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营销模式,需要网络服务器为其提供运行的载体,但是网络服务器由于自身的脆弱性,常常会受到攻击,难以避免地带来信息安全风险。
1. 网络安全风险
由于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采用的操作系统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网络服务器和信息数据库的安全级别比较低,存在安全隐患,计算机程序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人为失误或错误,这就使得互联网系统很脆弱,甚至轻易被攻破。以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为例,在2015 年,该公司被曝系统存在高危漏洞,大量客户信息面临泄露的危险,但这一漏洞长时间没有得到修复,引发了众多投保客户的忧虑。
2.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客户隐私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要求客户在投保时必须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情况等,这些个人隐私问题很轻易地被数据骗子以极低的价格倒卖,同时,当客户出险或者进行事故报案时要进行必要的信息登记,而这些信息很容易就被骗子利用向客户进行诈骗。例如,2015 年补天漏洞响应平台爆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面临泄漏上万客户的银行账号、身份证等个人隐私信息的风险。
3. 在线核保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核保是在线上平台进行的,无法像线下保险公司一样能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详谈,客户的身份识别认证以及对承保保险标的情况问询等成为保险公司在线核保中最为谨慎的环节。而对客户来说,投保后所交纳的保费是否安全地进入保险系统、交易记录是否得到保存等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完全可靠的网络技术来保证在线核保、交易过程的万无一失。
(二)道德诚信风险
互联网保险公司在通过网络进行承保时,承保的细节内容无法与客户一一详谈,再加上我国保险业主要是采用询问告知的方式,客户有可能不主动告知相关细节,保险公司则无法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很难估量其中风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会为了一定数额的赔款或保险金而制造事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这是互联网保险公司无法求证的部分,只能靠报案人的一面之辞;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但其真实性难以查证,这同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近几年,欺诈与反欺诈的现象日益严重,带给了互联网保险行业一个严峻的挑战。由于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所需缴纳的保险金额少,就出现了一些团伙利用虚假信息申请理赔,恶意欺诈保险公司,获得巨额赔款。其中被华泰财险起诉的职业骗保师一案,成为我国首例互联网保险欺诈案,也开启了保险公司重点打击职业骗保师和反欺诈维权的道路。
(三)产品风险
在互联网保险公司设计、上线新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本身的设计,还要考虑到线上投保流程的操作,比如在线咨询、投保方案展示、风险提示、保单检验、理赔查询、后续服务等基础服务。总体来说,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呈现出低价值、低黏度、同质化的特点,在产品属性设置、产品定价、产品附加服务、产品结构等方面都有一些不足:一是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保费收入,以较高的收益率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打造成纯粹的理财产品,脱离了保险的实质。例如:2014 年,前海人寿的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以超过6% 的收益率吸引众多客户投保,成为了当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第一的产品。
二是互联网保险兴起时间不长,缺少关于保险数据方面的积累,在新产品开发的定价中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需要根据市场条件强劲或者低迷来判定。比如,在市场整体表现良好的时候,投连险的销量较好,就会造成一些万能险的退保。
三是产品的附加服务(除基本保险责任以外的服务)没有得到深度挖掘,不能建立起客户对品牌的忠诚度,降低了客户黏性。当前,由于保费收入依旧是许多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标准,所以员工为了获得绩效奖励,会诱导客户迅速投保,快速签单,却没有为客户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引起客户的不满,造成现有客户的流失。
四是虽然互联网产品种类较多,但是产品大同小异,缺乏创新力。目前来讲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主要以车险和理财类寿险为主,各家保险公司大打价格战,实际上大大压缩了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
(四)法律风险
目前,除了《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法规办法,以及分散在《保险法》、《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还没有出台完整、专门的互联网保险法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虽然经过几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运行秩序,但整部法律主要是针对线下传统保险业的,已经无法跟上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快速更新。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超出预期,新的问题接踵而至,我国相关配套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很难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实际发展要求。
对保险公司而言,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具备更多的信息优势,会更多的支持消费者的利益诉求,使得保险公司处于劣势;对客户而言,由于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对保险知识缺少了解,一些客户很容易落入保险公司的圈套,遭受经济损失。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遭到利益损失,都会对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产生消极影响。
(五)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可见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关联紧密,甚至是引发其他风险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操作风险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高度重视,因为金融机构数量与日俱增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操作上的失误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由于互联网保险平台的虚拟化,导致保险公司不好排查因客户操作带来的多种风险原因;公司业务员因操作不娴熟而导致的一小部分保单的失误,可能经由互联网发酵,带来恶劣的影响;如果有大量业务到来,会增加出单员在出单时出现失误的概率。
(六)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由于声誉事件的发生导致公众、企业对公司评价下降,从而对公司造成危险和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向广大互联网用户推广保险产品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互联网消息的快速流通会让一个小的失误、声誉上的瑕疵、客户的不满等不利消息迅速扩散。若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一旦被互联网传播,势必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造成客户流失和潜在客户的不信任。另外,除去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的比重较低,所以很难得到管理层的重视,导致公司在对互联网保险声誉风险的控制和处理力度不足。
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中风险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机制
首先,保监会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保费确认、业务范围、成本核算、产品费率等加以明确规范,要求各保险公司及时上报每一时期所经营情况,以保证该公司在获得许可的领域里开展业务活动;其次,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针对业务、赔付能力的分级考核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给广大消费者提供参考,也利于信息的披露;最后,建立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及与之配套的执行规则,明确退出标准、方式、操作流程等内容,采取差异化监控以区别不同情况,从而增强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促进互联网保险的良性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保险的安全保障措施
1. 增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客户信息安全制度
互联网保险中,信息安全尤为重要,保险公司要实时关注网络的安全认证问题,提高服务器和数据库的安全级别,注意系统安全的日常维护;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安全应当得到高度重视,我国可以向美国学习,进一步提高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加密技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控、把关;对电脑等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减少在进行业务过程中出现宕机的可能。
2. 构建互联网保险的专用网络,利用云端优势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制订,互联网保险业应当坚定信心,加大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投入,建立专门提供给互联网保险业使用的专有网络,成立一条绿色通道,让客户随时随地可以享受到优质的保险服务体验。同时,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云端的分布式缓存(常规数据查询请求无须通过数据库,可在缓存中获取到)、分布式消息队列(采用异步通信机制,在高并发峰值请求来时,不会拒绝服务,而通过异步存储请求并排队处理的方式来解决峰值请求)、自动灾备(数据库和服务器采用实时备份,数据库宕机后可在1 分钟内回复使用,服务器可在5 分钟内恢复使用)等先进技术来保证核心平台的运行稳定。
(三)尽快建立保险征信系统和信用服务体系
1. 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加强风险防范
如今,信息不对称和买家风险越来越严重,不仅存在客户隐瞒实情以获得保险公司承保,更有网络销售产品成为保险欺诈的新目标,单独的保险公司力所不能及,就需要整个行业内加紧信用制度的建设。我国可以以美国为效法对象,构建有效的保险信用体系,记录保险机构、员工和客户的信用记录,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互联网保险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将这些分散于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信用记录通过互联网进行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保险业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2. 完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体系
目前最权威的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主要以收集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用户信用状况为主。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已有征信系统的行业,构建自身的信用评级体系,通过对客户身份识别认证和信用评级来评估个人或者企业在其他领域的信用状况来估测其信誉能力,确保交易的真实性,防止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个人和企业也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来查询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是否存在不诚信、不可靠的行为,迫使不符合规范和市场要求的公司和从业人员不断完善自己或者退出市场。
(四)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渠道和关注产品创新
1. 及时分析用户的反馈信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营销过程中会得到大量的用户反馈信息,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小组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对客户需求进行细分,实现公司各部门的无缝对接,能够第一时间解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疑惑,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感,维持客源。同时,面对客户的投诉,要加快处理进度,增强信息传输的运行速度,简化办事层级,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向系统开放更多的授权,提高自动化程度,以达到对客户投诉意见的快速响应,适应互联网客户对效率和便捷的要求。
2. 注重产品结构创新和精准定价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给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也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互联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财务风险对其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互识别财务危机和存在的财务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御体系,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和经营能力,促进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互联网企业概述
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信息技术为载体,主要从事网络产品、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及生产、互联网运行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的活动,来获取收入的企业。目前,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已经涉及到各行各业,较为著名的有阿里巴巴、百度、新浪、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具有依赖于互联网平台、服务对象众多、技术更新速度快等特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主要依托于互联网,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信息传递的流动性,使得数据的处理更加的方便、高效准确。
二、互联网企业的财务风险分析
1.互联网企业的财务特点。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传统企业不同,其产品多为无形的,企业未来的收益前景难以预测,风险较大。互联网企业具有轻成本、重费用的特点,人工成本费用和销售费用占主要部分,主营业务成本所占比例较小;互联网行业的主要特点是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替代品较多;互联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互联网服务为主,其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比重较低;互联网企业的资金主要是以权益资金为主,来源于风险投资基金或者其他互联网企业,因此资金负债率相对于其他企业比较低,而资产负债率比较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传统企业较高。2.互联网企业的财务风险。2.1筹资风险。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其固定资产比例较低,因此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风险投资成了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能以很少资金投入,取得较大的股票比例。但随着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壮大,风险投资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且投资不稳定,存在让企业丧失控制力的风险。2.2投资风险。互联网投资风险指企业对投资项目投入一定资金后,因企业自身的财务特点和对市场环境的不了解,而影响最终收益与预期收益偏离的风险。和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的产品主要为无形资产,其在短期内不会出现投资收益,而且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非常大,引起最终收益和预期收益的偏离。另一方面,如果互联网企业的管理层不能够充分的了解投资市场的环境,未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就可能会引发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风险的产生。2.3资金回收风险。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与互联网企业存在的资金回收风险有着紧密的联系,互联网企业针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制度的建立,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的评估对资金回收风险的防范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很多互联网企业针对资金的回收缺乏防范意识,缺乏规范的防范体系,使互联网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回收的风险。2.4收益分配风险。收益分配结果的不确定性,是造成互联网企业收益分配风险。互联网企业的财务特点决定了其收益的不稳定性,从而引发收益分配风险的发生。企业股东重点关注的就是收益的分配情况,收益分配风险的产生将会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从而影响企业的再融资,弱化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能力。
三、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1.资本结构不合理。目前,很多新兴的互联网企业规模较小、资金不足、收益率低,资本结构不合理,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使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筹资方式和筹资决策对企业的战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企业如果存在大量的短期借款,将会导致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短期偿债压力,一定的程度上加大财务费用,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2.投资方式单一。互联网企业的资金多用于无形资产的投资,如技术研发等。资金的运动渠道较为单一,使得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的分散风险。合理的选择企业的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对比分析,完善投资决策制度来规避投资风险的发生。3.资金管理策略不合理。互联网经济发展时代下,传统的财务管理机制主要侧重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容易导致数据分析满足不了需求,对财务决策产生不利的作用。缺乏合理的资金回收策略是互联网企业存在资金回收风险的主要原因,过于宽松的借款策略,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市场的占有率,提高销售量,但此种策略引起的连锁效应无疑会给该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对企业的资金回收带来很大的阻碍作用。4.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收益分配风险主要包括过度分配收益风险及过度保留盈余风险。管理层针对收益分配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未将其列入企业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存在着权责不明、管理效果低下的现象。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和巨大的挑战,忽视风险的防范会引起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的安全和完整难以得到保证,从而引起收益分配风险的产生。
四、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针对互联网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具体防范对策建议如下:1.拓展筹资渠道。互联网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存货量与传统企业相比较少,主要的资产表现为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但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互联网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适当的选择最佳资本结构,充分考虑资金的还款期、还款方式等各种风险因素,选择适当的筹资方案。为了满足资金的需求,互联网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合理控制负债,制定科学的融资规划来筹措资金,权衡风险与收益。互联网企业应当大力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可以选择性的引入机构投资者或公开公开募股等方式,缓解企业过大的本息还贷风险。2.建立风险识别及预防机制。互联网企业应提高警惕,做好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对于投资项目,做好风险和识别与预防,制定投资期限和风险防范策略,衡量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比重。互联网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充分考察自身的偿债能力,把公司筹集到的资金合理利用,保证资本价值最大化,实现利润收益最大化。另外,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经济环境合理预测借款额度,提前安排借款计划,避免发生由于过度负债而导致资金短缺的问题,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3.制定资金回收策略。近年来,控制和防范应收账款风险已成为主流,特别是互联网行业,虽然企业应收账款金额的增加不仅会加大互联网产品的销售,而且能减少企业存货。但是要充分衡量增加的应收账款所带来的利润的增加额是否超过了投资的边际成本,且必须要保证应收账款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降低应收账款引起的坏账损失。互联网企业应当制定有效的资金回收策略和信用评级体系,适当的实行赊销政策,合理规避资金回收的风险。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大对财务风险的识别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当然企业经营者要强化风险意识,当企业面临筹资风险的时候,作为经营者要能够迅速反应,同管理者进行协商,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克服筹资风险,使公司免受损失,能够快速稳健的发展。当然,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的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两者能同步进行一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崔海轮.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金融经济[J].金融经济.2017(2):200-202.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人们在进行资金借贷交易中,借款方没有按约定进行还款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会对借款方采取信用评级制度,在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与分析,判断借款方的信用情况,再进行发放贷款的决策。将互联网融入到金融之后,使金融交易打破了常规的地域与交易人员的界限,为很多预贷款人提供了机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征信管理系统方面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交易双方约定中出现违约时付出的成本也较低,促使风险概率的提升,以当前P2P网贷模式为例,在这种网贷模式中,借款方因无力偿还而逃避还款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是借款方在还款任务还没有完成时便退出了借款机制,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发生倒闭的情况也很常见。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即金融机构企业员工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操作不当或者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操作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必须要针对这些缺陷因素及时进行控制与改进,必须要加强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控体系的建设,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机构避免遭受操作风险的影响。另外,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另一部分主体是客户,这很难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一旦出现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需求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需求的心理需求,建立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WIFI热点,从而盗取消费者的资金。
(三)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系统中存储着全面的个人与企业的基本资料信息与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个人信息没有制定规范的使用约束机制,无法为客户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使客户信息被盗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使信息存在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客户的生活与生产经营都会到来不便与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信用信息一旦被人恶意盗用,会影响客户信用评估的公正性,使客户信用风险的危害加大。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机构的一些业务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使互联网机构存在亏盈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求,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带来比负面影响;其次,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速度却十分迅速,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造成一旦出现利益纠纷无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
(一)将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完善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也要进行完善,针对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使机制与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我国征信系统都是以央行的数据为基础依据的,应该对其建设进行完善,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将评价与信用管理机制统一化,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首先,消费者在自我防范意识方面要加强。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可随意暴露在各种网站上,包括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使安全意识成为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武器;其次,互联网机制应该对企业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流程管理出现风险与经济损失,并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进行完善;最后,各个有关机构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与宣传。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活力、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隐患。同所有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等,在此,本文仅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客户端安全认证风险。客户端通常采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进行认证,用户计算机在感染病毒、木马程序或被黑客攻击后,用户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会在未经安全认证的情况下,通过键盘记录或屏幕录制等方式,被发送至黑客指定服务器的后端,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
(二)信息通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数据传输过程要求进行数据加密。网络传输系统被侵入或者加密算法被黑客攻破,将导致用户的资金、账号、密码在网络中以明文传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
(三)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无论采用Java技术还是其他技术进行开发,均可能存在一些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黑客会搜寻并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攻击来获得非法利益,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四)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要求绝对安全和保密。用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信息、业务处理信息、数据交换信息等丢失、泄露和被篡改,都会给商业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互联网的开放式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应确保数据输入和传输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靠性,防止对数据的非法篡改,实现对数据非法操作的监控与制止。
(五)系统应急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特别是尚未纳入监管体系的P2P等机构,不能严格执行应急演练计划。电力中断、地震、洪水等灾害的发生,将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六)内部控制风险。互联网金融内控制度是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业务内控制度建设或执行不到位,会导致业务操作处理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如由单个系统管理员重置客户密码或调整客户账户信息等,将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
(七)外包管理风险。由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来获取技术支持。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外包服务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数据泄密的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八)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机构内部员工或用户的错误操作、恶意操作。互联网金融机构员工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导致业务操作风险,从而危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安全。同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可能因为客户缺乏网络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
(九)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网上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未能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配置方面,加大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的投入,增强系统的抗攻击、防病毒能力;在系统运行方面,通过身份识别、分级授权、短信验证等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网站。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利用数字证书与加密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技术。大力发展国产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备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制度学习落实,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者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客户因不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质量而作出逆向选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逐渐在目前的社会中流行了起来,互联网金融其较之常规的金融模式其具有成本低、协作性好、参与高以及操作方便等诸多的优点,因此成为了目前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致使在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之处,面对这些风险我们需要作出合理的防范,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文章围绕互联网金融为中心,分四部分展开了细致的分析探讨,旨在提供一些面ξ夜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防范对策方面的理论参考,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金融行业方面,企业乘着互联网的快车走向了互联网金融的道路,并且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是世界上的第一人口大国,因此在互联金融的渗透力以及参与度上都让世界汗颜。不过古语有言千里之堤,溃之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速度之快以及体积之大,有着千里之堤的气魄,但是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便是溃千里堤蚁穴,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做到未雨绸缪,面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其背后的法律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对策是迫在眉睫的。
二、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主要有第三支付、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几种形式。其中第三方支付一般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中收付款人的中介,其所提供的预付卡、网络支付、人民银行确定以及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余额宝其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一种通过互联渠道进行销售的基金;P2P网贷指的是依托互联网为渠道进行个体对个体的直接借贷,在我国最早出现的P2P网贷平台为2007年于上海成立的拍拍贷;众筹是指的通过互联网形式的个人或者企业向大众进行资金筹集的融资项目,根据众筹的回报形式可以将众筹划分为股权众筹和商品众筹两种形式。
三、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金融模式上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虚拟账户资金以及在途资金存在着沉淀的风险;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货币基金自身便存在着市场的风险,其二为余额宝自身的金融监管力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第三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余额宝自身也存在着安全漏洞;在P2P网贷上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及政策、信誉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征信系统缺失方面;众筹平台存在着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非法进行集资活动,其二为变向吸取公众存款。
四、面对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对互联金融的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的范围给以明确。综合、系统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梳理,进而制定出最为有效地管理方法,从而实现有效监管。为了避免虚拟交易平台其交易风险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需要相应的监管部门做好交流和沟通的工作,并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进行检测。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进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自律规范,强化金融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度,进而更好的对自律组织的合法权益进维护、同时也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创建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退出、准入的制度,并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预警机制以及风险监测机制,同时还需要切实的制定出应急处理的预案。
(二)修订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规、法律体系
对于可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在法律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形式给以明确,并且对于其业务模式、准入条件、监督管理以及风险控制都在法律层面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众筹融资以及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需要完全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中。
(三)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保护
对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提供者和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信息量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致使消费者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中,进而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是极易受到金融机构侵害的,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出明确的保护法案,增强互联网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在交易中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具体的责任分担模式明确的规定出。
五、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物流网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诞生的产物,其发展速度很快,同时较之传统金融其具备着诸多优势,但是在其背后在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现阶段主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第三支付、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几种模式,在存在的法律风险上主要有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互联网基金存在着法律风险、P2P网贷存在着法律风险、众筹平台存在着法律风险等几种。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修订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规、法律体系、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保护等措施是目前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值得相关部门充分合理的使用。
参考文献:
[1]邵平.物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及完善建议――以商业银行物联网金融业务为视角[J].银行家,2016,(02).
中图分类号:F276.3;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83-04
一、中小企业的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又称为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它是与所处行业范围内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资产数量规模与经营内容规模上都相对较小的经济单位。
湖南省近期调查显示:2016年,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4279.34亿元,占全部企业增加值的68.4%,占全省GDP总量的38.4%,对全省GDP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中小企业也是湖南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共完成利税总额2718.62亿元,占全部企业利税总额的77.5%。而且中小企业占据了城镇就业岗位的半壁江山,共提供就业岗位609.22万个,占全部企业从业人数的89%,占全省城镇就业年平均人数的53.7%。由此说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顶梁柱般的大型企业,更需要遍地开花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传统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是其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目前,这条传统的道路上仍是困境重重。
1.中小企业难以满足传统融资条件。中小企业中大多是私营企业,发展时间短、自有资产少、抗风险能力弱而且资信水平低,财务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要求。
2.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相对高。由于企业自身运营仍处于不稳定状态,金融机构为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通常会提高贷款利率,导致企业还款利息增加,贷款成本上升。渣打中国表示:2016年4月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分项指标由56.4略升至56.7,标明市场信贷环境稍稍好转。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仍在不断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意愿指标由59.7降至58.3。
3.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在发行股票及债券方面,中小企业大部分因规模小、知名度不高、信用等级低等限制,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贷款。而它们中真正有资格且实际贷款的比例更是少之又少。
4.社会支持力度不足。近几年,我国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目前来看,执行效果不是很乐观,很多金融机构是被迫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还有很多机构仍然“歧视”中小企业,不积极支持其发展,没能给予更多的信任和帮助。
然而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逐渐重视,中小企业融资之路的障碍也被慢慢清除。近期,为积极配合江苏省政府落实“智慧江苏、绿色江苏”的产业升级目标,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开发“助保贷”的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平台、配套区域经济解决方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6年3月末,已在全省各地市搭建风险补偿资金平台19个,风险补偿资金1.5亿元,累计服务中小企业200多户,共投放贷款近9亿元。
三、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发展
“互联网+”是目前流行的一个词语,有关的国家战略的四项内容之一就是大力推进“互联网+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以及透明、低成本的特点,帮助中小企业能够拓展营业范围、运营操作模式以及融资渠道等等。“互联网+金融”也是日渐流行的一类技术融合。互联网金融利用不同媒介、互联网数据广泛性以及智能运算等信息技术服务于金融行业,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快等特点。
2016年4月21日互联网金融峰会在北京举行。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型企业,而它们面临的诸多发展困境,本质上都是融资问题。他表示,“大企业正在消亡,而中小企业正在崛起,由此将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走向规范,社交众筹的兴起以及以社群为主的场景经济的爆发等,这种反应一旦开始,便会一直持续下去。”
至此,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已经逐渐迈入正轨。其创新的信用模式和融资形式,全面降低了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将传统的融资步骤网络化,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沉没成本与时间成本以及信息壁垒,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而且,互联网融资的资金来源广泛且多样,从而摆脱了传统融资模式的资金供求双方只能一对一的特征,利用互联网搭建的平台,开拓了一对多甚至多对多的融资形式。
基于互联网强大的云计算与大数据等技术,互联网融资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融资模式下的许多关键问题及障碍。
1.解决资金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融资模式能够全面及时地展示投资、融资双方企业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同时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保证了信息的全面处理与分析功能,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2.降低融资难度。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迅速发展,更多的企业加入其中,网络信贷机构大力发展互联网融资模式,一些传统的商业银行也纷纷拓展自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入时代潮流,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便有了显著的降低。
3.降低融资成本。与传统的投融资媒介,例如商业银行、基金信托机构以及中小贷款公司相比,互联网融资平台可以帮助进行融资项目的中小企业节省大部分的额外费用,例如资料费、手续费、交通费、甚至灰色费用等。并且通过互联网的特点节省融资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存储大量融资信息,通过云计算技术进行分析,免去了实地调查工作,降低了一定融资成本。
4.避免信贷配给。所谓的市场信贷配给就是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减小自身风险,实施紧缩信贷供给、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由此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而随着贷款利率上升以及社会投资的减少,中小企业发展更为不足,相对信用不足的危机持续增加,加重信贷配给,形成恶性循环。而在互联网融资模式下,融资平台的数据分析与信用等级评定成为了贷款决定的重要指标与准则,也提供资金供求双方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
四、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中众筹与P2P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最主要模式是众筹和P2P。二者都是利用互联网构造金融平台来支持投融资者进行交易,本质上相似且都具有互联网金融成本低、便捷高效、发展迅速等特点。
众筹(Crowd funding)的含义是融资者提供融资信息,借助于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向广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在项目筹资期间,如平台发现融资项目本身或融资企业或个人信息存在问题,将停止项目的融资并进行调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将保存在第三方金融机构。若在预设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企业可获得全部资金,否则将返还已筹资金。若项目实施成功,融资者按照先前的约定的实物、期权或股权回报于投资者。目前较为成功的有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众筹网等等。
P2P(Peer-to-Peer),与众筹平台类似,是指融资者利用互联网通过P2P网站平台进行项目融资,网站收取一定手续中介费。目前国内较为火热的P2P平台有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以及宜信等等。
P2P与众筹的流行与吸引力在于:其一,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其二,是大部分平台推出了担保模式,保证本息;其三,平台门槛低,参与者众多,而且期限灵活,运营成本低廉;四是P2P平台通过网络突破地域局限性,使借贷双方范围更广;五是由于国内投资手段有限,而借贷双方需求通过P2P平台能够得到互补。
总的来说,众筹和P2P平台的共同特点可概括为“三有三无四集聚”。“三有”即有供给、有需求、有中间服务商;“三无”即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四集聚”则是海量资金与人才汇聚于P2P平台,与此同时也增加了风险的汇聚。
五、中小企业面临的互联网融资风险
互联网新型融资模式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传统融资模式的缺点以及部分风险,但其本身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正如上文提到的众筹和P2P平台带来了风险的聚集。中小型企业作为互联网融资活动的项目发起方,是筹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下文我们将根据筹资项目进行的过程,讨论并分析其中潜在的风险。
1.互联网自身不稳定与信息安全性风险。新型融资模式的一大关键点在于互联网,无论是筹资者筹资项目信息的集中展示,投资者自身信用信息的透明化,还是双方资金交易的全过程,都暴露在互联网大数据下并且通过互联网完成相应操作。因此,一旦互联网的安全性出了问题或是黑客出现并攻击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融资双方的重要信息都有可能被非法人员获取并利用,导致信息安全性极大降低,甚至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绑定的账户上面或是未达账户的资金也有通过计算机操作被窃取的可能。因此互联网自身的安全性不得不被纳入风险考虑范围。
2.互联网平台信用性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互联网融资平台在注册形式上并不具备这种资格,然而实际上,融资平台却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管理着投资者已投、融资者账户未收的资金。一些平台以更高的投资回报以及更便捷的手续等吸引投资者,然后卷走沉淀资金。若有中小企业进入这种虚假平台进行融资,则间接充当了平台违法窃取资金的“帮凶”,由此面临着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3.项目决策风险。所谓中小型企业的项目决策是指中小型企业进行的融资项目类型的选择,融资金额的设定,还款时间的预估以及还款形式的计划等一系列决策。中小型企业作为融资项目的发起人,需要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环境,在所处行业中的生存状况以及未来战略发展目标有着全面且正确地把握,对互联网融资模式有清晰的认识,对即将使用的融资平台的相关规则以及安全可靠性有着足够的了解,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对融资项目做出主观决策。企业管理者需要尽早意识到项目决策中蕴藏的风险对与后续过程中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各类型互联网筹资项目中,文化类募集资金占总融资额度的65%,公益类占27%,科技类占6%。国内融资项目类型集中程度高,文化科技类项目目前处于主导地位。因此,选择成功率高、前景广阔的项目进行互联网融资,有利于促进融资的成功。如果前期决策分析工作不够全面或是对自身企业认识不够彻底,失误的决策将会导致未来面临经营还款危机,甚至是企业生存危机等等更大的风险。
4.投资者审核以及网络洗钱风险。投资者是互联网融资的重要组成者之一。普通理性的投资者能够帮助融资企业获得资金并快速成长,同时自己得到相应的物质或资金回报。然而带有不良目的的投资者将会对融资者造成巨大威胁。因此不完善的投资者审核就有可能放过漏网之鱼,并对初期中小创业企业带来风险与打击。
一方面,如果允许任何人查阅初期创业融资企业的项目计划和创意构想以及商业企划书和企业运营状况,就更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使创业融资者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影响了对其创意创新产品的保护, 从而变相地将初创新中小型企业扼杀于摇篮之中。
另一方面,无论是众筹还是P2P网贷平台在目前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或是实地查看,平台只关注其个人信息、账户余额以及能否按时支付款项。此时不法分子容易利用这一监管漏洞以及互联网的隐蔽性,将不法途径得来的赃款分批次地投资给平台上的融资者,或者利用自行注册登录的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将不法资金进行交易,通过自借自贷的方式使赃款迅速合法化。若中小融资企业不小心接受了这样的赃款,一旦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则该笔款项将被强制收回,因此可能会导致企业融资甚至是经营状况出现问题。
5.被认为非法集资及代持股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这一运营模式在形式上一直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广,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的回报(募捐众筹除外),其中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回报出资者,债券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大众投资者,其实质上就是借助互联网融资平台通过买卖股份或债券的方式实现投融资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非法集资的形式界定,以及《证券法》中有关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互联网融资模式,无论是众筹还是P2P都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及非法集资形式类似。因此为规避被动踩红线的危险,筹资者必须谨慎查阅相关法律条文,避免身陷困境。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互联网融资的投资者一般人数可达上百乃至上千上万,那么企业融资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许多小企业普遍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定,这种方式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鼓励。
6.筹集资金额度不适风险。互联网融资筹集的资金数额以筹资者最初设定标准为依据。若企业管理者未能设置足够的金额导致项目资金筹集成功后,在实施过程中,资金运转出现问题,将会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完成,还款困难甚至经营危机的出现。
有的筹资平台不会限制筹集资金的最高限度,只以筹资的时间限制为标准。因此可能会出现筹集资金超出或远远高于所需项目资金的情况。这样一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意料之外更多的资金,不仅能否正确使用是一个问题,还款利息无端增加也是一个问题,因此筹资者应当考虑好所需资金数额,选择适当的筹资模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7.项目执行及经营风险。中小型企业在既定的时间内筹集到目标资金,并不意味着互联网融资项目的结束。资金到达融资者账户之后项目如何实施,企业如何经营并兑现对大众投资者的承诺都是重要的问题。项目执行风险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使中小型企业无法按时完成融资项目,导致项目延误或失败。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企业将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导致融资项目失败甚至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8.还款时间限制导致的信用风险。有些中小型企业发起的融资项目有很大的潜力,但由于企业自身状况和外界经济条件及行业形式不断的变化,中小型企业有能力完成项目却不能按时完成,这将导致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大。投资者们只能通过融资平台了解到企业执行项目的目前状况,不能准确判断其能力与潜力,因此,一旦项目未按时完成,投资者就会给融资企业扣上无信用的帽子,导致初期创业人士深受打击,难以继续发展。
六、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风险规避
面对互联网融资的诸多的风险,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考虑,必然还是会迎浪而上的。因为互联网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主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基石,帮助其筹集初期项目基金。因此,互联网融资过程中如何就上述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规避至关重要。
从中小企业内部发展来说,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理性客观地进行企业分析及项目决策。中小企业进行融资首先就是要对企业自身进行分析,明确企业目前资金及运营状况,以及未来还款能力或经营发展趋势,以便进行融资项目的抉择,进行此过程时,企业管理者应当理性而且客观,不可高估企业能力,也不能低估融资风险。企业自身分析后,便需进行项目决策。决策过程中,项目类型的选择,融资额度的设置,融资时间的设定、项目的展示方式、项目最终回报方式的设计等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的选择和设定,才能保证融资过程顺利进行,融资项目成功完成。
2.理性选择融资平台。由于有关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法律并不健全,因此对平台的错误选择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融资的失败、经营的危机,甚至牵连投资者的命运。选择融资平台过程中,要注重其合法性、执照完备性、信用程度等等关键点。尽量选择目前较为成熟可靠的大型融资平台,并根据自己设定的融资项目选择众筹模式或是P2P模式。可靠的融资平台才能保证企业自身运营资金状况、项目创新等机密性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账户资金的安全性。
3.加强法律意识,避免被动违法违规。目前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由于刚刚涉足这一行业,对于融资知识并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更没有提前浏览过,这就有可能导致自己的被动违规,或者是相关“法盲”现象。由于互联网融资没有得到法律的准确认可,其形式上与诸多违法违规行为类似,难以界定是否违规,因此进行互联网融资之前,管理者应当首先熟悉相关法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中有关活动的通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有效避免被动踩红线的情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概念层出不穷,使互联网中所蕴涵的巨大商机逐渐被挖掘出来,而金融业也不断通过互联网发展壮大,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时空优势将理财活动与金融元素相结合,连接理财机构与客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理财服务的理财方式。近年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各种“宝”呈现井喷的趋势,然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非余额宝莫属,笔者以余额宝为例分析互联网理财的优势与风险所在。
一、余额宝简介
(一)余额宝产品介绍与业务流程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针对支付宝账户余额所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为年满十八岁并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户服务。余额宝所有的业务流程都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可以实现快速支付、转账、消费等功能。
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户把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或储蓄卡资金转入余额宝,付款成功后即视为购买了余额宝所对接的天宏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转入资金后,天弘基金公司开始确认份额,确认成功后,根据客户申购的份额进行收益计算,收益自动转入余额宝账户。当余额宝转出或支付网络消费时则视为客户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
(二)余额宝的特征
余额宝的主要特征是“本金无忧、活期便利、定期收益、每日记收益、按月分红利”。余额宝最低的认购额度为1元,最高的认购额度为100万元,起点较低,适合中小投资者理财采取T+O赎回模式,支持实时回,更为便利,提高了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在收益方面,以日为单位,并且计算复利,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还兼顾网上消费的特点,余额宝支持在天猫商城与淘宝商城进行实时的购物消费支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三)余额宝的发展
2013年余额宝正式上线,随后引发了业界的热议,余额宝所受的关注度持续攀升。余额宝的发展态势较好,没有辜负了各方对它的关注度,上线仅仅半年时间,余额宝总额超过1000亿元,这也使其成为史上第一个达到千亿规模的货币基金。而与之合作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一跃成为了基金市场中最大的公募基金。
余额宝身为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的理财方式的区别在于互联网理财产品更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将互联网特质融合在理财产品中,让自身更具有优势。互联网金融理财使传统的金融服务在网络上得到了延伸,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使财富的管理实现大众化。
余额宝自上线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打破传统理财产品的垄断局面,这些成绩与互联网平台是分不开的,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的优势是传统金融机构所无法企及的。
二、余额宝的优势分析
余额宝借着互联网理财的东风,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与其自身优势是分不开的。
(一)运营成本较低
余额宝的运营费用由销售服务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组成,成本分别为0.25%、0.30%和0.08%,低于其他的货币基金,更是低于银行存款或者理财产品的运营成本,因此余额宝可以在同样的条件下给与客户更高的收益。
(二)更注重客户体验
余额宝在设计理财产品或者用户使用界面时,更加重视客户的体验,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这种理念不仅体现产品研发,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客户操作细节上。例如,余额宝不仅开发了人性化的网页操作界面,也开发了手机app,客户既可以在电脑端操作也可以在手机端操作,可以随着掌握自己的账户信息,随时了解收益情况。余额宝的客户端非常人性化,所有操作及提示都很容易理解。相比之下,各大银行推出的网银等互联网服务与余额宝就有很大的差距,客户体验的满意度远远不及余额宝。
(三)T+0的赎回模式
余额宝更好的利用了网络的优势,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和T+0的赎回模式,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其他的货币基金正常赎回都是T+1模式赎回,如果遇到银行转账有延误或者节假日,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四)赎回时间更灵活
余额宝支持在法定假期赎回,而余额宝到支付宝账户余额的划转更是实现了实时到账,同时余额宝可以支持淘宝网和天猫网的直接消费。在理财市场上,效率就是金钱,是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也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余额宝在这方面更胜一筹。
(五)交易更便捷
余额宝办理手续更简便,交易更便捷。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内的资金转入来购买,无需进行风险评价和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手续,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三、余额宝的风险分析
我们看到余额宝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余额宝作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余额宝面临着以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
余额宝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客户在购买余额宝的理财产品时,并没有进行风险评价,也没有获得足够的风险提示。其次,余额宝的本质是一种货币基金产品,其背后的天宏基金公司属于一个第三方,客户对天宏基金的经营及其资金投向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完全依赖于支付宝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
余额宝对接的基金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根据增利宝的最新季报,天弘增利宝基金的81.01%都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正是由于签订的存款协议,余额宝收益会随时受其限制和影响,而市场资金需求情况和利率水平的变动会直接对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银行协议存款受益产生波动,余额宝的受益也会相应有较大波动。
多方面的市场因素综合影响加上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得更加难以预测,余额宝的市场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的赎回方式是T+0方式的赎回,但是货币基金只能在每日收盘时进行结算。在非交易时段内要想实现T+0赎回,就只能由支付宝或天弘基金暂时代付。流动风险一般发生在非交易时期,资金出现大宗额度的撤销,这种情况会引发余额宝T+0实时赎回率成为泡沫。
另外,余额宝里的资金可以实时转账至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购物,当网上开展双十一与双十二这种大型促销活动时,余额宝将会承受着巨大的流动性压力。根据资料显示2015年的双十一促销活动,总成交额高达912.17亿元。伴随着用户的消费金额大幅度的增长,基金份额也必将产生大额赎回,余额宝陷入短期大额赎回的危机。如果余额宝无法快速变现或为了实现在短期类变现的目的导致资产价值出现较大损失,那么就说明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较高。
(四)政策风险
余额宝上线已有两年,但筹谋余额宝上线的时间却长达四年。2007年时,支付宝为了扩大交易额,开始涉及支付宝在股票基金购买等领域的应用,一年后,业务路径与购买技术已经为此打下了基础,但是却没有得到政府的许可。政府不允许情况下,余额宝进入了四年漫长等待。2012年,政府终于允许其合法经营并颁发牌照,然而余额宝只能是基金信息提供平台,不可以作为直接的销售平台从事基金销售活动。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余额宝定性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从事基金销售辅助业务,为各种基金买卖提供平台服务。但余额宝依然只能算为基金服务机构,仍然不能直接销售基金。支付宝将余额宝销售基金的行为设定为直接销售,并按照直销的流程进行,相当于和法律再打球。天弘基金与余额宝之间的合作销售行为仍然处于灰色的地带。国家如果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余额宝的发展必定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2015年底国家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交易额度和上限,将对余额宝的发展产生好很多限制性的影响。
(五)网络安全风险
余额宝面临的最直接的风险就是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抛弃了诚信这一公民基本道德,越过了法律这一基本底线。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已不鲜见,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因此,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民个人素质是防止养老保险骗保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利用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播放反骗保宣传片,选取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高公众的诚信和法律意识。风险。互联网的特别之处在于它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特征,其虚拟性决定了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实现交易过程与交易对象的隐蔽性,并且互联网理财并不受时间与空间所限制。这就意味着余额宝的资金在交易的过程中的结算风险被加大。互联网的信息可以被广泛并快速的传播,但是其开放性也决定了余额宝极易遭受到攻击,如计算机病毒的感染、第三方黑客的外部攻击等,这些行为会使用户的身份信息得到泄露,从而使用户们的账户安全得不到保障。
例如,2014年2月7日客户王女士向支付宝的客服申诉她的余额宝被盗走一笔钱,金额为12805元。经警方调查后证实,犯罪嫌疑人是通过购买了木马病毒软件,将木马发送至各种聊天软件,一旦人们点击链接,他们便会获得账号密码从而盗刷账户余额。此外,该犯罪团伙陆续在网上向黑客购买含有大量用户注册信息的数据包,利用软件模拟手机使用环境盗走用户余额宝里的资金,作案金额累计5万元。
余额宝的网络安全风险是互联网理财所独具的特征,互联网中其他不可控的风险证明了余额宝也并非绝对的安全。
0 引言
在我国金融行业中,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杂诈骗的行为,给我国当代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中,它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往来。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此,做好风险管理意义重大。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工作的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延伸到自助转账、第三方支付、网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里,互联网金融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所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使得我国金融市场日渐繁荣。然而互联网作为一种非工具,它本身具有开放性,人们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需要承担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如竞争风险、信誉风险、经营风险等,一旦风险发生,不仅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还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要想更好地发展,就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互联网金融才能得到健康发展,进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1]。
3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与互联网为依托的,人们在进行金融活动中的时候需要依靠计算机或移动设备来完成,然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在这个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人们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时候很容易遭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网络系统遭受到攻击,就会造成重要的信息泄露,进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竞争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扩大了金融交易方式,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出现在人们的眼前。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传统银行价格面临着的较大的竞争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银行的业务将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指的是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不能按照约定时期履行相应的职责,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交易,而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对于企业而言,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会虚构自己的财务信息,等到了偿还贷款的时候,企业往往会借经营不善,不再规定日期内归还。另外,在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常见的信誉风险有卖家信誉风险,买家信誉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信誉风险。如买家在支付款项后,卖家不能按时发货,这就是典型的卖家缺失信誉
(四)法律风险
尽管互联网金融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的规定还没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只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不适应互联网金融,使得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时候市场发生纠纷,严重的还会引起网络诈骗,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4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一)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而网络安全风险作为威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2]。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都可以有效地保障人们在互联网金融活动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
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国传统银行既迎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了较大的挑战。在机遇面前,银行要把握时机,抓住机遇,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保障。面对挑战,银行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弊端,要善于扬长避短。在银行发展过程中,要积极的转变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强化资产负债组合,优化银行资产结构。同时,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负债可控性,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3]。
(三)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个人进行客观的信用评价;其次,完善互联网身份认证,确保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4]。
(四)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在这个国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法律来提供保障和依靠,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首先,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金融监管法治体系,确保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于金融经济活动中,规范金融套利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另外,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利用现有的一些制度,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对金融活动的敏感性,逐步减少现有的金融管制,在确保我国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的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实现资金在市场内部和市场间自由流动,使市场机制发挥真正的作用,降低整体市场运行成本[5]。
(五)提高风险管理的认识
随着互联网的发扎,我国金融行业引来了发展的新时期,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增加。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活跃了金融市场,然是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此,对于个人而言,在进行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业务的时候,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降低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银行而言,就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发展信贷业务的道路上不断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时刻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在银行内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进而促进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6]。
(六)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培养
信贷业务在银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信贷业务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确保银行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加大专业内控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金融管理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理财知识、高超的沟通技巧,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与客户沟通中能够维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具备超强的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对银行内部,银行必须加大专业的金融人才的培养,尤其是CFP、AFP人才方面的培养;其次,同时还要放开政策,拓宽人才招聘渠道,引进国内外高素质的人才,注重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养与培训。另外,为了稳住人才,商业银行应当为专业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政策待遇及收入待遇,进而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保障。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增加了金融风险。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金融行业要想稳定发展,就必须全面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法,降低风险的发生,确保金融活动安全,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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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众筹融资及我国的现状
信息化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带给了金融市场深刻巨大的变革,其中社交网络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尤为明显,这使得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距离极大地缩小,民间资金的配置更为高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别提到了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总理也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表示要扶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众筹融资即是互联网金融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1.1众筹融资的定义
众筹融资,是指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筹资项目,吸引众多投资人进行集合性投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直接融资模式。根据融资形式不同,众筹可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借贷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类。本文中主要论述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以发行证券为融资手段的直接融资行为。其中筹资人主要是以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并且以不特定多数普通的投资人为融资对象。在此种互联网融资活动中,目前投资人群体的分散性和非专业性使得在此种环境下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1.2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众筹融资在我国属于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模式。但已有一些平台涉及股权融资,主要以红岭创投、天使汇、大家投、京东众筹为代表不断上线并快速发展,为融资项目寻找资金支持。其中,红岭创投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来进行股权投资,而天使汇和大家投主要是通过“领投+跟投”模式来进行众筹融资,但天使汇对投资人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导致普通的众筹投资者难以进入该众筹领域,而大家投则相反,是通过吸引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凑满投资额度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入股被投资的项目,持有项目公司出让的股份。2014年电子巨头京东也在其网站上线京东众筹项目,截至2015年11月,京东产品众筹融资总规模已超12亿元,项目数超3000个,项目成功率达90%。这让京东众筹成为全国最大的产品众筹平台,也是首个达到10亿级的众筹平台。
2我国众筹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法律问题分析
针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互联网产品,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的起草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体现了监管层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下的众筹合法性的认可和积极推动。在该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融资的监管方向和制度建设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框架,但在具体细节中仍然略微显得保守,与实践上的操作还无法完美契合,甚至在某些方面会阻碍其发展。
2.1投资人保护问题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投资人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筹资人和众筹融资平台两大方面。一是筹资人的欺诈和违约风险。目前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十一条中有相关规定,其中筹资人必须为实名注册的用户,且需保证融资项目的合法性,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等职责。在第四项中规定了筹资人需按约定向投资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但这条规定操作性不强。目前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往往使得投资人难以从互联网上获得关注的众筹项目的基本信息。由于缺乏对于筹资人欺诈等恶意情形的制约机制,投资人可能因此而承担极其高的违约风险。而且一般投资前都是由投资人对筹资人信息进行主动调查,意见稿中此项规定无法保证筹资人尽职履行其相关的披露义务。二是众筹融资平台的运营风险。众筹融资平台因为本身的运营问题而关闭,或者因为遭受网络攻击致使系统非正常运行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都可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就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众筹平台违反禁止性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后果有详尽的规定。此外,我国众筹实践还面临着众筹平台负责人捐款“跑路”和倒闭风险。2012年6月,淘金贷创办人在平台上线一周后卷款百万元跑路。2013年4月,上线刚满1个月的P2P网贷平台“众贷网”宣布倒闭,投资人只能收回部分比例的投资款。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在国内上线的众筹平台至少有338家,其中,停运或网站关闭的达到了43家之多。另外,一些不具备承担能力的投资人针对众筹平台中的高风险产品无法识别,上述两个方面更使得投资风险无法避免。
2.2信息不透明风险
股权众筹过程中对于筹资人和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标准基本上都是由众筹平台自己单独设定的,这其中存在极大的信息不透明风险。在我国“意见稿”第八条第三项中规定,众筹平台应当对众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且其作为为筹资人和投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义务对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然而对于筹资人而言,若允许任何投资人任意对其用于筹资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查阅,就更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变相地将其创意扼杀于初始阶段。另外,对于投资人而言,若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的审核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可能使某些达不到标准的筹资项目进入到实际的融资活动中,而事后就算将投资失败的责任归结于股权众筹平台未尽到合法性的审核义务,投资者也将承担失败的投资后果和损失。同样,“意见稿”第十一条中也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信息披露是众筹成功的关键步骤,无论是信息不透明抑或是信息造假,都会对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2.3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
股权众筹整个流程中实际上有筹资人、投资人与股权众筹平台这三方参与者。在此三者之间的众筹资金流动与管理存在的风险相较于简单的双方交易更为巨大。股权众筹平台往往要求投资人将投资资金预先在众筹平台的一个指定账户中进行汇集,当资金达到其要求的数额后才向筹资人的筹资账户中进行流转,在此过程中容易形成数额较大的“资金池”。在“意见稿”第八条中对这一问题只进行了形式上的规定,其规定对募集期资金应设立专户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具体明确融资平台得到募集资金后应该如何管理,“资金池”中的资金的属性以及适用范围,对于已筹资金的不当管理和使用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些都给投资人带来了极大的资金损失隐患。
2.4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在《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其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基于此,我们首先要弄清“不特定对象”所指代的内容,张明楷教授认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投资人与筹资人是没有联系的。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公开性以及交互性,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大多数都是不特定的投资人。而众筹平台为了避开非法集资这一法律,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人资格认证等方式来将不特定对象明确化,使其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其次还要明确人数限制的问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众筹融资中,大多数的融资项目的投资人都能超过30人,在较大的众筹平台上甚至有些融资项目投资人数达到了上万。极易看出,众筹融资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经削弱了其原有的“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法律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推广。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意见稿”中进行了特别考量。在第十二条中规定,融资完成后,筹资人或者筹资人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积不得超过200人。可以看出,此条规定是特别考虑股权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特点而进行的大胆突破。但问题在于,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未作出相应修改的情况下,此条规定是否能够获得执行力,值得商榷。
3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竞争激烈。股权众筹在近20年来已成为比较普遍的一种投融资行为。其中美国众筹融资发展的相对较早,2012年4月5日,JOBS法案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促使初创企业和小企业获得了大量的潜在投资人。该法案签署后,众筹模式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针对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出现的以上四个风险,美国JOBS法案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3.1投资人保护制度
第一,针对筹资人。JOBS法案中提出筹资人在进行筹集资金前需要提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备案,并同时向融资平台和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其中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筹资计划、财务信息等,筹资金额越大,则其要求的信息披露余额严格。相对于投资人来说,对筹资人了解越多,投资的确定性就越大,风险即越小。第二,针对众筹平台。法案中要求众筹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相关自律监管组织进行注册,并提供包括风险提示和投资人教育等在内的相关信息,从而保证投资人知悉众筹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采取相应减少投资欺诈的措施。众筹平台必须在确保融资额达到预期数额之后才可将投资资金转移给筹资人,并且投资人具有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确保互联网融资环境的安全,可以极大地减少投资人的投资资金风险。
3.2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我国“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JOBS法案中则规定:发行人在发行和销售证券时具体披露的内容包括发行人名称、经营状况及计划、财务状况、董事及股东姓名,以及需要募集的资金总额等。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规定企业需按规定向投资人提供发行机构的财务报表及经营计划,其中按照筹资金额的大小,来进行不同程度的财务信息披露。
3.3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规避
在美国JOBS法案中明确规定,众筹平台不得在完成融资目标额度之前,把所有融资资金转移给筹资人,同时在最终融资金额达成前,保证投资人有适当的机会撤回投资的规定。针对众筹平台的董事、股东或者合伙人与筹资人之间不得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禁止众筹平台的董事、股东通过筹资而获得经济利益,这又是对众筹平台自身合规性的进一步要求,目的是防止众筹平台利用本身资源在筹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对于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都能够减小投资人资金的投资风险,为投资人的资金提供了一道安全的屏障。
3.4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JOBS法案还为众筹融资创设了相对于联邦证券法的豁免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在一年内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同时限制了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必须通过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众筹平台进行交易才可以获得发行豁免。除此之外,法案对于众筹融资中投资人数量的限制也进行了豁免,将公开发行人数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
4完善我国众筹融资制度的法律思考
众筹模式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都亟待完善。由于其遭遇合法性危机,发展的困境主要源自政策和法律障碍。故而,在相关政策与法制方面有所作为,方能破除中国众筹发展的现时障碍。
4.1完善针对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保护制度
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应当是规范众筹融资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投资人权益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筹资过程的始终。基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的实践基础,可充分借鉴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标准,降低信息不透明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求众筹平台及时向投资人明确提示筹资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关的措施防止投资欺诈。
4.2构筑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安全港”制度
在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需要划分明确的区分标准,制定必要的豁免制度,即在众筹融资中确定一个“安全港”,使得满足融资标准的众筹项目不会因为突破了现有法律法规而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众筹平台以及筹资人也可根据该豁免制度自行判断其筹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加促进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4.3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
以独立的、受监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投资人投资资金的划拨,第三方托管机构预先拨付给融资成功的项目筹资人部分资金后,待项目筹资人兑现诺言、得到投资者的确认后,再拨付剩余金额给筹资人。在平台与筹集资金之间形成了有效的隔离带,减小了投资资金流动与管理的风险,同时又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账户准确掌握融资双方的账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欺诈行为的发生,也为之后的追责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筹资人恶意挪用投资者资金、增大众筹融资风险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众筹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4.4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的基本形态,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的体系往往会更加有效和及时。证监会负责相应行业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的制定活动,投资人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详细制定,而证券业协会则负责对互联网众筹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标准和流程进行相应的监督,促进行业标准以及约束机制的形成,从体系上保证股权众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作者:李妍妍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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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在我国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也快20年了,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也逐渐的加深加快。从理论上讲,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保险购买、承保等销售服务过程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2008年之前的萌芽阶段,其次是在2011年之前的探索阶段,最后是2011年后至今的快速兴起和发展的阶段,从数据上看,2014年我国就实现了互联网保费收入860亿元,发展形势非常可观。
一、互联网保险现有发展模式
(一)官网销售模式
官网销售模式是指保险企业建立独立经营的互联网销售平台,以门户网站作为销售平台,在展示企业的品牌的同时,拓展销售渠道,实现线上下资源的有效整合。这种销售模式在2000年前后相继出现,我国的几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相继建立起自己的官方网站营销平台,这几大保险公司也借助网络的力量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官方网站销售形势,从PC端延伸到了移动端,并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渠道,不断实现业务升级,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保险销售的模式,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也就是保险企业不建立官网销售平台或者在建立官网销售平台的基础上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借助第三方的平台优势,拓展业务范围。当前第三方植入平台有淘宝、京东、苏宁等主要的综合平台,也有慧择网、中民保险网等专业的保险销售平台等。通过第三方平台,保险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得互联网发展的优势,首先是可以在客户数量和消费习惯上的深入挖掘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其实是企业可以通过平台的发展获得更多地发展机遇,尤其是在创新方面的发展机遇。
(三)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专业的只针对线上保险需求,不见了线下机构的保险销售企业,销售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目前单一的互联网保险销售企业比较少,目前发展较好的是众安保险,也是全球第一家互联网保险销售企业。由于面临着来自于传统保险销售企业的巨大竞争,专业的互联网销售企业主要销售互联网交易相关责任险和保证险等,同时也兼顾销售传统保险。但是目前受制于自身发展规模有限,行业标准未定,其发展方向和未来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二、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发展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影响,无论是从商业发展模式还是从保险业务的发展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契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给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能量
互联网保险巨大的发展潜力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急剧膨胀和发展,截止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6.6亿,网上银行的使用人数也达到了3亿人,我国巨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使得互联网相关的产业成为了新的市场增长极。首先是互联网的新思维和新方法有利于保险行业和企业打开思路,利用新的营销模式或者产品形式逐渐的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满足消费者在高度碎片化条件下对于保险品种的需求;其次是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消费形式和行业业态产生了许多传统保险行业中没有的保险需求,例如网络游戏的财产问题,网上消费赔偿问题,信用卡支付宝盗刷等问题。这些新问题带来的巨大的市场需求可以促使保险行业向着新的方向发展。
(二)互联网保险催生新的保险模式
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需要有新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就是由互联网影响的发展而改变的。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保险行业的业态和要求已经发生的了深刻地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这源自于当前人们的保险需求的不断多样化。其次是在保险服务方面,保险服务更加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的销售和服务过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保险尤其注重保险的销售和后期跟踪服务,但是受制于时间和地域的差异,部分服务并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在保险的销售过程就可以根据受保人的要求,制定非常个性化的保费缴纳收取方式。最后是销售更加的精准,和前面提到的服务一样,保险产品的销售将随着大数据分析的不断推进变得更加的细致和个性化,在市场不断细分的情况下,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虽然互联网保险在当前的市场中发展迅速,为保险市场的繁荣铺平了道路,但是没有任何一条道路会是一帆风顺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同样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需求行业类引起关注。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保险高度的依赖于互联网这个工具发展,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是与技术风险相生相伴的,因此互联网风险也同样会影响互联网保险市场。首先是网络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是威胁网络线上交易的最大敌人,因此无疑也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保险经营,通常的形式也就是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其次是信息安全问题,当前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被人关注,信息安全也被很多不法分子盯上,因此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二)金融风险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新的行业风险与传统的金融风险叠加,可能为保险行业带来更大的更新的风险。保险行业的交易过程没有银行交易的过程繁复,因此在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方面也没有传统金融行业有保证,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不确定性就不断增加。
(三)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特征是的互联网的风险会在网络内成几何增长,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行业间关联性风险,一旦出现风险,极易引发大规模资金链条断裂,导致关联性或流动性风险。二是与消费者相关的风险。互联网消费群体抗风险能力较弱,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能力,如果出现市场风险,恐慌情绪和挤兑风波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膨胀,有可能导致保险业出现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一、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具体体现在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上。央行数据显示,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保持高位增长;2013年移动支付业务16.74亿笔,金额9.6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2.86%和317.56%。新华网的报道显示,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发展已经超出人们的想象,例如互联网理财领域的“余额宝”,截止到2014年2月,其客户数已超过6 000万人,资金规模已超过2 500亿元。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和管理弱等特点,并在国家支持互联网创新的背景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的互联网精神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进而形成以点对点,网格化共享互联,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金融体系。虽然成熟可靠的互联网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相比,在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将会产生诸多不确定的金融风险,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要控制金融风险,需有完善的金融预警机制作为保障。所谓金融预警机制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警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且以经济金融统计资料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结合收集的历史数据,结合数学指标、统计模型、数据挖掘等模型、算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中的研究热点。传统的金融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景气指数法、指标体系评分法和模型法。景气指数法,通过综合许多经济因素为一个或一组景气指数来经济动态走向;指标体系评分法,通过筛选指标、编制指标体系、给与指标赋分来给出金融安全状态的较为完整的评价;模型法,通过将与金融危机发生的相关因素纳入统计模型进行检验来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爆炸式增长的客户数据是一个亟待开发的资源,数据中所蕴藏的无限信息金矿若以先进的分析技术加以利用,将之转换为极其有价值的洞察力,能够帮助金融企业执行实时风险管理,成为金融企业的强大保护盾,保证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营。数据是下一个“Intel Inside”,未来属于将数据转换成产品的公司和人们。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的建立,应根植于互联网中的大数据,结合传统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利用统计、计算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数据的海洋中甄别、判断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并且还能通过数据掌握客户动态,企业经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
二、 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及特点
1. 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一样,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信息化的形式,离不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客户,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互联网金融活动更容易收集、整理、存储用户信息、用户交易数据、服务或产品信息,甚至还能存储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对互联网平台的使用情况、操作行为,以及沟通、留言等信息。从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构成形式来看,主要包括: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用户操作及行为数据、金融服务或产品供给情况,以及文本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以及留言等)。
(1)用户数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用户的参与。为保障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保证日常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金融企业针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工作是十分严格的。通常情况下,用户的基本信息会被收录和存储到企业信息系统之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用户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用户规模直接反映了企业的规模,还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发展前景。
(2)交易数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向电子信息化方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活动离不开用户交易。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用户交易提供了互联网平台媒介及相关金融服务。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便于回溯和取证,系统会记录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的过程。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不仅可以用来分析用户的交易偏好,也可用来侦测用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为防止交易风险提供依据。
(3)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是互联网交易的媒介,也承载着传递信息,宣传金融服务的作用。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感知客户的感受,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因此,为了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服务质量,了解客户的操作行为习惯,通常会记录客户的操作行为。
(4)文本数据。作为信息传递的平台,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评价,留言,沟通交流信息,这些信息体现了民众的舆论动向。金融运行的基础为信用与预期,这种特征使其更容易受社会信用与预期舆情的影响。金融舆情能够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对互联网金融运行产生现实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金融舆情,则有可能酿成大的金融危机事件。
(5)其他数据。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外部因素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例如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进出口、行业发展状况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影响。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应该全面,细致的整理和收集相关的数据。
2. 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特点。与大数据一样,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等三大特点。三大特点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新局面。
(1)规模性。所谓规模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无法通过当前主流的分析工具来及时处理。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规模体现在用户规模增大、交易规模增大两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效率较高,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更具有广泛性、规模性,更加平民化导致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较大。另一方面,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用户、以及大数据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交易规模很容易迅速提升。
(2)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数据类型,除了有结构化的数据以外,还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例如文本数据。此外,还体现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在线支付、还贷借贷、理财、保险等服务,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B2B电商金融、B2C电商金融、网销基金(网络理财)、网销保险、银行电商、P2P网贷、网络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等。
(3)高速性。所谓高速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到达与处理必须及时高效,不允许较长的延迟,不及时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宣传,互联网用户的响应速度提高,加之用户规模较大,数据的增长速度呈指数增加。
可见,要从大数据中识别、发现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需要有处理大数据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的能力。要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目前大数据主要的处理模式可以分为流处理和批处理两种,其中批处理是先存储后处理,而流处理则是直接处理。不论以哪种方式处理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都要从数据出发,识别、发现、预警、监控、预测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1. 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
(1)系统性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测、预警的系统,是一个大的体系,必须涵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必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还须考虑各种交易行为,甚至民众舆论动向。同时,还需兼顾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情况等。
(2)时效性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高速、变化的特点,说明实时处理分析的重要性,目的就是实时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及时识别、判断金融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响应,在时间上要连续,在内容上要连贯和可比。
(3)可操作性原则。在数据的收集、管理时,要有利于风险的识别、判断、预测;在系统的构建时,要结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简单、可靠、易行;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选取的指标、统计方法、相关判别准则要易于分析、有利于操作,不仅能快速的识别、判断、预测风险,做出预警,还能辨别风险的源头。
(4)科学性。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系统地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金融风险。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弹性原则。系统的设计应兼容既有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系统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保证系统中功能、模块应能独立运行,功能各异,相互补充,避免冗余。
2. 以数据为中心的系统的层级。
(1)数据管理层。数据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过程中,必须健全为企业服务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提供方便、可靠的数据操纵接口,以便其他层级用户的使用。数据中心管理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安全性;并兼顾可靠性,保证数据中心正常运营,为风险的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平台。
(2)数据整合层。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海洋中实现金融风险的预警,必须对金融风险有透彻的定义和认识。从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确定分析需求,对数据进行重新整合,提取与之对应的分析数据。数据整合是保证分析结果可靠性、准确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说数据是预警体系的基础,那么需求则是预警体系的灵魂。数据提取层的任务包括:风险的定义、分析需求的确定、数据的整合与提取。
(3)数据分析层。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实施手段。全面的数据分析系统,应包括现行的指标体系、统计模型,及人工智能方法;同时兼顾与企业相适应的相关指标体系、统计模型等方法。数据分析层的功能应包括:风险识别、判断,风险预警,风险监控,自动上报、信号系统,风险预测,风险评级等功能。
(4)数据解释层。来自数据分析层中的每一次预警、每一个报告,都须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企业外部经济运行环境,行业背景来进行解读。目的是更系统的评估风险,评价风险的可靠性,风险的危害程度,产生的根源,可采取的控制手段,弥补数据分析层的不足,为企业决策管理者提供更完整的决策依据,从而减少企业为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损益。数据解释层应健全风险响应机制,建立风险应急小组,为及时处理风险提供依据。
结合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从系统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弹性来看,预警体系涵盖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各个环节,即数据的收集、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数据解释;各层级紧紧相扣,又相互独立,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提供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因企业管理缺陷导致的内部风险;统筹兼顾、持续改进,降低企业管理经验成本。
四、 结论与机制实施建议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目的是,预防或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本文介绍了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入手,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及特点,说明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和系统层级。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也能帮助企业提高、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基于大数据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作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工具,在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的时代背景下,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在系统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数据作为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一旦离开操作数据的“人”,将毫无用处。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系统顺利实施。考核机制应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以建立全面、可靠、弹性、实时、安全的数据体系为目标,对参与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效能进行评估,量化参与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为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参与者。
(2)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由易到难,逐步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是简单地借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或者新系统的重新开发,而是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建立与大数据为中心的风险预警系统,本质是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转变。实施的过程中,企业要做系统的评估,从简到繁,从易到难,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稳步建设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体系。同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践,有条件的创新,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3)制定科学规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施、操作程序。为保证系统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在预警系统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中心,制定明确的系统实施计划,包括确定系统实施的进度、参与者、目标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同时要制定系统使用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参与者的权责、业务范围、数据权限等;制定风险分析、上报、反馈和监测机制,保证及时发现风险,且得到及时响应。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以及投资者,参与者的监督。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财产安全;加快相关政策的出台,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建立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奖励金融创新,加大金融投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水平,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加强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弥补政府监管不足。企业应公开披露相关数据,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参与者的外部监管作用,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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