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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工作意见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6 18:32:01

信贷工作意见

信贷工作意见篇(1)

国家今年实施的稳健货币政策,其总体要求是:总体稳健、调节有度、结构优化。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正确把握货币政策的调整,加强货币信贷的窗口指导,建立健全信贷政策执行评估制度;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及时跟进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深入研究制定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有效配置金融信贷资源,争取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中小企业,实现年新增贷款7亿元。

二、突出重点,切实满足实体经济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将优化信贷结构与促进信贷增长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信贷投向,盘活存量,用活增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县重点城市建设工程的配套信贷投入,积极支持我县基础设施、文化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促进城镇规模扩大,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城市品位。

2、加大对优势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一是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重点加大以中化环保为龙头的氟化工、以南方水泥为龙头的建材、以环球矿业为龙头的有色金属三大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经济集群发展。二是支持特色中小企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当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遵循“积极审慎、有保有压、精细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立实施中小企业“优先授信、优先放贷”协调工作机制,合理调整信贷结构,调配信贷计划,充分利用政银企对接平台,倾力满足优势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在坚守风险底线的提前下,提高小企业的信贷比重,确保实现全年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的目标。

3、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加大对环保产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贷款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

4、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金融扶持水利建设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收益权质押贷款、大型水利设备设施融资租赁业务等多种形式融资,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同时,要积极支持农民春耕生产,支持粮食生产专业大户参与土地流转、租赁、承包,走生产加工规模集约化经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全年涉农贷款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目标的实现。

5、加大对民生工程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对就业、创业、就学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有效解决民生问题。一是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自主创业和合伙创业,探索推动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小额担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小额担保信用贷款任务。二是继续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鼓励农村信用社结合实际,灵活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6、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调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信贷政策措施,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务院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新增住房贷款取消所有优惠信贷政策,严禁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按揭贷款,严格控制房地产贷款规模。年各行、社新增商业性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必须比上一年度有较大幅度下降,严格控制高档消费住宅开发贷款,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三、拓宽渠道,积极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大力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加强对拟上市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前期启动扶持资金,增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丰富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手段。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积极参与“州有色”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全力配合解决企业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创新方式,着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以“三农发展金融支持服务年”活动为契机,积极参与推动全省“三百工程”建设,打造100项创新融资模式或信贷产品,创建100个新型融资关系的中小企业示范融资主体,创新100项特色服务。要依托地方农业主导产业,从“三农”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开发最迫切、最贴近、最适宜在当地培育发展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

五、统筹兼顾,确保货币政策措施传导落实到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工作中,一定要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货币政策措施传导落实到位。

1、做好信贷资质培育,培植客户资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成长型企业进行信贷资质辅导,倾听企业呼声,寻求应对之策,主动延伸金融服务,通过对成长型企业财务及内部管理逐户辅导,锁定客户、全面提升企业信用等级,进一步提高信贷合作意向和意愿。对原没有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要分别发展3家以上成为信贷合作企业。

信贷工作意见篇(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工行、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市商业银行,开发银行西安分行,省信用联社: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51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管发[2009]76号)和《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西银管发[2009]12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创建信用社区的重要作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的一种信贷支持,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创建信用社区,主要是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问题,建立的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为基础,通过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的合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创业式就业的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创建信用社区是搞好就业再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通过“银劳”合作、“银社”合作的形式,做好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扩大放贷规模,加快放贷速度,简化办理程序,有效预防资金风险,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也是金融系统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的有效途径。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和银行系统的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坚持“人本”服务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建信用社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信用社区的条件和职责信用社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备,工作人员到位,经费落

实。有辖区平面图及工作简介、政策宣传窗、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监督电话等。(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微机;传真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动向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济档案和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库,经济档案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3.还款的历史记录。(三)、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服务热情,熟练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资信条件、创业技能、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及盈利等情况掌握准确。(四)、建立了自主创业回访机制,强化了后续服务。对借款人进行走访,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加强个人信用意识教育,未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对发现违约或恶意拖欠本息的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就业,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较多,社会效益显著。信用社区的职责:信用社区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圆满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各项再就业工作任务,要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满腔热情地为他们自主创业出谋划策。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迅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信用社区要积极负责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诚信情况、经营场地、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分析,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催收本息。对恶意拖欠银行本息的,要如实登记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对贷到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指导搞好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服务。要善于发现和总结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信用社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明确办事

程序和办事时限,优质高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三、信用社区提供担保的要求信用社区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审核,申请人信誉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社区一律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在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信用社区要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拖欠本息的,信用社区要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催收本息。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在《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意见”栏内加盖统一的信用担保条章,担保机构一律取消借款人的反担保。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的组织实施信用社区申报审批程序是:(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信用社区条件在所属社区中选拔推荐,上报申请报告并填写《西安市创建信用社区申报表》,经街道(乡镇)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的社区要实际审查,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社区候选名单。在充分征求银行、担保机构意见后,确定我市信用社区,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命名,授予信用社区牌匾。五、信用社区的日常管理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信用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召集其他两个部门开展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信用社区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度复核一次。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及时增补命名。工作标准降低,不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由三部门提议后,即取消信用社区称号,收回牌匾。西安市财政局要督促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信用社区的评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督促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发放。

信贷工作意见篇(3)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贷款总额。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总额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按上年度高考录取人数和在校生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适当向苏北、黄茅老区和其他经济薄弱地区学生倾斜,向紧缺、艰苦专业学生倾斜。

(二)资格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贷款资格评议小组”,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工作。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

(三)业务网点与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会同省信用合作联社尽快完成对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委托工作,按县级行政区划逐一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同时注意解决老城区和农场的网点配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四)贷后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计息、回收和年度访谈等贷后管理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依照覆盖成本原则,按协议确定的比例支付费用,并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机构采取激励措施。各高校应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诚信教育,指导其树立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意识。省教育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发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贷后管理水平。

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信贷工作意见篇(4)

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管发[2003]76号)和《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西银管发[2004]12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信用社区的重要作用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的一种信贷支持,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创建信用社区,主要是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问题,建立的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为基础,通过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的合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创业式就业的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创建信用社区是搞好就业再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通过“银劳”合作、“银社”合作的形式,做好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扩大放贷规模,加快放贷速度,简化办理程序,有效预防资金风险,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也是金融系统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的有效途径。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和银行系统的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坚持“人本”服务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建信用社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二、信用社区的条件和职责

信用社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备,工作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有辖区平面图及工作简介、政策宣传窗、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监督电话等。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微机;传真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动向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

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济档案和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库,经济档案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3.还款的历史记录。

(三)、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服务热情,熟练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资信条件、创业技能、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及盈利等情况掌握准确。

(四)、建立了自主创业回访机制,强化了后续服务。对借款人进行走访,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加强个人信用意识教育,未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对发现违约或恶意拖欠本息的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

(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就业,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较多,社会效益显著。

信用社区的职责:

信用社区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圆满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各项再就业工作任务,要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满腔热情地为他们自主创业出谋划策。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迅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信用社区要积极负责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诚信情况、经营场地、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分析,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催收本息。对恶意拖欠银行本息的,要如实登记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对贷到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指导搞好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服务。要善于发现和总结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

信用社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明确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优质高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

三、信用社区提供担保的要求

信用社区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审核,申请人信誉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社区一律提供信用担保。

申请人在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信用社区要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拖欠本息的,信用社区要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催收本息。

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在《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意见”栏内加盖统一的信用担保条章,担保机构一律取消借款人的反担保。

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信用社区申报审批程序是: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信用社区条件在所属社区中选拔推荐,上报申请报告并填写《西安市创建信用社区申报表》,经街道(乡镇)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的社区要实际审查,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信贷工作意见篇(5)

设支持首都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实施《*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支持力度。《意见》提出了支持节能减排的六方面措施:

一是抓住推进节能减排的历史机遇,构建符合首都特色的“绿色信贷”机制。要求各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抓住*市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和发展特点,合

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节能减排信贷产品,努力构建节能环保、收益稳定、运行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信贷资产格局,推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进程。

二是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快建立并完善“绿色信贷”信息体系,逐步将*市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搭建有“绿色信贷”需求的企业与金融机构

之间的信息对接平台,健全“绿色信贷”的担保体系等措施,为“绿色信贷”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是充分发挥首都金融业的区位优势,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绿色信贷”制度。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审慎发放贷款,甚至停止贷款。提高对节能减排企业及项目贷款的审办效率。尝试建立

“绿色信贷”评估机制和交流与反馈机制,按照融资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程度大小给予不同的信贷支持,以此推进节能环保和“绿色信贷”工作。

四是深入调研和总结节能减排的信贷需求,加强“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及产品创新。借鉴世界银行等国际集团的先进经验,积极创新和推广节能减排的信贷管理模式,研发适合节能减排的信贷产品

,加强“绿色信贷”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

信贷工作意见篇(6)

(一)部分基层央行未能结合地方实际,制订出有针对性的货币政策窗口指导意见

一是不注重事前调研,窗口指导意见缺乏可操作性。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定实施的窗口指导意见前没有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没有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经济金融实际情况,造成指导意见内容空乏。二是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定辖内窗口指导意见时,直接以上级行窗口指导意见为蓝本。没有针对性指导意见,流于形式,效果不佳。

(二)窗口指导未能对商业银行产生应有的影响

2006年来,人民银行县市分支机构先后根据上级行的政策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 企业,支持辖内经济建设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指导意见,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向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和涉农产业倾斜。但是,县域商业银行普遍反映,县支行贷款集中上收,对中小企业贷款有严格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县域中小企业一般无法达到其投放条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商业银行上级行也没有明确信贷政策规定无法投放,基层央行指导意见无形中成了一纸空文。

二、基层支行窗口指导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窗口指导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窗口指导作为间接信用控制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优点是灵活,快捷,但缺乏法律约束力。基层央行发挥窗口指导作用,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行长联席会议、金融运行形势季度分析会、银企洽谈会等形式下发相关指导意见来进行。要求基层央行必须在金融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声望和足够的控制信用的法律权利和手段。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窗口指导能力较为软弱,客观上只是一种道义劝说,缺乏量化和硬性限制,约束力不强。

(二)窗口指导意见或办法的内容较空乏,操作性不强

虽然部分基层央行出台信贷指导意见前未作充分调查研究,虽能依据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相关促进经济增长和支持结构调整的信贷投向指引,但是缺乏切实可性的操作性、可行性,窗口指导仍停留在信贷总量增长和结构调整指导模式,工作视野没有拓展到信贷创新、市场细分和信贷投向规划等方面,指导模式跟不上金融机构日益发展的变革形势。

(三)商业银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体制直接影响信贷窗口指导的效果

基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权限上收、资金上存、贷款集中化趋势明显,直接制约了基层银行有效信贷供给,在满足基层央行信贷倾斜政策、地方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是商业银行实行“集约化”经营,县市分支机构萎缩。二是信贷权限上收,片面强化风险管理,基层商业银行信贷功能萎缩。商业银行在普遍上收基层支行信贷权限的同时,要求基层支行明确一线信贷人员对新增贷款负有收贷收息的责任,基层商业银行普遍产生“多贷不如少贷”的消极思想和“惧贷”心理,从而影响了信贷的有效增长。三是信贷投向呈集中化趋势。各商业银行信贷策略普遍倾向于“大城市、大企业”,喜欢“锦上添花”,不想“雪中送炭”,对中小企业和“三农信贷投入较少”。

三、探讨和思考

(一)构建和谐平台,为提升窗口指导能力创造环境。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与金融机构互利互入的良性关系,把握主动权,在协调服务中指导,在指导中服务协调,增强“窗口指导”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增强各有关部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自觉性。窗口指导应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主导和支持,同样,金融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扶持。如农村信用社改革、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打击地下钱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在制定出台“窗口指导”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从而实现银政“共赢”、和谐发展;窗口指导应与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相结合,取得商业银行的理解与配合。窗口指导意见的制订应兼顾商业银行效益与均衡发展,促使其建立科学合理信贷授权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同时,窗口指导意见应结合商业银行市场营销过程中进一步细分和扩大市场的需要,提出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要求,督促其向中小企业、“三农”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产业方面实施信贷倾斜,促进商业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同时,窗口指导应与经济实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结合,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认同。

(二)建立调研分析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窗口指导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基层人民银行应提高对新形势下货币信贷与调研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金融机构和县域企业调查研究,获取真实的一手材料。同时,充分利用统计分析平台,加强对县域经济金融运行情况、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和研究,不断拓展调研分析领域,实现与地方经济管理部门、上级行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从县域经济金融实际出发,切实提高窗口指导能力,有效贯彻、执行和传导稳健和货币政策。

(三)完善“窗口指导”工作制度,提高指导效能。

一是合理界定窗口指导对象,规范指导方式,把握指导时机,提升指导效力,建立窗口指导的惩戒机制。对认真执行人民银行窗口指导意见的金融机构,落实奖励措施,对拒不执行窗口指导意见的,也要有相应的惩罚,形成有效的“窗口指导”机制。“窗口指导”要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相互融合,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出现的苗头性、潜在性风险进行警示和提醒,规劝其及时调整政策,规避风险。二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辖内经济发展的地方特色,制定货币信贷指导意见,明确贷款的重点支持对象,通过用足、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激发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发挥基层央行传导货币政策的作用。

(四)健全拆借市场,创新指导手段。

信贷工作意见篇(7)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47号)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二、信用社区的标准(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四)

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一)信用社区的评定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二)优惠政策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三)奖励政策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9]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五、工作要求(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2、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表(略)3、贷后回访记录

信贷工作意见篇(8)

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尽快会同普通高中,对户籍为本县(区)高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由所在高中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籍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组织学生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从各县资助管理中心索取),贷款证明中“高校”和申请表中“就学信息”栏在学生接到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后补充填制,如学生未被普通高校录取,贷款将自动放弃,并删除该学生信息:“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的“经办人签字”栏,为了能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改由学生所在高中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各市教育局应定期对贫困学生档案进行抽查,保证学生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程参与和指导当地中学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审核、填写等工作。认真、细致地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及预申请工作。定期对完成预申请的贫困学生家庭进行抽查回访。

各普通高校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向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表中“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中“经办人签字”栏,为了能够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改由学生所在高校资助管理中心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

2009年,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将根据录入系统的学生贷款需求,安排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在6月20日前,将今年需要贷款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并据此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每个学生按照6000元计,由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在2009年6月30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的依据。

二、加强工作协作

从2007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首家与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合作的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得到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的普遍认可。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同开发银行合作,充分利用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品种研发、风险管理、合规操作等专业优势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优势,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回收、管理等各个阶段,与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及时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督促学生及时办理贷款。同时,严格审核,避免学生重复贷款。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以有效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及汇款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属普通高校在2009年11月底,将本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到款金额、未到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加强资助机构内部建设

为加强资助机构内部建设,2008年12月29日。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市、县(区)工作开展情况,下达了2008年国家财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平均每县(区)5万元、部分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10万元。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县(区)必须加强学生资助机构内部建设,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落实足够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和中国电信10-20G网络专线等。省教育厅下半年将对各县(区)资助中心内部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要求配备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县(区),将停拨该县(区)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四、认真做好总结评比工作

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今年将对全省107个县(区)2007-2009年贷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考核评比,总结先进县(区)典型工作经验,向全省推广。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各县(区)对2007―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0月底前,由市(区)教育局统一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工作中有哪些亮点、好的做法、经验;存在主要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政策性建议。

五、做好宣传工作

信贷工作意见篇(9)

本人是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号码:xxxx ),现从事通讯行业,个体性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本人符合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申请给予免征我的地税税费。

特此请示,望批准。

申请人:

2014年7月26日

第三篇: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乐开怀 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迎来创业春天

市担保公司累计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

近年来,晋中担保公司下岗失业担保部把帮扶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民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开设政策咨询窗口,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已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启动后,在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商业银行等部门积极协调,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效率,采取三方联审的“一站式”联合办公服务模式,使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小额贷款“申请难、办理难、拿钱难”的三难现象明显改善,得到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一致好评,降低门槛,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截至目前下岗失业担保部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元,享受人数已达到1912人;今年上半年企业累计发放1643万元,享受人数455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5000人左右,促进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下岗失业人员迎来了再创业的春天。

第四篇: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产品释义:桂阳县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是指原各单位下岗职工申请,县劳动局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财政局审核担保人资格后,再由农村信用社核准,向我县境内下岗职工发放的,由县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推出时间:2014年8月

设计理念:开始于9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改革暨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政策造成大批原企业人员下岗待业,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岗职工就业更加得不到保障,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支持有一技之长的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积极创业实现再就业,县农村信用联社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经与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协商沟通后,于2014年8月联合推出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一信贷品种。目前该信贷品种已得到广泛的推广。

服务群体:主要为原各个单位下岗的,具有下岗证的,在县内居住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资金实力和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

主要功能:着力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缺乏资金的问题,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了就业及创业成本,增强了客户的承贷能力。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申请→县劳动局进行资格确认→担保人提供担保承诺→财政部分复核担保人人资格后

出具贴息意见(金额、期限)→信用社按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产品效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为全县1337名下岗职工提供创业资金3465万元,扶持创业项目37个,带动2774名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为下岗职工节约成本297万元。原桂阳供销合作联社下岗职工陈碧艳在下岗职工贷款的支持下,在桂阳县城中路开新世纪童装店发家致富,成为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拉动了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了30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

客户评价: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个产品的推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和各级政府的赞誉,县委县政府特别是县劳动部门对桂阳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给予了高度评价。

产品特色:产品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创业意向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在有财政工资人员担保的情况下都可获得贷款的支持,简化了贷款手续,放宽了贷款担保额度,从2014年的1万元提高到今年的4万元。

推广价值:产品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政策,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较好的缓解了县内创业就业压力,有效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财政贴息,下岗职工的创业成本减低,创业意愿得到提高,同时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财政贴息使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有了根本保障,财政工资人员担保使信用社的贷款本金无风险,取得了良好的价值。

推广建设:经过六年的摸索以及改进,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已建立起通畅的联络渠道,贷款审批和发放手续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形成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绿色通道”。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做大做强。

第五篇:西安市下岗职工无息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日期]2014-09-22 10:45:08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4]394 号)和《财政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和《中 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4]98 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

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第三条 理。 贷款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 60 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

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 第六条 1、 2、 3、 4、 5、 6、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 30%)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 2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

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

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

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 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1、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

证贷款用途合理: 2、 3、 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

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20%时,应停 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 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 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 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 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 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1)一式 4 份; 2、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 2)一式 3 份; 3、 4、 5、 6、 7、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 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 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市就业

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 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

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 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 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 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借款 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 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 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 贷,商业银行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 接 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 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 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 又市、 (县) 区 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 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 的 5 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 定期核对贷款金额, 及时向市财政局 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 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 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 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 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 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 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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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信贷工作意见篇(10)

权责对等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权责对等可以有效提高管理绩效,权责不匹配则可能降低管理绩效,阻碍组织目标的实现。根据我们对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调查,权责不对等现象广泛存在而且严重制约信贷管理绩效,亟需从角色定位、制度规范等诸多方面加以改进。

农信社审委会履职现状

作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处于审贷分离的目的,我们所调查的县(市、区)联社目前均成立了审贷委员会。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以及运行机制基本上借鉴了商业银行的制度规定,各联社虽然都制定了一些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是其主要内容基本没有超出商业银行和省联社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根据调查,审贷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一名副主任担任审贷委员会主任,其余成员一般由联社会计核算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不良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作为经营班子负责人不参加审贷委员会但保留一票否决权。有的联社还在审贷委员会下设立了贷款审查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并就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初步评估。

审贷委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基层社提报的超出其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进行讨论表决;会议召集人由主任担任,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主任主持进行讨论;对于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贷款申请再提交主任做最终决定。从调查情况看,被审贷委通过的申请主任一般均签字认可,很少有被否决的案例;而被审贷委否决的申请也很少有被重新提起的可能,审贷委成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中决定性的环节和具有实质性审批权力的决策性机构。

权责失衡是审贷委制度设计的顽疾

从调查情况看,权责不对等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影响审贷委成员履职的主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审贷委权责设置不尽合理导致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角色定位模糊。按照前文所述,审贷委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信贷审批权力的决策性机构,但是座谈中多数审贷委成员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审贷委是一个决策咨询机构,其理由有两个:一是认为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对于贷前考察的主导性作用,而审贷委成员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依赖于贷款第一责任人的介绍和申请资料,因此审贷委不能对贷前考察负责。二是认为经营班子负责人对于贷款审批具有最终否决权,审贷委的决定并非最终裁决,因此也不能承担贷款审批责任。上述矛盾产生的根源实际上在审贷委与第一责任人与经营班子负责人的权责不清造成的责任冲突,如果不能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就很可能造成人人都负责,人人都不负责的扯皮迷局。

权力缺乏约束。审贷委模糊的角色定位导致其权力行使的无规则运行,没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责任不清就无法追究责任,这样审贷委权力行使实际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其权力成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在实践调查中,我们发现审贷委的投票记录呈现高度的一致性,很少有不同意见;而问卷调查中则有95%以上的成员表示自己没有投过反对票,一般是在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反映出多数审贷委成员对于自己的权力没有足够的重视或者说珍惜,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自己的权力。虽然没有发现有审贷委成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但是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激励机制不足。在目前的运行机制下,审贷委成员参与贷款审批过程主要是基于自己的部门职责,或者说纯粹是一种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报酬或补偿,因此履职积极性不高,在问卷调查中,有75%的审贷委成员认为审贷委的工作对于自己的个人成长益处不大或者认为无所谓,大约30%的成员表示不愿意参与审贷委的工作。在座谈中,多数的审贷委成员表示,如果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批发放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审贷委成员具有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他们将选择退出或者拒绝参加审贷委会议。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权责配置是一种模糊的或者说不稳定的结构,既有可能因为权力大于责任造成审贷委成员的胡乱拍板,演化的关键在于理事会或者是农村信用社决策机构的“相机抉择”而并非制度决定。

审贷委成员履职受到客观条件制约。虽然审贷委成员在理论上具有贷款审批权,但是其权力的行使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一是对贷款申请人了解状况的限制。调查中,多数审贷委成员承认,自己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依赖于贷审会上客户经理的介绍,虽然会前可以看到有关申请资料,但是这些资料经过整理后“千人一面”,很难真正体现贷款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而其资料的真实性也很难保证。二是审贷委成员受到个人精力和业务能力的限制。从调查情况看,审贷委成员多数是各业务部室负责人,日常工作繁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职从事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而且不少成员缺乏信贷管理专业知识,对于贷款审批缺乏经验,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是基于感性知识,表决时往往采取“随大流”的放任态度。三是受到一些外部现实因素的限制。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存在大量的借新还旧贷款,处于保持诉讼时效或者资产保全的目的,对于此类货款的审批一般是比较宽松的,只要形式要件齐全就会顺利通过,即使个别审贷委成员有不同意见也会顺利过关,这样就有可能为以后的责任追究埋下隐患。

审贷委成员素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从调查情况看,审贷委成员构成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影响其履职绩效。一是审贷委人员构成单一,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人员构成全部为信用社职工,没有社员代表等其他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参与,这样审贷委很容易受到理事会或经营班子的影响或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并有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审贷委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调查发现,审贷委成员普遍具有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77%以上的成员具有十五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但是理论素质普遍不高,国民教育专科以上学历的不足10%,具备风险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缺乏,精通企业会计、具有信贷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独立负责的敬业精神。问卷调查显示,超过80%的审贷委成员认为自己成为审贷委成员是领导的安排,有30%的成员表示不愿意参与审贷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审贷委成员缺乏独立负责意识,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人云亦云,“随大流”,很少发表不同意见。

严格的问责制度缺乏导致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从审贷委成立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没有任何一笔贷款因为决策失误而受到过任何追究。据了解,这主要是由于三点原因。一是没有制度依据。尽管各个联社都为审贷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对于责任追究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不具备可操作性。二是缺乏问责标准。由于审贷委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其与第一责任人、经营班子负责人存在事实上的权责不清,一笔贷款从考察到发放再到管理需要经过若干环节,没有确切的依据证明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更无法对责任做出明晰量化的划分。三是缺乏配套支持。由于审贷委的工作是义务性质,成员并不因此而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上享受优惠或照顾,如果再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将严重挫伤审贷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消极怠工,影响业务拓展和审批效率。

提高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履职绩效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想有效提高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履职绩效,必须遵循管理学的一般规律,从重塑合理的权责配置入手,辅之以科学合理的授权、必要的技术支持、高素质的人员配备和严谨的问责制度,惟其如此,审贷委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水平。

明确审贷委角色定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按照目前的职能分工,我们认为应当把审贷委定位为一个负责信贷审批的决策机构并制定明晰的职责权限,合理划分审贷委与经营班子、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权力边界。首先是应对于基层社合理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所有贷款由基层社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无需审贷委审批,并且明确小额农户贷款全部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其次是应充分尊重审贷委成员独立履职的权力。审贷委否决的贷款申请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对于审贷委同意发放的贷款申请,经营班子实施否决权必须向审贷委说明原因。再次是要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审贷委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适当提取劳动报酬,可以考虑按照审批贷款的金额和取得的效益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津贴,如果出现不良贷款或者资产损失全额扣除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改革审贷委产生方式,创造履职的条件。一是要扩大审贷委的选聘范围。可以考虑吸收社员代表、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参加,通过引入其他相关利益人代表避免内部人控制并增强其专业能力。二是要实行审贷委成员任职资格认定制度。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再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其综合素质择优选聘,将审贷委设置为与理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并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对业务能力强,个人业绩突出的成员应在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的照顾。三是应适当将审贷委成员由兼职向专职方向过渡。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审贷委成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通过制度规定为其履职创造条件。对于大额的贷款申请必须提前一段时间提起,预留时间给审贷委成员进行实地考察。

建立考绩问责制度,提高审贷委成员履职的能动性。首先应制订严密可行的履职考核制度。这可以从制度层面界定审贷委的权力职责并明确履职考核标准,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委员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可以设定为诫勉谈话、警告、经济处罚直至取消任职资格四级)。其次要恰当处理审贷委成员的不当履职行为。应对审贷委成员在履制职过程中的失误渎职、乃至于等行为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处理。将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向审贷委履职考核延伸,如果审贷委审批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区别成因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贷前考察失误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审贷委成员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贷前考察准确但是对经济形势走向出现误判的由审贷委承担主要责任,第一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应严格控制免责条款的使用。尽职免责是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贷委履职问责中应注意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所有履职行为全部按程序进行,但是因为国家经济政策或客观形势变化导致的不良贷款,审贷委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工作津贴必须扣除。二是借新还旧贷款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已经形成不良贷款,为了维持诉讼时效而借新还旧的必须有理事会的书面意见且不能领取工作津贴;其余情况发生不良贷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借新还旧为名使用免责条款。

深层次思考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制度

以上我们以某市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察,在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之余,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反思。

信贷工作意见篇(11)

相信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逐步贯彻落实,各相关部门会开始相继采取行动,多项惠农政策已经并将要落地。

农民有盼头

搞农业的农民长期以来最头痛的就是“钱紧”,融资难成为农业发展的瓶颈。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支持在农业生产方面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

《意见》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能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

延长贷款期限

为满足农业生产周期的实际需求,《意见》要求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三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十年。

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贷款额度要满足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

《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

原则上,对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

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拓宽担保物范围《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

对于种植粮食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

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

对于畜禽养殖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

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信用贷款

《意见》还明确提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主动参与制订辖区试点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意见》强调,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一步丰富村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

完善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扶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

发挥涉农金融机构的作用

《意见》特别强调,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

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特殊优势,创新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探索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

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对“三农”金融业务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不断丰富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

所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

《意见》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综合考虑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参数,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县域资金投入,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

通过支农再贷款额度在地区间的调剂,不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创新信贷政策实施方式

《意见》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涉农信贷政策产品化,力争做到“一行一品”,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能力。

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拓宽融资渠道

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企业化经营标准、满足规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三农”贷款,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后续监督管理,有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来源。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