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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安全保卫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1-08 20:35:03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1)

2.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高科技的防范设施应不应成为正比?

3.随着企业体制转换和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博物馆的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如何进行?

我就上述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作态势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产业运营式工作态势

虽然改革开放已三十多年了,而在一些县级博物馆的内部保卫制度确没有什么变化,仍保留着许多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管理模式和方法。领导靠部署、工作无目的、责任分不清、待遇大锅饭。这些旧的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大潮。

一是旧的领导体制必须变。要变领导为管理,变制度为责任,不断增强安保工作的管理机能。在机构上,建立以法人为核心的安保工作领导机构,使它成为单位安保工作的权利机构;在业务上由聘任的保卫科长负责,主抓日常性安防工作;在分工上,由一名副馆长分管安保工作。这样就改变了过去那种管而不抓,抓而不管的被动局面,形成了馆长全面抓,分管领导专门抓,科长具体抓的工作态势。

二是旧的内部保卫制度必须改。过去的一些规章制度不健全、不严谨,甚至华而不实,奖罚不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隐患不除,安全难保,制度不严,后患无穷。以我所在的凤翔县博物馆为例,2009年新任班子上任后,首先实施了建章建制工程。利用两年的时间不断修改、不断完善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如《展厅交接班制度》《文物出入库制度》《安全值班制度》《文物资料借阅制度》等共计7项。最后,在全体职工会上付诸实施。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认真落实责任制,把制度变为责任。

三是由“虚”变“实”,由“软”变“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往往把思想教育看成是“虚”指标,把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看成是“软”任务。我认为,经济建设是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经济指标是“硬”任务。但是,忽略思想教育,忽略法律意识教育是错误的。无论是“硬”指标也好,是“软”任务也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不能松。凤翔县博物馆所以能连续26个安全年平安度过,保持安保工作取得好成绩,最主要的一条是领导重视,始终抓住了法制教育不放,不断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在实践中,我们把“软”任务变为“硬”指标,“虚”功实做,常抓不懈,除了日常教育外,每年都集中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专题法制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实战演练,分别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进行集中文物法学习考试。并把考试成绩与年终评先选优挂钩,与年终奖金挂钩。同时,我们制定了凤翔县博物馆文物工作者准则,把它作为一项硬指标贯彻到职工中去,成为职工的行为准则,有效地提高了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实践证明“虚”功实做,能筑起一道坚强的防护工程,形成了处处都是安全网,人人都是安全员。

二、高新技术的发展与科学防范设施应成为正比

计划经济搞统配,市场经济讲效益,安保工作同样要讲效益,在飞速发展的科技信息时代,经济的发展需要科学,安保工作也要科学。今年我馆通过多方争取,国投专项资金40万元将近日安装,高配监控报警系统,将为博物馆全方位安全防范升级。因此,只有不断地掌握新的科学防范技术,配备必要的科技防范设备,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目前,一些县博物馆出现了,讲效益、忽安全;上展览、忽防范;讲安全、忽设施的状态,这与飞速发展的高新技术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不可否认,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我们的体制在创新,知识在创新,技术在创新,而我们一些博物馆的安保设施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水平。博物馆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开资靠财政,工作靠部署,设备靠政府;多年来形成了依靠思想,因此造成了该消除的隐患消除不掉,必要的设备跟不上。这怎么能适应快速发展的要求。经济的发展需要安全,安全也需要科学的设备来保证。因此说,博物馆的先进技术防范设备建设尤为重要。要把它提高到对人民负责、对文物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去认识,并纳入到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纳入到博物馆的头等大事来抓。

三、机构改革不能削弱保卫机构,精简人员不能不要保卫人员

21世纪是新事物、新知识和新发明层出不穷的时代。面对现实,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转变观念,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是我们的主要任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核心就是以创新促发展。这就给我们保卫工作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博物馆的内部保卫机构怎样设置,保卫人员如何安置的问题。

当前县级博物馆由于编制的限制,普遍的做法是:

1.压缩保卫机构,由各业务部室分担安保工作。

2.合并保卫机构,将保卫机构合属到办公室,设一到两名保卫干事。

3.保留保卫机构,缩减保卫人员。

我认为,各单位的风险等级不同,藏品保管量不同。因此,对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不加评论。但是,需要阐明以下三个论点:

一是以法律手段确立法人责任制。单位的一把手(法人)必须要担负起保持本单位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并由司法机关和法人签订责任书,形成法律条文。法人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在上述四种意识的约束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科学的设置内部保卫机构,以保证第一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实施,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96-02

一、警力设置与安全效益之间的关系

通常而言,一个地区的安全状况如何,与该地区的警力配置有着密切的关系。警力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中,警力指警察队伍的综合战斗力与完成任务的能力。它包括编制、装备、训练、战术、策略与社会的关系等诸多方面;狭义概念中,警力指警察队伍中的编制人数。本文主要从狭义层面来论述警力配置的相关理论。对一个地区的安全工作来讲,警力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比较合理呢?学术界认为,警察比例是衡量警力配置的标准之一①。评估警察比例,一般采用两种衡量指标:一是警察人数与人口比指标,可表述为每名警察比居民人口;二是警察人数与辖区面积比指标。笔者主要从第一个指标来分析理论上社会对警力的需求量。据萧伯符、张建良等老师调研,“我国警察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低的,还不到万分之十,只有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②可以看出,相对于警务法治比较先进的发达国家来讲,我国警力仍有很大空缺,远未达到社会治安需求警力饱和值。

实际生活中,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并非直接由警察来承担。阐明警察比例理论,主要是借以探究校园安全工作所需求的保卫人员数量。目前,国家尚未明文规定高校内部保卫人员人数必须与在校师生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各地自行规定的设定比例基本上在2‰以上③。倘若加上物业保安这一安保力量(下文将高校内设保卫机构人员和物业保安统称高校安保人员),高校安保人数实际设定比例已远远高于我国的警察比例。然而,近年来,在校园内发生的自杀、火灾、校园暴力等各类事件屡见不鲜,高校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如“马加爵故意杀人”、“我爸是李刚”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发生学生极端问题63起,凸显了高校脆弱的安全管理体系。其实,教育部收集到的数据仅仅是直属高校无法隐瞒的重大安全案(事)件。由于国内各高校并未如英美国家一样建立年终数据公示制度,高校为凸显发展之成绩,总会隐报一些情节稍显轻微的案(事)件,这可称为高校安全黑数。我们可参照美国犯罪统计理论来思考我国校园安全黑数的具体情况。

美国对犯罪的统计有三种方式:统一犯罪报告、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自我报告调查。统一犯罪报告由各地警察机构向联邦调查局报告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犯罪,类似我国官方公布的犯罪统计表。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由联邦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以抽样询问方式对参加此项活动的家庭进行调查,进行犯罪受害人调查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意识到犯罪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未将被害情况报告给警察,开展犯罪受害人调查可以弥补统一犯罪报告在犯罪调查方面的不足。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得出的数据基本上要超出统一犯罪报告的一倍多。自我调查报告时研究人员让受调查人报告自己是否有过犯罪行为的调查。自我调查报告显示,美国高中生中至少有1/3的人有盗窃行为,有20%的人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通过对美国犯罪调查统计情况可以看出,现实中的犯罪形势要比官方统计所显示的更加严峻。同样道理,相对于显型安全形势而言,我国高校隐型安全形势要更为严峻。笔者认为,除却高校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化程度提升、刑事政策保护、相关案(事)件被内部消化等因素外,内设机构安保人员安全管理权力缺失是导致高校安全形势严峻的比较重要的成因。

二、零和博弈呼吁高校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的明确

目前,我国高校安全工作仅依据一些政策和规定运行。比如,2002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等等。至今,我国仍未颁布《校园安全法》。各地虽根据地方法规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模式。相比较而言,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校园安全法,对校园安全工作统一了模式和方法。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就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园警察,并且于1990年公布了《校园安全法》,西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同样也建立了一套以保护校园安全为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其校园安全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正因为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校园安全法》,高校保卫人员性质定位、职能范围、安全管理权限、危机评估、应急预控、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便无法可依,在严峻的安全形势下,高校保卫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范围就会陷入单位内部行政自由规范的窠臼。

笔者从警察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强化高校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管理职权和能力的必要性。警察行为科学理论认为,警察与犯罪有密切关系。警察执法方式和效果会间接影响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行为的区域分布。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实际上处于博弈状态。博弈是指在多决策主体之间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主体根据所掌握信息及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做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根据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博弈双方的利益收获及受损情况来分,博弈分为正和博弈和零和博弈。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双方关系是典型的零和博弈,即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为“零”。而警察与群众之间则是正和博弈,即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警察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零和博弈要求警察执法尽量科学合理,以预防犯罪发生或最大化减少犯罪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而要提高警察执法效果,改良警务模式是可选择的模式之一。上世纪80年代,面对被动型警务无法解决的严峻犯罪形势,西方推生了第四次警务革命④。第四次警务革命以社区警务为标志,通过强化警察社区服务功能,引导群众共同做好警务工作,这与我国公安群众工作路线有异曲同工之趣。

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在性质、内容、对权能的变革需求等方面非常类似警务工作。警务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先进成果可借鉴引入到高校安全保卫中来。首先,高校安保人员与学校师生是一种正和博弈,而与违法犯罪分子则是一种零和博弈。这两种博弈均要求明确高校安保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以预防并控制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发生。自从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取消了高校安全执法权限后,高校保卫机构至今仍无任何执法权。也正因如此,国外正在进行的第五次警务改革暨警务私有化并未影响到我国高校安保工作。高校保卫机构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的缺失导致无法有效处置违法犯罪案(事)件,模糊处置成为常态。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前情况下,即便物业保安因警务私有化改革而拥有了部分执法权,但由于我国高校保安学历低、能力不高、服务水平欠缺也是一大软肋。据中国保安协会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在保安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0.8%,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9%⑤。目前,这些保安从业人员只有单位内部的简单培训,有的根本就没有培训。与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相比,我国物业保安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服务意识也有待提升。

三、校园安全工作机制改革刍议

美国是校园警察改革的发起者和奠基者。1903年耶鲁大学娼妓成灾,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从地方警察局借用了两名警察协助工作,这是美国校园警察的雏形。70年代,经过校长和学者的呼吁,校园警察逐步在各高校推广实施,并在90年代得以完善。美国校园警察有以下特点,一是管理体制上要接受校长领导;二是校园警察为专职警察,享有维护秩序、打击犯罪和校园服务的职能;三是校园警察一般由退役警察、退役军官、高校毕业生担任,素质相对较高;四是校园警察定期要接受培训。美国校园警务工作可形象描述为主动式警务⑥。美国高校安全保卫人员除校园警察外,也包括高校内部保卫人员和物业保安人员。不过,校园警察是高校安全保卫的主体力量,而内部保卫人员和物业保安人员只是辅助力量。因校园警察在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中作用突出,奥地利、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组织体制。校园警察体制为我国高校安全管理创新提供了模板。

随着我国高校安全问题的日益加剧,我国在高校安全管理体制上也有所创新。《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院校派驻公安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也非常重视高校安全工作,根据实情建立了校园警务室。我国高校校园警务室与西方校园警察有很大不同。一是管理体制上受公安派出所领导,业务上对高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是主要负责户口管理、案(事)件处置和案发后现场保护,享有一定的强制权力,但实际操作中运用较少;三是不参加校园巡逻,不负责校园安全预防;四是不负责校园师生服务;五是常住民警较少,各地因警力紧张,每个校园警务室民警一般还承担着其他警务工作,民警到校园警务室率比较低。校园警务室在高校中的工作可形象描述为被动式警务。目前,我国高校安全预防、日常巡逻、危机演练、纠纷调解等主要工作基本上仍由内部机构保卫人员及物业保安来实施,实际效果不明显,改革的空间仍很大。中央及各地应尽快深化校园安全勤务机制改革,整合安全保卫力量,推动高校安全建设取得更大成绩。

注释:

①警察比例并非是衡量警务工作效能的唯一标准,而且可能也不是最有效的衡量标准。每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复杂程度不同,同等条件下的警力并不能保证取得相同的效果。不过,犯罪社会学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每个地区的犯罪数是饱和的,不会有太大变化。因此,用警力衡量警务工作效能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②《法治之下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出版日期为2008年,因此这一数据最多是2008年萧伯符、张建良等老师调查所得。至于最新比较数据,笔者尚未收集到。但基于第四次警务革命的影响,世界各国的警务改革显示出无增长改善的特点。因此,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警力比较应该不会有太大改变。

③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运行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下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中共教育部党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通知》(教党[2007]9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等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法规文件并未对高校内部的保卫人员与在校师生在人数上进行规定。各地则在根据实情的基础上,对这方面进行了明确。如《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一条指出:“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10000人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1000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山东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④从现代警察建立以来,学者们认为共发生了四次警务革命。第一次是新警察的产生,以伦敦大都市警察建立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预防;第二次是警察专业化运动,以美国警察专业化运动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预防和打击并重;第三次是警察现代化,以欧美各国的警察现代化运动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打击。第四次是社区警务,以欧美各国的新警察模式改革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回归预防。也有学者认为现在正在发生第五次警务革命,即警务私有化运动或第三方警务活动,即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警务活动。

⑤这份调查资料是笔者从夏菲主编的《治安管理研究》中摘选而来。而夏菲则是从黎明在《决策探索》2003年第10期发表的《保安:功过是非各几多》中引用而来。因此这个数据应该是2003年之前调研得出的。不过,笔者对最近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调查,发现基本仍在使用这个数据,却都未说明数据之出处。而且,中国保安协会等权威组织也没有最新的数据收集。笔者认为,我国保安队伍素质或许并未有太多改变。

⑥被动警务模式和主动警务模式是基于不同的警务风格来划分的。按照王大伟老师的观点,被动警务模式也称反应警务论,它强调接报案后警察的快速反应,反应时间作为衡量警察效能的重要标志,也称“消防队”式的警务。主动警务模式也称先发警务论,它强调治理犯罪重在预防,社会各界的合作是减少犯罪的根本途径。现代警务正在从被动警务向主动警务转变。

参考文献:

[1]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450.

[2]周向红,孟娜.美国高校安全保障机制经验及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3).

[3]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29.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3)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以军事、政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国家安全观发生了新的变化,文化安全成为国家综合安全观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独特方面,文化安全工作就成为全球化时代国家维护自身安全的重要形态和表现方式。加入世贸组织,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也对我国的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来看,做好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安全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

科技与文化的融合互动是全球化时代的一个显著表现,高科技在当代文化领域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科学技术对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以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具有关键性的意义。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迅猛发展,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文化安全保卫部门提高科技含量、促进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条件和可靠的保障。高科技的应用,有利于文化安全保卫部门打击文化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国文化安全。

随着整个社会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的加速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财、物的社会大流动,为文化安全保卫部门开展侦察活动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文化安全保卫部门掌握文化领域斗争的主动权。公安机关点多、线长、面广和公开管理的优势,为多警种整体联动、合成作战、逐步建立各警种统一协调、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机制捉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文化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虽然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对我国维护文化安全有利的方面很多,但是从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安全的基本特征、基本矛盾来看,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文化安全保卫的不利因素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趋于增加,在某些方面甚至会相当严重,国家文化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当前,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严重威胁和挑战主要来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文化侵蚀、文化渗透和文化扩张。西方新闻媒体利用其掌握的全球信息传播体系和因特网的信息霸权,极尽妖魔化之能事,千方百计运用一切手段攻击马克思主义,极力丑化社会主义文化,宣传西方资本主义思想价值观念体系,美化资本主义制度,炮制“中国”和“文明冲突论”等荒谬理论,企图从文化上消解中华民族的内在凝聚力。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凭借数字化信息网络技术超越国家、地域和民族的界限,高效及时广泛流播,出现了国内的事务易于国际化的倾向,削弱了国家控制力,这给我国文化安全保卫部门控制阵地尤其是网络上的文化保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随着文化产业的急剧增长,电影、电视节目、光盘、唱片、电脑软件、报刊杂志、书籍等西方文化产品将会大量涌入我国文化服务市场,通过各种途径对我国进行文化渗透、文化扩张,其文化产品中蕴藏着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道德观念等方面的渗透、侵蚀,不仅很难做到有意识地筛选,而且防不胜防。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和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增多,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将会更多地采取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形式,相互勾结进行文化渗透、颠覆活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交锋将会更加激烈。

高等院校是理论研究、思想传播、科技发展、人才培育的基地,也是知识、信息高度密集、政治敏感的领域,不可避免地成为西方文化渗透的重点对象。高等院校历来就是我国文化安全保卫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高校建设步伐的加快,全球性的国际学术交流日益频繁,高校内部各种社团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地增多,社团活动越来越国际化。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这些社团面临着西方政治文化渗透的危险。一些境外文化教育组织机构利用讲学、学术交流、学者互访、课题项目资助、合作社会调查、联合办学、图书捐赠等形式进行文化渗透。一部分“所谓新生代知识分子”已经完全习惯了使用西方的时髦术语或是经过自己改造过的西方术语来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甚至于大肆宣扬西方的政治思想、文化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散播反华言论,成为潜在的不安全政治文化因素。一些外国公司还通过设立以其产品冠名的奖学金、助学金或以奖品的形式赞助大型的学生活动,以少部分利润分成吸引家庭贫困的学生宣传并推销其产品进行西方消费主义文化价值认同和文化移植。

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使得民族和宗教方面涉及我国文化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当前,与民族、宗教问题相联系的我国文化安全问题的突出表现主要是“东突”、“”、“”和“”。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抬头,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相互勾结,利用文化和宗教进行宣传渗透,制造动乱,使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的挑战。

三、维护我国文化安全的应对战略

面对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和日益繁重的国家文化安全保卫工作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政权意识、意识形态安全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做好国家文化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全力维护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1、转变和更新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与全球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全新国家安全观,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必须高度警惕资本主义文化渗透,充分认清社会主义文化与资本主义文化对抗、竞争中的严峻性、残酷性,不断地完善国家文化安全体系,确保社会主义文化安全。从国家整体安全的高度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把维护文化领域里的稳定与安全作为文化安全保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做好文化安全保卫工作对于弘扬和保护民族优秀文化的价值和意义,做到意识上不放松、斗争中不手软。同时,必须加强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各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特别是要改变过去公安机关文化保卫部门与各文化单位内部的保卫机构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管理机制,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不稳定文化因素的监管,做到打击、防范、控制一体化。

2、强化对各种外来文化侵蚀的预警意识,在对我国文化生存状况广泛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高效的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和国家文化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充分认识文化安全保卫工作内容的

综合性,及时有效地开展对敌情的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社情调查与重点调查。通过对国际和国内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的调研,分析和研究文化领域内影响和危害我国文化安全各种思想舆论动向和各种情况,建立文化安全保卫工作重点对象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准确地作出预警性反应和实施安全保障对策。特别要加强影视作品的审查、书报刊检查、文化市场准入、文化产品进口配额等制度的建设,制定相应的文化法律法规政策,使公安机关文化安全保卫部门能够依法侦察、控制、处置和打击文化领域内的各种非法组织机构及其活动,防止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文化渗透破坏活动。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4)

“所谓法的规则有效性,按照阿尔尼奥的主张:法的规则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种依其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而确立的形式效力。”笔者认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规范性;(2)国家创制性;(3)公开性;(4)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5)体系一致性。下面,笔者就以上述五个方面为鉴别标准,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否确立了规范有效性。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规范性分析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C》的定义,所谓“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就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据此,所有的标准都是规范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当然也不例外。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创制性分析

“国家创制性”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第二、该国家机关获得了立法的授权;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下面分别介绍不同层级的标准的制定主体、授权根据和制修订程序,以供对比分析。

《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0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11条分别对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快速程序两种。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的普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根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我国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大致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备案、出版、复审等阶段。《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规定。

《标准化法》没有对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作具体规定,从语境中似乎可以推出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就是企业自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

综上,职业安全卫生的企业标准的制定者不是国家机关,因此首先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次,职业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虽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但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立法权。地方标准因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而也不是法。第三,根据立法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只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因此,出自这些部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穿上“规章”的外衣,才能挤进“法”的队伍。把标准看作规章,主体和授权根据上都可以成立,唯一的问题是制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程序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而标准的制修订,不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的,虽然各制定环节的名称与规章相似,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却有很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并不完全合法。

总而言之,从“国家创制性“的角度看,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不具有法的有效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位相当于部门规章,但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公开性分析

法的公开性要求事前对公众。首先,法应该在事前公布。其次,法应该对公众公开。如上文所述,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必须由一定机关统一审批、编号、,企业标准也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至于怎样标准,上述部门规章没作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批准公告,只列出批准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标准号、采标情况及实施日期、标准的出版社等信息,并不直接公布也不另附标准的正文。

综上,以法的公开性的尺度来衡量,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事前公布方面做的较好。但在对公众公开方面,标准的公布与法律相比有较大反差。公开性不足,是标准被视为法外之物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分析

法的普遍约束性体现在法在一定的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拘束力。法的强制性体现在,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谁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除非他有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

根据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我国法律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根据《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言。企业标准都是自愿性的,无所谓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法律法规有严格的限制。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八个方面。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大都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关,因此强制性标准居多。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仅对自愿采用的企业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无强制力。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强制效力,义务人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执行。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此,《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有规定。

综上,从法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角度看,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与法同效。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不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一般的技术规范。

五、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体系一致性分析

一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各组成部分与整体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法的体系一致性要求一个规则体系不仅自己内部和谐一致,而且要与一国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以及法律体系整体和谐一致。

目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体系一致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产生的,编写格式及内容表现形式也完全按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技术标准体制管理,接受技术标准法规调整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成果。强制性标准的这些特点,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概念格格不入。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目前具有“法”的性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渊源,在国内法上缺乏依据。

(二)根据现代法治原理,只有法才可以对公民设定强制性义务。“强制性标准从形式渊源上来讲,并不具有法的性质,但从实质上又给公民设定了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这就使得强制性标准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不具有法的性质的文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了法的义务,成为法外之法。”

(三)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强化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强调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与公开性。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并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严格程序。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有些主管部门运用起权力来自然很随意。

(四)由于强制性标准的法律位阶不明,导致强制性标准无法融入现行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在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将会出现无法处理的情形。

综上,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带来某些消极影响,不符合法的“体系一致性”。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5)

在世界范围内,现在的职业健康监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在工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发展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在法律上也都分为“护”和“监”两部分。“护”主要包括接触控制(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医学检查(即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健康筛选以及职工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等)和信息管理。“监”则主要指各国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管。但毕竟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也都呈现各自鲜明的特点,故笔者就较为典型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分析。

一、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1.美、英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英国的《职业卫生安全法》基本学习美国的做法。两国的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各自的职业卫生安全法中。具体来说,美国的最大特点是无论是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还是信息管理方面,法律中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标准。在信息管理方面,美国主要分为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健康状况分析以及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三方面内容。英国直接借鉴美国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提出了综合性健康方案。它包括建立职业医学与护理信息数据库、健康教育、个人咨询、健康风险评级、定期身体检查、离职前身体检查、健康促进方案和妇女保健方案等一系列内容。在行政监管方面,美国确立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为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英国依照美国的模式,确立以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为执法机构,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及下设的监察员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2.日本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在1972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与美英相同,日本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中的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标准。但其与英美不同的最大特色在于更加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健康促进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其中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或称职业健康促进,尤为受到关注。其目的是要创造卫生、安全、满意和高效的作业景观,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而善于创新的日本,就根据这一理念把其卫生安全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的专章直接命名为保持、增进健康的措施,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适状态”的概念,用较多的笔墨对要形成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在行政监管方面,日本同美、英区别不大。依据安全卫生法确立了由劳动厚生省为监管主体的职业卫生检查体系。

3.德国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189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职业病),职业同业协会作为该法的人也随之诞生。1911年将事故保险列入帝国保险规定。1997年把它收入社会法第七卷。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德国最大的特点在于比起事后的治疗和赔偿,其更重视预防。德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劳动保护法、工作场所规定、企业基本法法规等,这些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中的标准,企业自主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各方主体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职责和任务,现在这些劳动保护的法律都被列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及上文提到的社会法第七卷中,统称为事故保险法。另外,德国的职业卫生体制模式实行双轨制模式,即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业公会共同监督企业的安全卫生。企业监督局属于政府机构,他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本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而同业公会不是德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从资金运行上是自我管理,对于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或公众权益机构。

二、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新特点

1.建构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职业安全的制度框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要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有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参加的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构以及在作业场所建立劳资双方安全卫生委员会。其目的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管理。于是,这种模式形成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自主管理和雇员参与管理的三方协调机制。这种总体趋势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逐步形成,有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把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列入了条款之中。

2.制定严格的职业卫生标准。随着各国对于职业卫生的日益重视,也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以规范雇主的行为,降低职业病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体现在立法中。其中,美国最有典型,制定标准的机构数目多、专业性强、细致程度高。在职业卫生方面对工作环境的控制标准.以及对工作场所消防、医疗和急救设施设置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美国制定的标准被多个国家引用,很多方面也成为国际通过的标准。

3.非官方中介组织的兴起。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在经营管理的效率上备受挑战,行政业务的开展也没有达预期效益,站在防止浪费经费或保障人民权益角度上考虑,一种中介组织便慢慢成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一类主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涉及技术人力与测试设备,场地和医学检查等多方面都受到编制限制,台湾的行政部门就将技术性业务委托或外包给民间。又例如上文介绍的德国非政府的公众权益性团体职业同行协会的存在,其成功运行可能使设立非官方中介组织在未来成为一种趋势。

4.注重预防性卫生监护。回顾典型国家的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难发现,不论是制定严格的标准,适合国情的各项制度,其理念都在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将职业病的危害从源头上降低。而预防性的卫生监护除了接触控制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之外,还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依法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各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也都有详细规定。

5.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强化劳动过程中各方的责

任。根据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理论,在实际中,各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倾向性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因此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参与权、工作保护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其中比较突出的两项权利是拒绝工作权和停止工作权。而对制造商和除雇主和雇员之外的个体经营者,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在劳动中用于保护劳动者的一些物品和物质,他们的制造商是负有总责任的。其次,雇员和除雇员以外的个体经验者也有相应的责任。

6.职业健康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首先,各国(地区)在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负责监督监察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很多国家还专门设立监察员这一角色,以相当的权力来防止与遏制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大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成立“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等组织,来协助政府做好调查、监督工作。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三、域外职业健康监护对我国的启示

1.职业健康监护的立法体系启示。从立法体系而言,据上文所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安全及卫生的法律都归纳在同一个框架体系中。安全与卫生实行的是合一的体制。这一点从他们的法律名称就能明显的看出:美国、英国均称“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台湾地区也是如此。而我国在安全卫生立法方面,是将“安全”与“卫生”分别规定于两个法律,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而随着政府部门职权的调整,法律对各部门权限界定含糊不清,多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不利,导致了行政滥用和行政缺位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安全”与“卫生”分离,卫生方面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方面制定“安全生产法”。然而,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我们应借鉴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我国法律合并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或“劳动保护法”,以求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制体系。在这一问题上,值得立法者思考。

2.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各个主体而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规定,要求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建立三级协调系统来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这种三级协调体系已经构建,原因在于其政府,企业和工人组织都有完备和成熟的发展。而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此公约,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人组织发展极不完备,还不具备成为其中一级的实力,因此,并没有达到公约所要求的三级协调系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达到155号公约提出的要求尚需时日。另外,对于如何增加行政机关的效能同时又不造成政府财政负担,非官方的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加入到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工作中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发展职业卫生监管也是有一定的创新和借鉴意义的。

3.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不论是在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信息管理,还是行政机构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有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就缺乏对高温作业、重体力劳动、精密作业、高架作业及异常气压作业等特殊作业减少劳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密切关系的,在国外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另外,我国对职业病的医学检查水平不高,对卫生统计工作和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的调查、收集和反馈分析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执行中渠道不完善。在监管方面,我国也没有设立监察员制度,这对于幅员辽阔的中国来说,成为了职业健康监护实施范围小,对患病劳动者治疗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我国还是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4]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香港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5]肖云龙主编,杨乐华,何滔副主编. 基层职业病防治指南[M].化学工业出版社,安全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1)

[6]陈根锦.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香港新自由政策体系个案研究[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7]Jeene Mager Stellmen,et al主编.闪淳昌等编译.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第四卷)[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8][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马静等译.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671-3141.2016.4.229

1相关理论概述

1.1医事法概念。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制定法律规范,以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1]。医事法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医事法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广义的医事法主要是指对社会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卫生服务部门关于医疗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定,确保公民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医事法涉及医疗行为、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医疗责任等。

1.2卫生法概念。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卫生法,只有关于卫生法的医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卫生条例规定。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卫生法规定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医师任职资格、卫生管理体制以及社会其他卫生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与处罚,是我国卫生监督部门的主要法律依据。例如食品安全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2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比较

2.1词义比较。通过对医事学与卫生法的概念的概述,我们可以看出,医事学与我国的民事法、刑事法等专业的法律学科同属一类。医事学是指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事务的具体规定,是对医疗行为、医疗责任实施的法律规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从而推动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不属于保障人类健康生存环境范畴。而卫生法的概念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医师任职资格、卫生管理体制以及社会其他卫生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与处罚,是对人类健康生存环境的法律规定,卫生法是医事法的重要体现。对于“卫生”一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人们对“卫生”的理解是防卫生命安全。现如今,“卫生”一词的解释是“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理需求,确保身体健康”。从卫生的词义上我们可以总结成为通过对医疗设备、医疗技术,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社会环境对人类的健康防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确保人类生存环境,实现公民健康权益不受损害。从词义层面上来讲,显然“卫生”的范畴大于医学的范畴,医学事物成为组成卫生事物的一部分。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但是卫生法是对医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卫生条例规定,属于医事法的一部分。针对医事法与卫生法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2医事法与卫生法内容比较。卫生法的概念,决定了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是对疾病的预防、健康环境的维护、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卫生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发展。根据医事法的概念,可以得出,卫生法是组成医事法的重要部分,医事法包括卫生法,医事法的内容范围更加广泛。目前社会各界学者对于医事法和卫生法的概念仍然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很多学者认为卫生法比医事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医疗事务只是局限于医疗活动和医患关系之间的法律,对于卫生法而言,卫生不仅涵盖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其内容还包括医疗、药品、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防治、卫生安全规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2]。但是无论是医事法还是卫生法来讲,其主要目的和任务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3医事法与卫生法发展探析

3.1健康利益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身体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身体健康是没有疾病,身体健康是生活的更高标准,身体健康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3]。首先,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科学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对患有疾病的病者运用先进的医疗设备进行健康诊治,诊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活动,也就是医疗事务。健康不仅是指身体的健康,也是精神健康。所谓精神健康主要是指社会环境、生活质量对健康的影响。社会环境主要是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活质量主要是指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卫生等。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竞争中很多不成熟的因素,这就要求卫生法对社会中存在的影响公民身体健康的因素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达到身心健康的目的。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卫生法的规定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适应健康利益发展要求。卫生法涵盖的法律规范比医事法广泛,凡是关于影响公民身体健康的社会因素都属于卫生法范围。

3.2法律实务发展分析。从法律实务方面来说,我国的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健康危害,通过医事法解决显然不可能,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这些都是社会问题,无论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多么高超,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卫生法做出强制要求,规范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健康安全隐患,规定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三废排放标准,督促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从法律实务发展的趋势分析,卫生法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中作用重大。

4结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水平不断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主体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医事法和卫生法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本文针对医事法与卫生法的概念,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探析。只有加强卫生法的法律监督,正确理解医事法的法律规定,才能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1]莫洪宪,刘维新.医事刑法研究论纲[J].现代法学,2011,06:107-115.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7)

Abstract: oilfield enterprises to safe operation, normal operation, to a harmonious and orderly develop production, ZongZhi security work must be done well, it is the guarantee and premise of oilfield development. And oilfield production, the life in good order and peace stability also need to continuously strengthen enterprise ZongZhi to defend. This article around the oil companies ZongZhi security work about the author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oilfield enterprises; ZongZhi defend;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14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油田企业要想安全运转、正常运行,要想和谐有序的开展生产,就必须做好综治保卫工作,这是油田发展的保障和前提。而油田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和平安稳定也需要不断加强企业的综治保卫。本文围绕石油企业综治保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谈笔者几点建议。

一、石油企业综治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1.油田企业综治保卫工作管理缺乏系统理论。理论的缺乏导致油田企业综治保卫工作管理主要依靠经验,缺乏系统理论支持。国外相关的理论由于发展时间较长,管理经验较为丰富,在管理理论上也已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总结了一系列系统的突发性事件控制理论,如风险分析理论、轨迹交叉理论、多米诺骨牌理论、单因素理论等,在这些系统理论的指导下,企业可以根据其现实情况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2.油田企业出现突发性事件等安全问题很少能够追根溯源。采用一系列有效的分析方法来对涉及油田企业管理中的人和物进行危险预测分析,变安全管理中的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这也是现代安全管理的主要特征。对于事件的超前预防控制,需要对事件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发现其中规律性的东西,以达到对企业的宏观指导的目的。

3.油田企业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全管理经验说教多,理论推广很少。作为高风险的油田企业,逐渐意识到综治保卫工作管理的重要性,在该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有了较大的改进。

4.油田企业日常治安巡查的执法检查力度不够。一些油田企业出现治安事故,原因是各种相关政策和法规很难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落到实处。现在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综合治理和治安稳定的重要性,并已在管控的各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法规制度,数量也较多。切实落实贯彻综合治理和治安稳定责任制,并着重推进管理模式和方法法制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的进程,以防范油田突发性事件和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5.部分油田企业的职工权利意识和治安保卫意识较差。油田许多职工的生产环境比较险恶,加之他们对于治安稳定的意识比较薄弱,防范能力比较差,就容易造成不安定因素发生。

二、提高油田企业综治保卫工作的方法探讨

1.加强油田企业综治保卫队伍建设。要加强油田企业综治保卫队伍的素质建设,提升综治保卫人员防范能力。要配备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油田企业安全保卫机构或组织,为油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一方面在管理人员的选拔上,要坚持纪律严明、熟悉业务、职业道德高的人员来担任;另一方面聘请或从油田企业内部挑选相应的人员来充实保卫队伍,并建立一套完善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统一行动和领导、责权划分明晰、任务管理迅速。同时做好油田企业保卫人员的各种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和保卫工作的培训,提升其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使他们真正起到维护油田化工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

2.加强油田企业的物防设施和技防设施的建设。油田企业储备我国的战略物资,同时石油、天燃气等安全隐患较大。所以,在日常管理中要不断的加强技防设施建设,提升油田化工企业内部治安防范的能力,并逐步实现科技化。当前随着社会发展,各种不安全因素也在增多,高技术犯罪也层出不穷,因此,企业的治安防范也要不断依靠技术的进步,提高综合保卫工作的技术含量,用科技手段来武装自己。对油田企业而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努力做好现代企业安保工作中的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的有效结合。在具体管理中可配备和安装现代科技设备,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形成内部治安防范的网络化,提高保卫队伍治安防范能力和依靠科技强保、科技创安是实现油田化工企业内部治安根本好转的强有力的手段。

3.加强油田企业综治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设。油田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设。要明确各个岗位和人员的职责,做到职权明晰,职责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和“谁受益、谁负责”保障企业综合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制度并不断完善现行治安保卫管理细则,提高其具体操作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升企业安保工作的实力。

4.加强油田企业员工的内部法制安全教育。为做好油田企业综治保卫工作,加强对油田企业员工的各项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一方面,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当前在部分油田企业的管理层中,其部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甚至是根本不懂法,另外员工中懂法的就更少了,在工作之中或工作之余也没有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因此企业可以组织管理者进行法律学习,或聘请法律专家来企业中进行讲座,以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的教育,提高油田企业管理者自身素质,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保持社会主义信念;另外还应加强典型示范教育以及先进人物教育,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提升企业其他人员追赶先进的思想,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牢固信念。做到知法、守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从思想上和主观方面预防违法犯罪。

5.搞好油田企业综治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一方面,在保卫队伍中要进行思想观的教育,统一思想,教育保卫队伍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高自身觉悟和职业道德,做到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努力完成本职任务;另一方面,搞好油田企业内部的团结,提高保卫队伍的内部和谐以提升整体的实力;再次,加强对油田企业保卫人员的全面考核,做好对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6.化解矛盾,加强油田企业维稳工作。要做好保卫人员的维稳工作,深入开展保卫人员和当地群众的调查工作,排查和发现矛盾,立即排除发生的纠纷。提升保卫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使之真正起到维护油田化工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如,进行有效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保卫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对保卫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不论是在工作上或生活中的一些矛盾有违法犯罪倾向,要及时进行心理上疏导,通过正面教育,沟通思想,化解矛盾,防止这些人违法犯罪。

7.建立油田企业综治保卫激励机制。对基层单位中表现优秀的保卫人员的单位进行奖励和鼓励,对不力者进行处罚,以充分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使企业职员主动参与油田化工企业管理,发挥应有的职能,为油田化工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结束语

综上,油田企业综治保卫工作的开展关系到油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关系到油田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文分析了综治保卫开展中的难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希望能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静浩;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治安状况与对策的思考[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03期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8)

科学发展观有着极为深刻的时代背景,它是我们党在审视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科学分析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紧密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深刻变化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对国际社会发展经验教训的合理借鉴和总结我国发展实践的重要理论成果,是有效解决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出现深层次问题的一剂良方。

上世纪89“东欧剧变”后,随着前苏联解体,二战以后形成的美苏两极对立的冷战格局被打破,世界出现了政治多极化的趋势,这是当今国际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世界多极化发展的总趋势不会改变,但其进程比较复杂、曲折。进入新世纪,我国在国际舞台新一轮调整中继续处于主动、有利地位,为我国争取一个较长时期的和平国际环境及周边环境,为我国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目前,世界正处在各种力量重新分化组合和利益重新分配的关键时期,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有发生。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世界还很不安宁,人类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实践证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解决各类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整个世界经济呈现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对我国来说,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在政治、经济、军事、技术、人才、管理以及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仍占有优势,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经济和技术水平还相对落后,从总体上仍处于不利的地位。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各种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现出来,客观上对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是我党加强理论建设一项重要成果,为我国深化改革,迎接挑战,加快发展指明了方向。

邓小平同志讲过“发展是硬道理,落后就会被动挨打”。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科技发展不均衡,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矛盾,民族、宗教势力地侵扰,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正是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当代中国发展的科学理论,是在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对于指导我国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改革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我们能否抓住历史机遇,加快改革发展,将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

科学发展观正是我党在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新阶段,为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凝炼出来的新理论,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新时期党建理论指导实践发展的具体化。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现实意义

发展,不仅是指经济文化的发展,还包括社会发展、科技发展、人的发展、与自然和谐等诸多因素,应该是社会整体、协调、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科学发展观形成的实践基础。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党认真总结了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汲取了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我们党执政的一条宝贵的历史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尽管出现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亚洲金融危机、“什么功”、达赖集团破坏、美国次贷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及“98洪水”、“汶川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严峻考验,但我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成功应对了各种危机和挑战,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实践证明:没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提高。

科学发展观也是我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辩证关系的重要理论指导。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积极实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顺利接轨,成功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压力和挑战,并取得长足进步。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全面贯彻并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有出路,同时也辩证地指出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为我国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指明了方向。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党建设一项重要理论成果,既来自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作为保卫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首先要深刻理解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认真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与学校“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办学特色,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战略目标不协调、不适应的因素,充分调动保卫人员工作积极性,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校园稳定安全,为学校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保驾护航。

1、要强化职责意识,坚决维护校园稳定安全环境。高校是人员密集型的重要场所,是展现社会发展,展现科技实力,展现文明进步的重要窗口。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没有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就无从谈起,战略目标的实现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来说,稳定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越是发展,客观上就越需要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正确认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进一步强调稳定安全工作的基础性、首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保卫人员职责意识,身体力行爱岗敬业,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2、要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又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根本要求。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注重以师生员工为本,突出师生员工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体,也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只有不断满足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需要,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生、工作、生活环境,这既是安全保卫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学校保卫部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体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教育力度,切实端正思想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立足平凡岗位,服务全校师生”的爱岗敬业意识,变被动执勤为主动服务。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9)

2015年9月30日,日本政府正式公布折腾了一年多才出台的新安保法案具体条款,并预计在2016年3月之前实施。此前一天,日本内阁会议针对议员质询的答辩书表示,过去一直作为行使集体自卫权事例的中东霍尔木兹海峡扫雷活动,在当前中东安全环境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并未作为日方优先考虑。对于自卫队向他国军队提供后方支援的“实施区域”,也没有打算预先制定具体的行动指南。

由于强推安保法案造成的民意逆反和支持率急跌,那种被和平宪法捆缚了70年之后终于可以“放开手脚”的感觉,并没有让安倍政府喜形于色。欧洲舆论似乎期待新安保法案让日本走向“维和大国”,但日本自己关注的却是防范中国。为加快培养离岛登陆和夺取作战的专业部队人员,日本将在2016年度末建立教育队,而2017年度末将在神奈川县建立统一指挥日美陆上部队的联合司令部。

安倍的维和论迷惑了不少国家

9月19日凌晨,在经过与在野党长达数百个小时的交锋对峙后,日本执政党的自民党和公明党以占参议院大多数席位的优势表决通过了新安保法案,安倍的夙愿在史无前例的反对声中得以实现。

尽管以为首的在野党殊死抵抗,并且在最后关口发动对防卫大臣中谷元的问责决议案和对安倍内阁的不信任案,但由于势单力薄,最终未能挽回局面。数万名民众也彻夜聚集在日本国会外,反对通过新法案。

新安保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战后日本专守防卫的安保政策发生了重大转折。安倍表示:“现在,法律基础已经得到完善,今后我将推进积极和平外交,对有可能出现的万一做好准备。”

日本新安保法的通过,引起了中韩等国的严重关切,而欧美和东南亚国家则予以积极评价。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称,通过新安保法案是战后日本在军事安全领域采取的前所未有的举动,而日方近来加紧强化军事力量,大幅调整军事安全政策,已经引发国际社会对日本是否要放弃专守防卫政策和战后所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质疑。韩国外交部发言人也敦促日本遵守和平宪法精神,朝着对地区和平和稳定有利的方向透明地予以推进。

美国政府则表示“欢迎日本在区域和国际安全保障活动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五角大楼称,期待日美合作范围从平时的“海洋监视”扩展至广泛范围的“突发事态应对”。美政府日本籍朝鲜政策特别代表金成,认为新安保法案有利于抑制朝鲜“挑衅”。菲律宾也表示,希望借此同日本加强战略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德国外交部副发言人9月18日表示,“应该欢迎日本在国际维和行动等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1994年德国修改基本法,解禁集体自卫权,率先成为正常国家。而在默克尔第三任期,日本在亚洲政策中的重要性再度居首,即“志同道合的重要伙伴”,中国和印度则是“利益高度相关的挑战者”。

在联合国大会等各种国际场合,安倍均强调日本通过新安保法案后,将对国际维和行动做出更多贡献,并列举了在动乱地区修路等基建活动、向联合国总部与当地司令部派遣自卫官担任要职、协助运输各国队员等例子。关于向南苏丹派遣自卫队维和一事,日本方面宣扬,法案追加了保护远离办公场所的非军人文员(尤其是联合国雇员)的方针。

日本主流媒体的民调均显示,安保法案让安倍政权元气大伤,支持率大跌,其支持者也对强行表决的手段提出质疑。但在国际场合,安倍的维和论以及日本驻外使馆的宣传,还是迷惑了不少国家。这不但无助于缓解中韩两国的担忧,还对日方口头上期盼、实则埋汰的与中韩的双边、多边会谈,造成了阻碍。

法案内容与国会折冲

新安保法案由两部分组成:《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和《国际和平支援法案》。前者是新制定的,后者则是从《自卫队法修正案》《武力攻击事态法》《周边事态法》《联合国维和活动协力法》等10部法律修正而来,其中焦点包括以下3项内容。

第一,解禁集体自卫权。2003年,日本制定了《武力攻击事态法》,规定了日本直接遭到武力攻击时,可行使“个别自卫权”保卫本国,而此次新法案变更了日本政府“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武力”这一贯主张,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即使日本没直接受攻击,在与日本有密切关系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或日本的存亡受到威胁、国民生命存在明显危险的情况下,也可对他国行使武力。

第二,扩大自卫队活动范围。1999年通过的《周边事态法》规定,即使日本没有受到直接的武力攻击,但在日本周边――朝鲜半岛等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自卫队可以向美军提供物资人员输送和补给等支援。该法律现改名为《重要影响事态法》,从地理上解除了“日本周边”这一限制,理论上日本可以往世界任何地区派遣自卫队,援助对象也扩大至美军以外的外国军队。

第三,此次单项法案的《国际和平支援法案》授权政府在获得国会批准的情况下,随时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支持外国军队。迄今为止,自卫队派遣海外必须以《特别措施法》为根据,但《国际和平支援法案》属于永久法,授权迅速而不限地区地派遣自卫队,在非战斗现场的情况下对他国军队提供后方支援和弹药等。

除此之外,新安保法案还包括放宽武器使用标准,追加反抗上官的处罚等内容。

对执政、在野两派而言,安倍内阁本身也在说明上不断变化,使得派遣自卫队的前提条件,成为此次参议院审议的最大焦点。

新法案规定,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条件是在“存立危机事态”的情况下――“和日本处于密切关系的他国遭受武力攻击,日本的存立受到威胁,国民的生命、自由、幸福的权利从根本上被颠覆的危险事态”。这“存立危机事态”究竟何指,十分暧昧。代表冈田克也表示:“这种说明非常抽象,时任政府极有可能随意认定,从而派遣自卫队行使武力。”

尽管法案已经通过,但主要在野党并没有死心,其目前最大的目标就是在安倍支持率下滑的情况下,争取选民的“消极支持”,在明年夏季参议院选举中增加席位,直至自民党政权而最终废除法案。

冈田在法案通过后的演讲中称:“战后日本宪法和平主义下,自我防卫之理念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希望能够建立强有力的政党,实现政权更迭。”其他几个在野党也表示,将在参议院选举之前实现联合。日本共产党甚至称,不排除在选举中减少提名候选人,以使选票得以集中至最大的在野党、。

为了化解来自在野阵营的压力,安倍政府在9月19日的内阁会议上,宣布将加强“派遣自卫队时的国会参与度”。

日本安保政策之演变

那么,从历史上看,日本的安保政策经历了何种演变,而安倍为何在此时“强推”包括执政党推荐者在内的宪法学者均认为“违宪”的新安保法案呢?

1947年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此不维持陆海空军以及其他战斗力量。朝鲜战争爆发后,伴随着在日美军的重编,日本成立了自卫队。

即使在冷战时期,日本政府也坚持专守防卫――自卫队仅用于保卫本国,对于集体自卫权,历代政权皆以超越宪法第九条的解释范围而一直未予承认。

不过,1991年爆发的海湾战争成为自卫队海外派遣的重要契机。当时日本援助了130亿美元,但在国际上并没有得到评价。日本将此归结于没有派遣自卫队等人员参与方面的支持――这也是后来所谓的“海湾恐惧症”。

此后,为了将自卫队作为外交筹码与工具,日本逐渐通过制定法律扩大自卫队的活动范围。1990年代,日本通过了《联合国维和活动协力法》和应对周边紧急事态的《周边事态法》,并最终动用自卫队力量。“9・11”恐怖袭击后,日本为了配合美国反恐,制定了相应的《特别措施法》,自卫队在印度洋供油补给,并且派兵至伊拉克。

一直以来,在日美军充当日本的保护伞,而美军受到攻击时自卫队受限不能协同作战,这与日美同盟似乎有些违背。在国防开支受到持续削减的情况下,美国外交军事中心重回亚太地区,此次日本新法案将在很大程度上使自卫队承担美军的部分责任。

对安倍政权来说,修正安保法案可以说是“图谋已久”。2006年,作为第一个战后出生的日本首相,安倍提出了安保政策的基轴――摆脱战后建立的国际秩序,从宪法和历史认识中解放出来。安倍在第一次执政期间,设置了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并召集了“安全保障法律基础重新构建恳谈会”,为讨论新法案做了铺垫。

2012年安倍梅开二度之后,在高喊经济最优先口号的同时也积极准备法案修正。近年来,朝鲜核武器和弹道导弹的开发,以及日本国有化风波之后中国采取的反制措施,也让安倍找到了最好的说辞:“日本周边的安保环境日益严峻。”

然而,安保政策的转换,很大程度上将使日本战后构建起来的和平国家形象变质。日本国内舆论十分忧虑的是,在《特定秘密保护法》之下,安保政策的决定是否会暗箱操作,令日本走入军事扩张的老路。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法案内容与宪法第九条存在法理上的冲突,日本各地的反对者必将掀起宪法诉讼,而一旦日本最高法院判决违宪,新法案将成为一纸空文,无法付诸实施。

年轻选民质疑民主主义

毫无疑问,此次民意对安保法案的反对,是上世纪60年代安保斗争以来最为强烈的――规模最大时日本全国超过300个地方举行了抗议集会,而东京国会前抗议人数最高甚至达到了12万人。反对法案本身的选民认为,日本有可能因此重蹈二战之覆辙;而不少自民党的支持者也认为,国会审议尚未充分,不应该在国民对法案本身云里雾里的情况下强行表决。

在参议院表决中,除了自民和公明两党之外,让日本恢复元气之会、次时代党、新党改革党这3个在野党也投了赞成票。从记名投票结果来看,148票赞成,90票反对。这也引发了选民对日本所谓的议会制民主的质疑。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10)

        为什么需要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强调循证公共卫生理念?这是因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事关国家安全大局,涉及社会上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利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每个项目的确立和决策的正确与否都关系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人口的健康安全。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事实上有两种东西:科学和看法。”科学带来知识,而看法只能带来无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决策是根据政府官员或部分专家的看法决定的,但事实上用上述方法做决策是欠缺合理性的。而用科学证据来支持体系建设的决策,指导和执行有关项目,可以提高公共卫生项目和决策的质量,避免浪费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预防决策失误带来的危害。

整个循证公共卫生的决策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并要注意在何种社会政治背景下,以及政府、卫生部门等利益集团的情况。第二阶段,通过文献检索了解当前的研究进展,并获取最佳证据,即检索当前最新的文献,并收集有关的专题会议讨论报告,同时收集定性的证据(软证据)。此外,还要对证据进行科学性评估(有效性、可靠性)、系统综述评价(meta分析等)、风险评估、经济学评估或专家组讨论和咨询论证,从而得到最佳证据。第三阶段,对拟解决的问题量化,如描述性研究中的健康状态指标(如期望寿命)、疾病负担指标(发病率、死亡率、daly)等,分析性研究中的or(优势比)、rr(相对危险度)、par(人群归因危险度)等,社区干预试验中的阴转率、有效率等。第四阶段,通过比较和评价,确定拟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即比较和评价拟实施的项目或方案,包括评价研究证据的有效性(内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可靠性(或重复性),并考虑背景因素,如政治时事、法规、经济价值、社会、人口学特征和技术水平等。第五阶段,形成项目或政策的具体方案,这里要注意可操作的项目内容、适宜的时间安排、明确的实施目的和有关指标等。第六阶段,项目或政策实施后的评价及反馈,结合定性和定量研究,可采用过程评估、目标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种形式。

        目前,公共卫生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推行公共卫生安全战略过程中,任何不适宜的政策都可能对公共卫生危机的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长期、庞大的系统工程,事关全民健康、国家安全大局,绝不允许公共卫生建设中出现“豆腐渣”工程。循证公共卫生决策不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还有利于提高公共卫生体系的服务水平。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战略往往缺乏效率,公共卫生政策制订和项目执行有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公共卫生决策常常围绕危机、热点问题和利益集团的关注点而制定,缺乏长远的眼光。

因此,要将循证公共卫生原则作为公共卫生安全战略所应遵循的第一原则,在循证公共卫生原则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策略制定、项目安排与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

       2 公共卫生伦理学原则

        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过程是服务公众、服务国家安全的过程。公共服务需要规范,这些规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公共卫生伦理。公共卫生伦理是有关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规范,对我们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起指导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公共卫生伦理和医学伦理不同。医学伦理往往强调病人个人利益,尤其是知情同意、自主选择、隐私等的重要性,并不强调伙伴关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区等重要的价值。公共卫生以人群为基础的视角与医学以病人为中心的视角有所不同,公共卫生伦理不仅要关注个体利益,更重要的是关注公众利益,在某些条件下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众或集体利益。

公共卫生领域中涉及许多伦理问题,如:传染病防治、保密、对研究对象的保护,卫生保健资源的配置,遗传学,免疫政策,儿童保健与保护,供水系统安全,食品和药物安全,公共场所禁烟,精神卫生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处理上,公共卫生伦理尤其重要,譬如保密问题。对于一些法定要求报告的且具有强传染性的传染病,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就必须及时发现传染源(病人)、隔离患病者。事实上,这泄露了个人患病的“隐私”信息,更限制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但从公共卫生伦理上讲,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当一种疾病有较高的传染性,并威胁着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时,报告上级卫生机构并及时处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而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另外一个涉及公共卫生伦理的是干预个人自由的问题。sars暴发之后,中国广大地区对sars疑似病人和接触者采取了隔离的措施,这个策略就涉及行政干预是否妥当这么一个问题,因为在采取隔离的同时,个人的自由行动权也就受到了限制。

        3 公共卫生公平性原则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11)

为什么需要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强调循证公共卫生理念?这是因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事关国家安全大局,涉及社会上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利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每个项目的确立和决策的正确与否都关系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人口的健康安全。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事实上有两种东西:科学和看法。”科学带来知识,而看法只能带来无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决策是根据政府官员或部分专家的看法决定的,但事实上用上述方法做决策是欠缺合理性的。而用科学证据来支持体系建设的决策,指导和执行有关项目,可以提高公共卫生项目和决策的质量,避免浪费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预防决策失误带来的危害。

整个循证公共卫生的决策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并要注意在何种社会政治背景下,以及政府、卫生部门等利益集团的情况。第二阶段,通过文献检索了解当前的研究进展,并获取最佳证据,即检索当前最新的文献,并收集有关的专题会议讨论报告,同时收集定性的证据(软证据)。此外,还要对证据进行科学性评估(有效性、可靠性)、系统综述评价(meta分析等)、风险评估、经济学评估或专家组讨论和咨询论证,从而得到最佳证据。第三阶段,对拟解决的问题量化,如描述性研究中的健康状态指标(如期望寿命)、疾病负担指标(发病率、死亡率、daly)等,分析性研究中的or(优势比)、rr(相对危险度)、par(人群归因危险度)等,社区干预试验中的阴转率、有效率等。第四阶段,通过比较和评价,确定拟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即比较和评价拟实施的项目或方案,包括评价研究证据的有效性(内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可靠性(或重复性),并考虑背景因素,如政治时事、法规、经济价值、社会、人口学特征和技术水平等。第五阶段,形成项目或政策的具体方案,这里要注意可操作的项目内容、适宜的时间安排、明确的实施目的和有关指标等。第六阶段,项目或政策实施后的评价及反馈,结合定性和定量研究,可采用过程评估、目标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种形式。

目前,公共卫生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推行公共卫生安全战略过程中,任何不适宜的政策都可能对公共卫生危机的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长期、庞大的系统工程,事关全民健康、国家安全大局,绝不允许公共卫生建设中出现“豆腐渣”工程。循证公共卫生决策不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还有利于提高公共卫生体系的服务水平。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战略往往缺乏效率,公共卫生政策制订和项目执行有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公共卫生决策常常围绕危机、热点问题和利益集团的关注点而制定,缺乏长远的眼光。

因此,要将循证公共卫生原则作为公共卫生安全战略所应遵循的第一原则,在循证公共卫生原则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策略制定、项目安排与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

2 公共卫生伦理学原则

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过程是服务公众、服务国家安全的过程。公共服务需要规范,这些规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公共卫生伦理。公共卫生伦理是有关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规范,对我们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起指导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公共卫生伦理和医学伦理不同。医学伦理往往强调病人个人利益,尤其是知情同意、自主选择、隐私等的重要性,并不强调伙伴关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区等重要的价值。公共卫生以人群为基础的视角与医学以病人为中心的视角有所不同,公共卫生伦理不仅要关注个体利益,更重要的是关注公众利益,在某些条件下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众或集体利益。

公共卫生领域中涉及许多伦理问题,如:传染病防治、保密、对研究对象的保护,卫生保健资源的配置,遗传学,免疫政策,儿童保健与保护,供水系统安全,食品和药物安全,公共场所禁烟,精神卫生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处理上,公共卫生伦理尤其重要,譬如保密问题。对于一些法定要求报告的且具有强传染性的传染病,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就必须及时发现传染源(病人)、隔离患病者。事实上,这泄露了个人患病的“隐私”信息,更限制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但从公共卫生伦理上讲,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当一种疾病有较高的传染性,并威胁着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时,报告上级卫生机构并及时处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而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另外一个涉及公共卫生伦理的是干预个人自由的问题。sars暴发之后,中国广大地区对sars疑似病人和接触者采取了隔离的措施,这个策略就涉及行政干预是否妥当这么一个问题,因为在采取隔离的同时,个人的自由行动权也就受到了限制。

3 公共卫生公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