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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7-18 03:34:48

行政文化论文

行政文化论文篇(1)

所谓物态文化就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保障司法行政日常工作与活动而必须具备的建筑场所、活动设施、服饰装备等具体的物化形态。物态文化通过物化的方式来表达司法行政理念和司法行政精神。

2.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指司法行政系统为了使司法行政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各种组织调节形式的制度体系。其具有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等特点。

3.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活动方式,它体现着司法行政机关的精神面貌、思想理念、工作活力和价值情操。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他们的行为反映出该机关总体的价值选择和精神趋向。

4.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能够深入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核,体现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精神信仰和理想追求。在长期的司法行政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形成共同的思想形态、意志态度和精神状况。精神文化渗透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直接推动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1.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目标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以“十”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思想上高瞻远瞩,行动上扎实有效,结合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吸收地方文化精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认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融合起来,并渗透其中,进一步弘扬司法行政文化风貌和道德风尚。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品质,逐步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文化素质精,“德才兼备”的司法行政人才,努力构建一个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激励型的司法行政文化。

2.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立足司法行政特色。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善于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活动中寻求工作思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去设计目标和制定措施,努力把司法行政文化渗透于实践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

(2)要循序渐进。根据文化的特性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求,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该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分层次、分部门,低位起步,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建设任务。

(3)坚持前瞻性与创新性原则。学习中西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其他丰富多彩又充满活力的行业文化经验,吸取法治文化的精髓,认真研究司法行政文化创新理论,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力争建设一种顺应司法行政发展要求,体现时代精神文化,具有前瞻性和自我更新能力的先进文化形态。

(4)秉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司法行政文化要求把服务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基本的目标,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作为承担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挖掘他们的文化创新和建设的潜在能量,赋予司法行政文化以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缺乏深刻理解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文化的理解不够完整和全面,因此在具体的建设活动中就出现了很多偏差。首先,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事关整个司法行政机关,但活动只落实到了下设的宣传教育部门,其余部门并无协调和联系,更谈不上互赢共建,领导对此也漠不关心,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成了一个职能部门的事情。其次,文化活动简单,内容单一:把文化建设省略为几次简单的文艺节目和几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阵地普遍存在规模小、影响力弱等问题,缺少叫得响,群众认知度高的优秀文艺作品。这样的文化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整合功能,建设效果可想而知。

2.司法行政队伍力量薄弱

在法制社会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了更加繁重的任务,据调研得知,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行政机关队伍与过去相比较虽然有所增加,但明显跟不上目前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机关编制紧张、年龄老化、学历层次较低,文化知识亟待更新。因此可以说,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任务与挑战,工作效率不高、执行力不强,因循守旧多、创新思变少,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转变和提升。在司法行政人才队伍中,缺乏精通文化和法治的复合型人才,文化作品创作质量不高,受群众欢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匮乏,机关部门、领导群众广泛参与度也不够,使各类司法行政文化活动的影响力、吸引力不够、渗透力不强,司法行政文化中独特的人文魅力,因受人才的制约而没有真正全面地呈现出来。

3.建设经费不足

受财政预算的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所面临的经费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些领导只重视外在的形象工程,对文化建设这样的软实力投入重视不够,这样,司法文化建设中的场所、软硬件、环境设施、服饰装备、文化活动等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者,经费的不足,也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由于很多原因,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不高、自觉性不够。在工作中凝心聚力干事业、团结拼搏创品牌的意识不强,讲大局讲奉献、全局一盘棋统筹开展工作的干劲和精神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和状况。

4.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形象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由于历史和体制设计的原因,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地位不高、基础薄弱、影响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首先,从社会角度看,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相近的机关如公安机关相比较,我们就会显出明显的弱势,仅仅是工作性质的不同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自我定位时过分地依赖社会公众意识的认知,从而表现出自卑和失落的心态,这种心理状况对工作积极性也有着不小的影响。其次,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上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其形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不到真实的彰显。

5.司法行政文化发展缺少理论生存根基

成熟的理论体系能够坚定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等各个方面,为在建设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智力支持。目前,理论研究水平的低下、理论体系的阙如直接制约了司法行政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由于理论生存根基的薄弱,司法行政文化在建设动力、创新制度、模式方法、未来走向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现实困境。

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路径及措施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项系统工程,应该长远规划,统筹兼顾,重在落实。要做好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目标,循序渐进,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1.精心谋划,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定位

为探索司法行政文化这一全新的课题,首先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人员积极赴外和先进单位学习考察,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的专题研讨活动,廓清司法行政文化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力求在学习中创新,在发展中超越。其次,上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指派专门分管领导,提供财政保障,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基本思想和具体规划,包括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路径与保障措施。

2.加强研究和创作,不断丰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关键还是要加强对法治文化的学术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注重在司法行政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司法行政文化理论。因此,要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多研究、多摸索、多创新,力争多出研究成果,指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文艺创作团体和专门人才创作司法行政文化作品的优势,鼓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各类文艺骨干和积极分子参与文化作品的创作,努力实现形式多样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的规模化,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教育资源的丰富性和导向性。利用群众喜爱的各类艺术形式(比如故事、书画、戏曲、广告语等)传播司法行政文化。要加强司法行政文化成果的推广,通过召开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扩大其建设成效。对已有的司法行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要进一步研究放大其功效。要坚持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的紧密结合,在推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不断巩固司法行政工作建设的成效,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加强基础设施及阵地建设,夯实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基础设施要注重品味和质量,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要立足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司法行政标志统一、窗口人员工作着装统一、业务台账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统一、办公室环境统一、文化设施建设统一等几个标准的统一。统一的服饰、标志,彰显出司法行政工作的整齐划一的格调气质,对外便于识别和记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对内能规范形象,增加工作人员的自豪感和职业认同感。印发统一的《业务台账规范要求》,包括人民调解、社会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和帮扶安置等几个方面实现规范操作,业务台账格式统一、程序一致。办公环境和文化设施统一会给工作场所增添气氛。比如办公用品的配备和摆放,工作环境的美化、绿化、净化和亮化,不仅使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图书馆、运动室和文化展览场所环境优美洁净,使人心情舒畅、激发工作积极性,也能营造出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提升工作人员的文化品位。阵地建设是司法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持续抓好的实事工程。在一段时期内,须完成各级各类文化中心平台建设,如文化广场、电台、宣传栏、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几级司法行政文化阵地网络,市级文化阵地建设要由市、县司法局向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村(社区)司法单位延伸,在辖区内形成一批传播司法行政文化的主阵地;中心分设司法行政文化外景展区和室内几大功能展区,运用声、光、电、多媒体等多种手段,结合实物陈设、专题展板等方式,集中展示司法行政文化。要整合各类资源,借助社会的各种宣传媒介和力量,利用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市内交通等公益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的司法行政文化服务体系。

4.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机关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精神文化生活是是司法行政文化的核心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丰富的文化生活不仅能够锻炼身体、弥补干群裂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集体自信心和凝聚力,更能够在充实精神世界、愉悦心灵、提高生活质量、和谐人际关系、赋予诗意化人生的美好体验等方面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当地特色和自身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体育活动,成立文学、书画、摄影、歌唱、戏剧等文艺俱乐部,定期开展演讲辩论、法律研讨、知识竞赛、文艺创作等各种沙龙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主动参与,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培养其业余爱好,为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提供温馨愉悦、展示自我才艺和理想的平台,提升他们的文化艺术底蕴和健康的审美品质。设立读书日、文化艺术节,成立业余艺术团,定期组织大型文艺汇演、创作成果竞赛活动,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5.加大创新力度,开拓传播渠道

为提高司法行政文化的社会效应和整体形象,在巩固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以新媒体为主渠道的多形式、多元化、广覆盖的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网络平台等新媒体形式,结合微博向社会展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本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借助各类公共场所比如大型电子显示屏、地铁围挡、路牌灯箱公益法治广告;协调当地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发送法律公益类短信、彩信。各部门、各单位运用板报、挂图、横幅、灯箱等各类载体,在电视台举办“法制宣传”“释案说法”,在广播电台开通法制热线等。总之,为了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充分挖掘各种载体,构建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

行政文化论文篇(2)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实际上是一种上层意识,反映的是这一特权阶级本身的经济利益与稳固政权的需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经济和政治上已经具备的优势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宣扬。同时,统治阶级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其政权组织结构、统治形式以及政治策略手段和政治系统的运转机制等[5]。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使其政治影响力最终转换为社会公众内心的政治权威和价值标尺,与政治强制手段一起共同维护其统治地位。十分显见的是,这种上层意识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了时展的最后,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发展模式。这无论是在古代的中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种上层意识都最终遭到了社会的遗弃。在当今社会,上层意识已经难以发挥其传统的社会功用,并与民主意识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其原因是十分明显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让公众再一次认识到了追求民主、体现民主对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二)平等观念与等级观念的冲突

虽然在我国的传统行政文化中“平均”思想一直被推崇,在特殊的年代,还产生了难以预料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或者并未伸展到社会发展的根部。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等级身份制度是十分普遍的,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利益是极为不同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任何个体都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固定角色,这种角色的“分量”也就直接决定了他能够得到的权利与社会地位[6]。但是,可以断定的是,这种在传统行政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体现的平等观念明显相悖。在当代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注重的是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对社会贡献的高低确定其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这表明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三)人治与法治的冲突

在我国以往的社会中,行政管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人治”,即通过树立统治者的权威,通过强制式甚至是教化式的方法将统治者的权威神秘化和神圣化,“权威崇拜”或则“屈身权威”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常态,百姓在统治者树立的权威系统中完成着自己的人生轨迹。但是,无论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以其他时代的眼光对此进行测度,“人治”下的行政管理和因此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是有其致命的缺陷的,从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突出到贻误国家大事的事实比比皆是。可是在当今时代,这种曾经广受推崇未受任何质疑的行政管理方式却与时代的要求相冲突,在人的充分发展得到越来越广泛认可的大时代背景下,需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取代人治。法治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的公正属性更加明显,作为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治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同和施行。

(四)功利主义与伦理至上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儒家、墨家和法家都讲功利,但从本质上讲,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行政文化还是有意无意在淡化着功利色彩,伦理至上的成分更多,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我们能够看到太多的“重义轻利”的案例,甚至会将人们对物欲的追求视作非君子之为。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在我国,历经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释放,作为对传统行政文化中“伦理至上”思想的否定,功利主义思潮开始抬头和兴起。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们必须对物质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否则,在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时代,其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窃取。所以,功利主义成为当今社会的常态已经变得无可厚非。而这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在可预见的将来看不到可以得到调和的迹象。

二、传统行政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发展与回归

中国传统文化与行政管理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完成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后者对前者的传承一直都没有间断。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行政管理要想获得长久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在传统文化视角下,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回归到传统文化的庞大树荫下,回归到“人”的和“文化”的本性中去。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

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是极为直接和深远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要想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就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这是因为,如果社会的文化凝聚力和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存较为松散,社会活动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动荡,制度结构和日常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因此,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通过当代行政管理搭建一个间接的平台,以此协调各种文化,使不同文化思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共融,真正发挥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理挖掘传统行政文化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其中的行政文化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行政文化中,有些思想和方法在兴盛多年之后已经逐渐趋于腐朽,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和发展,除了要继承和发扬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外,更需要的是对其及其所属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批判。只有在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辩证的挖掘和使用,才能赋予其时代的生机,才能在传统行政文化和当代行政管理之间找到契合点,实现社会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道德建设

“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一个国家、社会的行政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因此要从己做起,以德服人。从行政学的角度讲,执政理念是否正确,执政体制是否科学,执政方式是否完善,执政绩效是否明显,是评价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统治阶级执政理念的实践效果,除了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加以实现外,在客观上还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成效直接相关。单就这一点而言,当代行政管理就应该向传统行政文化获取道德建设的精要。“政者正其身”,“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官员只有做到了品行端正、执法守法,社会公众才能上行下效,执政主体的施政主张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行政文化论文篇(3)

一是国际公共行政理论交流中对话层次不对等的风险。事实上,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仅承载着为我国行政实践中的问题寻求出路的使命,也承载着确立中国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主体性、使中国公共行政学平等地参与国际公共行政学对话的重任。而这样的国际性对话要获得平等性,首先要求的是对话的理论层次的对等性———如果将行政学的理论层次按其抽象程度分为中层理论和元理论(或基础理论)的话,那么,一种平等的、可持续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对话模式,从形式上看应是以中国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中国的行政学中层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只有这样的同一层次的对话,才能使中西方的公共行政学交流不至于因范畴、视域的不同而自说自话,才能使中国的公共行政学在与西方的不断交流中获取更多的国际影响力。这就意味着,如果仅仅将中国行政学理论的发展定位于中观理论层次,就必然导致中西方交流和对话的不对等———这一方面是由于:本土化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缺乏,必然使得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层面上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交流成为西方的独白;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行政学中层理论一般都是高度依赖于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一旦缺乏中国式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支撑,本土化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就可能成为一种在形式上体现中国经验、在内核上却反映和注解西方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理论形态。如果是这样,那么那种看似平等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对话,实际上却仍是在西方行政学理论体系内部展开的,它并无平等性可言。

二是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代表性和一般性不足的风险。对于全球化时代的跨文化交流而言,一种理论能否产生强大的影响,除了要看理论自身的逻辑是否自洽之外,还要看这种理论是否对参与对话的各方理解行政问题、把握行政生活、厘清行政理论有着足够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大小,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形态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广延性和可扩散性。而对于中层理论而言,它作为一种介于元理论和微观理论之间的理论形态,具有明显的“居中”特质:一方面,它不同于对行政现象的单纯描述,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但另一方面,它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又是不充分的,它掺杂着具象、对于特定的行政情境有着高度的依赖。中层理论的这种具象性和情境依赖性,使得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借鉴意义和理论价值更多地仍是本土性的,它的可参照性、可推广性、可接受性远不如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因此,就中层理论本身的特质和功能而言,它很难承担起代表中国公共行政学参与国际交流和对话、向世界表明中国公共行政学之独特贡献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层理论构建即使对于推进行政学的本土化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也只能是过渡性的、阶段性的、策略性的,而非终极性的。再次,从内容体系构建视角来看,其主要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概念、话语的本土化等同于行政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之风险。如前所述,目前行政学本土化中的一个重要策略是从行政学的概念、话语着手,以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来推进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应该说,这种做法看到了概念、话语所具有的描述和解释本土化行政现象的功能,体认到了概念、话语在本土化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中的工具性、前提性意义。但必须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不等同于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或者说,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非是某些区分于西方的零散的、非体系化的概念、话语的创生和加总,而是要以概念、话语为基础,经过逻辑加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学理论体系。

这里的意涵在于:其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必须是体系化的而非松散的概念和话语的集合;其二,行政学理论的体系化,其核心在于厘定出将松散的行政学概念和话语汇聚起来的逻辑理路,其中,逻辑理路是本土化行政学理论的核心和灵魂,是概念和话语得以汇聚的线索。只有在厘定清楚了本土化行政生活及行政理论所赖以为基的相关逻辑前提、逻辑演变历程、逻辑主线等的基础上,本土化行政学的构建才能摆脱无序和纷乱,才能思路清晰、事半功倍。二是学科特质与学术原创性丧失的风险。在本土化行政学的内容体系构建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倾向:其一是模仿西方行政学内容体系的倾向;其二是模仿其它相关学科的倾向。就第一种倾向而言,它有两种可能的表现:第一是“新瓶装旧酒”,即将西方理论和西方行政学的内容体系贴上新的标签而变成本土化的理论;第二是仅以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现实,使中国的行政实践与行政经验成为西方理论的注解。这两种表现都是我们在推进行政学内容体系的本土化进程中所要极力避免的。而第二种倾向的出现,则是由后发学科对先发学科的借鉴所引致的。事实上,目前学界所提出的一些本土化概念已经显现出学科模糊的倾向,一些话语和概念,如“锦标赛体制”、“公推直选”等实际上都来自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尽管学科间的交流和借鉴无可厚非,它对于推进行政学的繁荣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但如果操作不当,它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学核心概念的缺乏(尤其是具有真正原创性的核心概念的缺乏),如果是这样,那么行政学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边缘化,其合法性将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以上我们针对学界有关构建本土化公共行政学的三种具体路径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反思。这些问题和风险大多是具象性的、显见的,它们较易为研究者们所关注和重视。但是,除了上述可能的问题与风险之外,在推进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关注如下两个更为隐蔽、但影响却更为深远的潜在问题。一是行政学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这里所说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指的是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那种将“西方国家现在所面临的问题误以为是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情形,它本质上是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进行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渗透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于理论和研究工具的西方主导与支配而言,问题和议程设置方面的西方主导与支配现象更具陷蔽性,而其对中国学术自主性的影响亦更为深重。具体到行政学学科而言,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影响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是公共行政问题和议程设定中的问题认知支配,它表现为学界较为普遍存在的试图从西方的行政学议题中找寻中国行政学学科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及通过了解西方社会对行政问题的界定而去发现中国行政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倾向。其二是在行政问题处置方法上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表现为,对于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行政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些学者总是试图从西方的理论和经验中找寻相应的解决方法,奉西方理论和经验为奎臬,而忽略了西方理论和经验本身所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水土不服的问题。由于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具有无意识性、前置性特征,其影响一旦扩散,它对行政学本土化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其中最严重的影响之一在于,它可能使得一些推进行政学本土化的努力由于未能脱离西方问题意识的影响而长期在西方的理论逻辑中无意识地循环,从而极大地削弱行政学本土化的现实效果。因此,对于行政学而言,推进对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全面反思、尽量避免其对行政学本土化进程的干扰,是每一个行政学研究者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二是行政本土化过程中的“现代化范式”支配问题。“现代化范式”主要是指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以“传统—现代”二分为基础,将社会发展预设成一种“一成不变的单线性历史进化图式”,“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世的历史必然”的倾向。与“问题认知支配”着重揭示学界在问题界定上的西化情形不同,“现代化范式”支配着重强调的是学界在学科理想图景界定上的西化倾向,它重点关注的是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所出现的那种将西方的“现代化”理想图景作为自身的图景,而忽略了“根据中国”、基于自身实际构建符合自身的社会科学理想图景的现象。具体到行政学学科,“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其一是“追赶”式的行政理论研究模式设定。在行政学界,以追赶西方潮流、寻求行政学理论的“现代化”(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化的实质是西方化)为研究的目标定位的现象,是极为常见的;西方学界一旦出现某种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国内行政学界往往趋之若骛、极力推崇。值得指出的是,于大多数学者而言,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源并非由于他们缺乏推动行政学本土化的意愿,而在于他们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潜在支配缺乏明确的意识,从而前反思性地、不自觉地接受了“传统—现代”的行政发展模式,走入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圈套。

其二,对行政理想图景问题的忽视或误置。“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使行政学研究者普遍将西方的行政理想图景当成了自身的行政理想图景,继而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中国式的行政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缺乏深入的思考。事实上,受西方技术主义思潮和行政中立性思维的影响,国内学界大多将行政学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一些具体的行政问题的解决之上,而对如下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如:究竟怎样的行政学研究是符合中国语境的?中国语境中的行政学研究要追求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与西方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之间有何差异等,却缺乏深入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缺乏,实际上进一步强固化了“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扩大了其支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行政学界如何摆脱目前表现出的那种在枝节问题上冷静、而在根本性问题上无知的现象,真正确立起中国行政学研究的自觉意识、主体意识、自主意识,是我们所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

二、公共行政本土化之可能路径展望

行政文化论文篇(4)

二、动态化功能

当宪法在具体实施以及责任机制方面出现弱化问题时,就很容易致使宪法呈现“静态化”的趋势;而当宪法不能灵活转变和与时俱进、实施渠道不够流畅时则很容易导致宪法呈现“稳定化”的态势;再加上宪法“文本化”、原则化以及高度概括性生成的宪法“不确定化”现象,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宪法被高高挂起。行政法被誉为“动态的宪法”,究其根本性的原因不仅在于其实施机制较宪法更为全面、完善,更在于其本身具备“活的法”的内涵。毕竟,宪法中的诸多规定都需要通过行政法来实现与具体执行,因此说其具备更好的动态功能。行政法的完善与否可以说是宪法落实状况的检验“标的物”,这一点在西方国家表现尤为明显。比如说,美国行政程序法在这方面的体现尤为突出,其根本性的原因除了其良好传承英国法中“自然正义”原则之外,还与后来制定的宪法修正案有着密切关系。美国行政程序法的所有规范和制度都是围绕和服务“正当法律程序”这一宪法原则而制定的,其也可以被称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理念。也正是因为有美国宪法相关程序正当理念与原则的率先制定,行政法才得以在行政公开、听证、裁决等领域创设了一整套极富理性的程序规则,从而才形成了行政程序法的以正当理论程序和实体程序为基础的制度体系。我国在1994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职务行为和职务相关行为才可以诉诸民事赔偿途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行政公务领域民事法律与国家赔偿法形成了有效的“合并”与“互动”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在赔偿范围上不能对国家赔偿进行“补充”,其仅仅只能在赔偿标准、程序等有限范围内才能够在公益、效率等公法价值不排斥的情况下对国家赔偿法起到一定的参照作用。

三、适用功能

无论我们将宪法定义为基本法,还是最高法、母法等,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根本是一项法律制度,尽管其具备管理其它法律和凌驾于其他法律至上的特殊性,但它更是社会生活以及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最基本行为准则。因此,宪法不能仅仅被定义在“被遵守”之上,而应具备包括适用、制裁、执行以及维护等多种形态。早在1954年五四宪法施行时,主席就曾明确指出:“不适行就是违反宪法。”具体来说,国家党政机关、社会经济与非经济组织以及人民大众等自然人、法人都是宪法的主体,当然在宪法中也具备不尽相同的职能,或者是立宪、执宪,或者是护宪、遵宪。只有宪法能够体现出所有主体的相关职能,并为社会所用,其才能被称之为“活的法”、“适用的法”。宪法权威主要是靠强化其适用性“用”出来的。总的来说,所有部门都担负着适用宪法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又以行政法为首。这既是出于“政治一体性”的考量,同时也是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必然。毕竟,这两项法律体制共同承担着政治秩序缔造者的重要职能,其中宪法是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与保障存在的,而行政法则是政治秩序的有效运行与延伸。

四、补充与发展功能

我国当前实施的依然是“实验性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先有下位立法而后实施上位立法的模式,其存在具有对应当前社会关系、补充立法空白以及累积立法经验、提高上位立法稳定性等优点。“自下而上”实施立法这一模式,从法学原理上证实了行政法可以先于宪法建章立制。但是,行政法的正当性则应当由其规定是否在立法权限和调控对象上存在“越界”现象而定,简单来说,只要行政法的限定事项属于宪法或者是议会保留,那么其正当性则是存在疑问的。总的来说,行政法是否存在能够补充宪法的功能仍然是一项等待明确的课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两项法律制度之间的资源合理配置与否,同时更决定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秩序正常与否;此外,这一关系也与行政法存在“违宪”与否有着重大的关联。当前,在大多数人看来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与发展功能还主要是其是否存在“违宪”或者是“良性违宪”的问题。因此,如何选择一种让行政法不存在这种“违宪”问题的途径,进一步提升行政法的补充与发展功能,并且有效加深行政法与宪法间的互补、动态转化关系,是业内人士和相关学者一直努力的方向。现在,我们最主要的方法的进一步放宽行政法“合宪”的标准,具体点来说就是只要有利于人民的福祉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就应当认定对宪法理性超越的合宪性。

行政文化论文篇(5)

——论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 [ 内容提要] 科学 逻辑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然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受到人们的重视,以致在 历史 及现实中产生了种种悲剧。本文就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 应用 问题 进行了一些探讨。 【论文关键词】 行政决策 科学逻辑 程序化 [正文] 一、问题的引入 迄今为止,每每谈到科学逻辑的应用问题,人们往往只是局限于 自然 科学领域。如果综观人类历史,人类 社会 科学的 发展 应该早于自然科学。自从人类社会形成起,人们就开始了对社会的 研究 ,社会科学就应运而生了;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则诞生于近代 工业 革命的前后。此后,社会科学便与自然科学产生了分道扬镳,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作为一种 方法 论的科学逻辑则成了自然科学的专利,进而与社会科学“绝缘”。 但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社会科学要健康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被认为是自然科学专利的科学逻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依然是可以生根发芽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二、行政决策中应用科学逻辑的必要性 决策就是决策主体根据自己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多个可能中的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自己偏好的行动方案的过程。它是研究决策的一般 规律 并借以指导人们实施合理决策的一门科学。所以决策应该是一门社会科学。又因为决策并非如其他实验科学一样具有“可观性”,因此,决策又是人们的一项高级的思维活动。人们的这项思维活动既要考虑到以前的经验事实,又要注重当前的社会环境,还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 影响 有一个基本的预见。尤其政府行为的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行政决策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思维方式的过程,必须是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这样,科学逻辑便可以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逻辑思维方式,是指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它具体包含知识、经验、问题情景和对事物结果的推测等因素的参与。而行政决策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经验到现实,再到未来的 分析 与综合过程,可见,行政决策的过程必然也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三、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相结合 程序化决策是指反复出现的,具有一定结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决策。因为科学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人类思维活动是应该遵循一定规律的。这种理性的形式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准确运行,从而得出合理的决策。 比如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一些或者有大部分都是操作中可以反复的(如:政府年度 总结 报告、政府官员换届选举、一般职位的聘任等)这些行政行为的决策就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作出精确合理的安排。这样才能够避免行政决策中产生不必要的偏差,进而符合逻辑的理性要求。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所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变动不居的信息社会,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仅仅用程序化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必须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不可能根据原有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决策了。比如在98年长江大洪灾中,在每一次紧急情况下,我们党和政府的决策层就充分表现出其决策的智慧,设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循规蹈矩的按照一般的程序化决策进行,那么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结构性不好,非重复出现的,而且通常是必要重要的决策。因此决

行政文化论文篇(6)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行政文化论文篇(7)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行政文化论文篇(8)

一、引言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性,即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是对我国几千年来中华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是我国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每个行业都应践行的行为依据。八荣八耻是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作用。作为同样具有广泛影响性的行政文化建设,也应以八荣八耻为理论指导,以搞好行政文化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最终达到赢得民心,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良性的道德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步伐,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八荣八耻是对我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使道德尺度明晰化、具体化、条文化,使广大民众有了行为的依据,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研究八荣八耻有利于整个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将有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二)有利于党风廉正建设

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应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最先进的文化、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行政文化建设要以此作为思想指导,因为党员的行为作风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关系到党的荣辱存亡。而八荣八耻则是在三个代表思想之后的再发展,为党员提供了行为的准则及精神动力,有利于党员形成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形成廉洁、公正、服务大众的健康思想。

(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培育社会主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八荣八耻则对每个人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总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其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有利于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

八荣八耻作为广大民众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形成积极、健康、和谐的社会局面。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与外来思想发生碰撞不可避免,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时刻准备对我国进行不良、腐朽意识的渗透。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我国国民提供了行为的依据,可以此很好地分辨、抵触各种不良的腐朽思想,从而树立正确的思维、行为习惯,为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从而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行政文化相关概念辨析

(一)行政文化的定义及特征

行政文化是相对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而言的一种具有行政特点的文化形态,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家行政主体在实践行政活动中,影响甚至决定其行为的一系列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各种道德现象、心理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共同具备和遵守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等各种社会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民族性、积淀性、隐蔽性、连续性、普遍性、渗透性,它是一种巨大潜在的无形力量,其影响是持久的、无所不在的。

(二)行政文化的功能

1、引导作用。即引导受众群体形成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和熏陶的行政人员,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

2、规制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等因素,因此,行政文化在道德上具有良性的引导作用,在行政规则上具有导向、规范、甚至强制执行作用。

3、保障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行政理念等既成因素,因而为行政执行、学习人员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为其行政行为提供了底线。因此具有保障正常行政行为执行的作用。

4、辐射作用。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外界的交往,把其作风、精神面貌辐射到整个社会,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见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主体的思维方式、目标导向、约束机制,在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四、建设措施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

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而八荣八耻显然是行政道德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高于行政道德,具有很现实的理论指导性,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产物,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与其一脉相承,并同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用这些先进的理论指导行政文化的建设,以确保正确的行政文化建设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用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拓展政文化建设的深度性、广泛性、高质量性。

(二)严格加强行政主体道德思想建设

行政主体是行政文化的建设者,同时又受行政文化的影响,是行政文化的受众者及行政政策的执行者,其言行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政策是否能够得到顺利落实,行政主体是否秉公行事,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系到政府行政目标的实现及政府形象的树立。为此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道德建设以培养行政主体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层次的思想境界,而八荣八耻概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行政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准则,有利于防止其思想滑坡,一心一意做好人民的公仆,避免腐败思想、行为的出现,促使其形成牢固、正确的地位观、利益观、权力观、大局观,最终为良好行政文化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当今的时代是信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民大众可通过多种媒体途径获取相关所需信息。国家相关媒体应借此良机,利用其广泛的受众性,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健康、和谐的道德思想,以不断使行政主体受到良好的道德思想熏陶,培养其高尚的思想情操,使其能够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为自己的言行躬行自省,并通过其行政行为的影响,利用其示范效应,为行政文化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四)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

践行实践八荣八耻是一个人行为伦理性的集中体现,而伦理是道德建设的灵魂所在。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也就是要突出行政主体对道德观念感知的自觉性,使其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羞耻感,能够自发按照道德要求特别是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其言行在生活中能够“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遵循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礼仪伦常,不腐化堕落;在工作中能够“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严于律己、秉公行事、惩恶扬善,不搞小团体主义、不徇私枉法;在学习中能够“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不断吸收新的科学知识,与时俱进、忧国忧民,并坚决反对封建愚昧落后的言行,倡导积极健康的思想言行,以为行政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五)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

《》规定,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荣八耻是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重要体现,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内容,是对人们言行准则的重要创新性经验总结,是党员、行政主体、广大民众武装自己头脑的重要思想武器。

因此要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并且要着重关于八荣八耻行政文化理论的相关理论研究,使其不断充实完善、内涵更加丰富,以充分发挥其对行政主体以及广大民众的言行指导作用,避免不好甚至违法乱纪的言行出现,以促进我国行政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和谐发展。

(六)树立典型的践行者

事实证明,生活中良好的典型模范具有很好的带头作用,能够激励其成为像典型、模范人物。因此应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发现践行八荣八耻的榜样人物,并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带动更多的人成为八荣八耻的忠实践行者,特别要发现行政主体、共产党员中践行八荣八耻的典型人物,以树立其行政主体、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最终通过以个体带动群体的良好效应,为积极的行政文化观念特别是八荣八耻的落实及不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如在和平建设时期,涌现出雷锋、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方永刚等众多好党员、好干部、好榜样,他们的高尚品德为其他行政人员的言行提供重要的参考坐标,是行政文化中靓丽的风景线。

五、结语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是共产党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言行的风向标,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意义。

因此要大力加强以八荣八耻为社会主义荣辱观主要内容视角下行政文化建设研究,以不断丰富、充实我国行政文化建设的内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蓬勃发展。

行政文化论文篇(9)

一、引言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性,即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是对我国几千年来中华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是我国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每个行业都应践行的行为依据。八荣八耻是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作用。作为同样具有广泛影响性的行政文化建设,也应以八荣八耻为理论指导,以搞好行政文化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最终达到赢得民心,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良性的道德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步伐,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八荣八耻是对我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使道德尺度明晰化、具体化、条文化,使广大民众有了行为的依据,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研究八荣八耻有利于整个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将有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二)有利于党风廉正建设

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应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最先进的文化、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行政文化建设要以此作为思想指导,因为党员的行为作风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关系到党的荣辱存亡。而八荣八耻则是在三个代表思想之后的再发展,为党员提供了行为的准则及精神动力,有利于党员形成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形成廉洁、公正、服务大众的健康思想。

(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培育社会主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八荣八耻则对每个人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总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其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有利于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

八荣八耻作为广大民众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形成积极、健康、和谐的社会局面。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与外来思想发生碰撞不可避免,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时刻准备对我国进行不良、腐朽意识的渗透。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我国国民提供了行为的依据,可以此很好地分辨、抵触各种不良的腐朽思想,从而树立正确的思维、行为习惯,为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从而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行政文化相关概念辨析

(一)行政文化的定义及特征

行政文化是相对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而言的一种具有行政特点的文化形态,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家行政主体在实践行政活动中,影响甚至决定其行为的一系列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各种道德现象、心理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共同具备和遵守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等各种社会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民族性、积淀性、隐蔽性、连续性、普遍性、渗透性,它是一种巨大潜在的无形力量,其影响是持久的、无所不在的。

(二)行政文化的功能

1、引导作用。即引导受众群体形成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和熏陶的行政人员,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

2、规制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等因素,因此,行政文化在道德上具有良性的引导作用,在行政规则上具有导向、规范、甚至强制执行作用。

3、保障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行政理念等既成因素,因而为行政执行、学习人员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为其行政行为提供了底线。因此具有保障正常行政行为执行的作用。

4、辐射作用。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外界的交往,把其作风、精神面貌辐射到整个社会,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见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主体的思维方式、目标导向、约束机制,在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四、建设措施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

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而八荣八耻显然是行政道德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高于行政道德,具有很现实的理论指导性,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产物,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与其一脉相承,并同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用这些先进的理论指导行政文化的建设,以确保正确的行政文化建设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用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拓展政文化建设的深度性、广泛性、高质量性。

(二)严格加强行政主体道德思想建设

行政主体是行政文化的建设者,同时又受行政文化的影响,是行政文化的受众者及行政政策的执行者,其言行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政策是否能够得到顺利落实,行政主体是否秉公行事,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系到政府行政目标的实现及政府形象的树立。为此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道德建设以培养行政主体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层次的思想境界,而八荣八耻概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行政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准则,有利于防止其思想滑坡,一心一意做好人民的公仆,避免腐败思想、行为的出现,促使其形成牢固、正确的地位观、利益观、权力观、大局观,最终为良好行政文化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当今的时代是信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民大众可通过多种媒体途径获取相关所需信息。国家相关媒体应借此良机,利用其广泛的受众性,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健康、和谐的道德思想,以不断使行政主体受到良好的道德思想熏陶,培养其高尚的思想情操,使其能够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为自己的言行躬行自省,并通过其行政行为的影响,利用其示范效应,为行政文化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四)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

践行实践八荣八耻是一个人行为伦理性的集中体现,而伦理是道德建设的灵魂所在。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也就是要突出行政主体对道德观念感知的自觉性,使其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羞耻感,能够自发按照道德要求特别是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其言行在生活中能够“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遵循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礼仪伦常,不腐化堕落;在工作中能够“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严于律己、秉公行事、惩恶扬善,不搞小团体主义、不徇私枉法;在学习中能够“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不断吸收新的科学知识,与时俱进、忧国忧民,并坚决反对封建愚昧落后的言行,倡导积极健康的思想言行,以为行政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五)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

《》规定,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荣八耻是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重要体现,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内容,是对人们言行准则的重要创新性经验总结,是党员、行政主体、广大民众武装自己头脑的重要思想武器。

因此要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并且要着重关于八荣八耻行政文化理论的相关理论研究,使其不断充实完善、内涵更加丰富,以充分发挥其对行政主体以及广大民众的言行指导作用,避免不好甚至违法乱纪的言行出现,以促进我国行政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和谐发展。

(六)树立典型的践行者

事实证明,生活中良好的典型模范具有很好的带头作用,能够激励其成为像典型、模范人物。因此应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发现践行八荣八耻的榜样人物,并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带动更多的人成为八荣八耻的忠实践行者,特别要发现行政主体、共产党员中践行八荣八耻的典型人物,以树立其行政主体、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最终通过以个体带动群体的良好效应,为积极的行政文化观念特别是八荣八耻的落实及不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如在和平建设时期,涌现出雷锋、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方永刚等众多好党员、好干部、好榜样,他们的高尚品德为其他行政人员的言行提供重要的参考坐标,是行政文化中靓丽的风景线。

五、结语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是共产党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言行的风向标,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意义。

因此要大力加强以八荣八耻为社会主义荣辱观主要内容视角下行政文化建设研究,以不断丰富、充实我国行政文化建设的内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蓬勃发展。

行政文化论文篇(10)

(一)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大量增加。以美国、英国和我国为例:美国在建国之初,

联邦政府仅设3个部,行政人员为4479人,与美国当时总人口的比例为1∶1100.到本世纪,联邦行政部门发展到70多个(10多个部,60多个独立管理机构)行政人员增加到3,111,912(1991年统计数),与美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80.英国在19世纪前期,中央政府仅设6个部,行政人员22,000人,与当时英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740.到本世纪60年代,中央政府的部发展到24个,行政人员增加到827,000人,与英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69.我国在封建时代,中央政府通常设10来个部门(如唐朝的3省6部等),行政人员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汉1∶7945;唐1∶3927;明1∶2900;清1∶911.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最初设35个部委级机构,54年增加到64个,行政人员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297;8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部委级机构曾增加到100个,90年代中期,纯行政人员已达1042万,加上其他吃“皇粮”的人员则达3576万,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29.

(二)行政职能大为扩张。在19世纪以前,国家行政职能通常限于国防、社会治安、税收和外交等寥寥数项。而进入20世纪以后,行政职能大为扩张。国家行政新涉及的领域主要计有:(1)干预经济,对经济进行调控;(2)管理国内、国际贸易,国内国际金融;(3)举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4)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5)保护知识产权;(6)保护、开化和利用资源;(7)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8)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9)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10)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等。

(三)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权的膨胀首先表现在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控制方面,如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19世纪以前,行政许可和审批很少适用,即使适用,也只限于几个特别行业。而到本世纪,各国适用行政许可和审批的行业通常达几十,甚至几百种,大至航空、航天、广播、电视,小至儿童玩具,人们日常生活的油、盐、酱;醋、茶等。除行政许可和审批权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调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权同样大为扩张。不仅如此,在本世纪,行政权已不仅仅在执法领域膨胀,而且大举侵入到立法和司法领域。在立法方面,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数量已大超过议会立法的数量(通常为议会立法数量的10至20倍);就是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的70%以上也是由行政机关提交的。在司法方面,行政机关在其系统内设立行政裁判所或行政法官,裁决商标、专利、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土地、森林、水、矿产资源等各种各样的争议、纠纷。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大为增长。在19世纪以前,西方国家一般均奉行“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很少有“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但到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迅速增长,议会对行政的授权很少限制,许多授权是漫无边际的。议会授权经常使用的表述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作出某种行为,等等。行政机关根据这种广泛的授权,几乎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想怎么干就可以怎么干。

行政国家的成因

行政国家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下述五项:

(一)经济的迅速发展。20世纪,西方国家的经济较19世纪有了迅速,甚至迅猛

的发展。经济的迅速、迅猛发展导致了私人对“公共产品”(如公共交通、市政建设、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市场秩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规则等有形或无形产品)的大量需求。而这些“公共产品”是很难由私人提供的,于是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籍此膨胀。

(二)科技的发达和进步。科技的发达和进步既是促成20世纪经济迅速、迅猛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它本身又导致了两个结果:其一是立法权和司法权逐渐旁落行政机关。因为有关立法事项和有关民事、行政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科学技术,而议会的议员、法院的法官往往缺乏对相应事项、相应案件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故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其二是科技的发达和进步同时提出了对之加强管理的需要,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交易规则、知识产权争议的处理,等等。这些都是“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生产和提供。

(三)议会民主的衰落和普通司法单轨制对现代社会的不适应。19世纪以后,由于政党制度的日益发展和多数党内阁对议会的控制,议会民主日渐衰落。议员们在竞选时,往往给予人民种种许诺,但一旦被选上进入议会后,即一切从党派利益出发,完全置人民利益于脑后。议会由于通常为执政党占多数席位,故受制于执政党内阁,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成为徒具形式。至于法院,本来是行政权的一大制约。但自从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建立行政法院,实行司法双轨制以后,普通法院对行政的制约功能大为削弱;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英美国家的司法单轨制到20世纪也难以为继,加之普通司法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司法权越来越多地向行政转移。虽然英美国家的普通司法还保留着对行政司法的最终审查权,但因过多地考虑行政的政策性、技术性等,往往放宽审查标准,使行政更无所顾忌地自由裁量。

(四)帕金森定律的作用。根据帕金森定律,行政机构有一种自我膨胀的内在动力。首先,一般行政官员都有一种增加下属,扩大权力,以提高其所在机构级别和本身职务级别的本能的欲望;其次,一个官员找下属,往往愿意找两个,而不希望只找一个,使之能互相制约。而下属在工作多了需增加编制时,往往不愿意增加一个同事,而希望上级给他配备下属,并且是希望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属;第三,下属多了,工作人员多了,工作量可能更为增加:需要有人搞人事,需要有人搞后勤,工作要层层请示,文件要一个一个部门会签,各种各样的关系需要协调,等等;第四,各部门为其增人扩编制造理由和根据,还会源源不断地开拓出新的工作、新的事务来。这就是所谓“帕金森定律”。为了证实这一定律,有关研究人员考察了英国海军部的机构和人员在本世纪前期的发展情况。英国海军部1914年有行政人员2,000人,当时其所管辖对象为:海军官兵及海军基地工人、办事人员共206,249人,比例为1∶103;到1928年,海军总人员编制缩减为166,997人,而海军部行政人员却反而增加到3,569人,比例为1∶47.研究人员再分析导致这种管理对象减少,管理人员增多现象的具体原因时,完全证实了帕金森定律。

行政国家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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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行政国家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是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大量增加后,人们为满足此种需求而自觉或不自觉制造出来的一种奇特之物。此种奇特之物一经制造出来,确实给人们神奇地生产和提供了各种各样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是,其在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也魔术般地生产出各种各样人们所不愿看到的副产品。而且,行政国家的副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发展,以致于其有完全演变成一个社会毒瘤的趋势。这种现象即为行政国家的异化,其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一)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在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为了保障民主、自由、人权,必须确立和维护相对稳定的秩序。而要确立和维护秩序,就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行政国家正是社会对这种强有力的行政权的需要的产物。然而,行政权过于强大,如果没有同样强有力的控制机制,它又必然形成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使议会徒具形式,使法院听命于政府,使人民(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对行政官员心存畏惧。

(二)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产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产品”。。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运用权力为他们自己谋取金钱、财物,甚至美色(所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但却以权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将行政相对人作为自己任意驱使的对象,他们可以对相对人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定规章制度、乱发号施令,相对人若不服从,他们即对之予以强制或制裁,甚至实施肉体和精神折磨。行政权的滥用和腐败,有时可以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三)和效率低下。在行政国家的条件下,由于帕金森定律的作用,行政人员增加,行政机构膨胀。按照一般规律,人多应该是好办事,多办事,但是异化的规律却是“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机构之间、办事人员之间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本来是一个衙门能办的事,相对人要找几十个衙门,拜几十尊菩萨,盖几十个图章,更不要说这些衙门门难进,事难办,这些菩萨脸难看,话难听了。

(四)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成本付出,这是自然的、正常的。但是当行政国家异化现象出现以后,行政权行使的成本会成倍地增加,以至导致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大量浪费。很多优秀人才的精力、才华并非用于事业,而是用于处理机关之间人与人的各种复杂关系;国家财政税收的大部分不是用于经济文化建设,而是用于几百上千万公职人员的“皇粮”开支(所谓“吃饭财政”)。除了正常的“皇粮”开支外,一些公仆坐超标车,住超标房和在宾馆饭店山吃海喝造成的浪费恐怕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五)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行政国家往往与计划经济制度和福利国家制度相联系。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均不利于培养和激励人的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在一切都有国家保障的条件下,人们会逐渐养成依赖,甚至懒惰的品质,其生存能力会逐渐退化,以至经不住人生道路上的任何风浪打击。在行政国家的条件下,政府可能本是好心地为国民考虑一切,提供一切,但最终反而害了国民,最后还会使国家衰败。这是行政国家异化的另外一种表现。

走出行政国家

行政国家的产生,既有历史必然的因素,又有人为的因素。人制造行政国家,本来是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但是,在其运作过程中,它却一步一步演变成阻碍人的发展,甚至摧残人的魔域。人类必须走出这个魔域,否则,就不仅不能发展,而且有自我毁灭的危险。然而,人类怎么走出行政国家,避免行政国家异化给人类带来的种种祸害呢?最佳的办法自然是废除行政权,废除国家。但是人类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还离不开行政权,离不开国家。在国际共运史上,有人曾建立过没有国家,没有政府的巴黎公社,然而仅存在几十天时间就失败了。我国在中,一些人曾在一定范围内鼓吹,甚至实行过无政府主义,但这不仅没有给人民创造自由发展的条件,反而导致了人的自由、权利受践踏的悲剧。可见,人类走出行政国家,必须一步一步地走出,而不能一步废除行政权,废除国家。根据现有的经验,人类从行政国家走出的基本途径是:限制行政权;控制行政权;转化行政权;以至最终使行政权消失,使国家消亡。

(一)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当社会进入到行政国家阶段,人们在尝到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某些甜头后,往往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政府无所不能,什么都能做,什么都能做好。于是,什么事都让政府做,政府什么事都做,政府不仅进行管理,而且从事生产和经营,不仅宏观调控,而且微观干预。这样就导致了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膨胀。现在要走出行政国家,首先就要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让政府少管“闲事”。现在政府管的许多事情本来是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介入,没有必要管的“闲事”,这些事如果让“看不见的手”去调节,会比政府管理更有效,而且可以避免腐败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耗费。

(二)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行政权必须限制、削减,但是在相当相当长的一

行政文化论文篇(11)

在《政府论》的作者洛克看来,一切具有同样的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有共同的权利和特权。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政府与社会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在他看来,“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存在什么不便之处,因为在那里,不论是在道德、才能方面,还是在品行、财富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是无所谓的。”(注: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557.)但是自古以来,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历来是“治人”而不是“治于人”,高居于社会各阶层之上,成为主宰社会各方面的统治者。各种社会组织及黎民百姓对政府只能俯首称臣,政府可以凭借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任意发挥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几乎无平等可言。这正是专制社会的思想基础,不仅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的进步潮流背道而驰。

如果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也是平等的市场行为主体;按照“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面前人人平等”的时代精神,政府与各种组织乃至每个公民也都是平等的;按照社会分工的不同,政府与社会各方面都有各自的定位,彼此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也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经济全球化,实质上就是世界经济市场化。作为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自由经济;既是规范经济,又是平等经济。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国与国之间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是强国还是弱国,是富国还是穷国一律平等;企业与企业之间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是国有还是私营,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一律平等;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无论是公共还是非公共,是官方还是民间,是社团还是中介一律平等。不可否认,在中国的传统“官”文化中,等级特征是极为明显的。社会以“官”为轴心,离轴心越远,等级越低,价值越低,社会地位越低,是最易被人遗忘的角落;离轴心越近,等级越高,价值越高,社会地位越高,也成为最受他人关注的位置。所以,在中国历史上把人分为“十等”就不足为怪了。这种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好似楚河汉界晋魏分明,演变至现在,不仅官员与百姓不平等,而且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也不平等。长期以来,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位高而权重。一方面,它反映的是政府对自身定位的不准确,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另一方面,它说明政府官员“公民意识”、“公仆意识”和“平等意识”的淡薄,以及现实生活中官员与百姓人格、地位的悬殊。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谁输谁赢和谁总吃亏谁光占便宜的问题,因为它是对等经济,提倡的是“双赢”或“三赢”,这是世贸组织的宗旨与存在的意义,是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那种习惯于居高临下进行不平等竞争,那种企图凭借“关系”走“门子”,那种以强凌弱的思维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是注定行不通的。平等意识或平等观念,说到底,是政府“官本位”意识向“民本位”观念的转化,是政府本来涵义的回归。

2、“民主”对“专制”的冲击

我们历来缺乏民主的意识,相反却具有“唯上”的传统。究其原因,是“官”的作用和专制制度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下级官吏的提拔和上级官吏有关;徒弟的提拔和师傅有关;佣人的地位和主人有关;乡民的地位和官府有关。”(注:史仲文.中国人走出死胡同[M].内蒙古: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104.)正是这种与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相连的专制制度,才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赖以延续几千年。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文明与它的烦恼》中认为:“当多数人结合起来时,人类共同的生活才得以实现,这是因为团体的力量胜过孤立的个人力量,并且为了反对一切孤立的个人而保持联合。于是,集体的力量被作为‘权利’确定下来,以反对被谴责为‘酷力残暴’的个人力量。这种集体力量对个人力量的代替是迈向文明的决定性的一步。”(注:康绍邦.政治名言录[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101.)在这里,他把民主的力量代替专制的力量看作是迈向文明的标志,应该说,追求民主是近现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潮流。中国共产党从她诞生那天起,就承担起“反帝反封建”的双重任务,就把自己领导的革命定位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并领导人民为争取民主而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英勇奋斗。共产党人夏明翰在借用裴多菲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诗句时,正是一种为人民争民主、为百姓要自由而舍生忘死的真实写照。其实质就在于剥夺“剥夺者”,把本应属于人民的权力回归人民,即“在民”思想的再现。很显然,民主始终作为反对封建独裁、反对封建专制和各种特权的最有力的武器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中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民主建设的进程在我国还十分缓慢,许多地方还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专制意识的根深蒂固和竭力阻挠,另一方面整个国家和社会大环境尚缺乏民主观念的支撑以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必须义无返顾地实行市场经济,这为我国的民主建设无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为,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既不是强权经济,更不是专制经济,它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经济和民主经济。自由贸易、自由往来、民主协商、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民主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必然为民主的发展提供极为有利的经济条件。除此以外,理念的转变则成为关键。在中国,理念的变迁源于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民主理论研究的超前,包括民主价值内涵和社会功能的研究、公民民利体系的研究、民主制度结构体系的研究、民主发展条件问题的研究、公民民主素质提高问题的研究、民主的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民主化进程与道路问题研究、国外民主制度的研究与借鉴、与民主建设相关的文化问题研究等等;二是民主观念的宣传普及和对专制意识的抨击。正如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

3、“权利”对“权力”的冲击

我们最容易混淆的恐怕就是“权利”与“权力”了。不仅表现在一般老百姓,而且不少为官者也不一定能把握住它的真实含义。从表面看,“权力”与“权利”只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大不一样。在法治社会和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任何人都必须同时承担社会义务,即使作为国家公务员,他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即法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二者的密不可分,它们应始终保持协调、统一,而且现代意义上的官员——国家公务员,其首要的就是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国家公务员这一特定职务身份及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发展、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它是国家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必须作为和不作为的强制性约束。严格意义上讲它是国家公民义务的延伸和个性化。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权力”的明显差异性,就在于“权力”单指职权,而“权利”既有职权又有利益,即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下,由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立法形式对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中行使某些权力和享有某些利益的许可和保障。这个“权利”是一种法律意识,维护的是法人地位。如果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实际上就是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我们讲宪法、法律最基本的是对公民权利的认可,法治的重点、核心是维护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尤其是要反对被人为异化了权力——特权。在中国,社会的运作尤其是政府的运作,从一定程度上讲主要靠权力,因而助长了权力欲和官本位。一些人看重“权力”而轻视“权利”,其要害就在于他们缺乏“义务”或“责任”意识,或者他们本身就不愿履行与权利相应的义务和承担与职权相应的责任。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权利一般称为行政职权,而义务一般称为行政职责。行政职责的核心内容是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行使职权时的程序不得违法,并且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尽量做到合理和适当,不得行政失当。可见,法治社会本身就是义务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机关、任何社会团体、任何个人都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加入WTO,对由“官”文化派生出来的“权力”意识的挑战是明显的。WTO的所有成员方必须在承担应尽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各自的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仅表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制订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等诸多基本职能上。

4、“规则”对“人治”的冲击

法治化是现代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行政体制改革的一大趋势。中国加入WTO必须面对作为当今世界覆盖范围最广、协调对象最多、对各成员约束力最强、对国际经济贸易影响最深刻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制,即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任何游戏,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已经进入国际游戏场。既然参与世界游戏,就必须遵守由世界各国共同制定的游戏规则。事实上,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之一,就在于缺乏规则意识和法治传统。就西方国家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孕育了近代主要法律制度和政治民主的萌芽,法治精神较早成为社会共同崇尚的品格。公元前的386年柏拉图就在《理想国》中提出:最好订立契约和法律,这样既不得不正义之惠,也不吃不正义之亏。(注: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5.133.)而且他始终把守法践约看作是合法的和正义的。

孟德斯鸠1748年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探讨了各种政体的性质、原则、腐化的原因以及法和政体的关系。在他看来,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就像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一样,人类也有他们的法。我们所见到的世界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哲学家是通过道德规律来劝告他,让他忘记他自己,立法者则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到责任。(注: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5.133.)当然,在后来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柏克的《法国革命论》、潘恩的《人权论》、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等著作中,都对政治民主和法律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但是,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朕即法律”的观念意识,总是把皇帝本人置于法律之上。由此而“上行下效”,演变出不同等级的人进入游戏场对游戏规则的理解发生完全的差异。政府说了算,因为政府制定法律或规则;谁官大谁说了算,因为官有等级之分和大小之别。随之而演化出的是无规则,凭个人经验、意图办事,按首长的指示办事,看上级的脸色办事。任何人都可以蔑视市场,蔑视法律,蔑视规则。因为,在他们那里权大于法,权大于规则,“领导”和“上头”的言论或指示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行为的准则。事实上,作为世界经济,却不因国家的大小或强弱来决定哪一个国家政府说了算,其准绳是依靠世界各国共同制定的游戏规则。遵守游戏规则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活动,这是经济全球化和建立正常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首要条件,任何人和任何国家都不例外。一个政府,尤其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如果没有遵守规则的价值观念,不仅无法认识和理解规则,更重要的是无法执行这些规则,甚至发展到践踏这些规则。