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机构调研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4-03 06:06:36

机构调研报告

机构调研报告篇(1)

一、《条例》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依据

新时期、新条件下要求机构编制管理实行法治化、正规化。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制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对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制责任等四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我国地方政府机构编制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法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求我们严格规定机构设置、严控编制总量;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法律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是依法防治机构编制方面的不规范行为的有效措施。

通过媒体暴光的形形的腐败事例中,“吏治腐败”是最大的,也是最严重的腐败,是其他腐败现象的根源。“暗箱操作”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权配备干部、虚报冒领“空响”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有损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背离了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也给当地政府财政增加了沉重的负担。这些现象也只有依法根治。

二、政策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治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形势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依法出台切实可行、合法有效的机构编制政策,是我们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治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应认真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切实落实到位。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虽然作了很大努力,每次核编都会定岗位结构,但行政机关“官多兵少”,事业单位其他人员挤占专业技术岗位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情况说明,人员结构的监督很重要,难度也非常大,主要是有政策能否准确得到落实的问题。自从《条例》的颁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件颁发以后,我县以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和领导职数配备,在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上,进一步抓了机构编制的管理,了《桂东县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落实了《关于对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临时工、借调(用)未入编人员进行清理的通知》,坚持凡副科以上行政事业机构,没有上级部门批复的,我们一律不批,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严格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事项的审批制度,并进行机构编制摸底清查,对全县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三定”,全部建立了明细档案微机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增减核准、变更。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内部真实准确。

三、监督检查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手段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主要作用于机构编制决策的执行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执行的督查,职能运行情况的督查,机构、编制、人员结构执行情况的督查以及运行绩效的评估等方面。监督检查对促进有关政策及时有效地在各地各部门得到落实,特别对机构职能运行情况的督查可及时了解职能履行上是不是有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进而通过深化改革,对新形势下部门职能的增减变化进行科学的的界定和及时的调整。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有效遏制和克服腐败的重要途径。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下新问题、新任务、新特点的需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约束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构、程序、手段等,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探索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队伍,专司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创新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建立机构编制工作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向上级报告制度等等,强化党委和政府对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约束,强化上级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管住机构编制人员,领导职数,首要问题,根本在于管住人,说白了就是管住各级主要领导,因此,实行责任追究尤为重要。要总结完善一些地方实行垂直管理或下管一级审批监督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措施。

二是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监督制度。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和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监督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是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机构编制是财政预算的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要严明法纪,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才能列入财政预算核发经费,才能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要积极研究建立有效控制的手段和载体,加大监督约束力度。要加快电子化进程,抓紧实现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机构编制、人员、领导职数、财政统发要网上公开化,强化社会化监督约束。

机构调研报告篇(2)

一、着力培养复合型干部队伍

复合型审计干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厚实的人文素养、健康的心理状态和良好的人际交往合作素质。二是知识结构上的立体交叉整合,既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又有较宽的综合知识面;既精通专业与管理,又熟悉政策和法规。三是能力结构上的多元复合,既有较强的宏观思维和分析归纳能力,又有灵活的应变能力和果断的决策能力,还应具备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开展计算机审计的能力。复合型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应当从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方面进行优化组合,逐步改变人员结构单一和知识面狭窄的缺陷。

(一)立足实际,多形式培训人才

在现有的审计干部中,通过再教育方式提高素质,是改善知识结构,适应形势发展的一种方式。要抓好业务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讲座,在扩展知识面的同时,着力培养和提高审计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审计技术方法和思维能力,培养用哲学的观点看待问题、用辨证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派出干部到相关部门轮岗锻炼,组织干部到兄弟区县和外省市学习先进经验等各种措施,不断拓宽审计干部的思维和视野。要做到专业知识、审计技能和学历教育“三管齐下”,鼓励审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逐步改变单一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能力。

(二)拓展视野,全方位引进人才

在用好现有人才,培养潜在人才的同时,要进一步更新用人观念,打通人才进口,全方位引进人才。要针对现有审计干部队伍结构的缺陷,在吸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的工作中,积极向社会公开招考既有高学历、高职称,又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从现在的情况看,可以逐步减少审计、财会专业的人员比例,合理增加宏观经济管理、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的人员比例,全面提升整体审计能力。

(三)因事择人,多渠道疏通出口

与引进人才、拓展进口相对应,积极探索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彻底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老大难”问题。在现有队伍中,对经过学习和培训,思想观念和综合能力跟不上形势和审计业务发展需要的人员,可以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或待岗学习,或调离审计队伍,从事其他工作。

二、着力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不容讳言,由于现有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审计工作考核不公,监督不力,致使一些审计人员的工作没有得到客观评价,更有甚者在金钱关、人情关、名利关前倒了下来,对审计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使审计人员的考核和审计工作的监督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完善干部考核制度

要把业绩考核作为干部考核的重点,并将干部考核与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考核结果更加客观、真实,以提高干部考核的科学性。要将政治方向、职业道德等要素作为考核办法中的“基本项”,实行一票否决,业绩要素作为“主评项”,占较大比分,其他项目作为“参评项”,占一定比分,从而提高干部考核办法的可操作性。要改变现行奖金发放办法,奖金分配根据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奖优罚劣,从而发挥干部考核的激励作用,达到以考核促审计工作质量,以考核促审计干部综合素质的目的。

(二)建立审计工作再监督制度

要加大对不同层次审计工作的检查力度,并实行廉政责任制,制定再监督检查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建立再监督检查档案。对没有按规定要求检查或检查走过场,致使发生违规问题未被查处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要赋予审计再监督检查人员一定的权限,检查中发现审计人员有违规问题,检查人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有权追踪整改情况,有权提出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要把审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审计行风评议监督员,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

(三)建立全面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1)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审计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督导以及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2)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负直接责任的审计组长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 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三、着力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切实防范审计风险,审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的程序,主要应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审前调查工作

搞好审前调查工作,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知彼知已,才能保证以后阶段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因此,要求每个审计项目都要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详细填写调查记录。

(二)规范审计实施方案工作

审计方案是审计实施的基础,是保证审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审计机关检查、控制审计质量和进度的基本依据。因此,要求每个审计项目都要在明确审计目标、防范审计风险上下功夫,本着重要性、谨慎性的原则,制订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审计实施方案,避免审计方案流于形式。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变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要制订审计调整方案,填写审计实施方案调整表,并根据所调整的内容履行审批手续。

(三)规范审计报告编审工作

机构调研报告篇(3)

一、着力培养复合型干部队伍

复合型审计干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厚实的人文素养、健康的心理状态和良好的人际交往合作素质。二是知识结构上的立体交叉整合,既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又有较宽的综合知识面;既精通专业与管理,又熟悉政策和法规。三是能力结构上的多元复合,既有较强的宏观思维和分析归纳能力,又有灵活的应变能力和果断的决策能力,还应具备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开展计算机审计的能力。复合型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应当从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方面进行优化组合,逐步改变人员结构单一和知识面狭窄的缺陷。

(一)立足实际,多形式培训人才

在现有的审计干部中,通过再教育方式提高素质,是改善知识结构,适应形势发展的一种方式。要抓好业务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讲座,在扩展知识面的同时,着力培养和提高审计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审计技术方法和思维能力,培养用哲学的观点看待问题、用辨证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派出干部到相关部门轮岗锻炼,组织干部到兄弟区县和外省市学习先进经验等各种措施,不断拓宽审计干部的思维和视野。要做到专业知识、审计技能和学历教育“三管齐下”,鼓励审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逐步改变单一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能力。

(二)拓展视野,全方位引进人才

在用好现有人才,培养潜在人才的同时,要进一步更新用人观念,打通人才进口,全方位引进人才。要针对现有审计干部队伍结构的缺陷,在吸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的工作中,积极向社会公开招考既有高学历、高职称,又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从现在的情况看,可以逐步减少审计、财会专业的人员比例,合理增加宏观经济管理、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的人员比例,全面提升整体审计能力。

(三)因事择人,多渠道疏通出口

与引进人才、拓展进口相对应,积极探索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彻底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老大难”问题。在现有队伍中,对经过学习和培训,思想观念和综合能力跟不上形势和审计业务发展需要的人员,可以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或待岗学习,或调离审计队伍,从事其他工作。

二、着力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不容讳言,由于现有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审计工作考核不公,监督不力,致使一些审计人员的工作没有得到客观评价,更有甚者在金钱关、人情关、名利关前倒了下来,对审计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使审计人员的考核和审计工作的监督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完善干部考核制度

要把业绩考核作为干部考核的重点,并将干部考核与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考核结果更加客观、真实,以提高干部考核的科学性。要将政治方向、职业道德等要素作为考核办法中的“基本项”,实行一票否决,业绩要素作为“主评项”,占较大比分,其他项目作为“参评项”,占一定比分,从而提高干部考核办法的可操作性。要改变现行奖金发放办法,奖金分配根据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奖优罚劣,从而发挥干部考核的激励作用,达到以考核促审计工作质量,以考核促审计干部综合素质的目的。

(二)建立审计工作再监督制度

要加大对不同层次审计工作的检查力度,并实行廉政责任制,制定再监督检查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建立再监督检查档案。对没有按规定要求检查或检查走过场,致使发生违规问题未被查处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要赋予审计再监督检查人员一定的权限,检查中发现审计人员有违规问题,检查人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有权追踪整改情况,有权提出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要把审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审计行风评议监督员,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

(三)建立全面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1)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审计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督导以及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2)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负直接责任的审计组长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 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三、着力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切实防范审计风险,审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的程序,主要应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审前调查工作

搞好审前调查工作,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知彼知已,才能保证以后阶段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因此,要求每个审计项目都要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详细填写调查记录。

(二)规范审计实施方案工作

审计方案是审计实施的基础,是保证审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审计机关检查、控制审计质量和进度的基本依据。因此,要求每个审计项目都要在明确审计目标、防范审计风险上下功夫,本着重要性、谨慎性的原则,制订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审计实施方案,避免审计方案流于形式。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变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要制订审计调整方案,填写审计实施方案调整表,并根据所调整的内容履行审批手续。

(三)规范审计报告编审工作

机构调研报告篇(4)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根据检查情况,多数诊所能基本按照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是有个别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有的内科诊所公然宣传治疗妇科、外科、皮肤科、儿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审批的诊所中除内科、中医、口腔诊所外,只审批了1家美容诊所和1家皮肤科诊所。检查发现有个别诊所甚至违法开展妇科手术、放环、取环、流产输卵管结扎术、早期终止妊娠术等项目。关于夸大宣传的问题,个体诊所在媒体医疗广告的现象比较少,但是个别诊所通过散发小广告,门头广告牌宣传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有内容违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 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消毒、隔离技术规范问题

【法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 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机构使用消毒剂必须索取生产经营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有几个方面,一是医护人员消毒隔离观念差,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过期消毒剂的现象。二是紫外线消毒不规范,个体诊所不做消毒记录,有的做记录但是没有紫外线消毒累计时间,大家知道,紫外线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环节,每天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物体表面及空气质量,保证注射室的无菌状态。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有的诊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将注射台当餐桌吃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是极不安全的行为。

四、医疗文书书写、保存

【法律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的主要问题:1.医师不签名或者签名不全;2.不具处方权的开处方;3.处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随处乱扔);4.药品剂量不规范;5.处方格式不规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是诊疗行为最重要的医疗文书,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大家一定要重视处方的书写规范并按规定保存。没有处方权的一定不要在处方上签名。我们目前已经统一了处方,有个别诊所还未使用。

五、传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管理工作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的诊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一多半的诊所没有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总以为传染病与自己无关,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有救治义务,第一次接诊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绝接收传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这次,我们为大家统一配备了传染病登记簿,当你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一定要认真登记,并按时限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医疗废弃物处置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通过检查,我市个体诊所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多,1.医疗废物随处乱放2.未分类3.无警示标识4.未用黄色塑料袋包装 甚至 有个别单位将医疗废物进行买卖。今年,我们对诊所统一进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必须按要求集中处置,这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了资料,大家尽快与处置中心联系,根据各自的情况与处置中心签订协议。我们在明年四、五月份将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对不能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将进行行政处罚。

七、内部管理方面

1.门牌不一致现象突出:多数诊所悬挂的门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名称不一致。有的叫“康复门诊”有点叫“某某社区门诊”、“某某小区门诊”有的门牌上宣传治疗疾病内容,这都是不规范的。

机构调研报告篇(5)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还存在着和公检法机关以及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使统一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阻力。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特殊性,也使在自身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的规范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头管理的问题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司法鉴定多头管理是引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因此《决定》确立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多头管理、重复管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国家名册,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开。与此同时,公安、检察、法院又分别根据各自系统内有关规定,建立起系统内的鉴定管理体系和鉴定组织体系。除此之外,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专业鉴定机构外,还有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名册等。这些鉴定管理体系和鉴定组织体系之间的衔接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二)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尚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和布局上缺少系统考虑。在我市现有的19家机构中,三大类机构只有4家,办理业务占到了70%。三大类外机构15家,其中司法会计类就有6家,业务量只占10%,而且只有少数几个机构业务相对多一点,大约有60%的机构没有业务。此外,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行业的发展,一是为追求经济利益,超范围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组织无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二是重委托机关、轻管理机关,对委托单位的要求是相当关注的,而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日常规范化管理有消极抵触情绪,对部署的工作要求并不热心,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不强,三是重眼前利益,不做长远考虑。许多鉴定机构的成立动机不正确,有些所是拼凑挪借司法鉴定人员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目的只为了增加原有行业资质的含金量,或是与其他有资质 的机构进行业务范围的攀比,对于真正开展规范的司法鉴定业务并没有认真考虑。

(三)司法鉴定机构外部执业环境不容乐观。一是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问题,司法鉴定的委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诉讼参与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尤其是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审判机关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执业情况,如接受委托的数量、鉴定结论的采信率、出庭质证情况等,也比较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它不是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甚至行政处罚。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执业活动了解不够,产生监督的空白点。另外,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在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方面还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理没有跟上。根据国务院1998年给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远远超出了"三大类",比较多得涉及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范畴。《决定》出台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部两院"的协商机制一时难见成效,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三是缺乏税务、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税率确定、组织代码证领取、司法鉴定人员的落户、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不够明确,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是认识上不统一。由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以及《决定》部分内容表述模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决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出现了认识上的混乱。比如说,侦查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属不属于《决定》所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对象,仅仅是指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还是包括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不涉及诉讼的事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能不能进行鉴定,能不能收取费用?如果进行鉴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门的原意?各部门的理解各不相同,学术领域的争论没有停止。在不同认识基础上出台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二)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导致了部分问题的存在。应当看到,从20xx年至今,司法鉴定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只有短短的4年时间,要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无疑不现实。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存在分布不均等问题,但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方针,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服务诉讼的作用进一步实现。但要求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叫得响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这应当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发展目标。而在此过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争取,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业、生存环境。

(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需要。从管理制度上看,在《决定》出台后,司法部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省司法厅也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初步解决了比较迫切的几个问题。但是,从工作实践看,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没有全面推开;执业监管不严,有关监管和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有待加强;初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管理等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从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系统相比,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具备相关执业知识和经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管理存在比较大的困难。

四、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鉴定权与审判权、侦查权的分离,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信任,有利于纠纷的最终、妥善解决。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自觉地贯彻好《决定》的规定和精神。为了落实改革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管理,应规范社会鉴定机构尤其是"三大类"以内机构。总体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管理内部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委托、采信等工作的格局。至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

(二)逐步实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几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因为国家立法滞后、缺乏统一性规范而带来的种种困惑和无奈,我们深感切肤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最好的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一项制度的改革,一个新体制的确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的考虑,需要遵循统一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而这是靠各地自行攻坚、以下促上的方式所无法达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的情况下,要逐步完成对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完善,并予以确认或做出统一规定。否则,各地在一个涉及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长期处于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的状态,必然会造成新的法制不统一和思想混乱,给后续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难。

机构调研报告篇(6)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还存在着和公检法机关以及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使统一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阻力。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特殊性,也使在自身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的规范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头管理的问题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司法鉴定多头管理是引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因此《决定》确立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多头管理、重复管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国家名册,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开。与此同时,公安、检察、法院又分别根据各自系统内有关规定,建立起系统内的鉴定管理体系和鉴定组织体系。除此之外,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专业鉴定机构外,还有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名册等。这些鉴定管理体系和鉴定组织体系之间的衔接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二)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尚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和布局上缺少系统考虑。在我市现有的19家机构中,三大类机构只有4家,办理业务占到了70%。三大类外机构15家,其中司法会计类就有6家,业务量只占10%,而且只有少数几个机构业务相对多一点,大约有60%的机构没有业务。此外,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行业的发展,一是为追求经济利益,超范围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组织无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二是重委托机关、轻管理机关,对委托单位的要求是相当关注的,而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日常规范化管理有消极抵触情绪,对部署的工作要求并不热心,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不强,三是重眼前利益,不做长远考虑。许多鉴定机构的成立动机不正确,有些所是拼凑挪借司法鉴定人员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目的只为了增加原有行业资质的含金量,或是与其他有资质 的机构进行业务范围的攀比,对于真正开展规范的司法鉴定业务并没有认真考虑。

(三)司法鉴定机构外部执业环境不容乐观。一是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问题,司法鉴定的委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诉讼参与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尤其是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审判机关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执业情况,如接受委托的数量、鉴定结论的采信率、出庭质证情况等,也比较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它不是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甚至行政处罚。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执业活动了解不够,产生监督的空白点。另外,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在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方面还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理没有跟上。根据国务院1998年给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远远超出了"三大类",比较多得涉及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范畴。《决定》出台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部两院"的协商机制一时难见成效,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三是缺乏税务、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税率确定、组织代码证领取、司法鉴定人员的落户、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不够明确,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是认识上不统一。由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以及《决定》部分内容表述模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决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出现了认识上的混乱。比如说,侦查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属不属于《决定》所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对象,仅仅是指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还是包括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不涉及诉讼的事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能不能进行鉴定,能不能收取费用?如果进行鉴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门的原意?各部门的理解各不相同,学术领域的争论没有停止。在不同认识基础上出台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二)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导致了部分问题的存在。应当看到,从20xx年至今,司法鉴定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只有短短的4年时间,要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无疑不现实。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存在分布不均等问题,但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方针,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服务诉讼的作用进一步实现。但要求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叫得响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这应当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发展目标。而在此过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争取,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业、生存环境。

(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需要。从管理制度上看,在《决定》出台后,司法部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省司法厅也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初步解决了比较迫切的几个问题。但是,从工作实践看,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没有全面推开;执业监管不严,有关监管和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有待加强;初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管理等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从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系统相比,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具备相关执业知识和经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管理存在比较大的困难。

四、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鉴定权与审判权、侦查权的分离,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信任,有利于纠纷的最终、妥善解决。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自觉地贯彻好《决定》的规定和精神。为了落实改革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管理,应规范社会鉴定机构尤其是"三大类"以内机构。总体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管理内部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委托、采信等工作的格局。至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

(二)逐步实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几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因为国家立法滞后、缺乏统一性规范而带来的种种困惑和无奈,我们深感切肤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最好的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一项制度的改革,一个新体制的确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的考虑,需要遵循统一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而这是靠各地自行攻坚、以下促上的方式所无法达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的情况下,要逐步完成对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完善,并予以确认或做出统一规定。否则,各地在一个涉及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长期处于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的状态,必然会造成新的法制不统一和思想混乱,给后续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难。

机构调研报告篇(7)

一、存在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在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临床用械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和保管、养护和报废等制度不健全,有关记录不完整。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资料收集不齐全,在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领用程序不规范,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医疗器械设备未建立技术档案。

3.医疗器械必要的保管养护储存条件不具备,普遍不如药品,多数无防潮、通风等设施;产品未按要求归类存放,器械仓库存在脏、乱、差现象。

(二)产生的原因:

一是医疗机构的领导在医疗器械的管理上有重医药轻械,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医疗器械的采购、保管人员普遍存在法规意识淡薄,医疗器械的专业知识匮乏的现象;

三是国家对医疗器械在流通、保管、养护和储存等方面缺乏系统的规定和要求,使监督部门和医疗机构无章可循。

二、对策建议

医疗机构应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存、使用、报废等环节加强管理,建立和执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完善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加强医疗器械管理,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操控体系,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同时,国家局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医疗器械在流通、保管、养护、储存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一)严格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医疗器械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管理、质量跟踪、资料控制、维修保养检查、产品报废淘汰、培训操作人员、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二)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器械档案资料管理,对二、三类设备类医疗器械逐台建立档案,搞好医疗器械的基础管理工作。

(三)严把采购关。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要由医疗器械管理职能科室负责,由有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批准交由采购部门执行,大型器械设备须由医疗设备委员会或院务会讨论批准后交由采购部门执行。采购医疗器械必须做到:

1.严把“采购三关”,即公司资质关、产品合法性关、人员合法性关。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公司购进产品;产品必须是合法合格产品,必须是经注册、有质量标准、有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且有合法的票据;销售人员要有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书,并有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2.首次进货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医疗机构应该向供货单位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4)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质量标准。

(6)产品合格证明。

(四)严格质量验收。

1.到货必须验收,并做好验收(购进)记录,验收(购进)记录应当注明:产品名称、供货厂商、注册证号、执行标准、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数量、价格、购销单位、购销日期等内容。

2.必须查验外观质量、包装及规定的包装标识和中文说明书。

3.发现外包装有破损、质量有问题、包装上无注册证书编号和产品批准文号的、过期、失效、淘汰产品不得入库。

(五)严格保存养护。医疗器械的保管保存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保存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仓库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储存要求。

2.做好在库产品的养护工作。

3.仓库要有六防措施,即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防虫。

4.仓储要有垫板或货架。

5.对产品要做好色标管理,合格品为绿色、待验品为黄色、不合格品为红色,并按区域分类存放。

6.产品要有货位定位标志。

7.产品保管应做到帐、卡、物相符合。

(六)严格使用管理。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加强设 备管理。对损坏设备进行维修,对维护、保养、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建立设备周期性检查制度。

(2)加强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领用、发放要处于受控状态。

(3)加强对重点监控产品植入医疗器械的管理。使用植入医疗器械应当记录相关信息,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跟踪号(生产批号)以及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并与病历一同保存。

(4)建立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

机构调研报告篇(8)

一、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意识不到位。

长期以来,县的一些同志,特别是部分县级领导,只重视机构的优化设置、人员编制精简、职能配置,而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应有的认识,忽视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批复方案执行情况等的有效监督检查。而实践证明,机构编制工作事前的审批固然重要,但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也同样须臾不可缺。监督检查,才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才是推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决策和任务的落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巩固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力度不到位。

工作力度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过于软弱。县里还没有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纳入重要议事工作日程,近些年来几乎没有深入开展过一次有力度的全县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这与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机构编制管理中最后的重要一环格格不入。二是对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事件现象查处纠正不力,仅仅停留在口头提醒和告诫程度上。由于查处纠正不力,日积月累,问题越积越多。经统计,截止今年6月底,**县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单位46个,有22个单位存在行政超编,有9个单位存在超领导职数;24个乡镇,有9个乡镇机关存在行政超编;转为事业单位机构11个,有4个单位超编;事业单位机构888个,有126个机构超编;还有部分机构没能较好地履行自身工作职能。

(三)有效机制不完善。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县编办、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三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相互监督约束的工作机制;县编办还未设立和明确专门的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股室和工作人员;在监督把关机构领导职数配备上,县编办一直还处于被动状态等等。

二、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本身对监督检查工作抓的不紧

就过来的工作而言,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抓监督检查,往往也只流于下发红头文件,“雷声大,雨点小”,没有象计划生育部门抓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工作一样有力度、有魄力、有措施,极少组织专门监督检查组深入县级,就“机构编制的各项政策纪律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一些机构编制问题予以及时地查处、批评和纠正。正由于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本身重视不够抓的不紧,必然导致县级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有所忽视和放松。

(二)传统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运行机制严重乏力

按照现行的职能要求,县编办负责着监督检查上级机构编制政策纪律在本级县里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县编办仅仅只是本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一个办事机构,其人事调动、工作经费安排等等一切都在本级党委、政府的掌控之中,要其来监督本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显然,等于是“在太岁头上动土”,压根儿就无法实行有效监督,最多也只起到个提醒和劝说的作用而已。

三、构建有效机制,全面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把它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确实不易。今年上半年,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制定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这都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要抓住这有利契机,积极探索,善于借鉴其他部门的成功工作作法,切实构建一套有效机制,全面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一)建立县级党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和机构编制考核制

要象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那样,建立健全起县级党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和机构编制业绩考核制,进一步明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机构编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并把抓机构编制管理纳入他们的政绩考核之中。上级党委、政府对县级机构编制工作定期开展年度检查,对抓的好实行奖励和表扬,对有严重 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县级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作任职和提拔使用,并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部门之间管理相互监督约束机制

主要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只有在按规定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录、聘(任)、调任手续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三)推行社会公开监督制

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和审批程序等情况下,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程序、内容等通过适当方式向县内广大群众公开。一是开通县级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和设置网上“12310”举报信箱;二是实行机构编制工作向县级人大代表大会报告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三是聘请一批敢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监督员,对县级机构编制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

(四)实行部分审批权限上收制

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即:县级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级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再将县级的全额拨款事业机构的一切机构编制事宜(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编制总量的控制;人员的进编等)全部上收到地、州(市)一级直接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只负责差额拨款事业机构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事宜。

(五)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量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内增设监督检查股室,安排专人,明确职责,负责开展机构编制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

机构调研报告篇(9)

一、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意识不到位。

长期以来,县的一些同志,特别是部分县级领导,只重视机构的优化设置、人员编制精简、职能配置,而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应有的认识,忽视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批复方案执行情况等的有效监督检查。而实践证明,机构编制工作事前的审批固然重要,但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也同样须臾不可缺。监督检查,才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才是推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决策和任务的落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巩固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力度不到位。

工作力度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过于软弱。县里还没有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纳入重要议事工作日程,近些年来几乎没有深入开展过一次有力度的全县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这与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机构编制管理中最后的重要一环格格不入。二是对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事件现象查处纠正不力,仅仅停留在口头提醒和告诫程度上。由于查处纠正不力,日积月累,问题越积越多。经统计,截止今年6月底,**县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单位46个,有22个单位存在行政超编,有9个单位存在超领导职数;24个乡镇,有9个乡镇机关存在行政超编;转为事业单位机构11个,有4个单位超编;事业单位机构888个,有126个机构超编;还有部分机构没能较好地履行自身工作职能。

(三)有效机制不完善。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县编办、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三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相互监督约束的工作机制;县编办还未设立和明确专门的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股室和工作人员;在监督把关机构领导职数配备上,县编办一直还处于被动状态等等。

二、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本身对监督检查工作抓的不紧

就过来的工作而言,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抓监督检查,往往也只流于下发红头文件,“雷声大,雨点小”,没有象计划生育部门抓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工作一样有力度、有魄力、有措施,极少组织专门监督检查组深入县级,就“机构编制的各项政策纪律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一些机构编制问题予以及时地查处、批评和纠正。正由于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本身重视不够抓的不紧,必然导致县级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有所忽视和放松。

(二)传统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运行机制严重乏力

按照现行的职能要求,县编办负责着监督检查上级机构编制政策纪律在本级县里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县编办仅仅只是本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一个办事机构,其人事调动、工作经费安排等等一切都在本级党委、政府的掌控之中,要其来监督本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显然,等于是“在太岁头上动土”,压根儿就无法实行有效监督,最多也只起到个提醒和劝说的作用而已。

三、构建有效机制,全面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把它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确实不易。今年上半年,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制定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这都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要抓住这有利契机,积极探索,善于借鉴其他部门的成功工作作法,切实构建一套有效机制,全面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一)建立县级党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和机构编制考核制

要象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那样,建立健全起县级党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和机构编制业绩考核制,进一步明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机构编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并把抓机构编制管理纳入他们的政绩考核之中。上级党委、政府对县级机构编制工作定期开展年度检查,对抓的好实行奖励和表扬,对有严重 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县级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作任职和提拔使用,并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部门之间管理相互监督约束机制

主要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只有在按规定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录、聘(任)、调任手续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三)推行社会公开监督制

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和审批程序等情况下,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程序、内容等通过适当方式向县内广大群众公开。一是开通县级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和设置网上“12310”举报信箱;二是实行机构编制工作向县级人大代表大会报告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三是聘请一批敢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监督员,对县级机构编制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

(四)实行部分审批权限上收制

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即:县级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级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再将县级的全额拨款事业机构的一切机构编制事宜(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编制总量的控制;人员的进编等)全部上收到地、州(市)一级直接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只负责差额拨款事业机构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事宜。

(五)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量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内增设监督检查股室,安排专人,明确职责,负责开展机构编制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

机构调研报告篇(10)

(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欠合理。首先,在机构设置方面,许多地方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立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不管本地区有不有必要设立,只要有上级文件依据,周边有设立参考,单位有要求就可以设立。而不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设,本身职能相近的机构,可以合并的却单设,对要求新设立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设前调研。导致机构臃肿重叠,财政负担加重,部分事业机构设立后长期无法正常运行,进人后也无事可做。其次,在事业单位编制配备上更是无章可循,具体配几名也不是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来配备,而完全受制于可调编制数和财政供养能力。因此导致部分事业单位职责多、工作量大而只有1名或几名编制,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难度大。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容易撤销难,编制配备容易核销难,事业单位总是设立的多,撤并的少。许多地方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随意性很大,这就加大了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的难度。当前就业压力很大,许多地方设立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说不排除是为了解决地方就业,事业单位成为解决就业及解决行政机构改革安置富余人员和超编人员的一个途径,什么样的人都往事业单位摆放。再加上我国许多地区总体上就业岗位少,就业渠道单一,进入事业单位,挤进财政拨款笼子是许多待业者的首选。因此,面对如此社会就业形势,要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有很大的难度。

(三)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制管理欠规范。目前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财政贫穷的地区,混用编制很普遍,就是同一事业单位存在全额、差额、自筹其中两种不同性质的人员编制,或者同一事业单位三种不同性质的人员及编制同时存在。这造成在同一事业单位中人员身份差异、待遇不同、苦乐不均,出现谁拿全额工资谁做事,拿差额工资和自收自支的就自己做自己的事,有许多人为了生计甚至外出务工,对开展工作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许多地区由于行政编制的不足,部分行政单位人手不足,因此也存在上级单位借用下级事业单位人员,主管部门借用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况,事业单位只要稍微有点出色的工作人员就被借走。造成事业单位有编制、有岗位,而无人做事。因而出现部分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不合理。另外,受行政体制改革、乡镇机构改革等因素影响,事业单位成为消化行政超编人员的一个出口,许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多,技术人员少,外行的多,内行的少,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比例严重失调。诸多因素导致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制管理混乱欠规范,混岗混编时有发生。

二、对策及措施

(一)加强调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布局。机构编制部门应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研,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同区或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同,它是根据各地区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不一定在机构设置上要搞上下对应。各地区应综合本地区的人口、地域、财政收入等因素,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焦点和社会公益服务的需求,决定是否设立相应的、必要的事业机构承担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因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上也要有所则重。着眼于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使机构编制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机制保障。充分运用机构、编制、职能调整的扛杆作用,适时调整本区域内事业单位布局,做到事业单位运时而生、逆时而亡的新陈代谢工作,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做到事业机构该撤的坚决撤、编制该调整的应毫不含糊的调整,从而使事业机构有增有减,事业编制总量盘活,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性管理。首先,应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的刚性管理。应尽快出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法规和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在法律层面上加以约束和规范。新设事业单位在机构和编制审批上实行上管一级,必须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方许设立机构和增加编制,地方本级无权随意增加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数,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上实行绝对的刚性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对地方事业编制总量的审批,加大对地方事业编制的总量控制的力度。一个地区事业编制总量经上级审批核定后,在一定时期内要严格控制,严禁突破,严格控制地方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次,规范事业编制配备,科学核定编制。要尽快出台事业单位编制配备具体规定,合理界定各类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的具体标准,做到科学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充分发挥事业编制的使用效率。进一步理顺编制配备上存在的同一事业单位使用不同性质编制的问题,编制性质必须和机构性质相对应。即: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只允许使用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保持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的单一性和统一性,便于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规范管理。第三,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通过事业单位

机构调研报告篇(11)

调研中,普遍反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构建和谐陕西、和谐机关,意义十分重要。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以来,省直各部门通过先进性教育、精神文明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机关建设、作风纪律整顿、思想政治工作研讨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和谐”的机关氛围,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从整体上看,省直机关基本形成了和谐共事、人心思进、生动活泼的局面。不少机关调动了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了智慧和力量,呈现出你追我赶、积极进取、争做贡献的新气象;一些机关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得好的先行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进一步增强了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总的看,省直机关已经具备了构建和谐机关的初步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二、影响和谐机关建设的不和谐因素

目前,制约和影响和谐社会、和谐机关建设的不利因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人的心理失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经济成份、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人们的思维方式等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开始凸现;东中西部干部职工收入差距拉大;加之政治教育中的某些形式主义,有的领导机关作风漂浮、搞“政绩”工程,以及腐败案件时有发生,造成干部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部分人情绪消沉、得过且过,少数单位人心散,工作推动难,落实见效难。

2.用人存在不公。目前机关党政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中,仍存在不少与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不符合的问题。在坚持用人标准和导向上,有按领导者个人好恶、亲疏、关系选人用人的现象。在民主推荐环节,有事前跑风漏气、封“官”许愿,事中说情、拉票、传话、暗示的情况。在组织考察环节,有考察干部工作方式单一,难以了解到干部真实表现和乱告状、恶意告状的倾向。个别的也有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这都严重挫伤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单位的整体形象和良好风气,影响党员和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

3.消极腐败现象禁而不止。近年来,我省的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消极腐败现象高发易发的势头依然不减,极少数人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前“腐”后继,贪污挪用、商业贿赂、侵吞挤占公款公物,权钱交易、挥霍浪费等呈上升之势。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虽然是个别的、局部的,但却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而且直接损害机关单位的和谐安定和团结稳定。

4.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还未解决好。由于我省财政收入总体上还是吃饭财政,因而社会事业的发展欠账较多,尤其是党政机关人员收入低、福利增长慢、物质条件差、实际困难积累多,已成为诸多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的状态。例如多数干部职工的就医、子女上学成为新的沉重负担;不少新提拔干部、新分配的大学生和干部,以及少数离退休干部没有住房,或住房的面积小、配套条件差。

5.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省直机关总体上管理是严格、有序的。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有的没有制度或制度不够完善,缺少针对性和操作性,有的制度停留在会上讲了、墙上挂着、文件发了,但缺少检查和督促落实;有的在人员、财物和工作的管理上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致使机关作风懒散、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高。这是导致某些方面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够协调,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不相适应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关于构建和谐省直机关的思考

1.建设一支和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社会创造力、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开展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真正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从而用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业绩和人格品德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倡导机关的和谐精神和良好风气,凝聚人心,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形成新的战斗力。

2.坚持不懈地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三观”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好构建和谐机关的思想基础。深化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机关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针对机关干部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的特点,当前应围绕学习贯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三观”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

3.健全制度,狠抓管理,形成用规章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规定明确、措施具体,又定期督促检查、奖罚兑现。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机关干部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评议权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结构;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立行政效能监督制约机制,狠抓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机关人文关怀。通过岗位锻炼、脱产培训、挑战性工作的锤炼以及社会实践,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以及独立工作的能力。以巩固和探索先进性教育、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为契机,建立健全上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谈心交心、征询听证、公示公开和阶段性工作通报制度、决策前征求意见制度、年度考评测评制度,形成正常、畅通的上下沟通、交流、互动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尽可能地关照基层和第一线工作的同志,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干部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健全化解矛盾、调处问题的机制,全方位展示事业留人、环境留人、政策留人、待遇留人的和谐氛围,最大限度地开掘和发挥机关干部的潜质潜能。

5.运用好载体,强化机关以精神文明为主体的创建活动。从基层创建活动抓起,做到说和做、知和行的统一。从今年起继续按照五年规划指导和年度计划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评先创优、创佳评差、绩效综合考评以及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文明窗口单位和“十杰”青年、技术能手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以“标准化党支部”创建和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活动,树立推广构建和谐机关的先进典型,倡导和谐共事、和谐创新的机关文化,使和谐机关建设结合、渗透、贯穿于机关党建和文明创建活动的各个方面,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四、充分发挥党务工作者和纪检干部在构建和谐机关中的作用

机关党务工作者和纪检干部在和谐机关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理应发挥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指导者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