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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9 11:13:19

社保税论文

社保税论文篇(1)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日益恶化。由于经济学中外部效应的作用,大量企业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由于很多企业无节制的工业废气排放,导致大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这些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当前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十分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失业率比较高,再加上社保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导致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速,社会保障面临收不抵支而可能难以为继的危险。而且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着“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中国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劳动适龄人口居高不下;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三是由于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劳动力需求的相对减少;四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下岗职工增加。如何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一)环保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蓝天碧水的环保性社会,可以考虑在“费改税”的前提下,开征生态税。同时对现有税种进行调整和完善,使起具备一定的生态环保功能,和开征的生态税一起形成一个绿色税制体系。

1、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法。

生态税的设计可以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来考虑。生态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课税对象概括来说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行为和产品,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其税率的确定可根据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相应的差别定额税率或者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来确定。在税收减免方面,政府可对一些环保和节能的行为进行税收减免。这样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可以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

2、完善现行税法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绿色税制体系。

(1)增值税。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建议取消增值税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对利用“三废”加工,变废为宝的生产企业;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的企业。应给予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包括采用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投资抵扣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

(3)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差别税率。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移动电话等。

(4)资源税。完善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应根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二)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应该包括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等基本内涵。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上,虽然内外资所得税今年已经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税制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即分项课征制、混合课征制、综合课征制。目前,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即把个人的收入分成11项,每一项分别规定扣除额和适用税率。假设收入额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由于适用不同的项目,则税额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项后,每项收入适用了低税率,就会降低高收入纳税人的税负,这种情况也是不合理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外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课征制,即针对个人的全部收入额征税,纳税人无法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这样做将会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改革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应“指数化”。在确定扣除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的变化,并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缩减贫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举法,逐步拓宽税基范围。当前我国个税采用正列举法,把个人的收入项目分成11项,而对未在税法中列举的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易产生税收漏洞。反列举法可使个人所得税有较为宽广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而导致税收漏洞过多,美国是采用这种方法最典型的国家。另外,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开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要尽快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个人和单位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落实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税种,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首先,在遗产税设计方面,其起征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税率方面,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负越重,但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富人捐款。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同时出台。其次,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物业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通过对房产等物业征税,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物业税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稳定的财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价房屋。

3、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凡从事创业的行为均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也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一律给予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可根据企业所容纳的职工人数与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资成本与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项目,并根据该比例所反映的劳动密集程度确定税收优惠的程度。四是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还比较低,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某些第三产业利润率还比较低,通过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发展。另外,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给予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促进就业服务中介的发展。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建议应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制的改革中,考虑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保障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社保税论文篇(2)

一、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保障税

(一)目前我国采用的社会统筹办法的缺陷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利用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不同,我国采用社会统筹的方式取得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做法是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这三项保险费由有关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支配。凡参加上述保险费统筹的企业,其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均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统一支付。在此基础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也可再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目前,社会保障筹集方式的统筹范围由区、县、市扩大到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当承认,社会统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社会化程度,缓解了过去因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全部由各个企业自筹,在本企业范围内自收自支而造成的新老企业之间负担不平衡和企业间互济性差的矛盾。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仍存在着不少缺点,从而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1.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办法政出多门,导致了社会统筹的缴费标准不一,无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督,使得本来不充分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甚至被挪作他用,挥霍浪费掉了。

2.目前的筹资方式强制性差,欠缴率逐年上升,筹资陷入困境。目前采用收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较差,保险金拖欠现象经常发生。资料显示,1994年,全国欠缴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近5万户,累计欠缴金额总数已超过50亿元;同年,湖南省襄樊市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面达30%以上,欠缴基金的数目占缴费总额度的比例达20%左右;至1995年11月底,天津市已有300多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累计欠缴金额达1亿多元;1997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欠缴养老保险基金1.3502亿元。保险基金的积累水平呈下降趋势,必将增大了财政最后支付的风险。

3.筹集范围窄,覆盖面小。据统计,目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占全部企业职工的76%。其中国营企业为96%,城镇集体企业为45%,其他类型企业为24%。这表明,还有近1/4的企业职工尚未纳入筹资范围。大部分的集体企业职工、绝大部分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个体私营企业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没有进入筹资范围,而这些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企业正是最有活力的企业,它们年龄结构较轻,增长速度快,可以为在更大范围内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形成较长时间的积累,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此外,失业保险也只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医疗保险试点在大多数地区也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参与的程度很低。而且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也因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通常是国有企业高于集体企业,这些都不利于劳动力在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4.被保险对象承担责任少。现行的各项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中企业占的份额大,个人担负的较少。以我国正在实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例,目前的筹资比例是企业或单位缴款的保险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29%,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只占本人工资总额的6%。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等比例制,即企业或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为1:1,大大低于我国的5:1的水平。这种筹资机制相对加重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长此下去,势必给基金筹集带来不利的影响。

5.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缺少约束机制。以现行筹资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由统一的部门管理,而是由地方或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机构分头管理,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不利于政府、企业和职工群众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公开性。因而使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难以保证,被挤压、挪用、浪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都势必影响社会保障的社会效益和受保人的经济利益,也为腐败的滋生制造了温床。

(二)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相对优越性

1.社会保障税更符合效率原则。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比例,可以克服社会统筹方法政出多门、分头管理的弊端。由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收入实行独立预算管理,一是可以避免保障基金与财政资金挤占,有利于基金专款专用;二是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使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三是有利于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四是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资本”效应,确保资金的增值。

2.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保障税一般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统一的法律,相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条例、规定,这些法律无疑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因而,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克服我国社会保障筹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保证筹资工作顺利进行。

3.社会保障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性。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在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情况下,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统一的税率缴纳社会保障税,否则将不能享受均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就减轻了社会统筹条件下国有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较重的社会保障负担,为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同时,由于各种类型企业职工都享有合法的社会保障,这也使整个社会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可能。

4.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建设法制经济和健全税收体制。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制度尚未规范。逐步以法律规定代替行政命令,有利于经济的法制化、制度化。同时,在国际上,有效的经验表明,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社会保障税在其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相比之下,我国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表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健全的税收体系。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一)建国50多年来构筑的社会保障格局初具轮廊,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实践基础建国初期,我国颁发了劳动保险条例。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劳动保险改革的4个条例,把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列为改革重点。1991年,国务院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作出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的决定。199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要求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同年,国家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为工资总额的1%,使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9年是国有企业三年基本脱贫目标实施攻坚战的第二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据我国近日的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显示,1998年,全国有8475.8万名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全国基本医疗保险收入1459亿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到40多个城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7927.9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68.4亿元;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也有所增加。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已经形成,通过各种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也已初具规模。尽管目前实施的社会统筹办法还确实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实施多年的征收程序和管理办法仍然可以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参考资料。在原有基础上通过立法、测算、宣传等一系列措施,逐步地实行将现有的基金统筹办法转变为税收征管并不困难。

(二)发达国家的征收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如前所述,自1935年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来,至今已有60年的历史。一般情况下,经济实力强、国民收入水平高的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入就多一些,反之就少一些。许多国家在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时,税率较低、规模较小,以后根据需要和条件的逐步改善提高税率,扩大税收规模。从征收管理方面看,国外的社会保障税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然后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这些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无论从税收制度的选择还是从课征技术的要求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使我国开征此税时可以借鉴。

(三)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充分的税源1979年改革前的近3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有关资料显示,1952~1978年的26年间,我国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货币收入始终在50~150元这一区间徘徊,城乡按人口年均计算的个人收入平均实际增长率仅为2%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部收入稳步增加,1986~1996年的10年间,全国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的增长速度为18.2%,远高于同期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速度的10%。社会总收入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概括地讲,主要特点是国家收入比重明显下降,集体收入比重略有上升,个人收入比重急剧上升。同时,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近年来一直保持着大幅度的增长状态。从1993~1996年6月底,储蓄存款余额由15200亿元增加到59100亿元。另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我国国民储蓄率一直居世界之冠,1989年至1997年国民储蓄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35%。可见,经济的发展已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和充实的税源保证。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初步设计的想法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征收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以下原则:

1.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国外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而且人口众多。这些都在客观上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必须从国情出发,在开征的初期征收范围不宜过宽,通过征税筹资的保障项目也不宜过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再相应拓宽征收范围,增加征收项目,循序渐进,逐步发展,不能急于求成。

2.平稳过渡,负担适度的原则。为了避免由于改变社会保障筹资方法而大幅度增加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减少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阻力,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由现行模式向课征社会保障税平稳过渡,社会保障税的负担水平要制定得适度、合理。既要考虑到支出的需要,又要注意与现阶段的负担水平相衔接。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再进行相应调整。绝不能将社会保障水准定得过高,导致税负过重,使企业和职工难以承受。

3.简化税制的原则。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虽然不乏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供参考。但终究缺乏实际管理操作经验,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及历史背景,国内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和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应尽可能地把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得简便易行,尽量简化计算征收手续,以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也便于纳税人缴纳。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纳税人。根据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包括法人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两种。法人纳税人应包括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行政机关和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本身没有收入或收入无法满足需要,主要靠国家预算拨付资金,因而可不作为纳税义务人,但国家应为职工建立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直接划入财政预算支出,拨给社会保障部门,这部分资金相当于各类企业中应由国家和企业负担的那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应包括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差异过大,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不高,负担能力有限的状况,加之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目前可暂不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包括在内。

2.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法人纳税人以其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纳税自然人以其工薪收入为课税对象。包括企业和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各类职工的工薪收入,以及私营企业主、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的收入。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工资结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社会保障的工资,包括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及比照全民所有制开支标准执行的大集体企业工资等。另一类是社会保障自理的工资,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资以及自营者的所得等。超级秘书网

对后者的工资开征社会保障税,其意义在于通过税收强制其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将以往分散的社会保障费用集中。尽管参加者因缴纳社会保障税而减少了一部分工资或薪金收入,但他们付税后可以享有统一的更为可靠的社会保障,因而对这类工资的课税,总体上并无大的影响。而对于已享有社会保障的纳税人开征社会保障税,容易使这部分人因缴纳社会保障税而降低其名义工资水平,这就存在着工资结构调整的问题。应过工资改革的进行,将以往我国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还原为分散的工资收入,返还给工资的获得者。对于社会保障税是否应设置最高限额,一直是各国学者争论的话题。作为一种税,社会保障税同其他税收一样,必须贯彻量能负担和公平的原则。从量能负担上看,社会保障税应实行高收入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无收入者不征的原则。

从受益上看,由于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强,从社会保障中获得的受益少或根本无受益。而低收入者则可能更多地依赖于社会保障。虽写作论文然抽肥补瘦是社会保障税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之一,但也不能是无限制。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对高收入者设置最高限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收入部分免征社会保障税,而对低收入者不设免征额或起征点。总之,凡是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劳动者,都有交纳社会保障税的义务。

社保税论文篇(3)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税费改革是国际社会的潮流之一,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税费之争也愈演愈烈。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译成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西方社会保险税的主要模式与特点

1.1瑞士

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的三支柱模式上。

第一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全称为“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在职人员从17岁生日后的第一个元月一日起开始支付,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企业及年收入超过19350瑞士法郎的职工须参加职业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第三支柱是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保。

1.2美国

美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现收现付”制,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上交给政府,即雇主和员工各支付6.2%,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残疾金和遗属遗孤抚恤金,统称老年遗族残疾保险制度(OASDI)。

美国目前约有1.63亿在职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占全国所有在职人员的96%。有单位的在职者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社保税和医疗保障税上交国库,单位另为其缴纳相应比例的社保税和医保税。自谋职业者应缴纳的社保税和医保税占其收入的比例是有单位者的两倍。

2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

2.1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目前我国规定的缴费率为40.6%,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1%,企业负担29.6%。具体地说,个人按其工资收入的80%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2%,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其工资收入1%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按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企业还要承担1%的工伤保险费和6%的生育保险费。

2.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运行实践中,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筹资问题,主要有:(1)社会保险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筹资水平有限。(2)以统筹缴费的方式集资,法律强制力不强,基金收缴率难以提高。(3)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压力越来越大。(4)缴费率不统一,缴费形式不规范,严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5)现行缴费方式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在现行制度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费的收、支、管、用于一体,缺乏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必要约束和监督。

3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3.1社会保险基金费改税的必然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行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在建立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欠缴和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这给社保资金的管理和收支平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从世界上在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我国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必须从社会保障缴费改为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险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由此入手解决社会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有利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降低征缴成本,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可以充分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险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确保如期足额征纳,有助于从征收方面减少漏洞,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率,由税务机关代劳,可降低社会保险筹资成本,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发挥出规模经济的效应。

第二、有利于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健全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用税收形式筹集资金,可以从根本上将收支分为两个独立系统,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统一管理,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并将社会保障预算与其他预算分开,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现象,从而有效地避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预算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人民的监督。

第三、可以有效解决多家分管,自成体系,机构重叠造成的巨大浪费和管理费用严重超支的问题。

目前分管社会保险税的各部门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从而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头分管,加大了财政负担。据统计,全国职工养老保险管理费支出由1991年的6.5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28.72亿元,增长近3倍,年均递增28.10%。如果将养老、失业、医疗等费用项目合并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险税,则可将劳动、医疗、人事等部门的管理机构合并,由此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以用于解决社会保障部门经费紧缺的局面,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

3.2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应考虑城乡差别和地区差距。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征税的范围应该倾向于更宽泛的覆盖面,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但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应变能力的差距,使得同样的社会保险税的缴纳在富裕地区可以承受,而在贫困地区不一定能够承受,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税在贫困落后地区的开征。所以社会保险税在我国将会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只能面向城镇征收,或是开征时对城乡进行区别对待。

(2)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但是,考虑我国收入分配状况恶化以及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有限的事实,在课征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税时不宜规定计税工资限额。

参考文献

社保税论文篇(4)

我国当前以统筹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弊端。例如覆盖面窄、筹集方式刚性不足、欠费严重、管理混乱。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国税法的一税一法原则,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前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配套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模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二是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三是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法设立的法理基础和前提

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就其总体来讲,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或相对应的,即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法律,也没有只有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法律。但每一部门法,就具体内容来讲,有的法律主要规范的内容是权利,或者其中权利规范的内容多,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等。社会保障法属权益保障范围。社会保障法涉及全体公民的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它保障的是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保障税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位法,设立社会保障税法可以成为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新的里程碑。在这一过程中,摒弃以往税法只是税收征管法,忽略纳税人权益保障的错误观念,切实贯彻宪法保障人权的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突出人文关怀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框架设计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立法原则经济,政策探讨-[飞诺网]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需求,立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税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量能负担原则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应当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问题,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征收范围不能过宽,征收项目不宜过多。如果盲目设定过高税率,可能影响国家经济良性发展,企业负担过重的现象。可以全盘考虑,分步实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进行相应的调整。

2.税款专用原则

限定社会保障税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对社会保障税的使用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借口挪用社会保障资金。将社会保障税的收支纳入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中,有配套的专门预算管理制度保证其收入专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收支的结余部分要保值增值,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财力保证。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对于企业和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等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来说,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只有履行了纳税义务,才能享受保障权利。也就是说,城镇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等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均有义务先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才能在各保险项目上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从而使企业获得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个人获得基本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

1.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取得工薪收入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各种活动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部受雇于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但有收益的个人。

2.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或行为,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薪金收入税,目前国际上通常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征税对象。就我国而言,现行的社会统筹亦以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国际惯例,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也应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征税对象。

3.社会保障税的税目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而言,可先设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个税目。而且从社会保障税与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方面来,我国职工上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征收办法国务院己有统一性文件,其社会经济影响最大,改革在各地进行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因此,社会保障税.首先设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个税目,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税目。

4.社会保障税的税率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刚开征此税时,税率设计应本着“从低”的原则,以后随着社会保障项目的拓宽,再逐步提高,这样可减少税制推行的阻力,有利于该税的开征。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缴费率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8%,相比国际上开征养老保险税的平均税率大约为20%左右,明显偏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基本属于经验数据:失业保险费率为3%。基于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综合税率水平可以规定为28%左右。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

[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社保税论文篇(5)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1]亳州市地税局课题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科技,2002,(09).

[2]董树奎.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1,(11).

[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社保税论文篇(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作为整个经济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刻不容缓。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而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然性分析

通常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范围,但专款专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基于这种国情的存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是具有诸多积极意义的。

有利于筹资的强制性,保障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提供了法律保证。

采用税收征管形式,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既可以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苦乐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又可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规范保障资金的筹集,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收、支、管理三条线,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的安全性。

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和个体劳动者。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以及激励雇主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的目的。相应地,我国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为避免产生税收争议,月实际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对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采用定额税率,根据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参照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对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税。目前我国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可以规定为平均工资的3倍。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不宜过高。据有关人士测算,社会保障税的企业总负担设定20%,个人负担总数设定7%,是比较合理的。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采用定额税率。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进行源泉扣缴,最后连同单位所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国债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建议

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可以预见,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基金投资应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全面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举为防止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保障其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以保证其流动性、随时支付的需要;基金结余部分宜由中央政府掌握投向,除按照规定投资于国家发行的债券外,应当积极探索更有利的投资方式,以求得最大利益。

社保税论文篇(7)

1、企业单位对应该计算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人员范围能减少则减少。年初从上海电视台的《新闻透视》节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也经不起检查,经以种种理由少缴漏纳。那些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就更不用说了,能少则少,能逃尽量逃,严重对职工不负责任。按我国目前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单位不仅有国有企业,还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等。凡应缴的企业,其在职的职工都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在职职工应包括长期合同职工(即过去所说的固定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有些企业却有意通过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或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减少社会保障人员数量,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职工人员流动性大,职工人数不固定,有时也就很难核定纳入社会保障的在职职工人数。

2、计算提取社会保障费的依据基准不实。现行政策规定,应以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准计算提取社保费。工资总额应该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单位为了少提少缴社保费,或者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提,或者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数据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总额概念范围有的单位转移部分工资开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

3、无视国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而报刊披露,有些企业往往以企业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理由,把已计提应缴的社会保障费截留下来,长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业不仅截留了企业应缴部分,而且截留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数企业的领导竟然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只及时上缴少数人的社会保障费,置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职工在该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利益时,可能会因企业没有连续定期缴纳有关统筹费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结果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信,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部分企业领导干部思想狭隘。有些企业领导认为,计提社会保障费会增加企业负担,减少企业利润,所以尽可能少提少缴。也有的认为,社会保障费是职工以后的福利保障问题,至于提与不提,缴与不缴,与本任领导在位期间没有直接关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为。第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专项存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由于有些地方领导不重视,监管部门又缺乏权威性,致使部分企业社会保障费计缴混乱,上缴率不高。

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改革措施,更与以法治国的改革大框架接轨,制定颁布《社会保障税法》依法征收,由税务机关来严格执行。

笔者设想的具体改革办法是这样:

1、现行的企业应缴部分改为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全部加入职工的工资总额中,发放到职工个人。

2、把法定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人员、军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等所有劳动者。

3、把依照《社会保障税法》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和根据《人个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即纳税期内,每人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税。计算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又对照《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如果个人收入达到所得税计征起征点的,再计算出个人应缴所得税额,在同一张税票收据上分行列示,合并缴纳。

4、社会上每个人从取得工作劳动收入的第一个月起都有一个个人税号,终身不变。也可以就直接以每人的身份证号为个人税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税号又自动转变为从社会保障局领取养老金的个人领款专用帐号。

5、每人退休前的缴纳税款额与将来领取退休金数额直接挂钩。美国人为何自觉自愿纳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个美国公民的退休金不是由他们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发的,而是由政府发的。政府发退休金是以他交过的税按一定比例计算后确定发放金额的。也就是说,年轻时交的税越多,老来得到的退休金越多。这是个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好方法。

社保税论文篇(8)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列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据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一,通过费改税来改变正在确立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并重建现收现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誉将面临危机,引起的社会震荡也将很大,况且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从而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对象,是否值得为了重建制度的目标来改变筹资模式,还值得商榷。其二,费改成税是否一定会增进强制性,实践效果并非如此,因为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例如,许多国家就完全能够通过征费方式来实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目标,而有的采取征税方式的国家一旦遇到经济危机亦难以完成社会保险筹资任务。我国目前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强制性不够是一个方面(它包括《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与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而国有企业效益不良以及国家寄希望于非国有企业消化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等直接相关。因此,依靠费改税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的设想显然并不成立。其三,费改税后,税率自然走向统一,这对于实现公平负担、待遇平等的目标显然有直接促进作用,但对于发展中的大国,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目前能否统一起来或者统一后可能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见,目前讨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并不明确。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此外,国有单位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补偿、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职责的划分、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不同阶层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不容忽略的现实制约因素。

四、政策建议:认真研究,审慎决策,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会保险税取代社会保险费,至少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目标模糊,是重新确立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为筹资而改变筹资方式,并不明确;二是条件不成熟,即制约因素甚多,一旦以税代费必然遇到新的阻力与问题;三是技术障碍甚多,如税种设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管机构、部门衔接等等,每一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均可能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新的伤害;四是预期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而社会保险制度在客观上已不允许再经历重大的波折;五是与国外社会保障改革、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因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均是促使社会保险基金与国家财政保持一定距离甚至完全分离,以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时避免给政府财政带来难以预料的冲击。

从现实出发,我认为较为理性的政策建议是如下三项:

第一,认真研究。即以国际社会为背景,以中国现实国情及其发展趋势为基本出发点,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标尺,以两分法为基本手段,继续对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筹资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客观评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明了两者差别,比较两者优劣,全面把握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所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制约因素。

第二,审慎决策。在以统帐结合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正在确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行重大变革,必然对现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势产生极为重大而复杂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否定征费的优势,不能低估征税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对费改税问题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论证,并难以肯定费改税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潜在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决策部门不宜匆忙决策;否则,就可能埋下隐患或导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的后果。

第三,费改税应当缓行。基于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逐渐深入人心,占主体地位的养老、医疗保险均采用统帐结合模式,以及维护政府形象及信誉乃至其他诸现实因素的制约,均决定了即使国家确定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险费的改革方向,目前也应当缓行。即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努力发展经济,努力促使国有企业解困,努力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同时扩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社保税论文篇(9)

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称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障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以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个税种或者说一个相对完整的税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会环境成熟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13120万,参保离退休人员4367万,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4190万,社会化发放率达99.2%;参加失业保险人员10648万,2006年月平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362万;全国1930.8万城市困难居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认同感逐步增强。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93.8%的被调查人关心社会保障问题,88.5%的被调查人希望国家加大社会保障力度。从中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金,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同时,“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款具有专项返还性,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二)税源基础基本具备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同时,国有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前景广阔,它们愿意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指的是税收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和经济运转三方面尽可能地讲求效率。即税收效率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规模效率、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从开征社会保障税上看,是基本符合税收效率上述三原则的。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指导思想可归纳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为基础,为社会保障制度筹集必要、稳定的资金,带动社会保障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改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加强财政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中国特色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应从现实国情出发,在开征的初期税负不宜过高。

(二)保证收入稳定增长的原则

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设计,应充分考虑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取得,同时能够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稳定增长。

(三)负担与受益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多少应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适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

(四)普遍性、公平性的原则

尽量扩大税基,使税收能够覆盖非国有经济领域和第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税制应力求公平、合理。

(五)便利的原则

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应力求简便易行,尽量采用货币形式,既要便于税务机关征管,又要便于纳税人缴纳。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构想

(一)纳税人

根据英、美、德等国家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如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

对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但财政部门应为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部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这些单位的职工应认真履行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

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情况,在农村可暂不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二)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在开征之初不宜过于复杂,可以将各类纳税义务人的全部工资收入作为课税对象,既简便,又不会使征纳双方产生异议。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确定劳动报酬难度较大,根据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和负担与受益对应的原则,可以将他们取得的毛收入作为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扣除减免照顾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可考虑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三)税目、税率设计

税目、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障税制框架设计中的核心。英国社会保障税制的税目是按承保对象设置的,德国是按承保项目设置的,美国则按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税率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比例税率;二是分项比例税率;三是全额累计进税率。结合我国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对于税目的设置,应坚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先行,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开征。

具体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难点和重点。养老保险项目,可参照近年来我国养老金支出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在14%—16%之间,综合考虑工资、物价的增长因素,税率定为18%比较适宜,其中单位负担14%,个人负担4%,个人承担部分今后逐步提升,最终达到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半的国际通行标准。失业保险项目的税率可暂定为3%左右,保证对失业人员保险金的支付。医疗保险项目,由于医疗费用难以精确测算和控制,可暂时维持现有的费率,同时进行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行推广。

(四)起征点、减免额规定及其财务处理

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可根据各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合理确定起征点;单位负担的部分不设起征点。减免税项目必须严格控制,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对社会保障税的财务处理要作统一规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列支。

(五)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设定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机关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再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分成比例为地方70%,用于安排本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中央为30%,作为全国社会保障支出地区调剂的需要,余额部分用作积累。

税款的征收宜采用“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两种方式。企业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与其他税收同时征收入库,其职工的应纳税款由企业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应纳税款,分别由财政部门征收划转及由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采取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社会保障税征收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障机构,专款专用。

四、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初创阶段,现存的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巨大的社会保障需求,将对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产生极大的压力。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传统的社会救助,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承认要求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英国在19世纪50年代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首创了认定要求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合法权利,社会救助是应尽义务的新准则。中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起步较晚,树立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明确一个观念:即社会保障不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必须从长计议。

(三)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四)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脱贫致富的任务还相当严重的现实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当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迫切,但从长远来看,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影响时间最长的项目,将首推养老。由于保险易升不易降,因此,在我国创建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不仅应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而且尤其应重视中国的现实与传统。其现实在于:中国人口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但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传统是指中国的家庭养老。

五、实施社会保障税制的配套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社会保障法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只有通过立法形式,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并覆盖到全社会。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在建立、健全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障法,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体系。同时,社会保障立法既要通盘考虑,保证全国统一,又要留有适当弹性空间,允许各地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逐步推进。

另一方面,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承担。把现行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其他预算组成的四式预算,将社会保障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社会保障预算一般不得出现赤字,若有盈余只能用于认购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社保税论文篇(10)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

[3]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4]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社保税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一、税费之争

21世纪,我国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随之引发的社会保险筹资方式的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被讨论的焦点,也即社会保险的“税费之争”。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保障税”模式下的筹集方式;二是“社会保险费”模式下的筹集方式。在社会保险的“税费之争”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不宜费改税。包括两个方面:1、社会保险税的筹资方式不管是现阶段还是未来均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应以征收社会保险费为妥。2、我国现阶段不宜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考虑到未来条件成熟后改革的趋势,社会保险费改税也应当缓行慎行;二是主张费改税。强调现阶段我国推行费改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我国的“税费之争”,理论界大都倾向于主张对我国社会保险进行费改税,并给予了相应的理由,如朱建文、张胜民、李永成、彭继旺、吴俊培等。但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选择,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虽然社会保险费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亟待改进的缺陷和弊端,需要社会各界对此进行逐步的健全和完善,但就此仍尚未达到需要进行制度改革的地步,这也是本文提笔的初衷。

二、税费之分

税收: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首要来源,具备较高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特性,保障了财政收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与此同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要求其进行公平、普遍地收取和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征收,同时也要平衡负担,兼顾公平。

缴费:相比较于税收的法定性,缴费较为政策性,在强制性、固定性、普遍性等特性的要求上,均不及税收来的高。但是,缴费的灵活性却比税收要高,能够及时根据宏观经济或者当地经济的发展变化做出调整,因地制宜,使政策最大限度地契合当地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应该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税费之争中,实际上的社会保险税,抑或社会保险费,均与名义上的税或费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别。社会保险费不同于一般财政收入中的缴费,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税收。但是作为政府收入的两种方式,社会保险税或者社会保险费亦难以脱离税或费的形式而单独存在,因此大体上也具备了税或费相应的性质和特点。

三、社会保险不宜费改税

(一)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方式的改革未必能够改善资金筹集情况。针对理论界提出的利用税收较高的法律效力以及强制性和固定性特点,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解决统筹缴费中的欠缴问题,并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固定化、规范化、社会化目标。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难的问题并非缘起于缴费的征收方式,而是我国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法律环境、经济状态以及历史债务等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且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制现状下并不能够对社会保险税模式下的高征收效率抱有太大希望。

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成本高、筹集资金不稳定,费源流失、欠费情况严重,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运行中不争的事实。但是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及法律效力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效果的方法仍有待考究。税收强制性的强弱,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规范、执法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与环境。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和执法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障税的征缴行为,税费改革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意义。我国目前税制建设仍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税收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在此情况下将社会保险纳入税收范畴内,并不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我国目前偷逃税款现象在大范围内存在,难以确保在社会保险费改税后不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相反,新税种的颁布往往因尚未经过实践的考验而存在诸多问题,客观上为偷逃税款提供了更大的可能。而对于执意偷逃社会保障费的缴款方而言,征收方式的转换并不能够改变他们偷逃费款的态度和行为。此外,在欠缴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有意拖欠缴款,而是没有能力进行缴款,对此类拖欠情况,改变征缴方式于事无补。

(二)社会保障税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相冲突,普遍性、公平性原则实施困难。理论上言,税收受益、征收对象的普遍性和社会化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及社保资金来源范围,且社会保障税比社会保险费在实现社会保险的宏观调控和社会公正分配方面更具优势。但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并不存在可操作性。

1、社会保障税普遍性原则实施困难,经济二元化难以协调。社会保障税一旦开征,必然要求其面向包括农民在内的全社会劳动者普遍征收。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大,尤以农民群体人均收入偏低,且分布分散,在此情况下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征收主体范围必然会增加农民负担,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对其进行征收管理。

2、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冲突使各利益主体产生利益矛盾,社会保障税公平收入分配功能有待商榷。(1)富人与穷人的利益矛盾。富人的自我保障能力强,缴税的积极性不高;穷人的收入水平有限,缴税会大大影响其生存状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高却抵制自身缴纳或者没有能力缴纳;(2)纳税人和受益者的利益矛盾。税收的普惠性造成一部分人不缴或者少缴也能享受一定或者同等的待遇。当纳税人预期自己的贡献与受益明显不对称,容易产生抵制情绪。此外,富人缴纳的较高的社会保障税与其自身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相错位,社会保障基金的互济性使富人所享受的利益很可能与其所承担的义务不相匹配,而穷人在此过程中享受到的利益通过互济则很可能大于其所承担的义务。且在笔者看来,研究领域内对低收入者设置减免额或起征点或者对高收入者设置免征额的解决理论并不存在可行性。

(三)税制要求的固定性、稳定性和统一性与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的社保制度带来的变动性、渐进性、地区差异性相互矛盾。有观点认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率可以弥合原来各地方企业社会保险负担上的差距,消除原来因为缴费水平不同而造成的社会保险转账障碍,促进劳动力在全国流动,因而在全国层面立法确定税率,能够为整合地方社会保险政策,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良好的契机。但是,据本文分析,该观点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要求产生冲突。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存在很大差距。1、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差距大,两极分化严重,不仅在全国范围内经济水平由西自东呈阶梯状分布,同一地区不同群体收入水平也存在不小落差;2、不同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差异显著,不同群体或者相同群体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异化。通过刚性立法或政策一次性制定合理税率来实现公正、平等的目标显然不具备可行性。在此情况下,寄希望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率来平衡负担,弥补差距,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转移,显然存在巨大的困难。

同时,社会保障税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覆盖面从现阶段的城镇职工延伸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税纳税人需要逐步调整和纳入,而如前文所述,将我国农民工群体纳入社会保障税纳税人范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此外,税收的统一性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各项标准统一化,统筹层次也会因此得到提升,容易忽视地区实际情况,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因此,以社会保障税形式筹资适合高层次的统筹,而以缴费形式筹资灵活性较强,不同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适当费率,适合较低层次的统筹。

(四)扩大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和融资通道存在壁垒。根据国际经验,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和资金保值增值问题可以通过扩大融资渠道,投资资本市场来解决,比如通过减持国有资本,发行政府债券,将积存的社会保障资金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甚至国际资本市场,利用所获得的增值收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等。但是,以我国目前的投资环境来看,尚难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多元化的要求。社保资金的可持续筹集离不开一个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我国投资市场虽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但仍未摆脱操作不规范、投机性大、泡沫多、风险高、渠道选择少的缺陷,距离一个理性、稳健的投资市场尚存在很大一段距离,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实现困难,甚至有可能贬值缩水。因此,以我国目前的投资环境来看,并不能够寄托于资本市场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五)税费改革后的税负转嫁问题有待解决。当前,我国的劳动就业总的来说供大于求,劳动力供给弹性较小,客观上为税负转嫁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按照税负转嫁一般规律,无论社会保障税的分担份额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怎样划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税,作为劳动力要素的成本,总存在着通过压低工资转嫁给职工的途径。因此,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障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分担,存在较大的操作性。

目前,随着事业单位改制议程的进行,倡议社会保险费改税无疑进一步加重了企事业单位以及职工的负担,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削弱企业竞争力,阻碍企业的开拓创新,或者由企业将税负转嫁给职工,加大职工收入压力,无益于金融危机下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复苏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实施的初衷。

(六)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试点具备实践价值,征收角色的转换将导致额外成本负担。目前,我国已有19个省市的地方税务部门通过统征社会保险费试点表明,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通过合理、充分利用税务部门现有的征管网络、物质人力资源、执法程序和经验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能够保证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力度,降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和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项工作必将得到更大的完善和进步。此外,由于前期社会保险费征管统一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地税系统而言,已经掌握了相应的缴纳程序并配备了业务人员,同时各缴纳主体业已对征缴流程形成统一固定的缴纳模式。社保费划归中央税由国税管理后,若没有一套合理的转换机制作为及时的补给,征纳人员角色转换以及因缴纳地点改变而给缴纳者带来的不便势必会造成管理的混乱和低效。鉴于此,除非事实表明有必要进行征纳机关的转换,且国税部门已经具备一套健全的转换机制,能够顺利地完成角色转换的任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方式没有必要进行改革;否则,新税征收缴纳的低效无疑将引发民众情绪,势必阻碍社会保险税征收工作的开展。

(七)社会保障税的归属无法确定。对于社会保障税的归属方,学术界并未得出统一结论。若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央税,则必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筹,保证税制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而这种要求,据前文所述,不符合我国区域经济状况分化严重,收入水平差异大,社会保障水平差距明显的基本国情,在实践中难以付诸实施;若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央得大头的共享税,虽然地方可根据当地基本情况,在合理范围内据实作出适当调整,灵活运用,但是由于区域性差异显著,必然导致税制在不小范围内不统一、不固定,违背了税制制定的严谨性,也动摇了税制稳定性的基础;若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得大头的共享税,固然能调动地方征税的积极性,拉大地方保障水平,但容易导致地区之间相互攀比,追求业绩,忽视实际。由于保障水平受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长期下去,容易造成穷愈穷、富愈富,势必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且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在中央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税率,本质上与费的性质相差无几,改革并无多大实质意义。

(八)税费改革后历史积累的隐性债务导致政府财政附加压力。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对参保人交纳的社会养老金,政府对其有未来支付的义务,包括对未缴足规定年限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从而形成政府的隐形债务。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税收收入,是仅负担制度转型后新发生的养老金,还是又考虑到负担一部分、甚至是全部过去遗留下的隐性债务,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财政压力。社会保险费改税后,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其使用的非排他性,要求政府对参与社会保险的公民一视同仁,达到税法要求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势必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从而加大财政负担,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制,虽然也有政府参与,但是主要还是由企业、个人负担。相比较为灵活的费制,税制将使政府陷入财政预算的被动立场。

(九)纳税意识有待提高,法治环境不够完善。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直以来均有待于完善和提高,虽然通过普法宣传等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但是效果却十分局限。对于低收入者而言,在收入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寄希望于他们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增加税收收入,显然太过牵强;对于执意偷逃税款的高收入者而言,宣传也未必能有多大的见效,只要社会仍然在大范围内存在偷税漏税情况,侥幸心理下个人利益终归会战胜集体利益。因此,单纯依靠宣传手法增加公民的纳税意识显然势单力薄,必须同步跟进执法和裁决的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完善舆论监督环境,建设舆论监督体系;缩小贫富差距,改善低收入者的生存环境。在此基础上,宣传的效果才能在法制社会互利平等、相互监督中充分地显现出来。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