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互联网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8 18:36:33

互联网论文

互联网论文篇(1)

二、相关互联网无形资产及评估研究

(一)互联网无形资产内涵研究互联网无形资产定义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网络资产等概念。鲁明勇(2006)认为网络虚拟资产是由企业或个人所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具有收益预期的网络经济资源;蒋秀莲(2011)认为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具有较高的获利能力,而且随着其影响范围的扩大其价值也随之扩大,不具有传统会计意义上实物形态的资产;童华晨(2012)认为网络资产指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投资所形成的积累,包括域名、网站、网络软件、企业网络客户、企业网络知名度、网站及其他业务访问量、网络品牌形象等,还包括企业用于上网的机器设备等,并明确上述网络资产中的绝大部分虽不符合传统意义上无形资产的概念,但应纳入无形资产的范畴。上述文献中的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网络资产可被统一到互联网无形资产的概念中去。汤洵(2011)明确提出互联网无形资产的概念,并指出互联网资产一般就是指互联网无形资产,并系统论证了互联网无形资产本质上是无形资产,进一步指出它的特殊内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投资所形成的积累;互联网无形资产可以是多种资产的组合;由于互联网无形资产是信息化的产物,故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对其影响程度高。2009年“互联网资产保护与优化”会上,与会专家倡议将互联网资产正式纳入无形资产体系。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内容,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绝大多数互联网资产,如企业网站、企业博客、微博、微信、企业虚拟社区、即时通讯软件账号、注册用户或活动好友、流量、粘度、自建企业网站域名、网络知名度及企业网络品牌等均符合上述定义中企业拥有、非实物形态、可辨认及非货币四个特点,可被认定为无形资产,即互联网资产一般就是互联网无形资产。以上分析显示互联网无形资产能涵盖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等概念,且其内涵和范畴均较为清晰,争议颇少。

(二)互联网无形资产评估研究该类型资产评估研究起步较晚,董延安(2004)为计量互联网无形资产域名的价值,把域名的价值分解为补偿价格、平均价格、超额价格三部分,从而建立了域名价值评价的一般模型,并运用实际成本法、现金净流量现值法、预期净收益现值法等财务方法计量域名的价值;鲁明勇(2006)比较了历史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在评价互联网无形资产方面的优缺点,但没有给出哪些方法较为科学的结论;王帧等(2010)在鲁明勇研究的基础上建议针对不同的互联网无形资产分别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价法,并讨论了每种方法对各种互联网无形资产的适用性;汤洵(2011)采用收益现值法首次对互联网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并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对互联网企业整体无形资产进行分割,用成本收益等财务方法评估出各类互联网无形资产价值。分析显示互联网无形资产的评价研究,国外研究极少,国内的研究进度较为超前,同时学界倾向分割互联网无形资产后,单独使用财务方法评估。事实上互联网无形资产之间彼此关联,且可相互组合,定性和定量结合的系统性评价方法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相关碳无形资产及评价研究

(一)碳资产研究林辉(2009)认为碳资产指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张鹏(2009)认为碳资产是地球环境对于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容纳量通过相关制度的分配而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一种环境资源,随着二氧化碳排放,资产会被消耗,这使得国内企业可通过实施节能减排来申请CDM项目实现盈利;仲永安等(2011)认为碳资产是人类通过法律建构,把碳排放这样一个实质的人类活动变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由此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被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谭中明(2011)认为碳资产指在碳排放权交易成为现实后,拥有碳减排能力的企业也就因此而获得碳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价值属性,具备了资产的性质,故而形成碳资产;洪芳柏(2012)认为碳资产是以企业(或行业)为对象,用二氧化碳排放指标这种具有价值属性,体现或潜藏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进一步解释,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上述碳资产定义侧重于宏观碳排放权分配视角,忽略了对微观企业内部碳减排真正原因的考察。对企业来说,碳排放权固然是碳资产,但那些导致二氧化碳减排的企业低碳战略发展策略、碳循环机制、节能减排和生物吸碳发展策略、电子商务发展应用水平等才是企业能够申报CDM项目、出售VER和“多余排放权”交易获利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以减少碳排放为目的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是企业应重视的资源,应成为碳资产的主要内容。万林葳等(2010)的观点较为全面:碳资产指企业由于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低于政府规定的基准量而获得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企业的角度看,碳资产有两类:一类是政府分配或配额交易获得的排放额度。企业在规定的排放周期内所排放的二氧化碳不能超过该额度,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如果没有达到该额度,企业可将多余排放量出售获得经济利益。还有一类是投资型的碳资产,比如减排设备、生物吸碳机制、低碳策略、互联网应用水平、碳标签等,相对于第一类碳资产来说,这类型的碳资产贡献企业的减排量,且持续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应注重培育和挖掘投资性碳资产。

(二)碳资产其他领域这些领域包括碳交易、碳金融、碳排放权、CDM项目等。CameronHepburn(2007)通过分析京都协定书下三种灵活的碳交易机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趋势;谢怀筑等(2012)总结了碳金融的典型特征;王留之等(2009)提出了八种碳金融的创新模式: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化和碳交易保险;周飞(2010)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了基本理论探索,通过对碳排放权的含义和性质分析,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内涵和特征,同时讨论了我国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

(三)最新碳无形资产研究进展前述文献中提到的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等大多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属于碳无形资产的范畴。TakashiKanamura(2007)探索性地对作为商品的碳资产进行分类,提出可把碳无形资产从碳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研究;高喜超(2014)认为碳无形资产指具有低碳价值的无形资产,并把碳无形资产分为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八类并运用AHP—ANN模型系统评价这些碳无形资产,最后进行了实证研究。文献分析显示,碳无形资产概念的研究刚刚起步,其分类和评估工作还不够成熟,各类碳无形资产的深入研究工作迫在眉睫。

互联网论文篇(2)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其在小学教育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为了能够更好的对学生的人格进行塑造,将互联网应用在小学教育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开创了我国小学教育的新篇章。但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小学教育应用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小学教育;互联网;问题

互联网的兴起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对于小学教育来说,其产生的影响同样巨大。其通过建立一个广阔的信息交流平台,为人们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源,帮助社会更好的进行变革。互联网在小学教育中的应用,对小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等带来了一场巨大的革命。但由于我国的互联网推广时间较短,其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1互联网在小学教育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我国的大多数小学教育已经摆脱了传统的无计算机设备的教学模式,但是不同地域由于当地的经济条件限制,导致其在互联网的应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我国当前小学教育中互联网的应用率,帮助学生更好的进行学习,下面对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1.1浪费现象严重

对于我国的小学教育,其教学内容相对简单,因此,其教师在招聘时的条件相对较低,这导致很多的小学教师在计算机使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其在进行小学教学时无法有效的利用互联网设备,这种情况导致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在小学教育中的应用产生严重的浪费现象。另外,互联网设备还能够对当前的纸张和教具等进行取代,节约小学教育中的成本支出。但由于教师无法合理使用互联网技术,导致大量的教材用具和粉笔等被浪费,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

1.2教师素质较低

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小学教师逐渐趋向于年轻化,这些教师在进行教学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教学经验,对于教学内容往往缺乏必要的信心。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这些年轻教师的教学效果,需要提高其信息化教学技术方面的能力,使其能够更好的应用互联网技术。但在当前我国的小学教学中,由于年轻教师眼高手低,导致其在互联网技术应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能力不足,这对小学教学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导致教学资源的浪费。

1.3无法满足学生对新兴资源的需求

通过相关数据显示,大部分的小学生在进行小学学习时对互联网资源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其能够很好的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小学教学知识。而新媒体等新兴的教学资源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好的进行注意力的集中,特别是对于一些信息技术学科的学习资源,其兴趣更大,且在学习过程中更加希望教师能够让其自身参与到操作中。但由于我国小学教师的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法对感兴趣的内容进行实际的操作,影响小学教育的效果。

1.4学校、家长和教师对于互联网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通过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教师和家长的良好沟通是实现小学教育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兴的教学方式,通过教师和家长的有效沟通能够帮助教师更好的掌握学生对新资源的兴趣,从而针对性的制定教学方法。但由于当前我国的小学教育中家长和教师的沟通严重缺乏,导致学校建立的互联网平台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我国小学教育中互联网资源的有效利用。

2提高小学教育中互联网资源应用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对小学教学中互联网资源的应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在当前的应用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由于其良好的教学效果,导致教师和家长以及学生对其反映非常大,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我国小学教育中互联网的应用,作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2.1多加展示互联网教学资源

小学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需要多多采用网络中的资源,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但由于小学教育主要是对一些基础性的知识进行教学,因此,其大部分的教学内容还是依靠教材,而互联网教学资源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方法。另外,定期将一些优秀的网络课堂教学内容展示给学生,帮助其对一些难以理解的内容进行学习。而为了能够更好的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网络资源,小学教师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互联网知识的学习,学校也可以组织一些教师培训课程,帮助教师更好的掌握互联网的使用技能。

2.2课后积极利用网络课堂进行知识学习

小学教育中学生具有非常多的课后时间,这些时间对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师需要在课余时间积极对学生进行网络课堂教学,像浏览名家微博等,通过这种方式增长学生的见识。此外,教师还可以建立一个公共的教学平台,将自身筛选的一些重要的教学内容放在平台上,方便学生进行浏览和学习。通过这种网络资源的利用,既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同时还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

2.3通过聊天软件加强和学生的沟通

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学生,其对网络上的聊天软件基本都有一定的涉猎,但大多数的家长由于自身工作和生活的原因,往往对这些东西不太了解。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学生进行学习,教师可以通过一些聊天软件同学生的家长或者学生进行沟通,了解学生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帮助其更好的进行学习生活。另外,这样还能实现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结合,从各个方面实现对学生的帮助,提高其学习效果。

3总结

小学教育对于学生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其不仅需要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同时,还需要经过学校的引导帮助其更好的同他人沟通和交流。而互联网资源的利用,开启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其包含着小学生的美好憧憬,且其中包含的大量有利信息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了解世界和自身,促进其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互联网论文篇(3)

自然特征交流便捷化:互联网中数字化信息传播速度快、数据量大、多样化,在互动、互联和社群网络交流中,人们的信息、情感交流和知识学习十分便捷。知识大爆炸: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新知识、新技术爆炸性增长。信息对称化:由于交流便捷、科学技术普及和生活、工作需求,消费者、被管理者主动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信息越来越向对称化方向发展。社会特征追求个性化:互联网打破人们的时空、身份、地位、层级、经济等限制,通过平等沟通、开放交流、低成本转移,使人类的情感、个性得到解放,具有关系平等和更大的文化、精神、价值追求机会。组织扁平化: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和资源共享特点,加上现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促使管理生态化、决策民主化,使工业化时代“金字塔”型自上而下组织领导结构,向互联网时代扁平化的分工协作组织结构转变。活动社会化:互联网增加了自组织的便利,相似追求、喜好、价值观的人群,按照“1:9:90规律”,组成不同、分散的社群网络,形成对现实经济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虚拟、非正式组织。经济特征创新常态化:网络具有信息、资源整合优势,伴随技术进步快于市场需求增长,产品生命周期出现迭代现象,创新成为常态,消费者情感体验需求超过功能体验需求。数据资源化:大数据不是随机样本,而是全体数据,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关注相关关系。大数据是人类认知与交流的全新思维,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资源。长尾规模化:网络网民规模大,边际成本递减、消除产业链部分中间成本,选择搜索便利,小规模生产可以实现低成本经营,小规模需求成规模复活,这是长尾理论的核心。

互联网时代的自然特征、社会特征、经济特征,将对工业设计的理念、组织管理模式、工业设计流程产生深刻影响,现代工业设计需转变产品设计、组织管理、战略决策模式,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工业设计组织管理特征工业化时代工业设计的组织管理,基本以生产企业内部设计部门为主。工业设计,根据企业的战略和要求、市场调研,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设计理念,围绕高端客户、大众需求和比较明显的产品生命周期,以产品功能、性能为重点,进行初始产品和升级、换代产品设计,设计偏重科学、技术、美学。组织管理模式为金字塔形,决策重视自上而下,依托优势和主要竞争者制定设计策略,相关和支持产业以社会上科技型公司、设计院(所)和大学为主,重视内部价值链整合,产业链、社会资源整合程度不够。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社会思维、跨界思维贯穿整个工业设计始终,用户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体现在产品研发整个环节,工业设计向人性化、智能化发展。科技创新是重要基础,但更强调对消费者精神情感需求的把握。工业设计也不再单纯是设计部门或设计人员的事,需要客户参与、直接互动、沟通体验。企业内部设计人员的地位将变得十分重要,要求综合素质高,有前瞻性眼光,重视大数据资源,善于与客户互动沟通,能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了解市场真正需要的产品,技术性设计技能降到次要位置,发挥社会化资源整合优势。决策重视自下而上,关注纵向产业链、横向价值链。不同时代工业设计主要组织管理特征详见表1。时代目标市场组织结构设计部门相关支持员工素质设计重点工业化时代大众需求金字塔型内部为主科学技术科技型功能性能互联网时代个性需求扁平型社会化情感体验综合性精神情感产品不同时期的工业设计管理特征产品初期产品初期是根据新的科技理论或现实需求,而目前尚未存在的创造型、实用性新产品。产品战略以功能、性能为核心,产品侧重高新科技品质,目标市场为重点、高端用户。组织管理具有明显的工业化时代特征,组织管理以金字塔形结构为主,决策重视由上而下,大数据预测核心因子为新科学技术理论或目前尚未存在产品及替代性产品的需求,相关和支持产业以科技型公司、设计院(所)和大学为主。

产品中期产品中期是指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市场处于产品发展期,或主流市场处于产品升级、换代期。产品战略追求多功能、低成本品质,产品以形式产品和外延产品设计为主,目标市场主要为大众用户。随着产品市场成熟度的增加,组织管理特征由工业化时代向互联网时代转化,金字塔形组织向扁平化组织转化,决策由上而下向由下而上转化,大数据预测核心因子为大众用户需求,相关支持由依托科技型公司、设计院(所)和大学向客户精神情感互动体验转化。随着科技发展和技术转移、扩散的加快,产品核心、关键技术越普及,升级换代速度和组织管理特征转化速度越快。产品后期产品后期是指目前市场上该产品市场已经成熟,主流市场已被瓜分,处于突出个性化产品期。产品战略体现产品的独特文化、精神和价值,产品以个性化设计为主,目标市场为长尾市场的个性化需求用户。组织管理具有明显的互联网时代特征,决策重视由下而上,大数据预测核心因子为独特的文化、个性化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工业设计依托消费者精神、情感互动体验,科技型公司、设计院(所)和大学相关支持为辅。

文章对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分析总结,概括论述了互联网时代工业设计的组织管理特征和工业设计在产品不同时期的管理特征,提出随着产品市场成熟度的增加和市场的开拓,工业设计特征由工业化时代向互联网时代转化,产品核心、关键技术越普及,升级换代速度和组织管理特征转化速度越快。通过对互联网时代的工业设计特征进行初步探讨,使工业设计师或工业设计管理者对互联网时代的工业设计特征有一个基本了解,适应时展要求,促使工业设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李昱单位:济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互联网论文篇(4)

对于任何一个网站而言,免费的信息获取需要网站承担较大的支出,为了在收益方面有更卓越的表现,就必要了解大众对于信息的兴趣程度和关注程度,所以几乎所有的网站管理人员都会对自己网站的信息参与和浏览人数进行及时的统计和分析,比如某一项体育赛事结束之后,对于赛事的结果和赛事的过程,很多支持者和关注者都会对赛事进行评论,互联网站就可以通过评论的频率、评论的次数等信息了解到关注人员对体育信息关注的方向和趋势,这对网站的体育信息传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国际奥委会首次允许运动员可以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发表自己的博客,这为运动员会赛事观众及支持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观众可以了解更多队员在赛事期间的心得体会,情感变化,通过这个网络交流平台,也可以让观众对队员了解更多,反过来,队员受到观众的支持和关注,对于提升他们参赛的信心也是很有帮助的。

体育信息的自由选择性为用户的信息获取提供了诸多方便

相比较报业而言,互联网信息的容纳数量是巨大的,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轻松的在各大网站搜寻到自己感兴趣的体育信息,这种便捷性在传统媒体中是无法实现的,传统媒体由于收到版面限制信息容量相对较小,这本身就使得二者在市场角逐中网络信息传播更胜一筹。比如对于赛事密集的奥运赛事和足球世界杯,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关注的比赛和体育明星;另外,传统媒体缺乏必要的相互沟通机制,而网络媒体为每一个用户都提供了便捷的沟通渠道,用户可以轻松的通过博客、微薄、微信等方式参与到相关信息的传播中去,让更多的人们在具有信息可选择的空间内享受快乐和轻松。

娱乐化发展成为网站体育信息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

伴随着体育功能的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经济对于体育所赋予的价值,体育的休闲娱乐功能在大众生活中体现的越来越明显,所以,互联网站在体育信息传播中也具有明显的娱乐化趋势。以前的网络媒体受人们观念的影响,在体育信息报道中,主要集中在体育赛事的状况,这和传统媒体的风格是完全一样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体育信息的获取更多的关注点在于体育文化传播、体育娱乐、体育健身、体育精神、体育明星、体育传奇色彩等方面的内容上,这就要求我们的网络媒体在信息选择上需要注重这些信息的挖掘,信息的趣味性、可阅读性更符合大众的口味,所以带有故事情节的各类报道逐步占据了体育信息传播的大多版面章节。体育信息娱乐化发展已经成为当今媒体报道的主流趋势。

媒介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资源共享成为当今体育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

即便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网站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体育信息都能够及时的采集到,这需要传统报纸、电视台及其他互联网站的配合才能共同发展,所以在面对各种大型体育赛事时,这种媒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一份报道,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搜狐网与新华社、北京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等国内知名卫星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平面媒体构建了一个专业的媒体联盟;而新浪、网易等知名网站与路透社、法新社、美联社等世界知名媒体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为体育信息的摄取和报道编制了一个立体式的网络联盟。这些短期联盟一方面可以提升各个媒体的知名度,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加速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

互联网站体育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的诞生改变了人们对于时间和地域的信息社区途径,最大程度丰富了人们的信息来源,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势也必然追随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具体主要有:

首先,技术的发展必将影响到未来互联网站体育信息传播。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火炬传递到达珠穆朗玛峰,对于气候和地理条件如此复杂的地区,媒体需要全程报道相关情况,这就对媒体掌握的通信技术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另外,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势必会大幅度提升,而访问速度是成为影响大众访问互联网站并提取信息的主要环节,所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的更新和发展,提升网站的访问速度也是体育信息传播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互联网论文篇(5)

(1)多主体、分权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监管主要分为资源监管、运营监管、内容监管、终端监管等,这四部分监管内容以安全监管为指导思想,即安全监管贯穿于互联网监管始终,国家根据不同的互联网监管内容指定了不同的监管主体。

如:运营监管是对互联网相关业务的运营或者运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的监管措施,例如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栏等互联网业务的监管措施,还有互联网骨干网结算的监管,这部分的监管主体主要由信产部负责。

内容监管是对互联网上各种或者公告的内容进行监管,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如、信产部、国新办、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6个部委联合出台《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详细规定了不同专项内容的监管部门。如图2所示。

而终端监管是指对互联网相关设备的监管措施,如交换设备、终端设备等,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可见中国互联网的管理体系是根据互联网传播的路径,实行关联主体监管的多主体和分权的管理体系。

(2)平衡、协调的互联网管理和多元手段运用

我国将互联网的管理模式与现实社会的管理模式融合起来。强调多种管理手段的协调使用。

第一,国家确立网络传播控制政策是积极的以发展为导向的政策,而不是消极的以防御为导向的政策。国家对网络传播控制强调适度性与合法性。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互联网规模的普及和产业发展应该是当今中国政府制定控制政策的重要目标。

第二,倡导道德自律与法律监控的平衡使用。国家在保持网络法律起惩戒功能同时,又强调使用其他手段发挥激励功能。在一般性领域或私人生活方面,国家和政府只要倡导主流的网络道德加以调整即可。

第三,政府管理模式的选择着眼于“两个结合”,即传统新闻出版调控模式与网络传播控制模式的结合,政府强制模式与自我控制模式的结合。在政府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应实现“两个转型”,即从法律、法令控制为主向德法互动、政策引导和公众自愿参与并存管理转型,从强制模式主导型控制向政府强制与自我控制有机结合的协商型管理的转型。

第四,鼓励和支持自律手段。行业自律、公民教育和授权用户自我控制是当前政府控制模式中开始认真考虑的控制形式。

国家明确希望确保网络传播与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又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言论表达权利之间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控制目标。近年来“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和“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指导方针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对互联网发展取向的控制观,即将社会控制资源主导的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纳入了政府控制政策,主张行政监管、司法监督、社会各种自律手段综合使用,体现互联网监管的创新。可以说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在互联网的管理手段上已经注重多元化的运用。

2中国视频网站管理政策的变化与走向,互联网管理向传统媒介管理的倾斜

根据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分权、多主体模式以及平衡、协调的互联网管理目标,中国视频网站的管理一直处于一个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中,主要受到原信息产业部与广播电视总局的联合管理,这也为互联网和视频网站的产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其间中国视频网站管理的政策经历两次调整。在2003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15号令),允许持《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3年:其中第七条“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等,这个时候并未对视频网站的主体性质做出明确约束,这一文件的颁布打破了以往电信业务和广电业务的相互不渗透的政策壁垒,为互联网站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随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获证,分别打造了“互联星空”、“天天在线”这两个宽频网站。

到了2004年10月国家广电总局又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新办法废止了原来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制度,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日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中第七条出现变化,对视频网站的主体做出一定的约束性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这项规定出台后,一些民营网站通过引进国外风险投资的方式(一般都会采用三角机构境:外企业到中国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一般是广告公司),与中国负责经营的内资企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境外设立公司将资金注入到国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并以此支持内资企业的发展),成功规避了新的管理规定,同时也使得视频网站的发展与外国的企业管理合拍,带动了视频网站向产业发展。我们可以说此时国家对视频网站的管理依旧是从信息产业发展的角度制订的。

但是到了2007年12月国家广电总局与信息产业部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s6号令),其中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视频网站的行业管理归属主要在国家广电总局,这也标志着中国视频网站的管理由互联网管理向大众媒介管理的倾斜。

2007年12月的新规定同时要求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于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国家对视频网站的主体做出严格的约束性规定,直至“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条款的出现,其实这是基于两个层面考虑。

1、中国视频网站越来越具有明显的媒介产业性质。因此国家倾向于将其纳入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范畴。

2、作为视频网站主要管理主体的管控逻辑的必然。

国家广电总局作为视频网站的主要管理者,理所当然将互联网视听节目看做是国内广播电视事业的延伸,因此,互联网视听节目、视频网站的监管必然会延续现有的广电监管模式,其中当前广播电视的国有准入机制和内容监管的基本要求无疑也被应用于当前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站的监管。正是基于这个管理者的逻辑,“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条款的不可避免出现了。

二、分权与多主体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下中国视频网站的发展

目前国内视频网站一般采取视频分享和视频直播两种不同形式,主要分为视频分享类网站、门户视频网站、网络电视网站和网络视频下载网站等四个大类,其中网站内容主要来自专业内容制作机构,包括电视媒体、影视制作、音乐制作、体育组织等,以及网民原创、转载和二次加工,视频分享类,如土豆网、六间房等,通过风险投资以及通过视频内容吸引大量用户浏览,在较短时间内聚集了超高的用户流量,一批具有典型的市场推动特征的视频网站发展起来。

1视频传播表现出强大的传播效果

得益于中国互联网规模的快速扩大,我国使用网络视频的网民已经高达1.6亿,相当于每1.3个网民中就有一个网络视频用户。这是庞大的用户群。另据互联网流量监测机构尼尔森公司2007年12月16日的报告,视频网优酷网已达1亿的日视频播放量,日独立访问用户达1200万。互联网视频传播和视频网站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视频网站也开始具有了与广播电视等同的传播属性和社会效果。

2产业性质明显

中国视频网站发展迅速,并且有别于初期网站、博客在中国的发展,视频网站较早就大量引进风险投资,发展方向带有明确的媒介产业特征。2008年中国有超过300家的视频类网站,总共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在3亿美元左右。中国2006年以来视频网络公司获得的风险投资不算少,并由此形成以流量和广告方式盈利的媒体运营模式。

据2005年艾瑞统计,2005年中国观看过网络视频的用户有3200万人,而2010年时,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将达到18000万人。实际上中国2008年,提前2年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就达到了预测。而2006年中国网络视频收入总规模还只有5亿元,2008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模就将达到15亿元人民币,预计2010年达到34亿元,2007年网络视频市场增长率达69.8%,2008年可达73.3%,应该说在市场刺激下,中国视频网站的市场规模、融资手段、盈利方式都在稳步发展和成熟中,整个产业链:从内容提供商到网络视频平台运营商到技术提供商、分销渠道和用户链条正处在磨合中。

3民营视频网站唱主角

据各方面的市场调查,民营视频网站的市场份额占主要地位。互联网行业信息流量统计机构官方网站的中文Alexa网站排名数据显示,中国大陆提供视频服务的网站世界综合排名前五位是“六间房”(综合排名第97)、“优酷网”(综合排名第117)、“我乐网”(综合排名第120)、“酷6网”(综合排名第142)、“土豆网”(综合排名第159)。而广电系统提供视频服务的网站排名最靠前的当属中广亚洲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创办的“中广网”(排在第72355位:

4网络视频传播产生的社会问题引人注目

伴随着中国网络视听媒体的快速发展,一些负面事件不断出现。

(1)视频传播中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最突出问题。

从CNNIC的2008年调查结果来看,中国网民在网络视频的使用中电影和电视剧是最受关注的内容,有高达86.3%的比例,消费方式上,通过浏览器观看视频分享、门户视频或宽频影视等的网民最多,达到64.2%,其他方式主要为下载后观看、网络电视和边下载边看,与此相对应电影、电视剧成为绝大部分视频网站主要的流量组成部分,为了吸引流量一些视频网盗播电视剧、电影侵犯知识产权现象非常严重。从视频网站建立初到今天。已经有多个网站因视频节目版权问题而被。

(2)视频网络中的犯罪现象出现

一些违法的视频内容在网络中出现。如一些网站色情的电影,另外目前网上是继网上、网络诈骗之后又一“异军突起”的网络犯罪形式。随着宽带网络和视频技术的广泛使用,犯罪分子将原来的静态传播变成了互动的形式,其诱惑性和危害性也随之加大。

(3)视频网络中不断出现违背社会伦理的事件,引发互联网文化反思。

目前网络视频正成为一些不健康内容、违背社会道德的传播渠道,并由此产生的腐朽、落后文化,尤其是低俗、暴力等内容,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社会产生了消极、负面作用。

三、中国视频网站管理的效果回顾与建议

中国视频网站的发展有目共睹,如网站的产业链比较完整,市场规模快速扩大,这正是中国互联网管理中多主体、分权管理模式和注重均衡管理手段带来的良性结果。但是视频网站电出现了一些消极影响,以致国家采取新的政策。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的冲击与变化

2007年12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对中国视频网站的影响无疑是非常大的。因为此前快速发展的中国视频网站带有明显的产业属性,而且已经形成民营视频网站发展壮大的局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规定的“国有制”无疑对其他所有制形式形成冲击。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2008年2月后,又放宽了管理。2008年2月3日针对去年末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对外公布解释细则。对于“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国资成分”问题,两部委表示,“《规定》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而《规定》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这也意味着国家政策对民营资本视频网站合法身份的肯定。

与此同时2008年视频新政所引发的争议仍然在继续。关于网站的所有制的要求,二是关于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问题等。例如,该政策对如何区分视频网站的内容哪些是由网站制作,哪些是网友上传?如何分担责任等。这些重要问题,也是视频网站引发社会问题的重点,并没有规定。

2建立面向媒介融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以上的争议其实实质是,媒介融合后互联网管理体系如何建立的问题。视频网站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今的一个潮流:媒介融合,媒介融合(MediaConvergence)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浦尔教授提出,其本意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媒介融合首先是传播技术的融合,即统一的数字技术在不同种类的传播媒介的普遍应运,再深一点层次,就是各种传播媒介的融合,多种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通过互联网技术找到了自己的新形态,如电子报纸、互联网广播、网络商店等,同时一直作为通讯信道的公共信息网络也向大众传播媒介甚至商业进发如视频网站的发展等等,更深一层次的就是传播制度的融合,涉及到不同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整合,如通讯网络与大众传播媒介管理的整合,报纸广播电视管理的整合。如今网民的比例全球达到21%以上,他们不仅是传统的受众,有时又是威力巨大的传播者,这使得我们传统的大众媒介管理模式受到空前的挑战。所以视频网站的管理仍应该从根本上立足于互联网管理体系,并面向媒介融合的趋势:

3视频网站的管理应该在互联网管理体系之中完善、改进

互联网传播方式将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大众传播混合于一体,其复杂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必须探寻有别于以往的传播管理体制,应对以此为基础的信息社会的到来。视频网站的管理应该在当今中国互联网管理体系之中完善、改进。

视频网站中出现的违法以及违道德的内容现象需要管制,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传播模式的变化,使得管理手段也应该变化,如果说视频直播类的网站内容还主要是由网站集中管理,可以照搬广电模式监管,那么视频分享类的网站由于多为网民上传,广电监管模式对内容很难做到有效监管,事实上恶搞、暴力等事件都主要是在这类网站上传播开来的。

4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层级的分层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是多主体、分权管理,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了互联网的多媒介融合属性:它既在融合传统大众媒介出现视频网站、新闻网站,有时又扮演商业媒介的角色,如当当网上书店、网上百货商店等,所以工商等部门也应该介入管理,互联网多主体管理是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的。但另一方面,多个平行管理主体也使得互联网行业的管理、决策层次不完善,互联网管理需要的是“和谐“管理,在平衡管理之余,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协调、优化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面向融合的管制机构,统一事权,减少冲突。例如美国有FCC,英国有OFFCOM,德国则设立网络经济管制局BNETZA。正是有了统一的机构,才能扫除各部门、行业管理的壁垒,我们都知道美国96年就制订新的电信法,率先解除电信与大众媒介互不介入的禁令,成为政府积极应对媒介融合的典范。但是大家往往忽视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法律制订的主体是FCC联邦通讯委员会,正是FCC这个统领电信与大众传媒的管理机构才催生了两个行业的顺应潮流的融合,所以国家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才能催生有利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意识形态等多功能管理职能的整合,才能真正促使监管多头,而又无人负责的局面。

互联网论文篇(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与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新的革命,中国正在以迅捷的速度建立自己的互联网环境,随着这种环境的逐步形成,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对其本身的影响,从而纷纷建立起企业形象和商业宣传类型网站。主要是为了全面展现企业的整体理念,介绍公司的业务和宣传商业价值。企业通过网络载体,将企业的产品、服务等其他相关信息在线。由于互联网快速性、互动性、人性化等特性,使得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互联网获得了比传统手段成倍增长的商业机会,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炼焦、烧结、冶炼、轧材及科研开发为一体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为了提高信息化程度,网站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1安钢互联网站的设计

要求为了注重企业形象,实现准确的行业定位以及目标用户群定位。应该本着适应性原则。网站是在动态更新中迅速成长,是在不同的软硬件环境下被浏览的,网站设计需要满足这种动态环境的适应性;网站的内容需要自动,甚至有相当部分的内容是由其二级单位的,在数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网站设计需要保证在各种状态下显示的美观性。那么就存在着以下几方面要求:

可更新性:设计应该保证内容动态更新的方便性以及在各种更新范围内的显示效果。

可兼容性:页面的呈现效果取决于浏览器对HTMI.语言的解释;浏览器有多种版本;应该对网络的浏览环境作出明确的规定。设计应该在主流平台,浏览器,色彩层次和显示屏大小的情况下,有较好的显示状态,在其他要求情况下可以正常浏览。

可发展性:网站设计需要迅速对情况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需要在网站栏目和内容的有进一步发展时,能够及时的进行扩展。

2.ASP技术简单

介绍网络的发展与成熟使网络与其使用者之间的互动、互利关系日趋明朗。因此对网站的设计水准不光是为网站做一张好看的皮,而且需要灵活的动态页面及数据库与web的连接。

微软的ActivecServerPages(支持Active技术的服务器页,简称ASP)是一种应用程序环境,它使所有开发者可以使用几乎所有的开发工具来组合HTML代码,这些脚本可以利用本地服务器或远程服务器上的组件来存取数据库、应用程序或处理信息。因此,可利用ASP来直观、简易地实现强大的Web应用程序。ASP的工作原理:用户浏览器从WEB服务器上请求*.ASP文件时,ASP脚本在服务器上开始执行。然后WEB服务器调用ASP,ASP全面读取请求的文件,执行所有脚本文件,并将ASP执行结果的常规HTML码传送给用户浏览器。ASP提供的ACTNEX数据对象(ADO)组件,可以与任何ODBC兼容数据库或OLEDB数据源的高性能连接。一个使用AD的ASP文件可以动态地从某个数据库中请求信息。利用ADO,只需要数行代码就可以写出非常好的Web数据库应用程序。

3.安钢互联网站的具体设计

无论是专业网站还是企业网站,一个网站对其内容的管理都要涉及到采编、分类、、浏览、检索等内容。信息管理实现网站内容的更新与维护,提供在后台输人、查询、修改、删除各类别和专题中的具体信息的功能,选择本信息是否出现在栏目的首页、网站的首页等一系列完善的信息管理功能。

网站后台管理程序应大大减轻网站更新维护量,通过网络数据库的引用,将网站的更新维护工作简化到只需录人文字和上传图片,从而使网站的更新速度大大提高,在某些专门的网上新闻站点,如新浪的新闻中心等,新闻更新速度已经缩短到五分钟一更新,从而大大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也吸引了更多的长期用户群,时时保持网站的活动力和影响力。

3.1目录和用户管理目录管理可以使网站维护人员动态创建目录,从而可为以后新闻管理系统中上传图片部分设置路径,用户管理可以设置用户,为每个新闻设置权限。这样使部分页面只对有权限的用户开放。

3.2模板管理模板是提供一组ASP程序的页面。可以减少页面的复杂程度。并且利于今后网站的扩展。如果遇到大的改动,只需要程序设计者根据数据库结构和页面的需要,写出相应的程序,与此无关的页面不需要改动,保证了网站的良好扩展特性。

3.3类别管理类别管理主要是用来设置网站的栏目,通常网站根据需要设置栏目级别,一般为二级目录,其中大类栏目用来定义网站的主栏目,小类栏目用来定义下一级栏目。设置好栏目以后可以再选择适用于那一个模板。从而实现了栏目与模板之间的衔接。

3.4核心部分新闻管理1)全面支持WWW操作,完全的WEB操作也是当今技术发展的潮流,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由于软件实施成本低,软件复用性和可移植程度好而日渐取代客户机/服务器模式成为主流的开发模式。

2)基于部件的管理思想,利用新闻编辑组件ed-itor和文件上传组件upload。可以实现网页的无组件上传。

3)完善的权限管理和角色定义,分两级进行系统管理,包括系统管理员权限和编辑权限,分工明确,可用性强。通过与前面的模块进行连接,那么我们在新闻管理的程序中就可以用到上面的栏目设置,用户权限设置,目录管理模块,从而实现网站的集成。对应于每一条新闻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同的设置。可以设置栏目名称、权限、图片上传路径。利用新闻编辑组件可以实现图片的插人,可以实现图片的无组件上传。但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生成的原代码中,图片都用的是文件地址,也就是绝对地址,这样的话,给以后网站的扩展带来很大的麻烦,如果有一天网站要变换网址的话,那么相应的这些图片的链接地址都要进行相应的变动,很不利于网站的动态维护。因此,对生成的原代码应该进行一些处理,从而实现绝对地址到相对地址的转化。超级秘书网

4安钢互联网站的实际应用

安钢互联网站包含安钢集团公司网站和安阳钢铁网站,自2002年11月正式开通以后,网站运行稳定,完全达到了预期要求。

互联网论文篇(7)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不同国家结合自身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资本市场环境,在监管规则的制定上都有着自己独到的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出台政策等一系列的手段有效地维护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将就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做具体介绍,并比较其共性和差异。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十分重视立法的作用,法律一方面注重防范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如《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另一方面,法律注重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先向消费者充分说明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消费者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电子记录发生变化时应告知消费者,且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在监管体系方面,美国已形成了从市场准入到日常监管,再到退出机制的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美国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进行管理,明确规定其在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的内容。在监管方式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和虚拟化的特点,美国采取了现场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分析数据等方法对相关业务进行间接检查,以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二)英国的经验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是:行业先行,监管后行,所谓的行业先行也就是加强行业自律。2011年,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建立了“P2P金融协会”,该协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2012年英国的众筹协会成立,规定了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提出了在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方面的措施,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在监管原则方面,英国以适度审慎为基本原则,将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在监管方式方面,英国实行统一监管。初期由公平贸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共同监管,公平贸易管理局以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严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保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但目前公平贸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职责均已移交至金融行为监管局,由其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统一监管。

(三)日本的经验

日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并且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在监管法律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后,日本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将原有的部分法律的使用范围扩展到了网络银行的范围之内。2008年,日本金融厅着手研究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方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案,还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这些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了日本的网络交易秩序,并且有效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及其他与金融消费权益相关的不法行为。在监管主体方面,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并从行业规划、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当然,日本的监管原则并不是一味地强压,而是给予其合理的发展空间。早在2000年5月,日本就《异业种加入银行经营及网络专业银行等新型态银行执照的审查指针方案》,明确提出允许其他行业参与银行业的方针。

(四)各国电子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共性和差异

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以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发达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公司获取客户风险信息的业务成本和缩短了获取时间。如LendingClub、Kabbage等公司均可获得本国的基础信用评级数据,并将其作为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依据。二是各国都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中,不改变原有的监管规则,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三是重视立法的作用。各国都在原有的监管体系基础上根据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及时补充新的法律法规,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各国在监管时存在着差异性。在监管主体上,美国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划给相应的监管机构管理。而英国由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进行监管。在政府的作用上,英国政府给予行业以很大的自,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了许多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而日本采用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各国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还是补充和完善新的监管条例,各国都格外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目前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方面存在着漏洞,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业态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已有的如银监会2006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2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等都不能起到根本性的规范作用。因此,应当尽快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以及网络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以及推出机制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维护网络金融秩序。最后,政府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政府部门在适度干预的同时,更应推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由此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混合化和综合化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监管混乱的现象以及监管漏洞的存在极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尽快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监管体系中。其次,要立足于现有的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自身的职责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再次,要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业态组建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最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成为监管体系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能有效维护行业规范,我国政府也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建设。在这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下,要重视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既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又要明确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部门间获取的监管信息不一致、部分网络金融服务被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的现象。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

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特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信息风险、技术风险等,对此政府应尽快建立风险的预警及防范机制。具体来说,首先要推进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的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的核准,使个人资信状况透明化。其次,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样也应该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监管要求,设置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等管理比例和指标。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90%资产大多配置为银行协议存款,存在着严重的流动性资产匹配风险,如果不通过相关指标对其加以规范,一旦其协议存款收益率下滑,余额宝将会面临巨大赎回压力。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机构的资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企业运营状况等向公众进行披露,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的流程,使网络交易更加透明化。最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企业,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关于网络消费和投资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另外,监管当局还要注重防范其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监管漏洞,很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互联网论文篇(8)

一、域名的法律性质

所谓域名,即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为了便于记忆,现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符号了,在网上它有确认和区别其他网址的双重作用。域名作为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一种智力成果,不是知识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取得的新的成果,它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同时它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因而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应当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厂商名称权等客体有着明显的区别。域名与商标的区别在于:(1)商标要求显著性,而域名则不要求显著性。(2)商标具有地域性,即除了驰名商标以外,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甚至可以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但是域名则要求具有严格的唯一性,因为Internet是一个全球性的计算机网络,所以作为区分网络用户的域名应当具有全球性,即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应当是唯一的。(3)一般来说,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而域名则不同,一个域名未经注册则不得在Internet上使用,即注册是使用的前提条件。(4)商标在注册上是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注册时,不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而且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的规定,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在相同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在域名注册上,国际域名注册没有条件限制,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国外注册公司(诸如NSI-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I-DNS国际化域名系统公司)所采用的是“先注先得”的原则,并无国界和行业的限制。国内域名注册除要求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外,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也只是要求企业申请域名时,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域名注册的申请书,就会得到批准。如在国内注册中文域名时,所申请的域名只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完全相同,则可注册成功,而不必考虑这一中文域名是否侵害了有形市场中已经确认下来的知识产权(如企业名称、字号、商标等)和无形市场中已经相对明确的知识产权(如网站名称),即在注册过程中可以不受任何约束。(5)因商标引起的争议,可由商标管理机关―――国家工商局处理,而由于域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发生纠纷,域名管理机构则不负责裁决,而是由法院处理。

域名与厂商名称(商号)的主要区别在于:(1)域名具有绝对的唯一性,而厂商名称则不具有全球唯一性。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厂商名称只是在登记机构管辖的范围内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同一机构管辖范围内不同行业也可以登记相同的厂商名称。(2)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收费的,域名管理机构向域名的使用者每年收取一定的年费,如果使用者拒绝缴纳,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域名,域名使用单位交纳年费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对注册的续展,即域名是有使用期限的。但厂商名称则不同,企业一旦取得了某厂商名称以后,不用定期向登记机构交纳使用费,不用续展,即厂商名称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上看,域名与商标、厂商名称都有极大的差别,所以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将域名视为既有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而应认定域名是知识产权的新兴部分。

二、域名的管理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及其解决

域名注册的不审查制度使域名注册简便、快捷,促进了网络的迅速发展,但也使域名的管理和维护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商标、字号等商业标志)的保护发生冲突。由于域名注册无地域和行业的限制,以及其严格的唯一性的特点,使域名一经注册,不仅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相同行业的具有相同名称(或商标、字号)的企业不能以此注册域名,而且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不同行业的具有相同名称(或商标、字号)的企业也不能以此注册域名,这不仅使不同类别或地域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在域名注册、使用以及保护方面发生冲突,使一些持有商标权的企业无法正常利用自己的商标(字号)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笔者认为,要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冲突,应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解决冲突的基本途径

解决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途径,目前实际中主要有两条,一是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这主要是对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管辖的中文域名注册而言);二是事后(由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个案处理。

1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有专家建议,应当由国务院职能部门中文域名注册国家标准。包括:(1)对申请域名的境内权利人的资格作出规定;(2)对申请数量作出必要限制,同时建立对已注册四千多家网站的网站名称库及中外五百多家知名企业商标库的必访查询制度;(3)规定境内各大ISP服务机构只接受这一标准的解析。北京市工商局局长王纪平也撰文指出,基于工商机关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管理体系目前是比较完备的,都有完备的数据库;中文域名管理部门和工商机关通过协调提出了将有关中文域名管理同工商机关目前进行的企业名称、字号以及商标的管理进行接轨的域名管理思路。即通过互联网实现工商机关的数据库与中文域名管理数据库的对接,缩小每个中文域名潜在申请者范围。也就是将企业等申请单位根据它们自身的行政区划、行业分类以及它们所拥有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逐层细化,最终分别和具体的中文域名相对应。和某个具体中文域名相对应的单位就是这个域名的潜在申请者。如果一个申请者想申请他不具备的字号、商标作为域名,登记部门将查询该域名是否有潜在申请者,如果没有他可以申请,如果有那他就不能申请。如果一个域名存在两个以上潜在申请者,则先申请的先得。这样将每个中文域名可能的申请者从原先的成千上万缩小到一个非常小的范围。这种方法对于那些想通过抢注他人中文域名并以此获得暴利的投机者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防范。

从理论上看,这个方法能够减少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防范抢注行为的发生;但从实践看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预先审查的范围很难确定,因为域名纠纷并不限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还可能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如姓名权、商誉权等)。其次,预先审查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很难确定,因为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客体是不经官方批准、登记、备案而存在的,例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广告语、知名标记等。如果预先审查仅限于在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库进行检索,那么这种预先审查的范围是很有限的。再次,如果在域名注册领域也象商标审查那样进行近似性的审查与判断,不仅成本极高(这种成本最终都要转移到每个申请注册的企业身上)而且效率极低,这将会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况且,域名注册不象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登记那样有行业、地域的限制,判断“相似”及“混淆”就更加困难。

2事后个案处理。即因域名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CNNIC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CIETAC)进行处理,不论涉及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民事权利,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还是未经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不论相同还是近似,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个案认定的效力范围仅仅限于每个案件,即针对域名一次有效,对其他问题不发生法律任何效力。

基于以上两条途径的各自特点,笔者认为:在对域名注册和管理、及解决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解决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途径应以“事后个案处理”为主,“预先审查”为辅。(二)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

在解决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时,无论是预先审查还是事后个案处理,都应首先处理好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志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系。

在预先审查制度中和以往的事后个案处理中,都遵循(或借用)的是商标保护的优先权、先用权,驰名标识保护权和专用权等原则,将域名作为一种类同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兴客体有其独立性(前文已做分析),不应作为商标等既有知识产权的延伸加以管理和保护;因而也不应把域名的保护作为商标等保护的附属,将域名的注册和域名持有者的权利一概放在商标优先权和专用权之后。因为首先,如果在域名注册管理和保护中商标权、企业名称享有无条件的优先权,不仅使许多没有商标权的申请者无法正常获得域名,无法及时开展互联网经营活动;也使已有域名的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将始终处于待定状态。一旦有人主张其享有商标权,则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将被宣告无效。其次,不同类别或地域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冲突,用规范这类冲突的规则去规范要求具有全球唯一性的域名,对域名申请者和使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在解决域名与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时,应采取有条件的商标保护的优先权、先用权原则―――商标特殊保护与申请在先原则。即在域名注册管理和保护中只对驰名商标(标识)采用保护权和专用权,而对普通商标(标识或企业名称)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这是由于:

首先,目前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的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6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要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上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的规定,虽没能涉及网络领域,但笔者认为根据其精神,这种保护应扩大到全部领域,包括虚拟的网络世界。

互联网论文篇(9)

2微课的设计与制作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及特点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学生在校组织课堂教学将很可能会逐步减少,直接走进车间、实习场地参与实践教学将会越来越多,有些课程甚至就应该直接搬到了实习现场或车间。众所周知,现代职业人的塑造与培养决不能简单、粗放,甚至放养,应遵循教育规律及特点,应采取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微课”的应用可以极大地填补课堂与实践教学的空白,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方便快捷地解决相关问题,如重要知识点与难点、实操模拟、企业家讲座、案例分析、求职技巧等,相对于较宽泛的传统课堂,“微课”短小精悍,一个议题,一个重点,都是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而设计,非常适合学生自学。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也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只要学生有学习的愿望即可实现。同时,还适应不同的学生,例如视频播放快慢随意可以调节,让不同程度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基础和接受程度来控制视频的快慢。由于视频可以反复播放,使那些平时反应慢又羞于发问的学生能够从容地反复观看,方便记忆、便于理解。就高职教师而言,微课的设计与制作应遵循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便于课前复习。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和新知识所需的衔接知识点,设计制作好微课,利于学生在课下提前观看此微课,为课堂做好准备;第二,便于课程导入。教师根据课程知识点设计新颖的问题或作为工作在高职教学一线的专业教师,长期从事课堂与实践教学业已成为习惯,再加上熟知学生的特点,转变观念、提升技术及制作能力成为当务之急,当然,“微课”是课堂与实践教学的高度浓缩、提炼,需要讲究制作技巧、及时更新、注重效果,所以,设计与制作精品微课必将是大势所趋,满足学生知识需求、能力提升是其精髓所在。首先,教师在所选题材上下大功夫,要根据学生的学习程度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入手,通过典型例题和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学生迅速掌握本知识点。其次,在制作视频时要注意动静结合,图文并茂,字体搭配,字号搭配,颜色搭配,错落有致,使用的文字尽量少等,要使整个视频简洁清新流畅。再次,讲解的时候心中要有学生,语言要用普通话,尽可能少地使用古板、枯燥的书面语,使讲解通俗易懂,声音响亮,节奏感强。当然,制作“微课”就是微研究的过程,教师在实际教学中要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教学反思的过程。通过精品微课可以有效地进行资源的积累、分享和交流,还可以有效提高教师的自信心和成就感,尤其是提高教师学科的教学与信息技术整合能力。精品微课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传播,能够把检验高职教学效果放在更大的平台上,既便于教师之间教学经验和方法的交流,又便于有效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真正提高教学效果。为此,制作精品微课需要从脚本编写、教师讲授、素材选取、后期剪辑、技术支持、市场运作等诸多方面给予充分考虑,需要组织专门的制作团队,经过专家审核,方可以展现在学生面前,否则鱼龙混珠、知识垃圾会直接影响高职教学的质量与声誉。打造精品微课应成为高职教育教学的风向标,目的在于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突显时代特色。教育是需要不断求新求变的,当然,更要始终抓住育人这一根本,有效的学习支持服务应该体现在方方面面,精品微课将是不错的选择。

互联网论文篇(10)

二、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机制分析

(一)互联网应用的分类

当前互联网应用主要可分为四类:交流沟通类、信息获取类、网络娱乐类、商务交易类。交流沟通类应用主要包含即时通信、博客/个人空间、电子邮件、论坛/BBS、社交网站、微博六类。主要是利用网络无时差、无边界、廉价的传输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流沟通。使用主体为一对一的交流,以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或氛围,通过集群效应来吸引网络用户。信息获取类主要包含搜索引擎、网络新闻两类,该类应用是用户利用互联网丰富的信息查找自身感兴趣的内容,获取知识或消息。使用主体为一到多的关系,以提供信息和专业知识为主要吸引手段。

网络娱乐类主要包含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四类,是利用网络上资源获得听觉、视觉的,其中通过网络视频也可获得最新的即时咨询消息。商务交易类主要包含网络购物、旅行预订、网络炒股、网上支付、团购、网上银行六类,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和便捷获取有形或无形的商品,是互联网和传统产业的结合点。[5]

(二)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机制

笔者通过研究1997年至201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并结合近几年来网络舆情的发展情况,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网络舆情的发展情况与互联网应用的发展整体上呈现正相关关系。

近年来,互联网应用与网络舆情均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趋势。由于网络舆情一般是由社会热点事件通过互联网,于短时间内在网民群体中迅速传播扩散所产生的,因此,社会热点信息在网上的传播速度越快、网民中的传播范围越广、引起网民的注意程度越高,越易于引发网络舆情。针对以上三点易于引发网络舆情产生及扩散的因素,并选取与互联网应用有关的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机制。首先,在信息的传播时间层面上,不同的互联网应用对信息的传播速度不同,由此使得不同的互联网应用能够在信息传播速度对网络舆情的影响这一层面上发挥不同的作用。

其次,在信息的传播范围层面上,由于不同的互联网应用不管是在用户数量上还是对单条信息的扩散能力上都是不同的,因此在信息传播范围这一层面上,各类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是不同的。

最后,在引发网民的注意程度层面上,从信息内容上来看,越是敏感的信息、与网民切身利益越相关的信息所引发的网民注意程度越高,但是各类互联网应用对信息内容的总体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在研究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机制时,信息内容的敏感性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除信息内容的敏感性外,包含同样内容信息的形式不同也会引起网民不同程度的注意。在这一层面上,不同的互联网应用对同样内容的信息形式也是有所差别的。一般来说,视频比图片更易吸引网民的注意,图片比文字更易吸引网民的注意,内容详尽的文字比简单说明的文字更吸引网民的注意。

因此,在研究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影响力时,主要可从互联网应用对社会热点信息的传播速度、传播广度以及信息负载量三个维度来进行评判。

三、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本文评价的对象为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影响力,所以研究侧重点是互联网应用本身对网络舆情有影响的相关属性,网络舆情信息的热度不在研究范围内。网络舆情得以在互联网上产生、发展的基础是由各类互联网应用支撑起来的信息传递网络,而网络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扩散程度不外乎三个指标——信息传播速度、信息传播广度、信息容量。因此,本文从互联网应用对信息的传播速度、信息的传播广度、信息的负载量三个维度构建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一)信息传播速度

舆情的产生需要依靠互联网应用将某个社会热点话题在一定时间内迅速传递给网民,在网民中激起群体效应,再次刺激舆情的发展。其中,信息的传播速度是一个关键性指标,信息只有在短时间内快速传递给一定数量的网民才能构成舆情产生的网民群体基础。如果通过互联网应用传递的信息速度过慢,拉长热点信息的传递时间,将会导致信息失效、热点效应消失,难以产生网络舆情。因此,本文认为应该从互联网应用对信息的传递速度出发建立指标体系。信息传播速度指标包括两项二级指标:最新信息的次数、信息耗费时间。

1.最新信息的次数

是指各类最新信息通过某类互联网应用首次出现在网络上的次数。经由某类互联网应用最新信息的次数越多,表明该类互联网应用对最新信息的传播速度比其他各类互联网应用快。根据网络舆情的产生条件可知,引发网络舆情产生的起点正是通过互联网应用而首次出现在网络上的热点信息,互联网应用所最新信息的次数越多,能够包含的网络热点信息也会相应较多。因此,互联网应用对最新信息的次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产生网络舆情的影响力。

2.信息耗费时间

该指标是指当信息传递到信息者手中时,经由者通过某类互联网应用上传到网络呈现给网民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信息耗费的时间直接反映了互联网应用对信息的传播速度。信息速度越快,信息就越及时、越新颖,越能引起网民的关注。

(二)信息传播广度

信息传播广度指标强调通过互联网应用传递的信息所能传达到的人群总数。社会热点信息经由互联网后,接收到的群众越多,越易于引发网络舆情。并且,就网络舆情的扩散速度而言,某一互联网应用的用户数越多、接触到信息的人数越多,网络舆情的扩散速度也越快。因此,信息传播广度指标包括通过应用单条信息所能传递的用户量、应用的使用用户总量这两项二级指标。

1.通过应用单条信息所传递的用户量

是指单条信息通过某类互联网应用后,能够接收到该条信息的人群总量。例如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信类的互联网应用一般而言信息多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而类似搜狐新闻、百度搜索等信息获取类应用多是以一对多的方式信息。某类互联网应用单条信息的接收人群数越多,对网络舆情产生和扩散的影响程度就越大。

2.应用的使用用户总量

信息的传播广度除了跟通过应用单条信息所能传递的用户量有关外,还跟该互联网应用的使用用户总量有关。某类互联网应用的用户量越多,经由该类互联网应用获取信息的人群基数相应也就越大,信息的传播也就越广。

(三)信息负载量

信息负载量指标主要指经由某类互联网应用所信息包含的相关主题内容量。网络舆情信息的表达大多依靠文字,还有部分是利用图片、视频、音频。以不同形式的信息包含的内容量不同,但一般而言,经由互联网应用所的信息内容包含量越多、对事件的阐述越充分,也越易使网民信服、越易引发网络舆情并加速扩散。该指标的二级指标主要是单条信息的内容负载量。单条信息的内容负载量。该指标是指经由互联网应用的单条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总量。不同的互联网应用的信息形式也是有所区别的,如图片、文字、视频,但通过对图片张数、文字字数以及视频时长的统计基本可以实现对信息内容负载量的量化。

四、结语

互联网论文篇(11)

1922年,美国著名新闻评论家和作家沃尔特·李普曼写下了《公众舆论》一书,被列为传播学的奠基之作,开启了舆论学的大门。它第一次对公众舆论做了全面的描述,分析了阻碍公众接近真相的种种因素,首次提出了“拟态环境”和“刻板成见”的概念,也引发了后来人对议程设置这一理论的研究。如今,虽已过去将近一个世纪,但此书影响未消,我国的许多传播学者也对此进行了解读,如黄旦在《舆论:悬在虚空的大地?》一文中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对整本书进行了评述,而姜红在《舆论如何是可能的?》阐述了李普曼所认为的舆论发生机制,还有一些学者就书中的关键概念“拟态环境”和“刻板成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此外还有对书中所蕴含的议程设置思想和报刊的运行过程进行了解读。

但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在网络广泛普及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公众舆论进行更多的思考,找寻其存在的特征和意义。

二、李普曼笔下的公众舆论

“公众舆论”一词最早出现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卢梭认为,“公众舆论是理性公正的,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因此理性的公众舆论最终可以主导政府决策。[1]”但李普曼对此却进行了反思并持有相反的意见,他用了整整一本书的内容来讨论这一概念,虽没有下任何明确的定义,但却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舆论是不可能存在的,在他看来,当下的公众并不能自发的形成真正的舆论。

就舆论的主体而言,其应是公众,“公众是由社会中占大多数的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人组成的。[2]”但在李普曼看来,人们除了具有一定的独立思想之外,还有着根深蒂固的刻板成见。对此他有着非常的经典的描述:“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是先理解后定义,而是先定义后理解。置身于庞杂喧闹的外部世界,我们一眼就能认出早已为我们定义好的自己的文化,而我们也倾向于按照我们的文化所给定的、我们所熟悉的方式去理解。[3]”这表明公众并非是理性的个人,他们会受到所处社交圈子内文化的影响,也会受到先入为主的成见的影响。另外李普曼也明确的说道:“其特点是先于理性被投入应用。这是一种感知方式,它在我们所意识到的信息尚未经过我们思考之前就把某种性质强加给这些信息。[3]”这指出了一个事实,公众习惯于带着成见去看待任何事物,如果看到的完全合乎他们的预想,成见就会进一步加强。因而,固有成见保护着公众,在它们的防卫下,公众能够很轻松地融入所在的社交圈子,也能让他们继续感受到所处的地位是安全的。

在描述公众舆论的客体时,李普曼引入了“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认为“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3]”真正的现实环境太庞大、太复杂,人们不得不在能够驾驭它之前使用比较简单的方法去对它进行重构,但“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3]”使得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人对环境的调适是通过“虚构”这一媒介进行的,因而即使重构得再精确,也不等于是真正的现实。

至于舆论本身,由于舆论面对的是一些迂回曲折、看不见摸不着而又令人困惑的事实,而且根本不可能一目了然,因此,不同见解组成的公众舆论变得模糊不清。在李普曼看来,那些带有刻板成见的人在面对拟态环境中的事物所做出来的反映,也是那么的不真实,所以,公众给舆论只能是“他人脑海中的图像——关于自身、关于别人、关于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这些对人类群体或以群体名义行事的个人产生着影响的图像,就是大写的舆论。[3]”

三、互联网时代的公众舆论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人数的迅速增多,网络越来越成为大多数人发表意见的平台,由于网络媒体本身其传播方式的复杂性和交互性,使得网络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陈力丹曾将舆论定义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4]”据此,如果要给网络舆论下一个定义,我们暂且可将它定义为: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基于网络这个平台上所表达的对于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的主体是所有能够接触到网络的公众,客体依然是来源于现实社会中的某些现象和问题。

在互联网迅速普及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使公众舆论成为了可能。这具体表现在:

(一)舆论主体——公众已日渐成熟

目前,我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超过四亿,网民们公开发表意见的各种论坛、博客、微博、轻博等也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得以产生,正是这种新的技术,“把人类社会及其多样复杂的各个部分连成了一个新的世界,使人类的连接方式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5]”由此,在新的传播环境下,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网民们呈现出新的特征:

1.公众的意见表达愿望增强

互联网传播的自由性使得网民们几乎可以就任何新闻事件或社会问题发表或交流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属“阳春白雪”也罢,属“下里巴人”也罢,只要他有意见表达意愿,都可以表达出来进入到网络空间。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沉默的大多数找到了表达的渠道,有可能变成互联网上的活跃分子。

2.刻板成见的作用正在减弱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地球村”这一构想成为可能,这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传统媒体时代的人们很难走出固有的社交范围,也很难直接接触到地球另一端的事件,但互联网扩大了人们的交际圈子,它可以让人们接触到不同的思想观念,也可以直接了解到其它地区发生的事件,它消弭了横亘在人与人之间的地域界限,也让更多的人获得了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同的文化之间开始有了交集,一些旧有的成见因为有了新的思想的影响而逐渐消逝,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使得固有的成见正在减少,作用也在慢慢减弱。

3.意见领袖的身份变化

在传统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多为记者、名人等拥有大众媒体话语权的人,普通人很难在大范围内发出自己的声音,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情况正在改变,尤其是在微博上,平民草根的声音借助这一平台得以迅速扩散。以新浪微博的“作业本”为例,他只是一位普通的青岛市民,但他目前的微博粉丝数量已达到377万,其言论的影响力丝毫不亚于知名人士。此外,公共知识分子借助微博也放大了自己的声音,获得了一大批粉丝的追捧,使得意见领袖的组成更加多元化。

所以说,做为舆论主体的公众,已逐渐走向清醒,虽然离理性与自觉尚还有一段距离,但更应该欣喜地认识到,有了更加接近真实的环境和途径,少了些许的干扰,公众更容易发出属于自己的呼声。

(二)舆论客体——媒体格局正在改变

1.互联网改变媒体格局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它的出现成功地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看法,影响了事件的传播方式,但这还不足为奇,“新新媒介”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原有的媒介格局。新新媒介是指互联网上的第二代媒介,于21世纪被普遍应用,如博客网、维基网、脸谱网、推特网等。对于这类媒介,保罗?莱文森给出了十分具体的界定:“第一,消费者即生产者;第二,其生产者多半是非专业人士;第三,个人能选择适合自己才能和兴趣的新新媒介去表达和出版……[6]”现在,大众对这类媒介的使用已驾轻就熟,他们也逐渐从信息的消费者变成了生产者,改变了自己的被动局面。

2.由主导媒介模式逐渐转变为多元媒介模式

英国传播学者麦奎尔在关于媒介权力的讨论中,认为“通常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一种是主导媒介模式,另一种是多元媒介模式”[7]。主导媒介模式传播由统治集团决定的关于世界的有限的、统一的观点,受众被迫要接受所提供的对世界的看法,而没有太多批判反应的余地;而多元媒介模式允许差异和不可预知性的存在。当下的传播环境正是一个趋向于多元媒介模式的环境,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齐头并进,与之相伴随的各种思想、理念也在不断地输入到人们的头脑之中,因而,人们在认识这个世界时,有了更多的方式,也有了更多不同的角度,这对于他们认识真实世界是非常必要的。

3.“拟态环境”逐渐明晰

互联网宽松的准入条件,迅捷的传播速度,广泛的覆盖范围和它的匿名性、交互性、自由性等特征,使得公众能够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李普曼曾这样比喻新闻机构:“它像一道躁动不安的探照灯光束,它把一个事件从暗处摆到了明处再去照另一个。[3]”或许我们也可以将互联网比作是一道光束,与传统的新闻机构相比起来,它具有更自觉和更深入的特征,比如近年来流行的“人肉搜索”。或许网络不足以向我们展现事实的全部真相,照亮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所挖掘的深度和广度都已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

另外,由于互联网的弥散性特征,使得要想在网络上控制住某一信息不被扩散是十分困难的,虽然互联网面对的审查力量依然十分强大,但在这种博弈当中,我们看到公众的需求总是占据上风,所以网络中凝聚的巨大的民众力量一起把互联网培养成了最敢于也是最能够与以政府为主导的审查力量相抗衡的媒体。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互联网使得公众更加接近事件真相,也更能帮助人们认清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

(三)网络舆论——日益活跃

作为意见本身的网络舆论,因为有了逐渐觉醒的公众和一个更能接触真相的途径,因而逐渐从虚空走向实处。近年来,无论是网络舆论发生的数量还是质量较之以前都有了明显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公众致力于寻找真相。

1.互联网引领舆论潮流

从“邓玉娇案”到“周老虎”、“欺实马”,再到“李刚门”和“药家鑫案”,可以看到在互联网上公众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判断,并将这些意见汇聚成一种公意,一种力量,从而对事件本身产生影响。如果说上述事件还有传统媒体在推波助澜,指引公众前进的方向,那么随着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热点事件呈现出先是在微博上走红,再由传统媒体加以跟进的局面。以温州动车事故为例,微博中的事故信息的内容和传播速度大大超过了传统媒体的报道,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传统媒体的缺位。所以说,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下,互联网尤其是一些新新媒体充当了舆论的风向标,引领着舆论的潮流。

2.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作用削弱

曾经,报纸电视做为大众获知信息的主要来源,牢牢地控制着大众媒体,影响着人们的所思所想。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获知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元,也更易发表自己的见解,所受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度也越来越小,甚至在有些时候,在对待某一件事情上,传统媒体的立场与互联网上的论调形成对立的两面,如学者张颐武在谈到2012年伦敦奥运会时,这样说道:“在本届伦敦奥运的全过程中,中国的互联网还是相当公道的,它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舆论的方向,使得舆论的主流趋于中道和理性。对开幕式的评价如此,而当羽毛球女双的问题被激烈抨击,许多主流媒体都参与抨击时,网民觉得她们却有不当,却惩罚过度,这也矫正了主流媒体的选择,公道自在人心。”这一评论反映了在某些问题上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的对立,沉默的大多数人有了自己的主见。

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互联网上的声音并不全是理性而客观的,有的偏激刺耳,有的以偏概全,尤其是微博等新新媒体,由于信息的便捷性和言语的碎片化,导致它们成为了语言暴力、非理性化情绪和谣言滋生的土壤,这就需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舆论的进步。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对公众舆论的影响是深刻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舆论发生的主客体条件,使得公众舆论已渐渐地走向了可能,但互联网作为新兴传播媒介的弊端也在日益暴露中,如何使网络时代的公众舆论走向正途,除了如李普曼所说,需将希望寄托与于社会精英阶层外,更多的是需要每一位网民能够剔除内心的成见,以理性和自觉去了解事实的真相,然后再依据理性和真相表达出公正的意见。这样形成的公众舆论的质量才会逐渐提高,也才会构建出更加明晰而和谐的社会。(来源:今传媒 文/黎妮,女,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艺与文化传播研究。 编选:)

参考文献

[1]冯希莹.简析卢梭与李普曼公众舆论思想[J].天津社会科学,2011(3).

[2]姜红.舆论是如何可能的?——读李普曼《公众舆论》笔记[J].新闻记者,2006(2).

[3] (美)沃尔特·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