促和解。对的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适当履行义务的基础上督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化解执行的困境。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10)

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性。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般矛盾纠纷,发展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同时矛盾纠纷的类型也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

二是社会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复杂性。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致使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矛盾纠纷的性质也由一般性民间纠纷转变为复杂、疑难性社会矛盾纠纷,由此而引起的上访事件不断上升。

三是社会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性。在农村,由于农村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及部分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引发的土地承包、粮食直补、农民负担、非法集资及乱收费等纠纷,使众多农民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城市,因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劳动争议、特困低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使众多下岗职工和特困群体成了纠纷当事人。现阶段,有组织的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增多,而且参与人员成分复杂,几乎涉及社会各个阶层。

四是当事人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呈现极端性。许多矛盾纠纷看似平常,但激化时间快,过程短,往往一触即发,转化成刑事案件;有的矛盾长期聚集,突然暴发,酿成凶杀残案。

五是社会矛盾呈现串联性。现在的背后有策划者和组织者。组织手段带有隐蔽快捷的特点。策划者往往利用网上发贴、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串联,经常是聚集前化整为零,需要时随叫随到,短时间就能形成大规模的群众聚集。这也是信息时代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大难点。

六是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即使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不断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要正确运用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的方法

一是处理好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个案具体处理,坚持运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来研究处理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做到共性问题统筹解决,个性问题特殊解决。当前,特别要注意及时解决突发性的矛盾或冲突,尤其是。

二是处理好矛盾与和谐的关系。“矛盾”与“和谐”作为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范畴,反映的都是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和谐发展具有丰富的矛盾内涵,它以承认矛盾为前提。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状态,和谐发展是社会发展各要素对立与统一的结果。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协调矛盾,要在不断协调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来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是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在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四是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先讲原则性,再讲灵活性,要在灵活性中贯彻原则性,体现原则性;应当是大原则,小灵活,内原则,外灵活;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冲突时,要毫不动摇地选择原则性。实践证明,坚持以人为本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原则。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关键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掌握矛盾运动规律,适时运用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及时处理社会矛盾。

五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一要坚持着眼全局。二要坚持着眼长远。三要坚持统筹兼顾,要强化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措施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强化组织建设。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三是强化“六个工作环节”,确保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第一,及时发现信息。第二,及时掌握动态。第三,及时主动调解。第四,及时进行反馈。第五,及时主动配合。第六,及时跟踪回访。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及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是巩固调解成果的重要措施。通过强化“六个工作环节”,使人民调解组织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篇(1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包括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上访件和件、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以及镇综治维稳中心受理并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矛盾纠纷的分类:

㈠一般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⑴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⑵涉及人员在3人以下,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⑶镇综治维稳中心交办的一般矛盾纠纷。

㈡疑难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纠纷:⑴涉及人员在3人以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⑵民事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交办的疑难矛盾纠纷;⑷反复多次未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

㈢重大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⑴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⑵对社会影响较大,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⑶有效防止民转刑或者有效的防止当事人自杀的矛盾纠纷;⑷防止矛盾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⑸反复多次未调解成功的疑难矛盾纠纷。

第五条矛盾纠纷调解补贴标准:

㈠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有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20元;

㈡成功调解疑难矛盾纠纷,有简单材料及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30元;

㈢成功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有规范材料及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50元。

第六条案件补贴审批程序:治调中心户、组、村(居)成功调处的矛盾纠纷,以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为依据,填报《镇矛盾纠纷调解补贴审批表》上交警务室初审,警务室每月汇总交镇综治维稳中心,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归档统计。

第七条调解矛盾纠纷补贴资金按年度审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