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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8-22 02:18:07

机构行政论文

机构行政论文篇(1)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1)管理层次;(2)管理事务难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4)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或下级行政单位),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二)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6.5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二)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三)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三)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四)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参考文献:

[1][美]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机构行政论文篇(2)

行政改革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来讲,力度最大,效果也最显著的,莫过于机构改革。机构改革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环节,它可以简化行政程序,缩小政府管理幅度,为科学管理创造前提条件,完善政府功能,提升政府办事能力和效率。

第一章行政效率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行政效率的概念

“效率”一词,源于拉丁文,属哲学的一个概念,本指有效的因素,通常人们理解为:有效的达到目的的适应性和能力。到了19世纪,效率才作为一个自然科学名词应用于物理学和工程学领域。

效率=(有效能量或功/原有能量或功)*100%

=(输出能量或功/输入能量或功)*100%

本世纪以来,科学管理运动得到发展,效率概念才被应用于经济和商业界,并进而引入行政管理领域。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效率的综合因素较多,所以无法简单地用输入量和输出量的比值这样一个数量观念来衡量。因此对于行政效率,许多学者有不同的解释。

A机械效率观。即把人力,经费,时间看作决定行政效率内容的三大要素,行政效率等于成果和成本之比。但是缺陷是:这种方法无法将一些无形的价值因素考虑在内。

B功能效率观。行政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功能的程度,用社会功能的高低衡量行政效率的高低。行政效率等于行政社会功能和行政耗费之比。社会功能大,耗费小,行政效率就高。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机械效率观的不足,但是它的缺陷在于:其中无形的消耗,效果;间接的消耗,效果;行政管理的社会价值,不可能完全用价值工程分析方法测量和计算。

C系统效率观。即行政效率是整体效率,系统效率,是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功能与价值的统一,宏观与微观的统一。效率原则是以最少的劳力和费用获得最大的效果,取得整体最优化。这个整体最优化,包括决策层决策最优化,管理层管理最优化,执行层执行最优化。

关于行政效率,目前尚无被普遍接受的理论。对于行政效率,较为通用的定义是: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产出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间的比例关系,是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t1]

第二节行政效率的评估标准

行政效率没有一个万能的标准和公式。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一位科学家用婴儿死亡率来衡量一个城市的行政效率,婴儿死亡率与城市管理许多方面息息相关。但是,人们后来发现婴儿死亡率与城市管理的许多方面并无线形的因果关系。

之后,有人主张用“质”来评价行政效率,以人的道德,价值观念作为衡量它的标准。但是,这种方法没有数量观念和定量关系,同时个人主观成分较多,缺少公正的客观标准。

也有人提出用“量”来测量,一些人把机械效率照搬过来,另外一些人把功能效率照搬过来,但是如前所述,两者皆有缺陷。

这以后,人们对行政效率的探讨仍在继续,用能力考察,用效果考察相继被提出,但都存有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

事实上,一个普遍适用的万能的测量一切行政效率的标准至今为止仍是不存在的,上述标准应该相辅相成,按照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标准。

第二章影响当代中国行政效率的机构问题之探究

机构改革能否克服行政组织现存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这首先要分析我国行政组织现存的一些主要弊端。

第一节机构的纵向和横向

一纵向层次多,机构规模庞大。

先看管理层次,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层级分明。建国以来,地方政府层级设置经历了多次调整,终于形成了二,三,四级制并存的局面。两级制:直辖市—区。三级制:直辖市—区—乡,镇;直辖市—县—乡,镇;省/自治区—地级市—区;省/自治区—县/县级市—乡,镇。四级制:省/自治区—地级市—县—乡,镇;省/自治区—地级市—区—乡,镇;省/自治区—自治州—县级市—区;省/自治区—自治州—县/县级市—乡,镇。除了这些正式层级之外,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些非正式的层级这些层级虽不存在行政长官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它容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际上起着正式层级建制的地方政府作用。因此,我国实际上是个层级众多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数量难以尽数。

按照效率,效能原则,纵向层次上要尽可能适中适宜,以缩短领导层与实施层的行政距离,便于上下沟通,降低信息的失真失落率,提高信息效率。实践证明,管理层次每多出一级,信息失真失落率会增加一倍。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168个国家中,有8个国家设中央一级,没有地方政府,没有层级,25个国家仅设一级政府,有67个国家地方上只设2级,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日本等,美国地方政府也只有2到3级。

二横向部门划分过细,造成管理幅度过大。

当前,我国行政组织幅度失调。

狭义来说,管理幅度是指一级行政组织所管辖的一级行政机关的数目。1949年,当时的政务院有35个部门,1956年上升为81个,1981年达到顶峰,有100个部门。1982年开始经过3年的改革,国务院机构总数减为61个。1998年进行的改革,使国务院组成部门减为29个。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存在着管理幅度太大这个问题。造成部门林立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一切大包大揽。

美国拉尔夫。C。戴维斯《最高层管理原则》一书中指出,管理幅度分2类:行政幅度和业务幅度。行政幅度进行的是中上层管理,一般管理人数为3到9个,业务幅度进行工作层管理,最多为30个。行政管理的幅度必须合理合度,管理幅度太大,需要管理的关系过多,不易于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也不利于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

广义来说,管理幅度是指一级组织管辖的区域和人口。

从中央来看,由于纵向层次太多,所以管理幅度反而偏少。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情况复杂,地方与地方的差别巨大。因此有人提出设立省,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有其道理所在。比如:人口上,山东等大省的人口近一亿,海南等小省只有600多万。地域悬殊更大,有的50多万平方公里,有的只有3.4万平方公里。

第二节机构冗员和机构职能

A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我国长期留存下来的官本位价值取向,是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主要原因。从官本位过度到权力本位,所谓“学而优则士”,人们追求行政级别,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人员分流触及到了部门和人员的切身利益,再加上中国传统人情观念的影响,使得改革阻力巨大。1993年机构改革以前,国务院机构人数为37000人,各地方机构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还要繁杂,这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政府组织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帕金森定律指出:任何政府领导,机构,组织,由于拥有绝对的行政权力,都有扩张其下属和机构的冲动,如无有效制约,机构与组织最终将走向膨胀直至灭亡。而我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并不健全,虽然中央政府设监察部,但是监察部所起作用甚微,本身缺乏权威性,某些职能上又与检查院,人大划分不清,实在难以起到真正的行政监督作用。

B机构职能上,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机构之间互相扯皮,是影响行政效率的一大顽症“三不管”事件层出不穷,“三不管”地带众多,往往是有利益一起插手,无利益谁也不管。行事要牵扯到各大相关部门,难以提高效率。

第三节其他机构问题

A领导权限下侵。不少领导事必躬亲,即指挥决策,又从事下属范围内的事,权力扩张,延伸。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领导自己的权利欲在起作用,二则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产生了“领导中心主义”,下级往往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自觉的“想领导所想”这样弊端就产生了:

一是领导信息拥塞,管理跨度骤扩,行政效率下降。二是强化了下属的依赖心理和依附关系,影响其积极性。三是多头领导,下级执行部门不知听谁的,职责混乱。四是领导负荷过重,迫使领导机构和辅助人员增加,机构膨胀不可避免。

另外,如果放任了这种“领导中心主义”,就难以体现行政的人本精神,不再是为人民服务,这样会引起人民的不满,导致很大的危机。

B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本身素质问题。很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效率观念淡薄。通过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机制的发展,这几年情况已有很大改善。

C文山会海,管理手段不够科学。干部们总是忙于开会,下属则忙于准备会稿,没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机构管理又不够科学,人事关系混乱,行政效率无法提高。这几年在发达地区的行政机构引进了企业的管理经验,管理手段比较科学,但是“会海”状况改善甚微。

第三章通过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率

第一节如何进行机构改革

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精兵简政。具体操作分三个步骤:

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

A在职能定位上,首先是政府职能定位。政府的职能应该定位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政府必须从经济,社会领域中撤退。在经济领域除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部门外,其他均应交给企业自主经营。政企必须分开,政府不再管理具体的生产和经营,而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及经济运行秩序入手,加以科学的调控。在资源配置上,政府也应放弃计划的模式,将之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弥补市场失灵,而不是全方位的干预。这几年已经显见成效,我国的市场正在走向成熟,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够完善,我国的市场目前依然是政府主导型。

社会领域中,政府要从大量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将这些职能交还给社会。具体的途径是:在政府退出的领域建立各种社会中介机构,行使部分调控及组织公共产品供给职能,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体和民间中介组织相配合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运行机制。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由它们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当代西方各国政府优化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干预的基本途径是采取民营化,放松管制及压缩式管理,将政府兴办和管理的大部分公共企业交给市场和社会,尽可能将公共部门承担的社会服务出租和承包出去。

西方国家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仅限于:

1建立全面而系统的经济立法体系,把社会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2通过计划,财政,金融干预等手段,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3提供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

其次,是机构职能定位。在政府职能定位的基础上,把政府的各项职能加以划分,分

给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其实就是政府内部的职能划分。

B在机构设置上,要坚持“精简,统一,效率”原则。对原有机构要精简,横向部门分工宜粗不宜细,按职能进行归类,合并职能相近,相似的机构,避免机构权力交叉,裁撤多余机构,缩小管理幅度。纵向上要尽量简化层次,能设一级不设两级,如若不能简化,那就尽量分权,上级机关应当给予下级机关充分的自,上级机关着眼于宏观,下级机关着眼于微观。

另外,机构设置要科学,系统。健全决策,执行,信息,监督四大类机构,改革执行机构过于庞大,监督,反馈系统相对薄弱的状况。同时,各机构间必须相互协调,整体运作,而不是各自为政。纵向上,上级机构应该对下级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横向上,各平级机构也要互相合作协调。

在机构领导组织体系中,应导入“执行部”机制,分离领导集权的决策和执行,首长制和委员会制相结合。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策,而执行则以行政首长为核心,要同时加强委员会的功能和首长的权威,将民主和效率相结合。

C在人员编制上,主要是继续完善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公务员制度是选拔人才的一条最佳途径。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10。1运行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行政机关的活力得到了明显增强,从总体上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了勤政廉政建设。科学,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制度,对公务员起到了良好的督促作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管理的高效能,促进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推行时间还短,存在种种不足。公务员法规不够细化,只有条条框框没有具体标准;职位分类存在问题,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以品位分类为主,重级别而非职位,应该大力推行职位分类,进行科学的人事管理;回避制度不够健全,考核制度上也依然存在问题,是专才考试还是通才考试,应该有一个适用和划分。

机构人员编制,除了要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外,还要注意:

1按职设人,少设副职,不设虚职。克服人浮于事的弊端,定岗分流,裁撤多余人员。

近几年来,人力资源管理逐渐从以“事”为本走向以“人”为本,一些企业组织出于留住人才的需要而因人设职。例如美国微软为了吸引硅谷的2名电脑人才加盟,特地为他们在硅谷开设微软研究院。我觉得行政机关也可以从中吸取经验,转变人事管理的旧思路。

2职责对等,尤其是领导的职责对等。现在存在的问题是:领导职大责小。领导若决策错误,往往把职责推给下属,这削弱了下属的工作积极性,重大问题互相推委,谁也不想负责。因此,必须明确权责关系,权责对等。

机构改革到目前为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是职能定位,在1998年改革时获得突破。政府职能转向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相同相近的职能划归一个部门,原来设立的综合经济部门变为宏观调控部门,减少裁并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建立向国有大企业派遣稽查特派员的制度。减少机构,200多项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企业,中介组织,有100多项职能在各部门内重新配置。

例如:机械,煤炭,石油化工,冶金,纺织等专业经济部门逐渐予以撤消;将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为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11个,各部门内设司局级机构减少了20多个,省级政府工作机构平均减为40个。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大精简115万人。

但是,当前条件下,机构改革面临很大的阻力:

一,政府的特殊利益阻碍机构改革。

1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截留给企业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阻碍机构改革,使得政企关系地方化。形成的一种奇怪现象是:中央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但是企业仍然没有经营自,经营自落到地方政府,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不愿放弃既得利益。

2部门利益刚性。改革势必要裁并一些部门,减少一些部门的职权,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利益,受到它们的阻碍。

3个人利益强化阻碍定岗分流。机构改革势必要将一些虚职,闲散人员向其他地方分流,影响了个人的具体利益。加上“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的思想及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人员的定岗分流面临着巨大的阻力。

二,改革资源不对等。中央政府拥有较多的资源,可以用多种方法减缓,吸纳,化解压力。比如:可以把富余人员分流到地方。但是层次越低,阻力就越大,越是低层,拥有的改革资源就越少。另外,不同的地区,阻力也不同。经济发达地区拥有的资源明显多于经济落后区。经济发达,分流就比较容易。

疏解机构改革阻力的渠道,我认为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但是,按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和人口国情来看,这个目标的实现还要很长时间,现在只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能做到基本的保障。

第二节机构要依法行政和科学行政

依法行政是保证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任何人都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科学的行政管理,才是真正的高效率。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有了法律的规范,就更具可操作性,自然效率也会提高。同时,机构改革也要依法进行,方能保证改革的权威性,有序性,可操作性。

加强行政法制建设,首先要完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比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监督法等等,既要完善程序法,也要完善实体法。在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之外,必须多制定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一向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致命伤。

另外,对行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制度,也必须注意完善。比如:请示报告制度,办公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行政责任制等等,把行政工作人员的表现和报酬,待遇相结合,分工合理,权责对等。

在立法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就是通过立法来明确各级政府,各级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和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立法来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是培养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这就需要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教育手段来培养这种意识,使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政。

可喜的是,2002年3月21日,司法部设立司法考试司,指导,规范各项司法培训和考核工作。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正在逐步加强。

科学行政,就是说,在行政管理中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可以借鉴企业的管理方法,要最大限度的把现代科技运用到管理中去。现代的机构改革是技术的变革,观念的变革,一些现代科技手段缩短了时间和空间,为提高效率提供了技术保障,而一些新的思想和观念,也逐步被应用于实践,比如网络化的管理,变革了以前的条块结构,为政府机构注入了新的活力。

机构改革的现状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按照这个方案,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商务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8个。

这次机构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突出加强了监督和监管力度。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

加入世贸组织又带来诸多新挑战,强化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已迫在眉睫。

比如目前中国金融业的混乱状况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因此,本次机构改革增设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利于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再比如,近几年来,有毒食品五花八门,安全生产事故层出不穷,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大大强化市场监管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这体现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施政态度。

另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就要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在机构的名称中保留了“发展”二字,将“计划”改为“改革”,这就意味着在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上,尤其是宏观经济部门的职能转换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而且,本次改革职能划分更加明确。在这次的机构调整中,传统的经贸委被调整,而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要成立,由其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这种情况下,增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实力是必要的。过去的计委,虽然也搞宏观,但说老实话,毕竟还是受到国有企业的牵挂。而从现在的职能划分上,新的班子要比过去清晰得多,可以确保国家的各种宏观调控得以落实,不会半途而废。

后记

机构行政论文篇(3)

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变迁,笔者将其划分为起步时期、探索时期、改革初期、全面改革时期四个历史阶段。具体是:

1.起步时期(1949110~1960112)。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即设立了燃料工业部,负责管理煤炭、石油和电力,并任命陈郁为新中国首任部长。全国煤炭工业实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大行政区为主进行管理的体制。燃料工业部下设煤矿管理总局,直接管理华北地区的国营煤矿企业和华东地区的部分国营煤矿企业。东北人民政府下设煤矿管理局,管理东北地区的煤矿。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军政委员会工业部,设有煤炭管理局,管理所属地区的国营煤矿企业。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以下各级政府的工业部门管理各级地方煤矿企业。燃料工业部直接管理开滦煤矿。国家对煤炭企业生产、建设实行直接计划、资金和物资管理实行按需要实报实销。1955年8月,为了加强对煤炭工业的领导,国家撤销了燃料工业部,成立煤炭工业部。任命陈郁为部长。煤矿管理总局随之撤销。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五个地区局分别改名为沈阳、济南、武汉、西安和重庆煤矿管理局,另加上河北国营煤矿企业由煤炭工业部直接领导。总之,“一五”时期国家在煤炭管理体制采用了以垂直行政管理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即以煤炭工业部管理为主,实行煤炭工业部———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矿务局(矿)三级管理。煤炭工业部通过地区煤炭管理局,管理全国煤炭工业企业。煤炭行业实行指令性计划,统收统支,利润全部上缴,亏损由国家补贴,物资由国家按计划调拨、供应,煤炭产品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定价。“二五”时期经过了下放与上收企业两个过程。初期把部属企业下放给予地方,扩大企业权限,削弱宏观控制。后期重新集中部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权力,上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煤矿,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由此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10年,国家政权刚刚建立,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煤炭工业还比较脆弱,在管理体制,中央政府主要借鉴学习了前苏联的经验,实行了一套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这对奠定、夯实我国煤炭工业的基础地位,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改善城乡人民生活,促进国家“一五”、“二五”计划的完成,无疑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探索时期(196111~1978112)。随着全国经济调整工作的开展,三年调整时期,在强化行政统一管理的同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也开始进行尝试。1964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试办‘托拉斯’的组织形式管理工业,这是工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的指示精神。煤炭工业部先后成立了华东、贺兰山、渭北三个煤炭工业公司,按地区集中统一进行经济核算的要求进行了改革试点。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煤炭工业部先后与有关省、自治区进行协商,并经国务院批准,陆续上收了部分统配煤矿及煤炭科研、教育、设计等事业单位。1978年后,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地区、安徽、贵州、四川等省、自治区和大屯等32个统配煤矿,由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改为煤炭工业部直属。这些单位的人财物、产供销均由煤炭工业部统一管理。在这一时期,为了强化行政统一管理,国家实施了对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尝试,由于这种改革、探索是建立在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指导思想之下,又加上十年的动乱,致使整个管理体制的探索显得杂乱无序,国家煤炭工业基本处于徘徊、动荡、停滞不前的境况。后期,煤炭工业与其他产业一样,濒临崩溃的边缘。

3.改革初期(1978112~1990112)。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对煤炭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有计划的改革,1982年以来成立了安徽煤炭工业公司,大屯煤电公司、重庆煤炭工业公司等,作为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此间国家实行了煤炭工业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煤炭工业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司是经济核算单位,并代表煤炭部、地方政府对省、市内的统配煤矿、地方煤矿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发展煤炭工业为目标,有较大的经营管理自,并按照经济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1984年,为适应统配煤矿投入产出总承包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骨干统配煤矿的管理体制,将煤量外调量大和对国民经济起重要作用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划归煤炭工业部直属。1985年,统配煤矿总承包开始实施,到1985年,煤炭工业部直属的管理机构有东北内蒙古煤炭业联合公司、重庆煤炭工业公司和河北、山西、河南、陕西、山东、贵州、四川煤炭工业管理局,其他省(区)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是省(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管理所在省(区)的煤炭企业。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了煤炭、石油、电力、核工业部,组建了管理电力、煤炭、石油、核工业的能源部。机构改革后,煤炭工业的管理形成了多头领导,分散管理的管理体制。除系统外煤矿以外,其余的国家主要煤矿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简称中煤总公司)等6个单位进行管理。中煤总公司通过河北、山西、重庆等公司分别直接管理河北、山西、重庆等省、市境内的统配煤矿以及为其服务的基建、地质、教育、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并继续执行国家对统配煤矿的总承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地方管理为主管理统配煤矿,采用转包形式,纳入国家对统配煤矿的总承包。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国家对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拉开了帷幕。改革初期,人们由于受“左”的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干扰,国家又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这时期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处于分分合合、下放上收状态,并未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

4.全面改革时期(199111~至今)。1993年8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撤销了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组建煤炭工业部。其职能转变为:一是逐步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除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外,煤炭部只考核盈亏和百万吨死亡率两项指标,主要职能转为研究和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二是不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取消指令性物资分配,主要职能转为产、运、需的平衡及协调外部关系。三是三年内逐步取消统配煤炭指令性分配计划,放开煤价,主要职能转为研究改革煤炭订货、销售和运输体制,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四是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大幅度减少部直接管理干部的数量,劳动工资只管工资总额等宏观管理,不干涉企业的劳动用工权企业自有资金自主使用,部只集中吨煤收取一元维简费,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科研、教育等事业,主要职能转为制定产业政策,协助综合经济部门运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提高经济效益。1988年6月,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将煤炭工业部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并明确国家煤炭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煤炭行业的行政机构。其职能调整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具体是:第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原煤炭部所属的国有重点煤矿下放给地方;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煤炭生产计划和盈亏指标;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第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国有重点煤矿的减员增效、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行业的市场建设等管理,资质审查等具体工作,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第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将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安全生产等职能,交给国家经贸委;将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以(1999)104号文件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领导,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辽宁、重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以及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11项职能职责。2001年2月19日,国家经贸委按照有利于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宣布撤销了国家煤炭工业局等9个委管国家局,并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炭工业局的职能与国家冶金工业局等9个国家局一起,并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内设职能司(厅、局)由原来的20个增加为22个,由有关司、局行使国家煤炭工业局的职能。国家经贸委称,此次机构改革和调整,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精简、统一、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该时期应当是煤炭工业迎来春天的时期。为了实现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目标和十五大描绘的改革蓝图,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切实推进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对煤炭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然而由于调整频繁,变动过快,尤其是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职能“分家”,煤炭工业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夕阳产业”,致使人们对煤炭工业的持续、长远发展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机构行政论文篇(4)

[摘 要]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目前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化,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关和充裕的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作为运转比较有效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于我国的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建议在各级政府内部设立与各工作部门平行的复议机构,在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与条件上作出特殊规定,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监督和指导复议机构工作的经常性机构,最后还需要将复议经费纳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关键词] 复议机构 行政裁判所 改革 监督 一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现状与缺陷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复议制度是否健全且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复议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运作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算起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至今,大约经历了十来年的实践,然而复议制度却依然可以称得上是问题多多!笔者在此仅对复议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略陈管见。[i][i]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大致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立在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这种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而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尽管在总体上应该说是吸收了复议制度实践的经验,因而是进步的,但就行政复议机构内容的规定来说,却并没有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专门规定,而只是在总则中的第3条对复议机构做了一个简括的规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二者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条例的规定还可以在法制工作机构中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机构,而复议法则只规定由政府法制部门一并连带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因为作为复议机构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行政复议法》第12条到第15条集中地规定了复议管辖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行政复议的机关要么是被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要么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 现实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而且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活动,不少行政机关将复议工作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公务,复议活动受行政内部各种关系的影响和干扰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使得复议机构难以充分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而变更、撤销的少,复议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这样就给复议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从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裁决的公正性。而实践中复议机构不独立的问题已经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致使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等优点在实践中未能充分显露。因为当事人除非受“复议前置”约束之外,至今选择复议的相对较少,大多都愿意直接选择行政诉讼,而且在复议实践中,复议决定作出于行政机关不利的撤销或改变的决定也寥寥无几,大多以维持了事,这使人们丧失了对行政复议应有的信心,同时使得该种制度设计很多时候流于形式。 另外,即便是在各级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其组织建设上也十分地不健全。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立案数量不足、审理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复议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行政复议的程序性、技术性较强,要求复议机构和人员保持固定,承办人员具备较高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否则,就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和正常化运转。长期以来,除公安等少数部门有比较健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外 ,大多数行政机关或者缺乏此类机构,或者不够健全,有名无实。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复议制度的固有功能,也给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造成诸多不便。 鉴于上述缘由,为了保证复议机构依法行使复议职权,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积极作用,就应当保证复议机关享有相对独立性,同时认真做好复议队伍的组织建设工作。这里的“独立性”是指复议机构地位要相对超脱,能够保证其排除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外来干扰。另外,设置公正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及审判机关审查有关行政行为,是我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也是《关贸总协定》第10条的要求。因此,为了履行承诺,实现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须改变目前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的现状,重新设计适应中国国情的行政复议机构。 (二)复议工作人员存在问题 我国现实中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配置亦难以保证复议工作的需要,行政复议的队伍建设差强人意。 首先,是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足,难以应付复议工作的需要。目前有些省份的行政复议处仅有两个人,却要指导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同时办理以省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显然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甚至只有一个人,使得行政复议工作几乎无法开展。现在大量行政复议案发生在市、县,但很多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专职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甚至还是兼职;有的部门只有法制机构的牌子,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造成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人受理,该办理的案件不能按期结案。 其次,在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复议工作人员中,却又存在着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够的尴尬问题。直到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规范对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作出规定,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复议人员,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复议裁决,因此也就很难使得复议制度的预期价值发生作用。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种类繁多,牵扯面广,技术要求较高,因此负责审议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谙熟各种法律规范,则很难能胜任复议工作。而我国对复议机构人员的任职资格却并无规定,其审理案件的效果便可想而知。由于一些行政复议人员素质问题,造成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出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错误,这些都明显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实际上,这种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复议制度的固有功能,给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造成目前复议工作人员的这种问题的一个主要缘由在于相关立法内容笼统、不配套。无论是《行政复议条例》还是《行政复议法》都没有各种配套制度,对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组成、任职条件、回避及审议规则等均未作明文规定,这些都影响到复议机构的组织建设,以至影响复议案件处理的客观与公正。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关 尽管《行政复议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如对行政复议机构及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违法的具体责任的规定,但并没有指明追究该种法律责任的具体机关,其第38条也只是简要规定了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提出建议权。这就使得这种规定在现实当中没有多少可操作性,存在着虚化的可能最终导致行政复议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复议工作缺少有效的经费保障 目前,各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基本没有全面得到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内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本身的经费就不充裕,更别提有专门的复议经费的保障了。更有甚者,有些部门甚至对行政复议活动所必需的外出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的差旅费用也难以保证,从而严重地影响了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给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以上复议制度中的这些问题筮须有效解决,而在当今这个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世界大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的各项建设活动都不可能“自说自话”,都需要认真地对待、借鉴外国的经验来解决本国的问题。综观各国的类似制度,似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对于我国复议制度的完善比较富有亲和力,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该项制度的情形。 二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s),也称为行政裁判庭、特别裁判所,其叫法不尽一致,还可以称之为tribunal(裁判所)、committee(委员会)、board(局)、commissioner (专员)、divi sion(司)等等。总之就是指普通法院之外,通过议会立法设立的用以解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纠纷及公民相互之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等其他争议的准司法机构。但是它们是作为行政运作的组成部分而设立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有两个任务:解决个人纠纷,主要是处理土地与财产问题以及就业问题;解决公务机关(通常是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纠纷。在英国设立行政裁判所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理由:公正性、程序灵活简便、经济合理性、专门化和符合社会立法需要。[ii][ii]据统计英国现有各类行政裁判所近70类,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财产权和税收方面的裁判所、工业和工业关系方面的裁判所、社会福利方面的裁判所及外国人入境方面裁判所。从整体上来说,裁判所职责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法院,甚至其本身已经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发展简史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法领域一项非常有特色的司法制度。该制度在英国法史上的历史并不长,主要是在20世纪以来尤其是一战以后,才逐步产生发展起来。整体上看来,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步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是20世纪初到二战;第二个阶段是行政裁判所急剧而又混乱的发展,这个阶段是从二战到1958年;第三个阶段是行政裁判所的规范化发展,这是从1958年发展至今天。[iii][iii] 在英国,最早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但我们现在所谈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是20世纪的产物,在20世纪前虽也有些个别裁判所出现,但并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风行,其背景是20世纪初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由自由派执政的政府所推进的社会改革。 根据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而于1958年制定的《裁判所与调查法》虽然篇幅不长,但是对各类裁判所的组成原则、裁判程序、上诉以及普通法院对裁判所的司法审查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并且第一次规定了全国的裁判所委员会为一个常设监督机构。该法后来经过1966年和1971年两次的修订,就是目前所适用的《裁判所与调查法》。从制度层面来说,1958年的《裁判所与调查法》可以说是行政裁判所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为行政裁判所制度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鲜明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基础。从那之后,行政裁判所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其数量直线上升,同时它们的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但在英国,对裁判所的性质究竟为行政性质还是司法性质在行政学界与法学界长久以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且直到今日尚无定论,不过从实践情形来看,似乎裁判所制度的行政因素已经越来越少,而裁判的色彩则日益浓厚。[iv][iv] (二)组织结构及其人员构成 行政裁判所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能超脱政治因素而独立地作出自己的裁决。对于任何案件的裁决,其都决不服从行政干预。而要实现这种独立,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其成员不能由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裁判所的主席是由大法官直接任命的,或者由部长从大法官提名的有适宜资格的人中任命;裁判所的大多数成员也和政府官员没有直接的联系。裁判所可以是全国性、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组织,这要视裁判所所裁判的事项而定。对于行政裁判所的领导模式,裁判所委员会建议:对于专业化的裁判所应更多的适用总裁制(Presidential System)模式。让总裁成为裁判所体系中的首脑,对于各个裁判所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英国行政裁判所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管辖对象不一,所以各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差别很大,而且没有一部统一的组织法来加以规范——英国不存在一部适用于一切行政裁判所的程序法典。由于各个裁判所的性质不同,裁判所的人员构成也不尽相同。通常采用的形式是“均衡裁判所”(balanced tribunal),其目的是使成员能够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这类裁判所由一名独立的主席和两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应具有法律资格,由上议院大法官提名任命。主席要努力去确证案件中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中所存在的漏洞,并决定应采取怎样的步骤来弥补这些漏洞,要特别注重维护 在上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裁判所主席或由普通法院大法官任命或从大法官同意的事先准备好的名单中由部长挑选任命。裁判所的其他成员或者由部长任命,或者由裁判所主席任命。裁判所成员的任命途径大致有三种,包括由相关的政府部长或者部门提名;由上议院大法官任命;对于实行总裁制的特定类别裁判所而言,例如社会保障上诉裁判所和产业裁判所的成员,则由总裁任命。部长提名时,必须要考虑裁判所委员会的建议;要免去裁判所成员的职务时,一般要征得上议院大法官的同意。研究表明,相对年长、有时间和精力及经验学识从事该工作的中产阶层的人一般更有可能获得任命。而且很多时候,裁判所还是不得不去接受政府部门的提名,因提名而成为裁判所成员会有一种复杂的感觉,觉得自己是被“借给”裁判所的,这会削弱裁判所的独立性。[v][v]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专业性,由此引起的争端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专业技术性,因此很多时候必须要求裁判所成员具有专业的经验和学识。行政裁判所的人员组成中,一般既有法律人士又有相关专业人士,这样在案件涉及专门知识时,他们的审理就比普通法官有优势。 (三)行政裁判所的制约监督机构和救济 作为监督和指导行政裁判所工作的经常性机构——行政裁判所委员会成立于1958年,它可以对受其监督的行政裁判所成员的任命提出一般性建议;它每年提出工作报告,对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压力;它可以对行政裁判所程序规则的制定提供意见。理事会由16名成员组成, 其中15名由大法官和苏格兰事务大臣任命,且该委员会下设一个苏格兰委员会。非法律专家成员占多数,以保障理事会以一般公众的公平观念作为指导原则;非法律专家成员中包括工业、商业、工会、行政等方面富有经验的人才。此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为理事会的当然成员。根据1971年的《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的规定,行政裁判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有:(1)监视、检查相应的各行政裁判所的规章制度与工作情况,并提出报告。(2)考虑和汇报根据该法可以提交委员会解决的有关裁判所的特殊问题。(3)对于提交委员会考虑的或者委员会认为特别重要的有关行政程序的问题或相关事项提出报告。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职责就是控制并审查为数众多的行政裁判机构的工作情况,并且还有权考虑并报告因制定法规定的由公开调查的运行而引发的事宜。 根据《1958年裁判所和调查法》规定建立起的裁判所委员会,本意旨在监督裁判所的组织和运作,其性质是咨询机构,而非执行机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政治地位不高和人力、物力的缺乏,裁判所委员会仍然只是一个起不了很大作用的咨询委员会,其权力行使是很有限的。因此,可以说从总体上看,行政裁判所委员会对行政裁判所的监督和制约是软弱的。一方面,行政裁判所本身没有执行权,只是一个咨询机构,本身不具有任命裁判所成员的职能,只是有权对裁判所和相关的调查进行一般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它的成员是兼职的——多数没有报酬,而且工作人员很少,预算也有限,不能完全地胜任有效地监督每年几十万起的诉讼与调查活动的工作。 但是,裁判所委员会的存在至少是有了一个常设的监督组织机构,能够对行政司法的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和咨询,并且能从一种相对独立的立场发表意见和批评,因此其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裁判所委员会对于政府的任何咨询事项都应给出报告做出回答;也可以对法律所列的裁判所的人员组成提出建议。在任何裁判所程序性规则颁布之前,都必须向裁判所委员会进行咨询;在建立任何新裁判所之前,都要提前征求裁判所委员会的意见。 当然,尽管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在现实中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甚至某种意义上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但其并非一点问题都没有。比如,各行政裁判所数量众多且十分零碎,管辖不清,当事人有时无所适从;行政裁判程序虽不复杂,但确定性较弱。各种类型的行政裁判由于工作对象不同,适用各自独特的程序规则,造成裁判缺少系统性和规范性;裁判所委员会的职能在实践中过于局限,地位过于羸弱,它的人员和配置的资源都不足以完成自己的任务。因此其本身也还处于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之中![vi][vi]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借鉴其成功经验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最终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启示与借鉴: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之途 将英国行政裁判所与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机构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存在着如下一些差别:首先,在设立方面,前者是直接根据议会通过的 法律而设立的,不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和部长的自由裁量设立的;而我国行政复议机构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第二,在独立性方面,行政裁判所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案件,基本不受行政机关的无端干预;而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由于设置在行政机关中,因此在独立性方面的效果就很差,基本不具有多少独立性。第三,在裁决适用程序方面,行政裁判所审理案件是不适用行政程序的,而是采用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司法程序的简便、灵活和迅速的准司法程序;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则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只是司法性较之行政性稍稍突出一些。第四,在救济方面,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决通常可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上诉,部长或者上级行政裁判所也受理个别上诉案件;这一点与我国比较相似,我国除复议终局的案件之外,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是我国行政首长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而且二级复议在我国也比较少见;第五,在受理范围方面,行政裁判所不但受理行政争议,也受理民事争议;而我国行政复议基本上只受理行政争议,而且还只受理除了内部行政争议之外的行政争议。[vii][vii]当然,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专门复议机构的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裁判所的成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 它的成员既有法律知识,又有行政管理经验,因而能够保证专业权威性。其次,专门复议机构常设,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有助于树立公正、权威的形象,博取当事人的信赖。适用法律和程序比较灵活,不受“判例”拘束,解决行政争议迅速及时等等。 考虑到我国现行复议机关设置的弊端,借鉴行政裁判所制度,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在此大胆地为我国复议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构想:[viii][viii] 首先,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内统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上平行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之所以不主张建立类似英国裁判所那样的机关,主要是出于我国特殊的制度建设情形的考虑。我国已经建立起的复议机构体系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相对独立性,一旦将现有的制度推倒后建立完全独立的复议机构体系,则不可避免地会大幅增加制度改革成本。而针对现有的制度,似乎在政府内部设置统一的平行于各工作部门的复议机构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其开展工作的独立性问题,比完全推倒重来的制度改革所带来的震荡要小的多!考虑到各级政府内部一般都设有法制办公机构,因此复议机构宜在其基础上组建,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乡镇政府的复议事项由于其自身的条件限制,似乎可以直接交由县级政府的复议机构统一受理。同时,对于现有的垂直领导的一些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和外汇管理等)的复议,则可以考虑统一交由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来受理,因为原有的复杂、混乱的复议管理设置在现实中的运作弊端显而易见。[ix][ix] 其次,对行政复议机构成员的资格应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专家或者是具备相当社会工作经验及知识的人。不对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作出规定,就难以保证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和一般的成员为专职工作人员, 另外可以考虑聘请一定数量的外面的专家作为兼职工作人员,以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录用和聘任的工作人员按不同专业设置花名册,供复议申请人自主选择复议受理人员。 再次,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内设立类似于英国行政裁判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监督和指导行政复议机构工作的相对应的常设性机构。作这样的设想是因为,行政监察机构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机构,而行政复议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性质,因此,在行政监察机构内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其实施监督是可行和恰当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实施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中,有对行政复议机构工作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此外,应赋予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权和公开调查结果权。行政复议委员会每年提出工作报告并公开发表,可以对行政机关造成一定压力。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调查行动结束之后,有权通过刊物和新闻媒介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x][x] 最后,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一同予以保障。没有资金上的支持与保障,复议工作的高效开展与运作就无异于痴人说梦。

机构行政论文篇(5)

苏办发〔2014〕1号文件明确指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并具体负责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管。根据文件要求,试点镇综合执法局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职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日常监管职能。试点镇综合执法局等职能机构是在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编制组建的,这就决定了综合执法局的编制难以大幅度增加。所调研的试点镇,执法人员最多的张浦镇也只有22人。现有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起下放的几百项行政处罚权。

(二)人员专业技能与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不适应

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处罚权,权力多、领域广,而且农业、环保、食药等很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很强。目前试点镇虽然采取了跟班学习、加强培训等措施,但一些执法领域专业性偏强的特点,导致一些执法工作在试点镇难以得到有效开展。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机制尚未建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案件评查等工作很难直接顾及到试点镇。

(三)衔接不畅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基本目录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权限;有的地方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权限多且时间紧,试点镇暂时无力承接;有的地方县级职能部门与试点镇没有建立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的工作机制,有的县级职能部门对试点镇的行政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试点镇获取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关政策的信息渠道不畅;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门仅认可县级,试点镇难以具体操作;有的试点镇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没有完全厘清。衔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缺失,导致部分领域出现执法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真空现象。

二、加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稳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苏办发〔2014〕1号文件“凡试点镇确需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权限,都应赋予试点镇行使;试点镇暂时无法承接的行政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县级政府编制、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县级主管部门和试点镇加强协调,充分考虑到试点镇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间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试点镇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处罚权,对专业性特别强、实践中不常用的权限暂缓下放,并明确放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平稳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给张浦镇行政处罚权655项,其中农业类134项。根据一年多来的实践,根据张浦镇的实际承担能力,为防止市场监管出现真空情况,昆山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市级部门下放的部分综合执法职权的通知》(昆政发〔2014〕49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气管理、农业投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停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中农业类的有99项。二是有力承接。试点镇对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细化落实承接实施方案,优化、充实人员配备,做好权力承接各项工作。三是有效行使。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下放权力运作的指导、培训,试点镇综合执法局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要履职到位,避免出现下放权力悬空的现象。

(二)加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人才的培养。随着权限的大量下放,试点镇面临人手少、任务多,权力大、能力不够的情况,急需提高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避免试点镇扩权带来的“隐性违规”,构建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县级职能部门必要时可定期派人员充实试点镇的行政执法力量,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需要。试点镇应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派员到县级相关执法机构跟班学习等方式,加速培养各执法领域的专业执法人才,适应权限下放后执法工作需要。

机构行政论文篇(6)

就目前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绝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了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缺乏重要的法律依据,尽管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进程中,也建立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取得太明显的效果。其次,多数企业都没有科学合理的行政规章制度,并且企业在对行政规章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并没有将这些规章制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联系,使得二者之间处于完全分离的状态。最后,在企业内部人员的管理上比较松散,多数的行政管理人员都只做表面文章,对企业真正的需求毫不关心,严重缺乏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2.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上存在缺陷

其一,绝大多数的企业行政机构内部都存在机构冗杂的情况。就目前来看,国内多数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设置上都非常混乱,甚至出现了交叉重叠的现象,在职能的划分上也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的衔接存在漏洞,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找出直接的负责人。正是这些错综复杂的行政机构,使得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的运行中没有明显的效率。其二,各个行政机构的管理效率普遍不高。我国仍旧采用传统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所谓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不过就是表面文章,不切实际,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导致了企业极其低下的行政管理效率,这些形同虚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不到任何的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

二、探讨有效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水平的相关对策

1.建立健全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不断地发展,在这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作为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行政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还要统筹兼顾企业其他有关岗位责任的管理制度以及与各部门工作相对应的制度,这样一来,企业的行政部门才能建立良好的管理秩序和模式。其一,不断强化与企业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在有序高效的法规基础之上,实现企业工作机制的优化,实现企业的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二,建立健全与企业员工工作效率有关的奖惩制度。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员工的努力,在企业的行政管理中,对员工也要有奖罚分明的相关制度,鼓励踏实肯干之人,惩罚慵懒散漫之人,只有这样,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才能得到提高,企业的整体发展才能有质的飞跃。其三,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的领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为了给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责任基础。

2.不断促进企业行政结构科学合理的优化配置

企业的行政机构配置占据着绝对的主体地位,其对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企业在进行行政组织机构的设定和组成工作时,都不可以忽略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之间的协调配置。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身的需求设置相关的行政机构,最大可能地避免行政机构之间出现交叉、重复或者多余的情况,对于那些没有必要存在的中层机构,要适当减员或者直接取缔,在职位的设置上,一定要严格按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不设置任何无用的虚职或者副职;同时,还要明确设置的比例。除此之外,要尽量避免领导层之间出现嫉妒、猜忌的情况,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另外,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必须设置制定决策、负责执行、查询信息以及监督检查等四大重要机构,从根本上杜绝决策不明、执行无能、查询不清以及信息封闭等现象。只有实现企业行政结构在设置上的合理配置,才能促进企业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才能保障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机构行政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2)03—0063-05

一、引言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以及各种数码客户端登陆微博,即时每条140个字符以内的信息,实现即时共享。

根据2010年微博年度报告,微博对当下网络舆论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网民爆料首选方式。2010年舆情热度靠前的50起重大舆情案例中,微博首发的有11起,占22%。从河南考生被落榜事件,到江西宜黄拆迁事件、“李刚门”等,微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何引导微博舆论,提高微博时代的网络执政能力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2011年国家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中国政府利用微博的现状如何?区别于企业微博、名人微博,政府微博具有哪些突出特征?政府如何更好地利用微博提高执政能力?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尝试予以探讨。

二、研究设计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对2011年“两会”期间新浪政府微博进行统计分析,以期了解当下政府微博传播的基本特征,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尝试在此基础上提出策略建议。选择新浪和“两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新浪微博是国内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微博平台;“两会”是中国政治传播的集中展示,是最能突出政府对微博使用成效的时间段。

本文所研究的政府微博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政府微博,一类是官员微博。政府微博是指以政府机构名义开通的微博,如广东省新闻办开通的微博;官员微博是政府机关里的官员开通的微博,如广东省委书记开通的微博。本文对政府微博用户数量、机构用户行业构成、转发和评论次数、最受欢迎的微博话题进行了统计。

三、主要研究发现

1 政府开通微博数量整体较小;地方官员开通微博的活跃度高于省市和国家政府官员;新闻宣传类政府机构是开通微博的主体

根据统计,新浪政府微博总共1481名。其中,官员微博数量为1352名,政府机构微博为129名。官员微博主要涉及国家、省市以及地方政府官员三个层次。其中,地方开通微博的官员数量最多,420名,占所有开通微博官员总数的47.29%;其次为国家层次的政府官员,198名,占22.3%。省市政府官员开通微博的数量为235条,占26.46%。从不同层次官员开通微博的数量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官员开通微博的活跃程度远远高于省市和国家政府官员开通微博的活跃度。

开通微博的政府机构中,超过半数为新闻宣传类机构,占62.02%,包括政府宣传部、新闻办公室、外宣办等。其次,是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各级政协、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网站,占17.83%。这些微博的实际管理者很大一部分仍是相关的新闻和宣传机构,因此新闻宣传机构所占比例实际上甚至超过62.02%。

其分布的行业非常丰富,包括4所税务或财政部门、2个社区街道、2所涉外或侨务机构、2所工商和招商机构。另有消防局、地方人大、司法局、公共服务(市民服务热线)、规划局、环保局、纪律监察网、艺术馆各一。其他不属于以上分类的还包括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长白山管委会、宁海县大型活动办公室等。

综合来看,新闻宣传机构目前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但其他类型机构也在增加,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开通微博的部门以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为主。

2 沿海地区的广东、江苏、浙江。首都北京和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开通政府微博的数量最多

开通政府机构的微博主要来自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等省份,其中四川28家,数量最多;其次是云南,21家;再次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江苏、广东、浙江等地,其中江苏、广东分别为10家,浙江8家。贵州、、陕西、天津则无政府机构微博开通。作为政府机构林立的北京,则只有4条。(见图1)

从官员开通微博的地区分布来看,北京官员开通微博的数量遥遥领先,共计401条。其次为广东,148条。再次为江苏、浙江,分别为68条和65条。

综合官员和政府机构开通微博的情况来看,广东省的官员和政府机构开通微博的数量都在全国领先,可见广东省官员和政府机构对于微博传播持非常积极的态度。其次,江浙两省的官员和政府机构同样也积极尝试开通微博。此外,西南地区开通微博的官员和政府机构都不少,且两者之间数量较为平衡,总体比较活跃。而西北地区,特别是地区,官员和政府机构的微博用户数量极少。总的来说,沿海地区、首都地区和西南省份的微博开通程度较高,而西北和中部地区开通程度较低。

3 信息公开、新闻成为政府微博的主要功能;政府信息是政府微博的主要内容

本文对政府微博的内容进行了统计。根据统计,政府微博内容主要以原创为主,转发其他信息来源的内容很小,政府信息是政府微博的主要内容。在政府机构的微博中,99%的微博内容都是原创,仅有1%的内容为转发。在官员微博中,80%的内容为原创,20%内容为转发其他来源。由于政府(无论是官员还是政府机构)是公权力的人、执行者,政府掌握大量社会信息资源,因此政府微博的主要功能即是信息公开和新闻。政府微博内容以原创为主是政府主动设置议程、加强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体现。

根据对政府微博转发来源的统计,主要转发的来源包括转自认证机构、转自认证个人、转自普通个人等几类。政府机关转发的2条微博全部转自认证机构,分别来自“新浪科技”和“CDTV成视新闻”;而转发的116条官员微博中,54条转自微博认证的个人用户,30条转自认证机构,18条转自自己以前发表的微博,12条转自于未认证的普通网民。

比较政府机关转发的微博来源和官员转发的微博来源可以看出,官员转发的微博信息来源更加多样化,体现出个人色彩;而政府机构转发的微博转发来源十分单一,全部来自认证机构,体现出官方色彩。

4 政府机构微博的活跃度要远远高于官员微博的活跃度,但政府微博的整体活跃度不高

本研究设计了“活跃度”这一指标来衡量政府微博的活跃程度。政府微博的活跃度一(一定时间内)的微博总数/用户总数。

“两会”期间,总共1352名官员发表了575条微博;总计129个政府机构发表了168条微博。根据上述公式,官员微博的活跃度为0.42,政府机构的微博活跃度为1.29。因此,政府机构微博的活跃度要远远高于官员微博的活跃度。但政府微博的整体活跃度不高。其中原因也可以理解,政府机构微博往往有专人负责,相对机制化;而官员微博则纯属个人兴趣,具有不固定性。(见图2)

5 政府机构微博的权威性和独家性。网民对政府机构微博的反馈程度高于对官员微博的反馈程度

本文对政府微博的转发次数以及评论次数进行了统计,并以此作为网民对政府微博的反馈程度标准。

从转发次数来看,官员的原创微博中,转发或评论数超过10次的仅占10%,47条;超过60%(290条)微博获得了小于10次的转发或评论,将近30%(122条)的微博则没有收到任何评论和转发。

政府机构的原创微博中,56%(93条)的原创微博获得了超过10次的评论或转发,17%(29条)的微博没有评论和转发。相比之下,政府机构微博的受众反馈程度要高于官员微博的反馈程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机关微博信息的权威性、独家性。但政府微博与新浪微博上广受关注的名人微博动辄转发或评论上万条的情况无法相比。

从评论次数来看,在转发或评论次数大于10次的官员微博(总占比10%)中,有9.15%(42条)被评论10次以上,0.44%(2条)被评论50次以上,0.22%(1条)被评论100次以上。另外,有5.88%(27条)被转发10次以上,10.8%(5条)被转发50次以上,0.44%(2条)被转发100次以上。

在转发或评论次数大于10次的政府机构微博(总占比56%)中,有18.7%(30条)被评论10次以上,3.61%(6条)被评论50次以上,1.81%(3条)被评论100次以上。有26.51%(43条)被转发10次以上,4.22%(7条)被转发50次以上,1.81%(4条)被转发100次以上。

一方面,上述数据说明政府机构的微博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反馈,另一方面,也说明面对不同的对象,网民在转发和评论之间的选择略有不同:相比之下,官员的微博被评论的次数大于被转发的次数,而政府机构的微博被转发的次数大于被评论的次数。也就是说,人们更愿意评论官员的微博,而更喜欢转发政府机构的微博。

6 民生热点和“两会”话题是网民最为关注的政府微博内容

本文对回复和转发数超过10次的官员微博内容进行了统计,发现网民比较关注的微博内容主要包括“两会”、官员腐败、民生热点、经济、公益事业、法律和网民互动几个主题。其中,民生热点话题是网民最为关注的话题,其次为“两会”。

在16条民生热点话题中,除4条微博谈及“民生”这一宽泛的概念以外,最受关注的细分话题是教育,有4条微博谈及现行教育改革的问题。其他热点话题还有残疾人服务(2条),“两会”上提出的“幸福社会”理念(2条)、医疗保健(2条)、食品安全问题(1条)以及“两会”期间在网络上热议的话题——流浪乞讨儿童(1条)。

“两会”话题共计14条,其中4条涉及官员自己的“两会”提案。另有两条谈到了官员使用微博的现象,且都持有肯定态度。

有4条微博抨击官员腐败,包括财产申报、公车使用、公款吃喝等问题。有6条微博谈及经济话题,其中有3条讨论的是房地产话题,1条谈及物价调控。还有3条微博关于公益事业,其中2条涉及环境保护,1条涉及地震救灾。1条微博则涉及法律制度。可见网民对于这几类话题的关注度比较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微博具有即时性和互动性,官员也已开始利用这一优势与网民进行互动。有三条评论或转发次数大于10次的微博内容是官员和粉丝的互动,其中有2条主要为感谢粉丝支持,另一条则为征求网民对于“两会”议题的意见。

在评论或转发次数大于10次的43条政府机构微博中,除了一条微博来自于微博用户“我爱柳州”之外,其余33条微博全部来自微博用户“成都”。可见政府机构的微博数量虽多,但实际上频繁更新并受到网民广泛关注的却寥寥无几。“成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四川省对微博的开放态度,整体微博活跃度较高。

“成都”在“两会”期间的每条微博都进行了量身定做,如“微播两会”、“两会微语录”、“两会微解读”、“两会微访谈”、“成都要闻”等,明确提示了微博的内容。其中,比例最大的是“两会微语录”,占到44%。主要内容是“两会”期间政府官员和名人的言论,尤其是引起争议和广泛讨论的观点。其次是“微播两会”,占28%,主要报道“两会”的会程和主要议题。“两会微访谈”占12%,主要摘录官员和名人对于某个特定议题的观点。成都可以说是政府机关微博中的一个典型和代表,也是最受网民欢迎的政府微博之一。

四、讨论和结语

本文对政府微博的传播现状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发现,政府开通微博数量整体较小,主要集中在新闻宣传类机构。在所有开通微博的政府机构中,超过半数为新闻宣传类机构。从不同层次官员开通微博的数量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官员开通微博的活跃程度远远高于省市和国家政府官员开通微博的活跃度。

沿海地区的广东、江苏、浙江,首都北京和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开通政府微博的数量最多。信息公开、新闻成为政府微博的主要功能。政府微博内容主要以原创为主,政府信息是政府微博的主要内容;转发其他信息来源的内容很小。政府机构转发的微博转发来源十分单一,全部来源是认证机构,体现出官方色彩。而官员转发的微博信息来源更加多样化,体现出一定个人色彩。政府微博的整体活跃度不高。由于政府机构微博往往有专人负责,相对机制化;而官员微博则纯属个人兴趣,具有不固定性,因此政府机构微博的活跃度要远高于官员微博的活跃度。因为政府机构微博的权威性和独家性,网民对政府机构微博反馈程度高于对官员微博的反馈程度。民生热点是网民最为关注的政府微博内容,如教育、物价、医疗、食品安全等。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尝试提出政府微博传播的以下建议:

1 加强政府微博执政理念,加大政府微博开通力度,提高微博时代网络执政能力

信息时代,舆论多元、虚假信息泛滥,更需要凸显政府的权威声音。而且根据网民对政府机构微博和官员微博的反馈可以看出,网民更倾向于权威性政府信息来源。政务微博是微博新媒体时代政府执政为民的有效工具,是Web 2.0时代政府与公众沟通、交流实现民主的创新平台。新媒体时代,中国政府只有树立政府微博执政的理念,利用微博这一创新平台,提高服务水平和执政能力,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时有效地公布各种政务信息,切实回应网民的现实诉求,加强突发事件、重点事件第一时间信息公开、舆论引导机制,才能提高新媒体时代政府网络执政能力。

2 加强政府微博的机制化建设和互动性

机构行政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077-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12

改革开放前,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压缩了地方政府自主自利行为的空间[1],土地违法主体主要是个人,80年代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是农民滥占耕地兴建住房。集权与分权模式下土地违法特征是不同的。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以下放权力为基本导向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央的权力不断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行为的自主性、自利性不断增强,带来严重的地方政府为主体的违法用地行为。为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愈演愈烈的势头,探索土地调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我国于2006年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经过七年的实践,土地督察制度在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监管、土地调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实施绩效与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期待尚有很大差距。土地督察机构不够独立是导致当前土地督察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在机构职能划分上,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行使土地督察权,土地督察机构名义上隶属于国务院,实质上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各地督察机构受制于国土资源部各司局的职能要求,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国土资源部的驻京外机构,导致土地督察机构难以独立行使职权。在领导体制上,国家土地总督察为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并且还有一名副部长兼任副总督察,这样的“领导双重身份”[3],也从根本上制约了土地督察机构的独立性。此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垂而不直,经费、人事的任免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垂而不直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督察机构名义上监督地方政府,实际操作中变成监督地方国土管理部门,伴随土地督察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即使发现土地违法问题,他们大部分人认为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国土系统内部人员,是“自己人”,移交监察部就会伤到“自己人”因而抹不开面子惩处。独立性是监督机构持续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支柱,独立性不足将不利于监管效力的发挥而制约监管制度的发展。独立性也是监督权最重要的属性,监督体制安排必须符合监督权的本质要求[4]。

原本就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地方国土管理部门没能有效监管土地资源利用,故而才设立土地督察机构加强政府用地的监管,然而同样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地方土地督察机构同样不可避免难以有效监管土地资源利用。土地督察机构不独立制约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绩效的发挥,可见提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土地督察机构能够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土地督察员就不会有上述顾虑,从而也能提高督察成效。因此,我国应该对现行土地督察机构进行改革,建立职能独立的土地督察机构。由于土地督察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目前对土地督察制度研究相对较少,仅有的相关文献大都集中研究土地督察法律建设和土地督察绩效评估,对土地督察机构改革的研究相对欠缺,因此开展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的改革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支撑与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监督理论出发,界定出我国土地督察权的理论内涵,接着对建立相对独立土地督察机构的理论依据(行政三分制)和实践参考(审计监督)加以分析,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四种可能的改革方案,为分析四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根据研究需要设计问卷调查。

叶丽芳等:基于问卷调查的土地督察机构改革设想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1.1理论基础

1.1.1土地督察权的理论内涵――行政内监督

我国国家土地督察是指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土地督察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因而可以从行政监督理论的角度出发界定土地督察权的内涵。行政监督是政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监督,防止他们[5]。行政监督包括行政外监督和行政内监督[6]。行政外部监督是指由来自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六个方面构成。行政内监督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层级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职能监督(如财政部、人事部);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督察机构和地方政府两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7],从前文的行政监督理论内涵界定出发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土地督察权属于行政内监督。

1.1.2理论依据――行政三分制

土地督察权实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现行的土地督察机构名义上隶属于国务院,实质上受国土资源部管辖,土地督察机构不够独立影响了土地督察绩效的扩大。我国的行政三分制是西方三权分立的演化,可以为建立相对独立土地督察机构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行政三分制主要是指在一级政府内部,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交给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是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三权分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助于实现权力制衡,保证社会管理有效进行,防止权力滥用[8]。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权力制衡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也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强调了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土地督察权属于行政监督权,为实现权力监督与制衡,土地督察机构应该和行使执行权的土地管理机构相分离,增强土地督察机构相对独立性是土地督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1.2实践支撑:审计监督

1.2.1审计监督改革历程

审计监督和国家土地督察都属于行政内监督制度,两者具有行政内监督共性,故审计监督机构改革能为我国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提供实践参考。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起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1983年以前我国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政府审计监督机构,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来完成,用会计检查模式代替了审计监督。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规定我国建立审计监督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由财政部牵头成立了审计署,此期间审计署名义上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实质上还是受财政部管辖,与财政部千丝万缕的关系造成独立性不够,使得审计署未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布,审计署彻底脱离财政部门,审计监管的职能被写入宪法中,审计署由国务院总理直接负责,明确了审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在政府规制中起到了更加强有力的审计监督作用。

1.2.2审计监督为土地督察机构提供改革思路

审计署1983-1994年期间隶属财政部时的监督力度并不高,而脱离财政部独立出来后审计监督力度大大提高,审计监督成效明显扩大,由此显示出监督机构保持独立性的重要作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目前名义上隶属于国务院,实质上受国土资源部管辖,形式上与1983-1994年期间的审计署类似,并且两者都属于行政内监督机构,若土地督察机构更具有独立性,其督察的理论效力将更高。故我国土地督察机构改革可以借鉴审计监督机构改革的做法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

土地督察机构要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可以有以下四种改革方案:①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机构;②成为隶属于国务院的综合督察机构;③成为国家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④成为隶属于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的机构。

1.3研究方法:问卷调查法

为了论证分析四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便于决策时优选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选取问卷调查法作为研究方法。根据研究需要设计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四种土地督察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采用问卷调查方法支撑研究,可以增加改革设想与方案及结论的可靠性,更容易让人信服,因为问卷调查的结果能比较客观的反映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各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的认可程度,可为决策层优选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2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设计

土地督察机构的不独立制约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土地督察机构从国土资源部脱离出来是土地督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在理论分析和实践参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4种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的改革方案。

2.1方案一:直接隶属于国务院

方案一是形成行政内专门监督体制,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管辖,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机构(见图1)。当前土地督察名义上是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质上土地督察机构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难免因受到国土资源部的影响而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方案一实施难度较小,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不但脱离了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而且还能提高土地督察机构的级别,根据纵向监督理论,将更有助于监督政府,扩大土地督察成效。

方案二是形成行政内综合监督体制,将土地督察机构与城乡规划督察、环保督察等合并,形成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综合督察机构(见图2)。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环保督察监管对象主要是污染源和排污单位,下级的环保部门;实行跨区域、跨流域的联动联防机制;拥有委托督办权、调查权、调解权、建议权等监管权限。土地督察、城乡规划督察、环保督察职能比较接近,业务范围有重叠,将三者整合成立“三合一”综合督察机构,可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成立综合督察机构不仅使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而且将三个督察机构合并也是顺应2013年两会提出的大部制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趋势,精简为一个机构能最大限度使这几个业务相近的督察机构避免职能重叠,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此外“三合一”综合督察机构还实现了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相分离,符合行政三分制改革趋势。

监察部职权比较完善,不仅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还拥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目前土地督察机构缺乏处分权,对地方政府的震慑力不够,使其直接成为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不但脱离国土资源部门独立出来,而且拥有处分权能提高土地督察的威慑力,便于控制政府为主体的土地违法行为。此外,土地督察机构成为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可以精简机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2.4方案四:成立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

方案四是构建行政外监督体制,将我国土地督察同其他监管机构归并,设立一个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下设土地督察、环保督察、城乡规划督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进行监管(见图4)。此方案能够理清行政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行政外部监督是大势所趋,2013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向人大负责的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属于行政外部监督,符合我国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行政外部监督在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3基于问卷调查的改革方案比较研究

为了分析四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根据研究需要设计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所采用的问卷是作者根据研究需要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设计好后,专门咨询了相关专家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可靠性有一定保障。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五周年绩效评估报告,在接受调查的1 247个普通群众中,仅有约27%的人听说过“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约18%的人知道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目的;约14%的人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体系和职能。因此,在问卷样本选择方面,考虑到土地督察制度成立时间较短,土地督察监管的对象是政府,利益相关群体中普通群众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认知度不高,故而问卷调查并未对普通群众展开,而选择比较熟悉土地督察制度的土地督察机构、国土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等利益相关群体作为调查对象,共开展了350份问卷调查,形成有效问卷336份,问卷调查结果见(表1)。被调查人员68%左右都是科级以上干部,他们对土地督察制度是比较熟悉的,提出的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建设性。80%以上的被调查人员都工作5年以上,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大部分拥有较高的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85%以上,较高的教育程度对于理解和回答调查问卷问题有利,增加了反馈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被调查人员中32.14%人员属于土地督察机构,23.81%人员属于土地主管部门,其他政府人员占25%,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占1905%。可见各单位被调查人员分布比较均匀,结构较合理,土地督察机构人员所占比重相对较高,主要是基于他们对土地督察制度更熟悉,所提建议可能更具实际意义的考虑。大部分被调查人员为与土地督察工作有着密切联系,对土地督察制度有着较为直接和深刻的理解。因此,样本选取有较好的代表性。

3.2改革方案可行性比较分析

问卷调查分析结果,方案一是所有方案中认可度最高的,接受调查的336人中有246人(比例高达73.21%)认为是可行的,认为近期可行、中期可行和远期可行的人数相当。方案二成立“三合一”综合督察机构,实施难度也较小,被调查人员对这个方案的认可度也比较表1土地督察机构改革4种方案可行性分析表

高,认为方案可行的比例和方案一基本相当,其中认为方案中期可行的人数最多达128人。方案三的认可比例仅5238%,远没有前两种方案的认可比例高,尤其是土地督察机构和其他政府人员的认可度更低。这可能跟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性质有关,归根结底是和部门利益挂钩。对于土地督察机构来讲,成为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可能会降低督察机构的行政级别;对于地方政府来讲,土地督察机构成为监察部一个职能部门后监管力度将会加大,不利于他们通过违法用地来支持经济的快速发展。方案四理论上是可行的,然而问卷调查结果却有些出人意料,仅有不到50%的人认为成立综合督察委员会是可行的,超过一半的人并不认可这种方案。被调查人员可能是认为这种综合督察委员会和监察部的职能可能有重叠,也有可能他们认为综合督察委员会这块“大饼”摊得过大,涉及过多的部门,触动过多的利益群体,故较难支撑起来。

3.3改革方案时序安排

从增强土地督察机构独立性的改革“时间表”来看,对方案一中使土地督察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认可人数最多,其中近期认为可行的人数也较多,而且实施难度相对较低,可以近期采用此方案;方案二将土地督察机构与城乡规划督察、环保督察等合并形成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三合一”综合督察机构和方案三使土地督察机构直接成为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也是较好的方案,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近期实施难度较大,在调查问卷中认为中期可行的人数最多,故可在中期安排实施此方案;方案四将我国土地督察同其他监管机构归并设一个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并接受全国人大监督,是认可人数最少的方案,考虑到此方案实施起来将会触动诸多部门利益,改革难度相比其他方案更大,故可等时机成熟时,远期实施此方案。不同的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适用范围不同,实施难度也不一样,具体决策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方案。

机构行政论文篇(9)

一、对政府机构改革中“怪圈循环”现象的剖析

所谓“ 怪圈循环”,是系统论中的一个术语,是指事物在特定的等级系统中逐渐上升或者逐渐下降,结果却意外发现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我国的政府规模膨胀经过了四个“ 怪圈循环”:第一个怪圈:1949—1959年的循环。1949年确立(35个)机构1952 年小膨胀(42个)机构1954年较大膨胀(64个)机构1956 年的大膨胀(81个)机构1959年的精简(60个)机构;第二个怪圈:1960~1970年的循环。1960年初(60个)机构1965年底大膨胀(79个)机构1970 年裁减(32个)机构;第三个怪圈:1971~1982年的循环。1971年恢复,1975年增加(52个)机构1981年大膨胀(100个)机构1987年精简(61个)机构;第四个怪圈:1983~1993年的循环。1982年开始精简(61个)机构1986年膨胀(72个)机构1988年精简(68个)机构1992年膨胀(86个)机构1993年精简(59个)机构。WwW.133229.coM

政府规模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活动范围及其质与量,它既指政府职能与权力范围,又指政府机构与人员。衡量政府规模的指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作为指标;另一种是以财政支出比率作为指标。一般说来,政府规模过大或者过小都是有害的,都不利于政府发挥正常的职能和效率。所以对于现代国家的政府来说,保持适度的政府规模,抑制政府规模增长是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

二、政府规模膨胀的原因: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在英语文献中被称为“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 “公共选择经济学”(economics of public choice)。”新政治经济学”,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在经济市场上,个人受利己心的支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个人的动机和目标是利他主义的、超个人利益的。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和动机进行活动;同一个人在两种场合之下受不同的动机支配并追求不同的目标,是不可理喻的,在逻辑上是矛盾的;这种政治、经济截然对立的“ 善恶二元论”是不能成立的,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的行为的这两个方面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者理论模式,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基本假设来同一分析人的行为的这两个方面,从而撤除了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樊篱。

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有以下特点:(1)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明确的定义是,“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2)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人范式: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根据。

西方主流经济学一般把二战以来政府规模增长归因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和福利国家发展的结果,而公共选择理论则主要考察了政治制度的特征、政府预算决策过程中政治家与官员的行为、关系来阐释政府预算不断膨胀的原因。其中可以用来分析中国政府规模膨胀和增长原因的理论工具有:(1)官员预算最大化和官员效用最大化理论。(2)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人范式理论。(3)宪法经济学理论。

三、公共选择理论对控制政府规模增长的启示

公共选择理论有关约束政府规模的思想,对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具有启示意义。因此,在我国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致力于合理界定政府规模,稳步推进政府改革。

(一)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对党如何领导国家以及如何领导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决定了新时期党的建设不仅需要理论创新,而且需要制度创新。诚然,我国党政关系的调整,在经历了以职能分开为中心的改革之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仅仅进行职能分开是不够的,关键是如何使党对国家的领导在职能分开的前提下做到制度化。所谓制度化,就是在充分保证国家政权依法运作,一切政府和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党内严格的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也就是说,要使党对国家的领导,从党的领导体制直接作用于国家领导体制的过程转变为制度化运作的过程,加强和改善党的政治领导。

(二)科学界定和约束政府权力

政府权力和职能的扩张是导致政府规模扩大的主要源泉,所以,合理界定并约束政府权力是防止政府规模无限增长的有效途径。关键在于处理好下面三个关系:(1)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应将权力限制在维护统治和管理社会的范围之内,把社会自身能够解决的管理事务交付社会,培养其应有的自制能力,激发其潜在的活力和责任,使政府权力。政府职能与政府有限管理能力相当,保证政府权力运行的畅通以及行政(下转第23页)(上接第15页)效率的提高。(2)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权力应退出属于市场的有效领域,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把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国有资产管理上。(3)是政府间的关系。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重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做到既不简单放权又不随意收回,中央对地方拥有宏观调控权和监督权,地方则主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三)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约束政府开支

对政府开支进行必要的约束,是防止政府规模无限增长的重要手段。(1)要使政府财政开支与国力相协调;(2)要确定政府消费、政府投资以及转移支付的科学比例;(3)要规范财政税收制度,杜绝政府各种形式的税外乱收费;(4)引入行政成本收益分析概念,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讲究行政效果。

(四)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效率

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各种类型的竞争,以此打破长久以来的行政垄断,是振兴公共机构,防止政府规模无限增长的重大举措。具体地说:(1)是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使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社会化,改变过去一切社会事务由政府独家垄断的状况。(2)是在政府内部建立竞争机制,以便在市场竞争和私人承包都不可行的领域改进政府服务质量,提高政府效率。例如:实施分权化管理,推行竞争性人事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推动公民参与管理以及舆论监督等等。

只要我们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上述工作,以新的举措深化政府改革,以新的思路加快政治发展,那么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将会取得新的突破和新的成绩。

参考文献

[1]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m].太原,华夏出版社,1999.

[2]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机构行政论文篇(10)

随着微博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各级政府机构也开始重视微博舆论场,各级政府机构纷纷开设微博,借以信息、了解民情和引导舆论。目前,新浪微博注册用户突破4亿,政务微博数量突破6万,相比去年同期,新浪政务微博数净增41932个,增长率达231%[1]。政务微博对于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和行政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搭建政府与网民直接对话的平台,有助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提升政府的服务性职能,也有助于完善社会管理,提升政府及政务人员的公众形象[2]。此前已有学者对国内一些有代表性的政府机构微博进行了研究,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积淀。本文将研究视角投放在大连地区政府机构微博,通过对有代表性政府机构微博进行研究,分析大连政府机构微博的实践情况,在此基础上寻求提升地方政府机构微博使用效果的策略。

作者通过新浪微博“名人堂”中的“政务厅”找到了部分大连政府机构微博。作者按照粉丝数量多少对大连市政务微博进行排序,其中粉丝数量前十名的机构分别是: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庄河市公安局、大连公安局西岗分局、大连市气象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刑侦警犬管理大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地震局。作者抽取了2012年12月10日至12月17日共8天的微博内容进行统计研究。根据复旦大学学者郑拓的研究成果(《中国政府机构微博内容与互动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本文共设计了10项指标对所选取的微博内容进行分析。

二、大连政府机构微博实践情况数据统计

1.发文数量。在2012年12月10日至12月17日共8天的时间里,十家政府机构微博共343条信息。具体数量如表1所示。

前五名均为公安系统的微博,这五家机构微博所发信息数量占据所发信息的82.2%。

2.时段。为了解政府机构微博更新情况,作者将信息时段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工作日内这些机构微博共324条信息,非工作日19条信息。其中,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气象局、大连刑侦警犬管理大队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4家机构坚持在非工作日也更新微博,其他六家机构则只在工作日时段微博。

3.信息内容。根据信息内容不同,作者将信息分为四种类型:“政务信息”、“新闻报道”、“公共服务信息”以及“互动交流”。“政务信息”是指近期与政府机构内部有关的信息,例如政府工作事宜进展、政府重大举措等;“新闻报道”是指近期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并不特指政府;“公共服务信息”是与社会公众相关的信息,例如天气预报、相关手续办理等;“互动交流”是政府对解答澄清网民提问、对某些社会热点事件的解释等以及与网民在线展开的交流与互动。同一条信息可以涵盖以上不同的方面。经统计结果如下:政务信息27条、新闻报道85条、公共服务信息240条、互动交流7条,如见图1所示。由于公共服务类信息较多,作者将公共服务信息进一步分为“天气预报”、“政策普及”、“安全警示”、“养生保健”、“人生哲理”五大项。其中“天气预报”、“养生保健”和“人生哲理”三类应该占据全部信息总数的42.1%以上。虽然政府机构微博信息类别应该多样化,但是这类信息不应该成为重要内容。毕竟网民关注政府机构微博,主要并不是想知道如何保健身体的。

4.信息类别。信息类别分为日常信息和应急信息。日常信息为非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如政策信息公告、安全提示等。应急信息指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的信息,例如重大公共事件的通告、自然灾害的提示等。根据观察,属于日常类的信息为334条,应急信息为9条,具体如表2所示。

5.信息形式。微博信息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形式:文字、图片、视频、链接、表情。一条信息可以包括文字、图片等多种样式。343条信息均以文字配合其他表现形式呈现。其中264条信息中包含图片,8条信息使用了视频,15条信息中包括链接,还有7条信息使用了表情。总的来说,大连政府机构微博的表现形式比较单一。

6.语言风格。根据信息的语气,将语言风格分为正式语言和个性化语言。使用正式语言的微博读起来比较严肃,个性化语言的信息则是在交流中掺杂了网络流行语等因素,读起来亲切、活泼。经统计,316条微博信息的语言比较正式,只有27条信息读起来比较生动活泼,使用了像“蜀黍”、“卖萌”等网络用语。其中“大连刑侦警犬管理大队”的微博语言风格是最为生动活泼,加之信息形式多样,因此得到了网民比较积极的回复。总的来说,政府机构的微博语言比较正式化,例如大连市公安局的“新交通法规”微博信息中有这样表述:“不要再动歪脑筋!”,读起来显得很生硬,如表3所示。

7.信息来源。信息来源指的是所发信息是政府机构自行编辑还是转发其他微博信息。为了进一步了解该机构在转发过程中的态度和立场,作者将转发信息进一步确定为转发并同时评论以及转发无评论两种。其中转发无评论的信息最多,达到274条,自发信息和转发无评论信息分别为47条和22条。总的来说,政府机构微博信息原创较少,转发信息占到了所有信息的86.3%。其中,庄河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大连公安局西岗分局的微博全部为转发信息,主要来自上级机构@平安辽宁和@大连市公安局的微博,有时还出现一周之内多次转发同一条信息。如图2所示。

8.信息相关群体。就信息内容相关性分为与政府有关、与企业有关、与社会组织有关、与个人有关以及与社会相关几类,一条信息可以同时涵盖上述几个方面。其中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内容最多,达到了289条,值得注意的是与个人相关的信息中相当一部分是人生感悟和养生保健。如图3所示:

9.信息相关层级。根据政府机构微博的信息所涉及的辖区层级的不同,将其分为“上级地区政府或部门”、“本地区、政府或部门信息”、“同级其他地区和部门”、“下级地区、政府或部门”以及“泛指全国”。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涉及“上级地区政府或部门”的信息为6条、涉及“本地区、政府或部门信息”为94条、“同级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信息为47条、涉及“下级地区、政府或部门”的信息为1条、“泛指全国”的信息为185条。公共类服务信息中的养生保健、安全提示、人生哲理没有明确指向性都被划入泛指全国类,因此泛指全国类信息比较多,如图4所示。

10.网民评论及态度。在全部343条信息中有113条得到了网民的回复,占信息总量的33%。一条消息可以得到多个网民的评论,作者将所有的评论综合考量,观察网民评论属于何种立场。在回复时,对政府机构微博信息持积极认可态度的有81条,持负面评价、表示不认可的有8条,中间立场的有24条,如表4所示。

11.评论回复。在网民参与评论的113条信息中,其中相应机构有回应的有9条,其余104条没有回应,如图5所示。

十家政府机构微博对网民评价回复最积极的是“大连刑侦警犬管理大队”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机构微博对于网民的评论基本不回复。

三、大连地区政府机构微博实践中的特点

(一)发文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有效信息不多

复旦大学学者郑拓对全国10个政府机构微博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在这一周内10家机构共信息206条,而大连市10家机构在一周之内共信息343条,可以说大连市政府机构发文数量并不少,特别是公安系统微博显得更为勤奋。但是,样本机构的信息质量并不高。从目前统计结果来看,“公共服务类信息”最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看作是政府机构服务意识较高的体现,不过这类信息中的“人生感悟”、“养生保健”类信息占据相当比例。网民对这类信息基本没有回应,可见这类信息并不是网民所需要的。相当一部分“新闻报道”类信息是关于政府业绩的宣传报道,缺乏实质性的有效信息。“政务信息”主要关于政府运作,有利于网民了解政府近期的工作,“互动交流”则是政府对解答澄清网民提问、对某些社会热点事件的解释等。这两类是网民最想得到的,但在目前的微博中数量比较少,仅占9.9%。

(二)原创信息较少,没有体现本地特色

如上文所述,样本中的原创信息仅有47条,其余信息均为转发信息,转发信息多来自上级机构微博和同级其他机构的微博。这类信息内容多为其他地区发生的新闻、上级机构的政策指令,与本地区联系并不十分紧密。从理论上判断,大连政府机构微博的个人粉丝应该以大连地区的使用者为主。传播学认为,受众对媒体信息之所以关注,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该信息在地理上和心理上与受众比较接近。转发与本地关系不大的信息,显然不符合信息传播的接近性原则。例如,庄河市公安局转发湖北地区的某个案件,显然不如通报与本地有关案件能够吸引网民的注意力。

(三)部分微博处于自言自语状态,网民互动不频繁

在调查期间,庄河市公安局共了69条信息,仅有3条得到网民的回复,大连公安局中山分局了32条信息,仅有2条得到了网民的评论,而西岗分局的73条信息没任何网民评论。可以说,这三个政府机构的微博处在自言自语的状态。同时,在得到网民评论的113条信息中仅有9条得到了相应政府机构回答,回复率仅为8%左右,其它评论无任何回应。总的来说,大连地区政府机构微博与网民互动水平不高。

四、对大连政府机构提升微博效果的意见兼议地方政府机构微博使用策略

大连政府机构微博的使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地方级政府机构微博的使用情况。地方政府机构微博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机构定位都不同,如何提升微博使用效果,真正发挥政府机构微博的作用,是值得地方政府深入思考的问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真正将微博视为网络时代政府社会管理的常规手段

政府如果仅仅将开通微博视为“赶潮流”、“做秀”,当作一种信息制度的摆设,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在研究中有些机构的微博一周平均微博不到一条,甚至没有,可以说这些微博完全成为了摆设。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与政府机构对微博作用的认识局限有关。在微博的舆论场中,政府机构经常身处被质疑被监督的境地,语言稍有不慎,即会招致网民的各种“吐槽”和“拍砖”。因此,政府机构要么尽量少发信息,要么就转发信息且不发表任何评论,要么发表一些无关利益的生活服务类信息,以此来避免“因言获罪”的恶果。

但从长远看,微博的出现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传播发展规律。中国已经进入了微博时代,在未来社会发展中微博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事实上,像深圳、杭州、北京等城市的部分政府机构微博已经与广大网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地方政府和官员应当重视微博、研究微博,真正地将微博视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将微博传播力看作是政府执政能力的体现。

(二)地方政府机构微博定位要准确,提升信息的有效性

地方政府机构微博的粉丝多为本地区网民,他们将政府机构微博视为获取本地信息、特别是政治、社会方面信息的有效途径,但是从大连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本地化的特点并不明显。地方政府机构应该根据机构特点并结合本地实际,有效信息。

(三)提升地方政府与网民互动沟通水平

政府机构微博能为政民互动提供新渠道,公民可直接通过微博向政府咨询问政,政府可通过微博即时回复和答疑,降低公民问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和政民互动效果。相比照中央和省级政府机构的微博,地方政府机构微博与网民的关系更加密切。地方政府要通过微博了解民众意愿,对于微博中的评论应该及时回复。

(四)适应网络环境,做到有效沟通

政府机构微博所存在的网络环境不同于现实工作的社会环境,有独特的文化传播特点。质疑不断、娱乐至死是网络环境的特点。政府机构微博应该适应网络时代的特点,在微博时少用官腔、套话,多用生动活泼的语言。对于质疑也不要沉默不语,面对危机要做到智慧传播。

基金项目:本文是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新形势下我省各级政府利用微博引导网络舆论策略研究”(L12DXW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来源:今传媒 文/姜巍 编选:)

作者简介:姜巍,女,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系讲师,主要从事新闻理论研究。

机构行政论文篇(11)

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必须要求,而且有相对完整的科学内含。以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的状况而论,行政法的效率功能有如下强烈要求。

其一,效率功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目标——价值目标。任何行政系统或行政机构都以一定的目标为存在的前提。行政目标甚至是行政体系和行政机构的决定因素,它赋予了行政权独有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活动的原则、行政机构的组织体系等。同时,行政机构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民族等环境中,无论机构总体还是机构中的个人都受这些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价值体系。为了使这种目标和价值体系适应政府大系统,国家往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将其确定下来并形成定式。我国传统的行政系统目标价值体系既是由历史延续下来的,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是行政法程式化、权威化、一统化功能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目标——价值体系。其基本含义是:以政府责任法和公务员权利义务立法确立新型的行政系统与社会以及经济、文化诸事务的关系形态,使行政系统的目标具有服务、统筹等属性,使政府行政价值以市场为基本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